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98岁老人被判15年

98岁老人被判15年  时间:2021-04-26  阅读:()
联合国A/CONF.
203/18第十一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2005年4月18日至25日,曼谷Distr.
:General17May2005ChineseOriginal:EnglishV.
05-84408(C)GZ210605210605*0584408*第十一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的报告*2005年4月18日至25日,曼谷目录段次页次章次一.
预防犯罪大会通过的决议111.
关于"协作与对策:建立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战略联盟"的曼谷宣言.
.
12.
第十一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代表的全权证书6二.
第十一届预防犯罪大会的背景和筹备情况.
2-56三.
出席情况和工作安排6-337A.
预防犯罪大会的会期和地点.
67B.
会前协商77C.
出席情况8-157D.
预防犯罪大会开幕16-258E.
选举主席和其他主席团成员.
26-2911F.
通过议事规则3011*本文件是报告的预发件.
最后报告将作为联合国出版物印发.
iiA/CONF.
203/18G.
通过议程3111H.
工作安排3212I.
大会代表的全权证书和任命全权证书委员会成员3312四.
大会高级别部分会议34-10512A.
高级别部分会议上的发言.
35-4013B.
第十一届预防犯罪大会高级别会议一般性讨论概要41-10118C.
在特别条约活动中采取的条约行动.
102-10326D.
高级别部分会议上采取的行动.
104-10528五.
会期机构在全体会议上对议程项目进行审议的情况和预防犯罪大会采取的行动106-21928A.
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有效措施.
106-12528B.
在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的工作框架内开展国际合作打击恐怖主义及恐怖主义与其他犯罪活动的联系.
126-15132C.
腐败:二十一世纪面对的威胁和趋势.
152-17236D.
经济和金融犯罪:对可持续发展的挑战.
173-18940E.
使标准发挥作用: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标准制订工作五十年190-21043F.
全权证书委员会的报告.
211-21947六.
第十一届预防犯罪大会期间举办的讲习班220-34048A.
"加强国际执法合作,包括引渡措施"讲习班220-23748B.
"加强刑事司法改革,包括恢复性司法"讲习班238-25652C.
"预防犯罪战略和最佳做法,特别针对城市犯罪和风险青年"讲习班.
.
257-27857D.
参照有关的国际公约和议定书采取措施打击恐怖主义讲习班279-29961E.
采取措施打击包括洗钱在内的经济犯罪.
300-32265F.
采取措施打击计算机犯罪讲习班.
323-34070七.
通过第十一届大会的报告及大会闭幕.
341-34474.
第十一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收到的文件一览表761A/CONF.
203/18第一章预防犯罪大会通过的决议1.
第十一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通过了下列决议:决议1曼谷宣言协作与对策:建立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战略联盟我们联合国各会员国,于2005年4月18日至25日会聚曼谷,召开第十一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并决定本着合作精神,采取更加有效而协调的行动打击犯罪和寻求正义,深信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作为一个主要的政府间论坛,通过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便利意见和经验的交流、动员公众舆论并提出政策选择建议,促进了各国的政策和做法,从而为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所取得的进展作出重大贡献,并促进这一领域的国际合作,回顾前十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大会的工作,重申赋予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案与各会员国以及各区域和国际组织在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一道开展工作的责任,非常关注跨国有组织犯罪,包括非法药物贩运、洗钱、贩卖人口、偷运移民、非法贩运武器和恐怖主义的蔓延和各个方面;它们之间存在的任何联系以及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活动日益增加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强调加强各种文明之间的对话、促进宽容、防止不加区分地将不同的宗教和文化视为目标以及解决各种发展问题和未决冲突,将有助于国际合作,而这正是打击各种形式和表现的恐怖主义的最重要要素之一,并重申任何情况下任何恐怖行为都不具有正当性,重申各国必须确保所采取的任何打击恐怖主义的措施符合其在国际法下的所有义务并应采取与《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尤其是国际人权法、难民法和人道主义法相一致的措施,震惊地注意到新的经济和金融犯罪的快速增加、地域范围上的蔓延以及影响,这对各国经济和国际金融系统构成了重大威胁,强调需要在现有的框架和文书范围内,尤其是在联合国支持的框架和文书范围内采取一种综合、系统的打击腐败和洗钱的做法,因为这些犯罪能够助长其他犯罪活动的实施,2A/CONF.
203/18赞赏地注意到第十一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各区域筹备会议所进行的工作,1兹宣告如下:1.
我们宣告我们实现本宣言中所述愿望和目标的政治意愿和决心.
2.
我们重申继续支持联合国和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案,特别是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联合国区域间犯罪和司法研究所与方案网各研究所的工作以及我们作出的承诺,并决心酌情通过持续供资,进一步加强该方案.
3.
本着责任共担的精神,我们重申我们将在打击犯罪和恐怖主义的斗争中,努力在多边、区域和双边各级,在包括引渡和司法协助等领域内改进国际合作.
我们通过联合国和其他有关的全球和区域组织,努力确保我们尤其是在对跨国有组织犯罪和恐怖主义的预防、侦查、起诉和判决以及发现跨国有组织犯罪与恐怖主义之间存在的任何联系方面开展国际合作的国家能力,并酌情确保在这方面的国际能力的一致性.
4.
我们欢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两项议定书2的生效.
我们呼吁所有尚未批准或加入这一公约及其议定书以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3和反恐怖主义国际文书的国家寻求设法批准或加入这些文书并执行其规定.
对这些文书的规定的执行,我们承诺充分履行我们在国际法,尤其是国际人权法、难民法和人道主义法项下的义务.
我们支持为促进这些文书的执行所作的各项努力.
5.
我们吁请捐助国和金融机构继续经常提供充足的自愿捐款,以便为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期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帮助它们建立预防和对付各种形式的犯罪并适用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面的标准和规范的能力,尤其是便利它们加入并实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的国际文书和打击犯罪的有关国际文书,如《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各项议定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及各项国际药物管制公约.
6.
我们支持联合国内为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面的能力建设提供援助以及就具有跨国性质的刑事事项开展合作而采取一种更加综合的做法,以此促进建立和加强法治.
7.
我们根据国家立法,特别通过收集和分享关于犯罪和恐怖主义以及关于有效的对策的信息,寻求改进我们在国家和国际一级针对犯罪和恐怖主义的对策.
我们欢迎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以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案网在犯罪和司法趋势方面所做的重要工作.
1A/CONF.
203/RPM.
1/1、A/CONF.
203/RPM.
2/1、A/CONF.
203/RPM.
3/1和Corr.
1及A/CONF.
203/RPM.
4/1.
2大会第55/25号决议,一至三.
3大会第58/4号决议,.
3A/CONF.
203/188.
我们深信,坚持法治和善政以及对地方、国家和国际各级公共事务和公共财产进行妥善管理,是创造和维持一个成功预防和打击犯罪的环境的先决条件.
我们致力于建立和维护公正有效的刑事司法制度,包括根据适用的国际标准,对所有关押在审前羁押所和教改所里的人给予人道待遇.
9.
我们认识到公共部门以外的个人和团体,如民间团体、非政府组织和社区组织在促进预防和打击犯罪和恐怖主义的斗争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我们鼓励在法治范围内采取加强这一作用的措施.
10.
我们认识到综合有效的预防犯罪战略能够大大减少犯罪和受害.
我们促请采取这类战略来解决犯罪和受害的根源和风险因素,并促请在特别考虑到《预防犯罪指导原则》4的情况下,进一步制定这类战略并在地方、国家和国际各级予以实施.
11.
我们注意到,刚刚摆脱冲突的国家尤其容易受到犯罪特别是有组织犯罪和腐败的危害,因此,我们建议各会员国、区域组织以及诸如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等国际实体与秘书处维持和平行动部和其他有关实体协调,针对这些问题采取更有效的对策,以便在冲突后形势下重建、加强或维持法治和伸张正义.
12.
关于有组织犯罪集团越来越多地涉足文化财产的盗窃和贩运以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物种的非法贩运,我们认识到打击这些形式犯罪的重要性,而且,考虑到有关国际法律文书,如《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移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5、《野生动植物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6和《生物多样性公约》7,我们吁请各会员国采取旨在加强国际合作的有效措施.
13.
我们关切地注意到,作为严重的、有利可图和残忍的有组织犯罪形式,绑架和贩卖人口事件增多,其目的经常是为犯罪组织筹资,并在有些情况下为恐怖主义活动筹资,因此建议制订旨在打击这些犯罪的措施,并注意建立打击这类犯罪的实用机制.
我们认识到,有必要采取旨在向绑架和贩卖人口活动的被害人及其亲属提供适当援助和保护的措施.
14.
铭记大会2004年12月20日关于预防、打击和惩处人体器官贩运的第59/156号决议,我们注意到对非法切割和贩运人体器官引起的严重关切并将感兴趣地审查该决议请秘书长提出的报告.
15.
我们重申实施现有文书并进一步拟订刑事事项国家措施并开展国际合作的根本重要性,例如考虑加强和扩大有关措施,特别是打击电脑犯罪、洗钱和贩运文化财产以及有关引渡、司法协助以及没收、收回和退还犯罪所得的措施.
4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2002/13号决议,.
5联合国,《条约汇编》,第823卷,第11806号.
6同上,第993卷,第14537号.
7同上,第1760卷,第30619号.
4A/CONF.
203/1816.
我们注意到,在当前全球化时期,伴随着信息技术以及新的通信和计算机网络系统的飞速发展,出现了为犯罪目的滥用这些技术的现象.
我们因此欢迎各种加强和补充现有合作以预防、侦查和起诉高技术犯罪和计算机犯罪的努力,包括通过发展与私营部门的伙伴关系而作出的努力.
我们认识到联合国对各种区域及其他国际论坛在打击电脑犯罪方面所作的重要贡献,请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在考虑到这一经验的情况下研究在联合国主持下与其他重点类似的组织合作在该领域提供进一步援助的可行性.
17.
我们认识到应当特别注意保护犯罪和恐怖主义的证人和被害人,我们承诺将根据需要加强法律和金融框架,以便为此种被害人提供支助,尤其是把《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人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8考虑进去.
18.
我们吁请会员国根据本国法律采取步骤,促进利用司法、考虑向有需要的人提供法律援助并能够在刑事司法系统中有效地主张这些人的权利.
19.
我们关切地注意到贩运毒品问题及其所造成的严重的社会和经济后果,我们因此要求加强国际合作打击这种形式的有组织犯罪.
20.
我们将加强国际合作,创造一个有利于打击犯罪的环境,包括通过有效而平衡的发展战略和预防犯罪政策,促进增长和可持续发展并根除贫困和失业.
21.
我们吁请尚未加入反恐怖主义世界文书的国家加入并实施这些文书.
为了加强各国加入并实施这些文书以及执行安全理事会有关反恐怖主义决议的能力,我们支持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继续努力在其任务范围内并与安全理事会反恐怖主义委员会和反恐怖主义执行局协调,通过应请求提供技术援助而协助各国努力批准和实施这些文书.
这可包括协助刑事司法系统为有效实施这些文件提供便利.
22.
我们希望尽快完成正在进行中的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综合性公约草案的谈判工作.
为此,我们认识到对恐怖主义提出一个可能的定义是有待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
我们吁请会员国考虑签署和批准《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9.
23.
我们深信,《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尽快生效和随后的实施对于国际一级的反腐败努力十分关键,因此我们将对支持这方面的努力给予高度重视,我们吁请尚未签署、批准或加入该公约的国家寻求签署、批准或加入这项公约.
24.
我们还深信,公共事务和公共财产的妥善管理以及法治对于预防和控制腐败至关重要,包括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其进行侦查和起诉.
而且,我们认识到,为了遏制腐败,有必要在公共和私营部门促进廉洁和问责的风气.
8大会第40/34号决议,.
9大会第59/290号决议,.
5A/CONF.
203/1825.
我们深信,资产追回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因此我们强调有必要依照该公约的原则采取措施便利资产的追回.
26.
我们意识到侦查和起诉涉及包括洗钱行为在内的复杂的经济和金融犯罪的案件时所面对的挑战.
我们呼吁会员国在预防、侦查和起诉经济和金融犯罪,包括洗钱和通过或利用信息技术实施的这类犯罪,尤其是与资助恐怖主义和贩运非法药物有关的这类犯罪方面,强化各种开展国家行动和国际合作的政策、措施和制度.
27.
我们意识到对付证件和身份资料欺诈对遏制有组织犯罪和恐怖主义至关重要.
我们力求加强国际合作,包括提供技术援助,通过改进安全措施来打击证件和身份资料欺诈,尤其是欺诈性使用旅行证件,并鼓励通过适当的国家法律.
28.
我们建议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自愿捐款和适当的技术援助,以加强其能力,支持它们有效打击经济和金融犯罪的努力.
29.
我们努力酌情在我们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改革的国家方案中使用和适用联合国标准和规范,并根据需要,努力确保其广泛传播.
我们努力便利为包括狱警、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专业人员群体在内的执法人员提供适当培训,同时考虑到这些标准和规范以及国际一级的最佳做法.
30.
我们建议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考虑审查与监狱管理和囚犯有关的标准和规范的适当性.
31.
我们关切地注意到与监禁有关的物质条件和社会条件可能助长艾滋病毒/艾滋病在审前羁押所和教改所并进而在社会上的传播,从而产生严重的监狱管理问题;我们呼吁各国酌情并根据国家法律制定和采取措施和准则,以确保艾滋病毒/艾滋病这一特定问题在这类场所得到充分的解决.
32.
为了促进被害人的利益和罪犯的改造,我们认识到进一步制定包括了起诉以外其他选择的恢复性司法政策、程序和方案的重要性,从而避免监禁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帮助减少刑事法庭的案件数量,并促进酌情将恢复性司法方法纳入刑事司法体系中.
33.
我们申明决心对少年司法给予特别关注.
我们将考虑如何确保为作为犯罪被害人的儿童和触犯法律的儿童,尤其是被剥夺自由的儿童提供服务,并确保提供服务时酌情考虑到其性别、社会处境和发展需要以及联合国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34.
我们强调有必要考虑采取措施防止城市犯罪的扩散,包括加强这一领域执法和审判方面的国际合作和能力建设以及促进地方当局和民间社会的参与.
35.
我们对泰国人民和政府给予与会代表的盛情款待以及为第十一届预防犯罪大会所提供的精良设施深表感谢.
6A/CONF.
203/18决议2第十一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代表的全权证书第十一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审查了全权证书委员会的报告,10核准经口头修正的全权证书委员会的报告.
第二章第十一届预防犯罪大会的背景和筹备情况2.
第十一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召开的依据是:联合国大会1950年12月1日第415㈤号决议中关于每五年在外地召开一次国际大会的(d)段的规定,以及大会1991年12月18日第46/152号决议、2001年12月19日第56/119号决议、2002年12月18日第57/170号决议、2003年12月22日第58/138号决议和2004年12月20日第59/151号决议.
3.
大会在其第56/119号决议中决定邀请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案网各研究所协助筹备拟在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框架内举办的讲习班.
根据担任第十一届大会筹备机构的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的建议,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58/138号决议,其中决定了在第十一届大会框架内由讲习班审议的六个问题,并强调了讲习班的重要性.
4.
第十一届大会的区域筹备会议:2004年3月1日至3日,与非洲经济委员会合作在亚的斯亚贝巴召开;2004年3月29日至31日,与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合作在曼谷召开;2004年4月19日至21日,应哥斯达黎加政府的邀请并与拉丁美洲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研究所合作在圣何塞召开;2004年4月28日至30日,与西亚经济社会委员会合作在贝鲁特召开.
11另外还开展了与开办讲习班有关的一些筹备活动.
5.
大会在其2002年12月18日第57/171号决议中感激地接受泰国政府担任第十一届大会东道国的提议,并决定第十一届大会的主题应为"协作与对策:建立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战略联盟".
大会在其第58/138号决议中决定于2005年4月18日至25日举行第十一届预防犯罪大会;而且还决定于预防犯罪大会最后三天举行第十一届预防犯罪大会高级别部分,使各国元首或政府首脑或政府部长能够集中讨论预防犯罪大会的主要实质性议程项目.
大会在其第59/151号决议中重申邀请各会员国指派尽可能高级别的代表,并积极参与高级别部分的会议.
第十一届预防犯罪大会的筹备进展情况报告已于2003年(A/58/87-10A/CONF.
203/17.
11关于区域筹备会议的报告,见A/CONF.
203/RPM.
1/1、A/CONF.
203/RPM.
2/1、A/CONF.
203/RPM.
3/1和Corr.
1及A/CONF.
203/RPM.
4/1.
7A/CONF.
203/18E/2003/82)和2004年(A/59/123-E/2004/90)提交给了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和大会.
第三章出席情况和工作安排A.
预防犯罪大会的会期和地点6.
第十一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根据联合国大会第56/119、57/170、58/138和59/151号决议于2005年4月18日至25日在曼谷举行.
B.
会前协商7.
根据联合国特别会议遵循的惯例以及联合国大会第56/119号决议,于2005年4月17日举行了预防犯罪大会前非正式协商.
所有应邀出席大会的国家的代表都可自由参加协商.
在协商过程中,就大会的工作安排商定了若干建议(见A/CONF.
203/L.
1).
C.
出席情况8.
下列国家的代表出席了第十一届预防犯罪大会:阿富汗、阿尔及利亚、安道尔、安哥拉、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阿塞拜疆、孟加拉国、比利时、伯利兹、贝宁、玻利维亚、博茨瓦纳、巴西、文莱达鲁萨兰国、保加利亚、布基纳法索、布隆迪、柬埔寨、喀麦隆、加拿大、佛得角、智利、中国、哥伦比亚、科摩罗、哥斯达黎加、克罗地亚、古巴、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丹麦、埃及、萨尔瓦多、赤道几内亚、爱沙尼亚、埃塞俄比亚、斐济、芬兰、法国、加蓬、冈比亚、德国、加纳、希腊、危地马拉、几内亚、几内亚比绍、海地、教廷、匈牙利、冰岛、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伊拉克、爱尔兰、意大利、牙买加、日本、约旦、基里巴斯、科威特、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拉脱维亚、黎巴嫩、莱索托、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达加斯加、马拉维、马来西亚、马耳他、毛里塔尼亚、墨西哥、蒙古、摩洛哥、莫桑比克、缅甸、纳米比亚、尼泊尔、荷兰、新西兰、尼日利亚、挪威、阿曼、巴基斯坦、巴拉圭、秘鲁、菲律宾、波兰、葡萄牙、卡塔尔、大韩民国、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萨摩亚、沙特阿拉伯、塞内加尔、塞尔维亚和黑山、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南非、西班牙、斯里兰卡、苏丹、斯威士兰、瑞典、瑞士、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泰国、多哥、土耳其、乌干达、乌克兰、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美利坚合众国、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越南、也门、赞比亚和津巴布韦.
9.
下列秘书处机关派观察员出席了大会:秘书长办公厅、法律事务厅、经济和社会事务部、联合国人类住区规划署、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秘书处、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联合国难8A/CONF.
203/18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道主义事务协调厅、新闻部、内部监督事务部、反恐怖主义委员会执行局、联合国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特派团、联合国阿富汗援助团和联合国布隆迪行动.
10.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派观察员出席了大会.
11.
联合国区域间犯罪和司法研究所以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案网的下列区域研究所和附属研究所也派观察员出席了大会:亚洲和远东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研究所、拉丁美洲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研究所、联合国附属欧洲预防和控制犯罪研究所、非洲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研究所、国际刑法改革和刑事司法政策中心、澳大利亚犯罪学研究所、国际犯罪学高等研究所、纳伊夫阿拉伯安全科学研究院、国际预防犯罪中心、安全研究所和韩国犯罪学研究所.
国际科学和专业咨询理事会也派观察员出席了大会.
12.
下列专门机构也派观察员出席了大会: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
13.
下列政府间组织派观察员出席了大会:非洲联盟、亚太反洗钱小组、亚洲开发银行、亚非法律协商组织、濒危物种贸易公约秘书处、独立国家联合体、阿拉伯内政部长理事会、欧洲委员会、欧洲联盟理事会、海关合作理事会(亦称为世界海关组织)、欧洲联盟委员会、欧洲刑警组织、洗钱问题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美洲开发银行、法语国家政府间机构、国际红十字会委员会、国际刑事法院、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国际移徙组织、阿拉伯国家联盟、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美洲国家组织、太平洋岛屿论坛秘书处和斯堪的纳维亚犯罪学研究理事会.
14.
下列非政府组织派观察员出席了大会:刑事司法科学研究院、美国矫正协会、美国犯罪学学会、大赦国际、亚洲预防犯罪基金会、亚洲人权与发展论坛、国际保卫儿童协会、FCPAT基金会国际(根除儿童卖淫、儿童色情和为性目的贩运儿童行为组织)、公谊会世界协商委员会、霍华德刑法改革联盟、人权倡导者协会、美洲律师协会、国际反吸毒反贩毒协会、国际刑法协会、国际检察官协会、儿童权利国际事务局、国际天主教监狱牧师关怀委员会、促进专业矫正的国际矫正和监狱协会、国际妇女理事会、非政府组织预防药物滥用国际联合会、国际人权联盟、国际援助囚犯协会、国际地产业联合会、国际犯罪学学会、国际创伤性应激反应研究学会、国际社会防卫和人道刑法政策学会、促进世界和平宗教间国际联合会、日本律师协会联合会、世界穆斯林联盟、刑法改革国际、国际监狱联谊会、职业妇女福利互助会国际协会、透明国际、联合国协会世界联合会和世界受害者研究学会.
15.
1,100多名专家个人以观察员身份参加了大会.
D.
预防犯罪大会开幕16.
第十一预防犯罪大会秘书长、联合国副秘书长、联合国维也纳办事处主任兼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执行主任Antonio9A/CONF.
203/18MariaCosta代表联合国秘书长宣布第十一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正式开幕.
17.
第十一届预防犯罪大会为已故保罗二世教皇和已故摩纳哥兰尼埃亲王默哀一分钟.
18.
第十一届预防犯罪大会秘书长宣读了联合国秘书长致大会的开幕词.
联合国秘书长在其致词中强调指出,有组织犯罪是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威胁,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应当起到提醒的作用,使人们认识到为了应付这一威胁还有多少工作要做.
他注意到在建立打击有组织犯罪和恐怖主义的国际标准和规范框架方面所取得的进展.
他强调指出,为进行这场战斗而制定的全球战略,一定要包括对《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各项议定书(大会第55/25号决议,一至三;和第55/255号决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大会第58/4号决议,)和世界反恐怖主义文书的普遍批准和实施.
他呼吁各国利用第十一届预防犯罪大会和联合国大会第六十届会议时组织的特别条约活动签署和批准相关文书.
鉴于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与协助各国加入和实施这些国际文书有关的使命,他吁请会员国向该办事处提供适当的资源.
最后,他强调指出,第十一届预防犯罪大会为国际社会重申自己的承诺和团结一致坚定打击犯罪威胁提供了独特的机会.
19.
泰国司法部长SuwatLiptapanlop在当选为第十一届大会主席后向预防犯罪大会作了发言.
他对联合国大会接受泰国政府担任第十一届大会东道国的提议的决定表示感谢.
主席指出,以往的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在制订对各国适用的政策备选方案和规范标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他号召采取有效的对策,以对付跨国有组织犯罪、腐败和恐怖主义等相互联系的威胁,因为对付这些威胁需要将不同的要素结合起来,例如加强国际控管框架、国际社会对这些框架的遵守、改进国家间合作和在采取国家、区域和国际一级的适当措施方面表现出政治意愿、承诺和决心.
20.
第十一届预防犯罪大会秘书长在其开幕致词中指出,大会不仅为辩论,而且更重要的是为积极的建议和决定提供了一个机会.
他回顾了以往各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所取得的成就,尤其是为制定联合国标准和规范,以及近期为《有组织犯罪公约》和《反腐败公约》的成功谈判铺平了道路.
第十一届预防犯罪大会面临的一个挑战是确保这些文书的执行并应付需要立即采取行动的重大全球威胁.
他强调,法制和行之有效的刑事司法制度是对犯罪和恐怖主义的最好的遏制.
他强调,尽管各国在国际社会制定关于新出现的关注问题,尤其是网络犯罪和洗钱的新的国际文书问题上意见不一,但是不论大会作出何种决定,都应当十分明确,不应使人对需要采取进一步行动的问题有任何疑问.
他向会员国提出了两项挑战:在批准和执行现有公约方面作出努力,并在新的法律文书方面富有创意.
他指出,大会在尤其是依靠《曼谷宣言》应对这些挑战方面具有独特地位,该宣言应当为国际社会指明在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的前进道路.
21.
印度尼西亚代表代表77国集团和中国发言,他强烈认为,第十一届预防犯罪大会和会员国应当对有效执行打击有组织犯罪、腐败和恐怖主义的现有国际10A/CONF.
203/18文书给予最高度重视.
该集团对于执行《犯罪与司法:迎接二十一世纪的挑战的维也纳宣言》的行动计划(大会第56/261号决议,)的后续行动十分关注,并已建议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考虑在其年度届会议程中纳入一个关于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的后续行动的单独项目.
该代表突出强调了国际合作的重要性,尤其是在资产追回方面,并欢迎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在这方面的倡议.
他关切地指出在世界许多地方绑架风险的上升和有组织犯罪集团在盗窃或走私文化财产方面越来越多的参与以及受保护动植物物种及其产品的非法贩运.
他还指出,应在联合国主持下成立一个不限成员名额的专家组,以审查制订一项国际公约的可能性,以便利在打击诸如洗钱、盗窃和贩运文化财产、绑架和网络犯罪等犯罪形式方面开展国际合作.
他呼吁扩大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在打击洗钱、加强法治和提高执行反恐怖主义的国际文书方面的能力方面提供的技术援助.
22.
埃及代表代表非洲国家组发言,他呼吁国际社会为非洲国家提供批准和有效执行《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议定书以及《反腐败公约》的各项规定所需的技术援助.
他指出,跨国有组织犯罪、金融犯罪、毒品贩运、腐败和恐怖主义之间的联系在非洲十分明显,非洲的犯罪和毒品问题是发展问题,因为这些问题损害了民主、善政和法治,对和平与安全具有负面影响.
他表示支持起草和通过打击盗窃和贩运文化财产的公约、打击网络犯罪的公约、反恐怖主义行为守则和反恐怖主义综合公约.
23.
卢森堡代表代表欧洲联盟发言,他鼓励国际社会审查尽可能提高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以及其他所有可以就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问题交换意见或制定国际政策的国际论坛的有效性的途径.
