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期(总第86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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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市政府规章】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1)【市政府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5)【市政府办公厅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5G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1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推动服务业恢复发展的意见…………………(1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动消费品工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19)【市政府部门文件】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5)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9)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33)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管道天然气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7)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目录2020年第8期(总第866期)2020年4月20日出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GAZETTEOFCHONGQINGMUNICIPALPEOPLE'SGOVERNMENTApril20,2020No.
82020(Issue866)GeneralOfficeofChongqingMunicipalPeople'sGovernmentRegulationsoftheMunicipalGovernmentAdministrativeMeasuresforGovernmentAffairsServicesofChongqingMunicipality…1)DocumentsoftheMunicipalGovernmentOpinionsoftheChongqingMunicipalPeople'sGovernmentonPromotingHigh-qualityDevelopmentofServiceIndustryunderNewSituation…(5)DocumentsoftheGeneralOfficeofChongqingMunicipalPeople'sGovernmentNoticeoftheGeneralOfficeofChongqingMunicipalPeople'sGovernmentonGuaranteeingtheConstructionof5GNetworkInfrastructure…13)OpinionsoftheGeneralOfficeofChongqingMunicipalPeople'sGovernmentonOvercomingtheImpactofCOVID-19OutbreakandPromotingtheRecoveryandDevelopmentofServiceIndustry…(15)NoticeoftheGeneralOfficeofChongqingMunicipalPeople'sGovernmentonIssuingtheActionPlanforPromotingHigh-qualityDevelopmentofConsumerGoodsIndustryofChongqingMunicipality(2020-2022)19)DocumentsoftheSectorsofMunicipalGovernmentNoticeoftheChongqingFinanceBureauandtheChongqingMunicipalCommissionofHousingandUrban-RuralDevelopmentonIssuing"MeasuresfortheAdministrationofSpecialFundsforFinancialSupporttoHousingRentalMarketDevelopment(Trial)25)NoticeoftheChongqingMunicipalCommissionofHousingandUrban-RuralDevelopmentandtheChongqingFinanceBureauonIssuingtheMeasuresfortheAdministrationofFinancialFundstoSupportRentalHousingProjects(Trial)(29)NoticeoftheChongqingEconomicandInformationCommissionandtheChongqingFinanceBureauonIssuingtheMeasuresfortheAdministrationofSpecialFundsforIndustryandInformationinChongqingMunicipality……………(33)NoticeoftheChongqingEconomicandInformationCommitteeonIssuing"MeasuresfortheSafetySupervisionandAdministrationofPipelineNaturalGasinChongqingMunicipality(Trial)"(37)CONTENTS—1—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5号《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3月30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唐良智2020年4月15日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务服务行为,加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办理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务服务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集中便民、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全部纳入政务服务平台全程办理.
具有政务服务职能的部门或者组织(以下统称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将本单位的政务服务业务系统和数据资源与政务服务平台对接,推进互联共享,推动实现"一网通办".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平台,是指全市统一开展政务服务业务并纳入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信息化平台,由业务办理和公众服务系统组成.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推进政务服务平台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建设,统一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实现政务服务跨地域、跨部门、跨层级业务协同.

第七条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推动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鼓励发展自助政务服务.
第八条政务服务中心应当统一名称、统一场所标识、统一运行模式,合理设置、优化整合,实施标准化服务.
—2—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中心,是指市级政务服务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中开展政务服务的工作场所.
第二章政务服务职责第九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服务工作.
第十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本级政务服务部门的政务服务,对下级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区县(自治县)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区县(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管理.
第十一条政务服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政务服务事项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对下级对口政务服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政务服务部门可以依托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和已有的村(社区)便民服务点开展有关政务服务.
第三章政务服务运行第十三条政务服务事项实行目录管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因承接、下放、取消、调整等事由变动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应当及时更新目录清单.
已经取消或者停止执行的政务服务事项,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停止受理.
政务服务部门不得自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行政许可等行政权力事项.
第十四条政务服务部门应当编制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应当确保线上与线下标准统一,消除"其他材料"或"有关部门"等不确定性表述,实现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政务服务事项的法定依据、申请要件、办理程序依法变更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办事指南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集中公布,同时报送本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区县(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应当设立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收件、统一出件,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十六条政务服务中心实行首席代表制,政务服务部门应当选派熟悉业务、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在政务服务部门授权范围内行使受理、审查、决定、颁发及送达办理结果等权限.
负责督办本部门承诺政务服务事项,组织、协调涉及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的联合办理,代表本部门管理派驻人员等工作.
第十七条通过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的,申请事项属于政务服务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3—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当场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当场予以办结的,可以不出具《受理通知书》.
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通过网络告知申请人受理情况.
第十八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材料和时限要求,并出具书面凭证或者电子凭证.
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逾期未补齐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九条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者申请材料欠缺的政务服务事项,经过申请人作出相应书面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可以先予受理,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处理办法,并进行审查,在申请人补齐补正全部材料后,在承诺办理时限内及时办理.
第二十条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十一条市、区县(自治县)政务服务部门应当确定一个内设机构统一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其他相关内设机构可以承担相应的协同工作.
区县(自治县)政务服务部门统一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内设机构原则上应当整体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经本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未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受理、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接受本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市垂直管理部门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进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

第二十二条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梳理"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优化办事系统、简化办事材料、精简办事环节,实现办理一件事"最多跑一次".
第二十三条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公民人身健康、重大财产安全的证明事项外,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时,以书面或者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办理规定,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的,政务服务部门不再要求提供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或者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对在一定时间内需由两个以上同级部门分别实施的具有关联性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一口受理、同步审查、限时办结"的原则实行并联审批,牵头办理部门由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组织协调确定,经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指定一个部门牵头组织办理.

第二十五条政务服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依法仅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核的,应当在审核合格后当场作出办理决定.
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核.
政务服务部门承诺的期限应当少于法定期限,其承诺期限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最终期限.
—4—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评估、鉴定和专家评审等程序的,应在承诺时间内办理.
承诺时间在办事指南中明确.
第二十六条政务服务部门办结申请事项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出具或者送达有关文书、证件;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出具或者送达不予办理文书并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

第二十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务服务部门提供政务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收取费用的,应当公布事项名称、法定依据和收费标准,并提供便民的缴费方式,使用有效的票据.
第二十八条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依托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线上线下服务标准.
政务服务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限定申请方式.
申请人选择线上申请的,合法有效且能够识别身份的电子申请材料与纸质申请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法规明确要求提供纸质材料外,政务服务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再提供纸质材料.
申请人选择线下申请的,只需按照办事指南提供一套申请材料,政务服务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在线上重复提供.
第二十九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政务服务部门应当采纳和认可.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使用全市统一的电子印章系统制发的电子印章,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合法有效,与纸质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使用全市统一的电子证照系统发放电子证照,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法定办事依据和归档材料.
第三十一条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履职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件.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务服务部门可以单独采用电子归档形式,真实、完整、安全、可用的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政务数据资源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政务服务部门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政务数据互通共享、校验核对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供其他部门已作出的审批结果材料.
第四章政务服务保障第三十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及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在办公场所、人员配备、设施设备、平台运维等方面予以保障.

第三十四条政务服务部门派驻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受本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和政务服务部门双重领导.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派驻人员日常管理、绩效考核,定期将派驻人员考核结果反馈各政务服务部门.
政务服务部门负责派驻人员业务培训,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反馈的派驻人员考核结果作为晋职晋级、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5—第三十五条国务院规定制式服装部门的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着制式服装上岗,其他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统一着装上岗,并提供规范服务、文明服务、热情服务.

第五章政务服务监督第三十六条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本级纪委监委机关,对政务服务效能、党风廉政问题实施监督.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可以聘请政务服务社会监督员,对政务服务工作效能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政务服务管理工作应当健全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制度,接受公众监督.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行政区域政务服务工作开展调查评估.

第三十八条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对本级政务服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派出机构开展政务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中央在渝直属机构的政务服务事项进入所在地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20〕1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推动新形势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是抢抓新冠肺炎疫情催生市场机遇的重要任务,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创造高品质生活的迫切需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不断满足产业转型升级和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现就新形势下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6—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深化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经验启示,培育壮大新兴服务业,恢复发展传统服务业,提升服务业标准化、品牌化、智能化、国际化水平和防风险能力,提高服务效率和品质,构建优质高效、布局合理、融合共享的现代服务产业体系,形成各种业态"百花齐放"、各类企业"万马奔腾"的发展格局.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服务业增加值规模不断扩大,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55%左右;服务业结构更加优化,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65%左右;吸纳就业能力持续提升,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市从业人员比重55%左右;服务业影响力进一步扩大,进入"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企业达到25家左右.
围绕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重要经济中心、科技创新中心、改革开放新高地、高品质生活宜居地,推动内陆国际金融中心、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西部设计之都、中国软件名城、国际知名文化旅游目的地、内陆国际物流枢纽、西部健康服务领先城市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初步建成国家级现代服务经济中心.
二、发展路径紧扣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和重庆城市发展定位,突出时代特色和重庆特色,明确发展方向、聚焦重点任务,坚持创新引领、推动融合发展、优化区域布局、深化改革开放、强化标准品牌,大力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一)坚持创新引领,增强服务动能.
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以成渝地区联合创建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为契机,助推我市全力打造"智造重镇""智慧名城".
依托新一代信息技术,坚持数字化、智能化发展方向,加快创新技术及场景在我市率先落地.
培育发展服务业新业态,适应服务业内涵、形式及实现途径变化,抢抓疫情催生的线上购物、线上阅读、线上娱乐、线上游戏等市场机遇,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建设一批综合服务平台,高水平打造工业互联网、物流服务、信息服务等生产性服务平台和休闲娱乐、文化艺术、教育医疗等生活性服务平台.
(二)推动融合发展,拓展服务业态.
深挖服务业跨界价值,推动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服务型制造,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培育一批市场主体,推动市场主体规模壮大、品质提升.
发挥多元化融合主体作用,强化产业链龙头企业引领作用,发挥行业骨干企业示范效应,激发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融合发展活力.
抓好一批招商项目,依托"智博会""西洽会"等平台,加快引进一批产业带动好、市场竞争力强的项目.
推进服务业融合型载体建设,争创两江四岸核心区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鼓励重点行业和领域代表性企业开展行业、企业融合发展试点.

