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
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
公司"".
网络"顶级域名注册服务和管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域名系统安全可靠运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作为".
公司"".
网络"顶级域名的注册管理机构,根据《网络安全法》《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以及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TheInternetCorporationforAssignedNamesandNumbers,以下简称ICANN)政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申请注册".
公司"".
网络"顶级域名下的域名(以下简称"域名"),以及提供域名注册相关服务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涉及的域名体系遵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的公告.
第二章注册服务机构第四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注册服务机构")需具备ICANN认证的注册服务机构资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域名注册服务,须依法获得相应的许可.
第五条注册服务机构从事域名注册服务,须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签订协议.
第六条注册服务机构从事域名注册服务,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域名行业主管部门规定,遵守ICANN政策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规定.
2注册服务机构开展域名注册服务,应当规范管理,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依法诚信经营,防控廉洁风险,加强对域名注册代理机构的监督.
第七条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和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其许可信息,公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及本机构的投诉服务电话等信息.
第八条注册服务机构在提供域名注册服务时,应当保留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申请者、域名持有者的来往文件、域名注册信息和相关记录.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九条注册服务机构在开展域名注册服务时不得采取以下行为:(一)冒用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域名注册服务;(二)使用虚假信息注册域名,变相占用域名资源;(三)采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要求他人注册域名;(四)强迫用户延长域名注册期限,捆绑销售其他服务;(五)不按照用户实际注册期限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提交注册信息;(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域名持有者索取域名转移密码的申请,阻止域名持有者变更注册服务机构,或就转移申请向域名持有者收取费用;(七)未按用户提交的续费期限进行续费,或违反规定擅自续费;(八)违规泄露用户注册信息,或利用用户注册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ICANN政策以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规定,或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3注册服务机构如违反上述规定,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将依据与其签订的协议追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终止协议.
第十条注册服务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将终止相关协议:(一)ICANN的认证已终止或到期未续;(二)失去注册服务机构相关许可;(三)出现重大经营问题,不具备提供正常域名注册服务能力;(四)严重违反《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本细则、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规定以及相关协议.
第十一条注册服务机构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协议终止后,应按ICANN政策以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协议,将其负责注册的域名转移至另一注册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注册服务机构委托域名注册代理机构开展域名注册服务,应当符合《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ICANN政策、本细则、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规定以及相关协议,并对域名注册代理机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域名注册代理机构应在其网站首页和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其代理的注册服务机构名称,按规定开展服务.
域名注册代理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的,注册服务机构应按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签订的协议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域名注册申请与审核第十三条域名注册服务实行"先申请先注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依据法律法规和ICANN政策另作规定的除外.
4第十四条域名注册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十年,因注册服务机构变更自动续费的情况除外.
第十五条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依据《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和ICANN政策,建立域名注册保留字制度.
第十六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均可申请注册域名,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申请注册域名时,申请者应当与注册服务机构签订域名注册协议,并向注册服务机构以书面或电子形式提交如下材料:(一)申请者的身份证明材料;(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册服务机构应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验,核验合格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提交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第十八条申请注册域名时,申请者应当书面或电子形式向注册服务机构提交如下信息:(一)申请注册的域名;(二)主、辅域名服务器的主机名以及IP地址(如需要);(三)申请者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证件类型、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申请者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交其单位名称、组织证件号码、证件类型、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电话号码等;(四)申请者的注册联系人、管理联系人、技术联系人、缴费联系人、承办人的姓名、通信地址、电子邮件、电话号码;(五)域名注册期限.
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域名注册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提交如上域名注册信息.
5第十九条申请者、域名持有者应当在域名注册协议中保证:(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二)遵守ICANN政策、本细则以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规定,遵守注册服务机构的服务条款;(三)提交的域名注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保证合法注册和使用域名,并对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收到第一次有效注册申请的日期为申请日.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将申请日告知申请者.
第二十一条注册服务机构应加强域名注册审查,确保通过本机构注册的域名遵守《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遵守ICANN政策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规定.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对已注册的域名进行复审.
第二十二条对含有《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及《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至第七条所列内容的域名,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注册服务机构不提供域名注册服务.
对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要求申请者予以补正,申请者不补正或提供不真实的域名注册信息的,注册服务机构不得为其提供域名注册服务.
对前述域名,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依据《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有权要求注册服务机构予以注销.
第四章域名的变更与注销第二十三条注册服务机构应依据《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ICANN政策以及本细则规定,建立域名转让规则并公示.
6第二十四条域名持有者申请转让域名的,应当向注册服务机构办理转让手续.
注册服务机构应对域名转让申请、转让双方身份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核.
注册服务机构应在收到转让申请资料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按规则变更域名持有者.
受让人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的域名注册相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除域名持有者之外的其他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域名持有者应当按照申请注册域名时所选择的变更确认方式,在信息变更后的三十日内向注册服务机构办理域名注册信息变更手续.
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接到域名持有者相关变更注册信息申请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注册信息提交给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未经域名持有者同意,注册服务机构不得对注册信息进行变更,但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申请域名持有者变更:(一)变更行为未获得原域名持有者或新域名持有者的适当授权;(二)在域名处于诉讼程序、仲裁程序或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期间,但域名受让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法院裁判、仲裁裁决或争议解决机构裁决约束的除外;(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司法机关、ICANN以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规定限制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申请注销域名的,域名持有者应当向注册服务机构提交合法有效的域名注销申请和身份证明材料.
