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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gtou  时间:2021-03-02  阅读:()
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管理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重要提示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11月26日证监许可[2019]2526号文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0年5月22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时,将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交易规则差异等带来的境外市场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虽然已制定了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但本基金仍将面临资产支持证券所特有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
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12月1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目录一、绪言.
1二、释义.
1三、基金管理人.
6四、基金托管人.
19五、相关服务机构.
20六、基金的募集.
52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52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52九、基金的投资.
62十、基金的财产.
71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72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8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79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0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81十六、风险揭示.
88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5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7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3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4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126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27二十三、备查文件.
127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一、绪言《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概况1、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楼19层3、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楼19层4、法定代表人:陈牧原5、成立时间:2005年12月20日6、注册资本:壹亿元7、电话:010-58573600传真:010-585735208、联系人:高敏9、股权结构股东名称出资比例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6%深圳市五洲协和投资有限公司34%济钢集团有限公司20%10、客户服务电话:010-58573300400-700-8880(免长途费)11、管理基金情况:目前管理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华商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动态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华商大盘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未来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健康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量化进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双翼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常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双驱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乐享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兴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万众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丰利增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润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元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瑞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改革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电子行业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商计算机行业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高端装备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医药医疗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恒益稳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鸿畅39个月定期开放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转债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量化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双擎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商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1、董事会成员陈牧原:董事长.
男,硕士.
现任甘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曾就职于甘南州财政局,甘肃省财政厅,历任农财处副主任科员、财务处主任科员、税政处副处长、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办公室及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人、政府采购办公室兼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经济建设处处长、行政政法处处长,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副巡视员、副厅长、党组成员,甘肃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兼),甘肃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兼),甘肃省财政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韩鹏:董事.
男,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甘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监事会主席,曾就职于甘肃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兰州信托上海武昌路营业部、闽发证券公司,历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投资总监、总经理.
曾任甘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
徐国兴:董事.
男,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就职于招商银行兰州分行、甘肃省国税局、中国化工集团,历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副总监.
徐丹:董事.
女,法律硕士.
现任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曾任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曹铁宁:董事.
男,硕士.
现任深圳市五洲协和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曾任中色地科矿产勘查股份有限公司助理地质工程师,北京矿产地质研究院地质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深圳鸿基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禄存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曹孟博:董事.
男,工业工程硕士,高级经济师.
现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曾任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炼铁厂科员,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科长、副处长,济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财务部部长,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
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王小刚:董事.
男,理学硕士.
2018年6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曾任职天水市信托投资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兰州东岗西路营业部部门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经纪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公司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
曲飞:独立董事.
男,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工程师.
现任中国电子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公路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公路学会养护与管理分会副理事长、国际电工委员会智慧城市系统评价组(IEC/SEG1-WG3)专家、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实践创新分会副会长、教育部信息网络工程研究中心特聘专家、科技部现代服务业共性服务产业联盟副理事长等职务.
历任亿阳交通总裁,亿阳信通董事、副总裁,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南京长江第三大桥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等职务.
马光远:独立董事.
男,经济学博士.
现任北京国视大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战略顾问,中央电视台财经评论员.
曾就职于浙江省嘉兴市乡镇企业局、北京市境外融投资管理中心、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戚向东:独立董事.
男,本科学历,研究员、高级会计师.
现已退休.
曾就职于河北省宣化钢铁公司,任管理干部;河北省冶金工业厅,任经济研究室主任;冶金工业部经济调节司,任副司长;国家冶金局体改法规司,任副司长;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任常务副秘书长;冶金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任党委书记.
殷长龙:独立董事.
男,经济法学硕士.
现任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曾任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2、监事会成员苏金奎:监事.
男,本科学历,会计师.
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金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曾就职于金昌市农业银行、化工部化工机械研究院、上海恒科科技有限公司,历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职员,计划财务部会计、副总经理、总经理,总会计师、副总经理.
陈美羡:监事.
女,会计与金融专业学士.
现任深圳市五洲协和投资有限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司财务总监.
曾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高级审计师.
宋锋:监事.
男,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
现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
曾任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财务处科员,济钢(马)钢板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部长,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科长、科长、部长助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王小刚:董事、总经理.
男,理学硕士.
2018年6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职天水市信托投资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兰州东岗西路营业部部门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经纪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公司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
高敏:督察长、董事会秘书.
