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执行证明事项清单",,,,,

台湾代理ip  时间:2021-04-13  阅读:()

"单位(盖章):白银市教育局""序号","证明事项名称","证明用途","设定依据","实施情况",,,,,"索要单位","提供单位",,,,,"1","病历","中小学学生休学和复学","《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甘教基一〔2014〕2号第二十八条学生休学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登记.
学生因病休学,需持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和医药费票据.
","白银市教育局","县级以上医院""2","军人子女证明","优先录取中考政策性加分","《甘肃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规定》(甘肃省教育厅省军区政治部)第十条军人子女报考通高级中学,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经军人子女教育优待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按照下列规定给子优待(-)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的子女,烈士子女,按照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分录取(二)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按照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分录取.
(三)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立二等功或2次三等功以及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可以到父母原户籍所在地区教育质量较好的普通高级中学就读.
(四)军人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变更等,其子女需要转学、借读的,当地人民府教育行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普通高级中学就读.
","白银市教育局","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现行执行证明事项清单",,,,,"单位:白银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序号","证明事项名称","证明用途","设定依据","实施情况",,,,,"索要单位","提供单位",,,,,"1","婚姻关系证明或收养证明","办理民族成份变更时证明父(母)与子(女)关系,民族成份","《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公安部第2号令)第九条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三)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市民宗委","申请人提供(由民政部门颁发)""2","父母子女关系及民族成份证明","办理民族成份变更时证明父(母)与子(女)关系,民族成份","《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公安部第2号令)第九条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四)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第十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三)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市民宗委","申请人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3","拟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宗教团体办理筹备设立(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时证明有宗教活动现实需求","《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2005年4月14日发布,自2005年4月21日起施行)第五条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二十一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本部门.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市民宗委","拟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4","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审核意见,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证明","证明宗教活动场所内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城乡规划和文物、风景名胜区、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
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第二十条申请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符合城乡规划和文物、风景名胜区、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申请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材料;","市民宗委","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部门""5","有关部门对拟用于大型宗教活动的场所建筑、设施的安全鉴定文件","证明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场所、建筑、设施安全","《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四十二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第二十六条申请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活动不会对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三)确有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需要,并具备组织大型宗教活动的能力和必要的条件;(四)活动的场所建筑、设施、场地符合安全要求;","市民宗委","举办大型宗教活动所在地住建、应急管理部门""6","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证明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经当地公安部门事先批准并报备","《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四十二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第二十六条申请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七)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经政府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市民宗委","举办大型宗教活动所在地公安部门""7","场所提供方同意使用证明","证明场所提供方同意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知晓并愿意承担相关安全责任","《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四十二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第二十七条申请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六)拟使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场所的,提交场所提供方同意使用的证明.
","市民宗委","申请人提供""8","授课人员的简历、学历证书","证明拟开展宗教教育培训授课人员符合规定条件","《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十八条:"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第九条申请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授课人员的简历、学历证书;","市民宗委","申请人提供(宗教院校颁发)""9","拟任职人员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复印件","证明拟担任或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人员符合规定要求","《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七条:"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2006年12月29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4号)第三条:"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10日内,由该宗教活动场所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四条:"宗教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由拟任用该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活动场所征得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该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予以备案.
"、第十三条:"宗教教职人员一般只能担任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
特殊情况下,需要兼任另外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的,应当由该宗教活动场所征得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市民宗委","申请人提供""现行执行证明事项清单",,,,,"单位:白银市公安局",,,,,"序号","证明事项名称","证明用途","设定依据","实施情况",,,,,"索要单位","提供单位",,,,,"1","居民身份证","普通护照核发","(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外交护照由外交部签发.
公务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签发.
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九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出入境管理科","个人""2",,"内地公民前往港澳通行证核发","(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九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二)《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发布)第十二条第二款:经批准短期前往香港、澳门的内地公民,发给往来港澳通行证.
持证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并按期返回.
第二十二条: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五年,可以延期二次,每次不超过五年,证件由持证人保存、使用,每次前往香港、澳门均须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一次往返签注.
经公安部特别授权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多次往返签注.
",,"3","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公安派出所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
","内地公民往来港澳地区"探亲"签注(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返回内地也可以从其他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
指定的口岸:往香港是深圳,往澳门是拱北.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短期前往香港、澳门:1.
香港、澳门有定居的近亲属,须前往探望的;2.
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是台湾同胞,必须由内地亲人去香港、澳门会亲的;3.
归国华侨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和侨眷的直系亲属不能回内地探亲,必须去香港、澳门会面的;4.
必须去香港、澳门处理产业的;5.
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短期去香港、澳门的.
第九条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1.
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2.
填写申请表;3.
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澳门的意见;4.
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出入境管理科","个人""4","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5","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6","亲属的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7","亲属的香港进入许可,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8","亲属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或澳门特别逗留证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护照",,,,"9","澳门主管部门批准亲属在澳门就业的证明文件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护照",,,,"10","亲属的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在学证明书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护照",,,,"1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内地公民往来港澳地区"商务"签注(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12","本人交纳社会保险的凭证、企业机构出具的赴港澳商务活动的说明",,,,"13","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进入许可","内地公民往来港澳地区"逗留"签注(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返回内地也可以从其他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
指定的口岸:往香港是深圳,往澳门是拱北.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短期前往香港、澳门:1.
香港、澳门有定居的近亲属,须前往探望的;2.
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是台湾同胞,必须由内地亲人去香港、澳门会亲的;3.
归国华侨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和侨眷的直系亲属不能回内地探亲,必须去香港、澳门会面的;4.
必须去香港、澳门处理产业的;5.
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短期去香港、澳门的.
第九条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1.
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2.
填写申请表;3.
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澳门的意见;4.
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出入境管理科","个人""14","提交内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15","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16","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17","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18","澳门出入境事务厅或者人力资源办公室、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批准文件",,,,"19","内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20","澳门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确认函件或人力资源办公室、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批准文件",,,,"21","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22","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23","与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内地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其他"签注",,,"24","台湾出入境业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探亲类或居留类入台许可证","内地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探亲"签注","《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十条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由公安机关签发或者签注旅行证件.
",,"25","台湾出入境业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类入台许可证","内地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定居"签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十条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由公安机关签发或者签注旅行证件.
","出入境管理科","个人""26","台湾出入境业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类入台许可证、本人《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中作为大陆居民一方的居民身份证",,,,"27","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件及台湾地区居民户籍誊本",,,,"28","国务院台办及其授权的地方台办出具的《赴台批件》","内地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应邀"签注",,,"29",,"内地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乘务"签注",,,"30","国务院台办及其授权的地方台办出具的《应邀赴台立项的批复》","内地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商务"签注",,,"31","开放赴台就学省份的设区市以上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内地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学习"签注",,,"32","台湾出入境业务主管部门签发的与上述事由相应的入台许可证","内地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其他"签注",,,"33","本人户口簿","未成年人申请出入境证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九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出入境管理科","个人""34","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35","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36","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出入境证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返回内地也可以从其他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
指定的口岸:往香港是深圳,往澳门是拱北.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短期前往香港、澳门:1.
香港、澳门有定居的近亲属,须前往探望的;2.
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是台湾同胞,必须由内地亲人去香港、澳门会亲的;3.
归国华侨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和侨眷的直系亲属不能回内地探亲,必须去香港、澳门会面的;4.
必须去香港、澳门处理产业的;5.
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短期去香港、澳门的.
《公安部公布实行按需申领出入境证件地区公民办理普通护照所需材料的通知》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除提交本公告上述规定的相应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
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
","出入境管理科","个人""37","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38","居民身份证、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以及与申请事由相应的材料","同时申请赴港澳台通行证和签注",,,"39","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外国专家等主管部门出具的工作许可证明以及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外国人签证、停留、居留许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五条外国人入境,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签证:(一)被处驱逐出境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未满不准入境规定年限的;(二)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三)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四)在申请签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的;(五)不能提交签证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的;(六)签证机关认为不宜签发签证的其他情形.
对不予签发签证的,签证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停留期限;不予延长停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
第三十条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四十七条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条件的外国人,经本人申请和公安部批准,取得永久居留资格.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37号)第十条外国人持签证入境后,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变更停留事由、给予入境便利的,或者因使用新护照、持团体签证入境后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分团停留的,可以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换发签证.
(三)《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公境〔2013〕2000号)第七条经审查,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并在受理回执有效期内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
签证和停留证件申请的受理回执有效期自受理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居留证件申请的受理回执有效期自受理之日起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对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人才和投资者以及出于人道和其他合理事由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可以签发居留证件.
申请材料和签发居留证件要求如下:1.
工作类:持Z字签证入境者应当提交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外国专家等主管部门出具的工作许可证明以及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者,还应当提交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条件和要求规定的证明材料,或者按照《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对外国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和投资者,可以签发居留期不超过5年的居留证件;对在信誉良好的备案单位工作的人员,可以签发居留期不超过2年的居留证件;对其他人员,可以签发居留期不超过1年的居留证件;2.