他指出,欧洲联盟清楚地认识到国内有组织犯罪集团和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越来越多地参与诸如贩运人口、毒品贩运、腐败和经济金融犯罪等各种非法活动形式以及有组织犯罪与恐怖主义之间的联系所带来的威胁.
他感谢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和委员会对打击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和腐败的工作所作的重大贡献.
他注意到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同欧洲警察组织和欧盟委员会订立的合作安排.
他报告了尤其是欧洲联盟、欧盟委员会和欧洲委员会为应对这些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的重大问题所采取的若干措施.
24.
在2005年4月18日第2次全体会议上,第十一届大会听取了哇集拉隆功王储代表泰国国王普密蓬所作的致词,哇集拉隆功王储向大会所有与会者表示欢迎.
他指出,任何地方发生的问题必然会产生反响,影响到远近各地,迫使各国不仅在防止问题的出现并试图找到解决办法方面而且还在促进生活各个领域的进步与繁荣方面开展密切的合作.
他强调说,会员国开展切实有效的合作,预防犯罪并逐步建立刑事司法制度十分重要,这不仅有利于各个国家,而且对整个国际社会都有好处.
25.
第十一届大会秘书长代表联合国秘书长发言向泰国王室、司法部长和泰国人民主办本届大会致以特别的感谢.
他指出,当今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遍布全球,单凭一国无法加以遏制.
他说,跨国有组织犯罪和恐怖主义是对国家主权与民主的威胁,对这些集体威胁必须寻找共同的解决办法.
他强调说,威胁、挑战和改革问题高级别小组已在其报告(A/59/565和Corr.
1)中明确指出,11A/CONF.
203/18变革的时机已经成熟.
他注意到,大会提出的各项建议将成为变革大战略的一部分,并将由大会第六十届会议作进一步讨论.
E.
选举主席和其他主席团成员26.
在2005年4月18日第1次全体会议上,大会以鼓掌方式选举SuwatLiiptapanlop(泰国)为大会主席.
27.
在同一次会议上,大会还以鼓掌方式选举EugenioCuría(阿根廷)为总报告员,选举MattiJoutsen(芬兰)为第一委员会主席,选举IskanderGhattas(埃及)为第二委员会主席,选举FikratMammadov(阿塞拜疆)为第一副主席,并选举下述国家为副主席:阿尔及利亚、澳大利亚、奥地利、玻利维亚、巴西、布基纳法索、加拿大、智利、中国、克罗地亚、捷克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冈比亚、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意大利、马拉维、挪威、巴基斯坦、秘鲁、大韩民国和乌干达.
28.
4月19日,第二委员会以鼓掌方式选举MichelBuchard(加拿大)为副主席,选出EsmaeilBaghaei(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为报告员.
29.
4月19日,第一委员会选举AnnaMphetlhe(博茨瓦纳)为副主席.
4月21日,第一委员会以鼓掌方式选举KamaluddinAhmed(孟加拉国)为报告员.
在.
F.
通过议事规则30.
在4月18日第1次全体会议上,大会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了其议事规则(A/CONF.
203/2).
G.
通过议程31.
在4月18日第1次全体会议上,大会通过了经联合国大会第58/18号决议核准的临时议程(A/CONF.
203/1).
议程如下:1.
大会开幕.
2.
组织事项:(a)选举主席和其他主席团成员;(b)通过议事规则;(c)通过议程;(d)工作安排;(e)大会代表的全权证书:㈠任命全权证书委员会成员;12A/CONF.
203/18㈡全权证书委员会的报告.
3.
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有效措施.
4.
在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的工作框架内开展国际合作打击恐怖主义及恐怖主义与其他犯罪活动的联系.
5.
腐败:二十一世纪面对的威胁和趋势.
6.
经济和金融犯罪:对可持续发展的挑战.
7.
使标准发挥作用: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标准制定工作五十年.
8.
通过大会报告.
H.
工作安排32.
在2005年4月18日第1次全体会议上,根据4月17日会前协商提出的建议(A/CONF.
203/L.
1),大会核准了其工作安排,但有一项谅解,即4月22日(全体会议和第二委员会下午的会议)和4月24日(第一委员会和第二委员会)将留作非正式协商,并在大会期间根据需要作出任何进一步的调整.
因此,将把高级别部分和对议程项目1、4和8的审议分配给全体会议,把对议程项目6和7的审议和讲习班1、2和3分配给第一委员会,把对议程项目5的审议和讲习班4、5和6分配给第二委员会.
大会还按照会前协商所提出的主张核准了就高级别部分的安排和大会报告提出的一些建议.
I.
大会代表的全权证书和任命全权证书委员会成员33.
在4月18日第1次全体会议上,根据议事规则第4条(A/CONF.
203/2)和主席的提议,大会决定应任命下述国家为全权证书委员会的成员:阿根廷、贝宁、智利、中国、加纳、印度尼西亚、列支敦士登、俄罗斯联邦和美利坚合众国.
第四章大会高级别部分会议34.
大会高级别部分会议于2005年4月23日至25日举行了全体会议.
在举行高级别部分会议的同时,还举行了一项特别条约活动,为各国在下列文书方面采取行动提供机会:《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各项议定书、《反腐败公约》以及已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的下述四项反恐怖主义国际文书:《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大会第3166(XXVIII)号决议,)、《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大会第34/146号决议,)、《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大会第52/164号决议,)以及《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大会第54/109号决议,).
13A/CONF.
203/18A.
高级别部分会议上的发言35.
88名高级官员作了发言.
在4月23日高级别部分第一次会议上发言的有下列高级官员:泰国司法部长兼大会主席SuwatLiptapanlop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执行主任兼大会秘书长AntonioMariaCosta泰国副总理ChidchaiVanasatidya尼日利亚总检察长兼司法部长AkinloluOlujinmi(代表非洲国家组)卢森堡司法和国防大臣LucFrieden(代表欧洲联盟)马耳他副总理兼司法和内政部长TonioBorg赤道几内亚第二副总理RicardoMangueObamaNfube澳大利亚总检察长PhilipMaxwellRuddock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负责刑事司法事务的内政大臣BaronessScotlandofAsthal阿塞拜疆司法部长FikratF.
Mammadov摩洛哥司法部长MohamedBouzoubaa印度尼西亚法律和人权事务部长HamidAwaluddin芬兰司法部长JohannesKoskinen巴基斯坦内政部长AftabKhanSherpao卡塔尔总检察长AlibinFetaisAl-Marri14A/CONF.
203/1836.
在4月23日高级别部分第二次会议上发言的有下列高级官员:纳米比亚司法部长兼总检察长PendukeniIvula-Ithana南非安全与保安部长CharlesNqakula科威特司法部长AhmedAlabdulla柬埔寨司法部长VongVathanaAng斯洛伐克副总理兼司法部长DanielLipsic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总检察长GhorbanaliDorriNadjafabadi葡萄牙司法部长AlbertoBernardesCosta中国司法部长FusenZhang日本总检察长KunihiroMatsuo阿曼总检察长HussainbinAlial-Hilali冰岛司法部长BjrnBjarnason立陶宛司法部长GintarasBuzinskas布基纳法索司法部长BoureimaBadini冈比亚内政部长BaboucarrJatta列支敦士登总检察长RobertWallner大韩民国副司法部长Sang-HeeKim也门副内政部长MutaharRashadal-Masri15A/CONF.
203/18波兰副国务秘书SylweriuszKrolak西班牙副司法大臣AnaMariadeMiguelLanga菲律宾副司法部长MacabangkitLanto37.
在4月24日高级别部分第三次会议上发言的有下列高级官员:联合国秘书长特别顾问StephenStedman墨西哥负责多边事务和人权事务的副部长PatriciaOlamendiTorres土耳其司法部长Cemiliek克罗地亚司法部长SnjeanaBagi澳大利亚司法和海关部长ChristopherMartinEllison毛里塔尼亚司法部长MahmoudOuldNemine秘鲁司法部长EduardoSalhuanaCavides古巴总检察长JuanEscalonaReguera赞比亚内政部长KalomboT.
Mwansa罗马尼亚司法部长BarbaraKatalin-Kibedi巴西负责管制和透明度事务的国务部长WaldirPires喀麦隆副司法部长MauriceKamto越南副公安部长LeTheTiem俄罗斯联邦副内务部长A.
Novikov16A/CONF.
203/18安哥拉副司法部长GuilherminaContreirasdaCostaPrata马来西亚副国内安全部长ChiaKwangChye印度内政部辅助国务秘书P.
V.
Bhide38.
在4月24日高级别部分第四次会议上发言的有下列高级官员:挪威司法和警察部国务秘书TrondPrytz加拿大司法部助理副部长MichelBouchard奥地利联邦司法部助理副部长RolandMiklau约旦驻比利时大使MohieddineTouq阿尔及利亚驻马来西亚大使AmarBelani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驻马来西亚大使LamiaAasi智利驻泰国大使LuisAlbertoSepulveda博茨瓦纳打击腐败和经济犯罪局局长TymonM.
Katlholo津巴布韦内政部长KemboMohadi新加坡内政和法律部高级政务部长PengKeeHo刚果民主共和国副合作部长CristianKambinga美利坚合众国国务院代理负责犯罪问题的助理国务卿,特别代表ElizabethVerville瑞典司法部国际事务司司长MikaelTollerz瑞士联邦司法部副部长BernardoStadelmann17A/CONF.
203/18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EladioAponteAponte德国联邦司法部司长PeterWilkitzki巴拉圭大使兼常驻联合国(维也纳)代表OscarCabelloSarubbi哥伦比亚国家警察地区总监,准将MarioGutíerrezJimenez斯里兰卡驻泰国大使J.
D.
A.
Wijewardena希腊外交部联合国司司长DionyssisKalamvrezos39.
在4月25日高级别部分第五次会议上发言的有下列高级官员:伊拉克司法部顾问AbdulbakiM.
Swadi阿根廷外交部法律顾问司司长EugenioMariaCuria贝宁司法部长DorothéC.
Sossa欧洲委员会总干事GuydeVel埃及司法部负责国际与文化合作事务的部长助理IskandarGhattas缅甸副总检察长TunShin教廷大使SalvatorePennacchio法国驻联合国(维也纳)大使PatrickVillemur塞浦路斯司法和公共秩序部法律官员,监察员MichalakisKatsounotos文莱达鲁萨兰国总检察长DatoHajiKifrawibindatoHajiKifli牙买加驻日本大使PaulRobotham18A/CONF.
203/18尼泊尔法律、司法和议会事务部联合秘书KedarPaudel马达加斯加司法部长LalaRatsiharovala欧洲联盟委员会驻泰国大使FriedrichHamburger阿拉伯内政部长理事会秘书长MohammedbinAliKoman阿拉伯国家联盟总干事,法律顾问MohamedRedouaneBenKhadra40.
在4月20日第五次全体会议上,加蓬副总统DidjobDivungDiNdinge先生也向大会作了高级别发言.
B.
第十一届预防犯罪大会高级别会议一般性讨论概要41.
在高级别会议的开幕式上,第十一届预防犯罪大会秘书长呼吁代表们代表其未来可能因本届大会的审议情况而发生改变的犯罪被害人大胆陈辞.
他突出强调了本届大会议程上的一系列广泛问题,并指出自2000年在维也纳举行第十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以来发生了许多变化,包括承认恐怖主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和有组织犯罪为全球威胁.
他指出,以往10届大会促成了重要刑事司法标准和规范的发展,显示出其议程如何反映了不断变化的威胁.
他确认了一些迫切的刑事司法问题,包括与监狱条件和被害人权利有关的问题.
他指出,秘书长在介绍威胁、挑战和改革问题高级别小组的报告(A/59/565和Corr.
1第5段)时说,该高级别小组主张"确立全面的集体安全概念:这一安全概念不仅可以应对各种新旧威胁,而且顾及各国——包括富国和穷国、弱国和强国——关切的安全问题",并指出世界正在关注着本届大会,并期待着大会的成果.
他呼吁尽快普遍批准和执行与犯罪和恐怖主义有关的公约及议定书并执行刑事司法标准和规范.
42.
泰国副总理呼吁各国加强合作,并对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给予优先关注.
预防犯罪就必须根除这一问题的根源——贫穷.
副总理突出强调了泰国政府发起的许多与阻碍发展的毒品贩运、贫穷和腐败作斗争的重要倡议.
他尤其强调了泰国国王的"充足经济"方案,该方案侧重于包括作物替代在内的各种措施.
他进一步介绍了所采取的打击恐怖主义的全套有关立法和其他措施.
他指出对用以保护人权和发展积极的"社区司法"和"恢复性司法"概念的措施所给予的关注.
他呼吁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并呼吁代表们充分利用本届大会促进东西会面和南北会面.
43.
所有发言者均对泰国的盛情款待以及泰国为举办非常成功的第十一届预防犯罪大会所付出的巨大努力表示感谢.
各国还对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的大会筹备和组织工作以及文件的高质量表示感谢.
19A/CONF.
203/1844.
据指出,自2000年举行第十届大会以来,国际社会逐渐就保护社会和公民不受跨国有组织犯罪和腐败的危害所必需的工具达成了全球共识.
一些发言者指出,各国政府的作用是确保这些文书的有效执行.
45.
全球化和技术为社会带来了许多益处,但同时也为犯罪和犯罪分子制造了新的机会.
由此人们认识到有必要持续地开发和维护在多边一级应对这些新的挑战的机构能力.
一些发言者强调,国际社会有义务确保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及其支持机构秘书处有能力应对这些挑战并持续发挥领导作用.
一些代表重申了其本国政府对支持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这方面工作的承诺.
46.
发言者多次强调,国际社会不应当忽视诸如贫穷、失业、文盲和其他社会经济条件以及冲突所产生的可怕的后果等犯罪的根源.
任何打击犯罪的努力也应当致力于促进经济发展和教育,并应当受法治和可持续发展的指导并在此范围内进行,并依靠民主、善政和尊重人权而加以巩固.
47.
重要的是有必要不仅在政府一级开展合作,而且在国家和国际一级联合宗教、民间社会和社会各界的领袖,以显示各界在打击犯罪方面所形成的团结.
发言者指出,有必要更迫切地协调和综合国际社会的对策,以实现全球安全、稳定与和平的共同目标.
据指出,约3,000人超越了宗教和文化的差异,也不论尚未解决的争端,在第十一届预防犯罪大会期间聚集在曼谷,讨论一个共同的关注问题:各种形式的犯罪.
48.
一些发言者报告了在执行《联合国千年宣言》(大会第55/2号决议)和努力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方面所取得的进展.
据指出,联合国必须能够在推进这些目标并应对世界面临的主要威胁和挑战方面支持各国.
一些发言人提及联合国为能够有效应付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新的威胁而开展的改革进程.
一些发言者表示支持威胁、挑战和改革问题高级别小组题为"一个更安全的世界:我们的共同责任"的报告(A/59/565和Corr.
1)中所载的建议,并支持秘书长题为"大自由:实现人人共享的发展、安全和人权"的报告(A/59/2005)中所载的建议,该报告阐述了使这一国际性组织有能力针对当前有组织犯罪和国际恐怖主义相互交织而形成的威胁采取行动所需的具体建议和行动.
他们表示希望联合国大会第六十届会议能采取适当步骤将这些建议转化为行动.
联合国秘书长的特别顾问在对大会的发言中表达了秘书长的愿望,秘书长希望各国能够就一个新的二十一世纪全面的集体安全概念达成一致意见,这一概念不仅可以应对各种新旧威胁,而且顾及各国关切的安全问题.
他敦促与会者采取必要措施,尤其是在针对毒品、犯罪、腐败和恐怖主义的国际文书的批准和执行方面,大力改进其承诺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他呼吁各国为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提供充足的资源,以使办事处能够发挥其在监督文书的执行情况方面的关键性作用.
他在提及秘书长的报告时指出,没有安全,我们就无法享有发展;没有发展,我们就无法享有安全;不尊重人权,我们既不能享有发展,也不能享有安全.
49.
所有发言者都认识到跨国有组织犯罪所带来的日益增长的各种形式的全球威胁.
这种全球威胁严重阻碍了可持续的社会经济发展,延续了不平等状况,降低了生产力,降低了效率和有效性,并损害了社会秩序、经济秩序、文化秩序和政治秩序的完好.
会议认识到,旧的犯罪形式的延续和新型犯罪的出现,20A/CONF.
203/18证明这种威胁具有多面性.
会议强调,新的民主国家、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体国家尤其容易受到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危害.
50.
有发言者指出,尽管有组织犯罪的增加带来严重的挑战,国际社会也并不是毫无防御力的被害人.
自第十届大会于2000年举行以来,尤其是在《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大会第55/25号决议,一)及其《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议定书》(大会第55/25号决议,二)和《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议定书》(大会第55/25号决议,三)的通过和生效方面取得了许多进展,此外,其《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议定书》(大会第55/255号决议,)已获通过并预期将很快生效.
51.
会议讨论了影响到各国的各种有组织犯罪类型.
与会者对贩运人口这一严重问题表示了深切的关注.
一些发言者指出在通过有效执行《人口贩运议定书》,包括其对这类犯罪的全面定义来应对这一问题方面所取得的成功.
与会者还强调了诸如培训、教育以及在制定打击人口贩运的战略中使所有利益方参与进来等措施.
特别有必要建立为被害人提供援助和保护的全面机制,以鼓励贩运人口活动的被害人出庭作证.
52.
尽管各项国际药物管制公约以及执行这些公约的许多努力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贩运非法药物仍然是一个重大祸患.
毒品贩运清晰地表明了跨国犯罪同地方犯罪之间的联系,因为非法药物的国际供应最终是来自地方社区.
除了继续加入和执行有关药物管制公约以期实现普遍遵守以外,一些发言者强调有必要制定打击这一特定犯罪形式的多层面战略.
53.
冲突区域的国家的发言者介绍了枪支贩运这一特殊问题,并简要介绍了大赦和回购方案如何被用来阻止军火的流动,并破坏犯罪集团的活动.
54.
一些发言者确认绑架为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并重点介绍了为解决这一问题而采取的若干举措.
55.
一些发言者提及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同样值得关注的不断变化的犯罪活动,包括贩运动植物保护物种和各种森林产品以及有组织地掠夺基因资源等.
所确认的其他一些问题包括贩运人类器官、洗钱、身份资料欺诈、非法移民、汽车偷盗和欺诈等.
一些国家呼吁联合国就打击这些不同形式的有组织犯罪方面的进展定期提供报告.
56.
许多发言者承认,新技术为犯罪分子带来了新的机会,也向刑事司法系统提出了严峻挑战.
犯罪分子现在能够轻易地在各法域之间进行通信.
正如一些发言者所指出的,这带来了一些涉及计算机黑客行为、攻击计算机网络以及为实施犯罪而滥用互联网等新的犯罪.
一些发言者呼吁在制定一个打击这些现代犯罪的系统而有条理的机制方面加强努力,并简要介绍了他们在这方面的工作.
57.
一些发言者指出,由于有组织犯罪的根源复杂,仅仅侧重于打击这类犯罪是不够的.
国际社会需要综合分析对于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研究结论,以便优先关注预防问题.
21A/CONF.
203/1858.
有发言者指出,在打击犯罪的斗争中不应当忘记被害人.
一些发言者提及刑事司法制度有必要承认被害人的作用和权利.
另有一些发言者强调了证人的权利以及证人保护的重要性,并重点介绍了在这方面所采取的措施.
59.
一些发言者将腐败确认为一个优先关注问题,强调其对经济发展、民主、善政、法治和金融市场稳定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腐败损害了社会组织结构和道德观念,削弱了公民对于国家及其制度的信任.
60.
一些发言者宣布了其政府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意向,从而能够及时地积极参与第一届缔约方会议,同时敦促其他会员国效法,以确保尽快批准和执行该公约.
一些发言者认识到该公约富有创意,特别是全面预防措施一章以及纳入资产追回作为一项根本原则.
鉴于公约即将生效,一些代表强调,会员国应当侧重于执行和在缔约方会议上采取有效的后续行动,以便将该文书转化为现实.
61.
一些发言者分享了各自国家在执行反腐败措施和战略方面的经验.
在这方面,与会者强调,负责反腐败的人员必须达到最高的操守标准,以便能够在反腐败运动中以身作则.
62.
一些发言者共同提及预防措施的重要性,包括在公共部门中促进廉正、通过关于利益冲突的法规以及透明的现代预算、会计、审计和采购做法等.
63.
有些发言者还强调公营和私营部门及民间团体结成战略联盟所具备的价值.
有发言者着重说明了必须在年轻人中间创造一种遵守法律的文化,以此作为综合性预防战略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
许多发言者还再次肯定了全面收集有关腐败的性质、规模和根源的资料,对此种资料开展深入的分析并广为散发所具备的重要意义,目的是提高认识,便利交流经验,拟订全面的和综合的国家政策和战略.
64.
许多发言者强调必须加强在收回腐败所得资产上的合作,他们欢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成功地首次在国际法律文书中列入内容全面的有关资产收回的一章.
有代表团还称,应该以国际社会在打击恐怖主义的斗争中所体现出来同样热情履行公约中所载开展国际合作追查腐败所得并依照公约的规定返还此类资产的承诺.
65.
会上提到刚刚摆脱制度性腐败的国家所面临的多种挑战.
对于这些挑战,政府凡想要重新赢得其人民的信任,驱除逍遥法外的文化,就必须处理过往的腐败行为,收回所涉及的腐败所得.
但如果不得不使用经常遭到削弱的刑事司法系统来侦查和起诉以往的许多腐败案例,而腐败行为又经常是由已经逃离本国的被指控的罪犯所为,则这样做就会遇到重大的挑战.
与此同时,必须追查和收回由于腐败做法而被侵吞并被转移至国外的资产,为此必须开展有效的国际合作.
66.
许多发言者强调打击由有组织犯罪集团和恐怖主义分子实施的经济和金融犯罪极其重要.
有些发言者强调在这方面特别有效的一个工具是利用以定罪和不定罪为基础的做法冻结和没收犯罪活动所得的全面制度.
22A/CONF.
203/1867.
有些发言者为此对一些金融安全港继续适用银行保密做法表示关切,因为这种做法严重阻碍了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洗钱.
有些发言者要求重新重视预防和控制洗钱,没收犯罪所得,目的是阻止罪犯掩饰其不义之财,并从中获益.
68.
为此,有些代表确认其就遵守洗钱问题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经修订的40项建议和有关为恐怖主义分子筹措资金的九项特别建议所持的承诺.
69.
有些官员谈到雇佣军犯下的犯罪行为对和平和安全构成的威胁.
这些国家吁请各国卓有成效地交换资料,并利用情报机构防止此类集团的行动.
他们还要求制定可确保对此类罪犯加以起诉的法律,并主张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利用各国领土培训雇佣军或对其加以支持的其他活动.
70.
有些发言者还提及儿童色情旅游已成为令人严重关切的犯罪问题,这些发言者着重说明了为打击儿童色情旅游而已经颁布的法规.
71.
人们始终承认,恐怖主义是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一个重大威胁.
人们一致谴责所有形式和表现的恐怖主义.
有些发言者提及在本国领土内发生的恐怖主义袭击,而与会者普遍承认恐怖主义是一种全球现象,不受国界的限制.
恐怖主义是一种共同的威胁,为此必须采取一种共同的、协同一致的和全面的国际对策.
发言者高兴地注意到秘书长打击恐怖主义的战略由五个D组成,即劝阻(Dissuasion)、威慑(Deterrence)、抑制(Denial)、发展(Development)和捍卫人权(DefenceofHumanRights).
有些发言者强调,尽管必须坚决致力于打击恐怖主义的斗争,但这场斗争取得成功的必要条件是必须始终充分尊重基本公民自由和根据包括人权法、难民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等在内的国际法所承担的义务.
72.
发言者吁请各国批准和实施打击恐怖主义的全球文书,以便创造一种打击恐怖主义的全球法律框架.
他们还进一步欢迎大会通过《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大会第59/290号决议,).
许多发言者指出,打击国际恐怖主义全面公约草案的工作需要有所进展,为此要求作出共同努力迅速缔结并通过这项公约.
尽管对无辜平民使用暴力和恐怖手段在社会中不得人心,但有些发言者强调必须处理恐怖主义的根源和造成恐怖主义的根本原因.
发言者认为这些原因由各种社会、政治和经济因素组成,其中包括贫困、不平等、地区冲突和外国占领.
有些发言者指出必须和平解决区域争端,建立包括改善社会境遇在内的公平和公正的国际经济秩序,因为这些是消除恐怖主义根源的重要内容.
有些发言者强调大会有关恐怖主义根源问题和民族自决权的决议对界定恐怖主义所具备的重要性.
有些发言者指出,他们的国家处于主要贸易通道上的地理位置使其更易受到恐怖主义的影响.
有与会者认为促进各文化之间的对话是应对恐怖主义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73.
许多发言者强调恐怖主义无宗教、种族、信仰或国籍之分,也不局限于一种特定的文化或地理区域.
有与会者注意到,驱使恐怖主义分子的是政治动机,而不是宗教.
在论及恐怖主义问题上必须避免双重标准和选择区别对待.
74.
许多发言者均强调打击为恐怖主义筹措资金的重要性.
国际社会在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和恐怖主义上所具备的最为强有力的武器之一是有能力中断其资金来源.
23A/CONF.
203/1875.
许多发言者承认联合国,尤其是安全理事会反恐怖主义委员会及其执行局在协调打击恐怖主义的国际对策上所发挥的作用.
76.
会上提及安全理事会2001年9月28日第1373(2001)号决议,其中安理会注意到跨国有组织犯罪、毒品、洗钱、武器贩运与核材料、化学材料和生物材料的非法流动及国际恐怖主义之间的密切联系.
普遍承认恐怖主义集团利用有组织犯罪为其恐怖主义活动提供便利并筹措资金.
77.
会上认为腐败为造成政府遭到削弱并失去稳定的局面推波助澜,使恐怖主义分子和有组织犯罪集团可籍此壮大力量.
会上注意到,威胁、挑战和改革问题高级别小组在其报告(A/59/565和Corr.
1,第17段)中指出,安全方面的威胁相互关联,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甚.
78.
尽管会上认为打击恐怖主义的措施并不都适用于打击包括有组织犯罪在内的其他形式的犯罪,但国际合作和加强整个刑事司法系统被视为打击所有形式的犯罪的有效手段.
79.
许多发言者注意到本国政府在批准和实施有关毒品、有组织犯罪、腐败和恐怖主义的现行国际和区域文书上取得的成就.
