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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民网登录  时间:2021-04-05  阅读:()
内部刊物遂溪县人民政府公报2018(年刊)遂溪县人民政府公报2018年年刊2018年12月13日出版目录县政府文件遂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遂府〔2018〕2号)······················································1规范性文件遂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税收管理的通知(遂府〔2018〕3号)······················································3遂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溪县县城"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的通知(遂府〔2018〕4号)·······················································6遂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溪县县城"门前三包"责任实施方案的通知(遂府〔2018〕5号)·············································12遂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溪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遂府〔2018〕16号)································18遂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溪县城区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遂府〔2018〕20号)···················································26遂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溪县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办法的通知(遂府〔2018〕21号)·····························33遂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溪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遂府〔2018〕22号)···································39遂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溪县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遂府〔2018〕69号)···················································45主办单位:遂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地址:遂溪县遂城镇中山路133号邮政编码:524300-1-遂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遂府〔2018〕2号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7]65号)要求,我县对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涉及"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经县人民政府第十六届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关于印发遂溪县水政监察员职责的通知》(遂府办[1991]11号)等6份规范性文件(见).
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遂溪县人民政府2018年1月3日-2-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布机关文号日期废止理由1关于印发遂溪县水政监察员职责的通知遂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遂府办〔1991〕11号1991年3月1日所依的法律法规已修改2遂溪县河道采砂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遂溪县人民政府遂府〔1991〕19号1991年3月2日所依的法律法规已修改3颁发《遂溪县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遂溪县人民政府遂府〔1996〕11号1996年2月28日主要内容已被新的规章、上级文件涵盖或替代4批转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行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遂溪县人民政府遂府〔2006〕47号2006年08月29日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涵盖或替代5批转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建筑行业税收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遂溪县人民政府遂府〔2007〕45号2007年7月13日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涵盖或替代6印发遂溪县建筑安装劳务地方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遂溪县人民政府遂府〔2010〕58号2010年11月27日1.
适用期已过;2.
主要内容已被新的规章、上级文件涵盖或替代-3-遂府规-2018-001遂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税收管理的通知遂府〔2018〕3号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为规范建筑企业税收管理,贯彻落实全面推开营改增相关政策,经县人民政府第十六届13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就建筑企业工程项目税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部门协作建设方(相关业主、政府部门或相关投资公司,下同)凡与建筑业(包括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其他建筑业,下同)企业签订项目施工合同的,引导施工方及时到县税务部门办理涉税事项,并将合同等相关信息报送县税务部门(分别报送国税部门、地税部门),以便税务部门及时跟进实施税收监管,形成良好的协税护税机制.
二、加强源头控制管理根据《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向建筑服务发生地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4-2%;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并向地税机关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
2%按月或按季度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强化征管措施,贯彻落实好税收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依法对建筑业纳税人贯彻落实好以下政策:(一)施工方以"甲供工程"或"清包工"方式(即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或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提供的建筑服务,按简易计税方法并按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规范建筑企业税收管理.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第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
-5-(三)充分发挥遂溪辖区固定建筑安装业户资质作用进行招投标,按属地办法进行税收管理.
四、加大税法宣传和培训力度由县税务部门牵头,每年开展1次针对相关业主(政府部门或相关投资公司)财务人员的税收知识培训,重点学习和宣传营改增后建筑行业相关税收政策,明确涉税事项,规避涉税风险,协助税务机关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增加财政收入.
五、实施问责机制各单位、各部门进一步增强纳税意识,重视税收工作,主动作为,严格把关,积极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建设方在本地的纳税指标和协税护税情况纳入本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对未执行以上规定造成税收流失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遂溪县人民政府2018年1月8日-6-遂府规-2018-002遂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溪县县城"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的通知遂府〔2018〕4号遂城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遂溪县县城"门前三包"管理办法》业经县人民政府第十六届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溪县人民政府2018年1月5日-7-遂溪县县城"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县城管理水平,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生活和投资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湛江市市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县城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县城范围内的临街(含广场、车站)机关、企事业单位、驻遂单位、人民团体、学校、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单位和组织(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本县县城城区范围按行政区域划分,具体包括城内居委会、农林居委会、府前居委会、南门田居委会、南门圩居委会、湛川居委会、东圩居委会、建设居委会、中山居委会、城东居委会、城南居委会、城西居委会、新糖居委会、火车站居委会、附城村委会、城北村委会、沙坭村委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责任单位在门前责任的范围内实行"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责任制.
第四条"门前三包"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多方参与、公众监督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全面负责县城"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
负责制订考核管理办法,并对县城"门前三包"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评.
遂城镇负责居(村)民委员会责任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考核.
-8-第六条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公用事业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环保局、县市场物业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遂溪供电局、县城建市容卫生管理监察大队、县环卫处、遂城镇等单位,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管理单位有义务承担"门前三包"的日常监管责任.
