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团如何快速收录

如何快速收录  时间:2021-02-20  阅读:()

CWipo/Grtkf/ic/19/12原文:英文日期:2012年2月23日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第十九届会议2011年7月18日至22日报告经委员会通过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干事召集的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委员会"、"政府间委员会"或"IGC")第十九届会议于2011年7月18日至22日在日内瓦举行.

下列国家派代表出席了会议:阿富汗、阿尔及利亚、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阿塞拜疆、巴巴多斯、比利时、玻利维亚(多民族国)、波斯尼亚、巴西、博茨瓦纳、保加利亚、布基纳法索、布隆迪、柬埔寨、喀麦隆、加拿大、智利、中国、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科特迪瓦、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吉布提、厄瓜多尔、埃及、萨尔瓦多、埃塞俄比亚、芬兰、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法国、格鲁吉亚、德国、希腊、海地、匈牙利、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伊拉克、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日本、肯尼亚、科威特、黎巴嫩、马来西亚、摩洛哥、墨西哥、摩纳哥、蒙古、莫桑比克、纳米比亚、尼泊尔、荷兰、新西兰、尼日尔、尼日利亚、挪威、阿曼、巴拿马、巴拉圭、秘鲁、菲律宾、波兰、葡萄牙、大韩民国、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摩尔多瓦共和国、沙特阿拉伯、苏丹、塞内加尔、塞尔维亚、新加坡、南非、西班牙、斯里兰卡、瑞典、瑞士、斯威士兰、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泰国、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多哥、突尼斯、土耳其、联合王国、乌拉圭、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美利坚合众国、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越南、也门、赞比亚和津巴布韦(100个).
欧洲联盟及其27个成员国也作为委员会成员派代表出席了会议.

下列政府间组织(IGO)作为观察员列席会议: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ARIPO)、非洲联盟委员会(AUC)、欧洲专利局(EPO)、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联合国大学、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和南方中心(9个).

下列非政府组织(NGO)的代表作为观察员列席会议:AmautaYuyay、美国民间文学艺术协会(AFS)、艺术法中心、第一民族大会(AFN)、安哥拉民间社会发展协会(ADSCA)、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阿塞拜疆律师联合会、俄罗斯联邦工商会(CCIRF)、民间社会联盟(CSC)、安第斯土著人民自主发展法律委员会(CAPAJ)、非洲人权非政府组织协调会(CONGAF)、创作者权利联盟(CRA)、农作物生命国际组织、埃尔莫洛生态旅游、权利与发展论坛、少数民族发展组织(ECDO)、土著人和岛民研究行动基金会(FAIRA)、公谊会世界协商委员会(FWCC)、伊比利亚–拉丁美洲表演者联合会(FILAIE)、南美印第安人理事会(CISA)、图帕赫·阿马鲁印地安人运动、生物殖民主义问题土著人民委员会(IPCB)、非洲发展研究所(INADEV)、巴西土著知识产权协会(INBRAPI)、知识产权权利人协会(IPO)、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贸易与可持续发展国际中心(ICTSD)、国际商会(ICC)、国际人种志博物馆委员会(ICME)、国际药品制造商协会联合会(IFPMA)、国际唱片业联合会(IFPI)、国际复制权组织联合会(IFRRO)、国际出版商协会(IPA)、人种学和民间文艺国际协会(SIEF)、国际商标协会(INTA)、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UCN)、国际影像联合会(IVF)、IQSensato、知识生态国际(KEI)、L'auravetl'an土著人民信息与教育网络(LIENIP)、图书馆版权联盟、马克斯·普朗克知识产权、竞争法和税法研究所(MPI)、梅蒂斯部落理事会(MNC)、姆伯洛洛社会文化发展协会(MBOSCUDA)、亚马孙流域土著组织(COICA)、玛丽女王知识产权研究所(QMIPRI)、RromaniBaxt、萨米议会、国际美洲印第安人委员会(因科明迪奥斯委员会)、萨米复制权组织、第三世界网络(TWN)、未来传统组织、图拉利普部落、世界自我医疗产业(WSMI)(56个).

代表名单作为一附于本报告之后.
文件WIPO/GRTKF/IC/19/INF/2Rev.
提供了第十九届会议印发的全部文件总览.
秘书处记录了所有发言,并将其录于磁带.
本报告概述了所有讨论并提供了发言的基本内容,但没有详尽地或按照先后发言顺序反映全部发言内容.
若干代表团向秘书处提交了开幕发言.
这些发言均涉及议程上的未来工作项目,被收入本报告该项目下.

WIPO的WendWendland先生是委员会第十九届会议秘书.
议程第1项:会议开幕PhilipRichardOwade大使阁下作为主席宣布会议开始,并邀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先生发言.

总干事对与会者表示欢迎,指出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IGC)成立已有十年.
他回顾说,2009年WIPO成员国大会赋予政府间委员会迄今为止最强有力的任务授权.
授权预见了基于案文的协商,以及包括闭会期间工作组(IWG)在内的强化工作计划.
自2009年9月起,特别是在过去的18个月里,在该授权下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展.
目前,三个主要议题各有一个磋商文本.
他指出,议程安排得相当紧密,并向所有代表团的积极和有力参与表示感谢.
这一切都是在良好和建设性气氛中进行的,有助于成果的实现.
他还对参与这一进程的土著专家所做出的有效贡献表示感谢,并再次呼吁继续向经认可的土著社区自愿基金("自愿基金")提供资金,以支持土著专家参与今后的会议.
2009年任务授权预计政府间委员会将提交一份(或多份)确保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得到有效保护的国际文书的案文,WIPO成员国大会还将就是否召开一次外交会议做出决定.
作为成员国大会召开前的最后一次政府间委员会会议,向成员国大会交付面向未来工作的两年期工作,无疑是政府间委员会要考虑的一项极其重要的事项.
最后,高锐先生对Owade大使表示感谢,感谢他出色地主持了政府间委员会往届会议.
在其主持期间,政府间委员会的工作最富成效,取得了最大的进展.
他以非凡的活力和巨大的付出主持了会议,尤其在最后一周,与很多与会者进行了磋商.
总干事向与会者预祝本次会议富有建设性并取得成效.

主席在开幕词中指出,各代表团付出巨大努力,展现智慧,决意要取得进展.
不过,仍须继续已做的工作和已经取得的进展.
在此最后阶段,委员会面临两个挑战.
委员会必须取得实质进展,即向WIPO成员国大会提交一份更加清晰简洁的案文,忠实反映委员会所为之骄傲的成就.
同时,委员会还要为成员国大会就未来工作做出决定,以保持委员会工作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他相信可以依赖委员会个人及集体的努力.
为了后人和人类,委员会只能成功,不能失败.
他回顾说,在2011年5月召开的政府间委员会上届会议期间,他被要求与各代表团讨论本次会议的工作计划、预期目标和工作方法.
为此,他与各驻日内瓦代表团分别于2011年6月24日和2011年7月15日展开了两次磋商.
此外,自上届会议以来,成员国为技术及程序问题的磋商和讨论安排了两次重要机会:首先,阿曼主办了有关数据库和文献的研讨会,会议报告已作为文件WIPO/GRTKF/IC/19/INF/10提交给本届会议.
其次,印度尼西亚召集观点一致的国家(LMC)在巴厘岛召开了一次会议,形成了《巴厘岛建议》,并作为本次会议文件WIPO/GRTKF/IC/19/8.
感谢这两个成员国举办了有助于推动政府间委员会工作的这些会议.
他以政府间委员会主席的身份受邀参加这两次会议,但由于两次会议几乎在同一时间召开,因此他很遗憾地只参加了在巴厘岛举行的会议.
这次会议取得的成果,无论是在内容上还是程序上,都给他留下了深刻印象.
这些在日内瓦及其他地方展开的磋商活动,为他准备本次会议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他已注意到各种意见和建议,稍后将就本周的计划和工作方法提出建议.
他回顾说,根据政府间委员会现有授权,政府间委员会须向2011年9月成员国大会汇报,此次大会预计将就政府间委员会未来工作做出重要决定.
因此,政府间委员会第十九届会议将在未来工作议程项下就提交成员国大会的决定进行讨论并达成共识.
本届会议期间,政府间委员会还须就关于传统知识、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遗传资源的"基于案文的磋商"取得实际进展.
因此,当前的挑战是制定一项透明、可信、包容和有效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法,以充分利用好时间.
他强调,本届会议是一次工作会议及磋商会议,因此希望有一个建设性的工作氛围.
为此目的,议程草案没有安排一般性发言.
建议希望做一般性发言的成员国将发言提交秘书处,同政府间委员会第十八届会议一样,这些发言将写入会议报告.
他承认土著代表参加会议的重要性和价值,同时意识到这些代表对工作内容和程序的关切.
他重申,就建议草案而言,一旦得到某一个成员国的支持,观察员的建议即可保留在案文中.
以此为前提,他将继续让观察员在任何时间作发言、提建议,并确保其与成员国的建议相互穿插.
他还大力鼓励成员国和观察员以非正式方式互动,由此增加成员国认识、理解抑或支持观察员所提建议的机会.
为提高土著代表所做重要发言获得支持并载入案文的机会,有必要展开磋商.
他还计划在本周与土著代表举行会谈.

议程第2项:通过议程关于议程第2项的决定:主席提交作为WIPO/GRTKF/IC/19/1Prov.
4分发的议程草案供会议通过,议程草案得到通过.
议程第3项:通过第十八届会议报告加拿大代表团和墨西哥代表团对报告提出修改意见.
关于议程第3项的决定:委员会一致批准认可文件WIPO/GRTKF/IC/19/2中所列的所有组织以特别观察员的身份与会,这些组织如下:博茨瓦纳Khwe族理事会、非物质文化法律学习与研究中心(CERDI)和非洲土著团结文化(Afro-Indigène).

议程第4项:认可若干组织与会关于议程第4项的决定:委员会一致批准认可文件WIPO/GRTKF/IC/19/2中所列的所有组织以特别观察员的身份与会,这些组织如下:博茨瓦纳Khwe族理事会、非物质文化法律学习与研究中心(CERDI)和非洲土著团结文化(Afro-Indigène).

议程第5项:土著和当地社区的参与:自愿基金主席介绍文件WIPO/GRTKF/IC/19/3和文件WIPO/GRTKF/IC/19/INF/4.
根据委员会第七届会议的决定(WIPO/GRTKF/IC/7/15第63段),在政府间委员会第十九届会议开会之前,举行了为期半天的专家小组报告会,由来自秘鲁塔克纳的安第斯土著人民自主发展法律委员会(CAPAJ)主席TomásAlarcón先生主持.
报告根据计划(WIPO/GRTKF/IC/19/INF/5)做出.
专家小组主席向WIPO秘书处提交了一份专家小组书面报告,以收到时的形式载于下列:"专家小组讨论的主题是'制定专门保护工作:以社区为主导的保护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战略的最佳实践'.
专家小组由下列成员构成:AngelaR.
Riley教授,加利福尼亚大学法学院美国印第安研究中心主任,来自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洛杉矶;ValmaineToki女士,2011-2013年联合国土著问题常设论坛(UNPII)成员、奥克兰大学法学院讲师,来自新西兰奥克兰;WillemCollinLouw先生,南部非洲少数群体工作组主席、南非圣理事会秘书长、省传统领导人议事厅成员,来自南非阿平顿;LuciaFernandaInácioBelfort女士,巴西土著知识产权协会(INBRAPI)常务董事,来自巴西沙佩科.
主旨发言人Riley教授发言说,专门保护制度产生于社会结构和代际责任,不仅与社区和集体有关,还须灵活,富有活力.
此外,她还指出未法典化的专门习惯法、法典化的习惯法、成文法以及制定法之间的区别,以及它们之间可能存在关联.
Riley教授提到将有形财产权、无形财产权与人权联系起来的全球性革命.
她把财产法作为保护有形文化资源和无形文化资源的手段.
关于此点,她特别提及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UNDRIP)第31条.
她还强调与传统知识密切相关的土地以及获取信息、参与法学讨论会的重要性.
三个中心点得以确定.
首先,将土著人民的传统知识置于一个与地点和知识产权法相关联的框架之中.
她提及与神圣的有形知识的关联,即神圣的有形知识促进了神圣的无形知识的产生.
她说,土著人民的权利与现有的国际财产法并不完全相符.
第二,她谈及有关社区主导的保护传统知识的案例的讨论.
这一进程包括充分意识到全球土著群体的多样性,采用协商和协作等新模式,调整权利和补救措施.
关于咨询和协作新模式,她给出了一些案例,例如霍皮人文化传承办公室研究、出版和记录议定书.
关于调整权利和补救措施,她提及专门的商标保护.
她还强调了太平洋示范法等地区法律的存在.
第三,她提到未来将要关注和研究的问题,重点强调未来研究的下列重要领域:确保对土地和资源的权利,在一个由民族-国家构成的世界里与土著人民和谐相处,思考与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的适当关系.
Riley教授最后指出,无形资源是土著人民的核心和灵魂.
如果仍不对之加以保护,将继续受到剥削.

Toki女士确认,作为土著人,毛利人与其传统知识的关系属于土著权利.
尽管怀唐伊条约根据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第31条明确规定:'毛利人对其土地和不动产、森林、渔场及其他宝藏拥有完全的排他占有权,不受他人侵犯',怀唐伊262号报告却发现,毛利人并未拥有排他的占有权或所有权.
报告的重要结论包括现有法律体系对守望者或看护人这一思想的利用和贯彻.
该调解庭报告建议成立一个具有裁判、行政和服务职能的委员会.
而目前的立法框架已经包含了类似的条款,例如商标法第17条.
她总结说,应由专门权利承认土著人民对传统知识享有的权利,相当于排他的占有权或所有权.
她提及UNPII第十届会议提出的第28项建议.
该建议欢迎WIPO根据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参与土著人民与知识产权、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艺术相关的事项,同时呼吁土著人民平等参与WIPO进程.

CollinLouw先生介绍了桑人的背景和现状.
关于传统知识,他着重指出,生物探险家记录桑人的植物和医学知识产生了负面影响,最终导致这些知识进入公有领域.
为了回应并促进团结,桑人成立了一个地区组织,作为来自各国的桑人理事会的代表.
此外,桑人还建立了一个小组,参与科学与工业研究理事会(CSIR)的谈判.
桑人谈判小组已与CSIR达成一致,同意由桑人分享来自蝴蝶亚植物专利使用费收入的6%.
CollinLouw先生说,目前的挑战包括政府遵守、传统知识的记录,以及最终的传统知识分享.
他最后说,不可能将传统知识与土著人民所享有的更广泛的继承权相剥离.

InácioBelfort女士提出建立一个国际专门保护体系,保护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既尊重与土著人民相关的现有国际法准则(例如1989年国际劳工组织(ILO)有关独立国家境内土著和部落民族的第169号公约第2、4、6、7、13、和15条),同时考虑各国的社会、文化和环境背景.
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的全面有效参与,要求开展从社会和文化角度都能够满足能力建设需要的倡议.
她把"FagTar项目"作为能力建设活动的典范.
该项目旨在提升对多样性的尊重,重点关注里约20国集团(Rio+20)和生物多样性公约(CBD)第十一届缔约方大会准备期间显现的性别问题.
土著人民的习惯法、习惯和做法应视为解决方案的源泉,并在自由事先知情同意的过程中得到尊重.
在巴西,环境多样性与文化多样性有关,一些极其重要的地方位于土著领地,并在当地社区管理的保留地之内.
她指出,根据与巴西和拉丁美洲55个地区的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在能力建设方面多年合作的经验,为建立关于传统知识、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遗传资源的未来保护体系,有必要承认性别平等和尊重文化多样性等可适用于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的指导原则的存在.

WIPO自愿基金咨询委员会于2011年7月19日和20日召开会议,根据2011年WIPO成员国大会对政府间委员会任务授权的延长,以自愿基金有额外资助为条件,选举和提名了受资助参加下届委员会会议的土著社区代表.

为方便咨询委员会对自愿基金的申请进行审查,咨询委员会经审议后建议WIPO总干事审议和批准下列事项:对即将采用的申请表的格式和内容做出的修改;以任何一种非英语的联合国官方语言填写的申请表应翻译为英语.
有关咨询委员会审议情况的报告见文件WIPO/GRTKF/IC/19/INF/6.

关于议程第5项的决定:委员会注意到文件WIPO/GRTKF/IC/19/3、WIPO/GRTKF/IC/19/INF/4和WIPO/GRTKF/IC/19/INF/6,委员会强烈鼓励并呼吁委员会成员及所有相关的公共或私营实体为"WIPO经认可的土著和当地社区自愿基金"捐款.

经主席提议,委员会以鼓掌的方式选举下列八名成员以个人身份担任咨询委员会委员:SjamsulHADI先生,文化和旅游部副主任(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雅加达);BennyMUELLER先生,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版权与国际事务法律顾问(瑞士伯尔尼);RaúlMARTNEZ先生,巴拉圭共和国常驻代表团一等秘书(日内瓦);MandixoleMATROOS先生,南非常驻代表团(日内瓦);EminTEYMUROV先生,阿塞拜疆共和国常驻团随员(日内瓦);DebraHARRY女士,生物殖民主义问题土著人民委员会(IPCB)执行主任(美利坚合众国尼克松);RobertLeslieMALEZER先生,土著人和岛民研究行动基金会(FAIRA)主席;(澳大利亚Woolloongabba);SonamSHERPA先生,尼泊尔土著民族保护协会(NINPA)主席(尼泊尔加德满都).
委员会主席任命委员会副主席VladimirYossifov先生担任咨询委员会主席.
议程第6项: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主席提及文件WIPO/GRTKF/IC/19/4"保护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条款草案".
他强调,该草案的总体目标是进行真正基于案文的磋商,减少条款中选项的数量,或者把选项编排得清晰明了,从而降低现有草案的复杂程度.
尽管仍有大量政策问题尚未得到解决,政府间委员会向成员国大会提交的案文仍应做到尽可能清晰.
会议期间,他将提出供委员会全会讨论的关键问题.
相关条款将打在屏幕上,方便提出简洁的案文建议.
讨论结束之后,将请协调人提供一个更清晰的条款版本.
协调人使用的案文版本将与该阶段打在屏幕上的案文一致.
如协调人愿意,主席将交由其自行与感兴趣的代表团(成员国和观察员)进行磋商.
协调人和感兴趣的代表团之间召开的会议将是非正式的.
他希望由协调人来完成起草工作,然后再与感兴趣的代表团讨论,不希望再次出现政府间委员会第十八届会议上成立庞大的非正式起草小组的情况.
他强调说,协调人的工作并非促成共识的达成,而是争取起草一份可被委员会全会接受的案文.
本周后期,他将请协调人向全会提交案文条款,由其决定是否通过经修订的条款,作为政府间委员会未来工作的下一个草案.
另一方面,成员国也可以决定采用在协调人启动工作前打在屏幕上的案文原稿.
在这种情况下,协调人提出的草案将不被采用,只出现在会议报告中.
如果这种方式对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有效,则可尝试将其适用于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
经协商后,主席建议由来自新西兰的KimConnolly-Stone女士协调有关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工作.
Connolly-Stone女士是政府间委员会第十七届会议有关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报告人,就该议题做出了很好的总结,并载入该届会议报告.
他请与会者给予KimConnolly-Stone女士所需的支持.
主席还请KimConnolly-Stone女士认真听取全会的讨论,并于本周后期向全会提交修改后的条款草案.
他随后建议讨论最重要的几个条款中的关键问题.
如果政府间委员会的任务授权得以延长,其他问题和条款将在随后阶段讨论.
他认为,正如很多代表团多年来所指出的,最重要的条款是第1、2、3和5条,分别涉及以下关键问题:保护的客体、受益人、保护范围、限制和例外.
同样的问题,即使不是全部,亦多出现在关于传统知识的案文中.
虽然两个案文将分别处理,有关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工作无疑也会对传统知识案文的工作有所帮助.
在某一阶段,政府间委员会可以考虑同时讨论两个案文,但这目前尚不可行.
与第2条相关,第1条界定了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保护范围.
第1段描述了可能受保护的客体,列举了其特征,如"代代相传".
紧随其后的是一个长长的列举清单,加入了很多括号和下划线.
这是否表示,列举清单不适合于国际层面的文件,因为国际文件的目标是提供一个总体框架,使成员国可以在国家层面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政府间委员会可以思考以下问题: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定义是否应当包含一个列举清单,如第1段(a)到(d)项;是否应当删除目前所列举的具体例子,仅保留基本的大类,如"语音或文字表现形式""音乐或声音表现形式""物质表现形式"和"动作表现形式";或者删除列举清单,交由各国立法具体规定可以成为保护客体的表现形式的类型.
很多代表团过去都曾表达过这样的想法,大意是国际文件将提供一个总体框架,各国可以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用于定义更具体的保护客体.
换言之,例证可以出现在国家立法中.
如此则可使国际层面的案文更加简洁,或许还能满足各成员国领域内各种具体文化元素的范围.
主席提出一个问题,即第1(1)条中的列举清单是否可以删除他随后请大家发表意见.

对于受邀成为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协调人,Connolly-Stone女士做出回应.
她很荣幸能够协助主席,使文件更加清晰.
主席刚才的建议听起来可行,如果政府间委员会一致同意,她愿意接受这个角色.

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认为主席提出的问题令人关注.
但是,如果删除列举清单,它想知道替代第1条中具体引用的确切用词.
这是一个好主意,希望进一步加以讨论.

主席回应说,他将把这个问题留给成员国,它们更适合回答这个问题.
加拿大代表团支持主席的开场发言.
为构筑围绕第1条的讨论,主席提出了恰当的问题.
对客体下一个简单概括的定义,这一要求始终一致.
正如已经明确指出的,国际文件必须足够灵活,可以照顾到世界上的各种情况.
就此而言,该代表团当然支持删除过长的例证"流水账".
它鼓励与会者牢记讨论是在WIPO进行,因此,在下定义时,政府间委员会需要考虑的是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护客体.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代表团发言说,如果第1条规定得足够概括,则列举的作用有限,毫无意义.
以法律术语逐条列举的方式暗含局限性.
对于第1条来说,最好删除例证,以免混淆.

日本代表团认为,关于第1(1)条,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范围依然模糊不清,过于宽泛.
例如,"传统"要件和公有领域的范围尚不清楚.
该代表团反复提及,应对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范围做清晰的界定,确保其具有可预测性和确定性.

阿曼代表团认为这些范例很有用.
这是一个开放性的清单,确实使清晰明了成为可能.

南非代表团代表非洲集团发言说,它一贯认为定义必须有确定性,但其至今仍然模糊不清.
列举清单仅起例证作用,指明了需要明确的方面.
因此应保留所列举的例子.

巴西土著知识产权协会(INBRAPI)的代表支持南非代表团代表非洲集团的发言.
该清单具有确定性和清晰性.
此外,它赞同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第31条的规定,该条中即列有范例,但并未排除未列出的其他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因此,她倾向于保留清单,甚至还可以再添加其他目前没有的内容.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代表团发言说,虽然它很赞赏有必要简化案文的观点,但不能为了确定性而以牺牲简化为代价.
为此,它希望保留次段落(a)到(d)段的内容.
就此而言,它同意阿曼代表团和南非代表团的发言.

苏丹代表团就"独有"一词的使用发表意见,它希望将其替换为"原创".

伊比利亚–拉丁美洲表演者联合会(FILAIE)的代表就"和知识"的使用发表意见.
必须明确区分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传统知识.
保护的客体是指"体现传统文化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取代"传统知识")的任何形式,不论是物质形式还是非物质形式,或者物质形式与非物质形式的组合……",并将"和知识"一词从该段中删除.
至于列举的例子,则应保留,但清单应限于表明类别的词句,即(a)语音或文字表现形式;(b)音乐或声音表现形式;(c)动作表现形式;(d)物质表现形式.
此外,在所有这些次段落中,都应加入"无论其是否固定".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代表团发言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涉及的表现形式范围广泛,此即清单具有例证作用的原因.
它认为,清单有助于各国更好地确定其他例子,更好地在本国及国际范围实施这一未来文件.
因此,范例应保留在案文中.

欧洲联盟及其27个成员国(欧盟)代表团关于第1段,支持主席提议的第二个选项,即删除目前所列举的具体例子,但仍保留基本大类.
一般来说,类别较为清楚,而例子过于具体,容易产生误解,并没有准确地解释保护客体.

图帕赫·阿马鲁的代表认为,如果删除关于保护客体的清单,则与其他文件不一致,尤其违反了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
该宣言对可保护的客体有明确规定,清单的删除将使其含义不清.
这些问题自1982年即在WIPO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有关定义保护客体的委员会、大会和会议上讨论.
尽管做了这些工作,成员国似乎却想倒退,让一份可能具有约束性的文件变得更加不清晰.
多年来一直为此而努力的土著人民坚决反对删除清单.
最后,它需要了解,在这份文件经外交会议通过后,立法者未来如何对其做出诠释.

南美印第安人理事会(CISA)代表发言说,正如巴西土著知识产权协会的代表所提出的,清单应当保留,同时增加其他内容.
他不希望由国家或者甚至是地区组织来确定或限定保护客体的定义.

澳大利亚代表团建议,为清楚起见,政府间委员会应牢记它所要起草的是国际文件而非国内法的案文.
WIPO作为一个知识产权机构,并不适于保护所有形式的文化遗产,尽管这些文化遗产或许已被其他国际文件所承认,并且确实为土著及其他人民所关切.
目前的工作是将注意力集中在WIPO适于处理的文化遗产的具体领域.
可将其表述为"传统的艺术创作".
"艺术"一词据此便可加在第四行"创作"之前.
至于清单和范例的问题,问题在于清单越长,就越繁琐,还有可能偏离真正的艺术创作,进入诸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的圣地.
但这未必就是将其引入一份知识产权文件的理由.
最好还是停留在(a)、(b)、(c)和(d)项标题的粗线条内,但要谨防其变成范例明细,还是交由国内法解决.

GRTKF国际的代表继澳大利亚代表团发言之后,作为第2条所确认的受益人发言说,应当保留(a)、(b)、(c)和(d)项内容.
这些段落一旦删除,各国就会依其意愿自由添加内容,而具体指导原则的缺失则将导致混乱.
这些段落增强了第1条的可信度和说服力,因此有必要保留.

生物殖民主义问题土著人民委员会(IPCB)的代表支持巴西土著知识产权协会(INBRAPI)的代表和南美印第安人理事会(CISA)的代表的意见,倾向于保留案文中的清单.
这个清单符合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第1条的规定,将保护的客体置于具体的环境当中,为文件的实施提供了框架.

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以另一份WIPO国际文件为先例提出建议.
该文件加入了解释性注释,注明成员国对于实施基础案文的意图.
(a)、(b)、(c)和(d)项可以作为解释性注释,从而更适于今后添加内容.

巴巴多斯代表团认为可选方案的存在很有意义,在国家层面做到了清晰.
显然,有关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例子不仅包括诗歌和谜语,还包括运动、竞赛和化装游行服饰作品.
它支持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代表团以及其他同意保留列举清单的国家和观察员的发言.
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的提议提供了一个可以考虑的可能性,但就目前来说,它支持仅将范例保留在案文中.

澳大利亚艺术法中心的代表希望增加"艺术和手艺"以及"标志和符号"的字样.
这些与澳大利亚土著艺术家和创作者有关.
清单应超越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保护那些未落入现有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之内的内容.

大韩民国代表团关于第1.
1条,认为保护客体应尽可能具体.
列举清单有助于更清晰地理解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概念.
它倾向于保留现有的列举清单.

印度尼西亚代表团支持保留列举清单.
它还指出定义起首段落多余的措辞.
它建议在第一行"任何形式"之后增加"的表现形式".
然后,它希望在第二行"或其组合"之后增加"表明"一词,即表明……的任何形式的表现形式.
它还希望为"其中"和"第2条定义之物质或非物质……"加括号.

巴西土著知识产权协会(INBRAPI)的代表提及澳大利亚代表团关于在起首段落中增加"艺术"一词的建议.
诸如竞赛、运动或传统医药知识等众多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未必含有艺术创作的元素.
她坚持保留清单,以提供法律清晰度和确定性.

南非代表团同意印度尼西亚代表团和巴西土著知识产权协会的代表关于"艺术"一词的建议.
该词的添加将大大缩小保护范围.
它希望按照印度尼西亚代表团的建议为这个词加括号,因其限制了保护的范围,从而改变了保护范围的基本含义.

安第斯土著人民自主发展委员会(CAPAJ)的代表在成员国大会确定本法律文件的性质之前,原则上同意保留(a)、(b)、(c)和(d)项下的清单.

阿根廷代表团关于第1段,对起首段落发表初步意见.
它希望把"和知识"一词放入方括号.
它不准备接受起首段落中的概念,即使它仍会继续认真考虑这个概念.
至于清单,该代表团支持保留基本类别,但删除具体范例.
它对清单中的几个范例表示关切.
因此,同其他代表团一样,它认为明智的解决办法是仅提及基本类别.

玻利维亚多民族国代表团发言说,应保留清单,因其赋予了法律确定性.
不应为了美观的目的而将其删除.
而且,这是一个例证清单,而非穷尽的清单.
各国可在国内立法中添加其他客体.

图帕赫·阿马鲁的代表一贯主张文件应具体明确,与其他国际文件相一致.
因此,他建议第1段如下书就:"本国际文件的目标是保护所有形式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民间艺术表现形式(TCE/EoF),不论是物质形式还是非物质形式,均表现、呈现或显示了文化遗产,并代代相传.
"摩洛哥代表团支持南非代表团代表非洲集团的上述发言.
基于主席的建议和其他代表团的一些发言和意见,它建议考虑将第1段改为:"成员国可以预见一个应受保护的客体清单,其中特别包括:语音或文字表现形式,音乐或声音表现形式,动作表现形式和物质表现形式.
"印度代表团支持印度尼西亚代表团关于添加"的表现形式"和"表明"的建议.
据此,它希望为"体现"加方括号.
它还认为,加入"艺术"一词将缩小保护范围,因此它支持放入方括号.
它还认为应删除"第2条定义……物质或非物质形式"这部分内容.
关于为"和知识"加方括号的问题,它从一开始就认为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传统知识之间有重叠之处.
未被传统知识文件所覆盖的内容应纳入保护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文件,因此它倾向于将"和知识"的措辞保留在案文中,这样未受传统知识保护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即可受到本文件的保护.
对于未落入传统知识保护范围的灰色领域,它希望由关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文件来规范.

泰国代表团强调,第1.
1条是关于保护客体定义的条款,该条提供了一个具有例证作用但非有限的列举清单.
它希望起首段落短小但概括.
因此,它不支持增加"艺术"的措辞,这将使定义受到限制.
但是,若使起首段落短小概括,则必须有列举清单,可以对保护客体起到例证作用.

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支持大幅削减第1条中表现形式清单的内容,对(d)项提出另一个可选方案,以精简现有清单.
它建议为"物质表现形式,例如"加括号.
行文如下:"艺术的实体表现形式,例如".
它还希望为"圣地"加括号,因为该词并非为规范人类艺术表现形式的知识产权文件所特有.

阿尔及利亚代表团与南非代表团的观点一致.
首先,阅读和适用案文的不只是律师或法律从业人员,还包括其他未必是知识产权专家的人.
第二,关于形式,即物质和非物质形式,如果把(d)项变为(a)项,则更加协调.
倘若如此,它希望删除"物质表现形式,例如"的字样,因为在某些情况下,必须解释什么是非物质表现形式.
因此,如果加入"物质"一词,就必须对"非物质"作出解释.
可用法律文件中常用的"特别是"或者"尤其是"代替"例如"一词.

南美印第安人理事会(CISA)的代表发言说,特别报告人Erica-IreneDaes女士在"保护土著人民遗产的原则和指导方针"的报告中,明确了圣地是文化表现形式的一部分.
他提醒各代表团注意,这些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属于土著人民,而非国家或殖民者.
因此在删除任何内容之前,应先咨询土著代表.
他支持印度代表团关于保留"和知识"这一措辞的观点.
而且,正如巴西土著知识产权协会的代表所述,"艺术"一词有局限性.
"代代相传"不能成为标准,因为土著人民无论过去还是现在一直都在发展其表现形式,也曾有过这样的案例,即土著人民对表现形式的权利在殖民初期遭到剥夺,一两个世纪之后才重新获得.
摩洛哥代表团的提议侵犯了自决权.
简化清单将有限制性,而且,还应谨记,有的国家并不希望出现一个国际监管或仲裁机构.
因此他希望在案文保留这些内容.
关于"物质表现形式,例如",也属于简化.

巴西代表团提出疑问,即为什么把并非语音或文字表现形式的"标志和符号"放在(a)项"语音或文字表现形式"项下.
这是一个问题,而非立场.

图帕赫·阿马鲁的代表又提出如下案文:"正如本条所规定,法律保护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免受滥用,特别适用于(1)语音或文字表现形式[UNESCO使用的术语是'口头'],例如故事、民间故事、史诗、民间传说、诗歌、谜语和其他记叙性作品;以及词语、标志、名称和神圣的符号;(2)音乐或声音表现形式,例如歌曲、节奏和土著器乐;(3)动作表现形式,例如舞蹈、戏剧、仪式、在圣地举行的典礼、传统竞赛及其他表演,根据民间表演创作的戏剧作品;(4)物质表现形式,例如艺术作品,特别是绘画、设计、素描、雕塑、陶土艺术、赤陶、镶嵌、木工和珠宝、建筑和陪葬宗教作品.
将对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加以保护,它们构成了土著人民或当地社区的鲜活记忆,形成其特征和文化、社会及历史遗产的本质内容,因而属于这些人民或社区.
"欧盟代表团对澳大利亚代表团提出"艺术"这个词感到惊讶,因为该词存在问题,即使它确实出现在UNESCO-WIPO示范条款第二部分.
关于进程中案文的增补和选择,它不确定应该如何进行.
但是它想知道第1段(备选)的含义.
从字面上看,可以这样认为,即可以向保护范围内加入任何内容.
这或许就是"成员国可以添加"这段话的效果.

主席转而开始讨论第2段.
该段规定了何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可受保护的实体标准.
政府间委员会可以认真审视用于标明和捕捉客体关键要素的术语,以及诸如"独特""表明"和"独有"等相关术语.
这些术语的意思是否相同倘若如此,应当保留哪个术语或者换个问法,这些术语之间是否有区别他建议寻找其间共性,从而使简化案文成为可能.
第2段与第1段(a)、(b)和(c)项以及第2条最后一段在语言上有些重复.
例如,"表明"一词在整个案文中出现了三次.
"维持、使用和发展"的表述也出现在第2段和(c)项中.
这些只是主席认为明显多余的例子.
他建议政府间委员会精简案文语言,删除重复部分,提出一个关于保护标准的誊清的案文.
例如,政府间委员会是否可以只保留第1.
2条,删掉(a)、(b)和(c)项抑或合并某些条款最后,(c)项中还有一个长长的潜在受益人清单.
或许政府间委员会可以只提及"受益人",然后引用第2条这样可以使案文更易阅读.

加拿大代表团支持主席上述发言中的大部分建议.
它建议将语言简化为"保护应延及任何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其(a)表明第二条定义之受益人的文化、社会特征和文化遗产,以及(b)由第二条定义之受益人所维持或使用.
"印度尼西亚代表团建议增加以下段落:"保护应延及任何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其与第二条定义之受益人的文化和社会特征相关,并作为其文化或社会特征或者遗产的一部分由上述受益人根据国家法律和习惯做法加以使用、维持或发展.
"这将简化讨论中所反映出来的意见.

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支持加拿大代表团提出的建议,该建议使案文的语言更加精炼.
但是,它希望用"独有产物"替代"表明"一词.

图拉利普部落的代表认为"独有"和"表明"这两个词有问题.
"表明"一词与"指标"或"线索"有关.
他还对单数形式的"土著人民"有疑问,认为"人民"一词应为复数.
关于对"独有"一词的疑问是,有些传统由几个社区所共享.
他说,在英属哥伦比亚(加拿大)和美利坚合众国的海岸赛利希人就分享着一些传统.
而"独有"一词则将其限定为一个社区所独有.
如果该词保留在案文中,就这两个社区而言,可受该制度保护的传统就会少之又少.
因此,他倾向于第二个拟议选项.
他希望在接受案文如此表述之前再研究一下.

泰国代表团支持印度尼西亚代表团提出的建议,但也感谢加拿大代表团、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和图拉利普部落的代表提出简化的版本.
可一并考虑其修改建议,或许还可以将其合并.

GRTKF国际的代表提及主席关于删除(c)项和引用"第2条定义之受益人"的建议.
他注意到,(c)项提到"民族"和"国家",并引用了第2条.
而第2条中却没有"国家",只有"民族".
他希望了解"民族"一词的含义,因为该术语被列为第2条中的受益人.

墨西哥代表团提出两个语法上的修改意见.
首先,它倾向于使用"独特"而非"表明".
"一个民族或社区的独特产物"这一表述更好地表达了它想解释的概念.
第二,它倾向于使用"产物"(西班牙语为"producto")而非"成果"(西班牙语为"fruto").

图帕赫·阿马鲁的代表建议采用以下文字:"应对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加以保护,它们构成了土著人民或当地社区的鲜活记忆,形成其文化、社会及历史遗产的本质内容,因而属于这些人民或社区.
"不应加入"国家"、"民族"和"家庭"这些术语.
政府间委员会应当达成一致,将"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的措辞总是适用于所有社区.

澳大利亚代表团承认有关确定哪些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应成为国际保护客体的条款在案文整体结构中的重要性.
因此,澄清所使用术语的含义至关重要.
它邀请印度尼西亚代表团或泰国代表团解释其所添加或支持的"与受益人的文化和社会特征相关"这句案文的含义.
它想知道,比方说,这是否意味着足球等起源于欧盟国家的竞技活动也应在这些国家受到国际保护,抑或起源于美利坚合众国的橄榄球将在印度尼西亚或泰国成为受保护的文化表现形式,再或他们认为这些国际流行的比赛与很多不同国家的文化相关,从而实际上并不会受到保护.
如果这成为原则,那么瑜伽等被广泛练习的传统知识或许就不会得到保护.

南非代表团代表非洲集团发言.
它注意到这个问题的复杂性.
在它看来,这条规定也可以按照印度尼西亚代表团的建议缩减至一段.
该代表团承认这段文字所使用的术语同样重要.
例如,"独有"、"独特"、"表明"等术语具有限定性,缩小了该条规定的范围,由此使"相关"一词更加开放,更容易确认.
但是,这些词汇是用在文化和社会特征的具体上下文之中,从而明确了"相关"一词的含义.

南美印第安人理事会(CISA)的代表发言说,应把"民族"改为"土著民族".
同样,"产物"也应换个词,可以包含一些表现形式的精神特质.
再者,"土地权属"与第1段的"圣地"有关,应认真审议.
此外,他希望把(c)项中的"根据国内法"括入括号,因其与自决权相矛盾.
最后,"土著人民"的字样不应出现在本文件中.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代表团认真研究了印度尼西亚代表团提出的建议,认为其提议的案文内容更加清晰、简练,充分考虑到所有既有观点,而且足够准确.

阿曼代表团强调"人民"、"民族"或"国家"等措辞的重要性.
这些词语的使用将对未来产生影响.
因此,政府间委员会应谨慎选择正确的词汇.
以(c)项为例,即可看出措辞的重要性.
适当情况下应使用"民族"一词,因为在阿拉伯世界,这个词的含义不言而喻.

欧盟代表团支持精简案文的努力.
然而,它不能给加拿大代表团和印度尼西亚代表团所提建议提供任何肯定的暗示.
它强调其倾向于把"独有"作为标准.
关于"相关"一词的讨论,它铭记政府间委员会不必追求约束性,但需要一定程度的法律确定性.
一些代表已经提到,有些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可能属于不止一个团体、社区或民族.
它希望仔细考虑一下,不过目前倾向于使用"独有"一词.

安第斯土著人民自主发展委员会(CAPAJ)的代表就阿曼代表团关于"民族"一词的发言发表意见.
该词在加拿大有不同的含义.
它建议在1.
2(c)项中加入"第一民族"的措辞,这个词在加拿大是指为宪法所承认的土著人民.

巴西土著知识产权协会(INBRAPI)的代表说,(c)项带来了几个有关土著人民的问题.
图帕赫·阿马鲁、南美印第安人理事会(CISA)和GRTKF国际的代表曾强调"国家"的表述并不清楚.
"国家"一词不应出现在清单中,因为国家并不发展或创造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建议这个问题或许可以在第2条中解决.
她同意印度尼西亚代表团提出的建议,但有几点保留.
其一是把"的文化、社会特征"之前的"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替换为"受益人".
她请印度尼西亚代表团考虑这一修改建议.
最后,继CISA代表之后,她提及土著人民与大地和土地之间联系的重要性.
她希望在该段最后增加"根据规制土地所有权的习惯法".
这些修改将使印度尼西亚代表团的建议可以接受.

乌拉圭代表团提及(c)项,它在参加闭会期间工作组之后了解到,"民族"和"国家"这两个词的添加,不会将乌拉圭这样的国家排除在外,因为这些国家虽没有土著社区或土著人民,但却拥有需要保护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因此,政府间委员会还须努力对该条款加以改进,特别是要提及"民族"、"国家"、"土著人民和社区"和"当地社区"这些术语.
如此便无遗漏.

墨西哥代表团提出两条建议.
关于(c)项,为了简化案文,消除各方关注,它建议删除自"根据习惯土地权属制度或法律……"起的最后一行.
关于第2段,它提议将保护客体规定得无所不包,行文如下:"保护应延及为一个民族或社区包括土著人民、当地社区和文化社区所特有的任何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泰国代表团对于澳大利亚代表团就印度尼西亚代表团所提议、泰国等国家的代表团所支持的第2段文字提出的疑问做出回应.
它倾向于使用"相关"而非"独有"、"表明"等词,因为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不只是一个产物,同时一定与持有人或受益人相关.
"使用"一词实际上是在政府间委员会上届会议上提出的,原文中就有.
新的建议只增加了"维持"一词,因此,由人民"使用、维持和发展"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才构成了一个更加完整的句子.

印度尼西亚代表团同意泰国代表团做出的解释.
亚马孙流域土著组织(COICA)的代表提到(c)项中的"土地权属"一词,他说该词已为国际法特别是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所承认.

GRTKF国际的代表认为(c)项的写法有些不妥.
土著人民被联合国视为土著人民.
(c)项把其他类别列在了土著人民之前.
政府间委员会必须十分清楚其目前所采取的做法,即把"土著人民"作为已为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所承认的一个全球性类别,而其他类别又使其处于次要位置.
作为一名人类学家和土著领导人,他对目前正在进行的讨论感到不舒服,因为他提出了有关"民族"和"国家"的问题,却未得到任何解答.
政府间委员会在采用措辞时,必须注意到其对案文整体的影响.

主席开始讨论第2条.
受益人的范围是需要解决的关键未决政策问题之一.
受益人的确定与拟议文件的范围密切相关.
其中的一个问题是,范围在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之外扩展的程度.
包括考虑"民族"一词是否应纳入受益人的定义.
此外,政府间委员会可以考虑个人在创造和保持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中的作用,以及所赋予权利的社区特性.
政府间委员会或许还希望考虑由一个以上的社区或民族获得保护资格.
这显然触及到不同社区间惠益分享的权利分配问题,这些分布在不同国家的社区分享着相同或类似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他注意到这些都是政策问题,政府间委员会现阶段或许尚不能就此取得多少进展,但仍需要把握机会,对第2条进行精简.
例如,政府间委员会可以决定在第2条中为受益人下一个普遍定义或者做一描述,包括列一个清单,列出有关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案文整篇所称的潜在受益人.
因此,在其他条款出现受益人时仅提及"第2条规定之受益人"即可.
主席注意到第一组选项中主要的问题是,选项1基本上是一个封闭性清单,而选项2则是开放性清单,以"包括/例如"开头.
他提出一个问题:政府间委员会是否可以合并两个选项,或许可以用括号括住"包括/例如"以最终将其删除较好的做法是只列出一个潜在受益人清单.
在第二组选项中,存在合并两个选项的可能性.
而且,如果选项1提及习惯法,那么是否有可能放弃选项2印度尼西亚代表团指出,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的会议已就第2条达成一致.
根据有关第1.
2条的建议,观点一致的国家对案文进行了调整,合并了两个选项,使其包含了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持有人,包括土著和当地社区,以及一些成员国所提议的民族.
该集团提出这一建议,目的是简化案文,建立共识.
其所提议案文如下:"第1条定义之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保护的受益人,应为土著和当地社区,如果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并不明确归属于或局限于一个土著和当地社区,或者创造该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社区无法确定,受益人则应为国内法所确定的任何民族实体.
"它还提议增加一个段落,作为第2段:"本条所称'当地社区',应当包括由国内法所确定的具有一个成员国的社会或文化特征的任何类别.
"俄罗斯联邦工商会(CCIRF)的代表对与受益人相关的术语的定义提出疑问.
她未能在词语汇编(文件WIPO/GRTKF/IC/19/INF/7)中找到"国家"、"文化社区"或者"民族"的定义,希望能够澄清其含义.

巴巴多斯代表团同意只列入一个受益人清单.
但是,该清单应考虑巴巴多斯的现实情况.
在找到更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之前,它继续支持含有"民族"一词的选项1和选项2.
遗憾的是,印度尼西亚代表团提出的建议令人无法接受.
其所建议的第2条与土著和当地社区、民族实体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有关.
其中,民族实体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并不专属于一个土著或当地社区,或者无法确定其所属的社区.
整句话似乎并没有涉及人民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而人民是可以确定的,并应有权成为受益人,但又不属于土著人民或当地社区的一部分.
这个建议实际上是个倒退.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代表团感谢印度尼西亚代表团为第2条提出了一个更加清晰的文本.
它在"当地社区"之后增加了"个人和家庭".
这反映了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现实情况,该国有些家庭和个人通过代代相传的方式拥有了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而这些表现形式构成了其独有的文化特征的一部分.