学习类:持X1字签证入境者,应当提交就读学校注明学习期限的函件和录取或者入学证明;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者,还应当提交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可以签发与学校注明学习期限一致的居留证件;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需要勤工助学或者在校外实习的,应当提交就读学校和实习单位出具的同意勤工助学或者校外实习的函件,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居留证件加注;3.
记者类:持J1字签证入境者,应当提交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出具的函件和核发的《记者证》.
可以签发居留期不超过1年的居留证件;","出入境管理科","个人""40","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条件和要求规定的证明材料",,,,"41","就读学校注明学习期限的函件和录取或者入学证明",,,,"42","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43","就读学校和实习单位出具的同意勤工助学或者校外实习的函件",,,,"44","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出具的函件和核发的《记者证》",,,,"45","被探望人的身份证明和说明家庭成员关系的函件",,,,"46","提交家庭成员关系证明",,,,"47","被探望人出具的说明亲属(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未满18周岁子女)关系的函件和居留证件","外国人签证、停留、居留许可","4.
团聚类:持Q1字签证入境者,应当提交被探望人的身份证明和说明家庭成员关系的函件.
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的外国人,还应当提交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对未满18周岁和已满60周岁的,可以签发居留期不超过3年的居留证件,对未满18周岁人员的居留期截止日期不得超过其18周岁的日期;对其他人员可以签发居留期不超过2年的居留证件;对外籍华人、华侨在中国寄养的未满18周岁的外籍子女,寄养受托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主要生活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为其签发有效期不超过3年的居留证件,居留期截止日期不得超过其18周岁的日期.
申请人应当提交出生证明,外籍父母的护照复印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人的,还应当提交在境外定居证明的复印件;父母的委托书、寄养受托人的受托书,委托书应当注明委托抚养或者监护人、寄养年限等内容;受托人本地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实际居住地6个月以上居住证明和居民身份证;5.
私人事务类:持S1字签证入境者,探亲人员应当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说明亲属(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未满18周岁子女)关系的函件和居留证件.
可以签发与被探望人在华居留期一致的居留证件.
其他人员应当提交处理私人事务相关的证明材料.
可以签发居留期不超过1年的居留证件.
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者,探亲人员应当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函件、居留证件和亲属(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未满18周岁子女)关系证明.
可以签发与被探望人在华居留期一致的居留证件.
具有人道原因的人员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可以签发居留期不超过1年的居留证件:已满60周岁在中国境内购置房产的外籍华人,应当提交本人名下的房产证明或者经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经济来源证明;在中国境内接受医疗救助、服务的外国人,应当提交当地县级以上或者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以上的住院证明或者接受医疗服务证明.
","出入境管理科","个人""48","被探望人出具的函件、居留证件和亲属(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未满18周岁子女)关系证明",,,,"49","封闭式运输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外观图片、道路运输许可证及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枪支(弹药)运输许可(省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
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承运,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没有按照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规定运输枪支的,应当扣留运输的枪支.
","治安支队","法人和个人""50","需要武装押运的,应当提供押运人员的身份证、持枪证、所配备枪支的枪证及复印件",,,,"51","经办人的身份证、押运人员的身份证及复印件、申请单位介绍信",,,,"52","运输枪支(弹药)的品种、型号、枪号、数量、运输时间、路线、方式等情况",,,,"53","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资格许可文件、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射击竞赛训练通知(或邀请函)(原件核验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枪支(弹药)携运许可(省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
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承运,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没有按照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规定运输枪支的,应当扣留运输的枪支.
第三十一条运输枪支必须依照规定使用安全可靠的封闭式运输设备,由专人押运;途中停留住宿的,必须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运输枪支、弹药必须依照规定分开运输.
第三十五条外国体育代表团入境参加射击竞技体育活动,或者中国体育代表团出境参加射击竞技体育活动,需要携带射击运动枪支入境、出境的,必须经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治安支队","法人和个人""54","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资格许可文件、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射击竞赛训练通知(或邀请函)(原件核验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55","领队、教练员、运动员资格证明及身份证信息(原件1份)",,,,"56","枪支弹药型号和数量清单、持枪证信息(原件1份)",,,,"57","携运方案,安保措施情况说明(原件1份)",,,,"58","申请民用持枪证的枪支来源证明凭证,如配购证或调拨单(原件核验)","民用枪支持枪证核发(除射击运动枪支外的其他民用枪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八条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审批.
营业性射击场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
配置射击运动枪支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第十一条配购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配购枪支后三十日内向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治安支队","法人和个人""59","《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的单位符合配置资格的证明文件(原件核验或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六条第三款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
配置民用枪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十条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治安支队","法人和个人""60","法人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枪支管理负责人及从业人员身份证信息、资格审查材料;培训考核记录(原件核验或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61","由具有国家主管部门认证资质的专业安防检测机构出具的《枪支(弹药)库室的安全防范工程检测报告》(原件核验或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62","枪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原件)",,,,"63","狩猎场申领配购证,提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原件核验)","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九条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第十条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治安支队","法人和个人""64","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领配购证,提供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原件核验)",,,,"65","申请人书面申请原件一份","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集会示威法》第六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第八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第九条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通知其负责人.
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体、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审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
第十条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
","治安支队","法人或个人""66","负责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67","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同时递交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68","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自定级报告,纸质1份,原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停止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已运营(运行)或新建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信息系统备案后,公安机关应当对信息系统的备案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等级保护要求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颁发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发现不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标准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予以纠正;发现定级不准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重新审核确定.
运营、使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重新确定信息系统等级后,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公安机关重新备案.
按照属地管辖原则,以市、县两级公安机关网安部门为主体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
","网监支队","法人""69","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评审结果(专家评审报告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意见),纸质1份,原件",,,,"70","信息系统安全相关材料(本单位信息系统安全组织的建立情况、信息系统基本应用情况、信息系统使用的主要设备、操作系统、数据库、防病毒软件以及网络拓扑图),纸质1份,原件;",,,,"71","信息系统备案电子数据,电子版1份,原件",,,,"72","测评后符合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技术检测评估报告;",,,,"73","系统安全保护设施设计实施方案或改建实施方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停止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已运营(运行)或新建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信息系统备案后,公安机关应当对信息系统的备案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等级保护要求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颁发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发现不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标准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予以纠正;发现定级不准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重新审核确定.
运营、使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重新确定信息系统等级后,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公安机关重新备案.
按照属地管辖原则,以市、县两级公安机关网安部门为主体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
","网监支队","法人""74","办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备案手续时,应当填写《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同时提供以下材料:1.
系统拓扑结构及说明;2.
系统安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3.
系统安全保护设施设计实施方案或者改建实施方案;4.
系统使用的信息安全产品清单及其认证、销售许可证明;5.
测评后符合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技术检测评估报告;6.
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专家评审意见;7.
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意见.
",,,,"75","探访人身份证原件,探访单位及学校介绍信.
","申请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探访安排","(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六条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探访戒毒人员.
(二)《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17号)第二十四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立探访制度,允许戒毒人员亲属、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探访.
探访人员应当接受强制隔离戒毒所身份证件检查,遵守探访规定.
对违反规定的探访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提出警告或者责令其停止探访.
在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但涉嫌刑事犯罪拟转刑事拘留、逮捕的,入所15天内尚在药物脱毒治疗的,严重违反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规定的或本人拒绝探访的不安排探访.
","监管场所","法人和个人""76","购车发票等机动车的来历证明原件","机动车登记","《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1.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2.
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3.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4.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5.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交警支队","个人""77","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车身颜色被改变的,提供有关技术鉴定证明或者公安机关的发还证明原件1份(自行出具);","机动车变更登记","(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1.
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2.
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3.
机动车用作抵押的;4.
机动车报废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1.
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2.
更换发动机的;3.
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4.
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5.
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6.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2)机动车登记证书;(3)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三)《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十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1.
改变车身颜色的;2.
更换发动机的;3.
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4.
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5.
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6.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交警支队","个人""78","《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如由代理人申请)(自行出具).
",,,,"79","更换发动机证明原件1份(自行出具);",,,,"8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1份;",,,,"81","更换车身或车架的证明原件1份(自行出具);",,,,"82","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1份(登记机关提供);",,,,"8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1份(非免检车型)(自行出具);",,,,"84","更换后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原件1份(自行出具);",,,,"85","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1份(登记机关提供);",,,,"86","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的证明原件1份;属于非专用校车",,,,"87","喷涂粘贴校车外观标识的,应当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原件1份;",,,,"88","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被改变的,还需提供技术鉴定证明和公安机关的发还证明的原件1份(自行出具);","机动车变更登记","(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1.
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2.
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3.
机动车用作抵押的;4.
机动车报废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1.
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2.
更换发动机的;3.
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4.
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5.
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6.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2)机动车登记证书;(3)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三)《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十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1.
改变车身颜色的;2.
更换发动机的;3.
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4.
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5.
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6.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交警支队","个人""89","公务用车购置审批资料原件1份(仅限车辆所有人属于纳入公务用车控购管理的单位)(自行出具);",,,,"90","车辆超过检验有效期的,需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1份(自行出具).
",,,,"91","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原件1份(自行出具);",,,,"92","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原件1份",,,,"93","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1份(自行出具);",,,,"94","事项变更证明原件1份(自行出具);",,,,"95","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原件1份.
