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网罗设计

网罗设计  时间:2021-03-16  阅读:()
11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设计、实施和运行有关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设计、实施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针对本准则要求实施的项目质量复核,进一步规范了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有关项目质量复核的责任.
其他一些职业准则规定了项目合伙人和其他人员在项目层面实施质量管理的要求.
例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规定了当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在项目层面实施质量管理的具体责任,以及项目合伙人与之相关的责任.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在使用本准则时,需要同时阅读和考虑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第四条除本准则的规定外,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也可能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责任作出其他规定.
第五条本准则适用于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财务报表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或相关服务业务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
2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本准则的规定,是其他一些准则(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发挥作用的前提.
第七条本准则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在遵守本准则时应实现的目标,以及旨在使会计师事务所实现该目标而提出的要求.
本准则针对相关术语作出了定义.
此外,本准则的应用指南对本准则的要求提供了进一步解释,并为如何执行这些要求提供了指引.
第二章定义第八条质量管理体系,是指会计师事务所设计、实施和运行的一种系统,以为下列方面提供合理保证:(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并根据这些准则和规定开展业务;(二)会计师事务所或项目合伙人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报告.
第九条合理保证,是指一种高度但非绝对的保证.
第十条质量目标,是指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各组成部分应当达到的期望结果.
第十一条质量风险,是指由各种状况、事件、情形、作为或不作为所导致的风险,这些风险单独或连同其他质量风险,可能对质量目标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
第十二条质量风险考虑因素,是指一些考虑因素,这些因素可能表明存在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对质量风险评估结果的状况、事件、情形、作为或不作为,或可能影响这些状况、事件、情形、作为或不作3为.
第十三条应对措施,就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而言,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了应对评估的质量风险而设计和实施的政策或程序,其中:(一)政策,是指会计师事务所针对评估的质量风险所作出的应当采取或不应采取何种措施的规定,这些规定可能以成文的方式记录下来,也可能通过沟通的方式作出明确的表达,或者通过行动或决策作出隐含的表达.
(二)程序,是指为执行政策而采取的行动.
第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的缺陷,在本准则中有时也简称缺陷,这种缺陷产生于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的某一方面缺失、设计不当或未能有效运转.
第十五条发现,是指通过实施监控活动或从其他来源积累的信息,包括实施外部检查的结果,这些信息表明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可能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
第十六条外部检查,是指外部监管机构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体系或该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的业务开展的检查或调查.
第十七条职业准则,是指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和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第十八条相关职业道德要求,是指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或审阅、其他鉴证或相关服务业务时,项目组和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原则和要求,包括独立性要求.
相关职业道德要求通常指中4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
第十九条职业判断,是指在职业准则框架下,运用相关知识、技能和经验,作出有关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设计、实施和运行的适当、有根据的行动决策.
第二十条业务工作底稿,有时也称工作记录,是指执业人员对已执行的工作、获取的结果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的记录.
第二十一条上市实体,是指其股份、股票或债券在法律法规认可的证券交易所报价或挂牌,或在法律法规认可的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类似机构的监管下进行交易的实体.
第二十二条网络,是指由多个实体组成,旨在通过合作实现下列一个或多个目的的联合体:(一)共享收益或分担成本;(二)共享所有权、控制权或管理权;(三)共享统一的质量管理政策和程序;(四)共享同一经营战略;(五)使用同一品牌;(六)共享重要的专业资源.
第二十三条网络事务所,是指属于某一网络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实体.
第二十四条人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和员工.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是指在提供专业服务方面有权代表会计师事务所的个人.
第二十六条员工,是指合伙人以外的专业人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专家.
5第二十七条项目组,是指执行某项业务的所有合伙人和员工,以及为该项业务实施程序的所有其他人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或网络事务所聘请的人员,但不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或网络事务所聘请的外部专家,也不包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的规定,为审计项目组提供直接协助的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人员.
第二十八条项目合伙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的报告上签字的合伙人.
如果项目合伙人以外的其他注册会计师在报告上签字,本准则对项目合伙人的规定也适用于该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九条项目质量复核,是指在报告日或报告日之前,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就此得出的结论作出的客观评价.
第三十条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合伙人或其他人员,或者由会计师事务所委派的外部人员.
第三章目标第三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的目标是,针对执行的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设计、实施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以为会计师事务所在下列方面提供合理保证:(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并根据这些准则和规定开展业务;(二)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报告.
6第四章要求第一节运用和遵守相关要求第三十二条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承担最终责任并接受问责的人员,以及承担运行责任的人员,应当了解本准则及应用指南的全部内容,以理解本准则的目标并恰当遵守其要求.
