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花卉基地劳务用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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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编号:FG-DLP-2019-0105采购人: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管理处代理机构: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19年01月目录目录1第一章采购邀请2第二章供应商须知5第三章合同条款25第四章采购需求34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75第一章采购邀请政府采购项目:2019年花卉基地劳务用工项目采购编号:FG-DLP-2019-0105采购人: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管理处采购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西路28号采购人联系方式:010-62587949采购代理机构: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外亮甲店1号恩济西园产业园16A106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10-88504133-8051采购内容:2019年花卉基地劳务用工项目采购用途:工作内容为供应全园不同时期活动所需花卉的生产及园内荷花、水生植物等工作.

简要技术要求:拟对花卉基地劳务用工继续实施社会化,以保证全园不同时期组织的各项活动所需花卉及时供应.
为游客提供更加舒适的游园环境,同时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预算:105.
4万元采购项目的性质:政府采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扶持中小企业政策:评审时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享受6%的价格折扣.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残疾人企业政府采购政策: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投标人应出具招标文件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代理机构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不重复享受政策.

供应商资格条件:供应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
creditchina.
gov.
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
ccgp.
gov.
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磋商文件的获取:投标人在http://ggzyjy.
bjhd.
gov.
cn/免费自行下载磋商文件.
下载磋商文件时间:时间:2019年01月19日至2019年01月25日每天上午9:00至11:00;下午1:30至5:00(北京时间).

下载网址:http://ggzyjy.
bjhd.
gov.
cn/注意事项:办理北京市法人一证通CA数字证书请登录北京市海淀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ggzyjy.
bjhd.
gov.
cn/),查阅【服务指南】——【"CA办理】"栏目,按照程序要求办理.
新用户注册取得CA数字证书后,请登录网站主页(http://ggzyjy.
bjhd.
gov.
cn/),选择【网上办事】——【投标人】栏目,应用CA数字证书进行新用户注册.

采购文件下载及投标报名完成注册后,通过使用CA数字证书即可登录系统免费下载采购文件,下载预览采购文件后,请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系统进行投标报名.
如未按要求进行投标报名,视同放弃本项目投标.

(4)如投标报名程序遇到任何问题请拨打咨询电话:010-52808124,该方面问题招标代理机构及采购人无法解答.

递交响应文件时间:2019年01月31日13:00至13:30(北京时间)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2019年01月31日13:30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开启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院4号楼(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五层竞标室1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尹润坪、许萌萌88504133-8051传真:010-88504300投标保证金壹万元整递交截止时间: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一致保证金的交纳方式:银行网银转账、银行柜台汇款、政府采购担保函采用银行保函或政府采购担保函交纳的,投标人应在海淀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保证金电子管理系统中选择相应交纳方式后,在截止时间前将函件递交至代理机构.

采用转账或汇款方式交纳的,投标人应按照交易文件要求,通过海淀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海淀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保证金电子管理系统,获取账户信息,在截止时间前向该账户一次足额交纳.
保证金到账时间以银行确认的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投标人提交的保证金应以本单位的名义转出,账户名应与响应方单位名称一致,不得以分支机构等其他名义提交.

具体要求详见《海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项目保证金电子化收退规程(试行)》(http://101.
200.
104.
181//norFile/14866.
htm)、海淀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海淀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保证金电子管理系统操作流程简介(见).

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方式或递交时间或金额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按照废标处理.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资料表为准.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
1.
1采用竞争性磋商的原因经财政部门批准符合法规规定公开招标改为竞争性磋商1.
1.
6专业担保机构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首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有限公司1.
1.
7信息发布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1.
10分包不允许允许1.
11磋商前答疑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召开地点:3.
2.
1报价有效期90天3.
3响应文件的组成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签署的适用)(格式见第五章)(2)报价函(格式见第五章);(3)首次报价表(格式见第五章);(4)磋商保证金证明文件:1)支票、汇票、本票:支票、汇票、本票原件单独提供,复印件和供应商基本银行帐户开户证明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2)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原件单独提供,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3)专业担保机构担保函:担保函原件单独提供,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注:以上三种方式任选一种,不接收其他方式保证金.
(5)资格证明文件:1)*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2)*供应商2017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或供应商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磋商保证金采用专业担保机构出具担保函不需提供);3)*依法缴纳税收记录:2018年9月至2018年11月的纳税证明文件(依法不予缴纳税收的可不提供);4)*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供应商须提供2018年9月至2018年11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可以是缴费的银行单据、公司所在社保机构开具的证明等复印件(自行编写无效)(依法不予缴纳的可不提供);5)*参加本政府采购项目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自行编写,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
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等行政处罚(如为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均应提供);6)*磋商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材料.
(6)商务评审文件:1)供应商资料表(格式见第五章);2)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五章);3)公司简介.
4)应答人提供的近三年(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类似业绩合同复印件.

(7)技术文件1)对采购人需求的响应;2)人员配备;3)组织方案;4)应急预案(包括人员更换应急预案等);5)服务方案.
6)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证书.
3.
4.
4响应文件副本份数4份(1正,3副)、电子文件1份3.
5.
1响应文件包装外包装封装内容备注包装响应文件的正本、副本及电子版.
密封3.
5.
2封套上写明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3.
6.
2是否退还响应文件否是3.
7.
1磋商保证金不需要需要金额:10000元整,递交截止时间: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一致保证金的交纳方式:银行网银转账、银行柜台汇款、政府采购担保函采用银行保函或政府采购担保函交纳的,投标人应在海淀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保证金电子管理系统中选择相应交纳方式后,在截止时间前将函件递交至代理机构.

采用转账或汇款方式交纳的,投标人应按照交易文件要求,通过海淀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海淀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保证金电子管理系统,获取账户信息,在截止时间前向该账户一次足额交纳.
保证金到账时间以银行确认的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投标人提交的保证金应以本单位的名义转出,账户名应与响应方单位名称一致,不得以分支机构等其他名义提交.

具体要求详见《海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项目保证金电子化收退规程(试行)》(http://101.
200.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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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海淀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海淀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保证金电子管理系统操作流程简介(见).

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方式或递交时间或金额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按照废标处理.

4.
2.
1磋商日期和地点磋商日期:2019年01月31日13时30分磋商地点:同提交响应文件截止地点4.
2.
2磋商顺序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的顺序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的逆顺序供应商现场抽签决定4.
4.
2磋商中可能实质性改变的内容技术服务要求合同草案条款4.
4.
6提交最后报价的方式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4.
6.
1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数量1名4.
6.
3确定成交供应商由采购人确定由磋商小组确定5.
2.
1履约担保不适用9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由采购人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收取类型按照货物类按照服务类按照工程类1.
总则1.
1项目概况1.
1.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
采用竞争性磋商的原因见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
1.
2本项目采购人: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1.
1.
3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1.
1.
4采购单位: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1.
1.
5本项目名称: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1.
1.
6专业担保机构:采用担保函形式出具磋商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担保函应由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机构出具.

1.
1.
7信息发布媒体: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变更公告、成交公告等政府采购信息在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体发布.

1.
2资金来源和采购预算1.
2.
1本项目的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
1.
2.
2本项目的采购预算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1.
3采购范围本项目采购范围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1.
4供应商不得存在的情形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采购人的附属机构,或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2)为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3)被责令停业的;(4)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5)参加本项目的不同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1.
5联合体(本项目不适用)1.
5.
1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或同一包(如果一个项目分为多个包时)中投标;(3)联合体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1.
5.
2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1.
6费用承担供应商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
7保密参与磋商各方应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
8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磋商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
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
9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
10分包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供应商可以分包,分包应按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可分包部分分包,但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给大型企业.
供应商如分包必须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拟分包供应商的情况.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1.
11磋商前答疑会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召开磋商前答疑会.
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磋商前答疑会的,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磋商前答疑会.

2.
磋商文件2.
1磋商文件的组成本磋商文件包括:(1)采购邀请;(2)供应商须知;(3)合同草案条款;(4)采购需求;(5)响应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2.
2款和第2.
3款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2.
2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2.
2.
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
如发现缺页或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以便补齐.
如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予以澄清或者修改.

2.
2.
2第一章《采购要求》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
2.
3供应商在收到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已收到该澄清或者修改.

3.
响应文件3.
1报价要求3.
1.
1各供应商根据第四章《采购需求》,报出所有采购内容的单项价和总价.
本项目为固定总价.

3.
1.
2供应商的报价应包含完成本项目所需要的全部费用.
如果成交,供应商不得再向采购人收取除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
供应商估算错误或漏项的风险一律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
2报价有效期3.
2.
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的报价和在磋商中的报价的有效期应在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有效期内.
在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撤销或修改其报价,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3.
2.
2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人需要延长报价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有效期.
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最后报价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报价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保证金.

3.
3响应文件的组成见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
4响应文件编制3.
4.
1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3.
4.
2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响应文件内容应采用胶装方式装订,并编制目录.