其中,二手车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应当是原件(自行出具);","机动车转移登记","(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1.
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2.
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3.
机动车用作抵押的;4.
机动车报废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1.
当事人的身份证明;2.
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3.
机动车登记证书;4.
机动车行驶证.
(三)《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交警支队","个人""9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原件1份(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自行出具);",,,,"97","公务用车购置审批资料凭证原件1份(仅限车辆所有人属于纳入公务用车控购管理的单位)(自行出具)",,,,"98","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1份(自行出具);","机动车抵押登记和解除抵押登记","(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1.
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2.
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3.
机动车用作抵押的;4.
机动车报废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条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三)《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二十二条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交警支队","个人""99","属于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解除抵押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的原件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1份(自行出具);",,,,"100","机动车号牌原件1份(自行出具);","机动车注销登记(回收注销、灭失注销、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因质量问题退车)","(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二十七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第二十八条除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1.
机动车灭失的;2.
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3.
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1)项和第(3)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交警支队","个人""101","所有人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原件1份",,,,"102","所有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原件1份(自行出具);",,,,"10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1份(自行出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补换领检验合格标志、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受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免检车辆申领检验标志)","(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1.
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2.
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3.
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4.
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5.
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三)《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四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第五十条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并提交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
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营运货车长期在登记以外的地区从事道路运输的,机动车所有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在营运地直接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持行驶证向机动车登记地或者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或者换发.
(四)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14〕138号)第十一项非营运轿车等车辆6年内免检.
自2014年9月1日起,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实行免检制度.
对注册登记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每2年需要定期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提供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征证明后,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交警支队","个人""104","本年度的车船税纳税或免税证明原件1份(自行出具).
",,,,"10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1份(自行出具).
",,,,"106","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上签注已纳税信息的,提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1份(自行出具);",,,,"107","《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原件1份(自行出具).
",,,,"108","具备互联网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有效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1份.
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1份(自行出具).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十四条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A3)、大型货车(B2)、小型汽车(C1)、小型自动挡汽车(C2)、低速载货汽车(C3)、三轮汽车(C4)、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C5)、普通三轮摩托车(D)、普通二轮摩托车(E)、轻便摩托车(F)、轮式自行机械车(M)、无轨电车(N)、有轨电车(P)的机动车驾驶证.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A1)、牵引车(A2)、城市公交车(A3)、中型客车(b1)、大型货车(B2)、小型汽车(C1)、小型自动挡汽车(C2)、低速载货汽车(C3)、三轮汽车(C4)、普通三轮摩托车(D)、普通二轮摩托车(E)、轻便摩托车(F)、轮式自行机械车(M)、无轨电车(N)、有轨电车(P).
第三十三条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大型客车(A1)、牵引车(A2)、城市公交车(A3)、中型客车(B1)、大型货车(B2)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免予考试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四条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
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A1)、牵引车(A2)、城市公交车(A3)、中型客车(B1)、大型货车(B2)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
内地居民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取得该机动车驾驶证时在核发国家或者地区连续居留不足三个月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
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四)《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90号)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临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超过三个月的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1.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入境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外国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2.
临时入境后仅在边境地区一定范围内行驶的外国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3.
临时入境后需驾驶租赁的中国机动车的外国机动车驾驶人.
与中国签订有双边或者多边过境运输协定的,按照协定办理.
国家或者政府之间对机动车牌证和驾驶证有互相认可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交警支队","个人""109","3.
机动车驾驶证原件1份(自行出具);",,,,"110","属于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在校学生,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提交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1份(自行出具).
",,,,"111","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原件1份,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自行出具);",,,,"112","5.
申请人为内地居民的,须审核出入境记录,确认在境外的时间、地点与核发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情况相符(取得该驾驶证时在核发国家或地区连续居留不足三个月的,需要参加科一、科二、科三考试)(自行出具).
",,,,"11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还应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原件(自行出具);",,,,"114","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有效驾驶证原件1份(自行出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十四条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A3)、大型货车(B2)、小型汽车(C1)、小型自动挡汽车(C2)、低速载货汽车(C3)、三轮汽车(C4)、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C5)、普通三轮摩托车(D)、普通二轮摩托车(E)、轻便摩托车(F)、轮式自行机械车(M)、无轨电车(N)、有轨电车(P)的机动车驾驶证.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A1)、牵引车(A2)、城市公交车(A3)、中型客车(b1)、大型货车(B2)、小型汽车(C1)、小型自动挡汽车(C2)、低速载货汽车(C3)、三轮汽车(C4)、普通三轮摩托车(D)、普通二轮摩托车(E)、轻便摩托车(F)、轮式自行机械车(M)、无轨电车(N)、有轨电车(P).
第三十三条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大型客车(A1)、牵引车(A2)、城市公交车(A3)、中型客车(B1)、大型货车(B2)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免予考试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四条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
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A1)、牵引车(A2)、城市公交车(A3)、中型客车(B1)、大型货车(B2)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
内地居民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取得该机动车驾驶证时在核发国家或者地区连续居留不足三个月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
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四)《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90号)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临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超过三个月的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1.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入境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外国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2.
临时入境后仅在边境地区一定范围内行驶的外国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3.
临时入境后需驾驶租赁的中国机动车的外国机动车驾驶人.
与中国签订有双边或者多边过境运输协定的,按照协定办理.
国家或者政府之间对机动车牌证和驾驶证有互相认可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交警支队","个人""115","持新版军队驾驶证需提供《军车驾驶员基本信息登记表》原件1份(自行出具).
",,,,"116","境外人员入出境身份证明原件1份(自行出具);",,,,"117","境外机动车驾驶证,非中文表述的,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1份(自行出具);",,,,"118","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及其他交往活动的,应当出具中国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1份(自行出具).
",,,,"119","《驾驶人审验教育记录单》原件1份(受理机关提供);","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校车驾驶证审验、驾驶证延期审验)","(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
(三)《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二十六条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四)《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第八十五条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交警支队","个人""120","延期事由证明1份(自行出具);",,,,"121","申请人、变更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1份;","出生日期更正登记","(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二)《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中做好干部出生日期更正有关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6〕39号).
","治安支队","个人""122","原始出生医学证明原件1份",,,,"123","出生住院期间病历档案原件1份",,,,"124","户口档案方面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125","干部人事档案或者能够证明真实出生日期的各种原始依据材料原件1份",,,,"126","干部更正出生日期的,需提供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原件1份.
",,,,"127","申请人、变更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1份;","民族变更","(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二)《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治安支队","个人""128","市县两级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及随附的材料,原件1份.
",,,,"129","民用爆炸物品自有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治安支队","法人和个人""130","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和爆破作业区域证明,包括:1.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
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3.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4.
科研院所单位的注册登记凭证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属于合法生产、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相关证明材料;5.
本单位爆破作业区域证明资料,未载明限定的作业区域时,须提交经有关管理部门鉴章确认的证明资料.
",,,,"131","爆破作业专用设备,如钻孔机、空压机、测量仪器等设备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1.
与作业类别相配套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载明设备名称、品牌、型号、用途、购进日期、价格;2.
证明前款设备所有权的相关票据复印件.
",,,,"132","本单位安全管理基本制度资料:1.
发布的相关制度的文件;2.
安全管理制度;3.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4.
发布的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文件,或者确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的文件、及名单.
",,,,"133","《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原件1份)","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二)《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
","治安支队","法人和个人""134","设计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加盖单位印章的复印件1份)",,,,"135","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加盖单位印章的复印件1份)",,,,"136","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加盖单位印章的复印件1份",,,,"137","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的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报告除应包括GA991-20125.
1.
1.
2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1.
委托单位提供证明文件,证明爆破作业项目是合法的生产、建设活动;2.
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的作业等级符合所承担的爆破作业项目等级的要求;3.
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警戒方案切实可行;4.
安全评估报告需作出爆破作业项目是否安全可行的总体评审意见",,,,"138","身份证明(原件1份)","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第三十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治安支队","法人和个人""139","申请人与爆破作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原件1份)",,,,"140","爆破作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证明",,,,"141","爆破作业单位聘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员和退休人员应提供爆破作业单位的聘任协议以及现或原所在单位的同意受聘证明或退休证明",,,,"142","燃放作业方案(原件1份);","焰火燃放许可证核发【Ⅱ级以上(含Ⅱ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二)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管理〉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治〔2010〕592号).
(三)《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4284-2009).
","治安支队","法人和个人""143","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燃放产品、器材方面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原件1份);",,,,"144","焰火燃放举办地属于当地政府已经明确规定的禁限放区域的,还应出具当地政府同意举办焰火燃放的证明(原件1份)",,,,"145","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05号)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活动.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许可制度.
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第十三条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申请安全许可.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治安支队","法人""146","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147","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148","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14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150","初中以上学历证明复印件一份(查验申请人提交的学历证明原件)","保安员证核发","《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
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治安支队","个人""151","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一份","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从事保安服务备案和撤销备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
单位法人资格证明;2.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保安服务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3.
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4.
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5.
保安员在岗培训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情况.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第十八条自行招用保安员从事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秩序维护等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备案.
