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档案纽约民众抬棺材和裹尸袋上街抗议

纽约民众抬棺材和裹尸袋上街抗议  时间:2021-04-26  阅读:()
1历史档案工作者和档案管理人员在支持人权的角色上的基本原则(草案)国际档案理事会人权工作组2016年9月2简介历史档案有利促进人权目的.
当中很多历史档案对于维护人权和利益至关重要,如人事档案、社会保险档案、职业健康与安全的档案、兵役档案.
有些历史档案有助证明公民权利:如选民登记、地契、公民身份档案.
更有些可以证明对人权的侵犯,例如专政时期的军队、警察和情报部门的档案,以及监狱、医院、太平间和墓地的档案等.
负责管理有关人权历史档案的历史档案工作者和档案管理人员需要应付许多有关法律的实质问题、广泛的社会政策和个人职业道德的事项.
很多国家采用最佳的专业做法均可应付这些复杂的工作.
尽管如此,历史档案工作者和档案管理人员基于不同处境和机构情况,在管理有关人权历史档案时或会感受到压力.
他们可能不被允许管理或鉴定这些档案,或被迫同意销毁他们认为具有人权意义的历史档案,甚至不许在检索工具内提及这些历史档案的存在,又或不能对历史档案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不容决定历史档案可否让公众查阅或向合资格的研究者提供利用.
他们或会担心如果遵从专业准则行事会遭到报复.
所有历史档案工作者和档案管理人员在处理人权历史档案时都希望得到同业的支持,从而向业界展示他们最卓越和称职的一面.
1996年,国际档案理事会通过了《职业道德规范》,其中规定历史档案工作者在履行职责时需要遵守的道德准则.
2011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世界档案共同宣言》,强调历史档案专业以及历史档案工作者和档案管理人员的重要性.
这两份重要文件定下历史档案专业责任的总体框架;然而考虑到人权和历史档案之间的重要联系,我们必须清晰地把重点放在职业道德和实际层面的问题上,毕竟上述的规范和宣言对这些问题只是作了概括性说明.
《历史档案工作者和档案管理人员在支持人权的角色上的基本原则》(《原则》)分为两部分:前言和一套原则.
前言对原则的概念架构作出说明.
每一项原则都配有解释文字,但解释文字并不是原则的一部分.
原则分为五个章节:第一及第二章涵盖基本历史档案管理职能;第三章是关于如何处理记录了不当行为的历史档案和散失的历史档案等特殊情况;第四和第五章谈论历史档案工作者和档案管理人员作为专业人士的角色和权利.
最后部分列出《原则》内使用的专有名词的定义及作为《原则》基础的有关国际条约、契约、协议、观点和有关事宜.
4历史档案工作者和档案管理人员在支持人权的角色上的基本原则序言鉴于保存历史档案和个人使用的历史档案的权利可加强《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两项议定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至其它国际条约和法律文书所定下人类应有的人权和基本自由;鉴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经更新的《采取行动打击有罪不罚现象、保护和增进人权的一套原则》(《打击有罪不罚更新原则》)主张国家有责任确保涉及侵犯人权和违反人道主义法规的历史档案得到保护和利用;它宣称知情权,包括得悉的历史档案的内容,是个人和集体的重要权利,国家有责任保留记忆;及强调档案的重要性在于确保当事人问责和在刑事诉讼上得到公平抗辩;鉴于政府有责任促进和保护寻求及接受信息的权利,这是确保公众参予管治的基本先决条件;鉴于要充分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不论是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或公民和政治等,必须让所有人都有权获得由独立的历史档案专业人员提供有效的历史档案服务;5鉴于历史档案工作者和档案管理人员专业协会在捍卫专业标准和职业道德、提供历史档案服务予有需要人士,及与政府和其他机构合作以彰显正义和保护公众利益方面扮演关键的角色;鉴于要确保达到历史档案保存和利用的目标,实有赖相关机构和个人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努力;制定《历史档案工作者和档案管理人员在支持人权的角色上的基本原则》,其目的在:协助历史档案保管机构,使它们的历史档案工作者能发挥支持人权的适当角色;为历史档案工作者和档案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涉及决定有可能影响人权的实践和保护方面提供指引;为历史档案工作者和档案管理人员专业协会提供支持;及帮助处理人权问题的国际机构了解《原则》所涵盖的问题的重要性,以及历史档案工作者和档案管理人员对保护人权能作出的贡献.