第三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守本准则的所有要求,除非由于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业务的性质和具体情况,某些要求与本会计师事务所不相关.
第二节质量管理体系第三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计、实施和运行在全事务所范围内(包括分所或分部)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以实现本准则的目标.
在设计、实施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运用职业判断,并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业务的性质和具体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完善的一体化管理机制,实现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五方面的统一管理,尤其是对收购兼并的分所(或分部),要切实有效地执行全所统一的风险管理政策和质量管理体系.
第三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在设计、实施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时,应当采用风险导向的方法.
风险导向方法的采用,需要基于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评估程序.
作为会计师事务所风险评估程序的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作出质量风险方面的考虑,该考虑主要关注下列因素:(一)会计师事务所的性质和具体情况;7(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的业务的性质和具体情况.
由于上述因素不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在设计上的复杂和正规程度也可能各不相同.
例如,为多种不同类型的实体执行不同种类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如为上市实体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对于只执行财务报表审阅或代编财务信息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来说,很可能需要更加复杂和规范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三十六条就本准则而言,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八个组成部分:(一)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评估程序;(二)治理和领导;(三)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四)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五)业务执行;(六)资源;(七)信息与沟通;(八)监控和补救程序.
在本准则的框架下,质量管理体系各组成部分之间是相互联系、协同运行的,这使得会计师事务所能够积极主动并有效地对该体系加以管理.
第三十七条质量管理体系是一个不断完善和优化的过程,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业务在性质和具体情况方面的变化反应灵敏,而不是以简单重复的方式运行的.
第三十八条质量管理体系的目的在于为会计师事务所一贯执行高质量的业务提供支持,这种支持是通过合理保证实现本准则第三8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的质量管理目标而提供的.
会计师事务所一贯执行高质量的业务是符合公众利益的.
实现业务的高质量,需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人员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计划和执行业务并对其进行报告.
实现这些职业准则的目标并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涉及运用职业判断,对于某些种类的业务,还涉及运用职业怀疑.
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执行本准则的各项要求,包括实现质量目标,就能够合理保证质量管理体系的目标得以实现.
第三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包含治理和领导部分,该部分可以营造一个支持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环境,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文化、决策过程、行动、组织结构和领导层.
第四十条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如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或者具有同等职位的人员,下同)应当对质量管理体系承担最终责任并接受问责.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日常运行.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保负责质量管理体系日常运行的人员能够直接与对质量管理体系承担最终责任并接受问责的人员进行沟通.
第四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与质量管理体系各特定方面有关的责任分配给适当的人员,这些人员应当具备承担责任所必需的时间、经验、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充分理解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并接受问责.
第四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体系可能涉及网络要求或网络服务(当该会计师事务所属于某一网络时),或者由服务提供商提供的资源.
在这些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这些网络9要求或网络服务,或者由服务提供商提供的资源.
即使会计师事务所遵守网络要求、利用网络服务或由服务提供商提供的资源,会计师事务所仍然应当对其质量管理体系负责.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评估程序第四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计并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以确定质量目标,识别和评估与实现这些质量目标相关的质量风险,并针对评估出的质量风险设计和采取应对措施.
第四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定本准则明确规定的质量目标,以及本准则规定之外,但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对实现其质量管理体系目标而言所必需的其他质量目标.
第四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识别和评估质量风险,以为设计和采取应对措施奠定基础.
在识别和评估质量风险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一)了解可能对质量目标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的状况、事件、情形、作为或不作为;(二)考虑质量风险考虑因素;(三)考虑质量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以及一旦发生质量风险,在考虑采取任何应对措施之前可能会对质量目标的实现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六条本准则第四十五条第(二)项所述的质量风险考虑因素包括下列方面:(一)会计师事务所的性质和具体情况,包括:1.
会计师事务所的复杂性和经营特征;2.
会计师事务所的战略决策和行动;3.
管理层的性格和管理风格;104.
法律法规、职业准则的规定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所处的经营环境;5.
网络要求和网络服务的特征(仅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属于某一网络的情形);6.
服务提供商所提供服务的性质和范围.
(二)在质量管理体系规范范围内的业务的性质和具体情况,包括:1.
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的类型以及签署的报告;2.
这些业务服务对象的类型以及利益相关者的期望.
第四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计并采取应对措施,以应对评估的质量风险.
为此,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下列方面:(一)在设计应对措施时,应当基于得出质量风险评估结果的理由,并针对该理由进行设计;(二)在确定应对措施时,应当包含本准则明确要求的应对措施,但仅仅依靠本准则明确要求的应对措施,并不足以实现质量管理的目标.