","治安支队","法人和个人""152","跨区域经营服务的保安服务合同复印件一份(查验保安服务合同原件)","跨区域从事保安服务备案和撤销备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应当提供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治安支队","法人和个人""153","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一份(查验原件)","服务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备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的枪支使用培训,应当由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负责.
承担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治安支队","法人和个人""154","购销合同原件;","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二)《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三)《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禁毒支队","法人""15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信息(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156","境外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明原件1份,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需提交中文翻译文本原件(自行出具);","核发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境外机动车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
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应当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和允许行驶的区域.
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以及境外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条件、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二)《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90号)第三条外国机动车临时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或者始发地所在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交警支队","法人或个人""157","中国海关等部门出具的准许机动车入境的凭证原件1份(自行出具);",,,,"158","不少于临时入境期限的中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公安部门留存联原件1份(自行出具);",,,,"159","属于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还需提交我国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1份(自行出具);",,,,"16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1份,属于境外主管部门核发的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自行出具);",,,,"161","原机动车驾驶证原件(自行提供);","换领、补领机动车驾驶证(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驾驶人信息变化换证、驾驶证损毁换证、转入换证、遗失补证、延期换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补发.
(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五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第五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第五十九条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A1)、牵引车(A2)、城市公交车(A3)、中型客车(B1)、大型货车(B2)、无轨电车(N)和有轨电车(P);持有大型客车(A1)、牵引车(A2)、城市公交车(A3)、中型客车(B1)、大型货车(B2)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C1)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C2)的机动车驾驶证.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C3)、三轮汽车(C4)、普通三轮摩托车(D)、普通二轮摩托车(E)和轮式自行机械车(M);持有普通三轮摩托车(D)、普通二轮摩托车(E)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1.
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2.
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第六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
第六十三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
第七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
","交警支队","个人""162","《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原件1份(受理机关提供),但属于同时申请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和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的,需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原件1份(自行提供).
",,,"交警支队","个人""163","延期事由证明1份(自行提供);",,,"交警支队","个人""164","经中介机构盖章确认的人员信息表","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主要工作人员变更备案","《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9号)第六条设立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二)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具有境内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符合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且未因犯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罪受过刑事处罚;(三)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出入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名;主要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未因犯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罪受过刑事处罚.
其中应当有具备专业资格的外语、法律、财会人员;(四)已建立保证中介活动正常运行的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人员;(五)与外国相关出入境服务机构已建立合作与交流关系,直接签署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合作协议.
第十四条中介机构改变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换领《经营许可证》.
其中涉及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变更名称的证明文件.
中介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其中,经公安机关重新核发《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新的《经营许可证》.
中介机构主要工作人员变更的,应当向中介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公安机关备案.
","出入境管理科","个人""165","劳动合同",,,,"166","学历证书,其中从事法律、财会工作的人员还需提交专业资格证明",,,,"167","单位介绍信原件1份;","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1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第六条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书面提出.
申请人可以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具体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应当公布申请渠道,为申请人领取或者下载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审批表格提供方便条件.
第八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确定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
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论证和审查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完成验收工作.
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验收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治安支队","法人和个人""168","申请验收报告原件1份",,,,"169","银监局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批准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文复印件1份",,,,"170","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复印件1份",,,,"171","技防设施平面布防图、系统原理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复印件1份;",,,,"172","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所从事的工种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173","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复印件1份",,,,"174","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复印件1份","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1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第六条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书面提出.
申请人可以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具体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应当公布申请渠道,为申请人领取或者下载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审批表格提供方便条件.
第八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确定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
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论证和审查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完成验收工作.
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验收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治安支队","法人和个人""175","申请单位上级保卫部门初验合格报告复印件1份",,,,"176","正式设计文件与相关图纸资料(技防设施平面布防图、系统原理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器材设备清单以及系统选用的主要设备、器材的检验报告或认证证书等)复印件1份;",,,,"177","系统使用说明书(含实际操作和日常维护说明)及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试运行报告复印件1份;",,,,"178","安全管理规定、应急处置和报警联动机制的材料复印件1份",,,,"179","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的身份证明原件1份(自行出具);","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四十二条申请办理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共同申请,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交警支队","个人""180","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原件1份(自行出具).
","驾驶人违法记分满分教育","《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六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
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交警支队","个人""181","延期事由证明1份(自行提供);","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二条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C5)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七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
","交警支队","个人""182","属于从业单位发生变更的,还应当提交从业单位出具的证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变更备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八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以及持有大型客车(A1)、牵引车(A2)、城市公交车(A3)、中型客车(B1)、大型货车(B2)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交警支队","个人""现行执行证明事项清单",,,,,"单位:白银市民政局",,,"",,"序号","证明事项名称","证明用途","设定依据","实施情况",,,,,"索要单位","提供单位",,,,,"1","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职业培训学校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时,需提供人社部门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01〕297号)第三条规定:职业培训机构须按《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规定审批设立,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到同级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教育类培训机构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时,需提供教育部门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民政部、教育部颁布的《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民发[2001]306号)第五条规定:申请登记的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办学许可证(副本).
","市民政局","市教育局""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民办医院、诊所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时,需提供卫生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民政部、卫生部关于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0]253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新成立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须首先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再到同级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市民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4","《博物馆设立备案确认书》","博物馆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时,需提供文物局颁发的《博物馆设立备案确认书》","《甘肃省文物局关于规范非国有博物馆设立备案工作的通知》甘文局博发〔2016〕73号规定举办者(单位)凭《博物馆设立备案确认书》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国家文物局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非国有博物馆登记备案检查工作的通知》办博函〔2019〕1121号要求对已在民政部门登记、但未在省级文物部门备案的非国有博物馆,督促限期向省级文物部门备案.
","市民政局","市文物局""现行执行证明事项清单",,,,,"单位:白银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序号","证明事项名称","证明用途","设定依据","实施情况",,,,,"索要单位","提供单位",,,,,"1","1.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许可申请表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3.
营业执照(新设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
粮食收购资金筹措能力证明5.
粮食仓库土地使用证6.
粮食仓库库区平面图租赁仓场的另附租赁协议7.
1人以上具有粮油保管职业资格初级以上证书8.
粮食质量检验设备清单9.
1人以上具有粮油质量检验职业资格初级以上证书10.
上年度粮油购销年报表(新设企业不提供)","用于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许可","(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八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2)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3)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
"(二)《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国粮政〔2016〕207号)第六条:企业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当向与工商登记同级的审核机关提出,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2)支付收购粮款的资金筹措能力证明;(3)仓储设施设备、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器具等证明材料;(4)仓储保管、质量检验人员证明材料.
"(三)甘肃省粮食局、甘肃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全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通知》(甘粮检﹝2011﹞16号)规定: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需具备的条件是,具有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自有或通过租借具有25万公斤以上的粮食仓储设施及相应的保管能力,自有或聘用有粮食保管资格的专业人员.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现行执行证明事项清单",,,,,"单位:白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序号","证明事项名称","证明用途","设定依据","实施情况",,,,,"索要单位","提供单位""1","劳动者身份证及复印件","用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市人社局","申请人""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市人社局","用人单位""3","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市人社局","申请人/用人单位""4","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市本级社会保险参保","《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关于印发《甘肃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的通知》(甘人社通〔2015〕412号)第四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确定其行业风险类别.
","市人社局","相关发证机关""5","身份证","用于办理人事代理","《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单位办理委托人事代理,须向代理机构提交有效证件以及委托书,确定委托代理项目.
经代理机构审定后,由代理机构与委托单位签定人事代理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个人委托办理人事代理,根据委托者的不同情况,须向代理机构提交有关证件复印件以及与代理有关的证明材料.
经代理机构审定后,由代理机构与个人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市人社局","申请人""6","毕业证",,,"市人社局","毕业院校""7","报到证",,,"市人社局","毕业院校""8","劳动关系文书",,,"市人社局","申请人""9","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用于用人单位参加招聘","《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公开招聘人才,应当出具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并如实公布拟聘用人员的数量、岗位和条件.
","市人社局","相关发证机关""10","《劳动合同》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用于申请认定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市人社局","申请人""11","医院诊断证明",,,"市人社局","医疗机构""12","职业病诊断证明",,,"市人社局","职业病诊断机构""1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用于企业申请特殊工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1995年3月25日修订)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市人社局","申请人""1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市人社局","申请人""15","身份证件","用于办理正常退休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做好企业职工正常退休行政审批调整为经办机构对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甘社保发﹝2010﹞50号)一:正常退休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规程","市人社局","申请人""16","企业工会组织的公示证明",,,"市人社局","参保单位工会""17","身份证","用于社保关系转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94号)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前,参保人员或其所在用人单位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转出地")经办机构办理中止参保手续,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开具参保(合)凭证.