出租店铺实行"谁出租谁管理"的原则,产权单位或产权人为管理单位.
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物业管理公司为管理单位.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户,居(村)民委员会为管理单位.
建设工地,建设单位或业主为管理单位.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和改善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
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责任单位及未履行管理职责的管理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政府和县城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九条"门前三包"实行责任制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县政府与遂城镇、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驻遂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遂城镇与居(村)民委员会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临街店铺属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出租的,由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与承租业主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其余临街店铺则由县城建市容卫生管理监察大队与店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9-责任书明确"门前三包"的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内容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做到"责、权、利"相结合.
第十条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范围包括责任单位的建筑物及地面和设施.
周围地面范围为建筑物墙基至道路沿石.
无责任单位的地段和县城公共设施,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公用事业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遂城镇及电信、邮政、供电等部门按照业务分工,做好环卫、绿化、容貌秩序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责任单位应当按下列要求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工作:(一)包环境卫生.
负责责任区内地面保洁,及时清除痰迹、污垢、污物、废弃物、积水;制止和劝阻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等行为;制止乱倒垃圾、污物、污水、粪便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等行为;保持垃圾桶、果皮箱外观美观、整洁、完好.
(二)包绿化管理.
负责管理好责任区内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及时清除花坛、绿化地、绿化带、草坪内的废弃物;制止和劝阻攀折树木、践踏草坪、借助树木搭棚和悬挂衣物,损坏花草树木、草坪、绿化设施,擅自占用绿化地等行为.
(三)包市容秩序.
负责维护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秩序.
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等按规定摆放整齐,建筑物立面保持整洁,门店招牌和夜景灯光按要求设置;制止和劝阻乱摆摊设点、乱堆杂物、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贴乱画、乱停乱放及毁坏、擅自改动或迁移市政、环境卫生设施及临街噪音污染等现象和行为;-10-不得擅自挖掘、占用人行道;不得擅自设置户外设施,不得倚门设摊、占道经营、出店经营.
第十二条责任单位的"门前三包"应当达到以下标准:(一)环境卫生.
地面无痰迹、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垃圾杂物、污水;保持地面、花坛内外、树木、电信箱、供电变压器箱等周围的整洁;垃圾桶、果皮箱保持外观美观、整洁、完好.
(二)绿化管理.
绿化带内的树木、花草生长良好,绿化设施完好,无践踏、损坏的现象.
(三)市容秩序.
建筑物立面整洁、美观,店面招牌、夜景灯光以及户外设施按要求设置,无破坏、残缺;无倚门设摊、占道经营、出店经营、乱设摊位、乱堆杂物、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贴乱画、乱停乱放,无毁坏或擅自改动、迁移市政、环境卫生设施以及擅自挖掘、占用人行道等行为.
第十三条责任单位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规定的义务,保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绿化管理、秩序管理达到规定标准.
责任单位对责任区内发生的违反环境卫生、绿化和市容市貌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责任单位保持"门前三包"责任书的整洁、完好,自觉接受"门前三包"管理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县城辖区内"门前三包"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奖励;对管理责任落实不力的,及时督促改进,逾期不改的,通报批评问责.
-11-第十六条责任单位违反环境卫生、绿化和市容市貌等管理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按《广东省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七条"门前三包"执法检查工作人员文明执法、秉公办事.
若利用职务以权谋私、违法乱纪、徇私舞弊的,则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对拒不服从管理、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县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12-遂府规-2018-003遂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溪县县城"门前三包"责任实施方案的通知遂府〔2018〕5号遂城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遂溪县县城"门前三包"责任实施方案》业经县人民政府第十六届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溪县人民政府2018年1月5日-13-遂溪县县城"门前三包"责任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县城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建立和完善城区管理长效机制,营造整洁、卫生、优美的城市环境,维护"美丽遂溪""绿色遂溪"的良好形象,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管理目标以建设生态文明县城为中心,牢固树立"抓文明创建就是抓发展"理念,不断深化环境综合治理、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着力提升城市综合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水平,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作用,确保县城容貌整洁、环境优美、秩序井然,切实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品位、提升城市形象.
二、管理范围县城城区范围按行政区域划分,具体包括城内居委会、农林居委会、府前居委会、南门田居委会、南门圩居委会、湛川居委会、东圩居委会、建设居委会、中山居委会、城东居委会、城南居委会、城西居委会、新糖居委会、火车站居委会、附城村委会、城北村委会、沙坭村委会.
三、组织实施"门前三包"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多方参与和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成立遂溪县县城"门前三包"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分管领导任组长,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14-县公用事业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遂城镇等单位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信息管理办公室、县交通运输局、县教育局、县市场物业管理局、县环保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遂溪供电局、县广播电视台、县公安交警大队、县城建市容卫生管理监察大队、县环卫处等单位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日常工作.