3.
4.
3电子文件中文本文件应采用DOC、RTF、TXT、PDF格式;图像文件应采用JPEG、TIFF格式;影像文件应采用MPEG、AVI格式;声音文件应采用WAV、MP3格式.
电子文件以光盘或优盘方式提交,光盘或优盘上应标明供应商名称,并应封装在响应文件正本最后一页的内侧.

3.
4.
4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
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文件为准.

3.
5响应文件的包装、密封和标记3.
5.
1供应商应按照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密封包装响应文件.

3.
5.
2响应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
6响应文件的提交3.
6.
1供应商应当在第一章《采购邀请》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响应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拒收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

3.
6.
2除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3.
6.
3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3.
7磋商保证金3.
7.
1投标人应提交"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3.
7.
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方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
招标方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须知第14.
7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3.
7.
3投标保证金的货币为人民币,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银行网银转账;银行柜台汇款;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范围内的项目接收符合财政部门规定的投标担保函3.
7.
4凡没有根据本须知第14.
1和14.
3条的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按废标处理.

3.
7.
5投标保证金退还实行原路退还,同时一并退还利息.
计息标准以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为准.

(一)正常退还.
1)未中标投标人.
代理机构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通过海淀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保证金电子管理系统提交退款申请,经区交易中心核实后,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海淀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保证金电子管理系统发出退款指令,退还未中标投标人保证金.

2)中标投标人.
代理机构应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1个工作日内,通过海淀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保证金电子管理系统提交退款申请,经区交易中心核实后,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海淀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保证金电子管理系统发出退款指令,退还中标投标人保证金.

(二)异常退还.
1)投标人账户名称或账号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过海淀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保证金电子管理系统向区交易中心发起账户变更申请,并持工商部门出具的单位名称变更或开户银行出具的账号变更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投标人公章),以及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及时到区交易中心受理窗口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经区交易中心对材料进行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至新账户.

2)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代理机构应在海淀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及时发布中标或信息更正公告,并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海淀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保证金电子管理系统提交退款申请,经交易中心核实后,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海淀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保证金电子管理系统发出退款指令,退还原中标投标人保证金.

3)发生废标或终止招标的,代理机构应在海淀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及时发布废标或终止公告,并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海淀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保证金电子管理系统提交退款申请,经交易中心核实后,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海淀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保证金电子管理系统发出退款指令,退还所有投标人保证金.

4)因发生质疑、投诉等特殊情况不能正常交易或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等情况,保证金暂不退还或延期退还的,区交易中心将依据处置结果进行办理.
具体要求详见《海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项目保证金电子化收退规程(试行)》(http://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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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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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海淀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海淀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保证金电子管理系统操作流程简介(见).

3.
7.
6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须知规定签订合同;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投标人须知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4.
评审程序4.
1磋商小组4.
1.
1磋商小组负责本项目的磋商和评审.
4.
1.
2磋商小组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4.
1.
3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4.
2磋商时间和顺序4.
2.
1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日期和地点组织磋商,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准时参加.

4.
2.
2磋商顺序按照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顺序进行.
磋商轮次由磋商小组现场决定.

4.
3评审方法4.
3.
1应答文件的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4.
3.
2资格性检查指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开标后,磋商委员会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对应答人提供的资格审查文件进行审查.
资格性审查需单独装订成册.

资格审查内容见下表.
经审查,合格应答人不足3家的,不进入后续磋商程序.

资格性审查(单独装订成册)序号审查内容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法定代表人本人参加本项目投标可不提供32018年9月至2018年11月连续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入账票据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依法免税的供应商需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4提供本单位2017年度经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须包括审计报告正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复印件,须每页加盖本单位公章)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1、银行资信证明是指投标人参加本次投标截止日前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成立一年内的公司可提交验资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且无收受人和项目的限制,但开具银行有限制规定的除外;2、银行资信证明可以是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评标委员会保留审核原件的权利;3、银行资信证明的开具银行明确规定复印无效的,须提交原件;4、银行资信证明的开具银行明确规定背面有声明的,须提供资信证明背面复印件;5、银行资信证明应能说明该投标人与银行之间业务往来正常,企业信誉良好等;6、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不能替代银行资信证明,存款证明无效)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此声明(此声明格式自拟,须包含以下内容,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①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②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6应答人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应答人,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答人(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采购代理机构在磋商前一天查询)以上6条有1条不满足的,不进入后续评审4.
3.
3符合性审查响应文件有以下情形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将告知有关供应商.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的;2)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填写,或内容不全、字迹模糊、难以辨认的、或采用活页夹方式或未装订的响应文件;3)按磋商文件规定应交未交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的或担保公司不符合规定的或担保期不足的;4)未能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商务和技术要求的;5)最终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6)报价有效期不足的;7)供应商串通报价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8)供应商未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9)供应商符合第1.
4条任何一种情形的;10)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1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4.
4磋商4.
4.
1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4.
4.
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具体变动内容见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在此情况下,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将修改内容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4.
4.
3每轮磋商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代表应认真、准确、完整地记录磋商小组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并据此准备下一轮磋商.

4.
4.
4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4.
4.
5供应商都可以根据上一轮磋商情况对磋商报价内容进行调整和提出新的报价.

4.
4.
6供应商应按照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方式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2家.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2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4.
4.
7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4.
4.
8最后报价时间过后,供应商不得对报价进行修改、撤回或撤销,否则按照本章第3.
7条的规定没收其磋商保证金.

4.
5评审标准4.
5.
1综合评分法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评分细则见本章《附表》.

4.
5.
2政府采购政策要求4.
5.
2.
1节约能源政策节能清单中的产品有效时间以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准,超过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动失效.

政府采购属于节能清单中产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所列的节能产品.

4.
5.
2.
2环境保护政策清单中的产品有效时间以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准,超过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动失效.

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清单中品目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

4.
5.
2.
3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按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标准,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中国企业,且投标产品是中国小型和微型企业生产的,应按照第五章《报价文件格式》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
供应商应对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
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5.
2.
4监狱企业扶持政策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供应商应对提交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提交的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5.
2.
5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投标人应出具招标文件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代理机构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不重复享受政策.

4.
5.
2.
6具体优惠办法见本章《附表》.
4.
6确定成交供应商4.
6.
1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有高到低顺序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推荐数量见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并编写评审报告.
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
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4.
6.
2评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
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
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
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
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4.
6.
3确定成交供应商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由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人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由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5.
成交5.
1成交公告和成交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5.
2履约担保5.
2.
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磋商文件第三章《合同草案条款》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
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提交.

5.
2.
2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5.
2.
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5.
3签订合同5.
3.
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5.
3.
2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6.
采购终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三)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四)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2家的,但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情形除外.

7.
纪律和监督7.
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采购人不得泄漏磋商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7.
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磋商或者与采购人串通磋商,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磋商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磋商工作.

7.
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磋商有关的其他情况.
在磋商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磋商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7.
4对与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磋商有关的其他情况.
在磋商活动中,与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磋商程序正常进行.

8.
询问、质疑和投诉8.
1供应商在磋商中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8.
2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收到磋商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供应商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应当在相关采购程序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供应商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应当在成交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逾期提出的质疑采购单位不予受理.

8.
3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向采购单位提出质疑,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
4采购单位在收到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9.
采购代理服务费9.
1收费标准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如下标准,采用差额累进方式计算服务费.
具体标准见下表:服务型类费率中标金额(万元)货物服务工程100以下1.
5%1.
5%1.
0%100-5001.
1%0.
8%0.
7%计算公式: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例如:某货物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100万元*1.
5%=1.
5万元(500-100)万元*1.
1%=4.
4万元(1000-500)*0.
8%=4万元(5000-1000)*0.
5%=20万元(6000-5000)*0.
25%=2.
5万元合计收费=1.
5+4.
4+4+20+2.
5=32.
4(万元)9.
2收费对象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9.
3收费时间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的同时收取服务费.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
1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单位.
评分标准序号评分项目标准分评分标准1投标报价10分10以有效投标报价中最低的评标价为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评标价格)*10分,价格评审见说明2商务部分30分投标人业绩18分18项目业绩(园林绿化项目,每个项目2分,最多不超过12分);注:1、须提供合同以下相关部分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包括合同首页、合同金额页、合同盖章页及显示项目名称、采购内容的相关页.

2、类似项目业绩指近3年(2016年1月1日至今)园林、绿化施工、园林、绿化养护或劳务用工合同,以合同复印件为准,同一单位同类合同不重复计算业绩,仅算一个业绩.

具有质量管理体系、环境保护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每个证书得2分,最多不超过6分);投标文件响应情况6分6根据投标文件编制、响应整体情况打分.
投标文件印刷清晰且完全响应得6分,印刷较清晰且响应性一般的得3-4分,印刷不清晰或部分响应得1-2分.

投标人财务状况、信誉6分6根据投标人财务状况、信誉情况,横向比较,较好得6分,一般得1-4分.