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基本同意主席的建议,即较好的做法是由该条提供一个定义,可全文引用,这样就无需在使用土著人民等术语的条款中为受益人逐条定义.
关于选项1,它把"社区"和"民族"括入括号.
它还基本上支持巴巴多斯代表团在发言中对最近提出的其他一些选项表达的关注,不过既然这些选项已经括入括号,它便不再重复这些关注.

南美印第安人理事会(CISA)的代表想把"自决"放回文件,因为它已从文件中剔除.
关于"民族"的概念,他希望放入选项1中,用"土著国家"一词来区别将自身视为一个民族的国家和土著国家.
他不同意该问题由国内法或国家法来确定.

欧盟代表团回应了主席提出的问题之一.
它同意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条款,政府间委员会应尽可能在整个案文中视该条款为定义受益人.
它不支持加入"国家"一词.
该代表团就简化选项1提出一个建议草案,即首句为:"土著、当地和文化社区".

安第斯土著人民自主发展委员会(CAPAJ)的代表发言说,他不能支持印度尼西亚代表团所提建议,因为受益人由国内法来确定.
该建议超出了国际公法的范畴.
国内法应符合国际法,而非相反.
他所提议的是土著民族应当是受益人,其身份特征已超越其所在国家.
土著社区是土著民族的一部分.
例如,一些土著民族分布在四个国家,因此受益人必须由国际法律文书来确定而不是国内法.

玻利维亚多民族国代表团提及将个人视为受益人的选项1和2,并且极为关注这一表述的使用.
就受益人而言,对于"个人"的使用否定了土著社区的集体属性,即继承或者代代相传.
代表团建议将"个人"一词删除,或者至少应当放入方括号内.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代表团支持巴巴多斯代表团的发言.
它理解加勒比地区国家所面临的境况,因为这些国家没有明确的土著人民或当地社区.
同样的,它支持保留第2条下任何包含了"民族"这一术语的选项.

泰国代表团注意到这一条款的重要性.
它认为第2条下的两个选项可以合并,正如主席所建议的那样.
印度尼西亚代表团的建议可以考虑加以讨论.
鉴此,它建议使用下述文字对原案文中的选项进行简化和合并,即:"保护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措施应当满足人民和社区的利益,包括土著和当地社区、民族或其他任何第1条所限定的保护受益人,其按照相关国内法律和/或传统做法被赋予或推定被授予保管或保护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权利".
它补充说,在巴厘岛会议之后,泰国进行了国内磋商,专家们均支持这一选项.

苏丹代表团说选项2中的"少数民族"一词可能在国家层面造成冲突,因为案文中该词的用法与其他国际人权文书,例如教科文组织2001年宣言中使用的定义不一样.
代表团建议将其删除.

图帕赫·阿马鲁的代表说,谈到受益人就必须提到创作者的权利.
长期以来,土著人民一直被剥夺了他们的传统、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他们的自然资源也被窃取.
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受益人最初一直是殖民者,现在是农业企业和制药公司.
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具有集体属性,正如玻利维亚多民族国代表团所提到的那样.
它所包含的是一种集体行为,而非个人行为.
他不同意加入"个人"或"家庭",因为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定义就是集体性的.
虽然有像贝多芬或者爱因斯坦这样的创作者,但这是一种不同的创造.
他建议如下草案供考量:"为实现当前文书的目标,受益人应当为传统文化表达和/民间文艺的占有人、创作人、守护人、持有人,即土著人民、当地社区和他们的后代:(a)根据法律、传统做法或知识产权国际法被赋予看护、照料、保卫、保护和保存传统文化表达的人,以及那些根据当前有效的法律或者习惯做法以及国际知识产权条款拥有权力的人;(b)根据习惯做法和法律来维持、保存、发展、使用和控制传统文化表达作为其文化和社会身份及其文化遗产真实可信的要素的人".

加拿大代表团针对玻利维亚多民族国代表团就"个人"所做的评论,回顾了WIPO传统知识报告结论的第219页:"在某些情况下,从社区中分离出来,个人能够自我区分,并被认定为非正式创作者或者发明人.
"该报告有数个情形支持在第2条中加入"个人".
它重申支持加入上述表述,因为如果某些个人,即便在个别情况下,无法获得任何原本可以通过一份国际文书得到的利益,将是十分不幸的.
因此,属于这些社区的个人必须保留在第2条中.

FILAIE的代表要求澄清第2条的最后两行,其西班牙语的表述无法理解:"万一国家法律确定一个传统文化表达对于一个国家,主管单位是独特的.
"是设定某个社区传统文化表达的国家主管单位吗无论如何,这一段落导致了混淆,该代表团寻求澄清或者能有更好的翻译.

瑞士代表团支持欧盟和其他代表团对加入"民族"的质疑.
它认为,受益人仅仅应当为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
民族,当指国家时,反映的是对文化遗产的国家保护,这当然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但是应当由教科文组织而非WIPO来解决.
土著人民显然在某些国家被视为民族,但是仍包含在"土著人民"一词中.
在第2条中,"民族"导致了混淆.
代表团支持前面有关删除"个人"或者将其放入括号中的发言.
它认为,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具有集体属性.
个人创作权更多的是一个版权问题.
但是,这并不排除某个社区可以确定谁或者一个社区中的某个人拥有一个具体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代表团提及处理这一问题的《名古屋议定书》导言,并认为该议定书可以解决加拿大代表团的关切.

图拉利普部落的代表支持瑞士代表团的发言.
他强调说,土著人民或者当地社区中的个人毫无疑问应当保有某些权利,但是这将在集体内部确定,并且这些权利并非个人独有的权利,如版权和人身权.
同样的问题也适用于"民族".
在他看来,如果认为民族拥有传统知识将会带来很多问题,因为他们没有传播这些知识,这些知识也并非其民族身份的必要部分,就像这些知识组成了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整体身份的一部分那样.
他同意瑞士代表团的观点,即由教科文组织条约来解决这种国家文化遗产的问题.

生物殖民主义问题土著人民委员会(IPCB)的代表支持瑞士代表团和图拉利普部落代表就需要澄清谁是受益人所做的发言.
在以前的会议包括在闭会期间工作组会议中,已经明确受益人是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所有者、持有人和创作人,而非其他人.
她说"土著人民"包括了所有类型的土著人民,是国际人权法使用的标准表述.
她不支持使用"民族"来作为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受益人.

巴西土著知识产权协会(INBRAPI)代表强烈支持瑞士代表团表达的观点.
很多代表都希望案文简洁明了,但是,案文中的很多措辞并没有意义.
例如,在选项2中,她不理解"相关的国家法和惯例"如何能够成为法律保护的受益人.
法律保护的受益人是人,无论是自然人或法人.
正如瑞士代表团所正确指出的,受益人应该是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
在这些建议内容中存在矛盾,她呼吁每位代表尊重先前所提议的框架.
有必要表明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的知识的集体性质.
应清楚地反映这一内容.
关于个人,例如,在巴西,即使部落巫师是智慧的个体持有人,但这种智慧也是部落的集体财产.
因此,个人不应成为受益人.

俄罗斯联邦代表团支持瑞士代表团及图拉利普部落和巴西土著知识产权协会(INBRAPI)代表所表达的观点,这些观点令人信服.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代表团表示,集体属性并非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区别于其他类型知识产权的主要标准.
这一主要标准是"代代相传",而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例如版权或专利,都无法符合该标准.

南非代表团赞同印度尼西亚代表团的建议.
它指出,有必要使资格标准和受益人相一致.
资格标准不仅包括"代代相传"的问题,还包括社会和文化认同及其持续性的维持.
该代表团赞同瑞士代表团和图拉利普部落代表所持的立场,认为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所有权是集体的,个人代表社区对其加以保管.

GRTKF国际的代表支持瑞士代表团的立场.
由于其来自圣卢西亚,他就巴巴多斯代表团提出的"民族"问题发表意见.
他回顾说,巴巴多斯的土著人民创造了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他提到,16世纪早期西班牙国王DonCarlos颁布法令,承认包括巴巴多斯在内的加勒比国家拥有土著人民.
问题在于,如果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以及多米尼加仍有土著人民,那么巴巴多斯的土著人民又在何处他表示,巴巴多斯仍有当地社区.
他回顾说,巴巴多斯签署了《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名古屋议定书》,这两份文书均使用了术语"土著和当地社区".
他不解的是,巴巴多斯如何来实施使用"土著和当地社区"这样基本术语的《名古屋议定书》.
在有关建立传统知识、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遗传资源保护框架的WIPO-CARICOM倡议中能够为巴巴多斯所面临的困境找到解决办法.

肯尼亚代表团表示,需要对民族问题加以限定,因为这个术语具有若干种不同的涵义.
该代表团支持南非代表团和瑞士代表团关于资格标准和受益人所发表的意见.

澳大利亚代表团希望其也被视为一贯支持第2条有关受益人应为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的立场.
第1条所规定的保护必须适用于代代相传的表现形式(正如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代表团所提出的)、以及土著人民或当地社区人民所特有的并且持续作为其人民或社区的现存文化的一部分的表现形式(得到肯尼亚、南非和瑞士代表团的支持).
政府间委员会必须非常审慎,并可能将传统保管人无法得到认可的任何规定都排除在外,因为这种规定与持续的现存文化相矛盾.
个人作为受益人需要在社区所有权范畴内加以讨论,因此,个人不应作为特定的受益人.

巴拿马代表团支持瑞士代表团以及其他各代表团提出的关于所有权应为集体的建议.
它回顾说,2000年以来,巴拿马通过一部法律和其他法规来建立针对土著人民集体权利的专门知识产权制度,以保护其文化认同和传统知识.
确保所有权在土著人民手中并且属于集体是非常重要的,而"民族"一词可能具有更为宽泛的涵义.

南美印第安人理事会(CISA)的代表指出,土著人民和民族有其自身的法律,专门保护的发展必须承认这些法律以保护这些土著人民和民族.
他提出以下替换案文:"土著人民或土著民族的法律包括传统和习惯法及其发展,包括对其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专门保护.
"他认为,新措辞有助于把一些小岛国理解的"民族"概念和"土著民族"区别开.

墨西哥代表团支持瑞士代表团的建议,因其案文简明扼要前后一致.
巴巴多斯代表团提到GRTKF国际的代表所提出的有关巴巴多斯土著人民去了何处的问题.
巴巴多斯并没有可确认的土著人民,绝大多数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可以说是由巴巴多斯整个社会所持有.
该代表团表示,除非为巴巴多斯所面临的困境找到令人满意的解决办法,否则受益人这一问题就毫无进展.
该代表团提到加拿大代表团对"个人"所表达的支持立场.
它想知道,"社会"一词是否比"民族"更好,因为"社会"是个人的集合.
它强调,其关切应得以解决,因为它不会参与将其本身排除在外的针对某些国家的条约的谈判,而取得进展取决于提出建议而非对使用"民族"一词提出批评.

主席转而开始第3条的讨论,涉及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保护范围.
在他看来,选项3明智地尝试将选项1和2中所包含的所有想法和问题加以合并,并包含了有关承认的表述、冒犯性使用、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在贸易中的非真实使用、合理报酬和集体版权类权利.
主席建议将选项3作为今后工作的基础,略去选项1和2,因为这两项特别针对A、B和C三条会产生混淆.
此外,选项3中有关秘密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表述与A条中的类似.
值得注意的是,其涵盖了诸如秘密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传承、披露、使用或其他利用的诸多问题.
他询问,是否可以删除A条.
就选项3开展工作将使得政府间委员会有一个清晰得多的案文.

澳大利亚代表团建议,继续加以谈判的更为清晰的规定实际就是选项2的B条:"第1条和第2条定义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受益人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应当以合理、兼顾各方利益的方式予以保障.
"日本代表团指出,其更倾向于选项2的A条和B条.
第3条构成了本文书最重要的部分之一,因此有必要寻求适当的措辞,特别考虑实质性条款所基于的目标与原则.
该代表团重申了总指导原则及其综合性的重要性.
它建议对A条的措辞进行修改,以便与传统知识案文相符,即该代表团在上次会议上提出并支持的选项3的第3条第1款.
它提出以下案文:"被受益人/土著人民或当地和传统社区、或民族所保密的受保护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应当予以适当保护,制止未经授权的固定、披露、使用或其他利用.
"关于B条,该代表团认为,选项2可以作为今后讨论的基础,它建议按照对A条进行修改的相同精神对其进行以下修改:在该条款第一段中,应在"保障"前加入"适当",在第二句当中,应在"有权"之前加入"适当".

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支持澳大利亚和日本代表团,赞同选项2第一段以简单精细的方式表达了政府间委员会正在寻求的概念,并且是适于开展工作的选项.

欧盟代表团希望与澳大利亚和日本代表团一道支持选项2作为一种精细的解决办法.

印度尼西亚代表团代表观点一致的国家(LMC)接受新建议段落中的选项1和3,其中关于保护范围的第3条为第一段.
关于选项1的B条,第3条第一段起首语为:"对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应提供以下适当、有效且实际的措施:".
关于(a)项,其试图根据若干选项来对之进行阐述,特别是针对秘密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A条.
其表述如下:"防止对秘密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进行披露;"关于(b)项,该代表团希望对选项C进行如下修改:"承认受益人为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来源;"建议的(c)项提到了原始案文的选项3,其表述如下:"提供保护,禁止对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冒犯性使用,以及任何歪曲、篡改或其他修改,或进行其他损害行为,包括在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任何虚假、混淆或误导性表示,暗示受益人予以认可或与所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有联系,可能有损于受益人的声誉或完整性的行为".
该代表团还建议提出选项1的B条中所反映的新的第3段.
第2段表述如下:"成员国应确保相关受益人拥有授权和禁止进行下列活动的不可剥夺的专有集体权利:"关于(a)项和(b)项,这两项内容是选项1的B条中所反映的内容.

FILAIE的代表回顾说,讨论与精神权利的实施相关.
他建议删除C条中的下列语句:"可能有损于受益人、土著人民或当地社区或民族的声誉或完整性的行为".
由于社区可能反对任何篡改、变更或使用,因此无需使用"有损于声誉或完整性".
而在违法的情况下,在法庭上也非常难以证明这种损害.
更需要重申当地社区的权利.
他们无须证明对其声誉或完整性造成损害.
可将该表述从C条和B条中删除,其中也再度出现了有损于,而非常难以对这种损害进行证明和评估.

图帕赫·阿马鲁代表非常失望地看到,似乎存在弱化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法律保护范围的企图.
他回顾说,讨论是关于包含侵犯土著人民权利的情况下的制裁机制的国际文书.
他提出以下案文:"保护范围.
本文书中,如本条款所规定,根据第2条,针对所有者或持有人(下文称受益人)的权利的保护,应适用于以下非法行为和做法:(a)复制、公开、改编、解释或公开表演、向公众传播、发行、出租、向公有领域提供,包括未经所有者事先知情同意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固定摄影;(b)任何出于商业目的有损于作为该文化遗产合法所有者的土著人民或当地社区的利益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使用或对这类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改编;(c)任何对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歪曲、修改、伪造或篡改,或对无论居住在什么地方的土著人民或当地社区的名誉和文化完整性造成伤害、冒犯或损害的恶意行为;(d)任何通过欺诈手段或侵犯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知识产权的行为的获取应受到制裁;(e)商品或服务贸易中任何未经持有人事先知情同意对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表示或虚假的或不适当的或误导性使用应受到民事和刑事双重制裁.
"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对其早先发表的意见之一予以澄清.
它强调其倾向于选项2的B条第一段.
该代表团还澄清,它希望将第二段括入括号中,以便改善本案文.

南非代表团认为,出于改善案文之目的,印度尼西亚代表团代表观点一致的国家(LMC)提出的建议是可接受的,并支持该立场.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代表团支持印度尼西亚代表团的建议.
它还希望将第2段中"集体"一词括入括号中.

泰国代表团赞同印度尼西亚代表团的建议.
该建议是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的观点一致的国家(LMC)会议上长时间辩论的结果.
它解释说,第1段是基于原始案文中选项3的第一部分,涉及精神保护,而段落2(a)和(b)则表明了经济和精神保护.

苏丹代表团表示,在该条款中,归拢了包括精神和经济权利在内的所有权利,而其相互之间并没有清晰的区别.

主席宣布开始对第5条的讨论.
他认为,第5条第1款不存在争议,可在稍后阶段进行讨论.
他建议政府间委员会集中精力处理第2、3和4款.
第2款涉及允许使用受保护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条件是其符合三步检验法.
第2款的备选项涉及允许使用受保护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条件是其符合公平做法,并且注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来源并尊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第3款涉及允许使用,条件是其被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所允许并符合三步检验法.
第2款、第2款之备选项以及第3款似乎都尝试找到成员国允许使用受保护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适当基础.
他认为,将这些条款合并和/或仅选择一项作为继续开展工作的基础是可能的.
第4款涉及具体的例外,即与文化遗产的保存和保护及由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启发和借鉴相关的使用.
关于(b)项,他回顾说,1982年的《UNESCO-WIPO示范条款》包括了这类针对借鉴的例外.
有关目标与原则的原始WIPO草案并未包含这类条款,闭会期间工作组第一届会议产生的案文也未包含这类条款.
该拟议案文是在政府间委员会第十七届会议上由代表团加入的,其主要允许任何第三方以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为基础来进行创作,如果该创作作品是原创的,并对其创作要求版权.
这可能会允许当代创作者对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进行重新改变,根据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创作出派生作品并就其派生作品要求版权.
这是一个重大的政策问题,他请政府间委员会对其发表建议.
印度代表团建议的加入"受益人创作或者与受益人联合创作"会对例外的范围加以限制,还提出政府间委员会应加以考虑的一些重要问题.
他认为,第4(b)款的措辞需要进一步加以考虑和澄清.

澳大利亚代表团认为,第4(b)款所提出的问题非常重要,应加以审慎思考.
在澳大利亚,土著知识和艺术对于社区是极具价值的,正如许多代表团所说,保护的目的旨在帮助土著和当地社区财政独立和生存能力.
谨记这一点,对于那些能够以新的形式、特别是具有商业价值的形式来表现其艺术的社区形式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
试图通过不允许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作为启发方式来限制和束缚新的艺术形式的发展是一个重大的错误.
启发并不是本文书谋求防止的滥用的一种形式.
它还指出,经过21年审慎考虑,新西兰怀唐伊法庭所开展的一项深入研究表明,派生作品不应受限于传统持有人的社区权利.

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表示,相比于"正常",其更倾向于采用"习惯"一词,以便与其他表述相一致.
它还请求就第4(a)款做出如下修改:"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用于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或文化机构,包括用于保存、展览、研究和展示目的".
该代表团也支持第4(b)款.

印度尼西亚代表团代表观点一致的国家(LMC)希望纳入原始案文中第1款(a)项,其表述如下:"保护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措施不得限制受益人在传统和习惯范围内在社区内和社区之间,按习惯法和惯例对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进行符合成员国国家法律的创造、习惯使用、传播、交流和发展".
该代表团还建议删除(b)项.
关于第2款,它建议将原始案文中的两段内容加以如下简化:"有关保护的限制应仅扩展至受益人社区成员之外或传统或习惯范围之外发生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利用.
"关于第3款,它建议以下案文:"成员国可根据国际法采纳适当的限制或例外,条件是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使用不与受益人对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正常利用相抵触,也不无理地损害受益人合法利益.
"关于第4款,它对其进行与第1款类似的修改,在其中加入起首语和(a)项.
其表述如下:"不论这类行为是否已经为第3款所允许,为非商业性文化遗产保护而录入档案、目录、进行传播的目的,制作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记录品及其他复制品应被允许.
"加拿大代表团注意到就第5条所提出的许多有趣的观点.
它赞同澳大利亚代表团针对第4(b)款发表的意见.
其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的精神相符.
它还支持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针对第4(a)款替换案文提出的表述.
关于印度尼西亚代表团提出的关于第3款的措辞,它建议以下案文:"符合公平做法,在可能时承认土著或当地社区,并不得冒犯该土著或当地社区.
",以替代"不相抵触"的说法.

泰国代表团支持印度尼西亚代表团的建议.
尤其是,它支持加拿大代表团修改的第1款和第3款.
但是,关于第4(b)款提到教科文组织公约,它希望进一步对其加以考虑,因为泰国还不是该公约的缔约方.

图拉利普部落的代表理解非商业目的的教育和研究的需要,并总体支持其重要性.
他对于不加限制的保存和展览的权利表示关切.
他以19世纪晚期被盗的石雕作品被华盛顿大学保存在其抽屉中长达75年为例.
这是一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但是对于一个民族而言,这是一个活生生的祖先并具有活生生的精神.
根据该民族的说法,这个活生生的人被困在黑暗中长达75年之久.
他总结说,如果要规定例外和限制,那么应该有一段覆盖性的声明,说明这些例外和限制不能冒犯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当表现形式的神圣和精神形式以非商业方式或在博物馆中被加以处理时,这些行为也不能得以允许.

印度代表团原则支持印度尼西亚代表团代表观点一致的国家(LMC)提出的建议.
关于第4款,它表示支持,并理解保存的需求.
但是,它对于宽泛的例外不予赞成.
关于"启发/借鉴",该代表团的顾虑在于,其目的是否是在第1款所覆盖的社区内促进创造.
原创作品的创造可能会完全减损和损害根据该条约所赋予的保护.
其措辞过于宽泛.
尽管其目的在于促进创造,但还是会完全损害本文书所保障的权利.

艺术法中心的代表不支持第5条第4款(b),并希望将其从案文中删去,因为该内容存在问题.
案文应支持土著人民控制其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使用.
如果案文中保留例外,那么将导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进一步为个人和非土著人民所盗用和滥用.
这应由土著社区来决定谁能够使用或借鉴其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南非代表团支持印度尼西亚代表团代表观点一致的国家(LMC)提出的建议.
该代表团希望删除加拿大代表团提出的有关公平做法的新内容.
它还赞同印度代表团的观点,即允许经过改写的(a)项和(b)项将适得其反,因为这将为使用理应得到保护的材料提供免费许可.

欧盟代表团期望收到经整理的各方意见,以便进一步对其加以考虑.
关于第2款,它表示更倾向于第一种选项.
关于第3款,它建议将"除保护秘密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禁止披露以外"括入括号中.
它认为,披露中的这类利益可能以精神利益的方式来加以保护.
它还建议将该句中最后一部分内容,即"条件是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保护的此种例外和限制限于某些不与受益人对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正常利用相抵触、也不无理地损害受益人合法利益的特殊情况"括入括号中.
如果第2款已经规定了三步检验法,那么有必要对此加以简化.
该代表团对第4款表示支持,但是,由于已经增加了第3款,案文应表述为"不论这些行为是否已经为第2款和第3款所允许".
关于第4(b)款,它认为启发或借鉴,严格而言并不是一种与版权法相关的行为.
即便现今莎士比亚依旧受版权法保护,受其启发也还是被允许的.
启发并非盗用.
该代表团请求,将"受益人创作或者与受益人联合创作"括入括号中.

墨西哥代表团就第3款的替代方案中出现的"公平做法"的含义向WIPO法律顾问提出问询.
其西班牙语可能的译文较为模糊.
代表团建议表达为"善意做法"或"出于善意的做法".

南美印第安人理事会(CISA)的代表认为,包括第2、3、4款在内,大部分案文早应删除.
他还提到针对未经土著人民自由在先知情同意(FPIC)在图书馆和博物馆进行展示的内容从文件中拿掉一事,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做出的干涉行为.
他认为第4(a)款可以经修改后予以保留.
但是第2、3、4(b)款,包括印度尼西亚代表团和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提出的建议,都需要用括号括起来.
他总结称,如果想让土著参与者对实际情况真正拥有话语权,那么他们公平和平等的参与必不可少.

阿尔及利亚代表团谈到了第4款(b)并认为其内容没有意义,因为作为受益人和作品的所有人有权授权或阻止该作品的使用,并有权在其自身作品基础上创造其他作品.
代表团认为该部分可从案文中删除.

生物殖民主义问题土著人民委员会(IPCB)代表对案文的繁冗和例外情形中出现的各种概念表示沮丧.
她不理解为何要尝试对未经授权使用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进行保护,甚至还形成了长长的例外列表.
她还通过举美国的例子谈到了非商业使用的问题,指出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非商业使用可以轻松地变身为商业使用,因为该国法律要求大学针对具有商业使用价值的发现进行研究.
而非商业使用本不应附加例外情况.
她对第4款(b)表达了关切与反对.
启动政府间委员会进程的最初原因之一是处理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被盗用的问题,无论被冠以"受到启发"或"舶来"或"偷来",它都是对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盗用.
对此不应允许存在例外情形.
她还添加了最后一个独立段落:"任何对土著人民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外部使用之例外情况都需获得土著人民的自由事先知情同意.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代表团认为例外情形和限制情形应是少数几项.
代表团对澳大利亚代表团针对进程目的所发表的允许土著社区获得交易机会的意见表示关切.
代表团认为该进程的目的是保护传统知识,且认为论坛之所以存在缘自最不公平的对传统知识开发的方式.

KimConnelly-Stone女士(新西兰)作为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协调人依其职权发言表达了其对协调人工作的看法.
她回顾了主席曾要求她通过非正式途径与政府间委员会与会者磋商出一个更清楚简洁的案文.
她希望可以拿出一些主张弥补意见上的差异,但不一定非要每个人都同意.
她欢迎所有成员国和观察员针对案文的简化提出进一步建议.
之后,她将开始起草一些初步案文,通过地区协调员与政府间委员会成员分享.
第二个版本将是协调人案文,政府间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考虑将其用作会议文件.

印度代表团原则同意协调人的解释.
代表团认为由于无法讨论磋商和起草工作,所以协调人应把不同代表团的不同立场记录下来.
代表团请求不删除任何建议.
如果某一个选项不可行,那么可以有两个或最多三个选项体现不同的立场.
这样做可以避免政府间委员会第十八届会议上出现的删除成员国建议的局面.

泰国代表团想知道协调人案文是否将只覆盖此次会议中讨论的条款.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代表团分享了屏幕上所显示的关于自由事先知情同意的观点.

主席确认协调人案文将覆盖已经讨论过的条款.
安曼代表团报告称安曼曾与WIPO联合组织了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归档与注册国际技术研讨会,该研讨会于2011年6月在安曼马斯喀特举行.
该研讨会是作为安曼与WIPO技术合作协议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召开的.
该研讨会旨在为成员国、社区和其他致力于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机构提供机会分享经验与观点并针对不同模式进行辩论.
会议着眼于技术性、实质性和实效性.
与会者均有机会了解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保护、保存和推广方面的数据库应用、注册和目录.
与会者在区域间基础上交换并协调了信息与观点.
安曼代表团提交的会议报告见文件WIPO/GRTKF/IC/19/INF/10.

黎巴嫩代表团和苏丹代表团均支持安曼代表团的发言.
[秘书处注:会议后程发生的情况]Connolly-Stone女士介绍了关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协调人案文(秘书处注:其报告见本报告二).
她回顾称,曾被要求进行非正式磋商以起草简洁明了的相关条款,其内容包括:客体、受益人、保护范围以及例外和限制.
她已经从收集简化建议、聆听全体会议讨论以及举办非正式会议等方式着手启动该项工作.
她已经收到了一些代表团关于第一稿的意见.
她报告中的表格用来展示条款和协调人的意见.
在回顾主席关于努力为每项条款提供不超过两项选项的指示时,她从确认代表团针对各条款已经采取的两项基础政策措施入手开展工作.
这些代表团或采取较为灵活的措施,或倾向于更具说明性的措施.
对各条款,她都努力确定两种政策措施,之后简化整合与各政策措施相关的各种已有建议案文.
她未能保留每个人的具体措辞,但希望各代表团能够把注意力放在整合案文中所体现的概念和观点上.
在各条款下,表格均包括了政策措施说明和选项案文.
表格最右边一栏收集了一些工作过程中确定的需要在后期解决的问题.
她还提供了一些所采纳措施的解释,并指出第一稿和第二稿之间的变化.
关于第1条(保护的客体),她已经确定了两项政策措施.
一些代表团希望对客体的定义尽可能简单,不太关注在列表中举例子.
而另一措施则是对适用标准进行更为具体的定义,使提供更大的确定性,并确保通过列表举例使特定事项获得保护.
她将案文分成两个选项.
选项1提供更为顺畅灵活的解决方案.
她解释说,她采纳了业已在案文中的措辞并通过消除词语上的重复理顺案文.
第一款以选项1的基本定义开头,她尽可能地不在自己的案文上使用方括号,有突出政策问题的地方她也坚持这样做,因为这才是反映问题最简单的方式.
例如,"和知识"被置于括号中以表明一些代表团似乎不能同意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定义包含有"知识"这样的提法.
她建议该问题在随后进行讨论.
就类别列表的问题,她指出,(d)款中包含的所有内容是基于大量的建议.
第2款的构架更为简单,是通过罗列4个适用标准形成的.
按照某代表团的草拟建议,选项1的第3款,体现的是描述要保护客体所用的方法.
关于选项2,案文是基于政府间委员会的一个工作版本,并按照"巴厘案文"建议经过了少许修改.
该列表没有方括号.
一些该列表方案的建议者尚未就列表上的所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这些都需要在未来得到解决.
第2款采用了更具解释性的方式对适用标准进行描述,第3款保持不变.
她指出,在这两个选项中,她接受了一些代表团的建议,认为没有必要重复谁是该条款中的受益人,可以采用"第2条所定义的受益人"这样的说法.
对于第2条,在受益人问题上,确定了两项政策措施,但是包括了三个选项.
第一项政策措施来自希望将受益人定义限定为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的代表团.
即便是在该总体政策措施中,关于具体术语也存在分歧.
一些代表团赞成清楚表示为"土著人民",这当然得到了参加政府间委员会的土著人民的支持.
但是一些代表团对此仍不满意,倾向于使用"土著社区".
在该选项中,她使用了"土著人民/社区"的表述以显示该问题政府间委员会尚未做出决定并需要通过努力来解决.
选项1只负责处理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而选项2致力于收集不同定义中的所有其他类型的选项.
她希望提出一个更为简单的方案(该方案没有包括在最终草案中),那就是删除最后一句"开发、使用、拥有或维持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人",删除的原因是因为已经参考了第一条.
选项2列举了所有讨论过的受益人的潜在候选人,包括土著社区、当地社区、传统社区、文化社区、家庭、民族、个人.
第(h)款体现了受益人的定义和"巴厘文本"中一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不能具体归属于或者不限于一个土著或当地社区,或者无法确认创造它的社区的,国内法所确定的任何国家机构.
"这是将一些选项包含在一个选项中,并反映政府间委员会正处理的所有不同类别的方式.
选项3以某代表团的提议为基础,负责处理政府间委员会在使用"民族"一词的观点上存在的不同,具体内容如下:"如第1条所规定,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受益人是土著人民、当地和传统社区,也包括小岛国家.
"一些代表团似乎同意该选项,但需要在稍后阶段进行讨论.
第3条关于保护范围的问题,她试图反映政府间委员会表达的两项基本政策措施.
选项1在决定保护范围问题上有最大的灵活度,而选项2则更为详细清楚.
这一说明性的方式体现了两种不同的措施,一个是希望对需要规范的行为种类进行描述的代表团所提出的,他们希望为具体操作方式、适用何种法律、是否存在一个以权利为基础的措施等提供灵活度;另一个是倾向于采用以权利为基础的措施的代表团所提出的.
选项1的案文来自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案文中的一个选项,具体如下:"第一条和第二条定义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受益人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应当/将按照国家法律以合理、兼顾各方利益的方式予以保障.
""应当/将"体现的不同意见需要在未来予以解决.
选项2涉及充分有效的法律、行政或政策措施,且体现各种建议中有关保护的不同元素.
首个确定的元素与秘密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保护有关,第二个与告知有关,第三个涉及冒犯性使用、歪曲、篡改,第四个涉及防止传统知识、产品和服务的误导使用.
第(e)款罗列了所有与商业应用相关的替代方案,包括了最灵活的和最具说明性的建议.
替代方案1具体如下:"在适当情况下,允许受益人授权他人对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进行商业应用",规定各国有机会决定是否进行商业应用,以及如何进行应用.
替代方案2涉及合理报酬.
不过,如果没有人支持,将取消该方案.
替代方案3涉及最强形式的保护,即排他性独占权.
该选项是由体现在案文中的选项以及印度尼西亚代表团的替代建议中的选项浓缩后得到的.
该选项体现了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持有人拥有独占权的所有事项的整合列表,并包括"除其传统用法之外的商业目的的使用"以及"知识产权收集和使用"的内容.
第5条涉及例外和限制的内容,在政府间委员会内部看似存在两大措施,包括希望例外情况越少越好的代表团的措施和希望有更多例外情况的代表团的措施.
就选项1的政策措施提出的意见认为,和选项2相比,其例外情况将最少.
如与第3条关于保护范围合在一起,对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总体保护要比选项2更多.
协调人注意到,在一些例外情况的候选方案上,似乎存在广泛的共识,包括习惯使用的例外、确定国内例外所提供的检验法以及图书馆和博物馆的例外.
然而,就派生作品相关的例外及版权和商标法规定的例外的应用存在很大分歧.
选项1第1款中的协调人案文被置于方括号中,因为在该案文是否需要按照惯例处理还是需要涉及成员国的国家法律方面,存在分歧.
第2款仅涉及传统方式之外使用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例外的应用.
第3款涉及在确定国内例外时成员国必须应用的检验法,对此已经建议了两种检验法.
在回答主席关于是否可以删除一个选项或将两个选项合并的问题时,协调人指出合并不成功,因此有关选项分解成了选项1和2.
选项1包括了概念,例如知会、冒犯性使用以及与公平做法的兼容,而选项2基于三步检验法,但仅包括了两步,第三步仍须磋商.
第4款涉及具体例外情况,例如图书馆和档案馆例外.
基于全体大会和非正式磋商中提出的意见,文化机构列表已得到扩展.
为反映与会者意见,协调人案文的第一稿包含了关于无论有没有这些例外都需要与冒犯性使用的检验相兼容的措辞.
不过,该内容由于缺乏支持已经在第二稿中被撤销.
选项2体现了选项1的内容,并增加了两点,包含了更多的例外情况.
增加的两点中包括了受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启发的派生作品或原创作品所有权的例外.
协调人表示,在其非正式磋商过程中,有建议指出,如果对"受启发"的含义有更好的理解,则可以使该例外的范围更加清晰,而该例外情况的反对者则对其可以更容易接受.
第5款涉及商标和版权法规定的例外情况.
最后,她感谢在该进程中给予帮助的所有人.

主席感谢协调人值得称赞的工作.
他认为所有选项均在案文中得以保留,并更加简洁.
他邀请各代表团对政策问题、工作方式和内容提出意见,但强调不得提出建议草案或表明偏好.

南非代表团对Connolly-Stone女士的出色工作及清楚反映不同途径所做的努力表示赞赏.
代表团指出文件更加简洁,选项也更加清楚.
这是朝正确方向迈出的一步.
该代表团希望未来继续保持同样的良好意愿以及朝共同目标努力工作的承诺.

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支持南非代表团发言.
代表团赞赏协调人想方设法将各种政策选项浓缩成一个简洁案文,使下次政府间委员会会议有了一个良好开端.
代表团认为该草案是向前推进的一个基础,并认为一些代表团会有必要更准确地反映其政策措施和其他的案文变化.

印度代表团和南非代表团及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一样,对协调人在理顺政策问题方面所做的工作表示赞赏.
代表团表示,在政策选项上,有两个方面需要进行案文修改.
但是,代表团相信该文件将有利于取得预期目标.

澳大利亚代表团表示对形成该文件所开展工作的满意与赞赏.
代表团回顾了在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第一次闭会期间工作组会议之后举行的政府间委员会会议所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果以及闭会期间工作组所展现的合作和取得的成功.
产生的案文为推进政府间委员会的磋商提供了富有价值和实用的框架.

梅蒂斯部落理事会(MNC)的代表感谢协调人的案文草案,并指出习惯法和社区礼仪已被删除.

欧盟代表团与其他代表团一道感谢协调人,并指出她为其他仍需提交工作成果的协调人们设定了一个很高的标准.

印度尼西亚代表团称赞协调人对提出的所有意见进行整合的工作,特别是反映了"巴厘文本"的某些内容.

图拉利普部落的代表指出,协调人的案文是一个取得进展的文件.
他还表达了对各成员国的失望,因为土著人民所提出的一些问题已遭搁置.
他强调指出,他已认识到为推进这些观点而需要某个成员国支持的规则.
而各成员国正朝着提供这种支持的方向迈进.
他指出,政府间委员会至少还需要两年的时间来达成最终草案,审慎的做法是在该文件中尽量多地包含各种观点,以进一步加以讨论和阐述.
他最感失望的一点就是未能将涉及有关冒犯性或诋毁性使用的检验规则纳入其内.
他认为,这对于所允许的任何豁免而言均尤为重要.
最后,他重申了其有关各成员国应支持将这些观点反映在该案文中的呼吁.

泰国代表团表示,对于政策和案文选项的分析以及评论意见将促进国家层面的磋商进一步对其加以考虑,也将促进下届政府间委员会对此进一步磋商,如果政府间委员会的授权得到延长.
该代表团认为,尽管仍有大量工作需要完成,但曙光就在不远的前方.

斯里兰卡代表团与其他代表团一道祝贺协调人出色地完成了工作.
该代表团指出,有两个法律术语曾被采用:国家法和国内法.
该代表团不清楚该文件中应采用哪一个才是正确的.

主席回应说,这两个术语的区别仅在于不同代表团有不同的偏好.
保留这两种说法很重要,直到这个问题得到解决.

墨西哥代表团对协调人出色地地完成工作表示赞赏,并相信该草案将指导政府间委员会的未来工作.

图帕赫·阿马鲁代表赞同之前各代表团的发言,对协调人的工作表示认同.
他指出,该案文还不曾被译成西班牙语或法语,从而使得其无法对案文具体内容发表意见.
然而,他认为,该案文已经包含了辩论中所反映的众多方面.
关于受益人问题,他认为,该问题仍未得到解决,而该案文某些段落变得更为复杂.
对于协调人未能对土著人民的关切以及对其基于其他国际文书对特定条款和规定提出的建议加以考虑,他表示遗憾.
他指出,土著人民未曾以与成员国平等的地位参与讨论,因此,有必要对土著人民在本论坛中的地位加以确定.

阿根廷代表团称赞协调人成功地将不同的意见和看法加以融合.
代表团指出,该案文将成为国内磋商的一个良好基础.
如果政府间委员会决定以该文件为基础开展工作,该代表团希望能够获得该文件其他语言的正式译文.

尼泊尔代表团向协调人表示祝贺,并赞同她的方法.
主席指出,各代表团一致同意该案文在下一个两年期和政府间委员会下届会议上作为有关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工作文件,并请Connolly-Stone女士对所提出的一些问题或意见做出回应.

Connolly-Stone女士对所提出的一些问题予以回应.
针对国家法和国内法的问题,她指出,在起草草案时,她并未刻意选择哪一个术语.
然而,她回顾到,在政府间委员会上届会议上曾就采用一个特定术语达成一致.
在对图拉利普部落代表所提意见做出回应时,她确认说,她曾根据规则,没有把一个观察员提出的建议纳入案文,因为该建议没有获得任何一个成员国的支持.
关于冒犯性标准,她个人认为这是一项很好的建议.
然而,根据所收到的反馈意见,仍未能就将其纳入达成一致,但是这项建议已被记录在案,并可能在未来做出让步.

泰国代表团对国家法和国内法的问题加以澄清.
代表团确认,在政府间委员会上届会议起草草案的夜会上,曾经决定保留"国家法".

主席确认确有此事.
他感谢协调人所做的足以让政府间委员会引以为荣的工作.
主席总结时确认,该案文将提交给下一个两年期和政府间委员会下届会议上加以讨论,所有提出的意见将不会体现在该案文中,但会反映在本次会议报告中.

关于议程第6项的决定:委员会要求把文件WIPO/GRTKF/IC/19/4("保护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条款草案")作为工作文件转交委员会下届会议.
文件的第1、2、3和5条应当按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协调人KimConnolly-Stone女士(新西兰)在会上向委员会介绍的那样,替换为各该条的选项,并附上相关评论意见和政策考虑.
委员会还要求把做过上述修正的文件WIPO/GRTKF/IC/19/4收入委员会给2011年9月26日至2011年10月5日举行的WIPO大会的报告中.

委员会还要求把文件WIPO/GRTKF/IC/19/9("'观点一致的国家'关于保护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条款草案的提案")作为工作文件转交委员会下届会议.

委员会请秘书处更新文件WIPO/GRTKF/IC/19/INF/7("知识产权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重要词语汇编")、WIPO/GRTKF/IC/19/INF/8("知识产权与传统知识重要词语汇编")和WIPO/GRTKF/IC/19/INF/9("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重要词语汇编")中提供的各项词语汇编,将其合为一份文件,并把合并后的词语汇编作为委员会下届会议的信息文件印发.

议程第7项:传统知识主席回顾,闭会期间工作组(IWG)第二届会议编拟的《传统知识保护条款草案》(文件WIPO/GRTKF/IC/18/7)在政府间委员会第十八届会议上得到全体讨论.
根据会议讨论,政府间委员会成立了一个不限名额起草小组,以减少案文中选项和选项的数量,并确认重大突出的政策问题.
政府间委员会第十八届会议注意到了起草小组编拟的案文,并请求将其作为本届会议的会议文件,即文件WIPO/GRTKF/IC/19/5.
正如政府间委员会处理传统文化表现形式那样,主席建议本届会议着重讨论以下方面:第1条(保护的客体)、第2条(保护的受益人)、第3条(保护范围)和第6条(例外与限制).
讨论将沿用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所采用的同样方法.
传统知识案文仍相当复杂,且略微落后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案文.
他建议,由NicolasLesieur先生(加拿大)和AndreaCristinaBonnetLópez女士(哥伦比亚)作为传统知识的协调人.
他们将采用KimConnolly-Stone女士针对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所采用的方法.
主席请政府间委员会全力为两位协调人提供支持和协助.
已编拟了一份关于传统知识问题的书面总结并已向政府间委员会公布.
其中诸多问题(若非全部)都在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案文中出现过,该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案文正被单独加以讨论.
主席介绍了第1条.
其中与第2条存在关联,应单独加以处理.
第1条第1款涉及传统知识的定义.
当前案文中存在三种选项.
选项1和3是一般性和开放的定义.
而选项2则更具描述性.
他发现,政府间委员会仍无法就针对传统知识各项特征采纳一个一般性且开放的定义还是采纳一个更具描述性的定义达成一致.
主席建议该阶段暂且搁置这个较为宽泛的问题.
关于选项1和3,这是两个类似的更为一般性的选项,因此建议将此两者合并,以精简选项数目.

加拿大代表团指出,文件WIPO/GRTKF/IC/18/5中所载的目标与原则已被略去.
该代表团并不记得政府间委员会做出过集体决定,将这两项内容排除在传统知识案文之外.
因此,该代表团建议,以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案文相同的方式将目标与原则重新写入.

新西兰代表团、欧盟代表团、澳大利亚代表团和日本代表团支持加拿大代表团所提的将目标与原则重新写入传统知识案文中的建议.

主席注意到对所提建议没有反对意见,指出目标与原则将被重新写入.
新西兰代表团认为,选项3较选项1更为清晰.
该代表团建议以选项3替代选项1.

图帕赫·阿马鲁的代表表示,对传统知识加以定义是一个武断的举措,因为传统知识业已存在了数千年.
他在研究了其他条约和公约之后,建议采用下述措辞:"在关于传统知识的本国际文书中,下列知识将被认为是数千年来所积累知识的充满活力的集体集合:构成集体知识的知识;处于在发展、创新、经验和创造实践的持续过程中的知识、传统技术、生态智慧、与语言紧密相连的知识、社会关系、精神性、自然循环、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与大自然和地球的密切关系;通过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从远古时代开始得以维持、保存和收集的知识;以及世代相传的知识.
"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支持新西兰代表团的建议,即第1条第1款选择选项3.
出于清晰的目的,该代表团建议进行一项修改,即以"开发而来的"替代"智力活动而产生的".

加拿大代表团支持新西兰代表团的建议,以选项3替代选项1.
此外,该代表团还就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所提出的建议提出意见.
"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与WIPO公约相一致,因为WIPO公约正是涉及智力活动.
因此,该措辞才会出现在此案文中.
该代表团关于"学习"一词有个问题,它认为,学习是一个过程,并不适合出现在该选项.

大韩民国代表团表示,传统知识的定义必须简明而精准.
选项1仍存在有待讨论的问题,例如"集体的"和"世代相传的".
该代表团建议,选项1与选项3合并,以避免可能产生的含糊不清和争论.

俄罗斯联邦代表团支持选项3.
该代表团表示,选项1中以"知识"一词对传统知识加以定义,并不清楚.
选项3则不存在此问题.
因此,该代表团支持选项3.

安哥拉代表团表示,自传统知识问题在国际层面提出以来取得了重大进展.
但是,过去所做工作仍不够充分,因为政府间委员会仍未对传统知识加以适当定义.
该代表团相信,由政府间委员会来完成这项工作的时机已到.
该代表团支持选项3.

欧盟代表团支持第1条第1款中的选项3,该方案是其在政府间委员会第十八届会议上所提出的.
该代表团更希望看到一个宽泛的定义,其应当简明、全面而直接.
而选项3满足上述条件.

梅蒂斯部落理事会(MNC)的代表重申了大韩民国代表团关于承认传统知识集体的和世代相传本质的重要性的部分意见.
她表示,传统知识是众多社区(特别包括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所拥有的一种知识体系.
她希望这一点能够被加入到各个选项的合并案文中.

生物殖民主义问题土著人民委员会(IPCB)代表指出,如果选项1和3合并,她建议在第1条第2款(b)中的"传统"后面加入"和当代".
该文书不仅保护历史的或传统的作品,还应保护适于集体保护的当代作品,这一点很重要.

南美印第安人理事会(CISA)代表想了解,选项1和3合并后,将如何处置选项2.