女,会计专业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注册税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
2007年5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曾就职于兰州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总部任主管会计,甘肃金信会计师事务所任审计主管,兰州金瑞税务师事务所业务部任副主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总部任副总经理.
王华:副总经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男,工商管理硕士.
2007年4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证券交易部主管、总经理,机构投资一部总经理、投资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曾任中国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上海期货交易部投资分析员、部门副经理、部门经理,上海宏达期货有限公司投资结算部总监,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研究发展部经理,中海基金筹备组成员,北京华商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吴林谦:副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男,大学本科.
2019年1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就职于国家地震局兰州地震研究所,任助理研究员;上海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任总经理助理;金新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管理工作;新疆新界集团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工作;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黄河路营业部,从事投行及机构客户服务工作;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扬子江路证券营业部,任副总经理;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扬子江路证券营业部,任总经理;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分公司,任总经理.
4、基金经理李双全:男,中国籍,经济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007年8月至2010年4月就职于SK能源公司从事财务工作;2010年4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行业研究员;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4月7日担任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5年4月8日起至今担任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7月8日起至今担任华商双驱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2日起至今担任华商改革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8月23日起至今担任华商未来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5月22日起至今担任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2月16日起至今担任华商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公司公募业务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1)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王小刚: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吴林谦: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周海栋: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新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乐享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恒益稳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双全: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双驱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改革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未来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邓默: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华商新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量化进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经理、华商动态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量化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童立: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高端装备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杨: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交易部总经理.
(2)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王小刚: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陈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张永志: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华商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双翼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转债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胡中原:华商润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元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瑞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双翼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鸿畅39个月定期开放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杨: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交易部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9、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0、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11、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12、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1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25、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26、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便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1)越权或违规经营;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15)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基金经理承诺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2、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1、内部控制制度(1)内部控制的原则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1)控制环境①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营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和业务环节.
③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事会的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⑤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可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①第一层次风险控制在董事会层面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对公司规章制度、经营管理、基金运作、固有资金投资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的分析检查,对各种风险预测报告进行审议,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公司设督察长.
督察长作为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②第二层次风险控制第二层次风险控制是指公司经营层层面的风险控制,具体为在风险管理小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风险管理小组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的研究、分析、评估,全面、及时、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并制定基金资产的投资策略,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③第三层次风险控制第三层次风险控制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制度体系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业务控制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销售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管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一)基本情况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法定代表人:刘连舸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传真:(010)66594942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截至2020年9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854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808只,QDII基金46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SAS70"、"AAF01/06""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17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1、直销机构: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楼19层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楼19层法定代表人:陈牧原直销中心: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话:010-58573768传真:010-58573737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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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2、其他代销机构:(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刘连舸客服电话:95566公司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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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法定代表人:任德奇联系人:陈旭电话:021-58781234传真:021-58408483客户服务电话:95559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司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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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法定代表人:谢永林联系人:施艺帆联系电话:021-50979384客服电话:95511-3网址:b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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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4)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风西街59号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风西街59号法定代表人:阎俊生联系人:卫奕信客服电话:9510-5588公司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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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5)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法定代表人:李伏安联系人:王宏电话:022-58316666传真:022-58316569客服电话:95541公司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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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6)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王耀球联系人:黎子晴电话:0769-22866143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传真:0769-22866282客服电话:0769-961122公司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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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7)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19楼法定代表人:陈牧原电话:0931-4890208传真:0931-4890628联系人:范坤客服热线:95368、400-689-8888公司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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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法定代表人:贺青电话:021-38676666传真:021-38670666联系人:黄博铭客服电话:95521、400-8888-666公司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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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法定代表人:王常青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联系人:陈海静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公司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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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10)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法定代表人:何如联系人:李颖电话:0755-82130833传真:0755-82133952客服电话:95536公司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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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1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23楼法定代表人:霍达联系人:黄婵君联系电话:0755-82960167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公司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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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12)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点: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法定代表人:沈继宁联系人:章力彬联系电话:0571-87825100传真:0571-87818329客服电话:95336,4008696336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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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1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法定代表人:孙树明联系人:黄岚客服电话:95575公司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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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1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