3技术部分60分服务和组织方案20分20包括服务组织方案、文明作业及应急方案、质量保证控制体系、风险保障体系、作业组织方案中各种应急预案及相关安全保证措施等,提供方案优秀的得15-20分,提供的拟投入情况说明一般的得7-14分,较差的得1-6分.

拟投入本项目的设备、工具配备情况15分15结合甲方实际,有针对性的对投入情况作出分析和说明,能够满足甲方需求,考虑各种意外或其他因素的得11-15分,提供的拟投入情况说明一般的得3-10分,较差的得1-2分.

拟投入本项目的作业人力安排和人员管理组织架构20结合甲方实际,有针对性的对投入情况作出分析和说明,制定完善的培训方案、能够满足甲方需求,考虑各种意外或其他因素的得16-20分,提供的拟投入情况说明一般的得11-15分,较差的得1-10分.

服务承诺5分5包括接受标的地辖区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接受新增的道路、设施等,认同政府或采购方的调整指令和工作要求,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和资料等.
承诺内容全的得3-5分,内容不全的1-2分.

注:类似业绩是指园林、绿化施工、园林、绿化养护或劳务用工合同.
(须提供合同主要页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类似项目业绩指近3年(2016年1月1日至今)类似园林服务的项目,以合同复印件为准,同一单位同类合同不重复计算业绩,仅算一个业绩.

初步审查表评议内容应答人应答人的符合性文件的有效性应答文件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填写,未出现内容不全、字迹模糊、难以辨认的、或采用活页夹方式或未装订的情况投标保证金金额和形式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商务和技术要求最终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报价有效期符合磋商文件要求未违反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及磋商文件实质性的要求结论1)本项目执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审价参与评审.

参加本项目的监狱企业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否则,评审时其响应报价不予扣除.

2)本项目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标价参与评审.

参加本项目的中小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及《投标分项报价表2》(须说明投标人和产品制造商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相关情况).
否则,评标时其投标报价不予扣除.

享受价格扣除政策的小型、微型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①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划分).

②提供本企业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其他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的产品.
3)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第三章合同条款圆(服)字[20]第号2019年花卉基地劳务用工项目合同甲方(招标方):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管理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西路28号法定代表人:李博联系人:联系电话:乙方:(中标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开户银行:账号:根据甲方申请并经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核准的政府采购计划,甲方委托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2019年度花卉基地劳务用工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招标采购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依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内容,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管理处2019年度花卉基地劳务用工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名称2019年度花卉基地劳务用工项目二、服务内容服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喷洒农药、防虫害、活动期间搬花、水生植物及应季花卉种植养护等甲方布置的临时性任务.

具体服务内容详见招标文件三、合同价款1、按中标通知书约定的合同总服务费用为人民币元(大写)2、付款方式:(1)甲方分三次支付乙方总服务费用:合同签署30日内,支付合同费用的30%,即元;2019年月支付合同费用的30%,即元;2019年月支付合同费用的40%,即元.
(2)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服务费,乙方应提前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等额且符合甲方要求的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支票的形式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3)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合同总费用的10%作为服务履约保证金.

3、甲方在本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且双方就服务事宜而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责任清理完毕后(包括但不限于结清所有应付款项、应由乙方承担的违法违规罚金、违约金、滞纳金、损害赔偿责任等相关费用)后20日之内,将剩余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给乙方.

四、人员安排乙方按招标文件要求为甲方提供劳务人员,乙方提供的劳务人员月平均在岗总人数不少于30人.
甲方有权根据淡旺季需求调整用工人数,乙方应充分保证甲方工作进行中所需要的人员数量.

五、服务期限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劳务服务期限为:201年月日至201年月日.
六、承包方式按圆明园管理处绿化服务管理工作内容及要求,采取劳务服务形式承包任务.

七、养护质量标准和检查验收按照《圆明园植保工作标准》,甲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验收,并按照甲方制定的有关制度和规定进行检查评定.

八、双方责任和义务(一)甲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全面监督、指导、检查、验收乙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乙方,要求乙方及时予以处理.

2、甲方有权制定相应管理措施、监督检查标准等,以保证乙方按照合同要求进行作业.

3、甲方有权依据中《圆明园植保工作标准》、《圆明园安全管理制度》、《圆明园文物管理制度》、《圆明园遗址公园行业管理检查处罚标准》、《圆明园行业检查管理标准》、《圆明园绿化管理标准》对乙方业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评分.

4、甲方有权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调整乙方工作地点和内容.
5、乙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致使工作延误,甲方有权要求其强制履行或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等额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6、在服务期内,乙方2个月内出现1次重大责任事故或2次一般责任事故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7、如遇甲方特殊工作需求时(如行业及上级单位的参观检查等情况),需通知乙方及时对工作进行相应调整.

8、本项目实行包干制,按照国家规定应由乙方缴纳的各种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甲方无需向乙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另行支付其他费用.

9、甲方不为乙方所有人员提供食宿.
10、甲方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合法用工.
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并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保护.

11、如乙方员工违反甲方相关管理规章制度,甲方可依据甲方相关制度给予经济处罚,严重者予以清退,处罚款从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2、如果乙方怠于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项工作内容,或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3、甲方按合同约定,按时为乙方支付劳务费用.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选择素质良好,技术娴熟,形象好,身体健康、18-55周岁(男、女比例根据甲方需求安排),至少有一名经甲方认可的现场主管进场作业(需24小时待命).

2、乙方应于每月25日之前将下月工作计划以书面形式交甲方审核;每月28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交本月工作总结.
调整的月度工作计划需要报甲方备案.

3、乙方要严格实行定岗定员,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将服务甲方的员工调离;确需调离的,乙方应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同时需制定人员补充计划并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如果甲方要求乙方进行人员更换,则乙方应在甲方提出3日内更换,否则,每迟延一日,甲方有权扣除相当于当月服务费用5‰的违约金.
迟延超过5日,甲方有权停止支付所有费用,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4、如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乙方必须保证服务到位,如因乙方原因未能通过有关检查,乙方将负责全部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对乙方采取相应处罚.

5、如遇甲方特殊工作需求时(如行业及上级单位的参观检查等情况),乙方必须及时配合甲方工作.

6、日常工作中,乙方应保持甲方良好的环境和秩序,爱护甲方园区内的设施.
乙方员工若发现甲方公共设施、设备被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7、乙方现场主管应与甲方每周联检一次,每月指派一名高层管理人员与甲方进行一次综合检查.

8、乙方作业时间如与游客或他人发生纠纷,或造成游客或者他人损失的,乙方应自行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因乙方原因造成任何人身伤亡事件或任何财产损坏、损失,乙方须负完全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若乙方不付上述费用时,甲方有权从支付给乙方的合同款项中扣除上述费用,不足之数由乙方另行支付.

9、乙方应严格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对工作人员的行为及安全负责.
如违反安全规程、违章作业,如发生(包括第三方的)人身安全事故及工伤情况,全部责任与费用由乙方承担.

10、对本合同涉及的工作项目管理所用的一切劳动力、材料设备和服务由乙方自行组织,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11、乙方未按合同完成工作内容或由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及并赔偿甲方损失.

12、乙方必须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服从甲方管理、经甲方检查并提出纠改要求或扣分处理的,乙方仍不能及时纠改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3、乙方对甲方各种设施、设备妥善保管、使用,如丢失、损坏及时修缮或赔偿.

14、乙方有权对甲方侵害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交涉并提出建议和要求.

15、乙方需与派遣到甲方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当甲方支付完首次合同款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派遣员工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证明材料、身份证明、健康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后报甲方备案核实.
如乙方不按要求提供上述材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6、乙方根据工作性质对员工进行操作规程、服务标准的培训、考核.
培训考核合格后,对上岗职工颁发合格证书,所有员工必须持证上岗,没有合格证书的员工不能上岗工作.
甲方有权对乙方选派的主管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考评,对于不合格人员有权要求乙方更换.

17、乙方负责与乙方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签署劳动合同且该劳动合同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均应合法有效,并承担派驻本项目的员工的工资、福利、保险等费用.
甲方除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外,不代乙方承担任何劳动合同项下的义务.
乙方人员在为甲方服务期间产生的一切劳动纠纷,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且乙方处理此等纠纷不应影响本合同的正常履行.

18、乙方必须严格按照作业程序和约定的标准履行合同义务,自行提供工作服(劳务人员必须配备春夏两种工服,每种工服至少配两套)、工作牌、必要的劳动工具等.

(三)对乙方的考核和责任事故的认定1、甲方以定期和抽查的方式对乙方实施检查考核,同时加强管理,严格防止责任事故的发生.

2、甲方依据中《圆明园植保工作标准》、《圆明园安全管理制度》、《圆明园文物管理制度》、《圆明园遗址公园行业管理检查处罚标准》、《圆明园行业检查管理标准》、《圆明园绿化管理标准》所列的作业要求及标准(内容重复的参照高标准执行)和本合同要求,对乙方业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评分,每月末组织相关科室对乙方进行考核评估.

