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体商标有几种表现形式
您好,按照构成的不同,立体商标有四种表现形式
1、与商品无关的装饰性外形,这类立体商标的特点是商标与商品或服务之间没有任何联系,仅仅是一个立体标志。
2、带有文字开图形成分的商品或商品包装物形状,如带有凹形文字和图形的香皂,这些凹形的文字和图形与香皂的外型一起构成一个立体商标,这种有凸起文字的瓶形也可以成为一种立体商标,这类立体商标的特点是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商品外形包装物的外形,一部分是凸起或凹进的文字这两部分共同组成立体商标。
3、商品包装物的外形,很特殊的包装物外型,可以成为另一种立体商标。
这类商标的特点是仅由商品包装物的立体外形形成的商标。
4、商品本身外型,在国外注册这类商标的有在打火机上特殊形状 打火机机的外型、在手电筒上注册特殊形状手电筒的外型,这些都不太好理解,就说我们常见的饼干,在欧盟有一家食品生产商就生产一种三角形、网状的饼干,这种饼干的形状就被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相当于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
这类商标的特点是仅由商品本身的立体外形形成的商标。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法及相关规定,哪些属于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三维标志
你好,《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须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
以下三种三维标志的形状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1、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如书本形状,通用的灯泡形状,等;
2、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须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如剃须刀的形状,切菜刀的形状等;
3、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如轮胎的形状等。
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如何申请立体商标 立体商标申请注意事项
一、如何申请注册立体商标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
立体商标,是指由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它标志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
立体商标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状、商品的包装物或者其他三维标志。
申请注册立体商标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
未声明的,视为平面商标。
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规定,
申请注册立体商标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商标图样。
需要提交多视图的,应当放在同一张商标图样中,且最多不得超过6幅。
商标图样的长或者宽不得大于10厘米,不于厘米。
二、立体
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程序
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规定,立体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
(一)形式审查
主要审查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是否声明申请注册立体商标以及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二)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主要包括立体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二条的审查、立体商标的显著特征的审查和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另外,应当注意的是,立体商标同样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有关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规定。
1、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二条的审查《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1)仅有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是指为实现商品固有的功能和用途所必需采用的或者通常采用的形状。
例如:安全扣。
(2)仅有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是指为使商品具备特定的功能,或者使商品固有的功能更容易地实现所必需使用的形状。
例如:电源插头、容器。
(3)仅有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是指为使商品的外观和造型影响商品价值所使用的形状。
例如:珠宝、瓷器。
2、立体商标的显著特征的审查
立体商标仅有指定使用商品通用或者常用的形状、包装物或者整体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以及申请人提交的商标图样难以确定其三维形状的,判定为缺乏显著特征。
(1)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或者常用形状的,例如:扩音器、巧克力等;但非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或常用形状或者含有其他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的除外。
(2)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或者常用包装物的,例如:糖果、化妆品等;但非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或常用包装物或者含有其他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的除外。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例如:眼镜、香水等;但三维标志本身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
3、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包括立体商标之间和立体商标与平面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1)立体商标之间相同、近似的审查
A、两商标均由单一的三维标志构成,两商标的三维标志的结构、形状和整体视觉效果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B、两商标均由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和其他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组合而成,两商标的三维标志或者其他标志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C、两商标均由具有显著特征的其他标志和不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组合而成,两商标的其他标志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但其他标志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2)立体商标与平面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A、立体商标由具有显著特征的其他标志与不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组合而成,该其他标志与平面商标具有显著特征的部分相同或者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B、立体商标中的三维标志具有显著特征,但在视觉效果上与平面商标具有显著特征的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哪些三维标志不能申请商标注册?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2条的规定,三维标志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申请商标注册。
具体来讲带有功能性的因而不能注册的三维标志主要有三种:一是三维标志是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
主要指类似电风扇叶片形状的,某些商品实现商品功能和用途必需的或者通常采用的形状。
二是三维标志是为获得技术效果而产生的形状。
这一类三维标志曾经有一个经典的案例。
A公司生产一种由三个旋转刀头组成的电动剃须刀,并且取得了专利保护。
在专利保护期届满之前,该公司将这一三刀头剃须刀的外形申请了注册商标。
之后,另外一家B公司也开始生产三刀头剃须刀。
A公司遂起诉B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B公司则申请撤销A公司的商标权。
最后,法院支持了B公司的请求,撤销了A公司的商标注册。
理由正是因为构成该商标的形状对于获得技术性效果是必需的,如果允许其获得商标注册,那么其可以通过商标续展,无限期地获得对此种技术效果的垄断,而这恰恰是(专利法)等法律的立法精神所不允许的。
三是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实践中,对于这类三维标志的范围的认识并不是非常一致,且对该条的运用也基本上没有什么先例,故对此问题,暂不做介绍。
还有不懂的可以去细软商标注册网咨询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