主席解释说,原先的想法是保留选项2,而合并选项1和3.
印度尼西亚代表团代表观点一致的国家(LMC)建议以下来自于选项2的定义:"传统知识是充满活力和不断发展的知识,其在传统范畴内产生,得到集体保存,并得以世代相传,其包括但不仅限于存在于经整理的、口头的/言语的或其他形式的知识体系中的诀窍、技能、创新、做法和学问.
传统知识还包括与生物多样性和自然资源相关的知识.
传统知识可由受益人神圣或秘密地持有,或广为人知.
"图帕赫·阿马鲁的代表更倾向于选项2和3.
他提出了新的建议案文:"(a)对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的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包括适用于传统知识的所有非法使用的行为和做法,所谓传统知识构成集体祖传的精神文化遗产、是非物质和智力的、并且应被视为生命的神圣而秘密的神秘之处.
(b)在传统生活范畴中与自然资源的使用、固有使用和管理相关联的传统知识,以及被视为为保证粮食安全对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至关重要的传统知识.
(c)与土地、领土、植物群和动物群以及其他传统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被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所拥有、占有或利用的传统知识.
(d)作为文化遗产、集体文化遗产、认同、记忆、传统形式的生活或生活方式中所涵盖的社会、文化和人类多样性的一部分的传统知识.
(e)世代相传、形式各异、不可剥夺、不可分割的传统知识.
应通过习惯做法和标准法律并经拥有此类传统知识的人民和当地社区的事先知情同意来建立公正的利益分配制度.
"南美印第安人理事会(CISA)的代表建议,在选项2的第1条第1(a)款中"发展权"之后加入"以及对国家资源的永久主权".

印度代表团支持印度尼西亚代表团的建议.
选项2列出了除了应被满足的最少条件以外的众多能够写入传统知识定义的项目.
该代表团建议将印度尼西亚代表团建议中的"/言语的"括入括号中.
该代表团认为术语"口头的"是恰当的.
"口头的"通常被用来描述非书面的状态.

安第斯土著人民自主发展委员会(CAPAJ)代表认为,保留选项2同时合并选项1和3的建议对于其人民的传统知识保护是更为恰当的.
他举了一个关于秘鲁、智利、阿根廷和玻利维亚境内土著人民的例子.
由于他们跨越了边境,因此他们能够共享不同国家的知识.
他认为,选项2中的有关段落能够涵盖这些人们不得不进行跨境行为的需要.

泰国代表团支持印度尼西亚代表团的建议,其建议内容字数甚少,且囊括了第1条第1款中的全部选项.
其反映了所有选项的要旨.

南非代表团代表非洲集团欢迎印度尼西亚代表团代表观点一致的国家(LMC)所提出的建议.
该代表团认为其概括、准确、同时覆盖性广泛.
该代表团建议在"充满活力和不断发展的"之后加入"由智力活动而产生的",同时将"其(whichis)"括入括号中.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代表团支持印度尼西亚的建议.
该代表团建议将"集体"括入括号内.
其对使用"传统范畴"表示疑问.
该代表团认为,"代代"已经暗指了知识的传统方面.
该代表团想了解其实为何意.

埃及代表团支持印度尼西亚代表团的建议.
该代表团认为,这是一个非常出色的建议.

生物殖民主义问题土著人民委员会(IPCB)代表请求协调人注意,闭会期间工作组第二届会议已就术语"土著人民"达成一致.
她希望看到本案文也能够统一使用该术语.
她无法接受第1条第2款的选项3.
即使传统知识已广为人知,其仍可能未经同意而被散播.
这并未改变土著人民或当地社区仍是这种知识的拥有者的事实.
关于第1条第3款中秘密的和神圣的传统知识,即便当地社区共享了该信息,问题并不在于他们是否共享了信息,而是在于信息是否被使用或被滥用.
她建议将"共享"改为"使用或滥用".

墨西哥代表团认为,选项2最为恰当,因为它更忠实于土著人民的特征.
该代表团建议在第1条第1(a)款中"做法"之后加上"处理".
该代表团建议将第1条第1(a)款中的第2段移入第3条中.
该代表团建议在第1条第1(b)款末尾加上"并可是神圣或神秘的".
该代表团还建议西班牙语案文加以校正,以便与英语案文相一致.
该代表团建议在第1条第1(d)款中"diversidadbiológica"之前以"yala"替代"dela",并以"inmanentea"替代"encarnadaen".
尼日利亚代表团表示,传统知识的定义必须非常清晰且毫无疑义.
该代表团支持南非代表团代表非洲集团发表的意见.

尼日尔代表团支持印度尼西亚代表团提出的并由南非代表团代表非洲集团提出修改的定义.

厄瓜多尔代表团认为,印度尼西亚代表团所提出的建议简明扼要,并且非常适合于法律文件.
该代表团认为,此处无需"言语的"一词.
"口头的"一词已足够,因为这正是这类知识传统上得以传承的方式.

塞内加尔代表团支持印度尼西亚代表团提出的并由南非代表团代表非洲集团提出修改的定义.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代表团的问题尚未得到任何反馈.
该代表团确认,其认为"传统范畴"是一个缺乏说服力的概念.
该代表团建议将"传统范畴"括入括号.

泰国代表团建议在印度尼西亚代表团建议案文中的"自然资源"之后加上"传统生活方式".

主席介绍了第1条第2款和第1条第3款.
第1条第2款涉及资格标准.
此条款下有三种选项.
选项1的核心概念在于显著性、集体性和文化认同.
每项标准都有两种措辞.
主席请政府间委员会决定是否能删除每项标准的一个备选项.
选项2与选项1相同,只是包含了两项附加的标准:(1)未在该社区以外让人广泛知晓;以及(2)不是对通常并普遍广为人知的原则、规则、技能的应用.
他指出,选项3与选项2相同,只是缺少了集体性标准.
他询问政府间委员会能否接受选项3和集体性标准作为未来讨论的基础.
第1条第3款涉及秘密传统知识.
主席建议保留原文,因为此条款仅有一种选项.

欧盟代表团支持选项3与集体性标准.
该代表团还建议添加世代相传标准.
该代表团建议将(c)项中的"在一段合理时期内经事先知情同意"括入括号.

印度尼西亚代表团代表观点一致的国家(LMC)提出第1条第2款的新案文:"根据本文书的保护应延及被等同于第2条中所定义的受益人的文化认同的或与受益人文化认同有联系或有关联的传统知识.
"南非代表团代表非洲集团发言,由于"在该社区以外让人广泛知晓"的措辞,该代表团不赞成选项2和3.
该代表团还发现,难以对第1条第2款中选项加以研究,因为这些选项颇为复杂.
该代表团支持印度尼西亚代表团代表观点一致的国家(LMC)提出的建议,但是还强调,简明扼要并不能必然导致确定性.
该代表团希望能够确定该段落清晰地反映了这些标准.
该代表团接受第一项标准,即与文化认同有联系或相关联.
该代表团建议,在末尾加上"与土著和当地社区有联系、其创造、保存和传播是世代进行的".

日本代表团认为,鉴于选项2中的段落(d)和(e),该选项适于作为进一步讨论的基础.
尤其是选项2中的段落(d)正确恰当地反映了公有领域的概念.

中国代表团表示,在一些历史悠久的国家,包括传统医药知识在内的文化遗产可能通过记录的方式得以保存并被广泛传播.
此类传统知识是被当地社区以外的公众所广为知晓的.
然而,这类传统知识仍然是传统的,并应得到保护.
政府间委员会能够找到更好的方式来保护此类传统知识,而非将其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
该代表团支持选项1.

泰国代表团支持印度尼西亚代表团的建议.
该建议强调了保护的资格标准,而未提及保护客体.
该代表团认为该建议简明扼要,因而予以认同.

印度代表团对南非代表团代表非洲集团所作的发言予以澄清.
一项建议是特别将"土著和当地社区"包括在内.
另一项建议则是增加"其创造、保存和传播是世代进行的".
关于第二项建议,该术语已经出现在第1条第1款中.
因此没有必要赘述.
关于土著和当地社区的问题,已经进行过多种不同的分类来确保传统知识和社区文化认同之间的关系.
拟议案文写明"如第2条中所定义的受益人",而不是对特定的社区加以确认.
这是因为术语"土著和当地社区"并未特别地被提及.
该代表团解释并澄清说,这两种关切在第1条第1款都得到了体现.
该代表团认为,第1条第2款适于对有资格获得保护的传统知识加以确认.

肯尼亚代表团支持南非代表团代表非洲集团建议增加的内容和提出的意见.

新西兰代表团认为,选项3是阐释本案文的一个合理起点.
但是,"为人广泛所知"明显是一个更加难以满足的标准.
"为人广泛所知"在保护范围中也有所反映.
提出第3条中"为人广泛所知"这一标准的建议者的关切也可能得到反映.

尼日尔代表团不支持为人广泛所知的传统知识无需保护的观点.
有时候未经事先知情同意,知识就为人广泛所知.
该代表团无法同意不对这种落入公有领域的知识予以保护.
公有领域是个完全来自西方的概念.
该代表团认为,应对在传统范畴内加以保存、保护和传播的传统知识予以保护.
传统知识与特定人民的文化认同存在联系.
这种观点应得到尊重.
该代表团支持南非代表团代表非洲集团提出的意见.

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建议,将选项2的第1条第2(b)款中的"让人广泛"括入括号中,并在"知晓"之后加入"或使用".
关于第1条第2款中选项3,该代表团支持欧盟代表团提出的建议.
该代表团还建议,将"让人广泛"括入括号中,并在"知晓"之后加入"或使用".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代表团全力支持印度尼西亚代表团提出的案文,因为该案文清晰而简明.
关于南非代表团代表非洲集团提出的建议,该代表团完全同意印度代表团的说明.
该代表团建议将南非代表团代表非洲集团提出的建议括入括号中.

加拿大代表团感谢新西兰代表团的建议.
关于选项3,该代表团建议将"独有产物或者"括入括号中.
因为独有是一个非常主观的概念,在某些情况下实际上可能会很难将其用于一个社区.
该代表团建议在(c)项末尾加上"或在公有领域中".

澳大利亚代表团同意新西兰代表团的意见,并感谢各代表团针对选项3提出建议.
该代表团针对选项1和3如何与第3条共同发挥作用加以考虑肯定是开放的.

南非代表团代表非洲集团认同印度代表团的意见,并且完全理解其作出的说明.
尽管其也是观点一致的国家(LMC)成员,该代表团认为,明确总胜于隐晦.
政府间委员会需要进一步斟酌这些标准的表述.
出于法律确定性,不应将其纳入保护客体中,而应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世代"标准加以阐述,这一点很重要.
该代表团完全同意印度代表团的意见,不存在任何分歧.

墨西哥代表团支持选项3,并建议对其进行修改.
关于(b)项,其建议在起始处增加"其创造、保存和传播是世代地集体进行的",并在末尾处增加"也可与其他社区共享".
该代表团建议删除(c)项,因为该项内容指的是无论是否经事先知情同意得以披露的知识.
该代表团认为(d)项不清晰.
其将在获得澄清之后再发表意见.

埃及代表团支持印度尼西亚代表团代表观点一致的国家(LMC)提出的案文.
该代表团认为,应将土著和当地社区纳入其中.

生物殖民主义问题土著人民委员会(IPCB)的代表认为,尤其在信息或传统知识在相关社区以外被使用时,这些主要概念中的一项,即自由事先知情同意(FPIC)被遗漏.
她支持墨西哥代表团就此提出的建议.
她不支持选项2和3,因为这两项似乎针对公有领域概念划出了一个宽泛的范围.
由印度尼西亚代表团提出的并得到南非代表团代表非洲集团支持的建议显得很有前景.
这些标准必须与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直接相关.
她认为选项3中(c)项和(d)项没有区别,建议将这两项删除.
她不赞同使用在附加标准中所包括的术语"未让人广泛知晓或使用".

图帕赫·阿马鲁的代表提出了替代案文:"传统知识是集体性智力活动的产物,涵盖了人类创造力、天赋和才能,反映了人类真实描绘社会和世界发展的能力.
传统知识是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物质与非物质遗产的内在组成部分,并得到世代相传.
"大韩民国代表团支持选项2,并建议进行修改.
该代表团建议在"未让人广泛知晓"之后增加"或使用".

俄罗斯联邦代表团支持选项3,并建议按照欧盟代表团的建议对其进行修改,以作为未来工作的基础.

巴西土著知识产权协会(INBRAPI)的代表支持选项4,并支持生物殖民主义问题土著人民委员会(IPCB)代表就公有领域发表的意见.
她请政府间委员会不要忘记对于使用公有领域中知识须经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事先知情同意.
否则,政府间委员会就是支持对这类知识的非法使用.
她建议,在选项2的(e)项末尾增加"经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自由事先知情同意",以使该段落能够为土著人民所接受,并符合《名古屋议定书》所通过的事先知情同意原则.

国际商会(ICC)的代表表示,在某些情况下,广为人知的传统知识不应被加以限制.
鉴于现实情况,不公正现象通常无法得到完全彻底的矫正.
除了对与广为人知的信息或公有领域中的信息相关的来源予以正式承认,保护中也至少存在着类似的实际困难.

瑞士代表团欢迎主席在关于传统知识部分重要问题的文件中的考虑.
该代表团认为,可将第1条第2款中各不同选项进行合并.
现阶段,在采用括号仍旧易于理解的前提下,它通常更倾向于采用括号,而不是列出各种选项.
它提到印度代表团和新西兰代表团所发表的意见.
因为第1条第1款和第2条分别已经明确了定义和受益人,因而无需再对定义和受益人加以赘述.
也无需对为人广泛知晓或公有领域的问题加以处理,因为这两项内容在第3条中被加以考虑.
该代表团支持墨西哥代表团和其他代表团提出的事先知情同意的一般性原则.

第一民族大会(AFN)的代表同意生物殖民主义问题土著人民委员会(IPCB)代表就公有领域发表的意见.
关于选项3,她支持(a)项和(b)项中的概念.
关于(c)项和(d)项,她建议删去术语"不为人广泛知晓"和"普遍广为人知".
这些概念仅隐含地适用于秘密传统知识的保护.
而这并不是目标.
关于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建议加入"或使用",如果在邻近社区中的一人使用传统知识可能并不暗示对受保护的传统知识的应用予以尊重,这可能是一个非常主观的做法.

安第斯土著人民自主发展委员会(CAPAJ)的代表表示,应对持有作为祖传知识并受到保护的传统知识的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予以保护.
这类知识中有些已为别人所知.
有些这类知识的获取未经原创人民事先知情同意.
这类知识可能无法得到保护.
他不赞同国际商会(ICC)代表关于政府间委员会还应防止盗版的论断.

图拉利普部落的代表认为,难以对某些事物加以保护不应意味着就不试图提供知识产权保护.
问题在于未经同意的开发和利用.
他认为,"为人广泛知晓"的说法并不足够,其还应包括事先知情同意,同时考虑持有这种知识的人民的习俗和传统.

斯里兰卡代表团完全赞同印度尼西亚代表团代表观点一致的国家(LMC)提出的建议、以及印度代表团做出的澄清.

印度尼西亚代表团提出第1条第3款的替换案文:"用来指称受保护客体的具体用词,应在国家层面上决定.
"该建议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案文中所建议内容一致.

欧盟代表团认为,秘密传统知识不应单独加以解决.
主席介绍第2条,该条涉及受益人.
受益人的范围是突出的重要政策问题之一.
该条款有六个选项.
相比于第1条,一些选项重复了第1条所列的标准.
主席想了解是否可能避免此类重复.
用以描述受益人的术语如下:土著人民、当地社区、土著和当地社区、民族、个人和家庭.
他建议在该阶段不涉及"民族"和"土著人民"的问题.
遗留下来的主要问题如下:(1)是否将"个人或家庭"视为受益人;以及(2)在传统知识持有人不明的情况下,是否将国家视为法定代表.
主席认为,在这些问题加以解决之后,可以减少选项的数目.
他还建议,第2条对整个案文中的受益人加以定义.
其他条款中提及的受益人均参照第2条.

澳大利亚代表团认为,在特别注重简化的情况下,有一种强有力的观点,希望将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有关讨论加以考虑并思考针对传统知识是否存在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不同的内容.

印度尼西亚代表团代表观点一致的国家(LMC)提出第2条的案文如下:"2.
1第1条中所定义的传统知识的保护的受益人应为土著和当地社区,或者,如果传统知识未具归属于一个土著和当地社区或不限于一个土著和当地社区,或者,如果无法确认创造该传统知识的社区,则受益人应为国内法所规定的任何国家实体.
2.
2本条款中术语'当地社区'应包括一成员国国内法所规定的任何类别的社会和文化认同.
"该案文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案文一致.
该建议缩小了分歧,并体现了与第1条的关系.

大韩民国代表团认为,传统知识持有人应为土著和当地社区,因为他们创造并传播了传统知识.
该代表团倾向于以下案文:"保护的受益人为创造、保存和传播第1条所规定的传统知识的土著和当地社区.
"闭会期间工作组第二届会议上曾提出过该案文.
该代表团相信,第2条应对整个案文中的受益人加以定义.

欧盟代表团更倾向于删除了"创造、保存和传播"的备选项2.
该代表团不同意将民族、个人和家庭纳入受益人定义中.

泰国代表团支持印度尼西亚代表团代表观点一致的国家(LMC)提出的建议.
其措辞具有足够的灵活性,以适应当地和土著社区以外的实体持有的传统知识.
例如,泰国的当地社区的定义包括家庭和个人,因为在某些情况下,传统知识通过家庭成员得以代代相传.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代表团支持印度尼西亚代表团代表观点一致的国家(LMC)提出的建议.
但是,该代表团建议在"当地社区"之后增加"家庭和个人".

加拿大代表团更倾向于备选方案1,并在"当地社区"之后增加"包括个人".

瑞士代表团表示,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应为受益人.
该代表团支持欧盟代表团就此发表的意见.

GRTKF国际的代表更倾向于瑞士、欧盟及大韩民国代表团所支持的备选方案2.
受益人应被限制为土著和当地社区.

安第斯土著人民自主发展委员会(CAPAJ)的代表确认,目标是保护集体创造.
个人创造可收到知识产权的一般性保护.
他感谢成员国承认受益人必须为集体创作者.
他建议将"个人"括入括号中.

埃塞–非洲散居犹太人联盟千年理事会的代表就印度尼西亚代表团建议的案文发表意见.
相比于第2条第2款,他赞赏这种灵活的意图.
然而,该拟议案文也可能忽略对社区的保护.
他认为,该条款应包括"当地社区"、"文化社区"以及"少数民族"的定义.
从而,各成员国能够有一定的自由来纳入额外的受益人.
这将为某些社区提供最低限度的保护,并避免各成员国对其造成减损.

马来西亚代表团全力支持印度尼西亚代表团代表观点一致的国家(LMC)提出的建议以及泰国代表团发表的意见.

图帕赫·阿马鲁的代表提出替换案文:"第1条中所定义的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的受益人应为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及其后裔,其后裔为传统上按照其习惯法和用法的传统知识的管理人和保护者.
土著人民是将传统知识作为其社会和文化遗产的真实可信符号世代加以维护、保存、发展、使用和传播的人们.
"他认为,这一表述是综合性的,解决了所有的问题,并总结了政府间委员会曾加以探讨的所有内容.

生物殖民主义问题土著人民委员会(IPCB)的代表表示,如果受益人的定义交由各成员国来确定,她将非常关切.
她反对使用术语"由国内法和国际法来确定的".
关于"个人"的问题,作为集体的成员,她作为土著女性的权利来自集体权利.
这并非她个人所拥有的.
无需对个人予以保护,因为集体是权利持有人.
因此,她支持瑞士、欧盟和大韩民国代表团.

玻利维亚多民族国代表团表示,应删除"个人"一词,因为它与构成传统知识基础的集体知识是不一致的.
纳入"个人"一词将该概念限制在私人领域.

俄罗斯联邦代表团指出,案文提及家庭和个人.
该代表团认为,无需特别提及家庭和个人,因为传统知识的主要特征之一正是集体知识.
民族的问题可留待各成员国确定.
关于这点可能需要进行进一步研究.

图拉利普部落的代表表示,《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UNDRIP)第35条指出,土著人民有权确定个人对其社区的责任.
他认为,个人无法发展传统知识.
他们可能具备独有的知识,但这些知识并不是传统的.

梅蒂斯部落理事会(MNC)的代表表示,针对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协调人起草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案文初稿中的受益人,曾有过广泛的讨论.
她认为,将其纳入传统知识案文的讨论中将会是有益的,并且必定将解决土著人民的问题.

墨西哥代表团建议删除西班牙语案文中的"entreotros".
该代表团不反对删除"人民"一词外的括号,并建议采用一般性术语.
其支持瑞士代表团发表的意见,建议删除"民族、家庭或个人".
该代表团建议在末尾处增加"以及当传统知识持有人消失但其知识存留,根据国内法规定,国家能够仍然作为这类人民的法律代表".

非洲发展研究所(INADEV)的代表认同IPCB代表提出的关于术语"受益人"国家法定义的关切.
他提出了基于另一种不同关切的理由.
在研究非洲和其他地区的情况时会发现,由于人为造成的国境因素,重要的种族群体在现有民族之间被割裂开来.
如果政府间委员会意欲仅参照国家法来对受益人这一术语进行定义,可能会导致前后矛盾.
他以他所在的部落被布基纳法索和加纳所割裂为例.
如果他选择加纳境内的群体作为受益人加以保护,那么布基纳法索境内的群体则未必能够得到相同的保护.

图帕赫·阿马鲁的代表表示,无法接受墨西哥代表团的建议.
主席介绍第3条,该条款涉及保护的范围.
此条款下有三个选项和一个备选方案.
这些选项的共同之处为精神权利形式的保护,分别体现在选项1的第3条第1款(f)和第3条第2款、选项2的第3条第2款、选项3的第3条第3款以及备选方案3的第2款.
由于所有选项中都规定了这种保护形式,因而他建议,该阶段暂且保留这些表述.
选项1规定了受益人应/应当享有的专有权的清单.
其还规定了应/应当考虑相关习惯法和做法,提供适当而有效的法律手段/措施,确保这些权利的适用.
该选项还规定了"利用"一词的定义.
他指出,选项1和2之间在概念上存在着略微的区别.
基本而言,选项2或多或少是选项1的再度.
但是,相比于选项1,选项2为成员国提供了更广的空间.
他建议,在选项1中第一段末尾增加"/适当而有效的法律手段/措施"并删去选项2.
选项3将传统知识分为两类:(1)未被传统知识持有人在传统范畴内披露的传统知识;以及(2)先前已经被披露的传统知识.
保护的范围也有所不同.
备选方案3规定了不同的保护形式:(1)秘密传统知识的保护;(2)精神权利形式的保护;以及(3)当传统知识是秘密的或者在社区以外不广为人知时,针对商业使用取得事先知情同意.
他希望,政府间委员会能够同意仅保留一个选项.
他不赞成增加更多的选项.

印度尼西亚代表团表示,观点一致的国家(LMC)已将有关第3条的建议纳入文件WIPO/GRTKF/IC/19/10中.
其主要更倾向于选项1.
所建议案文为:"3.
1缔约各方应确保受益人在以下方面享有集体专有权:(a)享有并排他性地控制和利用其传统知识;(b)授权或拒绝对其传统知识进行获取和使用;(c)公正公平地分享因基于共同商定的条件使用其传统知识而产生的利益;(d)防止在未经其事先知情同意和制定共同商定的条件的情况下发生的盗用和滥用,其中包括对其传统知识的任何获得、占用、使用、实践或利用;(e)对涉及到使用其传统知识的情况申请知识产权时,要求对传统知识持有人及其原属国进行强制性披露以及按照国内法或原属国要求遵守事先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要求的证据;(f)防止在未承认传统知识的来源和起源、承认并注明已知的传统知识持有人并尊重其持有人文化规范和做法的情况下使用传统知识.
3.
2缔约各方应考虑相关习惯法和做法,提供适当而有效的法律手段/措施,确保这些权利的适用.
3.
3本文书中,用于传统知识的"利用"一词,应指下列任何行为:(i)传统知识是产品的:(a)在传统范围以外生产、进口、许诺销售、销售、存储或使用产品;或(b)为在传统范围以外许诺销售、销售或使用产品而占有产品;(ii)传统知识是方法的:(a)在传统范围以外使用方法;(b)对使用方法直接产生的产品进行第(i)项中所述的行为;(iii)导致营利或商业目的的研究与开发.
"日本代表团表示,第3条构成了拟议文书的最重要部分之一.
该代表团认为,政府间委员会应坚持采用恰当的措辞,特别应考虑目标与原则.
其重申一般性指导原则的重要性,特别是灵活性和综合性.
因此,该代表团在政府间委员会第十八届会议上提出了目前选项3的案文.
该代表团认为,选项3最为恰当和可取的.

南非代表团代表非洲集团支持印度尼西亚代表团的建议.
该建议是综合性的,并考虑到了应用传统知识的实用性.
保护范围得以充分覆盖.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代表团支持印度尼西亚代表团的建议.
该代表团建议,将第3条第1款中"集体"一词括入括号中.

新西兰代表团表示,选项3与其备选项非常相似.
选项3的备选项案文是由新西兰代表团在政府间委员会上届会议上提出的.
该备选项简化了选项3,因此该代表团才提出该备选项.

安第斯土著人民自主发展委员会(CAPAJ)的代表认为,选项2涵盖了应加以保留的一些内容,例如"防止不符合传统知识持有人事先知情同意的未授权披露、使用或其他利用,尤其是任何获得、占有或使用".
这是选项2的核心内容,应得以保留.
他想了解,如何能将这些内容纳入选项3中,因为选项3存在着不同的类别,即秘密传统知识和事先已被披露的传统知识.

玻利维亚多民族国代表团建议,在选项1的第3条第1款中加入"维持、控制、发展、保存和保护其传统支持",以使其与《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UNDRIP)第31条相符.

尼日尔代表团支持印度尼西亚代表团的建议.
泰国代表团支持印度尼西亚代表团的建议.
该代表团还支持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代表团的建议,将"集体"一词括入括号中.

欧盟代表团更倾向于第3条的选项2.
该代表团建议将事先知情同意和共同商定的条件(MAT)排除在外,并建议删去选项2的第3条第1款中括号内的内容.
关于第3条第2款(b),该代表团支持标有下划线的措辞,因为它反映了当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案文中所建议采用的措辞.
该代表团还建议删去选项1的第3条第1款(e),因为将强制性披露与授予知识产权联系起来,该代表团对此有所关切.
其还建议删去选项1的第3条第2款,该条款内容重复了第4条第1款的规定.

梅蒂斯部落理事会(MNC)的代表支持日本代表团的意见.
她认为,原则的纳入带来了灵活性,并确保了对更多的做法予以保护.

加拿大代表团建议在选项3的备选项案文中"防止"之后增加"未经授权的披露".
该代表团还建议将"秘密的"括入括号中.
关于第3点,该代表团重申,其更倾向于备选项案文.

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支持选项3的第3条第1款.
该代表团支持在选项3的第3条第2款第1行中"传统知识"之前加入"受保护的".
其还建议增加第3条第4款:"不得有阻止他人使用下列知识的权利:(1)系独立创造的、(2)从受益人以外的来源取得的、或(3)在受益人社区以外为人所知的.
"印度代表团就"集体"一词做出澄清.
政府间委员会曾就此进行过详细讨论,受益人为社区和集体,这时非常明确的.
权利也是集体而非个人的.
"集体"一词曾被用于区分集体权利和正常专有权,后者始终是一项个人权利.

安哥拉代表团认同南非代表团代表非洲集团的发言,赞同印度尼西亚代表团的建议.

肯尼亚代表团支持印度尼西亚代表团提出的、得到南非代表团代表非洲集团支持的建议.

大韩民国代表团支持不作修改地保留选项2.
该代表团还支持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发表的意见.

蒙古代表团赞同亚洲集团,并原则支持印度尼西亚代表团的建议.
印度代表团对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提出的新案文做出回应.
该代表团认为,新的第3条第4款应被纳入限制与例外中,而目前该内容却被建议置于保护范围中.
该代表团曾在政府间委员会第十八届会议就不是从受益人以外来源取得的且在受益人社区以外为人所知的独立创造的作品提出过严正反对.
拟议案文引起了该代表团的严重关切,因为该案文可能会减损保护范围.
该代表团建议将第3条第4宽括入括号中.

生物殖民主义问题土著人民委员会(IPCB)的代表支持玻利维亚多民族国的建议.
她对美利坚合众国提出的新案文表示关切.
该案文似乎是一项新的例外情况,因此应在相关章节中加以处理.

斯里兰卡代表团支持印度尼西亚代表团的建议.
该代表团赞同印度代表团的意见,将"集体权利"括入括号中.

图拉利普部落的代表对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提出的建议表示关切.
他认为,权利不应因地域而受限制.
他以《美国原住民墓藏保护与归还法》为例.
如果在部落领地之外发现了物品和人类遗骨,他们依旧能够要求对这些物品和遗骨的权利.

图帕赫·阿马鲁的代表也不赞同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的建议.
他支持玻利维亚多民族国代表团的建议.
他建议以下替换案文:"本文书中,各方认可在未来根据第2条所规定被称为传统知识受益人的持有人或所有人享有以下专有权:(a)控制、保存、发展、复兴、利用和实践传统知识及其文化表达;(b)使用、经事先知情同意后授权使用传统知识或拒绝外部使用此类传统知识的请求;(c)根据共同商定的条件,享有使用此类传统知识的利益,以阻止非法使用或滥用此类未经其知情同意使用欺诈手段获取违反习惯法和做法的传统知识;(d)禁止那些请求在其传统范围之外使用传统知识并且未说明此类知识的来源从而损害其持有人的人使用传统知识.
各缔约国将建立如本条款中所规定的适当的机制和有效的手段来确保传统知识持有人的权利得到落实或承认.
"主席介绍第6条,该条款涉及例外与限制.
他指出,该案文中两次出现了有关秘密的和神圣的传统知识的相同措辞.
一处是在第6条第1款两个选项之间,由于该案文保留第6条第3款,因此他建议删除此内容.
第6条第1款有两种选项.
选项1来自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案文,包含了一项原则,根据该原则,各项措施不影响在社区内部和社区之间的使用,并仅适用于在传统或习惯范围之外的使用.
选项2包含更为一般性的措辞,以确保保护不对传统知识继续供传统知识持有人使用产生不利影响,以便其以习惯的方式实践、交流、使用和传播传统知识.
由于政府间委员会可能希望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案文相互间保持一致,他建议删去第6条第1款的选项2.
第6条第2款也有两种选项.
选项1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案文中的内容相同.
其要求与公正做法相符的适当的限制或例外,可能时予以承认并不冒犯.
选项2基于三步检验法.
他认为,这两种选项试图达到同样的效果.
他想了解,政府间委员会是否能够仅保留一个选项.
第6条第3款规定,秘密的和神圣的传统知识不受例外与限制的规定.
由于仅存在一个选项,因此他建议该阶段不对此加以讨论.
政府间委员会第十八届会议上曾提出过两段有关独立发现或独立发明的新段落.
他对此有两个具体的问题:(1)该案文是否保留这两段内容以及(2)若是,这两段内容是否更应被置于有关保护范围的第3条中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认为,作为先决事宜,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传统知识案文之间无需完全对应,因为其针对的是不同的客体类型.
关于独立发现或独立发明的两段内容,该代表团赞同保留这两段,但将其移入保护范围中.
关于第6条第2款的选项2,该代表团建议替换案文如下:"是否允许各方可以提供授予传统知识的专有权的例外应由国内法根据《巴黎公约》决定,条件是此种例外不与传统知识的正常使用发生不合理的冲突,不无理地损害受益人的合法利益,并同时考虑第三方的合法利益.
"该建议紧密遵照《TRIPS协定》第30条中三步检验法.

印度代表团认为,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加入的新案文需要进一步磋商,因为其与《巴黎公约》以及与《巴黎公约》规定相符的成员国的义务直接相关.
该代表团建议将其括入方括号中.

南美印第安人理事会(CISA)的代表对于由于拟议的为土著人民提供保护的内容未得到成员国支持而遭到删除表示不满.
因而,如果土著参会代表在WIPO成员国大会之后取得更高的参会级别,他保留提出建议的权利.

苏丹代表团建议在第6条备选方案2中"条件是"之前增加"在某些特定情况中",以与《TRIPS协定》第13条相符.

图帕赫·阿马鲁的代表表示,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的建议并不新颖.
该内容曾被提出来保护第三方的利益,例如使用或取得其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公司和企业.
在尚未看到就此开展深入的分析的情况下,他无法接受这项建议.

欧盟代表团继续支持第6条第1款的选项2.
但是,该代表团认为,术语"持有人"比"所有人"更能够与整个案文保持一致.
术语"所有人"与所有权的法律证实相关.
该代表团还继续支持第6条第2款的选项2.
其建议删除",并同时考虑第三方的合法利益"的括号,因为该案文为该条款额外增加了平衡度.
该代表团认为,有必要在传统知识持有人和传统知识使用者之间采用兼顾各方利益的办法,以维持法律确定性.
在秘密传统知识的定义尚未得以澄清的情况下,该代表团还建议删除第6条第3款.

巴西土著知识产权协会(INBRAPI)的代表认为该案文并不清晰,各方也未能达成一致,政府间委员会并没有取得进展,对此表示关切.
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的建议是无法接受的.
如果要参考不同的国际条约,那么还应纳入《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69号)和《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UNDRIP),特别是玻利维亚多民族国提出的UNDRIP第31条.
她更倾向于专用于保护传统知识的专门保护制度.
关于秘密的和神圣的传统知识,各个国家和人民对其定义各不相同.
她认为,该建议根除了现有的并且是土著人民及其知识所珍视的权利.
她强调,认可土著人民权利,同时将可能损害土著人民对其知识已经享有权利的限制排除在外,这是很重要的.

中国代表团指出,传统知识的定义同样也包括了受保护的秘密传统知识.
这就意味着某些秘密传统知识无法得到保护.
因而,该代表团建议删去有关秘密传统知识的条款.

[秘书处注:会议后程发生的情况]主席随后请协调人NicolasLesieur先生(加拿大)和AndreaBonnetLópez女士(哥伦比亚)介绍其起草的案文.
NicolasLesieur先生感谢参与讨论过程并提出建设性意见的代表.
他表示,在其执行的过程中,协调人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改进案文来明确各条款下各项独立的选项及其可能的变化形式,这体现了两种不同的基本政策方法:一种方法是根据保护范围被加以限制并且规定了成员国职责的传统知识的限制性定义;另一种则是基于权利的方法,这种方法在成员国义务方面更为扩展并更具规定性.
第3条与保护范围有关,处理起来被证明挑战很大.
协调人的方法是,把传统知识持有人的权利和针对盗用等的传统知识保护措施分开.
非正式磋商证明,尽管协调人提出的案文将对政府间委员会有所帮助,即使这种用处仅仅是消除了重叠和重复,但仍未在传统知识保护问题和为解决这些问题而采取的可能措施之间建立明确关联.
所提出的一项建议是,重新安排案文的结构,将现有条款分为四大方法:(1)一种基于权利的方法;(2)一个广泛和灵活的框架;(3)保护秘密传统知识的针对性条款;以及(4)一种综合方法.
协调人认为该建议很有意义,并鼓励政府间委员会在处理时予以考虑.
他们还建议在案文中保留"利用"一词的定义,认为在讨论的后期阶段,政府间委员会可能会在案文主体中单设一条,收入所有定义.
最后,在非正式磋商期间,一些代表团就秘密和/或神圣传统知识是否应被纳入该文书范围中提出疑问.
就此需进行进一步讨论.
同时,协调人选择案文保留与秘密和/或神圣传统知识的内容.
第6条中的两项选项基本相似,在这里或那里增加或删去一些词会导致产生实质性的区别.

AndreaBonnetLópez女士补充说,案文第1条反映了两种主要的政策方法.
主席着重指出的方法行之有效.
鼓励政府间委员会以这两种政策方法为基础开展工作.
关于第2条,协调人认为,该条款中有些问题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讨论密切相关.
如果能够对其间的联系加以确认,就能够更加高效地完成这项工作.

印度代表团祝贺协调人向政府间委员会介绍其案文,该案文在各项选项和各自的政策立场方面都更为清晰.
传统知识文件似乎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文件同样完备.
传统知识文件第1条的政策选项很清楚,该代表团对此立场表示赞同.
该代表团注意到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文件中针对受益人的保护的内容是相同的.
从这个意义上,该代表团非常高兴地注意到政府间委员会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该代表团认为,第3条中略有混淆,并建议对第3条的结构重新讨论.

南非代表团代表非洲集团对于协调人富有耐心地就这些问题开展工作并最终产生了清晰的文件表示感谢.
该代表团同意印度代表团就第3条发表的意见,某些案文可能出现在错误的地方.
例如,第3条第3款涉及版权相关的问题,并不适于出现在该章节中.
关于第6条,该代表团认为,选项2的第6条第3款所处位置错误,这段内容来自于文件WIPO/GRTKF/IC/19/5之外的其他来源.
该代表团建议在该文件最终定稿时注意该问题.

玻利维亚多民族国代表团想了解,在未来工作中如何对该文件定位.
主席回应说,与政府间委员会处理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案文的方式一样,该文件,包括经讨论的条款在内,将被移交至政府间委员会下届会议作为工作文件.

[秘书处注:协调人报告作为三附于本报告]关于议程第7项的决定:委员会要求把文件WIPO/GRTKF/IC/19/5("保护传统知识:条款草案")作为工作文件转交委员会下届会议.
文件的第1、2、3和6条应当按传统知识(TK)协调人AndreaBonnetLopez女士(哥伦比亚)和NicolasLesieur先生(加拿大)在会上向委员会介绍的那样,替换为各该条的选项,并附上相关评论意见和政策考虑.
此外,文件WIPO/GRTKF/IC/18/5("保护传统知识:经修订的目标与原则")中列出的"政策目标"和"总指导原则",应当按文件WIPO/GRTKF/IC/19/4("保护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条款草案")中对应的"政策目标"和"总指导原则"那样,增加到该文件中.

委员会还要求把做过上述修正的文件WIPO/GRTKF/IC/19/5收入委员会给2011年9月26日至2011年10月5日举行的WIPO大会的报告中.

委员会要求把文件WIPO/GRTKF/IC/19/10("'观点一致的国家'关于保护传统知识的条款草案的提案")作为工作文件转交委员会下届会议.

议程第8项:遗传资源主席介绍了文件WIPO/GRTKF/IC/19/6("涉及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的目标与原则草案")和文件WIPO/GRTKF/IC/19/7("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未来工作选项").
他提议由文件WIPO/GRTKF/IC/19/6到文件WIPO/GRTKF/IC/19/7逐一进行讨论,且鉴于存在两个遗传资源文件需要讨论,所以对该项目的讨论应多投入些时间.
他建议采用与讨论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传统知识相同的方法.
主席请IanGoss先生(澳大利亚)和HemPande先生(印度)出任协调人.
针对文件WIPO/GRTKF/IC/19/6,他谈到了之前取得的进展,指出一些问题仍有待解决,有些问题还比较棘手,例如,是否包括衍生物的问题.
他建议不在该阶段处理该问题,并提议逐一讨论五个目标及其相关原则.
目标1在于保证两个不同选项符合法律和遗传资源以及相关传统知识的规定.
选项3和4还具体指出了包括习惯准则在内的法律内容.
除非政府间委员会决定启动选项外,否则没有必要在该阶段进一步讨论该目标.
至于目标1的原则下的五个选项,方案1和2负责所有权安排的确权.
它们之间唯一的区别在于是否包括衍生物.
衍生物的问题复杂且政府间委员会可以在稍后阶段讨论.
他建议删除选项2,并将"其衍生物"放在括号里挪至方案1中,从根本上合并方案1和2.
方案3和4规定成员国有权决定是否有权使用遗传资源.
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方案3在第一段中包括"依其权限"的字样,以及在第二段中包括"根据国家法律"的提法.
他建议删除选项4,将不同之处置于括号中.
他建议保留方案5,以示对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自决原则应有的尊重.
他请参会代表对目标1发表意见,尤其是对所建议的删除目标1原则下的选项2,并将"衍生物"置于括号中的问题发表意见.

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支持主席的提议.
厄瓜多尔代表团也支持该建议.
此外,该代表团还希望,至少在西班牙语版本中将"和"(西班牙语"y")一词以"和/或"的方式增加到选项1中,以承认"与遗传资源、其衍生物和/或相关传统知识有关的所有权安排有多种不同形式".

印度代表团不支持在目前阶段将"衍生物"置于括号中,因为整个案文将缩减成一个带有括号的案文,从而变得繁冗.

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明确表示如果将括号从选项1中去除,其将支持选项2,不支持选项1.

加拿大代表团称和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一样,如果从选项1中去除括号,其将支持方案2.
但是,如果选项1保留括号,其将同意主席将选项2删除的建议.

泰国代表团表达了和印度代表团一致的看法.
南非代表团代表非洲集团称其与印度代表团一样,支持去除"衍生物"的括号.
该代表团支持选项1,并建议删除方案2.

主席认为将此问题留待协调人解决.
他认为在删除选项2上存在一致意见,只是问题在于将"衍生物"置于括号中.

加拿大代表团强调,如果删除"衍生物"的括号,它将不支持选项2.
但是,该代表团可以接受保持选项2目前的状态.

纳米比亚代表团希望了解那些赞成删除"衍生物"一词的支持者对衍生物或遗传资源相关的所有权安排存在多种形式是否怀有争议.
需要进一步讨论并达成共识.
在该代表团看来,明显存在多种所有权安排形式.

斯里兰卡代表团同意主席关于删除选项2的建议,并希望保持选项1的原貌.

主席建议,鉴于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保留选项1和2的原貌.
针对选项3和4,他询问是否可以删除选项4;选项3是否可以保留,且"依其权限"和"根据国家法律"的措辞是否可以放在括号中.

欧盟代表团倾向于保留选项3的原貌.
该方案可以覆盖方案4的内容.
主席想知道选项4是否可以删除,选项3是否可以被细化.
该建议以前没有得到反对,获得政府间委员会的采纳.

纳米比亚代表团不反对删除选项4,但选项3中"依其权限"和"根据国家法律"的措辞要保留在括号中.
如果删除括号,该代表团将寻求保留选项4.

主席明确指出政府间委员会已经决定保留并继续改进选项3,且选项4将被删除.

图帕赫·阿马鲁的代表针对选项1和2回顾时称,土著人民在早前的会议上拒绝将国家主权纳入到遗传资源中.
该代表回顾了关于人民永久主权的联合国1803号决议,并称人民对其自然资源享有合法权利,国家有义务管理这些权利.
因此,他反对所有权的两面性,即国家主权和私有财产权.
他敦促各国删除那两个概念.

南美印第安人理事会(CISA)的代表称其不认可合并案文及过程.
他指出,土著人民建议的表述由于各国不支持已被撤下.
如果修改议事规则使土著人民在WIPO成员国大会之后享有更高参与度的话,他保留提出反对的权利.

阿根廷代表团针对欧盟代表团的意见提出了一个关于程序的问题.
该代表团知道对选项3依其原貌继续讨论已存在共识.
但是,选项3有两句话在方括号中.
按照该代表团的理解,选项3将是讨论的基础,但这个基础不带有括号.

主席在回应时,称该问题应由协调人进一步磋商.
纳米比亚代表团准备研究选项3,"依其权限"和"按照国家法律"还将保留在括号中构成研究基础,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由于选项4已被删除,所以删除括号是不恰当的.
为了准确反映讨论成果,该代表团建议保留括号.

主席建议保留括号以明示进一步的讨论应在该措辞下进行.
阿根廷代表团建议,为明确起见,删除选项第一句中"依其权限"的方括号.
该代表团质疑为什么主权国家无权管辖其权限内事宜.
在其看来,他们拥有这样的权力.

主席同意阿根廷代表团关于一些括号应当删除的意见.
他建议删除"依其权限"的括号.

纳米比亚代表团不同意阿根廷代表团的意见,原因很简单,因为当影响波及其权限范围之外时,加入生物多样性公约(CBD)的主权国家有义务在其权限范围内对相关活动进行控制.
这意味着,当一些行为对生物多样性产生危害的时候,这些国家有义务约束对其国家权限之外遗传资源的获取.
而国家有权决定获取其权限之内遗传资源的建议,可以解读为将其权力缩小至其国家权限之内.
该代表团认为那些问题应保留在括号内,以表明它们尚未得到解决.

主席欢迎这些解释并建议保留括号供协调人继续考虑.
主席介绍了目标2,其旨在防止错误授予专利权和/或知识产权.
该目标下存在5个选项.
方案2和6旨在避免知识产权在事先知情同意、共同商定条件、公平的利益分享以及来源披露未获遵守的情况下获得授权.
选项3和4负责避免知识产权在可专利性的要求未获满足的情况下获得授权.
选项3和4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方案4中包含"恶意"这一措辞.
他建议将那三个选项进行合并.
选项5将生命和生命形式排除在可专利性要求之外并独立备选.
他询问该方案应保留还是删除.
选项7解决获取和惠益分享(ABS)的透明度,且也独立备选.
主席询问该方案是否应保留.

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认为知识产权不应当作法律手段攫取与知识产权无关的结果.
该代表团不支持将目标2之下的选项2和6合并,并表达了其对选项3的认可,但认为需要进行修改.
该代表团倾向于使用"避免"一词,而非"防止"一词.
此外,在"传统知识"之后应添加"在现有技术中"的字样.
对于修改专利法等议题进行讨论并不适宜且不可能.
在选项4中,"和/或恶意"引人关注.
不清楚恶意如何与专利审查产生联系.
该代表团希望删除"和/或恶意"的措辞,并倾向于将"其衍生物"置于方括号中.
选项5不能接受,应删除,因为当前的文件不能改变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要求.