张佑君联系人:王一通电话:010-60838888传真:010-60833739客服电话:95558公司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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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1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法定代表人:陈共炎联系人:辛国政联系电话:010-83574507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公司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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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1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0层法定代表人:杨玉成联系人:陈宇电话:021-33389888传真:021-33388224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公司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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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1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李新华客户服务热线:95579或4008-888-999联系人:奚博宇电话:027-65799999传真:027-85481900公司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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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18)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法定代表人:黄炎勋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001001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558355联系人:陈剑虹联系电话:0755-82825551公司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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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19)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20层法定代表人:冯鹤年联系人:胡梦雅联系电话:010-85127627客服电话:95376公司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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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2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法定代表人:周易联系人:郭力铭联系电话:0755-82492193传真:0755-82492962(深圳)客服电话:95597公司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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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2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法定代表人:姜晓林联系人:焦刚联系电话:0531-89606166客服电话:95548公司网址: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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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2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法定代表人:魏庆华联系人:夏锐和志鹏电话:010-66559079/010-66559371传真:010-66555133客服电话:95309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司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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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t(2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法定代表人:范力联系人:陆晓电话:0512-62938521传真:0512-65588021客服电话:95330公司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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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2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法定代表人:肖林联系人:王薇安联系电话:010-83252170传真:010-63081344客服电话:95321公司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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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2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法定代表人:刘秋明电话:021-22169999联系人:郁疆客服电话:95525公司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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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29)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7-9层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7-9层法定代表人:姚志勇联系人:祁昊联系电话:0510-82831662客服电话:95570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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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31)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财智中心B1座法定代表人:章宏韬联系人:范超联系电话:0551-65161821客服电话:95318公司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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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32)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法定代表人:张运勇联系人:乔芳电话:0769-22100155传真:0769-22100155服务热线:0769-961130公司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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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33)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法定代表人:翁振杰电话:010-84183333传真:010-84183311-3389联系人:黄静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公司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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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34)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楼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钱俊文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电话:021-20333333传真:021-50498825联系人:王一彦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公司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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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99)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法定代表人:吴言林联系人:林伊灵电话:025-66046166-810传真:025-56663409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公司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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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二)登记机构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楼19层法定代表人:陈牧原电话:010-58573571传真:010-58573580联系人:董士伟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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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注册地: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办公地: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负责人:廖海电话:021-51150298传真:021-51150398经办律师:刘佳、姜亚萍联系人:刘佳(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首席合伙人:李丹电话:(021)23238888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传真:(021)23238800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俞伟敏联系人:俞伟敏六、基金的募集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526号文批准,于2020年4月27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
截止到2020年5月19日,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34,229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
00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为2,624,728,650.
30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842,891.
19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2,625,571,541.
49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记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根据《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情况已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于2020年5月22日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一)申购和赎回场所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并按规定进行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及余额的处理方式1.
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
00元(含申购费,下同),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
00元,超过1.
00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已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有认购基金记录的基金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
00元,超过1.
00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
00元,超过1.
00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2.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
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在一个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
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并赎回;3.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1.
00份;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6.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7.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费率1、申购费率申购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投资人缴纳申购费用时,按单次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或固定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具体费率如下:申购金额区间申购费率50万元以下1.
5%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1.
2%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0.
8%500万元(含)以上1000元/笔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2、赎回费率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应交纳赎回费.
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7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5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25%计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费率如下:持有基金份额期限(T)赎回费率T<7日1.
5%7日≤T<30日0.
75%30日≤T<1年0.
5%1年≤T<2年0.
25%T≥2年0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注:1年指365天,1个月指30天,以此类推.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最新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销售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1、申购份额的计算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其中: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
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净申购金额=10,000/(1+1.
5%)=9,852.
22元申购费用=10,000-9,852.
22=147.
78元申购份额=9,852.
22/1.
0500=9,383.
07份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费率为1.
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
0500元,则其可得到9,383.
07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其中: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
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
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10,000*1.
0500=10,500元赎回费用=10,500*0.
25%=26.
25元赎回金额=10,500-26.
25=10,473.
75元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
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473.
75元.
3、T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总数.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0.
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1、巨额赎回的认定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当办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自动实施延期办理.
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基金的投资(一)投资目标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通过筛选各行业中的龙头上市公司进行投资,把握其显著竞争优势下所蕴含的长期投资价值.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次级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所界定的龙头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本基金通过自下而上地筛选各行业中的龙头上市公司(包含"港股通标的股票")进行投资,把握其显著竞争优势下所蕴含的长期投资价值.
1、资产配置策略基于宏观经济研判、行业研究、产业比较研究体系,进行大类资产配置.
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于股、债相对预期收益率比较,并结合回撤与风险判断,积极动态调整权益资产仓位和相应的固定收益类资产比例.