四、落实责任(一)包环境卫生.
负责责任区内地面保洁,及时清除痰迹、污垢、污物、废弃物、积水;制止和劝阻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等行为;制止乱倒垃圾、污物、污水、粪便、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等行为;保持垃圾桶、果皮箱外观美观、整洁、完好.
(二)包绿化管理.
负责管理好责任区内树木、花草、绿化设施;及时清除花坛、绿化地、绿化带、草坪内废弃物;制止和劝阻攀折树木、践踏草坪、借助树木搭棚、悬挂衣物,损坏花草树木、草坪、绿化设施,擅自占用绿化地等行为.
(三)包市容秩序.
负责维护好责任区内市容秩序.
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等按规定摆放整齐,建筑物立面保持整洁,门店招牌和夜景灯光按要求设置;制止和劝阻乱摆摊设点、乱堆杂物、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贴乱画、乱停乱放及毁坏、擅自改动或迁移市政、环境卫生设施及临街噪音污染等现象和行为;不得擅自挖掘、占用人行道,不得擅自设置户外设施,不得倚门设摊、占道经营、出店经营.
-15-五、明确职责各有关职能部门按职责认真履行"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积极配合做好"门前三包"管理工作.
(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制定"门前三包"责任书等工作;协同遂城镇做好各居(村)委会落实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工作.
全面负责县城"门前三包"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
(二)遂城镇:负责落实居(村)委会责任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与居(村)委会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对辖区内居(村)委会之间"门前三包"责任范围的界线划定,做到不留空白点、无卫生死角;协同县城建市容卫生管理监察大队做好临街店铺"门前三包"责任书的签订工作.
(三)县市场监管局:积极协助县城建市容卫生管理监察大队做好临街店铺"门前三包"责任书的签订工作,负责室内无照经营户整顿、取缔工作.
对严重违反规定、拒不执行"门前三包"责任且屡教不改的经营单位、个体商户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四)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运输市场管理,整治非法营运车辆,规范公交车、出租车上落点;并协同县公安交警大队做好机动车辆乱停乱放整治工作及泥头车辆管理工作.
(五)县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监管和制止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占地经营的违法违章行为,协同县城建市容卫生管理监察大队落实位于公园、广场"门前三包"管理工作.
(六)县教育局:负责监督、落实县城幼儿园、中小学校的"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并加强对学生自觉维护环境卫生、市容秩序和爱护城市绿化、市政设施的教育,培养学生爱护环境卫生的良好习惯和责任意识.
-16-(七)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协助落实"门前三包"责任书签订和长效管理机制,根据相应职能对临街经营的宾馆、发廊、卡拉OK、浴足等场所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处理,对拒不执行"门前三包"责任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八)县市场物业管理局:按"门前三包"责任制要求认真做好县城市场内摊档和店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九)县环保局:负责对产生噪音、饮食服务油烟污染和污水排放的临街经营户进行监督和管理.
(十)县供电、电信部门:负责做好县城城区内设置的电信箱、公用变压器配电箱的管理,做到无破损、无漏电、架空线路条理整齐美观.
未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在县城设置电信、供电设施.
(十一)县公安交警大队:负责管理县城交通秩序,尤其是加强对泥头车辆的管理力度,整治好县城机动车违章和乱停乱放现象.
(十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饮食服务行业.
负责整顿沿街的餐店、固定饮食摊点,对拒不执行"门前三包"责任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十三)县城建市容卫生管理监察大队:负责落实临街店铺"门前三包"责任书的签订工作,对乱拉挂、乱摆卖、乱张贴等"六乱"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屡劝不改的业主作出行政处罚.
(十四)县委宣传部、县广播电视台、县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门前三包"的宣传报道工作,对县城"脏、乱、差"行为-17-进行曝光,对"门前三包"效果显著的单位予以表扬和肯定,对"门前三包"责任达不到标准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十五)县环卫处:负责指导万家美物业公司按标准及时做好县城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清运工作,做好日常巡查、考评、考核、监督工作;与县城建市容卫生管理监察大队共同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
(十六)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驻遂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办公区、住宅区、出租店铺"门前三包"工作,接受"门前三包"管理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和义务,保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绿化管理、秩序管理达到规定标准.
(十七)县城社区居委会和有责任区村委会: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对本辖区内群众进行"门前三包"的宣传教育.
配合县城建市容卫生管理监察大队记录责任单位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违章情况和收集违章情况证据材料,及时提请县城建市容卫生管理监察大队处理.
六、在落实"门前三包"工作中,执法检查工作人员文明执法,秉公办事.
