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破解管理员密码

破解管理员密码  时间:2021-03-01  阅读:()

青岛农业大学实验室及资产管理文件汇编国有资产管理处二六年十二月目录实验室管理青岛农业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1青岛农业大学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章程5青岛农业大学实验室设置办法6青岛农业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8青岛农业大学实验室规则10青岛农业大学实验室环境与安全管理办法11青岛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书13青岛农业大学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14实验室安全守则17学生实验守则18青岛农业大学实验室信息收集与档案管理办法19青岛农业大学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21青岛农业大学关于加强实验室开放的若干意见24青岛农业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暂行)26青岛农业大学实验室开放规则30青岛农业大学实验中心管理条例31青岛农业大学实验中心主任聘任与考核办法35青岛农业大学实验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37青岛农业大学实验室评估办法与标准40实验技术人员青岛农业大学实验技术人员编制核算办法45青岛农业大学实验技术人员业绩考核办法47青岛农业大学实验技术人员培训管理办法49国有资产管理青岛农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51青岛农业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61青岛农业大学采购管理暂行办法65青岛农业大学招标管理暂行办法68青岛农业大学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实施细则71青岛农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74青岛农业大学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暂行规定77青岛农业大学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合同79青岛农业大学房屋租赁合同82青岛农业大学固定资产入账管理办法84青岛农业大学固定资产变动管理实施办法88青岛农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服务器操作规程91青岛农业大学固定资产财务审核操作规程92青岛农业大学固定资产归口审核操作规程93青岛农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94青岛农业大学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管理员岗位职责99青岛农业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100青岛农业大学外协仪器设备管理实施办法(暂行)109青岛农业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111青岛农业大学仪器设备调拨、报废管理办法114青岛农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117青岛农业大学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120青岛农业大学家具管理办法125青岛农业大学图书资料资产管理细则128国家政策法规及上级文件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131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的意见136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140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142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办法146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16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165关于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173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176山东省教委委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181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188山东省高等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办法196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检查验收标准202实验室管理青岛农业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验室是进行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场所,是办学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工作是衡量学校教育质量、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全校上下都应重视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实验室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所需人才.
保证教学科研质量,并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咨询和社会服务.

第三条实验室是正式建制的教学科研单元,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消,必须经学校批准.
第四条实验室的建设必须坚持勤俭办学方针,根据学校总体规划和教学科研任务的需要,确定实验室的发展规模和建设水平,统筹规划,合理设置.
不断总结实验室的管理经验,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的作用,提高投资效益,实现实验室现代化.

第五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等),要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努力做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
要加强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考核、技术培训和思想教育,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努力完成所担负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基本任务第六条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编写或配合教研室编写实验讲义及实验指导书.
根据实验教学任务,安排实验教学指导人员,保证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
按上级主管教育部门的评估要求,规范实验项目的管理.

第七条不断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切实加强对学生基本实验技能的训练,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综合能力,提高学生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训练严谨的科学态度和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
及时吸收科学技术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八条根据需要积极为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工作创造条件,使实验室成为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
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对外服务、技术开发及学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实验室要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要发挥各方面的技术和设备潜力,创造条件开展实验装置的研制和改造工作.
第十条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实验室队伍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实验室管理水平,逐步实现实验室工作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十一条做好实验室工作信息收集、档案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制度,有完备的实验室使用记录、设备运行与维修记录等资料.
第十二条加强实验安全工作,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实验室开放工作,加大实验室开放力度.
第三章管理体制第十四条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校、院分级管理的体制,学校有一名校长分管学校实验室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主管部门,各学院有一名院长分管实验室工作.
各学院设立实验中心,实行实验中心主任负责制,各实验室设主任岗位一个.

第十五条实验室主管部门的职责为:1、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工作实际,拟定工作条例;2、检查和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3、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分配实验室建设的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4、拟订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进行实施情况检查;5、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益;6、协同人事部门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和奖惩等工作.
第十六条实验中心负责学院实验室规划建设与管理,实验室主任具体负责本实验室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成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
新建、改建、撤消实验室,要根据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由学院提出申请,经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论证、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新建、改建、撤消.
第四章建设与管理第十八条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2、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3、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4、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实验室建设要根据学院的规模、专业设置、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实验项目要求、学科发展方向及科研等统筹考虑,对人力、物力和用房要进行全面规划,分轻重缓急、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

第二十条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筹资的办法.
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建设要重视投资效益,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工作中的作用.
实验设备购置要充分论证、认真选型、注意配套.
实验室的建设,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设备的购置要严格执行计划,按照学校采购和招标管理办法实施.

第二十二条加强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制度管理和文明管理,实行实验室信息化管理等现代管理手段,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规章制度.
除学校统一制定的规章制度外,各实验室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适合本实验室特点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加强对实验室仪器设备、实验材料与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凡到实验室工作和学习的人员,要遵守实验室有关规定,实验室在安排工作时,当教学、科研与其他用途的设备发生矛盾时,应优先考虑教学需要.
第二十五条认真执行教育部实验室评估制度和标准,通过评估促进学院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改革工作.
第五章实验室队伍第二十六条根据教学和科研等工作任务的需要,实验室应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室队伍.
这支队伍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
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同时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七条实验技术人员是从事实验教学和科研第一线的科技队伍.
在政治、生活和业务的培养提高等方面应和教师享有同等待遇,要采取有效措施发挥实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他们安心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技术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数,根据各实验室承担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分析确定.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及级别晋升工作,应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情况,按照学校相关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
实验室主任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全面负责实验室的教学科研、建设和管理工作,保证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有: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结合学院实际拟定实验室的各项管理制度,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编制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3、组织领导完成实验室的基本任务,监督检查实验室完成各项基本任务的情况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组织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不断提高技术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4、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
制定本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审批仪器设备借用,对仪器设备的丢失和损坏赔偿等提出建议.
5、抓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6、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
第三十条实验技术人员的主要职责为:1、掌握与本实验室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
2、按实验计划准备教学科研所需的各类软、硬件环境.
3、按要求完成各种教学科研任务和实验室的建设任务.
4、解决实验工作中出现的技术问题,负责设备的保养、调试、检修和故障的排除.
5、负责实验室的环境维护与仪器设备、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保管工作.
6、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组织实验室开放,同时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三十一条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检查评比活动.
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第六章环境与安全防护第三十二条实验室要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和安全防护保护工作,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查出问题,及时解决,确有困难者,可报有关职能部门.
第三十三条实验室必须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经常进行安全教育.
学生初次进行实验前,实验指导人员应宣讲安全制度,切实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
第三十四条实验室对易燃易爆物品、有害物品及辐射物品等要单独存放,并指定专人保管.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青岛农业大学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章程一、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宗旨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宗旨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结合学校实际,对我校实验室建设、实验室管理、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物资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促进实验室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二、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职责1、审议学校实验室建设和发展规划、实验室体制改革、实验室管理制度;2、论证实验室建立、调整与撤消等事宜;3、审议全校实验室的评比、评估和奖惩工作;4、审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及论证报告;5、论证实验教学改革及实验技术研究立项;6、组织实验技术研究成果鉴定,评选实验技术研究优秀论文、著作等;7、向学校提出改进实验室建设及管理、实验教学及实验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建议;8、对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考核等工作提出建议.
三、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组织机构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分管校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各学院分管院长和实验室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
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委员会会议,日常事务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
四、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青岛农业大学实验室设置办法一、为了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提高实验室整体效益和综合能力,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涉及的实验室是指隶属学校、具备一定的基础条件和实验队伍、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实体.
实验室从性质上区分为教学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
教学实验室指主要面向学生进行实验、实习教学的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指主要从事科学研究而设立的实验室.
教学实验室又分为基础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

三、实验室设置,要适应我校各类人才培养的需要,有利于全面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实验室建设,避免小而全和分散重复设立,应当遵守如下原则:1、教学实验室的建设和命名要从实际出发,按照学科门类布局和配置,功能相近的实验室进行归类,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科研实验室的设置,按照学科发展需要确定;2、提倡和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设置校、院级教学科研实验中心;3、实验室实行动态管理,对连续两年工作量不能达到实验室设立基本条件的,应当及时调整或撤消;4、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筹资的办法.
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要将净收入的50%用于实验室建设.
四、实验室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以基础课教学为主的实验室,每学年的实验教学工作量要保持在60000人时数以上;以专业基础课教学为主的实验室,每学年开出6门以上课程的实验项目或保持40000人时数以上的实验教学工作量,并接纳研究生的培养和承担科研课题;专业实验室每学年开出5门以上课程的实验项目或3000人时数以上的实验教学工作量,并接纳研究生的培养和承担科研课题;科研实验室每年要承担5项以上的科研课题或承担项目经费达2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满足科研需要;2、实验室面积要达到100㎡以上,环境整洁,符合环保及安全规范标准;3、基础课实验室专职实验技术人员编制不少于3人,专业实验室有专职实验技术人员;4、建立各类管理制度,制定人员岗位职责条例,教学文件资料齐全.
五、实验室的调整与撤消1、学科方向和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实验室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量大幅度增减,原实验室建制与管理体制不适应教学科研工作需要时,应对实验室建制进行调整;2、已正式建制的实验室连续两年不能完成所规定的实验任务,撤消该实验室建制.
六、实验室的管理实验室实行以学院为主的管理体制.
各学院实行实验中心主任负责制.
各类实验室都隶属于学院实验中心,每个实验室设一个主任岗位,负责本实验室的具体工作.
实验室主任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
实验室主任由实验中心主任提名,学院推荐,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人事处批准备案.

七、实验室设置的程序1、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消由所在院(部)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并填写《青岛农业大学实验室设置申报表》,经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议,报学校批准发文确认.
依托于学校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省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消,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重点实验室和省重点实验室的资产管理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模式进行管理.

2、新建实验室提交申请的同时上报建设规划,学校批准设置后,进入实验室筹建阶段.
筹建结束后进行验收,确认达到建设目标后,由学校公布为正式实验室建制.
未达到建设目标的,予以撤销实验室设置.

3、实验室设置原则上两年调整一次,学校发文公布.
八、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青岛农业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为加强对学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提高我校实验室设施、仪器设备以及经费投入的综合效益,科学规划和优化配置实验室,加强实验室建设过程管理,结合学校实际,我校实验室建设实行项目管理模式,包括项目立项、论证、审批、执行、验收和效益评估.

实验室建设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要求,统筹规划、集中投资、分步实施.
建设项目以学校投资为主,院(部)经费配套共建实现.
各院(部)根据教学或科研需要必须新建、扩建或改建实验室的,不论经费来源渠道,都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立项,实行项目制管理.

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请每年集中受理一次.
第一条项目立项原则一、申请立项项目必须符合我校总体发展规划以及学科、专业的发展方向.
二、有较大的投资效益,可承担一定量的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
三、有利于推进教学改革和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四、不与校内现有实验室低水平重复建设;五、有(或可落实)相应的场地、必备的配套条件;六、具有相应的实验技术和稳定的实验室工作人员.
第二条项目立项程序一、按照学校制定的实验室发展规划,各院(部)及相关部门结合所属单位学科发展及人才培养等情况组织申报本单位所需实验室建设项目,填写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审核盖章后上交国有资产管理处.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议、现场考察,并根据当年学校实验室建设投资计划,按照项目的效益、教学需要的轻重缓急程度,提出立项意见上报学校领导初审.
三、经学校初审通过的建设项目,反馈各申报单位重新讨论修改,提出较具体的建设方案和可行性报告.
四、邀请校内、外有关学科专家,对所申报项目的建设方案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专家在认真听取申报单位就项目立项申请进行详细汇报的基础上,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的讨论和综合分析,写出论证意见.
五、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专家组的论证意见、欲采购设备可操作情况等,提出确定立项意见,上报学校领导审核,审核通过的建设项目,在国有资产管理处正式立项备案.
第三条项目执行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全面管理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以及经费的合理使用,确保建设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专款落实、到位后,国有资产管理处予以启动、执行.
在项目建设期间,项目单位和国有资产管理处要紧密配合,确保在预定时间内完成建设项目.
跨年度建设的项目,应当在每年年末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做出建设情况书面小结.
第四条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使用单位、校内外专家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验收要按照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中的建设要求逐项核实,并形成验收报告.
对于无法通过验收的,要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间,整改后再次验收.

实验室建设项目完成后,交付使用单位使用.
该项目超支或节余经费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结算,不再安排使用.
第五条效益评估实验室建设项目完成后,必须定期对该项目的使用情况(项目效益、特色、存在问题与解决办法等)进行评估.
对使用效益低的实验室要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调研,提出解决意见,修改使用范围和管理规章,开放实验室,以提高实验室的使用效益.

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验收与效益考核情况,是学校年终对于所属院(部)实验室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后期学校对该院(部)和实验室投资的参考依据.
对于建设项目没有达到预期目标、验收不合格,或者投资效益不明显或不提交效益报告的单位,学校将视情节减少或停止对其经费投资,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批评.

实验室及国有资产管理处要将实验室的使用效益记录在案,并作为以后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的参考.
第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七条本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青岛农业大学实验室规则一、实验室是进行教学、科研实验的场所,一般不做它用.
二、在实验室进行教学、科研工作,必须根据计划统一安排.
非本室人员使用实验室,应按规定办理手续.
三、进入实验室的一切人员,应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实验室秩序.
四、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如发生故障、损坏、丢失及其它事故,根据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五、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及用品应有专人负责,建立帐卡,做到帐、物、卡相符.
六、实验室的任何物品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携出实验室.
七、实验室应保持整洁和卫生,仪器设备存放整齐有序,注意防尘、防潮、防震、防冻.
八、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化学危险品的保管、使用、处置严格按照《青岛农业大学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实施,必须有专人保管,严格领用和用后登记制度.
实验废气、废液、废渣的处理,不得随意排放、抛洒、丢弃,应严格按《青岛农业大学实验室环境与安全管理办法》处理措施进行.

九、实验室应建立工作档案制度,实验室教学科研工作及有关材料都应作为档案内容如实记录存档.
十、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和安全责任制,维护实验室安全和秩序.
青岛农业大学实验室环境与安全管理办法实验室是人员和财产高度集中的场所,因此实验室环境与安全防护问题必须予以高度重视,防患于未然.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与环境管理,确保我校实验室的安全和教学科研秩序,优化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本着"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实验室及仓库的防火、防盗、防爆、防毒、防潮、防淋、防腐、防锈、防辐射等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条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是实验室日常工作的基本内容,各院(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的安全与环保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实验室的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情况.
第三条实验室安全要责任到人,院(部)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长为第一责任人.
责任人全面负责所管实验室的环境与安全宣传工作,监督和落实各项安全与环境保护措施,做好在本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第四条加强科研实验工作中的安全管理,课题负责人是该课题执行过程中的第一安全责任人.
对于涉及易燃、易爆、有毒及其它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实验,应由课题负责人对实验的安全性、可能出现问题及其处理办法进行论证,经所在学院批准,报学校安全主管部门备案方可进行.

第五条实验室必须建立完整的安全检查记录,安全责任人应定期对安全责任区进行巡视、检查,发现漏洞、隐患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采取整改措施.
第六条实验室(包括仓库)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和消防措施.
消防器材周围和楼梯、走廊内不得堆放杂物,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第七条新进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包括外来实习、协作等人员,必须先经过安全教育,在掌握了安全操作技能和具有自我保护能力后,才能独立工作.
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部门培训考核,并取得证书后方可独立上岗工作.
学生实验、实习应由指导教师进行安全教育.

第八条存放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严禁动用明火、各种电热器和能引起电火花的电器设备,室内外应挂"严禁烟火"的警告牌,室内应放置消防器材.
因特殊需要动用明火的,必须向学校安全主管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同时,应采取可靠安全防护措施,以防万一.

第九条实验室用电不应超过额定负荷.
电气设备或动力线路设施必须严格按照设备的安全要求使用或改造.
严禁擅自拉接电线,确因需要拉接电线,应经学校安全主管部门同意.
各种移动电具使用前要认真检查,保证绝缘良好.

第十条有变压器、电感应圈的设备,应安置在耐高温的基座上,其散热孔不应覆盖或放置易燃物.
使用空调机要定期维护,以定期对室内进风口滤网进行清洗,防止灰尘堵塞造成电线发热产生火灾隐患.
第十一条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定期检查,做好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的安全措施,确保人身和国家财产的安全.
使用剧毒品的实验室必须按照公安部门治安管理要求,做到使用记录齐全.
领用时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使用人办理登记手续,严格执行"五双制"(双人保管、双锁、双人运输、双人领发、双人使用),严禁乱丢乱放,不得私自存放或携带出室外.

第十二条压缩气钢瓶、高压灭菌设备等压力容器必须有专人负责保管和指导使用,安放场地应有防爆防火设施,安全阀和压力表必须定期检验,保持灵敏可靠.
各种压缩气钢瓶要分开放置,离明火10米以外,同时防止曝晒.
使用中禁止碰撞和敲击,漆色标记应保持完好,专瓶专用.

第十三条实验室在无人使用时,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将水、电、门、窗关好,严防电器设备长时间通电、供水管长时间流水无人照管.
第十四条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日常管理,保持环境整洁.
仪器设备及各类器材管理应井井有条,不用仪器设备及物资应收拾整齐,放在适当位置.
第十五条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
第十六条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报告学校实验室主管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事故大小、情节轻重,对事故肇事者或责任者,予以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隐瞒不报或缩小、扩大事故真相者,应予从严处理.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保卫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停止其工作,限期整改.
凡被责令整改的实验室,要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经各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十八条主管实验室和学校安全的部门应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实验室的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和实验技术人员岗位津贴挂钩.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青岛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为保护和改善实验室环境,为我校教师和学生创造一个安全、良好的工作学习环境,特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制度,负责分管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具体规定如下:一、各院(部)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长为第一责任人,各实验室应选派对安全工作认真负责、具有丰富经验的工作人员担任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所管实验室的环境与安全宣传、监督和落实各项安全与环境保护的措施,其主要职责有:1、熟悉实验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在本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2、根据实验室(或工作场所)的日常工作状况,研究制定符合本实验室特点的安全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预防事故发生;3、定期检查实验室,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有权制止违反安全工作规章、规程的一切行为;4、定期对安全责任区进行巡视和检查,及早发现实验室水、电、门、窗、消防器材等安全隐患,做好防水、防火、防潮、防霉、防盗等安全防护工作;5、及时向校保卫处及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告安全工作情况,提出安全建议;6、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报告学校实验室和安全主管部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隐瞒不报或缩小、扩大事故真相者,应予从严处理;7、做好本单位安全工作日记和事故登记记录,对事故发生的地点、原因、见证人姓名以及事故的经过、损坏情况等都要详细记录清楚,事故处理后要将处理情况记录备查.
二、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三、各院(部)根据本办法和实际情况签订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四、本责任书一式三份,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院(部)各一份.
若责任人工作变动,由接任者继续履行职责.
责任单位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名:年月日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签名:年月日保卫处负责人签名:年月日青岛农业大学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保证学校财产安全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家《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化学危险品的概念及分类化学危险品是指可能给人体、环境、设备设施造成危害或破坏的化学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3690-92将化学危险品按其主要特性分为①爆炸品;②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③易燃液体;④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⑤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⑥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⑦放射性物品⑧腐蚀品八类.

第三条化学危险物品的购买、使用、管理与储存1、化学危险物品的购买院(部)实验室购置化学危险品必须报国有资产管理处供应科统一购置.
供应科将化学危险品购置清单报送校保卫处,由校保卫处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复后到化学危险品经销公司购置.

2、使用、储存化学物品必须遵循国家《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学校《青岛农业大学实验室环境与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使用、储存化学危险品的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化学危险品使用操作规程,明确注意事项,并督促严格按照规定操作.

3、院(部)实验室负责人、课题负责人是所负责范围内的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安全直接责任人.
4、化学危险品的领用(1)化学危险品的领用必须指定工作认真可靠并具有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领用,领用时需要主管领导批准,并报保卫处备案.
(2)领用数量以满足需要的最少包装为度.
5、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1)严格落实"五双"制度,即两人管理、两人使用、两人运输、两人保管和两把锁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措施,使用时要做到记录齐全,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
(2)落实保管责任制,要责任到人,管理人员须报保卫处备案.
管理人员调动须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做好交接工作,并备案.
6、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1)化学危险品应当单独存放,对不同安全处置方式和相互影响的化学危险物品要分类、分项存放,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
(2)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或低洼积水的地点存放.
(3)受阳光照射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4)化学性质防护和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5)腐蚀性物品应使用耐其腐蚀的容器,不得与其它易腐蚀的物品存放一起,要经常注意其容器的密封性,并保持库房和实验室的通风良好.
第四条化学废弃物的处理1、化学固、液废物定期由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委托具有合法处置资格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
各使用单位要随时分级、分类收集,定点存放,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便于集中处理.
不得随意丢弃、掩埋化学固液废物.
2、剧毒品各使用单位在处理剧毒物品时,须有负责处理的部门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已销毁.
处理前,仍由原使用单位妥善保管.
第五条使用过程注意事项1、接触、从事化学危险品实验或工作的相关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的安全技术培训.
2、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应具有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知识.
3、在实验中应尽量采用无毒或低毒物质代替有毒物质.
在必须使用有毒物品时,应事先了解其性质并熟悉使用注意事项.
4、建立化学药品采购与使用的登记制度,确保化学药品不流失到实验室以外的场所.
5、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配备安全防护用具.
应根据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能,采取相应的通风、防火、防毒、防潮、防静电、降温、避雷、隔离操作的措施.
6、使用化学危险品的个人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坚持佩戴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时刻注意防止自我污染,防护用品要分放、分洗,及时更换.
工作服及其他防护用品不得在工作区域以外穿用.
7、使用易燃化学危险品时,应随用随领,不宜在实验室现场存放;零星备用化学危险品,总量应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并应由专人负责,禁止随意存放或埋入地下.
8、进行性质不明或未知物料的实验,尽量先从最小剂量开始,同时要采取安全措施,做好灭火准备.
9、任何化学物品一经加进容器后,必须立即贴上标签;若发现异常或疑问,应询问有关人员或进行验证,不得随意乱丢乱放.
10、在实验台上,不应放置与实验工作无关的化学物品(尤其不能放置盛有浓酸或易燃、易爆的物品.
)第六条奖励与处罚对于严格遵守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规定,保障安全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和表彰;对于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八条本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实验室安全守则为做好实验室的安全防护工作,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安全守则如下:一、认真搞好实验室安全防护,做到安全实验、文明实验,切实保障国家财产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
二、各实验室对易燃、易爆、有毒及辐射等有害物品要分类放置,并指定专人保管.
三、实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实验规程进行操作,防止因为操作不当造成仪器损坏、药品泄漏及其它危害人身安全的事故发生.
四、严禁任何人在实验室内烧水、做饭、就餐、就寝、洗衣服及存放任何私人物品.
五、实验室工作人员对所属实验室要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特别是失火、失盗事故要及时报案,以便迅速处理.
六、严禁与实验无关的人员随便出入实验室,不准学生在实验室自习,不准随便将实验室钥匙、仪器设备等交学生管理,防止失火、失盗等意外事故发生.
七、下班前,值班人员要切断电源、关好水龙头、关闭门窗,认真检查有无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
学生实验守则为维护实验室秩序,保证实验教学的有序进行,达到实验教学的实际效果,特制定学生实验守则如下:一、学生进入实验室必须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室内安静和卫生,维护实验室秩序.
二、实验前必须充分预习实验指导,明确实验目的和要求.
三、学生不得无故缺席、迟到和早退,违者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实验时应具有严谨的科学作风,认真操作,实事求是.
不得草率行事,不准抄袭臆造.
五、实验过程中,学生必须服从指导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排,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注意安全.
不经允许不得随意乱动仪器设备,不得擅自离开实验岗位.
实验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时,应立即向指导教师报告,采取补救措施.

六、实验结束后,及时将使用的仪器设备和器皿等进行清查整理,交与实验室工作人员和指导教师验收,并及时做好清洁卫生工作,经验收同意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实验室内的任何物品不得擅自带出,最后离开实验室者要关好门窗、水电.

七、每次实验完毕,学生应按要求及时整理实验记录,写出实验报告.
青岛农业大学实验室信息收集与档案管理办法为做好实验室的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实现实验室档案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提高实验室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益,根据《青岛农业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特制定如下办法:一、实验室信息收集整理和建档要求实验室信息收集和整理是建立实验室工作档案的第一手资料,是向主管部门报送所需统计报表的依据.
在实验室工作的专职人员、教师和研究人员有义务、有责任向档案管理人员(实验室主任)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并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信息的收集应有利于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必须准确、及时、适用、连续.
做好实验室专职人员工作日志记录和实验室研究活动记录,为基本信息的收集提供更为全面的原始依据.