—7—(三)优化空间布局,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坚持区域协调、优势互补,主城都市区围绕建设现代化都市区,着力发展数字经济、现代金融、现代物流、高端商贸、文化旅游、大健康等现代服务业;着力打造一批产业集聚区,推动服务业集聚示范区有序建设,加快推进两江四岸核心区服务业整体提升,加快广阳岛片区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示范建设进度,提升江北嘴片区金融核心区功能,加快形成长嘉汇大景区、礼嘉智慧公园、解放碑中央商务区、九街都市文化旅游特色街区等符合我市实际、具有鲜明特色的服务业集聚区.

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分别围绕打造长江经济带三峡库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先行示范区、武陵山区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着力发展现代商贸、文化旅游、大健康、现代物流、涉农增值服务等服务业.
(四)深化改革开放,优化服务环境.
聚焦突出矛盾和关键环节,推进一批改革事项,构建一流营商环境.
总结推广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经验,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破除制约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最大限度释放服务市场活力.
把握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和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实施等国家战略机遇,用好国家级新区、国家级保税区、国家级开发区等开放平台,进一步深化服务领域改革开放,推动服务业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参与国际国内分工合作.
(五)提升标准化水平,塑造"重庆服务"品牌.
引导企业树立标准化、品牌化发展意识,完善服务标准,强化品牌引领.
开展服务标准、服务认证示范,推动企业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全面实施.
完善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树立行业标杆.
研究建立市级服务品牌培育、评价、运营及管理体系,提升服务质量.
选择产业基础良好、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行业,组织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地方特色的"重庆服务"品牌,进一步提升中欧班列(渝新欧)、西部陆海新通道等品牌影响力.
加强服务品牌保护力度,依法依规查处侵权假冒服务品牌行为.
三、重点任务准确把握服务业发展新形势,创新服务业新供给,加快发展壮大金融服务、现代物流、商贸服务、文化旅游等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生活性服务业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
(一)金融服务.
深化市场互联互通机制,推动区域债权、股权市场创新发展,推动建设私募基金西部高地,打造跨境综合金融服务市场,推动成渝共建西部金融中心,加快建设内陆国际金融中心.
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消费金融、科技金融、贸易金融、普惠金融等,鼓励发展"不见面"金融,引导金融机构强化线上服务能力和数字风控技术水平,提升网点服务线上化水平.
推动设立国家金融科技认证中心,利用区块链、物联网等现代科技赋能传统金融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新型金融业态.
探索引入自由贸易账户,开展本外币合一账户体系试点,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便利化和外汇管理业务创新.
到2025年,全市实现金融业增加值2800亿元,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9.
5%左右.

—8—(二)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
围绕国家战略,提升软件技术创新能力,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构建以工业软件、高端行业应用软件、新兴软件、信息服务等为主的产业体系,发展一批工业互联网平台.
壮大软件产业规模,实施"千家软件企业培育工程",引进一批"世界IT百强"和"中国软件百强"企业落户我市,培育龙头型、成长型、创新型软件企业,打造软件知名产品.
推动软件产业集约发展,积极争创中国软件名园及国家级试点示范.
支持重庆区块链创新产业基地扩容增效,积极争创国家级区块链产业创新示范园区.
加强基于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软件产品研发和应用,推动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发展.
到2025年,全市软件业务收入达4000亿元.

(三)科技研发与设计.
布局建设高水平研发服务聚集区,建设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
推动成渝合作共建西部科学城,共建"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区和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共同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等改革试点.
创建国家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持续实施科技型企业培育"百千万工程".
实施"设计+"工程,重点发展工业设计、时尚设计、建筑设计、动漫设计等,引导国际知名设计机构落户我市.
培育国家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和市级工业设计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支持制造企业建设工业设计中心.
推动建筑设计通用化、模数化、标准化发展,推行装配式建筑一体化集成设计.
到2025年,全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达900亿元.

(四)现代物流服务.
构建集通道、枢纽、网络、平台于一体的物流运行体系,推动物流降本增效.
全方位拓展出海出境大通道体系,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充分发挥中欧班列(渝新欧)战略通道作用,高标准建设铁路运输干线网络,着力打造国际航运和物流枢纽.
合理布局物流枢纽网络,发展多式联运、国际物流、供应链物流、智能物流和枢纽经济.
推动应急物流建设,完善应急物流保障机制,建立反应速度快、覆盖范围广的应急物流体系.
推动城乡配送网络向末端延伸,推进城乡配送服务标准化,夯实邮政快递行业基础支撑作用.
积极申报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推动冷链物流全链条融合发展,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完善冷链设施.
到2025年,全市社会物流总费用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下降至12.
5%左右.
(五)电子商务.
做大电子商务产业集群,做强要素集聚、功能集合、企业集中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
引进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领军企业在渝设立总部,培育发展本地电子商务平台和龙头企业.
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建设出口商品"海外仓"和海外运营中心.
优化升级农村电子商务,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发展农资农产品端到端配送供应新模式,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持续实施电子商务扶贫行动.
到2025年,全市网络零售额达2000亿元.

(六)服务外包.
加快建设国家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培育一批特色服务出口基地.
加快服务外包企业数字化转型进程,大力发展众包、云外包、平台分包等新模式.
拓展服务外包行业领域,重点推动软件和信息技术、医药研发、设计、商务服务等领域服务外包,支持金融等领域业务运营服务外包.
深入实—9—施市场多元化战略,构建服务外包全球服务体系,推动建设"一带一路"进出口商品集散中心.
统筹推进市内"一区两群"梯次布局,围绕重大开放平台,建设布局一批服务外包产业园和服务外包示范区.
到2025年,全市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额达30亿美元.
(七)会展服务.
高标准办好"智博会""西洽会"等大型展会,推动成渝共同申办系列高端国际会议及专业论坛.
围绕数字经济、核心零部件、智能硬件等主要领域,打造一批专业会展品牌.
培育引进国际会展品牌,鼓励会展企业向数字化、规模化、集团化发展.
搭建重庆会展服务云平台,探索打造"线上智博会""线上西洽会"等智慧展会.
提升会展场馆周边区域交通、餐饮、住宿和娱乐等配套服务功能.
到2025年,会展业直接收入达340亿元.
(八)检验检测服务.
依托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壮大检验检测服务业.
持续建设重庆高新区金凤检验检测产业园、两江新区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示范区,加快建设北斗导航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继续申报建设各类国家级检验检测中心.
发展一批融合分析试验、标准研制、技术研发、培训咨询等多功能的检验检测服务机构,鼓励建设公益性检验检测机构和平台.
到2025年,全市检验检测机构达750家,营业收入达70亿元.
(九)教育培训服务.
以满足高品质教育培训需求为导向,发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服务.
开展"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工作.
引进培育职业培训、技能培训、兴趣培训、幼儿教育等市场供给主体,推进职教实训基地建设.
改革体制机制,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与产业转型升级衔接配套.
加快推进教育培训信息化建设,发展远程教育、网络培训、线上授课等,深化"渝教云"智慧平台建设,促进数字资源共建共享.
到2025年,建成现代职业教育和终身培训服务体系,基本实现教育培训信息化、现代化.
(十)专业中介服务.
大力发展人力资源、会计、法律、审计、公证、咨询、信用、知识产权、智库服务等与产业发展转型升级紧密相关的专业中介服务业.
打造专业中介服务业示范区,构建高层次、多门类的专业中介服务体系.
培育有核心产品、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综合性专业中介服务机构、高端智库,规划建设全过程咨询产业园.
支持专业中介服务网络平台聚合专业人才和服务机构,提供"互联网+"定制化解决方案和管家式服务.
搭建智能就业综合服务平台,加快发展线上人力资源服务.
到2025年,专业中介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服务水平显著提升.
(十一)健康服务.
加强疾病预防尤其是流行性疾病预防体系建设,提升疾病预防控制水平.
推进重大疫情应急救治体系建设,提升医疗卫生行业平战转换能力.
推动成渝地区统筹规划建设区域性医疗中心,实现跨省异地门诊医疗直接结算.
发展智慧医疗,建设智慧医院,推广远程会诊、远程手术、远程超声、远程监护等远程医疗服务.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继续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提升中医药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围绕全生命周期管理,培育发展健康咨询、—10—康体美容、康复保健、健康保险等服务门类,推动健康服务与旅游、养老、保险、体育跨界融合发展.
到2025年,全市医疗卫生服务业增加值占全市服务业增加值比重达5%左右.