若利用职务以权谋私、违法乱纪、徇私舞弊的,则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对拒不服从管理,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县公安机关等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18-遂府规-2018-004遂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溪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遂府〔2018〕16号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遂溪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方案》业经县人民政府第十六届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溪县人民政府2018年2月27日-19-遂溪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方案为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改善我县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动物防疫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生态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环发〔2010〕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为目标,不断调整优化我县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防治,推行标准化和生态化养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调整畜牧业经济结构,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质量,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生态化.
二、划分原则(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生态环境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二)依法保护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防范环境风险的原则;(三)有效保护县城、镇区、学校、名胜古迹、旅游风景区、村庄、工业区等人口密集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原则;-20-(四)强化重点流域、水环境功能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原则;(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三、划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三)《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六)《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338-2007);(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八)《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九)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技术规范.
四、畜禽养殖区分类我县行政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3大类.
(一)禁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本方案划分前,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依法责令限期搬迁、关闭或取缔.
(二)限养区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和规模,禁止新建家庭式养殖以上的畜禽养殖场.
限养区内现有家庭式养殖以上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治-21-理,污染物处理要达标排放;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依法责令搬迁、关闭.
(三)适养区畜禽养殖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作为畜禽养殖适养区.
在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地方规定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五、划分范围(一)禁养区1.
饮用水源保护区全部区域内陆域保护范围.
其中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1)雷州青年运河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陆域,包括从鹤地水库的雷州青年运河供水渠首起至四联河口的运河主干河及书房仔以下的运河主干河的相应一级保护区水域两岸河堤外坡脚向陆域纵深50米内的陆域.
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陆域,包括四联河口至书房仔桥的运河主干河的相对一级保护区外边界向陆纵深100米的陆域范围及相对二级保护区水域两岸河堤外坡脚向陆纵深100米的陆域范围.
(2)罗马坛水库,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陆域,为校核洪水位47.
55米高程的全部库容范围及校核洪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外线起以上2000米的陆域区域,及九曲河肖简桥起上溯3000米的汇水区域.
-22-(3)南边洋水库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陆域,为校核洪水位45.
8米高程的全部库容范围及校核洪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外线起以上2000米的陆域区域.
(4)农村生活用水水井周边半径500米区域范围.
2.
我县辖区内各类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公园、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及自然(湿地)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500米以内区域.
(1)遂溪孔圣山旅游区.
包括孔圣山旅游区规划范围.
(2)玥珑湖休闲养生基地,包括玥珑湖休闲养生基地规划范围.
(3)遂溪河县城开发利用区河段,即机场铁路桥上游1000米至新桥铁路河段、两岸河堤水平距离500米的区域范围.
(4)官田水库,包括官田水库库区及库区至流牛滩.
(5)港门镇西部滨海区域,部队靶场附近海滩,上下各延伸1公里,海水线向内地延伸500米范围;港门滨海旅游区,包括港门(右角)渔港码头至黄屋湿地公园(含)滨海区域.
(6)江洪镇旅游规划区,包括江洪镇区、江洪渔港、仙群岛.
(7)马六良旅游区,包括马六良村场及村场500米范围内.
(8)草潭滨海旅游区,包括草潭镇区、草潭渔港、周边滨海区域.
(9)南方国家级林木种苗基地.
(10)黄学增纪念堂.
(11)县宗教活动场所:三元寺、东华山禅寺、仁慈庵、护国寺、玉泉庵、龙华庵、福善庵、玉泉寺、天源庵、天华庵、严乘庵、河源寺、乐城庵、正觉庵、嵩山庵、圣弥额尔堂.
-23-3.
遂溪县城区、各镇镇区规划范围内(见).
4.
根据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二)限养区1.
县境内雷州青年运河主干流两侧、西溪河、大中型水库500米以上1000米以内区域.
2.
乐民千户所城、黄学增纪念堂、笔架岭、北潭红树林、苏二村、双村、江洪鲤鱼墩贝遗址、岭北调丰千年古官道、岭北城里岭司马塘、遂城庞乙潭、杨柑万亩火龙果基地核心区、缓冲区500米以上1000米以内区域.
3.
建新镇后滩水库,包括后滩水库存库区、库坝500米范围内.
4.
农村生活用水水井周边外延500米以上1000米以内区域.
5.
县城规划禁养区外延500米以内;行政村、自然村人口聚集区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6.
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限制养殖区域.
(三)适养区除划定的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外的我县辖区其余地域.
六、工作要求(一)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划定的禁养区内现有各类畜禽养殖场、屠宰场逐步实行"关、停、转、迁",县环保局在摸底核查基础上,分期分批列出"关、停、转、迁"计划.
(二)严格控制限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已有的养殖场按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控制-24-畜禽养殖规模,并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三)适养区可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鼓励发展畜禽适度规模生产.
适养区畜禽养殖场须符合城市城镇规划和环保要求,养殖场须位于居民区下风向.