第四十八条在设计和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识别那些可能表明质量风险考虑因素或者状况、事件、情形、作为或不作为已经发生变化的信息,这些变化可能导致会计师事务所需要修改质量目标、质量风险或应对措施.
第四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针对下列情况,适当修改质量目标、质量风险或应对措施:(一)已识别出质量风险考虑因素或者状况、事件、情形、作为或不作为方面发生的变化;(二)已识别出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的缺陷.
11第四节治理和领导第五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下列质量目标,以营造良好的环境,支持质量管理体系其他组成部分的设计、实施和运行:(一)会计师事务所提倡质量至上的文化,包括对下列方面的认同和强化:1.
会计师事务所一贯执行高质量的业务,从而服务于公众利益;2.
职业道德、价值观和职业态度的重要性;3.
会计师事务所所有人员对其执行的业务,或在质量管理体系中执行的活动的质量负责,以及在这些业务和活动中,对这些人员的行为期望;4.
质量在会计师事务所的战略决策和行动中的重要性,会计师事务所在财务和运营方面,也应当坚持质量优先.
(二)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对质量负责并接受问责;(三)会计师事务所具有恰当分配角色、职责和权限的组织结构,以支持其对质量的不懈追求以及质量管理体系的设计、实施和运行;(四)会计师事务所计划其包括财务资源在内的资源需求,在取得并分配资源时,应当支持其对质量的不懈追求以及质量管理体系的设计、实施和运行.
第五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包括主要负责人、质量管理主管合伙人、职业道德主管合伙人、独立性主管合伙人、各业务条线的主管合伙人在内的质量管理领导框架.
质量管理领导层应当由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良好胜任能力和诚信记录的合伙人担任,向会计师事务所人员传递质量至上的执业理念,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文化.
质量管理领导层各角色的职责如下:12(一)主要负责人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体系承担最终责任并接受问责,并履行以下职责:1.
提名或委任质量管理主管合伙人、职业道德主管合伙人、独立性主管合伙人、各业务条线的主管合伙人,保障其有充分的时间、资源、专业胜任能力和权限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指导、监督、评价和问责;2.
建立并有效运行以质量为导向的合伙人管理机制;3.
保障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在会计师事务所全所范围内有效运行;4.
通过审核与监控和补救程序相关的报告等,每年至少一次对质量管理体系作出评价,并定期评价相关人员的实绩,落实问责和改进措施;5.
领导决定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定,对质量管理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质量管理主管合伙人(或同等职位的人员)应当具体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设计、实施和运行,并履行以下职责:1.
建立、完善并有效运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政策和程序,确保持续满足法律法规、职业准则和监管要求;2.
全面参与业务质量管理决策,并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规定形成工作记录;3.
对监控和补救程序的运行提供督导,就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包括监管机构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4.
按照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咨询政策,就与重大风险相关的事项提供咨询,或授权其他有适当胜任能力的人员提供咨询;135.
参与有关业务质量的重大事项的讨论以及意见分歧的解决;6.
会计师事务所其他质量管理职责.
会计师事务所建立质量管理委员会或类似机构履行质量管理主管合伙人职责的,其主任委员或类似职位的成员应当参照质量管理主管合伙人承担领导责任.
(三)职业道德主管合伙人(或同等职位的人员)应当具体负责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与职业道德有关的事务,并履行以下职责:1.
制定与职业道德相关的工作计划以及与该计划相关的年度绩效目标,并对职业道德计划的所有方面承担明确的责任;2.
根据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建立、完善并有效运行与职业道德相关的政策和程序,包括与违反职业道德后果相关的政策和程序,以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持续满足相关职业道德要求;3.
计划和组织针对全体合伙人、执业人员以及其他人员的职业道德培训,以增强这些人员对职业道德和职业价值观的认识和理解;4.
建立专门的保密渠道,供会计师事务所所有人员就职业道德相关问题进行咨询和报告职业道德相关事项和情况;5.
制定与解决具体职业道德问题相关的流程,确保能够恰当应对所有已识别出的职业道德问题;6.
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所有与职业道德相关的重大事项;7.
获取会计师事务所所有人员就其遵守职业道德情况的确认,包括已阅读并了解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以及是否存在违反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情况等;8.
至少每年一次向主要负责人报告与职业道德相关的政策和程序、事件和结果,以及后续计划.
149.
会计师事务所其他职业道德管理职责.
(四)独立性主管合伙人应当具体负责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与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独立性有关的事务,并履行以下职责:1.
统筹会计师事务所所有与独立性相关的重大事项,包括设计、实施、运行、监督与维护与独立性相关的监控程序;2.
