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S/2000/1196/Ad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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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Distr.
:General18December2000ChineseOriginal:English00-80424(C)291200030101秘书长关于联合国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特派团的报告增编继我1999年9月16日1999年12月23日2000年3月3日2000年6月6日和2000年9月18日的报告S/1999/987和Add.
1,S/1999/1250和Add.
1,S/2000/177和Add.
1-3S/2000/538和Add.
1及S/2000/878和Add.
1谨随文附上我的特别代表发布的第2000/50号到2000/61号条例供安全理事会成员参考2S/2000/1196/Add.
1第2000/50号条例修正科索沃特派团关于核可科索沃综合预算和核准200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支出的经修正的第1999/27号条例秘书长特别代表根据联合国安全理事会1999年6月10日第12441999号决议的授权考虑到经修正的联合国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特派团科索沃特派团1999年7月25日关于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权力的第1999/1号条例颁布了科索沃特派团1999年12月22日关于核可科索沃综合预算和核准200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支出的第1999/27号条例和科索沃特派团2000年4月20日关于修正科索沃特派团第1999/27号条例的第2000/22号条例为修正科索沃特派团经修正的第1999/27号条例表1和3以便在各机构和预算种类之间重新分配资源兹颁布以下条例第1条修正案科索沃特派团经修正的第1999/27号条例表1和3应由本条例表1和3代替第2条生效本条例于2000年8月23日生效秘书长特别代表贝尔纳库什内尔签名3S/2000/1196/Add.
1表1111政府总预算200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德国马克)职能/货物和服务支出原编码分类职部门分类职能职员工资和薪金货物和服务补贴/转帐准备金共计能编码10100101临时行政委员会/科索沃过渡时期理事会秘书处行政立法财政和对外事务23810009216017316010200101立法事务联合咨询委员会行政立法财政和对外事务1714258014256020100101中央财政局行政立法财政和对外事务45021694881964847413431620201302重建管理局多功能发展项目事务39707409306016380020301301贸易工业管理局私营部门发展事务441015201355471499971173803820301101采矿和矿物资源1499971149997120400400教育及科学管理局277929123194417933414200000011116636820400401小学前事务6851764000268013206201320400402小学事务10515592776001083419820000007211179820400403中学事务52491795586441747482213061020400404学生寄宿设施和宿舍事务1072692004924230844220400405特殊需要教育事务3651048500208220125472020400406大学事务2510983058022074281203800620400407国立大学图书馆事务812235804937427293420400408教育行政事务12036720012418549139520400409学前事务18060544050544020500800文化管理局8772564460997983355244320500801文化机构事务1835660282097247757524S/2000/1196/Add.
1职能/货物和服务支出原编码分类职部门分类职能职员工资和薪金货物和服务补贴/转帐准备金共计能编码20500802艺术事务21762823823024186747720500803图书馆/档案馆事务335955152382739133789120500804博物馆事务14241504416627959132320600805体育管理局16403651171007000008674732070公共服务管理局10332139370133249071546433720700704地籍事务27868801022400110826020700705住房和财产事务563809601413820177478020700105统计事务1033209407901839895820700107一般事务35595001370350142985020700108企业登记174779024220428999420701208车辆登记事务1504500003000000345000020700106民事登记50157312057312020700109旅行证件114241200619717564383752080司法管理局658914156131183847873254083820800302警察事务44757321812100130851733487720800303监狱事务57518557433560098521683820800305法院事务129843825284035826839835320800306检察官事务211751988736931148889920800307司法咨询委员会事务10640803879010287020901201运输和基础设施管理局交通道路和桥梁事务15640402079482011986402100邮电管理局邮电事务216002626828758632110公用事业管理局610800163260619092345207329421100901电力和其它能源事务138080376938003783166021100701供水和卫生服务7556898755889821100702公共供暖事务665873666587365S/2000/1196/Add.
1职能/货物和服务支出原编码分类职部门分类职能职员工资和薪金货物和服务补贴/转帐准备金共计能编码21100902行政办事处61080015200260002120卫生和社会保障管理局1119636036349360616067500000014609685521200501医院事务和服务524516410960222262103883717021200501社会保障行政事务6141588909387843750000007695455221200502初级保健事务和服务498015990600131417282913232821200503其它保健事务和服务3571048880325925137280521300602劳工和就业管理局劳工事务14350423816767767191521401001农业管理局农业事务和服务42041104013319464423421501002环境管理局环境事务29700762112192812942160民事安全和应急准备管理局34111291824396199642233809721600201民事紧急服务30521153268391909832072367621600301消防事务3591285560328861161442121700706民主和民间社会管理局民间社会事务15497407193312167321800101地方行政管理局行政立法财政和对外事务24820802954911162921900101非居民事务管理局行政立法财政和对外事务1741310146725618222000805青年事务管理局体育和青年事务164198531403100000017338830100102银行业务和支付管理局银行事务40912679563247592600000095156481401市政府19000000190000001402应急支出85840248684024总预算共计52713163484419103507200153209206106080244307846486S/2000/1196/Add.
1表3333公共企业公用事业和运输2000200020002000年1111月1111日至12121212月31313131日德国马克支出收入分类工作人员工资和薪金货物和服务资本投资共计用户收费一般政府补助共计营业盈余亏损航空9564800021780004457000728300072580007258000(26000)公共汽车98830045606511440-951600012384000123840002868000电力85002669360060670000-87363600496700003769360087363600-垃圾收集供水313570149449557821-165727669015668755689816572766-邮政110030935624006438-710000041000004100000(3000000)公共供暖20310349086483910-751881988008266587367518818-铁路70016800001303000-298300031000003100000117000电信700189018035609820-3750000041300000413000003800000共计15421450597641263204294457000175837184127687950519092341795971843760000注为说明起见上表将邮政和电信分列但两者为同属一企业的业务单位邮政的亏损由电信的盈余抵销7S/2000/1196/Add.
1第2000/51号条例科索沃义务教育上学年龄秘书长特别代表根据联合国安全理事会1999年6月10日第12441999号决议的授权考虑到联合国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特派团科索沃特派团1999年7月25日关于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权力的经修正的第1999/1号条例科索沃特派团2000年1月14日关于科索沃联合临时行政结构的第2000/1号条例和科索沃特派团2000年3月3日关于设立教育和科学行政部的第2000/11号条例为了确立科索沃义务教育上学年龄的目的兹颁布以下条例第1条义务教育上学年龄1.
1义务教育上学年龄为六6岁至十五15岁1.
2学年开始时年满六6岁的儿童须于该学年第一学期向教育和科学管理局下称管理局核准的学校注册入学并于以后各年在教育部核准的学校继续就读直至年满十五15岁为止第2条未满义务教育入学年龄的儿童注册上学市政府教育局局长下称局长可于下述情况下准许于学年开始时未满规定入学年龄的儿童注册上学(a)局长确信若不注册入学该名儿童在教育上将受到不利影响或(b)已证明该名儿童曾经在另一国正规教育课程学习若不注册上学在教育方面将受到不利影响第3条豁免3.
1义务教育适龄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应确保有关儿童在管理局核准的学校注册上学除非管理局免除其父母或监护人的该项责任3.
2可基于下述理由免除该项责任8S/2000/1196/Add.
1(a)有关儿童正在管理局核准的学校以外的处所定期接受有效教育而且课程适合儿童的需要或(b)有关儿童因正当的健康理由不能上学3.
3也可基于上文第3.
2条所述的其他理由免除责任但须经管理局共同主管或其指定人员按照个别情况予以决定第4条罚则4.
1义务教育适龄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不为有关儿童在管理局核准的学校注册上学未经管理局免除其责任的构成违法行为4.
2对于违反上文第4.
1条规定的人定罪后可判处罚款300德国马克4.
3对于触犯上文第4.
2条条例并于第一次被判处罚款后仍不为有关儿童在管理局核准的学校注册上学的人,定罪后可判处罚款每个教学周最高罚款为100德国马克并按正式学年日历计算第5条实施秘书长特别代表可就本条例的实施颁布行政指示第6条适用法律适用法律中与本条例相抵触规定作废第7条生效本条例于2000年8月30日生效秘书长特别代表贝尔纳库什内尔签名9S/2000/1196/Add.
1第2000/52号条例药品包括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进口生产出售和经销条例秘书长特别代表根据联合国安全理事会1999年6月10日第12441999号决议的授权考虑到经修正的联合国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特派团科索沃特派团1999年7月25日关于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权力的第1999/1号条例和科索沃特派团2000年3月3关于设立卫生和社会福利管理局的第2000/10号条例为了管制药品包括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进口生产出售和经销兹颁布以下条例第1条定义为本条例的目的(a)药品指为下列用途而生产出售供销或在下面另列的任何物质或其混合物用于治疗减轻预防和诊断人类或兽类的疾患或症状用于恢复纠正或调节人类或兽类的有机功能易分解血制品(b)麻醉药品指经1972年议定书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表一和二所列的任何物质不论是天然物质或合成物质(c)精神药物指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表一二三或四所列的任何物质不论是天然物质或合成物质(d)原料指用于生产药物的活性非活性未变或已变的物质(e)中间产品指半制成产品和散装产品(f)药品生产指与生产药物有关的所有过程包括加工复合配制装填包装和加贴标记(g)制造商指领有许可证制造上文(a)至(c)款所述产品以供批发自由销售或人体试验的人或实体(h)药品零售商指领有许可证配发上文(a)至(c)款所述产品和或按药方或药典规定制备的药物的人或实体和10S/2000/1196/Add.