发言者报告了为加快打击恐怖主义、有组织犯罪、贩毒和腐败的步伐而采取的国内、分区域和区域措施,其中包括立法和组织措施,例如制订和修订国家法律,建立专门的机构和工作队,拟订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并开展其能力建设.
这些措施在有些情况下包括开展宣传和教育,以此作为提高公众认识的一种手段.
许多发言者注意到,这些措施还应包括适当重视被害人,包括向被害人提供赔偿.
有些发言者提及与邻近合作伙伴共同工作的相关区域性组织和国际组织所发挥的特殊作用.
80.
会上一致认为开展国际合作是打击所有形式的犯罪的一个基本工具.
发言者强调指出,鉴于威胁遍布全球,应对之策是结成全球联盟,国际社会必须如同罪犯所为进行跨国界和跨洲的联合.
必须在采取反映各国政府团结一致的多边做法的同时强调打击犯罪的任何联盟都必须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
国际社会还需要就改进合作的蓝图达成一致意见.
必须立即实施各种国际公约,以便为开展合作奠定牢固的法律基础.
必须更为积极地采取目标明确、资源充足的全面措施,以此加强国际合作,在有效执法的同时兼顾尊重人权.
发言者强调指出,国际社会必须摒弃早已过时的陈旧的合作方法,代之以灵活、广泛和开放的制度,允许在司法协助、引渡和移交被判刑囚犯上开展跨国界国际合作.
81.
有些发言者列举了为加强合作而开展的重要的双边、区域和多边活动,其中包括谈判引渡和互助条约及合作协定,采取独具新意的区域做法,例如相互承认和欧洲逮捕状.
有些发言者着重说明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规定,即允许即使不存在两国共认罪行也可对非强制措施提供互助,并将此作为加强国际合作的一个积极步骤.
发言者们还强调了通过区域组织,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刑警组织)和使用联络官等做法开展警务合作的重要性及必须在各个执法机构和检察机构之间建立各种联系和网络.
有些发言者建议在联合国的主持下建立检察官和侦查人员国际专门论坛.
会上列举了使用新的通讯技术加强合作的速度和有效性的种种实例.
有些发言者介绍了本国政府所主办的有助于在打击所有形式的犯罪上采取共同做法的国际会议、首脑会议和活动的情况.
有些24A/CONF.
203/18发言者提及国际刑事法院及其在对最为严重的犯罪——种族灭绝、反人类罪和战争罪行上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这些发言者呼吁各国批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12并与国际刑事法院合作.
82.
有些发言者强调,参与国际合作机制的各行动者都必须开展培训和能力建设活动,交流和共享开展有效合作的最佳做法.
有些发言者列举了提供有关处理多法域案件培训的方案和中心的实例.
83.
鉴于各国在设法使其司法系统因应新的形势上受到的压力越来越大,发言者对大会大力彰显刑事司法关键问题表示满意.
有些发言者就此强调了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标准和规范作为有价值的准则所发挥的重要作用,称这些标准和规范体现了在这方面的最佳做法.
最近50年拟订这份极为出色的法律文本简编,极大地有助于加强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工作.
至为关键的工作是交流有关使用和适用这些标准的信息,在标准实施上取得进展.
84.
发言者着重指出了刑事司法系统面临的挑战和问题,侧重点是本国的改革新举措.
他们指出,加强法治、尊重人权和实行良治等关键原则是开展有效的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的内容.
85.
法治是人民对国家及其各种机构具有信心的前提条件.
而法治和司法系统的廉正也是确保逐步建立和维持公平、有效和高效的刑事司法机构的前提条件.
此类机构必须将正当法律程序,司法机构的独立性、有效和公正的警察和监狱制度铭记在心.
刑事司法系统还必须保证透明度和公众的参与.
86.
发言者列举的刑事司法改革优先问题包括改进刑事诉讼程序和判决工作、保护被害人的权利、通过整顿提高刑事司法系统及其各机构的效率以及罪犯重新融入社会.
许多发言者认为,大会还适当重视旨在简化和加快法院审判程序的措施,其中包括恢复性司法方案.
有些发言者介绍了其为拟订社区司法方案及利用司法和恢复性司法的规定而主动作出的努力.
他们告诫说,重要的是不能忽视包括恐怖主义被害人在内的犯罪被害人,并必须对他们作出反应.
有些发言者提到,罪犯/被害人调解和调停是就冲突保持对话并确保和解对双方当事人都有利的重要手段.
许多发言者强调了民间团体积极参与打击各种形式的犯罪的重要性.
有发言者指出,各国政府必须与非政府组织和民间团体密切合作,以维护法治并确保良治、问责制和透明度.
87.
监狱人满为患是许多发言者关切的问题.
关于这一点,会上强调对不太严重的犯罪采取社区服务和措施是一种重要的措施,可以限制服刑人数和期限.
几位发言者还强调有必要设立一种监狱服务设施,帮助囚犯进行自我改造、重新做人和重新融入,为其在刑满释放时以正常和有益的方式重返社会作准备,同时注意到监禁办法务必与教育和旨在尽量减少累犯风险的方案相结合,并帮助罪犯发展有助于他们重新融入社会的技能.
会上注意到,联合国为促进对囚犯的更人道待遇作出了大量重要的努力,应当继续对这一问题给予高度优先的考虑.
有发言者建议审议关于拟订囚犯基本权利宪章的提案.
会上特别提到与青少年和儿童有关的包括转送方案和鼓励社区服务在内的监外教养办法.
12联合国,《条约汇编》,第2187卷,第38544号.
25A/CONF.
203/1888.
几位发言者还讨论了与少年司法有关的各种举措,以及为阻止青少年犯罪和以综合、整体方式处理少年犯罪问题的各种措施.
89.
几位发言者指出本国政府支持恢复性司法的原则,认为这是一种替代起诉和监禁的重要办法,也是一种在考虑到罪犯、被害人和社区的需要的情况下使罪犯承担责任的方式.
它还有助于减少累犯率.
恢复性司法提供了一种整体办法,把刑事司法这种手段同社会工程这种手段结合在一起.
另有一些发言者指出,这是一个仍在不断变化的领域,因此有必要进行研究以确定恢复性司法的作用、效率和影响.
发言者们还强调了在这方面相互取经和交换良好做法的重要性.
90.
有些发言者提到在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中使用新的技术.
会上提到为保护证人和被害人而在庭审案件中使用视频联线的办法,是一种特别适用于儿童等易受损害群体的手段.
同时发言者还指出,执法机关同样应充分利用新的技术来加强侦查能力.
会上举出的例子包括加强使用闭路电视技术、核糖核酸数据库以及潜指印侦破.
91.
几位发言者承认国际社会有责任确保恐怖主义分子、有组织犯罪集团和一般犯罪分子无藏身之处,使其无法在防范薄弱的国家钻空子.
妥善安排对发展中国家、转型经济体国家以及冲突结束后国家的技术援助,对确保这些国家有充分的能力对付所有形式的犯罪至关重要.
为此目的,政府、私营部门、非政府组织和发展伙伴应当携手作出努力.
几位发言者要求捐助国援助那些能力和资源有限的其他国家,其中一项办法是取消其外债.
另有一些发言者说明了他们为支持其他国家的能力建设而正在执行的各种技术援助方案.
92.
几位发言者强调,可以将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作为提供技术援助的有效机构.
发言者赞扬了办事处在洗钱、国际合作、没收和追回财产、有组织犯罪和反腐败等方面根据各国的具体情况向其提供援助所发挥的作用,以及为促进批准和执行针对毒品、跨国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和腐败的国际文书所提供的援助,其中包括开发立法方面的技术合作工具.
会上一致认为应当支持办事处为执行各项国际公约和进行本国能力建设而开展技术合作项目和活动的努力.
许多国家要求继续提供和加强对办事处工作的支助和财政捐款.
有些发言者还提到联合国的其他研究所、区域和国际组织以及它们在执行援助方案方面可以发挥的作用.
一位发言者建议,为了实现更大的协同和改进对极为有限的资源的利用,办事处应当设立一个共同援助方案,以便在健全法治办法的基础上增强国家在法律领域中对付跨国性质严重犯罪的能力.
93.
关于是否应当谈判订立新的国际文书的问题,会上提出不同的看法.
有的发言者认为,联合国打击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和腐败的各项公约已经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框架,现在各国应当把重点放在有效地执行这些已订立的国际文书上.
不应当由于把资源过度铺开,用于旨在订立新文书的耗费时间的谈判上而削弱这方面的工作.
另一些发言者则主张早日开始谈判新的国际文书.
94.
由于洗钱手段五花八门,贯穿于各种形式的犯罪活动中,而且威胁到合法经济,有些发言者提出按威胁、挑战和改革问题高级别小组的建议订立一项反洗钱全面公约.
另一些发言者认为,由于区域和双边举措并不充分,应当订立26A/CONF.
203/18一项全球文书,将有关引渡和司法协助国际合作的综合法律和行动框架纳入其中.
95.
会上提出的其他建议包括拟订一项打击计算机犯罪的普遍公约、一项针对偷盗和贩卖文化财产的公约和一个反恐怖主义行为守则.
96.
许多发言者指出《关于犯罪与司法:迎接21世纪的挑战的维也纳宣言》(大会第55/59号决议,)及其行动计划(大会第56/261号决议,)的重要意义,并报告了为执行《维也纳宣言》所采取的步骤.
他们还要求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密切注意为贯彻落实第十一届预防犯罪大会通过的宣言而采取的行动.
97.
许多发言者承认,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是交流信息和经验、分享专门知识和确定新趋势的一个动态论坛.
这些大会已经产生了巨大影响,因此应当继续利用这一论坛制订加强有效的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的路线图.
同样,第十一届大会将通过的宣言应当是一项基本文书,可以利用这个文书来促进各项旨在预防和打击各种形式的犯罪和加强国际合作的举措.
98.
与会者们注意到,巴西、布基纳法索、巴基斯坦和卡塔尔政府均已主动提出主办第十二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
卡塔尔代表提及了拟于2005年11月在多哈举行的第二次总检察长、首席检察官和司法部长世界高峰会议,并还提及了经济及社会理事会2004年7月21日第2004/30号决议,决议中经社理事会欢迎卡塔尔关于主办这一会议的倡议,并请高峰会议促进确保其方案以进一步加强刑事事项方面的国际合作为目标.
99.
坚定的决心和国际合作对于打击恐怖主义、毒品贩运、有组织犯罪和腐败行为至关重要.
国际社会的团结一致、普遍信念、共同决心和联合起来的力量终将能够战胜犯罪的威胁,使各国政府能够履行对其公民的职责.
100.
发言者们确认预防犯罪大会执行秘书EduardoVetere作为促进者三十多年来在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发挥的推进新想法的作用.
有发言者指出,他的信念和承诺为所有国家能够方便地讨论这一领域的关键问题和商定拟采取的方向创造了一个舞台.
101.
对于有些发言者所作的发言,有两名代表根据预防犯罪大会议事规则(A/CONF.
203/2)第22条行使了答复权.
C.
在特别条约活动中采取的条约行动102.
在2005年4月23日至25日即第十一届大会高级别部分会议期间举行的特别条约活动中采取了下列条约行动:(a)大会在其1999年12月9日第54/109号决议中通过的《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加入(2005年4月24日收到相关文件);(b)大会在其2000年11月15日第55/25号决议中通过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赞比亚加入(2005年4月24日收到相关文件);27A/CONF.
203/18(c)大会在其2000年11月15日第55/25号决议中通过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赞比亚加入(2005年4月24日收到相关文件);(d)大会在其2000年11月15日第55/25号决议中通过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赞比亚加入(2005年4月24日收到相关文件);(e)大会在其2001年5月31日第55/255号决议中通过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赞比亚加入(2005年4月24日收到相关文件);(f)大会在其2003年10月31日第58/4号决议中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克罗地亚批准(2005年4月25日收到相关文件).
103.
2005年4月19日至25日即第十一届预防犯罪大会期间在联合国总部采取了下列行动:(a)大会在其1973年12月14日第3166(XXVIII)号决议中通过的《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加入(2005年4月19日收到相关文件);(b)大会在其1979年12月17日第34/146号决议中通过的《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加蓬批准(2005年4月19日收到相关文件);(c)大会在其1997年12月15日第52/164号决议中通过的《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突尼斯加入(2005年4月22日收到相关文件);(d)《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吉布提加入(2005年4月20日收到相关文件);(e)《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议定书》:吉布提加入(2005年4月20日收到相关文件);(f)《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议定书》:吉布提加入(2005年4月20日收到相关文件);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批准(2005年4月19日收到相关文件);(g)《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议定书》:乌干达根据第13条第2款作了通知(2005年4月21日收到相关文件);(h)《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吉布提批准(2005年4月20日收到相关文件);匈牙利批准(2005年4月19日收到相关文件);捷克共和国签署(2005年4月22日收到相关文件).
28A/CONF.
203/18D.
高级别部分会议上采取的行动104.
2005年4月25日预防犯罪大会在其高级别部分第6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协作与对策:建立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战略联盟的曼谷宣言》(A/CONF.
203/L.
5)(案文见第一章,决议1).
105.
《曼谷宣言》获得通过后,荷兰、加拿大和墨西哥的代表作了发言,对非政府组织和政府间组织没有机会参与审议宣言草案表示关切.
中国、约旦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代表也作了发言.
第五章会期机构在全体会议上对议程项目进行审议的情况和预防犯罪大会采取的行动A.
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有效措施会议进行情况106.
预防犯罪大会在其2005年4月18日第1次全体会议上将题为"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有效措施"的议程项目3分配给全体会议.
大会在其4月18日和19日第2、3和4次全体会议上对这一项目进行了审议.
为审议这一项目,大会收到了下列文件:(a)秘书处编写的关于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有效措施的工作文件(A/CONF.
203/4和Corr.
1);(b)威胁、挑战和改革问题高级别小组题为"一个更安全的世界:我们的共同责任"的报告(A/59/565和Corr.
1);(c)秘书长题为"大自由:实现人人共享的发展、安全和人权"的报告(A/59/2005);(d)讨论指南(A/CONF.
203/PM.
1和Corr.
1);(e)第十一届大会区域筹备会议的报告(A/CONF.
203/RPM.
1/1、A/CONF.
203/RPM.
2/1、A/CONF.
203/RPM.
3/1和Corr.
1和A/CONF.
203/RPM.
4/1).
107.
在4月18日第2次全体会议上,大会主席做了介绍性发言.
大会执行秘书也做了介绍性发言.
泰国、印度尼西亚、萨尔瓦多、瑞典和中国代表在会上做了发言.
108.
在4月19日第3次全体会议上,大会执行秘书做了介绍性发言.
联合国区域间犯罪和司法研究所(区域间犯罪和司法研究所)观察员就一份区域间犯罪和司法研究所/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联合研究报告草稿作了进度报告,报告已提交预防犯罪大会以征求意见.
德国、埃及、孟加拉国、马来西亚、俄罗斯联邦、菲律宾、阿富汗、日本、土耳其、意大利、比利时、芬兰、科威特和阿尔及利亚代表在会上做了发言.
29A/CONF.
203/18109.
在4月19日第4次全体会议上发言的代表有: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加拿大、古巴、澳大利亚、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尼日利亚、阿根廷、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毛里塔尼亚、摩洛哥、挪威、大韩民国、斯里兰卡、冈比亚、巴西、印度和贝宁.
下列观察员在会上做了发言: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阿拉伯国家联盟、拉丁美洲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研究所、刑警组织、世界受害者研究学会、日本律师协会联合会和刑法改革国际.
一般性讨论110.
大会执行秘书在开始讨论时提到了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打击人口贩运的举措,该项举措突出了跨国有组织犯罪的严酷现实.
他向大会介绍了近年来在努力打击这类犯罪方面所取得的进展,《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三项议定书中的两项的快速谈判、通过和生效便是证明.
他强调了普遍批准和有效实施这些文书的重要性.
他回顾了威胁、挑战和变革问题高级别小组报告中所载建议(A/59/565和Corr.
1),并请预防犯罪大会在其审议中对报告进行审议.
他还提到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并强调了预防犯罪大会在给其以指导方面可以发挥的重要作用.
111.
与会者普遍认为,跨国有组织犯罪是国际社会所面临的最严重的安全挑战之一.
代表们注意到跨国有组织犯罪对人民生活和世界各区域的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毁灭性影响.
有些发言者谈到了威胁、挑战和变革问题高级别小组的结论,即跨国有组织犯罪是国际社会必须关注的六大威胁之一.
发言者还提请预防犯罪大会注意高级别小组所查明的某些障碍和克服障碍的可行办法.
112.
有些发言者强调了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各项议定书在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方面的极端重要性.
有几位发言者强调指出,只有普遍加入公约及其议定书,这些文书的潜力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许多发言者认为,同样重要的是,各国需要通过或修正相关的立法来充分实施这些文书.
有些发言者注意到,有组织犯罪正在不断发展,而且形式也日益多样化.
他们强调国家有必要在对付有组织犯罪方面奉行类似的大方针,将其打击这类犯罪的努力扩大到涵盖范围广泛的犯罪活动,包括诸如非法伐木、货物走私、非法贩运有害废弃物、非法捕鱼活动、海盗行径、破坏海上安全和环境罪、盗窃和贩运文化财产等较新形式的犯罪活动.
113.
有些发言者重点谈到了与其法域或区域特别有关的形式的跨国有组织犯罪.
许多发言者就人口贩运问题和进一步努力打击这种特别惊人的犯罪的必要性发表了意见.
发言者谈到了制定将特定犯罪的规定也包括在内的有效立法的必要性.
有些代表注意到,打击人口贩运的努力,应平衡兼顾问题的需求方和供应方两个方面.
有些与会者强调说,各国需要采取步骤充分实施有组织犯罪公约中那些与资助恐怖主义如洗钱有关的规定和洗钱问题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相关建议.
他们还强调了规定资产没收和在腐败案件中予以退还的必要性.
许多与会者指出,网络犯罪和犯罪团伙对技术的利用已成为严重的问题.
他们强调了制定有效的专门性立法对付这些问题的必要性.
有些与会者提议,似可考虑如何找出在国际一级解决这些问题的最佳途径.
有些发言者就由于盗窃和贩运文化财产而对国家遗产造成的损害问题发表了意见.
有些发言者注意到,30A/CONF.
203/18尽管通过国家和国际一级的种种举措而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毒品贩运对许多国家来说仍是一个严重的、破坏稳定的威胁.
许多代表提到了跨国有组织犯罪和恐怖主义之间的联系.
他们注意到,犯罪分子利用恐怖主义方法实现自己的罪恶目的,而恐怖主义分子则利用犯罪所得来资助恐怖主义.
这些代表号召采取有效行动打击恐怖主义,包括顺利完成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综合公约的谈判.
有些与会者还强调了身份欺诈对恐怖主义和有组织犯罪所起的重要作用.
与会者对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正在进行的打击欺诈和滥用及伪造身份资料罪的工作表示欢迎.
114.
据指出,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需要采取综合全球对策,这反过来又需要在国家一级以及在区域和国际一级开展有效的协调.
会议提及2005年1月26日至28日在维也纳举行的政府间专家组会议的工作(E/CN.
15/2005/7),该会议着手拟定关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所涵盖的犯罪的所得经没收后处分问题的双边示范协定草案.
代表们欢迎专家组建议的供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审议的示范协定草案.
一些代表提出了就诸如关于引渡和司法协助的国际公约等其他国际法律文书进行谈判的可能性和可取性问题.
一些与会者在承认过去几年中在建立有效的用于开展合作和提供援助的双边、区域和多边机构网络方面所取得的重大进展的同时指出,为了使这些机构在实践中更加有效,仍有许多工作要做.
一些发言者提倡利用非正式合作措施作为辅助,包括利用警察到警察和检察官到检察官的渠道和安排.
还突出强调了有效共享信息的必要性.
一些代表强调了制定更现代化和更灵活的关于司法协助和引渡的法律的必要性,这样是否订有条约就可能不再是提供协助的一项前提条件.
有与会者提及越来越多的小型集团参与到跨国有组织犯罪中.
据指出,过去的主要关注问题是数量较少的大型犯罪,而在未来可能会有大量的小型犯罪.
这一变化将为司法协助、引渡和其他合作形式带来完全不同的挑战.
115.
许多与会者通报了在国家一级所采取的打击有组织犯罪的行动.
一些发言者谈到为打击这类犯罪的行动制订的全面计划和国家战略.
还介绍了所通过的立法措施,包括定罪条文.
一些发言者强调了具备适用于这类犯罪的有效、适度和具有警戒性的刑事处罚的重要性.
一些与会者强调了特别为执法人员、检察官和法官开设的培训和教育课程.
还有一些与会者介绍了所开展的统计研究.
据报告,一些国家建立了专门从事打击有组织犯罪的中心或其他实体,而另一些国家则重组了其执法和情报收集系统,以确保在处理这一问题时采取更为协调的方法.
一些代表强调有必要在涉及有组织犯罪的案件中改进证人和被害人保护方案,并介绍了各自国家为此目的所采取的法律措施.
一些与会者简要介绍了各自国家改进国际合作的努力.
一些与会者报告了关于双边和多边合作机构的现状.
在就打击有组织犯罪并加强国际合作的努力进行讨论期间,与会者介绍了区域举措和最佳做法.
116.
许多发言者强调了提供技术援助和进行能力建设的重要性,以使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能够充分执行《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各项议定书以及其他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有关文书和措施.
这些发言者中有许多对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迄今为止在为一些国家提供和执行援助方案方面所作的努力表示赞31A/CONF.
203/18赏.
他们呼吁提供更多的捐助,以便为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提供更多的支助.
捐助国代表报告了正在执行的各种技术援助方案,这些方案涉及包括打击贩运人口、警察培训和在法律和司法领域提高能力的一般方案在内的一系列问题.
据指出,遭受自然灾害或正在摆脱冲突局势的国家尤其容易遭受有组织犯罪的危害.
一些发言者呼吁国际社会对这些国家的独特需求给予特别关注.
一些代表指出了有组织犯罪、贫困和失业之间的联系,并呼吁总体增加为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提供的财政支助.
117.
一些代表指出,预防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努力的有效性有赖于尊重法治以及建立和维持一个有效的执法和刑事司法制度.
而且一些代表强调,针对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威胁的努力必须时刻确保对人权的尊重.
一些与会者强调一项使私营部门和民间社会参与到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斗争中的多层面战略的有效性.
118.
会议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改进预防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措施,包括提高对这类犯罪带来的危险的认识,建立或加强便利信息交换的机制,更多地使用现代技术以提高执法和刑事司法能力,以及发起宣传运动,教育潜在的被害人,尤其是人口贩运的被害人.
会议还就在联合国内采取更为综合的办法为预防犯罪、刑事司法和跨国性质刑事事项方面合作等领域的能力建设提供援助提出了建议,以期加强法治.
结论和建议119.
在就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有效措施进行讨论期间,会议就一系列结论和建议达成了一致意见.
120.
据建议,应当在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斗争中采用一项多层面战略;该战略应当考虑到更广泛的社会经济背景.
据指出,跨国有组织犯罪给国家安全和稳定带来了严重威胁.
预防和打击这类犯罪的努力要想成功,就必须保障法治,并确保尊重人权.
121.
尤其受到关注的一种有组织犯罪形式是人口贩运.
有必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这类贩运,因为这类贩运对于其被害人具有毁灭性的影响.
122.
必须确保能够从联合国经常预算中获得充足的供资,以确保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国际文书获得普世批准和充分执行以及《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缔约方会议得以有效运作,会议就此达成了广泛的一致.
123.
国际合作对于预防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努力至关重要.
124.
会议强调,实现这两个目标需要技术援助,并在这方面大力鼓励为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的活动提供支助,包括以额外财政捐助的形式提供支助.
125.
会议指出,有必要在联合国内采取更为综合的办法为预防犯罪、刑事司法和跨国性质刑事事项方面国际合作等领域的能力建设提供援助,以便发展和加强法治.
32A/CONF.
203/18B.
在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的工作框架内开展国际合作打击恐怖主义及恐怖主义与其他犯罪活动的联系会议进行情况126.
在2005年4月18日第1次全体会议上,大会将标题为"在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的工作框架内开展国际合作打击恐怖主义及恐怖主义与其他犯罪活动的联系"的议程项目4分配给全体会议.
大会在2005年4月20日和21日第5次、第6次、第7次和第8次会议上审议了该项目.
为审议该项目,大会收到了下列文件:(a)秘书处编写的关于在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工作框架内开展国际合作打击恐怖主义及恐怖主义与其他犯罪活动的联系的工作文件(A/CONF.
203/5);(b)讨论指南(A/CONF.
203/PM.
1和Corr.
1);(c)第十一届预防犯罪大会区域筹备会议的报告(A/CONF.
203/RPM.
1/1、A/CONF.
203/RPM.
2/1、A/CONF.
203/RPM.
3/1和Corr.
1及A/CONF.
203/RPM.
4/1).
127.
在第5次至第8次会议上,大会举行了关于在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的工作框架内开展国际合作打击恐怖主义及恐怖主义与其他犯罪活动的联系的讨论.
在第5次会议上,秘书处的代表作了介绍性发言.
会上发言的还有加蓬副总统以及瑞典、泰国、乌克兰、菲律宾、中国、萨尔瓦多、安哥拉、德国、意大利、古巴、阿根廷、埃及、印度尼西亚和越南的代表.
128.
在第6次会议上,伊拉克、加拿大、哥伦比亚、大韩民国、奥地利、阿曼、斯里兰卡、澳大利亚、毛里塔尼亚、法国、莫桑比克、马来西亚、贝宁和阿富汗的代表作了发言.
安全理事会反恐怖主义委员会执行局、拉丁美洲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研究所和刑法改革国际(非政府组织)的观察员也作了发言.
129.
在第7次会议上,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克罗地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土耳其、罗马尼亚、西班牙、巴拉圭、布基纳法索、摩洛哥、科威特、塞尔维亚和黑山、联合王国、日本、尼日利亚、智利、阿尔及利亚和塞浦路斯的代表作了发言.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和欧洲委员会的观察员也作了发言.
130.
在第8次会议上,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和阿塞拜疆的代表作了发言.
刑警组织、法语国家政府间机构、世界受害者研究学会、国际刑法改革和刑事司法政策中心和国际创伤性应激反应研究学会的观察员也作了发言.
两位个人专家也作了发言.
一般性讨论131.
秘书处的代表作出介绍性发言.
他强调了恐怖主义与其他形式的犯罪,特别是与有组织犯罪之间存在的联系.
同当代许多安全威胁一样,跨国有组织犯罪和恐怖主义也随着滋生这些犯罪的环境的不断变化而受到影响.