在适养区,大力提倡适度规模和标准化养殖,优化养殖布局.
养殖场排放的污染物须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要求.
对不达标的畜禽养殖场,由县环保局依照养殖规模分别提出限期治理标准.
(四)县发展和改革、环保、农业、畜牧兽医、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五)各镇严格按本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总体规划,在规划时可划出一定区域用于建立畜禽养殖小区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物综合利用.
(六)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办理有关环保审批手续.
项目建设完成后,报经县环保部门同意后,方可投入运行.
遂溪县县城规划区和各镇镇区规划区内畜禽养殖禁养区界限表-25-遂溪县县城规划区和各镇镇区规划区内畜禽养殖禁养区界限表名称及地址界限遂城镇镇区四至坐标为:J1:X=37419093.
7646,Y=2368663.
3425;J2:X=37424253.
4813,Y=2368552.
1262J3:X=37424245.
7255,Y=2369380.
1948J4:X=37425681.
7270,Y=2369217.
154J5:X=37426339.
922,Y=2362231.
7793J7:X=37421281.
1062,Y=2359385.
8642;J8:X=337418857.
5931,Y=2356330.
6872J9:X=37415514.
5089,Y=2358873.
9392具体界限见《遂溪县县城总体规划》(2011-2030).
黄略镇镇区东至黎湛铁路,南至黄略镇与麻章区交界处,西至雷州青年运河,北至县道688线官田隆跨线桥.
具体界限见《遂溪县黄略镇总体规划》(2008-2025).
岭北镇镇区具体界限见《岭北镇2010-202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的中心区黑色线内.
建新镇镇区南至建新镇域,东至湖光林场以东(含那仙村飞地),北至那仙村,西含库竹村.
具体界限见《遂溪县建新镇总体规划》(2015-2030).
洋青镇镇区包括中心镇区、沙古片区、西涌产业园区.
具体界限见《遂溪县洋青镇总体规划》(2008-2025).
界炮镇镇区东至沙罗根新村场,南至界炮初级中学,西至深泥村、东边岭村、上龙村,北至高岭村.
具体界限见《遂溪县界炮镇总体规划》(2008-2025).
杨柑镇镇区东至290省道与龙湾村公路交叉口,南至290省道与工业园区恒兴路交叉口,西至杨柑中学后白水塘村排水沟,北至坡东村.
具体界限见《遂溪县杨柑镇总体规划》(2011-2030).
草潭镇镇区东至新建农场,南至钗仔河,西至北部湾海岸,北至石仔埠村.
具体界限见《遂溪县草潭镇总体规划》(2008-2025).
城月镇镇区包括镇中心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广前区.
具体界限见《遂溪县城月镇总体规划》(2008-2025)局部调整.
乌塘镇镇区东至邦塘村、安铺仔村,南至罗屋村,西至米塘村,北至乌塘中学.
具体界限见《遂溪县乌塘镇总体规划》(2009-2030).
北坡镇镇区东至规划省二级公路,南至糖厂以南规划路,西至以西规划路,北至林下村规划北环路.
具体界限见《遂溪县北坡镇总体规划修编》(2008-2030).
港门镇镇区北至吴家村,南至黄屋村,东至西坡村,西面临海.
具体界限见《遂溪县港门镇总体规划修编》(2008-2025).
河头镇镇区东至河头村,西至木头洋,南至雷州青年运河,北至后沟村.
具体界限见《遂溪县河头镇总体规划》(2009-2030).
乐民镇镇区东至杨宅村,南至响水村,西至响水河,北至挖物村.
具体界限见《遂溪县江洪镇总体规划》(2009-2030).
江洪镇镇区东至省道S375公路,南至博里北、卢宅村,西至北部湾,北至江洪肚村、江洪仔村.
具体界限见《遂溪县江洪镇总体规划》(2008-2025).
-26-遂府规-2018-005遂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溪县城区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遂府〔2018〕20号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遂溪县城区供水管理办法》业经县人民政府第十六届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溪县人民政府2018年4月13日-27-遂溪县城区供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遂溪县城区公共供水管理,保障城区生活和生产用水需要,保证供水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湛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遂溪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区公共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遂溪县城区公共供水(以下简称城区供水),是指城区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县水务局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范围内公共供水的行政管理工作.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环保、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发展和改革、公用事业管理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助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区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区供水工作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城区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流域或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按开源与节流并重原则合理制订城区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和城区供水专项规划,纳入城区发展和地区发展总体规划组织实施.
第六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供水企业需新增取水口或扩大取水规模,须符合遂溪县城区供水专项规划要求,向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获得取水许可,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28-第七条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须符合城区供水专项规划要求.
其项目可行性方案须经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同意后,方可办理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报批手续.
供水企业须按城市建设的发展,在市政道路建设或改造时,保证按市政道路建设工期同步完成供水管道铺设;保证在特许经营区域内向符合城市规划的用户供水.