当股市隐含预期收益率高于长期债券到期收益率,且股市有趋势性机会的时候,本基金将结合配置的行业结构和弹性积极主动提高权益股票仓位,争取超额收益;反之,当股市隐含预期收益率低于长期债券到期收益率,股市估值过高时,本基金将结合配置的行业结构和弹性适度出售权益资产,降低部分股票仓位,控制一定回撤.
资产配置策略既考虑股债收益率比较,又考虑配置的行业结构和弹性,实现稳健收益基础上的超额收益.
2、龙头上市公司的界定本基金所界定的龙头上市公司是指所处行业内或细分小子行业内具有核心竞争优势、技术领先、重点业务市场份额大、盈利能力较强的公司.
该类公司往往对行业或细分小子行业内的其他企业具有一定引领力,并对该公司所在地区或该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
该类龙头公司通过以下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来筛选:(1)定量方面a.
市场份额本基金所界定的行业龙头公司应具有较大的市场占有率,主要关注指标为公司的营业收入位于行业前30%.
b.
盈利能力本基金所界定的行业龙头公司应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主要关注指标为净资产收益率(ROE)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2)定性方面a.
核心竞争优势本基金对公司竞争优势的考察,主要将集中于对行业的竞争态势的分析,具有一定进入壁垒相关的公司将遏制新的竞争者的出现,有助于整合行业资源,提高企业营运效率和要素利用率.
b.
公司科研水平科技创新将对产业格局乃至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公司的科研水平将对企业未来发展至关重要.
本基金将对包括公司的专利数量、研发支出、成本控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制等数据进行分析,新技术在生产、流通环节的运用将提高运作效率,降低运作成本,提高产能和产品周转率,从而提升公司潜在价值.
c.
公司治理完善本基金所选的龙头公司治理结构相对完善,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评估,主要是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面的组织和制度上的灵活性、完整性和规范性的全面考察,包括对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对股东利益的保护、经营管理的自主性、公司内部控制的制订和执行情况等.
3、行业配置策略经济周期在不同阶段的特征,也会对各个行业的发展速度、盈利水平等产生不同的影响,从而出现不同的行业景气度,并在证券市场上呈现出行业板块轮动的现象.
因此,本基金将在把握经济周期与行业板块轮动之间规律的基础上,在不同的阶段,选择相应的受益于经济周期波动的且行业景气度较高、估值合理的行业进行投资.
具体而言:在经济上升阶段,本基金在维持较高股票投资比例的同时,将增加周期性行业的配置,精选与经济周期波动相关性较高的行业,以抵御通货膨胀的风险;在经济下降阶段,本基金在控制较低股票投资比例的同时,将增加非周期性行业的配置,精选与经济周期波动相关性较低的行业,同时选择经济政策扶持的相关行业,以抵御通货紧缩的风险.
4、股票筛选及投资组合构建在上述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个股精选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将重点关注以下四个方面:(1)潜在成长空间龙头公司在行业中已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但未来随着核心竞争优势的进一步展现,资源聚集效应的进一步凸显,品牌效应的进一步提升,将促进成本的降低以及效率的提高,在巩固行业地位基础上能为公司创造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因此本基金将更加关注龙头公司的未来成长空间,重点投资于成长潜力较高的上市公司.
(2)估值水平本基金将通过对PE、PEG、企业价值倍数(EV/EBITDA)等指标的横向以及纵向比较,寻找合理估值区间,重点配置具有安全估值边界的上市公司.
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3)流动性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构建充分考虑到个股流动性,重点考察个股换手率,成交量等流动性指标.
依据本基金的流动性管理需求,以降低投资组合整体的流动性风险.
(4)集中度本基金将进行适当的集中度管理,以分散化投资为基础,根据不同的市场环境,动态调整本基金行业以及个股的配置集中度,优化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风险比.
5、港股投资策略本基金对港股的筛选及投资也将遵循A股市场的逻辑体系,重点筛选港股市场的优质龙头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同时,对于A+H股的上市公司,本基金还将重点关注A股和H股之间的折溢价水平,选择折价较高的标的股票进行投资.
6、存托凭证投资策略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7、债券投资策略本基金在债券投资方面,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类属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以久期控制和结构分析策略为主,以收益率曲线策略、利差策略等为辅,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8、股指期货投资策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投资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9、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本基金将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秉持稳健投资原则,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收益率利差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回报.