3、甲方依据《圆明园遗址公园行业管理检查处罚标准》对乙方每周组织检查,每月组织不少于1次明查和安排不少于2次暗查;检查完毕后甲方与乙方签字认定;每次检查结束后结果以书面方式告知乙方.
乙方作业应接受甲方检查,并服从检查纠改要求,承担扣分罚款:每扣一分,罚款人民币10元.

4、乙方三次考核不合格、连续两个月被扣分200分(含)以上或乙方累计扣分超过500分(含)的,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5、乙方在合同期内每出现一次一般责任事故,扣除合同总额的2‰作为违约金;合同期内每出现一次重大责任事故,扣除合同总额的5‰作为违约金.
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需赔偿甲方损失.

6、甲方制定如下责任事故认定办法:(1)重大责任事故:被新闻单位曝光,经查属实,影响重大的;各种政治活动及上级部门检查中,出现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未经甲方批准擅自移栽砍伐植物的;在有重大政治活动或紧急任务的情况下,没有按要求及时完成指令性工作任务的:其他给甲方造成名誉损毁,财产损失,侵害人身安全、破坏正常工作和游览秩序等,后果严重的责任事故等.

(2)一般责任事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上级领导及群众反映业务管理及服务质量有问题,经查属实,造成一定影响的;各种政治活动或上级部门检查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未能及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布置的各项临时任务的;对各种检查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及时解决的;工作落实不到位导致游客投诉的;其他造成政府问责、社会影响负面,游客投诉等不良影响的行为.

九、本合同出现下列情况时终止1、服务期满时终止;2、出现合同中列出的解除事由;3、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由.
十、违约责任1、本项目未经甲方允许不得转让分包,如发现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2、因乙方原因,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乙方应采取补救措施,已造成甲方损失的,应赔偿甲方损失.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更改人员安排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

4、乙方不履行合同条款视为违约.
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因乙原因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履约保证金相应扣减或不予返还.

十一、争议解决如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首先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仍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合同履行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1、本合同经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如需增加或修改合同内容,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2、合同文件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
为便于解释,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a.
本合同书b.
成交通知书c.
竞争性磋商文件(含竞争性磋商文件补充通知)d.
响应文件(含澄清文件)3、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遇与今后国家、北京市和海淀区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4、本合同一式玖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叁份,招标代理机构和海淀区财政局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甲方(招标方):北京市海淀区乙方(中标方):圆明园管理处(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字)日期:201年月日日期:201年月日第四章采购需求2019年花卉基地劳务用工项目需求一、项目总体情况介绍1、项目基本情况花卉基地位于圆明园遗址公园西北部,占地面积约80万平方米,我部主要任务,供应全园不同时期活动所需花卉的生产及园内荷花、水生植物、园内病虫害防治等工作.
现圆明园正值职工退休高峰期,现有人员平均年龄加大,人员老化、劳动力不足等矛盾十分突出,已不能满足工作发展需要.
若需确保工作效率、提高管理水平,必须加大人力、财力、物力投入.

2、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
3、本项目财政预算金额为人民币105.
4万元,投标总价超过财政预算金额的为无效投标.

4、承包方式:固定总价4.
1项目开标后中标方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4.
2中标方一旦中标,不得转包、分包.
4.
3本项目招标人对所有作业人员均不提供食宿.
二、目标设置针对花卉基地劳务用工采取招标方式,与中标单位签订详细合同,结合旅游景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等及圆明园管理方面的要求和规范,规定对该景区花卉生产工作规章制度标准,并将对中标单位履行合同的内容纳入圆明园公园管理的监督检查体系,以保证该景区各项工作的落实.

三、技术参数本项目要求月平均在岗总人数不少于30人.
乙方应选择素质良好,技术娴熟,形象好,身体健康、年龄在18-55周岁(男、女比例根据甲方需求安排).
至少有一名经甲方认可的现场主管进场作业(需24小时待命).
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乙方需按照甲方要求进行淡旺季调整人数.
本项目招标人不提供食宿.

劳务用工的具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喷洒农药、防虫害、活动期间搬花、水生植物及应季花卉种植养护等甲方布置的临时性任务.

序号用工日期用工内容需用工人数12019年2月花卉、水生花卉种植日常养护1022019年3月花卉、水生花卉种植日常养护1032019年4月花卉、水生花卉种植日常养护3042019年5月花卉、水生花卉种植日常养护3552019年6月花卉、水生花卉种植日常养护3562019年7月花卉、水生花卉种植日常养护3072019年8月花卉、水生花卉种植日常养护3082019年9月花卉、水生花卉种植日常养护3092019年10月花卉、水生花卉种植日常养护30102019年11月花卉、水生花卉种植日常养护30112019年12月花卉、水生花卉种植日常养护30122020年1月花卉、水生花卉种植日常养护10全年用工合计花卉、水生花卉种植日常养护310四、预期社会经济效益项目实施将有效提高圆明园管理处花卉基地对花卉生产管理力度,提高景区环境质量和景观效果,有利于游览和文化活动的开展,为广大游客提供休憩提供优质场所.

1、《圆明园行业检查管理标准》;2、《圆明园遗址公园行业管理检查处罚标准》(园容管理方面);3、《圆明园植保工作标准》;4、《圆明园安全管理制度》;5、《圆明园文物管理制度》;6、《圆明园绿化管理标准》.
1圆明园绿化管理标准乔木花灌木养护管理标准养护管理质量标准1.
1园林树木树冠完整美观,分枝点合适,枝条粗壮,无枯枝死杈;主侧枝分布匀称、数量适宜、修剪科学合理;内膛不乱,通风透光.

1.
2花灌木开花及时,株形丰满,花后修剪及时合理.
绿篱、色块等修剪及时,枝叶茂密,整齐一致,整型树木造型雅观.

1.
3行道树无缺株,绿地内无死树.
1.
4树木新梢生长健壮,叶片大小、颜色正常.
在一般条件下,无黄叶、焦叶、卷叶.

园林植物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及要求2.
1园林植物的修剪2.
1.
1园林树木修剪应依据园林绿化功能的需要和设计的要求,在不违背树木的生长特性和自然分枝规律的前提下(特型树木除外),充分考虑树木与生长环境的关系,并根据树龄及生长势强弱进行修剪.

2.
1.
2每年修剪树木前必须制定修剪技术方案,并对工人进行培训,认真贯彻后方可进行操作,做到因地制宜,因树修剪.

2.
1.
3自然型树木的修剪应以树木自然分枝习性所形成的树冠形状为基础进行修剪.

2.
1.
4造型树木的修剪应根据园林绿化对树木的特定要求,适当控制树木部分枝干,按照绿化美化要求把树木剪成各种理想形态.

2.
1.
5树木修剪的时期2.
1.
5.
1园林树木可在休眠期和生长期进行修剪,但更新修剪必须在休眠期进行.

2.
1.
5.
2有严重伤流和易流胶的树种应避开生长季和落叶后伤流严重期.
2.
1.
5.
3抗寒性差的、易抽条的树种宜于早春进行.
2.
1.
5.
4常绿树的修剪应避开生长旺盛期.
2.
1.
5.
5绿篱、色块、黄杨球等修剪必须在每年的5月上旬和8月底以前进行.
2.
2园林植物灌水、排涝2.
2.
1应根据本市气候特点、土壤保水、植物需水、根系喜气等情况,适时适量进行浇水,促其正常生长.
浇水前应先检查土壤含水量(一般取根系分布最多的土层中的土壤,用手攥可成团,但指缝中不出水,泥团落地能散碎,就可暂不浇水;杨柳树等较喜水的树木则土壤含水量可适当多一些).

2.
2.
2新植树木应在连续5年内充足灌溉,土质保水力差或根系生长缓慢树种,可适当延长灌水年限.

2.
2.
3浇水树堰高度不低于10cm,树堰直径,有铺装地块的以预留池为准,无铺装地块的,乔木应以树干胸径10倍左右、树冠垂直投影的1/2为准,并保证不跑水、不漏水.

2.
2.
4用水车浇灌树木时,应接软管,进行缓流浇灌,保证一次浇足浇透,严禁用高压水流冲毁树堰.

2.
2.
5喷灌时应开关定时,专人看管,以地面达到径流为准.
2.
2.
6在使用再生水浇灌绿地时,水质必须符合园林植物灌溉水质要求.
2.
2.
7在雨季可采用开沟、埋管、打孔等排水措施及时对绿地和树池排涝,防止植物因涝至死.
绿地和树池内积水不得超过24小时;宿根花卉种植地积水不得超过12小时.

2.
3中耕除草2.
3.
1在植物生长季节要不间断地进行中耕除草,应除小、除早、除了.
除下杂草要集中处理,并及时清运.

2.
3.
2在具野趣游憩地段可采用机械割草,使其高矮一致.
2.
3.
3在绿地内采用化学药剂除草时,必须慎重,应先试验,再应用.
2.
4施肥及土壤改良2.
4.
1应根据园林树木生长需要和土壤肥力情况,合理施肥,平衡土壤中各种矿质营养元素,保持土壤肥力和合理结构.