实验室的档案管理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
档案材料是指实验室建设、管理、教学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管理性文件、工作过程性文件、技术性文件.
建档材料要保证完整、准确、系统,并进行科学的分类归档;要建立必要的档案审查手续和档案管理移交手续.

二、实验室信息收集与档案管理的责任实验室信息收集与档案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负责人要把信息收集任务落实到每位工作人员,每年归档一次.
信息的收集应逐步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由实验室负责管理.
对实验室信息收集和档案管理认真负责的人员给予奖励,对责任心不强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督促其改正.

三、实验室基本信息的主要内容1、实验室基本情况:包括实验室名称、批准建制文件(含实验室建立、调整、撤消、合并等)、面积、实验室检查评比和评估情况等.
2、实验室改革和主要特色:包括实验室建立以来在人才培养、教学、科研中取得的重要成果,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方面独到的经验或成果,编写实验教材情况及实验教学改革进程与展望等.
3、实验室人员信息:包括实验室专职人员姓名、出生年月、籍贯、文化程度、毕业学校、专业、职务、职称、评聘时间、业务专长、进修情况、论文与著作、成果与奖励;实验室人员分工、考核情况(包括实验室专、兼职人员)、人数统计、组成、结构及变动情况等.

4、实验教学信息:包括实验室承担实验情况,教学过程中各种文件和资料、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书,每学年度实验教学计划安排表、实验室使用记录,学生实验考核办法、试卷、计分标准、考核成绩等资料以及实验报告和其它执行情况.

5、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及实施情况和实验室改革方案文件.
6、实验室环境条件的增扩、改造、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等.
7、实验室开放情况:内容包括开放的时间、形式、内容和效果等.
8、仪器设备信息:包括仪器设备和低值耐用品的帐、卡、物等文字资料和技术资料,仪器设备配置清单、更新情况、利用率情况、完好率情况,仪器设备领用、使用、维修记录,材料领用和消耗记录,大型设备的操作规程、使用情况记录、功能开发及效益评价等.

9、其它信息:包括实验室管理的各类文件、制度,实验研究的有关论文、成果鉴定证书,实验室经费收支使用情况,校、系(部)布置的临时性任务完成情况和事故处理材料等.
四、档案保存时间文件、制度类永久保存,实验室信息统计、实验教学文件、实验技术研究项目情况资料20年,实验教学记录材料10年,实验报告2年.
重要材料按学校有关规定移交学校档案室管理.
五、本办法自学校批准之日起执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青岛农业大学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科学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利用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以及自筹资金,采购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适用于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采购供应管理的职能部门,按照部门和单位的隶属关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和部门要建立健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申报及管理制度,保证各项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采购活动按计划进行.
第五条根据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学校只在国有资产管理处供应科设校级物品仓库.
各单位自行建立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使用账目,负责本单位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责任制,对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计划、购置、保管、使用、报废和回收处理等应有专人负责,做到验收严肃认真,入库、出库手续齐全,定期检查、帐物相符.

第七条各单位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物的教育,自觉管好、用好各种物品,反对铺张浪费.
第二章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范围及分类第八条本办法所指的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是在教学、科研实验工作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内的物资.
材料指一次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原材料物资,如金属、非金属、燃料、试剂等.
低值品指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和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体育器材等.
易耗品指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实验用动植物等.
第三章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经费来源和管理第九条教学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购置经费,由学校预算资金统筹安排.
第十条教学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经费管理,由学校根据学生人数,实验人时数,学科及专业特点,实行按定额核定使用的办法.
第四章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计划及购置第十一条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供应实行计划管理.
各单位应根据教学、科研任务的实际需要,结合经费的可能性,认真填报教学、科研实验物品购置计划.
每学期末前十天报下学期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申请计划,经实验中心主任和院系主管领导审批签字盖章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供应科汇总购置.
若年度计划漏报或急需物品,可填报临时计划.

第十二条审批后的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申请计划是采购供应工作的依据.
各单位和国有资产管理处供应科要严格按照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计划采购供应.
第十三条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非集中采购两种采购方式.
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组织招标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供应科组织采购,对零星、专用的材料及实验用动植物,报国有资产管理处供应科同意后,可由使用单位自行购置.

第十四条购买到货的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必须及时认真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验收工作由采购人员、会计和库房管理员共同参加.
验收中发现缺货、破损、与合同不符等问题应由采购人员报据有关规定向供货或运输单位提出,及时办理退、换或赔偿手续.

第五章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与供应第十五条校级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仓库,储备必要的常用物品,最大限度地满足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各单位对常用、专用物品可限量备用,并由专人负责.
各单位要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确定合理的消耗定额,逐步实行实验材料消耗定额管理.

第十六条各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使用明细帐.
分室要建立登记本,定人管理,丢失、损坏经主任签字后方可销帐.
要加强对在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每学期要进行清查,保持帐物相符.

第十七条各单位领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须持院实验中心主任签字的低值易耗品领用申请单到国有资产管理处供应科按计划领用.
各科研课题所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由课题负责人签字领用.
第十八条财务管理1、国有资产管理处供应科与会计科有统一对口的一级分类帐进行数量及金额记录.
2、国有资产管理处供应科会计及仓库管理人员应根据低值易耗品管理系统办理出、入库手续.
分别规格型号、区别质量级别对库存各类物资根据有关凭证及时进行增减记录.
3、购入或调入的物品,由经手人分别填写入库单,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后,签盖国有资产管理处供应科章再到会计科办理报账手续.
4、物品的收支单据,各有关人员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涂改,会计应将收支单据装订成册,帐(卡)销毁应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5、国有资产管理处供应科库房应经常对变动的物品进行抽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性的盘点,盘盈盘亏列表报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经审查同意后,才能调整有关账目.
要掌握库内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流动情况,及时提出库内物品的补充计划,统计所管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积压情况,以便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仓库管理人员应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熟悉各类物品的性能、分类和用途.
做到库存物品的管理科学化,存放固定,帐物对号,排列有序,清洁齐整,便于收发和检查.
第二十条会计及库房管理人员应认真负责,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入库必须按制度办理,不徇私情,不假公济私,入库时要认真检查验收,凡不符合要求的拒绝入库,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出库时要严格履行手续.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对多余积压、用过一次不再使用的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应及时汇总上报实验室规划管理科,实验室规划管理科根据其性能及用途进行统一调配处理.
对于无法利用的残、次品、废旧物品,各院系实验中心主任应及时组织回收,办理报废或交国有资产管理处供应科仓库,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批准后进行变价处理,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卖、调拔处理教学、科研用物品,特别是贵重金属等物品.

第六章化学危险品的管理第二十二条危险品的购置、保管、使用、储存、处置按照《青岛农业大学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实施.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相关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者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青岛农业大学关于加强实验室开放的若干意见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创新能力和综合能力的培养,充分调动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参与开放实验室建设的积极性,加强实验室开放,促进实验教学改革,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青岛农业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提出加强实验室开放的若干意见.

一、全校上下都要关心支持实验室开放工作,各相关单位和学院要把开放实验室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积极探索开放实验室建设的长效机制.
二、各学院要采取积极措施,建立多种形式的开放实验室.
各实验室、实习实训中心、教学实验中心要采取多种形式,如参观实验室和大型仪器设备、教学计划内实验的强化、教学计划内实验拓展、学生参与教师科研、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自选实验项目、计算机技术应用、毕业设计/论文和课程设计/论文、人文素质与能力培养等,加强对学生开放.

三、学校支持各学院建立学生创新实验室,鼓励利用社会资源与社会共建实验室,以拓宽学生综合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空间.
四、各实验室、实习实训中心、教学实验中心要在多种形式开放的基础上,加强教学实验项目开放建设,学校将首先在生物、化学两个省级基础课实验示范中心进行试点.
五、学校要加大开放实验室投入力度,在实验室设备和低值易耗经费分配、实验技术人员定编、工作量计算、岗位津贴分配等方面给予倾斜.
六、鼓励和支持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参与开放实验室建设,并在教学改革研究和实验技术研究课题的立项上优先资助开放实验室建设和综合性、设计性和创新性实验研究项目.
七、鼓励省级基础课实验示范教学中心、校级实验教学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等有条件的实验室建立开放实验室基金,用于资助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进行实验和科技创新.
八、开放实验纳入学生实践教学环节,学生参加开放实验的成绩经考核后按奖励学分计入总学分,该学分可替代等量学分的相关方向选修课.
对参加开放实验中表现突出的或完成独创性成果的学生,由两位指导教师考核和推荐,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可作为评奖评优的条件之一.

九、开放实验所产生的创新性成果,可以申报各种评奖和参加比赛.
学生通过参赛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项的项目指导教师按照学校有关政策给予一定的奖励,并且其成果可优先申报校级或省级相关奖项.
十、学校要经常组织开放实验室建设经验交流活动,每年年终对开放实验室开放情况进行考核开放.
要把开放实验室建设作为各相关单位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在开放实验室建设中做出贡献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并作为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晋级晋职的重要参考.

十一、实验室开放要注重实效,各学院实验中心必须加强对实验室开放的管理和监督力度,确保开放质量.
国有资产管理处二六年十月青岛农业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暂行)一、实验室开放的原则1、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形式多样的开放原则:开放实验室既是指仪器设备与时间概念上的开放,更是指实验课程及相关实验项目、课外研究课题的开放.
实验室开放时间由课外时间开放逐步过渡至全天候开放,开放范围由面向教学计划任务内学生逐步过渡至面向全校学生开放,开放内容由限定实验项目逐步向自选实验项目转化,形成限定实验项目、自选实验项目、论文(设计)、参与教师科研项目、科技创新等形式的多样化开放.
各实验室要在多种形式开放的基础上加强教学实验项目开放.

实验室在完成教学计划安排的实验教学任务外,应根据不同的教学目的、教学对象和教学条件,采取多种开放形式,使用不同的教学方法,完成各种开放实验内容.
2、坚持资源利用最大化原则:实验室应充分挖掘现有师资、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资源,努力改善实验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逐步加大实验室开放程度和开放范围.
3、坚持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为出发点的原则:努力开放以设计性、综合性实验为主的实验项目,不断丰富开放内容,不断增加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
鼓励广大教师将科研成果中有利于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部分转化为实验教学内容,并在指导过程中将先进的教学思想和教学手段引入实验教学.

4、坚持因材施教原则:实验室开放的时间、形式、内容、方法应根据不同的学生区别对待,强调学生为主体,教师启发指导教学,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特长发挥.
二、实验室开放的形式我校实验室开放形式包括:1、参观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使学生了解学校实验室建设情况,仪器设备状况及其功能,面向不同层次学生开放.
2、教学计划内实验的强化:使学生更好地掌握课内实验操作技能,于课外时间进入实验室操作,按照课内实验要求进行实验.
3、教学计划内实验拓展:涉及课内实验的先导问题,或后续延伸问题,学生有积极性的可作为课内实验拓展项目,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
4、学生参与科研:教师发布科研题目,吸收部分优秀学生进入实验室参与科学研究活动.
学生应有实物或论文或报告作为阶段性成果.
5、学生科技活动:学生自行拟定科技活动课题,结合实验室的方向和条件,在相应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
实验室提供相应的实验条件,指派教师进行指导.
学生应有实物或论文或报告作为阶段性成果.
6、自选实验课题:实验室发布教学计划以外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供学生自选实验课题,鼓励学生进行创新设计实验,学生在实验中独立完成课题的方案设计、实验装置安装与调试,完成实验并撰写实验报告.

7、计算机技术应用:学生利用计算机进行软件开发和应用、课件制作、网页设计、网站建设等,提高计算机实际应用能力;或者学生利用计算机完成课程作业、毕业论文,以及通过计算机网络获取相关信息和与教师、学者、专家交流等活动.

8、人文素质与能力培养:结合学生社团、兴趣爱好者协会等的活动内容,在实验室、大学生创新基地进行第二课堂、创新活动、创业活动,提高学生的人文素质.
三、实验室开放的组织与实施1、学校应重视实验室向学生开放工作,把实验室开放工作纳入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
2、各实验室(中心、基地)应本着改革的精神积极组织开展实验室开放工作.
要充分利用现有实验室条件,挖掘潜力,不断增加开放的时间、空间和内容,逐步扩大开放范围,提高覆盖率.
3、各院(部)要组织教师和实验人员认真讨论开放内容和方法,研究制定本院(部)实验室开放具体措施,选拔理论基础扎实、动手能力较强的教师和实验人员指导开放实验.
为弥补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不足,可建立研究生实验员制度,各学院可适当聘用有兴趣从事实验室管理、并具备熟练操作技能的研究生协助实验室工作人员.

4、实验室于每学期结束前3周申报开放实验项目,填写《青岛农业大学实验室开放申请表》,经学院(实验中心)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于下学期开学第1周向学生公布开放实验项目名称、开放地点、开放时间安排、主要仪器设备、指导教师、开放申请办法、开放面向专业对象等.

5、参加开放实验的学生直接与指导教师或实验室联系,填报《青岛农业大学学生开放实验申请表》,经审查合格后,向实验室登记报名.
确定实验有关事项后,实验室组织开放实验项目的实施.
6、被批准参加开放实验的学生,应按规定预先向实验室报告登记,确定实验时间、地点,并按时参加实验.
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应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文献资料,准备好实验实施方案,做好有关实验准备工作.
准备不充分的,指导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可暂停其本次实验.
进入开放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7、指导教师对选题的科学性及难易程度负责,对实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要有预案、论证,并提前向学生警示防范.
学生在实验中必须独立完成实验项目的方案设计、试剂的配制、试验装置安装与调试.
实验过程要注意观察各种实验现象,认真记录实验数据.

8、实验室开放只能安排在不与正常实验教学活动冲突的时间进行,应提前公布开放时间,指定管理人员轮流值班.
实验室开放期间,保证至少有一名实验技术人员或指导教师在场,负责实验材料、仪器设备的准备、调整和维护,解答学生实验过程的疑难问题.
加强对学生基本素质、操作技能、创造性科学思维方法和严谨治学态度的培养,防止水电及实验材料的浪费,做到开放灵活、规范有序.

9、开放实验室应根据参加开放实验学生人数的多少和实验内容,做好仪器设备、材料等的准备工作.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实验室开放的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做好实验室安全和开放情况记录,注重实验室开放材料的收集和归档,包括实验室开放记录本、实验报告、结题报告、成果鉴定、奖励等原始材料.

10、学生参加科研活动的成果(实物、论文及总结报告等)要经过指导教师的考核、院(部)教师指导委员会组织答辩、评审.
四、实验室开放经费为了扶持开放实验的运转,用于补贴学生参加开放实验所需材料消耗费和指导教师实验津贴等,学校将根据实验室的实际开放情况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指导教师及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津贴发放由院(部)根据开放的实际情况确定.

五、实验室开放的措施1、开放实验纳入学生实践教学环节,学生参加开放实验的成绩经考核后按奖励学分计入总学分,该学分可替代等量学分的相关方向选修课.
对参加开放实验中表现突出的或完成独创性成果的学生,由两位指导教师考核和推荐,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可作为评奖评优的条件之一.

2、开放实验所产生的创新性成果,可以申报各种评奖和参加比赛.
学生通过参赛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项的项目指导教师按照学校有关政策给予一定的奖励,并且其成果可优先申报校级或省级相关奖项.
3、鼓励和支持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师开展开放实验工作,对开放实验进行经费补贴,对于在实验中使用和提供使用大型仪器设备并能取得良好效益的教师或管理人员,学校将给予适当奖励.
4、学校要经常组织开放实验室建设经验交流活动,每年年终对开放实验室开放情况进行考核开放.
要把开放实验室建设作为各相关单位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在开放实验室建设中做出贡献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并作为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晋级晋职的重要参考5、实验室开放过程中,实验室工作人员、指导教师和参加实验的学生应认真负责,对于在实验过程中出现的水患、火灾及设备损坏和丢失等问题按学校相关政策进行处理.
6、实验室开放要注重实效,各学院实验中心必须加强对实验室开放的管理和监督力度,确保开放质量.
六、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青岛农业大学实验室开放规则为了满足教师和学生的科研、学习需求,最大限度利用实验室资源,发挥实验室功能,实验室在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同时,要创造条件对全体教师、学生开放.
为保证开放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一、值班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按时上下班.
二、值班人员要经常检查仪器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排除设备故障和更换损坏设备,保证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三、值班人员要经常检查学生实验情况,及时提供指导,保证实验的顺利进行.
四、实验者必须遵守学校有关仪器设备的管理规定以及实验室的各项管理制度.
五、进入实验室应提前与实验室管理人员预约时间,并在预约的时间段内完成,以免影响他人的工作和学习.
六、学生在开放实验室所作的实验必须撰写上交实验报告,并对实验结果、收获及体会进行认真总结;对于所承担项目产生的成果也要提交总结,并上交获得成果的说明、相关材料及获奖证书复印件等.
七、要严格做好实验室使用记录和仪器设备使用记录.
在实验室进行实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因违章操作所造成的设备损坏和人身事故,当事人应承担相关的责任.
八、不准擅自移动、拆卸和改装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尤其不准擅自将仪器设备带离实验室.
九、如出现设备故障,应报告给管理人员,记录故障现象,保护故障现场,经专家鉴定后再作结论.
十、仪器设备因责任事故发生损坏或丢失,在分清责任,批评教育的前提下,按学校相关政策进行赔偿.
十一、实验过程中要节约实验材料,实验过后应清洁实验室卫生,并做到物归原处、物归原样后离开实验室.
青岛农业大学实验中心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要求,在各院(部)建立实验中心,对所属实验室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条实验中心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保证学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完成,不断提高实验教学和科研水平.
第三条实验中心建设纳入学校建设总体规划,与学校人才培养方向以及学科建设目标协调发展.
第二章任务第四条根据学科建设和教学需要,制订实验室建设规划,提报实验室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根据学校教学计划,组织编写实验教学指导书和实验教材,并安排实验指导人员,承担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吸收现代科学研究的新成果、新装备,充实实验教学内容,提高实验室建设水平.
不断改进实验教学方法,着力培养学生实际操作、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创新精神、创新能力、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严谨的科学态度.

第七条实验中心在完成正常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鼓励开展新型实验装备的研制、学术研讨、交流活动,支持教师、技术人员申报教研、科研及实验技术研究课题.
第八条在学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协调下做好新增仪器设备、实验器械的论证、购置工作.
第九条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器械的管理、维护、计量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
第十条负责实验室房产、资产账、物、卡的管理和实验室基本信息的收集、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搞好精神文明建设、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负责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室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体制第十三条实验中心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
学校成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对实验室的改革与发展进行统一组织与协调.
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
各院(部)成立实验中心,代表院(部)行使对所属实验室的具体管理职能.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与管理工作.
代表学校行使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职能,负责学校实验室规划、建设和仪器设备管理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各院(部)实验中心负责贯彻落实学校有关资产与实验室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负责所属实验室的规划、论证、建设、验收,仪器设备等资产的管理和实验教学的组织实施、实验技术人员的管理、培训和考核等工作.
实验中心在国有资产和实验室管理工作中接受国有资产管理处的业务指导.

实验中心根据需要可下设以学科为依托的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科研实验室以及培训中心等,各类实验室根据教学科研需要,可设若干分室.
实验中心及所属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或撤消,应报学校审批.

第四章人员第十六条每个教学单位配备1名实验中心主任,中心主任由学校聘任,原则上由分管院长兼任.
根据工作需要,任务较重的教学单位可配备1名中心副主任,中心副主任协助中心主任工作.
第十七条实验中心人员的编制,由学校人事处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各实验中心的实验室管理与实验教学任务、仪器设备台件数和仪器设备总值、学科专业建设和实验室发展等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实验中心专职技术队伍中高级技术职务人员的比例应达20%以上.
第十九条实验中心各类人员应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及分工细则.
第二十条实验中心要抓好实验技术队伍的培训.
应有计划地引进高学历人员,改善实验技术队伍结构,提高队伍素质.
第五章资源第二十一条实验中心资源主要是指其拥有的固定资产、经费及低值易耗品等.
对各院(部)实验中心实验室建设经费的投入,应根据教学科研需要,确定年度经费投入额度,按照"集中投资、重点建设、立项拨款、招标采购、效益评估"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实验中心应加强资源管理,合理使用,有计划更新仪器设备,保证各项实验正常开出.
第二十三条实验中心仪器设备、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应指定专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的管理要做到帐、物、卡相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有专人管理,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完好率不得低于95%.
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学校有关仪器设备购置、报损、报失、报废、外借和调拨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有效利用实验室房产资源,提高房屋利用率.
第二十七条适时提出实验室条件建设项目计划,并做好修缮项目的监督、验收工作.
第二十八条在仪器设备管理中,应体现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原则.
在完成正常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应利用课余时间面向学生开放,同时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开展社会服务.
第六章安全与环境保护第二十九条实验中心主任是本中心安全环保工作的责任人.
第三十条做好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工作,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确保实验中心的安全和环境整洁.
第三十一条保持室内通风、照明、控温、控湿等设施完好;做到水、电、气管道布局合理、规范;有防火、防爆、防盗、防破坏的基本设备和设施;有"三废"处理措施,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污染环境.

第三十二条针对高温、辐射、病菌、病毒、激光、噪声、粉尘等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环境,加强劳动保护工作.
在上述环境中工作的人员,应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落实津贴和劳动保护待遇.
第七章考核第三十三条考核内容主要考核实验中心的管理和任务落实情况,具体内容和要求按照《青岛农业大学实验中心工作考核评价表》执行.
第三十四条考核办法实验中心工作考核采取自评和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实行量化打分制,考核结果与单位实验管理岗位津贴挂钩.
单位实验管理岗位实际津贴=单位实验管理岗位理论津贴*绩效系数绩效系数=(实验中心考评得分/全校实验中心考评平均得分)2其中:实验管理岗位理论津贴计算见《青岛农业大学实验人员岗位津贴分配办法》第三十五条对于岗位工作完成较好、评价优秀、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各实验中心要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学校有关实验室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制定实验中心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青岛农业大学实验中心主任聘任与考核办法为加强我校实验中心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根据《青岛农业大学实验室设置办法》和《青岛农业大学实验中心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一、人员配备每个学院配1名实验中心主任,实验中心主任原则上由分管院长兼任.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可配备1名中心副主任,中心副主任协助中心主任工作.
二、聘任条件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为人师表,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工作认真细致,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2、热爱实验室工作,对本单位实验室情况熟悉,有明确的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室建设思路及目标;3、具有较强的安全意识,具备实验室安全技术管理能力;4、实验中心主任原则上由分管院长兼任,其他聘任人选应在教学岗位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博士学位,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实验中心副主任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5、实验中心主任和副主任由学院提名,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人事处批准备案.
三、主要工作职责1、制订并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2、制订本单位实验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3、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安排,落实实验中心承担的各项教学科研任务,及时调节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保证正常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4、编报本单位的年度教学科研材料购置计划和仪器设备购置及维修计划,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前论证及购后安装、调试和验收工作,不断提高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5、积极组织开展实验教学改革研究工作,不断更新实验技术,并积极创造条件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6、负责本单位实验技术队伍建设和实验技术人员岗位津贴的二次分配;7、负责实验室安全卫生工作的组织与监督,做好防火、防盗、防水,确保实验室安全.
严格遵守国家环保规定,做好实验室废气、废水、废物的排放与处理工作;8、负责组织实验中心信息资料的统计建档,规范实验室建档资料的统计、收集、整理工作;9、及时与实验室主管部门沟通,反映本单位实验室建设情况,落实学校关于实验室建设的工作精神;10、组织、管理和实施网络实验教学平台的运行与维护,充分发挥信息化、网络化教学的优势.
四、考核实验中心主任的考核以《青岛农业大学实验中心管理条例》中,第七章对实验中心的考核内容为主要依据,中心主任为处(科)级干部者,考核情况报组织部,作为干部考核的主要参考依据.
五、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青岛农业大学实验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为充分调动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科学技术创新,促进高等学校素质教育的实施,从根本上提高我校实验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加强实验教学研究的计划性、连续性,把实验技术研究纳入科学化、制度化的管理轨道,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验技术研究立项范围实验技术研究的立项应以实验教学为主,围绕实验教学改革、实验室科学化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与效果等方面进行重点扶持.
预期研究成果应直接为实验教学或实验室管理服务,有利于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有利于素质教育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实验室管理水平.
实验技术研究的方向主要有以下7类:1、实验技术、测试方法研究与开发;2、实验教学体系与实验教学项目改革;3、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包括、零配件)及实验装置的自制、改造、维修;4、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功能开发与应用;5、实验室管理、实验教学管理、仪器设备管理、实验技术队伍管理以及促进资源共享等方面的研究;6、运用实验技术促进科研成果转化;7、信息技术与实验教学整合及基于网络环境的实验教学改革.
二、实验技术研究立项原则1、实验技术研究立项管理是实验室管理改革的组成部分.
我校所有的实验技术人员、实验管理人员、与实验有关的教师、在校研究生均可进行立项申请.
目的在于运用科学的管理办法,促进实验技术研究项目迅速发展成熟,使实验技术研究方向更科学、更合理.