","市人社局","申请人""18","养老手册",,,"市人社局","申请人""19","参保缴费凭证",,,"市人社局","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20","关系转移接收函",,,"市人社局","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21","用工单位营业执照正副本","用于劳动用工备案","《甘肃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用人单位办理初始用工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个体经营组织营业执照原件(机关、事业组织法人证、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或者其他依法成立取得的营业许可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二)职工花名册、工资发放表、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单位工资总额、单位平均工资、工资支付情况、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等材料;(三)受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用人单位办理初始用工备案时,备案受理机关应当对以下信息进行核实记录:(一)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性质、行业类别、住所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二)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的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公民身份证号码(外国人护照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期限、岗位","市人社局","相关发证机关""22","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市人社局","相关发证机关""23","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用于劳动用工备案","是否在岗、工资、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三)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公民身份证号码、岗位、工资、本单位工作年限、劳务派遣单位名称;(四)使用兼职人员、不在岗人员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公民身份证号码、岗位、报酬、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名称;(五)其它用工形式人员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公民身份证号码、岗位、报酬、用工形式.
","市人社局","申请人""24","身份证、户口本","用于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三)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五)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六)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七)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市人社局","申请人""25","学籍管理证明",,,"市人社局","学校""26","辅助器具配置票据","用于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五十条按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工伤职工需要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填写《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表4-5),并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由业务部门核准后到工伤职工选定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配置.
","市人社局","生产厂家""27","发票、处方、报告单","用于工伤医疗报销","《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第六十一条用人单位申报医疗(康复)费,填写《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请表》(表5-5)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医疗机构出具的伤害部位和程度的诊断证明;(二)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票据、病历、清单、处方及检查报告;居住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工伤职工在居住地就医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
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就医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申请表》.
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工伤职工,还需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第七十三条涉及第三人责任的,业务部门审核工伤待遇时,还应审核以下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一)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市人社局","医院""28","费用明细清单、出院证明、病案全套",,,"市人社局","医院""29","保险公司理赔单","用于工伤医疗报销","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需提供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二)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三)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需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证明资料;(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市人社局","保险公司""30","解除劳动合同书原件","伤残待遇审核(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费)","《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第六十八条业务部门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伤职工本人工资或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业务部门根据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和伤残等级,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核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第六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或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业务部门根据工亡时间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
","市人社局","申请人""31","病历(病残鉴定还需附费用清单)","用于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令21号)第八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二)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市人社局","医疗机构""32","公示证明","用于企业职工提前退休(职)确认","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87号)《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10〕189号)对城镇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予以保留,即:城镇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退职)、特别困难国有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仍由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提前退休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转发省人社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工作的通知》(白人社发〔2010〕5号).
","市人社局","职工所在用人单位""33","《困难企业认定表》",,,"市人社局","职工所在用人单位""34","职工档案",,,"市人社局","职工所在用人单位""35","受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于申请认定工伤","《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社通〔2013〕299号)七、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如公务员登记表、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认定通知书及花名册等)的其他证明材料;(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首次诊疗的病案(病历本、诊断书、住院病历及复印件)并加盖医院印章和骑缝章.
(三)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四)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五)两人以上现场目击证人的证人证言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
(六)用人单位申请还需提供以下","市人社局","公安部门""36","目击现场证人的证人证言",,,"市人社局","申请人""37","营业执照复印件",,,"市人社局","工商行政部门""38","公示证明",,,"市人社局","用人单位或工会组织""39","死亡证明",,,"市人社局","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40","《交通事故认定书》或《交通事故证明》","用于申请认定工伤","材料: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证书或机构编制部门批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等;2、伤亡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事故经过和调查人员名单,两个以上事故现场证人名单及联系方式);3、考勤记录、交接班记录、排班表原件及复印件(审查后退回原件);4、事故前后、事故现场和伤亡人员照片及相关合法取得的音像资料(如录音、录像截图等);5、工会对拟申请认定工伤人员情况进行的为期5天的公示证明(内容包括:公示地点、时间、结果).
(七)有下情形的,还应当提供相关材料:1、职工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和火葬或土葬证明;2、因安全生产事故导致伤亡的,提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理结论;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供公安机关的处理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等其他相关证明;4、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供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5、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供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理结论;6、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供当时的基本情况证明(包括证人证言等)和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7、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供民政部门、公安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8、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供《革命军人伤残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材料;9、近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供有效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八)《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市人社局","交警部门""4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供公安机关的处理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等其他相关证明",,,"市人社局","公安部门或人民法院""42","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供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市人社局","公安部门或人民法院""43","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供民政部门、公安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市人社局","民政部门、公安部门或其他部门""44","因安全生产事故导致伤亡的,提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理结论",,,"市人社局","安监部门""45","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供《革命军人伤残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材料",,,"市人社局","民政部门或军队""46","事故现场和伤亡人员各个方位照片",,,"市人社局","申请人""现行执行证明事项清单",,,,,"单位:白银市自然资源局",,,,,"序号","证明事项名称","证明用途","设定依据","实施情况",,,,,"索要单位","提供单位",,,,,"1","亲属关系证明","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需要","1.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列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2.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第1.
8.
6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1、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2、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3、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公安机关、街道、社区、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
",,,,,,,,,,"2","死亡证明","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需要",,"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医疗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现行执行证明事项清单",,,,,"单位:白银市住建局",,,,,"序号","证明事项名称","证明用途","设定依据","实施情况",,,,,"索要单位","提供单位",,,,,"1","墙材企业取土用地证明","新型墙材企业在申请办理新型墙材产品认定证书时,需提交墙材企业取土用地证明","《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第七条,3、砖瓦企业具有取土用地证明、采矿许可证","白银市住建局","国土部门或者土地买卖及承包方的协议""2","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还应提交进甘备案书","建设单位在进行施工图审前进行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重大内容修改审批","《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及备案管理办法》甘建设[2012]448号第十一条:施工设计文件报送审查应通过甘肃省施工图审查管理系统进行,并应向审查机构一次性提供下列书面资料:(五)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甘备案书(注册地在甘肃省外的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白银市住建局","注册地在甘肃省外的勘察、设计单位提供""3","未开工证明","招标人在进行项目招标时,项目未实施.
防止招标人违反建设工程基本程序,未批先建.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89号令第二章第八条(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白银市住建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及各县区住建部门""4","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注销手续证明(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在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证明产权已变更的起重机械在原设备备案机关已办理注销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
第九条: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设备备案机关应当收回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原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
现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手续.
","白银市住建局","原起重机械登记所在地的建设部门""5","开发项目证明材料(已完成的项目开发证明材料: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建筑工房程施工许可证:5、竣工验收备案表.
在建项目开发证明材料: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核定","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全业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核部门规章的决定》(建设部令第24号)第十条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甘肃省住建厅","申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三级)核",,"白银市住建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四级)核定",,"白银市住建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暂定)核定",,"白银市住建局","6","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纪、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核定","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企业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核部门规章的决定》(建设部令第24号)第十条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贵人的职称证件.
","甘肃省住建厅","申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三级)核定",,"白银市住建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四级)核定",,"白银市住建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暂定)核定",,"白银市住建局","7","委托公证书","房屋交易转出方委托交易时收取的要件","《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合同、继承、委托、赠与、遗嘱等",《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权属证书、当事人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白银市住建局","公证处""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转让房屋的证明","房屋交易转出方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时收取的要件","《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同级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的审批工作;《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同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审批工作;《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三条: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白银市住建局","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现行执行证明事项清单",,,,,"单位:白银市交通运输局",,,,,"序号","证明事项名称","证明用途","设定依据","实施情况",,,,,"索要单位","提供单位",,,,,"1","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及资格证核发(危货驾驶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第十六条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五)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2","学历证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及资格证核发(危货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第十七条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二)学历证明及复印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3","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道路客运经营及班线许可","《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6.
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第十五条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四)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4","资信证明","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企业开户银行、会计师事务所""5","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及资格证核发(道路客货运驾驶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第十五条申请参加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1),并提供下列材料:(三)申请参加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6","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及资格证核发(出租汽车驾驶员)","《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十一条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或者承诺材料:(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三)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现行执行证明事项清单",,,,,"单位:白银市农业农村局",,,,,"序号","证明事项名称","证明用途","设定依据","实施情况",,,,,"索要单位","提供单位",,,,,"1","引种证明","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证","第十五条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引种证明、系谱材料、育种与种畜禽生产记录、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种畜禽合格证复印件.
","白银市农业农村局","供种企业""2","系谱资料","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证","第十五条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引种证明、系谱材料、育种与种畜禽生产记录、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种畜禽合格证复印件.
","白银市农业农村局","供种企业提供引种系谱资料,申办企业提供繁育系谱资料5-10套""3","育种与种畜禽生产记录","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证","第十五条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引种证明、系谱材料、育种与种畜禽生产记录、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种畜禽合格证复印件.
","白银市农业农村局","申办企业""4","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证","第十五条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引种证明、系谱材料、育种与种畜禽生产记录、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种畜禽合格证复印件.
","白银市农业农村局","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5","种畜禽合格证复印件","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证","第十五条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引种证明、系谱材料、育种与种畜禽生产记录、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种畜禽合格证复印件.
","白银市农业农村局","省内引种需供种企业所在地市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出具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省外引种需供种企业所在地省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出具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6","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材料","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证","第十五条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五)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复印件.
