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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台县人民政府公报HUANTAIXIANRENMINZHENGFUGONGBAO2014第5期桓台县人民政府公报HUANTAIXIANRENMINZHENGFUGONGBAO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31日第5期目录桓台县人民政府文件关于成立桓台县文物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桓政发〔2014〕24号…(1)关于公布桓台县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桓政发〔2014〕25号…(2)关于承接国务院和省市政府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桓政发〔2014〕26号…(12)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关于加强财源网格化管理的意见桓政办发〔2014〕60号…(19)关于改进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的意见桓政办发〔2014〕61号…(25)关于印发桓台县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桓政办发〔2014〕62号…(40)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桓政办发〔2014〕63号…(45)关于加强全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桓政办发〔2014〕64号…(51)关于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桓政办发〔2014〕65号…(57)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桓政办发〔2014〕67号…(63)关于印发桓台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桓政办发〔2014〕68号…(63)关于印发《桓台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桓政办发〔2014〕70号…(70)关于印发《桓台县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桓政办发〔2014〕71号…(92)关于印发桓台县河道环境综合管理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桓政办发〔2014〕72号…(108)2014年第5期—1—桓台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桓台县文物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桓政发〔2014〕24号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桓台县文物管理委员会,现将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主任:周婷县政府副县长副主任:王超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投诉中心主任宗树高县文化出版局局长委员:姜成材县发展改革局副局长耿然县教育体育局副局长马弘光县公安局副政委荆延桥县民政局副局长邢兆泉县司法局副局长李雪琴县财政局工会主席刘书勤县国土局纪委书记崔亦东县农业局工会主席陈玲县水务局党委委员潘正文县林业局主任科员许志明县环保局副局长刘贤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郝宇军县工商局副局长毕小语县旅游局副局长宗可东县地方铁路局局长伊靖县广电局副局长吕庆春县规划局副局长2014年第5期—2—王新忠县园林局局长毕志胜县文物管理局局长王立霞索镇政府副镇长孟凤鸣唐山镇党委委员、副镇长李颖田庄镇政府副镇长祁志超新城镇人大专职副主席王佳芹马桥镇政府副镇长巩波荆家镇政府副镇长史纪科起凤镇政府副镇长王心达果里镇政协工作室主任李溦城区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县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文化出版局,宗树高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毕志胜同志兼任副主任.
桓台县人民政府2014年10月14日桓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桓台县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桓政发〔2014〕25号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县政府同意,将139处不可移动文物列为桓台县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现予公布.
各级、各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和《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更加注重有效保护、2014年第5期—3—夯实基础,更加注重合理利用、传承发展,认真做好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为推动我县文化事业大发展大繁荣,打造实力桓台、建设幸福城乡作出积极贡献.
1.
桓台县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2.
桓台县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划分说明桓台县人民政府2014年11月3日2014年第5期—4—1桓台县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一、古遗址类(100处)序号名称时代地址1后埠遗址新石器时代桓台县果里镇后埠村西南2楼里遗址新石器时代至周桓台县果里镇楼里村西南3郭家遗址新石器时代、战国、汉桓台县唐山镇郭家村北4凤鸣遗址新石器时代至汉桓台县果里镇凤鸣村西北5李寨遗址新石器时代至汉桓台县田庄镇李寨村西6旬召北遗址新石器时代至汉桓台县田庄镇旬北村东北7宗王遗址新石器时代至汉桓台县田庄镇宗王村北与于铺村中间8辕南遗址新石器时代至汉桓台县田庄镇辕南村南9傅桥遗址新石器时代至汉桓台县田庄镇傅桥村西北10于堤遗址新石器时代至汉桓台县唐山镇于堤村西北11后大王东遗址新石器时代至汉桓台县唐山镇后大王村东12高吕埠遗址商、战国、汉桓台县田庄镇北埠村南13曙光遗址商、战国、汉桓台县田庄镇曙光村西北14崔楼遗址商、汉桓台县新城镇崔楼村南15马辛遗址商、汉桓台县马桥镇马辛村南16段家遗址商至汉桓台县马桥镇段家村北2014年第5期—5—17牛旺遗址商、汉桓台县田庄镇牛旺村北18邢里遗址商、汉、唐桓台县唐山镇邢里村东南19东傅遗址西周、春秋、汉、宋桓台县果里镇东傅村西南20荆三遗址东周桓台县荆家镇荆三村西北21西草场遗址东周至汉桓台县荆家镇伊家村东22伊家北遗址东周至汉桓台县荆家镇伊家村北23西潘西遗址东周至汉桓台县马桥镇西潘村西,东邻该村公路24西潘北遗址东周至汉桓台县马桥镇西潘村北25滕寨遗址东周至汉桓台县马桥镇滕寨村南26南郭遗址东周至汉桓台县马桥镇南郭村东27后大王北遗址东周至汉桓台县唐山镇后大王村北28薛庙遗址东周至汉桓台县唐山镇薛庙村西与西毕村中间29八里遗址东周至汉桓台县唐山镇八里村南30西毕遗址东周至汉桓台县唐山镇西毕村西31西马遗址东周至汉桓台县唐山镇西马村东北32东周西南遗址东周、汉桓台县唐山镇东周村西南33东周西北遗址东周、汉桓台县唐山镇东周村西北34高楼东遗址周桓台县田庄镇高楼村东35关家南遗址东周至汉桓台县田庄镇关家村南与史家村中间36刘家遗址东周至汉桓台县田庄镇刘家村北2014年第5期—6—37穆家寨遗址东周至汉桓台县起凤镇穆寨村东38东巩遗址东周至汉桓台县起凤镇东巩村南39苏王南遗址东周、汉桓台县索镇苏王村南40于家磨遗址东周、秦、汉桓台县索镇于家磨村西41刘茅西南遗址东周、汉桓台县索镇刘茅村西南42于家遗址东周桓台县唐山镇于家村西43西边坊遗址东周、汉桓台县果里镇西边村北44东马遗址东周、汉桓台县果里镇东马村南45傅家坡遗址东周、汉桓台县果里镇傅坡村东南46徐斜遗址东周、汉桓台县果里镇徐斜村东北47东店北遗址东周、汉桓台县果里镇东店村东北48东店南遗址东周、汉桓台县果里镇东店村东南49孔家遗址东周、汉桓台县果里镇孔家村东50万家遗址东周、宋、元桓台县果里镇万家村西北51周家遗址东周、唐、元桓台县果里镇周家村西52康家遗址东周、汉桓台县果里镇康家村东南53城南遗址东周、汉桓台县新城镇城南村南54乔南遗址东周、汉桓台县新城镇乔南村南55西辛东南遗址东周、宋、元桓台县马桥镇辛庄村东南56小徐家遗址春秋、汉、宋、元桓台县新城镇小徐家村西57贾庄遗址战国、汉桓台县新城镇西贾村东58祝家遗址战国桓台县新城镇祝家村北与田庄镇胡中村中间2014年第5期—7—59景楼遗址战国桓台县果里镇景楼村西南60后许遗址战国桓台县唐山镇后许村东北61张茂遗址战国、汉桓台县唐山镇张茂村南62杨家遗址战国、汉桓台县索镇杨家村西63马家遗址战国、汉桓台县索镇马家村西64北辛遗址战国、汉桓台县索镇北辛村北65耿桥宫家遗址战国、汉代桓台县索镇宫家村东南66河涯头遗址战国、汉代桓台县索镇河涯头村西北67苏王北遗址战国、汉代桓台县索镇苏王村北68三岔遗址战国、汉桓台县索镇三岔村东69西巩遗址战国、汉桓台县起凤镇西巩村西北70辛泉遗址战国、汉桓台县起凤镇辛泉村东71小寨遗址战国、汉桓台县田庄镇小寨村南72人和遗址战国至汉桓台县唐山镇仁和村北73东宰南遗址战国、汉桓台县马桥镇宰相村南74西辛西遗址战国桓台县马桥镇辛庄村西75东刘遗址战国、汉桓台县荆家镇东刘村西南76东义和遗址战国、唐桓台县果里镇东义和村北77赵苏遗址战国、汉、宋桓台县新城镇赵苏村北78伊家东遗址战国、宋桓台县荆家镇伊家村东79后诸遗址汉桓台县唐山镇后诸村北80刘茅东北遗址汉桓台县索镇刘茅村东北2014年第5期—8—81后毕遗址汉桓台县索镇后毕村西82雅和遗址汉桓台县索镇西雅和村西北83耿桥遗址汉桓台县索镇耿桥村北84高楼南遗址汉桓台县田庄镇高楼村南85关家北遗址汉桓台县田庄镇关家村西北86东潘遗址汉桓台县马桥镇东潘村南,南邻新城水库87后薛遗址汉桓台县马桥镇后薛村南88后刘遗址汉桓台县荆家镇后刘村北89崔家遗址汉桓台县新城镇崔家村南90西逯家遗址汉桓台县新城镇西逯家村西91苇河遗址汉桓台县果里镇苇河村南92前刘遗址汉、唐桓台县荆家镇前刘村内及村南93东宰西遗址汉、唐桓台县马桥镇宰相村西94西巴王遗址汉、宋桓台县新城镇西巴王村东北95面窝遗址汉、宋桓台县果里镇面窝村东北96荣家遗址汉、宋、元桓台县果里镇荣家村南97郝寨遗址汉、元桓台县马桥镇郝寨村南98北极庙遗址明桓台县新城镇城北村北99铁佛寺遗址明桓台县马桥镇北三村东北角100石佛寺遗址清桓台县唐山镇唐三村中心路上2014年第5期—9—二、古墓葬类(13处)序号名称时代地址1华沟墓地商、周、汉桓台县起凤镇华沟村马踏湖风景区内2史家墓地商、周、汉桓台县田庄镇史家村西南3旬召墓地商、汉、元桓台县田庄镇旬北村4滕寨墓地西周桓台县马桥镇滕寨村南5唐山古墓东周桓台县唐山镇唐一村西南6南郭墓地东周桓台县马桥镇南郭村东7周董墓地汉桓台县荆家镇周董村南8里仁墓地汉桓台县荆家镇里仁村西9白莲王墓宋桓台县马桥镇辛庄村西南10张元帅墓元桓台县唐山镇于堤村西北11王之都墓明桓台县果里镇前埠村东12王氏祖茔明、清桓台县新城镇新立村西13前陈何世基墓清桓台县马桥镇陈二村三、古建筑类(7处)序号名称时代地址1清音堂明桓台县新城镇城南村2米脂祠明桓台县新城镇城北村3徐夜故居明桓台县新城镇城北村4闫家成氏祠堂清桓台县果里镇闫家村5孙氏家庙清桓台县果里镇西店村西南6蟠龙桥清桓台县唐山镇后诸村7宋氏祖祠清桓台县唐山镇宋家村2014年第5期—10—四、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类(10处)序号名称时代地址1民国楼民国桓台县新城镇城南村2周氏民居民国桓台县新城镇城东村3云涛古迹民国桓台县索镇永安村南4旬西天主教堂民国桓台县田庄镇旬西村5昝家民居民国桓台县新城镇昝家村东6宋氏民居民国桓台县唐山镇演马村7八里村解放战争烈士墓群民国桓台县唐山镇八里村西南8冯马支部建立旧址民国桓台县马桥镇冯马村内9烈士陵园近现代桓台县索镇张桥村西10东营天主教堂近现代桓台县唐山镇东营村五、其他类(9处)序号名称时代地址1乌东石狮汉桓台县起凤镇乌东村委门前2旬召石造像宋桓台县田庄镇旬东村3大圣寺石造像北魏桓台县索镇西镇村4石佛寺石刻造像北魏桓台县唐山镇唐三村5北岭石刻隋桓台县马桥镇北岭村6张元帅墓石棺元桓台县唐山镇于堤村西北7兴福寺古槐明桓台县马桥镇木佛村小学院内8张公井石碑清桓台县索镇张茅村南9马耀南牺牲纪念地民国桓台县田庄镇大寨村2014年第5期—11—2桓台县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划分说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和《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精神,为确保文物安全,特划定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
一、古遗址类1.
保护范围:从遗址本体边界外延20米为保护范围.
2.
建设控制范围:从保护范围外延10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二、古墓葬类1.
保护范围:从墓葬(群)边界外延10米为保护范围.
2.
建设控制范围:从保护范围外延5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三、古建筑类1.
保护范围:从建筑本体边界外延10米为保护范围.
2.
建设控制范围:从保护范围外延5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四、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类1.
保护范围:从文物本体边界外延10米为保护范围.
2.
建设控制范围:从保护范围外延5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2014年第5期—12—桓台县人民政府关于承接国务院和省市政府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桓政发〔2014〕26号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省政府《关于2014年第一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鲁政字〔2014〕100号)、《关于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4〕189号)和市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91号)、《关于承接国务院和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淄政字〔2014〕41号)要求,我县承接国务院和省市政府下放行政审批事项36项.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行政审批事项承接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2014年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71号)要求,认真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落实,制定具体承接实施方案,承接的审批事项全部进驻行政服务中心进行审批,规范审批流程,压缩办结时限,精简审批材料,大力推行网上审批,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努力做到"为民、便民、利民".