2、实验技术研究立项需要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推广价值,符合教育发展规律,根据实验任务实际需要与研究的可行性,合理论证,综合平衡,保证重点.
项目内容要有创新,有突破,有利于提高试验室管理水平和实验教学质量.

3、立项要坚持从实际情况出发,认真设计研究方案,实事求是,做好基础工作,安排项目建设的计划与进程,保证实验技术研究能够顺利进行.
4、实验技术研究项目不属于科研项目和专著出版内容,研究内容必须与实验教学及实验室工作密切相关.
5、凡已列为省、校级教学或科研系统性项目的实验技术部分,不得分项重复立项.
项目负责人(含集体合作、课题组)只限申报1个项目,与他人合作不是项目负责人者,本人可另申报项目.
三、实验技术研究立项的申报、审批1、项目每两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的5月份,各单位根据立项要求,于5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管理科.
2、立项必须按要求填写《青岛农业大学实验技术研究立项申请书》,各单位组织专家初审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3、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对立项报告进行审查论证,初步确定经费扶持额度,提出修改意见.
4、专家审查通过的立项申请,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报分管校长审查批准.
5、在校级立项的基础上,推荐出山东省实验技术研究立项,报山东省教育厅.
6、批准立项的项目以及经费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专项管理.
四、项目经费1、对评审立项的项目,学校予以研究经费支持.
2、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项目内容及有关财务制度的要求.
研究经费仅限于本项目使用,不得挪作它用,否则,一经发现,将取消实验技术研究项目、收回该项目的经费,并取消有关责任人下一次项目申请资格.

五、项目管理1、对于已获得批准立项的实验技术研究项目,要加强项目研究的过程管理,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
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期完成项目的计划、进度和目标.
2、项目负责人每年12月30日以前写出实验技术研究项目阶段报告书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将不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及工作完成进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项目执行过程中,对工作进展成效显著、意义重大的项目,学校应给予重点扶持;对项目执行工作开展困难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进行的,学校应撤消并追回项目经费.
4、对于教育部、农业部、省教育厅提供资助经费立项的研究项目,要将立项项目在国有资产管理备案,并参照本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六、项目验收与奖励1、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填写项目验收报告书,并提交书面工作总结,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工作成绩及存在的问题.
工作总结应包括以下内容:立项依据、项目基本内容、实践效果、理论水平及推广价值、综合能力培养方面取得的成效及科学管理成绩等.

2、项目不能按计划进度完成进行验收,应事先提出延期原因报告,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对于到期不能进行验收而不提出申请者,学校将取消对该项目得资助,并取消该项目负责人及其成员下一次项目申报资格.

3、项目总结报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对立项项目进行验收或鉴定.
4、通过鉴定的成果,可申报校级优秀实验技术成果奖,学校评选的校级一等奖,可申报山东省高等学校优秀实验技术成果奖.
5、凡已获得科研成果奖、优秀教学成果奖或实验技术研究成果奖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评奖.
系统性项目原则上不得分项报奖.
6、实验技术研究成果奖等级标准实验技术研究成果奖设一、二、三等奖.
一等奖:实验技术研究成果的技术水平属国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教学效果好,有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二等奖:实验技术研究成果的技术水平属国内先进,经两个以上单位使用,教学效果良好,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等奖:实验技术研究成果的技术水平属省内先进,教学效果良好,有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7、获奖奖励实验技术研究成果奖每两年评定一次,学校对获奖实验技术研究成果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获奖人员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或奖金).
校实验技术研究成果奖与校教学、科研成果奖一样,作为有关人员年度考核与晋职、晋级的依据.
对获得奖励的个人或集体,在今后申报项目时,学校将给予优先支持.
青岛农业大学实验室评估办法与标准为规范我校实验室建设,促进实验教学改革,推进本科教学评建工作,巩固实验室建设成果,根据教育部本科教学评估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估方案.
一、评估原则1、坚持"以评促改、以评促建、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在体制、制度、教学、设备、队伍、环境等方面达标达优,推动实验室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教学科研水平,使之真正成为推动实验室建设、改善教学科研手段等的重要基地.
2、评估实行单位自评与专家考评相结合的方法,力求评估结论的科学性.
二、评估标准及应用本评估标准适用于我校各种类型实验室.
评估指标体系共设6个一级指标,22个二级指标.
评估标准给出A、C两个等级,低于C级的为D级,介于A、C之间的为B级.
评估以二级指标为单位,评估时,要首先满足C级标准,才能满足B级、A级标准.
"评估等级"是指对各院(部)实验室建设评估的结论,可以为自评结论,也可以为上级主管部门评估结论.

评估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种.
优秀:A≥18,C≤4,D=0良好:A+B≥18,D≤1合格:D≤3三、评估指标体系一级指标二级指标1.
体制与管理1、1实验室建立1、2管理机构1、3建设和规划1、4管理手段2.
规章制度建设2、1规章制度建设3.
实验教学3、1教学任务3、2教材3、3综合性、设计性实验3、4实验考试或考核3、5实验报告3、6其它任务4.
实验室和仪器设备利用4、1仪器设备管理4、2实验室利用4、3实验室开放4、4使用记录4、5实验室档案5.
实验队伍5、1实验室主任5、2人员聘任与考核5、3实验指导教师6.
环境与安全6、1设施与环境6、2整洁卫生附:青岛农业大学实验室评估标准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莱阳农学院实验室评估标准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评估A级标准评估C级标准评估等级说明ABCD1体制与管理1、1实验室建立有正式批准或认可的实验室建立文件,实验室任务明确,落实到位.
有正式批准或认可的实验室建立文件,实验室任务较明确并基本落实.
1、2管理机构有分管领导负责实验室工作,结合实际贯彻学校实验室工作有关精神力度大.
有分管领导负责实验室工作,能结合实际贯彻学校实验室工作有关精神.
1、3建设和规划实验室建设规划和措施到位,建设力度大,效果好.
实验室有建设规划和措施,实验室建设满足教学科研要求.
1、4管理手段实验室基本信息和仪器设备信息实现了计算机管理.
实验室基本信息和仪器设备信息基本实现了计算机管理.
2规章制度建设2、1规章制度建设实验室各项管理制度规范齐全,符合实验室实际情况,执行严格.
实验室管理制度规范,执行严格.
3实验教学3、1教学任务实验室教学任务明确,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实验室课表等信息全面、准确,符合实际.
实验室有教学任务,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实验室课表等信息基本全面、准确,符合实际.
3、2教材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选用科学,整体水平高的.
有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
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评估A级标准评估C级标准评估等级说明ABCD3实验教学3、3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有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课程占有实验课程总数的比例≧80%,效果好.
有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课程占有实验课程总数的比例≧50%~60%,效果较好.
3、4实验考试或考核有科学合理的实验考核或考试办法,实施得力.
有实验考核或考试办法并具体实施.
3、5实验报告实验报告齐全,批改及存档符合规范.
实验报告基本齐全,批改及存档符合规范.
3、6其它任务积极承担实验研究、科研项目或社会服务,成果显著.
承担有实验研究、科研项目或社会服务,并获一定成果.
4实验室和仪器设备利用4、1仪器设备管理仪器设备管理规范,责任到人,帐、物、卡相符率达到100%.
仪器设备完好率高.
贵重精密仪器有专人管理,技术档案完整,操作说明规范、醒目.
仪器设备管理较规范,帐、物、卡相符率达到95%以上.
仪器设备完好率较高.
贵重精密仪器有专人管理,有技术档案.
4、2实验室利用情况有效利用实验室资源,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利用率高.
实验室资源利用较好,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利用率较高.
4、3实验室开放实验室开放时间长,开放范围及覆盖面广,效果好.
实验室进行开放,有一定效果.
实验室开放包括开放的范围、时间、内容、对学生的覆盖面等.
其中开放的范围包括科研实验室.
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评估A级标准评估C级标准评估等级说明ABCD4实验室和仪器设备利用4、4使用记录有实验室和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本,记录齐全规范.
有实验室和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本,记录基本符合规范.
4、5实验室档案实验室档案齐全,信息准确.
实验室档案基本齐全,信息基本准确.
5实验队伍5、1实验室主任实验室主任任命或聘任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认真履行职责.
实验室各项工作的组织与安排合理有序,工作状态好.
有任命或聘任的实验室主任.
实验室各项工作的组织与安排基本合理有序,工作状态较好.
5、2人员聘任与考核实验室有专职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设置合理,满足工作需要;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职责明确,严格执行.
实验室有专职实验技术人员,职责明确,执行较为严格.
5、3实验指导教师对首次上岗指导实验的教师有试讲记录,教授指导实验比例高.
对首次上岗指导实验的教师有试讲记录,有教授指导实验.
6环境与安全6、1设施与环境实验室设施完好.
实验室无破损,无危漏隐患,门、窗、玻璃、锁、搭扣完整无缺,墙面无脱落及污损.
实验室设施基本完好.
实验室基本无破损和无危漏隐患,门、窗、玻璃、锁、搭扣完整无缺,墙面无脱落及污损.
6、2整洁卫生实验室内无其它杂物、整洁卫生.
实验室家具、仪器设备摆放整齐,布局合理.
实验室内较整洁卫生.
实验室家具、仪器设备摆放较整齐,布局较合理.
实验技术人员青岛农业大学实验技术人员编制核算办法为了加强实验教学队伍建设与管理,规范实验技术人员定编工作,落实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搞好实验教学工作,提高办学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定编范围实验技术人员定编范围包括在学校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工作的实验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管理人员、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等从事教学科研辅助工作的技术人员(不含技术工人)的定编,不包括在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和科研人员.

二、定编原则1、优化实验技术人力资源和设施资源配置,提高效率和效益的原则.
2、坚持满负荷工作,兼顾实验技术人员编制现状,人尽其才的原则.
3、瞻前性原则.
考虑学校学科专业和实验室长期发展等因素,设置适量流动编制.
4、以学院为核算单位的原则.
学校核定学校实验技术人员总编制和各教学单位编制数,各教学单位核定内部各方面的编制数,各教学单位的编制数根据其实验教学任务等每年核算调整一次.
三、定编依据1、专业教师与实验技术人员配备比例.
2、实验室管理与实验教学任务.
3、实验室管理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情况.
4、实验室管理的仪器设备台件数和仪器设备总值.
5、学科专业建设和实验室发展.
6、语言类实验室按需配备.
7、本编制包括任务性编制、补充性编制和流动编制.
四、编制核算办法1、根据学校理工专任教师总数,按专业教师与实验技术人员配备比例(理科:4:1,工科3、5:1)核算学校实验技术人员编制总数.
2、根据各教学单位专任教师数和实验教学任务核算各教学单位的任务性编制.
3、根据教学单位管理的仪器设备台件数和仪器设备总值以及大型仪器设备值情况核算各教学单位实验技术人员的补充性编制.
4、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实验室发展核算各教学单位流动编制.
5、各教学单位实验技术人员编制核算公式:M=M1+M2+M3.
M1为任务性编制,M1=R1W1+R2W2W1为按照专任教师与实验技术人员比确定的任务性编制数;W2为根据实验工作量确定的任务性编制数,每300个实验教学工作量定为一个编制.
R1、R2分别为调节系数,R1=0.
3,R2=0.
7.

M2为补充性编制,计算办法为:(1)按现有仪器设备总值每800万元计算一个编制.
(2)大型精密分析类和加工测试类仪器设备年使用有效时数达800小时以上,每台件10-30万元、30-60万元、60-100万元、100万元以上分别按0.
2、0.
4、0.
6、1个编制计算.

以上大型仪器设备的年使用有效时数达不到800小时但在400小时以上的,核算编制减半,使用有效时数达不到400小时的,不核算编制.
非分析类和测试加工类仪器设备不核算补充性编制,主要为科研服务的大型仪器设备台件数按实际数减半计算.

M3为实验室流动编制,不超过实验人员总编制的5%,主要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实验室发展、实验室教学改革、实验技术研究项目、实验室开放、实验技术人员进修及培训等因素综合考虑.
五、附则1、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青岛农业大学实验技术人员业绩考核办法为了激励实验技术人员积极从事本职工作,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促进实验室建设与发展,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原则为了客观公平地反映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业绩,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考核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公正、公开原则;2、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3、过程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4、学校与院(部)考核相结合,以院(部)考核为主的原则;5、学生评议、群众评议与领导审核相结合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凡从事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包括全职和兼职实验技术人员、实验技术工人和实验室管理人员)都列为本办法的考核对象.
三、考核内容与标准实验技术人员考核按下表相关内容进行考核.
考核指标主要考核内容分值名称分值比例序号工作态度12%1思想品德高尚,牢固树立教书育人观念,服务态度好,服从调度、团结协作;62认真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事业心强,工作积极性高,坐班状态好.
6实验教学能力25%1严格执行教学安排,不随意调停课,实验教学备课认真,辅导及时,实验报告按要求进行批改和存档;62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开出率高,有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课程达到总实验课程的80%以上;73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与创新,作为主要成员承担有校级以上的实验技术研究项目,取得一定成效;54积极进行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使用及维护,管理的仪器设备完好率达95%以上,利用率高.
7完成工作情况25%1根据实验教学大纲要求积极准备实验,实验所需用品数量齐全,准备有序;72积极为教学提供场地和仪器设备等,较好的满足教学需要;73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和操作规范,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摆放位置显眼,利用率高;64积极探索实验教学考核新方法,进行实验教学考核改革,以达到依考促学的目的.
5教学管理规范20%1严格按照教学基本规范组织实验教学,保证正常教学秩序;52严格遵守学校实验室和实验教学的有关规定,落实相应政策精神;53实验室档案资料收集齐全,管理规范,帐、物、卡的相符率达100%;54实验室整洁卫生,仪器设备、实验器材摆放整齐合理,无安全隐患.
5实验室建设与开放18%1积极参与实验室的规划和建设,参与仪器设备申报、论证;52在完成实验任务的情况下,积极创造条件进行实验室开放;73积极参与实验技术开发,自制教学实验设备和器材;6三、考核等级考核等级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各院(部)优秀比例不超过20%.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不合格:1、不能遵守学校教学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2、拒绝承担有关实验教学指导、物资供应准备等任务的;3、由于本人工作疏忽,失职等原因,致使实验室出现意外事故或实验设备出现不应有故障的.
四、考核程序1、对实验技术人员业绩考核采取自评与考评的方式进行.
考评包括院(部)考评、教师考评和学生考评三部分,院(部)、教师、学生考评和个人自评的分数所占比例为4:3:1:2;2、对于不同类型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可以对考核内容中的有关指标进行适当调整.
五、考核结果使用1、实验室工作考核结果是实验技术人员评选各类奖项的主要依据.
2、考核结果作为校内岗位津贴年终发放的基本依据.
六、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人事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青岛农业大学实验技术人员培训管理办法实验教学队伍是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是建设一流实验室的基础.
为了适应我校教学、科研的需要,切实加强实验教学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实验教学人员的理论水平,实验技能和现代科学管理知识,建立一支水平高、能力强、结构合理的实验教学队伍,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编制在实验室,从事实验教学与科研工作的专职教师、专职实验技术人员,以及长期在实验室工作的工人编制的人员.
二、培训原则1、培训主要以在职在岗学习为主,脱产学习为辅,少部分可以安排脱产进修,重点培养.
采取在职自学、专业听课、专业证书班、专业讲座、学术交流、校外进修等方式,培训内容必须符合当前所在岗位要求.

2、通过培训使实验教学人员在职业道德、教学水平、实验技术、维修技能、管理水平、外语与计算机应用能力等方面都有所提高,从而更好地履行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等各项职责.
3、具有高级职称的实验技术人员应作为培训导师承担起本实验室人员培训的业务指导工作.
三、培训内容与要求1、实验基本技能培训从事实验室工作二年以下的实验技术人员应首先完成基本技能培训.
在培训导师的指导下学习并熟知本实验室的实验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实验教材内容等,完成本室各项实验操作环节,熟练掌握本实验室各种仪器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并掌握本实验室所用的一般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及简单故障的处理方法.

2、实验技能提高培训从事实验室工作三年以上的具有初、中级职称的实验人员应通过以下方面的学习完成实验技能提高培训.
(1)系统选学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有关课程,以掌握与本实验室有关的专业技术理论知识.
(2)学习计算机基本知识,掌握计算机操作的基本技能,以开展实验数据处理和实验过程计算机辅助教学等项工作.
(3)学习外语课程,提高外语使用能力,能阅读本实验室仪器设备与实验教学方面的外文资料.
(4)通过到外校相关实验室学习、调研、参观等方式,了解在实验教学、实验技术、技能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及实验室管理方面的有效办法,结合本实验室实际改进实验装置、实验教学方法,提高管理水平.

3、职业道德学习所有实验人员都应认真学习、了解学校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学习有关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政策法规等,热爱实验室工作,认真履行各项岗位职责.
四、组织考核与管理办法1、实验人员培训工作在分管校长领导下,由人事处归口管理.
各院(部)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长负责本学院各实验室人员培训的领导工作.
各实验室主任具体安排落实本实验室人员的培训计划.
2、院(部)组织实验技术人员培训,应提交计划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人事处批准组织落实.
3、培训结束后,应及时提供相应材料,如实验报告、培训总结、培训鉴定意见、参观考察的文字材料(考察报告或论文)、证书、考试(考查)成绩单或有关认定资料等.
有关培训内容、成绩和结果,如实记载存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评先评职晋级的依据.

五、待遇与奖惩参加学历教育及培训期在半年以上岗位培训的人员的待遇与管理按学校人事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自规定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国有资产管理青岛农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青岛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02]41号《关于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及国家有关规定,配合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运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管理体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帐务管理及报告等.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应坚持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第六条学校成立的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莱农院发[2006]47号文公布),亦是固定资产管理的领导机构,对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决定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1、拟订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2、组织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大型修缮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等工作;3、登记固定资产总分类明细账簿;4、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5、组织学校的固定资产清查和统计工作;6、组织归口管理部门合理配置固定资产;7、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8、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9、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我校的固定资产按类目及使用方向实行归口管理,主要归口管理部门及其管理范围是: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教学、科研及业务辅助用固定资产的管理.
2、总务处负责房屋及室外构筑物、土地、卫生绿化等固定资产的管理;3、图书馆负责图书馆本部及各院(部)资料室图书资料的管理;4、校办产业处负责非企业法人产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1、根据我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结合归口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制度;2、拟订购建计划,对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固定资产购建,组织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验收等工作,指导监督各使用单位的采购活动;3、负责审核归口管理固定资产录入工作的真实性、完整性;4、组织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的清查、维护和统计工作;5、提出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6、根据使用单位的申请,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7、组织实施所属固定资产管理及使用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并提出所属管理人员的奖惩建议;8、检查、指导使用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监督使用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工作交接手续.
第九条使用单位负责对其占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配备专职(或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
要求配备的人员力求工作稳定,认真负责;如工作确需变动,要及时通知归口管理部门,并进行工作交接.
其主要职责是:1、根据学校及归口管理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2、申报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并负责具体验收工作;3、根据验收记录进行微机录入工作,将卡片的各项内容填写齐全;4、办理固定资产的内部借用手续;5、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6、检查报告固定资产日常使用情况.
第十条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职责:1、严格按规定进行操作、使用、保管,不得私自出借及变更存放地点;2、要加强固定资产日常的保管养护工作,保证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3、要加强安全防范意识,注意防火、防盗,保证所使用固定资产的安全;4、协助单位对新购建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等工作,并协助单位及时进行验收;5、在工作变动时,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第十一条学校运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各种基金及各单位使用非个人资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分类.
1、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
(1)房屋和建筑物.
即我校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库房、学生宿舍用房、职工宿舍用房,职工食堂、学生食堂、附属医院、招待所、幼儿园用房及其他用房;建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纪念碑或塑像、水塔、围墙等;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水、通气、通油管道,通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教室、礼堂内的固定桌椅按房间成批管理,同时在规格、型号中注明数量、单价;学生宿舍内的固定吊床按张管理.

(2)专用设备.
即指高等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固定资产.
(3)一般设备.
(4)文物及陈列品.
(5)图书.
指图书馆及各院(部)资料室的各种图书资料.
我院把电子图书也列入管理.
(6)其他固定资产.
我校财务处以以上六类固定资产分类方法记账,并依此进行报表.
2、国家教育部十六大类分类方法,一级分类如下:(1)房屋及构筑物.
参照六大类规定执行.
(2)土地.
归口管理部门只以数量及周界等进行管理,不需要反映价值.
(3)仪器仪表.
(4)机电设备.
(5)电子设备.
(6)印刷设备.
(7)卫生医疗器械.
(8)文体设备.
(9)标本模型.
(10)文物及陈列品.
(11)图书.
(12)工具、量具和器皿.
(13)家具.
(14)行政办公设备.
(15)被服装具.
(16)牲畜.
十六大分类是我校进行固定资产管理执行的分类方法,各归口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均应按此操作.
为便于和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根据鲁财教字[2002]16号《教育事业支出"节"级科目及说明》的规定,电话机、计算器不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另外,排气扇、石英钟、吊扇、小方凳、小推车亦不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帐中有以上各项的,可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登记造册,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查核实,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经批复后报会计科及有关部门同时销账.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计价: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的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车辆购置税等计价;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中的全部相关支出计价;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扩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中变价收入的净增加值,增加固定资产原值;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证,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入账;7、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入账;8、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9、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入账,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5、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四章固定资产增加第十五条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根据学校的事业发展计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各归口管理部门.
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各单位计划进行综合平衡,保证固定资产的有效、合理配置,避免重复购置、盲目购置,提高资金利用效益.
归口管理部门将计划汇总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经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核,报请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计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的,须由有关单位提出申请,经分管校长批准后生效.

第十七条各单位所报计划必须标明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设备或总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成套设备的购置,必须写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购置理由、效益预测、造型论证、人员培训、安装使用条件等,经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家进行评议审查,报校领导批准后方可购置.
购置完成后,应将以上资料及验收材料等归集存档.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购置原则上应实行政府采购,对于无法实行政府采购或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及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行招标采购.
国有资产管理处、使用单位、监察或审计等部门应参与论证、考察、招标等环节的工作.

第十九条对于年初未纳入计划或者因特殊情况急需的零星设备购置,使用单位应填写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经批复后方可自行采购或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并实行双人采购制.
原则上使用单位不得自行采购,如遇特殊技术问题需自行采购时,须征得归口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各有关部门应及时按照国家标准及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等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验收的基本要求是:1、外观检查,看其品名、规格、型号等是否相符;2、质量、性能是否符合要求或有关标准,按操作规程或在有关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开机操作,进行必要的试验;3、零配件、说明书、出厂合格证及其他资料是否齐全;4、有的还要对进行验收;5、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员将验收记录各项内容填写齐全,由验收人员在验收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验收合格后需按要求填制验收单,并办理有关手续;验收时如发现残缺、毁损或数量、规格等不符,性能不合格时,应查明原因,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或者索赔.
第二十三条自制、调入、捐赠固定资产,视同新购置固定资产,应按以上规定办理有关验收工作.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增加的操作规程:1、资产采购部门为使用单位订购的设备到货后,应及时通知使用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员,并开具仪器设备收到单,由经办人(即采购人)、收货人签字.
2、使用单位在收到设备后,应在当日内与使用人进行验收,最迟不得超过三天.
验收合格后固定资产管理员要认真填写验收表格,对表格内的各项内容要求填写完整、真实,并与使用人一同签名;单价在2万元以上或归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的设备,应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采购部门、使用单位、使用人及有关的技术人员共同验收;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设备,验收时应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参加.

3、资产验收结束,由使用单位在验收记录上盖章、负责人签字,固定资产管理员根据验收记录,进行微机录入验收单,并生成固定资产卡片.
对固定资产卡片认真录入、检查无误后,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将验收记录一联送归口管理部门.

4、归口管理部门根据使用单位送交的验收记录或参加验收的情况,对已提交审核的固定资产验收单、固定资产卡片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的,提交财务部门审核,并打印验收单、固定资产卡片、设备条形码以及导入设备图片等;审核未通过的,注明原因,退回使用单位修改.