秘书处代表指出,恐怖主义集团参与有组织犯罪活动和阴谋的一个原因是获取资金,特别33A/CONF.
203/18是在目前其他获取资金的渠道越来越稀少的情况下.
他告诫说,在政治动机和经济动机同时驱使下,打算使用恐怖策略的集团对各国的安全和国际安全构成了一种复杂的威胁.
未来的恐怖主义分子,意识形态色彩可能淡化,但更有可能心存种族怨恨,而且更难以同其他犯罪分子区别.
132.
秘书处代表回顾到,关于威胁、挑战和变化问题高级别小组指出,虽然这些变化的影响尚未被充分了解,但它们预示着一种根本不同的安全环境,在这种环境下,独特的合作机会与空前的破产程度同时并存.
他指出,如果这些威胁是相互联系的,那么国际社会的对策也应当是全面和协调的.
他说,与其他国家开展合作,共同对付这些威胁,符合所有国家的利益.
最后他说明了对付恐怖主义和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协调对策的几个关键方面,其中包括批准各项打击恐怖主义、非法药物和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文书并将其纳入本国法规;在法治基础上制订本国打击恐怖主义和有组织犯罪的政策;加强国际合作.
133.
在随后进行的讨论中,所有发言者一致谴责了各种表现形式的恐怖主义.
恐怖主义被认为是对自由、民主、人权、国际和平与安全和人类的最严重威胁之一.
它是造成各国和社会不稳定的一个主要根源,破坏了经济和社会发展,无论用什么理由或借口都说不过去.
发言者强调有必要采取适当行动打击恐怖主义行径,而不论其是在什么地方实施的或者是由什么人实施的.
有些发言者强调,恐怖主义并不是与任何特定宗教和文化联系在一起的,恐怖主义不应当有"好"和"坏"之分.
为此,发言者指出有必要对恐怖主义制订统一的标准,避免选择性.
134.
代表们一致要求迅速批准和全面实施各项反恐怖主义世界文书.
与会者强调,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草案的制订工作必须取得进展,特别是要对恐怖主义作出明确定义.
与会者指出,秘书长标题为"大自由,实现人人共享的发展,安全和人权(A/59/2005)"的报告为在所有国家之间达成妥协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为此,发言者欢迎大会最近通过《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认为这是向前迈出的一个重要步骤.
另外有些发言者要求根据秘书长2005年3月宣布的全球打击恐怖主义战略召开一次反恐怖主义国际会议.
135.
恐怖主义以往只是对个别国家的威胁,而今天则成为一种跨国现象,富国穷国都不能幸免.
发言者强调,要打败恐怖主义,所有国家和各区域组织都必须积极参与,坚定地推行国际合作政策.
发言者普遍承认联合国作为一个全球组织在打击恐怖主义和促进国际合作方面的中心作用.
他们欢迎设立反恐怖主义委员会执行局,赋予其评价各国的需要和协调、促进技术援助以支持安全理事会第1373(2001)号决议的明确任务.
联合国为集体对付犯罪和恐怖主义的所有努力提供了全球基础.
发言者强调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的明确任务是协助各国加强和提高本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能力并增强国际合作.
136.
发言者强调了将国际合作列为任何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和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努力的一项主要内容的重要性.
他们承认,各项国际文书和国内法规如果不能有效加以实施,将毫无意义.
发言者强调有必要改善国际合作机制,包括简化和加快国际合作程序的各种办法.
有些发言者提到欧盟反犯罪机构,认为这是加快司法协助的一个范例.
几位发言者强调有必要为改善执法合作而加强执34A/CONF.
203/18法机构与情报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换.
在这方面,有些发言者强调了刑警组织红色通缉令系统的作用.
137.
发言者关切地注意到恐怖主义与毒品贩运、枪支贩运和洗钱等其他形式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的关系,对于这种关系,安全理事会在其第1373(2001)号决议中以及关于威胁、挑战和变化问题高级别小组都已认识到,该小组指出,安全方面的威胁相互关联,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甚.
许多发言者提到在秘书处关于恐怖主义与其他犯罪活动之间的关系问题的工作文件(A/CONF.
203/5)中提供的情况,并表示对现有资料的分析感到满意.
刑警组织观察员的发言更加突出了这一点,他列举了证明恐怖主义集团与有组织犯罪集团之间存在联系的证据.
有些发言者更进一步,强调打击恐怖主义的斗争要取得成功就还必须打击有组织犯罪、武装分裂主义、极端主义、毒品贩运和小武器及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扩散,因为这些现象不能互相分开,而且相互依存.
关于这一点,一位代表回顾,第九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报告中载有关于恐怖主义犯罪与跨国有组织犯罪之间的联系的建议.
13138.
尽管大多数发言者支持在打击恐怖主义和其他形式的有组织犯罪问题上采取综合性做法,但还有其他一些发言者称必须对打击犯罪和打击恐怖主义加以区分.
反恐怖主义委员会执行局观察员注意到,尽管正如大会和安全理事会所承认的,恐怖主义和有组织犯罪之间存在着明显的联系,但此种现象仍有其不同之处.
恐怖主义是一种特殊性质的犯罪现象,威胁到和平与安全.
因此,恐怖主义给国际犯罪添加了新的内容,安全理事会在其第1373(2001)号决议中为此拟订了最为优先的反恐怖主义具体措施.
一名发言者告诫说,在打击其他形式的犯罪活动中不应使用或滥用为打击恐怖主义或为消除对国家安全的严重威胁而开发的工具.
139.
会上提及承认有必要采取共同行动打击恐怖主义的《联合国千年宣言》.
有些发言者提及在打击恐怖主义问题上采取连贯一致的多层面综合对策的需要.
有些发言者就此强调刑事司法系统在打击恐怖主义上发挥的关键作用.
有发言者强调了反恐对策以法治为准绳的重要性,尤其在摆脱冲突的国家,公正和可行的刑事司法系统是反恐对策的一个基本内容.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观察员回顾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曾多次表示,必须以尊重人权和法治的方式对付恐怖主义.
一些发言者强调妥善对待恐怖主义被害人的做法必须成为任何反恐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
发言者为此提及根据安全理事会2004年10月8日第1556(2004)号决议而设立的工作组的重要任务,尤其是在设立为恐怖主义被害人提供补偿的国际基金方面的任务.
140.
有些发言者强调指出,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层面上对恐怖主义采取的任何对策都必须建立在共同的价值观、准则、标准和体制的基础之上.
这些准则和价值包括法治和对国际法,尤其是对人权、难民和人道主义法与基本自由的尊重.
为此提及了秘书长题为"大自由"的报告(A/59/2005),秘书长在报告中强调了确保反恐怖主义措施与国际人权法兼容的必要性.
13见《第九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的报告》,开罗,1995年4月29日至5月8日(A/CONF.
169/16/Rev.
1).
35A/CONF.
203/18141.
许多发言者强调必须触及恐怖主义的根源和造成恐怖主义的基本原因.
已经找到的此类原因同时包括社会、政治和经济原因.
有些发言者认为国力薄弱、领土失去控制和领土在军事占领之下均为产生恐怖主义的温床.
一位代表建议在讨论恐怖主义的根源时应侧重于良治、人权和移民的融合.
有一名发言者建议对恐怖主义分区域展开社会学调查,以确定不平等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恐怖主义的抬头,并以此论证究竟在哪些方面需要加强援助.
有些发言者指出必须和平解决区域争端,建立包括改善社会境遇在内的公平和公正的国际经济秩序,其原因为这些都是解决恐怖主义根源的重要内容.
有些发言者强调了大会1972年12月18日第3034(XXVII)号决议及有关恐怖主义根源问题和民族自决权的其他相关决议的重要性.
142.
发言者对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预防恐怖主义处向各国提供技术援助,协助其加入并实施相关的打击恐怖主义国际文书表示满意.
有些发言者提及为批准和实施打击恐怖主义国际文书而召开的若干国家、分区域和区域讲习班.
就此提及了办事处在为协助各国批准和实施此种文书而制作的立法援助工具上作出的贡献.
有些发言者称办事处多年来作出了重要的贡献,拟订了培训和援助方案,以改进和加强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能力.
据指出,为加强各国警力和执法能力、边界安全和管制、海关和移民甄别而作出的努力即便未专门针对反恐工作,但仍对打击恐怖主义和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国际总体行动作出了重要的积极贡献.
反恐怖主义委员会执行局观察员进一步重申了这一概念.
143.
有些发言者主张加强联合国与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在打击恐怖主义上的作用,充实预防恐怖主义处,以便使该处得以增加对各国的技术援助,协助其审查国内立法和程序,加强实施法律、规则和程序的能力,尤其是加强对刑事司法人员的专业培训.
144.
有些发言者吁请国际社会与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坚持不懈地向发展中国家、转型期经济体国家和新近摆脱冲突的国家提供更多的援助,协助其努力批准并充分实施反恐怖主义的世界文书.
在谈到要求向预防恐怖主义处提供充足的财政资源以便使其有效履行其任务时,有些代表强调已向办事处提供了捐款.
145.
大多数发言者均提及本国打击恐怖主义的行动,其中包括立法和体制方面的措施,例如制订并修订本国法律,设立专门的反恐怖主义机构并开展此类机构的能力建设.
这些措施在某些情形下包括将宣传和教育列作提高公众认识的手段.
许多发言者称,此类措施还应包括适当重视恐怖主义被害人,包括向被害人提供赔偿.
146.
许多发言者注意到本国政府在批准与预防和制止国际恐怖主义有关的现行国际和区域文书上取得的成就.
一些发言者概述了某些国家在设法使本国立法与国际标准接轨上采取的具体措施,目的是实施已批准的文书并充分考虑到安全理事会第1373(2001)号决议的要求.
所采取的立法措施包括对新的不法行为进行刑事定罪,加强预防、起诉和制裁恐怖行为的能力并采取具体步骤查明恐怖主义筹资来源,其中包括扣押和没收资金的新规定.
其他措施包括设立专门的反恐怖主义机构和机构间协调机制并在警察、海关和情报机构中开展能力建36A/CONF.
203/18设,以便有效应对国际恐怖主义的威胁.
一些发言者还提及本国签署和批准了有关国际合作的双边或分区域协定,尤其是关于引渡、司法协助和囚犯转移的双边或分区域协定.
147.
有些发言者提及下列有关的区域和国际组织所发挥的特殊作用,例如亚洲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东南亚国家联盟、欧洲联盟、阿拉伯国家联盟、美洲国家组织、欧洲委员会、非洲联盟、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洗钱问题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和八国集团反恐怖主义行动小组.
148.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拉丁美洲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研究所、法语国家政府间机构、国际刑法改革和刑事司法政策中心及刑法改革国际的观察员介绍了本组织在预防恐怖主义活动方面的实例,其中包括在国际合作方面的活动和与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联合开展的活动.
结论和建议149.
各国应批准打击恐怖主义的相关国际文书并对立法情况加以审查,以便在本国的立法和实践中实施这些文书,其中包括通过在充分尊重法治的情况下拟订全面的安全政策来加以实施.
150.
各国应加强其边界管制能力以及其执法和情报机构有效打击恐怖主义的能力,目的是充分实施反恐怖主义世界文书和安全理事会第1373(2001)号决议.
本着同样的思路,各国应努力加强州际和国家间的协调、合作与信息交流.
151.
联合国应加强努力,尤其向新近摆脱冲突的国家提供援助和技术合作,其中包括通过制订和实施示范法及国际合作培训手册等援助工具提供此类援助与合作.
为此,联合国应在建立一个可行的刑事司法治度的过程中,在充分尊重法治的情况下将打击恐怖主义和有组织犯罪的措施列入其维持和平和冲突后的方案.
C.
腐败:二十一世纪面对的威胁和趋势会议进行情况152.
在2005年4月18日至20日其第1次至第四次会议上,第二委员会就题为"腐败:二十一世纪面对的威胁和趋势"的议程项目5进行了一般性讨论.
委员会收到了下列文件供其审议这一项目:(a)秘书处编拟的题为"腐败:二十一世纪面对的威胁和趋势"的工作文件(A/CONF.
203/6);(b)讨论指南(A/CONF.
203/PM.
1和Corr.
1);(c)第十一届大会各区域筹备会议的报告(A/CONF.
203/RPM.
1/1,A/CONF.
203/RPM.
2/1,A/CONF.
203/RPM.
3/1和Corr.
1和A/CONF.
203/RPM.
4/1).
37A/CONF.
203/18153.
在其4月18日第1次会议上,第二委员会主席作了介绍性发言.
秘书处的一位代表作了专题介绍.
泰国、瑞典、土耳其、芬兰、阿尔及利亚、挪威、尼日利亚、喀麦隆和法国的代表作了发言.
154.
在其4月19日第2次会议上,第二委员会听取了以下国家代表的发言:尼日利亚、菲律宾、中国、印度尼西亚、萨尔瓦多、加拿大、贝宁、埃及、奥地利、布基纳法索、大韩民国、瑞士、南非和喀麦隆.
155.
在其4月19日第3次会议上,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荷兰、澳大利亚、巴西、智利、博茨瓦纳、科威特、蒙古、德国、卡塔尔、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和拉脱维亚的代表作了发言.
国际监狱联谊会和刑事改革国际观察员也作了发言.
刑警组织观察员也作了发言.
156.
在其4月20日第4次会议上,阿根廷、阿曼、乌克兰、美利坚合众国、墨西哥、摩洛哥和阿塞拜疆的代表作了发言.
促进世界和平宗教间国际联合会和世界受害者研究学会的观察员也作了发言.
一般性讨论157.
在开始就议程项目5进行讨论时,第二委员会主席强调指出腐败构成的重大挑战,其对国民经济、民主、政治稳定和维护法治产生的消极影响以及它促使实施包括洗钱、有组织犯罪和恐怖主义在内的其他犯罪的性质.
关于这点,主席确认《有组织犯罪公约》的生效以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通过是取得的重大成果,也是对与腐败有关的威胁采取的有效对策.
158.
秘书处代表在其介绍性发言中强调指出,虽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朝生效迈进的步伐比《有组织犯罪公约》要快,但向秘书长交存批准文书的情况表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缺乏平衡,因为没有任何发达国家已批准《反腐败公约》.
这可能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方大会——将在《公约》生效后一年内建立的实施《公约》的机制——的效能产生消极影响.
他强调该机构为切实有效地实施《反腐败公约》的各项条款而进行的适当运作将需要参与国之间有一种最佳的均衡.
因此,他促请所有会员国采取必要步骤以确保《公约》迅速获得批准.
159.
秘书处代表还简要概述了腐败的威胁和趋势,提到政治腐败、司法部门中的腐败以及私营部门在打击腐败方面的作用.
另外,他还阐述了腐败与冲突之间的联系,强调作为在冲突后重建中重建法治的总体努力的一部分,采取各项具体的反腐败措施的重要性.
在提到《反腐败公约》关于资产追回的创新条款时,它强调需要对这一法律框架补充以技术援助,目的在于加强国家刑事司法系统成功地追回腐败收益的能力.
160.
代表们一致认为,要使国家和国际反腐败战略富有成效,就需要有强有力的政治领导、使公众持续保持警惕以及采取由预防措施和执法措施组成的经认真建构的多学科做法.
他们介绍了各自国家在制定反腐败措施和战略方面的经验,其中包括制定有关法律,将与腐败有关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建立专门的独立机构来处理腐败问题并确保相关政策的连贯一致,以及对参与处理有关问题的国家机构或地方机构进行协调.
鉴于深信预防优于镇压,其他一些代表报38A/CONF.
203/18告了采取的具体预防措施,如通过了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行为守则、对在特别敏感的领域工作的公务员进行职业道德培训、公布资产状况和提高所有公共事务管理的透明度、提高公众对腐败的危害和消极影响的认识并例如通过设立反腐败热线,鼓励举报腐败事件.
161.
有些代表指出,由于大量掠夺国家资产,对其国家的国民经济和发展努力造成极大破坏.
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代表都同样强调指出,《反腐败公约》的一项有里程碑意义的成就是它是第一份纳入有关作为公约基本原则的资产追回的全面章节的国际法律文书,强调公约有希望产生的附加价值对发展中国家为归还非法所得资产作出未获报偿的努力起到重大推动作用.
据强调,所有国家都负有确保有效实施公约包括关于资产追回的条款的责任.
因此,一些代表欢迎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最近发起的倡议,其目的是协助会员国进行能力建设,以便能够防止对资产的掠夺和洗钱、对相关案件进行侦查和起诉、拟订司法协助请求以及在国际一级开展合作以确保尽快追回资产.
有些代表还指出,有关资产追回的条款不应只适用于通过与腐败有关的行为转移的资产,而且应适用于其他犯罪收益,尤其是有组织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的收益.
162.
有些代表提到有必要让其他利害攸关者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并与民间团体、私营部门、非政府组织、媒体和教育机构等建立战略伙伴关系.
此外,有些代表还主张鼓励妇女参与设计、实施和监测反腐败战略.
特别是就让工商界参与反腐败斗争而言,据进一步指出,任何提高认识的努力都应顾及利害攸关者对公司的行为特别是那些在发展中国家从事商业活动的公司的行为产生的影响.
163.
一些代表对腐败对国家刑事司法系统,包括司法部门、检察部门和执法机构的巨大影响表示关注.
在这方面,提及了《刑警组织打击警察队伍/服务中的腐败行为全球标准》和刑警组织与腐败有关的侦查技术方面最佳做法图书馆.
强调指出与腐败有关的行为也发生在监管系统,此类行为包括对被拘禁者进行敲诈勒索和性虐待以及在狱中销售非法药品等,从而侵犯了囚犯的基本人权并损害了他们改过自新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
164.
代表们强调指出,在通过《反腐败公约》之前,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进行了大量工作,包括拟订《公职人员国际行为守则》(大会第51/59号决议,)、《联合国反对国际商业交易中贪污贿赂行为宣言》(大会第51/191号决议,)以及通过其反腐败全球方案向会员国提供技术援助.
165.
有些代表,包括发达国家的代表报告说,在其各自国家的法律制度中,批准过程进展顺利.
鉴于《反腐败公约》即将生效,一些代表指出,为确保在国家一级有效实施该公约的各项规定,缔约国大会有必要建立一种强有力的监测和评价机制,考虑到业已存在的其他国际和区域反腐败文书的审查机制,这种监测和评价机制应当是精简高效的.
一些代表报告了其在现有监测机制方面的积极经验,这些机制为国家的打击腐败努力提供客观的评价并为进一步改进现有体制框架和法律框架提供机会.
39A/CONF.
203/18166.
代表们许诺随时准备在一切战线上以及在包括双边、区域和全球在内的所有各级为打击腐败开展充分的合作.
167.
所有代表均强调迫切需要尤其是通过促进引渡和司法互助,促进和加强打击腐败国际合作机制.
他们强调根据《反腐败公约》和《有组织犯罪公约》的条款修订和精简现有条约框架和有关国内立法的重要性.
168.
许多代表指出,如没有适当的技术援助,可能无法充分达到《反腐败公约》中提出的要求.
代表们一致认为,应当支持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为各国的能力建设而努力开展技术合作项目和活动.
此外,一些与会者还强调有必要结合国际反腐败协调小组目前正在进行的工作,改进在提供技术援助方面的机构间协调.
结论和建议169.
主席在总结讨论情况时称,为了有效对付腐败祸害,有必要为在全球一级建立有效对策采取更为一致的行动,其中包括有可能制订全球反腐败行动计划.
他回顾到,虽然《打击有组织犯罪公约》对公共部门腐败行为作了规范,但会员国认为,有必要有一项以同样多学科和全面的方式对付腐败的多方面问题的更加全面的文书.
鉴于此,《反腐败公约》的通过是国际社会为建立一个反腐败国际法律框架所作努力中的一个里程碑.
这一文书,尤其是其关于资产追回的规定,是朝向加强这方面的国际合作采取的一个决定性步骤.
主席还强调必须提供技术合作,以协助会员国建立适当的管控机制和独立的反腐败机构,并促进实行必要的行政改革,以确保在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实行问责制,并创造一种善政文化,所有这些措施都是对与腐败有关的行为的有效威慑.
170.
与会者一致认为,腐败往往对可持续发展和民主管理以及对国际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和公平流通产生破产性影响.
此外,所有与会者还将反腐败斗争视为旨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各项联合国倡议的一个不可分割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171.
与会者呼吁所有各国加快批准并有效实施《反腐败公约》的步伐.
他们特别强调有必要根据公约的规定为便利腐败所得收益的返还建立适当和有效的法律和行政机制与方法.
172.
与会者还强调有必要加强向会员国提供技术援助,以协助其起草适当的法规和提高国家机构使《反腐败公约》的各项规定产生实际效力的能力.
他们呼吁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继续支持有关的项目和活动,其中包括涉及拟定关于便利制订相关实施法律的立法指南、传播有关打击腐败的良好做法以及扩展反腐败全球方案的项目和活动.
40A/CONF.
203/18D.
经济和金融犯罪:对可持续发展的挑战会议进行情况173.
第一委员会在其4月18日和19日第1至第3次会议上就议程项目6"经济和金融犯罪:对可持续发展的挑战"举行了一般性讨论.
为便于委员会审议这一项目,委员会收到了下列文件:(a)秘书处编写的题为"经济和金融犯罪:对可持续发展的挑战"的工作文件(A/CONF.
203/7);(b)讨论指南(A/CONF.
203/PM.
1和Corr.
1);(c)第十一届大会各区域筹备会议的报告(A/CONF.
203/RPM.
1/1、A/CONF.
203/RPM.
2/1、A/CONF.
203/RPM.
3/1和Corr.
1及A/CONF.
203/RPM.
4/1).
174.
第一委员会主席在4月18日第1次会议上作了介绍性发言.
秘书处的一名代表简要介绍了该议程项目.
加拿大、瑞典、印度尼西亚、中国、阿曼、加纳、埃及、阿尔及利亚、泰国和葡萄牙的代表作了发言.
一名个人专家也作了发言.
175.
在4月19日第2次会议上,下列国家的代表作了发言:泰国、美国、大韩民国、尼日利亚、意大利、联合王国、摩洛哥、卢森堡(代表欧洲联盟)、澳大利亚、毛里塔尼亚、喀麦隆、巴西、挪威、丹麦、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乌克兰和瑞士.
176.
在4月19日第3次会议上,芬兰、菲律宾、土耳其、德国、法国、斯里兰卡、西班牙、秘鲁和阿根廷的代表作了发言.
欧洲委员会、亚太洗钱问题小组、日本律师协会联合会和亚洲预防犯罪基金会的观察员也作了发言.
一般性讨论177.
秘书处代表在其介绍性发言中回顾了已就议程项目6编写的文件所列各项关键问题.
178.
与会者一致认为,经济和金融犯罪的增加是由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有关进步所驱动,因此此类犯罪对发展产生深刻影响.
发言者们强调,此类犯罪不仅对经济环境和商务信心产生消极影响,而且破坏税收基础,干扰竞争,并对民主和善政产生长期消极影响.
有发言者指出,此类犯罪对发展中国家造成的危害比对发达国家造成的危害更为严重,因为发展中国家的人民特别易遭受这种危害;而且,发展中国家拥有的应对这一问题的资源也较少.
此类犯罪造成的另一个后果是使支付系统中断并将经济活动从正规金融系统中转移出去.
有一名发言者强调指出,由于其国家被视为经济和金融犯罪特别是欺诈行为的来源而使其国家的形象受到损害.
179.
有发言者指出,由经济和金融犯罪造成的损失不仅仅属于金融性质:公民可能不再感觉自己生活在一个公平和公正的社会中,或者可能会丧失其对政府怀有的信任和信心.
政府必须尽快采取行动打击此类犯罪的犯罪者,以便防止41A/CONF.
203/18公众的不满情绪的积累和信心的丧失.
据指出,经济和金融犯罪是非暴力性的,而且并不对公众产生即时影响;从而使此类犯罪可能在长时期内不被注意,但其影响却可能随时间增长.
此类犯罪对善政构成很大的威胁,因为许多犯罪者都有干预包括利用腐败行为干预法律和政治过程以达到其目的的倾向和能力.
鉴于这些因素,有一名发言者认为,经济和金融犯罪构成的全球范围挑战与包括恐怖主义在内的任何其他犯罪一样严重,而且此类犯罪甚至可能造成更大的破坏.
180.
发言者们着重指出了几个关切领域,其中包括利用电话、电子邮件和因特网进行欺诈的发生率显著增加;盗窃和滥用身份资料的现象不断增多;能产生收益的上游犯罪的数目大量增加并且范围大幅度扩大;以及出现了一些专门从事犯罪活动所得资金洗钱的集团(这些集团不一定与从事上游犯罪的集团直接相关).
此外,由于国际法律框架微弱、政府能力薄弱以及全球金融交易量不断增加,而难以进行管理.
据指出,其中许多因素也使得恐怖分子较容易地滥用国际金融系统.
181.
有几名发言者指出了在准确界定经济和金融犯罪方面所涉及的困难,并指出有必要先作这种界定然后再考虑制订任何新的国际文书.
据认为,在未就此类犯罪的性质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更加难以开展国际合作.
但据指出,由于涉及许多可能的犯罪,可能难以确定经济和金融犯罪的概念.
除了这种在定义上的关切之外,发言者们确认有必要更好地了解经济和金融犯罪的范围和方法,以便制订和实施最佳对策.
这就还需要查明潜在的风险,以便采取先发制人的行动.
有一名代表提出一个想法认为,应在联合国的主持下并通过与私营部门合作,对高技术犯罪作出更好的分析和界定.
182.
许多代表都介绍了各自国家已采取或正在采取的打击经济和金融犯罪的措施.
此类措施包括改进立法以使其符合有关国际公约和标准;提高政策和司法能力,包括通过建立专门机构和特别工作组来提高这种能力;提供专门培训;以及设立金融情报机构.
代表们一致认为,应在镇压行动与预防行动之间保持平衡.
预防措施应包括促进利用正规金融部门,同时确保对非正规转账系统加以管制,对所有金融交易商进行登记并要求对可疑交易进行举报.
有代表强调了通过没收资产阻止犯罪活动的重要性:可将扣押的资产收回用于打击犯罪的努力.
有些国家设立了专门法庭来处理涉及包括洗钱在内的经济和金融犯罪的案件.
183.
有几名发言者得出结论认为,强有力的政治意愿这一要素对于解决这种问题的努力至关重要.
各国政府必须以身作则,确保得到公众信任,并在其职权范围内迅速采取决定性的特别是打击犯罪者的行动.
而这会使执法机关得到其毫无担忧地采取行动所需的信心.