1(i)药品批发商指领有许可证购买和储存上文(a)至(e)款所述产品并原装整批分销的人或实体第2条领取许可证的规定2.
1从事下列一项或多项活动的人或实体必须首先向科索沃药物管制局下称药管局领取许可证(a)药品批发业务(b)进口药品包括易分解的血制品和中间产品(c)进口麻醉药品和或精神药物(d)生产药品(e)进口用于制造药品的原料和(f)药品零售业务2.
2按上文第2.
1条(a)(b)(c)(e)和(f)款核发的许可证有效期为五5年除非经药管局或按本条例予以撤销吊销或终止2.
3按上文第2.
1条(d)款核发的许可证无限期有效除非经药管局撤销吊销或终止但生产场址整修或改变用途时许可证应予重新审批并由药管局斟酌决定重新核发第3条药品批发商营业许可证3.
1从事药品批发业务的人或实体须向药管局申请许可证并提具足够资料证明下列条件已得到满足(a)雇用已向药管局登记的药剂师(b)申请者的企业已按照科索沃特派团2000年2月29日关于科索沃境内企业临时注册的第2000/8号条例注册(c)仓库或储存室安全可靠经营场址有足够空间进行有关活动(d)仓库地面坚固耐用可承受沉重负荷和繁忙交通(e)仓库干净符合卫生条件无塵埃害虫和昆虫(f)储存室无阳光和热的直接照射有适当照明和通风装置(g)储存室的湿度和温度可适当调控确保适当维持药品的保存限期11S/2000/1196/Add.
1(h)经营场址有适当的保护以防止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场址(i)准确记录药品定购储存和分销情况包括交易日期药物的收发和领药人的姓名(j)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必须放置在适当和安全的保管箱并须按照国家和国际条例以药管局核可的登记部和文件将所有交易记录在案(k)申请者已将待批发的药品清单呈交药管局(l)申请者仅可出售经药管局核准的产品和(m)易受热分解的产品须存放于药品专用冷藏库3.
2替换药剂师或企业迁址时须通知药管局企业迁址须重新申请许可证3.
3药品批发商营业许可证须经常展示于经营场址显眼之处第4条药品与中间产品的进口许可证4.
1领有许可证的药品批发商须向药管局申请药品包括中间产品和易分解血制品进口许可证申请者须向药管局提供下列资料(a)药品进口清单其中每项产品须经药管局批准进口(b)认证清单所列各项药品的质量和安全的证书如按照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商业流通药品质量认证计划核发的证书包括准予销售证明清单内不属于中间产品的每项药品须有符合出口国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书和(c)说明使用清单内每项药物和需要输入科索沃的理由的证书4.
2任何进口药品的保存限期从进入科索沃之日起计算最短为一年在药管局许可的特别情况下可以接受较短的保存限期4.
3在适当情况下可能需要出具分析证书说明药品的规格和试验结果第5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进口许可证领有许可证的药品批发商进口麻醉药品和或精神药物须按上开第4条适用于药品的规定和程序向药管局申请进口许可证第6条药品生产许可证任何人或实体生产药品须按另一项条例的规定向药管局申请生产许可证12S/2000/1196/Add.
1第7条用于生产药品的原料进口许可证7.
1任何人或实体进口用于生产药品的原料须向药管局申请进口许可证申请者须向药管局提供下列资料(a)产品进口清单其中每项产品须经药管局批准进口(b)认证清单所列各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的证书如按照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商业流通药品质量认证计划核发的证书(c)出口国主管当局为各项活性制药物质核发的证书证明该活性物质用于生产药物并证实该项物质准予出口和(d)说明有必须将各项原料输入科索沃的理由规定其用途并准予在科索沃境内用于生产药物的证书7.
2任何进口原料的保存限期从输入科索沃之日起计算最短为一年在药管局许可的特别情况下可以接受较短的保存限期7.
3每批进口原料须附有分析证书列明原料规格和试验结果第8条药品零售商营业许可证8.
1从事药品零售业务的人或实体须向药管局申请许可证并提具足够资料证明下列条约已得到满足(a)雇用已向药管局登记并具有最少一年的相关经验的药剂师(b)药房最少雇用一名药剂师(c)申请者的企业已按照科索沃特派团2000年2月29日关于科索沃内企业临时注册的第2000/8号条例注册(d)经营场址安全可靠宜作药房使用(e)经营场址有足够的办公和储存空间进行有关活动另需备有厕所洗手间和衣柜所需的空间配制盖仑制剂的药房须具备有足够空间进行配制工作的工作室(f)药房有足够的相关文献备考(g)经营场址干净符合卫生条件无尘埃害虫和昆虫(h)储存室无阳光和热的直接照射并有适当的照明和通风设备(i)储存室的湿度和温度可适当调控确保适当维持药品的保存限期13S/2000/1196/Add.
1(j)经营场址有适当的保护以防止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场址(k)申请者仅可出售药管局核准的产品(l)准确记录药品定购储存和分销情况包括药品的购售和配方(m)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必须放置在适当和安全的保管箱并须按照国家和国际条例以药管局核可的登记部和文件将所有交易记录在案和(n)易受热分解的产品须存放于药品专用冷藏库8.
2替换药剂师或企业迁址时须通知药管局企业迁址须重新申请许可证8.
3药房营业许可证须经常展示于经营场所显眼之处第9条负责任的药剂师为上文第3.
1条(a)款和第8.
1条(a)款的目的药剂师须经药管局认定为具备下列条件的人(a)熟悉许可证所规定的各项活动和作业程序(b)具备从事这些活动和执行这些程序的适当经验第10条禁制产品和限制产品10.
1列于联合国编制的各国政府禁止撤回严格限制或不批准消费和/或出售的产品综合清单及其订正的各项产品不准进口10.
2捐赠药物须先申请药管局核准并证明捐赠品符合药物捐赠机构间准则及其订正方可予接受第11条药品的促销药品进口商制造商批发商和零售商的促销活动须按照其具体情况遵守世界卫生大会关于药品促销道德标准的WHA41.
17号决议规定及其后订正的准则和程序第12条违法行为和罚则12.
1未申领药管局的许可证而径行从事或参与上文第2.
1条所述任何活动或在许可证被吊销撤销或终止期间继续从事或参与这些活动构成违法行为14S/2000/1196/Add.
112.
2未经许可拥有或使用或者违反依本条例核发的许可证的规定拥有或使用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药管局可予没收不另给予赔偿持证人违反许可证实质性规定的药管局可吊销或撤销其许可证12.
3违反上文第12.
1条规定的可按另一项条例的规定处以适用的刑罚第13条药物管制上诉委员会13.
1药物管制上诉委员会下称上诉委员会负责审理和裁定申请人不服药管局拒发许可证或吊销撤销或终止许可证的决定而提出的上诉上诉委员会可以确认修改或撤销药管局拒发吊销撤销或终止许可证的决定上诉委员会应说明其裁判的理由13.
2对药管局的决定提出上诉应在发布决定后的十五(15)日内为之上诉应书面提出附有上诉人提供的证书或其他证据13.
3上诉委员会由负责民政管理的秘书长副特别代表推荐的二名国际人员和三名当地人员组成秘书长特别代表任命上诉委员会成员并指派一名国际人员担任上诉委员会主席13.
4上诉委员会自行制订程序规则按照国际公认的人权标准确保程序的公平和公正性规则特别应包括复议上诉委员会裁判的规定程序规则应于上诉委员会首次审理上诉前予以通过13.
5本条规定不妨害申请人就上诉委员会的任何裁判向科索沃管辖法院寻求补救第14条许可证收费14.
1药管局对按本条例核发的许可证征收费用数额和条件以行政指示规定14.
2许可证收费所得收益交存科索沃综合预算第15条过渡规定目前的进口商制造商批发商和零售商最迟须于本条例生效之日起的三十(30)日内按照第2.
1条规定申请许可证第16条实施秘书长特别代表可就本条例的实施颁布行政指示15S/2000/1196/Add.
1第17条适用法律适用法律中与本条例相抵触的规定作废第18条生效本条例于2000年9月2日生效秘书长特别代表贝尔纳库什内尔签名16S/2000/1196/Add.