2.
4.
2在树木休眠期以有机肥为主,在与土壤拌匀后,采用穴施、环施和放射状沟施等方法.
施肥后踏实,并平整场地.

2.
4.
3在树木生长季节可根据需要,进行土壤追肥或叶面喷肥.
2.
4.
4园林树木施肥量应根据树木大小、肥料种类及土壤肥力状况而定.
施用时要用量准确,并充分粉碎,与土壤混合后要撒施均匀,随即浇水,严禁肥料裸露.

2.
4.
5用铁篦子等完全封闭的树埯,应预留专门的灌溉和施肥口.
2.
5更新、调整和伐树2.
5.
1种植结构调整和伐树应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2.
5.
2具备以下条件上报批准后再移植或伐树:2.
5.
2.
1密植林的调整与间伐.
2.
5.
2.
2更新树种.
2.
5.
2.
3枯朽、衰老、严重倾斜、对人和物体构成危险的.
2.
5.
2.
4配合有关供电、建筑或市政工程.
2.
5.
3伐除树木时,应设安全员,划定安全范围并围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伐除的树干、树枝等要随时清运;树桩高度应尽量降低,并必须在两日内刨除树桩,并及时采取补种或铺装措施,做到场光地净,确保绿化景观的完美和行人、车辆的安全.

2.
6病虫害防治2.
6.
1防治园林植物病虫害应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
2.
6.
2应科学、有针对性地进行养护管理,使植株生长健壮,以增强抗病虫害的能力.

2.
6.
3及时清理带病虫的落叶、杂草等,消灭病源、虫源,防止病虫扩散、蔓延.

2.
6.
4应加强病虫检查,发现主要病虫害应根据虫情预报及时采取防治措施.
对于危险性病虫害,一旦发现疫情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迅速采取扑灭措施.

2.
6.
5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农药安全使用规范》及《圆明园植物保护作业标准》进行作业.

2.
7园林植物的防寒2.
7.
1加强肥水管理,特别是返青水和冻水应适时浇灌,并浇足浇透.
合理安排修剪时期和修剪量,使树木枝条充分木质化,有效控制病虫害的发生,提高抗寒能力,确保树木安全越冬.

2.
7.
2对不耐寒的树种和树势较弱的植株应分别采取不同防寒措施.
2.
7.
3对耐寒、耐旱、抗风能力差的树种在新植3年内应搭设风障.
2.
7.
4新植的树木可采取主干裹纸加绕草绳等防寒措施.
2.
7.
5对月季等株形低矮、抗寒性较差的花灌木应于根基部培设土堆防寒.
2.
7.
6对紫薇、木槿、大叶黄杨等易发生春季哨条的树种,宜于上年初冬和当年早春适量喷洒高酯膜等抗蒸腾剂.

草坪养护管理标准1草坪养护管理质量标准1.
1草坪色泽正常,生长良好,无杂草.
严格控制病虫害的发生.
1.
2养护质量标准,草坪及地被植物整齐一致,广场、主干线两侧20米范围内草坪覆盖率95%以上,除缀花草坪外草坪内杂草率不得超过2%.
草坪绿色期:冷季型草不得少于270天,暖季型草不得少于180天.

1.
3其它区域草坪,覆盖率90%以上,除缀花草坪外草坪内杂草率不得超过5%.
草坪绿色期:冷季型草不得少于240天,暖季型草不得少于160天.

2技术措施及要求2.
1修剪2.
1.
1草坪的修剪应根据不同草种的习性和观赏效果,进行定期修剪,使草的高度一致,边缘整齐.

2.
1.
2草坪修剪期一般在3-11月份,修剪次数取决于草坪生长速度.
有时遇暖冬年也要修剪.

2.
1.
3剪草的高度依草种、季节、环境等因素而定.
一次修剪高度原则上不大于草高的1/3.

常用草坪植物的剪留高度见表1:表1常用草坪植物的剪留高度单位:cm草种剪留高度全光照树荫下野牛草4~6高羊茅5~78~10黑麦草4~68~10匍匐翦股颖3~57~9草地早熟禾4~5(3、4、5、9、10、11月)8~10(6、7、8月)8~10小羊胡子8~108~10大羊胡子8~108~102.
1.
4草坪植物的修剪次数依不同的草种、不同的管理水平和不同的环境条件来确定:a)野牛草:全年修剪不少于3次,自5月至9月,最后一次修剪不晚于9月上旬;b)大羊胡子:基本上可以不修剪,为提高观赏效果一年可修剪2次~3次;c)冷季型草:要定期及时修剪,使草坪高度保持在6cm~10cm.
2.
1.
5大面积草坪修剪应用剪草机,严禁使用割灌机.
2.
2除杂草、补植5.
2.
1人工建植的草坪要及时清除杂草,除早、除小、除净,保持草坪纯度.
2.
2.
2清除杂草的方法有:人工除杂草、生物除杂草、机械除杂草和化学除杂草,宜以生物除草和机械除草为主,特殊需要也可用人工挑草.

2.
2.
3使用除草剂必须慎重,应先试验,再应用.
2.
2.
4对被破坏或其他原因引起死亡的草坪草应及时更换补植,使草坪保持完整,无裸露地面.

2.
2.
5补植时应补种与原草坪相同的草种;适当密植,并加强管理养护,尽快与周围草坪一致.

2.
2.
6三年生以上草坪应采取打孔透气、疏草等措施.
2.
3施肥2.
3.
1草坪施肥一般以施氮肥为主,兼施复合肥.
2.
3.
2草坪建植时应施基肥,之后每年应根据草坪草的生长状况进行适当追肥.

2.
3.
3施肥集中时间在4-10月间,施肥次数根据草坪种类不同要求有差别.
一般草坪每年施肥次数达7-8次.
特别是10月份的秋肥尤其为重要.
在此时施肥,可促进草坪根部生长,又能使草坪在冬季时间保持绿色.

2.
3.
4施肥时期和施肥量:冷季型草坪返青前,可施腐熟粉碎的有机肥,施肥量50g/m2~150g/m2,或施10g/m2尿素或10g/m2磷酸二铵等;生长期应视草情,适当增施磷、钾肥;晚秋,可施氮、磷、钾复合肥或纯氮肥2次~3次,每次约10g/m2~15g/m2.
暖季型草,如野牛草等可于5月和8月各施10g/m2尿素.

2.
3.
5冷地型草种追肥宜在春季和秋季,暖地型草种的施肥宜在晚春.
2.
3.
6追肥应以复合肥料为主.
追肥的时间和数量可根据土壤肥力、草种和幼苗生长等情况而定.

2.
3.
7早春、晚秋可施有机肥.
2.
3.
8施肥方法可撒施和根外追肥.
2.
4浇水2.
4.
1浇水量应根据土质、生长期、草种等因素确定.
2.
4.
2除土壤封冻期外,人工草坪应适时进行浇灌,每次要浇足浇透,浇水深度不低于20cm.
一般在高温干旱季节每5-7天早晚各浇1次透水.

2.
4.
3浇水时最好采用多方向喷头喷灌,保持灌溉均匀,节约用水,同时又清除了草面灰尘.

2.
4.
4浇水时期和浇水时间可按下列规定:2.
4.
4.
1冷地型草:春秋两季充分浇水,保持生长.
夏季适量浇水,宜早晨浇,安全越夏.

2.
4.
4.
2暖地型草:夏季勤浇水,宜早、晚浇,保持生长.
2.
4.
5浇水方式:应以喷灌为主,也可用浸灌的方法.
2.
4.
6雨季应注意排水,干热天气尤其是冷季型草应适当喷水降温保护草地.
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上冻前要浇足浇透冻水.

2.
4.
7严禁使用撒过融雪剂的积雪补充草坪土壤水分.
2.
4.
8在使用再生水灌溉时,水质必须符合《园林植物灌溉水质要求》.
2.
5病虫害防治2.
5.
1草坪的病虫害防治,应在加强养护管理的基础上,以防为主,综合防治.
2.
5.
2对各种不同的病虫害的防治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无公害药剂或高效低毒的化学药剂.

2.
5.
3保护和保存病虫害天敌,维持生态平衡,应采用生物防治.
2.
5.
4草坪病虫害以冷季型草最为严重.
化学防治应在5月初开始,此后根据病情适时喷药.

2.
5.
5草坪害虫主要有:蛴螬、蚜虫、螨类、黏虫、淡剑夜蛾、地老虎等,其主要防治方法参考表2.

表2主要草坪害虫发生期、症状及防治方法害虫名称发生期及症状防治方法蛴螬5月~8月开始危害,冬季在土中越冬.
参照《圆明园植物保护作业标准》蚜虫春~秋初,危害叶片.
螨类春~秋初,危害叶片黏虫淡剑夜蛾地老虎晚春~夏,幼虫夜间取食叶片2.
5.
6草坪病虫害防治技术操作必须按照《农药安全使用规范》并参照《圆明园植物保护作业标准》进行作业.