日本代表团谈到了主席提出的关键议题和将三项选项——即选项2和6以及选项3和选项4——进行合并的可能性这一问题.
该代表团倾向于选择选项3胜过将三个方案进行合并.
为了简单地把要求当作目的而将专利保护和法定公开联系在一起是不合理的.
将目标2下原始选项2和6的合并案文当作新方案并不适宜.
选项4包含有关"恶意"的模糊表达,其含义会根据其所使用的场合有所变化.
选项3较为合理,因为它提供了简洁恰当的案文.
该代表团支持欧盟关于选项3所提的建议并建议删除方案5.

欧盟代表团支持日本代表团有关选项3的意见.
该代表团希望将选项3作为独立案文.
它不同意将选项4和3进行合并,因为方案4超出了方案3的范围.
和日本以及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一样,欧盟代表团希望将"恶意"和"衍生物"置于括号中.
欧盟代表团还可以接受删除选项5.

玻利维亚多民族国代表团称不能接受生命获允取得专利权,并希望保留选项5.
这个主题不仅仅在专利体系内必须解决,在知识产权、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各专门体系内也必须解决.
该代表团提请委员会注意美利坚合众国的Myriad一案以及其他案件,包括玻利维亚于2011年3月28日提交给WTO的TRIPS理事会(IP/C/W/554)的请求,其附带有在基因或遗传资源的分离和描述基础上获得专利授权案例的列表.
这是无法接受的.
有必要在合适的时机对此主题进行实质性且长期的讨论.

加拿大代表团支持美利坚合众国和日本代表团的意见.
该代表团强调选项2和6的新合并案文,且认为选项3和4是不同的,将它们进行合并会造成混乱.
尤其是考虑到选项4中恶意的概念.
代表团可以接受删除选项5,还可以接受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建议的对选项3的修改.
选项3是该代表团的优选方案.

纳米比亚代表团赞成保留选项2和6的新合并案文,因为这是政府间委员会关于遗传资源工作要实现的主要政策目标.
该代表团还建议保留选项3,因为该方案基本上反映了目前知识产权法的境况.
它认为合并选项3和4有好处,不仅仅因为选项3所提到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具有相关性,还因为可授予专利权的主题.
选项4的资格条件或可帮助更新选项3.
该代表团准备与所有利益攸关方一道努力简化案文或合并选项3和4.
它理解选项5是旨在确保不满足新颖性和创造性要求的情况下,不授予生命和生命形式专利权.
关于可授予专利权的材料,该代表团认为深受美国检察院的观点的鼓舞,该检察院认为无论提纯和描述的时间和金钱的花费多少,如果事物自然发生,则由于缺乏创造性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如果科学家在人为创造生命,尽管存在争议,但依然有意义通过知识产权保护人造生命.
就人造生命而言,生命和生命形式专利可以勉强接受.
但是,即便按照美国法律,对业已存在于自然界的事物都不可以通过专利进行保护.
因此,该代表团希望保留选项5,并邀请对此议题感兴趣的各方在某个阶段可以厘清措辞.

俄罗斯联邦代表团支持美利坚合众国和日本代表团对选项3所做的阐述.
尽管该代表团已经注意到玻利维亚多民族国的关切,但仍表示选项5应被删除.
该代表团在某种程度上认可对该问题进行独立研究的必要性.
不过,以目前的形式保留该选项不是解决该问题的恰当方式.

厄瓜多尔代表团认为处于困境的不仅是专利,还有其他知识产权,例如植物品种保护.
因此,不能将案文仅仅限制在专利上.
该代表团希望是"遗传资源及其衍生物和/或传统知识"提法,而不仅是"或传统知识"或"以及传统知识".
该代表团同意其他一些代表团的意见,认为选项4中"和/或恶意"的说法是抽象的法律概念,可以考虑将其删除.

摩纳哥代表团表达了其对选项3的赞成意见.
澳大利亚代表团在回应纳米比亚代表团所提问题时指出,许多国家都在对该问题进行持续不断的讨论,这其中也包括澳大利亚.
但是,在可操作性的层面上,且为简化起见,选项3的形成似乎将囊括选项5的主题在内的所有主题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问题.

安第斯土著人民自主发展委员会(CAPAJ)的代表称目标2的主要宗旨在于妥善处理人类基因组.
因此,选项5是案文的症结所在.
该方案不能被删除,因为这将危及土著人民的生命及其未来.
如果土著人民得不到保护,阻止那些寻求先祖人类基因组并从中渔利或制造新品种的医药公司,那将是人类的灾难.
这种情形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吸血鬼计划"发生在了马普彻人身上,也同样发生在了巴西和安第斯山区的其他人民身上.

教廷代表团支持选项5,并表示和玻利维亚多民族国代表团的立场一致.
印度代表团不希望将选项4中"其衍生物"和"和/或恶意"置于括号中.
如果这些措辞保留在括号中,那么整个选项3也需要置于括号中.

南非代表团代表非洲集团发言支持选项2和6的新合并案文,原因正如纳米比亚代表团所指出的那样,这是政府间委员会工作的核心.
南非代表团还支持将选项3和4进行合并.
和印度代表团一样,南非代表团不能接受将"恶意"的措辞置于括号中,因为根据历史记载,曾有案件藉此上诉至法院.
为了提高质量,该代表团强调需要重点关注将恶意作为合并后的选项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泰国代表团同意印度代表团不希望将"衍生物"置于括号中的意见.
此外,泰国代表团表示赞成将选项2和6形成新合并案文.

南美印第安人理事会(CISA)的代表支持选项2和6的新合并案文.
他建议选项3中的措辞"避免"应被"防止"取代.
措辞"避免"看似暗含允许专利可被错误授权的含义.
关于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所提建议,他希望在关于侵占和违反自决权的建议基础上,将"在现有技术中"置于括号中,也不介意将选项3和4进行合并.
为了增加选项4的清楚度,他建议在"知识产权被错误授予"一句之后增加"或授予时违反原所有人固有权利的",并删除"和/或恶意".
他同意有关代表团所说的恶意一词较为抽象的观点.
他希望保留"其衍生物",并支持玻利维亚多民族国代表团关于选项5的立场.

斯里兰卡代表团认为对于选项2和6的新合并案文存在共识,并注意到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倾向于在选项3中使用"避免"一词.
该代表团建议保留选项2和6,如有可能,将其与选项4合并删除"恶意"的措辞.
协调人可以对此加以关注并将选项2和6与方案4合并.

生物殖民主义问题土著人民委员会(IPCB)的代表指出,选项2的案文似乎提到了国家的事先知情同意权,但没有提及受影响的土著人民的自由事先知情同意权.
她认为"受影响的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的自由事先知情同意权"的措辞如果保留,应加入到所有那些目标中,尤其是加入到目标2中.
她不同意在选项3中加入"在现有技术中"的措辞,因为它增加了有难度却没必要的要求,而那些因为之前公开或展出了现有技术从而被剥夺了相关传统知识或遗传资源的人民因此背负了重担.
她支持玻利维亚多民族国代表团关于保留选项5的意见.

图帕赫·阿马鲁的代表认为富裕国家希望通过推进选项,从而将土著人民的知识和遗传资源专利化.
在之前的提议中,他曾赞成使用法律术语"禁止"而不是"防止"代替所有选项中使用"防止"的地方.
在选项3中,应使用术语"禁止","删除并遵守一般规则"的措辞应添加到"以错误方式"之后.
类似地在选项4中,"防止"一词应由"禁止"代替,"删除和遵守"应添加到"和/或恶意"之后.
他希望保留选项5增加"禁止"代替"保证没有",这样,生命、人类基因组或人类血统就不会被授予专利.
他赞成保留选项7.

巴西土著知识产权协会(INBRAPI)的代表支持纳米比亚、泰国、印度及其他代表团关于选项2和6的新合并案文的意见.
她还请求成员国支持南美印第安人理事会(CISA)、生物殖民主义问题土著人民委员会(IPCB)以及图帕赫·阿马鲁的建议.
如果没有如生物多样性公约(CBD)和名古屋议定书等国际文书,就不可能讨论遗传资源的保护.
选项2和6与CBD和名古屋议定书具有契合度,但必须增加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的事先知情同意权.
至于选项4,如图帕赫·阿马鲁代表所说,"删除和遵守"须包括在案文中.
她还支持玻利维亚多民族国代表团关于保留选项5的建议.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代表团支持选项5,如玻利维亚多民族国代表团所建议的那样.
和其他国家一道,该代表团就此问题对名古屋议定书有所保留.
委内瑞拉宪法杜绝任何授予生命专利权的可能性.
这个问题也是WTO的TRIPS协定第27.
3(b)款的争议所在.
对生命和生命形式授予专利权不符合可授予专利权的必要条件.
该代表团支持南美印第安人理事会(CISA)关于选项4增加"或授予时违反原所有人固有权利的"的表述的建议.
代表团疑虑"善意"一词可能由于其主观性会产生一些问题.

阿尔及利亚代表团支持南非代表团代表非洲集团提出的建议.
该代表团支持选项2和6的新合并案文,以及将选项3和4进行合并.
代表团强调"衍生物"一词不应放在括号中,因为产品的来源和其衍生物具有固有的联系.
该代表团希望保留"错误"和"恶意"的提法,因为它们是非常重要的概念.
代表团不反对保留选项5.

梅蒂斯部落理事会的代表支持纳米比亚的立场,认为应将选项2和6合并形成新案文.
她回顾称,原始案文曾谈及法律确定性,包括合法使用并得到受影响的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事先知情同意和共同商定条件的义务.
该案文的原始精神已经丢失.

主席称协调人将解决提出的问题并把议题推进到目标2的各项原则.
有四个选项:方案1称发明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则专利申请人不能取得独占权.
其和目标2的选项3相同.
他询问是否应保留该方案.
方案6指出在不符合事先知情同意以及公平利益分享要求的情况下,知识产权申请人无法得到独占权.
这与目标2下方案2和6相同.
他询问是否应保留该方案.
此外,由于选项1和2都包括了权利正当性,他询问是否可以合并该两项选项.
选项2还增加了法定公开要求.
选项7提到了善意和公开信息的义务.

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希望澄清"遗传资源合法用户的权利的确定性"这一表述.
如果这一点不清楚,该代表团就不能支持选项1的第二句,但可以支持第一句.
代表团不支持选项2、6和7.

日本代表团表示合并选项1和2有困难.
选项1很适宜,不仅因为遗传资源来源信息或其他与获取和惠益分享有关的事实无助于新颖性和创造性决定的做出,而且因为土著人民的自决与专利合法性之间没有联系.
选项1留待继续讨论.

安第斯土著人民自主发展委员会(CAPAJ)的代表表示,不应把选项1的两句话分开,因为它们呈互补关系.
土著人民希望保护其集体且世代传承的发明行为.
土著人民不断地创造他们与自然和地球母亲的永恒关系.
因此,发明行为不应从选项中删除,应原封不动地保留.

纳米比亚代表团认为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对选项1首句的支持是某种形式的进步.
为解决权利确定性的问题,纳米比亚代表团回顾指出,该表述源自澳大利亚代表团的最初建议.
发明和发明人权利保护作为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的根本原因之一这一点似乎已存在很大共识.
对这些发明的投入以及开发这些发明所需的进一步投入需要法律上的确定性.
"合法用户的权利确定性"就是为了明确此内容.
纳米比亚代表团提请政府间委员会完善该表述,并认为对其中的原则不存在过多争议之处.
对于选项2,该代表团认为案文草案很不好,因为它包括了若干不同的政策目标.
为此,可以组成一个较小规模的小组对其复议并拆分.
为了取得基于案文的实质性进展,该代表团要求在可能的情况下对词语的重复进行限制,例如,在每个段落都出现的"土著人民的权利".
该代表团对相关进程十分关切,因为似乎正在形成一个条约文本草案,尽管尚不清楚这是否是期望的结果.
该代表团因此欢迎就磋商可能达成的预期成果进行讨论.
正如之前在政府间委员会第十七届会议上非洲集团所提出的观点一样,该代表团认为有关遗传资源的授权可以通过在知识产权申请中进行法定的来源披露来解决.
目前为此开展的这方面工作只会产生一些成员国大会给予考虑的准则,但可能永远也不会取得清晰和实质性的成果,足以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
修改《专利合作条约》、《专利法条约》和《TRIPS协定》至关重要.
在授权结束时,政府间委员会应明确继续该进程是否可行.

主席认为这些都是一些已经在处理或将继续处理的根本性问题,其中的一些是在针对"未来工作"议程的"主席之友"框架下进行.

欧盟代表团支持日本代表团的意见.
该代表团看不到选项1和2合并的可能性.
选项2包含许多一般性规则和政策目标,而选项1更清楚直接.
欧盟代表团希望选项1留待进一步研究.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代表团支持CAPAJ代表的评论意见,并希望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澄清只支持选项1第一句的原因.

澳大利亚代表团回答了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提出的问题.
第二句意在说明在专利制度中为权利人提供法律确定性的重要性.
该代表团认为政府间委员会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应牢记这一重要原则.
但该代表团不反对对其措词进行修改,使意思更清楚明确.

摩洛哥代表团赞同选项1的两句都要保留.
但要为了进一步澄清选项1的第二句,该代表团建议对其进行修改,在"应"后面加入"预见适当的措施以".

俄罗斯联邦代表团支持选项1.
即使按照刚才提出的意见对选项2进行修改,该项看起来还是过于复杂.
该选项是关于所涉行政机构进行的监管.
对这样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必须审慎对待.

斯里兰卡代表团虽然赞同选项2,但认为需要调整该选项的措词.
加拿大代表团支持选项1以及欧洲联盟和日本代表团的评论意见.
该代表团注意到了美利坚合众国就第二句所提出的问题,并感谢澳大利亚代表团提供的解释.
合并选项1和2会有困难,因此应保留选项1不变.

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对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纳米比亚和澳大利亚代表团的评论意见作了回应.
对选项1第二句所做的澄清是,专利制度要为权利人提供法律确定性.
如果专利制度只是就应享有的专利权为遗传资源的合法使用者提供专利权的法律确定性,这是无可厚非的.
但如果专利制度要在传统知识的体系下为遗传资源的合法使用者提供权利的确定性,尽管该专利权是为他人持有,这种情况是该代表团不能支持的.
该代表团在不确定此处指的是哪种情况的前提下无法对其表示支持.
对于选项2、6和7,该代表团对强制公开要求、事先知情同意和公开中的坦白义务存有疑虑.

南非代表团代表非洲集体发言,承认纳米比亚代表团提出的问题需要得到解决.
该代表团还希望花费同样多的时间对各选项进行讨论,因为这些选项为讨论指明了方向.
政府间委员会把讨论局限于目标和原则是本末倒置的做法.
这可能使政府间委员会开展的工作无法促成关于遗传资源的条约或关于强制公开要求的进一步讨论.

INBRAPI的代表同意南非代表团代表非洲集体所作的发言,强调要在讨论中保持客观性.
该代表希望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对选项1进行澄清,即如果一个制度无法对遗传资源的使用者提供法律确定性,那么对此的讨论怎么能够进行下去.
有关保护遗传资源的国际条约的主要目标正是提供法律确定性.
因此,该代表支持选项1和2.
选项2中的强制公开要求依据的是《名古屋议定书》第17条.
该代表还支持依据《名古屋议定书》第6条和第7条制定的选项6.
但是,为了与《名古屋议定书》第6条和第7条相一致,该代表建议在选项6结尾处添加"确保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享有自由事先知情同意和公平公正的利益分享的权利".
该代表赞同保留选项7不变,该项依据的是《名古屋议定书》第17条.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代表团表示支持选项2.
如果在选项6段落结尾处"未"之前添加"及其衍生物和相关传统知识",那么该代表团也支持选项6.
该代表团不理解选项1的第一句如何能够促进对遗传资源的保护.

CISA的代表对选项2发表了评论意见.
关于对《TRIPS协定》第32条的提及,该代表认为在这里不宜引用《TRIPS协定》.
与该代表之前的多次发言一样,他再次谈到应建立并运用国际监管或仲裁机构来进行行政或司法审查,以适当地解决土著人民的权利问题.

CAPAJ的代表指出选项1明显指的是已经得到保护的专利.
但是,政府间委员会当前关注的重点是保护土著人民的集体发明活动.
选项1和2可互为补充.
应提及比专利制度含义更宽泛的一般性知识产权制度.
该代表认为,如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代表团所述,应保留选项1中的两句.
该代表还认为选项1应与选项2合并.

印度尼西亚代表团代表观点一致的国家发言,介绍了在WIPO/GRTKF/IC/19/11中提交的有关遗传资源的条文草案.
该条文草案是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的第二届观点一致国家会议的成果,旨在推动并加快政府间委员会基于案文的谈判进程,特别是在一直停滞不前的遗传资源领域.
观点一致的国家在起草条文的过程中认真考虑了与保护遗传资源有关的相关文书,其中包括《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名古屋议定书》.
观点一致的国家还考虑到了各成员国就该问题提交的提案,即WIPO/GRTKF/IC/19/6和WIPO/GRTKF/IC/19/7.
该集团研究了由成员国提交并纳入讨论的若干提案,特别是欧洲联盟的WIPO/GRTKF/IC/8/11、日本的WIPO/GRTKF/IC/9/13、瑞士的WIPO/GRTKF/IC/11/10以及非洲集团的WIPO/GRTKF/IC/17/10.
初步草案包含九个条款,涉及在知识产权制度下对遗传资源进行保护.
第1条是关于保护的客体.
观点一致的国家认为遗传资源的保护应由三个保护要件构成:遗传资源的使用、衍生物和与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
这三个要件已得到《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名古屋议定书》的充分承认.
第2条是关于受益方.
观点一致的国家认为遗传资源的保护应惠及起源国.
第3条是关于保护范围.
观点一致的国家强烈支持载于WIPO/GRTKF/IC/19/7有关强制公开的选项B.
1.
该条款包含有由若干成员国提出的有关强制公开要求的不同概念.
第4条是关于各国采取的补充性措施.
第5条是关于与各国际协议之间的关系.
制定该条是为了确保条文草案与相关文书之间的协调一致,特别是《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名古屋议定书》.
第6条建议相关WIPO机构鼓励各国制定一套有关国际检索和审查的指导方针.
第7条是关于跨境合作.
第8条是关于制裁、救济和行使权利.
观点一致的国家提出了与合规措施有关的若干选项.
最后一条是关于技术援助、合作和能力建设,旨在鼓励相关WIPO机构专门为帮助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对文书进行有效适用而开发方法和步骤.
观点一致的国家相信该条文草案对于协助、推进和加快有关遗传资源的基于案文谈判十分重要.
观点一致的国家请各成员国通过协调员对该条文草案进行审议、考虑和改进.
该集团正式请求各成员国对WIPO/GRTKF/IC/19/11进行研究.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代表团支持选项1的全部内容.
该代表团还支持选项6,因为其与委内瑞拉《宪法》第120条相一致,承认土著社区享有事先知情同意的权利.

主席对目标3进行了介绍.
目标3是关于专利局和/或知识产权局应拥有在专利权和/或知识产权授权中做出知情决定所需的信息.
该目标有两个选项.
选项1较为概括笼统.
选项2较为具体,包括了与做出专利权和/或知识产权授权决定有关的信息类型,例如事先知情同意、共同商定的条件或强制公开要求.
主席说除非政府间委员会能够决定删除一个选项,否则在当前阶段就没有进一步讨论的必要.
欢迎各方提出有助于删除一个选项的提案.
目标3的原则包含两个选项.
选项1第二句是关于申请人只需尽其所知地说明背景技术.
选项1中的背景技术是可被认作有利于理解和审查发明的背景技术.
选项2没有作出这种限定.
此外,选项1中的第三个原则是关于传统知识以及传统知识收录在文献中的条件.
除非政府间委员会能够决定删除一个选项,否则没有必要仅就此进行详细讨论.
主席对目标4进行了介绍,该目标是关于与土著人民的集体权利有关的国际协定和国际标准之间的关系.
选项1、2和3是关于促进与国际协定相互支持的关系.
主席建议合并这些选项.
选项4是关于一个不同的问题,即在促进和保护土著人民集体权利的过程中确保与国际法律标准保持一致.
除非政府间委员会能够决定删除该选项,否则没有必要对此进行细致讨论.
目标4的原则有五个选项.
选项1和2是关于促进尊重其他国际及地区文书并力求与其保持一致、开展合作.
两者的区别是选项2规定了政府间委员会的工作不应损害其他论坛开展的工作.
主席建议删除选项1,同时把两者的区别在选项2中用括号标出.
选项6与该点有关,因为该选项是关于为了支持这些选项应增进认识、促进信息共享.
主席提议合并选项2和选项6.
选项3自成一体,是关于联合国就土著人民提交的案件所通过的决定.
选项4是专门关于支持落实《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名古屋议定书》.
在当前阶段可对该选项进行保留,除非对此有反对意见.

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说由于其不是所有国际协议,特别是《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名古屋议定书》的成员国,所以有必要在案文中提及这些协议的实际成员国,并提及这些条款只对成员国而不对非成员国适用.

日本代表团认为,关于目标4,不可能把选项1与合并后的选项2和3进行合并.
如果说知识产权制度与相关国际协议和进程之间存在任何关系的话,那应该是一种互补关系.
但是不宜让其超出这一合理范围.
而且,目标也不应只是建立协调一致的制度,包括在知识产权制度与相关国际协议和进程之间建立新的监管和争议解决机制.
因此,目标4经合并的新选项是不适当的.
选项1是适当的,因为该项提供了最具概括性的目标.
该代表团赞成目标4原则的选项6.
信息分享有助于增进认识、促进相互支持.
此外,该代表团认为选项2和6不应合并.
该代表团坚信知识产权必须要独立于其他国际协议和进程,即使二者间存在着互补关系.
另一方面,目标4原则的选项2着重强调了尊重国际和地区文书和进程以及与其相一致的重要性.

纳米比亚代表团支持合并选项1和选项2,或是删除选项1.
该代表团不同意日本代表团的意见,强调其实需要建立起协调一致的制度.
主要的问题恰恰在于知识产权制度孤立于并越来越脱离发展中国家的需求和发展要求.
该代表团认为《WIPO发展议程》是为了尝试对知识产权界与现实世界之间的"象牙塔"关系进行改革.
该代表团还表示从纳米比亚在《生物多样性公约》领域的经验来看,美利坚合众国依照其缔约国的义务,开展了充分、令人肃然起敬的工作.
这反映出美利坚合众国到了一定阶段意在批准该公约,还表明美利坚合众国意在不对《条约》目标进行妨碍.
该代表团希望这一做法也能用于推动对于落实《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名古屋议定书》必不可少的相互支持关系欧洲联盟代表团认为,不可能把目标4的选项1与选项2和3合并.
与日本代表团一样,该代表团认为选项1已足够宽泛、灵活.
该代表团支持选项1,但不能把其与其他选项合并.
关于目标4的目标,该代表团可以接受合并选项1和2,尽管其承认这两个选项的第一句几乎相同.
但最后一句表示"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的工作不应损害其他论坛开展的工作",这对于国际文书来说是一种奇怪的表述方式.
如果新文书得到通过,该代表团认为必须要在其他论坛开展工作,例如《专利合作条约》和《专利法条约》.

主席同意欧洲联盟代表团的意见,即该句最终会被删去,因为政府间委员会是暂时性的.

加拿大代表团支持目标4的选项1.
很难把选项1与选项2和3的合并案文进行合并.
关于目标4的原则,与欧洲联盟代表团一样,该代表团认为难以合并选项1和2.
该代表团支持主席表示说政府间委员会的设立不是永久性的.

CISA的代表就选项4发言,表示《生物多样性公约》的通过要早于《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或未考虑到土著人民的权利和其他国际论坛.
《名古屋议定书》本身需要由土著人民通过行使其自决权进行通过.
《名古屋议定书》还必须得到各国批准,还要就土著人民的现有权利问题对与遗传资源有关的获取和利益分享进行审查.
因此,尊重联合国条约机构通过的决定仍是值得商榷的一个问题.

主席对目标5进行了介绍.
该目标有五个选项,其中选项1和10以及选项4是独立的.
选项1和10规定了防止知识产权制度对土著人民的习俗、信仰和权利造成不利影响,"旨在承认和保护他们使用、发展、创造和保护其遗传资源相关的知识和创新的权利".
选项4承认了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传统知识、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遗传资源中发挥的作用.
主席询问政府间委员会是否应保留这些选项.
选项2、3和6是关于知识产权在促进创新中的作用.
选项3和6还承认知识产权制度发挥的作用,例如转让和传播技术.
但是,选项2、3和6的范围有所不同.
选项2未提及遗传资源,选项3指出了知识产权制度和遗传资源、衍生物及相关传统知识之间存在的关系,选项6强调了知识产权制度应为保护遗传资源、其衍生物和相关传统知识做出贡献.
此外,选项6明确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受益方.
选项3强调了技术知识的生产者和使用者的互利.
选项6强调了遗传资源、其衍生物和相关传统知识的持有者和使用者的互利.
在分析了选项2、3和6的区别之后,主席建议合并上述选项.
目标5的原则有五个选项.
选项1、2和3总体上讲是关于相同的原则,例如加强确定性和明确性、保护创造力及回报投资.
选项2和3指出了知识产权制度、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之间的关系.
选项3还包含了公平公正利益分享、事先知情同意和披露起源国的概念.
主席建议合并这三个选项.
选项5特别提到了强制公开要求,其目的是加强法律确定性和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使用者和提供者之间的信任.
主席建议在晚些时候对此进行讨论.
选项12是关于信息传播、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

日本代表团表示难以合并目标5的选项2、3和6.
但该代表团建议把选项3中"及技术的转让与推广,使技术知识的生产者和使用者共同受益,有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方面的作用,并注意与遗传资源、其衍生物和/或相关传统知识的关系"这一内容加上括号.
该选项与选项2类似,两者唯一的区别是选项3的第一部分中使用了"承认"一词.
但该代表团强调,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通过"保持"也理所当然地"得到承认".
选项6中知识产权制度和保护遗传资源之间关系的基本概念与其他两个选项有所不同.
从这个角度来讲,该代表团不希望把选项6与其他选项合并.
关于在目标5的原则中可能合并选项1、2和3,该代表团表示上述原则应依据目标5及正确反映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
知识产权制度最重要的作用是激励创新.
如此看来,选项1与其他选项之间有着根本区别,因此应与其他选项合并.

教廷代表团对目标5原则的选项12发表了评论意见,该项是关于在使用发明时信息传播的透明度问题以及如何防止对其滥用.
一个可能性是为保护道德而拟定新内容.
可使用一些已被接受的表达方式,例如"酌情并在公开可用时"和"不违反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
该代表团提议对选项12进行如下重新拟定:"酌情并在公开可用并且不违反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时,披露起源国并公布和公开与新发明有关的技术知识,促进透明度和信息传播,丰富公众可用的全部技术知识".

欧盟代表团不希望合并目标5的选项2、3和6.
该代表团对于选项6有着和日本代表团类似的关切.
关于选项3,该代表团倾向于把"技术的转让和传播"从文书中删除.
因此,只有把"保持"替换为"承认"才能保留选项2.
关于目标5的原则,该代表团同样不希望合并选项1和2.
该代表团首选选项1,并要在"丰富公众可用的全部技术知识"之前添加进"酌情并在公开可用时".

玻利维亚多民族国代表团理解合并选项2和3的问题所在,因为选项3的第一段明显是对选项2的逐字重复.
该代表团敦促在该点上达成趋同.
选项6也是同样的情况.
对于目标5的选项1来说,农业创新从根本上要依靠使用现有基因材料用于改进.
这对农业多样性和农忙期系统是至关重要的.
该代表团经常会碰到这种情况:植物和种子的可专利性问题影响了众多土著人民和小型农户在植物和种子交易和生产方面世代相传的传统习俗和权利.
该选项旨在解决这种关切,应保留其案文.

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理解合并选项2和3的有利之处.
但该代表团认为选项2中规定的政府间委员会活动原则至关重要,因此该选项应自成一体.
该代表团支持日本代表团为目标5的选项3提供的修改,以及日本代表团对目标5原则选项1的支持.

纳米比亚代表团欢迎日本代表团尝试合并目标5的选项2和3.
如果该提案不被接受,那么该代表团要求删除选项3中的括号.
该代表团不同意欧洲联盟代表团的评论意见,指出其认为许可和特许使用费是知识产权制度有价值的固有组成部分.

阿根廷代表团有着与纳米比亚代表团类似的关切.
目标5的选项3几乎完全反映了《TRIPS协定》第7条.
一些对选项3的措词持反对意见的成员国是该协定的缔约方.
因此,该代表团建议或保留选项3不变,或给选项2及选项3的第一句标注括号.
协调人可进一步对此进行考虑.

加拿大代表团支持目标5的选项2.
但该代表团感谢日本代表团尝试对选项进行合并.
关于目标5的原则,该代表团与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和其他代表团一样支持选项1.

斯里兰卡代表团认为目标5的选项1和10应原文保留.
选项2和6应删除,选项3和4应保留.

俄罗斯联邦代表团支持选项2,因为该选项保留了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创新中发挥的作用.
在原则方面,该代表团认为在选项1的基础上进行修改更适当,因为该项支持知识产权制度所提供的创新激励.

印度代表团希望对会议接下来的工作予以澄清.
该代表团表示强制公开、起源国问题和《生物多样性公约》进程还未得到讨论.
为了维持地球上的生命,重要的一点是知识产权制度与这些事项互为补充.
但如果政府间委员会一直对目标和原则进行辩论是不会触及到上述问题的.
该代表团敦促委员会马上开始就案文进行谈判.
为了推动该进程,该代表团提及了尝试对《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名古屋议定书》已开展的工作进行补充的观点一致国家案文.
委员会有两种选择,或是继续对专利和知识产权制度的通则进行讨论,或是尝试补充《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名古屋议定书》.
该代表团强调指出主席必须马上做出决定.

主席回复说,他希望先审议与知识产权和遗传资源有关的未来工作选项.

纳米比亚代表团强烈支持印度代表团的发言.
即使该代表团能就知识产权制度价值的某些基本原则达成共识,其也不希望讨论在其看来不会有任何进展的现有案文.
WIPO成员国相信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在于促进创新和回报创新者.
该代表团询问知识产权制度的这些基石如何保护遗传资源免遭盗用.
为了履行政府间委员会的任务授权,即为了建立一个有效的制度以保护遗传资源免遭盗用而开展基于案文的谈判,政府间委员会应停止对目标和原则的讨论.

主席提到了要求平等待遇的要求,以及各方感到遗传资源受到的关注不及对其他领域的关注.
主席表示显然需要取得进一步进展.

巴西代表团与印度和纳米比亚代表团的观点相同.
该代表团希望就案文取得切实进展.
但该代表团不确定对原则或选项集的讨论有助于政府间委员会实现这一点.
该代表团重申其有兴趣讨论专利制度中公开要求的问题.

哥伦比亚代表团作为观点一致国家集团的成员,赞同印度和巴西代表团的提案.
观点一致国家的案文将推动该领域的进程,因此应在遗传资源问题停滞不前时对该案文予以考虑.

南非代表团代表非洲集团发言,指出之前已谈到过政府间委员会讨论的目标问题.
该代表团提醒政府间委员会,为推动讨论已提及了一份有关强制公开的文件.
该代表团对政府间委员会为目标和原则花费了大量时间表示失望,而其预期实现的最终目标却不明确.
该代表团和巴西代表团一样,对未能重视在《专利合作条约》和《专利法条约》中就强制公开进行修改的问题感到不满.
对非洲集团来说,该问题是核心问题.

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希望就观点一致国家案文的状态寻求澄清.
该代表团认为主席在会议开始阶段已说明不对所涉案文进行提交讨论,而只作为资料文件.
如果这一方案有变,那么该代表团愿意对所涉案文进行考虑.
该代表团对观点一致的国家为把案文纳入会议所做的辛勤工作和善意努力表示祝贺.
但该代表团表示各代表团需要回首都与各自的政府进行讨论和磋商.

欧盟代表团重申了其之前所做的发言,即需要更多时间对观点一致国家的案文进行研究.
该案文是政府间委员会众多案文和文件的一部分.
这些案文中也包括欧洲联盟有关强制公开的提案.
该代表团指出,本届会议的工作计划是经过了长期磋商才制定出来的,而在磋商过程中没有提到过所涉案文.
正如主席已谈到过的,该代表团愿就未来工作选项开展进一步讨论,并在该问题上花更多时间.

主席介绍了WIPO/GRTKF/IC/19/7中有关知识产权和遗传资源的未来工作选项.
他回顾说政府间委员会在第十届会议上要求秘书处编拟一份纳入了未来工作选项的文件,其中包括以下领域的工作:(1)公开要求;(2)有关知识产权和遗传资源之间关系以及专利制度和遗传资源之间衔接问题的备选提案;以及(3)获取和利益分享合同中有关知识产权的方面.
在当时编拟了文件WIPO/GRTKF/IC/11/8(a)("遗传资源:选项清单").
主席说这些选项完全源于各成员国和其他政府间委员会参与方提交给政府间委员会的提案,包括国家和地区提交的文件、其他参与方的提案以及政府间委员会现有工作文件.
秘书处在政府间委员会第十五届会议上被要求编拟WIPO/GRTKF/IC/11/8(a)的修订版.
WIPO/GRTKF/IC/16/6对WIPO/GRTKF/IC/11/8(a)进行了一些结构性修改.
其结构得到了简化和统一,而其内容未做实质性改变.
主席说这些修改意在推动委员会就已确定的三个未来工作选项集的讨论.
该文件包括三个选项集:选项集A是关于防御性保护遗传资源的选项,选项集B是关于公开要求的选项,选项集C是关于共同商定的公平公正利益分享条件中知识产权问题的选项.
政府间委员会现行的任务授权中专门提到把WIPO/GRTKF/IC/11/8(a)作为应构成政府间委员会基于案文谈判工作依据的文件之一.
主席指出政府间委员会在第十一届、第十二届、第十三届、第十五届、第十六届、第十七届和第十八届会议上对这些未来工作选项进行了讨论.
在2011年2月8日至3月4日举行的第三届闭会期间工作组会议上还广泛讨论了与知识产权和遗传资源有关的未来工作选项.
然后主席建议进一步讨论WIPO/GRTKF/IC/19/7中的选项,该文件载有对上述出色的技术讨论的总结.
主席提醒委员会说,一些代表团在第三届闭会期间工作组会议和政府间委员会第十八届会议上都指出,选项集C中关于知识产权和共同商定的公平公正利益分享条件的各选项是业已完成或即将完成的实用任务.
主席同意这一意见.
选项集C中提及的活动不是规范性的,即政府间委员会要对这些活动进行商定以取得一致意见.
上述活动是能够对规范性活动起到补充和促进作用的实用资源.
而且这些活动业已存在.
例如不断更新中的WIPO与生物多样性有关的获取和利益分享协议在线数据库,以及知识产权获取和公平利益分享指导方针草案的更新版本(WIPO/GRTKF/IC/17/INF/12).
因此主席提议在当前阶段删除选项集C.
主席承认还未对选项集C中有关遗传资源的许可做法开展研究,但如果视其为重要活动,政府间委员会可要求秘书处进行这项工作.
因为这不是规范性工作,所以主席建议承认已大部分实现的选项集C的效用,并提议政府间委员会重点讨论选项集A和B.
主席表示,一些专家在第三届闭会期间工作组会议上建议秘书处完成在选项C.
1、C.
2和C.
3中提及到的其在实用机制和活动方面的工作,并要在适当的时候视需要对其持续更新.

新西兰代表团支持就选项集C所做的提案,表示政府间委员会应要求秘书处完成这项工作.
对于关于许可的项目,该代表团建议秘书处也许可以向政府间委员会提交一个范畴界定说明,使成员国能够确定该项目是否值得上马.

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不确定政府间委员会已全面完成了选项集C的工作,即使该代表团承认很多工作已得到了完成.
该代表团仍特别关注合同做法指导方针作为建设性贡献的问题.
这将提供更多的利益攸关方参与和其他指导,以发展有效的合同做法.
该代表团提议,如新西兰代表团指出的那样,秘书处应推进有关许可做法的研究,并在政府间委员会下届会议上作出报告.
选项集C也许可被看作是三个选项集中的小兄弟,可合并到选项集A中.
该代表团不希望在当前只是把它们都暂时搁置起来.

南非代表团同意主席的意见,即就选项集C开展的工作显然不是规范性的,因此不会妨碍选项集A和B取得进展.

主席提议把重点放在选项集A和B上,授权秘书处推进有关许可的研究.
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支持对选项集A持续开展讨论,以利用这一务实程序更有效地确定相关现有技术.
遗传资源和专利之间的关系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确定现有技术,因为其在世界各管辖区的现行制度中提供了最有力的保障.
全世界的每个管辖区在审查专利时都会用到现有技术.
有关遗传资源数据库和信息资源的汇总是极具建设性的贡献,可帮助专利审查员更有效地确定相关现有技术、审查专利并确保不会误授专利.
关于防御性保护,应扩展由政府间委员会建立的登记簿和数据库在线门户,例如把现有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增加进来,以获取有关遗传资源的信息.
同样地,关于防御性保护的指南和建议将帮助各管辖区审查其专利申请,加强专利制度和遗传资源之间的关系.

纳米比亚代表团同意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的发言.
认为选项集A、B和C代表不同的选择是一种误解.
非洲集团代表团认为上述选项集互为补充.
把重点放在某个选项集上不应妨碍上述各选项集都取得进展.
该代表团支持从选项集A开始继续进行讨论,然后讨论选项集B.

加拿大代表团和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一样,希望继续讨论对于专利制度核心目标至关重要的选项集A,即防止错误地授予专利.

日本代表团强调了保护遗传资源免遭盗用的重要性.
这可分为两个问题,即错误地授予专利和与利益分享和事先知情同意有关的《生物多样性公约》合规问题.
关于选项集A,该代表团曾建议建立一键式数据库.
该代表团在早前的会议上取得了成员国的广泛支持后不断为该系统的实施组织讨论.
在这方面,选项集A,特别是选项A.
2是关键且几乎充分的,不仅因为其会为目标的实现做出巨大贡献,同时还因为该项没有削弱专利制度支持促进创新这一基本职能.
从这个角度来讲,选项A.
2恰当地反映了当前已讨论过的与知识产权和遗传资源有关的各个目标,例如目标2的选项3、目标3的选项1和目标5的选项2和3.
政府间委员会必须要注意选项集B的选项B.
1可能会损害在现行专利制度中有所保障的工业进行创新的积极性.

图拉利普部落的代表指出这种研究的职责范围应比单纯的专利问题更宽泛.
该代表提醒各成员国,土著人民在公开和数据库方面不仅关注打击不良专利,同时还希望确保信息公开不会影响土著人民的权利和土著人民知识的文化交流.
对于任何披露传统知识或与传统知识相关的遗传资源的数据库系统来说都应考虑到潜在的溢出效应问题.
一个经常会用到的例子是为了打击不良专利,相关方可能会提供与某种浆果用途有关的现有技术方面的信息.
公众一旦知道了该用途,就会从果树上摘走所有浆果,使医治师和传统做法无材可用,阻碍了其持续发展.
因此,专利问题可能会导致文化问题.
任何分析都必须综合地看待这个问题.

欧盟代表团表示,纳米比亚代表团在之前的发言中提到了一个重要问题.
选项集A和其他选项集中的各选项并不相互排斥.
在政府间委员会早前的会议上,一些代表团显然只赞同某一个选项,认为各选项之间是相互排斥的关系.
各选项之间可以是相互强化的关系.
政府间委员会还需要考虑其他选项,而不是把重点放在一个选项上.
该代表团与其他代表团一样强调了选项集A还有选项集C的重要性.
该代表团支持主席之前就选项集C给出的结论.

俄罗斯联邦代表团支持就选项集A开展的工作,并支持所有选项A.
1、A.
2和A.
3.
这一工作将取得切实成果,实现防止对遗传资源错误授予专利的目标.
各选项之间是互补、并存的关系.

巴西代表团同意欧洲联盟代表团的意见,即要关注全部三个问题,但主要问题是选项集B和选项B.
1.
该代表团在选项B.
1没有得到讨论之前不会离席.
可以一开始先讨论选项集A,最后讨论选项集C.
但政府间委员会要把重点放在重要问题上.

IPCB的代表对只确定了有限几个选项表示失望.
清单中明显遗漏了专门保护、基于当地社区的议定书和作为防御性保护的习惯法.
需要对此进行审议和研究分析.

中国代表团同意巴西代表团的意见,即政府间委员会的工作应该有重点.
在保护遗传资源方面,该代表团支持建立数据库,但持有一些保留意见.
必须要在遗传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公约》之间建立起明确的联系,以防止对遗传资源的滥用.
如果不采取综合性措施,数据库可能造成遗传资源的滥用.
因此,该代表团支持重点讨论选项B.

南非代表团代表非洲集团重申,非洲集团一直在要求解决文件WIPO/GRTKF/IC/17/10中提出的主要问题,其为规范制定和其他条约及其他WIPO文件之间提供了联系,特别是瑞士代表团在文件WIPO/GRTKF/IC/11/10中提交的材料、文件WIPO/GRTKF/IC/17/6中经修订的选项清单和最新消息、欧洲联盟在文件WIPO/GRTKF/IC/8/11中提交的材料以及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挪威和美利坚合众国在文件WIPO/GRTKF/IC/17/7中的意见.
这是就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进行谈判的目标.
为此,该代表团欢迎启动有关技术要求的讨论,并欢迎确定对《专利合作条约》和《专利法条约》进行修正的适用领域.
因此,该代表团希望2011年WIPO大会继续就强制公开要求提出建议.
非洲集团始终表示全部三个问题都很重要,不希望孤立地对各问题开展工作.
南非关于数据库和国家登记系统的倡议作为要求材料的一部分被提交.

纳米比亚代表团强调说,这些选项集很好地总结了使公开条款在实践中发挥作用所需的条件.
因此,该代表团完全支持选项集B中从B.
1到B.
4的所有工作,但最终目标是B.
1.
在该代表团看来,分歧不在于强制公开要求本身,而是在于未进行公开的后果问题.
应把其作为主要的分歧点,并要明确写入议程,以确保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
作为有帮助、建设性的善意表示,更新后的政府间委员会任务授权应明确要求政府间委员会继续推进选项集B的工作,以期通过对文书进行适当的法律修改建立起强制公开要求.

挪威代表团支持就选项集A和B的各选项进一步开展工作.
需要考虑与遗传资源有关的若干措施.
选项集A和B中的各选项之间不是互相排斥,而是互补的关系.
挪威赞成制定强制公开要求,提议在《TRIPS协定》中规定如下义务:在向WTOTRIPS理事会申请专利保护时要公开在发明中使用的遗传资源的起源.
强制公开要求使缔约方在对遗传资源提出专利申请时能够更好地主张其对遗传资源的权利.
这加强了《生物多样性公约》中关于事先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条款的有效性.
该公开义务还将对进一步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6条第5款起到重要作用,该款规定缔约方应开展合作以确保知识产权对《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目标起到支持作用,而不是与之相抵触.
该代表团认为公开要求的主要成就是增加透明度、支持有关事先知情同意的国内法及支持《名古屋议定书》中关于合规和监测的条款.
未在申请阶段进行公开应视为形式错误.
这意味着如果不提交所需信息,申请就不能得到受理.
在适当的情况下,可据此最终驳回申请.
但如果在专利授予后才发现未履行公开义务,这不应影响到专利的有效性,而是应采取专利制度以外的适当、有效的制裁措施.
例如依照与事先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有关的国内法进行刑事或行政处罚或采取确保利益分享的救济措施.
在未履行公开义务的情况下仍维持授权后的专利保护对于避免在专利制度中产生不必要的不确定性是十分重要的.
而且,因未履行公开义务导致专利被撤销对那些认为自己有权分享发明利益的人来说并不有利.
一旦专利被撤销,就不再具有可能产生利益的独占权.
就强制公开进一步进行讨论应成为政府间委员会的一个主要任务.
为了推进当前仍然非常初步的讨论,该问题应依据提交的不同提案进行深入讨论.
从这些提案中可看出公开要求有很多种制定方式和选项.
应研究是否可能对公开要求进行制定的过程中至少把很多代表团关于强制公开的一些关切考虑在内.
更深入的基于案文讨论至少能够突出存在分歧的不同问题.

澳大利亚代表团说,它尚未被说服,专利制度中的公开制度是实现目标和原则的部分总体目标的有效途径.
但是,如挪威代表团所述,该代表团希望对公开要求的各要件开展更深入的技术讨论.
该代表团同意纳米比亚代表团的意见,即要把强制公开的后果作为技术讨论的关键问题之一.
在许多有关公开的提案中还显现出了其他问题,其中包括欧洲联盟、瑞士和挪威代表团的提案以及对印度尼西亚代表团提交文件的初步研究提案.
应在技术讨论中解决以下问题:(1)对由WIPO管理的条约的影响以及这一要求与《专利合作条约》和其他行政条约会产生怎样的相互影响.
瑞士在这方面开展了一些工作,值得重新加以研究.
(2)在遗传资源和/或相关传统知识与发明之间的关系方面,引发提出公开要求的因素.
(3)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术语和定义.
(4)公开要求的性质:它的含义是什么以及在实践中如何运作(5)纳米比亚代表团所提出的未对所需信息进行公开的后果问题.
(6)受理局对该信息的使用问题.
这也涉及到许多有关在数据库中提供信息所出现的问题.
提交了提案的代表团应解释如何对其进行落实.

日本代表团重申,遗传资源盗用问题涉及两个方面.
在《生物多样性公约》合规的问题上,该代表团希望《名古屋议定书》能够得到成功实施.
该代表团还表示应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框架下不断对获取和利益分享问题作为《名古屋议定书》的实施问题进行审议.
此外,一个重大关切是由于强制公开造成有关可专利性、专利申请、专利有效性或专利审查程序的法律不确定性,强制公开可能对工业申请专利的积极性产生激冷效应.
这可能会打击工业开展创新的积极性,妨碍不断进行的研发活动,而正是专利制度的激励作用驱动了企业的研发活动和创新.
因此,选项集B的选项B.
1与知识产权和遗传资源的目标和原则相抵触,例如目标2的选项3、目标3的选项1以及目标5的选项2和3.
该选项不是解决遗传资源盗用问题的适当措施.