1第2000/53号条例科索沃建筑条例又称雷杰普卢奇建筑条例1秘书长特别代表根据联合国安全理事会1999年6月10日第12441999号决议的授权考虑到经修正的联合国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特派团科索沃特派团1999年7月25日关于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权力的第1999/1号条例为管理科索沃不动产的建筑工程及不动产用途的改变兹颁布下列条例第1条定义建筑工程意指建造安装更换修复扩增改造改建或拆除任何建筑物但不包括为现有建筑物所做的例行维修工作也不包括市政主管当局在市政指示中规定不需要领取建筑许可证的小规模工程建筑工程包括不按既定城市规划而改变不动产的功能或用途建筑工程负责人意指在不动产上从事建筑工程的不动产所有人占用人或使用人及所有指使或约聘他人进行建筑工程的自然人和法人第2条建筑许可证2.
1所有建筑工程均应领有市政主管当局发放的建筑许可证2.
2市政当局应颁布建筑许可证的申请与发放指示其中除其他外应根据科索沃特派团1999年12月12日关于科索沃适用法律的第1999/24号条例所界定的适用法律规定(a)技术安全和环境要求(b)有关拟议建筑工程的水电及排污系统的要求和(c)市政府作出决定的期限2.
3除第2.
4条所述费用外关于申请与发放建筑许可证的豁免标准应在秘书长特别代表发布的行政指示中加以规定1雷杰普卢奇先生是受人尊重的建筑师为规划重建与发展部部长2000年9月11日遇害本条例用他的名字命名以纪念他对科索沃特别是对普里什蒂纳市所做的贡献17S/2000/1196/Add.
12.
4市政当局应确定申请和发放建筑许可证应向市政交付的各种费用第3条一般规定3.
1申请建筑许可证时申请人应向市政当局提供一份建筑计划市政当局审查申请时应考虑该市可能有的城市规划如市政当局有正当理由认为申请人无权使用土地或某一建筑物进行拟议建筑工程则可拒发建筑许可证拒发理由应书面通知申请人3.
2市政当局发放建筑许可证只是为了管理城市的建筑工程建筑许可证的发放不授予或确认地基或其上建筑物的任何所有权使用权或任何其他权利也不应构成对有关地基或其上建筑物的所有权或任何其他权利的主张的裁断3.
3对于因依建筑许可证进行建筑工程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主张及对此种建筑工程所在的任何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提出的主张申请人负有一切赔偿责任3.
4建筑许可证编号在施工之前至峻工之时应当醒目地标在建筑工地的标牌上同时标出建筑工程负责人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第4条建筑工程的法律认可4.
1建筑工程开始日期在1999年6月10日后和本条例生效之日前的如没有领取建筑许可证建筑工程负责人必须依上述第2条和第3条规定向市政当局申请建筑许可证依本条发放的建筑许可证追溯生效4.
2关于上文第4.
1条所述不符合建筑许可证发放要求的建筑工程的认可标准及相关制裁应在秘书长特别代表另行发布的行政指示中规定第5条制裁除上文第4条所述情况外没有领取建筑许可证的建筑工程负责人及违反建筑许可证规定的建筑工程负责人可处以适用法律规定的制裁第6条复议与复核6.
1建筑许可证申请人和被制裁人有权根据市政当局颁布的指示所规定的程序要求复议有关决定6.
2如市政府复议后确认其决定建筑许可证申请人和被制裁人有权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寻求进一步的行政与司法复核18S/2000/1196/Add.
16.
3提出复议请求或行政和司法复核请求不停止市政当局依上文第5条所实施的任何制裁的执行第7条公共卫生和安全市政当局为保护公共卫生和安全而采取必要措施的权力包括拆毁建筑物的权力不受本条例的任何规定的限制或约束第8条实施秘书长特别代表可就本条例的实施颁布行政指示第9条适用法律适用法律中与本条例相抵触的规定作废第10条生效本条例于2000年9月25日生效秘书长特别代表贝尔纳库什内尔签名19S/2000/1196/Add.
1第2000/54号条例修正经修正的科索沃特派团关于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权力的第1999/1号条例秘书长特别代表根据联合国安全理事会1999年6月10日第12441999号决议的授权颁布了联合国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特派团科索沃特派团1999年7月25日关于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权力的第1999/1号条例和科索沃特派团1999年12月12日关于修正科索沃特派团第1999/1号条例的第1999/25号条例考虑到科索沃特派团1999年12月12日关于科索沃境内适用法律的第1999/24号条例特此修正经修正的科索沃特派团第1999/1号条例第1.
2条和条6条因此自本条例生效之日起该条例案文如下第1999/1号条例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权力秘书长特别代表,回顾1999年6月10日第1244(1999)号决议,其中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的规定履行职责,授权秘书长,在有关国际组织的协作下,在科索沃设立国际民事存在,即联合国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特派团(科索沃特派团),以便按照该决议所述任务在科索沃负责临时行政管理;根据联合国安全理事会1999年6月10日第1244(1999)号决议的授权采取行动,并为了建立和维持在科索沃境内的临时行政当局;兹颁布如下:第1条临时行政当局的权力1.
1科索沃特派团拥有科索沃境内的一切立法和行政权力,包括管理司法部门的权力并由秘书长特别代表行使1.
2秘书长特别代表可以任命任何人履行科索沃民政管理包括司法部门的职责并可以将此人免职此类职责应根据科索沃特派团第1999/24号条例规定的适用法律行使20S/2000/1196/Add.
1第2条遵守国际承认的标准在行使职责时,所有在科索沃境内执行公务的人或持有公职的人都应遵守国际承认人权标准,不得基于性别种族肤色语言宗教政治意见或其他意见民族本源族裔社会出身与一个族群的联系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歧视任何人第3条科索沃境内的适用法律[依科索沃特派团第1999/25号条例废除]第4条科索沃特派团颁布的条例为执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244(1999)号决议托付给临时行政当局的任务,科索沃特派团将在必要时以条例的形式颁布法规这些条例将继续有效,直到科索沃特派团将其废止,或者被以后按照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244(1999)号决议达成的一个政治解决而建立的机构所颁布的规定所取代第5条科索沃特派团制定的条例的颁布和生效5.
1科索沃特派团的条例应由秘书长特别代表核准和签字并在条例所定之日起生效5.
2科索沃特派团的条例应以阿尔巴尼亚文塞尔维亚文和英文公布文本之间有出入时,以英文本为准条例的公布方式应确保可以通过公告和出版使其广为流传5.
3科索沃特派团条例应印有UNMIK/REG/等字符后接颁布年份及该年的序号条例登记册应注明条例颁布日期主题及对条例的修正或修改或有关废止或停止适用的资料第6条财产的管理6.
1科索沃特派团应管理科索沃境内的动产或不动产包括款项银行账户和其他资产但科索沃特派团须有正当而客观的理由断定此类财产是a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或塞尔维亚共和国或两者的任何机构所有的或以它们的名义登记的财产或b社会拥有的财产21S/2000/1196/Add.
16.
2科索沃特派团依上文第5条对财产进行管理不损害任何人或实体在科索沃主管法院或将按条例设立的司法机制中对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提出主张的权利第7条生效本条例1应视为已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通过第1244(1999)号决议之日即1999年6月10日起生效本条例于2000年9月27日生效秘书长特别代表贝尔纳库什内尔(签名)1原条例22S/2000/1196/Add.
1第2000/55号条例修正科索沃特派团关于设立科索沃海关及其他有关事务处的第1999/3号条例秘书长特别代表根据联合国安全理事会1999年6月10日第12441999号决议的授权考虑到经修正的联合国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特派团科索沃特派团1999年7月25日关于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权力的第1999/1号条例颁布了科索沃特派团1999年8月31日关于设立科索沃海关及其他有关事务处的第1999/3号条例鉴于科索沃特派团第1999/3号条例第1.
1条规定专门运往科索沃的所有各类货物在过渡时期内其关税率为百分之十10但该条例一所列货物除外为了修正科索沃特派团第1999/3号条例一兹颁布下列条例第1条修正科索沃特派团第1999/3号条例一应以本条例一取代第2条生效本条例于2000年10月6日生效秘书长特别代表贝尔纳库什内尔签名23S/2000/1196/Add.
1一-免征关税货物一览表出口品牛奶烹饪用油和脂肪*蔬菜水果**小麦面粉**药品医疗和外科手术器械统一关税税则第4907标目中所列邮票和有价证券统一关税税则第31章中的农用化肥科索沃特派团驻科部队难民专员办事处红十字委员会红十字会红新月会和在科索沃特派团登记具有公益地位的非政府组织进口的货物外国外交使团和领事使团公务使用的进口货物用政府政府机构政府组织或非政府组织为支持科索沃人道主义和重建方案和项目给予科索沃特派团的赠款资助购买的货物免税地位于2000年10月27日终止免税地位于2000年6月1日终止24S/2000/1196/Add.