2.
6其它养护2.
6.
1打孔通气,草坪打孔通气最佳时间在每年的早春,可以改善深层土壤渗水状况,促进根系旺盛生长.

2.
6.
2更新复壮和加土滚压,草坪若出现斑秃或局部枯死,需及时更新复壮,即早春或晚秋施肥时,将经过催芽的草籽和肥料混在一起均匀洒在草坪上,或用滚刀将草坪每隔20cm切一道缝,施入堆肥,可促生新根.
对经常修剪、浇水、清理枯草层造成的缺土、根系外漏现象,要在草坪萌芽期或修剪后进行加土滚压,一般每年1次,滚压多于早春土壤解冻后进行.

竹类养护管理标准竹子养护管理质量标准1.
1竹子生长健壮,株形美观,竹叶舒展,保持叶色翠绿.
1.
2修剪时去密留稀,保持竹林通风透光,疏密有致.
1.
3无主要病虫危害的症状,叶色正常,无脱叶落叶的现象;在一般条件下,黄叶、焦叶、卷叶和带虫粪、虫网的叶片不得超过5%,正常叶片保存率在90%以上.
坡地竹林的正常叶片保存率在80%以上,黄叶、焦叶、卷叶和带虫粪、虫网的叶片不得超过,10%.

技术措施及要求2.
1竹子的栽植2.
1.
1选背风向阳、土层厚、有机质含量较多,肥沃、湿润、排水和透气性能良好的砂质壤土,以微酸性或中性为宜,灌溉方便,不积水的地点.

2.
1.
2栽竹子必须全面整地,深翻30-40cm,清除砖头瓦块.
2.
1.
3母株要选二年生,节间短,分枝低,竹竿不粗,生长很壮、无病虫害、竹鞭鲜黄、竹芽饱满的竹鞭作母竹.

2.
1.
4挖母竹时根据竹杆上最下一盘枝的方向,挖开土壤,找到去鞭,按来鞭短,去鞭长的原则挖竹坨,来鞭(按北面)留20cm,去鞭(南面)留30cm,坨宽20cm,土坨厚20-25cm.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坨还可以再适当增大.
坨上带几杆竹不是主要的,但必须在一根以上.

2.
1.
5移植栽种时,土球直径以25~30cm为宜.
土球过小,母竹易过度失水,降低成活,且竹鞭短,根系少,成林慢.
土球过大,则不便运输.

2.
1.
6母竹远距离运输时,用稻草、编织袋等将土球包扎好.
并在竹叶上喷上少量水,再用篷布将竹子全面覆盖好,防止风吹,减少水分散失.

2.
1.
7竹子栽植时,根据竹鞭长度(一般40至50厘米),挖成长条穴,或用品字形配置坑位,株行距各一米,坑直径50*50cm,坑深20-25cm.

2.
1.
8搬运母竹坨时应抱住土坨搬运,一人搬不动时要两人抬土坨,绝不许用手提竹杆.
装卸车时不准拖,压,摔,砸.

2.
1.
9母竹运到种植地后,应立即种植.
竹子宜浅栽不可深栽,母竹根盘表面比种植穴面低3~5cm即可.
将表土或有机肥与表土拌匀后回填种植穴内,一般厚10cm.

2.
1.
10解除母竹根盘的包扎物,将母竹放入穴内,根盘面与地表面保持平行,使鞭根舒展,下部与土壤密接,然后先填表土,后填心土,捡去石块、树根等杂物,分层踏实,使根系与土壤紧密相接.
填土踏实过程中注意勿伤鞭芽.

2.
1.
11浇水时要浇透水,埋半坑土时扶植竹杆,进一步使根土密接.
待水全部渗入土中后再覆一层松土,在竹秆基部堆成馒头形.
最后可在馒头形土堆上加盖一层稻草,以防止种植穴水分蒸发.
如果母竹高大或在风大的地方需加支护架,以防风吹竹秆摇晃,根土不能密接,降低成活率.

2.
2竹子的养护管理2.
2.
1竹林不准游人进入践踏,因此必须设置有一定观赏价值的各种铁质的、竹质的围栏,围栏高度、形式可根据当地环境决定,但以不能进入为主要依据.

2.
2.
2浇水要抓住关键季节,每年春季出笋前(3月)浇足催笋水,5、6月浇足拔节水.
雨季可视降雨情况浇水,秋季(11月、12月上旬)浇孕笋水,冬季过于干旱时可适当喷水.
竹林浇水要看天、看地、看竹林长势而定.

2.
2.
3在使用再生水浇灌时,水质必须符合园林植物灌溉水质要求.
2.
2.
4新种植的竹子,冬季应作围挡防寒.
2.
2.
5修剪2.
2.
5.
1竹林的间伐修剪应在晚秋或冬季进行,间伐原则是"存三"(三度竹)"去四"(四度竹)"不留七"(七度竹),保留4、5年生以下立竹,去除6、7年以上,尤其是10年生以上老竹.
使竹林立竹年龄组成为1度~2度竹占40%左右,3度~4度竹占45%以上,5度竹占15%左右.

2.
2.
5.
2砍伐量的依据是:砍密留稀,不是过密不砍.
砍小留大.
使留竹分布均匀.
2.
2.
5.
3及时清除枯死竹干和枝条,砍除老竹、病竹和倒伏竹.
2.
2.
5.
4竹林每经过3年~5年,应深翻、断鞭,将4年生以上的老鞭及每年砍伐后的竹蔸挖出.

2.
2.
5.
5适当钩梢:过密竹林冬季遇雪要压倒,因此应于11月适当钩梢.
未钩梢的密竹林,应于降雪后及时抖掉竹林冠部积雪.

2.
2.
6施肥2.
2.
6.
1竹林应以施有机肥为主,并适量加入含铁的复合肥料,肥料中氮、磷、钾的比例以5:2:4为宜.
最佳施肥时间为早春3月和8月至9月.

2.
2.
6.
2在竹林计划延伸的位置,深翻土地,并压入青草或填有机质含量高的土杂肥.

2.
3病虫害防治2.
3.
1病虫害防治以预防为主,综合防治.
应以控制红蜘蛛、蚜虫等为主,经常检查,掌握虫情发展规律,及时防治.

2.
3.
2竹林应加强抚育管理,保留适当密度,使竹林通风透光、生长健壮.
2.
3.
3应注意因干旱、水湿、冷冻、日灼、风害、缺肥等所致生理性病害的防治.

2.
3.
4竹林主要病害防治2.
3.
4.
1竹丛枝病:加强抚育管理,3月至5月清除病枝或病株.
2.
3.
4.
2竹杆锈病:合理砍伐,使林内通风透光,及早砍除病竹.
2.
3.
4.
3病虫害防治技术操作必须按照《农药安全使用规范》并参照《圆明园植物保护作业标准》进行作业.

地被植物养护管理标准管理质量要求地被植物绿化养护质量评定标准:a)特级养护标准.
精心养护,精心管理,地被植物覆盖率达到99%以上,基本无裸露土地,外观整齐,高度基本一致,无突出的植株,维持三季变化有整体效果,无枯黄的植株,植株高度控制在30cm以内,无病虫害发生,乔灌木树珥内无野生植被.
每年至少施肥2~3次.

b)一级养护标准.
认真养护,认真管理,地被植物覆盖率达到95%以上,裸露土地不明显,外观整齐,无突出的植株,基本维持三季有整体效果.
植株高度控制在40cm以内.
每年至少施肥1次.

c)二级养护标准.
认真养护和管理,地被植物覆盖率达到90%以上,裸露土地不太明显,外观较整齐,基本维持三季有整体效果,大部分植株高度控制在50cm以内.
每两年至少施肥一次.

日常养护管理2.
1浇水2.
1.
1水是植物生长的关键,在早春天气干旱无雨时,要适时浇解冻水,促进植物萌发.
入冬前应浇冻水,以有利于防寒越冬.
.

2.
1.
2新植和近期移植的各类植物,应连续浇水,直至植株不灌水也能正常生长为止.

2.
1.
3由于地被植物普遍比较抗旱,不需要经常浇水,除非遇到恶劣天气连续不下雨,要根据植株情况适时浇水.

2.
1.
4在使用再生水浇灌绿地时,水质必须符合园林植物灌溉水质要求.
2.
2施肥2.
2.
1施肥的目的是供给植物养分,改良土壤,增强植株的生长势.
地被植物虽然抗土地贫瘠,但适当施肥可以提高长势,展现较好的景观效果.
可根据植物长势每1~2年施肥1~2次.

2.
2.
2施肥的时间:施基肥,应于秋季植株落叶后或春季发芽前进行;施用追肥,应在春季萌芽后至当年秋季进行,特是6至8月雨水勤或浇水足时,应及时补充肥力.