(十二)文化旅游体育服务.
推动成渝共建巴蜀文化旅游走廊,用好三峡、山城、人文、温泉、乡村、美食等旅游资源,打响"大都市""大三峡""大武陵"旅游品牌.
发展全域旅游,整合提升旅游集散体系,完善"快旅慢游"交通网络、文旅设施、智慧平台,加快推进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
探索"云旅游"模式,培育数字景区、线上阅读、智慧旅游、数字文化馆、数字美术馆、数字博物馆等"线上文体游娱"新业态.
深挖重庆人文底蕴,大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推动文创产品开发设计,支持开展影视艺术创作.
加快构建健身休闲、竞赛表演、场馆服务等体育服务体系,打造一批品牌赛事.
到2025年,全市旅游总收入达9500亿元.
(十三)养老托育服务.
统筹解决"一老一小"问题,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养老托育服务.
推动成渝合作共建养老服务机构.
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升级改造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建设农村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机构.
实施"互联网+养老"行动,建设智慧养老院,构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大数据平台.
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推动建设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托幼服务,支持增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到2025年,养老服务业持续繁荣,社会化养老服务床位运营比例超过60%,护理型床位比例达到50%.
(十四)高端商业.
推动高端商业向品牌化、体验式、互动性、综合型发展.
统筹推进中央商务区提档升级,加快集聚国际品牌、高端产业,建设国际消费核心区.
提质增效成熟商圈,扩容升级新兴商圈.
打造一批底蕴深厚、特色鲜明、文旅融合的商业名街名镇,推动智慧商圈示范试点,高品位建设解放碑商业步行街.
培育"首店经济",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首店、旗舰店、体验店和连锁店,鼓励在渝首发新品.
发展夜间经济,集中打造一批夜间经济核心聚集区,培育一批主题精品夜市街区.
鼓励企业采取小程序、直播、微信、短视频等社交平台,提供"云逛街"体验式服务场景.
到2025年,全市商业增加值达3500亿元.
(十五)批零住餐服务.
建立健全现代批发零售服务体系.
推动传统批发市场"触网"升级,推进主城区传统大型商品交易市场外迁,打造集交易支付、信息撮合、供应链整合等于一体的综合市场.
培育品牌连锁便利店,创新发展无人商店、智能商超等新零售.
鼓励零售企业采用移动支付技术,使用自助终端、智能机器人等智能设备,推广"无接触"配送模式.
鼓励餐饮企业开办"网上餐厅",支持平台型企业联合线下餐饮门店拓展外卖业务.
以"两江四岸"和大型景区为重点,布局一批美食街、精品酒店、绿色饭店、星级酒店、特色民宿、特色餐饮店.
加大餐饮住宿企业、平台服务企业的安全、卫生和服务标准监管,为消费者提供安心安全的线上线下消费环境.
到2025年,全市培育形成1个千亿级市场集群、15个百亿级大市场.
—11—(十六)社区及家政服务.
围绕创造高品质生活,构建便利、规范的社区及家政服务体系.
合理布局社区便民服务设施,丰富社区医疗、保洁、养老、看护、维修、美容美发等便民服务内容,提升物业管理、安保、快递配送等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搭建智慧社区服务平台,打造集生活服务和社区治理于一体的社区生活管家.
激活社区商业,拓展精细化定制、"微生活""云社区"等新服务模式.
推动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实施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鼓励企业品牌化、专业化、职业化发展,发展员工制家政企业.
加强家政服务标准化和价格规范化,开展家政服务质量认证评价,建设重庆市家政服务信用体系,探索建立全市家政企业和从业人员社会评价互动系统.
到2025年,全市实现消费者家政服务满意度评价达85%以上.
四、扶持政策坚持政策支持优先倾斜、资金扶持优先安排、资源要素优先保障、工作谋划优先考虑,建立健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支撑体系,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优化政府服务.
1.
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
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和管理事项,可通过政府采购、特许经营、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
扩大政府购买范围,优化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加强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2.
破除社会资本参与政府公共服务的制度性障碍,支持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提供公共服务.
健全公开遴选、评估体制机制,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健全公共服务市场化保障措施.

(二)加大财税和价格支持.
3.
加大财税精准投入力度,用足用好各类中央专项资金和政府引导基金,支持发展服务业关键领域、重点行业和新兴产业.
4.
凡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可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

5.
落实好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6.
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7.
落实提高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股权激励递延纳税和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性税收优惠等政策.
8.
认真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通知》(财税〔2018〕103号),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货物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9.
全面落实工商用电同价政策,加快推动落实服务业与工业用气、用水同价政策;支持服务业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三)强化金融要素支撑.
—12—10.
发挥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作用,加大对服务业支持力度.
鼓励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对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支持的服务业项目给予配套支持.
11.
支持发展动产融资,推动商业价值信用贷款试点扩容增效,发展知识产权质押、信用保险保单质押、股权质押、商业保理等轻资产交易市场.
12.
引导有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利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开展股权融资.
13.
提高企业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比重,更好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
做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规模,建立完善政策性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14.
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作用,加大对新冠肺炎疫情后市场化融资有困难的企业和单位信贷支持力度.
(四)保障用地需求.
15.
按照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优化用地结构和土地供应调控机制,保障重大服务业功能性载体和重大项目建设用地.
16.
对符合规定的工业企业利用存量房产、土地兴办生产性服务业的,经批准可在5年过渡期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加强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有效发挥建筑服务功能.

(五)提升消费能力.
17.
加大电子产品、汽车等消费促进力度,严格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和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鼓励金融机构丰富消费信贷金融产品,根据个人消费者征信评估和消费能力,合理放宽消费信贷期限,降低消费信贷利率;鼓励银行合理延长个人信贷、信用卡等免息还款期限,进一步刺激消费增长.
18.
探索制定发放实物消费和服务消费券政策,激发释放被抑制、被冻结的零售、旅游、娱乐、餐饮、住宿消费活力.
适时推出重点景区门票、高速公路通行费减免,制定系列文旅消费优惠措施.

(六)扩大开放合作.
19.
依托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加强资源共建共享,协同对接产业政策,共同实施一批服务业重大项目和事项,构建高效分工、错位发展、有序竞争、相互融合的现代服务产业体系.

20.
争取国家在实施高水平投资便利化、高标准贸易自由化、跨境金融业务管理、国际互联网数据跨境流通等方面赋予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
21.
依托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实施,持续引进新加坡优质资源,推动重庆与新加坡继续深化金融服务、航空产业、交通物流和信息通信四个重点领域合作,积极拓展教育、医疗、旅游等其他领域合作.
22.
积极引进国内外优质服务资源,以共建"一带一路"为重点,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在全球范围配置资源、拓展市场,增强服务业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
23.
稳步推动金融、电信、教育、医疗、文化等重点服务业领域扩大开放,扩大外资投资服务业的经营范围.
五、保障措施—13—(一)加强组织领导.
将重庆市生产性服务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更名为重庆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职责和工作机制,加强对全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统筹协调.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合力.
加强服务业发展成效市级督查评估.
各区县可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县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优化营商环境.
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坚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对服务业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在质量监控、消费维权、税收征管等方面实施线上线下一体化管理.
推进服务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推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强化服务业价格监管,及时查处消费侵权等问题.

(三)增强人才支撑.
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主体作用,建立完善服务业领域企业家、创新创业人才和高层次管理人才引进培育机制,发展高级人才寻访.
以知识资本化为核心,通过技术入股、管理入股、股票期权激励等多种分配方式,吸引集聚领军人才.
推动生产性服务人才专业化、生活性服务人才职业化发展,畅通非公经济组织人员和自由职业者职称申报渠道.
强化匠心服务精神和职业素养.
支持市内高校、职业学校加强服务业相关学科专业建设,探索订单式人才培养机制.

(四)完善统计监测.
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为基础,完善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探索建立更加符合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要求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
建立服务业发展形势分析制度,完善市、区县服务业和重点企业运行监测分析.
重庆市人民政府2020年4月1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5G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4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重庆市加快5G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2年)》(渝府发〔2019〕34号)精神,加快5G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4—一、推动公共资源免费开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以下公共资源在符合安全规定的前提下应免费开放,提供进入便利,积极支持5G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严禁资源垄断、签订排他性协议等行为.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办公场所和所属建筑物.
(二)公园、广场、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

(三)公路、铁路、桥梁、隧道、城市道路及其防护绿带、公共绿地、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综合管廊(沟),以及机场、港口、车站、公交站台、码头、渡口、通航建筑物、道路指示牌、路灯杆、电线杆、交通信号杆、视频监控杆、龙门架等公共设施.
5G网络基础设施由中国铁塔重庆分公司和各基础电信企业共同建设、运营、维护.
公共资源产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严禁向建设单位收取场地租赁费、进场费、协调费、分摊费等费用和维护押金、维护保证金等风险保障金.
公共资源产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自接收到建设单位使用公共资源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积极配合开展5G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升级与改造.