1第2000/56号条例修正经修正的科索沃特派团关于科索沃境内的货物税的第2000/2号条例秘书长特别代表根据联合国安全理事会1999年6月10日第12441999号决议的授权考虑到经修正的联合国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特派团科索沃特派团1999年7月25日关于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权力的第1999/1号条例颁布了科索沃特派团2000年1月22日关于科索沃境内的货物税的第2000/2号条例科索沃特派团2000年4月27日和2000年6月16日关于修正科索沃特派团第2000/2号条例的第2000/26号条例和第2000/35号条例鉴于经修正的科索沃特派团第2000/2号条例第2.
2条规定货物税税目及适用的货物税税率载于该条例A为了修正经修正的科索沃特派团第2000/2号条例A兹颁布下列条例第1条修正经修正的科索沃特派团第2000/2号条例A应以本条例A取代第2条生效本条例于2000年11月1日生效秘书长特别代表贝尔纳库什内尔签名25S/2000/1196/Add.
1A货物税税目及税率货名统一制度代码税率咖啡0901从价30软饮料2202从价10麦芽啤酒2203每升0.
3马克鲜葡萄酒包括加度葡萄酒葡萄不同于20.
09目所列的葡萄苦艾酒和其他葡萄酒或用植物或香料调味的葡萄汁22042205每升0.
4马克其他发酵饮料如苹果汁梨子酒蜂蜜酒未另列或见于他处的各种发酵饮料混制饮料及发酵饮料与非酒精饮料混制饮料2206每升0.
3马克80度以上的未变性酒精2207每升酒精2马克80度以下的未变性酒精烈酒甜酒等含酒精饮料2208每升酒精2马克卷烟2402每千支卷烟4马克雪茄小雪茄及其他烟草制品24022403从价50汽油271000262710002727100029271000322710003427100036每升30芬尼*气体油2710006627100068每升25芬尼*发动机用柴油D1D22710003100每升25芬尼*煤油2710005127100055每升25芬尼*燃料油27100041002710004900每升25芬尼*移动电话851719从价15录像机8521从价15电视机8528从价15卫星抛物面天线85291031从价15汽车和其他载人机动车辆8702目所含者例外包括旅行车和赛车8703从价20每辆1000马克*2001年1月1日税率将提高5芬尼2001年4月1日再提高5芬尼26S/2000/1196/Add.
1第2000/57号条例修正科索沃特派团关于法官和检察官的任免的第1999/7号条例秘书长特别代表根据联合国安全理事会1999年6月10日第12441999号决议的授权考虑到经修正的联合国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特派团科索沃特派团1999年7月25日关于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权力的第1999/1号条例颁布了科索沃特派团1999年9月7日关于法官和检察官的任免的第1999/7号条例为在科索沃建立独立的和多族裔的司法体制特此修正科索沃特派团第1999/7号条例第3.
3条因此自本条例生效之日起该条例案文如下第1999/7号条例法官和检察官的任免秘书长特别代表,按照联合国安全理事会1999年6月10日第1244(1999)号决议的授权,考虑到经修正的联合国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特派团(科索沃特派团)1999年7月25日关于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权力的第1999/1号条例,为了在科索沃建立独立的和多族裔的司法体制的目的,兹颁布如下:第1条司法咨询委员会1.
1兹设立司法咨询委员会(下称委员会),按照规定就有关法官和检察官的任命事项以及任何可能对法官或检察官提出的申诉向秘书长特别代表提供意见秘书长特别代表提出请求时,委员会可以对有关司法系统的其他问题提出意见1.
2委员会执行职能时应保持独立27S/2000/1196/Add.
1第2条组成2.
1委员会应由八位当地专家和三位国际专家组成委员会的组成应是多族裔的,并反映不同的法律专门知识委员会的当地成员和国际成员都应当是杰出的法律专业人员,应能符合效率能力和忠诚的最高标准他们应当是独立和公正的他们不应担任任何公职或与委员会成员的职责不符的任何其他职位2.
2各个别成员由秘书长特别代表在适当协商后按照上述原则甄选和任命第3条任命和任期3.
1委员会每一位成员获任命时,应在秘书长特别代表面前庄严宣读誓词或声明誓词或声明形式如下:我庄严宣布和承诺,严格根据经修正的科索沃特派团1999年9月7日第1999/7号条例的规定履行该条例所托付的职责,除秘书长特别代表外,不寻求或接受任何方面有关如何履行这些职责的指示3.
2如果秘书长特别代表注意到有证据显示委员会某一位成员不遵行秘书长特别代表在本条例所规定的义务时,应当就所涉指控通知该位成员,除在所涉指控获得解决前暂时停止该成员的职务外,应考虑该成员的答复后方可采取任何行动如秘书长特别代表认为所涉指控属实,可以将该成员免职3.
3委员会成员任期一年任期可予延长延续时间由秘书长特别代表决定第4条程序问题4.
1委员会应自行制定议事规则4.
2委员会可酌情组成小组委员会,以有效履行其职责4.
3委员会应按照规定或应秘书长特别代表的请求召开会议第5条职务和目的5.
1委员会应以公告征求科索沃的法律专业人员申请担任法官和检察官委员会应逐一审查申请书,就各申请人向秘书长特别代表提出书面建议,并说明其理由5.
2委员会成员逐一审查申请书时应遵守科索沃特派团建立专业独立公正和多族裔司法和检察系统的目标28S/2000/1196/Add.
1第6条甄选申请人的标准6.
1申请担任法官或检察官的人应符合以下标准:(a)持有大学法律学位;(b)已通过司法候选人考试,如申请轻罪法院的法官职位,则须已通过专业考试;(c)有崇高道德操守;(d)无犯罪记录;(e)没有参与执行歧视措施或实施任何迫害法律或执行独裁政策;(f)没有参加任何政党或参与其他政治活动6.
2除轻罪法院的职位外,申请人应具有在司法领域工作三年的有关经验,即申请市法院法官(或检察官)或轻罪上诉机构法官的职位须有三年经验,申请区法院法官(或检察官)职位须有七年经验,申请商事法院法官职位须有四年经验第7条法官和检察官的任免7.
1秘书长特别代表应在考虑到委员会根据上文第5.
1条提出的建议任命法官和检察官7.
2法官或检察官不应担任任何公职或行政职务或参加任何有酬或无酬的专业性质职业,或参加与其职务不符的任何活动7.
3针对一位法官的申诉应向秘书长特别代表提出,特别代表应与委员会协商委员会对申诉进行调查后,应向秘书长特别代表提出适当建议,但须铭记,法官的免职以下述理由为限:(a)身体或精神很可能终生或长期不健全;(b)严重不当行为;(c)未适当履行职责;或(d)由于个人行为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与适当履行职责的要求不符的情形7.
4上述程序准用于针对检察官的申诉7.
5秘书长特别代表在考虑到委员会按照上文第7.
3或7.
4条提出的建议后可以将法官或检察官免职29S/2000/1196/Add.
1第8条酬金和设施8.
1委员会成员支领的酬金由秘书长特别代表决定8.
2委员会执行职务所需的设施由秘书长特别代表提供第9条适用法律适用法律中有关法官和检察官的任免的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作废第10条最后和过渡条款10.
1本条例1于1999年9月7日生效10.
2兹撤销科索沃特派团1999/1号和1999/2号紧急法令但是,按照上述法令临时任命的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应继续任职,直至其任满为止本条例于2000年10月6日生效秘书长特别代表贝尔纳库什内尔(签名)1原条例30S/2000/1196/Add.
1第2000/58号条例设立非居民事务管理局秘书长特别代表根据联合国安全理事会1999年6月10日第1244(1999)号决议的授权考虑到经修正的联合国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特派团(科索沃特派团)1999年7月25日关于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权力的第1999/1号条例以及科索沃特派团2000年1月14日关于科索沃临时联合行政当局结构的第2000/1号条例为了设立非居民事务管理的目的兹颁布以下条例第1条设立非居民事务管理局1.
1兹设立非居民事务管理局(下称管理局)1.
2非居民事务一词指包括有关教育社会文化人道主义体育青年和媒体活动以及以促进商业投资的信息协助民事登记选民登记和旅行证件等事项1.
3本条例不应解释为涉及政治外交和/或领事事项或职能1.
4管理局负责非居民事务包括与临时或长期住在境外的所有科索沃族裔宗教或语言群体成员下称非居民有关的事务和与科索沃境外的其他有关人士及组织联系1.
5管理局应执行临时行政委员会为非居民事务领域制订的政策准则并应确保所有活动无歧视性质第2条职能2.
1管理局可通过主管民政的秘书长副特别代表向临时行政委员会提出以下方面的政策建议(a)管理和执行有关非居民事务的总战略和政策(b)切实有效地和不歧视地管理和执行非居民事务的方案和(c)拟订有关非居民事务的条例2.
2管理局应31S/2000/1196/Add.
