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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八届]第三十四号《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经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5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28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5月24日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2016年5月20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前山河流域的水环境,防治水污染,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前山河流域的规划、建设、水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前山河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前山河自源头至下游石角咀处的所有干支流的集雨范围.
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前山河流域的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和生态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对前山河流域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设立前山河流域管理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相关管理工作.
市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前山河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规划、环保、市政、排水、国土、建设、农业、交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前山河流域的管理工作.
香洲区人民政府和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香洲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区域内前山河流域规划实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前山河流域管理工作.
市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各级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前山河流域管理中的具体职责.
第五条前山河流域实行属地行政首长负责制.
设置区级河长、镇街级河段长,作为包干河段保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牵头组织河涌综合整治、协调落实各项工作举措,督导相关部门履行职责.
第六条市政府建立前山河流域的综合整治和保护管理目标责任制,对市相关部门、香洲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进行考核;香洲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对区相关部门、镇、街进行考核.
同时建立评议机制,由镇、街对香洲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香洲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对市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评议,评议结果运用于相关部门的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

第七条市政府、香洲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将前山河流域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前山河流域保护和治理.
第八条市政府协调前山河流经的其他市政府建立前山河流域共同保护机制,适时提请省政府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上下游调水机制,协调前山河流经的其他市政府相关部门实施联动调水.
市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前山河流经的其他市政府相关执法部门建立联动执法机制.
第九条前山河流域管理协调机构建立前山河流域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协调各相关部门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以及应急联动,及时处理前山河流域的违法行为.
市水行政、环保、规划、市政、排水、国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前山河流域的行政许可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及其排污达标信息、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市政府信息公示及共享平台.
市水行政、市政、排水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前山河流域水闸、排洪渠、管网等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相关部门对水质、水量、水污染等水环境方面的监测数据和统计数据应当实时共享.
第十条鼓励组织和个人通过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前山河流域的保护和监督.
市政府、香洲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应当为参加前山河流域保护活动的志愿者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每年7月28日为前山河保护日.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市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前山河流域综合规划,作为前山河流域治理、开发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前山河流域综合规划应当包括污染防治、岸线利用、防洪排涝、水系修复、文化保护等内容.
有关前山河流域的专项规划,应当遵循前山河流域综合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和土地利用的,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三条编制前山河流域综合规划应当以公示等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
市政府应当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前山河流域综合规划的实施情况.
第十四条建筑、道路、广场、绿地、水系的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蓝线划定和保护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应当纳入前山河流域相关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
第十五条市政府应当划定前山河流域的城乡规划蓝线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告.
前山河流域的水域面积应当大于10%,新建项目不得违反规划占用水域.
第十六条前山河流域滨水岸线的规划建设应当划定建设控制地带,保证滨水空间的延续性和完整性,并对公众开放;建设控制地带内,只能建设道路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旅游设施和公园等.
前山河流域滨水岸线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实施分类控制.
前山河主河道陆域沿河纵深的建设控制地带不得少于八十米;广昌涌(含沙心涌)、洪湾涌陆域沿河纵深的建设控制地带标准由市政府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前山河流域其他滨水岸线建设控制地带按照相关城乡规划执行,且不得低于相关国家标准.

第十七条在前山河流域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一)排放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砷、铬等水污染物的项目;(二)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餐饮、娱乐项目;(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建设项目;(四)影响受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生息环境的建设项目;(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第十八条前山河流域的水质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市环保、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监测前山河水质,及时向社会公布水质状况、水污染防治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市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水行政、排水等部门和香洲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划定前山河流域交接断面,设立监测设施,提出交接断面水质的阶段性控制目标,明确责任主体、考核奖惩措施、监测单位名称、监测频次、监测项目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前山河流域交接断面水质应当逐步改善,水质状况作为前山河流域综合整治和保护管理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划的水质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市环保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限制纳污总量意见.
市环保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前山河流域限制排污总量,将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排污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前山河流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水质未达到水功能区划要求的,应当及时报请市政府或者通告香洲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采取治理措施,并向市环保行政管理部门通报.

第二十一条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控制流域内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区、镇、工业园区,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依照前款规定实行区域暂停审批的,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区域暂停审批决定.
被暂停审批区域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削减区域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经核查已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解除其区域暂停审批限制,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通过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等措施削减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指标,可以由政府进行回购,也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排污权交易.
第二十三条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行政管理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对水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流量进行实时监测,实时向社会公布排污情况.
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其门户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实时向社会公布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
第二十四条市政府应当完善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对前山河流域内污染严重企业实施搬迁改造或者依法关闭.
第二十五条市政府、香洲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建设覆盖前山河流域的污水处理设施.
市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前山河流域内公共污水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加大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
前山河流域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
第二十六条前山河流域城市污水处理出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排放标准的,营运单位应当按期完成升级改造.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在前山河流域水体设置入河排污口,不得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不符合所在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水质要求的水污染物.
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前山河流域内入河排污口进行调查,对每个入河排污口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资料,定期监测入河排污口出水水质达标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市政府、香洲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对前山河流域水体进行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有计划地开展综合整治,并每半年向社会公开治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前山河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时,市有关部门和香洲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立即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发布安全预警通知,进行应急处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第四章生态保护第三十条市政府应当建立前山河流域河涌、水库、湖塘分级分类监管体系,按照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实行水生态保护和用途管制.
第三十一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划定前山河流域生态控制线,明确湿地公园、城市绿地、生态廊道等的保护控制范围.
第三十二条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划定前山河流域河涌管理范围,设立界桩、管理和保护标志,明确河涌管理范围,闸坝、生态堤岸等水利设施保护范围的用地界限.
第三十三条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并实施前山河外江引水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清淤疏浚等措施,合理管控河涌生态用水需求,保障河道生态流量.
第三十四条市、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前山河流域专项整治或者联合开展综合整治,控制点源和面源污染,削减河道内源污染,修复水生态功能.
第三十五条市政府、香洲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前山河流域河涌整治,保障河涌行洪畅通;定期开展河道测量,采取生态护岸、清淤疏浚和生态系统修复等措施,保持河流自然流向和河道自然形态;加强规划建设河涌沿岸植被,增加透水路面面积,逐步消除地表径流对河涌水体污染.

市政府、香洲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建立健全河涌保洁工作责任制,前山河流域河涌水面由相关部门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保洁单位.
第三十六条市政府、香洲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推进前山河流域湿地公园、雨水花园建设,加强自然湿地生态保护,开展湿地生态修复、水污染治理、生物多样性保育和景观配套建设.
第三十七条香洲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构建绿色生态水网体系,在前山河河岸营建防护绿带,修复拓展河涌两岸、滨水景观林带,推进河岸绿化美化和公共绿地建设,优化绿色休闲空间,改善宜居生态环境.
第三十八条在前山河水域禁止下列行为:(一)洗刷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容器或者车辆;(二)毒鱼、炸鱼、电鱼等活动;(三)擅自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四)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垃圾;(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前山河流域不得设置废品收购站;生活垃圾收集点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划、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设置.
工业、危险废物的堆放、运输和处置等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依法公开应当向社会公布的有关信息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未按规定编制前山河流域综合规划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划定建设控制地带的;(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对前山河流域水体进行排查并有计划地开展综合整治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以及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前山河流域新建、改建、扩建禁止建设项目的,由市政府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关闭.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洗刷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容器或者车辆的,由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实施毒鱼、炸鱼、电鱼等活动的,由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并处没收渔船.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擅自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由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16年7月28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珠府案〔2015〕97号市人大常委会:《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草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请予审议.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10日关于《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珠海市法制局局长王智斌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将草案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一、立法必要性前山河是珠海建设生态文明新特区,打造国际宜居城市的重要生态依托.
目前,前山河流域生态系统存在隐忧,已建岸线多为直臂硬质岸线,生态、景观、亲水性差,河道水生态自净体系建设有等完善;水污染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生活污染源、农业污染源、工业污染源和流动污染源对前山河水质造成很大威胁;污水收集处理等系统不完善,城中村雨污合流、旧村污水直接排放、截污不彻底;市水务、市政、环保、城管等多部门共管,需进一步理顺管理机制、清晰部门权责、完善执法协调机制.

为更好的加强前山河流域的规划建设、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制定条例,明确促进前山河流域保护管理各项工作举措,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
二、立法形成过程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组织起草了条例初稿报送市法制局进行审查.
市法制局依照立法程序征求各区、各部门以及中山市政府意见,会同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举行座谈会,听取了有关专家、南屏镇人民政府、前山街道办、昌盛居委会等基层单位,相关社区居民代表,以及可口可乐公司、格力电器等企业的意见,并赴前山河进行实地考察.
11月16日,刘嘉文副市长组织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市政和林业局等相关部门对草案进行研究讨论.
市法制局按照会议的修改意见,再次征求各相关部门及中山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最终形成草案.
草案已经2015年11月30日八届6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会后,市法制局会同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按照常务会议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三、立法依据和参考资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四)珠海市排水条例(五)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六)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七)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八)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四、草案有关问题说明草案共6章52条,包括总则、规划和建设、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法律责任、附则.
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关键环节、重点领域,明确了前山河流域管理协调机制及政府、部门职责、流域规划编制和建设要求、水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各项措施等,对前山河流域的保护管理进行了全面的规范.

(一)确立前山河流域管理的体制及部门职责为建立权责统一的工作机制,草案明确市政府建立前山河流域管理领导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前山河流域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属地管理原则设立"河长制";在部门职责方面,明确市水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统筹协调前山河流域综合整治和保护管理工作,市规划、环保、市政、农业、文化、城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前山河流域的保护管理工作.

(二)与前山河流经的其他市人民政府建立共同保护机制前山河流经珠海和中山两市,且上游绝大部分流域位于中山,上游的小部分流域和整个下游位于珠海,中山市政府对上游流域保护管理的力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流经我市辖区范围内的河涌水环境和水生态状况.
但草案中不宜直接写明"中山市人民政府",因此,草案规定珠海市政府协调前山河流经的其他市政府建立共同保护机制,具体体现在,一是协调其他城市水务部门实施联动调水,有助于改善前山河水动力条件,提升河道水质;二是建立执法联动机制,有助于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全面有效开展前山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

(三)设立前山河保护日草案借鉴其他地方做法,专设一条,规定每年的某日为前山河保护日.
前山河保护日的确立,对于宣传生态文明理念,倡导人人参与前山河水环境保护,促进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结合珠海历史文化,初步拟定为7月28日.
理由是:2005年7月28日,市人大六届十一次会议批准通过《前山河综合整治议案》方案,标志着前山河整治正式启动.

(四)创新前山河流域保护和管理措施为保护前山河流域水环境管理,改善前山河水质,加强对水污染物的源头削减和排放控制,草案体现预防为主的原则,创新流域合作机制和管理模式,主要作出下列规定:一是建立相关许可通报机制、监测数据和信息互通制度,共享水体水质和重点污染源信息,加强流域水污染事件应急联动和联合执法;二是规定将建筑、道路、广场、绿地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蓝线划定和保护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相关专项规划;三是建立限制纳污制度、排污总量有偿使用和转让制度;四是明确了在前山河流域范围内禁止建设项目和水域禁止行为;五是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对水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流量进行实时监测,实时公布排污情况.

(五)强化前山河流域生态保护机制为实现前山河流域"水清、岸绿、景美"的目标,草案强调前山河流域生态保护,一是规定前山河的河道整治、清淤保洁措施,以打造道路整洁,水质良好、生态和谐,环境优美的城市滨水景观带;二是根据省政府关于大力构建湿地生态保护体系加快珠江三角洲地区绿色生态水网建设的意见,明确了前山河流域湿地公园体系和绿色生态水网体系建设要求.

(六)明确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为加大前山河流域治理和保护力度,草案针对重点排污企业的超标排污行为规定了罚则,并将《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至五倍"的罚款数额标准按最高标准直接确定为"五倍";为有效禁止前山河流域相关建设项目,草案规定由市政府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关闭;为有效禁止相关违法行为,草案参照有关上位法和其他地方的规定,明确了各项违法行为的具体法律责任.

以上说明及草案,请审议.
珠海市法制局2015年12月16日关于《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文华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2015年12月,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法工委根据审议意见开展了调研论证工作:一是搜集整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历年来关于前山河治理的议案和代表建议;二是分别赴香洲区、南屏镇开展调研,听取基层意见;三是走访市住规建局、环保局、市政林业局和城管执法局等,听取部门意见;四是实地考察前山河现状;五是前往广州、中山等地学习立法及管理经验.
在此基础上,会同城建环资工委、市法制局及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对草案进行了多次研究修改.
3月25日,法制委员会对草案修改情况进行审议,形成了草案修改稿.
主要修改建议如下:一、关于政府职责分工草案在总则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作了规定.
有审议和调研意见提出,前山河流域管理涉及各级政府和多个职能部门,应进一步明确分工配合问题.
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将政府职责分工的规定整合为一条,明确市政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区政府及镇街的职责;二是补充规定"市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各级政府及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前山河流域管理中的具体职责";三是进一步明确属地行政首长负责制,补充规定"设置区级河长、镇级河段长,作为包干河段保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牵头组织河涌综合整治、协调落实各项工作举措,督导相关部门履行职责".
(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五条)二、关于考核评议机制草案第八条对前山河流域的综合整治和保护管理目标责任制作了规定.
有调研意见提出,在前山河治理工作中,基层政府与各相关职能部门均承担重要职责,应建立双向考核评议机制,以形成合力.
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修改为"市政府建立前山河流域的综合整治和保护管理目标责任制,制定考核办法,对相关部门和区政府进行考核,区政府对镇、街进行考核;同时建立评议机制,由镇、街对区政府相关部门,区政府对市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评议,评议结果运用于相关部门的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
(草案修改稿第六条)三、关于规划体系草案第二章对前山河流域的综合规划,水污染防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景观等专项规划作了规定.
有审议和调研意见提出,应厘清各规划之间及与城乡规划的关系.
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修改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前山河流域综合规划,作为前山河保护和管理的基本依据";"有关前山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景观等专项规划的内容应当遵循前山河流域综合规划并相互衔接";"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四、关于规划建设刚性要求有审议和调研意见提出,应当增加对规划和建设的刚性规定.
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规定"前山河流域相关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其刚性控制指标";二是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及我市实践,规定"市政府应当划定前山河流域的城乡规划蓝线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示,该区域水域面积不得低于10%,新建项目不得违反规划占用现有水域";三是根据我市对滨水岸线规划建设的一贯规定和要求,明确"前山河流域滨水岸线的规划建设应当划定建设控制地带,保证滨水空间的延续性和完整性,并对公众开放;其陆域沿河纵深的建设控制地带不得少于八十米.
建设控制地带内,只能建设道路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旅游设施和公园等".
(草案修改稿第十四、十五、十六条)五、关于水污染防治有审议和调研意见提出,草案第三章关于水污染防治涉及的制度点多,应结合我市实际,细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更具操作性的规定.
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细化交接断面管理制度,增加规定市政府应当制定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及入河污染物减排方案,并向社会公告,明确了减排方案的内容.
二是细化排污总量控制制度,规定市环保、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前山河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制度,从严核定河涌、湖塘水域纳污能力;定期开展流域内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提出入河排污限制措施、编制并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
同时,增加规定对环保部门暂停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具体程序.
三是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2013~2020年)》,补充规定"市政府应当完善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制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对前山河流域内污染严重企业实施有序搬迁改造或者依法关闭";"市、区政府应当对前山河流域内水体进行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有计划地开展综合整治,每半年向社会公开治理情况".
(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六、三十二条)六、关于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草案第三十二条对前山河流域内公共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工业园区、居住小区、城中旧村、旅游宾馆和餐饮企业等主体自建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义务作了规定.
有审议和调研意见提出,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属于城市基础设施,应主要由政府负责建设.
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市、区政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组织建设覆盖前山河流域的污水处理设施.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前山河流域内公共污水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加大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资金扶持力度".
同时,将相关社会主体的义务规定修改为"前山河流域内的工业园区、居住小区、城中旧村、旅游宾馆和餐饮企业等的污水管网应当接驳公共污水管网;不能接驳的,应当自行建设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
(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二十八条)七、关于生态保护有调研意见提出,草案第四章对前山河流域生态保护的内容较为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应补充生态修复、建设等内容.
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以下内容:一是规定"市政府应当建立流域河涌河渠分级分类监管体系,按照水功能区严格实行水生态保护和用途管制";二是规定"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前山河流域生态控制线,明确界定湿地公园、堤围、城市绿地、生态廊道等保护控制范围";三是规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前山河流域河涌管理范围,设立界桩、管理和保护标志,明确河涌管理范围,闸坝、生态堤岸等水利设施保护范围的用地界限";四是规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并实施前山河外江引水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清淤疏浚等措施,合理管控河涌生态用水需求,保障河道生态流量";五是规定"市政府建立区域雨水排放管理制度,明确区域排放总量;排水户不得违规排放雨水".
(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此外,还根据审议意见和立法技术规范,删除了重复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并对草案条文顺序及内容进行了分类合并和优化调整.
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关于《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文华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2016年3月,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法工委对审议意见进行了研究,征求全体市人大代表的意见,通过登报和上网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就意见较为集中的问题开展了专题论证,还书面征求了相关部门和基层的意见.
在此基础上,会同城建环资工委、市法制局、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市市政和林业局及市环保局对草案进行了修改.
5月17日,法制委员会对草案修改情况进行审议,形成了草案修改二稿.
现将主要修改建议报告如下:一、关于政府职责草案修改稿第四条对政府职责作了规定.
有审议和调研意见提出,应清晰界分市政府和水行政管理部门在前山河管理中的统筹协调职能,并明确建设、国土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条例执行部门之一.
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第一、二款表述修改为"市政府对前山河流域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设立前山河流域管理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相关管理工作.
市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前山河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同时,在第三款增加建设、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将香洲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进行并列表述,不再统称区政府.
(草案修改二稿第四条)二、关于建设控制地带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规定前山河流域滨水岸线应当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其范围不得少于八十米.
有审议意见建议对前山河流域实行更严格的建设退让控制.
对此,法工委组织有关部门对前山河流域建设控制地带现状进行了摸底调研,并进行了专题论证:1.
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基本遵循了《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对前山河主河道建设控制范围在80米以上的规定,目前主河道两岸建设基本完成,扩大控制范围不具有可操作性.
2.
由于规划条例没有明确广昌涌(含沙心涌)、洪湾涌的控制地带,并且两涌地理环境复杂,有的处于山体边缘大部分地段不足60米,有的历史自然形成的村落依水而建,还有的属村集体自留地难以调整,两涌大部分地段无法按照80米控制线布局.
据此,法制委员会认为,立法应体现加强控制和保护的精神,也要兼顾可行性,建议对主河道、两涌和其他岸线的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分别细化规定,将该条修改为"前山河流域滨水岸线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实施分类控制.
前山河主河道陆域沿河纵深的建设控制地带不得少于八十米;广昌涌(含沙心涌)、洪湾涌陆域沿河纵深的建设控制地带标准由市政府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前山河流域其他滨水岸线建设控制地带按照相关城乡规划执行,且不得低于相关国家标准.
"(草案修改二稿第十六条)三、关于污水排放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条规定"前山河流域内的工业园区、居住小区、城中旧村、旅游宾馆和餐饮企业等的污水管网应当接驳公共污水管网;不能接驳的,应当自行建设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确保其排放污水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所在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水质要求".
有审议和调研意见提出,该条规定不具备可操作性;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主要是政府责任,该条表述对政府及社会主体的责任界定不清,并且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已有规定,建议删除该条.
法制委员会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四、关于雨水排放管理制度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八条规定"市政府建立区域雨水排放管理制度,明确区域排放总量;排水户不得违规排放雨水.
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有审议意见提出,雨水排放管理制度尚属探索,不具备实施条件,建议不写入条例.
法制委员会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删除该条.