6原则一、选择和保留历史档案1.
机构、历史档案工作者和档案管理人员应建立并维护档案保管制度以保护记录有关人权的历史档案,确保所作的管理能保存历史档案的完整性和凭证价值.
无论任何形式的历史档案都应支持权益,或当权利受到侵犯时,可帮助有关人士有效地抗议.
历史档案从产生开始便需要严格管理,以确保其可用和可信.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出版了一些这方面的标准,如ISO15489《信息与文献-档案管理》订下对历史档案的产生、捕捉和管理的核心概念和原则.
联同ISO15489,ISO30300系列提供一套产生和管理历史档案的系统方法,特别强调如何实施和操作一个有效的档案管理系统(MSR).
在数码环境下,ISO16175《电子办公室环境下档案管理的原则和功能需求》提出一套国际公认的,在办公室环境下,用作产生和管理数码信息的软件设计原则和功能要求.
产生和管理人权历史档案的系统必须确保历史档案可证实为真正、准确、可信、完整及不被修改,不容许未获授权利用、修改和删除,便于查找并与其他有关的历史档案相联.
ARMA国际的《通用档案保管原则》亦为管理公共和私人机构的历史档案提供了基准.
72.
机构、历史档案工作者和档案管理人员必须防止那些很大可能涉及侵犯人权或违反人道主义法规的历史档案被销毁.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打击有罪不罚更新原则》第14条"保存[历史]档案的措施"指出:"知情权意味着必须保存档案.
应采取技术措施和惩罚办法,以防止转移、销毁、藏匿或伪造档案,特别是防止为保证侵犯人权和(或)违反人道主义法的人不受惩罚而这样做.
"尽管历史档案工作者或档案管理人员可能不知某一组历史档案有没有包含侵犯人权的证据,但根据历史档案的来源或可推测它们是否包含这些内容,因而不应销毁.
3.
历史档案工作者和档案管理人员应选择、收集和保留所属机构的职责和授权范围内的历史档案,不得有《世界人权宣言》所禁止的歧视.
《世界人权宣言》第二条指出,"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每个人都享有权利和自由.
历史档案工作者应确保他们所收集的历史档案能反映及与所有群体直接相关.
有些历史档案机构或会作重点收藏,例如有关信仰、土著小区或社会运动的历史档案.
它们根据其职责和授权范围在历史档案收集方面有所聚焦,但不管有何聚焦,它们在其授权范围内所作的历史档案收集也是具包容性的.
84.
历史档案工作者和档案檔管理人员在每次鉴定档案时应考虑历史档案是否有助支持或识别人权的要求;有助确认侵犯人权罪犯的身份;容许确认有可能涉及侵犯人权事件的当权者;澄清引至侵犯人权的事件;寻找失踪人口的下落或帮助受害者索偿.
根据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打击有罪不罚更新原则》提出的"过渡期司法"的概念,人们要求持续追究肇事者的责任,确保那些在旧体制下的犯罪者不能在新体制中掌权;确定过去所发生的事实对全社会、社会各个群体和个人造成的影响;让受害者还原状况和获取补偿.
在民主国家中,当国家行为对公民造成伤害,或愈来愈多私人公司侵犯人权,人们也会提出类似的要求.
历史档案在这些过程中至关重要.
很多历史档案对人权都有支持作用,由民事登记档案、地契到神职人员的个人档案,以至2011年通过的《工商企业与人权:实施联合国"保护、尊重和补救"框架指导原则》所要求在企业签订购物合同时的尽职审查有关的历史档案.
历史档案工作者和档案管理人员应意识到受其管理的历史档案可能支持的各种权利.
5.
政府应确保有关侵犯人权和违反人道主义法规的历史档案得到保存.
