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价〔2010〕18号

价格在线  时间:2021-02-20  阅读:()

关于印发《临武县物价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局各股室、所、队、中心:现将《临武县物价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武县物价局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临武县物价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工作方案为有效规范权力运行,全面促进机关效能建设,根据省、市"机关效能建设年"活动安排以及县纪委、监察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临纪发【2010】17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贯彻落实"转方式、调结构、抓改革、强基础、惠民生"各项价费政策措施,以提高效能、优化环境、依法行政和预防腐败为目标,以推进价费权力规范运行和公开透明为重点,建设职权有据、配置科学、制约有效、程序严密、裁量规范、运行公正、监督到位、责权统一、追究严格的规范价费权力运行制度体系,切实强化制度的执行力,为促进全县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价费环境.

二、组织机构为加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工作,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经局委会研究,决定成立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陈斌副组长:曹章文、李兴生、蒋旭霞、王素荣成员:刘革、邝卫平、谢林武、唐俐英、雷丽琳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王素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单位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并为本单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有关具体工作.

三、规范内容本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1、职权法定.
依据党内条规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单位所有的公共权力进行全面清理,将权力来源和行使依据编制成职权目录,依法依规制定办理程序,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

一是清理职权底数和依据.
按照职权法定、权责统一的要求,对自身法定授权和委托行使的价格制定调整、价格监督检查、价格鉴定认证、价格成本监审、人事财务管理等涉及行政审批和社会经济管理的公共权力,逐项进行清理,摸清职权底数和来源依据,并认真查找分析权力风险点.

二是编制职权目录.
将权力来源和行使依据,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审定和汇总,编制成职权目录.
凡没有来源依据的权力,一律不得列入职权目录,不得行使.

三是依法依规制定办理程序.
根据编制确定的职权目录和查找到的权力风险点,对每一项公共权力建立健全相应的权力运行制度,明确规定责任单位、责任人、权力行使依据、审批管理权限、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和时限、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相关内容.
制定办理程序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机关效能建设的要求,精简流程、缩短时限,方便行政相对人.

四是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
对于每项职权,在制定权力运行制度的基础上,遵循"规范程序、提高效率、简明清晰、便民利民"的原则,依法绘制与其办理程序相对应的权力运行工作流程图.
权力运行流程图要简单明了,符合行政权力运行规律和操作程序,方便企业和群众知情办事.

2、公开透明.
深入调研,结合实际制定、修改和完善规范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相关制度.

一是建立决策公开制度.
通过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机制,逐步推进决策过程公开.
健全完善价格听证等公众参与制度,对重大价费在调整之前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保障行业主管部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对于价费调整的建议权;建立健全价格决策专家咨询制度,确保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建立健全价费审批管理合法性审查制度,通过完善价费审批程序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等对价格决策的合法性进行严格把关;健全完善局务会议制度、价费制定与调整集体审议规则和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等价费审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保障决策过程的民主、公开.

二是建立权力运行公开制度.
根据《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和完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发布协调、保密审查、行政许可或审批事项一次告知、限时办结等规范权力公开运行相关制度,编制临武县物价局政务公开目录和指南.
以政务公开网、政府门户网站和"价格在线网站"为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机构设置、工作职能、办事指南,以及各项价费政策文件;充分利用"局长信箱"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等,切实做好价格受理和咨询工作,逐步实现价费审批管理和行政许可项目的在线办理.
通过媒体及时公开需社会公众了解的重要价费许可、审批和管理事项,梳理分解后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岗位职责和执法职权、依据.
通过挂牌办公、挂牌上岗等,公示办事机构、办事程序、办事依据、职责分工,明确公开办事人员的身份和责任.

三是建立内部公开制度.
对重要价费的制定和改革、重大价费监督检查,以及人事、财务等重大事项,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通过召开局务会、座谈会、全体干部职工大会、民主测评等多种形式,实行集体讨论和决策,充分听取广大干部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3、绩效评估.
加强权力运行的管理,建立日常评估和年终评估相结合的绩效评估制度.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明确权力运行绩效评估的内容和范围,建立完善权力运行评估考核指标体系.
通过本人自评、量化考核、群众测评、主管领导评价等方式,对干部职工岗位履责情况、社会承诺兑现情况、工作效率等进行评估考核,绩效评估结果纳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

4、查究问责.
全面建立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监督的内容、方法和责任追究的内容、形式,对权力运行中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一是建立健全内部检查监督制度.
采用自查、抽查、互查等多种形式,对局属各单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于已经落实的工作,进一步巩固成果,尚未落实的,督促相关单位尽快落实到位.
同时,结合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健全重点单位、重要岗位责任人行政效能监督制度和专项效能监察制度,确保内部检查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二是建立外部监督检查制度.
加强与行政相对人、服务对象的联系,建立定期测评机制和及时收集社会各界意见的机制,通过明察暗访、召开服务对象座谈会、向服务对象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多种方式,强化外部监督.

三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效能告诫、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明确过错责任的内容和责任主体的认定,根据过错后果,规定问责的内容和形式.
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价格决策行为,以及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工作步骤整个工作分为动员部署、工作落实和监督检查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根据临纪发【2010】17号文件(关于印发《临武县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就本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工作进行部署,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工作方案.
并将工作方案正式下发至局属各单位.

(二)工作落实阶段(8月-10月)根据工作方案,全面落实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各项工作任务.
局属各单位在认真学习局工作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各自职能分工,制定规范权力运行相关制度.
重点抓好清理职权底数和依据、查找权力风险点、编制职权目录、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开展绩效评估、强化责任追究等工作.
9月底以前各单位将起草的制度和绘制的权力运行图交县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审查完毕后,由局纪检组提交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后汇编成册,并于9月20日前将制度汇编文本送县纪委、监察局.

(三)监督检查阶段(10月)县纪委、监察局将对各乡(镇)和县直单位落实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通报督查情况.
局纪检组、办公室将根据县效能办和局领导小组的安排,对局属各单位落实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督查情况.
局属各单位落实本方案的工作情况纳入2010年度考核范围,并作为年度评优评先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根据县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的要求,今年10月20日前,将全局开展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的情况报送到县纪委、监察局,并将合法性审查后的制度汇编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施要求1、提高思想认识.
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是建设廉洁、高效、法治政府的保障和有效预防腐败的重要内容,是加强效能建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有效措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然要求.
局属各单位要把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作为新形势下实践科学发展观,有效服务于"转方式、调结构、抓改革、强基础、惠民生"中心工作、进一步提升价格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2、加强组织领导.
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
局属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的组织领导,切实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方案的时限、任务要求,狠抓各项工作落实.
要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工作责任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强化责任,明确分工,切实将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岗位和个人.
要建立健全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评估和奖惩机制,切实将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工作与日常工作结合起来,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规范权力运行各项制度有效落实.