印度尼西亚代表团代表观点一致的国家发言,想知道文件WIPO/GRTKF/IC/19/7中的各选项集在履行委员会任务授权的过程中能发挥多大作用.
该代表团提议把文件WIPO/GRTKF/IC/19/11("'观点一致的国家'关于保护遗传资源的目标与原则的提案以及保护遗传资源的条款初步草案")作为解决欧洲联盟和巴西代表团提出的一些问题的突破性方法.
该代表团认为所涉文件作为一份综合案文可帮助推进有关选项集B的讨论,同时还为完成政府间委员会谈判提供了途径.

印度代表团敦促委员会解决B.
1中的主要问题,特别是考虑到三亿印度人口的生计直接依靠自然资源.
该代表团表示有关遗传资源的巴厘岛文件可作为整个讨论的主要文件,指出政府间委员会仍在就目标和原则进行讨论.
该代表团告知委员会,《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下届缔约方会议(COP)将在印度的海德拉巴举行,主题为"要得到自然的保护就先保护自然".
正如日本代表团提到的,《名古屋议定书》的生效将为海德拉巴的与会人员带来希望.
该代表团谈到了保护自然的困难,强调可在为遗传资源授予专利这一领域达成一致.
专利制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三大支柱可互为补充.
因此必须要解决B.
1中的主要问题.
《名古屋议定书》还未敲定以下几个方面的议程:为生物多样性调配资源、对其组成部分进行可持续使用及获取和利益分享.
使遗传资源获得专利可以成为调动资金的一个途径,这样资金可回流给那些参与保护地球生命的人士.
该代表团愿意参与有关该问题的讨论,而不是有关目标和原则的讨论.

欧盟代表团无疑认可强制公开是解决方案的一部分,但关键的一点是均衡相称原则.
该代表团提出了一个关切,认为强制公开被认为是具有奇效的解决方案.
该代表团理解一些代表团更希望着眼于提案的有效性,而不是分析所面临的潜在挑战.
该代表团强调了应对潜在挑战的重要性.
欧洲联盟之前的提案是具有透明度的提案,可在这方面做出贡献.
欧盟的提案并非就是解决方案,但它考虑到了可能出现的挑战.
该代表团指出澳大利亚代表团提出了若干个有意思、有价值的问题.
直接作出强制公开要求的规定虽然有其吸引力,但为此付出的代价可能过高.
应牢记可能已为政府间委员会所有代表团都接受的专利制度的重要作用和价值,以达成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案.

纳米比亚代表团对日本代表团的发言作了评论,即如何在《生物多样性公约》框架下看待《名古屋议定书》的合规问题.
在《名古屋议定书》的谈判阶段,包括日本、欧洲联盟、加拿大、新西兰和澳大利亚在内的谈判伙伴首选WIPO政府间委员会作为适合讨论强制公开问题的论坛.
为了保持前后一致,就应在政府间委员会对此进行讨论.
过去12年来,该代表团的日常工作就是鼓励发达国家的公司对与生物多样性和传统知识有关的研发进行投资,旨在创造产品,并与生物多样性的保管人分享利益.
该代表团反驳了日本代表团的意见,即公开要求可能对研发造成激冷效应.
该代表团认为情况恰恰相反.
使研发产生激冷效应的因素是围绕《名古屋议定书》进行的谈判所附带的义务具有不确定性,特别是近几年来尤为如此.
法律确定性将有助于创建一个公平的环境,而公开要求对公司来说将只是简单的合规问题和尽职调查工作的一部分.
该代表团表示,公开要求只会对那些漠视合规的公司产生激冷效应.
该代表团同意欧洲联盟代表团的观点,即均衡相称原则十分重要,应有效地对负担加以平衡.
该代表团强调说,自己之前曾就该制度应如何运作做过详细解释.
该代表团认为公开要求不会对知识产权制度、工业或知识产权申请人造成负担.
就强制公开的可行性开展建设性讨论非常有助于达成平衡、有效的解决方案.
这将产生法律确定性,推动创新所需的研发,并创造可与生物多样性保管人分享的利益.
正如印度代表团之前所述,这将帮助拯救地球上的生命.

俄罗斯联邦代表团表示其代表俄罗斯专利局.
公开要求是一个未决的问题.
该代表团之前曾提议,那些具有公开要求经验的国家应分享它们的经验.
该代表团提出了以下问题:向专利局提交申请时需要哪些文件如果专利局要对文件进行核查应如何来做如果申请中提到了若干遗传资源:这些遗传资源是否都需要有文件的支持如果受理的遗传资源来自植物园或所谓"异地"来源,虽然知道其起源国但植物特性可能已经改变,这种情况应该这么办是否需要对专家进行指导以及当前是否有相关的申请人指南如果有是否可以共享该代表团在政府间委员会第十届会议上就已提出了上述问题.
这些信息对专利局来说是必不可少的.
有必要对这些问题和有效性问题进行研究.

安哥拉代表团认为非洲集团的立场是务实而明确的.
该代表团支持制定简单的条款,并向大会提交一份建议,修订《专利合作条约》和《专利法条约》的行政部分而非实质部分.
该事宜已在包括WTO在内的许多论坛进行了讨论.
在WTO进行讨论时已明确的一点是,申请专利时申请表中应该有一栏用于披露遗传资源的起源.
另一个问题是申请人是否遵守了起源国的法律.
对起源进行说明不会危及整个制度.
如挪威代表团所述,这是为了恢复专利制度的透明度.
政府间委员会应就一个类似于《名古屋议定书》的新条约进行谈判.

肯尼亚代表团同意南非和纳米比亚代表团有关B.
1的意见.
因此,该代表团希望政府间委员会能够在其未来工作中更深入地开展有关强制公开的讨论.
该代表团理解强制公开可能带来的问题,但在专利审查的形式审查阶段和实审阶段都作出强制公开的要求是可能的.
该代表团支持代表观点一致的国家发言的印度尼西亚代表团的意见,即把文件WIPO/GRTKF/IC/19/11作为讨论的包容性基础和起点.

巴西代表团指出很多代表团都表示有兴趣讨论有关强制公开要求的案文提案及在实践中如何运作的问题,特别是对该要求是否会给专利制度造成过多负担进行研究.
这些建议非常富有建设性,该代表团建议制定一个工作计划.
政府间委员会可让另一个小组,即"主席之友"或主席本人提议如何就提交的案文和其他建议开展工作,以在下届会议上进行实质性讨论.

CISA的代表指出,在回顾了土著代表的发言后,情况好像是土著人民获利甚微,而现行的专利制度获得了主要利益.
该代表表示,土著人民将举行自己的会议以制定指导方针或若干要求,然后交由政府间委员会审议.
当前制定的内容是从历史上对土著人民的歧视.
还应对《名古屋议定书》的成果进行权衡以确保利益的公平.

MNC的代表认为在对未来技术工作广泛审议的过程中,相关问题主要是针对不要给现行的知识产权和专利制度造成过多负担.
该代表请求成员国考虑开展有关专利制度对土著人民和土著当地社区造成的具体影响的技术研究.
该研究将着重分析包括违反事先知情同意和共同商定条件情况下的救济手段在内的若干事宜,分析专利制度直接或间接的不利影响.
那些最缺乏自我维护能力的社区或人民却被迫担负起对繁琐、低效进程提出关切的工作.

哥伦比亚代表团表示有意于进行有关选项集B的工作,特别是在发展强制公开要求方面,因为这是达成确保在政府间委员会任务授权内有效保护遗传资源的国际法律文书的唯一途径.
该代表团承认这方面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关切,愿就此开展有效讨论.
因此,印度尼西亚、印度和巴西代表团所作的建议,即使用观点一致国家的案文作为参考,是推进工作的适当方式.
该代表团要求主席考虑采取有助于讨论取得进展的方法,可以是使用协调人、讨论小组或是全会讨论.

国际药品制造商协会联合会(IFPMA)的代表对纳米比亚代表团的评论意见作出了回应.
IFPMA代表以研发为基础的制药业.
对于任何新要求来说,重要的一点是明确指出如何实现其目标,且不会造成任何不合理的负担或不利影响.
政府间委员会进行的讨论是为了进一步澄清公开要求最终可能实现的不同目标.
如果最终目标是利益分享,那么仍需让各成员国充分明白专利制度是实现该目标的适当途径.
当利用现行制度实现一个新目标、但该制度的建立或初衷并非针对这个新目标时,必须要经过深思熟虑.
该代表强调了公司在为遗传资源申请专利的研发项目中所面临的风险,这种活动可能会带来公开义务.
在大多数情况下,专利申请从地理位置和时间上来说都和遗传资源的获取相距甚远.
看起来攻击被指向了错误的源头,即指向的是涉及众多参与方的过程和从生物勘探到商业实体的时间跨度的末端.
一般来说,遗传资源可能由批发商销售给学术机构,然后可能在那里保存若干年,或是和其他学术机构分享.
最后可能有制药公司对其感兴趣,希望开发该遗传资源的商业价值.
如前所述,大部分公司,其中无疑包括IFPMA的成员,都希望充分遵守《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所有要求.
但公开要求产生了大量的法律不确定性.
对于要面对不同研究项目作出决定的公司首席执行官来说,法律确定性无疑是一个关键的考虑因素.
同为IFPMA成员的礼来公司和默克公司都与哥斯达黎加的INBIO签订了协议,以调查某些遗传资源对于治疗一些种类的疾病是否具有商业用途.
为此进行了了技术和知识转让以及对项目的较大规模投资,但最终却没有生产出实际产品.
从中可看出天然产品研发的难度之大.
主要有四种风险:(1)是否为调查遗传资源进行初期投资,及通过签订协议确定供应的可靠性;(2)制药活动的试验;(3)临床试验,这对于天然产品格外困难,因为天然产品中的成分进入人体后可能产生未知的反应;(4)市场是否愿意购买这些产品.
天然产品研究存在着固有风险.
在产品的商业化阶段在专利制度中引入一个新制度的做法不利于投资,打击了研发的积极性.
该代表团担心医药领域产品商业化的最终目标,即保护、利益分享和使社会受益,可能会由于在专利制度中施行强制公开要求受到损害,并可能打击相关的积极性.

瑞士代表团认为政府间委员会应针对选项集A到C中的各选项开展工作.
该代表团很大程度上赞同欧洲联盟和挪威代表团的意见.
该代表团还支持俄罗斯联邦和澳大利亚代表团及各观察员的建议,即就公开要求问题开展一项研究.
该代表团愿就瑞士有关公开要求的提案进行进一步的详细说明.

南非代表团代表非洲集团发言,表示挪威代表团所作的发言令人印象深刻.
该代表团指出,政府间委员会如果不开展案文讨论就无法进行任何建设性的工作.
只有明确了政府间委员会的未来工作发展方向才能向前推进工作.
从这个角度来讲,所有三个选项集都具有相关性,但主要选项集是B和B.
1.
该代表团同意巴西代表团的意见,即一些代表团愿意对提交上来的提案进行审议,这达成了一定的趋同.
该代表团表示,应为有关遗传资源的讨论制定一个清晰的工作计划.
提交给大会的未来工作建议应包含有关就强制公开开展基于案文工作的内容.

智利代表团支持就所有选项集开展工作,表示智利的主管机构对各选项集进行了积极研究.
该代表团支持澳大利亚和俄罗斯联邦代表团有关选项集B的意见.
如巴西代表团所述,该代表团认为很多代表团都表示需要就如何实施新制度而不对现行制度造成影响的问题开展研究.
政府间委员会在推进工作的过程中应考虑到其他论坛的工作,以与其达成共识.

CAPAJ的代表指出,土著人民对于遗传资源的获取和利益分享有着不同的观点.
政府间委员会必须要考虑遗传资源生产方法的参与和分享,而不是利益分享.
去一个社区采摘种子、让社区签订有关获取种子的文件并最终申请专利,这些很容易做到.
专利申请人并未为种子做出贡献,是土著人民指出了知识的所在.
国家会使用社区的水资源,污染、破坏山川河流,社区却没有受益.
而制药业希望无限制、免费地获得一切资源.
土著人民已经生产并定制出了这种药物.
该代表表示,与制药公司不同,土著人民对有治疗用途并能盈利的种子不感兴趣.
因此,该代表希望知道土著人民如何从中获益.
他赞同MNC代表的发言,即必须要考虑到对土著人民的不利影响和对自然的破坏.

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表示已与利益攸关方进行了磋商,听取了各集团和其他各代表团的发言,并期待着进行热烈的讨论.
该代表团号召达成利益兼顾和均衡相称,也就是说实现利益分享不是只依靠强制公开.
该代表团对于强制公开是否会带来利益分享表示怀疑,认为这甚至有可能造成利益的减少.
对上百万的人口进行医治是很重要的.
该代表团赞赏一些代表团所作的发言,例如澳大利亚提出了一系列需要得到询问和讨论的重要问题.
该代表团赞赏欧洲联盟、日本、瑞士、挪威和其他代表团的意见.
该代表团还赞赏有关就现有公开要求开展研究并把其作为基准情况的建议.
只有在了解各国现有规定及其如何运作的基准情况后政府间委员会才能推进其工作.
如果现有规定是行之有效的,那么政府间委员会有可能推进这方面的工作.
该代表团赞赏巴西代表团提出并得到了南非代表团支持的有关工作计划的建议.
该代表团致力于保护地球上的生命.
虽然该代表团关注的重点是专利局中有关技术层面的专利问题,但其相信专利制度是有史以来最能造福人类的事物之一.
该代表团期待着按照大会做出的任务授权的要求,在推进工作的同时做到利益兼顾,在平等的基础上对各项问题进行审议.

主席指出,考虑到本届会议是政府间委员会在当前任务授权下的最后一次会议,面临的挑战是如何推进讨论的进行.
包括纳米比亚、巴西、哥伦比亚、南非和挪威代表团在内的一些发言人建议在政府间委员会下一个任务授权内继续就公开要求开展讨论.
主席提议在这方面继续开展非正式磋商.

[秘书处注:会议后程发生的情况]主席请遗传资源共同协调人之一HemPande先生(印度)作有关协调人工作成果的报告.
Pande先生感谢主席给他这个机会与IanGoss先生(澳大利亚)一道担任协调人.
尽管时间有限,但他们还是取得了一些实质性的进展.
协调人的任务授权是针对载于WIPO/GRTKF/IC/19/6的目标和原则开展工作.
他们对目标和原则中的各选项重新进行了编号,因为之前删除了一些选项.
之后他们尝试对目标和原则中的各选项进行合并.
由此编制了两份文件并将其提交给了政府间委员会.
一份文件以表格的形式复制了原文和经修订的案文(附在本报告之后的附录四)以提供一个概览.
第二份文件是经修订文件的较短版本(附在本报告之后的附录五).
他对目标和原则修订草案第一页遗漏了作为案文一部分的脚注表示道歉.
会把遗漏的脚注增补进来.
关于目标,他表示把目标1最初的两个选项进行了合并.
协调人考虑到了选项2,并把其在目标1经合并的案文中用括号标出.
但是他倾向于不在目标中标注括号.
关于目标1的原则,经修订的案文包含两个原则.
关于目标2,对最初选项的案文进行了合并还标注了括号.
作为协调人,他倾向于删除括号,保留案文原文.
目标2有四个原则.
目标3经整理后包含三个原则.
目标4包含一个目标,后接两个原则.
目标5有一个目标、五个选项和四个原则.
这两个案文力求反映当前阶段各代表团的观点.

玻利维亚多民族国代表团承认所讨论的问题非常复杂,显然对任何协调人或工作组都是一个挑战.
但是,与其他两个有关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工作组相比,遗传资源工作组所用的工作形式不甚适当.
根据之前两个工作组协调人的范例,本工作组的工作应反映各方的意见,对所提的提案提供更深入的分析.
内容方面,政府间委员会不仅要考虑到关系到玻利维亚多民族国利益的问题,还有把关系到其他发展中国家和土著人民利益的问题考虑在内,即目标2的选项5.
该代表团曾在全会上多次提出这个没有被撤销的选项.
该代表团回顾了协调人的任务授权,即在编制更短、合并程度更高案文的同时不删除仍受到各国支持的提案.
因此,该文件是无效的.
在多边活动中,重要的是要尊重多边主义的标准.
除非各国决定撤回其提案,否则提案将一直保留在议事日程上,直到各方能够达成共识.
如果提案未被重新纳入讨论,该代表团支持继续有关WIPO/GRTKF/IC/19/6的工作.

孟加拉国代表团指出,没有案文本身而只有目标和原则加大了工作的难度.
经修订案文的第一页中提到了提供国对事先知情同意的要求.
各国是主要来源,并非所有国家都是《名古屋议定书》的缔约国.
因此当提到"提供国"时,还应在案文中而不是在脚注中提到"起源国",另一种做法是添加以下内容:"参照《名古屋议定书》第5条"或"提供国是指起源国或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已获得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的国家".

安哥拉代表团希望改进目标1的经修订案文.
该代表团在孟加拉国代表团提议的基础上接着建议添加"起源/提供国".
关于脚注,该代表团要求删去"或",因为根据《名古屋议定书》,提供国是指已获得遗传资源的起源国.
政府间委员会应力求反映《名古屋议定书》的规定.

主席感谢安哥拉代表团的发言,但敦促各位发言人仅作一般性评论,不要提出有关案文起草的提案.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代表团支持孟加拉国代表团和安哥拉代表团所作的发言.
尽管一些成员国认为提供国就是起源国,但作为一个最不发达国家,该代表团支持在两份文件的目标1案文中添加"起源国".
如果上述两个词意思相同,那么政府间委员会应把"起源国"替换成"提供国".
各国对其自然资源的主权必须得到承认.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代表团支持玻利维亚多民族国代表团所作的评论意见.
该代表团指出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如果该问题得不到解决,该代表团将不会支持最终成果.
协调人没有删除选项的任务授权.
可在趋同的领域对提案进行合并,而在存在分歧的领域则应保留各提案不变.
该代表团还指出,委内瑞拉《宪法》第120条禁止对生命形式授予专利.
该代表团提醒委员会说,该代表团规模小,没有能力参加包括"主席之友"会议在内的所有会议.
因此,该代表团要求把目标2的选项5重新添加进文件中.
在多边活动中,选项只能由提出该选项的代表团删除.
该代表团支持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代表团所作的有关起源国的发言.
"起源国"和"提供国"有着明显区别.
这点在WTO也进行过讨论.

主席向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代表团保证会处理其关切.
图帕赫·阿马鲁的代表表示支持玻利维亚多民族国代表团的提案.
土著人民不能允许大型国际制药企业对人类、生命或人血申请专利.
该代表要求把所涉提案重新纳入案文.
该代表还希望对协调人所编拟文件的状态予以澄清.

主席告知说,该文件没有任何法律状态,只是一份为政府间委员会下届会议准备的工作文件.

波兰代表团代表欧洲联盟发言,表示欢迎关于遗传资源的清楚、简明的文件以及关于传统知识的文件,可把其作为很好的有力依据供政府间委员会下届会议审议.
由于该代表团没有足够的时间和其成员国就该文件进行讨论磋商,该代表团保留在晚些时候再作评论意见的权利.
初步来看,两份文件未把该代表团的全部提案考虑在内.

主席向该该代表团保证可以这么做.
教廷代表团祝贺澳大利亚代表团和印度代表团编制出如此有价值的文件.
关于在共同协调人会议上所采用的方法,该代表团赞同玻利维亚多民族国、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和其他代表团提出的意见.
这涉及透明度的问题.
该代表团希望在之前全会上已经提出的各项意见都能被纳入进来.
关于目标5的原则4,该代表团在全会和共同协调人会议上曾提议要明确提及道德和公共秩序的定义.
这两条定义都是在《TRIPS协定》第27条第(2)款中被提出的.
"公共秩序"一词源于法国的法律,不易翻译为英语.
因此在《TRIPS协定》中使用了法语原文.
该词表达了对以下问题的关切:对把社会凝聚在一起的社会结构构成威胁以及对公民社会结构本身构成威胁的问题.
道德在《牛津字典》中的定义是遵守道德准则,特别是良好准则的程度.
在实施这些准则时,会将文化和国家差异及时间变化考虑在内.
一些与可专利性有关的重要决定可能取决于对道德的判断.
专利局不对道德方面的问题进行考虑就为各类发明授予专利,这种做法是不能接受的.

斯里兰卡代表团同意孟加拉国代表团和安哥拉代表团所作的发言,表示其承认协调人面对各种不同的实际困难,对更清楚简明的案文表示赞赏.

苏丹代表团对目标2经修订的案文作了评论,该项规定防止对涉及获取和使用遗传资源、其衍生物和相关传统知识的专利申请授予专利.
"授予专利"之后的"恶意"一词基本上是不适用的,因为恶意并非授予专利的一个要求.

INBRAPI的代表支持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和玻利维亚多民族国代表团所作的评论意见.
该代表欢迎目标1的原则2中有关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自决权的案文,要求将其纳入政府间委员会的讨论.

哥伦比亚代表团理解协调人在起草这些文件的过程中面临着各种挑战和困难,并对他们全力为政府间委员会的工作作出贡献表示感谢.
与其他两个领域相比,遗传资源的发展滞后.
因此,所面临的挑战是如何在这三个领域取得进展的同时推动遗传资源领域达到一定的发展水平.
起草目标和原则在当前和未来都是十分重要的工作,但该代表团鼓励各成员国探讨如何把工作推进到下一阶段,使政府间委员会能够开始进行实质性谈判.

日本代表团表示,尽管该案文阅读起来更为明了且反映了不同的意见,但并非所有人都对其感到满意.
它的理解是不在当前阶段进行起草工作,但有机会在政府间委员会下届会议上开展进一步的讨论.

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赞同哥伦比亚、日本和欧盟代表团之前所作的发言.
该代表团欢迎共同协调人在遗传资源领域所作的重要工作.
该代表团发现其很多意见未能反映在最终案文中.
它鼓励各成员国要支持这一进程,并要意识到如果某一意见未能反映在案文中,原因可能是该意见还没有取得足够的支持.
该代表团要回去认真反思,可能是提案不够清楚明确,可能是其意见不会得到足够支持,或应该考虑另辟蹊径.

萨尔瓦多代表团对收到了有关遗传资源的文件感到高兴.
尽管这些文件并未纳入全部目标和原则,但它们是非常优秀的文件.
政府间委员会可依据这些文件在其任务授权得到更新后完成其工作.

Pande先生代表协调人表示,合并案文的工作比较困难.
在此过程中不慎出现了一些遗漏和编辑错误.
玻利维亚多民族国代表团关于目标2选项5的发言以及苏丹代表团在发言中提到注有括号的"恶意"一词使他感到惭愧.
协调人并非意在也没有职责对案文进行删除.
关于教廷代表团的评论意见,也将保留其所述案文.
协调人对那些赞赏该案文、认为其可作为工作起点的代表团表示感激.
正如在政府间委员会上届会议上所述,印度代表团对目标和原则感到满意,并愿意开始就案文进行讨论.
协调人力求对目标和原则进行完善,以带动开展进一步的讨论,如果政府间委员会希望这样做的话.
脚注被收入进一个案文,而在另一个案文中被遗漏了.
"提供国"还是"起源国"的问题可在下届会议上进行进一步讨论.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代表团感谢协调人说明其提案是不慎漏掉的而且会得到恢复.

玻利维亚多民族国代表团支持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代表团的意见,并对主席主持会议的方式作了评论.
该代表团感谢协调人所作的极为复杂的工作.
因为工作繁复,所以遗漏和错误也就不可避免了.
该代表团期待看到该案文的修订版,其中载有以下两个关切:该代表团提出的有关目标2原则5的问题以及教廷代表团提到的"公共秩序"一词.

主席对协调人为编制出清晰明了的案文所作的出色工作表示感谢.
有关遗传资源的案文之前比较混乱复杂,这也是协调人会不慎出现遗漏或错误的原因.
主席保证这并非终稿.
所有的评论意见,特别是玻利维亚多民族国、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代表团有关"起源国"和"提供国"的评论意见以及图帕赫·阿马鲁代表的意见将得到反映.
他请协调人与秘书处合作,把各评论意见和不慎遗漏的条文收入进来,使它们能够出现在下一轮讨论中.

玻利维亚多民族国代表团坚持要在其同意在该议程项目下通过决定前看到文件中经修改的案文.
所作的修改只在决定中而不是分别在文件中有所反映是不够的,因为这是一个对该代表团来说非常重要的问题.
该代表团希望主席能允许其提出一个有关案文起草的简短提案,并把其纳入到关于遗传资源的文件中.

主席宣读了有关遗传资源的决定草案,解释说决定草案中明确指出,对协调人提交的案文所作的修改将被收入有关遗传资源目标和原则草案的文件WIPO/GRTKF/IC/19/6.
该文件将转交委员会下届会议.
他相信委员会的工作秉承诚信,并请协调人确认玻利维亚多民族国代表团的提案已添加进案文.

共同协调人之一IanGoss先生表示认可玻利维亚多民族国代表团提出的关切,并向该代表团保证会把其案文提案添加进电子版案文中.

玻利维亚多民族国代表团表示其要求是合理的,该代表团只有在绝对必要的时候才发言.

巴西代表团和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代表团支持玻利维亚多民族国代表团所作的评论意见.

主席请玻利维亚多民族国代表团提供拟议案文的内容,该代表团宣读了以下案文:"确保不对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授予生命和生命形式专利".

IanGoss先生确认说,拟议的案文已添加进文件的电子版.
应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和玻利维亚多民族国代表团的要求,会议暂时中止.
在此期间向这两个代表团提供了经修订文件的打印件.
它们确认文件确实进行了所要求的增补.

欧盟代表团表示其保留就所提交的关于遗传资源的案文发表评论意见的权利.

关于议程第8项的决定:委员会要求把文件WIPO/GRTKF/IC/19/6("涉及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的目标与原则草案")按遗传资源协调人IanGoss先生(澳大利亚)和HemPande先生(印度)向委员会提出的案文进行修正,并写入委员会全体会议对其作出的修正,作为工作文件转交委员会下届会议.
委员会还要求把做过上述修正的文件WIPO/GRTKF/IC/19/6收入委员会给2011年9月26日至2011年10月5日举行的WIPO大会的报告中.

关于文件WIPO/GRTKF/IC/19/7("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未来工作选项"),委员会要求秘书处最终拟定选项集C("关于共同商定的公平公正分享利益的条件中知识产权问题的选项")中提及的活动,视需要定期更新,并向委员会的每届会议提供有关信息.
要求秘书处重新印发文件WIPO/GRTKF/IC/19/7,包括选项集A("遗传资源防御性保护选项")和选项集B("公开要求选项"),作为委员会下届会议的工作文件.

委员会还要求把文件WIPO/GRTKF/IC/19/11("'观点一致的国家'关于保护遗传资源的目标与原则的提案以及保护遗传资源的条款初步草案")作为工作文件转交委员会下届会议.

议程第9项: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IGC)为落实发展议程各项建议作出贡献南非代表团代表非洲集团发言时指出,落实WIPO发展议程的监督和报告机制是一项重要手段.
它回顾说,2010年大会批准了这一机制,让WIPO所有相关机构报告其为落实发展议程各项建议所作的贡献.
它具体提到建议18,该项建议促请委员会"在不妨碍取得任何成果,包括可能制定一份或多份国际文书的前提下,加快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的进程".
它补充说,其他相关建议包括建议15、21和40.
它强调,对于非洲集团,委员会是WIPO最重要的委员会之一,因为它寻求制定一种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适当的专门制度.
委员会正在进行基于案文的谈判,目标是缔结一份或多份保护传统知识、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遗传资源的适当国际法律文书,它对此感到欣慰.
它说,三届闭会期间工作组会议对引导委员会的工作起了极大的帮助作用.
由于这些准备工作,委员会第十七届会议和第十八届会议能够在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案文方面取得重大进展.
因此,它认为,目前的谈判进程在某种程度上与发展议程建议18相符.
但是,它回顾说,委员会未加快有关遗传资源的谈判,并强调说,委员会花了大量时间探讨遗传资源的目标与原则,却未就最终结果作出任何决定.
它要求委员会就保护遗传资源的适当机制作出决定.
它对WIPO秘书处为感兴趣的成员国进行传统知识登记和数字化提供便利的努力表示欢迎,并注意到WIPO最近就相关问题在印度和阿曼分别举行的两次活动.
它说,这些活动表明了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登记以及传统知识数字化的有用性,并补充说数据库和数字资源库的开发工作将起到很大作用,成为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准则制定的补充.
它对WIPO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和咨询,推动《生物多样性公约(CBD)获取及惠益分享名古屋议定书》谈判工作的作用表示认可.
它鼓励WIPO继续就落实《名古屋议定书》与CBD秘书处接洽,并在传统知识、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遗传资源领域与其他政府间组织合作.
它对土著和当地社区的代表参与委员会的工作表示高兴,指出他们的观点和贡献丰富了谈判进程.
它对为经认可的土著和当地社区代表向自愿基金作出的捐款表示赞赏,这使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能够参加委员会的工作.
它提醒委员会说,自愿基金即将用尽,对土著人民的一些代表提出的关于成员国和观察员应考虑对基金予以自愿捐助的一些建议表示欢迎.
它认为,用协调机制把委员会的工作与发展议程联系起来的工作成果丰硕,是监测进展的一种有效方式.

巴西代表团很高兴在关于委员会如何对落实发展议程各项建议作出贡献的具体议程项目下发表意见.
它期望这种报告形式被WIPO所有相关机构采用.
它回顾说,委员会的工作应当像WIPO所有相关机构一样,以发展议程建议作为引导.
它补充说,应特别注意建议18,该项建议促请委员会加快保护传统知识、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遗传资源的进程.
它说,自发展议程于2007年得到批准以来,委员会确实加快了工作,指出2009年大会批准了一项更有雄心的任务授权,责成委员会开展基于案文的谈判,争取就确保有效保护传统知识、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遗传资源的一份或多份国际法律文书的案文达成一致.
它回顾说,为实现这一目标,已召开三次闭会期间工作组会议,每届闭会期间工作组有GRULAC地区来自首都的十五位专家得到参会资助.
不过,它提醒说,尽管有这一新的任务授权,进展仍然缓慢,并指出委员会在本届会议上还不能建议召开一次外交会议.
它强调说,为了实现发展议程各项建议,将任务授权再延长两年时,不能失去2009年的雄心.
它认为,为了体现成员国对保护事业的承诺,应至少召开相同数量的会议,保持相同程度的资助.
如果成员国认为有用,它建议用委员会特别会议取代闭会期间工作组.
它说,无论如何,为保持必要的势头,应当在闭会期间保持工作.
它赞同南非代表团代表非洲集团的发言,认为遗传资源落在了后面.
它补充说,在延长委员会的任务授权时,必须特别注意就该具体问题制定一项有效的工作计划.

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代表B集团对能够为关于委员会落实发展议程各项建议,特别是有关准则制定、灵活性、公共政策和公有领域的建议集B的讨论作出贡献感到高兴.
它对有关WIPO发展议程建议16和17,特别是与委员会直接相关的建议18的工作表示认可.
该代表团说,2009年WIPO大会的任务授权是就确保有效保护传统知识、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遗传资源的一份或多份国际法律文书的案文达成一致,委员会朝着完成这一任务授权取得了良好进展.
它补充说,关于传统知识、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遗传资源的讨论极大促进了将发展考虑纳入WIPO工作的主流.
它回顾说,过去两年,出现了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实质条款的各种备选方案和遗传资源原则与目标的备选方案.
它说,尽管已取得这一进展,还需进一步进行政策考虑,并形成协商一致,才能拿出值得大会审议的足够成熟的案文.

欧盟代表团承认委员会的工作与落实发展议程各项建议的相关性.
它回顾说,委员会最新的任务授权与建议18直接相关,该项建议提到在不妨碍取得任何成果,包括可能制定一份或多份国际文书的前提下,加快保护传统知识、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遗传资源的进程.
它认为,对委员会为落实发展议程所作的贡献进行进一步、更全面的评估,只能在晚些时候才可能进行.
它回顾说,委员会近期在谈判中取得了很大进展,包括通过闭会期间工作组的工作,专家在这项工作中的参与被证明很有用.
但是,它补充说,还有大量实质工作有待完成.
它认为,与委员会有关的活动和倡议是由发展议程相关建议引导的.
它指出,委员会的准则制定活动是成员国驱动的,确保采用的进程参与性强,考虑了委员会所有成员国的利益和优先事项以及包括经认可的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在内的其他利益攸关者的观点.
这与建议15相符合.
它还指出,准则制定进程根据建议16和20,适当考虑了公有领域的界限、作用和范围,并根据建议17考虑了国际知识产权协定中的灵活性.
它说,委员会的谈判在开放、兼顾各方利益的磋商的基础上进行,符合建议21和42,并对联合国发展目标予以支持,符合建议22.
它补充说,有关保护传统知识、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遗传资源的工作,具有促使将发展考虑纳入WIPO工作主流以及促进理解和利用灵活性的潜力,符合建议12和14.
它强调,向经认可的土著和当地社区自愿基金的捐助有利于观察员参加闭会期间工作组和委员会的会议,这种捐助以及土著磋商论坛和土著专家小组的各项活动,应当在建议42的背景下提及,该项建议提到让广大民间社会广泛参与WIPO的各项活动.
最后,它对委员会对落实发展议程的贡献表示赞赏,期望在委员会中进一步合作,实现发展议程中规定的各项目标.

日本代表团对美利坚合众国代表B集团的发言表示支持.
它注意到委员会已取得进展.
因此,它相信,委员会在对落实发展议程各项建议作出贡献,尤其是建议18.
它指出,还需进一步开展工作,才能按照发展议程建议18所述,在不妨碍取得任何成果,包括可能制定一份或多份国际文书的前提下,推动保护传统知识、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遗传资源的进程.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代表团对增加该议程项目表示满意,因为这让成员国有机会就发展问题发表意见,希望可以将其纳入WIPO所有活动的主流.
它认为,发展目标是委员会的核心,并说WIPO发展议程的45项建议与其正在进行的工作密切相关.
它指出,委员会在基于案文的谈判方面已进入了一个关键时刻,并回顾说,2000年以来,委员会在这一进程中投入了大量时间和精力.
它要求委员会保持势头,努力解决剩余的分歧,以便能够满足发展中国家长期以来的愿望.
因此,它对基于案文的谈判所取得的进展表示欢迎,对取得的积极成果,即加强对知识产权原则的有效利用,促进对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法律保护以及遗传资源的公平利益分享表示乐观.
这种趋势可使知识产权朝着一种更为兼顾各方利益的方向发展,提高发展中国家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兴趣,由此可促进WIPO作为联合国专门机构的合法性,WIPO应当受联合国发展目标的约束.
它说,实现这些目标的唯一途径是制定保护传统知识、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遗传资源的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文书.
它期望,知识产权制度这种重要的模式转变将为管理集体权利和个人权利带来可持续的根基,以便为了持有人的利益,实现传统知识、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遗传资源的商业化.
它强调,这一进程可以完善发展中国家发展的扶持性环境,通过利用知识产权促进知识经济,还可以提高发展中国家对全球知识和全球文化合作伙伴关系作出的贡献.
它请秘书处向各国提供技术援助,使它们能够建立健全的国家保护制度以及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商业化的新方法,使持有人受益,同时继续进行委员会正在进行的谈判.
它建议,未来规划这些活动时,将其作为发展与知识产权委员会(CDIP)的一个项目.

厄瓜多尔代表团提到WIPO文件WO/PBC/17/4的,其中载有拟议的2012/13两年期计划和预算草案,特别是与WIPO学院有关的计划11.
它对草案中在WIPO学院远程教学课程框架内新开设一门传统知识专业课程表示支持.
它说,这项课程将帮助使用者,包括民间社会,了解这一问题的进展,这与发展议程相一致.

图帕赫·阿马鲁的代表提到,发展问题在过去25年中一直在联合国进行讨论.
他认为,千年发展目标(MDG)没有实现,完全失败.
他说,土著人民所面临的发展形式,性质上是新自由主义的,对其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具有破坏性.
土著人民希望一种符合其集体利益的不同发展形式.

关于议程第9项的决定:委员会就此项目进行了讨论.
委员会决定,就该议题所作的发言应收入委员会的报告中,并根据2010年WIPO大会就发展议程协调机制所作的决定,提交2011年9月26日至10月5日举行的WIPO大会.

议程第10项:未来工作[秘书处注:以下是会议头两天的发言.
]主席告知委员会,在与区域小组磋商后,他将提议举行"主席之友"非正式小组会议,经与所有相关各方会商,由副主席JoséRamónLópezdeLeónIbarra先生主持起草有关未来工作的建议并提交给成员国大会.
随后,他邀请代表们就这一议题发言.

南非代表团代表非洲集团发言表示,相信在主席的领导下,本次委员会会议定能取得积极成果.
它对委员会认真履行了2009年成员国大会给予的任务授权表示赞赏.
它说,只有具备政治意愿,委员会才能完成关于保护遗传资源(GR),传统知识(TK)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TCE)国际性法律文书的制定的总目标.
它认为,委员会过去两年在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传统知识领域的工作卓有成效.
按照任务授权的要求,所有三个领域的规范制定工作应该齐头并进,但是,基于案文的谈判却主要集中在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上,而遗传资源滞后.
它重申,所有三个问题都应予以同等对待.
有鉴于此,它说,非洲集团曾经提出了一份文件WIPO/GRTKF/IC/17/10,希望在谈判中予以考虑.
这份文件旨在为委员会未能完成的有关遗传资源的工作提供指导.
它提醒说,该提案呼吁就强制公开要求开展基于案文的谈判,提出了防御性保护和MAT的其他方案,这些都可以委员会关于遗传资源工作的补充.
另外,它还说,提案还列出了一些文件,其中包括瑞士和欧盟关于公开要求的文件,这些文件应成为谈判的基础.
它指出,批准《名古屋议定书》进一步强化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落实该议定书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因此,它认为,推进强制公开迫在眉睫,非洲集团的提案应该成为拟定以强制公开要求为主的遗传资源案文工作的指南.
它对中低收入国家(LMC)在2011年6月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会议上提出的倡议表示欢迎.
会议提出了一系列旨在理顺委员会基于案文谈判的文件.
它表示愿意以这些文件为基础开展工作.
尽管委员会按要求应于2011年向成员国大会提交有关有效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国际法律文书,但是,考虑到谈判的现状,在提交给成员国大会和外交大会之前,有关这三个问题的文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这就首先意味着委员会的授权需要延期,以便完成这两年期内的未竟之事.
它认为,新授权应立足于尽早完成所有实质问题的基于案文的谈判.
它对委员会的授权延期至2012-2013年表示支持,并应涵盖下列四项内容:第一,明确承诺完成有关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国际法律文书的基于案文的谈判;第二,承诺为修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利合作条约》和《专利法条约》开展关于遗传资源强制公开要求的基于案文的谈判;第三,通过外交大会之前的有具体时间安排的工作计划.
为此,它建议委员会在2012-2013两年期内召开四次会议以及并在分别2012年1月、3月和6月召开三次特别会议.
它指出,每次特别会议专门讨论一个实质性问题,其目的是就最终议定的未决条款进行商讨.
新授权要增加的第四个内容是向2012年成员国大会明确建议2013年举行外交大会的具体日期.
它重申它决心不辱使命,向2012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大会提交一份全面的谈判案文.
它对此表示乐观并期待着委员会能够按时结束有关国际法律文书的谈判.
它表示,非洲集团愿意以建设性地姿态参与制定外交大会前的有具体时间安排的工作计划,并向2012年成员国大会提交关于2013年外交大会召开具体日期的明确建议.

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代表B集团感谢主席的领导并支持其关于提高委员会会议效率的提案,具体方法是:立即开会,取消会间休息,以小组代表发言,可以提交书面讲话并收录到会议报告,最后为每位代表规定讲话时间.
它感谢秘书处及时印发文件并全年发布信息的工作.
按照2009年成员国大会的授权期限,委员会现正处于一个关键时期.
它回顾说,按照2009年成员国大会决定的要求,委员会按计划举行例会,开展休会期间的工作,日程异常繁忙.
它着重指出B集团成员为推进各方面的工作正在与其他组的成员以及专家和观察员积极合作.
它认为,委员会已经指出了在各方面存在的主要政策问题和意见分歧,这是十分重要的.
但是,在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传统知识文本中以及遗传资源的目标和原则案文中标有方括号,这表明意见分歧依然存在,甚至在一些基本问题也未达成一致.
在目前这一攸关阶段,委员会欲前行就需要解决这些政策问题.
因此它认为,尽管委员会已尽其所能,这三个文本尚未成熟,成员国大会无法就举行外交大会作出决定.
它还说,它支持主席在本次会议期间召开"主席之友"小组会研究推进目前工作的想法.
它重申了指导委员会会议的两个原则:第一,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必须齐头并进;第二,委员会不得对文本的形式和性质进行预判.
它补充说到,委员会应根据现有预算资源兑现一个两年期的会议制定计划,提高效率,但切记增加会议数量并不意味着会产生更好的结果.
它回忆说,在以前次会议上有些组曾讲到会议进展缓慢,需要解决一些重大的政策分歧,因此,它强调指出,委员会的例会应以解决现有文本草案讨论中出现的主要政策问题,在会议计划中可以安排召开政府间委员会(IGC)专题会议等.
它表示愿意本着开放合作的精神就事关2011年成员国大会上委员会授权延期的重大问题与所有有关各方开展建设性的合作.

巴基斯坦代表团代表亚洲集团发言,表示高度重视委员会的中心问题,认为该问题反映了国际社会尊重有关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权利的愿望.
它补充说,这些问题无论对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对所有国家都十分重要,委员会必须继续努力,确保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得到很好保护,一方面要平衡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创造者和持有者的权益,另一方面也要平衡使用者的利益.
它回顾了委员会做出的大量努力并卓有成效,相信通过成员国间深入、持续而积极的对话,委员会定能尽快促成最终结果.
委员会所有成员国表示期待看到三个问题同时取得实质性进展.
它相信,为实现所期待的结果,委员会需加快工作进程.
然而,它认为当务之急是要保证延期委员会的任务授权,这样才能充满信心地向其结果前进.
它回顾了2009年成员国大会的任务授权,指出委员会距离该目标还相去甚远.
然而,它认为委员会在上一个两年期还是取得了令人鼓舞的进展,并期待在下一个两年期继续沿着这个方向前进并取得快速进展.
鉴于这种情况,它呼吁应基于下列诸多因素延期委员会的任务授权:首先,委员会应在下一个两年预算期内,在不妨碍其他论坛工作的前提下,继续努力并加快基于案文谈判的进程,以确保就有效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国际法律文书达成共识;第二,委员会应按照明确规定的下一个两年期工作计划,预先安排下一个两年期一定数量的其他会议(除委员会四次例会以外),以期取得快速进展;第三,委员会在下一个两年期的工作应以业已取得成果为重心,并充分利用构成案文谈判基础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有工作文件和成员国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四,委员会应向2013年成员国大会提交确保有效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国际法律文书,并应在2013年成员大会上达成共识,做出召开外交会议的决定;第五,国际局应按照惯例为成员国提供必要的专业知识,为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专家和土著人民代表参加会议提供资金,以此为委员会提供支持.
它相信,只要坚持这些内容,委员会未来的工作就会一帆风顺.
它强调指出,平衡有效地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需要所有成员国应齐心协力.
它向主席保证,亚洲集团继续支持委员会未来工作规划,以建设性的姿态参与各项审议.

斯洛文尼亚代表团代表中欧和波罗的海国家(CEBS)发言,期待会议能够高效务实.
它满意地注意到,委员会之前的会议和闭会期间工作组的工作向前迈出了重要一步.
毫无疑问,委员会的前进方向是正确的.
但是,委员会必须在达成预期目标上实际一些.
目前,所有三个问题的现有文本草案要达成必要的共识似乎仍有待进一步讨论和磋商.
委员会的文件尚未成熟,现阶段还不能据此做出召开外交会议的决定.
为继续成功推进委员会的工作,即将召开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大会应将任务授权延期至下一个两年期(2012-2013).
它强调,委员会应特别注意所有三个问题必须齐头并进.
针对目前会议的工作方法,代表团对建议持开放态度.
只要能够是有利于有效解决实质性问题的建议,它都支持.
它承诺积极参与并推进委员会有关所有问题的工作.

巴拿马代表团代表拉丁美洲和加勒比(GRULAC)集团发言,对主席的领导、提交的文件以及秘书处为组织非正式信息会议所做的不懈努力表示赞赏.
它认可所有成员国继续积极参与到委员会工作的承诺和意愿,并肯定委员会工作已取得初步进展.
然而,它认为有必要继续推进委员会的工作,所有问题的标准和立场上达成更多共识.
因此,它支持延期委员会的任务授权,以期达成切实成果,确保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得到有效保护.
它强调其小组欣赏广博的文化和生物多样性,非常关心其保护工作.
鉴于以上观点,它对成员国大会适时召开外交会议表示支持,并敦促所有成员国为加强任务授权加快努力,因为谈判和最终结果将表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兼顾所有成员国利益上做出了不懈努力.

