,对.
".
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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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癌卫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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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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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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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
"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主险合同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
4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
2您有退保的权利5.
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我们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作了特别提示,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1.
4、2.
2、2.
3、3.
2、6.
1、6.
2、7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
1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
1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
1费用型医疗险是适用补偿原则的,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2.
2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
2请留意条款所称医院的特定含义7.
3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保险条款有关于恶性肿瘤及原位癌的释义,请您留意…7.
4、7.
6本主险合同的有效期为1年…1.
5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如下:1.
您与我们的合同1.
1合同构成1.
2合同成立与生效1.
3投保年龄1.
4犹豫期1.
5保险期间2.
我们提供的保障2.
1保障计划2.
2保险责任2.
3责任免除2.
4其他免责条款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3.
1受益人3.
2保险事故通知3.
3保险金申请3.
4保险金的给付3.
5诉讼时效4.
如何支付保险费4.
1保险费的支付4.
2宽限期4.
3保险费率调整5.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5.
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6.
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6.
2年龄错误6.
3合同内容变更6.
4联系方式变更6.
5效力终止6.
6争议处理7.
释义7.
1周岁7.
2有效身份证件7.
3医院7.
4恶性肿瘤7.
5专科医生7.
6原位癌7.
7保险事故7.
8确诊之日7.
9住院7.
10基本医疗保险7.
11住院医疗费用7.
12医学必要7.
13物理治疗、中医理疗及其他特殊疗法7.
14化学疗法7.
15放射疗法7.
16肿瘤免疫疗法7.
17肿瘤内分泌疗法7.
18肿瘤靶向疗法7.
19门诊急诊医疗费用7.
20既往症7.
21遗传性疾病7.
2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7.
2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7.
24《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7.
25毒品7.
26职业病7.
27医疗事故7.
28保险费约定支付日7.
29现金价值附表:平安抗癌卫士个人医疗保险计划表险种简称:抗癌卫士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平安健康〔2019〕医疗保险019号平安抗癌卫士个人医疗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1.
1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电子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抗癌卫士个人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
2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除本主险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1.
3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7.
1)计算.
本产品接受的首次投保年龄为0周岁至70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被保险人年满99周岁前(含99周岁),如您在上一个保险期间届满60日内提出重新投保申请、且经我们审核符合承保条件的,我们仍然同意承保.
如您在上一个保险期间届满60日后提出的投保申请,视为首次投保,需要重新核保,投保成功的需要重新计算等待期.
1.
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或收到本主险合同电子保险单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7.
2).
自我们收齐上述申请材料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5保险期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
保险期间届满后,若您要继续享有本产品提供的保障,您需要重新投保.
若您在上一保险期间届满后60日内申请重新投保,我们不会因被保险人在投保后健康状况的变化或我们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而拒绝您的重新投保申请.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本主险产品已停止销售,我们不再接受投保申请,但会向您提供投保其他保险产品的合理建议.
我们提供的保障2.
1保障计划本主险合同的各计划的保险金给付限额见附表.
投保计划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
2保险责任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等待期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90天内(含第90天)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投保后至等待期结束之日前经医院(见7.
3)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见7.
4)或原位癌(见7.
6)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向您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以下情形,无等待期:您在上一保险期间届满后60日内成功重新投保本产品并缴纳应缴保险费的.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见7.
7),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保险责任:恶性肿瘤及原位癌确诊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或原位癌,对于其确诊之日(见7.
8)前30日内在门急诊或住院(见7.
9)期间在医院内实际发生的、与确诊疾病相关的、合理且必要的如下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被保险人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见7.
10)或公费医疗的有关规定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乘以对应的赔付比例给付恶性肿瘤及原位癌确诊费用保险金.
1.
赔付费用类型(1)医生诊疗费:指被保险人门急诊期间发生的主诊医生或会诊医生的劳务费用,包括挂号费.
(2)检查检验费:指门急诊或住院发生的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X光费、心电图费、B超费、脑电图费、内窥镜费、肺功能仪费、分子生化检验费和血、尿、便常规检验费等.
2.
赔付比例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医院内就诊的,一般情形下,赔付比例为100%.
如投保时被保险人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身份参保、但就诊时未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则赔付比例为60%.
如您投保的是计划三、且在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特需部(特需部的认定见释义7.
3)就诊的,不受此限.