3、注重工作实效.
局属各单位要切实按照权力配置科学化、行权裁量标准化、行权程序规范化、行权过程便捷化、行权操作公开化、权力运行网络化的总体要求,结合自身职能和业务特点,突出制度建设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切实形成贯穿于本单位各个方面的规范权力运行制度体系.
要通过建立健全规范权力各项制度,着力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切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主题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方案通知临武县物价局办公室2010年7月26日印发临武县物价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法律依据:单位名称:临武县物价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二、行政执法依据类别序号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
5.
1行政法规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国家发改委2006.
5.
1地方性法规3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93.
10.
14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1.
1.
15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4.
3.
16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9.
3.
1部门规章7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2006.
3.
18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改委2001.
1.
19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国家计委1995.
1.
2510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国家发改委2002.
1.
111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发改委2002.
1.
112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2006.
3.
113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发改委2001.
8.
114价格监督检查管辖规定国家计委2000.
6.
115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国家发改委2004.
10.
116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2003.
11.
117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的规定国家计委2001.
10.
118责令价格违法经营者停业整顿的规定国家计委2003.
1.
119价格主管部门公告价格违法行为的规定国家计委2002.
10.
120价格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价格违法经营者营业执照的规定国家计委国家工商总局2003.
3.
121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处罚办法国家计委2000.
4.
12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国家发改委2004.
9.
123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04.
1.
1政府规章24湖南省制止牟取暴利办法省政府1997.
12.
30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2项)1、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二)行政处罚(共13项)1、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2、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3、经营者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4、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5、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6、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标明价格的;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7、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8、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三条9、无收费许可证或者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收费的;不开具规定的专用收款收据或者扩大专用收款收据使用范围收费的;收费单位合并、分设,改变名称或者收费项目、标准调整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继续收费的;收费单位被撤销或者收费项目被撤销、废止后不终止收费的;转借、转让、涂改和擅自印制收费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吊销收费许可证法律依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10、收费单位不按规定公布收费项目、标准或者不亮证收费的;收费单位不按规定接受年检年审或者不如实提供帐册,专用收款收据等资料的处罚种类:罚款、吊销收费许可证法律依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11、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从事价格评估社会中介服务的;价格鉴证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价格鉴证机构执业或者以个人名义接受涉案物价格鉴证业务的;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调换、损毁留存的鉴证物品或者将留存的鉴证物品据为己有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他人隐私的;向委托人或者案件当事人索取财物、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明示或者暗示委托人回扣以及购买委托鉴证的涉案物的;出具虚假的涉案物价格鉴证结论书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12、对生产经营者在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服务时,超过市场平均价格合理幅度;超过平均差价率合理幅度;超过平均利润率合理幅度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制止牟取暴利办法》第十三条13、生产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索要高价;谎称削价让利,或者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以及其他虚假的价格信息进行价格欺诈;生产经营者之间或者行业组织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采取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混等混级、提高等级、假冒商标等手段变相提价;利用行政手段或者客观存在的垄断条件强迫他人接受高价;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制止牟取暴利办法》第十四条(三)行政征收(共1项)1、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七条(2)《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四)其它行政行为(共2项)1、组织本县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的发放、变更、注销登记,组织年检年审法律依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十九条、二十一条2、在必要时可以对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
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
第三条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第四条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

第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第二章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第六条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第七条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第十条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四)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十五条各类中介机构提供有偿服务收取费用,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经营者销售进口商品、收购出口商品,应当遵守本章的有关规定,维护国内市场秩序.

第十七条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第三章政府的定价行为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第十九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第二十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第二十一条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

第二十二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账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第二十四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第二十五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具体适用范围、价格水平,应当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

消费者、经营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
第四章价格总水平调控第二十六条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确定市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综合运用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实现.

第二十七条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

第二十八条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第二十九条政府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市场购买价格过低时,可以在收购中实行保护价格,并采取相应的经济措施保证其实现.

第三十条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的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第三十一条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实行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第五章价格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第三十五条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第三十六条政府部门价格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七条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价格监督作用.

新闻单位有权进行价格舆论监督.
第三十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条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控制收费项目,限定收费范围、标准.
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利率、汇率、保险费率、证券及期货价格,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适用本法.

第四十八条本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根据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8年1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二)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业协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可以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一)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二)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三)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经营者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第十四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
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

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经营者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二)屡查屡犯的;(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四)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五)经营者拒不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六)应予从重处罚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本规定所列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除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其改正.

第十九条有关法律对价格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价格执法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价格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价格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行政处罚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价格行政处罚过错责任是指价格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实体或者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而使行政处罚错误.

第三条追究过错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过责相当、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实体或者程序违法的情形包括:(一)处罚对象错误;(二)主要事实不清;(三)主要证据不足;(四)没有法定处罚依据;(五)适用依据错误;(六)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七)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八)不履行法宝职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九)显失公平;(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下列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认定为追究过错责任的案件:(一)在受理投诉、举报中发现并认定行政处罚有错误的;(二)在价格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并认定行政处罚有错误的;(三)经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并最终生效的;(四)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五)导致行政赔偿的;(六)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第六条价格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行政处罚过错责任的形式有:(一)责令做出书面检查;(二)取消评选先进资格;(三)通报批评;(四)减发或者停发岗位津贴、奖金;(五)离岗培训;(六)暂扣价格监督检查证;(七)吊销价格监督检查证;(八)调离价格行政执法岗位;(九)其他处理形式.
吊销价格监督检查证,应当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因行政处罚案件承办人员过错导致处罚决定错误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因行政处罚案件审理组织过错导致处罚决定错误的,案件审理组织成员应当共同承担过错责任,但是已经表示不同意见的成员除外.

因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过错导致处罚决定错误的,该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两人以上或者案件承办人员和审理组织共同行为导致的行政处罚过错,依其过错的大小分别承担过错责任.

第八条过错责任人过错行为情节轻微或者损害后果不大的,责令改正,可以免于追究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人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纠正错误,能够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可以从轻追究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人不配合调查,干扰或阻碍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或者同一年度内发生两次以上行政处罚过错的,应当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第九条价格主管部门追究过错责任时,应当责令过错责任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十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具体办理过错责任追究事项.