5、归口管理部门将打印出来的验收单盖章,并由审核人员、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签字,交给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附一联验收单,交回供应科(单位经批准自行采购的直接送财务部门报账).
6、资产采购单位将原始发票及验收单签字盖章后,送财务处会计科报销.
7、会计科业务人员在接到发票处理业务前,应先通过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进行查询,确认该业务已通过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进行有关内容的财务审核,核对无误,方可予以报账;否则,注明原因,退回重新办理.

8、会计科人员办理业务结束后,应将记账凭证号输入微机,并通过审核、进行记账.
其他方式增加的固定资产,参照以上步骤办理.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维护第二十五条根据我校"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固定资产日常使用与维护主要由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员及使用人进行;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使用单位的领导要切实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作到物尽其用,不积压、不浪费;管理及使用人员要遵守规章制度,加强维护和保养,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保证教学、科研及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七条要加强固定资产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虫蛀等工作,严格按规定地点存放及操作规程使用.
第二十八条要经常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检修、养护.
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障碍性事故发生;对房屋建筑物应定期查勘、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九条对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要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并填写日常使用记录,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三十条严禁各单位或者个人任意拆改固定资产.
因教学、科研、生产需要确需拆改的,应先制定拆改方案,经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征得管理部门同意方可拆改,但不得拆毁整机用于教学实验.
大型精密仪器的拆改须经分管校长批准.

第三十一条为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管理部门应对固定资产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各单位对闲置固定资产应如实上报,学校将本着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每年调剂一次.
对校外的调剂原则上采用有偿调拨或变卖处理的方式;无偿调拨仅限于支援中、小学教育,但须按规定经审批后办理.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外出租、出借固定资产.
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签订合同或协议,登记备查账簿.
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收回时,应按新购设备的验收标准,认真勘验,并由有关人员签署意见.
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地上缴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三十三条对于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用于经营性使用,须经过审批.
校办产业及其他单位用于经营占用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要按会计制度规定提出折旧费,并按4%-6%的标准每年交纳固定资产占用费;对于混合型资产,指既用于教学科研又用于经营、服务的固定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教学、实验计划安排,核定固定资产占用费.

第三十四条学校内部因机构、人员等发生变动,其占用的固定资产移交应按以下规定执行:1、机构调整引起固定资产重新配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所涉及固定资产进行认真清查,登记造册,办理交接手续;2、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应在上一级管理部门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3、固定资产使用人发生工作变动,如调离学校、退休等,须向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员交清所用固定资产;部门间人员调动需带走的设备要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
未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人员,人事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各归口管理部门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所属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部分清查,确保帐、卡、物相符.
对清查出的问题,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处置第三十六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学校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调拨、变卖、报废、报损等.
第三十七条在固定资产的处置过程中,应按照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规范固定资产处置行为,杜绝违规和流失现象.
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处置须符合以下程序:1、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录入固定资产处置审批单;2、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并签署意见;3、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4、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或学校领导审批;5、按审批权限上报教育厅、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批;6、根据批复办理固定资产处置手续.
第三十九条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1、处置房屋、车辆及单价在2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须经教育厅审核,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批;2、处置单价在1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报省教育厅审批;3、处置单价在1万元以上或总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及分管院长审核,报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复;4、上述规定标准以下的固定资产处置,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
第四十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固定资产报废:1、仪器设备的精密度、性能等下降,无法达到工作要求的;2、固定资产已满使用年限,确已失去效能或维修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的;3、固定资产结构陈旧、技术落后,继续使用可能引起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一条经批准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须送交归口管理部门,并可视情况给予充分利用.
若可降级使用的则重置价值降级使用;无法利用的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评估确认,以投标或协商的方式予以处理.
原则上处理价格不应低于评估价格.

第四十二条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地上缴财务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十三条固定资产变动、处置的操作规程:1、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员将固定资产的有关内容仔细核对后,逐项录入微机,生成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审核;2、学校或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变动时,如调出等,使用单位须按归口管理部门提供的固定资产编号进行上款操作;3、归口管理部门根据使用单位提交的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组织有关的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财务处会计科审核;打印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签字盖章后交使用单位;4、使用单位有关人员在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上签字盖章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需由学校负责人审批的,报学校审批;需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5、使用单位将审批同意的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报财务处会计科.
会计科据此进行微机审核,通过后办理有关销账手续,并在报告单上签字盖章;6、由使用单位将报告单分别送交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学校内部固定资产调拨,所属不同归口管理部门的,参照以上过程办理;属归口管理部门内部调拨,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即可.
第七章固定资产丢失、损坏的赔偿规定第四十四条固定资产发生丢失、损坏,应及时上报归口管理部门,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凡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加倍处罚.
第四十五条凡在正常使用场所或规定地点存放的固定资产被盗的,要及时报告学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及归口管理部门,并将现场勘查记录复印,作为处置审批单的.
属非责任事故的可免于处罚.
第四十六条因下列情况造成责任事故,使固定资产丢失、损坏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1、违反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则,或尚未掌握操作技术和使用方法而不听从指导,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2、不按制度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对一些固定资产进行拆改的;3、私自对外出租、出借的;4、学校保卫部门认为不符合安全及防火要求而拒不整改的;5、工作失职,保管不善,不负责任者;6、铺张浪费或其他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
第四十七条赔偿计费方法:1、损坏固定资产照价赔偿.
赔偿一般按直接损失部分赔偿;因直接损失部分致使固定资产报废时,应按整体损失赔偿.
2、丢失固定资产无法寻回的,则根据丢失时同类物品的重置价值,参考使用年限折算赔偿.
3、损坏局部,修复后能保证原技术指标的,按实际发生的材料费、修理费赔偿;若质量明显下降,但尚能降级使用的,还要按质量下降情况增加赔偿费.
4、笔记本电脑、照相机、录音机、乐器等确因工作需要按规定借用,丢失、损坏的按原价赔偿;到期后不按时归还造成丢失、损坏的,按原价加罚50%赔偿;私自出借造成丢失、损坏的,由出借人按原价二倍赔偿.

5、丢失、损坏进口的科教紧俏免税商品及珍贵文物的,按原价的二至三倍赔偿.
6、事故责任者多人,应分清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赔偿费;责任不明时共同均摊赔偿费.
7、图书资料的赔偿按图书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属下列情况,经有关技术人员鉴定可酌情减免或免于赔偿:1、因原固定资产质量原因或缺陷在使用中损坏的;2、因耐用期满或超过使用寿命,在使用过程中自然损坏或合理的自然损耗的;3、由于客观原因或实验操作的特殊性,在操作上机前,已做好充分准备并安排了防范措施,但在实验过程中仍然出现了无法预料的结果而造成损坏的;4、一贯遵守制度、爱护公物,并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主动如实报告,态度较好者.
第四十九条赔偿处理的审批程序:1、使用单位写出损坏、丢失固定资产的事故分析报告,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归口管理部门;2、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鉴定、查实,确定处理意见,报国有资产管理处;3、国有资产管理处按有关规定及程序报批.
第五十条赔偿处理做出后,责任人拒不赔偿的,由财务处从其工资中扣除.
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一条对固定资产管理单位和人员的处罚和奖励,按《青岛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第八章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青岛农业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资产产权管理,明晰学校内部产权关系,维护学校主体对各类资产的收益权,防止发生侵占和变相侵占国有资产的现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确保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青岛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二条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代表学校行使经营性资产管理的责任.
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对外投资及学校经营性资产的产权界定、登记、统计、评估、检查等产权管理工作,明晰学校内部产权关系.
2、调查研究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现状和变动情况,监督其使用和保值增值情况.
3、负责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监督、检查.
参与学校企业改制的资产评估及法人离任或企业破产审计.
4、确定校办产业处、总务处、科技处为学校经营性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经营性资产.
归口管理部门须每年将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经营性资产经营情况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财务处:贯彻国家财务政策、法规,负责资金的计划、分配、核算工作,建立健全现金、各种存款及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
及时清理结算应付、暂付(预付)款项和短期投资,避免呆账、坏账.
校办产业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学校产业政策,明晰学校主体与各产业主体的产权关系.
代表学校对各产业主体占有、使用的各类资产(包括资金、房屋、设备等有形资产和专利、商标、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进行保值增值考核和监督管理.
负责收缴企业应缴资产占用费和应缴利润,维护学校主体所享有的对各类资产的收益权.

总务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代表学校对各类后勤产业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保值增值考核,负责收缴后勤企业、实体应缴资产占用费和应缴利润,维护学校主体所享有的对各类资产的收益权.
根据后勤工作需要,提报后勤工程所需资金预算方案,并监督执行.

校长办公室、科技处: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校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誉管理;科技处、负责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管理),监督经营性资产的转让,维护学校对各类经营性资产的收益权.
加强对各类经营性资产的保护,清理对经营性资产的侵权行为.

第三章资产的登记、使用第四条经营性资产的登记包括: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经营性资产,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取得占用国有资产法律认可的行为;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或实体进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五条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接受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组织的"产权登记"检查.
该项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执行.
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学校资产经营状况清查登记.
通过界定资产所有权,维护学校主体对各类资产的收益权.
防止发生侵占和变相侵占国有资产的现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确保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处及各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经营性资产投入配置办法,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对于不合理占有、使用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现象,要进行认真清理和必要的调剂,做到定额配置,超额部分有偿使用.
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经营性资产,资产主管部门有权调剂处置.

第八条对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从事经营活动的资产应严格审查资格、资信,逐一登记,并定期检查清理.
对损害学校权益的,依法收回使用权.

第九条对使用学校名称(简称、字样)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及校内各单位、团体、个人,应严格审查资格、资信,逐一登记,并定期检查清理.
对损害学校权益的,依法收回使用权.
第四章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第十条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及其它任务所占有、使用的资产.
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十一条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方式有:1、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2、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3、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4、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十二条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家有关规章制度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十三条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需要提出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查同意,报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
用非经营性资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须持有学校批准文件、出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确认证书或学校出具的资产证明,到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对转作企业注册资本金的非经营性资产,按会计年度收缴利润(红利、股息),其中转作经营性的固定资产,应按标准加收折旧费.
对转作企业注册资本金以外的非经营性资产,按年度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
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对占用学校资产单位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学校有关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十六条学校有关单位创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企业应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学校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不得作为资本金转作经营性资产.
企业不得转让其建造在使用权属学校的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也不得用于抵押和提供担保;出租期限不得超过2年,期满可以续签.
第五章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调处第十八条校产单位处置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应严格执行《青岛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告,经过技术鉴定,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第十九条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应按财务规定,入学校财务专户管理.
第二十条资产纠纷的调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调处工作按国家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产权纠纷调处办法执行.
第六章资产的报告制度第二十一条校产单位对所使用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状况,都要定期做出报告(报表和分析说明)报到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二十二条学校经营性资产报告的报表格式、内容要求及报告时间,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学校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统一制定.
第二十三条校产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填报经营性资产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
同时,对使用学校资产的变动、结存情况和使用效益做出分析说明.
第二十四条学校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汇编本部门所管理经营性资产的有关报表及分析说明,向学校领导报告;同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编制学校资产汇总报告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处要按照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报学校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向学校领导、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为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及编制学校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

第七章责任第二十六条使用学校经营性资产的各部门、各单位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应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七条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追究其责任:1、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经营性资产造成严重丢失或损坏,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2、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八条学校各部门、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学校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未履行职责,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2、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随意处置资产的;3、对所管辖经营性资产损失情况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第二十九条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1、未履行职责,经营性资产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坏、丢失的;2、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不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3、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4、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5、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不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条资产管理部门及学校各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资产严重损坏和丢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农业大学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采购工作有序开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采购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教育部关于加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单位和部门运用预算资金、自筹资金以合同的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和图书资料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包括建设工程、绿化工程,以及建筑物和构建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单位采购对象.
第三条采购工作遵循的原则是:能招标采购的不单独采购,能集中采购的不零星采购,能从厂家进货的不从商业部门采购,能计划采购的不临时采购.
第四条达到一定数额的(根据有关规定和我校的承办能力确定),由省政府或国务院认定资格的代理机构采购.
第二章采购领导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及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纪检监察、财务、基建、实验设备处、总务处、学生处、图书馆、审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其职责是:1、制定学校采购政策;2、审议批准各单位申报的采购计划;3、讨论决定采购方式和招标运作程序;4、裁决采购中的争议问题.
第六条采购领导小组一般每学年召开4次会议,研究全校采购事宜,特殊情况下随时召开.
第三章采购主管部门及职责第七条基建处、实验设备处、总务处、学生处、图书馆在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采购主管部门职责,其他单位、部门采购设备、物资的,原则上归口以上部门组织.
具体分工是:基建处负责基建工程的采购;实验设备处主管仪器设备、机电产品及相关教学、科研物资的采购;总务处主管修缮工程、绿化工程、办公家俱、锅炉用煤及相关物资的采购;学生处主管学生公寓用品的采购;图书馆主管图书资料的采购.
具体职责是:1、审查、论证、归并各单位所报采购计划;2、根据经费情况和学校发展需要提出采购计划,报学校采购领导小组批准;3、按学校采购领导小组批准的采购数量和形式组织采购;4、对采购物和服务质量进行验收;5、监督各单位、部门自行采购情况.
第四章采购监督部门及职责第八条纪检监察、财务、审计是物资采购工作的监督部门,全过程参与采购活动重要环节的运作,并对活动实行监督.
主要职责是:1、认真研究采购主管部门的采购实施方案,对存在问题提出监督建议;2、协助采购主管部门贯彻好国家和政府机关的采购政策,落实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采购方式;3、监督采购主管部门采购工作的效果、效率、效益情况,宣传高质量、高效率采购工作的经验;4、制止采购过程中违反运作程序、失职、渎职和违法违纪问题;5、参与对采购物和服务质量的验收;6、受理采购工作中的投诉并及时向领导小组负责人报告.
第九条采购监督工作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负责采购工作中的监督事宜.
第五章采购程序第十条采购工作的一般程序1、各单位、部门需要采购的,向采购主管部门提出采购计划;2、采购主管部门对各单位、部门所报采购计划进行论证、归并;3、采购主管部门根据资金和需要情况向采购领导小组提出综合采购意见;4、采购领导小组根据资金和需要情况确定采购的数量和采购方式;5、采购主管部门协同各采购单位共同组成采购工作组,按领导小组确定的方式进行采购;6、对采购物及服务质量进行验收;7、审计部门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审签.
第十一条采购主管部门不能统一采购的,可由主管部门委托使用单位、部门自行采购,主管部门予以协助和监督.
第六章采购方式第十二条凡一次性采购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工程、设备或物资的,原则上采用招标采购.
一次性采购设备、物资虽满5万元,,但由于采购的设备、物资品类较多或只有单一的供货渠道,不宜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由学校采购领导小组确定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采购领导小组决定不招标采购的项目,由采购主管部门、采购对象使用部门组织考察,按照货比三家的原则择优选定,监督部门派人参与.
第七章采购招标第十四条凡决定由学校招标采购的项目,采购主管部门要协同各采购对象使用部门共同组成招标工作组,全面负责招标筹备和质量把关.
工作组长由采购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十五条招标准备就绪后,由招标工作组在校园网上发布招标信息或发出邀请函,公布招标内容和要求.
第十六条招标会由招标工作组组长主持,工作组成员、评委全部参加;学校采购领导小组、各监督部门派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招标结束后,中标单位违约的,主管部门应立即报告学校采购领导小组和监督部门,并筹备组织重新招标.
不组织重新招标的,须报经学校采购领导小组批准.
第八章采购纪律第十八条参与采购的工作人员不遵守采购规定,失职、渎职、乱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其主管和分管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凡在招标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招标结果无效,招标工作重新进行.
第二十条未经批准,越权采购或化整为零不进行招标、议标的,所签合同无效,已购进设备、物资的,财务部门不予结算报销.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门未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审签的,财务部门不予结算付款.
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青岛农业大学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招标工作的管理,提高采购活动资金效益和经营承包效益,促进我校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包括采购招标和校内房屋、设施、机械等的经营承包招标.
第三条招标工作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议标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招标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学校设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纪检监察、基建、财务、总务、实验设备处、图书馆、审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对招标工作实施领导.
其职责是:1、确定招标的项目及标底;2、批准招标的方式和程序;3、确定不宜招标项目的采购或承包方式;4、批准招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委名单;5、裁决招标中的争议问题.
第六条基建处、总务处、实验设备处、学生处、图书馆等为招标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所管业务范围内的招标.
其职责是:1、根据实际情况向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是否招标及设立标底的建议;2、与相关部门组成招标工作组,负责招标筹备;3、按照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方式,编制招标文书,发出招标信息或邀请函;4、向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招标评审委员会委员建议名单;5、对投标人的资质和业绩进行审查;6、主持招标会议,当好评委参谋;7、根据评委评出的标的,与投标人签定合同;8、协同有关部门对采购物及承包期履行义务情况进行验收.
第七条纪检监察、财务、审计为招标监督工作部门,对招标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
其职责是:1、全程参与招标活动,对主管部门的招标运作提出监督建议;2、制止招标工作中失职、渎职、违法、违纪及违反规定程序的行为.
第八条每次招标均组成招标评审委员会评标,其人员组成是:1、采购招标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主管部门、采购对象使用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专家组成;2、经营承包招标评审委员会由承包业务主管部门、参与承包人员涉及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专家组成;3、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任评审委员会召集人.
第三章招标范围第九条招标范围1、运用学校预算资金、自筹资金组织的采购货物(含图书资料)、工程和服务等在5万元以上的;2、校内房屋、设施、机械的经营承包.
第十条采购货物虽满5万元,但因品类较多,或采购渠道单一,不宜采用招标采购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经学校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可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第四章招标程序第十一条招标工作程序1、业务主管部门向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采购或承包招标建议;2、学校招标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招标项目、数量、方式和标底;3、招标业务主管部门协同有关部门组成招标工作组,与监督部门共同开展工作;4、进行必要的调研;5、在校园网或用其他方式发布招标信息或发出邀请函;6、对投标人资质及业绩进行审查,确定参与投标人;7、组成评委对投标人情况进行评审;8、按符合配置要求、质优价廉、信誉、保修、付款等条件择优选定采购中标人,或按承包人条件、信誉、投标数额择优选定承包中标人;9、业务主管部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根据实际情况收取违约保证金;10、审计部门对招标合同进行审签.
第十二条招标业务主管部门与监督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共同研究确定收取一定数额的违约保证金,作为中标人违约的赔偿.
第五章招标要求第十三条招标工作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选择参与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家,由业务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根据投标人资质和业绩共同选出.
2、需要编制标底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报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3、招标结束后中标人违约的,原则上组织重新招标;不组织重新招标的,由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4、合同履行未结束前,不准将收取的违约保证金退回.
5、招标期间招标工作组成员不准与投标人单独谈判.
第六章招标纪律第十四条招标工作要严格遵纪守法,遵守我校规章制度和招标要求.
凡有以下情况的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1、符合招标采购或招标承包规定,未经招标领导小组批准,擅自采用其他形式采购或承包的;2、将采购对象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3、未经监督部门参与擅自进行招标运作的;4、里外串通,泄漏标底,明标暗定的;5、其他有损招标公正性的行为.
第十五条凡违反招标规定进行的采购或承包,所签订的合同无效;采购物资的,财务部门不予结算报销.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青岛农业大学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保证账账、账实相符,根据鲁教财字[2001]21号、鲁财清[2001]3号文件精神及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固定资产清查是指对我校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并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对清查出的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损失等问题进行处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一般每年清查一次,清查采取的主要方式有:定期或不定期清查;全部或部分单位清查.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学校成立的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是资产清查的领导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其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我校的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处从归口部门或使用单位抽调资产管理员组成资产清查小组,负责完成固定资产清查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落实本实施细则,并对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三章清查工作计划及要求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上级及学校工作安排制定具体的清查计划,报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清查工作计划应包括清查范围、清查时间、截止日期、清查形式、组成人员等.
第九条在清查中要把实物盘点同核查帐务结合起来,以物对帐,以帐查物,查清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做到见物就点,是帐就清,不重不漏;以单位自查、学校复查或抽查相结合.
对学校的附属营业单位及投资兴办的经济实体,只对投入、收益上缴和资产状况等进行清查登记.

第十条清查结束后,要打印清查清册,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以确保各项清查结果的真实、准确、可靠.
第四章固定资产清查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包括房屋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等.
第十二条对房屋建筑物,应依据国家核发的房屋产权证进行清查登记.
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需按国家划拨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先行清理登记.
对于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购买的房屋建筑物,应按实际购买价格进行清查登记.
对于依法占用和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房屋建筑物,举办国内联营、合资企业以使用权作价投资或入股的房屋建筑物,与外方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使用权作价入股的房屋建筑物,都要分类清查登记.

第十三条对固定资产要查清固定资产账面值,清理出待报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数额及固定资产损失、待核销数额、闲置资产数额等.
1、对租出的固定资产由出租方负责清查,没有登记入账的要将清查结果与承租方进行核对后,登记入账.
2、对借出和未按规定手续批准转让出去的资产,要进行清理收回或补办手续.
3、文物和陈列品作为一种特殊形态的固定资产,在资产清查中原则上只登记品种、等级和数量.
能够估价的文物和陈列品都要估价入账;对新征集的文物,应按实际收购金额入账.
4、对已列为固定资产的图书,以图书的标价为依据进行价值量登记;没有标价的,只清查实物量,不作价值反映.
5、对清查出的捐赠资产,有价的应按账面价值进行登记入账;对无法确定其价值量的,则按实物量登记,并列出清单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按规定进行评估,经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复后入账.

第十四条对清查出的各项盘盈(含帐外)、盘亏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对清查出的各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要查明购建日期、使用时间和技术状况等,并提出调拨、出售、待报废等处理意见.

第五章固定资产清查账册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清查结束后,使用单位写出清查报告,由单位负责人、资产管理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清查报告一式三份,一份报国有资产管理处、一份报归口部门、一份单位留存.
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⑴固定资产清查清册⑵盘盈盘亏固定资产清册⑶待报废固定资产清册⑷盘盈盘亏固定资产原因及处理意见⑸有关说明第十六条待报废、盘盈、盘亏固定资产的处理以及不按规定存放或操作使用造成丢失或毁损的,按《青岛农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归口部门根据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复意见调整账务后,将报废资产回收.
第六章责任与奖惩第十八条在固定资产清查过程中,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不积极组织资产清产工作或清查不彻底且存在较大问题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对清查中发现的由于单位负责人或资产管理员失职、渎职造成单位管理混乱,财产物资丢失浪费严重的,要查明原因,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对于化大公为小公、化公为私、低价变卖和转移资产,以及贪污盗窃问题,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二十条对单位隐瞒真实情况,不如实填报报表,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对违反工作纪律的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对于工作积极、认真负责、管理规范的单位和个人,国有资产管理处报请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青岛农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第一条根据《青岛农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固定资产管理应坚持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岗位责任制度.

第二条我校固定资产管理一般设有以下岗位:物资采购、计划审批、系统管理、归口审核、财务审核、归口资产管理、单位资产管理等岗位,并应坚持不相容岗位分人设岗.
第三条物资采购岗位(不得兼任计划审批岗位)职责: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物资采购的文件精神,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所属归口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物资采购供应制度.
2、负责组织仪器设备、家具及大宗批量物资的招标、采购、供应工作.
固定资产购置原则上应实行政府采购,对未纳入政府采购的物资,应实行招标、议标或向定点厂商采购,保证物资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

3、负责物资政府采购计划的落实.
凡纳入政府采购计划的物资采购,应在省采购中心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认真落实,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并督促相关单位及时验收,与财务处协调,向省采购中心出具资金集中支付申请.

4、凡验收不合格的仪器设备,要及时与商家或厂家联系,根据合同规定进行安装、退货、维修或索赔工作.
5、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保证货款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汇出.
6、负责做好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标书、合同等资料的登记、整理、保管和存档等工作;及时统计有关采购数量、金额信息,做好总量控制,保证设备采购不超预算.
7、负责有关仪器设备市场信息的搜集、调查、整理,在保证货源通畅的同时,让有实力、有资质、信誉好的供应商为我校提供质高价廉的物资设备.
第四条计划审批岗位(不得兼任物资采购岗位)职责:1、负责制定学校有关物资设备购置计划制定及审批的具体规定,并组织实施.
2、负责组织检查仪器设备存量、配置、利用率及使用效益等情况,确保新增加仪器设备配置合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及年度预算计划组织各单位物资设备采购计划的年报.
4、组织各单位物资设备购置计划的论证及审批.
第五条系统管理岗位(不得兼任归口审核或财务审核岗位)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有关资产管理的法规、制度.
2、负责系统服务器管理、使用及日常维护等工作,保证服务器安全及正常运转.
3、负责系统学校单位设置、人员档案维护、存放地点设置"三库"建设,要求做到层次清晰、设计合理、不重不漏.
4、负责资产管理人员的操作权限设置工作.
操作权限设置必须坚持审批制度,即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复后方可授予该人员有关的操作权限.
5、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数据备份工作.
固定资产管理数据应定期备份,在资产增加、变动、处置业务处理密集时期应每日备份一次,平时可每周备份一次,备份应规范编号、异地妥善存放.
6、系统管理员要设置服务器开机密码、屏保密码以及系统管理员密码,密码长度一般不少于六位,并应定期变更.
监督归口审核人员、财务审核人员及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等用户登录密码设置情况,要求密码长度一般不少于六位,并定期变更.