","白银市农业农村局","具有资质学校出具的畜牧兽医专业培训证书或畜牧兽医专业中专以上学历""7","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证","前置条件","白银市农业农村局","公安部门""8","申请企业社会信用代码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证","前置条件","白银市农业农村局","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9","符合规定条件的土地证明","办理畜禽定点屠宰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白银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10","符合规定条件的水源证明","办理畜禽定点屠宰证","《生猪定点屠宰条例》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白银市农业农村局","县、乡人饮水源管理部门""11","屠宰企业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有效期内)","办理畜禽定点屠宰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白银市农业农村局","县区农业农村局""12","屠宰技术人员、检疫人员、检验人员、管理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办理畜禽定点屠宰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第九条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其监督,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甘肃家畜屠宰管理办法》第六条(五)有必要的检疫检验设备,包括器械、工具、消毒设备,有健全的兽医防疫、检疫、卫生消毒制度和具有相应资格的屠宰技术人员、检疫人员、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白银市农业农村局","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13","屠宰技术人员、检疫人员、检验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1年内开具)","办理畜禽定点屠宰证","《生猪定点屠宰条例》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白银市农业农村局","县区卫生防疫主管部门""14","屠宰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保证明","办理畜禽定点屠宰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白银市农业农村局","县区及以上环保主管部门""15","屠宰技术人员、检疫人员、检验人员、管理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办理畜禽定点屠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白银市农业农村局","企业""16","屠宰企业厂区平面图","办理畜禽定点屠宰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隔离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甘肃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第六条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条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待宰间、屠宰间和病畜、污水、粪便、垫草无害化处理设施;","白银市农业农村局","企业""17","屠宰企业厂区地理方位图","办理畜禽定点屠宰证","《甘肃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第六条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条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选址、布局、建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白银市农业农村局","企业""18","屠宰企业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办理畜禽定点屠宰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及屠宰工艺.
","白银市农业农村局","企业""19","主要生产设备清单","办理畜禽定点屠宰证","《生猪定点屠宰条例》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甘肃家畜屠宰管理办法》第六条(四)有专用的屠宰工具和装运胴体、头、蹄、内脏的容器;(五)有必要的检疫检验设备,包括器械、工具、消毒设备,有健全的兽医防疫、检疫、卫生消毒制度和具有相应资格的屠宰技术人员、检疫人员、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白银市农业农村局","企业""20","主要检验设备清单","办理畜禽定点屠宰证","《甘肃家畜屠宰管理办法》第六条(五)有必要的检疫检验设备,包括器械、工具、消毒设备,有健全的兽医防疫、检疫、卫生消毒制度和具有相应资格的屠宰技术人员、检疫人员、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白银市农业农村局","企业""21","企业主要管理制度和关键岗位操作规程文本","办理畜禽定点屠宰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
省兽医局2号公告《甘肃省申请屠宰场的条件及需上报的材料》","白银市农业农村局","企业""22","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办理畜禽定点屠宰证","前置条件","白银市农业农村局","公安部门""23","申请企业社会信用代码证","办理畜禽定点屠宰证","前置条件","白银市农业农村局","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24","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二)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白银市农业农村局","申请领证单位""25","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2号令修改本办法,删去"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白银市农业农村局","申请领证单位""26","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四)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白银市农业农村局","申请领证单位""27","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白银市农业农村局","申请领证单位""28","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六)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白银市农业农村局","申请领证单位""29","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七)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白银市农业农村局","申请领证单位""30","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说明","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白银市农业农村局","申请领证单位""3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主证、副证","在有效期内变更主证载明事项,在有效期内变更副证载明的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等事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在有效期内变更主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原发证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在有效期内变更副证载明的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等事项的,应当在播种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变更登记.
","白银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变更单位""32","已变更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变更主证载明事项,在有效期内变更副证载明的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等事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在有效期内变更主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原发证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在有效期内变更副证载明的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等事项的,应当在播种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变更登记.
","白银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变更单位""33","申请人提供使用该批种子所在地村委和乡镇政府需要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三条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林木种子应当经用种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白银市农业农村局","申请人""3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自2016年1月2日起实施)第五十三条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林木种子应当经用种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白银市农业农村局","申请人""现行执行证明事项清单",,,,,"单位:白银市商务局",,,,,"序号","证明事项名称","证明用途","设定依据","实施情况",,,,,"索要单位","提供单位",,,,,"1","银行资信证明","办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初审事项","《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年第3号);《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财政部令2014年第2号)","商务局","银行""2","企业法定代表人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商务局","公安部门""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4","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商务局","银行""5","3名以上专业管理人员学历和资格证书",,,"商务局","申请人自备""6","企业注册拍卖师证明材料","办理从事拍卖行业许可初审事项(许可、变更、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七十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日商务部令第24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商务局","中国拍卖行业协会""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务局","申请人自备""8","验资报告",,,"商务局","会计师事务所""9","身份证复印件",,,"商务局","申请人自备""10","环评批复","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12月4日商务部令23号)","商务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1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商务局","住建部门""1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务局","住建部门""1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商务局","应急管理部门""14","发改部门规划文件",,,"商务局","发改部门""15","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6","《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及申请人竞买的预核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有效证明",,,"商务局","自然资源部门""1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商务局","住建部门""18","《营业执照》",,,"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9","《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商务局","应急管理部门""20","防雷防静电验收文件","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12月4日商务部令23号)","商务局","气象部门""21","联合验收合格文件",,,"商务局","发改部门""22","《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修订)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2004年商务部令14号)","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现行执行证明事项清单",,,,,"单位:白银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序号","证明事项名称","证明用途","设定依据","实施情况",,,,,"索要单位","提供单位",,,,,"1","旅行社章程","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设立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2013年4月25日颁布)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2009年2月20日颁布)第六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第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市文广旅局","法人""2","关于对拟设立旅行社营业场所和设备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的意见书",,,,"3","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查","1.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9〕18号)第八条经审核准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对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凭据登记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九条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简化登记手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登记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四)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2.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文人发〔2000〕61号)第六条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指导和设立审查工作.
","市文广旅局","从事非营利性文化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4","主要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及业务人员登记表",,,,"5","与开展业务活动相关的设备、器材和其他设施清单",,,,"6","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复印件","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8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七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四、受理机构","市文广旅局","企业、法人""7","设计、安装、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8","设备器材入网许可证",,,,"9","主办单位的有效证明",,,,"10","市(州)级广播电视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的审核文件","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1.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2013年7月18日修改)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2.
《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广电部令第11号)第五条.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必要时广播电影电视部可以直接批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发给相应的《许可证》.
","市文广旅局","企业、法人""11","书面申请(明确收视目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等内容)",,,,"1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市文广旅局","企业、法人""13","聘用专业人员职称、退休、身份证明","设立文物商店审批","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三条:文物商店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国务院令第377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设立文物商店,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1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市文广旅局","企业、法人""14","经营场所使用协议及房产证明",,,,"15","营业执照",,,,"16","申请人对于修缮工程所在区域的所有权属证明","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2.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7号)第十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市文广旅局","法人""17","施工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18","委托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19","房产证明材料","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2.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7号)第十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市文广旅局","法人""20","涉及出租、出让等情况的提供合同书或协议草案",,,,"21","经营许可证","降低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资格确认","《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旅办发[2013]170号)《关于降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交存数额有关事项的通知》旅办发〔2012〕199号.
","市文广旅局","法人""22","旅游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证明",,,"市文广旅局","法人""现行执行证明事项清单",,,,,"单位:白银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序号","证明事项名称","证明用途","设定依据","实施情况",,,,,"索要单位","提供单位",,,,,"1","外国医师学位证书及中文译件(必须经过公证,验原件交复印件)","证明其具有行医资格","《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必须提交下列文件:(二)外国医师学位证书(内容必须经过公证)","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2","外国医师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及中文译件(必须经过公证,验原件交复印件)","证明其具有行医资格","《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必须提交下列文件:(三)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内容必须经过公证)","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3","外国医师健康证明","证明其具有行医资格","《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必须提交下列文件:(四)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4","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证明其来华目的","《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必须提交下列文件:(五)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5","邀请或聘用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其所在单位具有行医资格","《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必须提交下列文件:(五)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
","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6","港澳台永久居民身份证明材料","证明其身份","《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六条台湾医师申请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台湾永久居民身份证明材料.