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进一步提高政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不断加大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本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情况于11月13日前报县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设在县编办).
桓台县承接国务院和省市政府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桓台县人民政府2014年11月10日2014年第5期—13—桓台县承接国务院和省市政府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序号事项名称原实施机关承接机关备注1企业投资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列入国家规划的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核准属于"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项目的子项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核准省发展改革委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核准属于"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项目的子项3企业投资(20亿元以下)扩建民用机场项目核准省发展改革委取消核准,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实行属地备案管理属于"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项目的子项4企业投资纸浆项目核准省发展改革委取消核准,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实行属地备案管理属于"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项目的子项5企业投资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核准省发展改革委取消核准,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实行属地备案管理属于"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项目的子项2014年第5期—14—6企业投资的造纸项目备案省发展改革委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实行属地备案管理属于"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项目的子项7企业投资的焦炭项目备案省发展改革委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实行属地备案管理属于"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项目的子项8企业投资的玻璃项目备案省发展改革委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实行属地备案管理属于"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项目的子项9企业投资的铜冶炼项目备案省发展改革委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实行属地备案管理属于"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项目的子项10企业投资的铁合金项目备案省发展改革委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实行属地备案管理属于"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项目的子项11企业投资的烧碱项目备案省发展改革委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实行属地备案管理属于"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项目的子项12企业投资的电石项目备案省发展改革委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实行属地备案管理属于"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项目的子项13企业所属的高等学校新校区建设项目核准省发展改革委取消核准,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实行属地备案管理1.
属于"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项目的子项;2.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2014年第5期—15—14外商投资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规定需核准的项目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允许类项目、没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鼓励类项目核准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取消核准,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实行属地备案管理1.
属于"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项目的子项;2.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155万平方米以上的普通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核准设区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属于"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项目的子项16内资企业投资葡萄酒项目备案省发展改革委县发展和改革局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包括外商投资)项目备案"项目的子项17内资企业投资印染项目备案省发展改革委县发展和改革局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包括外商投资)项目备案"项目的子项2014年第5期—16—18内资企业投资浓缩果蔬汁(浆)加工项目备案省发展改革委县发展和改革局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包括外商投资)项目备案"项目的子项19内资企业投资新建、改扩建轮胎项目备案省发展改革委县发展和改革局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包括外商投资)项目备案"项目的子项20《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3亿美元的鼓励类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属于"权限内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项目的子项21外商投资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规定需核准的项目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允许类项目和无中方控股要求的鼓励类项目核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取消核准,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实行备案管理属于"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项目的子项22焦炭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属于"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项目的子项2014年第5期—17—23玻璃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属于"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项目的子项24铜冶炼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属于"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项目的子项25铁合金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属于"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项目的子项26烧碱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属于"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项目的子项27电石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属于"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项目的子项28造纸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属于"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项目的子项29资源综合利用工程方案审批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县经济和信息化局30葡萄酒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属于"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项目的子项31印染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属于"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项目的子项2014年第5期—18—32轮胎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属于"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项目的子项3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体育总局县教育体育局34广告经营许可市工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35加工贸易业务进出口和内销审批(重点敏感商品和关税配额管理商品除外)省商务厅县商务局36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许可省档案局县档案局2014年第5期—19—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财源网格化管理的意见桓政办发〔2014〕60号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财源动态管理,堵塞财源管理漏洞,提高财源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源网格化管理的意见》(淄政办发〔2014〕19号)要求,并结合《关于加强财源建设涉税信息综合应用的意见》(桓政发〔2013〕25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财源网格化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协调.
财源网格化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把加强财源网格化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明确财源管理的具体经办机构和责任人,负责辖区内财源管理工作的统一调度和整体推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镇(街道)及财政部门反馈的有关涉税信息,加大税收征管稽查力度,确保应收尽收.
各涉税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做好协税护税工作.
(二)强化督导检查.
按照桓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源建设涉税信息综合应用的意见》(桓政发〔2013〕25号)要求开展工作,建立工作督导机制,定期进行检查督导,激励先进,鞭策落后,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及时反馈经验做法.
各镇(街道)在工作开展中,要积极探索2014年第5期—20—和创新,认真研究总结经验,及时梳理、解决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定期向县财源办报送财源网格化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以及经验做法,确保全县财源网格化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源网格化管理的意见》(淄政办发〔2014〕19号)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26日2014年第5期—21—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源网格化管理的意见淄政办发〔2014〕1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财源动态管理,堵塞财源管理漏洞,提高财源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为财源培植、税收征管提供准确依据,努力实现公平治税、依法征管,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财源网格化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一规范、科学高效"的原则,建立起市、区县、镇办三级财源管理网格,充分发挥市级的统筹指导作用、区县的实施主体作用、镇办的基础支撑作用,加快构建全市"纵到底、横到边、全覆盖、无缝隙"的财源管理体系,确保财源信息全面、及时、真实、管用.
建立财源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和财源信息数据库,健全完善财源基础信息排查梳理、汇总分析、共享共用机制,努力实现财源底数清楚、无漏征漏管,有效提高税费征管效能,推动税收收入、财政收入与经济同步稳定增长.
二、工作任务(一)科学划分网格.
将全市辖区划分为"三级网格",市为第一级网格,区县为第二级网格,镇办为第三级网格.
2014年第5期—22—(二)合理配置人员.
市、区县财政部门要明确财源管理具体经办机构,镇办财政所设立2—3名财源专管员,负责本辖区财源管理工作,并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聘用财源管理协办人员和相关社会中介机构.
(三)落实网格职责.
按照"上下联动、协作配合"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市、区县、镇办"三级网格"工作职责,形成责任明晰、层层落实、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一级网格.
发挥好财源管理的统筹指导作用.
研究制定全市加强财源网格化管理的意见,加强对区县、镇办相关工作的督促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统筹指导建立完善全市财源网格化管理信息服务平台,汇总、分析本级网络财源数据信息,向本级提供财源分布、信息变化和财源培植、税收征管依据等情况.
第二级网格.
发挥好财源管理的实施主体作用.
根据全市财源网格化管理总体部署,结合本区域实际,研究制定财源网格化管理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对镇办相关工作的督促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建立本区域财源网格化管理信息服务平台,汇总、分析、评估本级网络财源数据信息,向本级提供财源分布、信息变化和财源培植、税收征管依据等情况,并定期向上一级网格报送工作开展情况.
协调指导镇办聘用财源管理协办人员和相关社会中介机构,做好相关人员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固化岗位职责和业务流程,确保财源信息数据传递及时、准确、有效.
第三级网格.
发挥好财源管理的基础支撑作用.
实化基层财政所职能,2014年第5期—23—全面落实市、区县财源网格化管理的部署要求,组织实施区域内企业、经营业户财源信息普查登记,建立财源网格化管理各类工作台账、档案.
通过实地调研、入户走访等方式,及时对各类财源信息数据进行搜集、整理汇总、研究分析,向本级提供财源分布、信息变化和财源培植、税收征管依据等情况,并定期向上一级网格报送工作开展情况.
认真做好对辖区内企业、经营业户的政策宣传工作,协助税务部门督促纳税人及时缴纳税款,对纳税人未按时足额纳税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三、有关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
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全市财源网格化管理工作的协调、调度和督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财源网格化管理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区县和镇办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牵头部门,及时有效地抓好本区域的财源管理工作.
要坚持精力下移抓基层、力量下沉到村居,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做到领导到位、责任明晰、落实有力.
(二)注重配合联动.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市统一部署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密切配合协作,合力完成财源管理目标任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加快建设财源网格化管理信息服务平台,对采集的财源信息及时与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信息系统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及时调整完善财源建设政策;建立纳税评估机制,对纳税异常的企业和经营业户,及时反馈至税务部门,确保工作实效.
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财政部门反馈的有关涉税信息,对纳税异常企业和经营业户、集中连片商铺、2014年第5期—24—新上项目、长期小规模纳税人等,要加大税收征管稽查力度,确保应收尽收.
各涉税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各自的分工积极做好协税护税工作,确保形成工作合力.
(三)强化督导考核.
市财政局要发挥好牵头组织作用,建立工作督导机制,定期对财源网格化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确保财源管理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各区县也要加强对镇办财源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督促指导,激励先进,鞭策落后,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对措施不力、行动迟缓、问题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漏报瞒报、有税不征等严重渎职行为,移交纪检监察、司法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30日2014年第5期—25—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进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的意见桓政办发〔2014〕61号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县委实施办法,进一步改进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切实提高政府机关工作效能,经县政府同意,现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所查摆问题整改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精简文件,切实改进文风(一)大力精简文件1.
严控发文数量.
发文实行总量控制,除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发文外,每年以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政策性文件数量原则上分别不超过13个和20个.
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主办部门须充分吸收协办部门会签意见,认真修改完善文稿,按程序向分管副县长汇报同意后报县政府办公室.
凡涉及重大事项、确需县政府发文的,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县政府及办公室制发的文件、各类简报,原则上通过政务内网发送,减少纸质文件发放.
2.
严控发文条件.
(1)下列情况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国家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或已公开全文播发见报的;现行文件仍适用的;上级文件明确具体,可直接依照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的;没有新的实质内容的;调整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联席会议的;部署以县政府名义主办的各种活动的.
(2)严格控制以召开会议名义突击发文.
(3)县政府部门不得将各镇(街道)是否印发公文作为考核项目.
3.
严控发文规格.
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由部门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转发或印发.
贯彻上级部门文件精神,由对口部门负责落实.
上级机关来函商洽专业性强、业务单一事项的,由县相关部门发文回复;需安排落实的,由部门部署;需县政府审定同意的,经县政府审定后由部门行文回复,文中注明已经县政府同意.
2014年第5期—26—(二)严格公文报送1.
各镇(街道)、各部门报请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加附"文件处理单",依据县政府领导分工呈批,不得直接报送县政府领导个人,县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的敏感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绝密、机密事项除外.
2.
各镇(街道)、各部门负责同志因工作需要向县政府领导报送的白头信函或其他形式的汇报材料,其中涉及县政府审定事项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送正式公文.
各镇(街道)、各部门向县政府领导汇报工作,应由主要负责同志单独汇报,特殊情况下可带一名掌握情况的分管同志.
汇报材料要坚持确有必要、精简高效的原则;一般不应多头报送,确需多头报送的应予注明.
3.
县政府部门向县政府报送请示,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如申请立项、投资、财政资金、人事、编制等,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协商一致的,经相关部门会签后联合行文报县政府;确实无法达成一致的,应附相关部门出具的正式意见.
凡属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以及经过部门、单位之间协商可以解决的问题,不向县政府报送公文.
对不符合规定的请示文件,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退办.
4.
按照规定或惯例需提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议定的事项,如重大投资事项、重要财政事项、废止文件、表彰奖励、设立议事协调机构或联席会议等,由主办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直接向县政府办公室提报议题.
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规定办理.
5.
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或联席会议、部门内设机构等不得直接向县政府报送公文,工作中需向县政府请示报告的事项,应由其主管部门报送公文.
村(居委会)、基层单位不得越级直接向县政府报送公文.
(三)严格文件落实1.
上级批办性公文,要切实履行抓落实的主体责任,明确责任领导和主办部门,属多部门办理的也要明确一个责任领导、一个主办部门,确定办结时限,其他协办部门支持、配合,不得层层照抄照转,不得以文件落2014年第5期—27—实文件;上级阅知性公文,不需办理的,县政府办公室将纸质文件送分管领导,其他领导通过政务内网发送.
2.
对县政府领导在公文上的批示意见,各镇(街道)、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协调、抓好督促落实;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责的,主办部门要主动搞好协调,确保县政府领导批示落到实处.
3.
领导批示中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要按时办结并报告办理结果;批示中未明确时限要求的,县政府办公室在"文件处理单"中注明时限要求,紧急事项应在3日内办结并报告办理情况,一般事项应于10日内办结并报告办理情况,比较复杂的事项应于15日内办结并报告办理情况.
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需研究出台本县具体意见的,要在30日内提出意见草案并完成会签,报县政府研究.
4.
县政府办公室建立县政府领导批示公文统计台账,办理完成的及时注结,对超过办结时限的,由承办部门向县政府办公室书面说明原因,县政府办公室定期进行通报.
(四)提高公文质量1.
各镇(街道)、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认真落实精简文件要求,严格审查把关,确保公文质量.
对重要公文文稿,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起草.
各镇(街道)和各部门办公室(综合科)要切实履行职责,协助领导把好制发公文的政治关、政策法规关和文字体例关.
2.
政策性公文文稿起草前要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充分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要突出公文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做到主题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
要切实减少有关重要性或者意义的一般性论述,减少现状分析的一般性表述,减少现有政策的一般性陈述.
大力压减文件篇幅,政策性文件文稿一般应控制在3000字以内.
3.