注册服务机构收到资料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应予以注销,并通知域名持有者.
7第二十八条已注册的域名存在《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规定应予注销的情形,或违反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规定应予注销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有权注销,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注销,并通知域名持有者.
法院、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域名行业主管部门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决定要求注销域名、变更域名注册信息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注册服务机构按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在域名处于诉讼程序、仲裁程序或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期间,注册服务机构不得受理域名持有者注销被争议域名的申请,域名受让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法院裁判、仲裁裁决或争议解决机构裁决约束的除外.
第五章变更注册服务机构第三十条注册服务机构应依据《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ICANN政策以及本细则制定变更注册服务机构的规则并公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有权要求注册服务机构变更不合理的规则.
第三十一条域名持有者在下列情况下不得申请变更注册服务机构:(一)该域名注册后不满六十日;(二)该域名处于拖欠注册费用状态中;(三)该域名持有者的主体身份不清楚或者存在争议;(四)该域名处于在诉讼程序、仲裁程序或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期间;(五)国家有关主管部门、ICANN以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规定不得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变更前的注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转出方")和变更后的注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转入方")应8履行审核验证、通知等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无正当理由的,不得阻止域名持有者变更注册服务机构.
转出方在对申请获取转移密码的域名持有者进行身份和意愿验证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域名持有者发送正确转移密码.
转出方不得就转移申请向域名持有者收取费用.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有权依据《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ICANN政策以及本细则等规定,直接变更注册服务机构.
第三十三条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完成后,转入方应当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缴纳一年的域名服务费用.
该域名的注册期限将在原有注册期限基础上延续一年.
第六章网络与信息安全第三十四条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配置必要的网络通信应急设备,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监测技术手段和应急制度.
域名系统出现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时,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按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在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注册服务机构为开展域名注册管理、域名注册服务和相关业务目的,按照《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ICANN政策、本细则以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规定的方式和范围,经用户同意,可以处理用户个人信息.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机关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要求,不需用户同意的除外.
用户申请注册和持有域名,即表示同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注册服务机构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用户信息,包括个人信息.
9注册服务机构在域名注册服务中,应明示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并征得用户同意.
本条所述的处理,包括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六条注册服务机构应依法存储保护用户信息,保障用户数据信息的存储安全,妥善保存用户数据信息资料,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
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损毁、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注册服务机构是用户信息保护的责任主体,在与用户签署的域名注册协议中,应明确规定注册服务机构对用户信息安全承担保护责任,明确具体信息保护措施.
注册服务机构泄露用户信息,应依据与用户签订的协议进行赔偿.
用户发现注册服务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注册服务机构删除,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删除.
第三十八条为确保域名系统安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可以对注册服务机构的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工作进行抽查、检查和评估.
发现有违规行为时,可以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注册服务机构应配合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处置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域名.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依据《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制定对用于从事违法行为域名的处置措施,并进行处置.
注册服务机构应按《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规定,对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域名采取处置措施.
10前述被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域名,包括应用域名发布、传输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应用域名危害互联网安全以及被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定用于违法或危害互联网安全应用的情形.
第七章域名争议处理第四十条域名争议的解决,遵守ICANN《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统一快速中止程序》("URS")等规则,遵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规定.
第四十一条注册服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域名争议解决工作.
第四十二条域名争议解决期间,注册服务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该域名不被注销、转让.
第四十三条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裁决注销域名或者裁决将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的,自收到裁决之日起满十个工作日的,注册服务机构应予以执行.
但在前述十个工作日内,被投诉人向注册服务机构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相关争议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暂停执行.
第八章域名费用与续费第四十四条注册服务机构域名注册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匹配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按期缴纳域名服务费用.
第四十六条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域名到期前通过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提醒域名持有者进行域名续费.
域名持有11者不得以未收到续费通知为由,拒绝续费.
注册服务机构应保留上述通知记录.
第四十七条域名持有者可在域名有效期内续费.
在域名到期前未主动续费的,域名持有者应在域名到期后三十日内确认是否续费.
如域名持有者以书面或电子方式表示不续费,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注销该域名;如果在三十日内未以书面或电子方式表示不续费,也未续费,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该三十日期满后注销该域名.
第九章用户投诉机制第四十八条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设立域名注册服务质量监督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并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网站(http://www.
cnnic.
cn和http://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中国)和办公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布.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在收到投诉后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回复的,应告知投诉人.
第四十九条注册服务机构应在其网站首页和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投诉受理方式,并及时处理投诉;不能及时处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和处理时限;投诉不成立的,应向投诉者说明理由.
对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作出的处理决定,注册服务机构应在收到决定通知三个工作日内执行.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执行的,应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充分说明并申请暂停执行.
第五十条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监督注册服务机构的注册服务行为.
对于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注册服务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将按照与其签订的协议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12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一条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设立网站用于提供域名注册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十二条注册服务机构按照《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ICANN政策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规定,向公众提供域名注册信息公共查询服务.
第五十三条根据互联网络和域名系统的发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ICANN政策的变化等情况,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可以修改本细则.
第五十四条本细则中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等用语含义,详见《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以及ICANN政策有关规定.
ICANN政策指ICANN按规定程序制定的有关域名注册服务的共识性政策和临时政策.
第五十五条本细则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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