第十一条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过错情形,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调查处理.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定责任.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会同监察机构提出处理建议.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对处理建议审查后作出处理决定.
对给予暂扣或者吊销价格监督检查证件、调离价格行政执法岗位等较重行政处理的,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处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过错责任人.

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过错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二条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对过错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适应本办法,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过错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临武县物价局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和组织实施地方性价格改革的计划和方案.

(二)根据全市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研究制定本县价格调控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综合平衡;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发展.

(三)依法开展全县重要商品、公用事业、公益服务、中价服务及部分行政管理等成本费用的调查分析工作,分析预测、监控市场行情和价格、收费动态,向有关方面提供调查、分析资料,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四)研究制订全县商品价格、经营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国家、省、市列名管理的商品服务价格;组织协调和管理全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服务和中介服务收费.

(五)按照权限分工,研究制订通过价格收费筹措能源、交通、公用公益事业等建设资金的政策办法;参与研究制订医疗、费改税等涉及价格、收费问题的重大改革方案.

(六)依法对全县商品和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者和中介组织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价格秩序,对各类价格和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负责全县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收费公示工作,指导行业价格自律;受理举报案件的查处,健全对价格和收费行为的举报制度,指导价格收费社会监督工作.

(七)负责县际间、部门间、行业间的价格协调的衔接工作;负责全县价格鉴证、价格评估工作.

(八)指导乡(镇)价格监督站的业务和培训工作.
(九)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
临武县物价局副科以上领导干部岗位职责一、局长职责:①主持全局工作,主抓经济工作,财务监督工作.
②当好"班长",充分发挥局领导成员的作用,对副局长按照股、室、所工作的要求,实行明确的分工,使他们有责、有权,主持召开局委会议,干部和职工会议.
③负责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实施,督促检查,总结交流情况,协调关系,研究重大问题,完成县委、政府、人大、政协及省市物价局交给的各项工作,认真抓好廉政建设责任制.
④密切联系群众,深入基层,搞好调查研究,关心并解决干部职工的思想问题和其他实际问题,调动全体干部职工的积极性,确保集体战斗力,提高工作效率.
⑤抓好"三重一大"的督促落实工作.

二、党组书记职责:①主持全局党务工作.
②督促抓好局机关党支部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③切实抓好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④抓好工、青、妇、老龄老干等工作.
⑤组织全局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有关内容,做好全局干部、职工政治思想工作.
⑥积极配合行政领导抓好全局工作,协调好党政领导及干群关系.
⑦深入基层,搞好调研,抓好典型,及时推广经验.
⑧负责"三重一大"的督促检查落实.

三、党组副书记职责:①协助书记工作,当好书记的参谋,充分发挥所分管工作人员的作用,调动好他们的积极性.
②抓好党支部工作,做好发展学员工作,认真组织好党员上党课,开展多方面的学习.
③配合抓好廉政建设.
④深入基层,开展调研活动.

四、副局长职责:①协助局长工作,当好局长的"参谋",充分发挥分管股、室、所中心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按照要求明确分工,使每个工作人员有责、有权,积极做好各自分管的工作.
②根据有关文件、政策规定,负责提出和制定贯彻执行上级交给分管工作任务的具体措施和方法,并组织督促分管方面的全体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好.
③积极主动做好局长所交办的其他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局主要领导汇报,并提出本人的意见和建议.

五、纪检组长职责:①分管本局纪检监察工作,妇女、计生流动人口、计生工作.
②纪检组是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的有力保障.
③根据案件检查,审理工作条例规定,认真查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职工违纪案件.
④密切联系群众,切实做好来信来访工作.
⑤组织实施对党员干部在党章规定范围内的纪律监督.
⑥协助党组织抓好党纪教育,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六、办公室职责(含收费工作):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政务信息、文件报刊收发、档案管理、行政事务、购置和发放办公用品、资产房产管理以及提议案、信访、督查、保密保卫工作;负责局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机关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
按照收费管理权限和分工管理目录,负责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工作,实施收费许可证制度和单审制度,拟定收费标准作价原则和办法,制定收费标准;指导有关收费单位搞好收费管理工作;协调处理收费方法的争议,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群众的负担.

七、物价检查所职责:依法对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和价格法律法规的情况实行监督,对价格违法行为执行检查、纠正和处罚;承担对价格违法案件举报的受理和查处;维护公平竞争和价格秩序;督促各经营户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指导好价格(收费)社会监督管理以及乡(镇)网络建设和价格监督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等.

八、价格认证中心主要职责:接受国家司法、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等的委托,办理刑事、民事和经济案件及经济纠纷中涉案物品的价值的估价鉴证;受理社会经济活动中价格行为合理、合法性鉴证认证和价格鉴定;负责市场物价动态监测、形势分析和价格信息服务工作.

九、价格成本调查队主要职责:①组织调查重要的农产品成本,指导、监督和检查成本资料登记、审核和上报工作,写出全县有关的农产品成本调查资料,分析、预测农产品成本变化趋势,探索价格、成本变化规律,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为农业生产和农村工作服务.
②负责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商品、服务和收费的成本费用,逐步建立规范的调查制度,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或定期的调查分析.
③负责对一些重要的商品、服务和收费的成本、费用进行专门的调查和分析,为价格决策和调定价格提供依据.
④做好调定价(费)前的成本调查,特别是对要举行价格听证会的调价项目的成本调查.
⑤组织对正在执行的价费进行经营过程中的成本调查.

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①负责全县调节基金征收及管理使用,基本上做到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②协调处理好有关单位的关系;③完成好县政府交给征收任务.

临武县物价局定调价工作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价格管理办公室责任人:定调价承办人及分管领导二、权力行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3、《湖南省定价目录》三、定调价范围《湖南省定价目录》列名的商品价格.
四、定调价需报送的资料1、定调价书面申请.
说明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性质、职能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等).
定调价依据和理由,现行价格水平、拟制定或调整的价格水平、单位调价幅度、年度调价额等.

2、定调价格对相关行业及消费者的影响分析.
3、定调价格的相关数据资料,包括财务决算报表和该行业近三年来的生产经营成本变化情况.
生产经营未满三年的,该项目实际经营期的成本资料及相关的预测成本.

4、其他应提供的有关资料.
五、办理程序1、受理.
受理符合要求的定调价申请.
2、初审.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初审定调价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对资料不完整的提出书面补充要求.

3、调查.
主办科室全面审查申请资料,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必要时聘请专家进行评审,并对照国家有关政策提出审查报告.