(四)投资限制1、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1)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所界定的龙头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16)本基金参与投资股指期货交易时,应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95%;(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中证龙头企业指数收益率*60%+中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30%+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收益率*10%1、中证指数公司作为专业指数提供商,其提供的中证系列指数体系具有一定的优势和市场影响力.
在中证系列指数中,中证龙头企业指数挑选市值规模大、营业收入与营业利润在各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公司股票构成样本股.
这些企业都是在行业中规模较大、市场占有率居前的重量级企业,其自身发展对全行业有重大影响,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
2、中债总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是中国债券市场趋势的表征,也是债券组合投资管理业绩评估的有效工具,为掌握我国债券市场价格总水平、波动幅度和变动趋势,测算债券投资回报率水平,判断债券供求动向提供依据.
3、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选取符合港股通资格的普通股作为样本股,采用自由流通市值加权计算,以反映港股通范围内上市公司的整体状况和走势.
4、作为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60%-95%,因此选择"中证龙头企业指数收益率*60%+中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30%+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收益率*10%"作为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选择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反映本基金长期动态的资产配置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市场上出现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若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还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本基金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中关于投资组合报告的要求披露基金的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截至2020年9月30日,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值为1,343,867,271.
74元,份额净值为1.
0393元,累计份额净值为1.
0393元.
其投资组合情况如下:序号项目金额(元)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1权益投资1,264,664,777.
4993.
53其中:股票1,264,664,777.
4993.
532基金投资--3固定收益投资2,032,737.
200.
15其中:债券2,032,737.
200.
15资产支持证券--4贵金属投资--5金融衍生品投资--6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7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84,671,377.
716.
268其他资产848,200.
340.
069合计1,352,217,092.
74100.
00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2.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代码行业类别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A农、林、牧、渔业--B采矿业--C制造业506,196,764.
9837.
67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E建筑业10,332,857.
120.
77F批发和零售业174,800.
890.
01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4,244,069.
261.
06H住宿和餐饮业--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84,068,381.
626.
26J金融业558,229,204.
9441.
54K房地产业90,599,596.
206.
74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80,995.
160.
01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42,560.
060.
01O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P教育--Q卫生和社会工作--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495,547.
260.
04S综合--合计1,264,664,777.
4994.
112.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股)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1002241歌尔股份2,500,000101,075,000.
007.
52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300059东方财富3,999,96095,959,040.
407.
143600030中信证券3,000,00090,090,000.
006.
704600837海通证券6,000,00084,900,000.
006.
325002777久远银海3,912,15182,155,171.
006.
116601688华泰证券3,999,93482,118,645.
026.
117300207欣旺达2,999,92481,267,941.
166.
058601318中国平安1,000,00076,260,000.
005.
679000002万科A2,000,00056,040,000.
004.
1710600346恒力石化3,000,00055,680,000.
004.
14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序号债券品种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1国家债券--2央行票据--3金融债券--其中:政策性金融债--4企业债券--5企业短期融资券--6中期票据--7可转债(可交换债)2,032,737.
200.
158同业存单--9其他--10合计2,032,737.
200.
155.
细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序号债券代码债券名称数量(张)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1113038隆20转债13,2402,032,737.
200.
15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上述1只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9.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10.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10.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10.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11.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明华泰证券2020年2月14日,央行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银罚字【2020】23号-27号),指出华泰证券因反洗钱工作不到位,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被央行合计罚款1010万元.
此外,时任华泰证券经纪及财富管理部总经理孟庆林对华泰证券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罚款4.
5万元,时任华泰证券运营中心总经理戴斐斐对华泰证券未按规定履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罚款4.
5万元,时任华泰证券信息技术部联席负责人陈栋对华泰证券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罚款3.
5万元,时任华泰证券合规法律部副总经理赵茂富对华泰证券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被罚款4.
5万元.
海通证券2020年9月18日,证监会官网发布公告称,因在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通证券)及保荐代表人韩丽、金天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
本公司对以上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除此之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且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
3其他资产构成序号名称金额(元)1存出保证金836,114.
962应收证券清算款-3应收股利-4应收利息12,085.
385应收申购款-6其他应收款-7待摊费用-8其他-9合计848,200.
341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11.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基金净值表现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阶段净值增长率①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①-③②-④自基金合同生效日-2020/09/303.
93%1.
42%9.
16%0.
97%-5.
23%0.