第八条计价结算水表及其之前的供水设施均由供水企业建设、维修、更换、检验,所需费用由供水企业负责,不得向用户另行收费.
第九条从事供水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从事城区供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供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遂溪县城区供水专项规划要求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按国家规定的基本程序报批.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工程竣工时,由建设单位向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验收.
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进行验收.
供水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水企业不得接受移交及投入生产经营.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城区供水水压要求超过有关规范规定的标准时,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使用、卫生监督管理,应遵照《遂溪县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29-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存档、上报工作.
第十三条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定期对供水水质、水压与安全供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测,并将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城区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与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签订《供水特许经营合同》,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新建、改建、扩建的供水工程,应符合遂溪县城区供水专项规划相关要求;(二)取得卫生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三)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制度,确保城区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四)按规定标准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五)保持不间断供水.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或低压供水,须拟订恢复供水计划,报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方可实施.
因不可抗力原因或突发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在组织恢复供水抢修的同时向市民通告,尽快恢复供水,并启动供水应急预案,保证生活必要用水;(六)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劳动保护管理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含健康证明);(七)根据城区供水专项规划要求,在保证正常供水同时,及时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管网进行更换,消除隐患,保证供水安全.
-30-第十五条自来水供水价格按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经营用水合理计价原则,举行听证后经物价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缴费时间由供水企业确定.
第十六条工商企业用水和居民生活用水应当分别装表计量,并按用途分别计价.
确实难以分表计量、计价的,按从高使用水价计收水费.
用于计价结算的水表须依法实施强制检测认定.
第十七条未经供水企业提出审查意见和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第十八条在城区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十九条涉及城区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向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
对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第二十条严禁擅自迁移、更改、转接、损坏、盗窃、盗用供水设施.
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应报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补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单位自建的供水管道,不得擅自与城区公共供水管道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须经相关供水企业审查同意后报供水、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防护措施.
使用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其内部供水管道严禁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31-第二十一条市政消防栓由供水企业安装、维修、管理,消防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其费用从城区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列支.
为保证市政消防栓完好,除消防需要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启用.
消防单位应在火警后3天内,将失火地点、时间、用水量,报送相关供水企业,以便检查、重封.
第二十二条因发生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水源污染、供水设施遭受严重损坏等重大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故,造成无法正常供水的,经县政府批准,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供水管制措施,统一调配城市供水,供水企业和用户应予以配合,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基本用水.
第二十三条供水企业违反有关城市供水法律、法规和规章,由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直至终止特许经营权.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办理有关手续和缴交有关费用,拒不改正的,可由供水企业暂停供水:(一)无立户注册水表或未经报装用水的;(二)擅自在城区供水设施上取水或装泵抽水的;(三)擅自更改用水性质的;(四)擅自使注册水表停行、逆行、滞行或倒拨表针等干扰注册水表正常计量取水的;(五)私自改变接水口位置和擅自拆动、改移、伪造注册水表位置的;(六)私装、改装、毁坏注册水表的.
第二十五条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由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供水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条款处罚.
-32-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危及或损坏城区供水设施的,由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供水企业责令其停止危及或损坏活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又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33-遂府规-2018-006遂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溪县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办法的通知遂府〔2018〕21号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遂溪县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办法》业经县人民政府第十六届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溪县人民政府2018年4月13日-34-遂溪县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遂溪县城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确保二次供水水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建设部、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湛江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办法》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给用户使(饮)用的供水活动.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保障生活饮用水供水而设置的高、中、低位蓄水池、箱("池、箱"以下简称为"池")及附属的管道、阀门、水泵机组、气压罐等设施.
第三条在遂溪县城城区范围内(以下简称"城区")从事二次供水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水务局是城区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城区二次供水管理.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城区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
县环保、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公用事业管理、房产管理、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二次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35-第五条利用城区供水进行二次供水活动的,其供水水质不得低于城区供水的质量.
第六条二次供水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高位水池及其加压设施的池容积及管道口径满足用水要求;(二)高位水箱设置专用房间;(三)池结构坚实、牢固、光洁、不渗漏、耐腐蚀,加盖且密封性能好,通气孔有防蚊虫、异物进入的装置;(四)池溢流管、排污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连,并且有防污染设施;(五)供水系统中,生活饮用水与消防用水的管道布置合理,不存死水区;(六)建筑材料、管材、阀门等符合质量要求,所用原材料及其涂料符合卫生要求;(七)泵组、电器等安装合理,运转正常;(八)地下式供水设施周围3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旱厕、开放性垃圾堆.
第七条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供水设施,其最低服务水压不能满足正常用水的,建设单位须投资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第八条二次供水设施须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设施混用,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九条二次供水设施的材料、器具及加压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36-第十条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管道安装、机电安装等,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或供水企业专业队伍承担.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投资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前,应向供水企业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设计图纸和相关资料,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施工.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供水主管部门申报验收.