恶性肿瘤及原位癌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或原位癌,对于其确诊之日后在门急诊或住院期间在医院内实际发生的、与治疗该疾病相关的、合理且必要的如下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被保险人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有关规定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乘以对应的赔付比例后给付恶性肿瘤及原位癌治疗费用保险金.
1.
赔付费用类型(1)住院医疗费用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或原位癌,对于其确诊之日后的住院期间在医院内实际发生的、与治疗该疾病相关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见7.
11),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及原位癌治疗费用保险金.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或原位癌,对于其确诊之日后的门诊就诊期间在医院内实际发生的、与治疗该疾病相关的、合理且必要的治疗费用,包括化学疗法(见7.
14)、放射疗法(见7.
15)、肿瘤免疫疗法(见7.
16)、肿瘤内分泌疗法(见7.
17)、肿瘤靶向疗法(见7.
18)治疗费用,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及原位癌治疗费用保险金.
(3)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根据您选择的保障计划,我们仅承担如下保险责任两者之一:①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或原位癌,其确诊之日后经医院诊断必需住院治疗的,对于在住院前30日(含住院当日,以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为准)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以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为准)内发生的在医院内实际发生的、与治疗该疾病相关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见7.
19),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及原位癌治疗费用保险金.
②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或原位癌,对于其确诊之日后在医院内实际发生的、与治疗该疾病相关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及原位癌治疗费用保险金.
2.
赔付比例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医院内就诊的,一般情形下,赔付比例为100%.
如投保时被保险人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身份参保、但就诊时未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则赔付比例为60%.
如您投保的是计划三、且在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特需部(特需部的认定见释义7.
3)就诊的,不受此限.
恶性肿瘤就医安排费用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自其出生以来初次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罹患或疑似恶性肿瘤需接收住院或门诊治疗,经过向我们申请并审核通过后,我们将安排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范围内的医院进行治疗.
由此产生相关医疗服务费用,我们将在本项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恶性肿瘤就医安排费用保险金.
本项保险责任不包括任何被保险人治疗的医院所收取的费用.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仅承担一次门诊就医安排费用保险金和一次住院就医安排费用保险金.
所有就医安排费用保险金将由我们直接支付给提供就医安排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被保险人无需支付该部分费用且不应当向我们申请该部分保险金的支付.
恶性肿瘤第三方诊疗费用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等待期满后,被保险人自其出生以来初次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罹患或疑似恶性肿瘤的,经过向我们的申请,可获取中国大陆境内三级甲等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疗专家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书面医疗检查报告作出的独立第三方诊疗意见.
由此产生的专家诊疗费用,我们在本项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恶性肿瘤第三方诊疗费用保险金.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仅承担一次恶性肿瘤第三方诊疗费用保险金.
恶性肿瘤第三方诊疗费用保险金将由我们直接支付给提供专家诊断意见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被保险人无需支付该部分费用且不应当向我们申请该部分保险金的支付.
最高给付金额在一个保单年度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在医院进行治疗,我们均按上述约定给付各项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发生的某项医疗费用,分属不同的保险责任项下,我们仅在某一保险责任项下赔付一次,不会重复赔付.
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或原位癌之后,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及原位癌确诊费用保险金和治疗费用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给付年限额.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本主险产品已停止销售,我们不再接受重新投保申请.
但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已确诊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或原位癌,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治疗该恶性肿瘤或原位癌仍未结束或该疾病已转移的,我们将继续承担恶性肿瘤及原位癌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直至该恶性肿瘤或原位癌确诊之日起满365日止.
保险期间内及保险合同终止后我们累计赔付的恶性肿瘤及原位癌确诊费用保险金和治疗费用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给付年限额.
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将按上述约定的赔偿范围、赔付比例及保险金最高给付限额计算并给付保险金,且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
2.
3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恶性肿瘤或原位癌的,或者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见7.
20)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引起的相关费用;(2)遗传性疾病(见7.
21),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7.