发言者还得出结论认为,所采取的打击经济和金融犯罪的措施不应违反人权.
184.
与会者们承认国家一级的行动不足以对付这种问题.
取得成功有赖于开展国际合作,防止罪犯在最缺少管制的环境中找到安全庇护所.
与会者确定了各种干预措施,其中包括进一步遵守消除了合作障碍的双边和多边协定;统一国内立法;鼓励在国际一级分享信息;加强涉及国际政策和私营机关的合作,包42A/CONF.
203/18括在冻结和没收犯罪所得方面的合作;以及增加在打击洗钱(包括在国际交流)方面的培训,以便跟上发展步伐.
有一名代表指出,签署关于金融情报机构之间交易信息的双边协定是开展国际合作的一种有效手段;但另有一名代表指出,进行有效的国际交流的一个显著障碍是缺少一种"合作文化".
185.
许多代表指出了各自国家为促进与私营部门开展更多的合作而采取的步骤,私营部门被视为在打击经济和金融犯罪方面的一个关键伙伴.
有一名发言者强调,针对这种犯罪采取的对策必须超出执法机关的范围,以包括诸如工商部门、工会、自律职业和一般社会团体等其他社会成员,以期改进预防犯罪对策,这一做法与就情景预防犯罪采取的做法类似.
目的是增加侦查和起诉以及没收犯罪资产的风险.
在有些国家中,私营部门的一些协会参与了预防机制.
有一名发言者强调了利用公司管理作为一种打击经济和金融犯罪的关键手段的重要性.
186.
与会者就实施在打击洗钱方面的现有公约和标准的必要性达成了普遍共识.
但代表们相互之间在制订一项反洗钱国际文书的必要性这一问题上存在着分歧.
一些发言者主张就这样一项文书进行谈判,理由是,在联合国的主持下,特别是考虑到现有文书并未涵盖这一问题的所有方面,这样一项文书可具有普遍法律效力.
有一名发言者认为,这样一项文书可使联合国各项公约所载所有反洗钱规定成为强制性规定,并可使洗钱问题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各项建议等标准得以普遍适用.
另有一名发言者认为,这样一项新的反洗钱国际文书可通过将目前一些标准变成国际法而填补这方面的空白.
187.
然而,许多其他发言者认为,现有的国际公约和标准(以及全球和区域论坛)充分地论及了这一问题,因此,试图起草一项新的反洗钱国际文书可能会削弱已取得的结果.
他们认为目前并不迫切需要这样一项新的国际文书,因为已有四项联合国公约载有打击洗钱的规定,并且已有各种其他国际标准,其中著名的有许多会员国都已同意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各项建议.
此外,这些标准已获得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在内的其他组织的承认.
就一项新的国际文书进行谈判可能会增加使现有标准受到削弱的风险,因为不一定能够在国际一级就一套同样强有力的措施达成一致意见.
鉴于此,据认为,有效实施关于这一主题的现有国际文书应优先于就任何新的文书进行谈判.
188.
一些代表考虑了关于制订新的经济和金融犯罪问题国际法律文书这一想法.
但其他一些代表对这一想法表示了谨慎的意见,认为应当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这种文书是必要的而且这些问题已为付诸谈判作好了准备.
还应考虑到制订这种国际文书所需要的广泛努力.
还据指出,虽然对经济和金融犯罪的构成作出明确的定义有益于开展国际合作,而且联合国将是进行这种讨论的适当论坛,但是应当避免采取零碎的做法,以防强调经济和金融犯罪的个别方面(例如因特网欺诈).
据指出,应把重点放在犯罪上,而不是放在实施犯罪的方法上.
结论和建议189.
就议程项目6达成了一些结论:43A/CONF.
203/18(a)经济和金融犯罪产生重大影响,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b)必须有效实施载有与洗钱有关的规定的现有联合国公约;(c)有必要获得更多有关特别是在盗取身份资料等新出现领域的金融和经济犯罪的性质和范围的数据,以便制订更好的对策;(d)应当重视采取改进政府与私营部门之间在预防经济和金融犯罪以及在一道查明新的脆弱性方面的合作的措施;(e)在执法措施与旨在预防的措施之间保持平衡有重要意义;(f)有必要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有效的技术援助,包括由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提供这种援助,以便提高这些国家应对经济和金融犯罪问题的执法、检察和审判能力,特别要考虑到技术上的进步及其给这种犯罪带来的新的机会.
E.
使标准发挥作用: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标准制订工作五十年会议进行情况190.
在其2005年4月20日第4次和第5次会议上,第一委员会就题为"使标准发挥作用: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标准制订工作五十年"的议程项目7进行了一般性讨论.
委员会收到了下列文件供其审议这一项目:(a)秘书处编拟的题为"使标准发挥作用: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标准制订工作五十年"的工作文件(A/CONF.
203/8);(b)讨论指南(A/CONF.
203/PM.
1和Corr.
1);(c)第十一届大会各区域筹备会议的报告(A/CONF.
203/RPM.
1/1,A/CONF.
203/RPM.
2/1,A/CONF.
203/RPM.
3/1和Corr.
1和A/CONF.
203/RPM.
4/1);(d)2005年3月15日至16日在维也纳举行的制定为罪行的儿童被害人和证人取得公理的准则问题政府间专家组会议的报告(E/CN.
15/2005/14/Add.
1).
191.
在其2005年4月20日第4次会议上,大会执行秘书介绍了议程项目.
中国、泰国、马拉维、阿根廷、阿尔及利亚、芬兰、毛里塔尼亚、奥地利、大韩民国、印度尼西亚、乌干达和菲律宾的代表作了发言.
国际刑法改革和刑事司法政策中心、国际移徙组织、刑法改革国际、国际保卫儿童协会、公谊会世界协商委员会、日本律师协会联合会和国际监狱联谊会的观察员也作了发言.
192.
在其2005年4月20日第5次会议上,瑞典、加拿大、德国、土耳其、阿曼、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智利和美国的代表作了发言.
阿拉伯国家内政部长理事会、国际预防犯罪中心、国际天主教监狱牧师关怀委员会和世界受害者研究学会的观察员也作了发言.
一位个人专家也在会议上作了发言.
44A/CONF.
203/18一般性讨论193.
大会执行秘书在作介绍性发言时请委员会观看由联合国新闻处委托拍摄,由"两手自由"非政府组织制作的题为"使标准发挥作用"的纪录影片.
该影片是受《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14通过五十周年的鼓舞和为纪念刑事改革国际前主席AhmedOthmani——2004年死于一次悲惨的意外事件——而拍摄的.
194.
执行秘书指出,正如纪录影片所显示的,国际社会在实施标准和规范方面已迈出了相当大的步伐,但还有更多的工作要做.
他称赞许多人士、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在实施标准和规范方面所作的努力和贡献.
第十一届大会为回顾过去50年来在制订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标准的历史过程中所取得的成就提供了一个难得的机会.
它还提供了将适用标准和规范方面的成就载入史册、鉴明所面临的挑战并就如何采取最佳做法来有效应对这些挑战提出建议的机会.
执行秘书概述了自1955年举行第一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以来制订标准的历史以及各界大会和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在这一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
最后,他提请注意非洲区域筹备会议(A/CONF.
203/RPM.
3/1和Corr.
1)、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区域筹备会议(A/CONF.
203/RPM.
2/1)和西亚区域筹备会议(A/CONF.
203/RPM.
4/1)建议第十一届大会审议的囚犯基本权利宪章.
195.
一些发言者赞扬AhmedOthmani在提倡囚犯权利方面所做的开创性工作.
许多发言者强调通过刑事司法改革、尊重法治和保护各项基本权利,实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标准和规范的重要性.
196.
许多发言者表示赞赏秘书处编拟的关于使标准发挥作用的工作文件(A/CONF.
203/8),并表示支持该文件第55段所载的各项建议,同时强调有必要继续评估这些标准和规范的影响.
其他一些发言者举例说明通过立法和机构改革,包括少年司法、囚犯待遇、监外教养和恢复性司法等领域的改革,各项标准和规范在其刑事司法制度中的影响.
197.
许多代表提到依据《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进行了监狱改革.
其他一些代表报告了诸如《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大会第40/33号决议,)、《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大会第45/112号决议,)、《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大会第40/34号决议,)、关于在刑事事项中使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2002/12号决议,)、《预防犯罪准则》(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2002/13号决议,)、《引渡示范条约》(大会第45/116号决议,和第52/88号决议,)、《刑事事项互助示范条约》(大会第45/117号决议,和第53/112号决议,一)以及关于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1984/50号决议,)等其他标准在其刑事司法制度中的影响.
141955年8月22日至9月3日在日内瓦举行的第一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秘书处编拟的报告(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1956.
IV.
4),一.
A.
45A/CONF.
203/18198.
有些发言者强调替代处罚的重要性,指出一种充分运转的刑事司法制度当它提供监禁作为判刑的唯一选择时是不完善的.
因此,有必要更多采用假释和缓刑以及其他非拘禁处罚.
一位发言者报告说,在他的国家通过纠纷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减少了诉诸法院的案件,从而也减少案件的积压.
199.
许多发言者呼吁更多地利用恢复性司法.
一位发言者说他的国家致力于利用恢复性司法并且今后将更多地利用这种补救方法,因为这种方法证明有利于增进社会和平与稳定.
200.
许多代表还强调作为法治的重要支柱之一,司法独立的重要性.
关于这点,他们举例说明了《司法独立基本原则》15和《执法人员行为守则》(大会第34/169号决议,)对其刑事司法制度的影响.
201.
许多发言者强调向从事司法工作的专业人员如警官、检察官、监管机构人员、缓刑监督官、社会工作者、地方行政官和法官提供实施标准和规范方面的培训的重要性.
他们还强调以当地语文广泛宣传标准和规范的重要性.
他们吁请出版以联合国所有六种正式语文编拟的经修订的标准和规范概要,并酌情将其翻译成当地语文.
202.
一些发言者指出由于缺乏足够的资源,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在国家一级实施标准和规范存在种种困难.
关于这点,提到《关于非洲刑事司法制度中提供法律援助的利隆圭宣言》及其行动计划,其中要求对法律服务援助作广泛的解释,包括不仅由接受过法律培训的律师提供咨询、援助、教育和陈述,而且可通过律师诊所、律师专职助手、公设律师事务所以及司法中心提供这些服务.
203.
发言者强调了女囚犯(在许多国家她们的人数增长比男囚犯快得多),包括孕妇和带小孩的妇女的特殊需要.
提出的问题包括监狱中的物质条件差、缺少为妇女的单独设施、缺少女工作人员、缺少补救、缺少经过培训的工作人员以及遭受囚犯和工作人员性虐待的危险.
204.
一些发言者报告说他们国家根据各项国际标准和规范,已建立了单独的少年司法制度或改进了现有的制度.
具体做法是通过修改法律、建立提供教育和职业培训、娱乐和运动设施的专门的康复中心以及向法官、社会工作者、缓刑监督官和监管人员等专业人员提供培训.
有些发言者对许多儿童仍被拘留表示关注,他们中多数被警察局拘留和关押在审判前拘留所.
其他有些发言者提到对触犯法律的儿童采取转移、替代处罚和恢复性司法的益处并提供了这方面最佳做法的实例.
205.
发言者强调在摆脱冲突后的国家和处于冲突后情形的国家,包括在其境内正在开展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国家在机构建设和加强或重建法治中应适用各项标准和规范.
关于这点,强调有必要让经过良好培训的检察官、法官、狱警和缓刑监督官参与这类行动.
151985年8月26日至9月6日在米兰举行的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秘书处编拟的报告(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E.
86.
IV.
1)第一章,D.
2节,.
46A/CONF.
203/18206.
许多发言者对非洲、拉丁美洲和加勒比以及西亚区域筹备会议建议第十一届大会审议的拟议的囚犯基本权利宪章表示欢迎(见A/CONF.
203/RPM.
2/1,A/CONF.
203/RPM.
3/1和A/CONF.
203/RPM.
4/1).
一位代表表示其本国政府支持保护囚犯的权利,但对这样一个宪章将对现有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标准和规范的正文增添的价值表示疑问.
结论和建议207.
与会者就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有必要继续将重点放在实施各项标准和规范上达成了广泛共识.
在对新出现的各种威胁如恐怖主义和跨国有组织犯罪作出反应和尊重与实施各项人权文书以及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人道主义法律方面应当保持一种平衡.
208.
与会者一致认为,有效实施标准和规范需要在国家一级以及向联合国分配适当资源以便于提供技术援助.
209.
与会者就以下事项达成了一般共识:有必要在司法审判方面采取创新做法,包括对轻微犯罪者,尤其是初犯、少年犯和吸毒者采取监外教养办法,实施恢复性司法,包括调解和调停,并需要考虑到受害人,特别是妇女和儿童受害人的权利.
210.
委员会建议:(a)在联合国系统内应继续高度重视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标准和规范的实施和适用并应将其作为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议程上的一个常列项目.
在这方面,大会称赞根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2003年7月22日第2003/30号决议在评估标准和规范的实施和适用方面采取的群组法.
今后对它们适用情况的审查应着重于查明困难和问题,以及克服这些困难和问题的最佳做法,目的在于通过交流这类信息和加强技术合作活动的影响,促进国际合作;(b)各国应确保人权法成为其刑事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并确保有关的国际人权文书得到连贯一致的实施,特别是当面临复杂形式的犯罪活动如有组织犯罪或恐怖主义行为时也应如此;(c)各国应考虑采取各种机制以酌情促进尽可能广泛地适用各项联合国标准和规范,包括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和机构的工作并促进它们之间的信息交流.
这类机制应得到有关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组织的支持;(d)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在预算外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应出版和增订以联合国六种正式语文编拟的《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标准和规范概要》16,并酌情将其翻译成其他语文,以确保其尽可能广泛的传播;(e)应向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提供充足的资源,使它能够根据请求向各国提供刑事司法改革方面的技术援助;16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E.
92.
IV.
1和更正.
47A/CONF.
203/18(f)鉴于许多国家中待审囚犯占监狱人口的大多数,并由于监狱人满为患,许多囚犯被关在非人道的环境中并经常遭受对人权的粗暴侵犯,甚至遭受酷刑、非人道的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应考虑给予囚犯基本的权利;(g)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应根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2004年7月21日第2004/27号决议,考虑2005年3月15日至16日在维也纳举行的制定为罪行的儿童被害人和证人取得公理的准则问题政府间专家组会议的报告(E/CN.
15/2005/14/Add.
1)中所载的各项建议;(h)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应当考虑审查与监狱管理和囚犯有关的标准和规范是否适当;(i)由于法律规定的无伸缩性的判刑限制了法院考虑每个罪犯的情况和适用替代处罚的酌处权,尚未采取以下措施的国家应考虑制定法律,对判刑方面的灵活性以及采取非拘禁措施作出相关规定.
F.
全权证书委员会的报告211.
第十一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在其2005年4月18日第1次全体会议上根据大会议事规则第4条的规定任命了由下列国家组成的一个全权证书委员会:贝宁、不丹17、中国、加纳、列支敦士登、俄罗斯联邦、特立尼达和多巴哥18、美利坚合众国和乌拉圭18.
212.
全权证书委员会在2005年4月23日举行了一次会议.
213.
LuisPlazaGentina先生(智利)被一致选举为委员会主席.
214.
委员会收到大会执行秘书2005年4月23日关于出席大会的国家代表全权证书状况的一份备忘录.
大会执行秘书在备忘录发布之后收到的证书的额外资料已由委员会秘书提供给了委员会.
根据收到的资料,委员会注意到,截至2005年4月23日,下列102个国家中的每一个国家均根据大会议事规则第3条的规定提交了其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或外交部长签发的其代表的正式全权证书:阿富汗、阿尔及利亚、安道尔、安哥拉、阿根廷、澳大利亚、阿塞拜疆、孟加拉国、玻利维亚、博茨瓦纳、巴西、文莱达鲁萨兰国、布基纳法索、喀麦隆、加拿大、佛得角、智利、中国、哥伦比亚、科摩罗、克罗地亚、古巴、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丹麦、埃及、萨尔瓦多、赤道几内亚、爱沙尼亚、斐济、芬兰、法国、加蓬、冈比亚、加纳、希腊、危地马拉、海地、教廷、匈牙利、冰岛、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伊拉克、爱尔兰、意大利、牙买加、日本、约旦、科威特、拉脱维亚、莱索托、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达加斯加、马拉维、马来西亚、马耳他、毛里塔尼亚、墨西哥、蒙古、摩洛哥、莫桑比克、缅甸、纳米比亚、尼泊尔、荷兰、新西兰、尼日利亚、挪威、阿曼、巴拉圭、菲律宾、波兰、葡萄牙、卡塔17随后由印度尼西亚作为替代.
18随后由阿根廷和智利作为替代.
48A/CONF.
203/18尔、大韩民国、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塞尔维亚和黑山、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南非、西班牙、苏丹、斯威士兰、瑞典、瑞士、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泰国、土耳其、乌干达、乌克兰、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美国、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越南和津巴布韦.
215.
委员会还注意到另有下列27个国家的与会代表的任命情况已由各自国家的部、大使馆、常驻联合国代表团或其他政府机关或主管部门或者通过当地联合国办事处以传真手段或以信函或普通照会的形式作了通报:奥地利、比利时、伯利兹、贝宁、保加利亚、布隆迪、柬埔寨、哥斯达黎加、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埃塞俄比亚、德国、几内亚、几内亚比绍、基里巴斯、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黎巴嫩、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巴基斯坦、秘鲁、萨摩亚、沙特阿拉伯、塞内加尔、斯里兰卡、多哥、联合王国、也门和津巴布韦.
216.
主席提议委员会通过以下决议草案:"全权证书委员会,"审查了本报告第4和第5段提及的出席第十一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的代表的全权证书,19"1.
接受第4段所述国家代表的全权证书;"2.
接受第5段所述国家代表在其全权证书未予收到之前临时与会;"3.
建议大会核准全权证书委员会的报告.
"217.
主席提出的决议草案未付诸投票即获得委员会通过.
218.
随后,主席提议由委员会向大会建议通过一项决议草案(见下文第10段).
该提议未付诸投票即获得委员会核准.
第十一届预防犯罪大会采取的行动219.
第十一届预防犯罪大会在其4月25日高级别部分第6次会议即闭幕会议上通过了全权证书委员会的报告(A/CONF.
203/17,第10段)中建议的题为"第十一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代表的全权证书"的决议草案(决议草案案文见第一章,决议2).
第六章第十一届预防犯罪大会期间举办的讲习班A.
"加强国际执法合作,包括引渡措施"讲习班220.
在其2005年4月21日第6次和第7次会议上,第一委员会举办了关于"加强国际执法合作,包括引渡措施"讲习班.
该讲习班是与联合国附属欧洲19A/CONF.
203/17.
49A/CONF.
203/18预防和控制犯罪研究所和国际犯罪学高等研究所合作组织的.
讲习班收到下列文件:(a)"加强国际执法合作,包括引渡措施"讲习班背景文件(A/CONF.
203/9);(b)讨论指南(A/CONF.
203/PM.
1和Corr.
1);(c)第十一届大会各区域筹备会议的报告(A/CONF.
203/RPM.
1/1,A/CONF.
203/RPM.
2/1,A/CONF.
203/RPM.
3/1和Corr.
1和A/CONF.
203/RPM.
4/1).
221.
委员会主席作了介绍性发言.
乌克兰、美国、加纳、瑞典、中国、法国、阿曼、芬兰、智利、阿尔及利亚、土耳其、摩洛哥和泰国的代表作了发言.
222.
巴西、萨摩亚、喀麦隆、埃及、泰国、中国、卢森堡(也代表欧洲联盟)、菲律宾、斯洛文尼亚、印度尼西亚和葡萄牙的代表作了发言.
亚洲预防犯罪基金会观察员也作了发言.
223.
讲习班包括两个小组.
第一组讨论执法合作,第二组重点讨论有关引渡和司法互助问题.
讲习班期间作了11次专题介绍,包括演示由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开发的司法援助请求写作软件.
一般性讨论224.
委员会主席在介绍性发言中说,由于犯罪的国际化和犯罪分子的流动性越来越大,他们从一个辖区逃到另一个辖区以躲避惩罚,因此迫切需要扩大国际合作,包括执法合作、引渡和司法互助.
他说刑事事项的国际合作还需要采取一种综合的做法以避免采取零敲碎打的解决方案,同时采用现有的各种合作形式以相互补充.
225.
参加者一致认为,加强、改进和精简国际合作对于有效打击犯罪,特别是跨国有组织犯罪、腐败和国际恐怖主义的努力来说至关重要.
参加者概述了其各自国家在制定和实施促进国际合作的成功战略和有效机制方面采取的各种举措,其中包括缔结有关双边和区域条约、协定或安排;加入载有关于国际合作的条款的多边文书;通过立法来补充条约安排或规范合作的程序方面;发展或改革现有的国家和国际结构与机制以增进协调和促进合作.
许多参加者还报告说,其本国的法律制度在向其他国家提供援助的法律依据方面提供了灵活性.
因此他们确认,尤其是在引渡程序方面,即使没有签署一项条约,但通过互惠或礼让,也有可能进行这种合作.
226.
有些参加者呼吁采取更加协调的做法来打击犯罪,一种做法涉及更多公开的信息渠道和改进执法、管理、海关、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机构间的情报交流.
有参加者建议,在刑事事项的国际合作中,在执行请求方面应采取一种综合做法,例如,使各国能够收集外国证据以支持同时提出控制和扣押犯罪收益以及引渡逃犯的请求.
这种做法将防止零敲碎打的行动并有利于适当的司法处置.
参加者提到关于打击贩毒、跨国有组织犯罪和反腐败的各项联合国文书中有关刑事事项各种形式国际合作的详细规定,指出这些规定可作为在一个特定案件中提供和接受一系列全面的司法和执法援助的法律依据.
提到作为一种自50A/CONF.
203/18主形式的国际合作,没收的犯罪收益的处理问题.
还提到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最近采取的一项举措,就是组织召开了一次政府间专家组会议以拟定一项关于没收的犯罪收益的处理双边示范协定草案.
227.
一些参加者指出,无论是执法合作还是司法合作都由于存在许多问题而受到妨碍,如不同的法律制度和结构、缺乏传达基本信息的交流渠道以及优先事项和做法不同等.
其他一些参加者说,由于刻板的官僚程序导致的拖延也是对有效合作的障碍.
此外,据指出,对国家主权的关切和一般政治方面的考虑有时妨碍了合作,使人感觉政治方面的考虑重于甚至排除司法.
讲习班期间报告的其他障碍是缺乏合作或遵守适用的文书中所述义务的意愿以及对有关其他国家刑事司法系统的廉正性缺乏信任.
一些参加者,尤其是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参加者指出的其他障碍包括缺乏建立或加强适当机构的资源以及缺少处理日常业务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的专门知识.
对于这些国家来说,技术援助至关重要,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在这方面的作用得到确认.
228.
关于引渡程序,有些参加者强调指出因严格适用引渡原则和拒绝的理由而造成的困难,拒绝的理由例如有:引渡不包括政治犯罪、禁止引渡其国民、证据排除规则以及关于双重犯罪要求的严格解释.
关于这一要求,有参加者认为,应侧重于采取一种更注重实际的做法,按照这种做法,双重犯罪的检验应侧重于实际行为是否在被请求国和请求国都是应受处罚的,即使是根据不同名称的法规种类.
另外,一位参加者建议在为没收目的进行的国际合作情况下这一要求不适用.
据指出,许多反恐怖主义的国际文书通过将政治罪拒绝理由排除在这些文书所述罪行之外来限制这种理由.
参加者们交流了他们各自国家在处理对引渡请求的其他拒绝理由方面的经验,这些理由例如有:被引渡者在移送请求国之后可能在请求国被判处或执行死刑或可能受到歧视性待遇.
讲习班期间重申应采取旨在精简引渡程序的措施同时要重视维持法治和保护人权.
此外,据指出,在有的国家通过采用驱逐出境程序来替代引渡以回避引渡要求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关于合法性原则和保护人权的相同标准.
一位参加者讲述他的国家遇到的对宪法的质疑,逃犯声称未得到这些保护.
229.
许多参加者强调指出,应特别重视使有关国际合作的国家法律与程序保持一致并酌情加以协调,并特别注意到近几年来在这方面取得了进展.
关于这点,会员国需要利用现有国际文书作为提供援助的法律框架并扩大它们的双边和区域条约及协定网以补充这些文书.
一位参加者建议缔结一项关于引渡的专题性国际文书以便合并有关案件中的统一做法.
有些参加者反对另外制定一项关于刑事事项方面合作的国际文书,考虑到规范性标准的这种增多可能带来混乱或义务重叠.
其他一些参加者建议,目前而言,重点应从制定新文书转到以最有效的方式充分执行现有文书上来.
230.
许多参加者指出加强和加速合作的一个实质性先决条件是指定国家部门负责接收和传达有关请求并在它们之间建立直接交流渠道.
还提出一些具体建议,如确定一些促进国际个案工作合作的其他方式,包括派出能够有助于促进有关国家之间在执法合作和司法互助方面相互信任的联络官、检察官和地方法官.
一些参加者报告说他们国家已经使用这种外派人员.
参加者一致认为应促进和扩大这种做法以加强协调和有助于解决国家间产生的日常个案工作问题.
51A/CONF.
203/18231.
许多参加者强调指出,必须减少妨碍对合作请求作出迅速反应的拖延和繁琐的做法.
一位参加者强调一个先决条件是适当拟定援助请求和传递完整和准确的信息以避免发生诸如因请求不符合法律或程序,文件被反复发送的问题.
其他一些参加者提请注意在引渡过程中遇到的拖延,认为几年前在区域一级就已实施的简化的引渡程序应予以推广以尽量减少手续和要求,便于及时地将逃犯遣送回请求国.
232.
许多与会者一致认为,在区域和国家一级发展更为有效的信息交换系统是提高执法合作机制的效率和效能的关键.
有些与会者还支持使用此种系统交换情报.
另一些与会者提请注意有必要在国家和国际一级的此种交换中确保适当的数据保护和保障.
据指出,刑警组织正在开发一种"橙色通知"系统,用于发出迫在眉睫威胁的警报.
233.
许多与会者提出,需采取进一步行动建立适当的法律框架,并为联合侦查小组进行跨国界侦查、起诉和司法程序提供充足的资源.
234.
讲习班期间,与会者提供了一些最新的例子来说明在区域一级为促进国家之间的合作打击犯罪,特别是跨国性质的犯罪而采取的一致行动.