中国代表团希望有关各方应尽快就有效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取得共识.
它建议对任务授权延期,以便消弭意见分歧.
它补充说它支持代表非洲集团发言的南非代表团有关强制公开要求的建议.
它认为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印度尼西亚代表团代表中低收入国家发言时提到2011年6月27日至30日间在巴厘岛召开的关于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第二次会议.
参加巴厘岛会议的中低收入国家代表有:阿尔及利亚、安哥拉、孟加拉国、哥伦比亚、埃及、印度、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缅甸、纳米比亚、巴基斯坦、秘鲁、南非、坦桑尼亚、泰国和津巴布韦.
会议的目的是在中低收入国家中达成共识,为加快委员会谈判程序提出进一步建议.
它提交了巴厘岛会议达成的关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问题文本草案,以推动并加快政府间委员会的工作进程,希望就确保有效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国际法律文书达成共识.
它还希望三个问题应齐头并进,并提交了有关遗传资源的初步文本草案.
它希望中低收入国家集团提出的有关案文谈判的文件能为各方所接受,这将有助协调人的工作.
它欢迎各国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补充说达成实质性共识需求高度灵活性.
委员会已付出大量努力并取得了重大进展.
它相信在不远的将来,随着展开深入、积极而持续的对话,最终结果终将达成.
但是,为实现此目标,当务之急是要延续委员会的任务授权.
在此基础上,它告知委员会巴厘岛会议也采纳了关于如何加快政府间委员会工作的共同建议.
WIPO/GRTKF/IC/19/8号文件提出如下建议:首先,于2013年召开外交会议;第二,延续委员会的任务授权,继续履行其工作和基于案文进行谈判,就国际法律文书案文达成共识,并提交到2013年的外交会议;第三,在两年期间,除四个委员会定期会议,召开足够多的委员会特别会议,以期及时完成案文终稿.
第四,制定详细工作计划,包括应被成员国大会采纳的委员会特别会议时间表.
它号召所有成员国切实考虑中低收入国家提交的建议.
它非常相信,避免过度开发的唯一途径是制定有效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法律文书.

也门代表团支持印度尼西亚代表团代表中低收入国家所做的发言.
其建议和文件对达成所有与会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发挥了巨大作用.
它还支持巴基斯坦代表团代表亚洲集团的发言.
它认可政府间委员会第十九届会议必须讨论发展中和发达国家的重要问题,因此,有必要展开积极而透明的对话.
它强调需要取得进展并就旨在保护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国际法律约束机制达成一致.
从委员会目前所取得的进展来看,它相信一定会取得成功.
它认为委员会应提议延续其任务授权,召开特别会议,确保委员会最迟于2013年召开外交会议之前完成其工作.
它声明就保护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达成国际和法律约束机制将符合全人类的利益.
它表示支持由主席主持召开的磋商会议.

泰国代表团支持巴基斯坦代表团代表亚洲集团所做的发言.
它认为在过去的一年半中,委员会已取得很大进展.
然而,虽然所有重要问题都已摆上桌面,但是,还有很多实质性问题有待解决.
它说委员会必须也正在从重申众所周知的立场阶段迈向找到可行折中方案和共同立场的阶段.
因此,它认为问题不是成员国是否应该延续委员会的任务授权,而是如何以确保取得实质性进展的方式延续.
当务之急,委员会应在现有进展的基础之上,对磋商谈判投入更多精力.
新任务授权应该更加强调重点工作,制定具体时间框架,据此,委员会可以深化工作,进行政策讨论,向所有各方都能接受的结果靠近.
在这一点上如主席所建议,委员会需汇总各种方案,以便尽快就案文达成共识.
它支持中低收入国家小组的建议,认为当务之急是让所有发展中和发达成员国以及所有利益相关者,以包容方式参与到今后工作的讨论之中.
对所有成员国来说,最重要的是求同存异,扩大共识.
它希望各成员国更积极地参与进来,开展跨地区政策对话,更重要的是要表现出政治意愿.
它相信在主席的领导下,委员会下一阶段的会议将取得圆满成功,并表示随时支持主席的工作.

印度代表团期待与主席及其他代表团携手共进,力促当前会议成果丰硕,圆满成功.
它支持分别代表亚洲集团的巴基斯坦代表团发言及代表中低收入国家的印度尼西亚代表团发言.
回顾二年期的委员会任务授权即将延续时,它说现在是评估当前进展和未来工作的好时机.
它认为委员会很好地履行了其任务授权,在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传统知识案文上取得很大进展.
它承认,当前,已就两份案文的诸多共同条款达成广泛而新的共识,如手续、保护期限、国民待遇、跨国保护、与现行国际义务的一致性、权利管理、制裁和补救等草拟条款.
另一方面,其强调仍在一些重要条款上存在分歧,如保护主题、保护范围和受益者,这些条款是构成法律文书的基础,也是重中之重.
当务之急是在这些条款上达成共识.
在遗传资源问题上,委员会为确定法律文书目标和原则提出了一些的具体方案,这是一个很好的起点.
它补充说,在根据议定目标和原则完善文本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它回顾了召开巴厘岛会议的目标:汇合关于三个有待谈判问题的共同立场,尽可能减少分歧,帮助梳理案文并加快基于案文的谈判,并牢记委员会的重要磋商阶段.
其强调巴厘岛会议之所以令人瞩目有两个原因:首先,它促成遗传资源案文的制定,是首个有待提交给委员会考虑的此类草拟案文;第二,其力图通过筛选较少关于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选项,这将有利于加速当前委员会会议关于这些条款的谈判进程.
它期待所有成员国和观察员就中低收入国家提出的实质性案文展开建设性地探讨.
有关委员会的未来工作,它表示全力支持巴厘岛建议.
它认为当务之急是要延续委员会的任务授权并希望于2013年召开外交会议.
它还表示除了四个定期会议之外,委员会还应在下一个两年期,召开足够多的特别会议,以期及时完成案文终稿.
因此,它希望即将召开的成员国大会应制定一份详细的工作计划,如有必要,包括下一个两年期的常规和特别会议.
印度代表团认,由于传统知识盗用和生物盗版猖獗,印度也深受其害.
在发展中国家中,印度一直迫切期待订立保护遗产资源、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法律约束文书.
它期待就这些以及其他问题展开坦诚而专注的磋商.

欧盟代表团表示,委员会的任务授权即将结束,为实现任务授权规定的目标取得的进展逐渐显现出来.
这是一个重大成果说明,在政府间委员会和闭会期间工作组会议中展现出的决心和合作已经产生了令人瞩目的结果.
然而,在三个最新文本草案中仍然存在多个选择方案,这表明还需花费更多时间和精力,才能就有效保护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的国际法律文书案文达成共识,这是一项雄心勃勃而富有挑战的任务.
它回顾了2009年政府间委员会的任务授权,包括向2011成员国大会提交一份案文,以此考虑是否决定召开外交会议.
但是,重要的是,委员会在这些问题取得实质性进展之前,没有试图加快讨论这些问题.
其结果是不但无法达成共识,而且还可能损害所取得的工作进展.
因此,代表团认为委员会尚未准备好向成员国大会提交的案文,作为考虑是否召开外交会议的依据.
考虑到上述问题,它认为现任委员会应建议将委员会的任务授权延续至下一个两年期(2012-2013),以便继续磋商草案案文并完成终稿.
以其理解,有关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问题的进一步谈判,应基于委员会所做的全面工作,不应将任何特别文件排除在外,而且政府间委员会的工作应确保符合和支持《生物多样性公约》、粮食及农业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的工作.
关于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快速通道"磋商建议,担心有关遗传资源的磋商进展已经落后于其他两个议题;只关注两个容易谈判的议题,其结果是忽视了对遗传资源的关注,甚至远远落后.
因此,就所有三个问题所展开的工作应齐头并进.
就此方面而言,它认为对延续任务授权做出的大多数有效建议是在未来两年期内另外召开四个政府间委员会会议.
如果其他代表团认为这样做将会提高效率,它愿意考虑召开主题性政府间委员会会议(一个会议专注遗传资源的主题,一个专注传统知识,一个专注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最后一个会议将三个工作成果汇总).
上一个两年期举行的闭会期间工作组会议是促成知识产权和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技术问题磋商的有效手段.
但是,这些会议已经发挥了其自身作用,除非成员国发现可在以后闭会期间工作组讨论的具体技术问题,否则,没有理由将其包括在新的任务授权中.
关于当前会议期间须遵守的程序,它认为,通过非正式起草小组及全体大会进行有关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传统知识问题的起草工作,是新任务授权下最为有效的推进方法.
它承诺积极参与各项会议,与其他成员国开展务实合作,以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果.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代表团支持巴拿马代表团代表拉丁美洲和加勒比集团所做的发言.
它提到,委员会已经在全体大会和非正式起草小组会议中承担了许多工作.
这些会议和磋商,在多年争议的问题上产生了办法和解决方案.
它期待此类磋商将继续本着折中宗旨而进行,而且将会积极考虑委员会新的、革新性工作领域.
在讲到其国家发展和历史需要时,它说许多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传统知识和遗产资源需要得到保护.
它认为成员国必须继续加快进程,期待在不久的将来召开外交会议.
它希望看到委员会的任务授权在即将召开的成员国大会得到延续.
委员会正试图创建一个法律框架,保护以前从未受到保护的事物,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某些尚未普遍了解的方面还是一个未知元素.
因此,它呼吁有关传统文化表现形的文书应该具有灵活性和包容性,不能再延续传统知识产权系统的局限性.

秘鲁代表团强烈支持主席关于设立"主席之友"小组的决定及给三个实质性议题各任命一个主持人的做法.
这样,委员会就能在当前会议中加快进程.
考虑到一些问题仍然存在分歧,它表示支持这一非常重要的任务.
它同意巴拿马代表团代表拉丁美洲和加勒比集团所做的发言.
它回顾了2009年成员国大会延续的任务授权,并补充到对于秘鲁和许多其他发展中国家而言,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是重要的生物和文化知识来源.
因此,延续任务授权在加强保护这些国家的文化遗产和国家遗产、其社区和土著人民方面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保护它们免受盗用或滥用的伤害,并从其商业使用中获利.
它认为委员会工作一直取得重要进展,但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因此,委员会应强化任务授权,对闭会期间工作组和普通会议制定切实可行的会议日期并应关注具体结果.
它建议委员会应至少召开四次会议,因其效果已显而易见.
至迟应于2013年召开外交会议.
关于在巴厘岛会议,它全面支持印度尼西亚代表团代表中低收入国家所做的发言.
它鼓励委员会充分利用现有的时间.

菲律宾代表团发言说,委员会认真落实了当前授权中规定的工作计划,但是有关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的问题还是远未得到解决.
他表示委员会工作进展令人鼓舞,但是需要做的工作仍很多.
因此,它建议延期委员会的授权.
它认为,建立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框架是解决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滥用问题的关键.
它希望以多变方式保障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的原产国、原产地和土著人民的权益,因为他们拥有着与这些资源相关的知识并承担着守护这些资源的责任.

玻利维亚多民族国代表团对的巴拿马代表团代表拉丁美洲和加勒比集团的讲话以及印度尼西亚代表团代表中低收入国家的讲话表示支持.
虽然在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但是还需要做更多的工作,尤其是关于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保护的问题.
因此它要求延长委员会的任务授权.
为了取得实质成果,该任务授权还应得到加强并有的放矢,从而让玻利维亚等诸多国家和整个国际社会获得实惠.
延长委员会的任务授权,可以加速其工作进展,并希望及早召开外交会议.

纳米比亚代表团回顾了委员会的任务授权,并支持南非代表团代表非洲集团所作的发言,尤其是需要尽快推进遗传资源的强制公开.
它同时支持代表中低收入国家的印度尼西亚代表团的看法.
它表示巴厘通过的建议需要给予认真考虑.
它认为虽然没有很多国家对于巴厘提议提出意见,但是仍要呼吁其他国家考虑一下其案文.
它重申委员会的任务授权已逾十年,但仍未制订出一份国际法律文书.
它强调指出,该文本的价值在于,通过提供法律的确定性,为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提供保护,防止非法盗取,并为权利人带来福祉.
纳米比亚就曾经历过非法获取侵害,因此提供保护将鼓励各个国家对其文化遗产进行更多研究,思考其过去与未来.
它认为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也是人类创新和进步的丰富源泉.
它赞同支持强制公开要求以及保护和防止非法获取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所有条款.
它督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应维护所有国家的而非个别群体的利益.

马来西亚代表团对印度尼西亚代表团代表中低收入国家所发表的言论表示支持.
代表团对于滥用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传统知识以及掠夺生物遗传资源的行为表示忧虑.
它回顾到马来西亚曾是12个生物多样性极其丰富的国家之一.
巴厘会议支持支持通过程序有效地保护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最终目的是要制定具备法律约束力的文书.
它完全支持印度尼西亚代表团代表中低收入国家提交的关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传统知识的成熟文本,以及关于遗传资源的初步文本.
它赞同中低收入国家的建议,并号召第十九届政府间委员会向即将举行的成员国大会提议在2013年召开外交会议;延续委员会的任务授权,继续开展工作,以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谈判,确立目标,就一项(或多项)国际法律文书达成一致,并送交2013年外交会议;在未来两年,在委员会的四次例会基础上,召开足够次数的特别会议,并按时完成文本的定稿.
它认为委员会应把注意力集中到目前以WIPO/GRTKF/IC/19/4,WIPO/GRTKF/IC/19/5和WIPO/GRTKF/IC/19/6文件以及中低收入国家的提案为基础开展的工作.
它希望当前的会议能够取得圆满的成果.

图帕赫·阿马鲁的代表表示欧盟代表团的拖延战术令人不解.
拖延谈判对保护土著人民的知识,文化价值和遗传资源构成威胁.
他强调许多成员国未能意识到委员会面临的潜在问题,既在国际层面保护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
他主张在委员会关于2011年成员国大会的提议中应加入土著人民积极参与成员国大会的内容.

哥伦比亚代表团对印度尼西亚代表团代表中低收入国家以及巴拿马代表团代表拉丁美洲和加勒比集团的讲话表示支持.
它提醒委员会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无论对原产国、土著人民还是当地居民都极具价值,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也符合他们不断增长的要求.
它对成员国家为促成实质性成果所显示出的积极的态度以及大会进程中所体现的参与性和包容性表示欢迎.
关于遗传资源以及其相关的传统知识,它重申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从长远角度是有助于公平和持久使用这些资源的解决方案.
另外,这一文书应该承认成员国对于遗传资源的主权,并明确保证所有各方都应尊重各国为此建立的强制性保护机制.
该文书应规定,遗传资源的使用者有义务遵守法律规范,遗传资源的原产国以及拥有与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的群体公平公正的享有上述资源利用带来的利益.
代表团重申该文书应对所有成员国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约束文书必须确保遗传资源的公平使用以及因使用产生的利益公平分配,同时保证原产国从中受益.
它督促加入特别条款,规定对该类资源的研究、开发和使用必须公布其原要求,并事先得到相关传统知识持有群体的知情同意.
它坚信谈判取得突破有着重要意义,因为这会促成文本得到批准并付诸实施,从而确保国际上对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的保护.
它因此要求一旦委员会就三部文书的内容达成一致则立即终止任何进一步的讨论.

埃及代表团对南非代表团代表非洲集团以及印度尼西亚代表团代表中低收入国家进行的发言表示赞同.
它认为延续委员会的任务授权是十分必要的,这使得委员会能够继续以案文为基础进行谈判以期尽早确定最终文件.
它同时认为委员会应该提议即将召开的成员国大会在2013召开外交会议.
虽然草案文本尚不完善,但它有信心在未来的两年期间,基于成员国建设性的接洽和强烈的政治愿望,在委员会例会和特殊会议期间,文本将逐步趋于成熟.
历经十一年,委员会在各个重要领域已案文为基础进行的谈判也应该进入最终阶段.
另外,由此程序产生的利益是不可估量的.

厄瓜多尔代表团支持代表拉丁美洲和加勒比集团的巴拿马代表团意见,也赞同印度尼西亚代表团代表中低收入国家发表的看法.
建议草案在委员会内将产生更大更好的效果.
它表示关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的文件务必要向所有国家提供有效的办法保护和规范使用其自身资源,如生物多样性,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它强调这一程序是其国家计划的一部分.
因此值得花更多的时间消除成员国之间意见的不同.
它认为应合理安排委员会的工作以确保其工作进展.
它相信委员会在成员国及观察员的支持下能够实现既定目标.

巴西代表团支持巴拿马代表团代表拉丁美洲和加勒比集团以及印度尼西亚代表团代表中低收入国家所发表的言论.
它赞同中低收入国家的目标一致,对于巴厘会议上达成的意见一致感到欣慰.
在召开外交会议之前还有更多的工作有待完成.
因此,它支持延续委员会的任务授权以及印度代表团建议的条款.
它表示在讨论中将发挥建设性作用.

安哥拉代表团对南非代表团代表非洲集团发表的言论表示支持.
它同时支持中低收入国家所采取的积极倡议.
它重申,遗传资源的工作需要加快进度,尤其是对强制性公开的要求.
它支持延期委员会的任务授权,并制定计划完成有关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的谈判,以期召开外交会议.
根据工作计划,委员会将召开四次例会和三次特别会议,分别在2012年1月,2012年3月和2012年6月召开,并且向成员国大会明确提议在2012年召开外交会议.
它表示愿意与所有成员国一道促成一项可以接受的提议.

尼日利亚代表团对南非代表团代表非洲集团的所发表的言论表示支持.
它感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在其开幕致辞中所说的对委员会事务保持一贯的努力和关心.
它相信委员会已经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并已经到了召开外交会议通过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文件的阶段.

生物殖民主义问题土著人民委员会(IPCB)的代表重申土著人民是来源其居住地的知识、文化表现形式和遗传资源的所有者和权力持有者.
她呼吁土著人民应有权平等参与任何涉及其权益的大会活动.
她说,不能因为土著人民在第十八届政府间委员会期间提出的意见没有得到任何反映就认为他们对会议最终结果表示认可.
因此,她还表示,未来的文本谈判需要委员会努力确保土著人民有实质性的参与并发表意见.
在委员会未来的工作中,应有意识地增加而不是减少土著人民的参与.
她强调,今后,任何工作要以土著人民的自决权为出发点并应有利于他们行使这一权利,这就要求承认土著人民享有不同于国家和民间组织的地固有的特殊的权利.

墨西哥代表团支持在两年期预算范围内政府间委员会的任务授权在延长两年,工作计划要确保委员会的工作能够取得进展.
它认为,关于传统知识和文化表现形式的两部文件已取得了足够的进展,在下一个两年可以结束谈判.
它同时委员会应集中讨论现有方案,以此为基础起草关于传统知识和文化表现形式的条约草案,为此,需要获得授权以继续谈判,力争通过国际条约.
关于遗传资源,它承认取得的进展十分有限.
它强调新的任务授权应为遗传资源设立闭会期间工作组,这样专家们可以再有机会讨论这一问题,主要着力原始数据的公开问题.
另外,委员会应该每年举行两次会议,为期一周的闭会期间遗传资源的会议,这样成员国大会即可在其授权结束时召开外交会议.

南美印第安人理事会(CISA)代表赞同IPCB代表的发言.
他重申了其在2011年7月11-14日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专家机制第四次会议期间的发言内容,反映了土著人民的立场.
他表示,作为受到承认、拥有自决权的土著人民和国家的有效参与权不能被剥夺,包括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这种承认在联合国宪章第1.
2条"平等权利和自主人民"及其他国际文书中得以体现.
因此,土著人民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享有提交提案,通过最终文件等的全面平等的参与权,因为这些直接源自他们的议案和条约将会对他们的切身利益产生不可逆转影响.
至少有一个成员国同意方可让土著人民的提案保留在文本草案里的条件既不合理也有悖于国际法规范.
土著人民在审议全程的各层次、各阶段皆应享有自由事先知情同意权,包括在成员国大会及外交会议上的最终通过程序.
另外,自由事先知情同意的原则要体现在前言和正文里.
土著人民的自决权与其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等所有其他权利密不可分、互相依托和互相关联.
因此他呼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前言和正文中加入:"土著人民享有民族自决权.
依据该权力,他们可以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并自由发展其经济、社会和文化.
"他表示土著人民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是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权利的必要的组成部分,同样应该在前言和正文中有所体现.
他认为,土著人民作为民族,集体拥有对其领土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权利,必须得到承认,这也应该写入前言和正文中.
土著人民和民族要求参加2011年成员国大会,表达他们在制定国际条约相关事宜的关注,这是他们作为民族和国家的正当权益.
他呼吁,成立一个国际监督和仲裁机构,它是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争议解决机制的一部分,也是MiguelAlfonsoMartínez教授在对条约、协议和建设性方案的最终研究报告里建议的机制.
他要求成员国对可能影响土著人民的权益的提案或文本予以说明.

安第斯土著人民自主发展委员会(CAPAJ)代表肯定了部分成员国出于良好的意愿赞同土著人民代表和专家的提案,而它们也因此被纳入文本草案.
委员会正在进入一个新的谈判阶段,将这些提案的纳入文件草案也比以前任何时候都更加必要,其中遗传资源尤为重要.
他也发现自2009年以来的几年间,土著人民在委员会中形成了独特的地位,每次委员会会议前的星期日举办的土著人民顾问论坛被承认为政府间委员会程序的一部分.
随着委员会工作的发展,他提议主席应研究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大会建议制定新的参与规则的可能性.
他提出,任何得到土著人民核心层支持的提案应和任何成员国提案一样在委员会得到审议.

孟加拉国共和国代表团分别赞同巴基斯坦代表团代表亚洲集团以及印度尼西亚代表团代表中低收入国家发表的看法.
委员会正在讨论的问题对于所有国家,无论其所处的发展阶段,都十分重要.
它提议委员会向即将召开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大会建议延续两年授权,并同意在2013年召开外交会议.
它希望委员会届时已达成一致.
它同时建议除了四次例行会议以外,还应召开一系列特别会议.
它对为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提供资助问题表示担忧.
这种资助将帮助他们参加日后的会议.
它希望能提供充分的资助.
它呼吁成员国审议中低收入国家提出的建议和实质性文本,以就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达成共识.
它感谢印度尼西亚政府在促进和加快委员会工作方面做出的努力和表现出的积极姿态.

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很高兴有很多国家已经会面并讨论了委员会当前正在考虑的文件.
它注意到在会下一部分代表团已经达成了某些共识,它们努力推动目前的讨论.
除WIPO/GRTKF/IC/19/8文件以外,它希望知道委员会何时能得到其他文件.
目前尚不清楚这些额外的文件是否会成为现阶段讨论的基础,还是将代替目前正处于考虑的文件.
它还想知道委员会将如何开展涉及到新文件的讨论.
它就目前正在谈判的文件的性质提出质疑.
它注意到很多讲话都提到召开一个外交会议,有些说要制定一个法律约束文书,而另一些则要制定一个国际法律文书.
它回忆说,两年前有关委员会授权达成的共识来之不易,而该任务授权所指的是制定一个国际法律文书.
它不知道是否要重新讨论已达成的共识.
它还希望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秘书处能够告知委员会,外交会议是否必须讨论法律约束性文书,或者以更灵活的方式讨论属于成员国大会授权中规定的国际法律文书类型的其他类型的文件.

日本代表团完全支持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代表B集团做的发言.
它认识到委员会面前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三个问题的重要性.
它赞赏委员会在其授权内实现的重大进展,回顾在最近的两年里,委员会根据文件草案和既定目标及原则,推动了重点的讨论,而同时还要处理大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工作文件.
但它同时强调,成员国不应忽视委员会面临的技术和政策问题.
它认为实现重大的目标,雄心壮志是很必要的,但是,务实的谨慎的策略对于实现委员会共同目标同样至关重要.
它劝诫成员国用建设性的彼此满意的方式逐一解决问题,不要急于求成.
它重申致将以真诚和建设性的态度参与讨论,以期实现令各成员国满意的良好结果.
基于该观点,它指出了未来工作的如下重点.
基于它对于谈判的进程状况的观察,它认为即使委员会能够最大效率地利用此次会议的时间,仍然有许多工作要做.
它支持延续委员会的任务授权,从目前谈判现状出发,使委员会能够实现令所有成员都满意的目标.
为了实现对于所有成员国恰当的满意的结果,成员国应畅所欲言,各抒己见.
现阶段,委员会不应减少选项的数量,而应该敞开接受所有有助于这些重要问题讨论的新思想.
它再次表明将积极参与现阶段实质性问题的讨论以及未来工作.

澳大利亚代表团感谢主席为促成共识所付出的艰苦努力.
它认为目前形成国际文书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讨论.
既文书的制订,关键在于文书应反映不同的观点,发现主要的政策问题以及分歧;第二阶段–谈判.
这一阶段至关重要,委员会需要排解难题,制订一份或多分文书以调解意见分歧;第三阶段–承诺.
这是最后阶段,在第二阶段谈判成果的基础上,委员会对于达成协议形成了强烈共识.
这将为承诺召开外交会议提供政治依托.
重要的是,它认为由于闭会期间工作组的努力,目前已经取得了重大突破,第一阶段业已完成,正转入第二阶段.
所有三个领域的主要政策问题,包括立场分歧,已然清晰.
这些问题需要一开始就得到解决.
它认为,第二阶段(谈判)是关键,也是实质工作开始的时候,尤其是要满足所有成员国的需要.
迄今为止,与会者基本上都是从各自的政策立场出发进行谈判.
现在他们需要对不同意见和政治立场互谅互让,跨越地域和发展阶段的隔阂.
这些反映出了每个成员国政治环境存在的更多的本质上的差异.
有些国家在关于这些问题上有着强力的国内法规,包括与其土著人民团体的法律协议和条约;另一些国家对于获取和惠益分享沿用现行法律;还有些国家对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的保护法规很有限,而有些国家土著人民就是国家公民.
一些国家是知识产权进口方与另一些则是输出方;有些国家生物多样性丰富,而另一些则生物种类贫乏;有的国家正逐渐形成对知识产权的依赖,以维持其通过获取知识、技术转让和直接的海外投资获得的持续发展;有些国家有特定的文化问题,需要加以保护,而有的国家需要获取该知识以支持其经济发展,或者两者皆有.
这就产生了跨国转移问题.
实际上,他们都处于一种各种政策交织的环境,因此,任何协议都应具有灵活性,不能搞一刀切.
它认为,今后两年是解决政策立场分歧的关键期.
因此,它强烈支持延长授权以解决三个问题,三个问题应受到同等的重视.
重要的是,随着委员会工作的进展,延长任务授权的着眼点应放在委员会协同合作,对产生分歧的问题达成共识上.
这就需要公开对话,特别是成员国明确阐述他们的政策诉求,以便于委员会能够统一协调.
关于这一问题,它在会议的形式和数量上保持灵活的态度,如B集团所述,数量并不代表质量.
关于外交会议,它对于其意图不存异议;时机的把握是关键–欲速则不达.
首先要保证委员会应能够解决关键政策问题上的不同的观点,并在此基础上再确定协议的最佳形式.
在这方面,它和B集团的观点是一致的.
它将努力促成三个问题的解决.
作为知识产权引进方,它依赖知识和技术转让,有着生物多样性且生物科技产业成熟,有强有力的地方法律基础,支持获取和惠益分享和事先知情同意,作为活跃的土著人民团体,这些都决定着政策对它的重要性.
它注意到很多来自不同集团的代表团给出的积极的看法,为的是大家聚在一起解决政策分歧,致力于指定一项或多项文本,考虑到所有成员国的利益,反映社会,道德以及经济等复杂的政策问题.

摩洛哥代表团支持南非代表团代表非洲集团以及印度尼西亚代表团代表观点相近国家(中低收入国家)所做的发言.
它对过去两年来取得的进展表示欢迎.
但它也指出,目前的文书尚不成熟,不建议召开外交会议.
不过,它支持按照非洲集团提出的条件延期委员会的授权.
它希望这是最后一次延期.
它主张为了实现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这个长久以来,众人为之努力奋斗的目标——最终应该能够制定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智利代表团支持巴拿马代表团代表拉丁美洲和加勒比集团所做的发言.
它对委员会一直以来的工作成绩予以肯定.
正是在这些重要成绩的基础之上,委员会才能够继续各项讨论,并在合理保护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方面不断取得更多进步.
关于授权问题,它原则上支持召开外交会议.
但在开会之前,必须先起草符合各方要求的文件.
它认为,鉴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从保护视听作品等工作中获得的经验,假若时机未到,召开外交会议将无果而终.
因此其支持延期委员会的授权,并表示举行专题讨论会可以取得实质性进展,是为极佳建议.

津巴布韦代表团支持南非代表团代表非洲集团以及印度尼西亚代表团代表中低收入国家所做的发言.
它重申了非洲集团的发言,并强调了上述发言中关于工作计划的四个重点因素:第一,明确承诺完成基于案文的谈判,目标是签订一份或多份关于保护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的国际法律文书;第二,承诺针对遗传资源的强制性公开要求开展基于案文的谈判,目的是修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相关条约,即《专利合作条约》和《专利法条约》;第三,为外交会议制定明确的包含具体时间表的工作计划.
它认为这四个因素简洁明了,清楚明白.
它愿意与其他代表团讨论或者协商工作计划的细节,但也表示非洲集团所列出的更为宏观的观点已经十分清晰,易于理解.

梅蒂斯部落理事会(MNC)的代表表示为了制定出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确保对本土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的保护,其支持延期委员会的授权.
各成员国应认识到,在特别技术会议或工作组会议等委员会未来的任何一项工作中,如果能与土著人民代表以及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代表进行有效合作,不管他们是来自发展中还是发达国家,这都将极为重要.
她还提及MNC能够参加此次谈判,得到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自愿基金的大力支持,特此感谢各成员国为基金所做的贡献.

GRTKF国际的代表提出,随着工作的逐步开展,委员会应该建立相关机制,解决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希望全面有效参与大会进程的需要.

土著人和岛民研究行动基金会(FAIRA)的代表提请委员会注意联合国土著人民问题常设论坛("UNPFII")于2011年5月16日至27日在纽约召开的2011年大会的报告.
他特别提及了报告中关于《生物多样性公约》(CBD)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第25至28段和第31段.
报告第28段中,UNPFII表示很高兴看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根据《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UNDRIP),正在推进保护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的进程.
同时他还指出根据《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第18条,UNPFII报告的第31段也强调了土著人民参与决策过程的权利以及确保其全面有效参与的机制的重要性.
他表示联合国土著人民问题常设论坛的报告继续呼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推进土著人民参与其大会进程.
他建议委员会考虑分别与不同地区的土著人民开展合作.
他还谈及了CAPAJ代表针对土著人民在委员会和成员国大会中的地位所做的发言,并请委员会对该问题再次进行考量.
有一些自治的土著人民组织,其地位应高于那些附属于非政府组织或者观察员组织的土著人民组织.
他主张,从程序上,下一届成员国大会应考虑给予土著人民组织符合其自身地位的注册,因为该问题事关其是否能够参与文本的起草.

赞比亚代表团支持南非代表团代表非洲集团以及印度尼西亚代表团代表中低收入国家所做的发言.
它表示赞比亚和非洲南部其他国家一样,拥有大量的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尤其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为赞比亚旅游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所以必须倍加珍惜这些宝贵资源.
它非常赞同非洲集团提出的延期委员会的授权,并支持在完成各项必要工作后,于2013年召开外交会议.
委员会则应在充分听取利益有关各方的意见之后,再签订保护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它强调委员会应努力使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惠及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尤其是这些资源的最终受益者——土著人民.

大会主席请WIPO法律顾问回答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提出的关于外交会议原则上如何处理国际文书地位的问题.

WIPO法律顾问回答道,谈判条约和具有约束力文书,通常都是诉诸于外交会议.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外交会议则专门用于谈判和通过条约.
一般而言,召开外交会议的建议应当由附属机构,也就是委员会,向成员国大会提出,并由成员国大会决定是否以及何时召开.
迄今尚无记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曾召开过用于讨论无约束力条约的外交会议.
他指出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不必为讨论无约束力条约而召开外交会议.
就目前情况而言,成员国大会只需参照惯例,通过一份宣言或决议便足矣.
他表示通过决议,旨在鼓励各国通过国内立法执行决议,从而促使其最终具有约束力.
他重申,针对目前情况,成员国大会并不需要召开外交会议.
他提醒委员会,如果召开了外交会议,并通过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则该文书仅对签署或加入该文书的国家具有约束力.

澳大利亚代表团发言称,其对法律顾问的回答理解如下:原则上,成员国能够召开外交会议,用于确定数量少于条约的文书.
但目前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外交会议一般用于最终确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这样成员国大会就有可能通过类似于决议或宣言一类约束力较小的文书.
它询问其理解是否正确.

欧盟代表团根据其对法律顾问回答的理解,认为成员国大会不需要召开外交会议来制定无约束力文书.
它想知晓澳大利亚代表团的理解是否正确.

津巴布韦代表团强调法律顾问曾提及任何条约仅对其签署国具有约束力.
它认为目前的讨论偏离了方向.

南非代表团提醒委员会,鉴于目前的授权能够制定出法律文书,故在此阶段提出文本地位的问题,似乎为时过早.
而且这种讨论将削弱积蓄至今的动力.
它表示委员会应继续根据其授权,专注于谈判法律文书.

澳大利亚代表团支持南非代表团的发言,表示委员会不应对其谈判中的文书的最终地位过早做出判断.

大会主席发言称上述讨论厘清了该方面问题.
印度尼西亚代表团在谈及其代表中低收入国家所提交的文本的地位时,提到了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提出的问题.
它要求上述文本与WIPO/GRTKF/IC/19/4和19/5两份文件一起讨论,而有关遗传资源的文本则作为单独的文件进行讨论.
它重申提交这些基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现有文件的文本,旨在缩小分歧,并进一步指出基于案文的谈判中所存在的待定问题.
它告知委员会,印度、泰国和南非这三位协调人各自在起草关于传统知识、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遗传资源的三份文本方面功不可没.
它要求大会主席所指定的协调人在其目前的非正式讨论中商讨上述文本.

印度代表团发言称巴厘会议虽然没有产生文本,但却将现有的观点立场进行了整合,编拟了WIPO/GRTKF/IC/19/4("保护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条款草案")和WIPO/GRTKF/IC/19/5("保护传统知识条款草案")等成果文件.
它欢迎其他代表团建言献策,使中低收入国家的文本能够更好地整合入大会进程,从而减少选项.
它主张持支持观点的代表团可以参照上述文本调整自己的立场观点,这样全体会议就能解决更为实质性的问题.

欧盟代表团感谢印度尼西亚代表团代表中低收入国家向大会提交文本.
它提醒委员会注意,大会主席已要求各成员国尽量避免提交新的文本,努力弥合分歧,减少选项数量.
它对中低收入国家为在某些问题寻求共识所做的努力表示赞赏.
但它刚刚拿到文件,尚未来得及仔细阅读.
它请求大会主席说明将如何处理印度尼西亚代表团代表中低收入国家提交的关于遗传资源的全新文本.

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代表B集团国家发言称,很惊讶听到谈及所谓的巴厘文本.
但如果整个B集团国家都愿意考虑讨论此文件,它也接受使用该文本以便推进委员会的决策过程.

泰国代表团强调中低收入国家提议的文本不应当被视为新文本.
它建议中低收入国家的文本可看作由17个国家联合提议的一组文本的组成部分.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代表团支持欧盟代表团的发言.
考虑到中低收入国家的文本涉及其国家的某些立场观点,它表示需要一些时间仔细研读.

安第斯土著人民自主发展委员会(CAPAJ)的代表声称如何界定中低收入国家文本的地位,对于委员会而言,至关重要.
他很疑惑那些既是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集团成员国,同时又支持中低收入国家的代表团是如何协调它们在这两个组织之间各自不同的观点的.

秘鲁代表团表示中低收入国家文本获得了一些代表团的联署支持,这很重要.
该文本反映了一些来自不同地区、但立场相近的国家的观点.
它认为其他代表团只要愿意,也可以签名支持该文本.

斯洛文尼亚代表团代表中欧和波罗的海国家提醒委员会,大会若想取得进展,唯一的办法就是减少起草的文本,减少选项.

哥伦比亚代表团支持秘鲁代表团的发言.
中低收入国家文本是由一些虽然来自世界上不同地区,但在某些问题上利益相近的国家联合提交的.
它表示提交该文件后,将促进委员会工作的开展,加快在构建保护集体利益的国际机制方面达成共识.

安第斯土著人民自主发展委员会(CAPAJ)的代表询问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集团是否会支持中低收入国家的文本.
它声称这将有助于减少选项.

南非代表团发言称其认为印度尼西亚代表团代表中低收入国家提交的文本不会取代WIPO/GRTKF/IC/19/4("保护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条款草案")和WIPO/GRTKF/IC/19/5("保护传统知识条款草案")这两份文件.
提交这些文本,旨在让大家了解巴厘会议的成果,做到信息公开透明.
它表示这些文本更多的是对当前谈判的补充,而非现在所起草文本的替代品.
这些文本只是现有观点的精简版本,并无太多新意.
它准备认真研读现有的文件,借鉴中低收入国家文本中可取之处,完善目前起草中的文本.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代表针对CAPAJ代表提出的问题回答道,来自不同地区组织的国家有可能持有相近的观点,即使该观点有可能异于其所在地区组织的观点.
中低收入国家的文本不能被视为已获得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集团的支持.

巴西代表团发言说,虽然它不能代表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集团,但它支持中低收入国家的文本.
它声称如果上述文本能被认为有益于推进当前讨论,它将十分高兴.

巴拿马代表团代表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集团回答CAPAJ代表道,正如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代表团所言,对于中低收入国家的文本,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集团内部确有分歧.
它表示每个国家对于中低收入国家的文本都有各自的看法,整个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集团需要更多时间来研读文本.

主席先生注意到,印度尼西亚代表团代表中低收入国家其实无意使用新文本来取代现有的文件,或者将其作为当前讨论的基础.
中低收入国家的文本目前虽并无正式的地位,但其对推动大会进程做出了重要贡献,因为该文本对现有的文本进行了改进,而这正是委员会在此次会议上的工作重点.
因此,他请各成员国和观察员仔细研读中低收入国家的文本,汲取其中有益之处.
他认为南非代表团就此问题所做的发言,明确地表明了该文件的地位.

南美洲印第安人理事会(CISA)的代表询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法律顾问,目前观察员身份申请已经截止,是否还有其他办法可以让土著人民代表作为观察员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
他还询问是否能够与成员国协商,允许土著人民代表在下届成员国大会上提交议案.
他还请主席先生与土著人民核心小组进行会谈,协商有关其参会事宜.

WIPO法律顾问回答道,成员国大会观察员申请表可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官方网站上下载,但是下届成员国大会观察员的申请已经于2011年5月31日截止.
他补充道,任何感兴趣的组织可以于2012年5月31日前申请作为观察员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12年9月的成员国大会.
至于成员国是否能够代表土著人民代表在成员国大会提交议案,他表示他不知道这方面是否有临时安排.

大韩民国代表团完全支持延期委员会的授权来推进当前的谈判.
它对主席先生提出的成立"主席之友"小组的建议表示欢迎,并提出其随时准备好参与到相关磋商中.
它坚信进一步的深入讨论,将有助于减少成员国之间在关键问题上的分歧,使他们尽快就国际法律文书达成共识,从而在现有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框架内更为有效地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它提议国际法律文书中具有约束力的内容可以留至2013年的成员国大会时再行讨论.
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三者皆为人类遗产中的宝贵财富,应一视同仁.
它希望2013年成员国大会能够决定召开外交会议.

加拿大代表团对包括MNC在内的众观察员代表所作的评论表示赞同,重申如果土著人民代表能够不断积极参与到大会中,委员会工作将更上一层楼.
它期待大会主席就如何落实此事给出指导意见.
关于土著人民代表参会一事,它主张还应咨询委员会中的用户集团.
它认为由于用户集团也将受到大会进程结果的影响,所以应该认可和重视他们的意见.
关于延期问题,它赞同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代表B集团国家所作的发言,并确认如果有合适的工作方式,它支持将委员会的授权再延期两年.
它表示至于是否需要召开额外的会议,应该由委员会根据有关共识来决定.

GRTKF国际的代表提及其曾请求委员会建立相关机制,使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代表能够有效参与大会进程.
关于委员会未来的工作,他请求成员国各地区集团允许其所在地区的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代表参与该地区集团会议.
这种对话机制将便于成员国支持由来自其所在地区的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代表提交的提案草案.

生物殖民主义问题土著人民委员会(IPCB)的代表代表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核心小组重申了核心小组在委员会第十八届会议上所提出的担忧.
她发言指出,委员会未来的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第一,国际法律文书的基本目标之一必须定为保护好作为传统知识,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遗传资源所有者或持有者的土著人民的权利和利益;第二,法律文书应该按照习惯法和通常的流程,建立国际新制度,更好地保护属于土著人民的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免它们被误用或乱用;第三,法律文书必须重申并履行对土著人民权利的全面保护,且不得包含任何欲意削弱或取消土著人民现有或将来权利的内容;第四,国际法律文书必须符合国际惯例,采用"土著人民"这一表达方式,以示对土著人民合法地位和公认权利的尊重.
她指出该原则适用于习惯法和国际法范围内所有的权利.
第五,根据UNPFII第十届会议报告第28、31、34和35段的内容,国际法律文书必须承认并充分履行土著人民的自由事先知情同意(FPIC)原则;第六,国际法律文书不得宣称或暗示任何国家或WIPO成员为土著人民的传统知识、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遗传资源的持有者或受益人;第七,国际法律文书中必须规定,如果未经土著人民的FPIC而取走或使用他们的传统知识,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遗传资源,土著人民有权获得赔偿或要求物归原主;第八,根据其享有的独立自主的权利,土著人民必须能够自主决定其政治地位,独立开展经济、社会和文化建设;第九,根据UNPFII第十届会议报告第39段等相关内容,在制定法律文书过程中,应承认并尊重土著人民对自然资源所享有的永久主权;关于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参会问题以及未来的工作和会议流程,她表示根据UNPFII第十届会议报告第28、31、34和35段的内容,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要求全面有效地参与所有相关谈判和决策过程,包括涉及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文书提案的所有委员会例会或专项会议、成员国大会、外交会议或其他相关会议.
她强调说不管是土著人民族还是土著人民部落,都有权参与这些讨论会.
为了制定出恰当、实用、公平的国际文书,本着合作的精神,她请求即使在起草过程中或者报告内没有得到成员国的支持,文本草案中也应保留土著人民的提案.
土著人民的提案与成员国的提案应一视同仁.
她请求所有提案的内容、任何案文的删改,都应该以协作的方式与土著人民进行磋商.
根据UNPFII第十届会议报告第39段的内容,她还要求最终正式文书的序言和生效文本承认土著人民拥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和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
她重申土著人民是独特的民族和/或部落,他们在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各个方面有权共同享有其领土和生物多样性.
这些原则也应在最终的正式文书中得到反映.

大会主席感谢所有代表团和观察员代表所做的发言.
他注意到所有与会者一致希望延期委员会的授权,部分参会者则希望在某些方面加强委员会的授权.
另外,他指出所有代表团都认为目前的文本在最终通过之前,还有待完善,所以委员会任重而道远.
正如大多数代表团所言,委员会应继续对三大核心对象一视同仁,但他也注意到有些代表团似乎建议委员会重点关注遗传资源,尤其是关注要求公开遗传资源的问题.
同时他还提到有些参会者认为有必要制定未来两年的工作方式和明确的工作计划.
针对个别问题,有些代表团主张委员会举行专题讨论会,有些代表团则提议另行召开专项会议.
他表示未来两年委员会会议的数量和性质需要进一步与各方、尤其是"主席之友"小组进行商讨,商讨的重点是关于新授权是否需要涉及外交会议;如果涉及,应采用何种方式.
他请求"主席之友"小组在副主席JoséRamónLópezdeLeónIbarra先生的指导下,开始起草未来工作的决议,并在此过程中积极与各方磋商.

[秘书处注:会议后程发生的情况]委员会副主席JoséRamónLópezdeLeónIbarra先生之前曾向委员会提交过关于政府间委员会未来工作建议的决议草案,该草案将在下一届成员国大会上提交.
他告知委员会,该决议草案由"主席之友"小组经与有关各方协商之后,起草完成.

土著人和岛民研究行动基金会(FAIRA)的代表发言称土著人民代表并没有参与"主席之友"小组的讨论.
他请委员会注意决议草案第(f)段中有关观察员参会的内容.
他提醒委员会,自愿基金已经入不敷出,但此问题并没有在大会中得到解决.
他还建议各成员国慷慨解囊,资助自愿基金,帮助土著人民参与未来的大会进程.
他希望趁此次会议召开之际,委员会能够将自愿基金咨询委员会的一些意见收录进其报告中,供秘书处在研究观察员参会方式时参考.

主席先生确认,虽然FAIRA的代表并不是"主席之友"小组成员,但正如决议草案第(f)段所述,"主席之友"小组已经与包括观察员在内的有关各方进行了大量磋商.
他表示关于自愿基金的问题,将在大会日程第5项内容中有所反映.

南美洲印第安人理事会(CISA)的代表注意到决议草案第(f)段中有关观察员参会的内容,希望下一届成员国大会能够进一步落实此建议,为土著人民提供更为广泛的参会地位.

关于议程第10项的决定:委员会同意向2011年9月26日至10月5日举行的WIPO大会建议作出如下决定:"牢记发展议程的各项建议,WIPO大会同意将WIPO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的任务授权延长如下:委员会将在下一个预算两年期(2012/2013年),在不损害其他论坛开展的工作的前提下,加快其基于案文的谈判工作,目标是议定一部(或多部)确保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得到有效保护的国际法律文书的案文.

委员会将基于健全的工作方法,如[本报告四]所示,为2012/2013两年期通过一份载有明确规定的工作计划.
这项工作计划将初步规定政府间委员会举行四次届会,按政府间委员会未来工作计划中的具体安排,其中三次为专题会议,并考虑(d)项关于大会在2012年可能审议是否有必要增加会议次数的规定.

委员会在2012/2013两年期的工作重点将以委员会已开展的现有工作为基础,利用WIPO所有的工作文件,其中包括WIPO/GRTKF/IC/19/4、WIPO/GRTKF/IC/19/5、WIPO/GRTKF/IC/19/6和WIPO/GRTKF/IC/19/7,以这些文件作为委员会基于案文的谈判工作的基础,并利用成员提出的任何其他案文建议.

请委员会向2012年大会提交将确保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得到有效保护的一部或多部国际文书的案文.
大会将在2012年对案文和取得的进展进行回顾和审议,并就是否召开一次外交会议的问题作出决定,此外还将结合预算进程,考虑是否有必要增加会议次数.