第六条归口审核岗位职责(不得以任何方式兼任财务审核、单位资产管理岗位)职责:1、要恪守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工作认真负责,确保录入系统的资产信息准确无误.
要把使用单位提交的验收单及卡片各信息项与验收记录仔细核对,核对无误的审核通过;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向经办人解释清楚,说明原因,或者在系统中注明,退回使用单位修改或重新填报.

2、负责查验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审批及验收手续是否符合规定,有关人员签字是否齐全.
3、对审核无误、符合要求的,审核员即可打印出固定资产验收单及资产条形码,并要在验收单上签字,加盖归口部门公章.
4、负责归口部门资产数据与财务部门资产数据核对,保证相符.
第七条财务审核岗位(不得兼任归口审核岗位)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参与固定资产的财务监督工作.
2、负责查验报销发票、有关合同、验收单等资料及签字手续是否完备;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固定资产计价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每一笔资产业务.
3、负责核实归口部门提交的固定资产数据信息与有关单证是否相符,各项数据相符且符合要求的,在系统中录入会计凭证号及报账日期并通过财务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向经办人解释清楚,说明原因,或者在系统中注明,退回使用单位修改或重新填报.

4、做好固定资产的账务登记和定期核对工作,确保固定资产账账、账实相符;做好固定资产分析工作,为预算及固定资产购置提出合理建议.
5、要恪守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工作认真负责,做好固定资产的报表工作,真实反映固定资产的现行状况.
第八条归口资产管理岗位职责:1、根据我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结合归口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制度.
2、拟订购建计划,对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固定资产购建,参与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验收等工作,指导监督各使用单位的采购活动.
3、负责监督归口管理固定资产录入工作的真实性、完整性.
4、组织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的清查、维护和统计工作.
5、提出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6、根据使用单位的申请,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7、组织实施所属固定资产管理及使用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并提出所属管理人员的奖惩建议.
8、检查、指导使用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监督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工作交接手续.
第九条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岗位职责:1、根据学校及归口管理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
2、申报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并负责具体验收工作.
3、根据验收记录进行微机录入工作,将卡片的各项内容填写齐全.
4、办理固定资产的内部借用手续.
5、提出固定资产变动、处置申请;监督使用人资产交接.
6、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检查报告固定资产日常使用情况.
第十条使用人员职责:1、严格按规定进行操作、使用、保管,不得私自出借及变更存放地点.
2、要加强固定资产日常的保管养护工作,保证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
3、要加强安全防范意识,注意防火、防盗,保证所使用固定资产的安全.
4、协助单位对新购建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等工作,并协助单位及时进行验收.
5、在工作发生变动时,要及时把需要移交的固定资产交出.
青岛农业大学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我校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外出租、出借固定资产.
第三条为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生活等有序进行及防止责任事故的发生,以下固定资产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1、土地;2、交通工具;3、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4、文物.
第四条对外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应严格遵照以下申批程序.
1、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一式四份;2、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并经分管校长同意;3、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报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复.
4、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归口部门及使用单位与租用、借用方签订合同(格式附后).
第五条对外出租、出借固定资产需由使用单位提交以下资料.
1、出租、出借固定资产管理卡片;2、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意向书;3、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勘验资料;4、出租、出借固定资产价值评估书;5、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第六条财务处会计科设立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备查账户,主要登记租用、借用单位、合同编号、起止时间、收入收缴情况等;国有资产管理处设立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备查账户,主要登记租用、借用单位、合同编号、起止时间及资产编号、出厂编号等固定资产信息.
第七条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地上缴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财务处会计科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及时核查收入收缴情况,并按季度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八条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按合同规定到期收回时,应按新购设备的验收标准,认真勘验,由使用单位、归口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有关人员签署意见,附合同报国有资产管理处、会计科核销备查账户.
勘验合格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收回管理;不合格的按合同规定处理.

第九条凡本暂行规定中未涉及的事项按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1、青岛农业大学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合同2、青岛农业大学房屋租赁合同青岛农业大学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合同合同编号:出租(借)方(以下简称甲方):青岛农业大学承租(借)方(以下简称乙方):签订地点:签订时间:年月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财产及情况(可以形式填写)固定资产情况情况总值资产名称资产编号型号规格出厂编号名称型号出厂编号第二条租赁期限租赁期共年零月,甲方从年月日起将财产(或物件)交付乙方使用,至年月日收回.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的缴纳期限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元(包括手续费%),分期交付,每期租赁金元,由乙方直接向甲方交付.
如乙方不能按期交纳租金,甲方则按逾期租金总额每天加收万分之三的罚金.
第四条押金(保证金)经双方协商,出租人收取承租人押金元.
承租人交纳押金后办理提货手续.
租赁期间不得以押金抵作租金;租赁期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资后,押金退还承租人.
第五条租赁期间租赁财产的维修保养1、在租赁期内,乙方享有设备的使用权.
2、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将租赁物件转让或作为财产抵押,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亦不得在设备上增加或拆除任何部件.
3、乙方平时应对租赁物件给予良好的维修保养,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和发挥正常效能.
租赁物件的维修、保养,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全部费用.
如需更换其零件,在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时,应只用租赁物件的原制造厂所供应的零件更换.
甲方有权检查设备的使用和完好情况,乙方应提供一切方便.

4、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等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时,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5、不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及租金的交付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包括国家新开征的一切税种应缴纳的税款),由乙方负担(甲方全部利润应缴纳的所得税除外).

6、租赁物资返还时,双方检查验收,如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资损坏、丢失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偿付赔偿金.
第六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1、在租赁期间,甲方如将出租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不必征求承租方同意,但应告知承租方所有权转移情况.
所有权转移后,出租财产所有权取得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出租方,享有原出租方享有的权利,承担原出租方承担的义务.

2、承租方如因工作需要,将租用财产转让给第三方承租使用,必须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
第七条违约责任一、出租人违约责任:1、未按时间提供租赁物资,应向承租人偿付违约期租金%的违约金.
2、未按质量提供租赁物资,应向承租人偿付违约期租金%的违约金.
3、未按数量提供租赁物资,致使承租人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规定如数补齐外,还应偿付违约期租金%的违约金.
4、其他违约行为:二、承租人违约责任:1、不按时交纳租金,应向出租人偿付违约期租金%的违约金.
2、逾期不返还租赁物资,应向出租人偿付违约期租金%的违约金.
3、如有转让、转租或将租赁物资变卖、抵押等行为,除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限期如数收回租赁物资外,承租人还应向出租人偿付违约期租金%的违约金.
4、其他违约行为: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第十条本合同在规定的租赁期届满前日内,双方如愿意延长租赁期,应重新签订合同.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份,合同份,双方各执份.
出租方:(章)承租方:(章)单位地址: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电话:电话:电挂:电挂: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青岛农业大学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出租人:签订地点:承租人:签订时间:年月日第一条租赁房屋坐落在、间数、建筑面积、房屋质量.
第二条租赁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提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第三条租金(大写)第四条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方式:第五条承租人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光缆电视收视费、卫生费和物业管理费.
第六条租赁房屋的用途:第七条租赁房屋的维修:出租人维修的范围、时间及费用负担:承租人维修的范围及费用负担:第八条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
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范围是:租赁合同期满,租赁房屋的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处理:.
第九条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转租租赁房屋.
第十条定金(大写)元.
承租人在前交给出租人.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1、承租人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达个月以上;2、承租人所欠各项费用达(大写)元以上;3、未经出租人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承租人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4、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5、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进行装修的;6、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7、承租人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1、出租人迟延交付出租房屋个月以上;2、出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使承租人无法继续使用出租房屋.
3、第十二条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返还房屋的时间是:第十三条违约责任:出租人未按时或未按要求维修出租房屋造成承租人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承租人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支付滞纳金.
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将出租房屋转租房屋转租第三人使用的,因此造成出租房屋毁坏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事项:出租方:(章)承租方:(章)单位地址: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电话:电话:电挂:电挂: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青岛农业大学固定资产入账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管理,规范管理程序,确定资产入账信息内容,加强资料归档工作,提高资产入账效率,保证入账资产的信息完整性,根据《青岛农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规范入账资料资产入账资料是资产入账的档案,为确保资产信息输入无误和资产信息的有据可查性,需要进一步加强资料归档管理工作.
为了保证资产入账工作的顺利完成,归口管理部门资产增加审核时应严格按照《资产归档资料清单》执行.

第二条固定资产入账任务安排1、家具、设备类资产由使用单位录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
2、房屋入账由基建处准备资料、录入,总务处审核.
国有资产管理处复审.
3、房屋装饰工程、构筑物、植被入账由总务处准备资料,录入,总务处审核.
国有资产管理处复审.
4、校产单位固定资产入账由本单位准备资料、录入,校办产业处负责审核.
国有资产管理处复审.
5、文物及陈列品、牲畜由使用单位录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
6、图书由图书馆录入,图书馆审核.
7、在我校投资自营的固定资产入账资料和由我校使用但不具有所有权的固定资产资料由基建处负责整理,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交档案处存档.
8、与我校联合进行科研项目开发并由外单位购置的固定资产资料由我校使用单位负责整理,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交档案处存档.
第三条入账要求1、房屋入账按照总造价,建筑面积入账,在主件信息表中结构、方向、占地面积三栏中分别注明水电暖造价、网络等造价、土建造价.
2、房屋装饰工程按照面积,总造价入账,在主件信息表中结构、方向、占地面积三栏中分别注明水电暖造价、网络等造价、土建造价.
3、构筑物中道路、围墙应在施工图纸上注明,分段按照名称、长度、总造价入账;体育场、广场、护坡应在施工图纸上注明,按照名称、面积、总造价入账;线路、管网应在施工图纸上注明,分段按照名称、长度、总造价入账;其他按照个或座、总造价入账.

4、树木以树干直径20厘米以上或单株造价500元以上在图纸上注明,分段(地点)以株(编号)、名称、单价入账,每十年进行重新计价.
5、家具、设备、图书等资产按照青岛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办理.
6、土地按照面积、价值入账.
第四条资产归档资料清单1、家具、设备类固定资产入账需具有下列资料:(1)家具或设备购置申请表一式四份,(2)家具或设备收到单一式四联,(3)固定资产验收单一式四联,(4)固定资产购买发票.
其中家具或设备购置申请表一份,家具或设备收到单一联,固定资产验收单一联交档案室存档.
2、房屋入账需具有下列资料:校档案室存档证明四份,证明下列资料已存档.
房屋入账资料由基建处完备,主要包括下列材料:(1)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2)属地(莱阳或城阳)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证,(3)属地(莱阳或城阳)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局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4)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5)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审查意见通知书,(6)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7)建设项目施工设计卫生审核通知书,(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0)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11)开工报告,(12)准予开工通知书,(1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表,(14)监理中标通知书及委托监理合同,(15)监理规划,(16)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17)招标代理档案,(18)各种材料检验报告,(19)各种项目竣工图纸及变更资料,(20)设施使用功能测试记录,(21)工程结算的审计报告,(22)竣工验收资料,(23)竣工验收备案资料,(24)施工记录(25)结算发票(26)青岛农业大学构建计划等.

3、构筑物入账需具有下列资料:构筑物入账资料由总务处完备,主要包括下列资料:(1)校档案室存档证明四份,证明下列资料已存档(2)构筑物构建计划,(3)构筑物招标材料及合同,(4)构筑物图纸及施工资料,(5)竣工验收资料,(6)结算审计报告,(7)结算发票及其他资料.
4、土地入账需具有下列资料:(1)校档案室存档证明四份,证明下列资料已存档.
(2)土地购买计划及合同,(3)土地购买政府批文,(4)土地图纸及地界说明,(5)土地证书,(6)土地购买发票等.
5、植被入账需具有下列资料:(1)校档案室存档证明四份,证明下列资料已存档.
(2)植被购买计划及合同,(3)资产(植被)收到单一式四份,(4)固定资产验收单一式四份,(5)资产购买发票等.
6、图书入账需具有下列资料:(1)图书购买计划及合同,(2)图书收到单一式四份,(3)固定资产验收单一式四份,(4)图书购买发票,(5)系统升级后所需资料.
其中图书购买计划及合同,图书收到单一联,固定资产验收单一联交档案室存档.

7、在我校投资自营的固定资产入账资料:(1)校档案室存档证明四份,证明下列资料已存档.
(2)投资计划及论证报告(3)投资协议,(4)青岛农业大学相关文件,(5)学校使用且未拥有所有权的资产明细表(6)房屋入账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8、由我校使用且未具有所有权的房屋归档资料:由我校使用且未具有所有权的房屋由基建处负责统计,主要包括下列资料:(1)校档案室存档证明四份,证明下列资料已存档.
(2)青岛农业大学使用协议及相关文件(3)房屋及土地资料(4)学校使用且未拥有所有权的资产明细表(5)使用过程中的其他资料.
9、与我校联合进行科研项目开发并由外单位购置的固定资产归档资料:(1)校档案室存档证明四份,证明下列资料已存档.
(2)联合开发论证报告、协议、合同及相关文件(3)资产购置计划(4)学校使用且未拥有所有权的资产明细表(见附表)及验收报告(5)资产购置发票第五条固定资产入账规程1、资产采购部门为使用单位订购的设备到货后,应及时通知使用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员,并开具仪器设备收到单,由经办人(即采购人)、收货人签字.
2、使用单位在收到设备后,应在当日内与使用人进行验收,最迟不得超过三天.
验收合格后固定资产管理员要认真填写验收表格,对表格内的各项内容要求填写完整、真实,并与使用人一同签名;单价在2万元以上或归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的设备,应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采购部门、使用单位、使用人及有关的技术人员共同验收;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设备,验收时应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参加.

3、资产验收结束,由使用单位在验收记录上盖章、负责人签字,固定资产管理员根据验收记录内容,进行微机录入验收单,并生成固定资产卡片.
经检查无误后,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将验收记录一联送归口管理部门.

4、归口管理部门根据使用单位送交的验收记录或参加验收的情况,对已提交审核的固定资产验收单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的,提交财务部门审核,并打印验收单、固定资产卡片、设备条形码等;审核未通过的,注明原因,退回使用单位修改.

5、归口管理部门将打印出来的验收单盖章,并由审核人员、单位资产管理员签字,交给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附一联验收记录,交回供应科(单位经批准自行采购的直接送财务部门报账).
6、资产采购单位将购置计划、原始发票及验收单签字盖章后,送财务处会计科报销.
7、会计科业务人员在处理业务前,应先通过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进行查询,确认该业务已通过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进行有关内容的财务审核,核对无误,方可予以报账;否则,注明原因,退回重新办理.
8、会计科人员办理业务结束后,应将记账凭证号输入微机,并通过审核、进行记账.
第六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学校使用且未拥有所有权的资产明细表资产编号资产名称计量单位单价总造价型号规格使用人使用方向使用单位经费来源存放地点生产厂家出厂日期购置日期负责人(签章)年月日青岛农业大学固定资产变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明确其变动程序,防止资产流失,加强资产的维护和保养,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资产的保值和增值,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资产是指在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登记造册的资产.
第三条资产变动是指资产增加变动、资产处置变动、使用单位变动、使用人变动.
第二章资产管理体制第四条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我校资产管理机构设置及管理范围: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代表学校行使资产管理职责,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维护管理工作及全校所有固定资产的产权管理,负责家具类、设备类资产的管理;总务处负责房屋及构筑物、土地的管理;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的管理;校办产业处负责校产单位资产的管理.
第三章资产变动管理第六条国有资产增加变动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引起的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变动.
第七条已经造册入账的国有资产,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变动其价值,只有出现以下情况时,方可变动: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评估部门依法对国有资产价值重新评估;2、根据工作需要,经过充分论证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通过的补充、改良、拆分、拆除资产;3、发现入账登记有误的,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查阅原始单据证实的资产.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第八条学校内部因机构调整、使用人员变动等原因所需交接的资产应按如下规定执行:1、机构调整引起的国有资产重新配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单位对所涉及的资产进行认真清查,登记造册.
由原单位提出资产配置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后进行资产变动.
由调入、调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及国有资产管理处在移交变动资产明细表上签字并盖公章,由原单位资产管理员将资产变动单填写完备,相关单位资产管理员签字盖章,向归口部门提交审核.
归口部门根据变动资产明细表及变动单进行审核,办理审核及变动手续.

2、国有资产使用人发生工作变动时,凡调离学校或退休者,须向原单位资产管理员交清所用的全部资产,经资产管理科审核无误盖章后,办理相关手续.
凡考取研究生或其他未办理调动手续离开原单位的人员需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未办理资产移交发生纠纷的,追究原使用人的责任,无法追究的则追究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3、国有资产使用人在校内部门之间发生工作变动者须向原单位资产管理员交清所用的全部资产.
因工作需要带到新单位的资产,须由调出、调入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同意,经归口管理部门批准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须向资产管理科提交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的变动证明,由资产管理科监督办理交接手续.
5、国有资产使用人在本部门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的,由单位资产管理员在系统中更改资产信息项,变动单需由资产接收人签字后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归口管理部门根据资产变动单进行审核.
单位资产管理员须将资产卡片交由新使用人签字、管理.

第九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高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调拨、出售、报损、报废等.
第十条国有资产处置要按照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规范我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杜绝违规和流失现象.
其处置程序如下:1、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资产处置审批单.
2、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3、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
4、上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5、依据批复,国有资产管理处通知归口管理部门处置资产.
第十一条学校国有资产使用方向变动管理1、学校国有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由于工作原因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签订契约,登记备查档案.
所得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处.

2、学校以国有资产对校办企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应聘请专家进行资产评估,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投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处.
3、学校对长期闲置、具有较低使用价值的资产进行校外调剂时,原则上采用有偿调拨或变卖处理的方式;无偿调拨一般应限于扶贫和支援中、小学教育.
具体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意见报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资产重组管理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管理处及归口管理部门每年应对所管理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不合理使用学校资产的问题要认真清理并进行必要的调剂,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发挥其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处将清查出来的闲置、利用率低的资产进行网上公布,进行资产重组调拨.
需求单位须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五章资产变动责任第十四条学校各部门、各单位有下列行为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学校追究其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1、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随意处置资产的;2、对所管辖资产损失情况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3、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不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4、擅自转让、处置资产或用于经营投资的.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青岛农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服务器操作规程为保证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服务器正常运行、数据安全,应遵守以下操作规程:一、服务器只有系统管理员、传播学院专职人员可以操作,其他人不得使用服务器;二、服务器不得被随意断电、重启.
一旦发生故障,系统管理员能够处理的,可自行处理,并登记操作日志;不能解决的,应及时请有关的计算机专业人员进行处理;三、系统管理员要妥善设置系统密码,不得过于简单,并要注意保密以及不定期更换;四、应定期升级防病毒程序并查杀病毒,定期对服务器进行除尘保洁;五、建立服务器操作登记制度,对服务器进行的各项操作内容及时间,要在操作日志簿上记载;六、要定期对数据进行备份,数据变动频繁时应每天进行备份,正常工作日至少要每周备份一次,假期可两周备份一次,备份数据要异地保存.
青岛农业大学固定资产财务审核操作规程财务处是我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财务审核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确保录入信息库的资产数据完整和正确,以及财务入账信息的准确性.
其审核流程如下:新增固定资产录入→归口部门审核→财务审核→登记固定资产账户一、原始数据财务审核根据固定资产清查清册及《青岛农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要求,认真核对资产各信息项,符合要求予以通过.
鉴于原始数据无法查清具体的会计凭证号及记账日期,在此,不需要登记,以系统默认为准.
凡不符合要求的,不能通过审核,并应注明原因,通知有关单位进行修改.

二、资产增加财务审核1、财务结算人员在接到有关固定资产报销的发票时,除要进行常规检查外,还要登录"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检查是否已通过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查看各信息项与发票、验收单是否相符并符合要求,否则不予结算;2、报销后,财务审核人员按要求对验收单、固定资产卡片各信息项进行核对.
核对无误,录入会计凭证号、记账日期并通过审核.
3、财务审核人员每月末记账.
记账前应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新增资产账账核对.
三、固定资产变动、处置财务审核当资产价值发生变动时,要经过财务审核才能计入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数据库.
财务审核人员根据使用单位提交的经归口部门审核及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或校领导审批同意的资产变动、处置单及有关票据进行审核,并由会计人员调整有关账目.

青岛农业大学固定资产归口审核操作规程根据《青岛农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国有资产管理处、总务处、校产处及图书馆是我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归口审核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确保录入的固定资产各信息项完整、准确.
为做好归口审核工作,特制定如下审核规程:一、凡是做固定资产报销的发票,必须填制《固定资产收到单》,认真填写验收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盖章.
否则,归口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固定资产相关手续.
二、归口部门审核员根据符合要求的《固定资产收到单》,检查《固定资产验收单》中的信息项是否符合要求.
三、对审核无误、符合要求的,审核员即可打印出《固定资产验收单》.
四、《固定资产验收单》必须有经办人、审核员签字并加盖归口部门公章,否则,财务部门不得给予报账.
五、对不符合要求的《固定资产验收单》,审核员不得审核通过,并要向经办人说明原因,解释清楚,由单位资产管理员进行修改或重新填报.
六、审核人员要恪守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章程,工作认真负责,严格要求,努力做到录入信息库的每条资产信息准确无误.
青岛农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有财产.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青岛农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应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做到合理配置、物尽其用,提高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三条学校由一名校长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每个处级单位由一名领导分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并设一名资产管理员负责仪器设备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处为我校仪器设备管理职能部门,其在仪器设备管理方面主要职责是:1、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编制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2、对仪器设备占有、使用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做好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3、负责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台帐管理、档案管理、维修管理、使用调剂、报废处理和投资效益考核等工作.
4、制定仪器设备采购方案,组织采购供应.
5、负责仪器设备数据统计报表等工作.
第二章仪器设备范围的界定、分类与计价第五条仪器设备范围的界定:1、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包括500元),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能独立使用,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2、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仪器设备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仪器设备的分类,以国家教育部编制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为准,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应按此分类编号、入账、建卡.
仪器设备的计价(1)建造、购入、调拨和捐赠的仪器设备,分别按造价、购价、调拨价、捐赠价入账.
(2)自制的仪器设备,按加工费、材料费的总价入账.
(3)仪器设备的运杂费和一次性安装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内.
(4)仪器设备价值不明且无法查明其原因的,可依据实际情况估价入账.
(5)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及社控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内.
第八条仪器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减其原值:(1)原有的仪器设备,因加工改造而增加附(部)件数量、使用功能或提高质量时,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原值.
(2)成套设备因毁坏或拆除其原有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3)仪器设备的维护或修理,不管开支多少,均不增加固定资产原值.
第三章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与采购验收第九条仪器设备的购置实行经费项目管理制度.
仪器设备需求单位每年向经费主管部门提报所需购置仪器设备经费预算项目,由经费主管部门按照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确立仪器设备经费投入项目.
学校仪器设备经费来源包括:国拨经费(教学、科研、专项等)、自筹经费(捐赠和各种基金)、自有资金等.
各项经费来源具体意义如下:1、教育事业费——指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投入本校的教育事业费,包括高等学校经费、留学生经费和成人高等教育经费中用于购置仪器设备的经费;2、科研专款或基金——指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及科学基金会经费中用于购置仪器设备的费用;3、基建设备费——指基建费中用于购置仪器设备的费用;4、自筹经费——指国家固定投资以外的自行筹措的经费,例如校、院基金,国内银行贷款和从社会服务中集资等.
5、世界银行贷款——指世界银行为我国提供的各项贷款中用于购置仪器设备的部分费用.
6、捐赠——指国内外有偿或无偿赠送的仪器设备经折算后的费用.
7、其他——指经费项目来源不清楚的费用.
第十条仪器设备购置经费项目确立后,各需求单位按项目提报本年度所需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由经费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国有资产管理处应认真组织专家对单位申报的仪器设备计划进行审核、论证,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年度计划外急需购置的仪器设备,应填报临时购置计划,由经费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实施.
购置计划须按统一规定的表格和程序填报审批.
无仪器设备申报审批手续,一律不予购置.