4、召开价格听证会.
列入听证目录或物价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依据《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规定履行价格听证程序.

5、集体审议定调价.
6、呈批.
根据集体审议形成的意见,由承办部门草拟定调价文件,呈局领导签发后,报市物价局审批.

7、出具价格调定正式批文.
8、发布价格公告.
9、资料归档.
10、对实行听证的价格与收费项目进行跟踪监测和定期检查.
六、定调价应遵循的原则(一)公平、公正、合法、透明、效率的原则;(二)补偿成本与社会承受能力相结合的原则;(三)促进资源保护、有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四)严格按照管理权限,实行逐级申报审批的原则.
七、办理期限(一)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符合规定要求的定调价建议,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程序时间)内下达定调价文件.

(二)需要补充资料或进行成本监审的定调价事项,自资料补齐或成本监审工作完成之日起计算工作日.

(三)需要报市物价局审批或需要其他有关部门会办的审批事项3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机关的审批工作.

(四)因客观原因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审批、审核上报的,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承办部门及时向相对人书面说明情况,并作办结时限承诺.

八、责任追究对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的,一经发现,将责令其10日内纠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追究行政责任.

对利用定调价之便,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按照有关规定报局纪检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效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临武县物价局定调价费流程图临武县物价局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工作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价格监督检查局责任人:价格执法人员价格监督检查局局长二、权力行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三、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1、有关的帐簿;2、有关的单据、凭证;3、有关的文件及其他资料.
经营者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执行《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处罚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检[2000]226号).

四、执行程序1、须两人以上执法,首先出示执法证件.
2、下达检查通知书.
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包括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受理价格举报投诉案件检查.
开展价格专项监督检查时,应填写《价格监督检查通知书》,并由分管局长签发,然后送交受查单位,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

3、调查.
①询问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收拿相关资料;②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薄、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③核对有关银行资料;④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财物.

4、制作调查终结报告.
调查终结之日起七日内,检查人员应写出调查终结报告.

5、审理.
价格检查人员及时向案件审理会提交调查终结报告,对初审合格的案件,应当2日内上报案件审理会主任、副主任.
案审会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案件检查人员列席参加.

6、实施行政处罚.
依据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理.
7、资料整理归档.
五、责任追究执行《价格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临武县物价局价格(收费)监督检查流程图临武县物价局价格举报工作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价格监督检查局责任人:价格举报承办人价格监督检查局局长二、权力行使依据1、《信访条例》2、《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3、《湖南省价格举报工作制度》三、价格举报中心职责1、接待、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来访等形式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
对上级机关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交的价格举报进行登记和办理.

2、对举报内容进行审查,按照规定提出受理、不予受理、移交等分类处理意见.

对受理的价格举报件,按照规定提出直接承办,或者转交本级其他相关检查科(室)调查处理,报分管价格举报工作的领导批准后实施.

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举报件,报分管价格举报工作的领导批准后,负责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3、负责对转交办理的价格举报件进行督办.
对其中办理不当的价格举报件,应当责成原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4、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属价格举报中心直接承办的,由价格举报中心负责答复举报人;属转交办理或者移交办理的,价格举报中心应当督促承办单位答复举报人.

5、收集、综合、整理价格举报信息及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价格举报热点、难点等信息进行分析研究,对价格举报中反映出的重要问题和倾向性问题,及时向领导及有关部门反馈.

6、健全和完善价格举报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并对内部工作和价格举报工作进行考核.

7、向举报人宣传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8、对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有功人员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检[2001]2517号文件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和方案,报经领导批准后实施.

9、建立价格举报接待,受理、查办、回复、奖励等文字或电子档案,并按档案管理规定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10、价格举报工作的其他有关事宜.
四、价格举报受理范围根据《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举报人)认为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采用书信、来访电话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四)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五)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八)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九)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十)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十一)在接受价格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十二)国家行政机关乱收费行为;(十三)应当由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第三章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酌情予以回复.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价格主管部门职责管辖范围的;(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无法查找的;(三)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机关举报、申请复查、行政复议、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有关机关没有做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裁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对同一价格违法行为已经做出处理决定的;(四)不属于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受理范围的其他情形.
五、举报人举报价格违法行为,应当提供以下内容:(一)被举报人的名称、地址;(二)被举报人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事实及有关证据;(三)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提供联系方式.
六、价格举报办理程序(一)登记.
接到举报后,应填写统一编号的价格举报记录表,并按照举报的内容、性质等进行分类.

(二)呈批.
对受理的举报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送交分管领导审批,在7个工作日内对举报者有回音.

(三)移送.
经领导批示的举报,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查办.
对不属于价格主管部门管理范围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者.

(四)督办.
承办单位受理举报后,应在2个月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能超过3个月.
价格举报中心应及时了解举报案件的办理情况并负责催办.

(五)存档.
举报案件查办结束后,应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六)交馈.
上级部门或领导交办的,应当将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同时将查办结果在结案后15天内告知举报者.

七、价格举报方式1、开通12358价格举报电话,实行24小时受理价格举报、投诉制度.
2、价格举报中心地址:临武县四家大院C栋二楼价格监督检查局,邮编:424300,办公电话:0735-6266243.

八、价格举报奖罚措施(一)根据《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第三条,获得价格举报奖励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明确、具体的价格违法单位或个人;2、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价格主管部门掌握的;3、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的;4、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奖励标准1、按对举报案件的罚没款总额的10%以内掌握,但每个案件一般不超过2000元.

2、有特殊贡献的举报人的资金可适当增加.
3、必要时,对无罚没款的举报案件,也酌情发给举报人一定的奖金.
(三)严禁随意拔打12358进行滋扰或捏造事实,恶意中伤相关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严肃追究责任.

九、责任追究对有推诿、拖延、泄密等行为的举报中心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罚.

临武县物价局受理价格举报流程图临武县物价局价格行政处罚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临武县价格监督检查局责任人:行政处罚承办人价格监督检查局负责人、分管领导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4、《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三、处罚范围和标准执行《湖南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和《湖南省规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

四、行政处罚程序及办理时限(一)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行为.
其程序:一是亮证执法;二是违法事实调查,收集必要证据;三是口头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辨;四是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二)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1、立案受理.
案件受理后,填写《立案呈批表》.
2、调查取证.
对案件的主要事实、情节和证据进行查对核实,制作检查笔录,取得必要证据,形成《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报请领导审批.
证据有以下几种:①书证;②物证;③视听资料;④证人证言;⑤当事人的陈述;⑥鉴定结论;⑦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3、领导审查.
主要审查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与证据、案件定性、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办案程序、行政处罚意见.