会上提到欧洲联盟成员国之间为简化和促进司法协助、执法合作以及引渡而采取的各种举措,例如欧盟反犯罪机构和欧洲警察组织的建立和运作以及采用新的欧洲逮捕证移交程序.
据指出,尽管得出结论为时尚早,但从第一年使用欧洲逮捕证程序的情况来看,同使用传统引渡程序所需要的时间相比,这一程序已经导致移交一名逃犯所需要的时间大大减少(平均45天).
鉴于欧洲逮捕证程序取得明显的成功,一个与会者提出,对采用一种统一的国际逮捕证程序的可能性给予考虑,以这种实际措施来增进国际一级的合作.
235.
许多与会者提请注意有必要为涉及国际合作的案件的办案人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体国家的人员和从业人员设立和促进培训方案,以便更新专门技术知识和语言技能.
关于这一点,有些与会者提到有必要采取旨在加强技术合作的举措,包括为此目的提供充足的资源.
另一些与会者则保证愿意为加强本国处理国际合作请求的能力而支持技术援助活动和项目.
他们赞赏地注意到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在这方面开展的大量工作,特别是为制定法规或者为准备基于最佳做法的培训工具而提供示范文书.
与会者特别欢迎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为开发一种请求书书写软件而采取的举措,这一软件在讲习班期间作了演示,将于2005年6月底提供给有兴趣的成员国.
与会者注意到,这一软件是作为一种指导从业人员的工具设计的,可以帮助他们完成填写过程的每一个步骤,包括使用查对表来提示填写必要的资料以供被请求国执行请求之用;填写完毕后生成请求书草稿,在上面签字即可.
这个软件还提供互联网链接,可以由此查出关于条约、国家法规、中央当局具体联系办法和直接联系人的各方面的资料.
几位与会者强调需确保以多种语文文本提供这一资料,以使尽可能多的会员国受益.
关于这一点,一位与会者报告了为使讲葡萄牙语的国家能够在最近的将来使用这一软件工具而与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开展合作的情况.
52A/CONF.
203/18结论和建议236.
与会者认为,任何国家单独行事,都不可能对涉及跨国犯罪的问题采取有效的对策.
为了能够针对这些威胁采取一致对策,已经制定了针对跨国有组织犯罪、腐败和恐怖主义的国际文书,而且这些文书都不是单独执行的文书.
因此,如果没有所有国家的有效执法和司法合作,就不可能以全面综合的方式对付跨国犯罪.
在实际运作层面,关键是要加深和加强会员国从业人员之间的互信、并促进和巩固对不同法律制度和程序的了解和尊重.
重点应当是分清主次,大大减少官僚作风,使其不致于妨碍合作,同时特别在那些缺乏必要资源的国家进行能力建设和加强相关的机构.
237.
鉴于此,讲习班与会者就以下几个方面达成共识:(a)会员国应当确保充分、有效地实施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非法药物贩运、腐败和恐怖主义的各项文书中有关国际合作的规定;(b)会员国应当监测、评价和酌情修改有关的双边和区域条约或安排以及国内法律、体制、政策、程序和做法,以便能够在他们的执法机构和司法系统之间进行充分、简捷和有效的国际合作;(c)为了帮助各国建立实现上述目标的能力,会员国、国际金融机构、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以及技术援助的其他提供方应当协助提出请求的国家获得适当的资源和专门知识.
为此目的应当更加有效地利用现有资源和工具,包括有关的示范条约和示范法规以及由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拟订的其他最佳做法和培训材料;(d)会员国应当特别优先考虑采取适当措施和建立直接通信渠道,以便加快合作过程和建立互信.
B.
"加强刑事司法改革,包括恢复性司法"讲习班238.
第一委员会在2005年4月22日第8和第9次会议上举办了一个"加强刑事司法改革包括恢复性司法"讲习班,该讲习班是与国际刑法改革和刑事司法政策中心合作举办的.
委员会收到了下列文件:(a)"加强刑事司法改革,包括恢复性司法"讲习班背景文件(A/CONF.
203/10);(b)讨论指南(A/CONF.
203/PM.
1和Corr.
1);(c)第十一届预防犯罪大会各次区域筹备会议的报告(A/CONF.
203/RPM.
1/1、A/CONF.
203/RPM.
2/1、A/CONF.
203/RPM.
3/1和Corr.
1以及A/CONF.
203/RPM.
4/1).
239.
讲习班分为四场小组讨论,并听取了15场小组专题介绍.
在委员会第8次会议上,秘书处的一名代表介绍了讲习班,加拿大司法部协理副部长在讲习班上作了发言.
举办了审议三个次主题的两场小组讨论.
第一场小组讨论审查了53A/CONF.
203/18综合全面的全系统刑事司法改革的例子.
第二场小组讨论讨论了配合与合作问题,侧重于各项区域和国际倡议.
240.
讲习班在第9次会议上继续进行了其余两场小组讨论.
第三场小组讨论介绍了对全球恢复性司法的概览,并介绍了恢复性司法方案的三个案例研究.
第四场小组讨论涉及为青少年和脆弱群体争取公理.
一些小组成员作了总结发言.
241.
在委员会第8次会议上,联合王国、芬兰、阿尔及利亚、塞内加尔、巴基斯坦、摩洛哥和土耳其的代表作了发言.
在第9次会议上,贝宁、马拉维、阿曼、埃及、法国、萨摩亚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代表作了发言.
国际刑法改革和刑事司法政策中心、儿童权利国际事务局、国际保卫儿童协会和世界受害者研究学会的观察员也作了发言.
一般性讨论242.
秘书处的代表在其介绍性发言中指出,该讲习班是联合国关于通过使用和适用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标准和规范来进行有效和公平的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侧重点的一部分.
他特别解释说,讲习班的主要目标包括:就近期成功的刑事司法改革举措进行信息交换;鼓励对进一步发展恢复性司法实践的实证方法开展国际研究;查明关于包括在冲突后局势中根据《关于犯罪与司法的维也纳宣言》及其执行计划所设立的目标共享信息和技术援助要求的机会.
243.
加拿大司法部协理副部长在其开幕致辞中指出了加拿大政府以及国际刑法改革和刑事司法政策中心对于在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讨论与刑事司法改革有关的问题所给予的重视.
加拿大对通过《刑事事项中使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发挥了有益的作用.
他促请讲习班参加者着重审议支助犯罪的被害人特别是那些来自脆弱社区的被害人所需要的法律和金融框架.
244.
在关于刑事司法改革概览的小组讨论中,小组成员查明了下列重点改革领域:获取公正的机会;警察、审判和监狱改革;恢复性司法;以及预防青年犯罪.
他们指出,加强公众在可持续的刑事司法改革中的参与,要求以着眼于社会各个阶层的做法包纳民间社会,这就需要与有关利益方,包括私营部门合作进行.
设立明确的目标和现实的标准也十分重要,这需要定期进行监测和评价.
245.
在关于全面改革的小组讨论中,介绍了两个具体例子.
第一个例子是尼日利亚的安全、公正和增长方案,该方案旨在改善穷人及其生活获得安全、保障和公正的机会并提高其质量.
在这方面,据指出,非洲过去50年的历史一直饱受两大缺陷之害:一是缺少设计和执行政策的能力;二是缺少问责制度.
尽管在这两方面加以改进首先是非洲国家和人民的责任,但是富裕国家的支助也是不可或缺的.
第二个例子是智利公设律师事务所的获取公正项目,该项目包括恢复公民的基本权利,如陈述意见的权利、被告知被指控罪行的权利以及由律师代表出庭的权利,这些权利在独裁统治期间被取消.
根据新的法律,公设律师事务所促进了获取公正的机会,该事务所为所有被控犯罪的人提供分散型服务,而不论其收入多少.
54A/CONF.
203/18246.
关于配合与合作的小组讨论侧重于爱尔兰人权中心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经与一些个人专家合作而共同制订的一套过渡性刑法.
该套刑法是基于维和行动中所吸取的经验教训,并专门设计用来满足冲突中局势或冲突后局势的紧急需求,在这些情况下,过去的努力被证明不充分,并缺少战略远见和全面的方法.
该套刑法包括一套法律和程序简编,力求以综合一致的方式考虑到刑事司法的各个要素——法院、警察和监狱.
该简编由附加说明的四项示范法草案组成:规范刑罚事项的《过渡性刑法》,规范与审前拘留和监禁有关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的《刑事诉讼程序法》和《过渡性拘留法》,以及《过渡性执法权力法》.
还以《示范法适用指南》补充了该套刑法.
太平洋区域的一个实际合作例子涉及各国为应对跨国有组织犯罪带来的挑战而开展的合作,这种合作包括协调法律和边境管制政策、信息共享和改进通信和协调.
另一个例子是拉丁美洲区域的青少年司法的立法引入了恢复性司法机制,除三个国家以外,该区域所有国家都颁布了全面的青少年司法法典.
247.
关于恢复性司法、青年和弱势群体的专题讨论小组侧重于概述全世界的恢复性司法情况和最佳做法的三个实例.
虽然没有任何关于恢复性司法的普遍定义,但可确定恢复性司法的三大过程:被害人犯罪者调解、讨论会和圈子.
在被害人犯罪者调解模式中,受过训练的主持人一般将被害人和犯罪者聚集在一起,讨论犯罪、遭受到的由犯罪造成的伤害以及纠正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所需采取的步骤等问题.
在讨论会模式中,除了被害人、犯罪者和主持人之外,家庭成员、朋友和政府代表也可参加.
圈子模式的包含范围最广,因为除了有讨论会模式下所包括的各方的参加之外,感兴趣的社区成员也可参加.
虽然上述模式中的每一种都有各种变式,但适合于具体文化和背景的恢复性司法过程正在不断地出现.
犯罪者可以若干方式作出补救,包括表示道歉,给予货币赔偿或更换受到损害的财产,或者为慈善组织或政府机构提供免费服务.
在加拿大,恢复性司法的依据是有必要有一项将预防犯罪、对严重犯罪作出强有力的反应以及对低风险犯罪者更多地采用社区制裁等这些方面结合在一起的明文规定的战略.
在泰国,最近采用了恢复性司法,以便处理案件积压、监狱人满为患、触犯法律的青少年的特殊需要,对被害人权利的关切以及公众对刑事司法制度的参与不足等问题.
恢复性司法包括关于吸毒上瘾和治疗、吸毒犯罪者在其各自社区的融入和安置的审判前转移方案.
在新西兰,恢复性司法过程侧重于认定犯罪者负有责任并提倡责任感,同时考虑到被害人的利益,包括给予补偿.
对目前的方案所作的评估表明被害人中的满意率不断提高,但仍有待于观察此类方案是否有助于减少累犯.
248.
题为"青年司法与弱势群体"的第四个专题讨论小组讨论了与少年司法指标、比利时的恢复性司法和被害人政策以及乌干达的刑法改革有关的刑事司法改革的一些具体方面.
少年司法指标试点测验是由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制定的,目的是将各国在保护触犯法律的儿童的权利方面取得的进展与在少年司法管理方面取得的进展加以比较.
向儿童权利委员会(系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大会第44/25号决议,)所设立)提交报告的国家可将这些指标用于监测和改进有关制度、宣传和提高认识以及研究和发表.
在比利时的项目探索恢复性司法的应用与被害人政策的互补.
鉴于仅有少数一些被害人从调解得到好处,视是否有这种方案或司法行政官的意愿而定,应制定关于犯罪与刑事司法的一般55A/CONF.
203/18恢复展望,并应使关键行动者提高认识和参与,以便尽可能地发展恢复性司法的应用.
关于乌干达的专题介绍侧重于从动态角度开展刑法改革的必要性,同时考虑到法规、执法、司法过程、罪犯待遇和少年司法等领域的活动与功能之间的相互关系,以便确保在国家发展目标框架内达成更大程度的连贯、一致、问责制、公正和公平.
着重指出了非洲各监狱内物质条件的严重问题,因为这一问题对囚犯的权利产生消极影响,造成监狱人满为患和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在内的传染性疾病的传播.
特别强调需要有特别侧重于囚犯的旨在减轻个人和社区对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脆弱性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政策准则和方案.
249.
在随后的一般性讨论中,一些发言者指出,对被告和罪犯、被害人和社区是否都能获得公正的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人们日益认识到有效的刑事司法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以及处于冲突之中的社会实现良好治理、稳定和繁荣的重要性.
250.
与会者还强调了在区域和国际上把改革与适当的技术和财政援助协调起来的重要性,以及将社区、民间社会和私营部门纳入改革之中的必要性.
这包括利用有限的资源,但也为最不发达国家提供充分的资源.
这还包括利用那些在传统上可能与刑事司法系统特别是与恢复性司法过程毫无关联的各个组织和机构.
251.
许多与会者都强调了监测和长期评价刑事司法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因为这将有助于确保对国际标准的尊重,以及提供关于具有成本效益和以证据为基础的改革情况的数据.
还强调需要进一步的实验研究,以规划安排和集中统一所作的努力,将刑事司法改革中已获事实证明的最佳做法和理念汇编成册.
还需要进一步制定可加以传播和变通的其他一些工具、手册、示范法和绩效衡量指标.
252.
据指出,在拟订有效的刑事司法改进措施时,应牢记一些重要的考虑因素.
这就是需要认识到会员国之间以及内部的多样性;需要保护弱小的社会成员;需要只在必要时才使用监禁;以及需要以国际人权和预防犯罪及刑事司法标准和准则为指导.
253.
一些与会者强调,在对待触犯法律的儿童方面,需作进一步改革,特别是减少羁押制裁和废除少年犯的死刑.
发言中还提到关于儿童被害者和犯罪证人公正待遇的准则,该文件将提交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第十四届会议.
254.
还提到有关的讨论,其内容是根据关于保证对于面临死刑者权利保护的保障措施,减少需处死刑的犯罪案件(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1984/50号决议,;另见经社理事会第1989/64和第1996/15号决议).
结论和建议255.
讲习班强调:(a)需要继续致力于加强刑事司法改革.
这包括对于司法机会提出的更高的要求,应采取有效和适当的社区、国家、区域和国际措施作出响应.
这些措施也应当考虑到会员国条件和环境的多样性,以及相关的国际标准;56A/CONF.
203/18(b)需要采取综合一体化的刑事司法改革方法.
刑事司法改革应尽可能包括国内刑事司法系统所有各相关部分;(c)需要在加强刑事司法改革时给予技术援助、合作及协作.
在必要时和可能的情况下,开展国际合作和提供财政及技术援助对刑事司法改革措施的成功至关重要.
特别是,需要向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提供技术援助,以协助机构建设;能力建设;对检察官、法官、执法人员(包括狱警人员在内)和其他有关专业群体的培训,同时考虑到国际上的最佳做法;(d)加强刑事司法工作与《千年发展目标》之间相互关联.
这要求在设计和实施刑事司法改革和恢复性司法措施时,需进一步发动民间社会特别是社区团体的参与.
256.
因此,讲习班建议会员国作下述考虑:(a)通过进行全面的刑事司法改革,在必要时借助于技术援助和国际合作尽全力高效使用有限的资源;(b)对有关类别的犯罪和罪犯使用监外教养办法;(c)对刑事司法改革进行监督和评价,以确保这些改革行之有效,注重证据,符合有关的国际标准.
制定取得成功的明确目标和衡量成功的方法;(d)适当时在国家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改革方案中使用并适用现行联合国标准和规范,提供确保追究责任并尊重法治的各种机制,目的是创造一个成功地对付犯罪的环境;(e)根据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并借鉴国际最佳做法对恢复性司法的具体做法和原则加以发展;(f)根据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在必要时加强适当的法律和财政框架,向被害人,尤其是向妇女、儿童和沦为人口贩运被害人的移民提供支助;(g)适用少年司法标准和规范,并照顾到犯罪的儿童被害人和证人的需要,并将把其性别、社会情况和发展需求考虑在内;(h)注意少数人、土著群体、儿童和妇女等处境脆弱的囚犯的需求,目的是向罪犯提供一公平、安全、可靠和人道的待遇并协助其重新做人;(i)尤其注意监狱人满为患的紧迫问题,该问题给社会造成了一系列难题,其中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为此将拟定各种战略,预防艾滋病毒和其他疾病的蔓延,减轻其对健康造成的不利影响,解决艾滋病毒/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和受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其他传染病感染者等问题;(j)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提供技术援助,以使请求国得以执行刑事司法改革方案,包括协助其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加以修订;(k)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在最佳做法的基础上制定培训手册、拟定示范法并开发其他工具,目的是在现有预算外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协助各国制57A/CONF.
203/18定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改革战略,其中包括少年司法、刑法改革、对被害人提供支助和监外教养办法;(l)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审议根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2004/27号决议于2005年3月15日和16日在维也纳举行的拟订涉及犯罪的儿童被害人和证人事项公理准则政府间专家组会议报告(E/CN.
15/2005/14/Add.
1)中所载各项建议.
C.
"预防犯罪战略和最佳做法,特别针对城市犯罪和风险青年"讲习班257.
2005年4月23日,第一委员会在其第10和第11次会议上举办了"预防犯罪战略和最佳做法,特别针对城市犯罪和风险青年"讲习班.
讲习班与国际预防犯罪中心合作举办.
委员会收到了下列文件:(a)"预防犯罪战略和最佳做法,特别针对城市犯罪和风险青年"讲习班背景文件(A/CONF.
203/11和Corr.
1);(b)讨论指南(A/CONF.
203/PM.
1和Corr.
1);(c)第十一届大会区域筹备会议报告(A/CONF.
203/RPM.
1/1、A/CONF.
203/RPM.
2/1、A/CONF.
203/RPM.
3/1及Corr.
1和A/CONF.
203/RPM.
4/1).
258.
在第10次会议上,主席作了介绍性发言,特别提到自通过《预防城市犯罪方面的合作和技术援助准则》(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1995/9号决议,)和2000年举行第十届预防犯罪大会以来所取得的进展.
他指出,其中的一个制高点是通过了《预防犯罪准则》,从而制定了有效战略和做法的各项原则.
他还指出,虽然总体知识水平和最佳做法有所提高,但能否有效加以执行往往仍是一个问题.
他强调需要展示预防犯罪战略的有效性,使相关的各层次利害关系者确信必须采取平衡的预防犯罪方法,以及确保预防犯罪的各项原则坚定地树立在立法和管理及组织结构之中.
最后,他指出,在预防和减少犯罪方面所公认成功的最佳做法中都考虑到少数人口和易受害群体的特别需要,以及更广泛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因素.
259.
讲习班由六个讨论小组构成,在讨论中共有19人作了专题介绍.
首先介绍的是讲习班的各个主题.
讲习班上午的会议审议了关于对付城市犯罪的战略和做法,而下午的会议则着重讨论了针对犯罪风险青年和受害问题的战略以及对已触犯法律的青年的处理策略.
260.
澳大利亚司法和海关部长在委员会第10次会议上作了发言.
他强调了在预防犯罪方面全球和地方一级伙伴关系的重要性,特别着重指出了跨国有组织犯罪对当地造成的影响.
他指出,根据澳大利亚犯罪学研究所进行的研究,将近半数的被警察拘留的人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他们在刚被捕之前正在吸毒.
该项研究还表明吸毒集中于青年人中.
261.
在第10次会议上,萨尔瓦多、意大利、瑞典、阿曼、芬兰、法国、阿根廷、摩洛哥、美国和萨摩亚的代表作了发言.
在第11次会议上,美国、印度尼58A/CONF.
203/18西亚和埃及的代表作了发言.
国际保卫儿童协会和美国犯罪学会的观察员也作了发言.
一般性讨论262.
第一个介绍性发言提到了迫切需要对城市犯罪和风险青年采取应对措施,指出在许多国家,城市化的加剧、基础设施和服务或收入机会的缺乏以及收入差距的日益扩大,已成为促成传统家庭、社会和文化网络及支助土崩瓦解的因素.
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城市地区的犯罪和暴力现象以及不安全因素进一步上升,非法药物和枪支以及有组织犯罪在当地的表现形式和人口贩运则常常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在许多城市地区,生活在不稳定和贫穷环境中的儿童和青年所占的比例很高,这使他们成为犯罪和被害的高危群体.
其中许多儿童是被贩运而来的,或成为毒品或小型武器的贩运者,而其他人则成为随后的暴力实施者和被害者.
城市地区的居民,特别是青年人,非常容易遭受侵害,他们是跨国有组织犯罪的一个现成的招募来源.
当地犯罪和跨国犯罪之间的联系显而易见.
263.
第二个介绍性发言强调了预防城市犯罪的艰巨任务及其与城市发展和国际、国家及当地一级治理的关系,发言中以《安全城市方案》的经验为基础,该方案实施了《预防犯罪准则》中所指明的预防犯罪的协调战略方法.
发言中还提到大城市街坊区段贫困化的急剧增加,这种状况与犯罪现象和不安全因素的增加具有关系,强调有关实体需要采取具体行动.
在这方面,据指出,联合国人类住区方案(联合国人居署)和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已建立了密切合作,协同制定和实施城市地区预防犯罪的联合项目.
264.
第一讨论小组介绍了比利时、智利和秘鲁的三项预防犯罪举措,表明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历史及环境方面有着巨大差别的各国政府如何支持预防犯罪的行动.
小组成员讨论了当地政府的参与和通过各种机制实现社区参与行动的集中统一.
小组成员着重讨论了各项举措的成就和挑战,报告说市民们加强了对警察的认识和信心,社会的凝聚力得到了提高,预防犯罪方案的涵盖面进一步扩大;在其中一个国家,街头犯罪的发生率急剧降低.
虽然对于项目某些组成部分取得的成功毫无疑问,但小组成员们也指出了一些困难,其中包括政治支持缺乏力度,难以增强公民的权力,缺乏资源,以及国际模式难以适用于当地环境.
265.
第二个讨论小组介绍了在国家政府的支持下当地一级建立的长期、持久和有效的伙伴关系.
就达累斯萨拉姆的《安全城市方案》而言,尽管面临挑战,但项目仍取得了成功,现已作好准备向其他城市推广.
包括一项案例研究在内,菲律宾在当地社区发展社区一级的治安管理,其重点在于治安管理分散到基层和建立信任.
在巴西Diadema,平衡兼顾和多管齐下的一系列战略和干预措施已在五年内成功地减少了65%的城市暴力和杀人犯罪率.
266.
第三小组重点讨论了制定具有针对重点的包容全社会的战略方面的艰巨任务.
在南非德班的eThekwini市,所开展的非同一般的城市复兴战略将仔细的社区协商与重建工作结合在一起,从而促进了健康的环境、就业、旅游和犯罪率59A/CONF.
203/18的下降.
讨论小组还介绍了马达加斯加塔那那利佛市在加强社区能力方面的经验.
267.
第四讨论小组的专题是风险青年.
介绍了英格兰和威尔士的一体化青年政策,这些政策提供了对风险青年和与法律冲突的青年(从少儿时期直至19岁)的预防犯罪框架,开展了具有专门针对性的预防项目,为风险最高的青年提供支助和解决风险因素.
还介绍了澳大利亚昆士兰的一个早期干预项目,表明建立在良好知识和有效模式基础上的干预措施如果加以认真的实施和评估可如何用于儿童的成长和家庭的发展,以加强对他们的保护和减少未来犯罪与被害的风险.
讨论小组还介绍了尼日利亚的国家少年司法政策草案,表明预防工作如何可融入立法中,以改变观念和建立标准;其中还表明在当地社区如何可以鼓励非正规的治安管理、人权和包容性的做法.
268.
讨论以特定风险群体为目标的项目的小组,使用实例说明了吸收年轻人参加拟定干预措施的重要性.
该小组审查了捷克共和国为应对贩运年轻人,特别是青年妇女并对其进行性剥削而拟订的战略性做法.
该举措的主要目的是建立打击贩运同盟,以保护潜在被害人和广大的风险青年.
必须让非政府组织参加到这项举措中来,因为这些组织是查明那些不会向国家机构寻求帮助的被害人的主要合作伙伴.
还专门介绍了巴西里约热内卢制定的预防青年黑帮犯罪及其重归社会项目,目的是表明具有说服力的证据,以此证明干预措施把卷入武装冲突的青年黑帮作为其目标是十分重要并很有价值的.
关于参与有组织武装暴力的儿童和青年的一份国际性研究报告举例说明了卷入地方和跨国贩毒活动的青年黑帮之间发生冲突的新现象.
在柬埔寨和越南,青年之家项目已在增加其向街头儿童提供的支助和培训资源,并更多地向被贩运的街头儿童提供此种资源.
269.
最后一个讨论小组专门介绍了由联合国人居署与南非科学和工业研究委员会开发的工具箱,目的是传播在预防犯罪举措方面的最佳做法和可以转用于它处的模式.
该小组还讨论了根据联合国亚洲和远东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研究所的经验在预防犯罪问题上开展培训、进行区域交流和城市间交流的实例,随后尤其参照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的南南项目列举了涉及能力建设项目的技术援助实例.
270.
在讲习班期间,国际预防犯罪中心推出了其有关城市预防犯罪和风险青年的新希望战略和方案简编,该简编着重说明了预防犯罪综合办法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已在所有各地区蔚然成形,并从而再次肯定了预防犯罪准则中表述的预防犯罪工作持久性原则.
271.
有些发言者强调,解决青年黑帮之间暴力行为的战略不应局限于执法措施,而且还应包括推动形成便于预防青少年暴力的社会环境.
开展国际合作的一个实例是安全的中美洲计划,其中列入了防止青年黑帮实施城市暴力犯罪并协助风险青年的综合性战略.
272.
有些发言者对风险青年的概念作了分析并尤其强调,尽管政府当局经常把街头儿童、触犯法律的青少年和黑帮成员视为"垮掉的人",但他们实际上有可能被进一步边缘化、受到性剥削、人口贩运、药物滥用和艾滋病毒/艾滋病等60A/CONF.
203/18遭遇.
还有发言者强调指出,轻微的暴力行为或参与从事轻罪及欺凌或破坏他人财产的行为等"不文明行为",通常是卷入更为严重的犯罪或伤害行为的起因.
273.
许多参加者强调必须对预防犯罪方案进行监测并加以长期的评估,目的是确保对结果,尤其是这些方案的成本效益和可持续性作出适当的评价.
这包括掌握纵深情况,采取重证据的后续行动.
在评价上行之有效的方法包括自我评价、对受益人的满意度进行评估,反复进行被害者调查.
274.
许多发言者将恢复性司法工作称之为其预防犯罪战略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
还有发言者强调了以社区为基础的预防犯罪举措的重要性.