对各镇(街道)、各部门在公文制发、报送和办理中违反《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省、市、县实施办法和本意见要求的,县政府办公室将不定期进行通报.
二、大力精简会议,切实改进会风(一)严格会议审批2014年第5期—28—1.
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主办单位须填写会议审批单,提前一周报县政府办公室审批,同时报送会议安排方案及需研究解决的问题、具体措施等内容.
2.
以部门名义召开的安排部署单项工作和有关综合工作会议,不再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通知.
需要各镇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负责同志参加的要报县政府办公室批准.
3.
凡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会议,县政府办公室不受理会议通知,县财政部门不核拨专项会议经费.
(二)大力压减会议1.
县政府每年年初集中召开一次全县综合性会议,县长作主题讲话,各分管副县长部署年度工作.
2.
上级召开的视频会议,县政府原则上当场贯彻部署,不再召开专门会议贯彻.
3.
部门工作会议时间靠近、与会人员重叠的会议原则上合并召开.
每个月计划召开的涉及各镇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尽量安排集中召开.
4.
凡上级发文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的,不再专门召开会议部署.
严格控制各种纪念会、表彰会、论坛、研讨会和座谈会.
(三)切实改进会风1.
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以视频会议形式召开的不集中开会,能合并的坚决合并.
提倡召开小范围、小规模研究解决问题的专题会.
2.
控制会议时间,开短会、讲短话,提倡即席讲话.
一般性会议、工作例会主要部署工作,每次会议原则上只安排一个主题讲话,讲话时间控制在45分钟以内.
尽量少安排交流发言,确需安排的,原则上不超过3个,每个发言不超过10分钟.
3.
按照"谁分管、谁出席"的原则,专业性会议由分管县领导出席,其他县领导不出席、不替会.
配合县政府领导工作的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同志要严格把关,从严控制会议规模和时间.
三、严格督查考核,强化工作落实2014年第5期—29—(一)加大政务督查力度1.
突出重大事项督查落实.
对于中央和省、市、县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工作安排,县政府常务会等重要会议确定事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领导批示办理事项等,及时分解立项,督促责任单位认真落实.
对《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年度重点工作(项目),每季度进行调度和通报.
对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当天提出拟办意见并进行转办,督促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不能办结的书面说明原因.
2.
积极改进督查方式.
对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举措、重点建设项目、重要民生工程等,每月有针对性地组织现场督查,督促、协调工作落实,接通"地气",督出实效.
对专业性强、情况复杂的重点事项,会同职能部门和相关专家实行联合督查,真正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将督查与调研工作相结合,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带有全局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提出决策建议.
3.
健全完善督查工作机制.
对督查事项实行项目化、台账式管理,明确承办单位、具体内容、督查方式和办结时限,进一步规范立项、转办、督查、反馈、通报等工作程序,对按时办结的及时销号;对达不到办理要求的,下发《限期整改督查通知书》,限时重新办理.
改进通报制度,对督查事项实行定期通报,对现场督查实行专项通报.
对督查整改中存在问题的,不得使用"有的单位""部分单位"等模糊性表述,直接通报具体责任单位和问题.
年内被督查通报批评3次以上的单位,督查工作年度考核不得分,并视情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二)扎实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1.
明确办理时限.
对县"两会"期间交由政府系统承办的建议提案,及时进行编号、分类、整理,确定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报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审签同意后,于"两会"结束后1个月内召开全县建议提案交办会,交各承办单位办理.
各承办单位须在收到办理任务3个月内完成办理答复工作,代表、委员不满意的,承办单位须作出充分解释,并在1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或委员.
2014年第5期—30—2.
强化过程管理.
对联名建议提案的答复,涉及的承办单位须征求所有署名代表、委员的意见,一名代表或委员不满意的,按"不满意"件处理.
答复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以正式文件呈送分管副县长审签同意后,由承办单位一一答复代表、委员.
3.
注重办理质量.
实行县政府党组成员领办建议提案制度,每位党组成员至少领办2件.
对于承办单位工作不主动、代表委员满意度低的,县政府督查室实行跟踪督办,或采取与县人大、县政协相关工作室联合督办、邀请代表委员同办等方式,确保办理效果.
加强建议提案办理面复工作,联名建议提案必须对每一名代表、委员进行面复;全部建议提案面复率达到100%,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达到100%.
(三)进一步加强工作考核1.
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全县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
2.
各镇(街道)和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政务督查工作第一责任人,对督查工作负总责,对事关大局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要亲自带头、狠抓落实.
分管负责同志作为直接责任人,要深入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并给予指导.
各镇(街道)、各部门办公室主任为直接联系人,负责督查任务有关事项的上传下达、沟通联系.
3.
对承办单位落实工作抓得好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因承办单位责任不清、措施不力、行动迟缓而影响重大事项落实效果的,县政府督查室下达《限期整改督查通知书》,督促整改.
对限期内未予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县政府写出书面说明.
对经多次督查仍无进展或由于重大事项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县政府督查室会商监察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实行问责.
四、突出问题导向,改进调查研究(一)将调查研究作为推动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建立健全调研机制,创新完善调研方式,不断提高调研工作水平,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二)县政府研究室负责全县政府系统调研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按照"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指导思想,深入汇集各镇(街道)、2014年第5期—31—各部门以及基层群众和市场主体意见集中的问题,突出问题导向,确定调研课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
(三)县政府领导成员每年要有三分之一的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
调查研究须有明确目的和任务,带着具体问题,解决实际困难,不搞漫无目的的一般性察看活动.
要围绕全县中心工作,动手撰写有助于推动工作或解决问题的调研报告,特别是将经济社会发展的难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作为调查研究的重点,多层次、多渠道调查了解情况,研究工作推进措施.
(四)对县政府领导成员在调研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县政府办公室要及时做好汇总分析和跟踪督办.
(五)县政府部门、单位负责人要经常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及时掌握社情民意和具体工作进展情况,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服务水平.
五、畅通诉求渠道,真诚服务群众(一)规范整合群众意见征集渠道以县政府投诉中心为基础,进一步整合、规范群众意见征集渠道和方式,加快建立全县统一的群众意见诉求收集、汇总平台.
采取网上征集、定向征集、面对面征集、设立互动栏目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倾听民意、汇集民智,充分调动群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县政府投诉中心定期将群众通过省长信箱、市长信箱、12345市长专线电话、县长信箱、8212345县长热线电话、"县长百姓面对面"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等各种渠道反映的问题和诉求进行记录、归纳、分类,建立工作台账,及时进行转办、统计、分析.
县政府常务会议每季度研究一次群众意见建议方面的议题.
(二)建立群众诉求事项分理、办理机制建立健全反应迅速、办理及时、督查有力、反馈有效的群众意见办理工作机制.
1.
群众诉求事项分理2014年第5期—32—县政府投诉中心对收到的市民投诉事项,按照行政区域、部门职责、轻重缓急等进行分理.
(1)对群众咨询性来电(电子邮件、来信),由8212345县长热线电话工作人员查询政策数据库后当场予以答复;对政策把握不准或群众不满意的,由工作人员联系有关部门、单位准确掌握相关政策规定后向来电人反馈.
群众提出的建议事项,由县政府投诉中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群众反映的事由明确、责任单位清晰的投诉事项,县政府投诉中心形成《市民投诉事项转办件》转交有关镇(街道)、部门、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对停水、停电、停气及其他突发事件,按照急事急办的原则采取电话转办形式迅速转交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处理.
(3)重大投诉事项形成《呈批件》报县领导,按照领导批示进行处理.
2.
群众诉求事项办理(1)建立县政府党组成员带头办理群众意见制度.
办好"县长百姓面对面"广播电视直播节目,上下配套联动,彻底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2)健全完善群众诉求事项办理首问负责制和相关办理程序.
对群众诉求合理合法,且具备办理条件的投诉事项,承办单位要迅速调查处理,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及时将办理结果报县政府投诉中心并向投诉人进行反馈.
承办单位报送的办理结果要明确、具体,并注明投诉人对处理结果是否满意,不得以"正在办理中、正在调查中"等表述作为最终结论.
县政府投诉中心收到承办单位办理结果报告后,及时回访投诉人,若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3)对群众诉求合理合法,但问题较为复杂,调查处理需要时间较长的,承办单位要及时书面向县政府投诉中心写出延期办理说明,办理完毕后及时报县政府投诉中心并向投诉人进行反馈.
对群众诉求超出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或系历史遗留问题,暂不具备办理条件的,承办单位要耐心细致地向群众做好解释说明,讲明政策依据,争取群众理解和支持,确保不出现重复投诉.
对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投诉事项,由县政府投诉中心牵头,通过现场办公、召开协调会等方式进行调查处理,相关镇(街道)、2014年第5期—33—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尽其责.
对因推诿扯皮影响问题解决,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建立督办、反馈、公示制度1.
群众诉求事项的督办(1)群众诉求事项的日常督办落实工作,由县政府投诉中心采取电话、转办件等形式进行督办.
(2)对重复投诉及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事项,由县政府投诉中心采取现场办公、召开协调会、联合新闻媒体进行追踪报道等方式进行督办.
2.
群众诉求事项的反馈、公示群众诉求事项除当场答复的外,都要将办理情况向投诉人进行反馈,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县政府投诉中心及县政府各部门按照"谁受理,谁反馈"的原则,将办理结果向投诉人进行回访反馈.
县政府督查室、县政府投诉中心负责对各部门、单位反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新闻媒体采取开设专栏、跟踪报道等形式,将群众反映热点和典型问题的办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六、加强信息公开,回应群众关切(一)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1.
规范政府新闻发布.
县政府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县政府部门利用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采访、答记者问、网络问政等形式,每年对外公布一次履行职责情况;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关系密切以及社会关注事项较多的职能部门,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
县政府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须报县政府办公室审批.
2.
加强政府网站建设.
高标准规划建设网站栏目,加强直播类栏目建设,加快手机版和无障碍版政府网站建设,积极开展网络问政,尽快实现政府重大活动和新闻发布会等内容在线直播.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按法定时限在政府门户网站及部门、单位网站发布.
3.
充分发挥新媒体作用.
积极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发布权威政府信息,与公众互动交流,不断提升通过新媒体了解民情、服务民生、疏导民意、汇集民智的能力和水平.
2014年第5期—34—(二)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1.
完善主动发布机制.
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厘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
按照"谁发布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规范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流程和制度,确保发布的信息符合保密规定等要求.
2.
完善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
进一步畅通包括网上申请在内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规范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流程.
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确需延期答复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县政府部门、单位应做好县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交办事项.
3.
建立政策解读咨询机制.
重要政策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公众、企业利益和专业性较强的公文须配发解读.
各部门、单位应结合实际组建政策解读队伍,针对文件政策核心内容,形成文字解读,及时在县政府及本单位网站公开.
4.
建立舆情收集和回应机制.
建立网上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和回应机制,密切关注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上舆情,加强分析研判,快速作出回应.
舆情收集和回应工作,按照属地和部门职责划分,实行分级联动.
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应加大网络舆情监测力度,定期发送监测报告.
(三)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保障措施1.
明确工作职责.
各级各部门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发〔2014〕29号)、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桓政办发〔2014〕47号)文件要求,明确责任,细化措施,抓好落实.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新闻发布工作的指导,做好媒体组织等工作;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做好舆情监测和处置工作;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技术服务、网站内容建设等工作.
2.
加强队伍建设.
已经设置政府信息公开专门工作机构的,要加强力量配置,尚未设置专门机构的,要明确专人负责.
要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014年第5期—35—人员、新闻发言人、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政务微博微信管理人员参加重要会议、掌握相关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3.
加强督查考核.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引入公众参与评价机制,加强工作考核,加大问责力度,不断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向深入.
七、强化行政效能,提供优质服务(一)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标准化管理.
根据工作实际,按照标准化规范,实时更新和完善行政服务中心各项管理制度,严肃工作纪律,强化监督考核.
加大政务公开力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做好跟踪回访和服务,认真处理投诉事件.
(二)落实改革措施,深化审批制度改革.
根据上级部门简政放权的有关措施和文件,及时清理和调整行政许可审批服务项目,做好衔接和许可项目入驻服务中心工作.
稳步推进"两集中、两到位",确保部门授权到位,坚决杜绝授权不到位现象.
(三)创新工作方式,提升服务水平.
进一步完善全程式网上审批系统,强化事项办理全过程监督,确保按期办结.
大力推行建设项目、企业设立登记联合审批和一口收费,优化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充分利用网络加强信息公开,增强服务指导功能,实现信息共享,提高服务效能.
(四)强化制度建设,确保依法行政.
加大力度,做好政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强化职能,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
严格把关,做好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
狠抓落实,依法规范行政程序.
八、严格程序管理,规范公务接待(一)公务接待原则.
公务接待严格执行《淄博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淄办发〔2014〕15号)等规定,坚持务实节俭、严格规范、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接待对象风俗习惯的原则,采取分级负责、对口接待.
严格实行公函制度,明确公务活动的内容、时间、行程、人员等,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和公务活动的内容等,由相应接待单位组织实施.