4、制作、送达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
做出责令退还多收价款决定后,向当事人送达《责任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责令限期退还.

5、告知当事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6、制作、送达处罚决定书.
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其送达到被检查单位和有关单位.

7、行政复议.
被处罚者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县政府复议机构或市物价局申请复议.

(三)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听证程序适用于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收费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对公民处罚款在1000元以上〈含2000元〉,对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处罚款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等行政处罚决定,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情形,其程序如下:1、听证提起.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日内提出.

2、举行听证.
听证主持应为非本案调查人员,且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否则应当申请回避.
物价局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3、申辩和质证.
听证中分别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4、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笔录要交当事人核阅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5、作出处罚决定.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31条中规定:①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其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②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的,则不予行政处罚;③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给予行政处罚;④违法行为严重的,移交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⑤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五、行政处罚分类1、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2、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3、经营者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4、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5、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6、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标明价格的;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7、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8、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三条9、无收费许可证或者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收费的;不开具规定的专用收款收据或者扩大专用收款收据使用范围收费的;收费单位合并、分设,改变名称或者收费项目、标准调整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继续收费的;收费单位被撤销或者收费项目被撤销、废止后不终止收费的;转借、转让、涂改和擅自印制收费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吊销收费许可证法律依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10、收费单位不按规定公布收费项目、标准或者不亮证收费的;收费单位不按规定接受年检年审或者不如实提供帐册,专用收款收据等资料的处罚种类:罚款、吊销收费许可证法律依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11、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从事价格评估社会中介服务的;价格鉴证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价格鉴证机构执业或者以个人名义接受涉案物价格鉴证业务的;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调换、损毁留存的鉴证物品或者将留存的鉴证物品据为己有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他人隐私的;向委托人或者案件当事人索取财物、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明示或者暗示委托人回扣以及购买委托鉴证的涉案物的;出具虚假的涉案物价格鉴证结论书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12、对生产经营者在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服务时,超过市场平均价格合理幅度;超过平均差价率合理幅度;超过平均利润率合理幅度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制止牟取暴利办法》第十三条13、生产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索要高价;谎称削价让利,或者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以及其他虚假的价格信息进行价格欺诈;生产经营者之间或者行业组织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采取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混等混级、提高等级、假冒商标等手段变相提价;利用行政手段或者客观存在的垄断条件强迫他人接受高价;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制止牟取暴利办法》第十四条六、责任追究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实体或者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而使行政处罚错误,执行《价格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附后)临武县物价局价格行政处罚流程图临武县物价局价格鉴定认证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临武县价格认证中心责任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人员价格认证中心负责人价格认证中心分管领导二、权力行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3、《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定工作规范》(2010年版).
三、鉴证范围(一)刑事案件的涉案物;(二)行政案件中的追缴物、没收物、有价格争议的其他涉案物;(三)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对价格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涉案物.
四、价格鉴证程序(一)一般程序1、委托人的委托.
委托人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涉案物价格鉴证,应当出具价格鉴证委托书,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委托书应当有委托人签章.
价格鉴证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委托价格鉴证的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②委托价格鉴证的目的和要求;③委托价格鉴证的基准日;④有关资料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价格鉴证的受理.
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价格鉴证委托书之日起3日内决定受理,受理的应当与委托人约定鉴证期限,并向委托人出具受理委托通知书,受理委托通知书签发日为价格鉴定作业日期的起算点.
不受理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价格鉴证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予受理:①委托人委托要件不齐,而又不能按价格鉴定机构要求提供的;②委托鉴定标的在委托时应载明事项不清楚,而委托人又不愿意按要求说明的;③委托鉴定标的灭失,委托人不能按要求提供详实资料的;④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以价格数额作为办案依据,不需要进行价格鉴定的;⑤应提供有效质量、技术等检测、鉴定报告而未提供的;⑥与价格鉴定无关的其他专业性的鉴定、鉴别等;⑦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3、价格鉴证机构指派或者组织、聘请专业人员调查取证、勘测检验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

4、价格鉴证机构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价格鉴证,并向委托人出具价格结论书.
结论书应载明下列事项:①委托人;②价格鉴证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③价格鉴证基准日;④价格鉴证依据、方法和过程;⑤价格鉴证结论;⑥价格鉴证结论的复核申请期限;⑦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价格鉴证结论书的价格鉴证人员和价格鉴证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价格鉴证机构印章.

5、资料归档.
(二)价格鉴定特别程序一是补充价格鉴定.
是指由原鉴定机构对前次鉴定的补充和完善.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委托机关向原价格鉴定机构提出申请:①原价格鉴定结论表述不确切;②原价格鉴定事项有遗漏;③原价格鉴定结论对委托人委托要求的答复不完备;④提供或补充价格鉴定材料;⑤增加新的价格鉴定要求;⑥其它需要补充价格鉴定的情形.

2、补充价格鉴定的受理程序主要包包括:①当事人应在收到原价格鉴定结论书5个工作日内(另有约定的除外)向委托人提出申请;②委托人认为有必要,可向原价格鉴定机构提出补充鉴定;③委托人需出具《补充价格鉴定委托书》并提供上关资料;④价格鉴定机构对《补充价格鉴定委托书》进行审查,出具《补充价格鉴定受理通知书》或《补充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补充价格鉴定委托书》应包括以下内容:①补充价格鉴定的理由;②补充价格鉴定需要说明的问题;③委托人联系方式(包括单位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④委托日期;⑤加盖单位公章.

二是复核价格鉴定.
是指委托人对原价格鉴定结论持有异议时(包托当事人向委托人提出异议),上级价格鉴定机构接受原委托人委托对异议内容进行复核价格鉴定的行为.

1、复核价格鉴定的程序主要包括:①当事人在收到原价格鉴定结论书5个工作日内(另有约定的除外)向委托人提出申请;②委托人对申请书内容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不予受理的说明,如同意,应向价格鉴定机构出具《复核价格鉴定委托书》;③价格鉴定机构对委托书进行审查,出具《复核价格鉴定受理通知书》或《复核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委托人提出复核价格鉴定时,应出具并提供相关资料.
3、《复核价格鉴定委托书》包括以下内容:①复核价格鉴定的主要内容和理由;②复核价格鉴定的主要理由的依据,以及收集依据和取证过程要述;③复核价格鉴定标的及鉴定基准日(以原价格鉴定标的及基准日);④委托单位的联系方式(包括单位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⑤委托日期;⑥加盖单位公章.