五、关于法律责任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由水行政、环保、市政、排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有调研意见提出,该条规定无实质规范意义,应予删除;第四十六条对超标排污的罚则作了规定,有调研意见提出,该条内容与环保法的相关规定重复,建议删除.
法制委员会建议采纳上述意见.
此外,为提高条例执行效力,明确政府相关部门职责,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行政部门及人员罚责的规定予以细化,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未依法公开应当向社会公布的有关信息、未按规定编制前山河流域综合规划、未划定建设控制地带、未对前山河流域水体进行排查并有计划地开展综合整治等行为进行列举规定,并将该条调整到法律责任一章的第一条.
(草案修改二稿第四十条)此外,根据审议意见和立法技术规范,还对草案的条文顺序和文字进行了调整和修改.
草案修改二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二稿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抵触,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二稿,请予审议.
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护前山河流域的水环境,防治水污染,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结合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前山河流域的规划、建设、水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前山河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前山河自源头至下游石角咀处的所有主干支流的集雨范围,包括前山河、广昌涌(含沙心涌)、洪湾涌.
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管理原则]前山河流域的保护和管理坚持统筹规划、综合管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和生态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政府设立前山河流域管理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前山河流域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香洲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区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区域内前山河流域规划实施、建设、管理、保护和生态补偿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按照各自职责和上级政府的部署,负责前山河流域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区域协调机制]市政府协调前山河流经的其他市人民政府建立前山河流域共同保护机制.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上下游调水机制,根据前山河水位、水质状况,协调前山河流经的其他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实施联动调水,改善前山河水动力条件,提升河道水质.
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前山河流经的其他市人民政府相关执法部门建立联动执法机制.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统筹协调前山河流域综合整治和保护管理工作.
市规划、环保、市政、农业、文化、交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前山河流域的管理保护工作.
第七条[河长制]前山河流域实行属地行政首长负责制,设置区级河长、镇级河段长和村居级片长,建立属地管理、分级管护的责任体系.
第八条[目标责任制考核]市政府建立前山河流域的综合整治和保护管理目标责任制,制定考核办法,对相关部门和区政府进行考核;区政府对镇、街进行考核.
第九条[资金投入]前山河流域内市、区政府应当将前山河流域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前山河流域保护治理.
第十条[社会参与]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前山河流域的保护、管理和监督.
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为参加志愿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开展前山河流域保护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十一条[投诉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保护前山河流域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水务、市政、环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电子邮箱.
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投诉、举报人.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前山河保护日]每年7月28日为前山河保护日.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综合规划地位和内容]前山河流域综合规划是前山河建设、保护和管理的基本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划从事开发、利用活动.
前山河流域综合规划应当包括污染防治、岸线利用、防洪排涝、水系修复、文化保护等内容,明确前山河流域的蓝线、绿线等保护和控制地域界线.
第十四条[综合规划程序]前山河流域综合规划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
市政府在通过前山河流域综合规划前,应当将规划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听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并在通过后将规划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市政府应当对前山河流域综合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水污染防治规划]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前山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明确水体环境功能要求、分阶段水质目标及时限、水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域和重点污染源.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山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合理划分各污水片区和系统,确定污水处理厂、污水泵站、污水管网位置和规模.
第十六条[景观规划]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前山河流域景观规划,划定景观性滨水岸线,明确前山河两岸的建筑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
第十七条[建筑风貌]前山河两岸建筑风貌应当体现滨海城市特色,建筑布局应当预留通向滨水岸线的景观通廊,建筑高度前低后高,营造疏密有致的城市空间,打造优美的滨水天际线.
第十八条[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建筑、道路、广场、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的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蓝线划定和保护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应当纳入相关专项规划.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禁止]在前山河流域禁止实施下列建设项目:(一)排放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砷、铬等污染物的项目;(二)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罐、仓库、堆栈、油气管道和废弃物回收场、加工场;(三)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餐饮、娱乐设施;(四)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建设项目.
第二十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市、区政府根据规划,组织建设前山河流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交接与管养]前山河流域道路、绿化、管网等市政建设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或者约定时间内与属地管理单位办理交接.
不符合工程质量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应当在整改达标后交接.
建设单位未办理项目验收移交手续的,由其负责管养,并承担管养费用.
第二十二条[信息管理与更新]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前山河流域地下管网、管渠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和更新.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三条[功能区划和标准]前山河流域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由市水务部门和市环保部门分别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确定.
前山河流域的水质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市政府制定高于国家标准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二十四条[水质监测]市环保、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测前山河水质,及时互通水质监测数据,对前山河流域内水质状况、水污染防治情况等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交接断面]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前山河河流区域交接断面,制定并公布交接断面水质的阶段性控制目标.
前山河河流区域交接断面水质应当逐步改善,水质状况作为前山河流域的综合整治和保护管理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排污总量控制]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划的水质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限制纳污总量意见.
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前山河流域限制排污总量,将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排污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前山河流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水质未达到水功能区划的要求,应当及时报请市、区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保部门通报.
第二十七条[相关许可]向城市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工业废水、医疗废水的企事业单位、污水处理厂以及将污水直接排入自然水体的排水单位,应当依法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
排放工业废水、医疗废水的企事业单位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排水户,向城市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水许可.
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向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应当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

在前山河流域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应当经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八条[许可信息共享]前山河流域内的排污许可、排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许可实行许可信息共享.
市环保、市政、水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许可审批前的信息沟通与共享.
第二十九条[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偿使用和转让制度]排污单位通过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等措施削减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指标,可以有偿转让,也可以由属地区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条[重点排污单位排污]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对水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流量进行实时监测,实时公布排污情况.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实时公布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
第三十一条[污水处理水质]前山河流域城市污水处理营运单位应当对进水实行二级以上处理,出水水质应当符合污水处理运营特许经营合同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十二条[污水排放]前山河流域内公共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工业园区、居住小区、城中旧村、旅游宾馆和餐饮企业等,应当自行建设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或者自建污水管网接驳公共污水管网,确保其排放污水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所在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水质要求.
2017年年底前,前山河流域实现污水收集管网全覆盖.

前山河流域内生活污水处理率应当逐步提高,2020年年底前,前山河流域内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应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第三十三条[入河排污口及排放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在前山河流域水体设置入河排污口,不得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不符合所在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水质要求的水污染物.
第三十四条[入河排污口档案]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前山河流域内入河排污口进行调查,对每个入河排污口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资料,定期监测入河排污口出水水质达标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突发事件处置]前山河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时,市有关部门和前山河流域内区政府应当按照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立即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发布安全预警通知,进行应急处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第三十六条[污染整治]水务、环保、市政、农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前山河流域专项整治或者联合开展综合整治,控制点源和面源污染,削减河道内源污染,修复水生态功能.
第三十七条[垃圾收集与处理]未经批准,前山河流域范围内不得设置废品收购站,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划、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
工业、危险废物的堆放、运输和处置等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十八条[水域禁止行为]在前山河水域禁止下列行为:(一)洗刷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容器或者车辆;(二)实施毒鱼、炸鱼、电鱼等活动;(三)使用对水体有害的鱼药和高毒、高残留的农药;(四)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垃圾;(五)旅游船、渔船、运输船舶等交通工具使用柴油或者汽油.
第四章生态保护第三十九条[河道整治]前山河流域河道整治应当保障河道行洪畅通,满足河道安全要求;保持河流自然流向和河道自然形态,采取生态护岸、保护河道和河流生态系统修复等措施,不得侵占缩小水域面积.
第四十条[河岸生态]前山河流域应当加强规划建设河道沿岸植被,增加透水路面面积,提高水体自然净化能力,涵养和保护水资源,控制初期雨水入河,消除地表径流对河道水体污染,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四十一条[湿地公园]区政府应当推进多类型、多层级、多功能的湿地公园建设,注重自然湿地和湿地原生态的保护,合理开展湿地生态修复、水污染治理、生物多样性保育和景观营建,提升湿地生态系统的多种功能,构建水网湿地连通、景观特色鲜明的湿地公园网络.

第四十二条[绿色生态水网体系]区政府负责组织构建绿色生态水网体系,在前山河河岸营建防护绿带,修复拓展河涌两岸、滨水景观林带,推进河岸绿化美化和公共绿地建设,优化绿色休闲空间,改善宜居生态环境.
第四十三条[生物多样性]环保、林业、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环境的保护.
前山河流域禁止新建、扩建影响水生野生动物及其生息环境的建设项目.
第四十四条[河道清淤]市、区政府应当定期开展前山河河道测量、常态化清淤,消除河道淤积和内源污染.
第四十五条[河道保洁]建立健全河道保洁工作责任制,前山河流域河道水面由相关部门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保洁单位.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由水务、环保、市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超标排污罚则]重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五倍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保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
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四十八条[建设项目禁止罚则]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前山河流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有排放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砷、铬等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等,由市政府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关闭.
第四十九条[水域禁止行为罚则]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洗刷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容器或者车辆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实施毒鱼、炸鱼、电鱼等活动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使用对水体有害的鱼药和高毒、高残留的农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垃圾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旅游船、渔船、运输船舶等交通工具使用柴油或者汽油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协调联动]前山河流域管理协调机构建立前山河流域违法行为协调联动机制,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及时处理前山河流域的违法行为.
各行政执法部门因执法事项发生争议的,应当及时提交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
第五十一条[行政部门及人员罚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前山河流域综合整治与保护管理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二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2016年5月20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报告》.
会议认为,自《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在推进《条例》实施方面成效显著.
会议同意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
会议要求:一、强化统筹协调,形成《条例》实施的整体合力.
定期召开不同层次、不同级别的联席会议,进一步完善统筹协调机制和案情通报与咨询、案件移送等机制,及时沟通情况,及时协调解决疑难问题.
二、突出工作重点,提升《条例》实施的实际效果.
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紧紧围绕"五大发展理念"的总体要求,强化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劳动保障等领域案件的移送和监督,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三、加强队伍建设,加大《条例》的宣传与培训力度.
逐步增加行政执法机关具有法律实务经验和法律专业背景人员的比例.
将《条例》内容纳入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定期组织新入职执法人员进行"两法衔接"工作培训.

四、加强平台建设,完善《条例》实施的有效载体.
加大资金投入,增加平台录入端口,完善平台应用功能,扩充平台联网单位,实现全覆盖,全面实现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
五、强化日常监督,确保《条例》的规定落到实处.
检察机关要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强化对行政执法活动、立案和侦查活动、职务犯罪的监督.
监察机关要进一步依法依纪处理案件移送过程中的违纪行为,强化行政监察职能.
政府法制部门要进一步落实执法案卷评查、依法行政考核等措施,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强化层级监督职能.

关于《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报告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市人大常委会:受执法检查组的委托,我就《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执法检查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监督工作计划,由市人大常委会王广泉主任带队的执法检查组,于4月11日对我市贯彻实施《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简称"两法衔接")的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
检查组实地察看了市检察院、香洲区检察院的"两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听取了市检察院《条例》实施情况汇报,召开了有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环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法制局、市国税局等单位参加的汇报座谈会.
在此基础上,检查组对此次检查工作进行了汇总分析.
现将情况报告如下:一、《条例》实施的基本情况《条例》实施一年多来,在市委政法委的牵头组织下,我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政府法制部门高度重视条例实施工作,通力合作,工作联系制度不断完善,责任落实到位;通过各项配套制度建设和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建立起规范化、常态化、法治化的工作机制.
《条例》实施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思想高度重视,责任落实到位.
市检察院成立"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将"两法衔接"工作列为专项工作,加强对信息平台日常监管,每月形成《"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审查工作报告》,对"两法衔接"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市监察局及时组织对《条例》的学习,积极探索案件移交的常态化机制.
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国税局等各行政执法机关分别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两法衔接"工作,按照《条例》要求指定专门机构,安排专人负责.
市法制局通过行政复议、执法监督、依法行政考评等加强"两法衔接"工作.
市委组织部和市司法局分别将"两法衔接"专题纳入全市干部培训计划、考核范围以及公务员年度普法考试范围.

(二)加强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市检察院通过《南方日报》、《南方法制报》、《羊城晚报》、《珠海特区报》以及"珠海检察"官方微博、微信等媒体,重点就《条例》重要意义、"两法衔接"典型案例以及近年来取得的成效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扩大社会影响力,为贯彻执行《条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行政执法单位通过网站、宣传栏、普法活动日等,结合类案有针对性地配合宣传教育.
市环保局向危险废物生产、贮存、运输、处置的企业发送资料,预防环境污染犯罪.
市人社局重点宣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的查处情况,一批典型案例的宣传对相关企业产生了震慑力,起到了很好的正面引导作用.

(三)开展专题培训,提升执法水平.
市检察院组织开展六期"两法衔接"工作培训,对市、区近20个行政执法系统(涵盖近60个行政执法单位)、约1400名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详细解读《条例》,讲解移送案件标准、证据收集与固定、信息平台应用操作等,突出问题导向和执法需求.
为实施《条例》相关制度打下坚实基础.
市检察院还为市直单位领导班子作"两法衔接"专题讲座,应邀为市人社局、市食药监局、市农业和海洋水务局、市国税局等部门举办"两法衔接"工作讲座.
各行政执法机关也结合本行业实际工作,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
市环保局与公安局针对查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联合开展培训,市农业和海洋水务局举办三期农产品安全监管和渔业执法业务培训,市国税局举办稽查业务培训,都将《条例》及相关规定列为培训重点内容.

(四)汇编法律法规,提供执法指引.
为使行政执法人员准确掌握案件移送标准,及时移送案件,市检察院选取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行政执法中常见刑法罪名为目录,编印近40万字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常用刑法罪名及移送标准》一书,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执法指引.
各行政执法机关结合工作需要,分别印制了本系统"两法衔接"工作的文件汇编.
市卫计局编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文件汇编》,市农业和海洋水务局制发了《案件移送管理办法》.
(五)加强制度建设,构建长效机制.
相关部门严格落实联席会议、协作配合等制度,使"两法衔接"工作机制不断得到完善.
一是由市委政法委牵头,市检察院加强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形成常态化联系机制,及时答疑解惑,解决办案问题,防范执法风险.
二是建立执法协作机制.
市公安局与市农业和海洋水务局、市食药监局、市环保局、市烟草专卖局等分别签订《执法协作规定》或《联合执法规定》,加强执法协作,畅通案件移送渠道.
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签《联席会议制度》,细化税收执法领域案件移送、协作配合程序.
三是各行政执法机关不断完善本系统工作机制.
市公安局统一归口,明确并规范了"两法衔接"案件的接收与分流.
市安监局制定了安监系统"两法衔接"暂行规定,市农业和海洋水务局、市卫计局建立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

(六)扩大覆盖范围,完善平台功能.
市检察院开发了"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系统,实现资源共享,目前联网单位达69个.
在信息平台增设法院模块,由法院直接录入移送案件的判决情况,更好地实现案件诉讼环节的网上衔接,形成完整的信息反馈系统.
同时,扩充平台应用功能.
对信息平台进行技术改造升级,扩充功能模块,简便平台操作流程,完善平台运行管理,确保信息数据安全,发挥平台实效性,提升衔接流畅性,实现了检察机关网上跟踪监督行政执法行为,有效防止"有案不移、以罚代刑、有案难移"等现象.

(七)强化监督职能,落实法定职责.
市检察院坚持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一是强化行政执法和立案监督.
《条例》实施一年来,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166件,同比增长33.
87%;公安机关立案132件,同比增长33.
33%;市检察院通过平台审查行政处罚案件5933件,同比上升13.
27%,形成审查报告12份,抽查行政执法案卷100多宗.
二是强化职务犯罪监督.
市检察院通过对"两法衔接"平台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及时发现、移送案件背后存在的职务犯罪线索,进一步增强了监督的权威和刚性.
《条例》实施一年来,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案件移送更加顺畅,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意识明显增强,办案程序更加规范,办案质量和效率大幅提升,案件超期、降格处理以及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立案不实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有力打击了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法治珠海建设.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年来,《条例》实施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执法检查也发现《条例》实施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主要体现在:一是不同部门对"两法衔接"某些工作标准和程序在理解上存在差异,日常的统筹协调、案情通报等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和对口衔接工作有待进一步规范;二是一线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与执法能力存在着与"两法衔接"的任务与要求尚未匹配的问题,识别案件性质、把握立案标准、证据标准、移送标准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信息共享平台的硬件建设仍需完善与升级,信息平台录入端口还需进一步扩容,尚有少数执法部门没有纳入信息共享平台,一些部门案件信息录入和案件移送不够及时,影响了信息共享和案件处理.
三、进一步实施《条例》的建议为进一步做好《条例》实施工作,推动全国第一部规范"两法衔接"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深入贯彻实施,推动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真正管用,特提出如下建议:(一)强化统筹协调,形成《条例》实施的整体合力.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也是发挥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整体合力的重要措施.
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之间,既要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又要做到协同配合、运行顺畅.
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召开不同层次、不同级别的联席会议,进一步完善统筹协调机制和案情通报与咨询、案件移送等机制,及时沟通情况,共同研究《条例》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疑难问题,不断推进"两法衔接"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法治化.

(二)突出工作重点,提升《条例》实施的实际效果.
要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紧紧围绕"五大发展理念"的总体要求,针对珠海特点和民生热点,强化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劳动保障等领域案件的移送和监督,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逐步增加行政执法机关具有法律实务经验和法律专业背景人员的比例.
要继续强化《条例》的学习、宣传与培训工作,将《条例》内容纳入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定期组织新入职执法人员进行"两法衔接"工作培训,着重提高一线执法人员识别案件性质的能力和收集、固定、保全证据的水平,以确保案件质量为前提,正确适用法律法规.

(三)加强平台建设,完善《条例》实施的有效载体.
信息共享平台是落实《条例》的有效载体和重要保证,必须加强平台建设,加大资金投入.
要扩充信息平台容量,增加信息平台录入端口,方便各区(功能区)行政执法部门及时录入案件信息.
要进一步完善平台应用功能,一是要升级分类查询和统计功能,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实现自动生成分析功能;二是要完善裁判文书录入功能,便于行政执法机关及时查询案件进展情况和裁判结果,理解司法机关认定证据标准和适用法律情形,提高行政执法机关履职能力;三是要实现与省检察院"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对接,扩大信息资源共享范围,便利数据交换,提升检察系统开展业务和办案质量;四是要扩大信息平台联网单位,实现全覆盖,全面实现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

(四)强化日常监督,确保《条例》的规定落到实处.
检察机关要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强化对行政执法活动、立案和侦查活动、职务犯罪的监督,加强对案件移送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统计分析,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
监察机关要进一步依法依纪处理案件移送过程中的违纪行为,强化行政监察职能.
政府法制部门要进一步落实执法案卷评查、依法行政考核等措施,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强化层级监督职能.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2016年5月20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报告》.
会议同意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
会议要求:一、加强"三资"平台建设的监督,进一步挖掘农村"三资"的增收潜力.
市(区)政府要督促各镇将"应入未入"的农村集体"三资"纳入平台管理,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要通过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和"资源变股权、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把农村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集体"三资"有效管理起来,进一步挖掘增收潜力,为农民多创造财富.

二、加强村干部的廉政教育,进一步增强廉洁办事意识.
要不断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做好公开栏的"文章",提高"三资"交易的透明度,增强村干部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的自觉性.
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惩处"三资"交易过程中存在的围标、串标现象以及用各种理由绕开"三资"平台进行交易的行为.

三、加强业务人员的培训,培育"三资"交易的内部监管队伍.
加强村干部中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统筹制定培训计划,培育一支懂财经懂审计的队伍,切实提高"三资"内部监管队伍的综合素质,推动我市集体"三资"管理交易工作有序开展.

四、加强村干部的离任审计,把"三资"经营管理列入新农村建设考核指标.
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三资"交易,做好分级交易监督.
推进农村财务监管平台建设,积极开展离任审计.
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对平台运作不规范、资产管理松懈、整改工作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对"三资"经营和管理中存在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关于《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报告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监督工作计划,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担任执法检查组组长,市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和部分市人大代表为成员的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于4月12日和13日对我市贯彻实施《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
鉴于条例涉及面较广,为提高执法检查的针对性,本次执法检查着重于条例的第三章和第四章,即资产经营、管理和监督,特别是我市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和政务、财务等公开制度实施情况.

针对以上执法检查内容,检查组一行前往金明泰股份合作公司(香洲区前山村民委员会的直属企业)检查资产经营监管公开执行情况,并与公司董事会成员交流座谈.
随后,执法检查组成员前往金湾区三灶镇渔月村、红旗镇三板村、斗门区白蕉镇东围村、斗门镇下洲村和莲洲镇石龙村开展执法检查,并召开执法检查专题座谈汇报会,听取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条例情况的汇报.
座谈会上,执法检查组成员结合执法检查情况,对市政府在贯彻实施条例上所做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同时,大家对在贯彻实施条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今后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这次专项执法检查取得了预期效果.
现将情况报告如下:一、条例实施的基本情况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认真贯彻实施条例,积极稳妥推进农村集体"三资"(资产、资源、资金)管理服务平台的建设,逐步健全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实现了"三资"交易信息全方位公开,大大挤压了农村基层干部权力寻租空间,减少了交易过程中的隐性腐败,有效保障了村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进一步规范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维护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一)高度重视.
我市将"三资"监管平台建设作为贯彻条例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常抓不懈,成立了由市纪委书记担任组长,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财政局、海洋农业和水务局、民政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三资"管理平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各区也相应出台工作方案和成立领导机构,统筹指导督促各镇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建设工作,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组织协调,农村部门主抓,其他部门各负其责,上下协调联动,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

(二)全面覆盖.
2012年,在市纪委牵头开展农村集体"三资"清理工作的基础上,我市启动了农村财务监管平台建设,采取先试点再铺开的方式分阶段稳步推进.
目前,全市已建立区级平台7个、镇级平台23个,覆盖207个村(社区),我市涉农的区全部完成农村财务监管平台建设工作,实现了财务核算、财务监管、预警报警、信息查询等实时监控功能.
过去集体"三资"交易主要依靠村干部与对方谈判,由于信息不对称、干部素质参差等原因,集体议价能力较弱,集体收益水平不高.
建立资产交易平台后,交易项目全部在平台面向社会公开竞投,发挥了市场机制作用,提升了价格.
据统计,截止2015年上半年,全市通过平台交易宗数4472宗,交易合同总金额81067.
41万元,成交价高出底价10%以上,为集体带来的直接经济效益十分显著.

(三)民主公开.
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规范化,各镇成立农村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代理村级账务,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基本核算单位,每个月的账务及时处理、及时结账,并定期公布村务报表,定期将各村的财务收支票据、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交给村民理财小组进行民主理财活动.
农村财务管理工作出现了"六个100%":一是行政村100%实行会计委托代理;二是村级财务管理100%实行电算化;三是财务收支100%上墙公布;四是廉政建设100%实行民主理财;五是财务开支100%杜绝白单报销;六是财务重大事项100%由村民做主.

(四)规范管理.
各区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建设,逐步形成可操作性较强的规章制度,包括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开支审批制度、财产物资管理制度、结算资金管理制度、现金管理制度和民主理财制度,规范了"三资"的管理和监督.
如斗门区制定了《斗门区关于加强村政村务管理监督机制建设的工作意见》、《斗门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规定》、《斗门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斗门区关于实施村务公开"明白纸"制度的工作意见》,规定斗门区所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必须接受农村财务监管平台的全程监控.
我市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行为不断规范化,保障了交易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公开,减少了交易过程中的隐性腐败.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从执法检查看,我市对条例的贯彻实施做了大量的有力的工作并收到了明显成效,特别是"三资"平台的建设取得了可喜成绩.
但是,执法检查也发现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一)宣传不到位.
广大村民群众对条例了解还不深,公开栏的宣传存在着"应付上级、应付群众"的现象,公开的内容以财务报表为主,村民看不明白,公开表格和字体较小,群众看得不够清楚,公开的方式有待进一步改善.
据了解,少数村在公布土地资源出让时出现瞒报或少报,公示内容缺乏真实性和可信度.
村干部没有把"要我们公开"变为"我们要公开",由"被动公开"转为"主动公开",由被动接受监督转为主动接受监督.

(二)资产评估缺位.
由于历史原因,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较为粗放,往往是重使用、轻管理,重眼前、轻长远,管理工作跟不上形势要求,资产评估工作有时存在缺位,特别是具备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很难介入农村集体资产的评估,一般由村委会根据周边参考价或原有交易价而形成,由于村民财经知识的缺乏,缺少对村干部的监督能力,容易滋生村书记、村主任"一言堂","内外上下勾结"的不正之风,甚至是腐败现象,造成集体资产的流失.

(三)存在多头管理.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涉及部门较多,如"三资"管理涉及的农村财务管理主管部门是财政部门,平台建设运行是科工贸信(信息中心)部门,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是农业部门.
涉及部门较多,容易出现"九龙治水"困局.