建立和完善与独立性相关的咨询机制,保证提供咨询的人员具备适当的时间、经验、专业胜任能力、客观性、权限和判断能力;3.
建立和维护相关信息系统,以提供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禁止投资清单、受限制实体清单、关键审计合伙人执业年限清单等信息,并制定相关政策和程序,以确保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4.
指导、监督和复核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相关政策和程序的运行情况;5.
就独立性相关事务开展监控活动;6.
至少每年一次向主要负责人报告与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重大独立性事项的相关情况(如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独立性监控活动的结果、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即将实施的独立性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变更情况、就违反独立性情况作出的处分等);7.
及时识别法律法规、职业准则、监管机构对适用的独立性要求作出的修订,并考虑是否更新会计师事务所相关流程.
(五)各业务条线的主管合伙人(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条线,可能包括审计业务主管合伙人、咨询业务主管合伙人、税务业务主管合伙人等)应当负责所主管业务条线的总体质量,并履行以下职责:1.
确定本业务条线相关计划,包括资源的需求、获取和分配计划,并合理地获取和分配资源;152.
领导并督促项目合伙人有效执行质量管理体系中的政策和程序,并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3.
委派或督促相关人员委派具有足够专业胜任能力、时间与良好诚信记录的项目合伙人执行业务;4.
参与本条线有关业务质量的重大事项的讨论以及意见分歧的解决,发表意见并形成工作记录;5.
会计师事务所其他质量管理职责.
会计师事务所建立业务管理委员会或类似机构履行业务条线主管合伙人职责的,其主任委员或类似职位的成员应当参照业务条线主管合伙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五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本所的实际情况,对本准则第五十一条所规定的相关角色和职能进行合并和调整,但应当涵盖本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所有职能,并将每一项职能具体到个人.
第五十三条质量管理领导层成员应当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遵守质量管理体系中的各项政策和程序,不得不当干扰项目组按照职业准则的要求执行业务和作出职业判断.
第五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合伙人转入、培训、晋升、考核、分配、退出的管理,体现以质量为导向的文化,确保合伙人能够按照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切实履行其在业务质量方面的责任,防范业务风险.
第五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其员工或外部转入人员晋升合伙人的管理,综合考虑拟晋升人员的执业理念、职业价值观、职业道德、专业胜任能力和诚信记录,建立以执业质量为导向的晋升机制,不得以承接和执行业务的收入或利润作为晋升合伙人的首要指16标.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针对合伙人晋升建立和实施质量一票否决制度,即执业质量曾经有重大问题的人员,不得晋升合伙人.
第五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全所范围内统一进行合伙人考核和收益分配.
会计师事务所对合伙人的考核和收益分配,应当综合考虑合伙人执业质量、管理能力、社会影响、业绩等指标,不得以承接和执行业务的收入或利润作为首要指标,不得直接或变相以分所、部门、合伙人所在团队作为利润中心进行收益分配,不得与客户直接挂钩.
第五节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第五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下列质量目标,以保证其能够按照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履行职责:(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以及其他需要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人员了解这些职业道德要求,包括与独立性有关的要求;(二)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以及其他需要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人员履行其与相关职业道德要求有关的责任,包括与独立性有关的责任;(三)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以及其他需要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人员能够及时识别并恰当应对违反这些职业道德要求的行为,包括与违反独立性有关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在设计和采取风险应对措施,以应对识别和评估的、与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质量目标有关的质量风险时,应当包括下列应对措施:(一)识别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并确定这些要求是否适用于本会17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在适当时,其他人员还包括网络、网络事务所、网络或网络事务所中的人员以及服务提供商;(二)制定政策和程序,以识别和评价对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不利影响,并应对这些不利影响;(三)制定政策和程序,以识别、沟通、评价和报告违反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行为,并采取措施以应对违反行为的原因和后果;(四)至少每年一次向所有需要按照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保持独立性的人员获取其已遵守独立性要求的书面确认.
第五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完善与公众利益实体审计业务有关的关键审计合伙人轮换要求,明确轮换相关措施,确保做到实质性轮换,防止流于形式.
关键审计合伙人冷却期未达到要求的,按照连续服务计算.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完善合伙人利益分配机制,避免使客户资源成为合伙人或项目组的私有财产.
第六节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第六十条针对适当情况下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下列质量目标:(一)会计师事务所就下列方面获取充分、适当的信息,并根据这些信息作出是否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或具体业务的恰当判断:1.
业务的性质和具体情况;2.
客户,包括其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的诚信和道德价值观.
(二)会计师事务所在决定是否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或具体业务时,对其是否具备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业务的能力作出恰当的判断,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下列条件:1.