1(a)执行有关非居民事务的战略和政策(b)收集和分析非居民人口数据和非居民事务的其他数据包括非居民组织及媒体机构(c)与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协商推动和促进非居民教育社会文化人道主义体育青年和媒体方面的组织和活动(d)通过以下活动推动和促进科索沃境内个人和组织间及科索沃境外个人和组织间的通信和联系编制散发和交换信息文化教育和其他资料和通过访问演讲表演体育活动节日和会议促进个人联系(e)推动和促进非居民团体和组织为上面(c)及(d)的目的进行筹款活动和捐款并汇集有关这些款项的收集和使用的可得资料(f)通过提供资料和联络协助推动和促进非居民在科索沃境内的商业投资(g)与其他有关管理局国际和政府机构及非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非居民事务的事项(h)促进非居民组织和有关管理局间的通信并在科索沃境外提供关于民事登记选民登记和旅行证件等事项的资料协助(i)与有关人士和组织联系和尽可能协助他们进行人道主义活动例如促进非居民有尊严分阶段的人道回返处理被拘禁或相信在科索沃境外失踪的科索沃人的境况和)促进把丧生的科索沃人的尸体运回科索沃(j)编制和执行管理局的预算并从事监测和汇报和(k)主管民政管理的秘书长副特别代表指定管理局执行附属于上述职能的其他职能第3条管理局共同主管管理局共同主管在主管民政管理的秘书长副特别代表的监督下共同负责(a)管理该局确保履行管理局的职能(b)管理局的人事安排组织和行政工作并就与管理局的职能有关的任何事项发布行政指示和业务准则和32S/2000/1196/Add.
1(c)切实有效地管理科索沃综合预算或任何其他来源向管理局提供的资源第4条人事和雇用政策管理局共同主管应(a)执行无歧视的人事政策以确保管理局工作人员的组成反映科索沃的多族裔性(b)努力确保管理局各部门和各级别保持公平的性别均衡和(c)确保管理局所有征聘均以专业资格能力和业绩为基础第5条实施秘书长特别代表可就本条例的实施颁布行政指示第6条适用法律适用法律中与条例相抵触的规定作废第7条生效本条例于2000年10月19日生效秘书长副特别代表贝尔纳库什内尔(签名)33S/2000/1196/Add.
1第2000/59号条例修正科索沃特派团关于科索沃境内适用的法律的第1999/24号条例秘书长特别代表根据联合国安全理事会1999年6月10日第1244(1999)号决议的授权已颁布科索沃特派团关于科索沃境内的适用法律的1999年12月12日第1999/24号条例为了确定科索沃境内的适用法律兹修正科索沃特派团第1999/24号条例的第1条添加新的第1.
6条因此自本条例生效之日起该条例的案文如下第1999/24号条例科索沃境内的适用法律秘书长特别代表根据联合国安全理事会1999年6月10日第12441999号决议的授权考虑到联合国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特派团科索沃特派团1999年7月25日关于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权力的第1999/1号条例为了确定科索沃境内的适用法律兹颁布以下条例第1条适用法律1.
1科索沃境内的适用法律为(a)秘书长特别代表颁布的条例和据此发布的附属文书和(b)1989年3月22日在科索沃施行的法律冲突的规定以条例和据此发布的附属文书作准1.
2如果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依法执行某项法律规定的机关和个人断定本条例第1.
1条所述法律未对某一主题事项或情势作出规定而1989年3月22日以后在科索沃境内施行的另一条法律可予适用在该法律不具有歧视性质并符合本条例第1.
3条的情况下有关法院机关或个人可作为例外适用该法律34S/2000/1196/Add.
11.
3在行使职责时所有在科索沃境内执行公务的人或持有公职的人都应遵守国际承认的人权标准尤其是见诸下列文书的标准1948年12月10日世界人权宣言1950年11月4日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及其各项议定书1966年12月16日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及其各项议定书1966年12月16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1965年12月21日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1979年12月12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84年12月17日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和1989年12月20日儿童权利国际公约1.
4在科索沃境内执行公务的人或持有公职的人均不得基于性别种族肤色语言宗教政见或其他见解民族本源族裔社会出身与一族群的关系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理由而歧视任何人在刑事诉讼中应对被告人适用1989年3月22日至本条例日期之间对其最有利的有效刑法法规1.
5废除死刑1.
6根据1989年3月22日科索沃境内生效的法律应处以死刑的每项罪行最低刑罚为法律对该罪行规定的最低刑期最高刑罚为四十40年有期徒刑第2条实施科索沃境内法院可请秘书长特别代表对本条例的实施作出澄清秘书长特别代表应提供这种澄清供法院在行使其职能时考虑第3条生效本条例1以1999年6月10日为生效日期第4条过渡性规定在1999年6月10日至本条例日期之间根据科索沃特派团1999年7月25日第1999/1号条例第3条认可在该期间实施的法律所作成的一切法律行为1原条例35S/2000/1196/Add.
1包括司法裁判及发生的法律效力继续有效但这些行为不得与本条例第1条所述标准或行为发生时生效的任何科索沃特派团条例相抵触本条例于2000年10月27日生效新的第1.
6条只适用于在该日期后实施的犯罪秘书长特别代表贝尔纳库什内尔签名36S/2000/1196/Add.
1第2000/60号条例房产请求权以及住房和财产管理局及住房和财产请求审查委员会的程序和证据规则秘书长特别代表根据联合国安全理事会1999年6月10日第1244(1999)号决议的授权考虑到经修正的联合国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特派团(科索沃特派团)关于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权力的1999年7月25日第1999/1号条例回顾科索沃特派团关于设立住房和财产管理局及住房和财产请求审查委员会的2000年11月15日第1999/23号条例为了进一步制订有关科索沃境内的房产法律和制订住房和财产管理局及住房和财产请求审查委员会的程序和证据规则兹颁布以下条例第1条定义为了本条例的目的被弃置的住房指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及其家庭成员除偶然离开外长期或暂时停止使用并且空置或被非法占用的任何财产分配权持有人指按照当时适用的法律有权处置公有公寓的人相关财产指请求人拥有或使用与房产合成一个单元的土地和建筑物委员会指科索沃特派团的第1999/23号条例所设住房和财产请求审查委员会管理局指科索沃特派团的第1999/23号条例所设住房和财产管理局歧视指基于语言宗教政见或其他见解民族本源或族裔或与一族群的关系等理由并具有废除或损害对平等财产权的确认享有或行使的目的或作用的任何区别非正式交易指房地产交易特别条件法SRS政府公报第30/89号经SRS政府公报第42/89和22/91号颁布的法律修正)或其他歧视性法律视为非法但本属合法的任何房地产交易37S/2000/1196/Add.
1占用权指按照根据住房关系法2或住房法3签订的公寓使用合同使用公有公寓的权利它不包括为公务目的使用公寓(公务公寓)或用作临时住宿的公寓或公有公寓的租赁财产指任何住房或公寓任何公有公寓和任何相关财产财产权指对财产的任何所有权合法占有权使用权或占用权第一章实质条款第2条总则2.
1根据购置财产时适用的法律合法取得的任何财产权即使科索沃境内的适用法律有所改变仍然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本条例另有规定2.
21989年3月23日至1999年3月24日期间任何人因歧视而丧失财产权的依照本条例享有归还权归还的方式是恢复财产权(下称归还实物)或补偿2.
3在1989年3月23日至1999年10月13日期间进行的任何财产交易房地产交易特别条件法SRS政府公报第30/89号经SRS政府公报第42/89和第22/91号颁布的法律修正)或其他歧视性法津视为非法但本属合法的交易为有效交易2.
4在1989年3月23日至1999年10月13日期间根据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通过非正式交易取处财产所有权的人有权要求管理局或委员会发出命令在适当的公共记录中登记其所有权这种命令不影响为财产或财产交易完纳税款或支付费用的任何义务2.
5任何享有财产权的难民或流离失所者有权返回财产或依法处置财产但以不违反本条例为限2.
6在1999年3月24日享有财产权但失去对该财产的占有权的人没有自愿放弃财产权的有权要求委员会发出关于重新占有财产的命令委员会不接受有关财产的损毁或破坏的索赔请求第3条归还因歧视而丧失的财产3.
1除根据科索沃特派团第1999/23号条例和本条例的规定外不得就1989年3月23日至1999年3月24日期间因歧视而丧失的房产向任何科索沃法院或法庭提出归还的请求2SAPK政府公报第11/83第29/86第42/86号下称住房关系法3SRS政府公报第50/92和第49/95号下称住房法38S/2000/1196/Add.
13.
2必须于2001年12月1日以前向管理局提出科索沃特派团第1999/23号条例第1.
2(a)(b)或(c)条所规定的请求提出请求的限期可由秘书长特别代表以公告予以延长他可以采取下列行动a对某类请求或为了第5.
2条的目的不延长限期和b)对不同种类的请求或为了第5.
2条的目的规定不同的限期3.
3凡委员会认为享有归还权的请求人委员会将归还实物除非财产所有权已为一名自然人在本条例生效之日以前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自愿有偿交易获取第4条归还因歧视而丧失的公有公寓居住权4.
1本条适用于任何因歧视而被除消的公有公寓居住权4.
2作为第3.