(四)内部监管不够.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监管制度不够完善,监管措施执行不到位.
村民代表会、理事会及监事会等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议事机制运作不够规范,监事会没有发挥起应有的监督职能.
三、进一步抓好实施条例的建议一是加强"三资"平台建设的监督,进一步挖掘农村"三资"的增收潜力.
市(区)政府要督促各镇将"应入未入"的集体"三资"纳入平台管理交易,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要通过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和"资源变股权、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把农村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农村资源、资产、资金直效利用起来,给农民创造财富.

二是加强村干部的廉政教育,进一步增强廉洁办事意识.
要不断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做好公开栏的"文章",提高"三资"交易的透明度,增强村干部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的自觉性.
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惩处集体"三资"交易过程中存在的围标、串标现象以及用各种理由绕开"三资"平台进行交易的行为.
监察部门应当定期开展"三资"平台建设的抽查,及时查处违法违纪人员.

三是加强业务人员的培训,培育"三资"交易的内部监管队伍.
加强村干部中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培育一支懂财经懂审计的队伍,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统筹制定培训计划,采取业务骨干授课,专题学习等方式,加大对各区、镇"三资"监管干部队伍的专项培训,切实提高"三资"人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以及深层次的业务研究能力,推动我市集体"三资"管理交易工作有序开展.

四是加强村干部的离任审计,把"三资"经营管理列入新农村建设考核指标.
进一步规范集体"三资"交易,做好分级交易监督.
推进农村财务监管平台建设,积极开展离任审计.
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对平台运作不规范、资产管理松懈、整改工作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对"三资"经营和管理中存在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实施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2016年5月20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实施工作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市人民政府认真贯彻"六五"普法规划,高度重视并积极推进我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会议同意市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审查报告.
会议要求:一、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落实普法责任.
加强统筹协调,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普法责任清单制度.
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宣传教育.
抓紧对我市法治宣传教育条例开展修订工作.
二、进一步创新方式方法,增强普法实效.
坚持集中法治宣传教育与经常性法治宣传教育相结合,深化"法律六进"主题活动,完善工作标准,建立长效机制.
创新普法工作的载体和阵地,增强普法工作的互动性和吸引力.
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更好地运用微信、微博、微电影、客户端开展普法活动.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落实保障措施.
强化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考核,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
高度重视基层法治宣传教育队伍建设.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市、区普法工作经费保障标准,建立动态增长机制.

为保障我市"七五"普法规划的全面实施,建议市政府抓紧制定我市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并于今年7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实施工作情况的报告珠府案〔2016〕22号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关于召开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的通知》有关要求,市政府高度重视,组织相关部门对我市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实施工作情况进行了认真研究和梳理,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如下:珠海"六五"普法的五年,欣逢我国法治建设的春天.
党的十八大以来,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写进了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发展提供了重大历史机遇和新的职能定位.
五年来,在市委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指导下,《珠海市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顺利实施,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珠海获评"六五"普法中期全国先进城市,3个行政区全部进入国家级"法治县区"先进行列.

一、我市"六五"普法工作成效市委市政府依据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围绕法治广东建设总体要求,科学把握城市发展定位,统筹谋划"六五"普法实施,以学法守法尊法用法为目标强化全民法治宣传教育,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为要求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积极推动新一轮珠海大发展和横琴大开发、大建设的各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落实.
主要取得了五方面成效:(一)服务全市大局,主题普法服务跨入新领域.
1.
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深入全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开展现场普法,坚持预防为主、系列化推进.
市政府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尤其是行政执法部门充分履行法治宣传教育预防功能,抓住普法服务工作重心,司法行政部门会同住规建、公安、城管、安监、交通、人社、仲裁等职能部门牵头承办,指导协调基层镇街、站所整体联动,在港珠澳大桥和梅华路、人民路等城市主干道施工沿线,洪湾渔港等重大建设项目周边地区,切合工期安排,连续开展安全生产、交通安全、劳动保护、拆迁补偿等系列普法活动,全力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五年来,市普法办组织全市普法成员单位联合举行大型宣传活动436场.

2.
围绕横琴大开发、自贸片区挂牌开展普法服务,坚持提前介入、跟踪服务.
突出强化重点区域普法工作的前瞻性,针对横琴司法改革试点、横琴跨境人民币贷款等重点工作,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和金融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开展社会普法宣传.
针对横琴市政建设、旧村改造和长隆项目等,基层司法行政部门确立耕地保护、"生态岛"建设等专题,开工之前介入专项宣传教育活动,施工期间跟进律师、公证法律服务.
工商、政府法制部门抓住时间节点,开展《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专题普法.
横琴新区坚持定期举办公务员法律讲座.
市司法局及时制定实施《横琴自贸区法律服务八项措施》,推进横琴普法育民工作的目标管理和制度化发展.

3.
围绕法治政府建设,整合运用普法依法治理职能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坚持依法普法,主动服务.
"六五"普法期间,我市大力强化法治政府建设,重点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2015年在全省率先建成区、镇街、村居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
针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工作和社会敏感事件、案件,市委政法委、市信访局牵头组织,协调组织政法各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单位,深入事发现场,深入基层一线,组织律师联合开展社会法律教育工作.
在斗门电网建设用地拆迁补偿工作中,斗门区公、检、法机关及时开展法律教育和社会普法,赢得了当事人信任,有效化解了历史遗留问题.
近年来,在平沙、斗门、淇澳等地多起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中,辖区普法工作机构快速反应,准确把握当前社会利益格局重置和新型矛盾纠纷特征,及时协助综治维稳部门和公安机关,充分运用律师法律服务资源优势开展现场法律咨询.
整合运用法治宣传资源,联合开展现场普法,教育引导群众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积极预防和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避免升级恶化,凸显了普法依法治理职能作用.

4.
围绕服务政府建设,结合全市阶段性重点工作实施"普法育民工程",坚持民生普法、惠民服务.
在我市"创文",以及平安珠海、"净畅宁美"、生态城市、园林城市、健康城市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专项重点工作中,市政府组织各级各部门面向基层市民群众,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公德、公民美德、职业道德等社会教育活动深度融合,重点开展珠海地方立法专题普法,全面推动民生服务、惠民政策等各类社会普法宣传深入发展.
公安交警部门与公交集团、市电视台共同开展专项整治社会宣传;市普法办与市电视台等主流媒体联合举办"普法进万家、幸福来敲门"入户宣传系列活动;市科工信局、市文体旅游局会同市检察院等部门,在高新企业密集区域联合举办"世界知识产权日"年度专题普法.
全市24个司法所依托"一村居一律师",组织干警、调解员、社矫工作人员广泛开展基层巡回普法.

(二)增强教育实效,推动对象型普法迈进新阶段.
1.
突出"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示范引领全民普法守法工作.
坚持落实市人大常委会任命领导干部的任前法律考试制度,考试成绩列入干部档案.
修订完善《珠海市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制度》,区分干部专业、级别、年龄,对科目、学时、学分等作出细化规定.
2015年全市公务员年度普法考试实现无纸化.
五年来,市政府以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为基础,以强化法治思维、培育法治素养、依法科学决策为目标,来检验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来助推我市法治政府、阳光政府建设.
通过改进加强政府职能部门窗口服务工作、探索实行"公众开放日"、网上"办证大厅"、在线法律法规政策咨询等方式,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政府普法服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市纪委、市电台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班子成员与网民互动,上线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市司法局、市法学会探索建立"珠海法律大讲堂",邀请法学权威人士开讲,与市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和"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统一运作,定期举办.
市检察院面向市、区两级近20个行政执法单位、约1400名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专题宣传培训,这种多形式、大规模轮训在全省尚属首例,珠海"两法衔接"工作走在了全国前列.

2.
突出"普法从娃娃抓起"这个根本,大力加强青少年普法.
"六五"普法期间,我市逐年推进"文明珠海法治校园"系列活动.
2014年全市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市普法办将"创新青少年普法内容与形式"列为立行立改项目,并通过《珠海特区报》社会公示,四项细化工作指标当年全部完成.
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四批次设计、印制"普法口袋书"10万册,免费派发全市中小学生.
以社区民警为主体、以基层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为主干,全市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队伍发展壮大,2015年实现全覆盖.
2011年以来,通过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众开放日"、"青少年警队夏令营"等活动,受教育学生达30万人次.
全市各级各类青少年普法站点,通过户外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少儿普法动漫",通过社区公告栏连载"法治连环画".
市检察院会同市纪委、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团市委,筹建的"珠海市青少年诚信守法廉洁教育基地",成为全省"普法教育网"建设工作的新亮点.

3.
突出化解驻珠部队官兵学法用法难这个薄弱环节,不断扩展"法律六进"覆盖面.
为充分满足驻珠部队官兵和偏远海岛群众的法治宣传、法律服务需求,市司法局组织律师定期开展"法律进军营"、"法律上海岛"活动;积极延伸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工作触角,建立珠海警备区驻军法援工作站,各团级单位设立法援联络点17个,驻珠部队官兵学法用法和法援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此外,"法律进社区"和"法律进农村"方面,全面落实村居"两委"换届事前、事中、事后全程普法服务,重点强化强农、富农、惠农政策专题普法.
香洲康宁社区、海湾花园等14个社区群众自发组建社区普法小分队,成为群众自我法律教育的典型.
"法律进企业"工作进一步深化.
针对"企业高管"、外来工分别开展不同内容、不同形式的普法讲座;区分劳动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企业特点,组织富山工业园、南方软件园等开展园区普法.
刑释人员、戒毒人员和社会流动人口等特定群体普法教育工作进展顺利,再犯罪率、复吸率持续下降.
珠海连年保持刑事案件低发态势,群众安全感普遍增强.

(三)创新驱动发展,普法体制机制实现新突破.
1.
适应基层市民群众实际需求探索开展"订单式"普法.
市全民普法守法专责小组成立后,率先建立和实行"三制度一机制",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分析研判普法受众的关注点、兴趣点,在群众学法用法实际需求上着力,探索建立全市普法成员单位年度普法重点工作"清单",并通过"一村居一律师"这个基层阵地,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对应基层群众需求提供"订单式"普法服务.
斗门区借助地方主流媒体开展"一句话普法",提升了普法宣传的社会认知度,以教育实效增进了社会影响力.
比对"五五"普法,我市"六五"普法注重多元化和针对性相结合,出席省"七五"普法珠海调研会的领导和专家给予了"聚人气、有生气、接地气"的推广评价.

2.
在全省率先建立大学生普法志愿者队伍.
借助珠海高等院校密集的地方优势,我们依托6所高校法律院系组建了一支稳定在150人左右的"珠海大学生普法志愿者"队伍.
近两年来,大学生志愿者结对中小学校试点开展普法服务,配合统编教学大纲举办"法制大课堂",珠海"90后"大学生成为"00后"中小学生学法用法的"编外"师资,壮大了我市专业化社会普法力量.
此项工作得到上级机关充分肯定和《法制日报》、《南方日报》等媒体关注.

3.
在全省率先探索本土热点民间网媒普法.
"六五"普法中期以来,各级各部门抓住当代信息传播特征和受众需求,探索落实国家和省推行的"互联网+普法"珠海模式.
为主动适应网民取向,"珠海法律在线"政府网与珠海本土民间热点网媒香山网合作开展网络普法.
北京德恒律师所和市电视台新闻频道、网络电视台联合开办公益栏目"说法".
五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普法官网、微博、微信逐步建立发展.
"珠海交警"官微周阅读量超过60万次,跃居全国政务微信排行榜第6名,成为我省内第二大政务微信.
适应时代发展和社会环境普法,积极依托新媒体传播法治正能量,珠海普法进入新媒体时代.

4.
引进专业力量探索开展普法绩效社会第三方评估.
"六五"普法中期以来,我市强化"大脑外借",着力提升珠海特色普法理论建设.
2015年市政府与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合作建立调研基地,借助权威法学科研机构的专业力量,从全市普法顶层设计上完善各项制度机制,摸索创新方式方法.
全省"六五"普法终期考核工作中,在继续广泛征求上级领导机关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市普法办委托上海大学法学院等专业院校,对我市普法依法治理绩效开展社会第三方评估,为增强我市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发展提供了智力支持,扩宽了制度设计来源,丰富了绩效评价渠道.

(四)突出珠海特色,法治文化传播取得新进展.
坚持法治文化引领,倾力打造珠海特色法治文化品牌,全市各级各部门制作传播了一大批法制动漫、视频、海报、电子书、影视剧等普法文化产品;各类"法治文化示范点"、"企业法治文化窗"建设不断完善,楼宇电梯间、城市街区、商场、市民公园等社会公众场所广泛注入法治文化元素.
2014年市人大常委会主办"12.
4"市民宪法知识百题竞赛.
2015年全市317个村居"基层普法宣传栏"实现全覆盖.
党委宣传部门和政府文化部门鼓励和引导基层法治文艺建设,法治歌舞、相声、小品创作繁荣发展.
市公安局组织征集的普法微电影,获得第一届"金鸡百花电影节国际微电影大赛"优秀影片奖;拱北海关组织创作的法治微剧、微电影,珠海特区报、珠海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单位组织的采访报道,累获"全国法治微电影大赛"和"全省法制好新闻"等多项国家级、部级、省级奖项.

(五)找准工作抓手,系列法治创建收获新成果.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创建全国法治城市工作.
市委常委会多次研究,以"市委常委会决定事项"方式作出专项部署,成立了市四套班子7位市领导负责的议事协调机构.
各级各部门全面深化系列法治创建活动,各项法治创建工作整体推进.
2014年4月,珠海获评"六五"普法中期全国先进城市.
2015年3月,金湾区获评全国"法治县区"先进单位.
"六五"普法期间,我市3个行政区整体进入国家级"法治县区"先进行列;全市现已获评国家级、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居、社区"24个;格力电器等10家企业被评为"广东省诚信守法示范企业".

——五年来,市政府谋定后动,各级各部门乘势而上,借风使劲,把"六五"普法提升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战略的高度,不断调整、充实工作思路和措施,以法治政府、阳光政府建设带动部门普法、区域普法整体推进.
这是谋划、适应、引领珠海普法新常态的五年.

——五年来,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始终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统筹谋划;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创文"、"转作风提效能"等阶段性重点工作同步开展.
这是普法依法治理与经济社会建设深度融合、整体发展的五年.

——五年来,通过区镇党委政府基层法治考核试点,法治依法治理工作任务纳入基层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考核指标,首次明确了法治宣传教育属地管理的具体内容.
这是珠海"六五"普法始终坚持高起点定位、高层次立意、高标准推进的五年.

——五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发挥主动性、能动性,契合我市创新驱动战略布局,围绕珠海"三高一特"经济格局,形成了责任明确、上下联动、部门协作的法治宣传整体合力,普法依法治理全面介入全市经济建设主战场,积极参与珠海社会管理新实践.
这是普法职能依法履行、作用充分发挥和展示的五年.

二、主要工作体会回顾"六五"普法实践,对照"五五"普法工作,我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实绩的取得,是党和国家厉行法治的珠海成果,是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坚强领导下的珠海成果,是市人大常委会和"两代表一委员"、社会各界监督支持的具体体现,凝聚了基层一线干部群众的集体智慧.
我们深刻认识到,把普法工作落到实处、抓出实效,关键在于"五个坚持":一是坚持"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界参与"的大普法格局.
以服务全市大局、服务社会民生为主题,依法履行各项法治宣传职能,首先要把普法工作主动融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盘和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来谋划,主动融入依法治市战略来实施.
各级党委政府对普法工作重视程度明显提高,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指标列进珠海"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一揽子"统筹,纳入市委常委会年度重点工作和政府白皮书"一揽子"推进,使普法宣传由"软指标"转变为党委政府统一部署的"硬任务",为我市"六五"普法规划落地生根,提供了坚实保障和强劲推动力.

二是坚持"刀制"普法向"水治"普法纵深化发展.
全市"六五"普法工作实践,从"普及法律常识"到"全民普法守法"目标明确提升,从"法制宣传教育"到"法治宣传教育"内涵更加丰富,从法律文化到法治文化定位更加深远.
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普法宣传规定动作,创新开展珠海特色自选动作,重点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和领导干部、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建设,面向全体市民群众强化普法服务,进一步提升了全社会法治理念、法治思维、法治素养.
遇事找法、办事依法、化解社会矛盾靠法成为法治珠海新常态.

三是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责任导向.
找准、抓住普法工作抓手,一以贯之地推动普法社会化,积极尝试开展"清单式"普法,全面推行"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探索区域普法、部门普法的主体责任落实,我市"六五"普法工作为全省普法依法治理提供了珠海经验,助力法治珠海建设迈入新阶段.

四是坚持法治文化引领普法服务发展.
广泛制作和传播法治文化产品,大力丰富法治宣传教育的内容、载体、路径,健全完善珠海普法框架设计和整体布局,不断创新工作制度机制,各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立足珠海实际、服务珠海发展、突出珠海特色.

五是坚持"依法治市、普法先行".
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和工作实际,积极迎接港珠澳大桥时代的到来,深入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类法律法规和"12.
4"国家宪法日主题宣传,利用"4.
26、6.
26、10.
1"等时间节点,广泛动员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组织、群团组织联合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宣传、珠海地方立法专题普法,普法依法治理成为珠海法治城市、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基础工程.

三、工作实践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以法治建设新形势、上级机关新要求、市民群众新期待来衡量珠海"六五"普法,我市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具体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一是我市法制宣传教育地方立法颁布于2000年,对比时代社会发展和市民群众实际需求存在滞后问题,需要抓紧修订,以利于依法普法,更好地发挥珠海特区立法优势.
二是珠海特色的法治宣传教育理论建设、普法长效机制建设仍需加强,具体操作规程有待完善.
三是横琴新区和各经济功能区均未设立司法行政机构,现由镇街司法所代行区一级普法职能,导致职能履行乏力,全市普法工作整体发展不平衡.
四是个别单位和部门对普法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不强,机构、人员配置不齐,经费投入缺乏动态增长机制.
五是个别行政服务窗口法律咨询服务和社会普法队伍建设等方面,亟待改进和加强.
2016年是"七五"普法启动之年.
根据全国"七五"普法规划精神和省的统一部署,在未来五年,市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将全面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制定好、组织好、实施好我市"七五"普法规划,进一步打造阳光政府、法治政府、服务政府.
目前,市政府正在组织开展《珠海市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起草工作,适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6年5月13日关于珠海市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实施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审查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雍灵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根据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对市政府提请审议的《关于珠海市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实施工作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进行审查.
从今年3月份开始,我委就我市"六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多次开展调研,并与相关单位进行座谈研讨.
4月25日,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报告》进行了审查.
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自2011年7月26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以来,市政府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完善机制,创新形式,围绕重点,突出特色,坚持"六五"普法工作与全市中心工作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工作相结合,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介入,坚持主动服务、跟踪服务,"六五"普法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得到广泛宣传,全市公民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明显增强;依法治理工作不断深入,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水平得到提升;"法律六进"覆盖面不断拓展,法治创建活动扎实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成果丰硕,遇事找法、办事依法、化解社会矛盾靠法逐渐成为法治珠海新常态.
法制宣传教育在推进"四个全面"、创建法治城市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我市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谁执法谁普法"的统筹协调机制有待完善,各级各部门对于普法工作的重视程度有待提高,基层普法教育的方式方法有待改进,立法、执法和普法三者之间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脱节现象,法制宣传教育条例需要抓紧修订等.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我委建议:一是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落实普法责任.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在建立健全立法、执法和普法工作联动机制的同时,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着重发挥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在普法教育中的职能作用.
加强统筹协调,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普法责任清单制度,各行业、各单位要在管理、服务过程中,结合行业特点和特定群体的法律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宣传教育.
抓紧对我市法治宣传教育条例开展修订工作,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巩固提升普法实践中的好做法,为国家法治宣传教育法的制定提供有益经验.

二是进一步创新方式方法、增强普法实效.
针对普法对象的不同特点和受众心理,创新法治宣传教育的方式方法,坚持集中法治宣传教育与经常性法治宣传教育相结合,深化"法律六进"主题活动,完善工作标准,建立长效机制.
创新普法工作的载体和阵地,开展情景式、体验式教育,增强普法工作的互动性和吸引力.
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推进"互联网+法治宣传"行动,更好地运用微信、微博、微电影、客户端开展普法活动.
加强普法网站和普法网络集群建设,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和共享.
通过与时俱进、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和以案说法、以案释法等形式,增强普法实效,让群众在学法守法用法中有更多的"获得感".

三是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落实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强化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考核,各级人大要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
高度重视基层法治宣传教育队伍建设,切实解决人员配备、基本待遇、工作条件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市、区普法工作经费保障标准,建立动态增长机制.
把法治宣传教育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积极利用社会资金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加强工作指导,认真总结推广各地区各部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法治宣传教育在全面依法治市中的基础作用,为"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4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
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
为保障我市"七五"普法规划的全面实施,建议市政府于今年7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创新发展",开展我市创新驱动发展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2016年5月20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创新发展",开展我市创新驱动发展工作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市人民政府大力实施、积极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提高,区域创新体系不断完善,主要创新指标增长较快,新兴产业和创新型企业发展良好,创新保障能力逐步提升,为全市经济社会提供了持续发展的动力.
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主要是:制约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仍然存在,配套政策不够完善,全市统筹协调推进力度有待加强;创新型经济体量不足,创新主体存量不够;科技与产业结合还不够紧密,高新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和经济效益的能力不足;创新人才保障体系不够完善.
会议同意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
会议要求:一、加强统筹领导,强化协同推进.
发挥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推动创新的引领作用,建立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完善横向协调、纵向贯通的统筹管理体系,形成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的合力.
二、坚持双轮驱动,促进协调发力.
坚持科技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双轮驱动,加强科学探索和技术攻关,构建更加高效的科研体系,充分激发研究机构的创新积极性,坚持问题导向,破解制约创新驱动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三、壮大创新企业,发挥主体作用.
发挥企业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的主体作用,推动"政产学研资"深度融合,构建企业间协同互助的创新体系,增强企业创新能力,促进创新驱动生成现实生产力.
四、完善保障体系,加大支持力度.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增强服务意识,形成创新治理体系;发挥横琴政策叠加优势和辐射作用,打造综合金融服务体系;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人才工作联动机制,构建创新人才体系;营造崇尚创新的文化环境,完善社会舆论引导体系;突出创新导向,建立健全科学分类的评价体系.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创新发展",开展我市创新驱动发展工作情况的报告珠府案〔2016〕24号市人大常委会:近年来,珠海市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策部署,着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着力完善开放型区域创新体系,以科技创新为核心带动全面创新,以体制机制改革激发创新活力,努力打造珠江口西岸区域创新中心.