县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的公务接待活动,一般安排在定点接待场所.
2014年第5期—36—市政府各部门、外县来宾到桓台考察访问,由对口部门负责陪同接待,县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全程陪同.
县政府部门可以接待的外宾,一律由部门出面接待,确需县政府领导出面会见、会谈或宴请的,由县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安排意见,报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公务接待标准.
公务接待活动要注重节俭,用餐按照规定标准安排相适应的自助餐、工作餐或者份饭,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接待住宿严格执行差旅、会议有关规定,接待单位负责协助接待对象安排符合标准的定点接待场所,住宿费应由接待对象支付.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接待单位应当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接待工作结束后如实填写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三)规范公务接待活动.
公务接待活动不得违规使用警车,不得在车站、高速路口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组织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出行应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接待场所不得刻意摆放花草,不得打电子屏幕、设置标语横幅等.
严格控制陪同人员,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县政府领导在县内检查、考察工作和调查研究,一律轻车简从.
九、规范邀请县政府领导出席公务活动(一)压减一般性活动.
除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和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活动外,县政府领导不出席接见、合影、剪彩、典礼、首映首发式等活动;不出席各镇(街道)、部门召开的各类庆祝会、表彰会、纪念会、座谈会、研讨会等;不为各镇(街道)、各部门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
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一般不公开发表.
(二)严格申报程序.
各镇(街道)、各部门邀请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公务活动,一般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申报,并书面写出请示,请示应2014年第5期—37—包括活动内容、时间、地点、出席人员、议程等.
外事、港澳台侨、商务活动应附加主要来宾简历、来桓主要目的、涉及项目的基本情况等内容,由主要负责同志审签或加盖公章后报县政府办公室协调安排.
其中,邀请县政府领导出席外事活动、港澳台侨活动和商务活动,实行归口报送的办法,根据部门职责,由县台办、外事办、商务局等主管部门把关,提出拟办意见后报送县政府办公室.
各镇(街道)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发送邀请,不得越级和多头报送.
十、规范县政府常务会议程序(一)严格参会范围.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研究事项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
(二)严格会议制度.
凡属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范围内的事项,一律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到重要情况,根据县政府主要领导意见,可随时召开.
(三)精简会议议题.
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必须是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全局的重要决策事项,或按规定必须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凡县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或县政府分管领导能够协调解决的问题,一般不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
以县政府名义进行表彰、授予荣誉称号、成立议事协调机构、举办对外招商洽谈活动等事项,一般不一事一议,由主管部门综合调度,每季度集中研究一次.
(四)严格协调把关.
对需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提交议题的部门会前应协调一致,并在《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提报表》上载明.
经协调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依据,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或协助其工作的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协调,协调一致后,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须在会签意见上签字.
提请会议讨论的政策性文件,事先应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议题材料要简明扼要,突出主题,字数一般控制在2000字以内.
(五)规范议题报送程序.
拟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提报部门需事先填写《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提报表》,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签2014年第5期—38—同意后,于会前5个工作日内报送县政府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会前对议题进行汇总,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后报县长审阅.
除特殊情况外,会前不临时受理议题.
汇报材料由提报部门按县政府办公室规定格式进行印制,份数原则上不少于30份.
(六)严肃会议纪律.
县政府常务会议召开时,一般先由提报部门主要负责人作汇报,其他列席部门主要负责人可补充汇报,汇报完毕后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介绍议题协调情况和对决策事项的主导意见,然后县政府领导进行讨论;部门主要负责人事先参与了协调,如无新的意见,一般不再重复发表意见,只在必要时应县政府领导要求,对有关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县政府常务会议必须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事先向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
代替列席会议的部门副职,会前必须充分了解相关议题情况及部门签署的意见,会上不得发表与本部门意见相悖的观点.
除汇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可带一名助手外,其他部门与会人员不得带随员.
所有与会人员未经会议主持人许可,不得在会上发表意见.
十一、规范政府系统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一)执行请销假制度的人员范围.
全县政府系统副科级以上实职领导干部(包括各镇、街道办事处及县政府各部门、单位的科级领导干部),均应按本制度履行请销假手续.
(二)需履行请销假手续的事项.
因公、因私需离开本县外出的;因病需在本县或县外诊治的;其他需离岗或外出的活动.
(三)领导干部请假程序.
1.
县政府领导成员带头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出差(出访)、休假,应事前报告县长.
2.
县政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请假,2天以内(含2天,下同)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2天以上的,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同时报告县委办、县政府办.
县政府部门副职领导干部请假,2天以内的,向本单位主要领导请假;2天以上的,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3.
各镇(街道)正职请假,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并报告县委办、县政府办.
各镇(街道)副科级干部请假2天以内的,由本镇主管领导审批;2天以上的,由本镇主2014年第5期—39—要负责同志审批.
属业务双重管理的站所负责人,同时报县级对口管理部门同意.
4.
县直事业单位科级干部请假,2天以内,经单位同意后,报主管局审批;2天以上的,经单位和主管局同意后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5.
全县政府系统副科级以上实职领导干部因公需请假出国(境)的,个人必须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正科正职领导干部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正科副职、副科级领导干部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然后按相关程序办理出境手续,并报告县委办、县政府办.
(四)请假后应注意事项.
1.
科级以上干部请假批准后,及时对本职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后,方可离岗或外出.
2.
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批准时间返回岗位的,要办理续假手续,可利用通讯工具口头续假.
3.
返回岗位后应及时向相关领导销假,有特殊情况的须向有关领导汇报说明.
(五)违反请销假制度的处理.
对违反本制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
擅自外出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2.
借参观、考察、学习等名义公费旅游的;3.
无正当理由未续假、逾期不归的;4.
虽然履行了请假手续,但在外出期间有违纪、违法行为的;5.
有违反本制度其他行为产生不良影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轻微的由县委组织部给予相应组织处理;违反党纪、政纪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纪委、县监察局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六)会议请假制度.
县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应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请假,不得由他人顶替,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要履行请假手续.
县委召开的会议,因故不能参会的向负责召集会议的领导同志请假,并告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召开的会议,因故不能参会的向负责召集会议的领导同志请假,并告知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召开的会议,应参加的科级领导干部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须向主持召开会议的领导请假.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0月11日2014年第5期—40—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台县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桓政办发〔2014〕62号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桓台县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0月22日桓台县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字〔2014〕3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全县范围内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是指需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行政管理事项,实行统一的管理办法、运行平台和服务标准,由牵头部门受理立项或施工许可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办理和集中办理,各部门不得再单独受理或办理建设项目的审批.
第四条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应当遵循依法审批、职能整合、公开透明2014年第5期—41—和高效便民的原则.
对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行政管理事项,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权限,从受理到办结实行"一站式"、"一条龙"办理方式,限时办结.
第五条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的联办部门:县发改局、经信局、国土局、住建局、水务局、林业局、文化出版局、环保局、安监局、建管局、人防办、规划局、地震局、气象局、消防大队等15个部门.
根据职能部门行政管理事项调整情况,对参加联合审批的部门适时进行调整.
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入驻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负责人(行政许可科科长)书面授权,确定为首席代表,全权负责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中本部门的工作.
第六条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各联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的推进工作.
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审办"),由县监察局、发改局、经信局、住建局、财政局和行政服务中心人员组成,其职责是:(一)制定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和一费制的规章制度;(二)制定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流程;(三)审定联合审批建设项目;(四)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的启动和转段工作;(五)对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全程实施监督协调和考核工作;(六)对联办部门首席代表的培训和管理考核工作;(七)对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
第七条建设项目联合审批职责部门分为牵头部门和联办部门.
牵头部门负责本阶段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的协调和督办工作;根据项目需要召集联审会议;向联审办反馈和汇总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工作情况.
联办部门负责配合牵头部门完成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的咨询和办理工作;参加牵头部门召集的联审会议等工作;按照联合审批的要求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分为两个阶段:(一)立项规划阶段.
牵头部门:县发改局或经信局;2014年第5期—42—(二)施工许可阶段.
牵头部门:县住建局.
第八条建设项目在县发改局或经信局立项的由县联审办负责组织联合审批工作,需要市直部门审批的由县联审办报市联审办启动市县联合审批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第二章立项规划阶段第九条立项规划阶段办理程序为:(一)牵头部门受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企业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申报材料后,经联审办批准,召集由申请人参加的建设项目联审会议或通过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通报项目情况、解答咨询并指导申请人填报材料;各联办部门提出预审意见,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立项规划阶段所需申报材料、承诺办理时限等;申报材料准备齐全后,申请人到行政服务中心总服务台进行登记,经总服务台登记后分别转交联办部门,由联办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二)牵头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将本阶段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工作情况报联审办,启动下一阶段的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工作.
立项规划阶段最终办理结果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章施工许可阶段第十条施工许可阶段的办理程序为:牵头部门接收立项规划阶段办理结果,会同各联办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相关许可事项,并将本阶段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工作情况报联审办.
施工许可阶段最终办理结果是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县财政局、物价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一费制具体规定和《桓台县建设项目收费目录》,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收费目录以外的费用.
县住建局具体负责建设项目一次性收费工作,并将收费情况报财政局备案.
2014年第5期—43—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严格责任追究.
在建设项目联合审批过程中,无故不参加联审会议或不接受联审会议召集人协调,不按联审会议安排的时间、程序进行审批活动的;违反建设项目联合审批规定,擅自受理或办理建设项目审批的;违反承诺规定拖延审批时间或故意刁难申请人的;不能胜任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工作的,由联审办对有关责任人员口头告诫、通报批评或调离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对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项目,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职权擅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没有按规定要求实施一次性收费,存在乱收费或搭车收费行为的;联合审批过程中存在吃、拿、卡、要、报等行为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县委、县政府对部门年度依法行政考核范围.
桓台县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2014年第5期—44—桓台县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蒲先农县委常委、副县长副组长:李仁智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编办主任聂士海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行政服务中心主任成员:朱文成县发改局局长李方国县经信局局长周荣吉县科技局局长董兆清县财政局局长董建昌县国土局局长孙希胜县住建局局长田茂林县水务局局长崔亦成县林业局局长宗树高县文化出版局局长徐立县环保局局长蔺忠县安监局局长耿庆村县建管局局长魏凡苞县人防办主任罗东县规划局局长袁义军县气象局局长崔玉岭县消防大队大队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聂士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2014年第5期—45—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桓政办发〔2014〕63号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和省、市《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法制办、监察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桓台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组织、协调我县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工作.
县法制办负责县政府法律顾问的联络、组织和协调,并对县政府所属部门、机构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
各镇(街道)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由县法制办负责指导和规范.
县法制办定期向县政府、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报告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相关工作情况.
二、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政府法律顾问从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金融法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律师中聘任.
县法制办要严格按照聘任标准和程序,做好法律顾问遴选工作,报县政府审查、批准并正式聘任.
三、工作要求各级要高度重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为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政府法制机构拟定本级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对法律顾问的聘任标准和程序,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工作方式、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规范,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政府法律顾问于2014年年底前组织开展活动,同时为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
各部门原则上依托县政府法律顾问处理涉法事务,以便政府法律顾问的统一调配和管理,具体事宜与县法2014年第5期—46—制办协商确定.
各镇(街道)要结合实际,采取聘请法律顾问或其他方式,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并落实相关人员.
1:桓台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2:桓台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1月17日2014年第5期—47—1桓台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贾刚县委副书记、县长副组长:蒲先农县委常委、副县长徐宁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成员:聂士海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行政服务中心主任曲福鸿县法制办主任魏洪凡县司法局局长董兆清县财政局局长陈峰县人社局局长庞月明县监察局副局长2014年第5期—48—2桓台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促进县政府依法行政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从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金融法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律师中聘任,聘期1年,期满可续聘.
县法制办负责法律顾问的联络、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
第三条向有关高等院校、法律实务部门及律师事务所征集符合条件的人选进入县法律专家库,拟定法律顾问选聘方案,从专家库遴选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政府聘任.
第四条法律顾问应符合下列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二)受过系统的法律及其他领域专业教育,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三)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教师,应具有中高级以上职称,八年以上工作经历;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者应具有法律执业资格证书,八年以上工作经历,办理过具有较大影响的涉法事项;(四)年龄一般在35-50周岁,特别优秀者可不受年龄限制;(五)熟悉县情、社情、民情和政府工作规则,热心社会公共事业,身体健康.
第五条法律顾问采取提供综合法律服务和对口法律服务的方式,为县政府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综合法律服务是指为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作出的重大决策、主要民事活动和行政决定提供法律服务.
对口法律服务是指根据县长分工,聘请相关专业律师为县长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同时为该县长分管部门提供法律服务.
各部门原则上依托县政府法律顾问处理涉法事务.
第六条法律顾问对县政府的以下工作事项履行服务职责:2014年第5期—49—(一)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二)重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论证;(三)重要、疑难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研究、论证;(四)重要经济项目、资产处置、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法律论证;(五)国内外重要合同、协议的审查、洽谈;(六)县政府交办或委托的诉讼、仲裁及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法律顾问可应邀列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其他相关会议,参与有关事项的调查研究;根据工作需要,可查阅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政府信息和资料.