22);(3)疗养、视力矫正手术、各种健康体检项目及预防性医疗项目、牙科保健及牙科治疗、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4)如下项目的治疗:皮肤色素沉着、痤疮治疗、红斑痤疮治疗;雀斑、老年斑、痣的治疗和去除;对浅表静脉曲张、蜘蛛脉、除瘢痕疙瘩型外的其它瘢痕、纹身去除、皮肤变色的治疗或手术;激光美容、除皱、除眼袋、开双眼皮、治疗斑秃、白发、秃发、脱发、植毛、脱毛、隆鼻、隆胸;(5)各种矫形及生理缺陷的手术和检查治疗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平足及各种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费用;(6)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7)除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之外的其他人工器官材料费、安装和置换等费用、各种康复治疗器械、假体、义肢、自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8)耐用医疗设备(指各种康复设备、矫形支具以及其他耐用医疗设备)的购买或租赁费用;(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7.
23);(10)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见7.
24)确定)、性病;(11)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虽有医生处方但非开具处方医生所执业的医院药房购买的药品(以药品费收款票据为准)、滋补类中草药及其泡制的各类酒制剂、医生开具的超过30天部分的药品费用;(12)各种医疗咨询和健康预测:如健康咨询、睡眠咨询、性咨询、心理咨询(一般心理问题,如职场问题、家庭问题、婚恋问题、个人发展、情绪管理等)等费用;(1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
25);(14)由于职业病(见7.
26)、医疗事故(见7.
27)引起的医疗费用;(1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化学污染;恐怖袭击、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16)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17)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18)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19)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
2.
4其他免责条款除"2.
3责任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2.
2保险责任"、"3.
2保险事故通知"、"6.
2年龄错误"、"7释义"及附表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3.
1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
2保险事故通知请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
3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保险金申请所需材料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4)医院出具的入出院证明或门诊证明;(5)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及住院或门诊发生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医疗费用结算清单、病历(若施行手术还需提供手术费用的原始凭证);(6)检查检验报告及药品明细和处方;(7)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
4保险金的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
如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上述30日期间会扣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期间,扣除期间自我们作出的通知到达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之日起,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按照通知要求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到达保险人之日止.
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
5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如何支付保险费4.
1保险费的支付本主险合同的费率按照被保险人年龄、是否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及投保时您选择的投保计划确定.
您可以一次性全额支付保险费,也可以根据本主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
若您在上一保险期间届满后60日内申请重新投保且投保成功,您应于前述60日内支付应缴保险费;若您未在上述60日内支付应缴保险费,合同效力自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时终止.
4.
2宽限期在本主险合同1年的保险期间内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应缴的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7.
28)的次日零时起30日为宽限期.
如果您宽限期届满时仍未支付应缴的保险费,则我们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效力终止.
对于保险期间终止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4.
3保险费率调整您的保费会随着您的年龄增长而上升.
同时,我们每年都会检视费率,使其反映我们的整体理赔经验和医疗通胀等在内的一系列因素.
我们将根据本主险合同计算费率所用的计算基础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决定保险费率是否调整及调整幅度.
本保险的费率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同一投保区域等某一类人群的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您须按调整后重新投保当时的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保险费率调整前您已经支付的保险费不受影响.
如果您不同意费率调整的,您可以放弃重新投保本保险.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5.
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您可以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7.
29).
您申请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解除合同后,您会失去原有的保障.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6.
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主险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电子投保书、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
2年龄错误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6.
3合同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电子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您通过我们同意或者认可的网站等互联网渠道提出对本主险合同进行变更,视为您的书面申请,您向我们在线提交的电子信息与您向我们提交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6.
4联系方式变更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预留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电话或电子邮箱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6.
5效力终止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2)本主险合同中列明的其他合同解除的情形.
6.
6争议处理本主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
释义7.
1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7.
2有效身份证件指政府有权机关颁发的能够证明其合法真实身份的证件或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营业执照等.
7.
3医院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包括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的,按该约定执行.
本主险合同的计划三可以包含上述公立医院的特需部,但不包含高级病区、VIP病房、外宾医疗、干部病房、国际医疗,详见附表.
7.
4恶性肿瘤指由医院的专科医生(见7.
5)明确诊断,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以下定义的恶性肿瘤.
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其中不包含:(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者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罹患艾滋病期间所罹患恶性肿瘤.
7.
5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7.
6原位癌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
原位癌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
7.
7保险事故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7.
8确诊之日指被保险人经手术治疗或病理检查确诊恶性肿瘤或原位癌的,以手术病理取材或病理活检取材日期为疾病确诊日期;被保险人未经手术治疗但后续行放射性疗法或化学药物性疗法的,以首次放疗或化疗日期为疾病确诊日期.
7.
9住院指被保险人因疾病而入住医院的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或其他不合理的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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