3条的例外对后来由现有所有人(下称第一所有人)根据住房法从分配权持有人购买的公有公寓适用以下规则(a)请求人向管理局支付下列款项后有权拥有该公寓由第一所有人订立的买卖合同所列的公寓买价或如不是由于歧视请求人根据住房法有权购买公寓的价格(以管理局确定为较低的价格作准)加上由管理局确定的公寓市价的一个百分率以及第一所有人改善公寓的费用(b)为行使归还实物权请求人必须在委员会作出关于归还权的决定后120天内支付第4.
2(a)条所列的数额经请求人申请在不延长限期会对请求人造成不当困难的情况下管理局可以把限期延长最多120天支付上述数额后委员会应作出决定将公寓所有权给予申请人和(c)根据第4.
2(b)条支付的款项由管理局存放一个信托基金根据本条丧失所有权的第一所有人可提出要求由管理局以信托基金给予补偿数额为其公寓的购买价加上由管理局确定的公寓市价的一个百分率以及他/她改善公寓的费用第一所有人根据住房法的任何未了义务全部解除4.
3除按上款的规定外其权利受委员会归还实物的决定影响的任何人都无权获得任何方式的补偿4.
4委员会认为享有公有公寓归还权但并未根据第4.
2条获得归还实物的任何请求人应由管理局发给一份证明注明公寓按其现状应有的市价减去请求人根据住房法购买公寓所需支付的数额管理局应确定公式以计算这些数额和第4.
2(a)和(c)条所述的数额39S/2000/1196/Add.
14.
5凡持有第4.
4条所规定的证明的人有权根据证明所列的数额按比例获得公平补偿补偿由科索沃综合预算划拨的款项或根据本条例为此目的建立的任何基金支付这种补偿的计算和付款方法将另以立法规定第5条在处理归还请求期间限制处置公寓5.
1本条适用于任何根据住房法从分配权持有人购买公寓的人但以该人或其任何家庭成员在1989年3月23日以前都不是该公寓的占用权持有人的情况为限5.
2直至本条例第3.
2条所定的限期或直至根据本条例对公寓提出的任何请求解决为止并以较后之日为准本条对其适用的人为公寓的合法占有人在这段期间该人不得把公寓转让给任何其他人除非转让是经各方当事人根据本条例第10.
1条的规定同意友好解决请求的一部分违反本条的任何买卖交换或赠与合同一律无效第6条公有公寓的分配和使用管理局对科索沃特派团第1999/23号条例第1.
2条所列事项拥有专属管辖权在这方面应适用下列规定(a)自本条例生效起住房法第3条停止适用(b)虽有其他法律的规定非经下列程序不得终止对公有公寓的占用权占用权持有人或住房和财产管理局的同意或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委员会发布一项命令和(c)虽有住房关系法第24条的规定公有公寓可予租赁第二章住房和财产管理局的规则第7条请求的登记7.
1管理局在科索沃为此目的设立的办事处和它认为适当的其他地点登记根据科索沃特派团第1999/23号条例第1.
2条提出的请求7.
2科索沃特派团第1999/23号条例第1.
2条所列的人或在该人无法提出请求时其家庭成员可提出请求为了本条例的目的财产权持有人的家庭成员根据住房关系法第9条确定40S/2000/1196/Add.
17.
3请求人或一方当事人得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在特殊情况下如提供授权书确有困难管理局可认可另一请求人委托代理人的文件第8条请求的内容8.
1请求应以管理局所定的表格提出填写请求的所有必要细节由请求人或受托人在管理局负责官员面前签名(下称请求书)8.
2请求人必须连同请求书提交本人所持有或可合理地从公共记录获得与请求有关的任何文件的正本或经核证的副本管理局有权核证副本8.
3关于根据科索沃特派团第1999/23号条例第1.
2(c)条提出的请求除任何其他命令外请求人可以申请下列命令(a)恢复对财产的占有以返回财产或依法处置和(b)财产交由管理局管理直至请求人决定返回或处置财产时为止第9条请求当事人的权利9.
1在接到请求后管理局将通知被请求财产的现占用人并作出合理努力通知与财产有法律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在适当情况下这种合理努力的方式是在管理局的正式出版物内发出公告9.
2请求当事人是请求人和(a)被请求财产的任何现占用人和(b)具有法律利害关系的任何其他自然人但须在管理局根据第9.
1条就请求发出通知后的30天内将其参加诉讼的意愿通知管理局在请求中具有法律利害关系但没有收到通知的人可在尚未对请求作出最终裁定前的任何诉讼阶段作为当事人参与9.
3被请求财产的现有或前分配权持有人可就请求提出意见或证据任何代表现有或前分配权持有人提出意见的人应向管理局出具证明证实其身份和与分配权持有人之间的关系不过管理局和委员会没有任何义务就涉及分配权持有人的身份或代表分配权持有人的权利的法律问题作出决定9.
4在第9.
2条所述的参与意向通知书内现占用人和任何具有法律利害关系的其他自然人应通知管理局其接收发送文书的地址管理局应向每一当事人发送请求书副本41S/2000/1196/Add.
19.
5在收到请求书的30天内收件当事人可用管理局所确定的表格对请求作出答辩(下称请求答辩书)根据第21.
1条的规定每一当事人必须提交本人所持有或可合理地从公共记录获得与请求有关的任何文件的正本或经核证的副本9.
6在请求答谢书中现占用人可要求管理局考虑其住房需要并应在提出此要求时向管理局提交与评价其住房需要有关的所有资料9.
7管理局应向其他当事人发送请求答辩书管理局可酌情用各当事人所选择的语文向他们提供另一当事人提交的任何文件的摘要任何当事人可在30天内就请求答辩人中所提出的任何事项作出回应9.
8管理局为了任何人的安全必要时可不公开请求一方当事人所提交的任何资料包括任何当事人或证人的身份9.
9请求书和请求答辩书得以阿尔巴尼亚文英文或塞尔维亚文本提出9.
10为了有效公平解决请求在具体情况下管理局可根据正当理由并在不损害任何当事人的权利的情况下延长任何限期或不适用本章的任何程序规则不过不应因任何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参与诉讼或不遵守任何规则而使请求的解决受到延迟第10条请求的解决10.
1管理局应努力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友好地解决请求管理局应将本条例规定的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知告当事人并采取一切其认为合适并有利于促进和解或帮助当事人解决住房需要的步骤管理局可制定标准化的和解协议供当事人使用并可核证和解协议10.
2管理局可对请求进行调查从公共机构法人或自然人所持记录中获取有关请求的证据为解决一项请求或出于任何其他核证目的管理局有权免费自由查阅科索沃境内任何记录10.
3如果一项请求显然超出委员会的管辖范围管理局可通过书面决定的形式驳回该项请求管理局可在任何诉讼阶段驳回请求10.
4无法和解的请求或遇请求人不服管理局根据第10.
3条驳回其请求的情况均由管理局提交委员会处理管理局可编制陈述和证据的摘要证据的译文以及供委员会审议的建议10.
5管理局在诉讼的任何时候可应请求人的要求或主动建议委员会发布为确保有秩序地和快速地解决请求所必需的临时性保护措施或任何其他指示或命令42S/2000/1196/Add.
1第11条登记非正式交易的无争议请求11.
1对于根据科索沃特派团第1999/23号条例第1.
2(b)条提出的请求如属于以下情况管理局可发布命令将请求人的非正式交易登记在适当的公共记录中a该请求是无争议的而且b管理局认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请求人在1998年3月23日至1999年10月13日期间通过非正式交易获得财产权11.
2管理局根据本条发布的命令不是对财产权具有约束力的决定不影响任何人根据科索沃特派团第1999/23号条例第1.
2条向管理局提出进一步请求的权利这种进一步请求必须在得知管理局的命令30天内但不晚于管理局发布命令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管理局必须公布根据本条发布的命令第12条管理局管理的财产12.
1管理局有权管理被弃置的住房以便满足流离失所者和难民的住房需要12.
2如发生下列情况管理局可发布命令将某一财产置于其管理之下(a)根据当事人在解决一项请求时达成的协议(b)在委员会确认请求人的财产权后根据请求人的要求(c)在现占用人被驱逐后请求人未能在获知执行驱逐令后14天内重新拥有该房产(d)无人对该财产提出请求该财产目前空置或现占用人未对该财产提出任何财产权主张(e)无人对该财产提出请求根据该财产所有人或占用权持有人的要求12.
3只要某一财产处于管理局的管理之下以下称为被管理财产为公共利益所有人或占用权持有人的占有权利均予停止12.
4管理局可对其管理的财产颁发暂住证并为此规定适当的条件暂住证应规定有限的有效期但经申请可予延展12.
5管理局应订立标准为人道主义目的临时分配被管理财产12.
6如发生下列情况管理局可在任何时候就一被管理的财产发布驱逐令(a)现占用人不符合获得暂住证的资格(b)暂住证业已过期或43S/2000/1196/Add.
1(c)暂住证持有人不再符合因人道主义原因享有住房的资格或者该人未遵守暂住证的条件12.