政府和私人机构要提供足够资金和其他资源,使这些历史档案获得专业管理.
9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打击有罪不罚更新原则》第3条"保存记忆的责任"指出:"一个民族对其受压迫史的知识,是其遗产的一部分,因此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予以保证,履行国家保护有关侵犯人权和违反人道主义法的[历史]档案和其他证据的责任,推动对这些侵权行为的了解.
这些措施的目的,是保留集体记忆不致灭迹,特别是防止发生修正和否定的论调.
"《原则》并非说国家只保存国有的历史档案,而是"历史档案".
国家可以采取多种形式支持保存和利用非政府的历史档案,例如发布关于保存和利用历史档案的有力公开声明,立法要求保存历史档案,通过获取法院裁决要求保存特定的历史档案,提供资金支持保存非政府的历史档案,开展调研和开发数据库,幫助民众识别相关的历史档案的所在,接收私人机构捐赠的历史档案或为濒危的历史档案提供可靠的安全保管库.
6.
对于支持过渡期司法而临时设立的组织的历史档案,不论组织仍存在或已关闭,机构、历史档案工作者和档案管理人员都要确保它们得到保护和保存;并应在销毁任何历史档案前发布公告.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打击有罪不罚更新原则》第5条"知情权落实的保障"中有这样一段内容:"建立真相调查委员会或其他调查委员会,确定侵权事实,从而查明真相,防止证据消失,尤为有益于经历过大规模或有系统的严重罪行的10社会.
不论国家是否建立这种机构,都必须确保有关侵犯人权和违反人道主义法规行为的[历史]档案得到保存和方便查阅.
"过渡期司法机构的历史档案,无论是政府还是私人机构所产生,凡是关乎侵犯人权,都属于这个范畴.
西班牙、美国等地的惯例是在销毁历史档案前发布公告,让公众有机会作出反对,特别重要的是當這些历史档案是由敏感的过渡期司法机构所产生.
二、提供查阅的历史档案内的信息7.
历史档案工作者应尽量在馆藏的著录中让使用者知道档案是否包含对行使人权有用的信息,特别是关于严重侵犯人权事件,有助寻找失踪人口,以及能够帮助个别人士为人权曾受侵犯而寻求索偿的信息.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打击有罪不罚更新原则》第2条"不可剥夺的知情权"中有如下内容:"每个人都有不可剥夺的权利,了解以往发生严重罪行的事件,了解由大规模或有系统的侵权而导致产生这种罪行的情况和原因.
充分有效行使了解真相的权利,是避免再次发生侵权行为的重要保障.
"在2006年通过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中也明确肯定了知情权.
欧洲部长委员会R(2000)13号关于欧洲历史档案利用政策的建议书提到:"一个国家不能算是真正民主,除非它11让每一个居民都可以客观地了解国家历史的元素".
优良的历史档案著录能保障人民对真相的知情权,并且支持民主.
8.
历史档案工作者和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整理和著录馆藏,以确保使用者能够公平、公正和有效地利用历史档案,并特别需要优先处理那些记录严重侵犯人权的历史档案.
历史档案机构也许没有足够的人力及时间著录所有的历史档案.
在决定历史档案著录的先后次序时,它们是否涉及人权应是考虑的关键因素.
9.
政府要确保为有关侵犯人权和违反人道主义法规的历史档案提供利用.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
2条规定,每一个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於2004年12月,由联合国意见和言论自由特别报告员、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的媒体自由代表及美洲国家组织言论自由特别报告员發表的《联合宣言》提出,"利用公共行政机构所藏的信息的权利是基本人权.
"《关于国家安全和信息权利的全球原则》(《茨瓦内原则》)就如何以最大可行度保障公众对政府信息的利用权的同时也能合理地保障国家安全,制定指导方针.
第10.
A.
1条指出,"披12露有关严重侵犯人权事件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规事件的信息,当中包括国际法下的罪行及有组织大范围针对个人自由与安全的侵权行为,有凌驾性的公众利益,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以国家安全为理由而隐瞒.