一、基本情况和成效(一)经济发展提速增效.
2015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024.
98亿元,增长10.
0%,人均GDP约2万美元.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980.
7亿元,增长9.
6%;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69.
96亿元,增长17.
2%;固定资产投资1305.
14亿元,增长15%.

(二)创新能力不断提升.
2015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覆盖率达到22%,占比居全省第二;全社会研发投入占GDP比重为2.
7%,每百万人发明专利申请量2738件,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22.
72件,均居全省第二;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预计达54.
8%,排名预计全省第二.
高新区纳入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按省社科院《中国城市创新指数评价研究》的排名,珠海创新指数位居全国第八、全省第三.

(三)创新型企业迅速成长.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397家.
格力、魅族、丽珠、金山等龙头企业创新引领作用不断增强,云洲智能、全志科技、运泰利等新生力量加速崛起.
2015年,我市有10个项目获国家科技进步奖和省科学技术奖.
其中,丽珠的"原创新药艾普拉唑的研发与产业化"项目获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
魅族科技产值突破200亿元,同比增长超过2倍,中海油深海公司产值突破100亿元,实现增长翻番,海龙生物、英搏尔、中国北车、艾默生等一批创新型企业增长均超过50%.

(四)新兴产业蓬勃发展.
坚持高端发展的战略取向,着力构建现代产业新体系,先进装备制造、软件和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智能电网等新兴产业发展势头良好.
先进制造业、高技术制造业和装备制造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的比重分别达49.
6%、27.
33%和38.
67%.
休闲旅游、金融服务等高端服务业快速发展,三产比重调整为2.
3:49.
7:48.
0.
(五)创新环境不断优化.
珠海大学园区有10所高等院校,13万在校学生,规模在省内仅次于广州.
截止2015年底,建成公共技术平台、新型研发机构、工程中心、公共实验室、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载体435家,其中国家级工程中心等研发机构7家.
高层次人才队伍不断壮大,截止2016年3月,引进2名诺贝尔奖得主、拥有"千人计划"专家35人、省级创新创业团队2个.
科技金融加快融合,设立了规模10亿元的珠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成立了珠海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粤科金控小额贷款公司等科技金融专营机构.
截至2016年1月,全市共有股权(创业)投资企业1207家,上市企业(含新三板)达85家.

(六)政策措施不断完善.
拥有特区立法权和横琴新区先行先试政策优势,在科技创新立法、商事登记改革、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走在全国前列.
在战略层面,我市制定了《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把创新驱动确立为珠海发展的核心战略.
在政策层面,率先开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出台创新驱动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加快推进科技创新"1+N"等文件,形成了覆盖创新全过程的政策链.
在操作层面,通过组织实施一揽子科技计划,提供普惠制的R&D补贴、"四位一体"政银企合作、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形成了强有力的政策"组合拳".

二、主要工作措施(一)完善落实政策法规.
1.
强化创新立法保障.
根据国家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省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12条政策意见等文件精神,广泛听取了创新型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和孵化器等创新主体的意见,对《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进行了修订.
重点增加了政府远期约定购买、创新科技金融服务、鼓励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实行更具竞争力的人才吸引制度等创新性条款.
其中,《条例》修订草案将收益分配给科研人员的比例提高至不低于80%,以吸引更多高端科技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
目前条例修订稿已按程序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争取年内可颁布施行.

2.
制定珠海科技创新18条政策.
贯彻落实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对照广东省科技创新12条政策,对我市现有科技政策进行梳理整合,出台了《珠海市加快推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珠府〔2015〕61号),形成统领科技创新的18条核心政策,简称"珠海科技创新18条".
前12条是逐条落实粤府〔2015〕1号文的政策,后6条是结合珠海创新实际的政策,主要包括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建立研发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知识产权保护等.

3.
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为确保落实粤府〔2015〕1号文和珠海科技创新18条政策,市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出台了一系列具体细化政策.
主要包括《关于推进珠海市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珠府办函〔2015〕45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工作的意见》(珠府〔2015〕71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珠府〔2015〕130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用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珠府〔2015〕70号)、《关于鼓励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发展的资金扶持办法》(珠金〔2015〕182号)、《关于印发珠海市新型研发机构和科技创新公共平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科工信〔2015〕397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珠府〔2015〕145号)、《珠海市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5-2017)》(珠府办函〔2015〕124号)、《珠海市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采购试行办法》(珠财〔2015〕359号)等.

4.
加强政策宣讲和解读.
一是加强政策宣讲.
市科工信局配合省科技厅在珠海组织了2015年度科技创新政策宣讲培训会,对粤府〔2015〕1号文以及省配套的科技创新政策进行解读,活动邀请了电视台、南方日报、南方都市报等主流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并运用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进行政策宣传.
举办多场产学研政策宣讲、知识产权培训、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项目备案政策宣传和辅导会,帮助企业理解掌握政策,并进行实操培训.
二是加强媒体宣传.
2015年,市科工信局主动向媒体发布工作信息200条,组织新闻通气会4次,策划了创新驱动等专题深度报道.
多次上线省民声热线、市电台行风热线,通过热线电话与市民互动解答有关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三是创新工作方法.
2015年,市科工信局新组建了官方微信公众号,并通过局网站、QQ工作群等信息平台,及时宣传解读国家、省、市各级惠企政策.
该局建立的"技术进步群"、"产学研合作群"、"知识产权服务群"、"珠海创新驱动工作群"等,基本涵盖了各区、高校、孵化器、研发机构和重点科技型企业.
目前"技术进步群"已拥有1600多企业成员,通过在线咨询,企业可以快速、便捷地了解创新政策和办理方法.
四是加强重点企业服务.
落实市领导挂点联系服务重点培育企业制度,市领导与挂点企业建立直接沟通机制,定期到挂点企业调研或听取企业汇报;建立了市大型骨干企业挂点帮扶工作机制,对列入目录的18家企业建立"一对一"领导挂点帮扶机制,实行"一企一策"帮扶方式;市区联动落实帮扶重点企业挂点联系制度,及时掌握挂点企业经营状况,帮助企业协调和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实现政府服务与企业需求无障碍对接,推动企业加快发展.

(二)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2015年我市共组织辅导193家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根据公示情况,合计有149家通过,全市高企总数达397家.
高企数量净增51家,同比增长14.
74%.
全年开展三批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报工作,全市共申报入库企业296家,经评审有203家企业成功入库.
我们的工作措施主要包括:1.
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机制.
成立市科技创新专责小组,科工信、财政、税务等部门共同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
强化市区联动,市科工信局指导市生产力促进中心设立专职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负责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辅导、咨询服务、申报受理和统计等相关工作.
各区配备专项业务工作人员,建立和完善激励政策,加大工作推进力度,确保完成本区域高企培育目标任务.

2.
出台针对性政策,加大扶持力度.
制定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市财政新增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对通过认定、复审或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企业每认定1件高新技术产品给予1000元补助,单个企业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
各区纷纷出台高企扶持政策,其中横琴新区对高企给予100万元资助,高新区、万山区、保税区给予50万元资助,香洲区、金湾区、高栏港区给予20万元资助.
另外金湾区、保税区在企业申报过程中就给予3-5万元资助,减轻企业专项审计的费用压力,提高企业申报的积极性.

3.
明确目标任务,加强考核评价.
按照省、市工作部署,综合考虑各区经济规模、主导产业和发展方向、高新技术企业基数等条件,制定了《珠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目标任务分解表(2015-2017)》,将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任务落实到各区、功能区.
加强监测评估,逐月通报各区完成进度情况,并报市委、市政府.
完善目标考核责任制,将高新技术企业、入库企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各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体系.

4.
精选培育对象,实行靶向辅导.
按照省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统一部署,重点发动规模以上企业中有研发活动的企业、有专利产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过各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企业、享受过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以及研发投入强度较大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智能电网、先进装备制造等产业领域的企业入库培育,力争使其在2-3年内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
大力实施孵化器、新型研发机构倍增计划,形成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落户、成长和集聚发展的平台载体.

5.
创新工作方法,加强宣传培训.
通过媒体宣传、举办政策宣讲会、发放政策宣传单张等方式,扩大高企认定申报、入库培育等政策的知晓度.
2015年密集召开了16场高企政策宣讲和申报培训会,企业代表约3000多人次参加了培训.
设立咨询电话、QQ群、微信群等为企业提供更加高效快捷的辅导服务.

6.
培育优势企业,提高知识产权产出水平.
结合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计划,组织专业服务机构和专家开展服务,帮助企业挖掘整理科技成果、专有技术、技术诀窍等,有效提升企业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出.
对高新技术企业、入库企业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给予双倍额度的资助.

(三)加快推进孵化器建设.
我市现有各类孵化器14家,创业苗圃(众创空间)10个.
其中,珠海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清华(珠海)科技园、康德莱国际医疗产业园等3家为国家级孵化器,南方软件园、哈工大新经济资源开发港、广东省高科技成果产业化示范基地等3家为省级孵化器.
2015年,全市孵化面积88万平方米,孵化器内企业800多家.
在孵面积36万平方米,在孵企业500多家.
毕业企业全志科技、世纪鼎利、欧比特等5家企业成长为上市公司,同望科技等4家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
我们的工作措施主要包括:1.
加强政策扶持和规划引导.
2015年,我市出台了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用地管理的意见,在不改变科技企业孵化器用地功能的前提下,允许用于研发的部分面积按一定比例分割转让,激发了社会资本投入孵化器建设的热情.
出台《珠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和扶持暂行办法》,从2106年起设立每年1500万元的孵化器扶持资金,对新认定的孵化器(创客空间)给予奖励,对孵化器(创客空间)的条件建设和运营给予补贴.

2.
实施孵化器倍增计划.
制定孵化器发展行动方案,力争到2017年实现孵化器数量、面积和在孵企业的倍增.
其中,孵化器达到18家,众创空间达到12家.
孵化器内企业数达到1400个,孵化面积超过120万平方米,在孵企业超过600个,累计毕业企业超过300个.
建成国家级孵化器5家、省级孵化器10家.
健全目标责任制,把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目标任务纳入各区(功能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评价指标体系,作为对各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分评价的重要依据.

3.
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孵化器建设.
市、区两级政府在每年新增的产业用地、用房和旧工业区改造项目中,要保障孵化载体建设需求.
结合城市更新,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工业厂房、闲置楼宇转型成为各类孵化载体.
结合新型研发机构倍增计划,加快清华珠海创新中心、华南理工大学珠海现代产业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推动其成为孵化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载体.
鼓励企业、创投机构、高校和科研机构等主动参与孵化器建设运营.

4.
提升孵化器的服务能力.
围绕企业孵化期和成长期的需求,着力拓宽孵化器服务内容,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天使投资、成果转化、知识产权服务、检验检测等一站式的专业服务.
加强与国内外先进创新机构的合作,学习深圳"天安云谷"、"南山智园"等先进经验,引入高素质经营团队、先进管理和孵化经验,提升孵化器管理水平.
成立"科技企业孵化协会",推动孵化器、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科技创业投资机构等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紧密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创新企业培育和创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创新发展水平.

5.
提升孵化器的投融资能力.
支持孵化载体建立天使投资基金,加大与银行、担保等金融机构的合作力度,通过孵化贷款、成长贷款、投资参股等多种金融创新支持科技创业.
如,横琴澳门青年创业谷通过独立或合作方式设立了天使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发挥公司股权投资、债权融资、融资租赁、知识产权交易、小贷、资产管理、管理风险补偿保证资金(政策性担保)等业务的联动协同作用,为创业创新企业提供股权、债权、担保、咨询等全方位、全链条融资服务.
目前创业谷已入驻企业110个,多个团队在各类创业大赛中取得佳绩,部分已获天使投资、A轮投资.

6.
促进专业化孵化器发展.
利用产业集聚优势,引导南方软件园以孵化软件产业为主,哈工大经济资源港以孵化航空航天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为主、广东省高科技成果产业化示范基地、康德莱生物医药产业孵化中心以孵化生物医药产业为主,创业服务中心以孵化科技专业服务机构为主,加快建设一批主导产业突出的专业化孵化器.
同时大力发展创新工场、车库咖啡等新型孵化器,做大做强众创空间,完善创业孵化服务.

7.
推动大学科技园孵化器建设.
充分发挥高校智力支撑和校区窗口作用,重点建设北京理工大学科技园、清华大学科技园.
引导和鼓励高校引进校本部创新资源,建设国内一流的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成果转化及企业孵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
引导和鼓励高校统筹资源,抓紧落实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机构、人员、场地、经费等.
鼓励成功创业者、知名企业家、天使和创业投资人、专家学者等担任兼职创业导师,提供包括创业方案、创业渠道等创业辅导.

(四)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2015年,全市新型研发机构达16家,其中,珠海格力节能环保制冷技术研究中心、丽珠集团生物医药研究院等8家机构被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
我们的工作措施主要包括:1.
完善政策体系.
2015年,我市出台了《关于推进珠海市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珠府办函〔2015〕45号)、《珠海市新型研发机构和科技创新公共平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珠科工信[2015]397号),《珠海市新型研发机构和科技创新公共平台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珠府办函〔2015〕134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形成了较完整的政策体系.

2.
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市财政计划3年内安排10亿元经费,鼓励扶持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和发展.
对重点新型研发机构的引进建设,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引进建设时给予资金、场地等方面的支持.
设立每年1500万元的"珠海市新型研发机构和科技创新公共平台专项资金",对初次纳入新型研发机构的可一次性获得最高200万元的条件建设资助;对正在运行中的新型研发机构,经过考核评估后,每年可获得最高100万元的仪器设备补贴或公共服务补贴.

3.
创新建设和运营机制.
新型研发机构方面,市政府通过股权投入但不参与日常管理和利益分配的方式,加强与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等合作共建高水平研发机构.
近年新引进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有,珠海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创新中心,华南理工大学珠海现代产业创新研究院、珠海(横琴)食品安全研究院、珠海诺贝尔国际生物医药研究院、中星电子安防监控物联网芯片研发中心、广东省海洋工程装备技术研究所、广东省航空航天装备技术研究所和广东省生物医药技术研究所等.
公共检测服务平台方面,由政府提供基础条件建设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经费,面向本市及珠三角相关产业提供非盈利技术服务,以服务收入维持平台的持续运行,建立起政府主导、市场接轨的运行机制,为产业发展提供了有效支撑.
如,南方软件产品检测中心在香港、中山、江门等地均设立办事机构,先后为大珠三角地区600多家相关企业和信息化建设单位提供第三方非营利技术服务近1000项,成功定位11万个质量问题,被评为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

(五)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2015年,全市专利申请突破1万件,达到11334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4420件,同比增长39%,发明专利申请占专利申请总量近40%,占比高出全省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
全市发明专利授权1240件,同比增长104%,创近7年来新高.
百万人发明专利申请2738件,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22.
72件,连续5年居全省第二位.
我们的工作措施主要包括:1.
促进知识产权深度融入创新驱动发展.
围绕我市创新驱动"8个倍增"目标,制定《珠海市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支撑创新驱动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提出实现知识产权支撑创新驱动发展"8个新突破"目标、6项行动、29条具体措施,促进知识产权深度融入创新驱动发展,为建设国际化创新城市提供有力支撑.
2.
推进全国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横琴平台建设.
横琴国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目前,平台的发展战略、定位、发展目标已明确,办公场地及核心团队已落实,中央财政5000万元、市级财政2500万元配套支持已到位.
平台信息系统将于2016年上线运行,并全面拓展知识产权国际交易、知识产权金融、保险等各类知识产权交易运营业务.

3.
试点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
我市作为全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试点城市之一,获得了中央财政资金1000万元支持.
我市将设立珠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市财政按3:1出资,由珠海科创投公司进行管理,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部分风险损失补偿,以降低科技型企业融资成本.

4.
探索横琴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保护新模式.
横琴自贸试验区建立起完整的司法和行政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包括横琴知识产权巡回法庭、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站以及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成立了横琴国际仲裁院,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提供更多元的解决模式.
我市还探索在横琴自贸试验区整合专利、商标、版权等行政职权,建立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协作机制,建立外观设计、商标和版权的快速维权机制.

5.
完善市区联动机制.
发挥省、市、区知识产权局系统上下联动的乘数效应,运用珠海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等平台,形成推动知识产权工作的合力.
设立专利促进专项资金,落实中国专利奖配套奖励、发明专利资助、优势企业认定扶持、贯标补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等扶持政策.
2015年共争取到省级财政资金1474万元,市级财政专利专项投入653万元,各区投入375万元.

6.
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支持和引导市知识产权保护协会、打印耗材行业协会、软件行业协会等加快发展,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及法律服务.
全年共开展各类宣传培训15场,培训人次超过2400人次.
借助微信、QQ群等新媒体进行知识产权信息推送,组织企业签署知识产权自律公约,大力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浓厚氛围.

(六)加大财政对创新驱动发展的投入.
2015年市本级安排扶持产业发展资金约20亿元.
财政资金重点支持科技创新、技术改造、装备制造业、研发平台建设等方面.
我们的工作措施主要包括:1.
鼓励企业加强科技创新.
2015年安排5000万元对229家企业予以研发费补助,并引导我市企业积极争取省级财政企业研发补助.
目前266家企业初步建立了研发准备金制度,其中245家列入第一批广东省财政企业研究开发补助名单,合计获得19821万元研发补助资金.
全市348家企业获得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税收优惠达到3.
796亿元,比上年增加了1亿元,同比增长37.
4%.

2.
推动企业完成新一轮技术改造.
2015年市财政投入技术改造资金3701万元,支持项目125个,项目总投资额达31.
52亿元,较去年的20.
4亿元增长了54.
5%.
经初步测算,技改项目的平均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率为80%,平均投资回报率高达56%,市级财政资金对技术改造投资与利税的放大乘数分别达到79和68.

3.
大力发展先进装备制造业.
2015年省财政安排珠海先进装备制造业专项资金4.
17亿元,市级财政安排2.
7亿元.
全市完成装备制造业投资128.
23亿元,同比增长89.
1%;实现装备制造业增加值379.
3亿元,同比增长17.
3%,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38.
7%.
4.
扶持各类创新平台建设.
2015年市财政用于各类创新平台建设资金达2.
9亿元,扶持公共服务平台16家、新型研发机构9家、各级工程中心技术中心355家、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23家,有力支撑企业创新需要.

5.
发挥"四位一体"融资平台作用.
"四位一体"融资平台新增支小贷、助保贷、转贷等服务功能,倾斜支持科技型企业.
如,担保融资平台对科技型企业的贷款政府风险准备金比例由5%提升至20%;支小贷融资平台着重于对知识产权、专利权、股权、应收账款等质押贷款,对科技型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等给予政府风险准备金比例由8%提升至最高12%.
截至2015年底,市财政共投入平台建设资金2.
75亿元,其中安排政府风险准备金1.
23亿元(滚动使用3.
4亿元),补贴贷款企业贴息资金1.
52亿元;为1289家企业解决1745笔贷款,贷款金额116.
3亿元;贷款企业新增就业25549人,新增利润12.
7亿元,新增税收4.
06亿元.
6.
成立珠海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015年成立了珠海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首期注册资本为10亿元,其基金管理业务主要包括母基金投资子基金、以自有资金作为基石投资与其它机构合作发起设立基金、自主管理募集股权投资基金等,计划投资金额占注册资金的40%,加上政府引导基金,预期三年累计投入金额10余亿元,累计撬动基金规模100亿元.

(七)强化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支撑.
2015年,我市制定了《科技金融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2015年科技金融重点工作》,出台《关于鼓励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发展的资金扶持办法》(珠金〔2015〕182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创新的投入力度.
我们的工作措施主要包括:1.
设立科技金融专业机构.
2014年成立了我市首家科技小贷公司——粤科金控小额贷款公司.
截至2016年1月末,公司累计为94家企业或个人提供13855万元授信额度,根据企业需求,灵活为82家企业或个人发放11214万元贷款,贷款余额5683万元,科技金融特色显著.
珠海农商银行在高新区设立了科技支行,目前正着手办理营业地点的消防手续.

2.
大力发展股权(创业)投资.
珠海创业引导基金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成立,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已到位4亿元人民币.
截至2016年1月末,引导基金共发起设立子基金4支,合计总规模17.
2亿元人民币.
目前各子基金运作情况良好,子基金投资项目24个,合计投资金额4.
27亿元.
利用横琴自贸区的政策优势,大力引进股权(创业)投资企业.
截至2016年1月末,横琴新区聚集了1163家股权(创业)投资企业,占全市96.
35%.

3.
积极推动科技型企业走向资本市场.
以新三板、创业板、中小板为重点,加快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造和上市步伐.
2015年,新增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创业板上市、新增3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并对每家挂牌企业给予240万元资金奖励.
截至2016年1月末,我市有境内外上市企业33家,已过发审会企业2家,"新三板"挂牌企业52家.
联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建设"新三板"华南基地,为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提供便利.
大力推动市产权交易中心创新运作模式,引导和鼓励企业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和融资.
截至2016年1月底,已挂牌企业212家,其中优板企业10家,普板企业202家.

4.
打造科技金融服务平台.
积极参与省市联动的科技金融综合服务网络建设,成立省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中心珠海分中心、珠海高新区分中心.
高新区科技金融广场自2014年9月开业运营以来,积极吸引各类金融机构、中介服务机构为科技创新和科技型企业提供服务,初步形成了较完整的科技金融服务链条.
至2016年1月末,进驻科技金融广场的金融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共64家,举办各类科技金融对接活动21场次,现场对接企业714家次.
通过珠海投融资增信平台的线上对接,成功对接项目349个,实现融资28亿元.