二、推动私有设施合理开放私有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物业服务机构、地产公司等,应积极支持5G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进入便利,禁止收取进场费、协调费、分摊费等不合理费用.
中国铁塔重庆分公司和各基础电信企业应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5G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责任,有关单位应予以支持.
三、完善5G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标准体系市住房城乡建委牵头推进《5G基站建设技术标准》《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建设技术标准》等5G网络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编制.
住宅小区、商务楼宇、学校、医院、城市轨道、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铁路等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同步设计和配套建设电信设施,并预留和验收通信管线走廊及配套设施位置等.
四、切实降低用电成本(一)支持中国铁塔重庆分公司、各基础电信企业与发电企业开展电力市场交易.

(二)电网企业应积极配合中国铁塔重庆分公司和各基础电信企业,按照"分步推进、先易后难、能改则改"的原则,对符合"转改直"条件的基站在收到报装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配合完成改造.
其中,公用变压器区域基站应配合完成直供电改造;专用变压器区域具备安装条件的,可加装分表单独计费.
(三)暂时不符合直供电条件的基站,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经济信息委、市通信管理局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转供电损耗分摊比例,转供电主体不得将损耗以外的其他费用分摊给5G网络基础设施.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清理规范转供电价格问题.
五、明确建设审批有关事项城市管理部门审批申报材料、审批流程及审批时限等按照如下规定执行:(一)简化5G建设申请材料及流程.
5G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经市通信管理局审批同意后,建设单位即可向所在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城市管理部门提交"现场示意图"或"定位图".

—15—(二)提高5G建设审批效率.
5G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申请材料采取批量报批方式,各区县城市管理部门接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含现场勘查).
(三)减免行政规费.
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减免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城市道路占用费、通信管道建设占道开挖费等相关行政规费.
六、完善保障机制(一)充分发挥市5G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5G办公室)统筹协调作用.
由5G办公室牵头,市通信管理局统筹协调推进全市5G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工作;及时解决5G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协调有关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推进5G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各项工作任务.
各区县应建立5G统筹推进机制.
(二)建立工作督查机制.
由5G办公室牵头,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全面开展专项排查,确保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免费开放和转供电限价等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对未严格落实的单位,提出整改建议和期限,不能按期整改的,定期进行通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4月1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推动服务业恢复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20〕4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妥善处理即期消费品与耐用消费品刺激、生活性服务业与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线上服务与线下服务结合、疫前疫中疫后和后疫情期业态变化等关系,努力克服疫情影响,推动我市服务业加快恢复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服务业恢复发展(一)推动服务业复产达产.
创造有利于服务业复工复产的条件,畅通产业循环、市场循环、经济社会循环,推动专业市场、餐饮住宿等生活性服务业,研发设计、专业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全面复产达产,努力把疫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建立部门协调、市与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联动工作机制,帮助企业做好原料、资金、用工、防护物资等要素保障.
取消复工审批或其—16—他变相的限制措施,促进服务业上下游、产供销、大中小企业整体配套、协同复产达产.
(责任单位: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政府)(二)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围绕文化旅游、现代物流、健康养老、科技服务、数字信息等服务业领域,策划、储备一批重大项目,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
集中开工一批对生产生活具有较强拉动作用、对服务业发展具有战略导向意义的重大项目.
依托市级重大项目调度机制,督促在建项目优化施工组织、提速放量.
及时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提前谋划和推出一批对本辖区、本行业生产生活具有较强拉动和引领作用的服务业重大项目.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政府)(三)推动生产性服务业恢复发展.
通过信息改造、功能完善等措施,培育发展解放碑—江北嘴—弹子石等7个金融商务区、大渡口天安等10个大健康产业园区、江北网商产业园等10个市级以上电商产业园、重庆科学城等20个信息科技产业园.
加强国际经贸合作,组建工作专班,加快国际物流供应链体系建设,建立海外供应链保障体系,着力解决重点产业零部件供应链不畅问题.
推动货物运输企业复工复产,保障重点生产资料、生活必需物资和农业生产物资等运输.
提升信息技术服务能力,加快发展微服务、智能应用、虚拟现实等在线运营服务,推动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发展壮大.
鼓励和支持工业设计企业开拓新的设计领域和市场,形成新的增长点.
创新办好中国国际智能产业博览会、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金融峰会等展会节庆活动.
合理布局五大类型主辅联动物流枢纽网络,新建和改造一批物流园区、大型分拨中心和公共配送中心.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商务委、市大数据发展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金融监管局、市中新项目管理局、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四)推动文旅体产业恢复发展.
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号),落实好带薪休假制度,瞄准劳动节、端午节等节假日和暑期档,恢复举办"重庆文化旅游惠民消费季",重点推出温泉旅游、乡村旅游、避暑旅游等生态康养类文化旅游优惠活动,激活新型文化旅游消费市场;加大对国内市外旅行社、市内邮轮企业引客入渝奖励力度,激发旅行社开发产品、宣传营销、地接组团的积极性.
实施市内国有A级旅游景区面向全国医护工作者免费开放游览政策,鼓励市内民营A级旅游景区参照执行.
积极申报国家体育消费试点城市,促进体育消费.
(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委、市体育局)(五)推动商贸服务业恢复发展.
大力实施消费升级行动计划,争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支持有条件的区县创建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示范区.
积极扩大居民消费,增加公共消费,加大实体商店消费.
加快步行街改造提升,鼓励创建绿色商场,大力发展夜间经济、网络经济,培育发展"首店经济""品牌经济"和"小店经济".
支持餐饮企业在不影响市容环境、居民生活和安全通行的前提下开展外摆经营.
继续深化商贸"十个一"主题消费活动.
适时举办"消费促进季"系列活动,创新开展汽车惠民、家电以旧换新以及火锅节、夜市文化节和商圈购物节等各类促销活动,提振城乡消费.
鼓励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员工积极带头消费,引导大众消费.
(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文化旅游委,各区县政府)二、加快推进服务业转型发展—17—(六)推进数字化转型.
加强物联网、5G网络、云计算平台等新型基础设施布局,做大互联网、数字服务、电子商务等产业集群.
推动服务业企业借助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积极培育电子竞技、线上直播、数字出版、网络文学、网络音乐等线上服务.
鼓励政务数据和社会数据融合共享、互动互用,打造经济新增长点.
(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发展局、市教委、市文化旅游委、市卫生健康委、市体育局、市通信管理局)(七)培育新业态新模式.
积极推广远程会诊、远程手术、远程超声、远程监护等在线医疗服务.
大力推进在线出行,推广"重庆交通APP"出行服务平台,发展网约车、共享汽车.
深入实施网络学习空间覆盖行动,加快打造"在家上课""云课堂""空中课堂""网络学习空间"等线上教育.
支持"线上超市""网上餐厅""线上家政""网红带货"等各类生活服务企业,为消费者提供"见屏如面"的生活服务体验,保持线上新型消费热度不减;鼓励发展"无接触配送到家"新模式,繁荣发展"宅经济".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局、市教委、市商务委、市大数据发展局,各区县政府)(八)推进标准化建设.
积极推进建设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抓好电子商务、文化旅游、物流、养老等重点领域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强文化旅游、高新技术、检验检测等领域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
鼓励开展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工作.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九)促进融合创新.
顺应制造业服务化、服务业制造化趋势,推进研发设计和制造业有机融合、金融服务和制造业高效融合、现代物流和制造业紧密融合、生产型制造和服务型制造深度融合、平台经济和产业发展创新融合,加快推进供应链管理、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服务、信息增值服务等服务型制造新模式发展.
开展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遴选和培育工作.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大数据发展局、市发展改革委)(十)加快服务业对外开放.
聚焦金融、教育、医疗、文化旅游娱乐、信息技术服务、科技服务、专业服务、数字贸易等领域,推动服务业扩大开放.
以落实负面清单为引领,争取放宽外资市场准入,允许更多领域实行独资或合资经营.
支持智能制造、文化旅游、生态环保、劳务输出等服务业企业"走出去"发展.
(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信息委、市文化旅游委、市卫生健康委、市金融监管局)(十一)加强市场主体培育.
围绕零部件、关键技术、中间产品供需服务等产业链,定制化物流、专业化清关、多样化组配等供应链,加强招商引资,提升重庆在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体系中的话语权和选择权.
加快培育服务业领军龙头企业,支持中小微服务企业协作协同发展,对认定为"专精特新"和"小巨人"的企业给予奖励.
开展绿色示范创建活动,鼓励服务业绿色生态转型.
大力发展总部经济,支持和鼓励跨国公司、国内上市企业在重庆设立地区总部、分支机构或运营中心.