供水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卫生行政部门、供水企业联合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城区供水企业的供水单位抄表计量到户.
水表符合国家有关行业标准,计量准确.
第十三条结算水表(含水表)以前的供水设施,由城区供水企业的供水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
结算水表后的供水设施(含管道、各类储水池及加压设备等二次供水设施)由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损坏、侵占供水设施,不得拒绝、阻碍供水企业工作人员抄表、换表工作.
第十五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单位应建立水池清洗保洁管理制度,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清洗保洁单位,每年不少于2次对二次供水水池进行清洗消毒,并建立管理档案.
如发现水质受污染,须及时清洗消毒.
第十六条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所用的清洁用具、清洗剂、除垢剂等须是合格产品,以防止饮用水二次污染.
-37-第十七条储水池清洗消毒所产生费用,由清洗保洁单位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计收.
第十八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单位对所属的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制度,制订安全应急管理措施,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和相关知识培训,合格者持证上岗.
(二)供水设施应具备正常运转条件.
储水池结构完好,无渗漏,有良好的排水条件,储水池应封盖加锁,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环境干净卫生.
(三)当发现用水水质受污染时,应及时向供水单位报告,并配合供水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供水单位接到水质受污染的报告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向用户供水,尽快组织清洗消毒工作并向供水主管部门及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经县卫生行政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第十九条二次供水水池清洗保洁单位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其专业清洗消毒人员每年要进行不少于1次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达到要求才能上岗.
第二十条县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做好二次供水专业清洗消毒从业人员的培训、体检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第二十一条县卫生行政部门对清洗保洁单位报检的已清洗设施的检验,须在接到报检书后10个工作日内抽样检验,并分别向供水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单位和清洗保洁单位报告检验结果.
当发现储水池消毒清洁后水质-38-不符合卫生要求时,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清洗保洁单位在限期内重新进行清洗消毒,确保水质卫生合格.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县供水主管部门依照城市供水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条款处理并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拒绝、阻挠县供水企业或供水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县供水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39-遂府规-2018-007遂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溪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遂府〔2018〕22号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遂溪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业经县人民政府第十六届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溪县人民政府2018年4月13日-40-遂溪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主要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粤发〔2011〕9号)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16〕89号)、《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湛府办〔2017〕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原则.
第三条各镇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要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本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承担主要责任,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县政府对各镇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县水务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信息化和科技局、-41-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公用事业管理局、县农业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有关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积极做好相关考核工作,及时提供考核涉及的各类数据及资料.
县水务局承担考核的日常工作,并负责考核指标数据收集、分析评价、审核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的监测评价.
县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县和各镇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等数据.
各镇负责提供本辖区内考核所需的各项指标及相关资料.
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指标考核、工作测评、公众评价三部分,重点考核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考核指标分为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大项共5个指标,具体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目标1个指标,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3个用水效率控制指标,主要江河湖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个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考核指标的控制目标值见).
工作测评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的落实情况.
公众评价重点调查公众对所在镇水资源管理、节约与保护等工作的满意程度,通过遂溪县政府网或县水务局网站开展网络问卷调查的形式进行.
-42-第七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
考核结果分别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
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指标考核、工作测评、公众评价等考核内容的具体评分标准,由县水务局参照市考核内容的具体评分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订.
第八条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5年为1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与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在考核期的第二至第五年上半年开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上半年开展期末考核.
第九条各镇在每年4月15日前将本镇上年度(期末考核时包括前面5个年度)的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自查报告上报县政府,同时抄送县水务局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第十条考核工作组对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对各镇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评定考核等级,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
第十一条县水务局在每年9月底前将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上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经县政府审定批准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交由组织部门,作为对各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镇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43-第十四条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在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县水务局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整改期间,暂停该镇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该镇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纪追究该镇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对在考核工作中不如实提交考核数据和资料,或伪造、编造、篡改考核数据和资料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县水务局会同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组织制订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遂溪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遂溪县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遂府办〔2013〕9号)同时废止.
各镇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目标-44-各镇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目标镇用水总量控制目标(2016-2020年)(万立方米/年)用水效率控制目标(2020年)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目标(2020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遂城镇775615%35%0.
5175%黄略镇499715%35%0.
5175%洋青镇459215%35%0.
5175%界炮镇231115%35%0.
5175%杨柑镇454115%35%0.
5175%草潭镇152215%35%0.
5175%岭北镇468615%35%0.
5175%建新镇173615%35%0.
5175%城月镇511415%35%0.
5175%乌塘镇127515%35%0.
5175%北坡镇400115%35%0.
5175%港门镇175115%35%0.
5175%河头镇219615%35%0.