5.
组织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
2015年,我市首次承办大赛珠海分赛区,共吸引企业项目85个、团队项目14个报名参赛,分别比上年增长6.
1倍、1.
3倍.
获得国赛入围奖、省赛优胜奖以上企业(团队)9家.
大赛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搭建了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八)着力引进和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
截至2016年3月,我市共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近500名.
其中,引进诺贝尔奖得主2名,引进和推荐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专家35名(位居全省地级市第一位),入选省领军人才7名(位居全省地级市第一位),入选省创新创业团队2个,建设博士后工作站点35个,招收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50名.
我们的工作措施主要包括:1.
实施"蓝色珠海高层次人才计划".
每年组织选拔培养一批市级高层次人才、青年优秀人才、创新创业团队.
2015年,选拔69名市高层次人才、150名青年优秀人才、8个创新创业团队.
截至2015年底,我市已选拔高层次人才349名、青年优秀人才896名、创新创业团队13个.

2.
落实高层次人才倍增计划.
高层次人才倍增计划共分为5个子项目:选拔培养高层次人才、引进诺贝尔奖得主、引进培养"千人计划"专家、建设博士后工作站、招收培养博士后.
2015年除"建设博士后工作站"指标受客观影响未完成外,其余四个指标均顺利完成.
其中,依托珠海诺贝尔国际生物医药研究院引进了阿达约纳特、阿龙切哈诺沃2名诺贝尔奖得主,实现了引进诺奖科学家零的突破,使我市成为国内少数能够引进诺奖科学家进行创新研究的城市.

3.
重点引进海外高端产业人才.
一是引进一批海外留学人员和项目.
2015年接收留学人员237名,接待海外人才团队50多个,25个留学人才创业项目落户.
二是推进一批重点人才项目.
包括:国家"千人计划"高新技术发展总部大厦项目落地;建设诺贝尔专家人才基地项目;开展外国专家来华工作指导目录、计点积分制及技术移民制度试点工作;举办首届中国(珠海)国际人力资源服务产品和技术展,首次将全球最大的人力资源博览会"美国人力资源技术展"引入中国.

4.
搭建面向全球的引才渠道.
在巴黎、东京、多伦多、法兰克福、硅谷、悉尼、马德里、华盛顿等地建立了11个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站.
成功举办海外专家南粤行、创业导师走近留创园、海外专家高端对接洽谈会、留学人员珠海创业洽谈会、珠海市智能设备与"互联网+"专家高端对接洽谈会、珠海生物医药专家对接洽谈会等高端人才交流活动.
积极参加深圳国际人才交流大会、中国海外学子创业周、北美人力资源展等人才项目对接活动,赴美国、英国、西班牙、法国开展招才引智和推介交流活动,吸引来自海内外的54个团队、330多位专家考察珠海创新创业环境或与企业对接.

5.
加大人才团队待遇兑现力度.
2015年以来,已兑现高层次人才工作津贴、住房补贴、补充养老保险等待遇1400余万元;配套兑现省以上重大人才项目900万元;兑现创新人才奖励3012万元、重点培育企业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311万元、创新创业团队资助3050万元;横琴新区奖励特殊人才超过2亿元.
近年来,安排入住人才公寓近300套.
安排14名有需要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
为200余名高层次人才购买了补充养老保险共计554.
82万元.
发放了280张速诊证,在市人民医院、妇幼保健院等7家重点医院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免费体检、就医绿色通道、健康指导等医疗保健服务.

6.
实施产业人才激励政策.
2013-2015年,对我市"三高一特"企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总部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技术研发骨干进行奖励,鼓励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
目前,共有6000余人次获得奖励,奖励总额为6500余万元.

(九)发挥高校在创新驱动发展中的推动作用.
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高等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快我市高等教育发展步伐,提升高等教育整体质量与办学水平,发挥高校在我市创新驱动发展作用的重要推动力量.
我们的工作措施主要包括:1.
开展"四个项目"的评审工作.
2015年出台了《珠海市"珠海特聘学者"聘任及管理办法(试行)、《珠海市重点实验室、重点研究基地评审及管理办法(试行)》、《珠海市优势学科评审与管理办法(试行)》、《珠海市协同创新中心评审认定办法(试行)》等四份文件,并完成了四个项目的评审工作.
珠海市特聘学者评审出30人,每人资助金额30万,共计900万;珠海市优势学科评审出20项,每项资助金额100万元,共计2000万元;珠海市重点实验室、重点研究基地评审出20项,每项资助金额为100万元,共计2000万元;珠海市协同创新中心评审出8项,资助金额共计3400万元.
四个项目共计8300万元.

2.
落实校市战略合作协议.
重点落实与中山大学签署的全面新型战略合作协议、与暨南大学签署的推进和实施"双10+"计划战略协议,推进吉林大学国际理工学院(珠海)的筹建工作.
其中,中大珠海校区将建设"天琴计划"等国家级重大科学研究平台,提升我市创新驱动核心实力.

3.
推动高水平大学建设和加强理工科大学、理工类学科建设.
今年上半年,筹备召开全市建设高水平大学和理工科大学、理工类学科工作会议,计划出台政策措施,通过多种形式的市校合作,加快建设若干所高水平大学,重点加强高水平理工科大学、理工类学科与特色专业建设,为我市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证、智力支持和科技支撑.

三、存在困难和问题(一)创新型经济体量不足.
产业规模偏小,集聚度低,影响了人才、资金、创新平台等创新要素的引进和配置.
创新主体不够多.
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987家,与创新活跃地区相比数量偏小.
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为例,深圳有6523家、佛山有6163家、东莞有5361家、广州有4811家、中山有2973家.
在企业总量变化不大的情况下,我市要保持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的持续增长,压力较大.

(二)创新平台和科技服务体系有待完善.
多数孵化器服务模式单一,为孵化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技术支持、市场拓展、投融资等专业服务的能力不足.
新型研发机构数量偏少、技术研发实力有限、科研成果转化也不够多,存在与产业结合不紧密等问题.
科技服务机构数量少,国际科技合作的深度和广度不够,难以达到科技创新国际化的要求.

(三)知识产权公共和社会服务能力有待提升.
近年发达国家更加注重利用知识产权巩固其创新优势,跨国公司更加频繁地将知识产权作为遏制竞争对手的手段,我市企业"走出去"遭遇知识产权海外纠纷数量越来越多,对企业乃至相关行业造成不利影响.

(四)科技投融资体系有待完善.
我市先后成立了"四位一体"、创投引导基金等政府背景的投融资平台,也有珠海金控公司等一批市场化企业平台,但由于政策、资源方面的整合力不强,薪酬、激励、跟投机制、决策机制等方面比较保守,尚未形成全方位的科技创新投融资体系.
此外,科技投融资渠道单一,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还不够活跃.

(五)人才服务的水平有待加强.
多部门共同招才引智的人才工作联动机制尚未形成,人才政策宣传有待加强.
在区域人才争夺日益激烈的背景下,由于产业发展配套不足,部分产业园区的生活、文化、教育、医疗、交通等基础设施和服务建设滞后,影响和制约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接下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工作部署,找准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点,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重点抓好以下八项工作.
(一)突出抓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
按照国家关于建设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自创区")的批复精神,发挥特区优势和生态优势,构建创新型经济体系和创新发展新模式,建设珠江西岸区域创新中心、粤港澳创新合作重要先行地、国际高端人才集聚区.
尽快编制自创区建设实施方案、发展规划纲要、空间调整规划和政策实施意见.
完善高新区"一区五园"管理机制和协调发展模式,建设以创新型经济为主导的高水平高新区.
借鉴横琴自贸区的创新实践,加强高新区体制机制改革和政策创新,推动横琴自贸区和高新区自创区联动发展,加强科技、产业和金融的深度融合,引领和带动全市创新驱动发展迈出更大的步伐.

(二)强化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行动,抓住国家修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契机,会同各区从增量引进、存量培育、孵化育成体系建设等方面着手,加大政策扶持和培训辅导力度,力争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增至600家.
强化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科技攻关,主动对接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实施,在计算与通信集成芯片、智能机器人等领域集中突破一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
发挥大型骨干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引领示范作用,实施大型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行动,2016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的比例提高至27%.
落实研发费加计扣除和研发费补助政策,引导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全社会研发投入占GDP比重提高至2.
8%.

(三)加快孵化器和创新平台建设.
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编制全市孵化器发展规划,出台《珠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和扶持暂行办法》,加快清华科技园二期、珠海信息港、横琴澳门青年创业谷的建设和运营,打造创新发展新引擎.
2016年全市孵化器面积超过110万平方米,在孵企业超过650家,国家级孵化器达到3家.
实施公共技术平台、新型研发机构倍增计划,加强国家船舶及海工质检中心、国家耗材质检中心和南方集成电路设计服务中心、软件网络评测中心等公共平台的能力建设,引进一批为技术、产业服务的综合检测平台、认证中心、标准中心等.
推进清华珠海创新中心、华南理工珠海现代产业创新研究院、广东省科学院海洋工程装备技术研究所、航空航天装备技术研究所和生物医药技术研究所建设,增强我市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能力.
2016年全市公共技术平台数量达到65家、新型研发机构数量达到24个.

(四)加快发展产业新体系.
做大做强高新技术产业,推动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智能电网等成为支柱产业,培育航空发动机、物联网、大数据、3D打印、新材料、移动互联网等未来产业.
加快发展高端制造业,以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以机器人、智能家居为重点,积极发展"工作母机"项目,聚焦船舶与海洋工程、航空航天、轨道交通、新能源汽车装备等六大重点领域,加快建设全省智能制造示范基地和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带重要增长极.
大力发展高端服务业,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和高端制造业向研发和服务两端延伸,重点发展研发服务、工业设计、软件服务、信息服务等智慧产业和现代服务业.

(五)深入推进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
制定出台我市共建高水平大学和加强理工科大学理工类学科建设的实施意见,支持各高校构建完备的学科与人才培养体系.
支持中山大学在珠海校区引进世界知名大学合作共建国际理工学院,立足我市产业发展需求新建或改建理工类学科;推进共建吉林大学理工学院和技术创新中心,开展研究生教育;支持暨南大学等院校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和新建理工类学院.

(六)大力引进和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
制定出台珠海市人才引进办法,修订"千人计划"专家引进办法、重点培育企业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高层次人才评审等配套政策,提高政策吸引力.
加快横琴全国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建设,争取国家在横琴试点外籍人才直申绿卡,探索实行人才通关便利化措施.
深入实施"蓝色珠海高层次人才计划",抓好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倍增计划落实.
制定年度全球引才计划,举办具有海内外影响力的人才活动,引进更多的高层次人才、团队以及优质项目落户我市.

(七)建设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科技金融支撑体系.
实施《关于鼓励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发展的资金扶持办法》,综合运用购租房补贴、风险补贴等措施,引导创投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发挥珠创投等地方国有金融平台公司的作用,通过市场化运作、提供专业化服务,做大科技金融业务.
对地方国有金融公司在资金投入、人才引进、考核激励机制创新、业务创新等方面给予更大的自由度和宽容度,使其成为支持我市科技型企业的金融主力军.
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推动珠海产权交易中心开办非上市企业股权托管、融资业务,依托横琴国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开展知识产权交易和知识产权融资业务,加快建设"新三板"华南基地.
建立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支持和帮助上市企业通过再融资、兼并重组做大做强,2016年上市企业(含"新三板")增至100家.

(八)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
完善横琴自贸区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推动横琴国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业务系统上线运营,试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探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模式.
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体系,建设高新区知识产权仲裁中心,制定并完善专利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增量提质,大力推进企业贯标工作.
推动企业商标品牌基础建设,推动优势产业集群注册集体商标、创建区域品牌.
积极扶持版权作品创作项目,扶持版权产业发展.
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大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力度.
全面完成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市建设各项任务.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6年5月13日关于坚持"创新发展",开展我市创新驱动发展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审查报告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王红勤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监督工作计划,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相关工委于4月中旬采取多种形式对我市创新驱动发展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5月17日,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了第25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委托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所作的《珠海市人民政府坚持"创新发展"开展我市创新驱动发展工作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进行了初步审查.
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总体而言,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市人民政府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完善区域创新体系,为全市经济社会较快发展提供了持续动力.
市人民政府提交的报告较为全面地总结了我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取得的成效和存在问题,提出了下一步的工作目标.
但是,从调研情况看,我市制约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仍然存在,创新型经济体量不足,科技与产业结合还不够紧密,创新人才动力活力没有得到充分释放.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创新驱动是整体性、系统性工作,珠海要从全局的角度谋划和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形成推动发展的核心动力.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以下建议:(一)深化体制机制创新,释放创新发展活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科学谋划,全面创新,重点突破,营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
全面梳理、整合现有相关政策文件,形成有利于创新发展的政策导向.
坚持问题导向,破解制约创新驱动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使用创新产品的相关政策,加大财政对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支持力度,形成创新治理体系,优化创新体制机制环境.

(二)坚持科技创新核心地位,提高持续创新发展能力科技创新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核心动力,要明确支撑珠海科技创新发展的方向和重点,加强科学探索和技术攻关.
构建更加高效的科研体系,充分激发大学、科研院所等研究机构的创新积极性.
推进各领域新兴技术的跨界合作,以技术的群体性突破引领产业集群发展.
扩大科技计划对外开放,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

(三)发展壮大创新型企业,培育创新发展新动力发挥企业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的主体作用,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引导创新资源向企业聚集.
推动"政产学研资"深度融合,构建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方式市场化的产业技术创新平台.
发挥大型骨干企业在创新发展中的辐射带动作用,加强对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的帮扶和培育,构建企业协同互动的创新体系.
注重源头创新,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创新驱动生成现实生产力.

(四)强化创新保障体系建设,推动创新驱动协调发展创新驱动发展是一项事关全局的优先发展战略,政府要高度重视对全面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统筹协调,强化组织保障,强化政府对创新活动的服务和引导,形成市、区两级政府、各部门之间协同推进的工作局面.
发挥横琴政策叠加优势和辐射作用,打造全链条综合金融服务体系,完善创新创业人才激励和吸引政策,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建设创新人才体系,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完善突出创新导向的评价制度,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绿色发展",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市创建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2016年5月20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绿色发展",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市创建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市人民政府在创建生态文明示范市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会议同意市人民代表大会城市建设与环境资源委员会的审查报告.
会议要求:一、坚决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提高生态文明建设认识.
进一步提升"三生"共赢绿色发展理念的生态文明建设认识.
以创建生态文明示范市为抓手,以全面提升我市生态环境为目的,深入持久地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二、明晰责任分工,实现市、区、镇三级联创共建.
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区、镇必须同心协力,完成各自指标.
各区、镇要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按时完成生态文明示范区、乡镇的考核工作.
横琴新区要持续巩固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成效.

三、全面对照生态文明示范市指标体系,推动创建工作.
一是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继续全面提升河流、水系、空气、土壤等环境质量.
二是坚持用"绿色发展"理念建设城市、谋划产业布局,兼顾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平衡.
三是加大生态环境执法力度,打击生态违法行为,继续做好两法衔接.
四是持续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宣传,提高公众对生态文明的关注和参与程度,实现绿色生态、生产、生活的融合发展.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绿色发展",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市创建情况的报告珠府案〔2016〕26号市人大常委会:在市委的正确领导和市人大的监督指导下,市政府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大力开展实施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工作.
2012年我市通过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第三次现场复核,2014年通过国家生态市验收.
目前珠海市和三个行政区均获得"国家生态市(区)"命名,正全力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市创建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阶段性工作成果历年来,珠海市坚持生态优先、科学发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先后荣获国家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国际改善居住环境最佳范例奖、全国文明城市等荣誉称号.
其中,2015年,珠海蝉联宜居城市竞争力榜首;荣获"全国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制度创新最佳事例奖";在中国社科院发布的"生态城市绿皮书"、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城市排名中,位列全国284个地级城市第3名.
今年1月,获评"国家生态市"和"国家生态园林城市",顺利进入首届"中国生态文明奖——先进集体"公示名单,成为广东省唯一入选集体.
具体来讲,相关工作成果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生态环境更加优良.
城市美化绿化水平进一步提高,道路绿化普及率实现100%,城市新建、改建居住区绿地达标率达100%.
实现跨地级以上市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100%,保持各主要河流、饮用水源地水质、近岸海域水质保持100%稳定达标.
2015年全市PM2.
5、PM10年均浓度分别降至31和51微克/立方米.
空气质量达标率提升到90%,较2014年提升了1.
6个百分点,空气环境质量继续保持在全国74个重点城市的前十位.

(二)环境管理水平提升.
全市建有空气质量监测点位7个,河流水质自动监测站点10个,噪声自动监测点位14个,先后建成应用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轨迹在线监控、机动车尾气排放遥感监测、污染源在线监测、移动执法系统一期工程、海洋实时在线水质监测遥报系统等信息化系统,全市196个重点废水排放口和39个废气排放口实现24小时自动监控,一体化的环境监测体系逐渐形成.

(三)细胞工程进展顺利.
大力开展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环境教育基地等绿色细胞工程创建,累计建成各级绿色学校189所、绿色社区66个、环境教育基地12个,环保志愿者人数已经超过了7万人.
(四)示范创建起步良好.
1.
示范市方面: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系列文件指导精神,编制了《珠海市创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工作方案(2016—2017年)》(初稿),明确了创建的总体要求、工作目标、主要任务、指标分析等内容,并提出了生态空间、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生态生活、生态制度、生态文化六方面重点工程(工作).

2.
示范区方面:香洲、金湾、斗门三个行政区编制完成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横琴新区获评国家海洋局首批"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国家发改委首批国家级"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区";高新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规划通过了国家论证;高栏港区创建省级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通过了省级专家论证;富山工业园创成广东省第二批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

3.
示范乡镇方面:今年3月16日,召开了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工作会议,明确了各镇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的工作要求,目前达到国家生态乡镇标准的14个镇都在紧鼓密锣地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规划(方案)编制工作.

二、特色做法(一)坚持绿色发展,完善生态制度保障.
法制上,发挥特区立法优势,率先开展生态文明立法工作,制定实施了党的十八大之后全国首部生态文明地方性法规《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率先创立了广东省首个环境资源合议庭,为审理涉及环境资源的公益诉讼案件和民事案件提供专门司法保障.
全面贯彻实施新《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工作,重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体制上,与北京大学共建全省首个地市级生态文明研究机构——北京大学生态文明珠海研究院,成立了全省首个环境宜居委员会,广泛吸纳社会才智,为市政府决策提供技术支撑和科学参谋.
机制上,建立了市委领导、人大和政协督导、政府实施的创建工作机制;完善了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初步构建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机制.

(二)夯实生态基础,促进生态惠民利民.
1.
完善生态基础设施建设.
一是建成了横琴地下综合管廊,节约了40万平方米城市建设用地,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超过80亿元.
该项目荣获2015年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
二是注重垃圾处理能力建设,高标准建设日处理能力2000吨的东部华新生态园和日处理能力3000吨的西部中信生态园,启动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和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一体化项目,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100%.
三是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
2010年至2015年,全市污水处理厂由7座增加到14座,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从78.
81%提高到95.
7%.

2.
促进生态富民惠民利民.
一是快速发展现代农业,2015年珠海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首破两万元,富农效果明显.
二是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设立饮用水源保护区扶持激励专项资金8500万元补偿给斗门区,按照每年每亩150元的标准对全市38.
6万亩基本农田分区补偿.
三是提升城市美化绿化,建成梅华城市花园等284个社区公园并免费开放,让公园融入市民生活.
四是共建特色生态文化,全国首发区域生态环境指数,每周预警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拓宽了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途径.
积极开展"世界环境日"、"无车日"、"绿道嘉年华"等大型生态文明主题活动,为市民和企业提供免费开放的公益性和多元多样的体验性平台.

(三)改善生态环境,全面提升建设水平.
1.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
通过奖励机制和燃料清洁化、热电联供和集中供热建设等措施,推进了高污染燃料锅炉综合治理.
强化黄标车淘汰工作,2014年和2015年均超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淘汰黄标车(老旧车)工作任务.
推广公共交通清洁能源化,截至2015年底,绿色公交车占全部公交数量比例达到80%.
2.
全面提升水环境质量.
统筹推进前山河流域整治与修复、农村污水处理、香洲美丽湾建设等9大示范项目,打造"一山三河百村落,两带三园百海岛"的水生态文明建设总体布局.
实施属地分级的网格化排水分区责任制,落实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
加强用水总量控制和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工作,初步建立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监测站网体系.

3.
推进海洋开发保护.
各级共投入资金8520万元,建设完成六座人工鱼礁,礁体8793个,礁体空方259032立方米.
加大增殖放流力度,2015年共放流鲷科鱼苗105万尾,斑节对虾3427万尾.
鼓励海水养殖模式转变,近三年完成清理传统网箱面积3.
8万平方米,从2011年至今共争取了2095万元省级专项资金扶持发展深水网箱产业.

4.
提高耕地土壤质量.
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建设测土配方施肥千亩示范区1处,千亩示范片2处,村级示范片8个.
加强耕地质量监测,全市10个监测点达到了预期监测效果.
推进酸化土壤改良1600亩,产量提高5%-12.
39%.
探索开展重金属污染田间修复试验,降低稻米重金属含量取得初步成效.

三、工作目标和下一步工作打算(一)工作目标.
根据中央《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以及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理念,环境保护部于2016年1月下旬正式印发了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区)指标体系,共设示范市指标35项,示范区指标38项.
在内容上,指标体系侧重考核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全面促进资源节约、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等重点任务,全面反映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理念、基本内涵和主要任务.
在分类上,依据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发展阶段,以及地貌类型多样的特点,对不同地区进行分类考核.
为保持生态保护优势,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我市的近期总体目标是争创全国首批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

(二)存在困难.
经初步分析,在35项示范市指标中,我市有21项指标已稳定达标,有12项预计经过努力可达标,"单位工业用地工业增加值"、"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示范乡镇占比"2项达标难度较大.
我市在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工作中有着扎实的基础,并且有了一个很好的起步,但离生态文明建设"示范"的标准和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面临着较大的工作压力:1.
推进市区镇三级联创时间紧、任务重.
根据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创建的相关要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示范区的前提条件分别是80%的区、乡镇达到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示范乡镇标准且20%的区和乡镇获得命名.
同时,要求市、区的生态文明建设规划,以及乡镇的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或方案)分别满足相应的实施年限.
市、区、镇三级创建承接性强、时间紧迫、任务繁重,需加快推进落实.

2.
创建的重点难点工作需进一步突破.
(1)个别指标达标存在达标难度.
目前,我市"单位工业用地工业增加值"为84万元/亩,离示范市指标对东部要求的85万元/亩尚有差距,达标难度较大,需加大力度推进.
(2)相关生态制度需要建立完善.
按照示范市的考核要求,珠海市需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
国家于去年下半年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广东省尚未正式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我市的相关工作处于前期准备阶段.
按照示范区的考核要求,各区需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目前全国的5个试点地区正在开展编制工作,而我市未被列入试点城市,该项工作尚未取得实质性进展.