第十一条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购置,必须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就仪器设备购置理由、效益预测、选型依据、安装使用条件、使用人员的落实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
经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及专家逐项进行充分审议论证后报主管校长批准执行.

第十二条凡申报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必须详细提供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购置理由、技术指标及配置、生产厂家等要求.
要求购置进口仪器设备的,还需用英文填写上述项目.
供应部门根据计划要求采购.
若购置时发现规格型号或厂家与计划要求不符,或产品落后、质量差,价格高,采购部门在采购前可通知申购单位并进行协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变动,变动理由及情况应及时通知有关审批单位,若购置计划无法确定申购仪器设备型号,采购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以满足性能指标及使用要求为原则决定采购.

第十三条自制仪器设备(包括请外单位加工制造),须申报计划,并应对其技术设计的科学性、可行性及经济的合理性进行论证,经主管部门同意后进行试制.
试制结束,经技术鉴定合格并核实经费开支后予以验收入账.

第十四条仪器设备采购按照《青岛农业大学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青岛农业大学招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正确选择生产厂家与供货单位,确保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
第十五条各单位年度计划或补办临时购置计划手续的部分仪器设备,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进行自购.
购置后,应及时办理验收和入、出库手续.
若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或无购置计划擅自购货的,财务部门将不予报销或付款.

第十六条仪器设备到货后由使用部门领用后,在三日内就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外观、质量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将仪器设备信息录入"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建立固定资产账目,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进行索赔或退换.
2万元以上仪器设备或归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的设备,由归口管理部门会同使用部门、供应商进行验收,5万元以上贵重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专门人员进行验收.
进口仪器设备必须按外贸、商检部门有关规定在索赔期内办理验收手续,若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索赔或退换.

第十七条技术验收的基本要求:1、外观检查,看其品名、规格、型号等是否相符;2、质量、性能是否符合要求或有关标准,按操作规程或在有关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开机操作,进行必要的试验;3、零配件、说明书、出厂合格证及其他资料是否齐全;4、有的还要对进行验收;5、自购设备和单价十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按照规范要求填写验收报告.
第十八条仪器设备验收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建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包括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图纸等,建立"仪器设备使用履历簿".
单价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应将技术档案正本报档案室存档,副本由使用单位留存使用.

第四章仪器设备使用及维修管理第十九条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
使用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操作规程和使用办法.
仪器设备使用人对仪器设备的性能、安全负责,承担设备使用、维护保养、安全管理等责任.
对不遵守规定,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并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仪器设备必须按精密程度分级使用,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要避免"大机小用""精机粗用",应对仪器设备的性能和指标进行定期检验、计量和定标.
要按照仪器设备的性能定期进行保养,以确保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确保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二十一条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必须选派业务能力较强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和指导使用.
应按照仪器设备的操作要求,对上机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准使用仪器.
要逐步实行"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操作证"制度,建立技术档案,使之成为管理和使用仪器设备的技术依据.

第二十二条使用单位应尽量满足仪器设备使用环境条件,以使仪器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鼓励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共享使用,实验室及学院之间借用仪器设备,应办理仪器设备借用手续.
借用人应对仪器设备的性能及安全负责.

第二十三条仪器设备维修工作应坚持以防为主、群众维修和专业维修相结合,勤俭节约、讲求经济效益的原则,出现故障应及时维修.
一般故障应由设备使用人进行维护检修,使用人不能解决的故障应及时报设备主管部门,由设备主管部门安排维修.

第二十四条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如确需拆改时,一般仪器设备应先制定拆改方案,经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审批.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改造与功能开发方案,必须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不得拆毁整机用于教学实验.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仪器设备管理负有监督职责,对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不用、使用不合理或利用率低下的仪器设备有权重新调配使用.
专业调整、教学科研任务变动时,由资产管理部门对仪器设备进行统一调配.
未经资产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的同意,不准擅自使用、移动、调换或出借学校的仪器设备.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发生变动,须事先通知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六条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按有关规定,通过租赁、对外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仪器设备的有偿使用活动.
仪器设备外借出校使用时,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借用手续,规定归还日期,并按有关规定收取折旧及服务费.
归还时要当面检查,以便明确责任.
若有损坏或丢失情况,须按有关规定处理及索赔.

第五章仪器设备的变更第二十七条仪器设备的变更,系指仪器设备的校内外调拨、出售、报损、报废、报失、改造等.
仪器设备的变更须严格按《青岛农业大学固定资产变动管理办法》执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仪器设备因使用年久或任务变更导致原使用单位不能使用,以及因设备更新而闲置的,可由原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协调,实现校内外调拨.
第二十九条确因性能损坏严重、设计技术落后等原因不能修复使用或维修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
报废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技术鉴定,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请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账目报废处置.
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任何使用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处理.

第三十条因技术改造、增加等措施,仪器设备价值有变动的,应及时对仪器设备账目进行增减值处理.
第三十一条仪器设备的固定资产变价处置收入、有偿调拨收入,统一由学校财务部门办理收款,作为仪器设备维持经费,列专项划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使用,不得转作预算外收入或学校基金拨入经费处理使用.
第六章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第三十二条各单位配备有一名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及使用细则;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申报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工作;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验收及入账及账目管理、使用监督、设备清查等工作;负责办理本单位仪器设备的调拨、借用手续;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处置申请等工作;负责协调完成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安排的其他设备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调整变动时,应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加强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工作,对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个人和单位,应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在精神和物质方面给予奖励.
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和浪费的人员,应给予批评教育,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青岛农业大学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管理员岗位职责为提高我校仪器设备管理效益,根据《青岛农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各单位设一名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对本单位仪器设备实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规定如下:1、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及使用细则.
2、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申报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工作.
3、负责仪器设备验收工作.
注意保持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的信息联系,仪器设备到货后,及时接收、查看国有资产管理处的到货通知,组织相关人员取货、开箱清点、检验及安装调试,并根据验收情况修改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内相关数据信息,在规定期限内送设备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帐.

4、负责卡片管理、条形码粘贴、部门明细帐管理工作.
根据仪器设备验收及录入情况建立本单位仪器设备卡片并由使用人签字,按人归集保存,及时打印粘贴条形码,打印统计部门明细账.
5、办理固定资产的内部调拨、借用手续,调拨、借用须严格按照学校有关仪器设备管理规定执行.
6、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协助相关部门完成仪器设备处理手续和相关工作.
7、指导和检查仪器设备的使用工作,帮助和督促管好用好本单位的仪器设备.
8、有计划有重点地调查了解仪器设备管理、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领导,并根据青岛农业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提供参考处理意见,协助处理.
9、根据学校安排,负责定期对本单位、本部门的仪器设备进行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做到帐、卡、物相符.
10、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工作.
11、固定资产管理员调动工作时,应办理移交手续,并列出仪器设备、管理文档、管理口令等移交清册.
移交清册需有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签字,交国有资产管理处二份存档,对资产移交不清的人员,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调动手续.

12、负责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管理、使用检查等工作.
13、负责完成国有资产管理处布置的其他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14、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实施,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青岛农业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教育部高教[2000]9号文《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界定1、单价在人民币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低于人民币十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整套价格超过人民币十万元(含十万元)的成套仪器设备.
3、国家教育部指定统一管理的二十三种仪器设备(见).
4、单台(件)价格不足人民币十万元,但属于有关部委明确规定的、属精密、稀缺的贵重仪器设备.
第三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投资效益.
第二章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计划采购管理第四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发展规划,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合理配套、发展特色以及学科建设与教学、科研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合理购置.

第五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前,申购单位要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详细填写《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同申购计划一起呈报设备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购置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仪器对本校、本地区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2、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3、欲购仪器设备、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6%的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4、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5、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6、校、内外共用方案;7、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第七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审批程序如下:1、申购单位在充分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提出设备购置申请,填写《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表》及《青岛农业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书》,填写可行性考察意见,提交项目主管部门审核.
2、项目主管部门对申购单位提供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仪器设备管理部门.
3、仪器设备管理部门组织校内外专家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进行论证,包括现场论证和函评,专家论证通过的,签署专家意见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单价5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须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执行.

4、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动,如需变动,必须提出报告,经主管校长批准.
第八条设备采购部门按照批准的计划,积极办理采购、订货手续,采购程序按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订货合同签订后,申购单位应根据仪器设备的要求,做好安装地点、环境设施、操作维护以及管理人员的培训等项准备工作,确保仪器设备及时安装、调试、验收.
第三章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第十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设专人负责管理.
管理人员必须工作认真,责任感强,对所管仪器设备应熟悉其结构、性能,精通操作并能够承担一般保养维修、技术培训及开发应用等任务.
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调动时,要做好接替人员的培训和交接工作.
要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仪器设备管理使用情况考核,其考核成绩作为岗位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验收1、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采购完成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成立验收小组对购进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进行验收.
验收小组由相关专家、主管部门、申购单位工程技术和实验技术人员组成.
2、验收小组应事先做好接机的准备工作,包括设计验收方案,阅读消化有关技术资料,准备好场地、环境、辅助设备、专用工具等.
3、仪器设备到货后,首先要及时进行实物外观验收,包括包装、实物表面有无破损、锈蚀、受潮等.
如果存在上述问题应立即拍照(录相)留据,然后根据合同和装箱单清点数量.
安装、调试中要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及产品出厂的技术指标,逐项验收仪器设备功能,并注意考核仪器设备运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4、验收过程中发现仪器设备有损坏、短缺、技术资料不全、精度性能指标不符要求时,应由采购部门及时办理退、赔、换、补等手续.
进口仪器设备应在索赔期(一般货物到港之日起计算三个月内),由进口仪器经办部门会同商检部门共同核准后,请商检部门出具证明办理索赔手续.

5、验收过程包括由相关人员对仪器设备操作者进行操作使用培训.
6、验收工作完成后,需根据验收情况认真填写《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验收报告》,验收报告一式二份,分别由设备使用单位及设备管理部门存档.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要制定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确定仪器设备责任人.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要建立完整的仪器设备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青岛农业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书》、采购工作记录、订货合同、随机全部原始资料(合格证、装箱单、使用说明书、资料、图纸等);安装、调试、验收记录、《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验收报告》;操作规程、保养维修、故障排除、事故处理记录等技术资料;仪器设备使用、运行记录,使用过程中形成的技术资料,如零部件改进图纸、定期校验的技术证明、技术鉴定、报废、报损及拆改审批文件等.

第十四条要定期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修复,确保正常运转.
第十五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擅自拆改或解体使用,确因开发新功能、研制新产品或特殊需要而必须改造时,应严格按照仪器设备精密、贵重程度和管理权限,经论证后提出报告,由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应及时向仪器设备主管部门报告,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分析、查明原因,按照《青岛农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处理.
第四章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第十七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要积极开展校内外的咨询、培训、分析、测试等服务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度.
仪器设备配备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层次,应以能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益为原则.
第十九条为保证贵重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及时维修,学校或各项目单位应设置专项维护运行经费,对使用率高及发挥效益好的仪器设备,优先安排维修经费.
第二十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使用单位落实故障原因和责任人,提出维修意见,经设备主管部门批准进行维修.
原则上应由生产厂商或经销商或其他具有维修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使用单位不能自行维修和改造.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维修情况应归入其技术档案.

第二十一条因技术落后、损坏、维护运行费用过高而没有修复使用价值的贵重仪器设备要及时报损报废处理,收回残值.
报废、报损要严格监督控制程序,应由仪器设备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经济评价,写出鉴定报告,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由主管校长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对因长期使用自然磨损,或由于事故原因造成技术性能、精度指标明显下降的贵重仪器设备,可申请降级使用,作为一般设备对待.
第二十三条建立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管理数据统计制度.
仪器设备管理、使用部门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贵重仪器设备有关数据和报表.
第二十四条应建立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考核制度.
对闲置不用或长期使用率很低的贵重仪器设备,无论何种经费购置,学校设备主管部门有权提出调拨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及时调拨使用.
第二十五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准借出校外使用,特殊情况确需借出校外使用的,应经原使用单位同意,报设备管理部门审核,呈报分管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考核第二十六条学校设备主管部门负责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及管理考核工作,定期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实行综合效益指标考核.
第二十七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管理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仪器使用的有效机时数;科研成果效益;接受科研任务;人才培养效益;现有功能利用率;贵重仪器设备完好率;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管理考核的办法是:年终由各使用单位按照《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自行检查和考核,然后由设备主管部门组织对使用单位考核结果进行复查、抽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公布.

第二十九条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申请购置、使用管理、维护维修、技术改造、报损报废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学校将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资奖励.
对于使用效益不高、管理混乱的单位和个人,应进行严肃批评,限期拿出整改办法,强化管理措施.
对于长期不发挥效益的仪器,要追究所属单位领导的责任.
对于工作中失职或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及技术负责人和管理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单价在5-10万元的仪器设备,参照以上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1、青岛农业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书;2、青岛农业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验收报告;3、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标准;4、国家教育部指定统一管理的二十三种仪器设备.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标准一、高等学校贵重仪器效益评价表序号项目权重内容数量得分评分标准分项得分小计加权得分1机时利用30%有效机时100有效机时100%定额机时定额机时2人才培养20%获得独立操作资格人员数10010分/人在指导下能独立完成部分测试的人员数3分/人进行教学演示实验人员数1分/30人3科研成果25%国家、国际奖10080分/项省、部级奖60分/项校级奖20分/项核心刊物5分/项4服务收入20%校外服务收入1005分/千元校内服务收入5功能利用与功能开发5%原有功能利用数100功能利用数100%原有功能数100%60分≥80%48分≥60%36分≥40%24分≥20%12分30%)电子类G>75%;计算机类G>90%由计算机数据中调出统计计算按《高等学校仪器设备分类编码手册》的类别计算,达到的记Y,,达不到的记N.
3—7教学实验常规仪器配置套数每个实验项目的常规仪器配置套数,不低于5套;(大型设备及系统装置例外).
抽查5个实验项目的常规仪器确认每个项目均达到5套的记Y,达不到的记N.
表4:实验队伍序号评估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方式自评评估记事4—1*实验室主任实验室主任由学校按规定任命或聘任,有高级技术职务,能认真贯彻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实验室主任六项主要职责.
检查学校任命或聘任文件是否实行主任负责制,考察实验室主任工作情况的资料、记录.
符合的记Y,不符合的记N.
4—2*专职人员实验室专职技术人员有3人以上,以满足工作需要,具体人数由学校定编.
由计算机管理数据库中调出分析,或实际考察确认,达到的记Y达不到的记N.
4—3人员结构专职人员中,高级技术职务人员要占20%以上.
由计算机管理数据库中调出分析,或实际考察确认,达到的记Y,达不到的记N.
4—4教学与实验技术人员的比例参加实验教学的教师要比实验室专职技术人员多2倍.
由计算机管理数据库中调出分析,或实际考察确认,达到的记Y,达不到的记N.
4—5*岗位职责实验室主任、技术人员和工人有岗位职责及分工细则,专职技术人员每人有岗位日志.
检查实验室岗位职责文件,现场考察人员分工及落实情况.
达到的记Y,达不到的记N.
4—6*人员的考核实验室有对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的具体考核办法和定期考核材料.
检查考核办法(文件)和考核材料(表格和记录).
有的记Y,没有的记N.
4—7人员培训实验室有培训计划,并落实到专职人员.
检查近1—2年培训计划及执行情况有的记Y,没有的记N4—8实验指导教师对本学年首次开的实验要求指导教师试做,对首次上岗指导实验的教师有试讲要求.
检查实验的文件,考察执行情况有的记Y,没有的记N,无此项内容的记0.
表5:环境与安全序号评估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方式自评评估记事5—1*学生实验用房实验室无破损,无危漏隐患,门、窗、玻璃、锁、搭扣完整无缺,墙面脱落及污损直径不超过8厘米.
实验课上每个学生实际使用实验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实验台、凳、架无破损,符合规范.
现场考察,检查有实验课的实验室使用面积和容纳学生实验人数计算,达到的记Y,达不到的记N.
5—2*设施及环境实验室的通风、照明、控温度、控湿度等设施完好.
能保证各项指标达到设计规定的标准.
电路、水、气管道布局安全、规范.
按国家的有关标准在实验室现场考察,达到的记Y,达不到的N.
5—3*安全措施实验室有防火、防爆炸、防盗、防破坏的基本设备和措施.
实验操作室、办公室、值班室要分开.
实验室及走廊不得存放自行车及生活用品.
检查消防器材和四防措施,查实验操作室与办公室、值班室是否分开达到的记Y,否则记N.
5—4*特殊技术安全1.
高压容器存放合理,易燃与助燃气瓶分开放置,离明火10米以外;2.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有许可证,上岗证;3.
使用有害射线的有超剂量检测手段;4.
对病菌,实验动物有管理措施;5.
对易燃,剧毒物品有领用管理办法实际考察证件、文件,有该项内容的应达到要求,缺一不可.
符合的记Y,不符合的记N.
列此基内容的记0.
5—5环境保护实验室有三废(废气、废渣)处理措施,噪音小于70分贝.
实际考察有措施,符合实际,基本合理不造成公害.
达到的记Y,达不到的记N.
5—6*整洁卫生与实验无关的杂物清理干净,实验室家俱、仪器设备整齐,桌面,仪器无灰尘土,无积水,无纸屑、香烟头等垃圾,室内布局合理.
墙面,门窗及管道,线路,开关板上无积灰与蛛网等杂物.
现场实际考察实验室及室外走廊等处确认.
符合的记Y,不符合的记N.
表6:管理规章制度序号评估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方式自评评估记事6—1*物资管理制度实验室有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有精密化妆品大型设备使用管理办法(或执行学校的办法).
现场实际考察,前三项应挂在墙上或放在明显处,有的记Y,不全的记N.
6—2*学生实验守则实验室有安全制度,成文挂在墙上,并有专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制度.
检查有无安全制度和专人定期检查记录,有的记Y,不全的记N.
6—3学生实验守则实验室有学生守则,学生能遵守.
查有无守则,并现场调查1—2名学生确定Y或N.
6—4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实验室建立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并实施.
检查有无制度及近一、二处实验室工作档案,如人员考核记录和工作记录,设备运行与维修等档案资料,有制度,实施的记Y,否则记N.
6—5*人员管理制度有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培训、考核、晋升,奖惩制度或执行学校制度.
有制度,记Y,无制度记N.
6—6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制度实验室的任务,实验教学,人员情况等基本信息有收集、整理、汇总上报制度.
检查实验室基本信息统计是否有制度,是否连续、全面.
查制度执行情况.
有制度,实施的记Y,否则记N.
教高司函[2003]143号文件顺附:高等学校专业实验室评估标准(试行)学校名称实验室名称实验室主任自评组组长(签字)年月日1.
体制与管理序号评估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方式评估说明自评评估记事1-1*实验室的建立实验室的建立经过学校的正式批准或认可.
查阅学校批准文件或认可文件确认.
有文件的记Y,无文件记N.
不管实验室何时成立,只要有正式文件批准均可.
1-2管理机构学校有一名校(院)长主管实验室工作,有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部、处.
规模小的学校可在有关部、处下设科.
检查文件,有的记Y,没有的记N.
1-3实验室体制实验室原则上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检查有关文件,达到记Y,否则记N.
人、财、物,教学、科研、服务等工作应在校、院(系)一级运行.
1-4建设计划实验室有建设规划(计划)或近期工作计划.
查阅学校实验室建设计划或近期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
有计划且执行记Y,无计划或有计划无执行记N.
有院(系)批准的规划(计划)检查执行情况.
1-5管理手段实验室基本信息和仪器设备信息实现了计算机管理.
实现网络化的学校要向网络化管理推进.
查阅实验室的计算机管理的数据库文件进行确认.
完善的记Y,否则记N.
2.
实验任务序号评估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方式评估说明自评评估记事2-1教学任务有教学大纲、教学计划、任务书、教学日志、课表等,实验室承担的教学任务达到每学年≥3000人时数,或承担5门以上课程实验教学任务.
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后要向校内外开放.
查阅相关课程教学文件及学生实验人时数记录;课题立项批准报告及完成情况.
符合要求的记Y,否则记N.
计算教学任务量方法:查三个数:学生人数、周时数、周数.
计算公式:任务量=Σ该门实验课学生人数*周时数*所开周数,此项在评估栏只填实际人时数.
本专科实验人时数;课程门数;开放人时数2-2科研任务社会服务有科研项目、经费、论文及成果,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并对社会服务.
检查有关文件、资料,列出近两年各项指标数量.
一般院校应有科研任务;重点院校至少2项科研任务,有硕士、博士点的至少培养3名研究生.
2-3实验教学研究有实验研究和成果.
检查实验研究(含实验教学法、实验技术、实验装置的改进)的计划、设计、总结.
有记Y,没有记N.
除计划、设计、总结外,有实验研究的论文、成果鉴定书、自制的实验仪器设备装置等均为Y.
2-4*教材有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
检查所开实验项目的实验教材或指导书.
有的记Y,没有的记N.
实验教材或指导书要求:油印、铅印、胶印均可,字、图清楚.
字、图不清,难以辩认记为N.
2-5*实验项目管理每个实验项目管理规范,记载有实验名称、面向专业、实验类别、每组人数、组数、实验时数、主要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以及材料消耗额等.
实验组不超过4人.
有特殊要求的,以满足该实验每组最少人数为限,要保证学生都能实际操作.
要有一定比例的设计性、综合性实验.

检查所开实验的卡片、教材、文字材料或计算机管理数据库文件.
抽查两周实验课表及实验使用仪器套数与重复次数计算.
符合要求的记Y,否则记N.
实验项目管理形式不拘,可以有卡片或计算机管理等多种形式,但要有8个以上主要数据项.
*检查仪器套数,主要是常规仪器.
*查两周实验安排表及课表,根据人数、每周安排次数及套数确定每组人数.
公用的设备,以满足要求为限.
2-6实验考试或考核有考核或考试办法并具体实施.
检查实验考试或考核办法,经批改的三份学生实验报告.
有的记Y,没有的记N.
考试或考核办法只要有一种即可(视大纲要求定),本学期和近几学期制定均可.
试卷或成绩均需有.
2-7实验报告有原始实验数据记录,教师签字认可,有实验报告.
随机抽查三个实验的原始数据记录及经批改的三份实验报告.
有的记Y,没有的记N.
查看学生实验报告(含开放实验报告)中教师签字确认.
3.
仪器设备管理序号评估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方式评估说明自评评估记事3-1*仪器设备管理仪器设备的帐、物相符率达到100%.
抽查10台(件).
其中以物对帐5台,以帐对物5台.
帐物相符记Y,否则记N.
仪器设备的分类号、名称、型号、校编号应规范、一致.
10台中有1台帐物不符即为不合格.
核对项目5项:1、名称;2、型号;3、微机号(校内编号);4、分类号(与教育部统一编号);5、出厂号.
核对用"以帐对物"和"以物对帐"表记录.

3-2低值耐用品管理低值耐用品的帐物相符率不低于90%.
抽查10件.
其中以物对帐5件,以帐对物5件,差错不超过1件.
达到的记Y,否则记N.
其名称、规格、型号应一致.
检查低值耐用品范围:单价200-800元,耐用期一般在一年以上,不属于材料、易耗品,包括: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等.
3-3*仪器设备的维修、完好率仪器设备的维修要及时.
现有仪器设备完好率不低于80%.
抽查5台不同类型仪器设备的3项主要性能指标,不能正常工作的不超过1台.
达到的记Y,达不到的记N.
维修工作应能保证实验正常开出.
3项主要性能测定,只要有一项达不到最低指标(可参考仪器说明书指标),即为不能正常工作,用《抽查仪器设备完好率》记录表记录.
检查仪器损坏维修的原始记录本.
维修及时,有维修管理制度、条件和经费.

3-4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单价4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计量、校验设备除外)要有专人管理和技术档案,应对校内外开放.
要有一定的运行维护经费,每台学年度使用机时不少于400小时.
检查管理人员名单、技术档案、操作使用说明、使用记录和机时.
达到的记Y,达不到的记N.
无此项的记0.
03类检查教育部《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表》.
技术档案含:论证报告、订货合同、安装验收报告等.
年使用机时在原始记录本上统计.
3-5仪器设备更新更新率=已更新仪器设备台件数100%该类总仪器设备台件数≥60%机电类20年,电子类15年,计算机类5年.
查阅计算机统计文件,按照教育部编码手册,达到的记Y,否则记N.
机电类04000000电子类03190000,03200000,0500000计算机05010100,05010200,050103004.
实验队伍序号评估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方式评估说明自评评估记事4-1*实验室主任实验室主任应正式聘任,校、系(院)级实验室主任有高级技术职称.
能认真贯彻《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实验室主任六项主要职责.
检查学校聘任文件,考察实验室主任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符合的记Y,不符合的记N.
实验室主任六项主要职责是:①负责编制L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②领导并组织完成《规程》规定的L任务.
③搞好L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④领导本室人员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⑤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⑥定期检查L工作,开展评比活动.
考察资料围绕这六项任务.
(L=实验室)4-2*人员聘任与考核实验室应有专职人员,岗位设置合理,提倡向社会聘请技术人员和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管理实验室和仪器设备.
实验技术人员和工人有岗位职责,专职技术人员每人有岗位日志.
实验室有对人员的具体考核办法和定期考核材料.