4、相关资料包括以下内容:①申请人异议书,须申请人签字,写明申请复核的理由;②收集的依据及资料;③原价格鉴定结论书;④与案件相关的卷宗复印件及案情要述;⑤其它相关资料.

三是终止价格鉴定.
价格鉴定机构如遇下列情况应终止价格鉴定工作:1、因各种原因委托人提出终止的;2、因各种原因委托人无法提供相关资料,价格鉴定机构又无法调查取得资料的;3、其他各种原因导致价格鉴定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四是中止价格鉴定.
价格鉴定机构如遇下列情况应中止价格鉴定工作:1、因各种原因委托人提出中止的;2、因各种原因委托人或案件当事人不予配合的;3、因各种原因价格鉴定机构和委托人协商中止的;4、其他各种原因导致价格鉴定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五、办理时限除与委托人另有约定外,一般情况为7个工作日.
六、价格鉴证人员应当回避的事项:(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其李可能影响公正鉴证的情形.
委托人发现价格鉴证人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其回避;案件当事人发现价格鉴证人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由委托人申请其回避.
价格鉴证人员的回避由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决定;价格鉴证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

七、收费事项(一)刑事案件涉物价格鉴证不收费,其所需经费由价格鉴证机构同财政局协商统一安排,并列入预算.
价格鉴证机构和委托人不得向案件当事人收取鉴证费.

(二)其他案件涉案物价格鉴证,由价格鉴证机构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收取鉴证费;价格鉴证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委托人不得向案件当事人收取鉴证费.

八、责任追究(一)根据《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从事价格评估社会中介服务的;2、价格鉴证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价格鉴证机构执业或者以个人名义接受涉案物价格鉴证业务的;3、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4、调换、损毁留存的鉴证物品或者将留存的鉴证物品据为己有的;5、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他人隐私的;6、向委托人或者案件当事人索取财物、牟取其他不当利益、明示或暗示委托人回扣以及购买委托鉴证的涉案物的;7、出具虚假的涉案物价格鉴证结论书的;8、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有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给委托人或者案件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二)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涉案物价格鉴证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价格认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流程图临武县物价局成本监审工作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临武县价格成本调查队责任人:价格成本监审承办人价格成本调查队负责人及分管领导二、权力行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国家发改委常42号令《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三、成本监审范围.
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1、成本监审的商品和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教育、医疗服务、管道燃气、水、有线电视、经济适用房、医疗服务、主要浏览参观点、殡葬服务、农业生产资料、供电、铁路运输、盐等13项.

2、列入《湖南省定价目录》的其他项目.
3、有必要进行成本监审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四、成本监审需提供资料1、按成本调查队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成本报表;2、经会计事务所或税务、审计等部门审计的最近三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

3、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资料.
没有正式营业的,应当提供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按成调队要求和规定表式测算填报的成本报表.

五、成本监审的程序及办理时限成本监审实行制度或调整价格前期监审(以下简称定调价监审)和定斯监审相结合制度,定期监审的间隔时间最短不得少于一年,对当年已实行定调价成本监审的项目,当年不再实施定期监审.

(一)定期监审.
实行定期监审的项目应按照省市的统一布置,由县成本调查队向经营者下达成本监审通知书,经营者应在30个工作日内,根据成本监审要求报送成本资料.

(二)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定调价成本监审.
实施程序:1、成本监审受理.
成本调查队在收到经营者报送的成本监审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进行初审.
初审不合格的,应当问经营者说明理由,并做出不予受理或补充有关材料再审决定.
初审合格的,应发出成本监审通知书.

2、成本审核.
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经初审合格的,成本调查队应当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及相关商品或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成本进行审核.
开展成本监审工作要有两名以上具有成本监审资质的工作人员组成监审小组.
必要时可缴请相关技术、经营、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参与监审工作.
成本监审人员与经营者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完成单个经营者的成本审核工作后,应当按照最终核完的成本数据填列经营者成本核定表.

3、出具成本监审结论报告.
成本调查队应自受理成本审核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成本监审报告并送达经营者,同时报送物价局.
成本监审报告须经参与成本监审人员签名或盖章,并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加盖成本调查队公章方可采信.
有特殊情况影响成本监审进度的,成调队应及时向经营者作解释,监审时间按有关规定相应顺延并告知经营者.

经营者对成本监审报告有异议的,在成本监审结论报告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成调队提出意见.
成调队应及时进行调查或以适当的方法复审.
复审后仍有异议的,由市特价局裁决.

六、责任追究从事成本监审工作的人员在成本监审工作中,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临武县物价局定价成本监审流程图临武县物价局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临武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责任人:基金征收员、基金办主任基金办分管领导二、权力行使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
《国家发展改革委减地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28号)3.
《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法》4.
《郴州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5.
《临武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三、征收范围及标准(一)国家管价的商品和经营服务项目,按照管限,经县人民政府批准采取特殊价格政策,企业生产经营获得的利润,按一定比例转入价格调节基金.

(二)对宾馆、旅社、执行所等经营单位按住宿营业收入%,餐饮业按营业收.
5%,不得直接向消费者征收.

(三)对事收费金额%(其中幼儿园和各类学校学历教育收费、车辆通行费、过渡费等事业性收费免征.
免征范围不包括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办学经费以及各种短期培训收费).

(四)对休闲娱乐业(包括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酒吧、茶座、桑拿、洗浴、美容美发、健身、按摩、网吧、游艺室、棋牌室等休闲场所)按营业收征收2%,不得直接向消费者征收.

(五)对中央、省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临企业(包括办事外、营业部等),省、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未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按核准人数(包括在职职工、合同工,不包括离退休职工、临时工)每人每月征收2.
5元.

(六)交通运输业:七座以下车辆按每车每年100元征收,客车按每月每座1元征收,货运车辆按每吨每月4元征收,城市出租车按每车每年120元征收.

(七)建筑业:对城区住宅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
60元,行政办公、商业建筑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2.
00元,房屋交易按交易额的2%征收,交易双方各负担一半,经济实用房和廉租住房免征价格调节基金.

(八)木材每销售一立方米松木征收3元,杉木征收4元,其它杂木征收2元.
(九)对城市供水(包括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每吨价内.
02元.

(十)对电力经营企业收购小水电电量按每千瓦时征收0.
005元.
(十一)对煤炭生产企业销售的煤炭,每吨.
00元;小有色金属矿产品按原矿每吨1.
00元.