7被管理的财产之所有人或占用权持有人可通知管理局他/她打算重新拥有该财产在所有人和占用权持有人提出要求后管理局将发出驱逐令责令现占用人在90天内搬出该财产如该占用人不自愿搬出管理局将发出执行驱逐令的授权令一旦所有人或占用权持有人重新拥有该财产管理局对该财产的管理即告终止12.
8管理局应进行合理的努力以尽量减少损坏被管理的财产的危险管理局对被管理财产受损或其中物件的遗失或损坏不承担任何责任第13条决定和驱逐令的执行13.
1管理局将按根据第9.
4条规定提供的地址向每一当事人送交委员会的决定和任何命令的核证副本决定和任何命令均于送达最后一方当事人之日起生效除非决定或命令另有规定13.
2管理局应向被请求财产的现占用人送交委员会发出的驱逐令在解决现占用人的住房需要之前或在管理局认为适当的情况下管理局可酌情将驱逐令的执行推迟最多6个月管理局应把推迟的原因通知现占用人和请求人13.
3对于管理局管理的财产除了第12.
7条所规定的驱逐令或委员会另有规定的命令外委员会发出的驱逐令于送达后30天即可予执行可针对执行时占用有关财产的任何人执行驱逐令13.
4驱逐应由管理局负责人员在执法当局的支助下执行执行官员和当局必须持有以下方面签署的执行令(a)委员会的命令则由书记官长签署或(b)管理局授权执行驱逐的命令由管理局高级官员签署13.
5在执行驱逐令时任何人如不依负责官员指示离开房舍可由执法当局驱逐在同时涉及清除动产的情况下管理局应作出合理努力尽量避免财产的损坏或遗失管理局对清除之财产的损坏或遗失不承担任何责任13.
6管理局应将排定的驱逐日期通知请求人在执行驱逐后如果请求人或临时占用人不在现场未能立即占有该财产负责官员应在该财产贴上封条并通知请求人任何人如无合法理由撕破封条进入该财产可由执法当局驱逐离开该财产44S/2000/1196/Add.
1第14条复议委员会决定的请求14.
1在下列情况下请求案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在委员会就决定发出通知后的30天内向管理局提出要求请委员会复议委员会的决定(a)该当事人提出合法的相关证据委员会在就请求作出决定时并未予审议或(b)该当事人认为在适用本条例方面有重大错误14.
2任何非请求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如果能够就没有作为请求一方当事人参与程序提出充分理由在得知委员会决定后30天内但至迟于委员会决定之日起一年之内要求复议委员会的决定14.
3自提出复议的要求时起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尚待执行的驱逐令将停止执行直至委员会就复议的要求作出决定时为止第15条合作与授权15.
1管理局在履行本条例规定之职能时可与任何政府间实体政府实体或非政府实体合作并接受它们提供的资料15.
2管理局可授权科索沃的一个或多个城市的市政负责机构代行其职能但它们须接受管理局认为适当的监督安排第16条附加规则管理局可以为履行其职能制定附加规则但这些规则须符合本条例第三章住房和财产请求审查委员会程序规则第17条委员会的一般规则17.
1委员会应举行全体会议或举行根据科索沃第1999/23号条例第2.
2条设立的小组会议在本条例中一旦成立两个或更多的小组委员会和主席二词就全体会议而言指委员会和委员会主席就审理请求的小组而言指小组和小组主席17.
2委员会主席由秘书长特别代表从委员会成员中指定如果委员会主席辞职被免职或未获重新任命在秘书长特别代表指定新的主席之前担任小组主45S/2000/1196/Add.
1席时间最久者将任委员会代理主席对于在第一个小组成立后成立的小组之主席应由委员会主席与该小组成员协商后指定17.
3委员会成员由秘书长特别代表任命首次任期一年经重新任命的可连任一次或多次17.
4委员会成员如不符合任职资格或持续地无故拒绝履行职务秘书长特别代表可根据委员会过半数成员的建议将其免职17.
5打算辞职的委员会成员应(a)至少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书记官长和委员会全体会议主席(b)除第17.
5(c)条的规定外继续履行其一切职责直至通知期限终了时止(c)为了了结成员所属小组仍在处理的任何一项或一组请求之有限目的在通知期限终了后继续工作17.
6在不妨碍有关豁免的任何其他法律或条例的情况下委员会成员和委员会及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的行为均免于任何刑事或民事诉讼17.
7书记官长与委员会主席协商确定会议的次数和日期17.
8委员会所在地为普里什蒂纳委员会可决定在其认为合适的其他地点举行会议在适当的情况下委员会的审议可通过电子方式进行17.
9委员会主席将指导委员会的工作并主持委员会的会议17.
10委员会应选举一名副主席在主席缺席时代行主席职责17.
11无法参加委员会会议的委员会成员应至迟在会议召开两个星期前书面通知书记官长和主席此项通知必须提供无法与会的原因17.
12委员会成员仅以个人身份任职在下列情况下委员会成员不得参与任何有关某项请求的诉讼程序请求牵涉成员本人利益请求当事人之一曾咨询成员或与成员有关联除管理局和委员会的程序外成员曾参与请求的其他法律诉讼程序或存在着可能影响成员公正性的任何其他情况对此款的任何疑义或可能影响成员们裁决某项请求的公正性的其他情况由主席作出决定如主席的公正性可能受到影响则由副主席作出决定17.
13委员会书记官长应由管理局执行主任与主席协商后任命委员会书记官长和工作人员将向委员会提供行政技术和法律支助17.
14书记官长与委员会全体会议主席协商确定委员会审理请求的次序并将请求案分配给各小组同时考虑到最好能形成一贯的做法46S/2000/1196/Add.
117.
15委员会的正式语文是阿尔巴尼亚文英文和塞尔维亚文主席可准许任何成员或人士在委员会以任何其他语文发言17.
16管理局或委员会为委员会诉讼程序之目的雇用的口译员应作如下声明本文郑重宣誓我将秉公竭诚尽忠职守地履行口译员的职责并充分遵守保密的义务第18条委员会全体会议18.
1委员会应在全体会议上根据第26条就附加程序和证据规则和可能按照第20.
4条向其提交的问题作出决定18.
2在设立一个以上的小组之前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二名成员决定应按照第20.
3条作出18.
3在设立了两个或更多的小组后全体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部小组成员的过半数决定通常以协商一致作出如果无法达成协商一致决定应以过半数票作出委员会主席除拥有每名成员应有的一票外票数相等时还可以投决定票第19条委员会的诉讼程序19.
1除第19.
2和19.
3条的规定外委员会应根据书面陈述包括书面证据就请求作出裁决19.
2未经委员会邀请任何当事人不得在委员会提出口头证据或作出口头辩论口头听讯应公开进行并应适当通知各当事人但主席出于当事人安全的原因或在其他特殊情况下另有决定者除外口头听讯将在主席的掌握下进行19.
3委员会可审议来自任何政府间实体政府实体或非政府实体或鉴定人就任何有关一项请求的事项作出的书面或口头陈述19.
4委员会可指派其任何一成员代行其职能包括在任何地方听取口头证据并向委员会汇报19.
5委员会可以(a)合并审理提出共同的法律和证据问题的请求(b)授权书记官长和被指派为委员会提供服务的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委员会的监督下执行某些审查请求和审查证据的职责(c)利用电脑数据库程序设计和其他电子工具加快决策进程(d)采取任何其认为适当的其他措施以加快决策进程47S/2000/1196/Add.
119.
6为了司法效率在特定的情况下尽管某当事人或管理局未能遵守程序规则委员会也可继续进行诉讼程序但这样做须有充分理由而且在实质上不会损害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权利19.
7在就一项请求作出决定之前委员会可发出符合本条例为有秩序和迅速解决该项请求所必要的任何临时命令19.
8为适用科索沃刑法SAPK政府公报第20/7725/84和44/84号关于作伪证的第176条之目的管理局和请求审理委员会的一切诉讼程序包括填写和提交请求书和请求答辩书在内均视为行政诉讼程序第20条小组20.
1请求应依据第17.
1117.
1220.
2和25.
1条由小组裁决20.
2小组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二名成员20.
3小组通常以协商一致方式作出决定如小组全体成员出席但未达成协商一致应以过半数票作出决定如小组有两名成员出席但未能达成协商一致小组主席应将对该请求的审议推迟至小组下次会议20.
4小组或小组主席可将与一请求有关的具体问题提请委员会全体会议给予指示小组应根据第20.
2和20.
3条作出决定将具体问题提交委员会全体会议20.
5在就一项请求或就是否将有关一项请求的具体问题提交委员会全体会议一事作出决定时小组成员不得弃权20.
6为了委员会的适当运作委员会主席认为必要时可暂时指定一小组的一名成员在另一小组工作第21条证据21.
1委员会得以科索沃地方法院适用的证据规则为指导但不受其约束委员会可审议任何其认为与请求有关的可靠证据包括管理局对任何公共记录的可靠性提出的证据21.