","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7","与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明;","证明其具有行医资格","《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六条台湾医师申请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与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明","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8","港澳台医师的行医执照或者行医资格证明","证明其具有行医资格","《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六条台湾医师申请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五)台湾医师的行医执照或者行医资格证明","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9","近3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证明其具有行医资格","《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六条台湾医师申请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六)近3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10","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证明其具有行医资格","《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六条台湾医师申请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七)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11","内地(大陆)聘用医疗机构与港澳或台湾医师签订的协议书","证明其来华目的","《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六条台湾医师申请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八)大陆聘用医疗机构与台湾医师签订的协议书","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12","内地(大陆)聘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其所在单位具有行医资格","《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六条台湾医师申请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九)大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款","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13","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报告","证明其所在单位具有行医条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14","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证明其所在单位具有行医条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15","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论证材料","证明其所在单位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16","房屋产权或租赁使用证明;内部医疗布局图","证明其所在单位具有行医场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17","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的资信证明","证明其资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18","医疗机构法定责任人签字表及法人任职证明","证明其具有任职资格","《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19","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证明其所在单位具有行医条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20","企业或单位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其单位具有合法资格","《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21","医师资格证、执业证、护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其所在单位具有行医条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22","房屋租赁证或房屋产权证","证明其所在单位具有行医条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23","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证明其所在单位具有行医条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24","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副本原件和复印件,非营利性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证明其所在单位具有行医条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25","消防、污水、医疗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可行性方案;区环保分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向报告审批意见》;公安局消防支队《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证明其所在单位具有行医条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十)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十一)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26","医疗机构公章、财务、门诊、诊断专用章及其他有关对外印章的印模印样","证明其所在单位具有行医条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2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证明其所在单位具有行医条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28","医疗机构科室主要负责人员执业证、资格证复印件","证明其所在单位人员具有行医资格","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29","营利性医疗机构须提供在有效期内的房屋租赁协议或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证明其所在单位具有行医资场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30","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须提交在有效期内的《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证明其所在单位具有行医条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31","大型设备配置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证明其所在单位具有行医条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32","设置产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须提交在有效期内的《母婴保健技术许可证》","证明其所在单位具有行医条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33","申请人本人身份证","证明其身份","《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申请人身份证","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34","申请人资格证、学历证书","证明其具有护士资格","《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35","拟执业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证明其所在医疗机构具有行医资格","《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36","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证明其在该医疗机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37","逾期3年提出护士执业注册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在拟执业医疗机构主管部门规定的二级以上教学、综合医院","证明其具有护士资格","《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38","身份证、资格证、执业证原件、复印件","证明其具有护士资格","《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护士在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39","《医师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证明其具有医师资格","《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七条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医师资格证书》","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40","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证明其身份","《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七条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五)申请人身份证明","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41","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书(正式员工)或聘用合同","证明其具有从业单位","《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七条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六)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4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证明从业单位具有行医资格","《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七条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六)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43","《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具有行医资格","《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以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44","身份证","证明其身份","《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以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45","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书(正式员工)或聘用合同","证明其具有行医单位","《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以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4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证明其具有行医单位","《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以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47","变更执业范围,提供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毕业学历或者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机构,接受同一类别拟变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者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累计两年的考核合格证明,聘用单位同意变更执业范围的证明","证明其具有行医资格","《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以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48","《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证明其具有行医资格","《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第四条医疗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办理《印鉴卡》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49","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具有专业人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第四条医疗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办理《印鉴卡》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四)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50","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文件)复印件","证明其具有专业人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第四条医疗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办理《印鉴卡》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三)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51","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证明其身份","《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户籍所在地的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二)本人身份证明;","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52","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证明其具有医师资历","《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户籍所在地的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三)毕业证书复印件","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53","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执业时间和考核合格证明","证明其具有执业医师相对应的技能","《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户籍所在地的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五)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执业时间和考核合格证明","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54","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证明其身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第十三条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报名,并提交以下材料:(二)本人身份证明","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55","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证明其具有护士专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第十三条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报名,并提交以下材料:(四)本人毕业证书","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56","本人身份证和毕业证(原件、复印件)","证明其身份","《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户籍所在地的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二)本人身份证明;(三)毕业证书复印件","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57","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证明其具有医师技能","《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户籍所在地的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四)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58","《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证明其具有供水资格","《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59","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60","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监测、检验合格报告","证明其水质合格","《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61","从业人员名单健康证明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时间)和健康证复印件","证明其从业人员身体状况","《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62","竣工验收合格证书","证明其场所可供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63","涉水产品的索证资料","证明其符合卫生学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
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卫生部复审;复审合格的产品,由卫生部颁发批准文件.
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卫生部备案.
","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64","经营场所、场地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证明其具有营业场地","《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65","原《卫生许可证》原件","注销原有证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66","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证明其身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67","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证明其具有专业从业人员","《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68","本年(或上年)度放射防护监测报告;新建、改建、扩建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提供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报告","证明其具有开办资格","《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69","校验周期内放射工作人员每年的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证明其具有开办资格","《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70","《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证明其具有经营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应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7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证明其具有经营场地","《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五条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应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72","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协议)","证明其具有经营场地","《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五条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应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73","卫生管理人员培训证明、生产人员健康和培训证明;","证明其具有经营场地","《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五条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应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七)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74","申请变更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路名路牌、法定代表人的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正证明;","证明其符合卫生学规定","《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十八条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路名路牌发生改变的,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二)公安或工商部门等出具的变更情况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7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其所在单位具有执业资格","《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十星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并交验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76","有关医师资格证、执业证,护士执业证;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证明其从业人员有执业资格","《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十星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并交验下列材料:(二)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77","执业环境卫生学检测报告","证明其场所符合要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并交验下列材料:(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78","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放射工作人员2年内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证明其具有行为能力","《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79","放射工作人员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单位组织的2年内放射防护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证明其具有执业资格","《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八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
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80","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放射工作人员1年以内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证明其具有执业资格","《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81","医用辐射机构须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非医用辐射机构须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证明其具有执业资格","《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82","放射工作人员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证明其年龄","《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第六条申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经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职业的要求","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83","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文件、资料","证明其所在单位具有行医条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八)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文件、资料;","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8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文件","证明其所在单位具有执业资格","《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文件;","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85","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技术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专职技术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如有可提供)","证明其从业人员有执业资格","《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五)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培训合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86","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的验资证明","证明其所在单位具有行医条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三)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的验资证明;","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87","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证明其具有任职资格","《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88","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证明其具有任职资格","《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89","申请增加业务范围所涉及的行业领域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模拟评价报告","证明其所在单位具有行医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二十六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90","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危害严重类及CT影像诊断、DSA介入放射诊疗等危害一般类建设项目,评审专家的组成、专家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处理情况及专家组复核意见等(作为预评价报告的)","证明其具有专业从业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9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的公函","证明其具有专业从业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9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同意证明材料","证明其具有专业从业资格","《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市卫生健康委","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现行执行证明事项清单",,,,,,"单位:白银市林草局",,,,,,"序号","证明事项名称","证明用途","设定依据","实施情况",,,,,,"索要单位","提供单位",,,,,,,"1","种子用途证明材料(国家珍贵树木种子收购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审批)","珍贵树木种子的用途","《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九条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
","林草主管部门","企业或个人","2","检疫证明(出省木材运输证核发)","用以证明所运输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无林业有害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申请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二)检疫证明;(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林草主管部门","企业或个人","3","证明其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国家"三有"动物猎捕证核发)","用以证明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国家"三有"动物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猎埔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持有狩猎证,并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
","动管部门","企业或个人","4","证明其采集、出售、收购目的的有效文件和材料(采集、出售、收购林区内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证明其采集、出售、收购目的的有效文件和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林草主管部门","企业或个人","5","证明其采伐目的的有效文件或材料(珍贵树木的采伐审批)","证明其采伐目的的有效文件或材料","《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
采伐林木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时,除提交其他必备的文件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农村集体、个人还应当提交基层林业站核定的年度采伐指标.
上年度进行采伐的,应当提交上年度的更新验收合格证.
","林草主管部门","企业或个人","6","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工作需要","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
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企业或个人","企业或个人","7","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工作需要",,"林草主管部门","企业或个人","8","建设单位与被临时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安置补助协议证明材料(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工作需要",,"用地单位或个人","企业或个人","9","征占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工作需要",,"林草主管部门","企业或个人","10","生产、经营场所的土地合法使用证明或土地(生产)、房屋租赁合同(经营)【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核发】","用以证明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的是否有合法的经营场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五)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企业或个人","企业或个人","11","林木种子技术人员资格证明(二个技术人员)【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核发】","从事商品种苗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甘肃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从事商品种苗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及生产条件,并向县级以上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发给种苗生产许可证.
","企业或个人","企业或个人","12","注册资本材料(资金证明)【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核发】","从事商品种苗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甘肃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经营商品种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能正确识别种苗种类、鉴定质量和掌握贮藏、保管、包装技术的人员;(二)具有相应的资金、营业场所和设施.
","企业或个人企业或个人",,"13","驯养繁殖场所、资金储备和固定资产投入、人员技术能力等证明文件及照片(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从业人员是够具备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技术和条件","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五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建立驯养繁殖管理档案和资料统计制度,提高驯养繁殖水平.