"欧洲理事会议会在其第1954(2013)号决议《国家安全和信息利用》中通过《茨瓦内原则》.
10.
根据国际档案理事会通过的《[历史]档案利用原则》,历史档案工作者和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提倡和支持政府历史档案的利用权,并鼓励非政府机构也将它们的历史档案提供相似的利用.
国际档案理事会的十项利用原则是本原则的基础.
同时国际档案理事会《职业道德规范》第6条提出:"[历史]档案工作者应促进档案数据最广泛的利用,并向所有利用者提供平等的服务",201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体大会上通过的《世界[历史]档案共同宣言》也声明:"在遵守相关法律并尊重个人、档案产生者、拥有者和利用者权利的前提下,向所有人提供利用历史档案.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打击有罪不罚更新原则》第16条"[历史]档案部门、法院和非司法调查委员会之间的合作"对[历史]档案利用有特别要求:"法院、非司法调查委员会以及向它们报告的调查人员必须能够查阅相关的历史档案.
这一原则在实施时必须尊重适用的隐私问题,特别是保护受害者13和其他证人的隐私,以此作为他们提供证词的先决条件.
不得以国家安全为由拒绝查阅,除非在例外的情况下,法律规定了限制;政府亦已证明在民主社会中以这种限制保障合理的国家安全利益是必要的;并且对拒绝查阅可以作出独立的司法复核.
"11.
机构、历史档案工作者和档案管理人员要确保设立机制保护私人信息,使其免遭未获授权利用,以确保尊重相关人士的人权、基本自由和个人尊严.
除了《[历史]档案利用原则》,国际档案理事会《职业道德规范》第7条亦指出:"[历史]档案工作者应注意使企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国家安全得到保护,信息不被销毁,特别是关注那些经常更新或删除的电子档案.
他们必须尊重档案产生者或当事人的隐私,尤其是那些在数据的利用或处理上没有发言权的人士.
"不加判断地开放历史档案可能会侵犯个人隐私,及可能令有关人士遭受报复.
历史档案工作者和档案管理人员应在真相权和保护那些可凭历史档案识别的人士的隐私需要之间寻求平衡.
12.
历史档案工作者应提供无歧视的参考服务.
歧视是《世界人权宣言》严格禁止的.
所有人都有权要求历史档案工作者帮助查找和检索能保障他们权利的历史档案.
正如上文第3条原则所言,《世界人权宣言》第二条声明,人人享有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14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打击有罪不罚更新原则》第15条"方便查阅[历史]档案的措施"指出:"应为查阅[历史]档案提供便利,以便受害人及其亲属能够提出权利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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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档案,如果是为了历史研究,也应给予便利,但须合理限制,以保护受害人和其他个人的隐私和安全.
不得为了检查而使用关于查阅的正式规定.
"这项原则并未禁止机构规定哪些人可以查阅历史档案(例如对利用者的年龄作出规定或是规定个人可以查阅自己的档案而公众人士则不可以),但它要求机构在制定这些规定时要尽量使历史档案的查阅公正和平等.
13.
历史档案工作者要确保向那些為免受侵犯人权指控而寻求辩护的人士,提供档案利用.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打击有罪不罚更新原则》第15条提到:"必要时应为要求查阅[历史]档案以进行辩护的牵涉人员提供查阅[历史]档案的便利.
"历史档案工作者和档案管理人员在提供档案利用时,不应区分原告和被告.
14.
机构、历史档案工作者和档案管理人员专业协会以及个人应当宣传及推广项目,以告知公众利用历史档案的权利和历史15档案工作者在保护他们基本自由上的重要角色.
特别要确保弱势群体知道他们或可以请历史档案工作者替他们查找和检索维护自身权利的历史档案.
国际档案理事会通过的《[历史]档案利用原则》第3条声明:"[历史]档案保管机构应积极主动提供利用.
"历史档案利用者的特殊需求应得到照顾,特别是《联合国残疾人士人权公约》宣布,残疾人士享有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包括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可自行选择一切交流形式寻求、接受、传递信息和思想".