积极培育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平台,对疫情防控一线科研人员实行"不限项、不限时"项目申报服务,加强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应急转贷服务,推动服务业企业创新创业.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商务委、市科技局)三、优化服务业发展保障—18—(十二)强化物流保障.
充分发挥中欧班列(渝新欧)、西部陆海新通道优势,通过包机、专列等方式,加大重点物资、大宗产品、重要商品运输保障力度,保障国际货运畅通.
全面落实收费公路免收运输车辆通行费等举措,推动智能交通建设,拓展ETC服务功能.
加快推进县、乡、村三级农村物流体系建设,推广"村邮站+快递超市+电商服务+便民服务"模式,推进"快递下乡"换挡升级,打通城乡物流配送"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商务委、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邮政管理局,各区县政府)(十三)优化人才和用工服务.
鼓励全市服务业企业通过猎头机构引进紧缺急用人才,举办猎头机构与海外高层次人才对接洽谈会.
加大服务业领域高精尖领军人才及人才团队引进力度,按规定给予科研经费、安家费、生活津贴补助.
深入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服务业从业人员每年可参加3次不同职业工种或技能等级的技能培训,对完成培训学时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或考核合格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高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力争建成100个职教双基地、20个校企合作示范项目、20个示范职教集团,努力构建符合重庆经济转型升级需求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探索推行"共享员工"和临时性就业,协调解决服务业企业在恢复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阶段性用工难问题.
(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科技局)(十四)强化金融扶持.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服务业企业复工复产、生产经营的金融扶持和信贷支持力度.
鼓励相关银行积极落实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政策,支持服务业领域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支持服务业龙头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解决企业流动性资金需求.
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服务业企业贷款,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
(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十五)依法减免税费.
用足用好疫情防控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和增值税改革、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减税政策,积极扶持住宿餐饮、交通运输、批发零售、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帮扶企业渡过难关.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因疫情导致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造成重大损失的,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给予3个月的税收减免.
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服务业企业,可在申请后依法办理延期申报;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限期不超过3个月.

(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十六)优化信用服务.
优化对服务业企业阶段性减免征信服务费用的措施.
发挥信用正向激励作用,对在疫情期间贡献突出的服务业企业,运用信用联合奖励机制给予正向激励.
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受疫情影响严重还贷困难的服务业企业,经征信接入机构认可,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可予以调整.
(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发展改革委)本意见执行期限为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4月14日—1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动消费品工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4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推动消费品工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0—2022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4月10日重庆市推动消费品工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0—2022年)消费品工业(含食品、轻工、纺织服装行业)是我市传统优势产业,在促进增长、服务民生、繁荣市场和保障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推动消费品工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聚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突出"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主攻方向,巩固提升优势产业链群,培育发展新兴消费品,增强与关联产业协作配套能力,促进消费品工业与农业商贸、文旅融合发展,完善产业生态体系,建设西部地区消费品工业先进制造基地和创意创新中心,进一步提升消费品工业对全市工业经济的支撑作用,助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
(二)基本原则.
—20—1.
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并举.
充分发挥行业市场竞争充分、中小企业为主体、创新要素活跃等产业特性,促进市场机制在原辅料供应、创新设计、市场营销等环节加速形成;更好发挥政策在产业布局、公共服务、公平竞争等方面的引导保障作用,营造良好产业发展环境.

2.
存量提升与增量引育并举.
依托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强化技术创新,做大做强做精传统优势产业.
把握产业新趋势,适应市场新需求,突出模式创新,积极发展文创型、智能型及健康化、个性化新兴消费品产业.
3.
优化供给与扩大需求并举.
全面提升研发设计、智能制造和绿色制造水平,提高供给侧对需求变化的主动适应性和灵活协调性.
拓宽产品国际国内、线上线下营销渠道,扩大市场份额.

4.
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并举.
强化产业间、区域间统筹协同,促进一二三产业、"一区两群"融合发展.
聚焦重点方向、重点产品、重点领域,加快形成品种丰富、品质高端、品牌强大的消费品工业发展新格局.
(三)发展目标.
到2022年,规模以上消费品工业企业总产值力争达到4500亿元,年均增长10%左右;力争培育5个100亿级、10个50亿级消费品工业龙头企业,10个市场占有率高的拳头产品,20个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消费品工业品牌;建设2个500亿级国家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5个100亿级市级特色产业基地.

二、重点方向整合利用市内外资源,增强协同创新能力,夯实智能制造能力基础,创新发展模式,提升壮大传统优势产业,加快培育新兴消费品产业,推动产业融合发展,塑造"重庆味道""重庆工艺""重庆品味"的消费品产业符号,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消费品产业集群.

(一)提升壮大传统优势产业.
强化标准引领,提升智能化生产水平,突出品牌建设,不断壮大大宗粮油精深加工、肉制品加工、纸制品加工链群,做精烟草制品、酒类、特色调味品、五金、玻陶、鞋制品,做强"大足五金""清平玻璃""荣昌陶瓷""西部鞋都"等区域品牌,重塑渝派服装"小单快反"新优势,推动传统优势产业规模化、高质化、集群化发展.
专栏1传统优势产业发展重点重点领域重点方向农副食品1.
粮油精深加工产业.
完善进口原料口岸功能,依托龙头企业增强对现有产业及周边区域原料及终端产品辐射支撑能力.
强化绿色优质粮食供给,积极开发米面主食深加工产品、烘焙食品、特殊消费群体营养健康粮油食品,打造长江上游粮油精深加工基地.
2.
特色调味品产业.
创新深化"企业+合作社+农户"的合作模式,提高本地农产品加工转化率,促进火锅底料、渝菜复合调料、发酵制品等特色调味品产业集群实现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发展.
3.
肉制品加工产业.
提升科学养殖规模,完善饲料加工配套体系,建立健全质量追溯体系,扩大低温肉制品、调理肉制品和速冻方便肉制品比重,打造区域品牌,壮大肉制品加工产业集群.

4.
烟草制品和酒类.
优化烟草制品品类结构,推动转型升级.
强化品牌和文化带动,提升酿造工艺,打造西南地区白酒优势产区;依托果林资源,开发风味果酒和中高端啤酒.

—21—重点领域重点方向特色轻工1.
造纸及纸制品产业.
依托现有龙头企业,加快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集聚,支持龙头企业开展收购兼并,培育产业竞争优势;优化现有纸制品结构,发展低克重卫生纸、纸巾纸、擦拭纸,老年用、妇婴用纸制品.
2.
塑料制品产业.
重点发展新型食品级包装、工业用薄膜、汽车轻量化配件、电子电器塑料配件、医用及日用塑料制品,提升对关联产业的协同配套能力.
3.
五金及玻陶制品产业.
巩固壮大日用玻璃制品、五金制品现有集聚区规模,通过智能化改造和绿色生产,优化生产工艺,提升产品质量,培育区域品牌,推动特色产业集聚区转型升级.

4.
制鞋产业.
加大感温变色皮革、透明皮革等功能鞋材应用,加强鞋类舒适性及功能性研究,推广绿色制造集成技术和柔性生产,丰富现有制鞋集聚区业态,发挥"两群"人力资源比较优势,发展订单加工.
纺织服装依托PTA(对苯二甲酸)产业优势,引进行业龙头企业,巩固提高紧密纺、色纺纱、氨纶包芯纱等优势产品竞争力,改造提升无纺布织造和后整理水平,拓展功能新材料的应用,大力开发产业用纺织品新品种,增强与汽车、电子、医药产业自主配套能力,培育产业用纺织品龙头企业.
依托品牌服装产业基础,科学合理发展医用防护服、隔离衣、手术衣等产品,促进夏布、丝绸等传统纺织品与服装产业结合,加快弥补原辅料供应和互联网营销短板,支持企业积极开展个性化高端定制业务,做大规模,做强品牌.
(二)培育发展新兴消费品产业.
顺应产业发展方向,适应和引领新消费需求,围绕"特色、智能、健康、时尚、精致"等方向,以传统优势产业为基础,强化创意设计、技术研发、新营销赋能,创新全产业链协同发展模式,着力引进培育新兴消费品产业,推动形成产业发展新的增长点.
专栏2新兴消费品产业发展重点重点领域重点方向特色消费品以"保障安全、营养健康"为方向,挖掘利用特色农林资源,强化风味功能研究,推动薯类、火锅、小面等主食工业化、标准化发展,大力发展中央厨房生产供应模式,培育发展以功能性食品和美食工业品为代表的特色消费品.
智能消费品以"功能多样、智能互联"为方向,利用智能产业发展释放的技术红利,引导家居行业与集成电路、智能终端、软件信息等智能产业开展技术合作,培育发展以智能家居和消费类电子为代表的智能消费品.
健康消费品以"绿色环保、品质优良"为方向,围绕体育、旅游、健身等消费市场,培育发展以室内外健身器材、户外装备、运动休闲自行车和运动用品为代表的健康消费品.

时尚潮流消费品以"科技时尚、个性鲜明"为方向,抢抓时尚消费市场机遇,运用市场消费大数据,丰富文化和时尚元素,打造设计师品牌和个性化定制品牌,培育发展以服装服饰和个护美妆为代表的时尚潮流消费品.
精致高端消费品以"精工智造,工艺先进"为方向,突出工匠技艺,提升精密制造水平,培育发展以高档饰品、工艺美术精品、旅游纪念精品、钟表眼镜为代表的精致高端消费品.
—22—(三)促进产业融合发展.
依托山水都市、三峡库区、武陵山民族地区等独特旅游资源,深化工旅合作,促进消费品工业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
以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为契机,促进商贸流通业与消费品工业紧密对接,推动渝产消费品网销基地建设,扩大品牌影响力.
深化大数据、智能化技术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产品营销等环节应用,搭建产业互联网平台,推动中小企业"上云上平台".