大会请国际局继续协助委员会开展工作,向成员国提供必要的专门知识,并考虑通常方式,以最有效的方法为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专家参与工作提供资助.

为加强观察员的积极贡献,大会请委员会对其有关程序进行审查.
为便于进行此项审查,大会请秘书处编拟一份研究报告,介绍目前的做法和可能的备选方案.
"议程第11项:任何其他事务该议题下无人发言.
议程第12项:会议闭幕若干代表团感谢主席先生在大会和非正式会议上的主持工作,感谢大会秘书处的辛勤工作和大力支持,并对大会的结果表示满意.
代表们还对副主席先生,协调人以及"主席之友"小组在此次大会上为推动委员的各项工作所作的重要贡献表示感谢.
同时感谢翻译在全会和非正式会议上灵活应变的语言服务.

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代表B集团国家感言道,此次大会上,委员会首次成功向成员国大会提议延期其授权,委员会为此应感到十分自豪.

IPCB的代表作为土著人民联合主席,与CAPAJ的代表ThomasAlarcon先生一道,感谢主席先生一直以来对土著人民代表的友善相待、亲切会晤.
感谢秘书处提供会议室和文秘服务.
她还对与会的土著人民代表同事在会议上的各项工作和大力支持表示感谢.
并感谢来自拉丁美洲的土著人民代表将他们的一些圣物带至大会以支持委员会,确保委员会能够实现惠及子孙后代的目标.

图帕赫·阿马鲁的代表感谢主席先生的宽容大度,感谢他允许土著人民和社区代表代表土著人民参与讨论,建言献策.
他声称其提供的文本,尤其是提交给秘书处的两份重新起草的议案,都是以现有法律文书为基础的.
案文草案具有规范性质,包含以下三项基本条款:(1)归还并恢复土著人民文化遗产;(2)认可、批准和通过;(3)基于UNDRIP第45条的最终条款.
另外,他还向支持其提案的土著人民代表表示感谢.

副总干事克里斯蒂安·维夏德先生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委员会、各位副主席、口译员以及传统知识部门的同事表示感谢.
此外,他表示在主席先生的指导之下,自己在过去两年的工作中获益匪浅,为此他对主席先生致以特别的感谢.

在闭幕致辞中,主席先生表示能够主持2010-2011届委员会,自己倍感荣幸.
他为各代表团合作之密切,支持力度之大而深深折服.
正是由于这种合作与支持,使得委员会能够在过去的两年,一改多年来的低迷徘徊,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功,大大推进并完善了国际文书的案文,从而为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提供了更加有效的保护.
因此,委员会完全有理由为这样跨越式的进步而感到自豪.
他很高兴在本届委员会最后一次会议上,所有代表都竭尽全力确保委员会能产生一个卓有成效的可以移交至下一任授权的成果.
他对"主席之友"小组为确保达成关于未来工作的决议所作的努力表示感谢.
他特别感谢副主席JoséRamónLópezdeLeónIbarra先生(墨西哥)大力推动成果出台.
他还表扬协调人的工作可圈可点,并对翻译的合作表示感谢.
另外,他还感谢另外一位副主席VladimirYossifov先生(保加利亚)的全力支持,以及总干事领导下的秘书处所付出的努力和提供的帮助.
最后,主席先生表示,他将整理总结出那些需要进入下一轮谈判的关键问题.

主席宣布大会闭幕.
关于议程第12项的决定:委员会于2011年7月22日通过了关于议程第2、3、4、5、6、7、8、9和10项的决定.
委员会同意,2011年9月30日之前,将编制并分发一份载有这些决定的议定案文和本届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发言的书面报告草案.
届时将请委员会与会者对该报告草案中所载的发言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然后向委员会与会者分发该报告草案的最终稿,供委员会下届会议通过.

[后接]lISTEDESPARTICIPANTS/lISTOFPARTICIPANTSI.
TATS/STATES(dansl'ordrealphabétiquedesnomsfranaisdestats)(inthealphabeticalorderofthenamesinFrenchoftheStates)AFGHANISTANFraidoonAMEL,Attaché,PermanentMission,GenevaAFRIQUEDUSUD/SOUTHAFRICAYonahNgalabaSELETI,ChiefDirector,NationalIndigenousKnowledgeSystemsOffice,PretoriaALGRIE/ALGERIAMohamedBOUDRAR,directeurgénéral,Officenationaldesdroitsd'auteuretdroitsvoisins(ONDA),Ministèredelaculture,AlgerMohamedCHERGOU,chef,Servicedéptetexamen,Directiondesmarques,InstitutnationalAlgériendelapropriétéindustrielle(INAPI),AlgerHichemBOUTABBA,chef,Départementsystèmeettechnologiedel'information,Institutnationalalgériendelapropriétéindustrielle(INAPI),AlgerHayetMEHADJI(Mme),premiersecrétaire,Missionpermanente,GenèveALLEMAGNE/GERMANYFrankSCHMIEDCHEN,SeniorGovernmentOfficial,FederalMinistryforEconomicCooperationandDevelopment,BerlinTilmannAndreasBUETTNER,DeskOfficer,PatentLaw,FederalMinistryofJustice,BerlinANGOLAManuelLOPESFRANCISCO,NationalDirector,MinistryofEducation,ScienceandTechnology,LuandaHonóriaSUSODOMINGOS,DeputyDirector,MinistryofEducation,ScienceandTechnology,LuandaARGENTINE/ARGENTINAVerónicaLPEZGILLI(Sra.
),SecretariodeEmbajada,MinisteriodeRelacionesExteriores,BuenosAiresAlejandroGabrielROSSO,Experto,MinisteriodeAgricultura,GanaderíayPesca,BuenosAiresRodrigoBARDONESCHI,PrimerSecretario,MisiónPermanente,GinebraAUSTRALIE/AUSTRALIAIanGOSS,GeneralManager,BusinessDevelopmentandStrategyGroup,IPAustralia,CanberraEdwinaLEWIS(Ms.
),AssistantDirector,InternationalPolicyandCooperationSection,IPAustralia,CanberraNormanBOWMAN,PrincipalLegalOfficer,CopyrightandInternationalPolicySection,Attorney-General'sDepartment,CanberraAnnaGARRETSON(Ms.
),ExecutiveOfficer,DepartmentofForeignAffairsandTrade,CanberraAUTRICHE/AUSTRIAGünterAUER,Adviser,CopyrightDepartment,FederalMinistryofJustice,ViennaHildegardSPONER(Ms.
),TechnicalDepartment2A–MechanicalEngineering,AustrianPatentOffice,ViennaAZERBADJAN/AZERBAIJANFuadKARIMOV,Chief,CopyrightAgency,BakuBELGIQUE/BELGIUMKatrienVANWOUWE(Mme),attaché,affairesjuridiquesetinternationales,Officedelapropriétéintellectuelle,Servicepublicfédéral,économie,petitesetmoyennesentreprises,classesmoyenneseténergie,BruxellesPatrickVANGHEEL,premiersecrétaire,Missionpermanente,GenèveBOLIVIE(TATPLURINATIONALDE)/BOLIVIA(PLURINATIONALSTATEOF)HoracioGabrielUSQUIANOVARGAS,Jefe,UnidadDerechoEconómicoInternacional,ViceministeriodeComercioExterioreIntegración,LaPazLuisFernandoROSALESLOZADA,PrimerSecretario,MisiónPermanente,GinebraUlpianRicardoLPEZGARCA,SegundoSecretario,MisiónPermanente,GinebraBOSNIE-HERZGOVINE/BOSNIAANDHERZEGOVINALidijaVIGNJEVI(Ms.
),Director,InstituteforIntellectualPropertyofBosniaandHerzegovina,SarajevoIrmaDELIBASIC(Ms.
),TrademarkExpert,InstituteforIntellectualPropertyofBosniaandHerzegovina,SarajevoBOTSWANAMmanjabelaNnanaTSHEKEGA(Ms.
),TradeAttaché,PermanentMission,GenevaBRSIL/BRAZILVictorFARIA-GENU,PatentExaminer,NationalInstituteofIndustrialProperty(INPI),RiodeJaneiroBULGARIE/BULGARIAVladimirYOSSIFOV,Consultant,WIPOIssues,PermanentMission,GenevaBURKINAFASOSibdouMireilleSOUGOURIKABORE(Mme),attachée,Missionpermanente,GenèveBURUNDIPierreClaverNDAYIRAGIJE,ambassadeur,représentantpermanent,Missionpermanente,GenèveEsperanceUWIMANA(Mme),deuxièmeconseiller,Missionpermanente,GenèveCAMBODGE/CAMBODIATHAYBunthan,FirstSecretary,PermanentMission,GenevaSONMaiVan,Counsellor,PermanentMission,GenevaCAMEROUN/CAMEROONCharlesAurélienETEKINKONGO,premiersecrétaire,Missionpermanente,GenèveCANADANathalieTHBERGE(Ms.
),Director,CopyrightandInternationalTradePolicyBranch,MinistryofCanadianHeritage,OttawaNicolasLESIEUR,SeniorTradePolicyOfficer,ForeignAffairsandInternationalTrade,MinistryofForeignAffairsandInternationalTrade,OttawaJoséeBOUDREAU(Ms.
),Counsel,AboriginalLawandStrategicPolicy,MinistryofJustice,OttawaCHILI/CHILEMarcelaPAIVA(Sra.
),AsesoraLegal,DepartamentodePropiedadIntelectual,DirecciónGeneraldeAsuntosEconómicosInternacionales,MinisteriodeRelacionesExteriores,SantiagoCHINE/CHINAWUKai,DeputyDirectorGeneral,InternationalCooperationDepartment,StateIntellectualPropertyOffice(SIPO),BeijingXUWei,DeputyDirector,AdministrationReconsiderationSection,LawandRegulationDepartment,NationalCopyrightAdministrationofChina(NCAC),BeijingLIZhao(Mrs.
),ProjectAdministrator,DivisionIII,LegalAffairsDepartment,StateIntellectualPropertyOffice(SIPO),BeijingYUANYuan,ThirdSecretary,PermanentMission,GenevaCHYPRE/CYPRUSChristinaTSENTA(Ms.
),Attaché,PermanentMission,GenevaCOLOMBIE/COLOMBIAClaraInésVARGASSILVA(Sra.
),Embajadora,MisiónPermanente,GinebraAndreaCristinaBONNETLPEZ(Sra.
),Asesora,DireccióndeAsuntosEconómicos,SocialesyAmbientalesMultilaterales,MinisteriodeRelacionesExteriores,BogotáD.
C.
LilianaARIZA(Sra.
),Asesora,DireccióndeInversiónExtranjerayServicios,MinisteriodeComercio,IndustriayTurismo,BogotáD.
C.
NicolásTORRES,Consejero,MisiónPermanente,GinebraCOSTARICASylviaPOLL(Sra.
),EmbajadoraRepresentanteAlterna,MisiónPermanente,GinebraFernandoGONZLEZVSQUEZ,Funcionario,CentrodeConservacióndelPatrimonioCultural,MinisteriodeCulturayJuventud,SanJoséCTED'IVOIRETiemokoMORIKO,conseiller,Missionpermanente,GenèveDANEMARK/DENMARKNielsHOLMSVENDSEN,ChiefLegalCounsellor,PolicyandLegalAffairsDepartment,DanishPatentandTrademarkOffice,MinistryofEconomicandBusinessAffairs,TaastrupDJIBOUTIDjamaMahamoudALI,conseiller,Missionpermanente,GenèveQUATEUR/ECUADORRuthDeyaniraCAMACHOTORAL(Sra.
),DirectoraNacional,DirecciónNacionaldeObtencionesVegetalesyConocimientosTradicionales,InstitutoEcuatorianodePropiedadIntelectual(IEPI),QuitoJuanCarlosSNCHEZ,PrimerSecretario,MisiónPermanente,GinebraGYPTE/EGYPTWalaaZahyABDOABDELWAHED(Mrs.
),LegalExaminer,EgyptianPatentOffice,AcademyofScientificResearchandTechnology(ASRT),MinistryofScientificResearch,CairoELSALVADORMarthaEvelynMENJIVAR(Srta.
),Consejera,MisiónPermanente,GinebraESPAGNE/SPAINLuísSANZTEJEDOR,Jefe,readePatentesyMecánicaAplicada,DepartamentodePatenteseInformaciónTecnológica,OficinaEspaoladePatentesyMarcas(OEPM),MadridCarmenCAROJAUREGUIALZO(Sra.
),Jefederea,SubdirecciónGeneraldePropiedadIntelectual,MinisteriodeCultura,MadridTATS-UNISD'AMRIQUE/UNITEDSTATESOFAMERICAAlbertTRAMPOSCH,Director,InternationalandGovernmentalAffairs,UnitedStatesPatentandTrademarkOffice(USPTO),AlexandriaDominicKEATING,Director,IntellectualPropertyAttachéProgram,ExternalAffairsDepartment,UnitedStatesPatentandTrademarkOffice(USPTO),Washington,D.
C.
PeggyA.
BULGER(Ms.
),Director,AmericanFolklifeCenter,LibraryofCongress,UnitedStatesCopyrightOffice,Washington,D.
C.
KarynTempleCLAGGETT(Ms.
),SeniorCounsel,PolicyandInternationalAffairs,UnitedStatesCopyrightOffice,WashingtonKarinL.
FERRITER(Ms.
),Attaché,PermanentMission,GenevaToddREVES,Attaché,PermanentMission,GenevaTHIOPIE/ETHIOPIAAyehuGIRMAKASSAYE,Counsellor,PermanentMission,GenevaEX-RPUBLIQUEYOUGOSLAVEDEMACDOINE/FORMERYUGOSLAVREPUBLICOFMACEDONIASafetEMRULI,Director,StateOfficeofIndustrialProperty,SkopjeIrenaJAKIMOVSKA(Ms.
)Head,PatentandTechnologyWatchDepartment,StateOfficeofIndustrialProperty,SkopjeFDRATIONDERUSSIE/RUSSIANFEDERATIONLarisaSIMONOVA(Mrs.
),DeputyDirector,InternationalCooperationDepartment,FederalServiceforIntellectualProperty,PatentsandTrademarks(ROSPATENT),MoscowNataliaBUZOVA(Ms.
),DeputyHead,LegalDivision,FederalServiceforIntellectualProperty,PatentsandTrademarks(ROSPATENT),MoscowFINLANDE/FINLANDAnnaVUOPALA(Mrs.
),GovernmentSecretaryandSecretaryGeneral,CopyrightCommission,DivisionofCultureandMediaPolicy,MinistryofEducation,HelsinkiMikaKOTALA,LegalAdviser,LabourandTradeDepartment,MinistryofEmploymentandtheEconomy,HelsinkiFRANCEIsabelleCHAUVET(Mme),chefdeservice,Servicedesaffaireseuropéennesetinternationales,Institutnationaldelapropriétéindustrielle(INPI),ParisDaphnéDEBECO(Mme),chargéedemission,Servicedesaffaireseuropéennesetinternationales,Institutnationaldelapropriétéindustrielle(INPI),ParisLudovicJULI,chargédemission,Bureaudelapropriétéintellectuelle,Sous-directiondesaffairesjuridiques,Ministèredelacultureetdelacommunication,ParisDelphineLIDA(Mme),conseillère,Affaireséconomiquesetdéveloppement,Missionpermanente,GenèveGORGIE/GEORGIANikilozCHECHELASHVILI,Intern,PermenentMission,GenevaGRCE/GREECEXanthovlaAPOSTOLOV(Mrs.
),Intern,PermanentMissionGenevaHATI/HAITIPierreJosephMARTIN,ministre-conseiller,Missionpermanente,GenèveHONGRIE/HUNGARYKrisztinaKOVCS(Ms.
),Head,IndustrialPropertyLawSection,LegalandInternationalDepartment,HungarianPatentOffice,BudapestTamásKIRLY,LegalAdvisor,DepartmentofEuropeanUnionLaw,MinistryofPublicAdministrationandJustice,BudapestINDE/INDIAA.
GOPINATHAN,Ambassador,PermanentRepresentative,PermanentMission,GenevaHemPANDE,JointSecretary,MinistryofEnvironmentandForests,NewDelhiKamalK.
MISRA,Director,IndiraGandhiRashtriyaManavSangrahalaya(NationalMuseumofMankind),BhopalGhazalaJAVED,AssistantDirector,DepartmentofAyurveda,YogaandNaturopathy,Unani,SiddhaandHomoeopathy(AYUSH),MinistryofHealthandFamilyWelfare,NewDelhiN.
S.
GOPALAKRISHNAN,Professor,Inter-UniversityCentrefor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Studies,MinistryofHumanResourceDevelopment,Cochin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KeralaK.
NANDINI(Mrs.
),Counsellor,PermanentMission,GenevaINDONSIE/INDONESIADianTriansyahDJANI,Ambassador,PermanentRepresentative,PermanentMission,GenevaBebebA.
K.
N.
DJUNDJUNAN,Director,EconomicandSocioCulturalTreaties,DirectorateGeneralofLegalAffairsandInternationalTreaties,MinistryofForeignAffairs,JakartaSjamsulHADI,DeputyDirector,TraditionalKnowledgeandFolklore,MinistryofCultureandTourism,JakartaYazid,NURHUDA,AssistantDeputyDirector,EnvironmentalInternationalAgreement,MinistryofEnvironment,JakartaRiskyHANDAYANI(Ms.
),Head,DivisionforMultilateralCooperation,MinistryofCultureandTourism,JakartaIndraSanadaSIPAYUNG,Official,DirectorateofEconomicandSocioCulturalTreaties,DirectorateGeneralofLegalAffairsandInternationalTreaties,MinistryofForeignAffairs,JakartaAndosTOBING,Staff,DirectorateofTradeIndustryandIntellectualProperty,MinistryofForeignAffairs,JakartaHermanHENDRIK,Staff,DirectorateofTradition,MinistryofCultureandTourism,JakartaBiancaSIMATUPANG(Ms.
),ThirdSecretary,PermanentMission,GenevaIRLANDE/IRELANDGerardCORR,Ambassador,PermanentRepresentative,PermanentMission,GenevaJoanRYAN(Ms.
),HigherExecutiveOfficer,IntellectualPropertyUnit,DepartmentofEnterprise,TradeandInnovation,DublinIRAQHadeerALSAMMARRAIE,TranslatorAssistant,NationalCenterfortheProtectionofCopyrightandRelatedRights,MinistryofCulture,BaghdadISRAL/ISRAELRonADAM,MinisterCounsellor,DeputyPermanentRepresentative,PermanentMission,GenevaIRAN(RPUBLIQUEISLAMIQUED')/IRAN(ISLAMICREPUBLICOF)AlirezaKAZEMIABADI,DeputyMinister,InternationalAffairs,MinistryofJustice,TehranNabiollahAZAMISARDOUEI,LegalExpert,MinistryofForeignAffairs,TehranAliNASIMFAR,FirstSecretary,PermanentMission,GenevaITALIE/ITALYVittorioRAGONESI,LegalAdviser,MinistryofForeignAffairs,RomeTiberioSCHMIDLIN,FirstSecretary,PermanentMission,GenevaJacopoCIANI,Delegate,PermanentMission,GenevaPierluigiBOZZI,Delegate,PermanentMission,GenevaJAPON/JAPANKen-IchiroNATSUME,Director,MultilateralPolicyOffice,InternationalAffairsDivision,GeneralAffairsDepartment,JapanPatentOffice(JPO),TokyoToruSATO,Director,InternationalAffairsDivision,AgencyforCulturalAffairs,TokyoKunihikoFUSHIMI,DeputyDirector,IntellectualPropertyAffairsDivision,EconomicAffairsBureau,MinistryofForeignAffairs,TokyoKenjiSHIMADA,DeputyDirector,InternationalAffairsDivision,GeneralAffairsDepartment,JapanPatentOffice(JPO),TokyoSatoshiTSUZUKI,DeputyDirector,InternationalAffairsDivision,AgencyforCulturalAffairs,TokyoShotaNAKAGOMI,AssistantDirector,InternationalAffairsDivision,AgencyforCulturalAffairs,TokyoKENYACatherineBUNYASSIKAHURIA(Ms.
),SeniorLegalOfficer,KenyaCopyrightBoard,NairobiFrederickOmukubiOTSWONGO,PatentExaminer,TraditionalKnowledgeUnit,KenyaIndustrialPropertyInstitute,NairobiNillyH.
Kanana,FirstSecretary,PermanentMission,GenevaKOWET/KUWAITHussainSAFAR,Counsellor,PermanentMission,GenevaLIBAN/LEBANONOmarHALABLAB,DirectorGeneral,MinistryofCulture,BeirutMALAISIE/MALAYSIAOthmanHASHIM,Ambassador,PermanentRepresentative,PermanentMission,GenevaKamalKORMIN,Head,PatentExaminationSectionAppliedScience,IntellectualPropertyCorporationofMalaysia(MyIPO),MinistryofDomesticTrade,Co-operativesandConsumerism,KualaLumpurIsmailMOHAMADBKRI,Counsellor,PermanentMission,GenevaMAROC/MOROCCOMohamedELMHAMDI,conseiller,Missionpermanente,GenèveMEXIQUE/MEXICOLuisVegaGARCA,DirectorGeneral,Jurídico,ConsejoNacionalparalaCulturaylasArtes(CONACULTA),MéxicoD.
F.
GabrielaGARDUZAESTRADA(Sra.
),DirectoradeAsuntosInternacionales,ComisiónNacionalparaelDesarrollodelosPueblosIndígenas(CDI),MéxicoD.
F.
ElleliHUERTAOCAMPO(Sra.
),DirectoradeMonitoreo,EvaluaciónySistematización,ComisiónNacionalparaelConocimientoyUsodelaBiodiversidad(CONABIO),MéxicoD.
F.
EdithMARTNEZLEAL(Sra.
),SubdirectoradeCooperaciónEconómicayTécnica,DireccióndeAsuntosInternacionales,ComisiónNacionalparaelDesarrollodelosPueblosIndígenas(CDI),MéxicoD.
F.
EmeliaHERNNDEZ-PRIEGO(Sra.
),SubdirectoradeExamendeFondo,DireccióndePatentes,InstitutoMexicanodelaPropiedadIntelectual(IMPI),MéxicoD.
F.
MiguelCASTILLOPREZ,SubdirectordeAsuntosMultilateralesyCooperaciónTécnica,DireccióndeRelacionesInternacionales,InstitutoMexicanodelaPropiedadIntelectual(IMPI),MéxicoD.
F.
AmeliaReynaMONTEROSGUIJN(Srta.
),Representante,ConsejoConsultivo,ComisiónNacionalparaelDesarrollodelosPueblosIndígenas(CDI),MéxicoD.
F.
JoséRamónLPEZDELENIBARRA,SegundoSecretario,MisiónPermanente,GinebraMONACOGillesREALINI,deuxièmesecrétaire,Missionpermanente,GenèveMONGOLIE/MONGOLIADelgertsooDORJSUREN,Head,EnforcementDivision,IntellectualPropertyOffice,UlaanbaatarOdgerelERDEMBILEG(Ms.
),PlanningandPolicyOfficer,IntellectualPropertyOffice,UlaanbaatarMOZAMBIQUEMiguelRaulTUNGADZA,SecondSecretary,PermanentMission,GenevaNAMIBIE/NAMIBIATileingeS.
ANDIMA,Registrar,MinistryofTradeandIndustry,WindhoekPierreDUPLESSIS,SeniorConsultant,MinistryofEnvironmentandTourism,WindhoekAbsalom,NGHIFITIKEKO,FirstSecretary,PermanentMission,GenevaSimonM.
MARUTA,HeadofDelegations,PermanentMission,GenevaNPAL/NEPALDhundiRajPOKHAREL,DirectorGeneral,DepartmentofIndustry,MinistryofIndustry,KathmanduNIGERAmadouTANKOANO,professeurdedroitdepropriétéindustrielle,Facultédesscienceséconomiquesetjuridiques,UniversitédeNiamey,NiameyNIGRIA/NIGERIAJamilaK.
AHMADU-SUKA(Ms.
),Registrar,Trademarks,PatentsandDesignsRegistry,FederalMinistryofCommerceandIndustry,AbujaSafiuYauriADAMU,PrincipalAssistantRegistrar,Trademarks,PatentsandDesignsRegistry,FederalMinistryofCommerceandIndustry,AbujaChinyereAGBAI(Mrs.
),AssistantChiefRegistrar,Trademarks,PatentsandDesignsRegistry,FederalMinistryofCommerceandIndustry,AbujaNORVGE/NORWAYJosteinSANDVIK,SeniorLegalAdviser,NorwegianIndustrialPropertyOffice(NIPO),OsloMagnusHAUGEGREAKER,LegalAdviser,LegislationDepartment,MinistryofJusticeandthePolice,OsloNOUVELLE-ZLANDE/NEWZEALANDKimCONNOLLY-STONE(Ms.
),ChiefPolicyAnalyst,IntellectualPropertyPolicy,MinistryofEconomicDevelopment,WellingtonOMANYahyaSalimAL-WAHAIBI,Ambassador,PermanentRepresentative,PermanentMission,GenevaKhamisAL-SHAMAKHI,Director,CulturalAffairsDepartment,MinistryofHeritageandCulture,MuscatPANAMAZoraidaRODRGUEZMONTENEGRO(Srta.
),ConsejeraLegal,MisiónPermanente,GinebraPARAGUAYRaúlMARTNEZ,SegundoSecretario,MisiónPermanente,GinebraPAYS-BAS/NETHERLANDSMargreetGROENENBOOM(Mrs.
),PolicyAdvisor,IntellectualPropertyDepartment,MinistryofEconomicAffairs,TheHaguePROU/PERUElmerSCHIALERSALCEDO,DirectordeNegociacionesEconómicasInternacionales,DirecciónGeneraldeAsuntosEconómicos,MinisteriodeRelacionesExteriores,LimaGiancarloLENCOLLAZOS,PrimerSecretario,MisiónPermanente,GinebraPHILIPPINESEvanP.
GARCIA,Ambassador,PermanentRepresentative,PermanentMission,GenevaDenisY.
LEPATAN,DeputyPermanentRepresentative,PermanentMission,GenevaMariaTeresaC.
LEPATAN(Ms.
),Minister,PermanentMission,GenevaJosephineM.
REYNANTE(Ms.
),FirstSecretary,PermanentMission,GenevaPOLOGNE/POLANDGrazynaLACHOWICZ(Ms.
),HeadofUnit,PatentOfficeoftheRepublicofPoland,WarsawEwaLISOWSKA(Ms.
),SeniorPolicyAdvisor,InternationalCooperationDivision,PatentOfficeoftheRepublicofPoland,WarsawJacekBARSKI,HeadExpert,LegalDepartment,MediaandCopyrightLawDivision,MinistryofCultureandNationalHeritage,WarsawDariuszURBASKI,HeadExpert,CopyrightLawUnit,IntellectualPropertyandMediaDepartment,MinistryofCulture,WarsawAgnieszkaHORAK(Ms.
),Expert,DepartmentofIntellectualPropertyandMedia,MinistryofCultureandNationalHeritage,WarsawPORTUGALCidáliaGONALVES(Ms.
),ExecutiveOfficer,InternationalRelationsDepartment,NationalInstituteofIndustrialProperty(INPI),MinistryofJustice,LisbonLuisSERRADASTAVARES,LegalCounsellor,PermanentMission,GenevaRPUBLIQUEARABESYRIENNE/SYRIANARABREPUBLICImadABOUFAKHER,Director,DepartmentofPopularHeritage,MinistryofCulture,DamascusRPUBLIQUEDECORE/REPUBLICOFKOREASONGKijoong,DeputyDirector,MultilateralAffairsDivision,KoreanIntellectualPropertyOffice(KIPO),DaejeonKOYu-Hyun,DeputyDirector,CopyrightPolicyDivision,MinistryofCulture,SportsandTourism,SeoulLEEYoung-Ah,Director,PolicyNewsPortalDivision,MinistryofCulture,SportsandTourism,SeoulKIMSeungmin,AssistantDirector,CopyrightPolicyDivision,MinistryofCulture,SportsandTourism,SeoulCHOIJoonghwan,PatentExaminer,BiotechnologyExaminationDivision,ChemistryandBiotechnologyExaminationBureau,KoreanIntellectualPropertyOffice(KIPO),DaejeonKANGBanghun,Researcher,RuralEnvironmentandResourcesDivision,RuralDevelopmentAdministration,SuwonNAMSeoung-Hyun,Researcher,LawandPolicyResearchDivision,KoreaCopyrightCommission,SeoulKIMByungil,Professor,SchoolofLaw,HanyangUniversity,SeoulKIMTonghuan,Counsellor,PermanentMission,GenevaRPUBLIQUEDEMOLDOVA/REPUBLICOFMOLDOVAMariaROJNEVSCHI(Mrs.
),Director,PromotionandPublishingDepartment,StateAgencyonIntellectualProperty,ChisinauRPUBLIQUETCHQUE/CZECHREPUBLICPavelZEMAN,Director,CopyrightDepartment,MinistryofCulture,PragueSvětlanaKOPECK(Ms.
),Director,InternationalAffairsDepartment,IndustrialPropertyOffice,PragueROUMANIE/ROMANIACorneliaConstantaMORARU(Ms.
),Head,DepartmentofLegalandInternationalAffairs,StateOfficeforInventionsandTrademarks(OSIM),BucharestMirelaGEORGESCU(Mrs.
),Head,Chemistry-PharmacySubstantiveExaminationDivision,StateOfficeforInventionsandTrademarks(OSIM),BucharestOanaMARGINEANU(Mrs.
),LegalAdviser,StateOfficeforInventionsandTrademarks(OSIM),BucharestCristian-NicolaeFLORESCU,LegalCounsellor,RomanianCopyrightOffice(ORDA),BucharestROYAUME-UNI/UNITEDKINGDOMDannyEDWARDS,SeniorPolicyAdvisor,InternationalPolicyDirectorate,IntellectualPropertyOffice,NewportBeverlyPERRY(Mrs.
),PolicyOfficer,InternationalPolicyDepartment,IntellectualPropertyOffice,NewportJonathanJOO-THOMPSON,FirstSecretary,PermanentMission,GenevaARABIESAOUDITE/SAUDIARABIAAbdulmuhsenALJEED,Examiner,IntellectualPropertyDepartment,KingAbdulazizCityforScienceandTechnology,RiyadhSamiA.
ALSODAIS,GeneralDirector,IndustrialPropertyDepartment,KingAbdulazizCityforScienceandTechnology,RiyadhSNGAL/SENEGALNdèyeFatouLO(Mme),deuxièmeconseiller,Missionpermanente,GenèveSERBIE/SERBIAJelenaTOMIKESER(Mrs.
),SeniorCounselorandPatentExaminer,PatentDepartment,IntellectualPropertyOffice,BelgradeMiloRASULI,SeniorCounsellor,CopyrightandRelatedRights,IntellectualPropertyOffice,BelgradeSINGAPOUR/SINGAPORELIANGWanqi(Ms.
),SeniorAssistantDirectorandLegalCounsel,IntellectualPropertyOffice,SingaporeSOUDAN/SUDANSalmaBACHIR(Ms.
),LegalAdvisor,IntellectualPropertyDepartment,MinistryofJustice,KhartoumSalmaMohamedOSMAN(Ms.
),LegalAdvisor,IntellectualPropertyDepartment,MinistryofJustice,KhartoumSRILANKANewtonAriyaratnePEIRIS,Advisor,BangaranayakaMemorialAyurvedicResearchInstitute,MinistryofIndigenousMedicine,MaharagamaSUDE/SWEDENPatrickANDERSSON,SeniorPatentExaminer,PatentDepartment,SwedishPatentandRegistrationOffice,StockholmJohanAXHAMN,SpecialAdviser,DivisionforIntellectualPropertyLawandTransportLaw,MinistryofJustice,StockholmSUISSE/SWITZERLANDAlexandraGRAZIOLI(Mme),conseillèrejuridiquesenior,Divisiondroitetaffairesinternationales,Institutfédéraldelapropriétéintellectuelle(IPI),BerneBennyMLLER,conseillerjuridique,Divisiondroitetaffairesinternationales,Institutfédéraldelapropriétéintellectuelle(IPI),BerneMarcoD'ALESSANDRO,collaborateurscientifique,Sectionbiotechnologieetflux,Officefédéraldel'environnement,BerneTHALANDE/THAILANDSihasakPHUANGKETKEOW,Ambassador,PermanentRepresentative,PermanentMission,GenevaSavitriSUWANSATHIT(Mrs.
),Advisor,MinistryofCulture,OfficeofthePermanentSecretary,MinistryofCulture,BangkokWeerawitWEERAWORAWIT,DeputySecretary-General,OfficeoftheNationalHumanRightsCommission(NHRC),BangkokSuchadaCHAYAMPORN(Mrs.
),DeputyExecutiveDirector,Biodiversity-basedEconomyDevelopmentOffice,MinistryofNaturalResourcesandEnvironment,BangkokKhanitthaCHOTIGAVANIT(Ms.
),CulturalOfficer,OfficeofthePermanentSecretaryforCulture,MinistryofCulture,BangkokRuengrongBOONYARATTAPHUN(Ms.
),SeniorLegalOfficer,DepartmentofIntellectualProperty,MinistryofCommerce,NonthaburiTanitCHANGTHAVORN,BioLawSpecialist,NationalCenterforGeneticEngineeringandBiotechnology,MinistryofScienceandTechnology,PathumthaniTreechadaAUNRUEN(Ms.
),CulturalOfficer,DepartmentofCulturalPromotion,MinistryofCulture,BangkokWeerayaTEPAYAYONE(Ms.
),CulturalOfficer,OfficeofthePermanentSecretaryforCulture,MinistryofCulture,BangkokThidakoonSAENUDOM(Ms.
),AgriculturalScientist,DepartmentofAgriculture,MinistryofAgricultureandCooperatives,BangkokPetsriSUPAWAN(Ms.
),PolicyandPlanAnalyst,AgriculturalTechnologyandSustainableAgriculturePolicyDivision,OfficeofPermanentSecretary,MinistryofAgricultureandCooperatives,BangkokTanyaratMUNGKALARUNGSI,FirstSecretary,PermanentMission,GenevaWichuleeCHOTBENJAKUL(Ms.
),SecondSecretary,DepartmentofInternationalEconomicAffairs,MinistryofForeignAffairs,BangkokTOGOMountoAGBA(Mme),deuxièmesecrétaire,Missionpermanente,GenèveTRINIT-ET-TOBAGO/TRINIDADANDTOBAGOMazinaKADIR(Ms.
),Controller,IntellectualPropertyOffice,MinistryofLegalAffairs,PortofSpainJustinSOBION,FirstSecretary,PermanentMission,GenevaTUNISIE/TUNISIAMokhtarHAMDI,responsable,Départementdelapropriétéindustrielle,Institutnationaldelanormalisationetdelapropriétéindustrielle(INNORPI),Ministèredel'industrieetdelatechnologie,TunisTURQUIE/TURKEYKemalUYSAL,Expert,DirectorateGeneralofCopyrightandCinema,MinistryofCultureandTourism,AnkaraKemalDemirERALP,PatentExaminer,PatentDepartment,TurkishPatentInstitute,AnkaraURUGUAYCarmenAdrianaFERNNDEZAROZTEGUI(Sra.
),AsesoraTécnicaenPropiedadIndustrial,DirecciónNacionaldelaPropiedadIndustrial(DNPI),MinisteriodeIndustria,EnergíayMinería,MontevideoVENEZUELA(RPUBLIQUEBOLIVARIENNEDU)/VENEZUELA(BOLIVARIANREPUBLICOF)OswaldoREQUESOLIVEROS,PrimerSecretario,MisiónPermanente,GinebraVIETNAMNGUYENThanhTu(Mrs.
),Director,PatentDivision,NationalOfficeofIntellectualPropertyofVietNam(NOIP),HanoiYMEN/YEMENIbrahimALADOOFI,Ambassador,PermanentRepresentative,PermanentMission,GenevaMohamedAL-ZANDANY,Counsellor,PermanentMission,GenevaZAMBIE/ZAMBIALloydS.
THOLE,AssistantRegistrar,IndustrialPropertyDepartment,PatentsandCompaniesRegistrationAgency(PACRA),LusakaMacdonaldMULONGOTI,FirstSecretary,PermanentMission,GenevaZIMBABWEGarikaiKASHITIKU,FirstSecretary,PermanentMission,GenevaII.
DlgationsSpciales/SpecialDelegationsUNIONEUROPENNE/EUROPEANUNIONTobiasMCKENNEY,PolicyOfficer,EuropeanCommission,Directorate-GeneralInternalMarketandServices,BrusselsIII.
ORGANISATIONSINTERNATIONALESINTERGOUVERNEMENTALES/INTERNATIONALINTERGOVERNMENTALORGANIZATIONScommissiondel'unionafricaine(CUA)/africanunioncommission(AUC)GeorgesRemiNAMEKONG,SeniorEconomist,GenevaTinasheMANZOU,Intern,GenevaOFFICEEUROPENDESBREVETS(OEB)/EUROPEANPATENTOFFICE(EPO)EleniKOSSONAKOU(Ms.
),Lawyer,PatentLawDirectorate,MunichORGANISATIONRGIONALEAFRICAINEDELAPROPRITINTELLECTUELLE(ARIPO)/AFRICANREGIONALINTELLECTUALPROPERTYORGANIZATION(ARIPO)EmmanuelSACKEY,ChiefExaminer,SearchandExaminationSection,HarareORGANISATIONMONDIALEDELASANT(OMS)/WORLDHEALTHORGANIZATION(WHO)TimothyMACKEY,Intern,GenevaORGANISATIONMONDIALEDUCOMMERCE(OMC)/WORLDTRADEORGANIZATION(WTO)XiaopingWU(Ms.
),Counsellor,IntellectualPropertyDivision,GenevaPROGRAMMEDESNATIONSUNIESPOURL'ENVIRONNEMENT(PNUE)/UNITEDNATIONSENVIRONMENTPROGRAMME(UNEP)BarbaraRUIS(Ms.
),LegalOfficer,DivisionofEnvironmentalLawandConventions,GenevaSOUTHCENTRENirmalyaSYAM,ProgrammeOfficer,GenevaUNITEDNATIONSUNIVERSITYPaulOLDHAM,ResearchFellow,InstituteofAdvancedStudy,YokohamaBANQUEINTERNATIONALEPOURLARECONSTRUCTIONETLEDVELOPPEMENT(BIRD)/THEINTERNATIONALBANKFORRECONSTRUCTIONANDDEVELOPMENT(IBRD)NavinK.
RAI(IndigenousPeopleAdviser,WashingtonD.
C.
)iV.
OrganisationsinternationalesnonGouvernementales/InternationalNon-GovernmentalOrganizationsAmautaYuyayCésarGUAA,(Otavalo,Ecuador)AmericanFolkloreSociety(AFS)StevenHATCHER(Folklorist,Crans-Pré-Céligny)ArtsLawCentreofAustraliaPatriciaADJEI(Ms.
)(IndigenousLawyer,Sydney);LousieBUCKINGHAM(Ms.
)(Lawyer,Sydney)Assembléedespremièresnations(AFN)/AssemblyofFirstNations(AFN)StuartWUTTKE(GeneralCounsel,Ottawa)AssociationpourleDéveloppementdelaSociétéCivileAngolaise(ADSCA)/AssociationfortheDevelopmentoftheAngolanCivilSociety(ADSCA)MunungaChinhamaSONHI(présidentducomitéd'audit,Luanda);PedroFranciscoDENIS(agentanimateurcommunautaire,Uige);JudithVeronicaMABI(Mme)(agentanimateurcommunautaire,Uige);KiangebenMBUTAI(Mme)(assistantedeprotection,Lunda-Sul)Associationinternationalepourlaprotectiondelapropriétéintellectuelle(AIPPI)/InternationalAssociationfortheProtectionofIntellectualProperty(AIPPI)BenedettaUBERTAZZI(Mrs.
)(MemberoftheSpecialCommitteeQ166,Zurich)AzerbaijanLawyersConfederationNadirADILOV(Member,Baku)CentraleSanitaireSuisseRomande(CSSR)AnneGUT(Mme)(collaboratricescientifique,Genève)Centreinternationalpourlecommerceetledéveloppementdurable(ICTSD)/InternationalCenterforTradeandSustainableDevelopment(ICTSD)MarieWILKE(Ms.
)(ProgrammeOfficer,DisputeSettlementandLegalIssues,Geneva);DaniellaALLAM(Ms.
)(JuniorProgrammeOfficer,Geneva);PriyankaKANAKAMEDALA(Ms.
)(Intern,Geneva)ChamberofCommerceandIndustryoftheRussianFederation(CCIRF)ElenaKOLOKOLOVA(Ms.
)(Representative,Geneva)Chambredecommerceinternationale(CCI)/InternationalChamberofCommerce(ICC)TimROBERTS(Consultant,London)CivilSocietyCoalition(CSC)MarcPERLMAN(Fellow,Washington,D.
C.
)ComisiónJurídicaparaelAutodesarrollodelosPueblosOriginariosAndinos(CAPAJ)TomasJesúsALARCONEYZAGUIRRE(Presidente,Tacna);RogelioMERCADO(Asesor,Michoacán);GawanMARINGER(Delegado,Viena);Pi-iHSU(Srta.
)(Delegada,Lauderdale);RosarioLUQUEGONZLEZ(Sra.
)(CoordinadoraIntercultural,Berna)ConsejoIndiodeSudAmérica(CISA)/IndianCouncilofSouthAmerica(CISA)RonaldBARNES(Representante,Ginebra);TomásCONDORICAHUAPAZA(Representante,Ginebra);JorgeQUILAQUEO(Representante,Ginebra)CoordinationdesONGafricainesdesdroitsdel'homme(CONGAF)/CoordinationofAfricanHumanRightsNGOs(CONGAF)AnaLEURINDA(Mme)(conseiller,Genève)CropLifeInternationalTatjanaSACHSE(Ms.
)(Counsellor,Geneva)Ethio-AfricaDiasporaUnionMillenniumCouncilMarcusGOFFE(LegalAdvisor,Kingston)Fédérationibéro-latino-américainedesartistesinterprètesouexécutants(FILAIE)/Ibero-Latin-AmericanFederationofPerformers(FILAIE)MiguelPREZSOLIS(AsesorJurídico,Madrid)Fédérationinternationaledel'industriedumédicament(FIIM)/InternationalFederationofPharmaceuticalManufacturersAssociations(IFPMA)AndrewP.
JENNER(Director,IntellectualPropertyandTrade,Geneva);AxelBRAUN(Head,InternationalDevelopments,Basel);GuilhermeCINTRA(PolicyAnalyst,InternationalTradeandMarketPolicy,Geneva)Fédérationinternationaledel'industriephonographique(IFPI)/InternationalFederationofthePhonographicIndustry(IFPI)GadiORON(SeniorLegalAdvisor,London)Fédérationinternationaledesassociationsdeproducteursdefilms(FIAPF)/InternationalFederationofFilmProducersAssociations(FIAPF)BenotGINISTY(directeurgénéral,Paris);BertrandMOULLIER(chefadjoint,Paris)FondationdesoeuvrespourlasolidaritéetlebienêtreSocial(FOSBESONG)/FoundationforSolidarityandSocialWelfareProjects(FOSBESNGO)GilbertKALUBILUFUNGULA(President,Kinshasa);TonyNDEFRUFRACHAHA(TrainingandResearchManager,Kinshasa)FoundationforAboriginalandIslanderResearchAction(FAIRA)RobertLeslieMALEZER(Chairperson,Woolloongabba)FoundationforResearchandSupportofIndigenousPeoplesofCrimeaNadirBEKIROV(President,Simferopol);PrimoBURSIK(Member,Simferopol)FridtjofNansenInstitute(NFI),TheMortenWalleTVEDT(SeniorResearchFellow,Lysaker)GeneticResources,TraditionalKnowledgeandFolklore(GRTKFInt.
)AlbertDETERVILLE(ExecutiveChairperson,Castries)HawaiiInstituteforHumanRightsJoshuaCOOPER(Director,Honolulu,UnitedStatesofAmerica)IlaikipiakMaasaiIntegratedYouthOrganization(IlamaiyoFoundation)JosephOLESARIOYO(Chairman,Nanyuki)IndianMovement"TupajAmaru"LázaroPARYANAGUA(GeneralCoordinator,Potosi,Bolivia);DenisSAPIN(Representative,LaPaz)IndigenousPeoples(Bethechilokono)ofSaintLuciaGoverningCouncil(BCG)AlbertDETERVILLE(ExecutiveChairperson,Castries)IndigenousPeoplesCouncilonBiocolonialism(IPCB)DebraHARRY(Ms.
)(ExecutiveDirector,Nixon)InstituteforAfricanDevelopment(INADEV)PaulKURUK(ExecutiveDirector,Accra)IntellectualPropertyOwnersAssociation(IPO)ManishaDESAI(AssistantGeneralPatentCounsel,EliLilly,Indianapolis)InternationalCommitteeofMuseumsofEthnography(ICME)AnetteREIN(Ms.
),(BoardMember,Frankfurt)InternationalUnionforConservationofNature(IUCN)ElizabethREICHEL(Mrs.
)(Observer,CommissiononEnvironmental,EconomicandSocialPolicy(CEESP),Geneva)IQSensatoSisuleF.
MUSUNGU(President,Geneva)KnowledgeEcologyInternational(KEI)ThiruBALASUBRAMANIAM(Representative,Geneva);EugeniaOLLIARO(Ms.
)(Member,Geneva)L'auravetl'anInformationandEducationNetworkofIndigenousPeoples(LIENIP)GulvayraKUTSENKO(Mrs.
)(President,Gorno-Altaisk)MétisNationalCouncil(MNC)KathyHODGSON-SMITH(Ms.
)(Consultant,Ottawa)NepalIndigenousNationalitiesPreservationAssociation(NINPA)NgwangSonamSHERPA(ExecutiveChairperson,Kathmandu)NigeriaNaturalMedicineDevelopmentAgency(NNMDA)TamunoibuomiF.
OKUJAGU(DirectorGeneralandChiefExecutive,Lagos)RromaniBaxtLeilaMAMONI(Mlle)(Member,Paris)Sámikopiija/TheSaamiReproductionRightsOrganizationJohnTrygveSOLBAKK(Head,Karasjok);KirstenAnnaGUTTORM(Mrs.
)(Adviser,Karasjok);JovnnaSOLBAKK(Student,Karasjok)Sociétéinternationaled'ethnologieetdefolklore(SIEF)/InternationalSocietyforEthnologyandFolklore(SIEF)kiGudniKARLSSON(Member,Reykjavik)TheInternationalCommitteefortheIndigenousPeopleSoftheAmericas(INCOMINDIOS)CarlosMAMANICONDORI(Delegate,Achocalla,Bolivia);HelenaNYBERG(Ms.
)(Delegate,Zurich)Traditionspourdemain/TraditionsforTomorrowDiegoGRADIS(présidentexécutif,Rolle);ChristianeJOHANNOT-GRADIS(Mme)(secrétairegénérale,Rolle)TulalipTribesofWashingtonGovernmentalAffairsDepartmentPrestonDanaHARDISON(PolicyAnalyst,Tulalip);TerryWILLIAMS(Member,Tulalip)Unioninternationaledeséditeurs(UIE)/InternationalPublishersAssociation(IPA)JensBAMMEL(SecretaryGeneral,Geneva)V.
groupedescommunautsautochtonesetlocales/INDIGENOUSPANELLuciaFernandaINACIOBELFORT(Ms.
),ExecutiveDirector,InstitutoIndígenaBrasileiroparaPropriedadeIntelectual,Chapecó,BrazilWillemCollinLOUW,Chair,WorkingGroupofIndigenousMinoritiesinSouthernAfrica;Secretary,SouthAfricanSanCouncil;MemberoftheProvincialHouseofTraditionalLeaders,Upington,SouthAfricaValmaineTOKI(Ms.
),MemberoftheUnitedNationsPermanentForumonIndigenousIssues,2011-2013,Lecturer,FacultyofLaw,UniversityofAuckland,Auckland,NewZealandAngelaR.
RILEY(Ms.
),SchoolofLaw,DirectoroftheAmericanIndianStudiesCenter,UniversityofCalifornia,LosAngeles,California,UnitedStatesofAmericaVI.
BUREAUINTERNATIONALDEL'ORGANISATIONMONDIALEDELAPROPRITINTELLECTUELLE(OMPI)/INTERNATIONALBUREAUOFTHEWORLDINTELLECTUALPROPERTYORGANIZATION(WIPO)FrancisGURRY,directeurgénéral/DirectorGeneralChristianWICHARD,vice-directeurgénéral/DeputyDirectorGeneralKonjiSEBATI(Mlle/Ms.
),directrice,Départementdessavoirstraditionnelsetdesdéfismondiaux/Director,DepartmentforTraditionalKnowledgeandGlobalChallengesWendWENDLAND,directeur,Divisiondessavoirstraditionnels/Director,TraditionalKnowledgeDivisionBegoaVENERO(Mme/Mrs.
),chef,Sectiondesressourcesgénétiquesetdessavoirstraditionnels,Divisiondessavoirstraditionnels/Head,GeneticResourcesandTraditionalKnowledgeSection,TraditionalKnowledgeDivisionSimonLEGRAND,conseiller,Sectiondelacréativité,desexpressionsculturellesetdupatrimoinecultureltraditionnel,Divisiondessavoirstraditionnels/Counsellor,TraditionalCreativity,CulturalExpressionsandCulturalHeritageSection,TraditionalKnowledgeDivisionBrigitteVZINA(Mlle/Ms.
),juriste,Sectiondelacréativité,desexpressionsculturellesetdupatrimoinecultureltraditionnel,Divisiondessavoirstraditionnels/LegalOfficer,TraditionalCreativity,CulturalExpressionsandCulturalHeritageSection,TraditionalKnowledgeDivisionThomasHENNINGER,administrateuradjoint,Sectiondesressourcesgénétiquesetdessavoirstraditionnels,Divisiondessavoirstraditionnels/AssociateOfficer,GeneticResourcesandTraditionalKnowledgeSection,TraditionalKnowledgeDivisionFeiJIAO(Mlle/Ms.
),consultante,Sectiondesressourcesgénétiquesetdessavoirstraditionnels,Divisiondessavoirstraditionnels/Consultant,GeneticResourcesandTraditionalKnowledgeSection,TraditionalKnowledgeDivisionMaryMUTORO(Mlle/Ms.
),consultante,Divisiondessavoirstraditionnels/Consultant,TraditionalKnowledgeDivisionGulnaraABBASOVA(Mlle/Ms.
),boursièreendroitdelapropriétéintellectuelleàl'intentiondespeuplesautochtones,Divisiondessavoirstraditionnels/WIPOIndigenousIntellectualPropertyLawFellow,TraditionalKnowledgeDivision[后接二]IGC19:协调人关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案文(向全会报告)第1条:保护的客体备选方案1:政策方法为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资格标准提出尽可能简单的定义,在资格标准的内容和长度方面避免争论,并给国家法律或指导方针留下灵活性,在认为可取时可以罗列具体例子.