某一个国家向老人或残疾人提供了从其住处报告犯罪情况的可能性,并建立了轻罪网上报告系统.
其他发言者列举了对执法人员进行整顿、调整其重点并开展再培训等预防犯罪举措的实例.
有些国家尤其设立了近距离治安机构,以便使警察与公民更为接近,并倡导合作做法,目的是减少犯罪,增加安全感.
结论和建议275.
预防犯罪战略和最佳做法讲习班强调指出了预防犯罪的效能,并指出国际社会必须主要依赖国家、地方当局和社区预防普通犯罪和暴力行为的蔓延.
地方一级在计划周密的预防工作上可发挥重大作用.
这是国际、国家、分区域和地方政府都必须加以应对的一个重大挑战.
276.
有越来越多的国家正在拟定并实施可行的、有效的战略,目的是按照《联合国千年宣言》、千年发展目标、《关于犯罪与司法的维也纳宣言》和《预防犯罪准则》等联合国预防犯罪文书,减少城市地区和风险青年当中的犯罪及不安全行为并促进社区安全.
277.
讲习班建议会员国作下述考虑:(a)通过并实施预防犯罪准则及有关青年人权利的国际标准和规范;(b)拟定综合性战略和政策,以便能够在地方政府一级制订与预防城市犯罪和风险青年有关的政策;(c)赋予地方主管当局拟定预防犯罪综合性战略做法的权力,其中将把注意力尤其放在风险青年身上.
这就要求地方主管当局在地方机构和地方行政部门中起领导作用,以多部门的方式开展工作,并且在地方社区团体、非政府组织、宣传媒体、私营部门和民间团体中间也能起到这样的作用;(d)拟定具体情况具体对待的战略,侧重于对包括在种族和文化上的少数人在内的风险青年及男女青年采取包容而不是排斥的做法,推动并鼓励其在影响到自身的问题上积极参与决策;(e)拟定对性别问题敏感的战略,包括以特定风险青年群体为对象和目标的具体条文.
这些群体将包括居住在城市贫民窟的青年、街头儿童、青年黑帮成员、受到性剥削的青年和受到药物滥用、战争、自然灾害或艾滋病毒/艾滋病影响的青年;61A/CONF.
203/18(f)拟定战略并实施具体计划,倡导社区监外办法,向被解除监禁者提供支助,为此将使用恢复性做法,侧重于防患于未然的个人和社区能力建设;(g)拟定以风险最大的群体和区域为目标的干预措施,尽可能使用根据当地情况、需求和现实而加以调整或制定的良好做法和注重证据的做法.
国家、分区域和地方政府为此将协助加强对包括妇女和儿童在内的最为脆弱者加以保护的力量,对助长跨国犯罪的环境加以限制;(h)在进程和结果方面实施带有监测和评价内容的政策,促进具成本效益并且可以持续下去的最佳做法和注重证据的知识根据具体情况相应变通和进一步推广应用.
这就要求更加重视开发评价指标等工具,协助开展分析和战略规划.
278.
讲习班建议包括捐助国在内的国际社会考虑在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与联合国人居署的支持下以发展中国家之间可以交流的经验为重点,通过城市之间的交流及提供技术援助和培训促进并支持在国家和地方政府一级开展能力建设.
D.
参照有关的国际公约和议定书采取措施打击恐怖主义讲习班279.
在2005年4月21日至22日第7次和第8次会议上,第二委员会举办了参照有关的国际公约和议定书采取措施打击恐怖主义讲习班.
讲习班是由国际犯罪学高等研究所组织举办的.
讲习班收到了下列文件:(a)参照有关的国际公约和议定书采取措施打击恐怖主义讲习班背景文件(A/CONF.
203/12);(b)讨论指南(A/CONF.
203/PM.
1和Corr.
1);(c)第十一届大会区域筹备会议的报告(A/CONF.
203/RPM.
1/1,A/CONF.
203/RPM.
2/1,A/CONF.
203/RPM.
3/1和Corr.
1及A/CONF.
203/RPM.
4/1).
280.
在其第一次会议上,讲习班重点讨论了"国际打击恐怖主义的机制:优劣之处"的议题.
委员会主席作了介绍性发言.
国际犯罪学高等研究所的观察员致欢迎词.
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预防恐怖主义处处长就拟讨论的主题作了发言.
4名小组成员作了专门介绍.
阿尔及利亚、巴西、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阿根廷、西班牙和尼日利亚(也代表非洲联盟)的代表作了发言.
欧洲委员会、国际刑法改革和刑事司法政策中心、国际外伤痛苦研究学会和国际刑法协会的观察员也作了发言.
281.
在其第二次会议上,讲习班小组重点讨论了"加强打击恐怖主义能力的技术援助"这一议题.
委员会主席宣布讨论开始.
预防恐怖主义处处长作了发言.
5名小组成员作了专门介绍.
印度尼西亚、埃及、阿根廷、阿尔及利亚、中国、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美利坚合众国、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法国、阿富汗和奥地利的代表作了发言.
国际刑法协会、国际社会防护和人道刑法政策学会的观察员也作了发言.
一名专家也作了发言.
62A/CONF.
203/18一般性讨论282.
委员会主席在宣布讨论开始时提及国际打击恐怖主义的法律制度,他注意到,该机制最为重要的长处之一是根据安全理事会第1373(2001)号决议设立了反恐怖主义委员会并随后设立了反恐怖主义委员会执行局.
他强调必须确保该国际法律制度在国内立法中得到体现.
他着重指出,必须对刑事司法工作人员开展实施该制度的进一步培训.
他注意到,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是技术援助的主要提供者,并且承认反恐怖主义委员会及其执行局在这方面起到的作用.
283.
国际犯罪学高等研究所观察员在其欢迎词中回顾研究所与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联合开展的工作,尤其是关于引渡及刑事事项司法互助问题专家会议.
284.
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预防恐怖主义处处长在其介绍性发言中着重说明了为通过加强国际合作更为有效地打击国际恐怖主义而建立的国际法律框架的重要性,而在这方面,技术援助对于加强反恐怖主义的能力是至关重要的.
他强调说,刑事司法治度应在以法治为基础打击恐怖主义的斗争中占有中心位置.
为此必须开展国际合作,而提供专门培训和技术援助又可加强此种合作.
285.
有些发言者强调必须设法使国际打击恐怖主义的法律制度具有真正的普遍性.
为此目的,有的与会者强调尚未加入国际反恐怖主义法律文书的会员国应加强这方面的努力.
这样做也可以使会员国在讨论恐怖主义威胁问题上具有共同的语言.
有些发言者在谈到打击恐怖主义的区域文书和举措时指出,这些文书和举措也能够有助于法律的统一.
但有的与会者指出,也应将其他国际文书和举措包括到这一工作中去.
一位发言者吁请联合国推动对国内刑法的改革,以确保将刑法中的基本权利和原则列入在内.
另一位发言者说,对会员国所作的保留加以审查是大有裨益的,并提到了欧洲委员会在这方面所作的工作.
286.
多数发言者都强调在打击恐怖主义的斗争中必须开展有效的国际合作.
有的与会者就此还强调指出,需要开发并在会员国之间传播各种加强司法互助和引渡的技术援助工具,以消除会员国在这些领域内遇到的障碍和不足之处.
这也将有助于加强一罪不二审的原则.
一位与会者注意到,政治免责条款是国际合作的障碍.
讲习班还讨论了不利于国际合作的其他障碍,例如官僚主义所造成的制约和在侦查过程中对信息保密的概念等.
一位发言者指出,执法机构之间直接沟通通常更有利于信息交流.
有的发言者吁请所有国家以综合性方式履行其对打击恐怖主义工作所作的承诺,包括通过引渡.
此外,有的与会者建议拟订涉及恐怖问题的国际公约.
还有与会者提及建立更为灵活的机制以加强司法合作的重要性.
一位发言者建议邻近国家应在联合国主持下开展区域合作和跨境合作,以便加强打击恐怖主义的国际合作;此类安排可作出有益的贡献.
另一位发言者注意到,为了采取综合方针打击恐怖主义,必须在——国家、区域和国际——所有层面上开展合作,而且所有有关各方都必须在每一层面上开展合作.
因此,需要同时采取纵向和横向的做法.
287.
许多发言者还强调说,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斗争中,必须确保充分尊重人权和法治,必须牢记任何民主国家或民间团体都不得无视或违反这些领域的标准和规范.
63A/CONF.
203/18288.
有些发言者拒不接受将恐怖主义与特定宗教、国籍或种族连在一起的任何图谋.
一位发言者注意到,有些国家认为它们正在成为声称存在此种联系的国家的抨击的目标.
因此,应倡导对话和容忍的文化.
还有必要提高民间团体对恐怖主义威胁的认识.
为此目的,建议努力教育民间团体的成员认清国际恐怖主义的威胁并掌握打击此种威胁的方法和手段.
289.
有些发言者注意到打击恐怖主义的国际文书忽略了恐怖主义的受害者,因此鼓励在未来的文书中列入有关恐怖主义受害者权利的规定.
有些发言者指出,它们本国成了恐怖主义的受害者.
一位发言者指出,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必须提供技术支助以确保恐怖主义受害者的权利得到充分保护.
290.
有的与会者指出,为努力打击恐怖主义,应该对恐怖主义有一个公认的明确定义,国际社会也应该就正在审议的打击恐怖主义问题的综合性公约草案取得共识.
还有与会者强调必须迅速完成公约草案的谈判工作.
一位发言者认为,光有打击恐怖主义的双边协定是不够的,因此必须尽早完成此类谈判.
但其他发言者表示一项综合性公约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而是应将所有打击恐怖主义的国际文书付诸实施.
291.
有一些发言者强调为加深对恐怖主义这一现象的了解必须讨论其根源问题,才能拟订适当的战略.
一名发言者提及,尽管应该对恐怖主义分子加以惩治,但应将恐怖主义同其他犯罪一样视为社会失序.
应同时考虑到拟订长期综合性方案解决恐怖主义根源问题的需要和拟订打击恐怖主义国家战略的必要性.
292.
有些发言者提及各国为批准反恐怖主义国际文书所采取的行动以及为了将这些公约和议定书的相关规定纳入本国立法而作出的努力.
这些发言者还详细阐述了本国打击恐怖主义战略的实施情况.
293.
一些发言者支持尤其由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预防恐怖主义处向提出请求的会员国提供技术援助.
一名发言者将该处在这一领域取得的成功归结于该处的专业技能和敬业精神及该处与反恐怖主义委员会执行局在工作方面的协调.
有的与会者注意到,该处在这方面所开展的活动的性质和规模均有助于逐步建立一个综合性的法律框架.
有的与会者指出,需要有如打击恐怖主义技术援助准则(A/CONF.
203/12,)中所建议的那种独具新意的解决办法,以便在打击恐怖主义的同时保证通过利用区域和分区域指导员等做法尊重法治.
294.
一位发言者关切地指出,背景文件第二节所涉内容超出了大会和该处现行任务的范围.
有的与会者就此指出,此处提出的包括人权在内的某些问题由联合国系统中的其他某些机构处理更为合适.
295.
有些发言者注意到恐怖主义和其他相关犯罪,尤其是贩毒之间的联系.
有的发言者建议在全世界大力开展制止贩毒的活动,以削弱对恐怖主义组织的财政或其他类型的支持.
296.
一位发言者指出,会员国应正视的现实是,打击恐怖主义的工作应该与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例如环境和良治问题相一致.
64A/CONF.
203/18结论和建议297.
在小组讨论期间所作发言的基础上可提出一些结论和建议.
298.
采取措施打击恐怖主义讲习班得出了下列结论:(a)建立可全面运作的国际打击恐怖主义法律机制是在打击和预防国际恐怖主义问题上仍有待实现的一项基本的初步要求.
未能在相应的国内立法方面的无缝网络是打击恐怖主义方面国际合作的一个根本障碍;(b)各会员国如果不加强本国在刑事事项上开展国际合作的机制和安排,就无法开展有效的国际合作来打击恐怖主义;(c)就如何实施来自于国际打击恐怖主义法律文书的国内法规向刑事司法人员开展专门培训,是按照这些文书的规定推进国内反恐怖主义措施实施工作的一项基本要求;(d)国家一级刑事司法制度在打击恐怖主义时应完全依法行事,全面遵守正当法律程序,依循相关的国际法,特别是国际人权法、难民法和人道主义法,充分顾及恐怖主义受害者的权利.
299.
根据上述结论提出了下列建议:(a)应鼓励尚未批准国际反恐怖主义法律文书的会员国批准此种文书,其中包括为此向有关技术援助提供机构寻求必要的支助.
而且,所有会员国都应加强努力,完成将这些文书的规定纳入本国立法的工作.
所有会员国还应考虑迅速签署和批准最近通过的《制止核恐怖行为国际公约》,并采取步骤将这项公约的规定纳入本国立法.
考虑到恐怖主义和跨国有组织犯罪、腐败及贩毒之间的联系,还应适当考虑加快批准和实施有关的联合国文书;(b)所有会员国都应作为优先事项立即采取步骤简化和加强开展国际司法合作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的程序,对恐怖主义分子采取引渡或将其绳之以法的办法以使其无处藏身.
此外,还应加强区域合作,将其作为打击恐怖主义而加强国际合作的一种工具.
更为有效地参与打击恐怖主义国际合作的国家机制可包括设立有关司法互助和引渡问题的国家中央机构;(c)会员国应紧急作出培训安排.
为配合许多国家的这类工作必须提供技术援助.
为此应在国际一级编写课程表和培训手册.
对在培训其刑事司法人员方面需要协助的国家,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应进一步协助这些国家加强培训活动;(d)为支持打击恐怖主义所作努力而采取的技术援助措施应考虑把这些方面的规范作为其有机的组成部分.
作为联合国在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问题方面的牵头实体,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应尤其支持在这些方面作出努力,并继续与反恐怖主义委员会执行局和其他联合国实体开展合作;(e)为了使所作努力更为有效和更为平衡,需要制订全面的打击恐怖主义全球战略,这种战略应能体现有必要加强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采取集体行动,同时还论及根源、基本人权和法治等等问题.
65A/CONF.
203/18E.
采取措施打击包括洗钱在内的经济犯罪300.
第二委员会在其2005年4月20日和21日第5和第6次会议上,与亚洲和远东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研究所和瑞典政府合作组织了采取措施打击包括洗钱在内的经济犯罪讲习班.
委员会收到下列文件:(a)采取措施打击包括洗钱在内的经济犯罪讲习班背景文件(A/CONF.
203/13);(b)讨论指南(A/CONF.
203/PM.
1和Corr.
1);(c)第十一届大会各区域筹备会议的报告(A/CONF.
203/RPM.
1/1、A/CONF.
203/RPM.
2/1、A/CONF.
203/RPM.
3/1和Corr.
1及A/CONF.
203/RPM.
4/1).
301.
在第5次会议上,主席作了总的介绍性发言,随后,由亚洲和远东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研究所所长致欢迎词,以及由瑞典国家打击经济犯罪局局长作主旨讲话.
举行了两个专题小组讨论会.
第一个专题小组讨论会审查了经济犯罪和打击这种犯罪的对策方面的趋势.
第二个专题小组讨论会讨论了对由预防和侦查新类型的经济犯罪引起的法律问题进行的案例研究.
智利、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巴西、菲律宾和阿根廷的代表作了发言.
302.
在第6次会议上,泰国反洗钱委员会秘书长作了主旨发言.
又举行了两个专题小组讨论会.
第三个专题小组讨论会具体着重讨论了洗钱问题,第四个专题小组讨论会则讨论了对涉及洗钱的具体问题进行的案例研究,其中包括对洗钱行为的刑事定罪和侦查、资产的没收、被害人恢复原状和预防措施以及金融部门为此目的发挥的作用.
下列国家的代表作了发言:澳大利亚、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意大利、贝宁、巴西、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摩洛哥、埃及和西班牙.
一般性讨论303.
亚洲和远东预防犯罪和犯罪待遇研究所所长在其欢迎词中强调,该讲习班可为增进对经济犯罪和打击这种犯罪的对策的了解以及为探索应对经济犯罪构成的威胁的有效方法提供机会.
瑞典国家打击经济犯罪局局长指出,经济犯罪日益严重,造成大量受害者和巨大损失,这着重表明了制订全面的多学科战略和加强国际合作的重要性.
泰国反洗钱委员会秘书长强调国际合作的重要性和金融情报机构可在打击洗钱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304.
为达成任何商定的全面定义是讲习班期间查明的与经济犯罪有关的问题之一.
查明了经济犯罪的许多组成部分,其中包括税收犯罪、网上犯罪以及盗取身份资料.
试图分别处理经济犯罪的各种表现,就会有对其采取的做法变得过于零碎的危险.
据认为,需要采取旨在使各种组成部分之间产生协同效应的总体做法,这种做法有助于指导处理侦查和起诉的方法.
305.
据指出,在全球一级达成一项共同定义有其困难,而各国之间在刑事政策上存在的差异使这种困难变得复杂,这就产生了如何确定这些犯罪的总体范围的问题.
不过,在经济犯罪的刑事定罪方面可确定两个主要趋势.
一些国家采66A/CONF.
203/18取了一种广义的做法,主要是针对违反公共经济政策的任何行为或不作为.
其他一些国家则采取一种较为狭义的做法,仅涉及那些威胁到公共经济秩序基本原则的行为.
据指出,各国之间在对这些罪行的惩罚类型上可能存在着巨大差异,范围包括从严重刑事处罚到民事、纪律、行政和经济制裁.
所建议的便利采取打击经济犯罪的有效行动的步骤包括进一步侧重于预防以及既使用刑事制裁又使用非刑事制裁.
306.
据指出,经济犯罪不仅对被害人个人产生影响,而且还可能带来广泛的经济影响.
特别是"基于市场的犯罪"就属于这种情况,因为这种犯罪是系统实施的并涉及与之配套的基础设施,而在出现机会时零散实施的掠夺性犯罪则不属于这种情况.
就极端的情况而言,基于市场的犯罪可与合法经济活动进行竞争,从而渗透并破坏这种活动.
举例来说,通过盗窃、欺诈或走私获得的非法商品可能会取代合法生产和销售的商品.
此外,储蓄和投资中的欺诈型交易也可能给个人、企业和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并且有时可能导致企业或机构倒闭.
与会者强调有必要适当地评估经济犯罪在一个法域内构成的威胁,以便有效地打击这种犯罪.
有与会者举出了一个关于一个区域内经济犯罪的形式和影响的例子.
307.
与会者审议了滥用国外金融中心作为经济犯罪所得资金的目的地问题.
有与会者强调,所有金融中心,无论是设在国内的还是设在国外的,都有义务遵守国际反洗钱标准,以便防止其被用于这一目的.
应当有预防措施,确保金融机构作到应有的谨慎,以便发现并举报可疑活动,并为侦查和起诉目的随时提供对金融记录的查阅.
据指出,被害人、犯罪者、证据和所得收益可能各位于不同的国家,这着重表明需要统一国家法律和程序,以便使起诉国能够获得证据,起诉犯罪者和追回所得收益.
每一法域还应有高标准的执法,从而使犯罪者无法利用一国的薄弱环节预先阻止在另一法域的起诉.
此外,还据认为,对所得收益的民事(即基于非定罪的)没收采用国际标准有助于促进和便利对这种有效的没收方法加以使用.
308.
一些发言者指出了在利用新技术实施包括欺诈、敲诈和勒索在内的经济犯罪方面出现的令人震惊的趋势.
这些趋势可能包括借助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网络实施的新型犯罪或者由因特网和新技术的使用所支持的传统犯罪.
技术的使用增多这一趋势对执法机关构成了特有的挑战.
一些国家在举出成功进行跨国界侦查的实例时,指出越来越非常有必要依赖开展侦查方面国际合作,以及根据请求分享信息,并同时防止犯罪的实施.
有一个例子显示了可为应对新出现的计算机犯罪问题采取的具体步骤,所用的一系列方法包括在政府与私营部门之间举行定期磋商,建立数据库以支持研究和侦查,以及把为犯罪目的获取个人身份资料行为设定为一种新的罪名.
309.
与会者就新出现的盗取身份资料问题进行了讨论.
虽然这种犯罪活动在全球一级迅速增加,但几乎没有几个国家对与这一问题有关的具体犯罪作出规定.
盗取身份资料行为可定义为:为了旨在取得利润(例如通过未经授权从某人的银行账户取款)或进一步实现其他犯罪目标(例如为恐怖分子的行动提供便利)而实施犯罪的目的收集、占有、转移或使用个人身份资料.
可能会以各种途径,包括通过使用因特网,对这种资料进行收集.
这种盗窃以及随后进行67A/CONF.
203/18的资料传递或出售可能涉及若干人,并且往往意味着并不是一个人实施了这种犯罪的所有组成部分.
与此相结合的是经常对资料作跨国转移,从而使得侦查和执法变得极为困难.
据指出,在对付身份资料盗窃问题方面存在的一个关键法律限制是个人身份资料一般不被视为财产,因此并不符合传统的对盗窃的定义.
由于传统的财产犯罪往往不适用于处理这一问题,有与会者建议各国应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专门的立法,同时注意立法不应过于笼统,以防在其他方面阻碍合法活动.
还据指出,制止身份盗窃行为的战略应使用刑事和民事机制.
各国还必须开展合作以侦查和防止跨国界贩运这种资料.
据指出,根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2004年7月21日第2004/26号决议,设立了一个编写关于欺诈和滥用及伪造身份资料罪问题的研究报告政府间专家组.
该政府间专家组于2005年3月17日和18日在维也纳举行了第一次会议(E/CN.
15/2005/11).
310.
与会者对有效预防和侦查经济犯罪方面的最佳做法进行了审议.
对诸如案例研究中所述的复杂案件进行的彻底侦查应考虑到各种事实产生的所有可能的犯罪,其中包括可能对犯罪起到了起到了推动作用的腐败行为.
这方面的例子可包括金融机构的腐败官员使其公司遭受金融风险以换取个人利益,或者是专业人员滥用其职权帮助制作虚假身份资料以便进一步进行欺诈.
在预防方面,可通过采取涉及预防、教育和威慑的三管齐下战略的方法对付这些和其他腐败风险.
应当为处于风险中的机构的工作人员提供所应遵循的明确的反腐败政策,这种政策要求他们披露利益冲突;防止他们从第三方接收不适当的好处;并严格禁止披露保密资料.
应通过开展培训以及建立具有保密性和保护举报者的便于用户使用的举报制度作为对这种政策的支持.
311.
有与会者强调有必要更多地使用与经济犯罪有关的事项方面的侦查技术,例如电话和电子邮件拦截以及便衣行动.
还强调了计算机刑事侦破技能和金融侦查能力的重要性,因为这些技能和能力是侦查犯罪者以及查明和扣押犯罪所得收益的重要手段.
与会者强调有必要改进司法协助并在跨国界案件的早期阶段开展密切的侦查合作.
与会者建议,各国应颁布将私营部门的腐败行为定为刑事犯罪的全面法规,为网上犯罪侦查人员开办集中培训班,并简化他们的司法协作和机构间侦查合作程序.
312.
利用把基于刑事定罪的没收和基于非定罪的民事没收以及税法规定的权力结合起来的全面资产没收机制,被认为是追踪罪犯累积的经济犯罪所得收益的一种手段.
这种做法在一个法域内促成追回了价值数百万欧元的非法资产.
有与会者指出,虽然许多资产没收机制可能涉及转移对于所指称的犯罪资产的来源的举证责任,但有一些宪法上的决定维持了这种条款,条件是这种条款是由法律规定的并且设定了可被证据反驳的推定.
但在其他一些国家,这种举证责任的撤销并不符合基本法律原则.
与会者讨论了民事资产没收机制的使用、对上游犯罪和洗钱犯罪(即所谓的"自行洗钱")的同一犯罪者的起诉以及违反一事不再理规则所冒的风险等问题.
与会者注意到关于这一要点的法律在各法域之间存在着差异.
313.
与会者强调,有效的打击经济犯罪的行动需要侧重于采取延伸至包括私营部门的预防措施.
这方面的实例包括制订机构廉正计划、适当筛选可能的雇员68A/CONF.
203/18以及使用审计.
与会者还指出,举报者对于侦查经济犯罪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在组织一级和国家一级有效保护举者非常重要.
314.
有与会者提议建立一个被害人基金,将所没收的收益放进去,从而使欺诈行为被害人可从中得到赔偿.
这有助于缓解被害人不得不提起民事诉讼以弥补其损失的问题.
315.
与会者审查了有关洗钱问题的主要国际文书和标准,其中包括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20、《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及洗钱问题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经修订的建议.
与会者强调了1988年公约中最先制订的并已在其他文书中加以发扬的关键条款.
与会者还指出,上述三项联合国公约都要求各国考虑分享所没收的资产及取消举证责任.
与会者强调了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建议对于推动国际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关键建议是关于下列方面的建议:呼吁各国批准和实施有关联合国公约;要求采取预防措施,包括客户保持应有的谨慎;以及各国有必要建立金融情报机构和专门侦查机构.
与会者还注意到最近一些公约中载列的一些新的条款,特别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关于资产追回的详细一章.
316.
代表们强调有必要遵循这些联合国公约中所载的国际最佳做法和关于洗钱的其他国际标准.
与会者针对这一问题提出了一些战略和做法,其中包括加强对跨国界货币流动的侦查;改进各国主管机关之间的信息交流,包括通过签订谅解备忘录来改进这种信息交流,以防罪犯利用官僚机构的漏洞;以及促使在寻求追回犯罪资产的国家以外的国家扣押这种资产.
同样,还据指出,专门从事金融侦查的警察机构经加强对警员的培训会在这方面取得更好的结果.
317.
关于内部管制制度,一些发言者指出,重要的是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进行适当的审查以减少其被卷入洗钱的风险.
此类工作人员应不断接受培训,以确保遵守有关的标准.
据指出,虽然银行内部可能会发现不法行为,但其管理层往往不太愿意予以报告,担心银行在公众中的形象受到消极影响,从而使人们丧失对银行的信心.
从侦查人员的角度看,举出的一个实用例子是,在侦查洗钱案件时审查原始银行文件非常重要,因为一份据称已签名的文件的影印件不一定披露出该文件上并没有某个人的原始签名这一情况.
318.
有与会者举出了一个实例,说明一个国家内最近采取的反洗钱立法和监管举措以及该国面临的一些挑战.
据特别指出,在建立和执行一个监管机制时,有必要采取一种系统的协调做法,有透明度地适用法律.
这要求在评估遵守情况时使用共同标准.
还据指出,虽然在该国所在区域内已有互助安排,但实际上还存在着许多迟延现象,因此需要作出努力,更快和更有效地开展合作.