具备执行业务所需的资源;182.
能够获取执行业务所需的信息,或可以接触到提供此类信息的人员.
(三)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和运营方面的优先考虑,并不会导致对是否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或具体业务作出不恰当的判断.
(四)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或保持某一客户关系或具体业务后获知了新信息,而这些信息如果能够在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或具体业务之前获知,将可能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拒绝接受或保持,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能够恰当地应对这些情况.
第六十一条在设计和采取应对措施,以应对会计师事务所识别和评估的、与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这一质量目标有关的质量风险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针对法律法规强制要求其接受某项客户关系或具体业务的情形(如适用)制定政策和程序.
第六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方面树立风险意识,确保项目风险评估真实、到位.
对于在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方面具有较高质量风险(例如,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曾经被监管机构处罚)的客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计和实施专门的质量管理程序,如加强与前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加强内部质量复核、与相关监管机构沟通,访谈拟承接客户以了解有关情况及相关整改措施等,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六十三条对于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转入的人员带来的客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重新执行与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相关的程序,审慎承接新客户.
第六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针对上市实体相关业务的接受与保持(如适用),在全所范围内进行统一决策.
19在决策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充分考虑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的诚信状况、业务风险以及是否具备执行业务的时间和资源,审慎作出接受与保持的决策.
上市实体相关业务的接受与保持,应当经质量管理主管合伙人或其授权的人员复核.
第七节业务执行第六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下列与高质量执行业务有关的质量目标:(一)项目组了解并履行其与业务相关的责任,根据具体情况,这些责任可能包括下列方面:1.
项目合伙人对具体业务的项目管理和质量负总体责任,并且应当充分适当地参与业务的全过程;2.
对项目组进行指导和监督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3.
对项目组已执行工作进行复核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二)项目组恰当运用职业判断,保持职业怀疑(如适用).
(三)对困难或有争议的事项进行咨询,并按照达成的一致意见执行.
(四)项目组内部,或者项目组与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或者项目组与会计师事务所内负责执行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活动的人员之间存在的意见分歧能够得到会计师事务所的关注并得以解决.
(五)业务工作底稿能够在业务报告日之后得到及时整理,并得到适当的保存和维护,以满足会计师事务所本身的需要,或满足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以及其他职业准则的需要.
第六十六条各业务条线的主管合伙人或其授权的人员应当在20全所范围内统一委派具有足够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良好诚信记录的项目合伙人执行业务.
其中,对专业胜任能力的考虑应当包括下列方面:(一)该人员是否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二)该人员是否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相关职业准则的要求;(三)该人员是否充分了解客户的业务特点、行业背景、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的诚信状况,以及对信息技术的运用情况等.
质量管理主管合伙人或其授权的人员应当按照本所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对上述委派进行复核.
第六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与内部复核相关的政策和程序,对内部复核的层级、各层级复核范围及具体要求等作出规定,并就复核和修改情况作出详细记录.
第六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意见分歧解决机制,确保所执行项目在意见分歧解决后才能出具业务报告.
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应当复核并评价项目组是否已就疑难问题或涉及意见分歧的事项进行适当咨询,以及咨询得出的结论是否恰当.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业务工作底稿中详细记录意见分歧的解决过程和结论.
如果项目质量复核人员、项目组成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参与形成业务报告中的专业意见,项目组应当在业务工作底稿中作出详细记录.
第六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委派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对拟出具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进行复核,确保内容、格式符合职业准则的规定.
业务报告在出具前,应当经项目合伙人、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如适用)审批确认.
21业务报告应当经项目合伙人及其他人员(如适用)签署.
第七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报告签发过程的控制,委派专门人员负责对报告签章、报告发放进行严格管理.
第八节资源第七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下列质量目标,以及时并恰当地获取、开发、利用、维护、配置和分配资源,包括人力资源、技术资源(如信息技术系统)和知识资源(如成文的政策或程序、操作手册或指南),使质量管理体系得以设计、实施和运行:(一)会计师事务所招聘、培养和留住具有以下专业胜任能力和技能的人员,包括项目合伙人:1.
一贯执行高质量的业务,包括拥有与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相关的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和经验;2.
执行与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相关的活动或承担与该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的责任.
(二)会计师事务所为每项业务分派具有专业胜任能力和技能的项目合伙人和其他人力资源,并保证其有充足的时间一贯执行高质量的业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分派具有专业胜任能力和技能的人力资源执行质量管理体系内的活动,并保证其有充足的时间执行这些活动.
(四)会计师事务所人员通过其行动和行为展示出对质量的追求,培养和保持适当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履行其职责,并通过及时的业绩评价、薪酬、晋升和其他奖励措施保持其责任心.