45%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注:①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0年5月22日,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一年.
②根据《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次级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所界定的龙头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需符合基金合同要求.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仍处于建仓期.
十、基金的财产(一)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一)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
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
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
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
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7、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8、汇率如本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涉及相关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汇率来源详见招募说明书.
9、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整.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
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估值错误类型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
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
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第三方估值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一)基金利润的构成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一)基金费用1、基金费用的种类(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
5%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H=E*1.
5%÷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
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H=E*0.
25%÷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二)基金税收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一)基金会计政策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其他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终止运作后,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6)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24)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25)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26)《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出现连续30、40、45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时;(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清算报告《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2、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
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香港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4、投资存托凭证信息披露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1)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六、风险揭示(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1、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港股通股票的风险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港股通股票,除与其他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以下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的特有风险1)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规则差异的风险.
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诸多差异,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需遵守内地与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对香港证券市场有所了解.
以上情形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2)股价较大波动的风险.
港股股票可能出现因公司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究分析报告的观点、异常交易情形等原因引起股价较大波动.
此外,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且个股涨跌幅不设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由此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风险.
3)中小市值公司投资风险.
中小市值公司存在业绩不稳定、股价波动性较大、市场流动性较差等风险,若本基金投资中小市值股票,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可能增加.
4)股份数量、股票面值大幅变化的风险.
部分港股上市公司基本面变化大,股票价格低,可能存在大比例折价供股或配股、频繁分拆合并股份的行为,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股票面值可能发生大幅变化,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5)停牌风险.
与内地市场相比,香港市场股票停牌制度存在一定差异,港股股票可能出现长时间停牌现象,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6)直接退市风险.
与内地市场相比,香港市场股票交易没有退市风险警示、退市整理等安排,相关股票存在直接退市的风险.
港股股票一旦退市,本基金将面临无法继续通过港股通买卖相关股票的风险.
此外,港股通股票退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通过香港结算继续为本基金提供的退市股票名义持有人服务可能会受限.
以上情况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7)交收制度带来的风险.
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在证券资金的交收期安排上存在差异,香港证券市场的交收期为T+2日,卖出资金回到本基金人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民币账户的周期比内地证券市场要长,此外港股的交收可能因香港出现台风或黑色暴雨等发生延迟交易.
因此,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带来流动性风险.
(2)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的特有风险1)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港股通股票范围受限及动态调整的风险本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买卖的股票存在一定的范围限制,且港股通股票名单会动态调整.
对于被调出的港股通股票,自调整之日起,本基金将不得再行买入.
以上情形可能对本基金带来不利影响.
3)基金净值波动风险.
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只有内地和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而导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4)交易失败及交易中断的风险.
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通交易存在每日额度限制,本基金可能面临每日额度不足而交易失败的风险.
若香港联交所与内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15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险;5)无法进行交易的风险.
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香港证券市场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本基金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6)汇率风险.
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的买卖是以港币报价、人民币支付,本基金承担港币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同时,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由于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最终结算汇率为相关机构日终确定的数值.
此外,若因汇率大幅波动等原因,可能会导致本基金的账户透支风险.
因此,本基金面临汇率波动的不确定性风险,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风险.
7)交易价格受限的风险.
港股通股票不设置涨跌幅限制,但根据联交所业务规则,适用市场波动调节机制的港股通股票的买卖申报可能受到价格限制.
此外,对于适用收市竞价交易的港股通股票,收市竞价交易时段的买卖申报也将受到价格限制.
以上情形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8)港股通制度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因所持香港证券市场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9)结算风险.
香港结算机构可能因极端情况存在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结算风险;另外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因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本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结算参与人对本基金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本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本基金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导致本基金权益受损;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本基金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3)其他可能的风险除上述风险外,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证券市场股票,还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交易日,但若该交易日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和赎回,投资人将可能无法进行申购与赎回;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因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完毕而暂停或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或者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本基金可能发生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的情形,可能影响投资人的申购以及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4)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2、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
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
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基金净值波动、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在内的各项风险.
4、存托凭证投资风险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
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二)市场风险金融资产价格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资产价格的变化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价格及利息收益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信用风险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等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6)法律风险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三)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所界定的龙头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本基金所界定的龙头上市公司是指所处行业内或细分小子行业内具有核心竞争优势、技术领先、重点业务市场份额大、盈利能力较强的公司.