第八条法律顾问承办县政府工作事项,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取证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以协助、配合.
法律顾问承办县政府工作事项,有权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九条法律顾问认为属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涉法问题,可向县法制办提出书面意见、建议,由县法制办按照有关程序处理.
第十条法律顾问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三)不得以县政府法律顾问名义私自招揽相关业务,或从事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四)不得在诉讼、非诉讼或仲裁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县政府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五)不得从事其他损害县政府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第十一条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县政府工作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是否回避,由县法制办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县政府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或组织重要活动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由县法制办组织或指派有相关专业特长的法律顾问参加.
县政府2014年第5期—50—有关部门、机构代县政府起草有关文件、组织重要活动,需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事先申请县法制办指派相关法律顾问,参与调研、论证等活动.
第十三条县法制办承办县政府交办、委托的工作事项,应召集有关法律顾问召开专门会议进行专题研究;涉及县政府有关部门、机构职责的,应通知有关部门、机构负责人参加.
县法制办应制作会议纪要,载明与会法律顾问和有关部门、机构的意见;根据会议研究意见,拟定法律意见书,以县法制办名义报县政府.
第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县法制办可临时聘请相关领域专家或法律工作者处理有关事务.
第十五条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法律顾问的顾问费用,根据其提供的工作量,依据《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律师收费标准》规定标准收费.
县政府、县直各部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支付,临时聘请专家人员的费用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县法制办应加强对全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2014年第5期—51—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桓政办发〔2014〕64号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认真吸取蓬莱市潮水镇"11.
19"接送幼儿车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惨痛教训,严格落实各级政府校园交通和校车安全管理责任,有效预防各类交通事故发生,确保广大中小学生生命安全,现就加强全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落实政府领导责任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对行政区域内校车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加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为校车安全运行提供保障.
要进一步完善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明确部门职责,确定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重点和难点,切实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指导、监督有校车服务的学校(幼儿园)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深入开展在校师生的交通安全教育.
要加强对有校车服务的学校(幼儿园)和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管理,督促其严格落实校车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严禁聘用无资质人员驾驶校车.
提供校车服务的单位(个人)要组织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认真学习交通安全法规,组织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演练,不断提高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三、迅速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各镇(街道)要立即组织专门力量,按照"不漏一校、不漏一园、不漏一人、不漏一车"的标准,对辖区学校(幼儿园)的校车和驾驶人进行一次全面梳理排查,发现问题立即解决,确保全县校车运营持续安全稳定.
2014年第5期—52—县政府将组织安监、交警、教育等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采取明暗结合的方式,对各镇(街道)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四、加大对校车违法行为特别是"黑校车"的查处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校车安全源头管理,严把校车及驾驶人准入关,依法开展校车、驾驶人年度审验和校车临检,确保校车技术状况良好、安全设施齐全,确保校车驾驶员资质符合要求.
要从严查处校车超速、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对技术状况不合格的车辆坚决停运,对不符合条件的校车驾驶人要坚决取消资质.
要加大对校园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集中开展未办理校车准入手续非法营运的"黑校车"整治活动,特别是未注册幼儿园和民办机构的"黑校车",切实净化全县校园交通安全环境,彻底规范校园交通行为和校车安全管理.
各镇(街道)对接送学生(幼儿)的黑校车进行摸排,做好登记,督查时,交给督查组一并带回.
1.
全县校车安全管理专项督查工作方案2.
桓台县"黑校车"排查明细表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1月25日2014年第5期—53—1全县校车安全管理专项督查工作方案为深刻吸取蓬莱市潮水镇"11.
19"接送幼儿车重大交通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全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预防校车道路交通事故,切实保障乘坐校车学生(幼儿)的人身安全,县政府决定成立校车督查组,于11月26日-28日在全县集中开展校车安全管理专项督导检查工作,制定方案如下:一、督查目的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领导关于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查找校车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督促各镇(街道)强化管理措施,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及时排查整改校车问题隐患.
总结推广先进管理经验,加强宣传引导,建立完善校园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学生交通安全.
二、督查内容(一)各镇(街道)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批示要求,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及措施情况.
(二)校车使用许可制度建立和执行、校车驾驶人审批管理、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校车及校车驾驶人基础工作台账完善等情况.
(三)治理非法校车违规接送学生情况.
(四)整治校车超速、超员、不按核定线路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情况.
(五)学校(幼儿园)和校车服务提供者落实主体责任、建立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签订、随车照管人员配备、学校(幼儿园)开展交通安全教育、设置校车信息公示栏等情况.
(六)学校(幼儿园)周边交通秩序整治,上下学时段公安交警"护学岗"设置情况,学校附近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斑马线、隔离护栏、校车停靠站点设置等情况.
(七)校车安装GPS定位监控系统及正常使用情况.
(八)教育、交警部门和学校(幼儿园),分别对师生、家长、校车2014年第5期—54—所有人、驾驶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情况.
三、督查方式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明查.
听取镇政府(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汇报,查阅相关文件、档案盒资料.
实地检查有校车服务的学校(幼儿园)校车管理情况.
(二)暗访.
随机抽查部分学校(幼儿园)校车的安全技术状况、驾驶人的条件资质、车内安全器械配备和学生乘车秩序.
在校车通行路段暗访校车行驶速度、核载人数、随车照管人员等情况.
四、督查组人员组成第一组:督导镇(学校):马桥镇、新城镇、田庄镇、荆家镇、起凤镇、城南学校组长:王东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13906436677组员:王瑞祥县交警大队安全办公室主任13581001996何大港县教体局安全办公室副主任13409098174刘庆玉县安监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科员13405338530第二组:督导镇(学校):唐山镇、果里镇、索镇、世纪中学南校区、县第二小学南校区组长:耿然县教体局副局长18369979729组员:田海县教体局安全办公室主任13869310512袁立群县交警大队安全办公室副主任13805338071牛静静县安监局综合科科员15065333362五、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认真对待.
此次督查是确保校车安全的重要措施,也是发现问题,整治隐患,推动工作的重要手段,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认真开展自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加强配合,建立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完善信2014年第5期—55—息共享定期督查机制,严厉查处校车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确保学生安全.
(三)突出实效,认真总结.
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有关单位要制定措施,安排专人,立即整改.
要以此次督查为契机,进一步掌握辖区内校车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思考安全管理对策,提出建设性工作措施.
(四)汇总分析,及时上报.
各督查组督导检查情况,要认真分析总结,于12月1日前形成书面报告统一交由县教体局汇总,县教体局形成专项督查工作情况报告,于12月5日前报县政府.
2014年第5期—56—2桓台县"黑校车"排查明细表单位(盖章):年月日服务学校(幼儿园)车牌号车辆类型核定座数实际接送学生人数是否存在违章驾证不符超员车辆不合格其它2014年第5期—57—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桓政办发〔2014〕65号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颁布的《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办法》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令第94号切实加强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发〔2014〕32号)要求,为切实加强我县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建设生态桓台为目标,以提高煤炭质量、防治煤炭污染为重点,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和部门联动与协同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政府负责、部门联动、企业落实、社会参与的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煤炭清洁利用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镇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煤炭清洁利用工作责任主体,统筹做好本辖区内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工作.
二、基本目标通过优化产业结构,合理规划产业布局,逐年削减煤炭用量;严格储煤场地监管,强化煤炭清洁利用,逐步减少煤炭扬尘污染,确保达标排放.
到2016年6月底,各类储煤场地实现规划目标、达到标准要求并规范管理,煤炭扬尘污染得到基本治理,燃用煤炭质量指标全硫含量控制在0.
9%以下、灰分控制在20%以下.
到2017年年底,各类储煤场地环保设施健全完善,扬尘污染得到根本治理,燃用煤炭质量指标全硫含量控制在0.
8%以下、灰分控制在16%以下.
三、工作措施(一)实行储煤场地统一规划.
根据全县城乡建设规划,结合环境保护要求,制定全县储煤场地布点规划.
在风景名胜区、水源地保护区、集中住宅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等环境敏感点周边和出境河流两侧2公里2014年第5期—58—范围之外的现有储煤场地,经县政府同意可纳入全县储煤场地布点规划.
全县原则上集中规划建设(新建、改扩建)1-2处大型经营性储煤场地,引导煤炭经营企业统一入驻经营性储煤场地,实现集中经营.
各镇原则规划建设1-2处小型生活用煤经营性储煤场地,对经营生活用煤业户集中统一管理,并逐步向县规划建设的大型煤场集中,逐渐减少各镇储煤场地,防止煤炭粉尘污染和经销劣质煤炭.
(二)规范提升储煤场地建设.
加强储煤场地管理,依法清理无照及不符合布点规划的储煤场地,按照全县储煤场地管理办法要求,健全完善县内储煤场地防风抑尘、喷淋降尘、进出车辆冲洗等设施,改造储煤场地排水沉淀系统,硬化场地道路,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严防储煤场地扬尘污染.
2014年年底前,对无营业执照经营煤炭的储煤场地进行清理;2015年6月30日前,对不符合布点规划的储煤场地进行清理;2015年年底前,依据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办法取缔不符合要求的储煤场地.
县储煤场地管理办法参照市储煤场地管理办法执行.
(三)严格控制煤炭质量指标.
严格煤炭销售、使用质量指标,从源头上控制煤炭污染物排放.
鼓励煤炭经营企业、燃煤单位对煤炭进行洗选加工,提高煤炭质量和清洁利用效率.
鼓励工业窑炉和锅炉使用清洁能源,支持开发和推广清洁燃煤技术.
居民生活用煤和其它小型燃煤设施使用低硫低灰煤炭或者添加固硫剂的型煤.
经营企业要购进符合质量指标的煤炭,严把煤炭入口关.
县煤炭质量指标要求参照市煤炭质量指标要求执行.
(四)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1.
煤炭质量检测制度.
煤炭企业和燃煤单位购销煤炭须每批次进行煤质检测,经检测不符合质量指标要求的,必须进行技术处理并重新检测.
通过政府设立的检测机构或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对煤炭产品进行定期抽样检测.
原则上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煤质抽检,抽检结果作为执法依据.
企业对抽检结果有异议,申请启用备份样品进行检测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申请检测企业承担.
2.
信息报送和档案管理制度.
煤炭企业和燃煤单位应及时向县煤炭清洁利用监管部门报送每一批次的煤质检测信息和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2014年第5期—59—加盖公章的煤质检测信息汇总表(含电子版);检测不合格经技术处理后的煤质检测信息也要及时报送.
煤炭企业和燃煤单位要建立购销台帐,载明煤炭购销数量、渠道以及煤炭检测时间、单位和煤炭全硫含量、灰分、发热量等检测信息,实行信息化管理.
县煤炭清洁利用监管部门将建立信息档案,并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3.
联席会议和联动执法制度.
要定期召开煤炭清洁利用联席会议,研究煤炭清洁利用和煤炭污染防治方面的重大问题.
县有关部门要明确分管负责人和执法联络员,按要求参加联动执法活动.
财贸、经信、环保、工商、质监、公安、各镇、街道办等部门要成立联合执法小组,开展执法联动专项行动,重点查处煤炭清洁利用和煤炭污染违法违规行为.
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通报案件办理动态和疑难问题,共同研究打击违法行为的对策和机制,协调办理违法违规案件的移交,实现违法案件信息互联互通,提高联动执法效率.
4.
督导考核和问责制度.
县政府将对全县煤炭清洁利用和污染防治工作实行月调度、季检查、半年督导、年终考核,纳入全县环境保护综合治理目标考核体系.
煤炭清洁利用和污染防治实行问责制度,对经检查发现或经举报查证属实的,对有关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未履行煤炭清洁利用监管职责造成煤炭污染事件,影响严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
举报奖励制度.
鼓励广大群众举报煤炭清洁利用违法违规行为,举报范围包括煤炭扬尘,在储煤场地外乱堆、乱放和销售煤炭,储煤场地不符合布点规划要求,煤炭运输车辆未密闭运输造成撒漏,煤炭质量指标不符合本市要求,煤炭经营企业和燃煤单位未逐批次检测煤质,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使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等行为.
举报线索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500-1000元奖励.
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涉嫌违法行为线索严格保密.
县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电话:0533-8212312.
四、工作保障2014年第5期—60—为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蒲先农副县长任组长的桓台县煤炭清洁利用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贸局,具体负责协调调度、联合执法、督导考核等工作.
各镇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部门责任,配备监管人员,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制度措施,落实监管责任,保障工作经费,确保煤炭清洁利用工作取得实效.