对于该国最近针对哈瓦拉汇款系统经营者建立的监管机制已作了详细说明.
据确认,哈瓦拉汇款系统在一些国家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便利了那些向由于包括不识字和处于偏远地区在内的各种原因而无法利用正规银行服务的个人以及从这些个人转移资金.
但鉴于洗钱者和从事恐怖活动的金融业者有可能滥用哈20联合国,《条约集》,第1582卷,第27627号.
69A/CONF.
203/18瓦拉汇款系统,据承认有必要对这种汇款系统加以控制和监管.
该国采用的制度是一种简单的监管机制,其目的是在不排斥哈瓦拉汇款系统经营者或不给他们造成过度负担的情况下为防止滥用提供充分的保护.
319.
与会者讨论了各国在实施一种全面反洗钱机制方面面临的挑战,重点是在一个区域内采取一种统一的综合立法做法的好处,并强调国际合作的重要性.
一些发言者着重谈到在主要是以现金为基础的经济和对正规金融部门的参与率较低的国家执行复杂的反洗钱规定方面存在困难.
发言者强调,有效的反洗钱行动必须顾及此类国家中的现实情况.
320.
一些国家在反洗钱国际合作方面遇到的一个主要障碍是需要在司法协助的情况下确定双重犯罪和适用盖印合同规则.
查明的影响开展有效合作的其他实际障碍是由于缺少资源或培训而延迟对所提请求的执行.
321.
还据指出,这种机制的有效性依赖于在国内以及与其他国家联合为有关官员举办广泛的培训方案.
与会者对资产没收的若干方面表示关切,其中包括与降低证据标准、违反银行保护隐私的规定和取消举证责任等有关的宪法上的问题.
在最后一点上,据指出,尽管各国都作了一系列司法宣告,但大多取决于具体法律制度和宪法上的实际规定.
许多国家的经验表明,在洗钱和没收资产领域,针对包括所有严重犯罪在内的上游犯罪采取的广泛做法是最佳做法.
由于这些概念首先是在1988年公约中引起国际上注意的,一些国家开始时将其洗钱上游犯罪局限于毒品犯罪的范围.
结论和建议322.
采取措施打击包括洗钱在内的经济犯罪讲习班达成了下列结论和建议:一般经济犯罪(a)应就经济犯罪开展进一步的研究和改进数据收集,以期通报和改进技术援助;(b)应鼓励加强政府与私营部门之间的合作,包括在教育、培训和信息分享方面的合作;(c)法规和其他措施的目的应是反映以灵活的方式针对包括各种犯罪(包括计算机犯罪和盗窃身份资料)在内的经济犯罪采取的综合做法;(d)各国应拥有可随意使用的各种侦查手段,例如便衣行动、拦截机制,包括电子邮件等,并应为提高这方面的能力提供技术援助;(e)有必要通过司法协助、信息分享和侦查合作加强国际合作;(f)非常有必要提供技术援助,以便使各国提高打击经济犯罪的能力.
洗钱(a)各国政府应通过有效监测汇款和跨国界现金流动对洗钱作出迅速的反应;70A/CONF.
203/18(b)各国应特别注意实施全面的防止洗钱机制和资产没收机制,包括适当情况下的基于非定罪的资产没收的全面机制;(c)有必要进一步制订国家措施和发展国际合作,以应对尤其是缺乏培训、司法协助迟延以及由适用盖印合同和双重犯罪原则而引起的挑战;(d)非常需要提供技术援助,以便使各国能够有效实施有关国际公约和反洗钱标准以及预防措施、侦查和起诉方面的最佳做法.
F.
采取措施打击计算机犯罪讲习班323.
第二委员会在其2005年4月22日和23日第9和10次会议上举办了采取措施打击计算机犯罪讲习班.
讲习班是与韩国犯罪学研究所合作组织的.
委员会收到下列文件:(a)采取措施打击计算机犯罪讲习班背景文件(A/CONF.
203/14);(b)讨论指南(A/CONF.
203/PM.
1和Corr.
1);(c)第十一届大会区域筹备会议的报告(A/CONF.
203/RPM.
1/1,A/CONF.
203/RPM.
2/1,A/CONF.
203/RPM.
3/1和Corr.
1和A/CONF.
203/RPM.
4/1).
324.
在4月22日第一次会议上,秘书处的一位代表作了介绍性发言,接着由韩国犯罪学研究所主任致欢迎辞.
泰国信息和通信技术部常务秘书为讲习班作了基调发言.
会上作了关于"网上犯罪:理论与实践"专题的介绍.
在讨论期间,下列国家的代表作了发言:加拿大、乌克兰、奥地利、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法国、西班牙、联合王国、阿根廷、摩洛哥和智利.
三名专家也作了发言.
325.
在4月23日第二次会议上,作了关于"用以打击网上犯罪的资源和国际合作"专题的专题介绍.
在讨论期间,下列国家的代表作了发言:埃及、加拿大、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阿尔及利亚、美国、联合王国和阿根廷.
根除儿童卖淫、儿童色情和为性目的贩运儿童行为组织观察员也作了发言.
一般性讨论326.
秘书处代表在介绍性发言中概述了讲习班的背景情况和在预防计算机犯罪等更一般性领域的联合国活动及其与信息社会的联系,包括对拟于2005年11月16日至18日在突尼斯举行的信息社会问题世界首脑会议第二阶段会议的投入.
韩国犯罪学研究所观察员强调指出,讲习班将成为促进国际合作的重要论坛.
327.
在讲习班期间,发言者认识到有效地应对计算机犯罪的挑战的至关重要性,并特别指出了这种犯罪的迅速发展变化和所涵盖犯罪的多样性.
与会者注意到,电子商务的增长使犯罪性利用的可能性也随之急剧增长.
两位发言者概述了计算机犯罪领域的新趋势和新威胁.
计算机犯罪的日益尖端化从一些新的事态发展中便可看出,其中包括:新计算机病毒和蠕虫的传播速度,可在短期内感染世界上数以百万计的计算机;功能更强大、更容易使用的新黑客工具的71A/CONF.
203/18开发;"网络钓鱼"现象的急剧增长(为欺诈目的而利用仿冒网站(或将用户诱至网站的讯息));传播虚假信息;用电子手段窃取信用卡数据和其他身份资料.
与会者指出,新式技术导致犯罪活动机会的增加,包括利用无线网络.
密码术和隐写术的发展,使个人能隐瞒自己的在线身份或假冒其他用户.
有的与会者报告说,计算机犯罪的另一趋势是同时利用不同的犯罪行为来促进同一犯罪活动(例如"网络钓鱼"、伪造身份资料和敲诈等结合使用).
328.
与会者讨论了与所谓数字鸿沟有关的某些方面的问题.
首先,与会者认识到,这一概念并不仅仅在于简单地划分发达和发展中国家.
在讲习班上介绍的研究资料表明,在数字鸿沟的两个极端间存在着一大串的"信息国家".
显然,由于这些居于中间位置的国家正在取得很大的进展,总体鸿沟是有所缩小.
但是,那些计算机和技术基础设施发展十分落后的国家,却被远远抛在所有其他国家的后头.
简而言之,在这个系统的底端,鸿沟实际上正在扩大.
与会者注意到,由于数字鸿沟刚露端倪,也为计算机犯罪带来了新的可能性.
例如,处于数字鸿沟底端的国家往往被用作发起网上攻击的集结地,或作为过境国而掩盖网上犯罪的踪迹.
此外,随着数字鸿沟在有些国家的迅速缩小,消费者越来越容易受到电话营销型欺诈、"网络钓鱼"和在线拍卖骗局等犯罪的伤害.
据指出,有时候,如果国家投资以进行国家和其他关键性基础设施的技术升级,例如移动电话网络等,则还会出现一些受伤害的新可能性.
与会者还注意到,社会的不同阶层——例如新兴的中产阶级、高技术企业部门或正在被纳入正规银行系统的穷人——在其国家主管机关无力采取对策时往往会受到不同类型犯罪的伤害.
因此,在发展中世界发展适当的法律框架和专门知识是至关重要的.
329.
许多与会者强调,计算机犯罪的发展迅速,因此有必要使执法和私营部门走在犯罪者之前.
一些发言者强调了就新的和正在出现的趋势以及所造成的脆弱性和威胁进行信息交流的重要性.
与会者介绍了正在对计算机犯罪趋势进行监测的国家中的经验.
一些发言者提出的一个有关方面是有必要预防计算机犯罪.
朝这一方向迈出的关键一步是提高执法机关、企业界成员和可能的被害人对这种犯罪的认识.
刑警组织观察员所作的专题介绍强调了数据收集、分析和交换的重要性,特别提到了恋童癖者利用互联网交换图像.
就数据收集和监测提出了其他一些建议,其中包括制定拟用于监测网站内容的指示数和标准.
一位发言者建议,应建立一个国际专家网络,以交流经验和新知识.
330.
讲习班参加者审议了计算机犯罪对个人被害人产生的影响,特别是欺诈和性剥削产生的影响.
一位专题小组讨论会主讲人强调,应特别注意网上儿童性剥削问题.
据建议,信息技术行业应通过提高公众的认识和确定新的保护标准寻求打击此类犯罪.
有与会者认为,应把注意力更多地放在找到对被害人进行保护和援助的方法上,包括在侦查过程中,特别是在涉及性剥削和在互联上流传色情材料的情况下,对被害人进行保护和援助.
从讨论中可清楚地看到,仍存在一些关键的灰色领域,其中包括如何应对色情图像是以数字方式制作的情形以及难以在涉及儿童色情的情况下确定被害人的年龄.
另外,还就应当将哪些具体活动定为刑事犯罪提出了一些问题,例如在色情案件中,提出的问题是观看图像或其电子储存是否应被视为犯罪活动.
72A/CONF.
203/18331.
有与会者指出,计算机犯罪的影响远远超出了个人被害人的范围,而包括了公司、组织、政府和一般社会.
计算机犯罪往往对关键基础设施构成威胁,而在许多国家中关键基础设施并不是由公共部门控制的,因此这种犯罪可能对社会的所有阶层产生打破稳定的效应.
这样,数码技术也就可能被滥用于恐怖主义目的.
332.
一位与会者建议,应编制一份关于各国应对涉及网上犯罪的案件的技术水平和能力的清单.
还据建议,应在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的主持下设立一个虚拟专家论坛,以便利就计算机犯罪领域的新趋势和做法交流信息.
关于就计算机犯罪开展研究,据认为包括有组织犯罪集团对这种犯罪的参与程度在内的许多问题仍没有答案.
有必要对这些及其他有关的政策领域进行更多的研究,以便查明未来的犯罪活动机会.
据称,即使在发达国家,也仅有较少的专家从事这些领域的工作,而由国际机构和私营部门支持的在线研究网络等举措将为更多的信息交流、比较分析和知识转让提供机会.
333.
有与会者指出,在国家管辖权范围内,为有效应对涉及计算机犯罪的案件,应当有四项关键要求:有专门处理网上犯罪的专家;一天二十四小时均可提供专家;持续培训,包括对其他国家专业人员的培训;以及有最先进的设备.
满足这些要求还有助于提高国家间合作的质量.
334.
与会者普遍同意,必须将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列为优先事项.
这种援助可采取各种各样的形式,其中包括:会员国和私营部门提供有经验的人员和建议;举办培训班和编制培训材料;以及采取措施确保执法官员充分了解技术发展情况.
与会者赞扬1994年发表的《联合国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犯罪手册》21是一个有用的工具,但强调目前迫切需要有新的和经增补的材料.
一些发展者指出了目前正在进行的双边援助活动和培训.
许多发言者都强调的一个关键问题是有必要发展在收集和使用计算机犯罪证据方面的专门知识.
在讨论培训材料的编制问题时,据称对刑事司法从业人员的培训应按实际情况加以设计并以便于利用的方式予以提供.
虽然对专业警察和检察官进行培训是一项要求,但越来越多的情况表明,所有侦查人员和执法官员都应更深入地了解计算机犯罪的各个方面,特别是保存证据方面.
据认为,还应扩大培训的范围,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以便将立法者和决策者包括在内.
335.
发言者强调了与私营部门建立伙伴关系以拟定和实施打击计算机犯罪的有效措施.
正如一些从业人员所建议的,有必要进一步发展商业实体和执法机构之间的关系,以便不仅降低计算机犯罪的水平,而且在这种犯罪发生时加快对其作出反应.
有与会者指出,公共和私营部门,包括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在努力打击计算机犯罪方面的作用正在不断地发展.
一个可能的伙伴关系战略可包括由企业界帮助查明现有法律不充分的领域;例如通过向执法机构提供培训及通过提高对新的趋势和技术的认识进行能力建设;与执法机关一道进行侦查工作及分享一般信息;使消费者了解网上安全问题;诸如将有效的安全机制变成产品的预防要素;为公众获得有关计算机犯罪实施者的活动的信息提供鼓励.
21《国际刑事政策评论》,第43和44期(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E.
94.
IV.
5).
73A/CONF.
203/18336.
许多发言者强调了有效的国际执法合作的重要性.
遍及全球的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推广导致国家边界在计算机犯罪案件中不再有意义.
因此速度对于侦查工作的成功至关重要.
这需要与其他国家的关键伙伴、私营部门和民间社会建立密切的关系.
与会者介绍了目前的国际合作举措,如最早由八国集团建立的由各反计算机犯罪单位组成的联系网络,该网络每天24小时和每周七天("24/7")向各执法机构开放.
该联系网络目前在约40个国家运作,而且事实证明在计算机犯罪案件中行之有效.
不过一位发言者指出,该联系网络仅仅提供给有能力处理计算机犯罪问题的国家,有必要在发展中国家提高打击这类犯罪所需的技能.
337.
一些发言者指出,制定和协调国家法律是有效处理计算机犯罪案件的一个前提条件.
这尤其适用于关于证据的收集和可采性的程序法和程序规则.
据指出,为此应当为检察官和法官提供培训方案.
据指出,打击计算机犯罪工作中的国际合作由于许多国家不具备涵盖这类犯罪的法律条文而变得更加复杂.
据建议,应当在考虑到不同法律制度的情况下制订关于这一问题的示范法.
338.
一些小组成员提出了是否有必要拟订一项打击计算机犯罪的新的国际文书的问题.
一位小组成员支持拟订这一文书,并提及建立一个全球法律框架并提供统一的计算机犯罪方面的全球标准的重要性.
据指出,拟订这样一项文书可能需要较长时间,这一过程早开始比晚开始要好.
不过大多数发言者认为,现在开始关于这一公约的谈判为时尚早.
对此列举了许多原因,其中包括: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通过的《网上犯罪公约》22最近才刚刚生效,需要时间来评价其好处;该公约不仅向欧洲国家而且也向其他国家开放供签署;目前加强国际合作的实际措施具有最高优先地位.
一位发言者指出,正如技术援助是《有组织犯罪公约》和《反腐败公约》的一个重要要素,对于计算机犯罪问题,在可以就一项打击计算机犯罪的国际公约开始谈判以前,需要提供技术援助并进行能力建设,以确保所有国家都能够充分参与谈判过程.
一位发言者表示,尽管论及谈判过程为时尚早,但是如果谈判最终要进行,这一过程一般应遵循有组织犯罪公约和反腐败公约的谈判中所确立的先例.
一些发言者强调了各国批准《网上犯罪公约》的重要性.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代表表示,曼谷宣言草案第16段并未反映一些国家对有必要谈判一项反网上犯罪国际文书特别是将其视为一一项促进这方面国际合作的文书所赋予的重要性.
339.
一些发言者提到关于该讲习班的背景文件中所提供的建议(A/CONF.
203/14),并指出它们为讨论提供了一个有益的基础.
与会者对于该文件中所载建议没有任何异议,而且许多与会者表示他们原则上支持这些建议.
结论和建议340.
采取措施打击计算机犯罪讲习班提出下列结论和建议:(a)联合国应当在协助打击计算机犯罪以保障网络空间的运行方面发挥牵头作用,使网上空间不被犯罪分子或恐怖主义分子滥用或利用.
在这方面,应22欧洲委员会,《欧洲条约汇编》,第185号.
74A/CONF.
203/18当考虑建立一个虚拟论坛或在线研究网络,以鼓励全世界专家就计算机犯罪问题开展交流;(b)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应当向各国提供技术援助和培训,以解决缺乏处理计算机犯罪问题的能力和专门知识的问题.
应当在就计算机犯罪进行信息交换、研究和分析方面开展国际合作.
应当考虑更新《联合国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犯罪手册》并开发有关培训工具.
这些工具应当在国际范围内提供,以便共享关于识别、保护、预防和处理新的网上犯罪类型的方式方法的知识和信息;(c)应当进一步加强国际执法合作,包括提高目前没有连入现有网上犯罪执法网络的国家的能力和技能;(d)应当鼓励尚未更新和协调其刑法的国家予以更新和协调,以便更有效地打击计算机犯罪,同时适当关注犯罪的定义、侦查权力和证据收集方面.
各国之间经验的共享对于这一努力至关重要,因此,各国应当考虑到各区域组织的工作;(e)各国政府、私营部门和非政府组织应当共同合作以打击计算机犯罪,包括提高公众认识、开展预防活动和提高刑事司法从业人员和决策者的能力和技能.
这类合作努力应当包括对预防方面的大力强调;(f)打击计算机犯罪的措施讲习班的结果应当提供给拟于2005年11月16日至18日在突尼斯举行的信息社会问题世界首脑会议第二阶段会议.
第七章通过第十一届大会的报告及大会闭幕341.
第十一届大会在其4月25日高级别部分第六次会议上审议了其由总报告员根据议事规则第52条编写的报告草稿,报告草稿中包括《关于协作与对策:建立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战略联盟的曼谷宣言》、第十一届大会关于其各实质性议程项目的结论和建议以及各讲习班的结果.
报告草稿还载有第十一届大会的各项决定;促成召开第十一届大会的各项活动的简介;第十一届大会会议记录,其中包括全体会议和各委员会进行的实质性工作概要、高级别部分会议简要记录、第十一届大会期间举行的特别条约活动中采取的条约行动介绍以及各次全体会议上采取的行动介绍.
全权证书委员会主席、第一委员会主席和第二委员会主席提交了各自委员会的报告.
总报告员介绍了第十一届大会的报告草稿,其中包括《关于协作与对策:建立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战略联盟的曼谷宣言》.
342.
在同一次会议上,第十一届大会通过了其载于下列文件的报告:A/CONF.
203/L.
2和Add.
1-4(全体会议的审议)、A/CONF.
203/L.
3和Add.
1-5(第一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和A/CONF.
203/L.
4和Add.
1-4(第二委员会的审议结果).
报告中还包括《关于协作与对策:建立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战略联盟的曼谷宣言》(A/CONF.
203/L.
5).
经口头修正的第一和第二委员会的报告在全体会议将其作为第十一届大会报告的一部分予以通过之前已在各自委员会的最后一次会议上获得核准.
75A/CONF.
203/18343.
下列人士致了闭幕辞:第十一届大会主席、第十一届大会秘书长、第十一届大会执行秘书以及巴基斯坦代表(代表亚洲国家组)、巴拉圭代表(代表77国集团和中国)、卢森堡代表(代表欧洲联盟)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代表(代表阿拉伯国家组).
344.
第十一届大会主席在其闭幕辞中表示希望《曼谷宣言》能够成为一个为打击犯罪和加强刑事司法制度发起进一步的行动的平台.
他还希望在该宣言基础上,国家间的意见和经验交流将能得到加强,并且,在第十二届大会召开之前的五年里,所有各级在就预防犯罪制定政策和开展国际合作方面将能取得重大进展.
76A/CONF.
203/18第十一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收到的文件一览表文号议程项目标题或说明A/CONF.
203/12临时议程说明和工作安排A/CONF.
203/22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暂行议事规则A/CONF.
203/31秘书长的报告:全世界犯罪和刑事司法现况A/CONF.
203/4和Corr.
13秘书处编写的工作文件:采取有效措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A/CONF.
203/54秘书处编写的工作文件:在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的工作框架内开展国际合作打击恐怖主义及恐怖主义与其他犯罪活动的联系A/CONF.
203/65秘书处编写的工作文件:腐败:二十一世纪面对的威胁和趋势A/CONF.
203/76秘书处编写的工作文件:经济和金融犯罪:对可持续发展的挑战A/CONF.
203/87秘书处编写的工作文件:使标准发挥作用: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标准制订工作五十年A/CONF.
203/93"加强国际执法合作,包括引渡措施"讲习班背景文件A/CONF.
203/107"加强刑事司法改革,包括恢复性司法"讲习班背景文件A/CONF.
203/11和Corr.
17"预防犯罪战略和最佳做法,特别针对城市犯罪和风险青年"讲习班背景文件A/CONF.
203/124参照有关的国际公约和议定书采取措施打击恐怖主义讲习班背景文件A/CONF.
203/136采取措施打击包括洗钱在内的经济犯罪讲习班背景文件A/CONF.
203/143采取措施打击计算机犯罪讲习班背景文件A/CONF.
203/151第十一届大会秘书长的报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五十年:总结成就,展望未来A/CONF.
203/16和Add.
1-113、4、5、6和7秘书处的说明:关于犯罪与司法,协作与对策:建立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战略联盟的曼谷宣言草案初稿A/CONF.
203/172(e)主席LuisPlazaGentina(智利)提交的全权证书委员会的报告A/CONF.
203/L.
12005年4月17日在曼谷举行的会前协商的报告A/CONF.
203/L.
2和Add.
1-48报告草稿77A/CONF.
203/18文号议程项目标题或说明A/CONF.
203/L.
3和Add.
1-53第一委员会的报告:议程项目6和7,"加强国际执法合作,包括引渡措施"讲习班、"加强刑事司法改革,包括恢复性司法"讲习班和"预防犯罪战略和最佳做法,特别针对城市犯罪和风险青年"讲习班A/CONF.
203/L.
4和Add.
1-4第二委员会的报告:议程项目5,参照有关的国际公约和议定书采取措施打击恐怖主义讲习班、采取措施打击包括洗钱在内的经济犯罪讲习班和打击计算机犯罪讲习班A/CONF.
203/L.
5曼谷宣言草案A/CONF.
203/PM.
1和Corr.
1讨论指南A/CONF.
203/RPM.
1/1第十一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亚洲和太平洋区域筹备会议的报告A/CONF.
203/RPM.
2/1第十一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区域筹备会议的报告A/CONF.
203/RPM.
3/1和Corr.
1第十一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非洲区域筹备会议的报告A/CONF.
203/RPM.
4/1第十一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西亚区域筹备会议的报告A/CONF.
203/NGO/17下列组织提交的发言稿:国际妇女理事会和职业妇女福利互助会国际(具有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一般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以及国际天主教监狱牧师关怀委员会、国际警察协会、国际社会防卫学会、意大利团结中心、德国妇女组织全国理事会和大同协会(国际天主教知识分子和文化事务运动以及国际天主教学生运动)(具有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特殊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A/CONF.
203/NGO/23和7职业妇女福利互助会国际协会的发言,该协会是一个具有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一般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A/CONF.
203/NGO/33、4、5、6和7亚洲预防犯罪基金会提交的发言稿,该基金会是一个具有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一般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A/CONF.
203/NGO/46日本律师协会联合会提交的发言稿,该联合会是一个具有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特殊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A/CONF.
203/NGO/57国际保卫儿童协会的发言,该协会是一个具有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特殊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A/CONF.
203/NGO/65国际刑法协会、国际犯罪学学会和国际社会防卫学会的发言(上述协会和学会均为具有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特殊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A/CONF.
203/NGO/77国际犯罪学高级研究所的发言(该研究所是一个具有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特殊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A/CONF.
203/NGO/87世界受害者研究学会提交的发言稿,该学会是一个具有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特殊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78A/CONF.
203/18文号议程项目标题或说明A/CONF.
203/NGO/93日本律师协会联合会提交的发言稿,该联合会是一个具有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特殊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A/CONF.
203/NGO/103、4、5和7刑法改革国际提交的发言稿,该组织是一个具有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特殊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A/CONF.
203/NGO/117公谊会世界协商委员会提交的发言稿,该委员会是一个具有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一般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A/CONF.
203/NGO/127霍华德刑法改革联盟提交的发言稿,该联盟是一个具有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特殊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A/CONF.
203/NGO/137霍华德刑法改革联盟提交的发言稿,该联盟是一个具有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特殊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A/CONF.
203/NGO/147日本律师协会联合会提交的发言稿,该联合会是一个具有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特殊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A/CONF.
203/NGO/157下列组织提交的发言稿:公谊会世界协商委员会(这是一个具有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一般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以及国际保卫儿童协会、ECPAT基金会国际(根除儿童卖淫、儿童色情和为性目的贩运儿童行为组织)、儿童权利国际事务局、刑法改革国际和世界受害者研究学会(这些组织是具有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特殊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A/CONF.
203/G/AZERBAIJAN阿塞拜疆政府提交的国家文件A/CONF.
203/G/BELGIUM比利时政府提交的国家文件A/CONF.
203/G/CHILE智利政府提交的国家文件A/CONF.
203/G/CROATIA/1和2克罗地亚政府提交的国家文件A/CONF.
203/G/GERMANY德国政府提交的国家文件A/CONF.
203/G/INDONESIA印度尼西亚政府提交的国家文件A/CONF.
203/G/JAPAN日本政府提交的国家文件A/CONF.
203/G/NIGERIA尼日利亚政府提交的国家文件A/CONF.
203/G/OMAN阿曼政府提交的国家文件A/CONF.
203/G/QATAR卡塔尔政府提交的国家文件A/CONF.
203/G/REPUBLICOFKOREA大韩民国政府提交的国家文件A/CONF.
203/G/ROMANIA/1-4罗马尼亚政府提交的国家文件A/CONF.
203/G/SOUTHAFRICA南非政府提交的国家文件A/CONF.
203/G/SWEDEN瑞典政府提交的国家文件A/CONF.
203/G/THAILAND泰国政府提交的国家文件A/CONF.
203/INF.
1与会者须知79A/CONF.
203/18文号议程项目标题或说明A/CONF.
203/MISC.
1/Rev.
1暂定与会者名单背景文件A/59/565和Corr.
1威胁、挑战和改革问题高级别小组的题为"一个更安全的世界:我们的共同责任"的报告A/59/2005秘书长的题为"大自由:实现人人共享的发展、安全和人权"的报告E/CN.
15/2005/14/Add.
12005年3月15日至16日在维也纳举行的制订涉及犯罪的儿童被害人和证人事项公理准则的政府间专家组会议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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