公共信息应"以无障碍模式和适合不同类别残疾的技术,及时提供予残疾人士,不另收费".
类似地,《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声明土著民族有权保存、保护和发展他们过去、现在和未来的文化表现形式,当中包括历史档案;要达到这些目标,他们或需要协助查找和复制历史档案.
三、特殊保障措施15.
历史档案工作者或档案管理人员在其专业活动过程中,出于真诚和合理的原因相信历史档案内有证据显示严重违反国际公认的人权,并且这些行为(a)正在进行或(b)受害者需要以它们寻求赔偿時,应把那些历史档案报告相关部门.
16a.
无论是通过内部渠道或外部监督机构,政府应该向员工提供途经来报告这些违规行为.
b.
非政府机构或可向员工提供渠道,报告涉及违反人权的行为;若没有这等渠道,或可由政府提供.
有关不当行为的信息,无论公众现时是否知悉,都应向有关部门披露.
《国家安全和信息权的全球原则》第37条建议,有关以下不当行为的信息,应考虑作"公共利益披露":(a)"刑事罪行;(b)"侵犯人权;(c)"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规;(d)"贪污;(E)"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F)"危害环境;(G)"渎职;(h)"冤假错案;(i)"管理不善或浪费资源;(J)"对披露任何上述不当行为作出报复;及(k)"故意隐瞒任何上述的不当行为.
"虽然《全球原则》主要针对政府信息,但明显地该等信息也存在于非政府机构的历史档案和个人的历史档案.
17建立适当的报告渠道是有难度的.
如果机构有正式的报告渠道,而使用该渠道不会令历史档案工作者或档案管理人员遭受报复,则应首先使用该渠道.
独立监督机构或司法机关也可作为替代的报告渠道.
如果国家內没有可以信赖的机构,历史档案工作者或档案管理人员可以向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或红十字会的国际委员会寻求协助.
16.
历史档案工作者或档案管理人员披露含有违反人权或国际人道主义法规的信息时,无论该信息是否机密或应保密,他们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披露信息带来任何的报复或报复的威胁,只要(a)他们在披露信息时有合理原因相信披露的信息显示不当行为及(b)他们曾经尝试使用任何现存的内部报告基制,而这做法不会增加遭受报复的危险.
政府应有相应的法律保护涉及上述第15条原则所界定为不当行为的信息披露者,使他们不受报复.
欧洲理事会议会1954(2013)号《有关国家安全和信息利用的决议》说:"为公众利益举报不当行为信息的人士(揭发者),如果他/她是出于真诚并依循了适当的程序,就应该得到保护使其免受任何形式的报复.
"欧洲的部长委员会《关于成员国保护举报人的建议》CM/Rec(2014)7中亦陈述了类似的观点.
18根据《国家安全和信息权的全球原则》第40条:"如有争议,他/她或需要捍卫其观点的合理性,并最终由独立的法院或审裁处判决该项披露是否符合要求而应受保护.
"第15条原则亦提到应先向国家有关的部门报告报复行为,假如相信国内没有或无法提供安全保护,则可报告国际权威组织.
17.
机构、历史档案工作者和档案管理人员应尊重国家和地区的文化和法律承传,不收集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历史档案.
机构在制定收集政策时,应尊重各地区编写自己历史的权利.
国际档案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在其1995春季会议上通过了一份立场性文件《历史档案界关于解决具争议的档案申索的观点》.
文中说:"历史档案学建立于来源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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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不应将全宗分散,另一方面历史档案机构要避免收集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历史档案.
"这对土著人民尤其重要,根据上述第14条准则,《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声明土著人民有权保护自己的文化财产,包括历史档案.
18.
机构和历史档案工作者应以公平和互相尊重的精神与其他国家机构和个人合作,管理具争议和散失的历史档案及它们的申索事宜.
如果归还散失的历史档案可能导至它们被销毁,或令它们用于镇压目的,又或会使历史档案中涉及的人士陷入危境,则应推迟归还历史档案.
19为缓解关于历史档案的国际冲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建议使用"共同遗产"的概念,上述第17条准则中所引用的国际档案理事会通过的立场性文件也对此表示肯定.