由计算机管理数据库中调出分析,并实际考察确认.
检查实验室岗位职责文件,现场考察人员分工及落实情况.
检查考核办法(文件)和考核材料(表格和记录).
达到的记Y,达不到的记N.
现场通过查资料,了解询问确认.
4-3人员培训实验室有培训计划,并落实到具体人员.
检查近2年培训计划及执行情况.
有的记Y,没有的记N.
现场查资料确认.
培训工作要符合实验业务要求,学有所用,不拘形式,不影响正常工作.
4-4实验指导教师对本学年首次开的实验要求指导教师试做,对首次上岗指导实验的教师有试讲要求.
鼓励教授讲授实验,提倡聘请研究生做助教带实验课.
检查实验室的文件,考察执行情况.
有的记Y,没有的记N,无此项内容的记0.
抽查文件中有关对实验指导教师的要求、规定等.
通过考察,新开实验、新上岗专、兼职教师备课情况、预备实验报告等加以确认.
5.
环境与安全序号评估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方式评估说明自评评估记事5-1学生实验用房实验室无破损,无危漏隐患,门、窗、玻璃、锁、搭扣完整无缺,墙面无脱落及污损.
实验课上每个学生实际使用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实验台、凳、架无破损,符合规范.
现场考察.
达到的记Y,达不到的记N.
根据现场估测面积和学生实验人数进行计算.
5-2设施及环境实验室的通风、照明、控温度、控湿度等设施完好.
能保证各项指标达到设计规定的标准.
电路、水、气管道布局安全、规范.
按国家的有关标准在实验室现场考察.
达到的记Y,达不到的记N.
现场查看.
5-3*安全措施实验室有防火、防爆、防盗、防破坏的基本设备和措施.
实验操作室、仪器室、药品室、准备室分开.
检查消防器材和四防措施,检查相关标识,查实验操作室与仪器室、药品室等是否分开.
达到的记Y,否则记N.
现场查看.
5-4*特殊技术安全1、高压容器存放合理,易燃与助燃气瓶分开放置,离明火10米以外;2、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有许可证、上岗证,有超剂量检测手段;3、对易燃、剧毒物品有领用管理办法;4、对病菌、实验动物有管理措施.

检查相关标识,实际考察证件、文件,有该项内容的应达到要求,缺一不可.
符合的记Y,不符合的记N,无此项内容的记0.
现场察看.
5-5*环境保护对毒品实行微量实验.
实验室有三废(废气、废液、废渣)处理措施,噪音小于70分贝.
符合环保要求.
实际考察是否有各项措施,符合实际,基本合理,不造成公害.
达到的记Y,达不到的记N,无此项内容的记0.
检查实验用药提取单.
现场察看,噪声计测量(微型)<70dB.
5-6整洁卫生实验室内无其它杂物.
实验室家具、仪器设备整齐,布局合理.
桌面、仪器无灰尘,地面无尘土、无积水、无纸屑、无烟头等垃圾,室内、墙面、门窗及管道、线路、开关板上无积灰与蛛网等杂物.
现场实际考察实验室及室外走廊等处确认.
符合的记Y,不符合的记N.
现场检查.
6.
管理规章制度序号评估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方式评估说明自评评估记事6-1*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实验室有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包括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维护维修、低值耐用品管理等内容.
现场实际考察.
有的记Y,不全的记N.
现场察看.
6-2*安全与环保制度实验室有安全、环保制度,并有安全责任人定期进行检查制度,标示.
是否有安全、环保检查制度和安全责任人定期检查记录.
有的记Y,不全的记N.
现场察看安全、环保制度及措施,检查记录.
6-3学生实验守则实验室有学生实验守则,挂在墙上,学生能遵守.
查有无守则,并现场调查1-2名学生.
确定Y或N.
现场询问学生《守则》1-2条主要内容.
6-4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实验室建立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并实施.
检查有无制度及近一、二年实验室全部工作档案,如人员考核记录、工作记录、设备运行记录与维修等档案资料.
有制度并实施的记Y,否则记N.
现场察看资料.
6-5基本信息收集整理上报制度实验室任务(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人员情况、仪器设备信息等要有收集、整理、汇总上报制度.
检查能否按照每年教育部要求的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统计中的内容,及时将有关信息收集,按时上报,数据是否准确、连续全面,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合格的记Y,否则记N.
现场察看制度材料.
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验技术人员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中科学技术研究、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鼓励实验技术人员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及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根据实验技术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验技术职务是在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研究室、实验室等部门中,为配合科学技术研究、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而设置的.
有明确的职责、限额和任期.
实验技术职务实行聘任或任命制度.
第三条实验技术职务名称为:实验员助理实验师实验师高级实验师实验员、助理实验师为初级实验技术职务实验师为中级实验技术职务高级实验师为高级实验技术职务.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四条凡受聘担任实验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献身于科学、教育事业的精神.
第五条应聘担任实验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具有中专(高中)以上学历,必须履行相应的职责,并能按质按量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各级实验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一、实验员:大专、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高中毕业,从事实验技术工作二年以上,并已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基础知识,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为实验员:1、了解与本门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初步掌握常规的实验工作原则、方法和步骤;2、能正确使用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在有关人员的指导下,能够完成一般的实验任务.

二、助理实验师: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三年制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实验员职务一年以上,二年制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实验员职务二年以上:中专(高中)毕业,担任实验员职务四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为助理实验师:1、基本掌握与本门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掌握常规实验工作原则、方法和步骤;2、能熟练地使用与实验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并了解其原理和性能,对一般仪器设备具有初步维修的技能;3、参加过一定数量的实验工作,能初步独立地制定实验方案,提供准确的实验数据和结果,较好地完成实验任务,写出实验报告.

三、实验师:大学本科、专科毕业,担任助理实验师职务四年以上;中专(高中)毕业,担任助理实验师职务五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为实验师:1、掌握与本门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具有独立设计实验方案、创造实验条件的能力.
有娴熟的实验技能、技巧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能够对与实验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进行维护纵使和排除故障.
3、独立地完成过一定数量的较复杂的实验任务,并写出较高水平的实验报告,为科研教学工作提供高水平的服务.
对改进实验技术取得过较好的成绩.
4、能够阅读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一门外文资料.

四、高级实验师: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实验师职务五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实验师职务六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为高级实验师.
1、具有本门业务扎实的专业知识,熟悉本门业务国内外的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且有组织和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以及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
2、对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的改进方面,或在引进的技术和设备的使用、改造方面作出了显著的成绩,或在组织实验工作和培养实验技术人员方面有突出的成就,写出过高水平的实验报告;能熟练地阅读一门外文专业书刊.

第七条科研机构、高等学院根据本单位实验技术工作的需要和实验技术人员的具体情况,按照上述任职条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第八条在实验技术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员,聘任实验技术职务时,可不受上述学历和资历的限制.
第三章职责第九条实验技术职务的职责:一、实验员:了解本实验室有关的实验原理和实验技术,在有关人员的指导下,完成科学研究实验、教学实验的准备工作和辅助工作,初步掌握常规的实验工作方法和步骤,承担本实验室的部分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或其它具体工作.

二、助理实验师:基本掌握本实验室有关的实验原理和实验技术,较熟练地掌握本实验室各种仪器设备,能对一般仪器设备的故障进行诊断和维修,承担比较复杂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负责承担并较好地完成实验任务,写出实验报告.
承担实验室某一方面的管理工作.

三、实验师掌握本实验室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独立地创造或改善某些实验技术条件,根据学术负责人的设想和要求,设计、加工特殊的实验装置或零部件,改进有关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负责精密仪器大型设备的调试、维护、检修和故障的排除,写出较高水平的实验报告,指导和培养初级实验技术人员的工作.

四、高级实验师:熟悉本学科领域内国内外实验技术动态,组织和领导本不的重大实验工作,写出高水平的实验报告或论文,解决实各出现的关键性技术问题,指导和培养中、初级实验技术人员.
第四章评审、聘任或任命第十条实验技术人员任职条件评审工作,由科学技术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的研究职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
在评审实验技术职务时,评审委员会应吸收一定数量的有较高水平的实验技术人员参加,必要时科学技术研究机构、高等学校也可组成实验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实验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评审工作.
评审及聘任工作分别参照《自然科学研究职务试行条例》、《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各级实验技术人中贩聘任或任命都必须经过评审委员会确认任职资格后,按聘任或任命权限,由行政领导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聘任或任命.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受聘担任实验技术职务人员的工资,按国家规定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本条例解释权在中国科学院、国家教育委员会.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八六年三月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令第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研究制定本级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三)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四)推进本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五)负责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六)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七)研究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八)监督、指导本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组织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四)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五)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六)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七)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第三章资产配置及使用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根据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四条对于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包括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二)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三)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事业单位应当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申请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在下达经费前,应当将所涉及的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资产处置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财政部门重新安排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是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第三十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授权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者授权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二条《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由财政部统一印制.
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一)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事业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六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清算;(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一)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六)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第四十四条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七章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第四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六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
第四十七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事业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八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一条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三)擅自提供担保的;(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五十二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第五十三条主管部门在配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五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国家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地方财政部门制定的本地区和本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应当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五十八条境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以及经国家批准的特定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装警察部队和有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行业特点突出,需要制定行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中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事项的"规定限额"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另行确定.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此前颁布的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关于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字〔2002〕41号各高等学校:近几年来,各高等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积极探索和改革,切实加强了固定资产的管理,在维护学校财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促进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和固定资产的大幅度增加,特别随着高校管理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高校在固定资产管理方面出现了许多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还有许多与高校改革与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
从现实情况看,由于管理理念与手段的相对落后和陈旧,制约了一些管理控制措施的实施,管理基础工作不够规范,资产安全控制体系尚不完整,家底不清,账账、账实不符,资产流失的现象依然存在.
因此,必须尽快改革传统的固定资产管理方式,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全新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
为此,省开发了《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在全省高校推广使用.
《系统》借助校园网,沟通、协调校内各职能部门、使用部门和使用人,按系统设定的权限和程序规范地履行职责,对固定资产进行验收、入库、建账、设卡、分布、借用、清查、处置、统计、报表等各项管理活动,从而实现对固定资产的全息、实时与多维监管.
为确保《系统》的应用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对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资产利用率,合理安排预算,促进学校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
各高校要进一步提高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重要性和对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固定资产必要性的认识,转变观念,与时俱进,大力推进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现代化、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水平.
要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要求,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明确主管的校级负责人,加强对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要求,进一步理顺固定资产管理体制,明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职责分工,确定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将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建立起严明的责任体系,切实做到领导落实、组织落实、人员落实、工作落实.

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系统》的建立和进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固定资产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涉及面广、技术性强、时间紧、任务重.
学校各有关部门必须齐心协力,相互配合,并从多方面采取措施,做好应用《系统》的保障工作.
(一)要认真组织有关人员进一步学习《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并组织好《系统》的岗前培训工作,使所有固定资产管理人员都具备必要的固定资产管理知识,具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固定资产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二)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从购置、使用、保管、清理,到处置各个环节的运行程序和审批程序,确保有章可循.
(三)根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固定资产工作的需要和现有条件,调整、配备一定数量的服务器、计算机、条码识读仪、数码相机等专用设备,保证管理系统运行的基本条件.
(四)按照职责分工和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定期对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固定资产的工作人员进行综合考核,奖优罚劣,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爱岗敬业、当家理财的积极性.
三、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固定资产的方法与步骤推广使用《系统》,计划分两批用两年时间完成.
第一批为省教育厅直属高校,在2003年完成.
第二批的其他高校在2004年完成.
第一批完成的高校从现在起到2003年7月,分为以下几个阶段进行:(一)前期准备阶段.
主要内容: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要求,理顺管理体制,落实机构人员,搞好固定资产清查核实工作.
固定资产清查要力求摸清真实情况,按照有关要求完成基础数据信息的整理工作,为下一阶段的原始数据录入工作奠定基础.
此项工作在2003年4月底前完成.

(二)实施运行阶段.
主要内容:运用《系统》软件,完成固定资产原始数据录入与现成数据导录工作,正式启用《系统》管理固定资产.
同时要逐步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工作质量.
此项工作在2003年7月底前完成.

(三)工作总结、验收阶段.
主要内容:依照《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本文要求,对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固定资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验收,真正把工作落到实处.
各高校要将工作总结形成书面报告于2003年7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省将从2003年8月起,组织对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验收.

高等学校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固定资产是我省近期在管理方面要抓的重点工作之一.
请各高校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在全校广泛发动、精心组织、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节约和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是: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调处;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资产统计报告、资产保全、资产使用效益考核评价;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监管;产权收益管理等.
第五条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建立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运行机制,采取逐步推行委托监督管理的方式.
委托监管部门的职责,按委托监管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立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组成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各部门、单位应明确管理机构、配备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八条财政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纠纷调处、清查统计;(四)负责行政事业资产优化配置,闲置资产的调剂利用,实施资产购置的监督管理;(五)负责对行政事业资产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及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六)负责建立行政事业资产保全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保全指标进行监督考核.
(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工作.
第九条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负责制定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负责组织本部门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四)负责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资产处置行为的审核、转报及规定权限范围内的审批工作;(五)负责本部门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六)负责固定资产购置可行性论证、编制采购计划及参与基建竣工审计.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二)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三)负责建立土地、房屋、车辆及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及管理;(四)负责资产的账、卡管理制度,建立账账、账表、账实、账卡相符的固定资产台账;(五)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资产处置行为的报批手续;(六)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七)参与对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建立资产报告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实行委托管理的,要向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三章产权登记、界定及纠纷调处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产权登记,是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
财政部门核发的《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用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第十三条《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是各级财政部门编制部门预算、办理资产配置和资产处置及进行资产评估的必备证件.
第十四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办理产权登记,并报同级政部门核准.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妥善保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资料,建立产权登记档案.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的产权界定及纠纷调处工作.
第四章资产的购置、使用及处置管理第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部门预算管理,严把资产购置和处置两个环节,优化资产配置,管好用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购置固定资产的,需列入年度固定资产采购计划,通过政府采购,或由财政部门从闲置资产中调剂解决.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发生下列情形时,需办理如下手续:(一)撤销、分立、合并需划转资产的,由原占有、使用单位或由主管部门成立资产清理小组对资产清理结果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资产划转及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二)成建制或部分转为企业的,其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以财政部门合规性审核的结果为依据,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资产划转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注销登记及企业占有产权登记手续.
(三)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和单位原值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仪器设备的处置,需经主管部门审核、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四)处置单位原值在20万元以下资产的,由主管部门审批.
(五)对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资产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在处置时,需经中介机构审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资产处置问题的批复文件是行政事业单位记账的依据.
对不按规定进行处置的,财政部门不予核批重置固定资产拨款.
第二十二条对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的资产及需调拨、转让的资产,由财政部门负责调剂、重组、置换或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的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纳入单位的财务管理.
第五章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第二十四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二十五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一)事业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本;(二)事业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三)事业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四)行政事业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五)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发生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行为时,需提出申请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确认基价值量.
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对批准转作经营性的资产享有收益权.
要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实行专项登记和专项考核,承担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
第二十八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经营收入统一纳入单位的财务管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行政事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三十条行政事业资产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要依照有关财经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政府责令改正,对基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责任:(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三)对所管辖的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四)对产权登记、国有资产统计年报等不如实审核,提供虚假资料的.
第三十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三)购置固定资产不履行有关手续及不经政府采购的;(四)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投资的;(五)存有账外资产和对闲置资产拒不接受调剂的;(六)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七)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的.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党派和社会团体.
第三十五条省级机关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出台前的规章制度,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教委委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教委委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资产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教学、科研等业务活动正常进行和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委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是指委属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国家拨给委属单位的资产,委属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具体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委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使用、处置、评估和统计报告等.
第五条委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按照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所有,省教育监督管理,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省教委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委属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决定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作为其办事机构,与财务处合署办公,具体负责委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委属各单位应成立胃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二)布置、检查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三)制定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并根据考核情况对企业负责人提出任免建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免;(四)研究决定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委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与财务处、科(室)合署办公,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经营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二)负责组织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入帐、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负责办理产权界定、登记、年检和资产评估、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四)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五)参与对单位拟开办经营项目的论证,办理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和保值增值考核;(六)执行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的各项决定,向领导小组和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三章产权登记第九条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
第十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不论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实行何种管理形式,都必须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
单位设立、分立、合并、改制、撤销、破产、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经营形式、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等发生变化,应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或撤销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
单位应在认真查清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按规定的时限填报年检登记表.
第十三条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及年度检查应据实填报产权登记表,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
企业提供的财务报告须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产权登记证书是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应妥善保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
产权登记证书遗失或者毁坏,必须按规定申请补领.
第十五条产权登记及年度检查由委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申报、办理.
第四章资产使用第十六条委属单位应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委属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种资产、应建立帐簿,杜绝帐外资产存在.
不论以何种形式取得资产,都要以公允价值准确、及时入帐.
对文物、艺术品等暂时无法确认价值的资产,应详细登记造册,建立专项档案.
第十八条委属单位购置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珍版图书,或者大宗的一般设备、仪器、材料等,以及进行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应当制定年度计划,组织考察论证;公开招标,并严密合同手续;实行购建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九条委属单位应建立、健全现金、各种存款及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应收、暂付(预付)款项和短期投资,避免呆帐、坏帐.
第二十条委属单位对固定资产及存货的管理,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入库、验收、借用、领用、保管制度,修缮、养护制度,使用情况检查以及损失赔偿制度.
第二十一条委属单位对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委属单位对使用其名称(简称、字样)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应严格审查资格、资信,逐一登记,并定期检查清理.
对损害单位权益的,应依法收回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委属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房屋、土地的确权手续,收集有关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二十三条委属单位应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对资产的盘盈、盘亏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委属单位应根据资产的使用情况,对积压、闲置的资产及时调剂处置,合理配置使用.
对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省教委有权按程序调剂处置.
第二十五条委属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发生产权纠纷,应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调处或界定申请.
第五章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第二十六条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委属事业单位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
经营性资产是指委属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单位在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二十七条委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产要方式:(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三)有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资产使用:(一)国家财政拨款;(二)上级专项补助;(三)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
第二十九条以实物和无形资产投资兴办企业或者其他经营实体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
第三十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程序:(一)申报.
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应进行可行性论证,由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申报手续.
办理申报手续时,须提交的有关材料:(1)申请设立报告;(2)可行性论证报告;(3)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出借的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4)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5)拟投出资产的清单;(6)近期财务报表;(7)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二)审批.
省教委审查项目,核实资产.
转作经营的资产价值不足10万元的,由省教委批准;转作经营的资产价值超过10万元的,报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
(三)专项登记.
单位根据批准的文书建立转作经营资产的台帐,如实登记有关内容.
第三十一条对于转作经营的资产,委属单位依法享有收益权,并负有监督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的责任.
(一)按年度对经营性资产进行保值、增值考核.
由企业的主管单位制定考核指标,并实施考核.
企业提供的财务报告须经中介机构审计后方可作为考核凭据.
考核结果报省教委备案.
(二)根据保值增值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奖惩.
完成保值增值任务的,应按规定给予奖励;不能完成保值增值任务的按规定给予处罚.
无特殊原因连续三年不能完成保值增值任务的,可按程序免除企业负责人的职务.
(三)对亏损严重的企业,主管单位应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进行整顿,或者予以撤销.
(四)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可根据需要查阅企业会计资料,并督促企业健全财务制度.
第三十二条对非经营性资产转作企业注册资本金的经营性资产,按会计年度收缴利润(经利、股息).
对转作企业注册资本金以外的经营性资产,按年度收取4-6%的占用费.
固定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应按标准加收折旧费.

利润(红利、股息)和占用费由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征收,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使用.
第三十三条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用于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三十四条企业不得转让、长期出租其建造在使用权属主管单位的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也不得用于抵押和提供担保.
第六章资产处置与划转第三十五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委属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行为.
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第三十六条委属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按照以下审批权限办理.
(一)委属事业单位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指资产原值,下同)在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须经省教委审核,报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二)高等学校处置总价值15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其他委属事业单位处置总价值1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省教委审批.
(三)委属事业单位处置上述规定标准以下的国有资产,由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统一审核,国有资产领导小组批准,报省教委备案.
第三十七条委属事业单位出售、报废房屋、建筑物,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以及无形资产等,应由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业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并按规定进行评估,确认评估价值.
对呆帐、坏帐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处理,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核销.
第三十八条委属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资料.
(一)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二)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和有关证明;(三)资产评估报告和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价值确认文件;(四)处置资产清册及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九条委属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后应根据核批的文件及时调整相关帐目.
第四十条委属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的收入应缴单位财务部门,按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其中,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计入专用基金,处置无形资产的收入计入事业收入,处置存货的收入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四十一条委属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及委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四十二条资产划转是指委属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变隶属关系时,无偿转移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行为.
第四十三条凡确定撤销、合并、分立、改变隶属关系的单位应对其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理清查,登记造册,报主管部门(单位)审核,经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
第七章报告制度第四十四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内容和时限定期作出报告.
做到报告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准确,并对有关情况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四十五条委属单位应当组织好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报表的填报工作,并负责编制汇总报表及分析说明.
第四十六条委属单位可根据实际和管理的需要制定本单位的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国有资产的使用和运营情况.
第四十七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重大事件应及时上报省教委和有关部门.
第八章责任与奖惩第四十八条各级管理职能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和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十九条省教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委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实施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进行奖惩.
第五十条对取得如下成绩之一的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奖励积极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二)在国有资产管理中有创新,运用和推广现代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的;(三)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五十一条委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教委有权责令其改正,缓拨或停拨其有关经费,并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现,资产使用、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二)对所管辖的资产造成严重损失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三)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统计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四)擅自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义侵占国有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六)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七)对上级有关部门布置的任务不认真完成或者完成不及时的.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三条本办法于省教委所属的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及其他事业、企业单位.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依据本办法予以规范.
第五十五条委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教委备案.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省教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1999〕8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应坚持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
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帐务管理等.
第五条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体制第六条高校要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学校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如下:(一)拟订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二)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大型修缮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等工作;(三)登记固定资产总分类明细帐簿;(四)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五)组织学校的固定资产清查和统计工作;(六)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七)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八)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九)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高校固定资产按类目实行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的具体管理范围划分及管理人员配备由学校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业务管理.
其主要职责如下:(一)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制度;(二)拟订购建计划,对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固定资产,组织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验收等工作,指导.
监督各使用单位的采购活动;(三)登记有关的固定资产明细帐簿;(四)组织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的清查、维护和统计等工作;(五)提出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六)根据使用部门申请,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建议;(七)组织实施所属固定资产管理及使用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八)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的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二)登记有关的固定资产明细帐簿,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卡片;(三)申报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并负责具体验收工作;(四)保管、养护固定资产;(五)办理固定资产内部借用手续;(六)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七)检查、报告固定资产日常使用情况.
第三章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第十条高校运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及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一条高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一)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二)专用设备;(三)一般设备;(四)文物和陈列品;(五)图书;(六)其他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高校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中的全部相关支出计价;(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政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政建、扩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七)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八)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九)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三条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帐有误.
第四章固定资产增加第十四条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
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五条高校应根据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结合学校实际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避免重复、盲目购建.
第十六条高校购置固定资产应实行政府采购,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由学校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采购.
财务(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审计等部门共同参与论证、考查、招标等环节的工作.
对大、中型购建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零星采购实行双人采购制.
第十七条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珍版图书以及基本建设等,应成立论证招标工作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公开招标.
论证招标工作小组中的技术、经济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并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八条高校应加强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中的合同管理,建立必要的法律咨询制度,严格依法签定并履行合同.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应及时按照国家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
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或索赔.
第五章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第二十条高校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
加强固定资产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蛀、防盗等工作.
经常对固定资产进行养护.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
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障碍性事故发生.
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查勘、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二条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签定契约,登记备查帐簿.