该类公司往往对行业或细分小子行业内的其他企业具有一定引领力,并对该公司所在地区或该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此外,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当办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自动实施延期办理.
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本基金的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等.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之"(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规定.
若本基金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投资者被延期办理的基金份额将面临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并对投资者资金安排形成影响.
若本基金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本基金的风险.
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到账时间将延后,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本基金收取的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费率为1.
5%.
短期赎回费由上述投资者承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短期赎回费将增加持续持有期少于7天投资者的投资成本,对其可获取得赎回款项造成不利影响.
暂停基金估值适用于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形,届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将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获知该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信息;另一方面基金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的申购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者赎回本基金.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四)管理风险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其他风险(1)技术风险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一)《基金合同》的变更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3、本基金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4)制作清算报告;(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A、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依法募集资金;(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4)销售基金份额;(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保管基金财产;(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B、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终止《基金合同》;(2)更换基金管理人;(3)更换基金托管人;(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6)变更基金类别;(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1)现场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七)计票1、现场开会(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C、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一)《基金合同》的变更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3、本基金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4)制作清算报告;(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D、争议解决方式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E、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A、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楼19层法定代表人:陈牧原成立时间:2005年12月20日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60号组织形式: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刘连舸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B、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次级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所界定的龙头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1)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所界定的龙头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16)本基金参与投资股指期货交易时,应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95%;(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2)、(9)、(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不需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证监会《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加强对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监督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C、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D、基金财产的保管(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或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E、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
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
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知基金托管人,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第三方估值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1、基金账册的建立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并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F、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少于2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G、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一)托管协议的变更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1、《基金合同》终止;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H、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一)资料发送1、注册登记人保留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持有人可通过本公司提供的网站、微信、APP等查询方式,快速获取交易信息;2、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邮件、微信、APP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公司未详实填写电子邮箱或未通过微信绑定个人基金账户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发送的除外;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直销电子(网上交易、微信、APP)业务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直销电子交易业务.
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及APP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方式修改、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明细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三)红利再投资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分红公告为准)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四)定期定额投资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普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和网上直销智能定投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五)在线客服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在线交流咨询与留言服务.
(六)信息定制服务本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Email、微信、APP等方式为定制客户提供信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息服务,内容包括:交易确认、基金净值、最新产品及公司公告、生日祝福等信息.
(七)资讯服务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1、客户服务中心电话热线:4007008880(免长途费),010-58573300传真:010-585737372、公司网站公司网址:www.
hsfund.
com网上交易:https://trade.
hsfund.
com电子信箱:services@hsfund.
com3、电子数据服务微信公众号、APP客户端:华商基金(八)客户投诉和建议受理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一)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可能会发生变化,职能也会相应地做出调整,但不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规则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上述规则由本基金管理人制定,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规则的修改若实质性地修改了本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
本基金托管人不受《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限定.
(三)本招募说明书将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进行更新;招募说明书解释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时,以基金合同为准.
(四)报告期内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更新公告:序号公告事项法定披露方式法定披露日期1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网上直销认购费率优惠的公告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证券时报2020-2-242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2020-3-243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2020-3-244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推迟披露旗下公募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的公告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2020-3-255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证券时报2020-4-136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2020-4-137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2020-4-138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2020-4-139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证券时报2020-4-1310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参加天利宝赎回转认购业务并进行费率优惠的公告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证券时报2020-4-2411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网上直销认购费率优惠的公告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证券时报2020-4-24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12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参加部分代理销售机构认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证券时报2020-4-2713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参加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证券时报2020-4-2814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参加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证券时报2020-4-2815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证券时报2020-5-2316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直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连支付渠道的公告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2020-7-1017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固有资金投资公司旗下基金的公告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2020-8-418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参加部分销售机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证券时报2020-8-1119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证券时报2020-8-1120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申购赎回等交易类业务的公告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证券时报2020-8-1721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2020-8-2522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2020-8-2523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2020-9-2124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定期定额投资起点金额的公告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2020-9-21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25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与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合作关系的公告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2020-9-3026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与深圳信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合作关系的公告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2020-9-3027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与扬州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合作关系的公告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2020-9-3028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2020-10-2329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做好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投资者基金份额转托管的公告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2020-10-2730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2020-10-2831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2020-10-2832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2020-11-2333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2020-11-2634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投资者基金份额转托管的公告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2020-12-1535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与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合作关系的公告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2020-12-16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备查文件(一)中国证监会注册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文件.
(二)《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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