2委员会可要求管理局向一方当事人调取更多的资料或进行补充调查第22条委员会的决定22.
1委员会可将与请求有关但在其管辖权外的问题移送地方主管法院行政委员会或法庭48S/2000/1196/Add.
122.
2小组应遵守下列决定所规定的原则(a)该小组本身的决定和另一小组的决定除非有重大理由才可以偏离其中的原则(b)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定22.
3除本条例规定的补救措施外委员会不得给予任何其他救济22.
4当事人不得向任何其他当事人追索有关在管理局或委员会提起诉讼程序的费用22.
5在可以作为请求的有效补救措施时委员会可限于对被请求财产的占有权作出裁判22.
6请求由财产权持有人的一名家庭成员按照第6.
2条提出的委员会得以财产权持有人的名义作出任何财产权决定并作出有利于请求人的占有令这种决定不应裁定或影响请求人与财产权持有人或任何其他非请求当事人之间的任何法律问题在委员会做出决定后科索沃地方法院保留裁决委员会尚未决定的任何法律问题的管辖权22.
7委员会在决定中可以(a)根据解决请求的需要就有关财产权作出决定(b)发出有利于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占有令(c)命令在适当的公共记录中登记任何财产权(d)为解决一项请求视需要修改任何合同的条款以避歧视性法律反映合同当事人的真正意图(e)凡根据本条例须对之执行一项命令的财产之租约应予以解除并为此发出附加命令(f)驳回一项请求和(g)为实施本条例作出任何其他必要的决定或命令22.
8一项决定应包括(a)通过之日期(b)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名称(c)寻求的补救办法(d)作出决定的理由包括委员会认定的重要事实和财产权和49S/2000/1196/Add.
1(e)委员会的命令22.
9决定由主席签署如果一次会议决定的请求案数目过多主席可在一封面决定上签名核准封面决定所列的全部各项决定各项单独决定应由书记官长核证主席签署文件正本通过传真送交书记官长的副本足以作为根据该文件采取的任何行动的凭据22.
10书记官长应公布委员会的决定或决定摘要22.
11如委员会主席同意书记官长有权补正委员会决定的文字错误但不得对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产生实质性影响第23条简易程序23.
1根据科索沃特派团第1999/23号条例第1.
2c条提出的请求无争议的可由委员会根据简易程序审理23.
2在简易程序中如果委员会认为证据证明请求人在1999年3月24日以前对财产拥有无争议的占有权可发出命令恢复其对该财产的占有权23.
3简易程序的决定应包括(a)通过决定的日期(b)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名称(c)决定的执行条款23.
4第23条并不妨碍委员会以简易程序对任何其他无争议请求作出决定第24条临时措施24.
1如果管理局应请求人的要求或基于其他理由作出建议在如不公布临时保护措施一方当事人就有可能遭受以后无法弥补的伤害的情况下委员会可命令采取临时保护措施24.
2在特殊情况下根据主管执法机关的建议并出于控制对公共安全造成的持续威胁之必要性临时措施可包括驱逐被请求财产的现占用人但委员会须查明请求人以前曾无争议地占有该财产根据本条发布的驱逐令可由主管执法当局在不经通知的情况下予以执行第25条决定的复议25.
1在委员会成立了两个或更多的小组之后对某一事项的复议应由另一小组为之而不是由就有关请求作出决定的小组进行除非被指派进行复议的小组的主席在与委员会主席协商后决定应由全体委员会进行复议50S/2000/1196/Add.
125.
2在复议一项决定的过程中委员会或委员会设立的小组应审议所有就原请求提交的证据和陈述以及与复议要求有关的任何新证据和陈述委员会或有关小组可驳回复议的要求也可就请求发出新的决定第26条附加规则委员会可以为履行其职能制定附加规则但这些规则须符合本条例第四章一般规定第27条实施秘书长特别代表可就本条例的实施颁布行政指示第28条适用法律适用法律中与本条例相抵触的规定作废第29条生效本条例于2000年10月31日生效秘书长特别代表贝尔纳库什纳尔签名51S/2000/1196/Add.
1第2000/61号条例设立民事安全和应急准备管理局秘书长特别代表按照联合国安全理事会1999年6月10日第12441999号决议的授权考虑到经修正的联合国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特派团科索沃特派团1999年7月25日关于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权力的第1999/1号条例科索沃特派团1999年9月20日关于设立科索沃保护团的第1999/8号条例科索沃特派团2000年1月14日关于科索沃联合临时行政结构的第2000/1号条例和科索沃特派团2000年8月11日关于科索沃市镇自治的第2000/45号条例为设立民事安全和应急准备管理局兹颁布下列条例第1条民事安全和应急准备管理局1.
1兹设立民事安全和应急准备管理局下称管理局1.
2管理局负责全面协调科索沃境内应急防灾事务的相关事项除其他外包括科索沃保护团消防和应急服务机构以及长期的排雷安排1.
3管理局应执行临时行政委员会在应急防灾事务领域制定的政策方针第2条职能2.
1管理局可通过主管民政管理的秘书长副特别代表向临时行政委员会提出政策建议特别是关于(a)发展和促进非歧视性专业道德有效透明和负责任的应急防灾服务的全盘战略(b)制定发展和维持应急防灾服务的方案和预算(c)制定监管框架包括确定应急防灾服务的标准及建议规章2.
2管理局应(a)在指定的捐助赠款和科索沃综合预算的框架内执行有关发展和维持应急防灾事务的战略和政策(b)在各区市实施和支助查明和评价危险状况的工作(c)执行支助和监督消防措施52S/2000/1196/Add.
1(d)与有关行政部门和市政府合作倡议执行和协调其他防灾措施(e)在应急防灾领域促进提高公众认识的活动(f)与有关行政部门市政府警方驻科部队卫生当局和救护服务部门合作在科索沃全境发展维持和监督一个一致协调的应急系统的业务能力(g)在秘书长特别代表的全面领导下并按照他订立的政策和优先顺序与驻科部队合作执行资助支持和监督科索沃保护团的设立及运作(h)与有关行政部门和市政府合作实施资助支持和监督消防和应急事务部门的建立及运作(i)与科索沃特派团排雷行动协调中心合作规划和制定长期的排雷安排(j)主管民政管理的秘书长副特别代表指定管理局执行附属于上述各项职能的职责第3条管理局共同主管在主管民政管理的秘书长副特别代表的监督下管理局共同主管共同负责(a)管理该局确保履行管理局的各项职能(b)该局的人员编制组织和管理并就任何有关该局职能的事项发布行政指示和业务准则和(c)切实有效地管理科索沃综合预算或任何其他来源向该局提供的资源第4条人事和雇用政策管理局共同主管应(a)执行非歧视性的人事政策以确保该局工作人员的组成反映科索沃的多族裔性(b)努力确保该局各部门和级别保持公平的性别均衡和(c)确保该局的所有征聘均以专业资格能力和功绩为依据第5条实施秘书长特别代表可就本条例的实施颁布行政指示53S/2000/1196/Add.
1第6条适用法律适用法律中与本条例相抵触的规定作废第7条生效本条例于2000年11月9日生效秘书长特别代表贝尔纳库什内尔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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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ftShellWeb是一家2019年成立的国外主机商,商家在英格兰注册,提供的产品包括虚拟主机和VPS,其中VPS基于KVM架构,采用SSD硬盘,提供IPv4+IPv6,可选美国(圣何塞)、荷兰(阿姆斯特丹)和台湾(台北)等机房。商家近期推出台湾和荷兰年付特价VPS主机,其中台湾VPS最低年付49美元,荷兰VPS年付24美元起。台湾VPSCPU:1core内存:2GB硬盘:20GB SSD流量...

iHostART:罗马尼亚VPS/无视DMCA抗投诉vps;2核4G/40GB SSD/100M端口月流量2TB,€20/年

ihostart怎么样?ihostart是一家国外新商家,主要提供cPanel主机、KVM VPS、大硬盘存储VPS和独立服务器,数据中心位于罗马尼亚,官方明确说明无视DMCA,对版权内容较为宽松。有需要的可以关注一下。目前,iHostART给出了罗马尼亚vps的优惠信息,罗马尼亚VPS无视DMCA、抗投诉vps/2核4G内存/40GB SSD/100M端口月流量2TB,€20/年。点击直达:ih...

美国云服务器 1核 1G 30M 50元/季 兆赫云

【双十二】兆赫云:全场vps季付六折优惠,低至50元/季,1H/1G/30M/20G数据盘/500G流量/洛杉矶联通9929商家简介:兆赫云是一家国人商家,成立2020年,主要业务是美西洛杉矶联通9929线路VPS,提供虚拟主机、VPS和独立服务器。VPS采用KVM虚拟架构,线路优质,延迟低,稳定性强。是不是觉得黑五折扣力度不够大?还在犹豫徘徊中?这次为了提前庆祝双十二,特价推出全场季付六折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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