","企业或个人","企业或个人","14","种源来源证明(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是否来源合法",,"向驯养繁殖经营者提供种源的单位","企业或个人","现行执行证明事项清单",,,,,"单位: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序号","证明事项名称","证明用途","设定依据","实施情况",,,,,"索要单位","提供单位",,,,,"1","投资人的委托书","证明代理人的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公布)第九条第一款: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投资人""2","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证明代理人的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公布)第九条第一款: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代理人""3","投资人身份证明","证明投资人的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公布)第九条第一款: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投资人""4","行政许可文件","证明经营许可事项的许可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公布)第九条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第九条第二款: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有关部门""5","合伙协议","证明合伙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第九条第一款: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合伙人""6","合伙人身份证明","证明合伙人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第九条第一款: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合伙人""7","设立大会纪要","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十六条第一款: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全体设立人""8","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十六条第一款: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全体设立人""9","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理事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十六条第一款: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全体设立人、法定代表人、理事""10","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清单","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各成员出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十六条第一款: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全体出资人""11","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证明股份有限公司创立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市市场监管局","发起人""12","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证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三)公司章程;","市市场监管局","发起人""13","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验资证明","证明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四)验资证明;","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法定验资机构""14","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证明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市市场监管局","发起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15","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证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或者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市市场监管局","发起人""16","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证明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条第二款: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全体股东和委托代理人""17","公司章程","证明公司的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条第二款: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公司章程;","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全体股东""18","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证明股东的主体资格或者自然人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条第二款: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全体股东""19","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证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情况和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条第二款: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全体股东""20","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情况和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条第二款: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全体股东、法定代表人""2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证明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二)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市市场监管局","董事会、代理人""22","经营范围批准文件","证明许可项目的审批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二条: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有关部门""23","公司变更决议或者决定","证明公司变更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公司""24","公司章程修正案","证明公司章程修改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公司""25","登记事项批准文件","证明登记事项批准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有关部门""26","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证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情况和债务清偿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报社或公司""27","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证明新股东的资格或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新股东""28","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证明公司合并、分立公告情况和债权债务清偿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报社或公司""29","公司注销决定文件","证明作出公司注销决定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三条: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法院、公司或行政机关""30","公司注销清算报告","证明公司清算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三条:(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法院、公司或行政机关""3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证明注销交回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三条:(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工商局""32","国有独资公司注销决定文件","证明国有独资公司注销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市市场监管局","国资管理部门""33","分公司注销证明","证明分公司注销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三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公司""34","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公司设立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公司""35","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证明分公司负责人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公司、分公司负责人""36","批准文件","证明分公司批准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三款: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有关部门""37","分公司新负责人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证明分公司新负责人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
","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公司、分公司负责人""38","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明批准设立企业法人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一九八八年五月十三日国务院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十五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主管部门""39","组织章程","证明企业法人组织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一九八八年五月十三日国务院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十五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三)组织章程;","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主管部门""40","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证明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一九八八年五月十三日国务院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十五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财政部门或法定验资机构""41","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证明企业法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一九八八年五月十三日国务院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十五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主管部门""42","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注销文件","证明企业法人注销的批准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一九八八年五月十三日国务院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二十一条: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43","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证明企业法人清理债务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一九八八年五月十三日国务院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二十一条: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企业法人""44","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证明指定代表或委托人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2007年5月9日国务院令第497号修订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十一条第二款: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全体合伙人、代理人""45","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证明出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2007年5月9日国务院令第497号修订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十一条第二款: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五)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全体合伙人""46","许可批准文件","证明批准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2007年5月9日国务院令第497号修订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有关部门""47","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书","证明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2007年5月9日国务院令第497号修订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十三条: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全体合伙人""48","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证明合伙人的职业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2007年5月9日国务院令第497号修订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十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有关部门""49","财产出资作价确认书或评估证明","证明以非现金出资的资产的估价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2007年5月9日国务院令第497号修订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十四条: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全体合伙人或评估机构""50","合伙企业变更决定书","证明合伙企业的变更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2007年5月9日国务院令第497号修订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十九条第一款: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全体合伙人""51","批准文件","证明变更事项批准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2007年5月9日国务院令第497号修订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十九条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有关部门""52","合伙企业注销证明文件","证明合伙企业的注销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2007年5月9日国务院令第497号修订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二十三条: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法院、合伙企业、行政机关""53","合伙企业清算报告","证明合伙企业清算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2007年5月9日国务院令第497号修订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二十三条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三)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清算报告;","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全体合伙人""54","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证明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决定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2007年5月9日国务院令第497号修订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全体合伙人""55","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合伙企业登记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2007年5月9日国务院令第497号修订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合伙企业""56","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证明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2007年5月9日国务院令第497号修订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全体合伙人""57","分支机构设立批准文件","证明分支机构设立批准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2007年5月9日国务院令第497号修订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有关部门""58","许可批准文件","证明分支机构经营许可项目批准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2007年5月9日国务院令第497号修订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二十八条: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许可审批部门""59","成员名册及身份证明","证明成员身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07年5月28日第498号国务院令公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648号令《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全体设立人""60","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证明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07年5月28日第498号国务院令公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648号令《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八)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全体设立人、代理人""61","批准文件","证明业务范围批准情况","《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07年5月28日第498号国务院令公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648号令《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一条第二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有关部门""62","变更决议","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变更决定情况","《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07年5月28日第498号国务院令公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648号令《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63","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证明章程修改情况","《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07年5月28日第498号国务院令公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648号令《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法定代表人""6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证明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07年5月28日第498号国务院令公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648号令《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四)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法定代表人、代理人""65","批准文件","证明业务范围批准情况","《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07年5月28日第498号国务院令公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648号令《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有关部门""66","新成员身份证明","证明新成员的身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07年5月28日第498号国务院令公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648号令《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财务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其中,新成员入社的还应当提交新成员的身份证明.
","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新成员""67","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解散原因","《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07年5月28日第498号国务院令公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648号令《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三)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四)营业执照;(五)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全体设立人、行政部门、法院""68","清算报告","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清算情况","《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07年5月28日第498号国务院令公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648号令《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三)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69","营业执照","证明注销交回营业执照情况","《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07年5月28日第498号国务院令公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648号令《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四)营业执照;","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工商局""70","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证明指定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07年5月28日第498号国务院令公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648号令《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五)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清算组、代理人""71","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证明债务清偿情况或债务担保情况","《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07年5月28日第498号国务院令公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648号令《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做出解散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解散决议以及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72","身份证明","证明经营者身份","《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3月30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八条第一款: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经营者""7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证明指定代表会委托代理人身份","《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19年1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19】公司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法定代表人、代理人""74","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证明批准情况","《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19年1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19】公司备案提交材料规范2.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有关部门""75","备案事项证明文件","证明备案事项","《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19年1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19】公司备案提交材料规范3.
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公司、有关部门""76","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证明经营资产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六次修订)第三十一条申请营业登记,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二)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主管部门""77","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证明负责人的任职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六次修订)第三十一条申请营业登记,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主管部门""78","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证明变更经过主管部门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七次修订)第三十五条: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主管部门""79","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证明注册资本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七次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企业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时,应持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80","迁移证明","证明企业法人的迁移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七次修订)第三十九条:企业法人迁移(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原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同意迁入的意见,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撤销注册号,开出迁移证明,并将企业档案移交企业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
企业凭迁移证明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工商局""81","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证明","证明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公布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全体出资人、合伙人、合作者(以下统称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第二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应当载明企业的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投资额和投资比例、授权委托意见(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姓名、权限和期限),并由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
第三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上应当粘贴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全体投资人、代理人""82","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证明代理人的身份","《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30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根据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二条第二款:委托代理人申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申请人、代理人""83","营业执照正副本","证明注销交回营业执照情况","《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30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根据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二次修订)第十六条: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工商局""84","批准文件","证明经营范围批准情况","《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30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根据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七条:申请注册、变更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有关部门""85","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证明主管部门改变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七次修订)第四十条: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当分别情况,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
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主管部门""86","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证明出质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第七条第一款: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公司""87","质权合同","证明出质总体情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第七条第一款: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质权合同;","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出质人和质权人""88","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出质人、质权人的身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第七条第一款: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三)质权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出质人和质权人""89","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证明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第七条第二款: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出质人、质权人、代理人""90","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证明登记事项变更情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第九条第一款: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
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出质人、质权人""91","有关法律文件","证明质权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情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第十三条第一款: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有关部门""92","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证明抵押人、抵押权的身份","《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07年10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2016年7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第四条当事人设立抵押权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情形的,应当持下列文件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抵押人、抵押权人""9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证明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07年10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2016年7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第四条当事人设立抵押权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情形的,应当持下列文件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抵押人、抵押权人、代理人""94","法人资格证明文件","证明单位法人登记情况","《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2016年11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公布)第五条第一款: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市市场监管局","有关部门""95","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证明变更事项有关情况","《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2016年11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公布)第八条第二款:申请变更广告发布登记应当提交《广告发布变更登记申请表》和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文件.
","市市场监管局","申请人或有关部门""96","身份证明","证明申请人的身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Z6001-2019)》第十五条:申请人应当向工作所在地或者户籍(户口或者居住证)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申请表》(1份);(二)近期2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三)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四)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五)体检报告(1份,相应考试大纲也要求的).

","市市场监管局","申请人""97","照片","证明申请人的身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Z6001-2019)》第十五条:申请人应当向工作所在地或者户籍(户口或者居住证)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申请表》(1份);(二)近期2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三)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四)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五)体检报告(1份,相应考试大纲也要求的).

","市市场监管局","申请人""98","学历证明","证明申请人的学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Z6001-2019)》第十五条:申请人应当向工作所在地或者户籍(户口或者居住证)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申请表》(1份);(二)近期2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三)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四)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五)体检报告(1份,相应考试大纲也要求的).

","市市场监管局","申请人""99","体检报告","证明申请人的身体状况适合从事所申请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Z6001-2019)》第十五条:申请人应当向工作所在地或者户籍(户口或者居住证)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申请表》(1份);(二)近期2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三)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四)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五)体检报告(1份,相应考试大纲也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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