本意见自2014年1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桓台县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1月25日2014年第5期—61—桓台县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蒲先农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副组长:王晓平县政府副县长刘俊县政府副县长李兵县政府副县长成员:李方国县经信局局长徐立县环保局局长伊明县财贸局局长李勇县编办副主任薛伟山县发改局副局长朱久爱县公安局副局长魏勤远县财政局党组成员、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主任张亮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荆斌县城管执法大队大队长齐照斌县规划局副局长见之凤县财贸局副局长郝宇军县工商局副局长苗勇县质监局副局长窦钦安索镇人大专职副主席田召羽唐山镇政府副镇长任朝宇田庄镇政府副镇长李洪波新城镇政府副镇长路才增马桥镇政协工作室主任董谦荆家镇政府副镇长2014年第5期—62—张继鹏起凤镇人大专职副主席荆宝桢果里镇政府副镇长岳磊城区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贸局,伊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见之凤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2014年第5期—63—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桓政办发〔2014〕67号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淄政办字〔2014〕9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20元提高到45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2500元提高到2880元.
自2014年1月1日起,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3800元提高到43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2900元提高到3400元,请认真贯彻执行.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12日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台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桓政办发〔2014〕68号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桓台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15日2014年第5期—64—桓台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有效实施社会救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45号文件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23号)以及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4〕3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字〔2014〕8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相关部门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时,对提出申请的居民个人或者家庭,委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以及出具书面报告的活动.
接受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的居民个人或者家庭,以下统称为核对对象;参与核对工作的相关单位、部门,以下统称为核对部门.
第三条核对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和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护核对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县政府成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加强各部门之间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有效衔接.
县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014年第5期—65—第五条县民政部门负责全县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包括向核对部门发送、接收信息,进行信息比对,反馈核对结果等具体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受理有关申请救助人的材料,并按时将核对申请报县民政部门,根据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核对报告情况及时告知申请人.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六条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有关工作,并落实专人负责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有关信息的核查工作.
核对部门职责分工:(一)民政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数据进行比对分析;(二)教育部门负责提供核对对象中高中段及以下学生接受国家资助资金信息;(三)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核实核对对象的户籍、车辆等相关情况;(四)财政部门负责提供核对对象及核对对象法定赡养、扶(抚)养人财政供养情况信息;(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核实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核对对象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金情况;(六)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核实核对对象个体工商户以及企业的注册登记情况;(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提供、核实核对对象的住房公积金缴纳和使用情况;(八)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核实核对对象拥有大型农机具情况;(九)房管部门负责核实核对对象房产拥有等有关的专项信息;(十)国税、地税部门负责依法提供核对对象缴纳税收的相关信息;(十一)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负责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居民委托,提供、核实核对对象的银行储蓄等信息;(十二)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有关工作.
2014年第5期—66—第三章核对内容第七条核对内容包括核对对象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等状况.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各项税金和社会保险费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等.
第八条家庭成员按照国家规定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教育奖(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以及国家明确规定不应当计入可支配收入的其他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九条核对对象家庭中,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的家庭成员,在本地居住,无身体残疾、疾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出示收入证明的,参照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收入.
外出务工人员不能提供收入证明的,按照务工所在地从事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核对对象子女成家的,按照有关规定计算赡养费,计入核对对象家庭收入.
第四章核对程序和办法第十条居民申请社会救助时,应当提供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人口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以书面形式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申请,签订《授权书》.
第十一条县民政部门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会同核对部门进行审核、认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核定证明书;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反馈给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相关村(居)民委员会负责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对"跨区县、跨行业、跨网络",核对部门无法自行获取的信息,上报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进行核对,并及时反馈核对结果.
2014年第5期—67—第十三条申请人对审查、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民政部门申请复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民政部门要在规定期限内,根据相关单位的核对结果出具书面复核意见,答复申请人.
第十四条核对部门开展工作的方式:(一)工资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等得出;(二)经营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以及所得税的缴纳情况等得出;(三)财产性收入可以根据核对对象授权,通过调查利息、股息与红利、保险收益、出租房屋收入以及知识产权的收益情况等得出;(四)转移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等收入领取情况,以及获得赠与、补偿、赔偿的情况等得出;(五)实物财产可以通过调查房产、车辆,以及古董、艺术品等有较大价值实物的拥有情况等得出;(六)货币财产可以根据核对对象授权,通过调查存款、有价证券持有情况、债权债务情况等得出.
第十五条县民政部门牵头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通过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与核对部门的信息对接.
第十六条社会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财产发生变动的,核对部门应当依据申请,重新核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情况,并出具核对证明.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核对部门应当建立调查、核实的工作规范和责任制度,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核对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当对在核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核对对象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
第十九条核对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2014年第5期—68—重后果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社会救助待遇的,取消其救助待遇,并计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救助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相关救助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桓台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2014年第5期—69—桓台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王晓平县政府副县长副组长:齐胜利县民政局局长成员:荆延桥县民政局副局长耿然县教体局副局长王静县财政局党组成员、财源建设办公室主任王雷县人社局党委委员、社保处主任巩崇云县工商局党委副书记刘芝财县农机局副局长孔冰县房管局征收办主任宋传利县国税局副局长傅静县地税局副局长王东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高居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桓台管理部主任吴宏镇中国人民银行桓台县支行纪检组长黄向政市银监分局桓台办事处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荆延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2014年第5期—70—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台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桓政办发〔2014〕70号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桓台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26日桓台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
1编制目的1.
2编制依据1.
3适用范围1.
4事故处置原则1.
5预案体系2事故分级2.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2.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2.
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2.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3组织机构及职责3.
1应急机制启动3.
2指挥部设置3.
3指挥部职责2014年第5期—71—3.
4指挥部办公室职责3.
5成员单位职责3.
6工作组设置及职责3.
7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3.
8镇(街道)指挥部设置及职责4应急保障4.
1信息保障4.
2医疗保障4.
3应急队伍与技术保障4.
4监测数据保障4.
5物资和经费保障4.
6社会动员保障4.
7宣教培训5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5.
1监测预警5.
2事故报告5.
3事故评估6应急响应6.
1分级响应6.
2应急处置措施6.
3检测分析评估6.
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6.
5信息发布7后期处理7.
1善后处置7.
2责任追究7.
3督查考核7.
4总结8附则8.
1名词解释8.
2预案管理8.
3演习演练8.
4实施时间2014年第5期—72—1总则1.
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
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淄博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桓台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桓政办发〔2014〕15号)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
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桓台县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在种植养殖以及食品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和餐饮服务等环节发生的一般(Ⅳ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用以指导全县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
4事故处置原则(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
优化和整合食品安全监测检验资源,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
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依法处置和快速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2014年第5期—73—水平和能力,推动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1.
5预案体系本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分为县、镇(街道)两级管理,由本预案、有关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镇(街道)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成.
2事故分级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2.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2.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设区(县)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危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2014年第5期—74—(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2.
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区(县),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2.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组织机构及职责3.
1应急机制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组成调查组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等级.
达到一般(Ⅳ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标准需县政府应急处置的,由县食安办向县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后,启动应急响应,成立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达不到一般(Ⅳ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的,由事发地的镇(街道)组织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014年第5期—75—3.
2指挥部设置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领导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县食安办负责同志担任,其他副总指挥由县政府领导授权指定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负责同志担任,有关单位为成员,由县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指挥部办公室.
3.
3指挥部职责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事故应急处置的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向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3.
4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有关镇(街道)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搜集整理有关事故处置信息,及时向指挥部领导提出事故处置建议;向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县政府、县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接受媒体采访;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3.
5成员单位职责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工作督查和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成员单位名单及具体职责见1).
3.
6工作组设置及职责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的要求,成立相应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构.
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
2014年第5期—76—(1)事故调查组.
由县食安办牵头,会同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监管部门及事发地的镇(街道),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县公安局负责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存在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
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赶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简称"前方工作组").
(2)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封存有关食用农产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监督、责令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召回并停止经营,严防危害蔓延和扩大.
(3)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生局负责,事发地的镇(街道)和县红十字会等有关社会团体参与,负责结合实际制定最佳救治方案,在事故发生后迅速组织专业救护机构、人员开展现场救护、院前急救、专科医救、卫生防疫等工作.
(4)检测评估组.
由县卫生局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相关检测机构实施相关检测,分析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检测与评估报告,并通报有关监管部门.
(5)维护稳定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指导事发地公安派出所加强治安管理,迅速组织警力保护现场、维持秩序和交通疏导等,保障事故调查与医疗救治等工作的顺利进行,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县食安办指导新闻宣传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专家组.
根据需要,指挥部成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及应急2014年第5期—77—处置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县食安办负责牵头组建专家库.
专家库应包括食品卫生学、流行病学、临床医学、毒理学、化学、生物学、法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员.
如事故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负责指导事发地的镇(街道)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如事件涉及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应成立涉外组或港澳台组,由县政府外事办、县台办负责协调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的应急工作.
3.
7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及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
8镇(街道)指挥部设置及职责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的镇(街道)成立应急指挥部,在县指挥部的指导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协调、配合做好本区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及做好信息上报工作,并负责需要上级政府组织、协调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4应急保障4.
1信息保障县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县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括食品安全监测网、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和群众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4.
2医疗保障2014年第5期—78—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4.
3应急队伍与技术保障根据需要,县食安办指导有关部门,依托专业力量组建食品安全应急队伍以及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辅助性队伍.
加强对应急队伍的指导,并在知识培训、应急演练等方面给予支持.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4.
4监测数据保障建立食品安全监测数据库,包括土壤环境污染监测、饮用水质量监测、饲料质量监测、有害重金属污染监测、农药兽药残留监测、食品添加剂监测、生产加工领域食品质量监测、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测、餐饮服务领域食品质量监测、食源性疾病尤其是食源性传染病监测等方面的数据.
县食安办督导有关部门制定数据的收集、整理、使用、评估制度,制定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4.
5物资和经费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4.
6社会动员保障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
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4.
7宣教培训2014年第5期—79—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和道德水平,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正确引导消费.
各镇(街道)应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加强对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和监管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5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5.
1监测预警县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县实际,组织制定、实施食品安全监测方案,建立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检测体系.
县卫生局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县食安办、卫生行政部门以及有关方面,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5.
2事故报告5.
2.
1事故信息来源(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2)食用农产品、食品监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并向县食安办和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的信息;(3)各镇(街道)报送的信息;(4)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5)食品安全有关技术机构提供的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6)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7)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的信息;(8)省、市或其他区县有关部门通报涉及本县的信息.
2014年第5期—80—5.
2.
2报告主体、程序和时限(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在2小时内向县食安办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在2小时内向县食安办、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患者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及时向县卫生局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县卫生局和有关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通报县食安办.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迅速向县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接受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桓台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规定,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举报内容属实并依法查处后,按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不得阻碍他人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立即通报县食安办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新情况向县食安办和其他有关部门通报.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县食安办应当按规定向县政府及市政府食品安全办报告;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首报信息,实行信息直报,县食安办应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食品安全办报告信息.
必要时,经县政府批准,可直接向市政府、省或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报告.
5.
2.
3报告内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医疗机构、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县食安办、县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和受伤害人数等基本信息.
2014年第5期—81—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初次报告应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初步判定死亡人数、事故报告的单位、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以及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况等信息.
阶段报告应报告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并对初次报告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总结报告应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事故发生和处理情况汇总;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处置建议;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罚意见.
总结报告要在事故处置结束后10日内形成.
5.
3事故评估5.
3.
1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县食安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县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5.
3.
2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等级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涉及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2)事故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6应急响应6.
1分级响应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桓台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6.
1.
1核定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分别报请国务院、省政府、市政2014年第5期—82—府批准并宣布启动实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当组织实施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时,县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省政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和市政府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部署及应急预案全力开展应急处置.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6.
1.
2核定为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由县政府决定启动并组织实施.
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后,县政府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和办公室.
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并成立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监测评估组、维护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组等有关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相应职责分工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保持与事故发生地的镇(街道)应急处置机构的通讯联系畅通,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按照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村(居)及有关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按相应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当发生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在必要时,应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进行处置.
必要时提请市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6.
2应急处置措施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县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要立即按照预案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2014年第5期—83—(1)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2)卫生行政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
对涉嫌犯罪的,县公安局及时介入,开展相关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
(3)县农业局、水务局、畜牧兽医局、林业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监局、财贸局等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县农业局、水务局、畜牧兽医局、林业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监局、财贸局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
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予以解封.
(5)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镇(街道)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事故可能影响到县行政区域以外时,应及时报请市食安办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6.
3检测分析评估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进行消除或控制,对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评估建议,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6.
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6.
4.
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2014年第5期—84—(1)级别提升与降低当食品安全事故随着时间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逐步消除的,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减低到原级别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响应终止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解除响应:——食品安全事故患者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6.
4.
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由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
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发生地的镇(街道)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响应措施.
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的,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必要时,可报请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6.
5信息发布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要严格实行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2014年第5期—85—种形式,由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7后期处理7.
1善后处置县政府及相关镇(街道)负责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患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样与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外和港澳台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
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生活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和保障等相关费用.
7.
2责任追究有关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根据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结果和认定结论,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本预案规定的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履行职责,有迟报、谎报、隐瞒和漏报食品安全重要情况或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3督查考核县食安办定期组织对各镇(街道)、各有关成员单位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镇(街道)和有关成员单位对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7.