2.
2.
3施用基肥的肥料应使用有机肥,施用量宜为每平米0.
5-1.
0kg.
2.
2.
4追肥可分为根部追肥和叶面追肥两种.
根部施肥可采用沟施和穴施两种.
每两周一次,每次施混合肥每延长米100g,施化肥为每延长米50g.
叶面施肥时,对以观叶为主的植物可以喷浓度为5%的氮肥尿素,对以观花为主的植物喷浓度为1%的磷酸二氢钾.
叶面喷肥宜每半月一次,一般每年喷4~5次.

2.
2.
5使用有机肥时必须经过腐熟,使用化肥必须粉碎、施匀;施用有机肥不应浅于40cm,化肥不应浅于10cm;施肥后应及时浇水.
叶面喷肥宜在早晨或傍晚进行,也可结合喷药一并喷施.

2.
3病虫害防治2.
3.
1地被植物的主要病虫害有:蚜虫、螨类、叶蝉、天蛾、夜蛾、白粉病等.
在防守上应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

2.
3.
2栽植时应选择无病虫害的健壮苗,勿栽植过密,保持植株通风透光,防止或减少病虫发生.

2.
3.
3栽植后应加强地被植物的肥水管理,促使植株生长健壮,以增强抗病虫的能力.

2.
3.
4及时清理病虫落叶、杂草等,消灭病源虫源,防止病虫扩散、蔓延.
2.
3.
5加强病虫情况检查,发现主要病虫害应及时进行防治.
在防治方法上要因地、因树、因虫制宜,采用人工防治、物理机械防治、生物防治、化学防治等各种有效方法.
在化学防治时,要根据不同病虫对症下药.
喷布药剂应均匀周到,应选用对天敌较安全,对环境污染轻的农药,既控制住主要病虫的为害,又注意保护天敌和环境.

2.
3.
6病虫害防治技术操作必须按照《农药安全使用规范》并参照《圆明园植物保护作业标准》进行作业.

2.
4修剪与分株2.
4.
1对地被植物修剪的目的是防止植物生长末期地上部分枯死影响景观,控制植物生长高度,便于植株通风透光,防止病虫害以及形成整齐统一的造型.

2.
4.
2为了整齐美观也可在任何季节随时修剪,但主要用于观花和自播繁衍的种类,不需要结实的种类在花后要尽快剪去花葶,自播繁衍的种类则在花谢植株种实成熟后进行.
如二月蓝在6月底种子成熟后进行割除.
入冬前对所有枯萎的地被植物应进行最后统一割除.

2.
4.
3人工种植的地被植物生长两年以后根系和植株会生长过密,影响植株正常生长,过分拥挤不仅影响景观效果,也容易引发病虫害,必须进行分株.
分株应在早春萌芽前进行,用锋利的刀具切成不同植株,禁止用铁锹直接切割植株.

2.
5中耕除草2.
5.
1中耕除草的目的是保持绿地整洁,减少病虫发生条件,保持土壤水分.
2.
5.
2除草应在整个杂草生长季节内进行,以早除为宜.
2.
5.
3人工种植的地被植物内除草要对其中的杂草彻底除净,并及时处理.
而野生地被植物则要根据植物总体景观有选择地除草,首先要除去具有侵占性的植物如茜草、葎草、菟丝子等,其次是过于突出破坏景观的如巴西酸模等,还有染病虫害植株如泥壶菜等.

2.
5.
4在中耕除草时不得伤及植物根系.
防治空秃在地被植物大面积栽培中,最怕出现空秃,尤其是成片的空秃发生后,很不雅观.
因此,一旦出现,应立即检查原因,翻松土层.
如果土质欠佳应换土,并进行补栽,恢复景观.
如果是植物生长期结束,应立即进行修剪,促使新的植株长出.

垂直绿化技术规范工作内容和要求1.
1养护管理质量标准1.
1.
1精心养护精心管理达到以下标准为一级:a)攀缘植物的牵引工作必须贯彻始终.
按不同种类攀缘植物的生长速度,栽后年生长量应达到1.
0-2.
0m;b)植株无主要病虫危害的症状,生长良好,叶色正常,无脱叶落叶的现象;c)认真采取保护措施,无缺株,无严重人为损坏,发生问题及时处理,实现连线成景多样化的效果;d)修剪及时,疏密适度,保证植株叶不脱落,维持长年有整体效果.
1.
1.
2认真养护认真管理,基本达到以下标准为二级:a)及时牵引,按不同种类攀缘植物的生长速度,栽后年生长量应不低于1.
0m;b)基本上控制主要病害和虫害,有轻微受害面积,不超过10%,不影响观瞻,植株正常生长,叶色基本正常;c)对人为损害能及时采取保护措施,缺株数量不超过10%;d)基本控制徒长枝.
日常养护管理2.
1浇水2.
1.
1水是攀缘植物生长的关键,在春季干旱天气时,直接影响到植株的成活.
2.
1.
2新植和近期移植的各类攀缘植物,应连续浇水,直至植株不灌水也能正常生长为止.

2.
1.
3要掌握好三至七月份植物生长关键时期的浇水量.
做好冬初冻水的浇灌,以有利于防寒越冬.

2.
1.
4由于攀缘植物根系浅、占地面积少,因此在土壤保水力差或天气干旱季节应适当增加浇水次数和浇水量.

2.
1.
5使用再生水浇灌植物时,水质必须符合园林植物灌溉水质要求.
2.
2牵引2.
2.
1牵引的目的是使攀缘植物的枝条沿依附物不断伸长生长.
特别要注意栽植初期的牵引.
新植苗木发芽后应做好植株生长的引导工作,使其向指定方向生长.

2.
2.
2对攀缘植物的牵引应设专人负责.
从植株栽后至植株本身能独立沿依附物攀缘为止.
应依攀缘植物种类不同、时期不同,使用不同的方法.
如:捆绑设置铁丝网(攀缘网)等.

2.
3施肥2.
3.
1施肥的目的是供给攀缘植物养分,改良土壤,增强植株的生长势.
2.
3.
2施肥的时间:施基肥,应于秋季植株落叶后或春季发芽前进行;施用追肥,应在春季萌芽后至当年秋季进行,特别是六至八月雨水勤或浇水足时,应及时补充肥力.

2.
3.
3施用基肥的肥料应使用有机肥,施用量宜为每延长米0.
5-1.
0kg.
2.
3.
4追肥可分为根部追肥和叶面追肥两种.
a)根部施肥可分为密施和沟施两种.
每两周一次,每次施混合肥每延长米100g,施化肥为每延长米50g;b)叶面施肥时,对以观叶为主的攀缘植物可以喷浓度为5%的氮肥尿素,对以观花为主的攀缘植物喷浓度为1%的磷酸二氢钾.
叶面喷肥宜每半月一次,一般每年喷4-5次.

2.
3.
5使用有机肥时必须经过腐熟,使用化肥必须粉碎、施匀;施用有机肥不应浅于40cm,化肥不应浅于10cm;施肥后应及时浇水.
叶面喷肥宜在早晨或傍晚进行,也可结合喷药一并喷施.

2.
4病虫害防治2.
4.
1攀缘植物的主要病虫害有:蚜虫、螨类、叶蝉、天蛾、夜蛾、白粉病等.
在防守上应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

2.
4.
2栽植时应选择无病虫害的健壮苗,勿栽植过密,保持植株通风透光,防止或减少病虫发生.

2.
4.
3栽植后应加强攀缘植物的肥水管理,促使植株生长健壮,以增强抗病虫的能力.

2.
4.
4及时清理病虫落叶、杂草等,消灭病源虫源,防止病虫扩散、蔓延.
2.
4.
5加强病虫情况检查,发现主要病虫害应及时进行防治.
在防治方法上要因地、因树、因虫制宜,采用人工防治、物理机械防治、生物防治、化学防治等各种有效方法.
在化学防治时,要根据不同病虫对症下药.
喷布药剂应均匀周到,应选用对天敌较安全,对环境污染轻的农药,既控制住主要病虫的为害,又注意保护天敌和环境.

2.
4.
6病虫害防治技术操作必须按照《农药安全使用规范》并参照《圆明园植物保护作业标准》进行作业.

2.
5修剪与间移2.
5.
1对攀缘植物修剪的目的是防止枝条脱离依附物,便于植株通风透光,防止病虫害以及形成整齐的造型.

2.
5.
2修剪可以在植株秋季落叶后和春季发芽前进行.
剪掉多余枝条,减轻植株下垂的重量;为了整齐美观也可在任何季节随时修剪,但主要用于观花的种类,要在落花之后进行.

2.
5.
3攀缘植物间移的目的是使植株正常生长,减少修剪量,充分发挥植株的作用.
间移应在休眠期进行.

2.
6中耕除草2.
6.
1中耕除草的目的是保持绿地整洁,减少病虫发生条件,保持土壤水分.
2.
6.
2除草应在整个杂草生长季节内进行,以早除为宜.
2.
6.
3除草要对绿地中的杂草彻底除净,并及时处理.
2.
6.
4在中耕除草时不得伤及攀缘植物根系园林树木修剪作业标准园林树木修剪措施及要求1.
1园林树木修剪应根据园林绿化功能的需要和设计要求,在不违背树木的生长特性和自然分枝规律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树木与生长环境的关系,并根据树龄及生长势强弱进行修剪.