备选方案2:政策方法为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资格标准提出更详细的定义,用举例的方法在具体什么受保护方面提供更大的确定性.

说明:各代表团在举例问题上意见不一,无法拿出没有两个备选方案的整洁草案.

案文已作了整理,删除现有行文方案中的重复,但仍存在不同的政策方法.
为简化起见,案文现在引用第2条受益人的定义,避免不得不反复重复受益人列表.

另注意,为了使文字简单明了,并采用传统知识(TK)案文所采用的方法,备选方案1首先对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作了基本描述,然后列出资格标准.

另外在备选方案1中,我尝试解决关于"独有产物"等词的辩论,借用了挪威在传统知识案文中的方法,说:"所特有或者是其独有产物.
"这向国家立法提供了选择.
备选方案2中,使用的措词是"典型".

另注意在备选方案2中,我从清单中删除了所有方括号.
在委员会未来某届会议上,"清单"方法的支持者可以考虑是否同意列出的所有项目.

在备选方案1第1段中,我给"传统知识"一词加了方括号,以说明一些代表团难以接受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定义中包括传统知识.
该问题要由委员会未来会议解决.

备选方案1:案文1.
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是指体现传统文化[和知识]的任何艺术表达形式,不论是物质形式还是非物质形式,其中包括,但不限于:(a)语音或文字表现形式;(b)音乐或声音表现形式;(c)动作表现形式;以及(d)艺术的物质表现形式.
2.
保护延及下列传统文化表现形式:(a)是创造性智力活动的结果;(b)代代相传;(b)为文化与社会认同和文化遗产所特有或者是其独有产物;而且(c)系由第2条所述的受益人维持、使用或发展的.
3.
用来说明受保护客体的术语,应在国家、区域和次区域层面上决定.
备选方案2:案文1.
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是表明传统文化和知识并且被代代相传的任何表达形式,不论是物质形式还是非物质形式,或者物质形式与非物质形式的组合,其中包括,但不限于:(a)语音或文字表现形式,例如故事、史诗、传说、诗歌、谜语及其他记述性作品;词语、标志、名称和符号;(b)音乐或声音表现形式,例如歌曲、节奏和器乐、系典礼表现形式的声音;(c)动作表现形式,例如舞蹈、戏剧、仪式、典礼、在圣地和巡游中举行的典礼、传统运动和竞赛、木偶戏及其他表演,无论是已固定的还是未固定的;(d)物质表现形式,例如艺术的实体表现形式、手工艺品、化装游行服饰作品、建筑和物质精神形式及圣地.

2.
保护应延及与第2条定义的受益人的文化与社会认同有关且由其根据国家法律和习惯做法作为其文化或社会认同或遗产的一部分而使用、维持和发展的任何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3.
用来指称受保护客体的具体用词,应由国家立法决定.
第2条:受益人备选方案1:政策方法一种政策方法是,保护的受益人是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
这种政策方法的支持者对使用"土著人民"还是"土著社区"有不同意见.
我承认这需更多工作才能解决,因此用了"土著人民/社区",预留位置.

是否也写入"传统"或"文化"社区,也有不同意见.
我未在案文中使用这些词,认为这些词语以及"当地社区"一词需要更多工作.

备选方案2:政策方法另一种政策方法是,保护应延及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之外.
这里面有两组关注.
第一组是应写入民族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还有些国家不使用土著人民或当地社区一词,但认为个人或家族持有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这应当有所反映.

说明:因为政府间委员会在这个问题上分歧很大,无法拿出一个"整洁"的单一备选方案.

我在备选方案3种采用了一个"百搭",有可能能处理关于"民族"的关注.

在我主持的非正式磋商期间,有关方提出要清楚地定义"当地社区"、"传统社区"、"文化社区"(这能否解决散居社区的问题)和"民族"等词.
如果这些定义更加明确,可以减轻对范围有多大的关注.
由于时间所限,我未能提出建议,也未能对《词语汇编》中已经有的加以考虑,但该事项可在委员会未来会议上处理.

鉴于其他条款中使用"第2条定义的受益人"的方法得到了广泛支持,因此我采用的措辞方法是以"保护受益人是"开始,而不是"保护应延及".

在备选方案2中,我写入了"个人",最初还作了"根据集体习惯"的限定.
这种措辞未得到主张写入"个人"者的支持,但委员会今后可以重新考虑这一概念.

说明:在备选方案1中,可以删除"发展、使用、持有和维持这些文化表现形式的",因为这在第1条中已经定义.
但是,我没有时间就这一问题完成磋商,因此这一文字仍保留在草案中.

备选方案1:案文保护第1条所定义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受益人,是发展、使用、持有和维持这些文化表现形式的土著人民/社区和当地社区.

备选方案2:案文保护第1条所定义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受益人,是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持有人,可以包括:(a)土著社区;(b)当地社区;(c)传统社区;(d)文化社区;(e)家族;(f)民族;(g)上列各类中的个人;以及(h)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不能具体归属于或者不限于一个土著或当地社区,或者无法确认创造它的社区的,国内法所确定的任何国家机构.

备选方案3:案文保护第1条所定义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受益人,是土著人民、当地和传统社区,包括小岛屿国家.

第3条:保护范围备选方案1:政策方法该备选方案依据的政策方法是,国家在确定保护范围上应当有最大的灵活性.

备选方案2:政策方法这种政策方法更详细、规定性更强,包含两个备选方案.
一个规定应当加以规范的活动类型,但在有关政策措施方面留下了灵活性,另一个规定了一种基于权利的办法.

备选方案1:案文第1条和第2条定义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受益人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应当/应以合理、兼顾各方利益的方式,酌情并按照国家法律予以保障.

备选方案2:案文应提供适当而有效的法律、行政或政策措施,以:(a)防止对秘密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进行未经授权的披露、固定或其他利用;(b)注明受益人是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来源,除非这证明无法做到;(c)防止对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进行歪曲或篡改或者具有其他冒犯性、减损性或者降低其对受益人的文化意义的使用;(d)防止在商品和服务上对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进行任何虚假的或误导性的、表示受益人予以认可或与受益人有联系的使用;并(e)[(e)款有三个备选方案,有些灵活性更强,有些规定性更强.
]备选项1:在适当时,使受益人能够授权他人对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进行商业性利用.

备选项2:要求为下列对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使用向受益人支付合理报酬:(i)固定;(ii)复制;(iii)公开表演;(iv)翻译或改编;(v)向公众提供或传播;以及(vi)发行.
备选项3:确保受益人拥有授权或禁止对其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进行下列行为的专有、不可剥夺的集体权利:(i)固定;(ii)复制;(iii)公开表演;(iv)翻译或改编;(v)向公众提供或传播;(vi)发行;(vii)任何非传统用途的商业性使用;以及(viii)获得或行使知识产权.
说明:注:在关于冒犯性和秘密传统知识等要素方面,有几种不同的表述.
我试图从中提炼出关键概念.
虽然不可能采用所有代表团提出的原文,但我希望各代表团可以看到它们的概念得到了体现.
具体措辞可由委员会在未来会议上审议.

注:在编写(e)款的备选项时,我发现可以压缩备选方案1B条的两个部分(以及印度尼西亚代表团提出的新备选方案),以避免出现两个列表(一个关于标志等;另一个关于标志以外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避免重复针对冒犯性使用和虚假表述的保护.
可以看到,第二类中的剩余两项事宜——商业性使用和获取知识产权——增加到了第一个专有权列表中.

关于合理报酬的备选项,尽管已写入案文,但我不记得有代表团对此予以坚持.
因此,该备选项可在委员会未来会议上删除.

第5条:例外与限制备选方案1:政策方法备选方案1允许的例外比备选方案2少,因此如果与关于保护范围的第3条相结合,对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提供的保护整体上比备选方案2多.

备选方案2:政策方法备选方案2允许的例外比备选方案1多,因此如果与关于保护范围的第3条相结合,对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提供的保护整体上比备选方案1少.

备选方案1:案文1.
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保护措施不得限制受益人在传统和习惯范围内,在社区内和社区之间对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进行[符合成员国国家法律的]创造、习惯使用、传播、交流和发展.

2.
对保护的限制应当仅延及在受益社区成员范围以外或者在传统或文化范围以外对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利用.

3.
成员国可以在国家法律中采用适当的限制或例外,条件是对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使用:备选项1:(a)可能时注明受益人;(b)对受益人不具有冒犯性或减损性;并且(c)符合公平做法.
备选项2:(a)不与受益人对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正常利用相抵触;并且(b)不无理地损害受益人的合法利益.
4.
以下行为应允许,不论这些行为是否已经为第5条第(3)款所允许:为非商业性文化遗产目的,包括为保存、展览、研究和展示目的在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或文化机构使用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备选方案2:案文备选方案1[第1款至第4款(a)项],加上:4(b)创作受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启发的原创作品.
5.
除保护秘密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禁止披露以外,任何行为被关于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或者受商标法保护的标志和符号的国家法律所允许的,不得被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保护所禁止.

说明:在例外案文的一些要素方面,似乎有广泛的一致意见——不影响习惯使用,对规定国内例外提供了检验法,以及为图书馆等提供某种例外.
未达成一致的标准涉及衍生作品和版权法与商标法中的现有例外.

关于对规定国内例外提供的检验法,我最初合并了两个备选方案,但是未获得某些代表团的支持,因此把标准分成了两个备选项.

另一个关键问题是习惯法或国内法在第1款中的相关性.
我暂时搁置了该问题,把有关国内法的文字加上了方括号,表示关于该问题没有一致意见.

关于图书馆等的例外,我最初对此作了修正,以解决土著人民代表团对图书馆等不应有冒犯性行为的关注.
这未获得广泛支持(因此我删除了它),但可以在以后对这种方式进行讨论.

关于衍生作品例外,在非正式磋商期间,有人建议就衍生作品问题以及"启发"的含义进行更多工作.
这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衡量例外的范围.

[后接三]IGC19:协调人关于传统知识的案文草案第二稿——非正式磋商用一般性说明共同协调人在这项工作过程中的主要目的是对案文进行优化,争取为每一条明确定义出代表两种根本不同的政策方法的单独备选方案,适用时提出变化形式:第一种对传统知识提出限定性定义,保护范围和成员国的责任有限;第二种基于权利,范围更大、规定性更强,主要是在成员国的义务方面.

第3条与保护范围有关,处理起来被证明挑战很大.
共同协调人的办法是,把传统知识持有人的权利和针对盗用等的传统知识保护措施分开.

非正式磋商证明,尽管协调人的案文将对政府间委员会有用,即使这种用处仅仅是消除了重叠和重复,但仍未在传统知识保护问题和为解决这些问题而采取的可能措施之间建立明确关联.

所提出的一项建议是,重新安排案文的结构,将现有条款分为四大方法:一种基于权利的方法;一个广泛和灵活的框架;保护秘密传统知识的针对性条款;以及一种综合方法.
共同协调人认为该建议很有意义,鼓励政府间委员会在处理这项重要支柱时予以考虑.
他们还建议在案文中保留"利用"的定义,认为在讨论的后期阶段,政府间委员会可能会在案文主体中单设一条,收入所有定义.

最后,在非正式磋商中,一些代表团对秘密和/或神圣传统知识是否应纳入这一未来文书的范围提出质疑.
大家均认为这一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讨论.
同时,共同协调人决定在案文中保留与秘密和/或神圣传统知识相关的文字.

第1条:保护的客体备选方案1:政策方法该备选方案包含的传统知识定义简单、较窄,同时列出了更详细的资格标准.

备选方案2:政策方法该备选方案包含的传统知识定义较详细、开放.
但是,用来指称保护客体的具体用词留给国家/国内法决定.
该备选方案还包括对神圣或秘密传统知识的提及.
关于政策方法的说明为了清理案文,从两种备选方案中排除了有关定义何为受益人的要素.
该问题完全留给第2条解决.

根据收到的意见,协调人保留了两个涉及秘密和神圣传统知识的问题.
一些代表团表示希望写入秘密传统知识的定义.
但是,一些代表团想知道神圣传统知识的界限在哪里,该问题是否应由这种文书解决.

备选方案1:案文传统知识的定义1.
1本文书中,"传统知识"一词是指因智力活动而产生并在传统范畴内得到发展的诀窍、技能、创新、做法、教导和学问.

备选方案2:案文传统知识的定义1.
1传统知识是充满活力、不断发展的知识,它因智力活动而产生,代代相传,包括但不限于诀窍、技能、创新、做法、方法和学问及教导,存在于经过整理的、口头的或其他形式的知识体系中.
传统知识也包括与生物多样性、传统生活方式和自然资源有联系的知识.

备选方案1:案文资格标准1.
2保护延及下列传统知识:(a)系第2条定义的受益人的独有产物或者与之有显著联系;(b)系一代代集体创造、共享、保存和传播的;并且(c)是第2条定义的受益人文化认同的组成部分;备选项(d)在一段合理时期内未在第2条定义的受益人的社区以外经事先知情同意为人广泛所知或使用;或(d)在一段合理时期内未在第2条定义的受益人的社区以外为人广泛所知或使用;(e)不属于公有领域;(f)不受一项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且(g)不是对通常且普遍广为人知的原则、规则、技能、诀窍、做法和学问的应用.

备选方案2:案文资格标准1.
2根据本文书所提供的保护,应延及系一代代创造、保存和传播,并且被等同于第2条定义的受益人的文化认同或者与这种文化认同有联系或有关系的传统知识.

关于第1.
2条的说明案文被精简为两个备选方案.
备选方案1保留了"显著"、"集体"和"文化认同"的概念.
其他概念(如公有领域和不广为人知或使用的传统知识)作为备选项写入,需要进一步讨论.

第2条:受益人备选方案1:政策方法在该备选方案中,"受益人"是土著和当地社区.
备选方案2:政策方法在该备选方案中,"受益人"包括家族、民族和个人.
该备选方案反映了那些不使用土著人民或当地社区一词但认为个人或家庭保持传统知识的国家的立场.

关于政策方法的说明:协调人认为,"受益人"一词值得在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传统知识案文中一并探讨.

协调人在这一草案中采用了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协调人提出的相同案文,以预留位置.

备选方案1包含了受益人的核心种类.
备选方案2包含的其他种类需要进一步讨论.

备选方案1:案文2.
保护第1条所定义的传统知识的受益人,是土著人民/社区和当地社区.
备选方案2:案文2.
保护第1条所定义的传统知识的受益人,可以包括:(a)土著人民/社区;(b)当地社区;(c)传统社区;(d)家族;(e)民族;(f)上列各类中的个人;以及(h)传统知识不能具体归属于或者不限于一族土著人民或一个当地社区,或者无法确认创造它的社区的,国内法所确定的任何国家机构.

第3条:保护范围备选方案1:政策方法该备选方案采用的政策方法是,成员国在定义保护范围方面应具有最大程度的灵活性(成员国的责任,或者备选增加项中的传统知识持有人的权利).

备选方案2:政策方法该政策方法更详细、规定性更强,是一种基于权利的方法,给成员国规定了更强的义务.

关于政策方法的说明本条中,协调人在文书赋予传统知识持有人的权利与成员国为支持这些权利应采取的行动之间作出了区分.

备选方案1:案文3.
1应当酌情并根据国家法律提供适当而有效的法律、政策或行政措施,(a)防止对[秘密]传统知识进行未经授权的公开、使用或其他利用;(b)在传统范围以外明知情况下使用传统知识的:(i)承认传统知识的来源,注明其已知的持有人,但持有人另有决定的除外;(ii)鼓励在使用传统知识时不对其持有人的文化规范和做法造成不尊重.
(c)鼓励传统知识的持有人和使用者就同意要求和分享因商业性使用该传统知识而产生的利益制定共同商定的条件.

备选增加项3.
2第2条定义的受益人应当按国家法律的规定,享有下列专有权:(a)享有、控制、利用、维持、发展、保存和保护其传统知识;(b)授权或拒绝对其传统知识进行获取和使用;(c)基于共同商定的条件公正公平地分享因商业性使用其传统知识而产生的利益;(d)防止盗用和滥用,其中包括在未制定共同商定的条件的情况下对其传统知识进行的任何获得、占用、利用或行使;(e)防止在未承认并注明传统知识的已知来源及其持有人的情况下使用传统知识;以及(f)确保对传统知识的使用尊重持有人的文化规范和做法.
备选方案2:案文3.
2本文书中,与传统知识有关的"利用"一词,应指下列任何行为:(a)传统知识是产品的:(i)在传统范围以外生产、进口、许诺销售、销售、存储或使用产品;或(ii)为在传统范围以外许诺销售、销售或使用产品而占有产品.
(b)传统知识是方法的:(i)在传统范围以外使用方法;或(ii)对使用方法直接产生的产品进行(a)项中所述的行为;或(c)传统知识用于导致营利或商业目的的研究与开发的.
3.
3成员国应提供适当而有效的法律措施,(a)考虑适用的国内法和习惯做法,确保前述权利的适用;(b)防止对传统知识进行未经授权的公开、使用或其他利用;(c)在传统范围以外明知情况下使用传统知识的:(i)承认传统知识的来源,注明其已知的持有人,但持有人另有决定的除外;(ii)鼓励在使用传统知识时不对其持有人的文化规范和做法造成不尊重;(iii)传统知识是秘密的或者不广为人知时,鼓励传统知识的持有人和使用者就同意要求和分享因商业性使用该传统知识而产生的利益制定共同商定的条件.

关于第3.
1条的说明在备选方案1中,协调人建立了两个子备选方案.
第一个考虑了成员国需采取的措施,第二个考虑了除上述措施之外需提供给受益人的权利.
这仿照了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协调人案文中的办法.

协调人使用了"成员国"一词,以避免预先判断该文书的性质.
有关备选方案2的(e)项,协调人不知道这是否应当是赋予传统知识持有人的权利,它更应当是成员国的一项义务,如备选方案1中的那样.

关于原属国,协调人不知道这是指传统知识的原属国还是传统知识持有人的原属国.

协调人建议将建议的第3.
4条移至第6条,因为这与排除有关.
有关自决权原则的段落已删除,因为协调人认为这与保护范围无关,放在原则与目标下更妥当.

关于备选方案3的第3.
2条,协调人不确定拟定段落的意图,未将其放入两个备选方案之中.

第6条:例外与限制备选方案1:案文6.
1传统知识的保护措施根据国内法/国家法律,不得限制受益人在传统和习惯范围内,在社区内和社区之间对传统知识进行创造、习惯使用、传播、交流和发展.

6.
2对保护的限制应当仅延及在受益社区成员范围以外或者在传统或文化范围以外对传统知识的利用.

6.
3成员国可以在国内法/国家法律中采用适当的限制或例外,条件是对传统知识的使用:备选项6.
3成员国经受益人事先知情同意,可以在国内法/国家法律中采用适当的限制或例外,条件是对传统知识的使用:(a)可能时注明受益人;(b)对受益人不具有冒犯性或减损性;并且(c)符合公平做法.
备选项(a)不与受益人对传统知识的正常利用相抵触;并且(b)不无理地损害受益人的合法利益.
6.
4以下行为应允许,不论这些行为是否已经为第6条第2款所允许:(a)为非商业性文化遗产目的,包括为保存、展览、研究和展示目的在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或文化机构使用传统知识应当被允许;以及(b)创作受传统知识启发的原创作品.
6.
5不得有阻止他人使用下列知识的权利:(a)系独立创造的;(b)从受益人以外的来源取得的;或(c)在受益人的社区以外为人所知的.
6.
6[不得对秘密的和神圣的传统知识规定例外和限制.
]备选方案2:案文6.
1传统知识的保护措施不得限制受益人在传统和习惯范围内,在社区内和社区之间,对传统知识进行[符合成员国国家法律/国内法的]创造、习惯使用、传播、交流和发展.

6.
2对保护的限制应当仅延及在受益社区成员范围以外或者在传统或文化范围以外对传统知识的利用.

6.
3成员国可以在国内法/国家法律中采用适当的限制或例外,条件是对传统知识的使用:备选项6.
3成员国经受益人事先知情同意,可以在国内法/国家法律中采用适当的限制或例外,条件是对传统知识的使用:(a)可能时注明受益人;(b)对受益人不具有冒犯性或减损性;并且(c)符合公平做法.
备选项(a)不与受益人对传统知识的正常利用相抵触;并且(b)不无理地损害受益人的合法利益.
6.
4[不得对秘密的和神圣的传统知识规定例外和限制.
]说明全会上有人提出如下措辞:"独立发现或独立创新是以传统知识为基础的,豁免和例外应当加于有原属国的传统知识.
"协调人决定,在其支持者作出澄清之前,不写入这段文字.

[后接四]目标1备选方案原案文分析经修订的案文1确保获取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者遵守国内法规定的关于获取、使用和利益分享的具体条件.

备选方案1旨在确保获取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者遵守关于获取、使用和利益分享的国内法,未说明具体条件.

确保遗传资源[、其衍生物]和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者[和/或使用者][,特别是知识产权申请人,]要遵守[提供国关于事先知情同意、共同商定的条件、公正公平]利益分享和[来源披露的]国内法[和要求].

合并案文并加括号,以照顾不同问题,同时保持共同的语言和政策概念.
3和4确保遗传资源、其衍生物和/或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者和/或使用者,特别是知识产权申请人,要遵守提供国关于事先知情同意、共同商定的条件、公正公平利益分享和来源披露的国内法和要求.

备选方案3/4旨在确保遗传资源、衍生物和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者,特别是知识产权申请人,遵守提供国(注意该词出现在CBD中)关于事先知情同意、共同商定的条件、公正公平利益分享和来源披露的国内法和要求(包括习惯规范).

目标1原则备选方案原案文备选方案和政策分析经修订的案文1承认与遗传资源、其衍生物和/或相关传统知识有关的所有权安排有多种不同形式,其中包括国家的主权、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的权利以及私有财产权.

原则1承认与遗传资源[、其衍生物]和相关传统知识有关的所有权安排有多种不同形式,其中包括国家的主权、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的权利以及私有财产权.

(上文试图抓住备选方案1-3中反映的不同所有权关系的关键问题.
在协调人看来,备选方案3反映了对国家的承认,备选方案1和2反映了土著权利.
)原则2确保尊重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自决原则,包括部分或全部在占领下的人民,并尊重他们对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的权利,其中包括事先知情同意、共同商定的条件以及全面和有效参与原则,并注意《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

(单立原则)2承认与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有关的所有权安排有多种不同形式,其中包括国家的主权、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的权利以及私有财产权.

3主权国家有权决定对[其管辖区内]遗传资源的获取.
从传统知识持有人获取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并将该知识用于开发发明的人,应当[遵守国家立法,]取得知识持有人的批准并请其参与.

5确保尊重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自决原则,包括部分或全部在占领下的人民,并尊重他们对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的权利,其中包括事先知情同意、共同商定的条件以及全面和有效参与原则,并注意《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

目标2备选方案原案文备选方案和分析经修订的案文2和6在没有事先知情同意、共同商定的条件和/或公正公平利益分享以及来源披露的情况下,对涉及获取和使用遗传资源、其衍生物和/或相关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不予授权.

备选方案2/6旨在在没有事先知情同意、共同商定的条件、公正公平利益分享以及来源披露的情况下,防止对涉及获取和使用遗传资源、其衍生物和/或相关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授权.

在以下情况中,对涉及获取和使用遗传资源[、其衍生物]和相关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专利]不予授权[发明不具有新颖性或者不具有创造性的,防止对其错误授权][没有事先知情同意、共同商定的条件和/或公正公平利益分享以及来源披露的][或授予时违反原所有人固有权利的]或[恶意授予的]案文基本上规定了在审查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专利时要处理的关键问题.
这些问题目前未得到所有成员国同意,因此用括号括起.

备选方案4被删除,因为一般性过强,未明确资格条件.
备选方案5被删除,因为已在上述案文第一点中包括.
但要承认,备选方案5中可能固有大得多的政策议题,但这是否是适当的论坛.

备选方案7被删除,因为已在其他目标和原则中包括.
3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中的]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不具有新颖性或者不具有创造性的,防止对其错误授予专利.

备选方案涉及标准的专利性要求4防止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关于遗传资源、其衍生物和/或相关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申请错误和/或恶意授予知识产权.

备选方案有很强的一般性,未陈述资格要求(可包括上述各备选方案).
5确保不对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授予生命和生命形式专利,因为它们不符合新颖性和创造性要求.
建议删除.

政策分析.
备选方案5旨在确保生命和生命形式不获专利.
7提高获取和利益分享的透明度.
建议删除,已有目标2原则备选方案原案文政策分析经修订的案文1发明不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的,专利申请人不应得到专有权.
专利制度应当为遗传资源的合法使用者提供权利的确定性.

[专利制度应当预先采取适当措施,为遗传资源的合法使用者提供权利的确定性.
]协调人不懂原则中的此句实际中怎样落实.
原则1发明不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的,专利申请人不应得到专有权.
原则2备选方案1专利制度应当为遗传资源[及其衍生物]和相关传统知识的合法使用者提供权利的确定性.

备选方案2知识产权制度应当为遗传资源、其衍生物和/或相关传统知识的合法使用者和提供者提供权利的确定性.

知识产权制度必须规定强制性公开要求,确保知识产权局成为公开以及对遗传资源、其衍生物和/或相关传统知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的关键检查点.

行政部门和/或司法部门应当有权在申请人不符合目标与原则或者提供错误或虚假信息时(a)防止对知识产权申请进行进一步处理,或者(b)防止授予知识产权,以及(c)在规定司法审查/符合《TRIPS协定》第32条的情况下撤销知识产权并使知识产权无法行使.

原则3自由事先知情同意及获取和使用遗传资源及其衍生物和相关传统知识的公正公平利益分享要求未得到满足的,知识产权申请人不应得到专有权为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确保自由事先知情同意和公正公平利益分享.

原则4涉及使用遗传资源和/或相关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申请人,有诚信和说明义务在其申请中公开与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有关的所有背景信息,其中包括起源国或来源.

这些原则中的多数被作为单独原则保留,但可以进一步工作,进行简化和减少.
原则2在两个备选方案中反映,因为方法上有重大不同.

2知识产权制度应当为遗传资源、其衍生物和/或相关传统知识的合法使用者和提供者提供权利的确定性.

知识产权制度必须规定强制性公开要求,确保知识产权局成为公开以及对遗传资源、其衍生物和/或相关传统知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的关键检查点.

行政部门和/或司法部门应当有权在申请人不符合目标与原则或者提供错误或虚假信息时(a)防止对知识产权申请进行进一步处理,或者(b)防止授予知识产权,以及(c)在规定司法审查/符合《TRIPS协定》第32条的情况下撤销知识产权并使知识产权无法行使.

6自由事先知情同意及获取和使用遗传资源及其衍生物和相关传统知识的公正公平利益分享要求未得到满足的,知识产权申请人不应得到专有权为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确保自由事先知情同意和公正公平利益分享.

7涉及使用遗传资源和/或相关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申请人,有诚信和说明义务在其申请中公开与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有关的所有背景信息,其中包括起源国或来源.

目标3备选方案原案文分析经修订的案文1确保专利局拥有在专利授权中做出正确决定所需的信息.
备选方案1旨在确保专利局拥有在专利授权中做出正确决定所需的信息.

确保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拥有在知识产权[专利]授权中做出正确和知情决定所需的遗传资源[、其衍生物]和相关传统知识的适当信息.
[这些信息应当包括通过强制性公开要求确保已取得事先知情同意,而且已允许按照共同商定的条件进行获取,这些条件可以通过国际公认的合规证明书来制定.
]这些备选方案已经合并,用括号表示不同的政策立场,尤其是强制公开.
3确保知识产权局拥有在知识产权授权中做出正确和知情决定所需的遗传资源、其衍生物和/或相关传统知识的适当和可用信息.
这些信息应当包括通过强制性公开要求确保已取得事先知情同意的措施,并且已允许按照共同商定的条件进行获取.
这可以通过国际公认的合规证明书来进行.

备选方案3与备选方案1一致,但增加了强制公开要求.
目标3原则备选方案原案文分析经修订的案文1专利局在评估一件发明的可专利性时,必须考虑所有有关现有技术.
专利申请人应当尽其所知说明可被视为有利于理解、检索和审查发明的背景技术.

必须承认一些传统知识持有人可能不希望其知识成为文献.
本备选方案有三项原则问题:评估相关现有技术,申请中说明现有技术(公开),以及知识的文献化.

原则1知识产权局[专利]在评估授予知识产权[专利]的资格时,应当[必须]考虑与遗传资源[、其衍生物]和相关传统知识有关的[申请人已知]所有相关现有技术.

原则2[知识产权[专利]申请人应当披露与确定资格条件有关的遗传资源、其衍生物和相关传统知识的所有背景信息.
]原则3必须承认一些传统知识持有人可能不希望其知识成为文献.
案文确认了原各备选方案反应的三项不同原则.
2知识产权局在评估授予知识产权的资格时,应当考虑与遗传资源、其衍生物和相关传统知识有关的所有相关现有技术信息.

知识产权申请人应当披露与确定资格条件有关的遗传资源、其衍生物和相关传统知识的所有背景信息.

该备选方案与1的类似之处在于涉及现有技术和公开.
目标4备选方案原案文分析经修订的案文1促进与相关国际协定和进程相互支持的关系.
备选方案2/3旨在在涉及使用遗传资源、其衍生物和/或相关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与现有的国际及地区协定和条约之间建立协调一致的制度和相互支持的关系.

在涉及使用遗传资源、其[衍生物]和/或相关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与现有的国际及地区协定和条约之间建立协调一致和相互支持的[制度]关系,[包括在促进和保护土著人民的集体权利中确保与国际法律标准保持一致.
]协调人尝试用单独一项目标抓住所有概念,用括号表示不同立场.
2和3在涉及使用遗传资源、其衍生物和/或相关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与现有的国际及地区协定和条约之间建立协调一致的制度,促进两者间相互支持的关系.

备选方案4旨在建立透明、独立、易用的监督和争议解决机制,赋予当地社区相关权利,在促进和保护土著人民对其遗传资源和/或相关传统知识的集体权利中确保与国际法律标准保持一致.

4建立透明、独立、易用的监督和争议解决机制,赋予当地社区相关权利,在促进和保护土著人民对其遗传资源和/或相关传统知识的集体权利中确保与国际法律标准保持一致.

备选方案1/10旨在防止知识产权制度对土著人民的习俗、信仰和权利造成不利影响,旨在承认和保护土著人民使用、发展、创造和保护其遗传资源相关知识和创新的权利.

目标4原则备选方案原案文分析经修订的案文1促进尊重其他国际及地区文书和进程并力求与其保持一致.
促进与相关国际及地区文书和进程的合作.
原则1促进尊重其他国际及地区文书和进程并力求与其保持一致.
原则2促进与相关国际及地区文书和进程的合作[、了解和信息共享][,并尤其支持《生物多样性公约》及《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的落实.
]案文尝试抓住各备选方案中反映的关键原则:尊重其他国际和地区文书和程序,与之保持一致,宣传和信息共享,以及与之开展合作.
备选方案4还被吸收进原则2.

备选方案2第二句未收入,因为协调人认为不相关,因为一旦商定,IGC将早于这项案文.

2促进尊重其他国际及地区文书和进程并力求与其保持一致.
促进与相关国际及地区文书和进程的合作.
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的工作不应损害其他论坛开展的工作.

3尊重联合国条约机构就土著人民提交的案件所通过的决定.
4尤其支持《生物多样性公约》及《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的落实.

6促进与遗传资源有关的各种相关和有关国际及地区协定、文书和进程之间的相互了解和信息共享.

目标5备选方案原案文分析经修订的案文1和10防止知识产权制度对土著人民的习俗、信仰和权利造成不利影响,旨在承认和保护土著人民使用、发展、创造和保护其遗传资源相关的知识和创新的权利.

承认并保持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创新以及技术的转让与推广中的作用,以有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的形式,使遗传资源、其[衍生物]和相关传统知识的持有人和使用者共同受益,[同时][为保护遗传资源[、其衍生物]和相关传统知识作出贡献.
][防止知识产权制度对土著人民的习俗、信仰和权利造成不利影响,旨在承认和保护土著人民使用、发展、创造和保护其遗传资源相关知识和创新的权利.
]所有备选方案均强调承认并保持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创新、技术转让与推广中的作用,以有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的形式,使遗传资源、其衍生物和相关传统知识的持有人和使用者共同受益,同时为保护遗传资源、其衍生物和相关传统知识作出贡献,同时为保护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作出贡献防止知识产权制度对土著人民造成不利影响2保持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创新中的作用.
3承认并保持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创新和技术的转让与推广,使技术知识的生产者和使用者共同受益,有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方面的作用,并注意与遗传资源、其衍生物和/或相关传统知识的关系.

备选方案4旨在承认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中的作用.

4承认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中的作用.

6承认并保持知识产权制度从以下几方面发挥作用:促进创新以及技术的转让与推广,以有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的形式,使遗传资源、其衍生物和/或相关传统知识的持有者和使用者共同受益;同时为保护遗传资源、其衍生物和/或相关传统知识作出贡献.

目标5原则备选方案原案文分析经修订的案文1保持知识产权制度提供的创新激励作用.
促进知识产权的确定性和明确性.
保护新发明开发中的创造力,回报投入.
酌情并在公开可用时公布和公开与新发明有关的技术信息,促进透明度和信息传播,丰富公众可用的全部技术知识.

原则1备选方案1保持知识产权制度提供的创新激励作用.
备选方案2注意与遗传资源、其衍生物和/或相关传统知识的关系,承认并保持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创新以及在保护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其衍生物和/或相关传统知识及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公正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利益中的作用.

原则2促进知识产权的确定性和明确性[,注意与遗传资源、其衍生物和/或相关传统知识的关系以及在保护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其衍生物和/或相关传统知识及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方面的义务和事先知情同意与公正公平利益分享的确定性和明确性.

保护创造,回报投入,确保事先知情同意以及与知识持有人公正公平分享利益.
]原则3保护新发明开发中的创造力,回报投入.
原则4[不违反公共道德和/或公共秩序时,]促进透明度和信息传播,办法是:[公布和公开与新发明有关的技术信息,丰富公众可用的全部技术知识.
[酌情并在公开可用时披露起源国并公布和公开与新发明有关的技术知识,丰富公众可用的全部技术知识.
][通过强制公开来源或起源,提高法律确定性以及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使用者和提供者之间的信任.
]原则1涉及保持知识产权制度在创新中的作用,包括两个备选方案,反映不同措词.

其余原则作为具体原则得到反映:促进确定性,保护创造和回报投入,促进透明和信息传播.

原则4抓住了备选方案5和12.
2承认并保持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创新中的作用,同时注意与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的关系.

促进知识产权的确定性和明确性,同时注意与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的关系.

保护创造,回报投入.
酌情并在公开可用时公布和公开新发明的相关技术知识,促进透明度和信息传播,丰富公众可用的全部知识.

3注意与遗传资源、其衍生物和/或相关传统知识的关系,承认并保持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创新以及在保护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其衍生物和/或相关传统知识及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公正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利益中的作用.

促进知识产权的确定性和明确性,注意与遗传资源、其衍生物和/或相关传统知识的关系以及在保护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其衍生物和/或相关传统知识及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方面的义务和事先知情同意与公正公平利益分享的确定性和准确性.

保护创造,回报投入,确保事先知情同意以及与知识持有人公正公平分享利益.

酌情并在公开可用时披露起源国并公布和公开与新发明有关的技术知识,促进透明度和信息传播,丰富公众可用的全部技术知识.

[后接五]目标与原则草案——遗传资源IGC19协调人案文目标1确保遗传资源[、其衍生物]和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者[和/或使用者][,特别是知识产权申请人,]要遵守[提供国关于事先知情同意、共同商定的条件、公正公平]利益分享和[来源披露的]国内法[和要求].

原则1承认与遗传资源[、其衍生物]和相关传统知识有关的所有权安排有多种不同形式,其中包括国家的主权、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的权利以及私有财产权.

原则2确保尊重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自决原则,包括部分或全部在占领下的人民,并尊重他们对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的权利,其中包括事先知情同意、共同商定的条件以及全面和有效参与原则,并注意《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

目标2在以下情况中,对涉及获取和使用遗传资源[、其衍生物]和相关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专利]不予授权–[发明不具有新颖性或者不具有创造性的,防止对其错误授权]–[没有事先知情同意、共同商定的条件和/或公正公平利益分享以及来源披露的]–[或授予时违反原所有人固有权利的]或–[恶意授予的]原则1发明不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的,专利申请人不应得到专有权.
原则2备选方案1专利制度应当为遗传资源[及其衍生物]和相关传统知识的合法使用者提供权利的确定性.

备选方案2知识产权制度应当为遗传资源、其衍生物和/或相关传统知识的合法使用者和提供者提供权利的确定性.

知识产权制度必须规定强制性公开要求,确保知识产权局成为公开以及对遗传资源、其衍生物和/或相关传统知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的关键检查点.

行政部门和/或司法部门应当有权在申请人不符合目标与原则或者提供错误或虚假信息时(a)防止对知识产权申请进行进一步处理,或者(b)防止授予知识产权,以及(c)在规定司法审查/符合《TRIPS协定》第32条的情况下撤销知识产权并使知识产权无法行使.

原则3自由事先知情同意及获取和使用遗传资源及其衍生物和相关传统知识的公正公平利益分享要求未得到满足的,知识产权申请人不应得到专有权为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确保自由事先知情同意和公正公平利益分享.

原则4涉及使用遗传资源和/或相关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申请人,有诚信和说明义务在其申请中公开与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有关的所有背景信息,其中包括起源国或来源.

目标3确保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拥有在知识产权[专利]授权中做出正确和知情决定所需的遗传资源[、其衍生物]和相关传统知识的适当信息.
[这些信息应当包括通过强制性公开要求确保已取得事先知情同意,而且已允许按照共同商定的条件进行获取,这些条件可以通过国际公认的合规证明书来制定.
]原则1知识产权局[专利]在评估授予知识产权[专利]的资格时,应当[必须]考虑与遗传资源[、其衍生物]和相关传统知识有关的[申请人已知]所有相关现有技术.

原则2[知识产权[专利]申请人应当披露与确定资格条件有关的遗传资源、其衍生物和相关传统知识的所有背景信息.
]原则3必须承认一些传统知识持有人可能不希望其知识成为文献.
目标4在涉及使用遗传资源、其[衍生物]和/或相关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与现有的国际及地区协定和条约之间建立协调一致和相互支持的[制度]关系,[包括在促进和保护土著人民的集体权利中确保与国际法律标准保持一致.
]原则1促进尊重其他国际及地区文书和进程并力求与其保持一致.
原则2促进与相关国际及地区文书和进程的合作[、了解和信息共享][,并尤其支持《生物多样性公约》及《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的落实.
]目标5承认并保持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创新以及技术的转让与推广中的作用,以有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的形式,使遗传资源、其[衍生物]和相关传统知识的持有人和使用者共同受益,[同时]:–[为保护遗传资源[、其衍生物]和相关传统知识作出贡献.
]–[防止知识产权制度对土著人民的习俗、信仰和权利造成不利影响,旨在承认和保护土著人民使用、发展、创造和保护其遗传资源相关知识和创新的权利.
]原则1备选方案1保持知识产权制度提供的创新激励作用.
备选方案2注意与遗传资源、其衍生物和/或相关传统知识的关系,承认并保持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创新以及在保护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其衍生物和/或相关传统知识及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公正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利益中的作用.

原则2促进知识产权的确定性和明确性[,注意与遗传资源、其衍生物和/或相关传统知识的关系以及在保护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其衍生物和/或相关传统知识及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方面的义务和事先知情同意与公正公平利益分享的确定性和明确性.

保护创造,回报投入,确保事先知情同意以及与知识持有人公正公平分享利益.
]原则3保护新发明开发中的创造力,回报投入.
原则4[不违反公共道德和/或公共秩序时,]促进透明度和信息传播,办法是:–[公布和公开与新发明有关的技术信息,丰富公众可用的全部技术知识.
–[酌情并在公开可用时披露起源国并公布和公开与新发明有关的技术知识,丰富公众可用的全部技术知识.
]–[通过强制公开来源或起源,提高法律确定性以及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使用者和提供者之间的信任.
][后接六]时间活动2012年2月政府间委员会第二十届会议(遗传资源).
进行基于案文的谈判,重点审议WIPO/GRTKF/IC/19/7中所列法律案文草案的各种备选方案.
拟定案文时,政府间委员会还应认真审议成员已提交的案文.
会期8天,含周六.

2012年4月/5月政府间委员会第二十一届会议(传统知识).
重点是四个关键条款,即"保护的客体"、"受益人"、"保护范围"和"限制与例外".

2012年7月政府间委员会第二十二届会议(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重点是四个关键条款,即"保护的客体"、"受益人"、"保护范围"和"限制与例外".

2012年9月WIPO大会2013年政府间委员会第二十三届会议.
根据大会决定,考虑最终确定案文所需的进一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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