3.
需进一步推动绿色生活实现全面发展.
生态、生产、生活协调发展,是生态文明示范建设的内在要求.
从模范城到生态市,再到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珠海坚持高起点奠定生态格局,划定了未来60年的城市空间边界线,构建了良好的生态安全格局.
大力发展生态经济,2015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024.
98亿元,同比增长10%,增速位居全省首位,第三产业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提高至48%,生产结构进一步优化.
总的来说,这些年我市在绿色生态、绿色生产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全市对绿色生活的关注度仍不足,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参与度还有提高的空间,绿色生活意识转化为绿色生活行动方面的主动性还有所欠缺,这将影响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的整体水平.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1.
协同发力,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涉及面宽、涵盖范围广,覆盖发改、国土、环保、规划、水务、市政等各个领域,与社会发展、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需要全市各职能部门的协同推进,需要政府、社会、市民的共同参与.
接下来全市将加强联动,携手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恳请市人大常委会继续对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给予更多的关心、支持和帮助,多监督、指导、巡视全市各级各部门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为各相关责任单位开展工作注入强大动力.

2.
精准对焦,全面攻坚生态创建重点难点.
针对我市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点难点,市政府将精准对焦短板,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进一步推动全市高端产业发展,引领产业转型升级,并做好闲置用地的清理和处置,盘活、优化利用建设土地,提高单位工业用地工业增加值.
二是按照广东省下一步出台的实施细则和工作要求,建立我市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
三是各区借鉴试点地区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的经验,探索开展本地区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

3.
统筹兼顾,着力谋求"三生"共赢绿色发展.
将进一步推动培育全民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发挥人民群众的主力军作用,推进垃圾分类、节约用水、绿色交通等工作.
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建立生活方式绿色化宣传联动机制,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发挥新媒体优势,弘扬生态文明主流价值观,形成人人、事事、时时崇尚生态文明的社会新风尚,实现绿色生态、生产、生活的融合发展.

珠海既有被誉为"生态文明试验田"带来的自豪和感动,也有面对生态文明新常态、新要求的压力和挑战.
生态文明建设不是阶段性任务,也不是突击工作,而是任重道远、久久为功.
"十三五"期间,我市将一如既往地按照中央"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利用海滨城市和毗邻港澳的发展优势,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快补齐短板,在生态制度创新和生活方式绿色化等方面探索形成珠海特色,把珠海率先建设成为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有机统一的"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

特此报告.
珠海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指标分工表珠海市人民政府2016年5月17日关于坚持"绿色发展",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市创建情况的报告的审查报告市人大城市建设与环境资源委员会主任委员黄茜平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根据《珠海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监督工作计划》,为了做好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绿色发展",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市创建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工作,我委在田忠敏副主任领导下多次开展调研,与市政府、市环境保护局、各区政府等进行座谈;4月14日,部分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组成视察组,现场视察生态文明示范市创建情况并听取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情况介绍.
4月27日,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城市建设与环境资源委员会召开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报告》进行了初审,现将审查情况报告如下:一、珠海市生态文明示范市创建基本情况珠海市长期以来非常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尤其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以来,珠海坚持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贯穿到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建设的全方位、全过程.
珠海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取得较好成效,得到国家和有关部委的肯定.
具体表现在:(一)建立完善的保障制度珠海市生态文明建设一贯坚持市委领导、人大督导、政府实施的顺畅工作机制,2012年出台《关于创建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市的决定》,正式启动创建工作.
2014年,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首部生态文明建设地方性法规,为我市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市提供法律保障.
制定完善的生态文明考核制度,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评价内容,有效引导各级干部树立生态政绩观,确保各项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有序开展.

(二)生态环境显著提升一是加强大气污染防治.
全面贯彻落实《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
开展高污染燃料锅炉和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推广使用国V车用柴油,提前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排放标准.
推进绿色公交和黄标车淘汰工作,空气环境质量优良率达100%.
二是全面提升水环境质量.
开展了河涌、湖库水资源保护综合整治、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水生态文明建设等工作.
三是加强耕地土壤保护.
成立珠海市耕地质量监测部,开展耕地质量监测和土壤改良工作.
四是坚持生态保护修复.
加强湿地资源保护和山体复绿工作,开展红树林营造、改造与湿地有害生物综合治理.
五是生态处理能力提高.
建设华新生态园、中信生态园、前山污水处理厂和拱北污水处理厂等一批垃圾、污水处理设施.

(三)全面优化管理手段生态环境管理手段全面提升,一体化的环境监测体系逐渐形成.
全市建成空气质量监测点位7个,河流水质自动监测站点10个,噪声自动监测点位14个,先后建成应用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轨迹在线监控、机动车尾气排放遥感监测、污染源在线监测、移动执法系统一期工程、海洋实时在线水质监测遥报系统等信息化系统,全市196个重点废水排放口和39个废气排放口实现24小时自动监控.

(四)逐步建立三生共赢绿色发展理念大力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活动,培育全民生态、生产、生活共赢理念.
启动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环境教育基地等绿色细胞工程创建,引导全民树立绿色生活理念和践行绿色生活.
建成一批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和环境教育基地.
环保志愿者人数超过7万人.

(五)创建准备工作推进较好珠海市获得"国家生态市"命名,香洲、金湾、斗门三个行政区获得"国家生态区"命名,全市建成国家级生态乡镇14个.
横琴新区获得国家海洋局首批"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发改委首批国家级"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区";高新区正在申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验收;高栏港区正在推进省级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考核验收.
富山工业园已创建广东省第二批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
为创建生态文明示范市奠定了坚实基础.

委员们认为,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各区、镇充分落实了市人大常委会2013年和2014年听取专项报告的审议意见,以创建工作为抓手,全面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
虽然部分指标距离生态文明示范市的要求还有差距,市区镇三级联创工作任务还比较紧迫,重点难点工作还需进一步突破,但是委员们相信经过不懈努力,珠海可以完成创建国家首批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的既定目标.

二、意见和建议(一)坚决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提高生态文明建设认识.
全市上下要进一步提升坚持生态、生产、生活协调发展,坚持"三生"共赢绿色发展理念的生态文明建设认识.
以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为抓手,以全面完善我市生态环境为目的,深入持久地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二)明晰责任分工,实现市、区、镇三级联创共建.
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区、镇必须同心协力,完成各自指标.
各区、镇要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按时完成生态文明示范区、乡镇的考核工作.
横琴新区持续巩固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成效.
(三)全面对照生态文明示范市指标体系,推动创建工作.
各部门应按照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指标》,对原有指标进行梳理和提升.
一是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继续提升环境质量.
进一步推进前山河流域等河流、水系环境综合整治.
持续开展挥发性有机气体治理,做好施工工地扬尘防治,继续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
加强生态修复,实施生态屏障建设.
大力实施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全面提升森林、河湖、湿地、海洋等生态服务功能.

二是坚持用"绿色发展"理念建设城市、谋划产业布局.
继续统筹优化国土开发,产业布局、人口分布,科学划定生产空间、生活空间和生态空间.
加快划定生态红线,控制城市的开发边界.
大力发展绿色产业,推进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转变,深入实施绿色制造工程,兼顾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平衡.

三是加大生态环境执法力度.
加强生态环境执法,"零容忍"打击生态违法行为.
继续做好两法衔接,完善多部联合执法.
严格杜绝偷采河沙、海沙等违法行为.
四是持续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宣传,促进社会共治.
建立健全宣传机制,弘扬生态文明主流价值观.
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形成生态文明的社会新风尚,加快实现绿色生态、生产、生活的融合发展,形成生态文明建设人人参与、生态文明成果人人共享的新局面.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珠海市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决议(2016年5月20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市财政局局长周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珠海市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报告》和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珠海市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报告的审查报告》,对市人民政府提出的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报告进行了审查.
会议同意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决定批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珠海市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为427.
22亿元.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珠海市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珠府案〔2016〕23号市人大常委会:市财政局《关于珠海市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报告》已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请予审议.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6年5月14日关于珠海市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报告——2015年5月19日在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珠海市财政局周昌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根据新预算法规定以及广东省财政厅要求,我市政府依照广东省财政厅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向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报告珠海市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情况,请予审议.

一、依法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201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新预算法、2014年9月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2015年4月印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43号),构建了全面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总体制度安排.

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是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我市依照广东省财政厅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全市政府性债务余额限额由广东省财政厅批准确定.

二、按程序确定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一)清理核实2014年末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为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工作,按照广东省财政厅统一部署,市财政局会同市审计局组织市直单位及各区对2014年末地方政府存量债务进行清理甄别和核查.
债务单位与债权人根据合同逐笔核对债务明细数据,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严格按照审计口径将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纳入地方政府债务,各级政府将经同级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的清理甄别结果逐级汇总上报广东省财政厅.

经清理核查,2014年末全市地方政府债务(即审计口径中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下同)余额419.
23亿元.
从预算体系看:需要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一般债务371.
26亿元,占88.
56%;需要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专项债务47.
97亿元,占11.
44%.
从政府层级看:市级196.
69亿元,占46.
92%;区级222.
54亿元,占53.
08%.
从区域分布看:五个功能区154.
65亿元,占36.
89%;三个行政区67.
89亿元,占16.
19%.
从借款来源看:银行贷款184.
45亿元,占44.
00%;BT等应付款109.
38亿元,占26.
09%;地方政府债券22.
88亿元,占5.
46%;企业债券、信托、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75.
20亿元,占17.
94%;其他来源27.
32亿元,占6.
51%.
从债务用途看:市政建设242.
24亿元,占57.
78%;交通运输98.
27亿元,占23.
44%;保障性住房5.
60亿元,占1.
34%;土地收储15.
93亿元,占3.
80%;教科文卫、农林水利、生态建设41.
77亿元,占9.
96%;其他15.
42亿元,占3.
68%.
从债务期限看:2015年到期45.
56亿元,占10.
87%;2016年到期77.
03亿元,占18.
37%;2017年到期93.
04亿元,占22.
19%;2018年及以后年度到期199.
34亿元,占47.
55%;以前年度逾期债务4.
26亿元,占1.
02%.

另外,全市地方政府或有债务(包括审计口径中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23.
52亿元,全部为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没有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
(二)确定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在弥补地方财力不足、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地方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是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提供资金支持.
在应对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和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中,通过中央专项借款、地方政府债券、国债转贷、融资平台公司等多渠道筹集资金,为维护我市金融安全和经济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是为推动民生改善和生态环境保护提供重要支撑.
截至2014年末,我市各级政府投入教育、医疗、科学文化、保障性住房、农林水利、生态建设等民生方面的债务余额达47.
37亿元,占11.
30%,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事业发展,推动了生态环境改善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三是为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截至2014年末,全市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中,用于交通运输、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340.
51亿元,占81.
22%;用于土地收储15.
93亿元,占3.
80%;用于物资储备、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等其他方面的债务15.
42亿元,占3.
68%.
这些债务资金的投入,加快了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轨道交通、道路桥梁、供水供电等市政项目建设,促进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有利于增强今后一段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后劲.

在客观看待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积极历史作用的基础上,为确保政府债务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将债务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和资金链不断裂,广东省财政厅核定我市2014年末地方政府债务余额419.
23亿元,并下达我市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4,272,236万元,其中:一般债务限额3,752,516万元、专项债务限额519,720万元.

(三)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珠海市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按照新预算法和广东省财政厅规定,我市依照广东省财政厅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在批准的限额内举借和偿还债务.
据此,按照广东省财政厅下达的我市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提请批准.

广东省财政厅表示,对各地政府债务余额中通过银行贷款等非政府债券方式举借的存量债务,将通过三年左右的过渡期,由省财政厅在限额内安排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置换债券限额由广东省财政厅另行下达,不占用新增债券限额).
广东省财政厅分两批下达我市2015年置换债券额度共80.
34亿元,其中:市直部分42.
31亿元,已全部用于偿还清理甄别确定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中2015年及今后年度到期的本金;区级部分38.
03亿元,已全部下达各区.
同时,为落实稳增长措施,要求市直及各区使用置换债券腾出的财政资金,应首先用于落实高速公路、铁路干线、城际轨道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地方资本金部分,如有结余可用于其他稳增长用途.

三、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2015年,省政府出台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43号),明确要求各地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从举债主体、限额管理、预算管理、风险预警、政绩考核等各方面全面规范债务管理.
目前,我市已按照新预算法和省政府有关要求,清理甄别2014年末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以地方政府债券规范举借政府债务,严格按照广东省财政厅批准确定的限额控制债务规模,严禁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按规定将新增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报人大批准,对个别高风险地区进行债务风险预警提示并敦促其化解债务风险,研究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和责任追究机制.
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限额管理后,将按照新预算法要求和广东省财政厅统一部署,进一步落实粤府〔2015〕43号文有关要求,全面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既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债务对稳增长的促进作用,又有效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一)将地方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严格限定地方政府举债程序.
各级政府在批准的限额内举借债务,必须报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不得在预算之外举借任何债务,也不得安排财政资金偿还不应由政府偿还的债务.
将地方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
地方政府债务分为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
一般债务针对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统一发行一般债券,筹集资金安排的支出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对一般债券中到期需偿还的部分,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当赤字不能减少时可采取借新还旧的办法.
专项债务针对土地储备、收费公路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按照对应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发行专项债券,筹集资金安排的支出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对专项债券中到期需偿还的部分,应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暂时难以实现的,如收储土地未能按计划出让的,可先通过借新还旧周转,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实现后立即归还.

广东省财政厅拟分类落实地方政府债务偿还责任:对公益性项目债务,由各地政府统筹安排包括债券资金在内的预算资金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
对非公益性项目债务,如部门和单位为建单位宿舍楼等本位利益举借的债务等,由其通过压减自身支出等措施偿还,自身暂时难以偿还的可由财政资金先行垫付,在今后年度预算扣回,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另外,推动有经营收益且现金流充分的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改制,将一部分符合条件的政府债务转化为企业债务,地方政府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购买服务等措施予以支持.
我市将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具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积极偿还存量债务.

(二)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广东省财政厅拟将债务率不超过100%的水平作为我省政府性债务的整体风险警戒线,即全省政府性债务余额最高不超过综合财力水平.
考虑到各地区财政状况不同,具体确定分地区的债务率指标时,除考虑各地区综合财力外,还要考虑其扣除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及债务付息等刚性支出后的可偿债财力状况,合理确定各地区的债务风险水平,并通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或有债务代偿率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
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后,还将补充资产负债率等指标.
风险指标及预警结果将依法稳步公开.

市财政局将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对我市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综合评价结果,督促高风险地区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对局部风险较高的地区:一方面,督促其制订中长期债务风险化解规划,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消化存量债务,逐步将债务风险指标调整到警戒线以内.
另一方面,与当前稳增长相结合,给高风险地区一个缓冲期.
在分配今后年度新增债券规模时,拟对高风险地区根据风险程度适当安排新增债务,风险越高,给的越少,通过控制债务增长速度低于财力增长速度,实现风险逐步缓释.

另外,按照国务院及广东省财政厅有关规定,为避免在建项目资金链断裂引发系统性风险,我市政府在建项目后续融资举借了一部分银行贷款.
对在建项目后续贷款中需要纳入政府债务的,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具体要求在我市2015年末政府性债务余额4,272,236万元内调整结构解决.
从2016年起,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需求在确定每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券限额时统筹考虑.

(三)切实加强地方政府或有债务管理.
经审计确认,我市政府有一部分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这部分债务属政府或有债务.
若审计确认的或有债务确属地方政府承担偿还责任,应调整列入政府债务,市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广东省财政厅相关要求加强或有债务的统计分析和风险防控,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四)全面构建地方政府债务监管体系.
按照新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43号)要求,全面构建地方政府债务监管体系:一是主动接受人大监督.
加强各级人大对同级政府举债的审批监督,严格将举债规模控制在上级下达的债务限额内.
二是加强上级监管.
明确把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作为一个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强化对党政领导干部政府债务管理责任的考核.
三是加强社会监督.
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债务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是加强监督检查.
明确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债务审计监督,加大对违规举债及债务风险的监控力度.
五是严格责任追究.
对各单位、各地区违法举债或担保的情况,按照新预算法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此外,还要大力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包括: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中长期规划;完善财税体制改革,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等等.
各位委员,以上是珠海市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珠海市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报告的审查报告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王红勤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珠海市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于5月17日召开会议,对《关于珠海市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报告》进行了初步审查.
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符合预算法的规定,有利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严格规范管理,有利于妥善处理好稳增长和防风险的关系,有利于加强人大审查监督.
市人民政府根据省财政厅的要求,提出审议批准2015年我市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是可行的.
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珠海市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

为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以下建议:一、严格依法举借债务,强化违法责任追究市人民政府要按照预算法要求,对政府债务实行严格的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在省政府下达的额度内举借债务,不突破批准的限额,不在法律规定之外以任何形式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对债务风险较高的区域,积极采取多种方式偿还债务,切实降低风险.
严格按规定将一般债务收支、专项债务收支以及置换债中的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二、提高债务管理水平,推进债务信息公开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政府债务归口管理职责,扎实做好债务规模控制、预算管理、统计分析和风险监控等工作.
要科学确定各项债务指标的警戒线水平,构建合理的衡量和评价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程度的指标体系.
要积极推进地方政府债务公开透明,按规定公开债务的有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完善债务报告制度,加强债务审计监督依照预算法及上级政府要求,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的审批制度,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债务表的编报,在预算报告中要专门报告地方政府债务情况.
市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书面报告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限额分配、债务置换及偿还、债务风险监控等情况.
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督,促进完善债务管理制度,防范风险,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的决定(2016年5月20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于2016年6月8日在香洲举行.
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是:一、补选珠海市人民政府市长;二、其他.
关于个别代表的资格审查报告(2016年6月8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焦兰生、谭志洪代表因工作需要,调离珠海市行政区域,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香洲区人大常委会和金湾区人大常委会分别于5月24日召开会议,依法补选郭元强、郑人豪为市八届人大代表.
6月8日,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郭元强、郑人豪、焦兰生、谭志洪等4名人员进行代表资格审查,确认郭元强、郑人豪当选市人大代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确认其市八届人大代表资格有效;确认焦兰生、谭志洪的市八届人大代表资格依法终止.

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现有代表283人.
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主席团、秘书长名单(草案)主席团:(53人,按姓名笔划为序)王广泉王红勤(女)王道远尤镇城文华邓群芳(女)田忠敏史晓捷边玉峰毕敦发刘小龙刘红维刘国文刘佳(女)刘雪冰(女)刘敬华(女)闫昊波汤清亮严贵杨芦晓凤(女)李志和杨川杨荣吴水龙吴轼张小珏(女)张萍(女)陈希(女)陈启元陈英陈泽宇陈洪辉林良倩(女)林映群罗春柏周海金郑人豪练伟光赵建国高平郭元强黄茜平(女)黄萃(女)黄锐龚海明蒋兴文蒋济舟傅爱兰(女)曾祥华雍灵(女)蔡越秀(女)廖晶遐(女)翟小强秘书长:尤镇城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至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报告珠府案〔2016〕25号市人大常委会:在市委的正确领导和市人大的监督指导下,市政府坚持"为民、创新、务实、奋进"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原则,努力践行"把方便送给群众,把困难留给自己"的服务理念,积极帮扶职工解决住房困难,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实现住有所居,不断推进我市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现将2014年至2015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情况报告如下:一、2014年至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运行情况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与2013年12月31日对比,我市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人数为727,979人,增长46%;期末累计缴存总额3,743,404万元,增长38%;期末累计缴存余额795,753万元,增长15%;期末累计提取总额2,947,651万元,增长45%;期末累计发放个人购房贷款总额1,223,954万元,增长51%;期末累计发放个人购房贷款笔数61,680笔,增长39%.

(一)归集情况.
两年新增缴存单位1523个,新增缴存人数227,735人,均为成倍增长.
两年新增缴存额1,025,278万元,比2012年和2013年增长21%,月均42,720万元.

(二)提取情况.
两年为职工共提取918,987万元,比2012年和2013年增长27%,月均提取额38,291万元,2014年、2015年提取率分别为86%、93%.
(三)贷款情况.
两年发放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414,620万元,比2012年和2013年增长106%,月均贷款额17,276万元.
(四)贷款回收情况.
两年回收贷款额137,241万元,比2012年和2013年增长38%,月均回收额5,718万元.
2015年12月期末贷款余额743,229万元,其中逾期贷款额28万元,贷款逾期率仅为0.
04‰,低于国家1.
5‰的标准值和商业性贷款逾期率,实现没有呆账、坏账,没有挪用资金的安全目标.

(五)增值收益情况.
两年增值收益为38,816万元,比2012年和2013年增长52%.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增值收益用于建立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和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二、工作措施及成效多年来,市政府始终坚持科学管理、审慎运作,不断扩大公积金缴存覆盖面,发挥公积金职能作用,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服务水平,既帮扶缴存人员解决住房困难,又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各项工作走在全省乃至全国先进行列.
2015年市审计局《审计报告》(珠审报〔2015〕8号)指出:"我市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缴存人数稳步增长,通过发放公积金贷款,提高了职工的购房能力,发挥了住房保障的功能.
审计结果显示,我市住房公积金的存量资金安全,逾期贷款数量较少,审计未发现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现象.
"(一)注重风险防范,确保资金安全.
始终将资金安全放在第一位,筑牢风险防控屏障,确保管理运作科学稳健,实现保值增值.
一是健全公积金管理运作制度,让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制定《财务内控制度》、《内部业务稽核工作暂行规定》、《业务知识手册》、《档案管理规定》等,完善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转移、贷款、风险防范等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通过实施《行政决策制度》、《中心会议制度》、《工作人员考核实施方案》、《岗位责任过错追究规定》等多项规章,建立了岗位责任、考核与奖惩制度,以规章制度的严格落实,推动各项业务的稳健发展.
二是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全面排查各类风险点.
根据《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实施方案》,做到积极部署,责任到人,建立健全了单位和个人廉政风险防控档案及防控体系,确保资金运行安全和干部职工干净干事.
2015年5月下旬,在全省公积金中心廉政风险防控检查中,我市对照《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指引》中12类34个风险点,进行了逐一排查,未发现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得到省住建厅的充分肯定.
三是接受各级监督,建立全方位监督体系.
目前,我市已形成了国家、省住建厅、市人大、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市财政、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等自上而下的监督体系和同级监督机制.