4总结2014年第5期—86—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食安办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总结报告形成后,应按规定报送县政府和市食安办.
8附则8.
1名词解释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8.
2预案管理本预案由县政府制定,由县食安办负责解释.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县政府根据情况变化,适时修订本预案.
8.
3演习演练县食安办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计划,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提升快速应对能力和水平;对应急演练结果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有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8.
4实施时间2014年第5期—87—本预案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2012年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桓台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桓政办字〔2012〕93号)自本预案实行之日起废止.
1.
桓台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2.
桓台县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流程图3.
桓台县食品安全事故登记/报告表2014年第5期—88—1桓台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单位名称应急工作主要职责县食安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信息发布;组织、指导、监督、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负责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的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负责生产加工环节不安全食品、流通、餐饮环节涉嫌产生危害的食品的查封及召回等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舆论引导工作,指导事故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组织媒体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网上舆情研判.
县经信局负责协助乳品、转基因食品、酒类和食盐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协助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装备及相关产品的保障供给.
县教体局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校内食品经营单位发生或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组织应急处置.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对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治安管理,保障事故调查与医疗救治等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监察局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县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的群众生活的救助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经费的保障与管理,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县住建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建筑工地食堂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县交通运输局协助提供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道路交通运力保障.
县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协助有关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相关鉴定工作;监2014年第5期—89—督生产单位对确认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实施召回,停止其经营并销毁.
县水务局负责食用水产品养殖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疾病监测,负责食用林产品种植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的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县卫生局负责为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技术支持;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协调现场处置及有关技术调查,组织开展相关监测,分析监测数据;提供相关标准解释;组织开展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县财贸局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协助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酒类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封存可能导致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粮食;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粮食,依法处理.
县旅游局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县畜牧兽医局负责食用畜产品养殖环节质量安全事故和畜禽屠宰环节(含生猪定点屠宰)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县民宗局负责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进行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采取措施防止因清真食品引发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县质监局负责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县盐务局负责食盐生产、加工、经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桓台火车站协助落实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管与隐患排查;负责组织指导铁路运营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提供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铁路运输保障.
备注各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同时有责任配合和协助其他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014年第5期—90—2014年第5期—91—3桓台县食品安全事故登记/报告表事发时间事发地点事发单位就餐人数(人)就诊、排查人数(人)住院人数(人)病重、死亡人数(人)救治单位事故经过简要描述初步调查结果目前采取措施事故发展态势预测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联系电话2014年第5期—92—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台县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桓政办发〔2014〕71号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桓台县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26日桓台县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
1编制目的1.
2编制依据1.
3事件分级1.
4适用范围1.
5工作原则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
1应急处置指挥机构2.
2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2.
3应急处置工作组2.
4技术机构2.
5专家组3监测、预警与报告2014年第5期—93—3.
1监测3.
2报告3.
2.
1报告责任主体3.
2.
2报告程序和时限3.
2.
3报告内容3.
3预警3.
3.
1预警分级3.
3.
2预警措施3.
3.
3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4应急响应4.
1分级响应4.
1.
1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4.
1.
2Ⅳ级应急响应4.
2应急处置措施4.
2.
1先期处置4.
2.
2Ⅳ级应急处置4.
3应急响应的级别调整和终止4.
4信息发布5后期处置5.
1善后处置5.
2责任与奖惩5.
3总结报告6应急保障6.
1队伍保障6.
2医疗保障6.
3交通运输保障6.
4资金保障6.
5演习演练6.
6宣教培训7附则7.
1名词术语解释7.
2预案管理与更新7.
3预案实施2014年第5期—94—1总则1.
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指导和规范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正确处置各类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
1.
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桓台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
3事件分级本预案所称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重大药品质量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药品安全事件.
根据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具体标准见).
1.
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桓台县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人体健康严重损害的药械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
5工作原则1.
5.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努力提高公众自我防范、自救互救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和影响.
1.
5.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实施属地管理.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按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等级,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程序,分2014年第5期—95—级负责,落实责任.
1.
5.
3强化合作,协同应对.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密切合作,建立健全跨区域和部门间联动机制,共同做好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1.
5.
4预防为主,快速反应.
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将应急管理融入常态工作之中,及时消除药品安全隐患,建立健全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处置、救治和善后的快速反应机制,强化药品安全风险管理.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
1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成立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
县委宣传部、县监察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广播电视局、县信访局、县政府应急办为基本成员单位.
根据事件处置工作需要,可增加相关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
县应急指挥部职责:领导、组织、协调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决定启动桓台县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布事件处置的重要信息,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指导做好善后处置各项工作.
2.
2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做好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新闻舆论工作及互联网舆情的监测分析,加强对事件的舆情监管.
县监察局:负责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综合协调等应急管理工作.
负责控制事件涉及的相关药品,组织开展药品检验;组织召开专家组会议;组织调查事件发生的原因;查处事件中2014年第5期—96—涉及的假劣药品、非法或不合格医疗器械案件.
县卫生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事件涉及患者的医疗救治以及患者心理康复,会同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事件处置的相关工作.
县教体局:负责协助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局等部门处置发生在学校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协助事件发生地政府做好社会稳定工作,组织查办涉嫌假劣药品、非法或不合格医疗器械的案件.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所需经费.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救治物品和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县广播电视局:负责协助县委宣传部做好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
县信访局:负责办理和接访因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群众来信来访事项.
县政府应急办:负责信息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内部事务协调,县应急指挥部会议组织和重要工作的督办,领导交办的相关事项等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应急工作机制,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事发地的镇(街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及县有关部门报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情况,并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
3应急处置工作组县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治组、事件调查组、产品控制组、新闻宣传组和社会治安组等六个应急处置工作组.
根据需要,县应急指挥部可增设其他工作组.
综合协调组:由县政府应急办牵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局、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组成.
负责县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医疗救治组:由县卫生局牵头,负责查找和确认可疑病例,组织指导相关医疗机构开展患者救治工作.
事件调查组: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县卫生局、县监察局、2014年第5期—97—县公安局等部门组成.
负责对引发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医疗行为、事件发生的原因和药品质量进行全面调查,提出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组织对相关药品进行监督抽样和应急检验.
产品控制组: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县卫生局、县公安局等部门组成.
负责组织对引发事件的药品采取停止使用、召回等紧急控制措施;查处事件所涉假劣药品、非法或不合格医疗器械案件.
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广播电视局等部门组成.
负责事件处置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跟踪县内外舆情,及时澄清事实;负责受理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经指挥部授权,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处置工作信息.
社会治安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信访局等部门组成.
密切关注突发事件动态和社会动态,依法处置由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引发的社会安全事件.
2.
4技术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相关药品不良反应或不良事件的信息收集、核实、评价及其他有关工作;承担专家组交办工作;负责相关文献检索并提交研究分析评价报告,供领导决策参考.
药品检验机构:负责建立应急检验(检测)程序,组织对事件所涉药品的应急检验,及时出具检验报告.
医疗机构:做好药品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的监测和报告工作,负责事件发生后病人的救治工作,配合完成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
5专家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局等部门设立县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
专家库由药学、临床医学、药理毒理学、流行病学、统计学、生物医学工程、不良反应监测、公共卫生管理学、法律、心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局从专家库中遴选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咨询和指导,参与事件调查,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处置工作意见和建议.
3监测、预警与报告2014年第5期—98—各镇(街道)、各相关单位针对各类可能发生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建立健全监测、报告和预警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
3.
1监测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药品安全信息体系,完善药品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监测、投诉举报等信息网络以及检验检测体系,建立健全药品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加强基层药品安全信息网络建设,实现信息快速传递和反馈,提高预警和快速反应能力.
3.
2报告3.
2.
1报告责任主体(1)发生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2)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3)食品药品监管部门;(4)卫生行政部门;(5)事发地人民政府.
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县政府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
3.
2.
2报告程序和时限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各责任主体按照以下规定逐级报告,紧急情况可同时越级报告.
(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发现或获知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向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医疗机构在发现或获知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向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县卫生行政部门在发现或获知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后,应当第一时间向县政府报告.
(2)事发地的镇(街道)在接到Ⅳ级(一般)以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同时采取措施调查核实.
对于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Ⅲ级(较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县政府还应同时向省、市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措施调查核实.
(3)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接到Ⅳ级(一般)以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2014年第5期—99—后,应在2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并立即对事件进行核实和研判,核实情况和研判结果要及时上报.
3.
2.
3报告内容按照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分为初次报告、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
(1)初次报告.
初次报告要快报事件发生情况,主要内容包括:事件所涉药品或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产品规格、包装及批号等信息,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受害者基本信息、主要症状与体征,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和潜在危害,下一步工作计划,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2)进展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事件调查情况和原因分析、产品控制情况、事件影响评估、采取的控制措施等.
Ⅳ级(一般)及以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每日报告事件处置进展情况,重要情况随时上报.
(3)总结报告:事发地的镇(街道)及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报送总结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应对情况等进行全面分析,对事件应对过程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评估,并提出今后应对类似事件的建议.
3.
3预警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风险分析评估制度,对可以预警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进行预警.
3.
3.
1预警分级对可以预警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进行分级预警,一般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一级预警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确定发布,二级、三级、四级预警分别由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定发布,并采取相应措施.
一级:已发生Ⅱ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并有可能发生I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二级:已发生Ⅲ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并有可能发生Ⅱ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2014年第5期—100—三级:已发生Ⅳ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并有可能发生Ⅲ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四级:有可能发生Ⅳ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3.
3.
2预警措施发布四级预警后,根据可能发生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情况,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1)做好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准备;(2)组织对事件情况的动态监测、分析评估,根据情况调整预警级别;(3)适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4)及时向其它县(市、区)通报预警信息.
3.
3.
3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根据评估结果,认为预警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趋势好转或可能性消除,应及时宣布降低或解除预警.
4应急响应4.
1分级响应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4.
1.
1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当事件达到Ⅰ级、Ⅱ级、Ⅲ级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省、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分别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
根据情况,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4.
1.
2Ⅳ级应急响应当事件达到Ⅳ级标准,由县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后,县应急指挥部根据事发地、相关企业所在地的分布情况以及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和可控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
2应急处置措施4.
2.
1先期处置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在事件性质尚不明确的情况下,事发地的2014年第5期—101—镇(街道)及相关单位要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迅速组织开展患者救治、舆情应对、药品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监测、产品控制、事件原因调查、封存相关患者病历资料等工作;根据情况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相关药品采取暂停销售、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对相关药品进行抽样送检,对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我县辖区内的,应立即进行现场调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在我县行政区域的,应立即报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其组织协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4.
2.
2Ⅳ级应急处置一般(Ⅳ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县应急指挥部要立即按照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件危害:(1)召开县应急指挥部会议,成立各应急处置工作组和专家组,各工作组牵头部门和成员单位迅速开展工作,收集、分析、汇总相关情况,紧急部署处置工作.
(2)及时将有关处置工作情况,向县委、县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按照县委、县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指示,全力开展各项处置工作.
(3)根据事件情况,派出工作组到事发地指导处置;县应急指挥部负责人视情赶赴事发地现场指挥.
(4)组织医疗救治专家赶赴事发地,组织、指导医疗救治工作;必要时,报请市卫生局派出市级医疗专家,赶赴事发地指导医疗救治工作.
(5)对事发地和事件所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均在我县的,及时对相关镇(街道)提出应急处置要求,及时通报波及或可能波及的省内其它县(市、区),或逐级上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由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视情况决定是否通报其他相关省市县;对事发地在我县、事件所涉药品生产企业在省内其它市县或外省的,及时对事发地的镇(街道)提出应急处置要求,并通报相关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其它县(市、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及时报告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其通报相关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事发地在外地,事件所涉药品生产2014年第5期—102—企业在我县的,及时对企业提出应急处置要求,向事发地所在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了解相关情况,必要时,请求由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事发地所在的省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了解相关情况.
(6)核实引发事件药品的品种及生产批号,指导相关部门、医疗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封存、溯源、流向追踪、召回等紧急控制措施;组织对相关药品进行监督抽样和应急检验.
(7)赶赴事发地或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工作;根据调查进展情况,对事件性质、原因进行研判,作出研判结论.
(8)适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制订新闻报道方案,及时、客观、准确地发布事件信息;密切关注社会及网络舆情,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9)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做好用药者亲属安抚、信访接访等工作,及时处置因事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等,确保社会稳定.
4.
3应急响应的级别调整和终止事件得到有效控制,患者病情稳定或好转,没有新发类似病例,由县应急指挥部决定调整或终止Ⅳ级应急响应.
4.
4信息发布(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
(2)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由市级以上应急指挥部发布,一般(Ⅳ)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由县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发布.
(3)事件发生后,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并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4)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报道等形式.
5后期处置5.
1善后处置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的镇(街道)负责,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供支持.
(1)根据事件调查和认定的结论,采取以下处置措施:2014年第5期—103—确定为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的,应进行重点监测.