四、征收方式《临武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临政发〔2008〕5号)第六条规定:具体征收方式,可由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直接征收,也可委托其他部门代征.
代征的价格调节基金须全额划转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一)对宾馆、旅社、招待所、餐饮、休闲娱乐业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县地税局代征.

(二)交通运输业的价格调节基金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代征.
(三)建筑业、房屋交易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县房管局代征.
(四)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由矿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代征.
(五)木材销售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县林业局代征.
(六)除上述代征外的其他价格调节基金由办公室直接征收.
五、执行制度(一)价格调节基金必须严格按照政府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并确保征收的调节基金及时、足额入库.
不得超范围、超标准.

(二)到被征收单位征收,必须有两名以上征收人员同行.
征收人员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收受红包礼品(含各种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得以消费顶抵应征缴基金,不得要求被征单位报销任何费用.

(三)必须依法依规足额征收,不得随意减免.
(四)加强征收票据管理.
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票据必须实行专人管理.
票据开出后必须跟踪管理,确保资金的及时到账;资金没有及时到账的,必须按照"谁领用、谁负责"的原则及时追回开出的票据.

(五)价格调节基金投效使用必须做到合法依规,手续完备.
不得坐支挪用.

《收费许可证》、《服务价格登记证》核发、年审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物价局综合办公室责任人:综合办公室承办人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二、权力行使依据1、国家六部委颁发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2、《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3、《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4、《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管理办法》.
三、职权范围组织本县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的发放、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年检年审.

四、办理程序(一)核发《收费许可证》和《服务价格登记证》程序:1、申领单位到物价局综合办公室领取《收费许可证登记表》一式两份,按表内容逐项填写并提供申请表要求的资料.
收费单位申领《收费许可证》时,须提供下列资料:⑴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的文件;⑵法人资格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经费来源和财务核算情况的文件;⑶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执业的文件;⑷收费员配备情况;⑸财务管理制度和收费台帐制度;⑹其它相关资料.
2、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名后送其上级主管部门确认,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物价局综合办公室对《收费许可证登记表》及批准收费的文件和收费资格进行审核,核准后颁发《收费许可证》及其副本.

(二)《收费许可证》和《服务价格登记证》年检年审程序:每年3-5月进行《收费许可证》年检年审,收费单位应如实填写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和审验报告书.

对审验合格的,由物价局综合办公室加盖年审章后将收费许可证返还给收费单位.

对审验不合格的,由物价局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年检年审需提供以下材料:1、《收费许可证》或《服务价格登记证》副本1份;2、有关的财务报表、财务帐簿1份;3、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执行的文件1份;4、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料.
(三)《收费许可证》和《服务价格登记证》变更程序:收费单位发生更名、增加或取消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等情况,须在批准后20日内持批准文件到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
收费单位遗失、损毁《收费许可证》时,应公告作废并及时到物价局申请补发新证.

五、《收费许可证》和《服务价格登记证》的管理一是《收费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
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直接实施收费的单位为基本领证单位.
有直接收费行为,但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收费点,由符合规定的领证单位统一申请《收费许可证》副本.

二是《收费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
正本用于悬挂,作为收费单位执收凭证,副本用于亮证收费、年审及其它用途.

三是《收费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对临时性、一次性收费可核发临时收费许可证,并依实施收费情况注明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六、处罚规定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收费管理条例》第27条、28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处以罚款、吊销收费许可证.

1、无收费许可证或者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标准或范围收费的;2、不开具规定的专用收款收据或扩大专用收款收据使用范围收费的;3、收费单位合并、分设、改变名称或者收费项目、标准调整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继续收费的;4、收费单位被撤销或收费项目被撤销、废止后不终止收费的;5、转借、转让、涂改和擅自印制收费许可证的;6、收费单位不按规定公布收费项目、标准或者不亮证收费的;7、收费单位不按规定接受年检年审或者不如实提供帐册,专用收款收据等资料的.

七、责任追究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价格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临武县物价局收费许可证审批流程图临武县物价局收费许可证年检年审流程图临武县物价局收费许可证变更审批流程图廉政建设制度一、廉政建设"四严禁"1、严格执行价费政策法规和管理权限,严禁越权审批价费项目,乱开价费口子.

2、抓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凡上级明令取消伙价费项目,严禁载留价费项目.

3、加大医药购销价格秩序整治力度,继续抓好电价、水价等主要政府定价的商品规范管理,严禁乱集资、乱摊派.

4、抓好价格监督检查,加大清费治乱力度;严禁中小学乱收费.
二、廉洁自律"八禁止"1、禁止违反规定收受红包礼金和贵重礼品.
2、禁止利用业务关系或职权到任何单位报销由私人支费的费用.
3、禁止利用业务关系或业务关系为配偶、子女或亲朋好友谋取非利益提供便利条件.

4、在外出公务中,禁止向对方提接待要求和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和健身活动.

5、提倡文明、健康的新风尚,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赌博等非法活动,凡参与赌博坚决按县纪委监察局的规定严肃查处,禁止涉足不健康娱乐场所.

6、严肃财经经费,坚持局机关财务"五人会审"制度,严禁用公款高消费活动,凡超过3000元以上的开支,都要经班子成员研究同意方可开支,作为三重一大讨论研究范围.

7、来人来客实行定点招待,对口招待,来人来客用每餐一般控制在30元标准开支.
特殊情况由局班子成员研究另行确定,禁止用公款大吃大喝,乱接待.

8、严格控制公车私用,凡是用公车为私人办事者,必须通过主要领导同意,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严格执行"五个不许"1、不许违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2、不许跑官要官;3、不许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4、不许参与赌博;5、不许借婚丧嫁娶之机收钱敛财.
临武县物价局限时办结制度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行政机关效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凡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必须严格按规定时限办结.

二、行政许可事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价格举报案件应在60天内办结;情况复杂、案情重大的案件经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90天.

四、正常价格检查的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并写出调查终结报告;特殊重大的案件,经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

五成本监审初审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审时,单个成本监审项目应在初审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涉及行业或系统的成本监审项目应在初审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杂的行业可适当延长监审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60天.

临武县物价局首问责任制度为进一步增强全局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促进工作作风转变,确保各项工作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一、首问责任人是指在本单位范围内第一个接待来电、来信、来访或受理办理事项的工作人员.

二、对于来电、来信、来访或办事人到单位办事,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办理或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程序、要求,热忱耐心地解答有关询问.

三、属于本股室职责范围内、但有关承办人、负责人出差、公休、病假等暂不在岗位或联系不上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负责填写《办事登记表》或以其它形式将办事人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办事项内容、留言等负责转交相关责任人或本股室负责人,责任人和负责人应尽快与办事人联系.