(二)扩大缴存覆盖面,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一是出台了《珠海市进一步预防和化解住房公积金劳资纠纷实施方案》(珠府办函〔2014〕158号),联合各部门,推进缴存扩面工作,公积金劳资纠纷从源头上得到有效控制和解决.
二是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珠房金委字〔2014〕3号),让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城镇职工、进城务工人员等更多的在职人员.
三是创新性地将缴存住房公积金作为政府性专项资金分配的审核要素,督促企业履行缴存义务.
四是出台《珠海市住房公积金建缴不良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办法》,以不良信用信息公示的方式,建立红、黑名单,督促未建缴企业尽快缴存公积金,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有力保障.
通过以上措施,公积金制度深入民心,2015年新增缴存人员16万人,占全省新增公积金缴存人员50万人的32%,创下历史新高,受到省住建厅的高度好评.

(三)大力支持购房贷款,减轻职工购房负担.
截至2015年底,公积金贷款占全市商业银行新增购房贷款近两成;公积金购房贷款余额74亿元,占全市各商业银行购房贷款余额近1成;个贷率达93%,比全省平均个贷率高出22个百分点.
主要做法有:一是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
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或以上(异地缴存可合并计算),即可申请个人购房组合贷款.
二是降低我市公积金个人购房组合贷款首付款比例.
缴存职工家庭申请公积金购房组合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且个人征信报告中无住房贷款记录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组合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组合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三是全面推行异地贷款业务.
职工在全国任何一个城市缴存了公积金,在珠海购房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截至2015年底,累计发放异地贷款1,488笔,金额达4.
48亿元.
四是2015年10月在全省率先推出公积金贴息贷款业务.
通过利用公积金增值收益6千万元,撬动商业银行30亿元个人购房贷款资金,大大支持了缴存职工购房,有效缓解了资金流动性不足,保障了公积金贷款的及时发放,无需轮候.

(四)积极支持提取公积金,帮助解决职工住房困难.
一是职工一人购房,直系亲属一起帮.
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因购房、偿还购房贷款都能申请提取公积金.
二是放宽租房提取条件.
只要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名下没有珠海房产,即可提取公积金,无需提交租赁合同、无房证明等材料.
三是发挥人文关怀,竭力保障民生.
在保障各类住房消费支出之余,适度向社会困难群体倾斜.
允许外地户籍人员离职返乡一次性结息销户,惠及外来务工人员46万人;2014年和2015年两年批准重大疾病、低保家庭子女上学等特殊支取618人次,资助资金3,397万元.

(五)推进依法行政,加强住房公积金稽核监督工作.
针对套取、骗取住房公积金现象,制定日常、专项、个案三项稽核工作程序,对涉及公积金业务各单位和部门进行稽核.
两年定期对公积金窗口和管理部门开展提取使用公积金审批工作稽核,共核查存根批复12,508份;对归集银行办理的115,238笔支取业务进行稽核,涉及金额9.
58亿元.
另外,查处个人违规、不符合条件支取案件291宗,追回资金867.
75万元.

(六)以民生为导向,创新便民惠民服务.
一是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互联网+公积金"一卡通服务.
依托公积金联名卡,推出网上支取公积金"一卡通"服务,将公积金支取精简为"网上申报——系统比对审核——联名卡内转账",实现公积金支取全天候网上申报,让群众足不出户办理业务享受服务.
同时,公积金联名卡兼备租赁公共自行车、路边停车咪表闪付及普通金融卡的所有功能.
自联名卡业务开展以来,网上公积金业务全流程办理率达100%,办结率达99.
8%.
二是服务下沉,构建"一个中心四个管理部"服务格局.
根据群众办事需要,在各区设立派出机构,分别是横琴管理部、斗门管理部、金湾管理部和高栏管理部,均可办理全市范围内公积金业务,切实提高公积金服务效率,受到群众好评.
三是延时服务,为群众加班加点.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个工作日延长半小时下班,逢周三中午党员志愿延时服务,切实解决群众上班时间无法外出办事,休息时间窗口不办公的困扰.
四是主动服务,各项业务上门办.
对不便亲自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业务的情况,组织工作人员提供上门审批服务.
五是预约服务,即到即办无需排队.
可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进行预约,并在约定时间带齐相关资料到预约服务窗口办理业务,无需排队.
预约办理时间可以是正常工作时间,也可以是休息时间.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安居、服务民生职能作用,市政府将认真贯彻全国、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抓好各项工作,提升服务水平,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推进珠海城镇化进程.
重点开展好以下几项工作:(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部署,研究探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
根据《珠海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进行深入研究和探索,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作为储备政策,创新公积金管理运作模式,拓宽公积金购房贷款资金来源渠道.

(二)新增承办银行,持续推进公积金贴息贷款业务发展.
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自2015年10月推出以来,保障了公积金贷款资金充足、及时发放,广受好评.
下一步,将按照中央、省房地产调控政策部署,在现有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五家承办银行的基础上,新增更多合作银行,大力支持刚需型、改善型住房消费.

(三)加大公积金制度执行力,持续推进缴存扩面.
进一步落实《珠海市关于进一步预防和化解住房公积金劳资纠纷的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不断强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力,将最广大职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范围,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帮扶职工解决住房困难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

(四)进一步完善政策,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
拟根据新《条例》规定,研究完善现有的提取、使用政策,进一步拓宽公积金提取渠道,让更多缴存人受益.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6年5月17日关于2014年至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报告的审查报告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王红勤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监督工作计划,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于4月中旬就我市2014年和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5月17日,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第25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委托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所作的《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至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报告》进行了初步审查.
现将审查情况报告如下:2014年至2015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工作坚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总体运行情况较好.
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进一步加强,缴存人数不断增加,缴存金额持续增长,提取率逐年增加,贷款率逐渐攀升,使用率达到较高水平,贷款逾期率低于国家标准值和商业贷款逾期率.
注重资金安全,坚持科学决策,统一资金运作,实现保值增值,在维护职工个人利益、维持社会稳定和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工作成效显著,为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和管理,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下建议:(一)落实国家政策,服务经济发展.
要贯彻国家规范和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政策,从我市实际出发,依法制定并合理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合理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增加就业和职工现金收入,助推珠海经济发展.

(二)加强依法归集,突出民生保障.
要进一步依法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挖掘扩面潜力,加大政策宣传,提高单位和企业缴存意识的同时,与财政、地税、人社、工商、统计及工会等部门积极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实现信息共享,部门联动,共同做好缴存扩面工作.
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放宽提取条件,进一步提高使用率,释放公积金结余资金,发挥住房公积金民生保障功能.

(三)强化风险意识,实现保值增值.
要增强潜在风险管理意识,注意防范资金风险,加强信息公开,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透明度,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并接受人大、财政和审计监督,强化社会监督.
进一步研究探索保值增值途径,盘活公积金贷款存量资产,积极发展贴息贷款等贷款模式,拓宽贷款资金来源渠道,缓解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压力.

(四)加强队伍建设,适应服务需求.
要针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增长高速化、服务形式多样化、机构发展精细化、人员结构多元化的工作新常态,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内部管理,提高人员素质,适应服务需求,提高服务效能.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唐家湾历史文化名镇保护与管理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监督工作计划,常委会拟于5月审议关于唐家湾历史文化名镇保护与管理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为深入了解我市在历史文化名镇保护与管理工作方面的情况,促进有关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保护和开发利用好本土特色资源,推动文化旅游事业发展,常委会组成了由邓群芳副主任任组长,教科文卫外侨宗专业代表小组成员、提案代表参加的调研组,采取实地考察、听取汇报、座谈交流的方式开展了专题调研.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唐家湾历史文化名镇保护与管理工作的总体情况唐家湾镇素有"中国近代名人故里、南中国海海防重镇、广东著名买办之乡、岭南百年古邑、侨民之乡"之美誉.
近代以来,名人辈出,其中有中华民国第一任内阁总理唐绍仪,清华大学第一任校长唐国安,洋务运动先驱唐廷枢,中国共产党早期领导人、工人运动领袖苏兆征,粤剧编剧泰斗唐涤生,著名画家古元等.
唐家古镇核心保护区历史建筑面积3.
4万平方米,体现了中西、古今、江南与岭南、农业与海洋等文化的融合.
众多名人故居与古街区、古村落交相辉映,形成了唐家共乐园、唐家三庙、淇澳白石街等闻名遐迩的名胜古迹.

唐家湾镇是我市首个获批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
于2006年10月申报第三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2007年5月31日被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正式公布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
多年来,市、区、镇各级党委政府重视唐家湾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坚持规划引领,不断完善保护规划.
唐家湾镇在申报,以及获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之后,多次委托专业机构编制保护规划.
2005年,委托同济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编制了《珠海市香洲区唐家湾历史文化古镇保护规划》,为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奠定了基础.
2007年,委托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与广东省城市发展研究中心编制了《珠海市历史文化建筑街区空间保护规划》(紫线规划).
2009年,委托四川大学旅游学院所属成都来也策划公司编制了《唐家湾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方案》.
2012年,委托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何镜堂院士团队编制了《唐家湾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经各项法定程序后,目前正处在提交省住建厅并上报省政府批复过程中.

(二)注重保护管理,活化利用文物古建.
近年来,高新区相继完成了维修唐家共乐园内重要古建、设立会同村史馆、重建中山公园遗址、维修古元故居、整修瑞芝祠等文物保护工程.
维修后的文物古建安排专门机构或人员进行管理,并加以综合利用.
2015年,高新区投入近3000万元对区内分布在10个社区的唐家三庙、卢慕贞故居、那洲古氏大宗祠等18处重要古建进行修缮保护.
2016年计划投入1300万元实施蔡昌故居、北沙蔡氏大宗祠、官塘佘氏大宗祠等古建维修工程.
维修完成后,将结合各祠堂和古建的特点与实际,设置相应的活动设施和展览,将其打造成为文化展示和文化活动场所,并对公众免费开放,使文物古建得到活化利用,焕发新的生机和活力.

(三)结合新农村建设,促进传统村落发展.
唐家湾镇辖区具有多个极富传统特色的村落,高新区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编制了《会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淇澳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高起点、高标准打造以古村落为特色的文化旅游项目.
目前,会同古村环境整治项目已完成地下管网、麻石铺街,穿衣戴帽、路灯绿化、古村活化正在施工中.
淇澳社区正在筹备开展地下管网建设、道路街区整治、村口广场和兆征纪念广场改造升级等工程.
通过一系列配套建设,促进传统村落的快速发展.

(四)传承历史文化,编修镇志村史.
为传承唐家湾悠久历史文化,发挥史志的资治、教化、存史作用,唐家湾镇于2002年启动镇志编撰工作,2006年8月《唐家湾镇志》正式出版,为社会各界全面了解、研究唐家湾的历史文化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3年,为全面反映新时期唐家湾镇的发展变化,吸收新的研究成果,唐家湾镇又组织开展了镇志修编,并于2015年3月定稿付梓.
同时,注重挖掘村史,以社区为主体出版了《官塘村史话》、《鸡山村史》等.
正在筹备淇澳村史、会同村史的编写工作.

(五)举办特色鲜明的主题活动,宣传推介文化旅游资源.
每年,高新区都在唐家古镇举办七夕文化周、古镇迎新年、金花诞等活动,在会同举办音乐节,在淇澳举办非遗文化节、端午巡游等特色鲜明的主题活动,并通过珠海特区报、珠海广播电视台等传统媒体和网络新媒体开展系列宣传推介活动,全面展示唐家湾历史文化旅游资源,不断提高知名度,促进了当地旅游服务业的发展.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保护规划的编制相对滞后.
国务院颁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历史文化名镇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1年内编制完成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经批准后予以组织实施.
唐家湾镇是在2007年5月31日被批准为国家历史文化名镇的,其保护规划目前还处在提交省审核批复过程中.

(二)历史文化资源档案信息不够完善.
因唐家湾镇管理体制、行政区划几经调整,其有关历史文化资源的种类、数量、年代、工艺、材料等基本信息不够完善,影响了历史建筑的挂牌保护和宣传展示工作的开展,影响了历史文化资源的有效利用.

(三)综合开发的力度有待提高.
由于保护规划几易其稿,具体开发利用的方案一直未能落地并予以组织实施,加之市区财政长期投入不足,导致唐家湾历史文化名镇获批以来整体面貌变化不大,与社会各届的期待有较大差距.

(四)古建保护亟需加强.
部分干部群众对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的认识不到位,造成部分古建及古街道、古村落的传统风貌遭受不同程度的破坏.
三、有关意见、建议(一)健全监管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建议在市级层面成立珠海市唐家湾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住规建局领导分别任组长和副组长,高新区管委会、市住规建局、市发改局、市国土局、市文体旅游局、市城管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加强对唐家湾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发展工作的统一领导.
聘请古镇保护与开发领域产业策划、规划建筑等方面的知名专家,组建"唐家湾历史文化名镇保护专家委员会",对唐家湾镇保护和开发提供专业指导,建立政府、专家共同审批建设方案的制度.
在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市—区—镇(街)—村(社区)上下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唐家湾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发展工作.

(二)坚持规划先行,严格保护监管.
在当前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浪潮下,唐家湾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与开发利用,应坚持规划先行,谋定而后动.
避免盲目大干快上,大拆大建.
要加强工作协调,加快推进《唐家湾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批复工作.
规划一旦获批后,要严格依规组织实施,尽快扭转唐家湾古镇开发"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的局面.
要贯彻整体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发展策略.
以保护为前提,以服务公众为目的,以彰显文物古建历史文化价值为导向,深入挖掘和系统阐发其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首先,要对镇内文物古建全面调查摸底、建档.
其次,要分片整治和建设.
完善古镇古街和几个重点传统村落的道路、供水、供电、电信、排水、停车场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设置统一各类标识,规范交通管控.
因应唐家古镇统一保护开发的需要,做好唐家古镇公产房移交高新区属地管理的相关工作,通过理顺管理关系,采取维修保育、活化利用等措施,进一步做好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工作.
再次,要严格监管.
全面落实《唐家湾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按照杜绝增量、减少存量的原则,严控保护区内的新建、改扩建行为,逐步拆除各类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
建立唐家湾历史文化名镇房屋维修补助机制,引导居民按古镇风貌装饰房屋外立面,逐步恢复古镇历史风貌.

(三)搞好活化利用,实现历史文化名镇的永续发展.
学习借鉴各地在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利用方面的成功经验,探索政府—社会—市场合作共赢方式.
转变保护思路,将名镇保护由"严防死守",转向适度、有序开发利用,赋予保护对象新的生命力,取得社会、经济和环境改善的综合效益.
要深入研究未来唐家湾的发展定位,突出本地资源特色,进一步明确历史建筑活化利用的具体方向.
选取条件成熟的保护对象进行多元活化利用试点,打造成功案例,形成示范效应.
鼓励、支持利用名镇中历史建筑等文化遗产开展文化创意、旅游产业、地方文化研究,开办展览馆、博物馆,开展经营活动;同时,建立多种形式的奖励和补偿制度,鼓励全社会积极保护和利用文保对象.
各级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研究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的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的机制.
通过政府的启动资金和政策支持,撬动社会和市场的力量,盘活历史文化资源.

(四)加大资金投入,实现普惠共赢.
一是市、区财政要设立历史文化名镇保护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结合城市更新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由政府出资改善名镇核心保护区内居民的居住环境.
通过一些惠民小工程,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使当地居民由过去的"不想保"变成"主动保".

二是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有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的补助资金,弥补本地财政资金投入的不足.
三是政府可研究出台相关政策,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历史文化名镇更新和历史建筑活化利用领域,实现互惠共赢.
(五)加强宣传引导,强化公众参与意识.
在快速城市化进程中,历史文化名镇中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面临巨大的压力和挑战,亟需在全社会形成共识.
可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如通过绘制和发放名镇手绘历史文化地图、组织专家到基层宣讲、开展社区广场讨论、举办图片展览等形式,使全社会认识到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所在,激发人民群众对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的认同感.
要加大对《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规的宣传力度,为保护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同时,还可组织开展对保护对象的上门修缮服务,送技术、送专家到基层、到居民家中,让基层管理人员和居民增长保护知识,提升保护意识,自愿参与保护活动,共享保护成果.
要畅通公众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渠道,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浓厚氛围,促进保护工作的良好发展.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珠海市人民政府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珠府案〔2016〕10号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的审议意见》(珠人常[2015]42号,以下简称《审议意见》)的要求,市政府高度重视,组织相关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完善便民措施,畅通复议渠道近年全市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呈持续增长态势,2015年案件数量为810件,较2014年的596件增长了35.
9%,创历史新高.
根据《审议意见》要求,市政府通过多种方式继续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不断加强对复议申请人的帮助和指引.
在原已开设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室、行政复议网上受理窗口的基础上,2016年2月,市法制局在香洲区香湾街道办、金湾区红旗镇政府、斗门区白蕉镇政府等8个基层组织,建立包含行政复议在内的法制工作基层联络点.
法制工作基层联络点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接受市法制局委托,为辖区群众提供行政复议事项的指引,收集群众诉求,并及时反馈给市法制局.
该制度建立后,群众可以通过各基层联络点就近获得行政复议法律指导,更好地了解行政复议制度,行使行政复议权利.
另外,市行政复议办将在案件受理室和开庭审理室两处设置公告栏,长期宣传行政复议知识和公布行政复议工作动态,为复议申请人提供帮助和指引.
市公安局在设立对外窗口接收行政复议申请的同时,在市公安局门户网站上开辟行政复议申请专栏,实现申请人足不出户即可网上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举措,将进一步增加行政复议申请的便利性,扩大行政复议影响力,凸显行政复议高效便民的制度优势.

二、精细案件管理,创新工作机制一是实行行政复议文书网上公开.
市行政复议办已从2016年度起,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在市法制局网站上公开,市公安局亦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在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中公开,以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升行政复议的公信力,树立行政复议公开公正、便民利民的形象.
二是实施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市行政复议办根据已实施一年的开庭审理经验,制定《珠海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开庭审理工作规程》,规定行政复议开庭审理具体操作流程,实现开庭审理规范化管理.
市公安局专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登记、上报制度的通知》,规范案件办理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能.
三是规范案件审查标准同一化.
市行政复议办和市公安局在审查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及时总结行政复议案件办案经验,认真整理、评析,形成统一办案尺度,努力做到对同类案件裁决结果基本一致和对同一法律法规适用意见基本一致.
四是筹备建立行政复议案件管理系统,在内容上全面覆盖当事人身份情况、行政管理领域、案件审理进度及结果、送达情况、复议后是否诉讼等信息,在功能上实现当事人能够在线查询案件办理进度,并提供短信提示,办案人能够全面、动态掌握案件信息.
通过对案件的信息化管理,一方面可以提高立案登记效率和统计的准确性,为分析案件特点、预判工作趋势提供数据支持,另一方面可以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文流转的效率和监督力度,以信息化促进行政复议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实现案件办理的精细化管理,提高办案质量.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复议能力自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改革以来,我市不断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
一是组织保障方面.
市行政复议办在原有的5名行政编和1名工勤编的基础上,于2015年下半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3名书记员.
为了增强行政复议的专业性、公信力,又增加了由律师和学者组成的5名非常任委员.
市公安局目前仅有2名行政复议兼职人员,正在通过内部调配解决无专职复议人员办理复议案件问题.
今后市政府将按照国务院法制办、省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要求,继续采取有力措施,根据案件数量的增长和相关工作的开展情况,推动行政复议人员的配备依法到位,行政复议经费保障依法落实,使行政复议工作条件明显改善.
二是能力建设方面.
坚持通过举办培训、开展经验交流、专题研讨、个案指导、行政复议案例选编等方式,不断增强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能力素质.
2016年3月,市法制局邀请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教授为全市法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讲解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和难点以及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市行政复议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
市公安局一方面通过不定期组织召开行政复议专题会议研究,对撤销、变更的案件进行案例剖析,充分掌握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程序,注重加强行政复议队伍的梯次建设和人才培养,另一方面借助执法资格考试、专题讲座、个案评析、旁听庭审等多种途径,积极开展执法培训和业务辅导,努力提升办案民警的执法办案能力和群众工作能力,努力做到定性准确、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量罚适当,从源头上减少行政复议案件的发生.

四、强化复议指导,减少行政争议为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减少行政争议,市行政复议办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广开言路,注意及时与行政执法部门沟通,并于今年3月上旬召开市行政复议非常任委员座谈会,邀请执法任务较重的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和市人社局参加,充分听取委员和相关部门建议和意见,了解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并不断改进行政复议工作机制,提高行政复议监督效能,今后还将定期召开市行政复议非常任委员座谈会.
同时,还将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的延伸监督作用.
一是强化行政复议决定执行的监督力度.
今后将加强对行政复议决定书落实情况的监督,确保行政复议决定不折不扣地执行,以增强行政复议的公信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是发挥行政复议意见书的监督功能.
除了通过行政复议决定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外,还针对执法中存在的问题,通过行政复议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督促下级行政机关及时予以纠正.
三是发挥行政复议建议书的指导规范作用.
对行政复议案件中的共性问题以及行政复议案件反映出来的本市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结合本市实际进行深入剖析,以建议书的形式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

五、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复议影响行政复议宣传是扩大行政复议制度影响力、公信力的重要途径,也是我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后切实开展的工作举措之一.
今后仍将不断加大行政复议宣传力度,提高行政复议的社会认知度.
一是采取多种方式开展行政复议宣传,继续不定期通过报纸、电台、网站等媒体介绍行政复议的基本知识和本市行政复议工作动态,使行政复议监督行政执法的功能深入人心.
二是通过市法制局门户网站实时更新行政复议工作动态,宣传行政复议工作,及时上传行政复议相关信息,让公众及时了解我市行政复议最新情况,增强群众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信心.
三是制作行政复议试点工作宣传片,构筑珠海市"法治政府,复议为民"的良好形象,进一步扩大我市行政复议工作影响力.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13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快我市职业教育发展议案办理情况报告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报告珠府案〔2016〕20号市人大常委会:2015年11月27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快我市职业教育发展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并印发给市政府研究处理.
市政府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积极组织推进.
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一、市技工学校新校址项目进展情况新校址项目按一校两区建设,分别为吉大校区、金湾校区.
合计用地323亩,建筑面积16.
6万平方米,项目总投资11.
21亿元(其中含原选址回填费用1.
5亿元、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设备政策性社保资金2.
13亿元).
新校址项目实行总体规划、分区立项、分期建设.