专栏3融合发展重点重点领域重点方向工旅融合定期开展工旅对接活动,开发适应旅游消费市场的消费类产品.
推动行业扩大与旅游景点、酒店宾馆等旅游场所的合作,丰富活动内涵,提升服务水平,推动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开辟工业旅游市场.
工商融合定期开展产销对接活动,推动市内大型商超、连锁超市、便利店开设重庆消费品工业品牌产品专区(专柜),策划开展渝产消费品"一带一路"推广活动,推动国际知名零售商在渝建立供应链基地,扩大采购规模.
两化融合深化与产业互联网龙头企业在食品、五金、家具等领域的合作,优化供应链,完善资金链,推动建立服务产业发展的产业互联网平台,搭建"渝造精品"网销产品策划推广体系,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
三、主要任务(一)发挥创新赋能作用.
引进和培育行业创意设计领军人才和专业机构,对标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创建标准,加快推动消费品工业创新设计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企业创建国家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提升产品设计、品牌策划及推广能力.
支持举办消费品工业创意设计大赛,推动优秀创意设计成果在渝产业化.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深化与科研院所合作,推动建设一批多元化投资、企业化运作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开展食品原料全组分利用、益生生物加工、保质减损、智能加工等共性关键技术联合攻关和推广应用.
促进行业与金融、文创、融媒体营销、大数据智能化相融合,推动创意设计成果产业化孵化基地、网络直播基地等平台经济新业态发展.
(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局,有关区县政府)(二)强化标准引领作用.
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强化标准引领作用,提升产业标准化水平,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参与标准制(修)定.
鼓励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社会团体制定满足发展需要的团体(联盟)标准.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鼓励企业制定并自主公开高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先进企业标准,推进专利转化为标准.
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
鼓励企业采用国际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完善质量认证体系,增强质量管理能力.
持续推进服鞋、家具、五金制品等出口加工类产品开展"同线同标同质"工程,搭建一批高水平高标准的产品质量认证和检验检测服务平台,加快推动国家级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重庆)建设,提升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
(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委、市卫生健康委、重庆海关,有关区县政府)—23—(三)打造龙头企业拳头产品.
支持企业通过上市挂牌、兼并收购、合资合作等方式做大做强.
支持已上市企业发挥资本优势,巩固主业拓宽渠道,提升品牌影响力.
支持产业链龙头企业发挥技术和品牌优势,培育产业链群,释放形成集群效应.
支持资源型加工企业延伸产业链,丰富产品线,在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支持服务型制造企业深耕个性化定制市场,发展成为细分行业的"隐形冠军".
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龙头企业,扩大本地配套规模.
做深做强主导产品,提升产品精细化程度,打造一批富有地域特色、品质保障度高、品牌影响力强的优势拳头产品.
加快引进培育智能小家电、品牌化妆品、生物食品等技术含量及附加值较高、市场潜力大的新兴消费类拳头产品.
(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委、市金融监管局,有关区县政府)(四)推动特色化集群化发展.
立足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建设一批特色产业突出、集群效应明显、产业生态完善的特色产业基地.
主城都市区(以下称"一区")发挥人才、先进制造、物流交通优势,重点发展创意设计、总部结算、技术资金密集型制造、大宗原料精深加工等业态;渝东北三峡库区域镇群、渝东南武陵山区域镇群(以下称"两群")强化"乡情"联接,推动返乡创业,重点发展农副食品、特色轻工和劳动密集型制造.
支持产业优势明显的区县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加快推动江津区建设消费品工业高质量发展产业集聚示范区,支持巴南区建设消费品工业创新生态集聚区,培育壮大涪陵、綦江、梁平、秀山等区县特色产业集群,构建以示范区为引领、特色产业基地为骨干、区域间协同配套的消费品工业发展新格局.
鼓励"一区"龙头企业在"两群"建立"扶贫车间",助力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
科学布局和推动建设粮油、服装面辅料、木材等大宗原辅料集散和交易中心,提升原料保障能力.
(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商务委,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各区县政府)(五)开展品牌建设专项行动.
统筹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媒体、社会资源,搭建部门协同服务体系、质量保障服务体系、智库支撑服务体系、品牌推广活动服务体系.
市、区县分级建立消费品工业重点培育品牌项目库,遴选试点示范项目,分年度开展重点示范试点品牌集中宣传推广,打造一批国际化优势品牌,催生一批个性化精品品牌、塑造一批集合品牌、壮大一批特色品牌,推动形成"一区"各区至少有两个主打品牌,"两群"各区县至少有一个主打品牌的品牌发展态势.
支持品牌优势企业,拓展周边关联产品,开展品牌推广关联活动.
支持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整合资源,推进统一品牌形象、统一质量标准、统一追溯机制、统一包装标识建设,打造行业性集合品牌,塑造渝产消费品品牌新形象.
(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农业农村委、市交通局、市商务委、市文化旅游委,有关区县政府)(六)提升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水平.
加大技术改造和智能化改造力度,推动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建设.
在食品、家具、服装、五—24—金等领域探索建设智能化共性工厂.
支持第三方专业机构和龙头企业搭建消费品工业产业互联网平台,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上云上平台"提供技术支撑和集成服务.
推动建设重要生活物资产业链协同管理数据库,动态更新数据,确保突发状况下快速组织企业生产供应.
推进区块链技术在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中的应用和推广,提升渝产消费品产品质量信誉保障能力.
支持食品、造纸、日用玻璃、包装、塑料等行业企业加大节能降耗、减排治污改造和废弃物资源再利用力度,创建国家级、市级绿色工厂,培育一批示范标杆企业.
(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市商务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发展局,有关区县政府)(七)优化拓宽市场渠道.
策划开展面向"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的产销对接系列活动,拓展沿线省市、全国市场和国际市场.
支持企业设立用户体验中心进行产品展示和营销,建设工业旅游示范基地,拓展旅游消费市场.
支持企业扩大电商营销比重,拓展线上消费市场,推动线上线下协调发展.
支持企业参与"重庆火锅节""啤酒节"、夜市文化节等消费类活动,策划开展重庆消费品工业消费嘉年华(时尚消费节)活动,支持举办以时尚产业、特色食品为主题的博览会,丰富"中国重庆国际时尚周"等展会活动内容,促进关联产业联动发展.
鼓励大型商超、交通枢纽和景区设立"重庆消费品工业重点培育品牌"专销区,建设一批特色产品专营店、旗舰店,增强渝产消费品商贸流通活力.
(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商务委;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委、市交通局、市文化旅游委、重庆海关,各区县政府)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经济信息委牵头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根据行动计划重点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研究支持消费品工业高质量发展相关举措,形成支持消费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合力.
(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县政府)(二)实施精准招商.
围绕优势产业和发展方向,策划一批带动性强、链群效应明显的重大项目、"园中园"项目.
依托"1+4+7+36"的园区发展支撑体系,发挥东西部扶贫协作、对口支援机制,高水平高标准承接产业转移,加快引进强链扩链型、集群配套型、龙头基地型项目和配套企业,打造国家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
坚持招商引资和稳商增资并重互促,支持鼓励现有企业再投资并加强对外合作,营造以商招商良好氛围.
(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农业农村委、市招商投资局;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三)加大政策支持.
市级相关专项资金加大对消费品工业科技创新、创意设计、农产品采购、品牌培育、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市场开拓、赛会展会的支持力度.
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消费品工业产业引导投资基金.
支持消费品工业重点培育品牌产品纳入《重庆市重点鼓励采购产品指导目录》,探索建立政府采购预付款保函制度,降低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成本.
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对有订单有市场的消费品工业企业倾斜配置信贷资源.
强化用地保障,探索功能适度混合的产业用地模式.
积极争取国家部委支持,设立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专业性大宗原料进口海关指定监管场所.
(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25—源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委、市文化旅游委、市金融监管局、市政府口岸物流办、重庆海关,各区县政府)(四)强化人才支撑.
支持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与区县、园区、企业在科技研发、人才培养、成果产业化等领域深入合作,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培养研发、营销、管理优秀人才.
支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丰富服务内容,在政策研究、标准制定、人才培训、宣传推广、展览展示、行业交流、技能竞赛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优化人才引育,对引进行业紧缺型人才和核心骨干在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支持.
着力提升行业企业家素质,培育新时代企业家精神.
(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工商联,各区县政府)(五)营造良好环境.
深化"放管服"改革,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审批和管理体系,对服务产业发展的新业态、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监管,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全面执行减税降费、困难企业帮扶各项政策,优化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支持企业公平参与各类采购活动.
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倡导诚信经营.
强化监管执法,对假冒仿制、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快速响应、严厉打击,保护企业劳动成果和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各区县政府)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财规〔2020〕3号相关区县财政局、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快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培育发展,做好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0年2月21日—26—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培育发展,做好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市级财政设立,专门安排用于支持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的规划、预算编制、绩效目标编制和确定分配方案,具体负责预算下达、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项目计划编制、实施监管、预算执行和绩效自评.

第五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一)监管平台建设及租赁房源信息化管理.
1.
建设和维护重庆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服务平台");2.
引导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中介等相关机构与监管服务平台进行对接互联,并按要求开展房源信息导入、房源推送、房源核验、合同网签备案等工作;3.
其他与监管服务平台建设、维护及推广相关的事项.
(二)筹集租赁房源.
1.
新建租赁住房,指在实施期限内开工的新建租赁住房项目,且竣工投入运营后自持租赁持续运营期不得少于10年;2.
改建租赁住房,指在实施期限内开工的工业厂房、商业用房、城中村城边村、闲置毛坯房以及其他改造为租赁住房的项目,且竣工投入运营后持续运营期不得少于6年.
其中,闲置毛坯房改造项目是指在实施期内对闲置毛坯住房进行装修用做租赁住房达50套以上的项目,且竣工投入运营后持续运营期不得少于3年;3.
盘活存量租赁住房,指在实施期限内将闲置已装修住宅转化为租赁住房达100套以上的项目.