四、不属于本股室职责范围内、但属于本局或本局系统内责任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主动将办事人引领至相关股室或单位.
如相关股室、单位人员不在,应告知相应的联系电话.

五、不属于本局系统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

六、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耐心解释,文明礼貌,热忱服务,使用文明用语,不得敷衍、应付、推诿.

七、首问责任人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服务对象不满意,影响本单位形象的,按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行责任追究.

临武县物价局绩效考核制度为促进激励、竞争机制建设,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制定本制度.

一、绩效考核结果是对本单位干部职工任用、晋升、奖惩的客观依据.
绩效考核工作由办公室、纪检组统一组织实施.

二、坚持考核内容、考核程序等事先公开,考核以实绩和行为事实为依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考核分年中考核和年终考核.
年中考核主要用于总结上半年工作绩效;年终考核实行量化考核和群众测评,考核结果主要用于年终个人总结及奖惩.

四、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岗位职责的完成情况;社会承诺的履行情况;工作效率情况;群众的投诉情况;局里安排的其他临时性工作完成情况.

五、考核依下列程序进行:本人自评;群众测评;主管领导评价;考核部门综合评价;局党委审定.

六、绩效考核结果出来后,由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进行综合平衡,并提出对干部奖惩、表彰等意见,提交局党委研究.

临武县物价局公开办事制度为优化政务环境,增强办事透明度,促进价格行政工作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特制定本制度.

一、办事职责(1)审核全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核发《收费许可证》和负责年检年审工作.

(2)审批服务价格,核发《服务价格登记证》和负责年度检审工作.
(3)依法对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和价格法律法规的情况实行监督,对价格违法行为执行检查、纠正和处罚.

(4)接受国家司法、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等的委托,办理刑事、民事和经济案件及经济纠纷中涉案物品的价值鉴证.

(5)负责全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
(6)组织重要农产品的价格监测以及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商品、服务、收费成本的监审.

二、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国家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国家发改委关于价格管理的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省政府有关价格管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办事形式(1)实行挂牌办公、挂牌上岗,明确公开身份和责任.
(2)通过"临武县物价局政务公开网"和向社会公布临武县物价局及二级机构设置、工作职能、办事指南、价格政策等项内容.
在机关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办事机构、办事程序、办事依据、职责分工等.

(3)通过"临武县物价局政务公开网",定期向社会公布已出台的各项价费政策和调价批费文件,公开每项价费许可、审批和管理的机关、内容、条件、程序、时限、结果.
全面推行商品和服务价格明码标价制度和收费公示制度,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缴费者的知情权,方便群众监督.

(4)认真负责地对待群众的来信来电来访,切实做好价格举报受理工作.
(5)对于需社会公众了解的重要价费许可、审批和管理事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实行一事一公开.

四、办事程序(1)一般程序为:各相关承办股室受理有关单位的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后,须呈送局领导批办→列入监审目录的项目开展成本监审→经办股室审查后草拟文稿→经办股室负责人初核→综合办公室核稿→局领导审定.
办理时限一般不得超过30天,最多不超过60天.
各环节的办理时间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价费审批制度》的规定运作.

(2)对许可、审批和管理事项实行"双核制度":即经办股室负责人和综合办公室严格按规定双重审核,对不合要求的要签署意见分别退还经办人或经办单位重新办理.

(3)对重大许可、审批和管理事项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各股室经办人和负责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集体研究形成决定.

(4)制定或调整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且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按照《湖南省价格听证会实施办法》实行价格听证制度,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增强价格决策的透明度和科学性.

(5)对与有关单位共同许可、审批和管理的事项,按规定严格实行协调、会签制度.

五、办事纪律(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严格遵守价费审批权限,禁止越权调价批费行为.

(2)认真学习掌握国家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和价格业务知识,大力开展调查研究,提高工作水平,以优良的服务、优等的质量、快速的效率履行审批的职责.

(3)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
密切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监督.
做到公正廉洁,坚持原则,办事公开,杜绝人情定价调费.

(4)认真受理和正确对待群众的投诉举报,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临武县物价局岗位责任制度为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工作职责,实现科学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县编委批准的《关于临武县物价局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的要求,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科学设置内设机构,合理划分工作职能,实行定岗定员.

二、局机关内设1个职能股室:综合办公室,另设二级机构4个:①价格监督检查局;②价格认证中心(加挂价格信息中心牌子);③价格成本调查队(加挂价格监测中心牌子);④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
行政人员编制10名,其他编制9名.

三、各股室所根据行使的职能范围,制定科学合理的岗位目标责任,将具体工作职能、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分解到位,做到岗位清楚,任务明确,责任到人.

四、严格实行"一岗双责",即股室主要负责人对本处室每一岗位的工作负领导责任,岗位人员对自身工作负直接责任.

五、分管局领导对分管股室所、各股室所主要负责人对本股室所单位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作效率和质量.

六、由综合办公室和纪检监察室组成岗位责任考核小组,对岗位职责工作的落实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岗位责任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评先评优评奖的重要依据,实行奖优罚劣,严格奖罚兑现.

临武县物价局服务承诺制度为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透明度,树立物价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物价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限时办结.
一般价费审批和管理事项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重大复杂价费审批和管理事项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规范审批和管理行为.
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管价目录审批和管理价格,坚决禁止超越管价权限批价定费.

三、强化监督检查.
依法进行价格执法监督检查,不得包庇纵容价格违法行为,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维护经济发展环境.

四、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相关人员必须做到:(1)不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营业性娱乐活动;(2)不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3)不超越权限和职责范围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和管理事项;(4)不超越权限和管辖范围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临武县物价局效能告诫制度为切实规范价费许可、审批和管理行为,完善价格行政执法机监督机制,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应给予行政效能告诫.

(1)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党委、政府的政策、规定,情节轻微的;(2)因决策失误,贻误工作,情节轻微的;(3)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4)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办理有关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的;(5)不遵守机关工作制度,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经主管领导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6)其它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
二、对需要给予告诫的,由效能建设领导小组作出决定,并制作《行政效能告诫书》.
与被效能告诫的对象谈话时,应指出存在的问题,并发给《行政效能告诫书》.

三、对违反效能建设规定、有行政过错行为的工作人员按规定应追究责任而本局无权决定的,报县纪委研究决定.

四、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公开予以通报;被效能告诫两次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被效能告诫三次的,调整工作岗位;触犯纪律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调整岗位后当年再被效能告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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