(一)吉大校区改扩建工程建设情况.
市技工学校吉大校区改扩建工程为新校址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建设用地103亩,建筑面积约8.
5万平方米,投资估算约4.
1亿元.
改扩建工程建设内容包括:拆除现有15栋危楼建筑,新建教学实训楼、学生宿舍、师生饭堂、图书馆、教师办公用房等.
共建面积72282平方米,加固建筑8200平方米,维修校内体育场、道路改造及校园绿化.
为兼顾学校师生正常的教学及生活,需采取建新楼拆危房的办法进行,计划分三个标段进行建设.
工程第一标段施工单位已于2015年12月进场施工,目前施工区域内管线迁移全部完成,师生临时通道建成已交付使用,临时施工通道经交警部门批准已开通.
现已完成基坑支护工程,桩基础工程完成80%,基础土方和承台工程正紧张有序进行施工.
工程一标段工程关键节点计划安排:2016年5月中旬完成桩基施打工程;2016年6月底完成地下室顶板(正负零);2016年11月底完成主体工程封顶;2017年7月竣工交付使用.
第二标段的施工方案及工程概算也已完成,施工计划于2017年9月进行.
现工程施工现场安全可控、施工质量可靠.

因近期遇风雨天气频发,地面施工受到一定程度影响,工程进度有所滞后,施工单位已采取措施,加强施工力量、加班加点倒排工作时间,力争按计划如期完成施工任务.
项目相关的空调及人防工程、通风工程、弱电和智能化工程等正在有条不紊进行招标前的准备工作,将视主体工程建设进展情况适时开标进场穿插施工.

(二)金湾校区建设情况.
金湾校区为二期工程,建设用地220亩,建筑面积8.
6万平方米,总投资6.
7亿元.
金湾校区220亩建设用地前期回填工程原由市西城局按照建校的标准要求进行平整,计划经验收合格后于2016年7月前移交市人社局进行建设.
目前,西部中心城区首期开发区域(B片区)移交金湾区负责,金湾校区建设用地位于该区域B片区X标段内,金湾校区前期回填及软基处理后续工作交由金湾区政府负责.

金湾校区回填及软基处理工程于2015年11月已完成整体工程,完成工程量170万立方,比原计划12月底完工提前一个半月.
按设计要求回填区域沉降期为6-10个月,回填工程第三方监测单位已进场对回填沉降稳定情况进行监测.
经检测,自回填工程进场施工至今累计平均沉降高度2.
43米;已完成沉降补方量356400立方米,标高为5.
05米.
现正在紧张开展工程设计方案、投资概算编制和审批,标底编制和审批等前期工作,按计划2016年8月前期工作基本就绪.
目前项目的施工图的设计工作已接近尾声,正在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图纸;项目总概算编制工作已基本完成,总概算的初稿已完成;第二、三标段标底已开始编制工作.
金湾校区计划于2016年下半年动工.

二、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情况(一)东校区扩建工程建设情况.
金湾校区按6000名学生办学规模进行校区建设,项目立项的建筑面积为12.
5万平方米,总投资4.
98亿元.
学院东校区扩建工程是珠海市职业教育基地建设工程重点项目之一.
东校区建设进行分期建设,项目从2010年至今已分三期建设.
已完成一二期建设,建筑面积为57426平方米,完成总投资2.
49亿元,其中一期建设为工科实训楼14996平方米;二期建设为行政与商贸实训中心和学生宿舍6号楼42430平方米.
目前在建三期项目纳入市政府投资的BT项目,占地面积110482.
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53638平方米,概算批复总投资额为2.
42亿元,包括教学及艺术楼、国际关系学院、图书信息中心、体育馆及相关室外配套设施.
三期BT项目截至2016年4月底,已完成施工产值18250万元,占总投资额75.
41%.
预计主体工程在2016年8月竣工投入使用.

(二)探索创新办学模式.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积极探索德国"双元制"先进职教模式中国化之路,创新"双三元"办学模式,与横琴新区、高栏港经济区、高新区和金湾区建立了"政校企"合作机制,同时与珠海市工商联合会、台商投资企业协会、智能电网产业联盟等21个协会及其企业,通过"行校企"共建,有效促进专业对接重点项目、重大产业建设,提升了专业服务产业的能力.

三、全市职业教育发展情况目前,我市共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类学校)10所,在校生2.
87万人.
为对接我市产业发展,我市正逐步调整职业院校专业布局,2016年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新开设了无人机、工业机器人、3D打印等专业.

(一)推进中、高职衔接"三二分段"的办学模式.
为打破中职发展的瓶颈制约,推进中、高职衔接"三二分段"的办学模式,我市逐年扩大市一职校、市理工学校等校的"三二分段"招生规模,2016年"三二分段"招生规模将扩大达到1200人,占我市中职招生总数比例超过10%,位居广东省第二.
到2018年,实现"三二分段"招生规模占当年中职招生总数15%的目标.

(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加快民办职业教育发展.
由广东南方职业培训学院出资的珠海一职实验学校已于去年成立并正式招生.
该校是由珠海市第一中等职业学校参与管理的民办公助中等职业学校,位于珠海市西部中心城区,占地60余亩,建筑面积30000余平方米,配备教学设施、实训基地、运动场所、生活配套设施等.
2015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在珠海一职实验学校开设"公办班",缓解了公办中职学校不足问题.

(三)成立职教集团,密切校企合作.
为促进我市职业教育加快发展,2015年,由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牵头成立了珠海市职业教育集团.
职教集团以"政府主导,政策牵引,龙头带动,市场导向,产教互动,校企联姻"为理念,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利双赢、共同发展"的原则,紧紧围绕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整合珠海市职业教育资源,更好地为珠海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目前共有169家成员单位,涵盖了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127家企业,珠海市14所中高职院校(含培训机构)和28个行业协会.
这是全国为数不多的由政府主导、行业企业和中高职院校广泛参与的职业教育集团之一.
2015年市教育局与珠海市职教集团签订委托协议,进一步做好调整专业布局、引导校企合作办学模式改革等事项.

(四)深入推进校企合作,促进职业教育产教深度融合.
我市持续推进校企合作的深度和广度,将市场需求和学校资源结合起来,走规模化、集团化、特色化、市场化发展道路,实现资源共享,形成共建共赢、共通共享、共管共有的深度合作办学机制和校企合作办学模式.
市理工学校引进联想计算机技术培训体系,合作培养联想计算机销售与维修技术人才和联想LCSE工程师,该合作项目取得了显著成效,已成为同类合作项目的标杆.
广东科学职业技术学院在人才培养方面注重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培养,加大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力度,校企合作不断深入,积极探索"教学企业"实践教学模式,使"教学企业"成为学院人才培养的主基地.
建设了金辉工艺品产学研基地、广科院金辉数控模具制造教学企业等39家校内外"教学企业".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6年5月10日关于《珠海经济特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珠执函〔2016〕104号市人大:《珠海经济特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为建立珠海新时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新常态"打下了牢固的制度基础.
实施一年多以来,各级城管执法部门积极开展学习实践,并在实际执法工作中用好、用活新《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托新《条例》的制度架构,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创新驱动促发展、以机制体制建设强管理;充分利用新《条例》赋予的执法权力和手段,统筹开展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切实维护市容环境秩序,以新信息技术加快落实城市精细化管理,积极构建市民参与的城市管理体系,推进建立城市治理新常态,各项工作扎实有序开展,城市管理工作水平不断提升,现汇报如下:一、新《条例》的具体落实情况(一)扎实开展业务培训、实践指导、细化落实和做好新《条例》的宣传工作.
新《条例》作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基本法,既是授权性法,又是操作性法,内容非常丰富,同时新《条例》增加了一些操作性很强的规定:如抵缴罚款、张贴送达、即时强制拆除等内容.
为了让一线执法工作人员能真正理解,在实际执法工作中正确运用这些执法手段,市城管执法局开展了全系统的宣传、培训和指导工作.
一是法制部门深入各区执法局开展集中讲座培训,将新《条例》的内容贯彻到每一名执法队员;二是针对新《条例》与原《条例》适用过程中的各种不适应,及时、针对性的作出解释和指导,纠正理解和适用的偏差;三是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对查封扣押程序、即时强制拆除程序、张贴送达程序、抵缴罚款程序、暂扣(鲜活、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处置等程序制定细化操作指南,制作流程图和印发执法手册;四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工作.
在"法制宣传日"向市民分发新《条例》单行本,耐心讲解,接受咨询,同时充分利用门户网站,新浪、腾讯政务微博和微信等新媒体,宣传推广新《条例》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入基层宣传城管队伍价值观、报导城管部门的执法动态,利用微电影、电视纪录片等多媒体宣传行政执法职能、执法流程、展示城管文化、树立城管队伍的正面形象等.

(二)依托新《条例》的制度架构,规范、优化城管体制、机制等各项制度.
1.
全系统开展《权力清单》制定工作,科学设定"相对集中处罚权"范围.
为践行"职权法定"的法治基本要求,减少部门职责交叉、杜绝多头执法、互相推诿等执法乱象,新《条例》第四条首次从程序、实体两方面为城管执法部门科学设定执法范围作出具体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该条款,市城管执法局配合市委编办开展《权力清单》的制定工作,对本系统涉及的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强制事项依法、依程序进行梳理.
目前市一级城管执法部门的《权力清单》已经编制完成和印发成册,市级部门正指导区级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权力清单》的编制.
城管执法部门通过制定《权力清单》,厘清了长期与环保、工商、公安、市政、规划、国土等职能部门职责交叉的界限,明确了市一级城管执法局的行政处罚事项370项,涉及13个方面的城市管理内容;行政强制事项25项,涉及扣押物品和设施、强制拆除等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取消不合理处罚事项25项.
作为首批试点的5个部门之一,城管执法部门的《权力清单》已经市人民政府核准并公布.

另外,根据珠府办〔2014〕24号的文件要求,城管执法部门将承接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移交的市政公用管理中排水方面的执法职责;将酒类市场、生猪屠宰方面的执法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并按照新《条例》规定的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公布,市城管执法局将继续跟进落实.

2.
以新《条例》实施为契机,推动落实城市管理责任体系.
为解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遇到的行政管理体制不畅的问题,新《条例》第五条确定了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的属地管理职责.
以新《条例》实施为契机,市城管执法局积极与区级政府、街道办、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交流沟通,按照新《条例》的要求,进一步推动落实属地政府市容管理主体责任,充实城市管理的前端工作,充分发挥镇街、居委会在城市日常管理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大城管执法力量投入,着力实现市容管理工作的常态化监管,改变过去以突击整治为主的市容管理模式;新《条例》第六条规定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局与区局之间的职责划分,明确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工作.
目前已经全面落实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并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理顺了管理体制.

3.
创新城市管理思维,深化城管执法改革.
结合市委市政府全面深化改革和创新驱动战略部署,市城管执法局分别前往香港、广州、深圳等城市进行考察调研,借鉴先行经验,为我市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拓宽思路,形成了《对上海市无序设摊综合治理的考察报告》、《赴香港学习城市管理体制机制考察报告》等一批调研成果,向市委市政府提出我市深化城市管理体制的改革思路;在城市管理体系内,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梳理城管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通过"内外兼修",找出突破口,进一步明确我局创新驱动三年行动工作目标,为城市管理创新驱动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4.
整合城市管理资源,推动"大数字城市管理平台"的建设.
新《条例》大力提倡以数字化等智能化管理手段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结合市领导关于"构建大数字城管平台,整合平安珠海、智能交通和数字城管资源,实现充分融合共享"的总体部署,市城管执法局提出了珠海城市管理综合信息(应急指挥)平台建设思路,向市政府提交了建设方案.
建议在市政府领导下,打破城市管理各部门、行业数字业务应用壁垒与条块分割局面,有效整合"平安珠海视频监控系统"、"数字城管"、"12345"市民服务热线和市"三防"应急指挥系统等平台数据资源,实现信息化资源融合共享,打造城市综合信息"大数据"应用平台,为精细分析、快速反应、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实现智慧城市智慧管理.

5.
着力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城市治理,构建城市治理新模式.
市城管执法局通过官方微博、微信、网站等平台,主动向社会宣传新《条例》,拓展群众沟通渠道,让公众积极参与、监督新《条例》的实施,推动不同的社群参与城市治理,着力改变城市从过去单一的"管理"向齐抓共管、人人参与的综合"治理"转变,实现"城市管理"向"城市治理"的跨越.

(三)用好新《条例》赋予的法律手段,大力开展各项执法工作.
1.
攻坚克难,提升全市市容环境卫生面貌.
2015年我市迎来了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文明城市的双重复检,全市执法系统及时调整执法工作重心,强化市容环境整治,围绕重点活动开展工作;各级城管执法部门全力以赴,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顺利通过国家卫生城市暗访复审、国家文明城市复检,省"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组对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在服务保障重大活动方面,市、区、镇(街)各级城管执法部门分工协助,提高标准要求,以整洁、优美、有序的市容环境迎接八方来客.

2.
深入实施违法建筑专项整治三年大会战,助力珠海产业升级.
在确保控制违法建筑增量的前提下逐步开展"减存量"工作,进一步巩固整治"两违"工作成果,提高土地的合法有效利用,为我市产业升级拓展空间.
一是实施"拉网式"巡查"零报告"制度,严控增量违建.
市城管执法局加强了对各区的工作指引,完善了"零增长"和检查通报制度,完善了"网格化"巡查机制、每日"零报告"机制、快速处置机制和事后监控等"四大机制".
二是加强重大案件的督查督办,以个案倒逼责任落实.
以督查、督办重点案件为抓手,确保整治违法建筑工作按计划强势推进.
三是推进建立常态化机制,巩固扩大违法建筑整治成果.
市城管执法局从违法建筑预防、发现、制止等环节着手,总结"两违"整治成功经验,代拟了《珠海市防控违法建筑违法用地若干规定》,提交市政府审定;出台了《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案件督查督办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区(功能区)违法建设防控治理考核办法》,进一步强化工作考核监督;印发了《珠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查处违法建设案件公开办法》将违法建设案件公开,让群众了解案件的办理进度.

二、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新《条例》的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执法强制手段运用不易操作,降低了执法效率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的无普遍扣押权的问题.
由于《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法律来设定,因此新《条例》未能一次性赋予城管部门普遍扣押权,降低了执法效率.
例如: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扣押的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及时移送有法定处置权的行政部门处理".
执法实际中,公安机关按照该条款要求我局扣押燃气钢瓶,但新《条例》和燃气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城管执法部门既没有赋予扣押燃气钢瓶和燃气的职权,也没有赋予没收或者处置燃气钢瓶和燃气的职权.
目前,我市城管执法部门查处燃气管理案件,对违法经营人的燃气钢瓶只能实施先行登记保存,但先行登记保存时间仅有7天,在当事人不配合调查的情况下,不足以作出处理决定,最后只能解除登记保存.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为,只有经鉴定符合报废标准的燃气钢瓶和存在质量问题的燃气质监部门才有权处置.
因此,城管执法部门先行登记保存的大量燃气钢瓶(含气),当事人不来认领则无法处置.

(二)查控违法建设程序复杂,影响查控的实际效果.
新《条例》从文明执法和人性化的角度,赋予城管一定的控违执法权力,但其执法程序较为繁琐,执法措施操作性不强.
如:对于违法建设从做出处罚决定到强制拆除需经过行政复议期和行政诉讼期,至少为六个月,这种程序规定大大影响了控违执法效率,客观上拖长了强拆时间,延误了强拆的最佳时机,违法建设控制难度加大,容易导致"作而无为"的现象.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一)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新一轮城市工作部署要求,应及时调整新《条例》相关内容.
2015年底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对城市管理做出了全新的战略部署,同时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和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37〕号文),文件要求:城市管理应当秉承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基本原则,到2017年底,实现市、县政府城市管理领域的机构综合设置.
文件明确提出了"框定管理职责、明确主管部门、综合设置机构、推进综合执法、执法重心下移"等工作要求.
2016年4月,广东省政府也已经正在出台《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全省的城市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的实施意见.
目前,新《条例》与上述文件存在较大的差异,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及时进行调整,以适应下一步工作的开展.
具体的调整内容:一是合理设置城市管理机构,清晰城管执法的职责范围,进一步理顺城管执法体制.
二是适度调高执法人员配备比例,进一步优化执法力量.
三是强化执法监督工作,进一步提高城管执法水平.
四是变末端执法为源头治理,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
五是加强司法衔接,完善保障机制,改善城市管理执法环境.

(二)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执法细则,推动完善城市管理的法制化进程.
按照城市管理系统化、标准化要求重新梳理、整合、补充、完善我市城市管理的地方性法律体系,突破部门界限,充分利用特区立法权,由城管执法部门牵头制定《珠海经济特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实施细则》等地方性法规,做到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无缝对接",从源头上克服"多头立法、标准不一、依法打架"等现象.

(三)提升城市管理综合信息应用水平.
整合"平安珠海、智能交通、数字城管"资源,建设"大数字城市管理平台",作为城市管理强有力的工作抓手,协助其开展协调、指导、监督、考核等功能,整合多元资源,强化自上而下的决策执行传导与自下而上的责任反馈,其功能体现在:第一,将城市管理领域的综合协调、投诉处置、应急指挥、监督考核、统筹决策等协调统一于一个整体的信息平台,实现城市管理各部门和行业互联互通;第二,通过发现问题的强大功能,促进政府部门管理从"后控制"的消防员角色向"前控制"的预警员角色转换;第三,推动全市网格化进一步落实、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智慧城市领域高效运作.
(四)充分发挥《条例》搭建的平台,构建高效管用的执行模式.
1.
建立行政执法—法院检控—公安保障环环相扣、有机一体化的"检控—执行"模式.
城管法庭法院对城市管理部门移交的有关冻结资金、扣押财物、强制拆除等强制执行申请予以快速办理;行为人在规定时间无理由不缴纳罚款,转移到城市管理法庭,由法院下传票,公安部门配合强制执行.

2.
建立综合立体的执行体系.
建议利用"征信系统"对自然人和法人权利的制约机制充分对接,与边检、海关、工商、户籍、车辆年检等相互联通的立体化违法行为监控机制,做到"执法互助、信息互享、结果互认",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相对人形成强大威慑力.

(五)建立科学考评监督体系.
推动建立自上而下、从外到内、从政府到社会的多层次、分区域、差别化的城市管理监督评价体系:1.
通过"大数字城市管理平台"反馈信息,对属地政府和市城市管理各职能部门进行监督和效能评价;2.
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城市管理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3.
聘请社会人员为城市管理义务监督员,对各类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4.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有关部门发出建议和质询.
5.
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定期对各种监督、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和考核等次评定,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六)科学配置行政执法力量,加大财政投入.
适度配置全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数量和财政投入,使其规模与城市管理的事项、城市发展的规模、城市居民的要求、城市发展的功能定位相一致.
整合城市管理相关领域的执法力量,根据轻重缓急,以城市管理需要为导向,打破部门界限,重新配置行政执法人员力量,解决城管部门机构人员不足,超负荷工作的不利局面.

(七)增强城市管理的社会化程度,推动城市管理多元共治.
借鉴港澳及新加坡的成熟做法,把"物业管理"理念应用到城市治理中,通过购买服务引入各类专业机构参与市政管理养护保洁、执法前端巡查疏导、违法行为提示告知等环节,实现城市治理的社会化、市场化.
同时培育成立"市容劝导队"、"公共秩序协会"、"城管志愿者协会"等社会组织辅助城管工作,增大"社会辐射效应".

以上内容请各位委员、代表审查,并提出宝贵意见.
谢谢!
珠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6年4月25日关于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审查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城市建设与环境资源工作委员会《珠海经济特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4年11月28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常委会《关于法规实施单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珠海市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的通知》和《关于对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开展审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城市建设与环境资源工作委员会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报送的《关于实施情况的报告》进行了审查,召开座谈会深入了解法规实施情况.
现将审查情况报告如下:一、法规实施取得初步成效《条例》自2015年3月1日施行以来,各级人民政府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责任部门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各项工作任务得以稳步推进,《条例》实施取得初步成效.
具体体现在:(一)进一步明晰"相对集中处罚权"范围,理顺市、区、镇的执法主体.
按照《条例》规定,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权力清单"制定工作,对各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事项等进行了梳理,厘清城管执法、环保、工商、公安、市政、规划、国土、食药监等职能部门责权界限,有效杜绝多头执法、互相推诿等现象.
进一步明确市、区、镇街的属地管理职责,进一步落实属地政府城市管理主体责任,理顺管理体制.

(二)大力发展数字化智能管理手段,深化城管执法改革.
有效整合现有多个平台数据资源,实现信息化资源融合共享,打造城市综合信息"大数据"应用平台,提高应急快速反应能力,加强城市管理决策科学性.
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机制改革.

(三)市容环境卫生持续保持良好,违法建筑整治得力.
持续巩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加强市容管理执法,得到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文明城市复检组的肯定和珠海市民的认可.
进一步巩固"两违"工作成果,出台违法建筑相关管理规定,严控增量违建.
二、推进条例实施的几点建议建议各级政府采取以下工作措施,强化实施效果:(一)进一步加强与国家、省工作部署的衔接.
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战略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系改革和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与国家、省工作部署的衔接,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提高城市管理执法水平.

(二)及时出台实施细则,合理优化执法程序.
依据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执法实际需要,通过制定实施细则、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方式继续合理优化执法程序.
解决扣押品的处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罚没处置等执法权问题和执法程序繁琐等问题.
推动建立自上而下、从外到内、从政府到社会的多层次、分区域、差别化的城市管理监督评价体系.

(三)加强社会参与,促进多元共治.
广泛宣传《条例》内容,利用媒体报道和网络平台等方式引导社会各方加强对城市管理的协助和监督.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名单(2016年5月4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决定任命郑人豪为珠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关于提请审议郑人豪职务任命的议案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因工作需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向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提请:决定任命郑人豪为珠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请予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2016年5月3日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郑人豪副市长为珠海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职务的决定(2016年5月4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郑人豪副市长为珠海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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