(三)培育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
—27—(四)支持培育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相关的项目评审、绩效评价、住房租赁相关技术服务、诚信体系建设和管理、市场调查等事项.
(五)促进住房租赁市场稳定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及补助标准根据我市的住房租赁市场规划、年度预算安排、租赁住房经营成本、新改建租赁住房投资额等,结合评审结果进行分类分档确定并适时调整.

(一)新建、改建租赁住房.
1.
新建租赁住房按照其建安及装修(不含可移动的软装、购置家具家电等,下同)成本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且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平方米.
2.
改建租赁住房按照改造及装修成本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且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平方米.

其中,闲置毛坯房装修后用于租赁住房达50套以上,按照装修成本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且最高不得超过300元/平方米.
3.
对新建或改建(不含闲置毛坯房装修)租赁住房评审为重点项目的,可另按不超过成本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得超过150元/平方米.
4.
对新建或改建(不含闲置毛坯房装修)租赁住房项目在实施期限内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的3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项目当年贷款余额的2%.

(二)盘活存量房源、引导和培育企业.
1.
住房租赁企业出租自有房屋或转租他人房屋,主动通过监管服务平台进行合同备案,备案达100套以上,按照最高不超过20元/平方米·年给予补助.
备案达300套以上,且企业的信息平台与监管服务平台对接互联,上传全部房源信息,另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若全年备案达1000套以上,按照其当年经营规模、信用风险、租金涨幅等,结合评审结果另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
2.
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服务,主动通过监管服务平台进行合同备案,备案达100套以上,按照不超过100元/套给予补助,每套房源(同一承租人)最多补助一次.

备案达600套以上,且企业的信息平台与监管服务平台对接互联,上传全部房源信息,另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第八条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合同需在实施期限内签订,且合同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第九条单套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大户型租赁住房项目、月均租金超过同时期同地段房屋平均租金两倍的高端租赁住房项目、已摇号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不属于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第十条产权不明晰、违规违法建设或改建、安全质量不达标、消防不合格、被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限制房地产权利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房源不属于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一条用于住房租赁平台建设及维护、项目评审和绩效评价及住房租赁相关技术服务、诚—28—信体系建设和管理、市场调查等事项的专项资金,由市住房城乡建委按照预算管理相关程序申报使用.
其中,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购买住房租赁相关技术服务所需资金,由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向市住房城乡建委申报.
第十二条用于筹集租赁房源和培育住房租赁企业的专项资金,实行申报审核制,由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向项目所在地或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报.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完成初审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提交市住房城乡建委和市财政局联合评审.
通过联合评审的项目和企业,市财政局根据评审结果将预算下达到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按进度拨付企业.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各区县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老旧小区改造,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及单位运转等经费支出.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申报资料,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合理安排资金使用进度,应当按要求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有关材料,主动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验收、评价和审计等;若违反规定骗取和使用专项资金,取消申报资格,收回专项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各区县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组织对上一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应予以配合.
绩效评价结果于每年1月31日前提交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与专项资金的安排直接挂钩.

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者挤占、挪用、滞留专项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所提及的房屋面积,新建项目以房产面积竣工测算报告书上的建筑面积为准,涉及结构变化的改建项目以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报告为准,其余以房屋产权证上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不超过"、"不得超过"、"以上"、"不得少于"、"超过"均含—29—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先期在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高新区试点,后期视情况扩大试点范围.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建〔2020〕14号相关区县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快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培育发展,做好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切实加强租赁住房项目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租赁市场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2020年3月3日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推进住房租赁试点工作,规范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企业申报,经住—30—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财政部门评审认定,通过新建、改建、盘活存量的方式用作租赁住房的项目(不含民宿、酒店及短租项目等).
其中:新建项目,是指在实施期内开工的新建租赁住房项目,且竣工投入运营后自持租赁持续运营期不得少于10年;改建项目,是指在实施期内开工的工业厂房、商业用房、城中村城边村、闲置毛坯房以及其他改造为租赁住房的项目,且竣工投入运营后持续运营期不得少于6年.
其中,闲置毛坯房改造项目是指在实施期内对闲置毛坯住房进行装修用作租赁住房达50套以上的项目,且竣工投入运营后持续运营期不得少于3年;盘活存量住房项目,是指在实施期内将闲置已装修住宅转化为租赁住房达100套以上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实施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住房租赁企业管理及项目的计划统筹、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指导各区县项目实施和检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住房租赁企业管理及项目的计划编制、申请受理、项目初审、动态监控和后期管理,定期向市住房城乡建委报送项目计划、项目初审意见和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项目储备市住房城乡建委牵头建立项目储备库,定期发布项目申报公告,组织企业按照"谁投资谁申报"的原则进行申报,不接受个人申报.
第六条项目申报申报企业应当通过重庆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服务平台")提交申请,并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项目申报书、承诺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等书面资料.

(一)申报企业和项目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
申报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住房租赁市场建设的相关规划;2.
申报项目符合新建、改建、盘活存量项目的相关规定;3.
申报企业参与项目经营的,应当是已按相关规定进行开业申报或办理机构备案的企业,且实际从事住房租赁业务;4.
申报企业承诺在项目首次出租后,每年租金涨幅不超过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5.
申报企业需出具房屋产权方同意申报财政补贴、知晓相关政策限制、同意实施改造(若涉及改造情况的)等相关内容的书面证明.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或项目不纳入申报范围:1.
近三年存在不良记录、投诉率较高、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失信被执行人等—31—存在明显市场风险的企业;2.
参与项目经营但未进入监管服务平台,未进行开业申报或未办理机构备案,以及未进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企业;3.
民宿、酒店和租赁期限不满6个月的短期租赁住房项目,以及主要满足旅游度假需求的租赁住房项目;4.
产权不明晰、违规违法建设或改建、安全质量不达标、消防不合格、被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限制房地产权利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项目;5.
未直接从房屋产权人处收储的盘活存量住房项目;6.
单套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大户型租赁住房项目和月均租金超过同时期同地段房屋平均租金两倍的高端租赁住房项目;7.
已摇号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8.
通过"N+1"等方式改造原住房结构的项目;9.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等与住房租赁市场没有明显关联的领域.

第七条项目初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申报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项目复审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市财政局组建评审组进行复审.
评审组负责对项目投资主体、建设周期、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项目风险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估,并出具评审结果,评审结果分为重点、合格和不合格三类项目.
第九条项目公示项目通过复审后,由市住房城乡建委通过监管服务平台对拟补助项目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纳入补助项目库管理.
第十条项目实施经评审合格并纳入补助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应当按照评审通过的建设方案开展相关工作,按期开工、按计划推进.
对未按期开工建设或明显拖延工期的项目,取消其专项资金补助资格.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建立进度管控、信息报送等工作制度,确保项目建设科学推进、有序实施、按期投用.
第十一条后续监管经评审合格并纳入补助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应当遵守申报时的持续运营条件,其中:新建项目自持租赁持续运营期限不得少于10年;改建项目持续运营期限不得少于6年,其中,闲置毛坯房改造项目持续运营期限不得少于3年.
项目运营期间,其整体转让或变更投资运营主体等行为不得改变项目实际用途,原则上不得分零销售,对确有特殊原因需租改售的项目需报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32—第十二条资金拨付财政部门按照评审结果确定的补助方式和金额拨付专项补助资金,其中新建和改建项目原则上在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对评审为重点项目的,可按进度进行拨付,但竣工验收前的拨付金额不得超过应拨付补助资金的50%;盘活存量住房项目在申报年度的次年给予补助.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为:(一)新建项目,补助标准不超过建安及装修(不含可移动的软装、购置家具家电等,下同)成本的30%,且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平方米.
(二)改建项目,补助标准不超过改造及装修成本的30%,且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平方米;其中,闲置毛坯房改造项目,补助标准不超过装修成本的30%,且最高不得超过300元/平方米.

(三)盘活存量住房项目(含持续运营管理租赁住房项目),补助标准不超过20元/平方米·年.
(四)对新建或改建(不含闲置毛坯房装修)租赁住房项目评审为重点项目的,可另按不超过成本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得超过150元/平方米.
(五)对新建或改建(不含闲置毛坯房装修)租赁住房项目在实施期限内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的3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项目当年贷款余额的2%.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财政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及相关制度,定期对项目进行动态检查和综合评估,并将项目进展情况汇总上报市住房城乡建委和市财政局.
第三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中所称"不得少于"、"以上"、"不满"、"超过"、"不超过"、"不得超过"均含本数.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提及的房屋面积,新建项目以房产面积竣工测算报告书上的建筑面积为准,涉及结构变化的改建项目以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报告为准,其余以房屋产权证上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十六条本办法中关于项目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我市的住房租赁市场规划、年度预算安排、租赁住房经营成本、新改建租赁住房投资额等,结合评审结果适时调整.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先期在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高新区试点,后期视情况扩大试点范围.