5175%乐民镇93515%35%0.
5175%江洪镇58715%35%0.
5175%合计48000-45-遂府规-2018-008遂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溪县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遂府〔2018〕69号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遂溪县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业经县人民政府第十六届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公安消防大队反映.
遂溪县人民政府2018年10月22日-46-遂溪县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办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湛江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镇及县政府工作部门,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等,应依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各镇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负有领导责任.
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镇消防安全负总责,镇政府其他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安全负领导责任.
(二)谁主管、谁负责,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按"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依法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依法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7-(四)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单位和个人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条县政府应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健全由政府正职或分管副职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每年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和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重大事项,向上级政府专题报告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科学编制城乡消防专项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把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内容的消防专项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严格落实,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督促各镇、县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四)实行火灾高风险区域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火灾高风险区域和停产停业的整改报告,在7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限期消除.
(五)统一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制订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并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征用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48-(六)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招聘或纳入地方事业编制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落实专职消防队员工资、津贴、保险、福利待遇和高危补助.
(七)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订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八)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九)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十)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采取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和物防、技防,加强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十一)按法定权限,组织制订、修订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五条镇政府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订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及业务经费纳入镇财政预算保障.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49-(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部署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组织工作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订防火安全公约,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第六条政府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定期主持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政府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应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工作情况;其他负责人应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专项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七条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本规定履行同级别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县政府工作部门应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全面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工作,明确消防安全职责和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50-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建立志愿消防组织.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积极推广采用先进的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产品,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三)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要素,完善相关制度,推行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四)定期分析评估消防安全形势,部署督促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
(五)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督促指导本行业、本系统单位制订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六)督促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评估、安全承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电气检测、消防培训,建立微型消防站.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负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工作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应严格依法审批,凡审核认定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影响消防安全的,应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及时依法查处;对已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依法撤销原批准.
(一)公安机关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综合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针对性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应急疏散演练、-51-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
(二)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统筹安排学校安全教育活动,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推动学生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三)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救灾物资储备、烈士纪念、军休军供、光荣院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内容,做好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五)国土资源部门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及本行政区域消防规划要求,配合做好消防站、消防训练基地、培训中心和应急救援基地等消防建设用地保障工作.
(六)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依据城乡规划配合制订消防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依法督促施工企业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加强对消防设计、施工、安装质量的监督检查,按有关消防安全性能要求组织制订工程建设标准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做好住宅小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有关单位做好建筑公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52-造、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定期检查燃气设施、排除隐患,组织制订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客运车站、码头,及交通工具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
(八)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公共娱乐场所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对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等文化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监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协助监督管理印刷业、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督促新闻媒体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九)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
(十)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相关标准、监督管理消防相关产品质量认证,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十一)环保部门应参与化学危险品事故处置,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及放射性物品处置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城建市容卫生管理监察大队负责对未依法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违法建筑进行查处,对占道经营、违法搭建、违规设置户外广告、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进行清理.
(十三)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依法-53-督促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开展安全评价,定期对安全设施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监督管理工矿商贸行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和有关设备、材料、生产工艺流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条件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条负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工作部门,应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经济信息化和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通信业、通信设施建设、民用船舶制造业,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消防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引导督促拍卖、典当、租赁、汽车流通、旧货流通等行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三)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消防预算经费,及时足额拨付.
(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国有企业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企业消防安全责任制.
(五)供电部门负责电力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使用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指导电力企业制订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定期演练,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
-54-(六)人防部门负责城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审核、施工、验收、使用等环节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七)新闻单位应开展消防公益宣传,加强重大节日期间的消防宣传,宣传消防工作中的先进典型,曝光重大火灾隐患、典型火灾事故和严重消防违法违章行为.
(八)体育、旅游、宗教事务和粮食等部门负责加强体育类场馆、A级旅游景区(景点)、宗教场所和储备粮储存环节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九)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监管机构负责督促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保险行业监管机构负责督促保险公司开设火灾公众责任险,发挥保险机构参与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
(十)农业、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自来水公司负责市政消火栓建设工作.
(十一)互联网信息、通信管理等部门应指导网站、移动互联网媒体等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
(十二)气象、水务、地震部门应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的预警信息通报公安消防部门.
(十三)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和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55-第十二条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明确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将其作为日常检查和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开展年度考核,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并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建立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相挂钩的制度.
第十三条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协调指导消防工作开展,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信誉评级、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消防工作职责时,应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指定或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十六条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职不力、失职渎职的,依照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主管主办:遂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编辑出版:遂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室地址:遂溪县遂城镇中山路133号联系电话:(0759)7717606邮政编码:524300传真:(0759)7717606公报电子版查阅方式:登录"遂溪县政府网"(http://www.
suixi.
gov.
cn/)在"政务公开"-"政府公报"栏目查阅、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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