《武装冲突事件中保护文化财产公约的第一议定书》(海牙,1954)要求各方"避免从武装冲突期间遭占领的领土上运走文化财产,包括[历史]档案.
"如果在武装冲突期间文化财产已被运出,公约要求有关方面在冲突结束时把文化财产归还.
1995年签署的《关于被盗或非法出口文物的国际公约》处理了文化资料的归还问题,特别是"[历史]档案,包括声音、照片及电影文件[历史档案].
"《公约》提出寻求归还的时间,并规定可"请求缔约国归还属于土著群体用作宗教或传统用途、或对该群体很重要或属神圣的文化物品.
"尽管上述第17条原则所引用的立场性文件以及《公约》条款中有明文要求,但如果归还历史档案可能危及生命或基本自由,或导致历史档案遭到销毁,则必须优先考虑保护历史档案所涉及的人士的权利,并推迟归还历史档案.
19.
历史档案机构提供历史档案利用,包括散失的历史档案予过渡期的司法机构和个人,当中包括被严重侵犯人权的受害者和幸存者,不论国籍,只要他们需要利用历史档案为其人权曾遭践踏而索偿或保护他们的基本权利.
20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打击有罪不罚更新原则》第15条"方便查阅[历史]档案的措施"提到:"应为查阅[历史]档案提供便利,以便受害人及其亲属能够提出权利要求.
"第16条"[历史]档案部门、法院和非司法调查委员会之间的合作"全文为:"法院、非司法调查委员会以及向它们报告的调查人员必须能够查阅相关的[历史]档案.
这一原则在实施时必须尊重适用的隐私问题,特别是保护受害者和其他证人的隐私以作为他们提供证词的先决条件.
不得以国家安全为由拒绝查阅,除非在例外的情况下,法律规定了限制;政府亦已证明在民主社会中以这种限制保障合理的国家安全利益是必要的;而且可对拒绝查阅作独立的司法复核.
"四、教育与培训20.
政府、历史档案工作者和文件管理人员专业协会、历史档案和教育机构以及从事历史档案教育的专业人员,应确保历史档案工作者有适当的教育和培训,使他们察觉为国家和国际法律保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所肩负的道德责任.
国际档案理事会《职业道德规范》第9条提到:"[历史]档案工作者应透过有系统的方式不断更新历史档案的知识,追求专业上的卓越成就,并分享他们的经验和研究成果.
"这解释了历史档案工作者为何应"确保那些经他们培训或指导的人员具21备相应的才干,能称职工作.
"由于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规不断演进,持续培训是必要的.
21.
政府、历史档案工作者和档案管理人员专业协会、历史档案和教育机构,应确保不会歧视任何人加入或继续从事历史档案行业.
第3条原则的解释文字所指的歧视是按照《世界人权宣言》的界定,它或不应用于雇用历史档案工作者.
22.
当某些国家、团体、社群或地区的历史档案服务需求得不到满足,特别是这些群体拥有独特的文化、传统、语言或是曾被歧视的受害者,政府、历史档案工作者和档案管理人员专业协会、历史档案机构、教育机构以至个别专业人士应采取特别措施,提供机会让这些人加入历史档案行业,并确保他们得到符合需求的适当培训.
许多团体、社群和地区都没有足够的历史档案服务.
《联合国残疾人士权利公约》和《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强调要为这些特殊群体提供机会.
22五、言论和结社自由23.
历史档案工作者和档案管理人员,像其他人一样,享有言论、信仰、结社和集会自由.
尤其是他们有权参加公开讨论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问题以及相关的专业责任.
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历史档案工作者不应泄露他们在工作上取得但官方未授权公布的信息.
《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提到,"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国际档案理事会《职业道德规范》第8条提醒历史档案工作者"不得披露或使用那些在工作上获得但限制查阅的信息".
历史档案工作者离开工作岗位后应继续履行保密责任.
第23条原则并不违反上述第16条原则,因第16条原则所指的是将信息披露给有限的相关当局,目的是揭发不当行为而不是将这些信息作公开讨论.