—33—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经信发〔2020〕38号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落实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推动我市工业和信息化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修订了《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2020年3月24日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5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纳入市经济信息委部门预算管理,重点用于落实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34—战略行动计划及市委、市政府支持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政策等,推动工业和信息化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统筹规范、突出重点、加强监管、讲求绩效的原则,由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经济信息委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和预算编制、申报和执行,参加预算公开评审,牵头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绩效目标、补助标准及额度,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批准、验收等工作,建立和管理专项资金项目库,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示和执行过程的跟踪监管等.
第五条市财政局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的公开评审,按程序批复和下达预算,配合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以及专项资金到期或撤销后的清算、资金收回等工作.
第六条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根据市经济信息委工作安排,负责开展当地项目的申报、上报工作,审查项目申报企业信用信息,组织辖区项目真实性核查、实施、验收、监督和绩效自评等.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配合区县经济信息委做好项目申报等工作,根据项目批准和资金文件,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开展辖区内项目资金的财政监督工作.
第三章支持范围和补助对象第七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以下方面:(一)培育壮大智能产业、新兴产业发展项目;(二)加快传统产业智能化改造、绿色制造、转型升级发展以及产业发展短板项目;(三)加强企业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项目;(四)落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电力电煤保障、智博会、软件与信息服务业、智慧园区建设、重点产业政策兑现、产业氛围营造、产教融合以及降本增效等重点项目;(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工作和项目.
第八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向有软硬件投入、有管理团队、有资质评定、有绩效评估、有吸纳就业、有税收贡献的项目倾斜,补助对象应符合区域、规划、项目和信用管理等要求,具体在申报指南中明确.
重点支持方向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需要,适时进行优化调整.
—35—第四章资金分配和使用第九条市经济信息委建立专项资金部门项目库,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加强项目储备,负责项目的申报审核、择优排序、保证重点、及时入库、定时清理,加强滚动管理.

第十条市经济信息委在每年3月底以前向社会公开发布当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支持方向、重点领域、申报条件、支持标准及方式、审核要求等内容.
时间节点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按属地原则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查等工作.
市级重大项目可直接向市经济信息委申报.
第十一条按照《预算法》和我市预算公开评审结果,市财政局将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各区县(自治县).
市人代会批准财政预算草案后,市财政局按程序先批复部门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市经济信息委根据当年项目申报和审核结果,下达项目批准计划,提出专项资金具体安排建议,市财政局再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含预算指标调整),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拨付资金.
涉及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的分配可采用项目法和因素法.
项目法分配采用事后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保险保费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
因素法分配按照工作实绩考核、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等因素综合考虑.
支持对象须细化到具体区县、项目和实施单位.
第十三条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制订本部门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办法,优化评审专家库,明确项目评审内容、规则、流程和纪律要求,规范评审行为,强化项目审查和择优比选.
市财政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评审结果开展复审.
第十四按照"择优不重复"原则,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原则上采用一种方式给予支持.
在查询重庆市公共信用平台时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和单位,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会计核算工作,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严格专款专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
项目因故终止、撤销或确需变更的,项目单位应按程序报请市经济信息委同意,市与区县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或调整资金预算.
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根据工业领域特点和工作实际需要,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建立专项资金动态清理机制,对用途相近、政策交叉、范围重叠、绩效低下等已无必要继续实施的资金进行整合归并或取消.
第十七条市经济信息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将拟支持的项目单位、项目—36—名称等内容通过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列入当年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十八条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制订本部门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细化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自评结果按要求进行公开并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或部分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接受人大、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和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企业应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按规定妥善保管项目申报及批复文件、财务核算等相关资料,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负责辖区内企业或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查,加强对拟补助项目关键指标的审核,督促项目单位按计划实施,掌握重点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单位对自身信用状况、项目及材料真实性、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对项目真实性、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负责.
项目单位不得将同一项目多头重复申报.
市经济信息委与市级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努力避免企业以同一项目多头申报享受财政补助.
第二十二条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虚报冒领、挤占、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骗取、套取专项资金项目单位行为,视为严重失信行为,推送重庆市公共信用平台,同时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追回专项资金.
第二十三条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经办人员,中介机构、评审专家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核、拨付、管理中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等法律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国家和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明确的重点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委结合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执行期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
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印发的原《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财规〔2018〕2号)同时废止.
—37—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管道天然气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经信燃气〔2020〕5号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信部门,各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有关单位:《重庆市管道天然气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经济信息委2020年第9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进一步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认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宣传教育等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完善监管台账,强化过程跟踪督导,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全市管道天然气安全形势持续向好.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20年3月27日重庆市管道天然气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管道天然气安全监督管理,不断提升我市管道天然气安全生产水平,防范天然气安全事故,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重庆市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管理办法》《重庆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然气管理部门、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天然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消防、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等安全监督管理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管道天然气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区县(自治县)属地监管责任、市—38—级督导责任,坚持市、区县、企业各尽其责、联动配合、突出重点、信息共享原则,强化问题整改落地.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市天然气管理部门履行全市管道天然气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对各区县(自治县)管道天然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开展督查指导.
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市相关安全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标准规范,并监督实施;(二)组织制定年度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管道天然气安全检查活动,统计、分析、通报管道天然气行业安全形势;(三)督导各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辖区管道天然气行业安全检查、打非治违、安全宣传培训等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履行管道天然气安全监督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对辖区管道天然气安全属地监督管理.
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市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措施,结合实际制定管道天然气安全管理具体措施;(二)组织开展管道天然气安全经常性监督检查或专项检查,督促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天然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履行安全主体责任;(三)统计、分析并定期报告辖区管道天然气行业安全形势,依法查处、整治涉及管道天然气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四)组织开展管道天然气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加强管道天然气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或协助相关单位开展管道天然气事故的处置、调查和处理;(五)组织开展辖区内管道天然气安全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配合做好管道天然气的安全工作.
第三章监督管理内容第六条市天然气管理部门主要对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贯彻落实国家或市管道天然气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要求情况;(二)制定并执行年度管道天然气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情况;(三)制定管道天然气安全事故、天然气供应等应急预案及组织开展演练情况;(四)查处管道天然气安全生产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落实统计、分析、工作月报等制度情况;(五)组织开展管道天然气安全生产风险辨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39—(六)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受理、查处情况;(七)建立管道天然气企业服务质量考核评估制度及落实情况;(八)组织开展管道天然气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情况.
第七条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主要对辖区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天然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
1.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情况;2.
建立健全管道天然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开展风险辨识、隐患排查情况;3.
管道天然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设置保护装置、安全警示标志等情况;4.
管道天然气设施建设工程履行相关建设程序和安全管理情况;5.
建立管道天然气用户档案及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安全用气宣传情况;6.
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或隐患整改闭环情况;7.
建立健全安全应急预案和应急物资、应急演练、应急处突情况;8.
从业人员配备及持证上岗和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二)天然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
1.
建立健全并执行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文书档案管理、质量检验和保修制度、作业标准情况;2.
安装维修人员配备及持证上岗和安全培训教育情况;3.
天然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配置及完整性情况;4.
公开安装、报修、维修、抢修等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情况;5.
健全用户信息台账,开展天然气燃烧器具正确使用、维护、宣传、培训教育情况.

第八条天然气管理部门对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天然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城镇燃气安全评价标准》《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和《城镇燃气技术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燃气服务导则》等标准规范要求.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九条市天然气管理部门对各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应每两年1次全覆盖.
开展监督检查时,可通过抽查企业检查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情况.
第十条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对辖区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天然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监督检查,应每年1次全覆盖.
企业登记注册地与经营活动所在地、管道天然气设施所在地不一致的企业,由企业经营活动所在地、管道天然气设施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坚持计划性与随机性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等形式进行安—40—全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应当由2人以上(含2人)参加,可聘请行业专家参加.
监督检查人员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组织开展"日、周、月"检查.
企业班组长或岗位员工应当每日开展安全检查.
企业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或管理人员应当组织每周自查自纠.
企业领导班子各成员应当至少每月组织并参与自查自纠,督查"日检查""周检查"执行情况、隐患整治情况和重点区域安全状况,研究落实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的人、财、物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对居民用户应当每2年不少于1次入户安全检查,对非居民用户每年不少于1次入户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天然气管理部门、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在重大节假日、特殊时段,以及国家和市委市府、市安委会布置的专项工作期间,应当重点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天然气管理部门可根据第三章监督管理内容对监督检查对象实行选择性监督检查,但对同一检查对象不能连续实行选择性监督检查.
第五章结果处理第十六条监督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将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或隐患反馈被检查单位,经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负责人签字后归档保管,建立台账.
第十七条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应督促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问题或隐患,并加强跟踪督导,落实闭环管理.
第十八条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或隐患进行总结分析,在其辖区范围内通报,促进管道天然气行业整体安全水平提升.
第十九条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或隐患实行分级挂牌督办,对督办期限内仍未整改的隐患和问题,提请同级政府或者安委会挂牌督办.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对象履职或管理不到位,存在的问题或隐患较多、较严重,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对象对挂牌督办的重大问题或隐患整治不力,经加大监督检查频次仍未取得效果的,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按程序查处.

第二十三条天然气管理部门宜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档案管理制度,对辖区内企业历次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或隐患,整改、验收情况建立管理档案,做到"一企一档",作为对企业定期考核、安全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或隐患应当建立台账,限期整改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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