(五)会计师事务所获取或开发、实施和维护适当的技术资源,以使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体系得以运行并且业务得到执行.
22(六)会计师事务所获取或开发、实施和维护适当的知识资源,以确保高质量业务的一贯执行,并且这些知识资源与职业准则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如适用)保持一致.
(七)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恰当利用本会计师事务所的技术资源和知识资源.
第七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计和实施应对措施,以应对其识别和评估的、与资源这一质量目标相关的质量风险.
第七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投入足够的资源打造一支专业性强、经验丰富、运作规范,并且独立于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执行的内部风险控制及质量管理团队,维持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的日常运作.
第七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专业技术支持保障机制,明确专业技术咨询的政策和程序,并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权限的技术支持人员,确保相关业务能够获得必要的专业技术支持.
第七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和运行完善的工时管理系统,确保相关人员投入足够的时间执行业务,并为业绩评价提供依据.
第七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完善与业务操作规程和指引、业务软件等有关的指引,把职业准则的要求从实质上执行到位,避免执业人员简单勾画程序表格、未实质性执行程序、程序与目标不一致、程序执行不到位、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不完整等问题,确保执业人员恰当记录判断过程、程序执行情况及得出的结论.
第九节信息与沟通第七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下列质量目标,以获取、生成或利用与质量管理体系有关的信息,并及时在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或23外部沟通信息,以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设计、实施和运行:(一)会计师事务所拥有的信息系统,能够通过识别、获取、处理和维护来自内部或外部的相关、可靠的信息,为质量管理体系提供支持.
(二)会计师事务所向其人员传达相关和可靠的信息,传达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足以使其人员理解并履行与业务执行或质量管理体系内的活动有关的职责.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文化提倡并强调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以及这些人员彼此之间交换信息的责任.
(四)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在质量管理体系内执行业务或活动时,向会计师事务所传达相关、可靠的信息.
(五)当会计师事务所认为适当时,就其质量管理体系,向外部各方传达相关、可靠的信息.
第七十八条在设计和采取应对措施,以应对识别和评估的、与信息和沟通这一质量目标相关的质量风险时,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对措施应当包括下列方面:(一)制定政策和程序,以确定会计师事务所与项目组之间信息沟通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以及需要沟通的事项.
(二)向相关人员,包括项目组,传达与应对措施实施相关的责任.
(三)制定政策和程序,确定信息沟通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以及需要与外部各方沟通的事项,包括:1.
根据法律法规或职业准则的规定与外部各方的沟通;2.
与所属网络的沟通;243.
与服务提供商的沟通;4.
当会计师事务所认为适当时,以透明度报告等方式,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体系与外部各方进行其他沟通.
在进行这些沟通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是否存在外部需求方(即能够利用这些信息以了解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外部各方),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性质和具体情况,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经营环境的性质.
第十节明确规定的应对措施第七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在设计和采取应对措施时,至少应当包括下列明确规定的应对措施:(一)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本准则第四十一条的要求,将与遵守独立性要求相关的运行责任分配给相关人员.
(二)会计师事务所制定政策和程序,接受、调查和解决本会计师事务所或人员关于质量责任的投诉和指控.
(三)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的规定,就项目质量复核制定政策和程序,该准则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下列业务实施项目质量复核:1.
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业务;2.
公众利益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业务;3.
法律法规要求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审计或其他业务,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得出质量风险评估结果的原因,认为需要实施项目质量复核以恰当应对评估的质量风险的审计业务或其他业务.
针对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新加入的注册会计师执行的业务,以及具有较高质量风险的业务加强项目质量复核,例如,委派具有更高资历和专业胜任能力的复核人进行复核.
25第十一节监控和补救程序第八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全所统一的监控和补救程序,并开展实质性监控,以实现下列目的:(一)就质量管理体系的设计、实施和运行情况提供相关、可靠、及时的信息;(二)采取适当的行动以应对识别出的质量管理体系的缺陷,以使该缺陷能够及时得到补救.
第八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四十一条的要求,将与监控和补救程序相关的运行责任分配给相关人员.
第八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计和实施监控活动,以识别单独或累积起来可能导致质量管理体系不能合理保证实现该体系目标的缺陷.
在确定监控活动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下列方面:(一)得出质量风险评估结果的原因,包括:1.
质量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以及质量风险对实现质量目标的影响;2.
质量风险考虑因素.
(二)应对措施的设计,或者风险评估程序的设计(对会计师事务所风险评估程序实施的监控活动而言).
(三)质量管理体系的变化.