24.
历史档案工作者和档案管理人员有权成立和参加自治的专业协会,以代表他们的利益,促进他们的持续教育和培训,并维护他们的专业操守.
专业协会的执行机构应由其成员选举产生,行使职能时不受外部干预.
政府亦应确认历史档案工作者和23档案管理人员专业协会为代表其行业及业内人士利益的公民社会组织.
《世界人权宣言》第20条指出,"人人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没有人应该被强迫加入一个组织.
"25.
历史档案工作者和档案管理人员专业协会应向负责处理有关人权档案的历史档案工作者提供指导和支持.
国际档案理事会《职业道德规范》第10条指出:"[历史]档案工作者应与业内和其他行业的成员合作,促进保存和利用世界档案遗产.
"在协助处理与人权档案相关的复杂工作上,互相合作肯定是必要的.
241定义《原则》采纳以下的定义:历史档案:个人或组织从事各种活动所产生和积累下来及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原则》会以"历史档案机构"称呼以收集及保管历史档案为主要工作的机构.
历史档案一词也包括档案.
散失的历史档案:被个人或组织非法转移和占有的历史档案,包括从原来产生和收集的国家移走的历史档案.
机构:任何公共和私人、政府和非政府的法人团体,包括商业、宗教组织、国家或地方政府、国际及政府间的组织和政党组织.
这与《国际档案规范著录标准(法人、个人及家庭)》内所指的法人团体的定义一致,即"具有特定名称和作为一实体,并可推行活动的组织或团体".
《原则》中提到的"政府"不包括其他类型的机构;如《原则》中提到特殊类型机构,会指明那是"历史档案机构"或"教育机构".
档案:组织或个人在事务或交易过程中,通过任何形式或媒介产生或接收及保存的信息(根据ISAD(G)《国际档案著录标准(通用)的定义).
《原则》正文中用"档案"一词时会加引号;《原则》优先使用的词汇是"历史档案",它也包括档案.
过渡期的司法机构:政府制度从较专制走向较民主所产生的实体.
过渡期的司法机构或可包括特殊法庭、真相委员会、审查和赔偿工作小组.
252资源和参考书目提示:下列文献均可通过互联网获取,通常有多种语言,1993-1995年国际档案理事会圆桌会议记录除外(仅有英文和法文纸本出版物).
东南亚国家联盟《人权宣言》(2012年)欧洲理事会——《欧洲保障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亦称《欧洲人权公约》)(1950年通过)——《有关个人资料自动化处理之个人保护公约》(1981年通过)——《部长委员会关于成员国档案馆利用政策的第R(2000)13号提议》(2000年通过)——《部长委员会关于成员国官方档案利用的第Rec(2002)2号提议》(2002年通过)——《官方档案利用公约》(2009年,至今未生效)——《部长委员会关于成员国保护举报人的第CM/Rec(2014)7号提议》(2014年通过)欧洲理事会议会1954决议(2013):国家安全和信息利用(2013年)26国际档案理事会——《历史档案界关于解决具争议的档案申索的观点》(1995年4月10-13日于广州由执行委员会通过)——《历史档案争端的引用卷宗》(赫尔夫·巴斯蒂安搜集)(1995年)——《职业道德规范》(1996年通过)——1993-1995年国际档案理事会圆桌会议.
历史档案馆的相互依存.
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次国际档案理事会圆桌会议记录:1993年第29次墨西哥,1994年第30次塞萨洛尼基,1995年第31次华盛顿.
多德雷赫特:1998年(Janus特刋).