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应认真勘验.
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地上缴学校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五条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努力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六条校办产业及其他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占用学校固定资产,对其占用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应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
第二十七条高校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一)机构调整引起固定资产重新配置,应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清查财产,编造清册,办理交接手续;(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应在上一级管理部门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否则,不予办理离任手续.
第二十八条高校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每年年度终了前或学年末应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帐、卡、物相符.
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作出处理.

第六章固定资产处置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高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三十条高校应按照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规范固定资产处置行为,杜绝违规和流失现象.
第三十一条高校处置固定资产应符合以下程序:(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三)学校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四)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签署意见;(五)上报学校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六)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三十二条高校处置固定资产按以下权限审批:(一)处置房屋、车辆及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报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二)处置总价值1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须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
(三)处置上述标准以下的固定资产,须经学校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高校处置房屋、构筑物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学校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值.

第三十四条高校以固定资产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三十五条高校应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三十六条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地上缴学校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固定资产帐务管理第三十七条高校按以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帐簿和卡片:(一)学校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设置总分类帐簿;(二)归口管理部门对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设置分类、分户明细帐簿;(三)使用部门设置分类明细帐簿,按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第三十八条明细帐簿应按品种设置帐户,按类设置汇总帐页,反映各种各类固定资产的数量和金额;固定资产卡片应登记名称、规格、型号和财产编号等内容,一物一卡,由使用人员签字承担保管责任,按使用人归集保存;第三十九条固定资产增加、处置,由使用部门如实填写相关凭单,一式四份,经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财务处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帐依据,分别登记有关帐簿.
各种帐簿和凭单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
第四十条固定资产内部调剂,由调出单位开具调拨单,经调出、调入单位和上一级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帐依据,登记有关帐簿.
第四十一条使用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变更固定资产卡片记录.
第四十二条各级帐务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帐、卡、物,保证帐帐、帐卡、帐物相符.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奖惩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市地属高校、民办高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高校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报学校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明细分类目录一、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房屋教学科研用房行政用房学校生活用房职工住宅其他用房筑物运动场地道路围墙其他附属设施供水设施排水设施供电设施供暖设施电信设施煤气设施其他二、专用设备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工具量具和器皿其他三、一般设备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工具量具和器皿行政办公设备家具其他四、图书五、文物及陈列品六、其他(说明:固定资产的三级以下明细分类目录及编码根据国家教委条装司《高等学校仪器设备分类编码手册》及有关文件规定编制)山东省高等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等学校无形资产(以下简称高校无形资产)管理,维护高校权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提高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高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无形资产是指高校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学校冠名权视同商誉纳入无形资产范畴.

第三条高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摸清无形资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利用,规范无形资产处置行为,提高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对经营性无形资产监督其保值增值.

第四条高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无形资产的范围界定、分类和入账价值的确认和计量;无形资产的增加、使用、处置;无形资产的清查盘点;无形资产的账务处理;无形资产产权收益管理等.
第二章无形资产管理体制第五条高校无形资产作为高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建立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使用人)组成的无形资产管理体系,各部门、单位应明确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无形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第七条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财务处)为无形资产业务主管机构,对无形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无形资产技术鉴定,办理无形资产的产权确认手续;(三)负责登记无形资产明细分类账;(四)负责审核办理无形资产的增加、调剂和处置;(五)负责组织对无形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六)参与学校使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决策;(七)其他工作.
第八条高校无形资产应实行归口管理,根据无形资产的类别划分归口部门.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业务管理,其管理范围的划分由学校根据实际确定.
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实施办法;(二)负责登记归口管理的无形资产明细台账(备查账);(三)负责组织无形资产的清查、统计等工作;(四)根据使用部门提出的无形资产技术鉴定申请,协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鉴定;(五)负责办理无形资产的增加、调剂、处置等报批手续;(六)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七)参与学校使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决策.
第九条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无形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实施日常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具体的实施细则;(二)建立并登记无形资产使用台账;(三)提出处置申请;(四)检查并报告无形资产的日常使用情况.
第十条高校要建立一支业务精、素质高、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无形资产管理队伍.
第三章无形资产的范围、内容和计价第十一条无形资产应满足下列条件:(一)该资产在促成高校获得经济利益方面的作用,以及发挥这种作用的能力能够被证实;(二)取得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第十二条高校外购和自创形成的无形资产,通过接受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应界定为学校所有的无形资产其所有权均属学校.
第十三条高校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一)专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界定学校为专利权人的,在法定期限内为学校所独占和专有的各种发明创造(职务发明);(二)商标权: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在一定期限内在指定的商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称、图案、标记的权利;(三)著作权: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文学艺术创作、科学著作、音像制品、图纸、模型、计算机软件等,依法界定学校为著作权人,学校享有出版、发行等方面的专有权利,为著作权,亦称版权;(四)专有技术:即非专利技术,或称技术诀窍,是指学校作为发明人,由学校垄断的、不公开的、具有实用价值的先进技术、科研成果、资料、技能、知识等.
(五)土地使用权:学校依法、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视为学校的无形资产;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无偿划拨的,专门用于与教育事业有关活动的土地,一般不作为无形资产;(六)特许经营权:是指高校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的权利,或是接受另一单位有偿使用其商标、专利技术的权利;(七)商誉:是指高校由于具有较高的社会信誉,或在某些方面有一定的优势,使得学校的冠名权具有为使用者带来较多经济利益的能力.
第十四条高校无形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一)外购的无形资产按取得时发生的总支出计价.
总支出包括所付的价款、聘请的律师费及其他有关的支出.
(二)以出让方式单独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计价,应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相关支出确定.
(三)作为整批资产的一部分取得且独立发挥作用的其他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所取得各单项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将总支出按比例分配确定.
(四)高校自创并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以及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
(五)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其公允价值确定.
(六)盘盈的无形资产,按现行价值计价.
(七)其他形式形成的无形资产按有关规定计价.
无形资产一般在发生自行开发、购置、受让、转让、对外投资等行为并经过法定机构评估后,才能计价.
第四章无形资产的增加和使用第十五条无形资产增加主要是自创、购置、受赠、受让、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无形资产的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六条高校外购无形资产要符合事业发展规划,考虑经费可能并进行充分论证,严格审批程序和权限,避免重复、盲目引进.
第十七条自行开发或研制的项目应依法及时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明晰产权关系,依法确定高校的所有者地位.
第十八条高校对使用其名称(简称、字样)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应严格审查资格、资信,逐一登记,合理取费并定期检查清理,对损害高校权益的,应依法收回.
第十九条高校无形资产的后续支出,不增加无形资产的账面值.
第二十条建立无形资产使用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的无形资产及时合理调配,充分提高利用率,盘活存量,发挥其最大效益.
第二十一条高校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发生产权纠纷,应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调处或界定申请.
第五章无形资产的清查和报告制度第二十二条高校应建立健全无形资产清查制度,每年年度终了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
对盘盈、盘亏的无形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高校应定期对无形资产的账面值进行检查,如发现以下情况,应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并登记无形资产的备查账簿,在无形资产的报告中予以披露:(一)该项无形资产的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替代,使其为高校创造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二)有充足的理由确信该无形资产的价值大幅下跌,在以后的年限内不会恢复;(三)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根据多方面充分论证分析,认为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高校带来利益时,高校应按规定的程序将无形资产的账面值予以转销.
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的情形主要包括:(一)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替代,且已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二)该项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且不能给学校带来利益.
第二十五条高校应建立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无形资产的使用和运营情况.
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期限对其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的存量、状态等做出报告.
对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的重大事件应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章无形资产的处置第二十六条无形资产的处置是高校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含所有权、使用权)转移或者成果的开发利用等行为,包括转让、开发利用、出售、投资、报废等.
第二十七条高校应按照公开、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则,规范无形资产的处置行为,杜绝处置过程中的流失和违规现象.
第二十八条高校处置无形资产应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处置价格不得低于评估值.
第二十九条高校处置无形资产应符合以下程序:(一)使用部门根据论证和考察情况提出申请报告;(二)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三)学校国有资产领导小组签署意见;(四)上报学校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审批;(五)学校根据批复处置无形资产.
第三十条高校处置无形资产的审批权限按照原《山东省教委委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鲁教财字[1998]42号文)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高校以无形资产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要严格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三十二条无形资产的处置收益应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无形资产的账务处理第三十三条高校应按照会计核算要求设置严密的账簿体系,在不同的管理部门分设总账、明细账、台帐和备查账簿等,并根据需要设计有关表格等原始单据.
第三十四条无形资产的各级账务管理人员应定期对账,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第三十五条无形资产在未产生经济价值时,采用统计进行调查和登记.
当无形资产产生其价值或因投入资金产生成本和费用时,应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六条无形资产有关业务的账务处理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无形资产管理工作的奖惩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市属高校、民办高校的无形资产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高校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检查验收标准项目管理要求检查验收标准检查验收方法扣分标准验收得分备注一组织机构与管理队伍(15分)(一)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建立适合本校实际的管理机构和能够满足学校管理需要、精干高效的管理队伍.
(4分)1、校长依法履行保护和管理校产的职责,领导和部署全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1分)查阅学校工作计划和会议纪要等有关文件资料.
校长从未参与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扣1分.
2、学校成立了由分管校长任组长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与财务处或与资产处合署办公.
(2分)查阅学校成立领导小组和设置办公室的有关文件.
未成立领导小组或未设立办公室即扣2分.
3、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工作.
(1分)检查学校领导小组开展工作情况.
成立了领导小组但未开展工作扣1分.
(二)对固定资产按类目实行归口管理,设置相应的归口管理部门,部门之间分工明确.
管理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清楚,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不相容职务实行内部控制制度.
(11分)1、学校各类固定资产均应有相应的归口管理部门,以学校文件的形式明确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和责任分工.
(1分)查阅文件资料并听取介绍,根据文件和介绍的情况查验有关管理情况.
归口管理部门设置不完善的扣0.
5分;无成文职责范围和责任分工的扣0.
5分.
2、财务部门履行会计监督职能,参与全校的固定资产管理.
(2分)查阅有关文件、凭证并根据现场查验情况综合考核.
财务部门未认真履行会计监督与会计核算职责的酌情扣0.
5-2分.
3、学校应有健全的固定资产管理队伍,在资产使用和管理单位设有专职或兼职的资产管理员.
资产管理员能够履行岗位职责,熟练掌握固定资产管理业务,胜任本职工作.
(2分)要求学校提供管理人员名单,抽查使用单位的资产管理员业务操作情况.
管理队伍不健全或资产管理员对岗位职责不熟悉的扣0.
5-2分.
4、固定资产管理岗位设置合理.
各重要环节均应设置相应的管理岗位,采购、验收、保管、归口审核、财务审核、系统管理、贵重仪器使用与维护等岗位都应有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承担.
(2分)检查各管理环节的岗位设置情况.
岗位设置不完善的扣0.
5-2分.
5、各管理岗位有成文的职责范围和岗位责任制度,岗位职责应规范严谨、切实可行.
(2分)查阅学校和各管理部门制定的岗位责任制度.
职责范围不清、岗位责任制度不健全的扣0.
5-2分6、学校有成文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不相容的管理岗位分人设岗.
(2分)查阅固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处理资料,查看有关人员的签字情况.
凡下列岗位未实行分离的不得分:①请购与审批;②采购与验收;③归口审核与财务审核.
项目管理要求检查验收标准检查验收方法扣分标准验收得分备注二规章制度建设(10分)学校应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制度建设应坚持科学合理、权威有效、规范严谨、切实可行的原则,能够控制固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全过程和涵盖各类固定资产.
制度体系配套完整,并能得到认真落实.
对过时的、不合理的制度及时修订.

1、学校制定了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2分)查阅学校印发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无《管理办法》不得分.
《管理办法》无学校文件编号扣1分;《管理办法》内容不规范或有漏洞扣0.
5-1分.
2、制定了固定资产购建招投标管理制度.
(1分)查阅相关的学校文件无制度规定不得分.
制度内容不规范扣0.
5-1分.
3、购建大型土建项目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建立了可行性论证与项目评估制度.
(1分)查制度规定和可行性论证报告.
符合论证条件但未进行可行性论证不得分.
4、根据固定资产的物质属性制定了相应的增加、验收、变动、处置、使用、保管、养护维修等专项管理制度;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出租出借管理制度.
(2分)查阅相关规章制度.
制度不健全、不规范扣0.
5-2分.
5、学校应建立财产清查制度,对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应制定责任追究制度和赔偿制度.
(1分)查阅学校文件.
无财产清查制度不得分.
制度不完善扣0.
5-1分.
6、各管理环节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度.
(2分)查阅使用单位、归口审核、财务审核、系统管理等管理岗位的岗位职责.
制度不完善扣0.
5-2分.
7、制定了与固定资产管理有关的考核、监督检查及奖惩制度.
(1分)查阅学校文件及有关奖惩情况制度不完善或制度未落实扣0.
5-1分项目管理要求检查验收标准检查验收方法扣分标准验收得分备注三基础业务管理(35分)(一)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分类与计价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应符合国家教育部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正确分类,并能同时符合国家教育部十六大类及财政部六大类的分类要求.
固定资产的增加或减少能正确计量、计价.
(4分)1、学校运用财政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及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长期租赁和融资租赁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1分)固定资产入账的单位价值标准应符合国家教育部和财政部的规定.
一般设备起点不高于500元,专用设备起点不高于800元(1分)查阅会计帐薄、凭证等资料,检查实物中有无未入帐的资产有漏记固定资产帐现象的扣1分;学校自定的单位价值标准起点高于国家规定的扣1分.
2、按照国家教育部、财政部的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准确分类和登记.
(1分)查阅固定资产总分类账.
未采用国家规定分类方法即扣1分;分类不准确扣0.
5分.
3、固定资产增加或减少应当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要求正确、完整地计量和计价.
(1分)查阅固定资产明细账与会计凭证.
不能准确计量、计价的扣0.
5-1分.
(二)固定资产购建学校购建固定资产应加强预算管理,并明文规定审批权限和程序.
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参加政府采购,自行组织招标采购时应规范工作程序,杜绝违规、违纪现象.
1、学校购建固定资产一般应有购建计划、经费预算或书面报告,须由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经学校授权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或分管校级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购建.
(1分)查阅购建固定资产的有关批文等资料.
查阅购建计划、申请报告原件上有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和签字.
购建固定资产无书面报告、无预算或购建计划扣0.
5分;审批签字手续不完备扣0.
5分.
项目管理要求检查验收标准检查验收方法扣分标准验收得分备注基础业务管理零星采购应严格手续或实行双人采购制.
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珍版图书以及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应组织成立专家论证招标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公开招标.
学校应加强固定资产购建的合同管理,依法签订并履行合同,合同内容与格式应当规范,必要时应进行专业的法律咨询或审核.
购建活动结束后应妥善保存合同正本.
(9分)2、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参加政府采购.
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由学校自行组织招标采购,明确制定招标范围,规范工作程序并严格执行.
(2分)按采购项目成立由归口管理部门(国资处)、财务部门、审计部门以及使用部门等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的论证招标项目工作小组,其中技术、经济专业人员不得少于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并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1分)论证招标小组应对投标文件列出的质量、价格、性能、期限、服务、付款方式等条件以及投标人的资质、信誉等进行综合评审,确定中标人并写出书面评标报告.
(1分)评标报告须经论证招标小组(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应用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并签字,以备后查.
招标采购过程中形成的文档资料应当得到长期、妥善的保存.
(1分)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珍版图书以及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符合招标条件的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公开招标.
(1分)查阅有关招标文件资料,了解招标程序,检查招标工作小组的组成,了解小组成员及其所在单位等.
凡有大批或大额固定资产的购建未纳入招标采购范围的,本固定资产购建项目不得分(即扣9分).
招标工作不规范扣0.
5-2分.
论证招标小组构成不符合国家规定扣0.
5-1分;缺少评标报告扣1分;评标报告不规范、签字不完备扣0.
5-1分;未保存招标文档扣0.
5分;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珍版图书以及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未组织专家论证招标扣1分.
3、零星采购固定资产应严格审批手续,实行双人采购制或采取指定厂商供货的方式.
参与采购的单位负责人、采购人应在采购合同、发票以及验收单或验收报告上签字.
(1分)查阅会计凭证、验收报告等资料.
零星采购无审批手续扣0.
5分;单位负责人和采购人未签字或签字不完备扣0.
5分.
项目管理要求检查验收标准检查验收方法扣分标准验收得分备注基础业务管理4、学校购建固定资产一般应与供应商签订合同,购建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五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必须签订合同,合同内容与格式应当规范、条款齐备,权利、义务规定清楚,避免纰漏.
购建活动结束后应由专人规范地保存合同正本.
(1分)查阅购建合同.
购置五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如果有一份未签合同即不得分.
合同内容格式不规范扣0.
5分;保存不规范扣0.
5分.
(三)固定资产验收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学校应及时组织验收小组或指定专人按照国家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
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供应商提出退货或索赔.
(3分)1、购建固定资产项目完成并符合规定的验收条件,学校应及时组成验收小组或指定专人,(一般应有两个以上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按照国家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
对所购建的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型号、规格、技术指标、质量、数量以及附备件等与合同规定的条款逐项检验,参与验收的各单位有关人员应于验收工作完成后在验收单或验收报告上签字以落实验收责任.

零星采购无采购合同等文件的,采购人则应在验收单上签字以落实采购责任,使用单位负责人则应在验收单上签字以落实监督责任.
(1分)听取验收工作介绍,查阅验收单或验收报告.
发现一处未验收即交付使用的资产扣1分,三处以上者扣3分.
验收工作程序不规范扣0.
5分;签字手续不完备扣0.
5分2、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等资产的验收应组成以专家为主的验收小组根据该类资产的专门规定进行技术验收.
出具技术验收报告,验收人与验收小组负责人共同在报告上签字备案.
(1分)查阅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资料.
未组织技术验收扣0.
5分;验收工作不规范扣0.
5分.
项目管理要求检查验收标准检查验收方法扣分标准验收得分备注基础业务管理3、固定资产验收不合格,不应办理结算手续和交付使用,须按合同规定条款及时向供应商或承建方提出退货、修复或索赔.
(1分)检查验收单与验收报告记录情况.
验收不合格即办理结算或交付使用扣0.
5分;验收不合格未及时办理索赔等事项扣0.
5分.
(四)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与养护学校应加强固定资产的安全防护管理,落实防火,防潮,防爆、防盗等安全措施,及时、经常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检修和养护,确保使用安全,无事故发生.
对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以及其它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固定资产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对使用和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3分)学校应妥善保管、保护固定资产,完善防火、防潮、防爆、防盗等防护措施.
对文物等珍贵资产应实行两人以上共同保管.
(1分)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修缮和养护,确保使用安全,保证状态完好.
(1分)定期对使用和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对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制定了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并设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培训独立操作仪器设备的人员,对安全有特殊要求的特种设备应实行"持证上岗制".
(1分)检查安全防护措施,查阅检修和养护制度以及维修记录,查阅培训记录.
查阅40万元以上的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有无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有无专人负责和持证上岗制度.
根据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完善酌情扣0.
5-1分;未定期检修和保养或未组织管理培训扣0.
5分;对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扣0.
5分;未设专人负责和持证上岗制度扣0.
5分.
(五)变动管理学校内部固定资产或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办理移交手续应符合如下规定:1、由于机构调整引起固定资产在使用单位之间重新配置,应组织发生变动的各有关单位清查资产,办理交接手续.
零星调剂应由调出单位会同调入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1、因学校内部机构调整等原因引起大批量固定资产变动时,应由学校国资办会同归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帐实相符后将需要变动的资产编造移交清册,经交、接双方确认无误,由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在国资办或学校指定的专人监交下办理交接手续.
(1分)查阅固定资产变动业务处理情况.
有变动业务未办理交接手续不得分.
变动业务处理不规范扣0.
5分;无监交人签字或签字手续不完备扣0.
5分.
无此业务视同得分.
项目管理要求检查验收标准检查验收方法扣分标准验收得分备注基础业务管理2、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工作岗位变动,应在上一级管理部门与本单位负责人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3、使用单位内部的固定资产使用人或存放地点发生变动,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并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交接或变动手续.
固定资产使用(保管)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必须交清所用、所管的固定资产.
4、固定资产价值变动应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办理固定资产价值变动手续.
(6分)2、固定资产的零星调剂应由调出单位提交《固定资产变动报告单》,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即可会同调入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同时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并要求接收单位负责人和使用人在变动手续及固定资产管理卡片上签字.
(1分)查阅固定资产变动手续.
3、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系统管理员)工作岗位发生变动,应在上一级管理部门与本单位负责人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移交有关帐册、报表、软件密码口令、数据备份磁盘等资料.
(1分)查阅管理人员变动交接手续.
4、使用单位内部的固定资产使用人员发生变动,应由原使用人员或本单位资产管理员提交《固定资产变动报告单》,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新的使用人必须在固定资产管理卡片上签字.
(1分)5、固定资产使用(保管)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必须先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任手续.
(1分)6、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发生变动,应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填制《固定资产变动报告单》,并附上相关的凭证资料,由使用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经财务审核通过后据实入帐.
(1分)项目管理要求检查验收标准检查验收方法扣分标准验收得分备注基础业务管理(六)固定资产处置学校应按照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规范固定资产处置行为,制定具体措施,杜绝因违规、违纪导致资产流失现象.
固定资产处置的程序与审批权限应按《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六章的要求办理.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地上缴学校财务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3分)1、学校处置固定资产应符合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由归口管理部门、国资办、财务处等多个部门共同参与,建立固定资产处置公示制度,符合拍卖条件的实行公开拍卖的方法.
对业已经过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校级领导批准处置的固定资产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处置资产的名称、数量、原价值以及处置方式等内容.
对于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车辆、房屋等固定资产的处置应面向社会公开拍卖.
(1分)听取关于固定资产处置情况的介绍,查阅资产处置业务的相关帐薄、凭证资料.
由学校某一个部门或单位自行处置固定资产的不得分.
处置资产工作程序不规范扣0.
5分.
2、处置固定资产应由使用单位填写《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根据情况组织专家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鉴定评估,报国资办审核,按规定进行处置,处置完毕应将有关资料,及时送达财务处审核入帐.

处置房屋建筑物应由财务处(国资办)会同有关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处置价格一般不低于评估价值.
(1分)检查固定资产处置的有关资料和手续.
有处置业务未办理处置手续或未按规定审批程序签字的不得分.
签字手续不完备扣0.
5分;符合鉴定评估条件未按规定办理扣0.
5分.
无此业务视同得分.
3、处置固定资产的全部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1分)查阅处置固定资产的同期会计帐薄.
处置收入未上缴或未足额上缴财务处不得分.
无此业务视同得分.
项目管理要求检查验收标准检查验收方法扣分标准验收得分备注基础业务管理(七)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学校对外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机制,规范租赁合同,登记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帐薄.
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地上缴学校财务处.
(1分)学校统一管理对外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有指定机构负责管理,有成文的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签订了租赁合同并做到内容格式规范、条款齐备,按时登记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帐薄.
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处.
(1分)查阅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情况的资料,了解管理机构管理情况,查阅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文件,抽查合同文本,查阅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帐薄.
查阅财务处帐薄记录.
任何一项未能做到均不得分.
(八)固定资产档案管理学校应加强固定资产的档案管理,在购建、使用、维修固定资产过程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妥善保管.
(2分)1、学校应指定有关人员及时收集、整理在购建、使用、维修固定资产过程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并按学校规定立卷归档,根据统分结合的原则妥善、规范地存放和利用.
已经存档的档案资料只能在固定资产被批准报废、出售或降档后方可从档案中剔除销毁.
(1分)检查固定资产档案管理情况.
符合存档条件的文件资料未予存档扣0.
5分;保管、存放不规范扣0.
5分.
2、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建立技术档案.
单价4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应逐台建立技术档案,妥善保存原始技术资料和使用维护记录.
(1分)检查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管理情况,查看保存的档案资料.
有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但未建技术档案不得分.
无此业务视同得分.
(九)固定资产清查学校应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根据管理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摸清家底,查明帐实状况.
1、学校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全校的固定资产清查.
(1分)查阅学校工作计划.
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未列入学校工作计划不得分.
项目管理要求检查验收标准检查验收方法扣分标准验收得分备注基础业务管理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4分)2、学校应全面、彻底地进行固定资产清查,清查结果准确,家底清楚,据此打印制作固定资产清查清册,一式三份,由使用单位负责人、资产管理员、经办人在资产数量、金额的合计栏下签字,对资产清查的真实性负责,然后报送归口管理部门(或清查领导小组)审核确认,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员(经办人)签字确认账实相符,最后送达财务处,由财务审核人员在清查清册上签字盖章,对帐帐相符予以确认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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