(四)以前实施监控活动的结果,包括以前实施的监控活动是否仍然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关,以及为应对以前识别出的缺陷所采取的补救行动是否有效.
(五)其他相关信息,包括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人员对质量重视程度方面识别出的疑虑,以及从外部检查中获得的信息.
26第八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的监控活动应当包括对已完成业务的检查,这种检查应当包括质量方面的检查和职业道德遵守情况的检查.
在选择检查哪些已完成的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其已实施的其他监控活动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并考虑下列方面:(一)确定哪些业务应当接受检查,考虑本准则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相关因素,包括识别出的、因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的性质和具体情况导致的质量风险;(二)周期性地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三)基于确定的检查周期,对承做上市实体审计业务的每个项目合伙人,至少选取一项已完成的业务实施检查.
第八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下列政策和程序:(一)要求执行监控活动的人员具备有效执行监控活动所必需的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权限;(二)保证执行监控活动人员的客观性.
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禁止项目组成员或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参与对其业务的任何检查.
第八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评价监控活动的发现、外部检查的结果和其他有关信息,以确定是否存在缺陷,包括监控和补救程序中的缺陷.
第八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针对下列方面制定政策和程序:(一)调查所识别出的缺陷的根本原因,在确定为调查根本原因而实施的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考虑识别出的缺陷的性质及其可能的严重程度;(二)评估所识别出的缺陷的严重程度和广泛性,包括这些缺陷27单独或累积起来对质量管理体系整体的影响.
第八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针对根本原因分析的结果,设计和采取补救措施,以应对识别出的缺陷.
第八十八条对监控和补救程序承担日常运行责任的人员应当评价这些补救措施是否得到恰当的设计,以应对识别出的缺陷及其根本原因,并确定这些措施是否已得到实施.
该人员还应当评价针对以前识别出的缺陷采取的补救措施是否有效.
第八十九条如果发现表明某项业务在执行过程中遗漏了应当实施的程序,或者出具的报告可能并不适当,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予以应对.
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对措施应当包括下列方面:(一)采取适当行动,以遵守相关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二)当出具的报告被认为不适当时,考虑其影响并采取适当的行动,包括考虑是否需要征询法律意见.
第九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内对监控和补救程序承担日常运行责任的人员,应当及时与对质量管理体系承担最终责任并接受问责的人员,以及对质量管理体系承担运行责任的人员沟通下列事项:(一)对已执行的监控活动的描述;(二)识别出的缺陷,包括这些缺陷的严重程度和广泛性;(三)针对识别出的缺陷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九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本准则第九十条规定的事项与相关人员沟通,以使该人员能够根据其职责迅速采取恰当的行动.
第九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七十八条第(三)项的要求,及时向外部各方沟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监控和补救程28序结果的相关信息.
第九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针对监控发现缺陷的性质和影响,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
这种问责应当与相关责任人员的考核、晋升和薪酬挂钩并以适当形式通报.
对执业中存在重大缺陷的项目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其是否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道德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进行书面评价.
第九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监控实施情况、发现的缺陷、评价、问责、补救和改进措施等形成监控报告.
对存在重大缺陷的,应当及时修订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二节网络要求或网络服务第九十五条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属于某一网络,应当了解下列事项(如适用):(一)网络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包括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实施或利用由该网络设计、提供或推行的资源或服务(即网络要求);(二)由网络提供的,供会计师事务所在设计、实施或运行其质量管理体系时选择实施或利用的所有服务或资源(即网络服务);(三)针对会计师事务所为执行网络要求或利用网络服务所必须采取的行动,会计师事务所应负的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仍然应当对其质量管理体系负责,包括对设计、实施和运行该质量管理体系过程中作出的职业判断负责.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因遵守网络要求或使用网络服务而违反本准则的要求.
第九十六条基于对本准则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所述事项的了解,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取下列措施:29(一)确定网络要求或网络服务如何与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关,以及如何在该体系中加以考虑,包括这些要求或服务将如何实施;(二)评价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应当对这些网络要求加以调整或补充,以满足本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的需要;(三)评价网络服务的适当性,以确定如何对其加以调整或补充.
第九十七条当网络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体系执行监控活动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一)确定由网络执行的监控活动对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本准则第八十二条至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执行的监控活动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影响;(二)确定会计师事务所与监控活动相关的职责,包括会计师事务所采取的任何相关行动;(三)确定网络的监控政策和程序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自身所处的监管环境一致,防止对网络监控的不当依赖;(四)作为按照本准则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评价监控活动的发现和识别缺陷的一部分,及时从网络获取其实施监控活动的结果.