——《世界档案宣言》(2010年通过,201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可)——《[历史]档案利用原则》(2012年通过)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融资租赁统一规则)《关于被盗和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1995年)国际促进言论自由机制联合国意见和言论自由特别報告員、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的媒体自由代表及美洲国家组织言论自由特别報告員的《联合宣言》(2004年)27国际标准化组织——ISO15489《信息与文献—档案管理》(2001年)——ISO16175《电子办公室环境下档案管理原则与功能需求》(2011年)——ISO30300《档案管理系统》(2011年)欧洲伊斯兰理事会《伊斯兰世界人权宣言》(1981年通过)阿拉伯国家联盟《阿拉伯人权宪章》(2004年通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G20,举报人保护框架,立法最佳实践和指导原则纲要》(2011年)非洲联盟组织——《非洲人权宪章》(亦称《班珠儿宪章)》(1981年通过)——《非洲言论自由宣言》(2002年非洲人权委员会通过)——《非洲人权宪章中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准则和原则》(2011年)28美洲国家组织——《美洲人权公约》(亦称《斯大黎加圣何塞契约》)(1969年通过)——《美洲人权公约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领域的附加议定书》(亦称《萨尔瓦多议定书》)(1988年通过)——《中美洲失踪人口公约》(1994年通过)——《言论自由宣言》(2000年)——《中美洲民主宪章》(2001年通过)——《中美洲反歧视公约》(2013年通过)——《商业领域人权的促进和保护》(2014年7月4日于第二次全体大会通过的众议院决议)联合国条约——《陆战中尊重法律和习俗的公约(四)及其关于陆战中战争和习俗的规则》,海牙,1907年10月18日——《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公约》,日內瓦,1949年8月12日——《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的国际公约》(1965年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通过);《可选议定书》(1966年通过);《第二可选议定书》(1989年通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1966年通过)——《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79年通过)29——《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4年通过)——《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通过)——《移民工作者及其家庭成员权利保护国际公约》(1990年通过)——《残疾人士人权公约》(2006年通过)——《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06年通过)联合国大会——《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通过)——《个人、团体和社会机构促进和保护普遍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宣言》(1998年通过)——《粗暴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规行为受害者享有补救和赔偿权的基本原则和准则》(2005年通过)——《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2007年通过)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关于律师的作用的基本原则》(1990年通过)联合国人权组织——人权委员会《被拘禁者的司法与人权监管:侵犯人权(公民和政治权利)犯罪者的有罪不罚的问题》,最终报告根据分委会决定1996/119由茹瓦内先生整理(1997年)30——人权委员会经更新的《采取行动打击有罪不罚现象、保护和增进人权的一套原则》E/CN.
4/2005/102/Add.
1(2005年)——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冲突后国家的法律工具规则:赔偿计划》(2008年)——人权委员会《第34号一般性意见第十九条:见解自由和言论自由》(2011年)——《工商企业与人权:实施联合国"保护、尊重和补救"框架指导原则》(2011年人权理事会通过)——《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办事处关于将档案作为保证了解真相的一种手段的经验研讨会报告》(2011年)——人权理事会《文化權利領域獨立專家FaridaSchaheed的报告》(2011年)——人权理事会《人权理事会第二十届会议有关21/7"了解真相的权利"的决议》(2012年)——《增进和保护见解和言论自由权问题特别报告员的报告》(2012年)——《数字时代的隐私权——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报告》(2014年)——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办事处《衝突後國家的法治工具:歷史檔案》(2015年)31——人权理事会《特别报告员格里夫.
帕布洛关于促进真相、公正、补救和保护不会重复发生的报告》(201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约——《武装冲突事件中保护文化财产公约》(海牙,1954年5月14日);《第一议定书》(海牙,1954年5月14日);《第二议定书》(巴黎,1999年3月26日)——《取缔教育歧视公约》,1960年12月14日——《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1970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年)——《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2005年)其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资源查尔斯凯奇开梅蒂《档案声明,关于谈判中应用的原则和标准的初步研究》巴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7年)冈萨雷斯·昆塔纳,安东尼奥,以及其他人《前专制政权安全服务的档案:代表国际档案理事会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准备的报告》,巴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5年);32冈萨雷斯·昆塔纳作为人权保护档案政策修订.
巴黎:国际档案理事会(200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数字遗产宪章》(2003年)——《关于蓄意破坏文化遗产问题的宣言》(2003年)公民社会声明《约翰内斯堡关于国家安全、言论自由和获取信息自由原则》(1995年)《关于国家安全和信息权利的全球原则》(茨瓦内原则)(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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