确定是药品质量导致的,依法对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查处,涉嫌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确定是临床用药不合理或错误导致的,由县卫生局对有关医疗机构依法处理.
确定是其他原因引起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2)妥善处理因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群众来信来访及其他事项.
(3)造成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没有能力给予受害人赔偿的,县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资金予以解决.
5.
2责任与奖惩对在处置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对在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3总结报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以及处置工作情况等,进行调查评估,形成综合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进一步完善应急处置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应急保障6.
1队伍保障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药品检验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以及各相关单位的药品应急处置力量,是全县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业队伍.
有关部门应不断加强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队伍素质,提高装备水平,并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6.
2医疗保障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应急专业医疗2014年第5期—104—救治队伍,指定应急救治机构,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
6.
3交通运输保障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发生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县政府相关部门要对事发地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应急运输畅通.
6.
4资金保障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经费,由县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对事件应急处置急需的资金,县政府要统筹安排,在事件处置结束后向相关责任单位追缴.
6.
5演习演练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演习演练.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
组织全县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相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各镇(街道),各药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6.
6宣教培训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镇(街道)、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附则7.
1名词术语解释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2014年第5期—105—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其效用主要通过物理等方式获得,不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方式获得,或者虽然有这些方式参与但是只起辅助作用;其目的是:(一)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护、治疗或者缓解;(二)损伤的诊断、监护、治疗、缓解或者功能补偿;(三)生理结构或者生理过程的检验、替代、调节或者支持;(四)生命的支持或者维持;(五)妊娠控制;(六)通过对来自人体的样本进行检查,为医疗或者诊断目的提供信息.
7.
2预案管理与更新本预案施行后,随着今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预案的修订完善,县政府办公室将会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镇(街道)应根据本预案,制订本辖区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县政府备案.
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行动方案和保障计划.
7.
3预案实施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2014年第5期—106—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一、Ⅰ级(特别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包括:(一)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50人(含);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人数超过10人(含).
(二)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3例(含)以上患者死亡.
(三)短期内2个以上省(区、市)因同一药品发生Ⅱ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四)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二、Ⅱ级(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包括:(一)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30人(含),少于5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涉及人数超过5人(含).
(二)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1至2例患者死亡,且在同一区域内同时出现其他类似病例.
(三)短期内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因同一药品发生Ⅲ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四)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三、Ⅲ级(较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包括:(一)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20人(含),少于3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涉及人数超过3人(含).
2014年第5期—107—(二)短期内1个市(地)内2个以上县(市)因同一药品发生Ⅳ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三)其他危害较大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四、Ⅳ级(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一)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10人(含),少于2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涉及人数超过2人(含).
(二)其他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2014年第5期—108—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台县河道环境综合管理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桓政办发〔2014〕72号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桓台县河道环境综合管理考评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31日桓台县河道环境综合管理考评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完善"河、段长制"管理体系,治理河道"六乱"行为,改善河道水系环境,建立河道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建设的意见》(淄政发〔2014〕6号)文件精神,按照"政府主导、部门主管、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及范围(一)考核对象:各镇人民政府.
(二)考核范围:县域内20条确权河道(小清河、胜利河、孝妇河、杏花河、乌河、东分洪河、东猪龙河、西猪龙河、预备河、涝淄河、大寨沟、大寨沟接长、人字河、崔姚沟、跃进河、引青总干渠、引黄总干渠、引黄北干渠、引黄南干渠、大龙须沟).
2014年第5期—109—各河道考核范围为:1.
有堤防的河段考核范围为堤脚外侧10米内.
2.
无堤防的河段考核范围:(1)主要行洪河道考核范围为岸线以外30米内;(2)其他河道考核范围为岸线以外15米内.
二、考评机构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任成员的考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考评工作小组.
考评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县河道环境综合管理工作.
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河道进行环境综合管理考评.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组织对各镇政府河道环境综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评.
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
考评工作小组由县水务局牵头,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三、部门职责及分工(一)县水务局负责按照职能分工及桓台县河道环境综合管理考评细则,做好县域内的河道环境综合管理考评工作;做好河道综合整治技术指导工作和水政监察执法工作.
(二)县公安局负责协助各职能部门做好涉河违法案件的查处与执法工作.
(三)县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及各镇提留资金的审核、管理,根据考评小组确认的河道环境综合管理考核结果,按季度兑付管理资金.
(四)县林业局负责指导生态绿化规范管理工作,制定河道绿化规划方案,指导农民进行林木集约经营,办理林木采伐证,对毁绿行为进行查处.
(五)县环保局负责对河道两侧各类有废水产生或排放的企业进行检查,查清废水排放来源,查处非法入河排污口,督导相关企业规范入河排污口,确保达标排放.
(六)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对违法弃置垃圾、破坏河道堤防绿化的行为进行巡查督导,对倾倒建筑渣土、涉河违规广告、招牌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七)各镇政府负责按照桓台县河道环境综合管理考评细则要求,做2014年第5期—110—好辖区内河道环境综合整治、管理工作.
四、考核内容以县域内确权河道的清障、垃圾清理为重点,杜绝河道管理范围内乱搭、乱建、乱放建材杂物、乱设广告牌行为;清除河道及两岸建筑渣土、生活垃圾和杂草,水面无漂浮物;维护、保全水利设施;杜绝沿河企业生产、生活污水乱排乱放;无乱挖、乱种植行为,河岸堤防行道树齐整,无缺株、死株、杂生现象;建立河道日常环境卫生管护机制,打造"水清、流畅、岸绿、景美"的河道生态环境.
(一)新治理河道杜绝"六乱"(乱排、乱采、乱倒、乱挖、乱种、乱建)行为.
河道配套设施齐整、无损坏;行道树及沿河树木、苗木无缺株、死株、杂生现象.
(二)现状河道无新增乱排、乱采、乱倒、乱挖、乱种、乱建行为.
河道内无行洪障碍,无圈占、侵占行为;无历史遗留垃圾,无裸露生产、生活垃圾,环境整洁、干净;无违规广告、招牌设置;无违法排污口设置,无超标污水排放;桥、闸、涵等设施维护无缺损,功能齐全,使用正常.
(三)在重要河段、醒目位置设立警示标志或防护措施.
(四)准许更新种植沿河树木的,要严格按照河道绿化规划标准和防洪道路要求种植.
杜绝在河道内坡、内堤坡、滩地种植树木及高秆作物.
五、考评办法及方法步骤(一)按照日巡查、周检查、月督查、季考核工作要求,各镇政府制定辖区河道环境综合管理办法及措施.
(二)每月考评分值为100分,季考评结果为3个月平均分值.
根据考评结果,每季度予以兑付奖惩.
(三)按照桓台县河道环境综合管理考评细则工作要求,考评工作小组负责对各镇河道环境综合管理工作进行月、季检查与考评,每月中下旬安排月考评,排出名次,检查过程形成记录材料(包括检查内容和影像资料等),当月反馈至各镇政府.
考评结果每月由县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通报.
六、奖惩办法2014年第5期—111—(一)县政府设立135万元河道环境综合整治目标管理考评专项资金,用于各镇河道环境综合整治管理考评奖惩工作.
河道堤防长度以县政府1992年河道确权资料数据为准.
河道综合管理资金年度余额转为河道管理经费.
(二)考评资金组成.
该考评资金由县财政专项补助资金、镇财政经费提留资金及新治理河道绿化管护费三部分组成;县财政专项补助资金、镇财政经费提留资金按2:1比例筹集,为每年固定奖惩资金,共计132万元,实行静态管理;新治理河道绿化树木养护管理,由所辖镇负责管护,2015年绿化管护管护费为3万元(西猪龙河、跃进河),今后新治理河道绿化管护费按年度对应调整计算,实行动态管理.
(三)考评资金筹集标准.
一是县财政年初按照县域内确权河道堤防长度每公里2000元标准补助;二是从各镇财政经费中按照镇域内确权河道堤防长度每公里1000元标准进行提留;三是对新治理河道县财政按照堤防长度每公里500元标准增加绿化养护费补助,今后新治理河道参照执行.
(四)河道综合管理考评按季度兑付奖惩.
季度考评中排名第7、8名的镇,分别扣除季度提留经费的30%、50%,按数额大小奖励本季度考核排名第1、2名的镇.
(五)每月考评结果由县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通报.
河道环境综合管理工作,纳入对各镇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立即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1.
对河道环境综合整治及管理工作措施不力,引起群众集体信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
因河道环境治理差,被上级通报的.
3.
因故造成河道重大环境污染或损失的.
4.
其他因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考评要求(一)各镇、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联动,协调配合,保证考评工作顺利推进.
(二)考评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确保考评结果真实可信.
(三)考评人员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和考评纪律,如有违2014年第5期—112—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相关部门未履行规定职责、工作落实不到位的,未按要求进行检查、督查、弄虚作假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追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
(五)各镇要按照本办法制定镇域内镇管河道管理办法,使其达到县管河道管理标准.
八、附则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试行.
1.
桓台县河道环境综合管理考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2.
桓台县河道环境综合管理考评细则2014年第5期—113—1桓台县河道环境综合管理考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徐宁县政府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组长:田茂林县水务局局长成员:马弘光县公安局副政委田兆礼县财政局副局长、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局长甘发城县水务局副局长刘成厚县林业局副局长韩晓光县环保局副局长刘贤信县城管执法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田茂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2014年第5期—114—2桓台县河道环境综合管理考评细则类别项目考评内容标准分赋分原则制度、组织及资料保障制度建设、组织保障及基础资料1.
管理机构健全,管理职责明确,管理人员到位.
2.
按照要求完善制度.
3.
建立台帐,资料完整齐全,记录详实,管理规范.
10分1.
建立完善的台帐制度、考评制度、资料管理制度,河管员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事故处理报告制度,日巡查、周检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每缺一项扣1分.
2.
管理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明确、人员不到位的扣2分.
3.
日常管理维护记录不详实的扣2分,不及时上报的扣1分.
累次双倍扣分,扣完为止.
河道内及周边环境,重点做好"六乱"的治理工作河道周边环境河道管理范围内无违章行为.
10分1.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新增违章搭建的,发现一处扣2分;及时发现、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的酌情扣分.
2.
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违章占道经营、作业,未采取措施的一处扣1分.
3.
河道管理范围内乱设广告牌,未采取措施的一处扣2分.
河道卫生保洁1.
河道内无明显的漂浮物,河水流畅.
2.
堤坡、河岸整洁,无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3.
河道内无违法种植行为.
4.
河道内无排污口.
15分1.
若在100米河道水面内发现有大于1平米漂浮物、杂草的每处扣1分,扣完为止;堤坡、河岸每存在一处垃圾扣1分.
2.
河道内种植阻水高杆植物的,发现一处扣2分.
3.
河道内违法排污口未封堵的,发现一处扣3分,累次双倍扣分,扣完为止.
4.
河道内有成堆、成片垃圾聚积的,本项不得分.
沿河绿化管理保持绿化带内卫生整洁并保持绿化完整性.
10分1.
占绿、毁绿现象,发现一处扣1分.
2.
河岸绿化带内发现垃圾、废弃物的,一处扣1分.
3.
绿化带内有成堆、成片垃圾聚积的,本项不得分.
2014年第5期—115—类别项目考评内容标准分赋分原则河道设施维护管理主要设施堤防护岸、闸、启闭机等设施无缺损破坏、功能齐全、使用正常.
5分1.
未及时修复破损堤防护岸的,发现一处扣1分.
2.
闸、启闭机等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发现一处扣1分.
附属设施护栏、护链等附属设施保持完好.
5分未及时修复残缺破损的护栏等设施,发现一处扣1分.
隐患排查处置及应急处理隐患排查处置1.
发现安全隐患并及时处理.
2.
在重要河段醒目位置设立警示牌.
10分1.
对新增隐患点无记录或有记录无处置方案的,发现一处扣1分.
2.
未设立警示牌的,每缺一处扣1分.
应急处理1.
汛期及时清障.
2.
汛期闸门按要求调控.
5分1.
没有完善的应急预案,本项不得分.
2.
未按要求应急处理的,发现一处扣2分.
3.
未按要求应急处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本项不得分.
4.
汛期不按县防指及县河道处要求启闭闸门、擅自操作的,本项不得分.
河道管理查处水事违法行为未有效处理或阻止擅自填堵、覆盖、缩窄河道、擅自在河道内取土、违章建筑、倾倒垃圾、未经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等违法行为.
15分不能有效依法制止、协助查处或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水事违法行为,每发现一次扣3分,扣完为止.
其他社会监督重视舆论监督,对媒体、群众、热线反映的问题及时整改处理.
15分1.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经查属实的,一次扣1分.
2.
被新闻媒体曝光的,一次扣2分;造成恶劣影响的,本项不得分.
说明:1.
最高扣分为各考评项标准分,扣完为止.
2.
"累次双倍"即为检查发现同一地点、同一问题再次出现的情况下,按赋分原则扣分标准的双倍扣分,依次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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