第九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至少每年一次从网络中获取下列方面的信息:(一)网络是如何确定网络要求已在所有网络事务所中得到恰当实施的;(二)网络针对所有网络事务所实施的监控活动的总体范围和结果(如适用).
第九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其按照本准则第九十八条30的规定获取的信息,考虑下列方面:(一)这些信息对会计师事务所需要执行的监控活动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产生的影响;(二)将这些信息与相关人员沟通,以使这些人员能够按照其职责及时恰当地采取行动.
第一百条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识别出网络要求或网络服务中的缺陷,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就与已识别出的缺陷相关的信息与网络沟通;(二)了解网络计划采取的补救措施,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在采取这些补救措施中应负的责任;(三)了解网络的这些补救措施是否是针对已识别出的缺陷及其根本原因而设计和实施的;(四)确定会计师事务所需要补充采取哪些补救措施(如有).
第十三节服务提供商第一百零一条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拟在其质量管理体系中获取或利用某一服务提供商提供的资源,应当对这些资源采取下列应对措施:(一)获取对服务提供商的了解,包括确定该服务提供商的声誉、专业胜任能力对于预期使用该资源来说是适当的;(二)确定需要由服务提供商提供的资源的性质和范围,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利用这些资源而需要采取的行动应负的责任;(三)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识别和评估的质量风险,以及得出这些评估结果的原因,确定这些资源是否适用于本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体系,如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资源发生变化,同样应当确定变化后31的资源的适用性.
会计师事务所即使使用服务提供商的服务,仍然应当对本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体系负责.
第一百零二条作为按照本准则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评价监控活动的发现和识别缺陷的一部分,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识别出服务提供商提供的资源存在缺陷,应当就与已识别出的缺陷相关的信息与服务提供商沟通.
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了解服务提供商计划采取的补救措施,并考虑这些补救措施是否是针对已识别出的缺陷及其根本原因而设计和实施的;(二)确定会计师事务所需要补充采取哪些补救措施(如有);(三)考虑是否继续使用该服务提供商的服务.
第十四节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评价第一百零三条对质量管理体系承担最终责任并接受问责的人员,应当评价该质量管理体系是否能够合理保证该体系的目标已经得以实现.
在评价时,该人员应当考虑下列方面:(一)已识别出的缺陷的严重程度和广泛性;(二)按照本准则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补救措施是否已得到恰当的设计,以应对识别出的缺陷和这些缺陷的根本原因,以及补救措施是否已得到实施进行评价的结果.
第一百零四条本准则第一百零三条所要求的评价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如果识别出的缺陷较为严重或广泛,表明质量管理体系可能无法合理保证其目标已实现,则该评价应当更加频繁.
第一百零五条如果评价表明质量管理体系不能合理保证其目标已实现,对质量管理体系承担最终责任并接受问责的人员应当采取32下列措施:(一)根据其职责及时采取适当行动;(二)与下列各方沟通:1.
对相关事项负责的人员;2.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本准则第七十八条第(三)项的要求制定的政策和程序所针对的外部各方.
第一百零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定期对下列人员进行业绩评价:(一)对质量管理体系承担最终责任并接受问责的人员;(二)负责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人员.
在评价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评价结果.
第十五节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记录第一百零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其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记录,以满足下列要求:(一)为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对质量管理体系的一致理解提供支持,包括理解其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中的角色和职责;(二)为应对措施的一贯实施和运行提供支持;(三)为应对措施的设计、实施和运行提供证据,以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评价该质量管理体系.
第一百零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下列方面形成工作记录:(一)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目标以及评估出的质量风险;(二)对应对措施的描述以及这些措施是如何应对评估的质量风险的;(三)关于监控和补救程序,具体包括下列方面:331.
执行监控活动的证据;2.
评价通过执行监控活动取得的发现、外部检查的结果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包括识别出的缺陷及其根本原因;3.
为应对识别出的缺陷而采取的补救措施,以及在设计和实施方面对这些补救措施的评价;4.
与监控和补救程序相关的沟通;5.
针对该质量管理体系是否能够合理保证本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规定的目标已实现得出评价结论的依据.
第一百零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记录本准则第一百零八条所规定的事项中与网络要求、网络服务或服务提供商提供的资源有关的事项,以及下列方面:(一)按照本准则第九十六条的要求对网络要求或网络服务的影响作出的评价,以及评价的结论;(二)会计师事务所得出在其质量管理体系中使用某一服务提供商提供的资源是适当的这一结论的依据.
第一百一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规定质量管理体系工作记录的保存期限,该期限应当足以使执行监控程序的人员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体系.
如果法律法规要求更长的期限,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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