1.
2每年修剪树木前必须制定修剪技术方案,并对工人进行培训,认真贯彻后方可进行操作,做到因地制宜,因树修剪.

1.
3根据树种的生长习性确定修剪方式,不同的树种分枝习性、萌芽力和成枝力、修剪伤口的愈合能力及对修剪的反应各不相同,修剪时应区别对待.

1.
4了解观花、观果树种的成花习性、花芽的着生部位及花芽的性质再确定修剪方法.

1.
5树木修剪时要做到:一知——参加修剪的全体人员,必须知道操作规程、技术规范及特殊要求;二看——修剪前先绕树观察,对树修剪的方法做到心中有数;三剪——根据因地制宜、因树修剪的原则做到合理修剪;四拿——修剪下的枝条应及时拿掉,集中清运,保证场光地净;五处理——剪下的枝条要及时处理,防止病虫害扩散蔓延;六保护——疏除大枝、粗枝时要注意保护皮脊,修剪后的剪锯口要进行防腐、防病处理.

1.
6自然型树木的修剪应以树木自然分枝习性所形成的树冠形状为基础进行修剪.

1.
7造型树木的修剪应根据园林绿化对树木的特定要求,适当控制树木部分枝干,按照绿化、美化要求把树木剪成各种理想形态.

1.
8园林树木可在休眠期和生长期进行修剪,但更新修剪必须在休眠期进行.

1.
9有严重伤流和易流胶的树种应避开生长季和落叶后伤流严重期.
1.
10抗寒性差的、易抽条的树种宜于早春进行修剪.
1.
11常绿树的修剪应避开生长旺盛期.
1.
12绿篱、色块、黄杨球等修剪必须在每年的5月上旬和8月底以前进行.
1.
13修剪树木时剪下枝条要随剪随集中,整齐码放在绿地或树堰中,以便及时清运.

1.
14修剪草坪时剪下的草末,修剪绿篱时剪下的树枝要集中清理装车运走.
1.
15园林树木修剪时,落叶树一般不留橛,针叶树应留1—2厘米长的橛.
修剪的剪口必须平滑,不得劈裂,并注意留芽的方位.
直径超过4厘米以上的剪锯口,应涂抹防腐剂促进伤口愈合.
锯剪大树杈时应注意保护皮脊.

乔木修剪2.
1凡主轴明显的树种,修剪时应保护中央领导枝,使其向上直立生长.
如:杨树、银杏、云杉、桧柏.
原中央领导枝受损、折断,应利用顶端侧枝重新培养新的领导枝.

2.
2逐年调整树干与树冠的合理比例,剪下下垂枝.
同一树龄和品种的林地,分枝点高度应基本一致,位于林地边缘的树木分枝点可稍低于林内树木.

2.
3针叶树在幼龄期,只剪除基部垂地枝条,树木成长后逐步提高分枝点,并保护主尖的直立向上生长.
孤立的针叶树不应剪除侧枝,特殊需求者例外.

2.
4银杏修剪以疏枝为主,对轮生枝可分阶段疏掉,及时去掉重叠枝、病虫枝和枯残枝.

行道树的修剪3.
1行道树的树型和分枝点高度应基本一致,做到整齐美观不可高低错落.
3.
2公园内园路树或林荫路上的树木主干高度以不影响游人漫步为原则.
及时去掉下垂枝及干枯死枝.

3.
3行道树有主轴树种最低分枝点高度为3米,无主轴树种最低分枝点高度为2.
5米.

灌木修剪4.
1灌木造型修剪应使树型内高外低,形成自然丰满的圆头形或半圆形树型,切忌内密和底部空秃.

4.
2灌木内膛小枝应适量疏剪,强壮枝应进行适当短截,下垂细弱枝及地表萌生的地蘖应彻底疏除.

4.
3栽种多年的丛生灌木应逐年更新衰老枝,疏剪内膛密生枝,培育新枝.
栽植多年的有主干的灌木,每年应采取交替回缩主枝控制树冠的剪法,防止树势上强下弱.

4.
4生长于树冠外的徒长枝,应及时疏除或早短截,促生二次枝.
4.
5花落后形成的残花、残果,若无观赏价值或其他需要的应尽早剪除.
4.
6成片栽植灌木丛,修剪时应形成中间高四周低或前面低后面高的丛形.
4.
7造型的灌木修剪应保持外形轮廓清楚,外缘枝叶紧密.
观花灌木修剪5.
1当年生枝条开花灌木,如:紫薇、月季等,以休眠期修剪为主,强调重短截.
为控制树木高度,对于生长健壮枝条应在保留3—5个芽处短截、促发新枝.
1年可数次开花灌木如月季、珍珠梅、木槿、紫薇、金银木等花落后应及时剪去残花,促使再次开花.

5.
2一年生枝条开花灌木,如:碧桃、榆叶梅、连翘、丁香、黄刺玫等,休眠期应整形修剪,生长季节花落后10—15天将已开花枝条进行中或重短截,疏剪过密枝,以利来年促生健壮新枝.

5.
3多年生枝条开花灌木,如:紫荆、贴梗海棠等,应注意培育和保护老枝,剪除干扰树型的过密的影响通风透光的过密枝、弱枝、枯枝或病虫枝.

绿篱修剪及色带修剪6.
1修剪应使绿篱及色带轮廓清楚,线条整齐,顶面平整,高度一致,侧面上下垂直或上窄下宽.
每年整形修剪不少于2次.

6.
2落叶灌木篱修剪要求高度应控制一致,如:女贞.
6.
3常绿绿篱第一次修剪在4月底或5月初进行,最后一次修剪应于8月底完成.

6.
4每次修剪绿篱高度较前一次修剪提高1厘米.
6.
5修剪后残留在绿篱面上的枝叶要及时清理干净.
6.
6经常清除个别突出篱面的徒长枝.
藤本及攀缘类植物7.
1吸附类藤本,如地锦,应在生长季剪去未能吸附墙体而下垂的枝、未完全覆盖的植物应短截空隙周围枝条,以便发生副梢,填补空缺.

7.
2钩刺类藤本,如藤本月季,可按灌木修剪方法疏枝,修剪高度根据株型确定,一般保留4-6个主枝,花后进行修剪去除残花,促使持续开花,生长到一定程度,树势衰弱时,应进行回缩修剪,强壮树势.

7.
3生长于棚架的藤本,落叶后应疏剪过密枝条,清除枯死枝,使枝条均匀分布架面.

7.
4成年和老年藤本应常疏枝,并适应进行回缩修剪.
常见树木的修剪时间及要求8.
1腊梅:花谢后,将主枝短截促发新枝,以利来年开花,在冬末腊梅开花前进行整形修剪.

8.
2迎春:花芽着生在叶腋,为保证株形美观,疏剪过密枝、枯死枝及病虫枝,花谢后回缩老枝,促发强壮新枝.

8.
3山桃:树形直立开展,枝条较长,修剪时去掉稠密枝、病虫枝,不短截,整形完成后只做常规修剪.

8.
4连翘:冬季或早春进行整形修剪,花谢后将老枝短截,促进新条发生,疏掉过密枝和重叠枝.

8.
5玉兰:枝条愈伤能力弱,生长速度缓慢,只做常规修剪(在萌芽期愈伤能力强).

8.
6山杏:常规整形修剪.
8.
7绿梅:整形修剪时以疏剪为主,短截则以轻剪为宜,做到树形开展而不中空花谢后对花枝进行短截萌发新枝,促进花芽分化,为来年开花打下基础.

8.
8红梅:整形修剪时以疏剪为主,短截则以轻剪为宜,做到树形开展而不中空花谢后对花枝进行短截萌发新枝,促进花芽分化,为来年开花打下基础.

8.
9紫叶李:常规整形修剪,使枝条错落分布通风透光.
8.
10丁香:花芽着生在枝条的顶部,只做疏剪整形,去除根蘖,不能短截.
8.
11榆叶梅:春季修剪弱枝、干枯枝、稠密的枝条,花谢后短截进行枝条更新,剪成自然开心型.

8.
12山碧桃:树形直立开展,枝条较长,修剪时去掉稠密枝、病虫枝,不短截,整形完成后只做常规修剪.

8.
13碧桃:修剪干枯枝、病虫害枝、徒长枝、内膛过密枝,花谢后对中长枝进行重剪,促使腋芽抽生新枝,使树冠呈扁圆开心形.
定型完成后,2—3年不必重修剪,只做常规修剪.

8.
14寿星桃:生长缓慢,枝条每年生长十余公分,只做常规修剪,不能短截.
8.
15棣堂:疏剪过密枝,2-3年可剪除老枝,促发新枝多开花,花后对老枝重剪,新枝长成后于7月份可二次开花.

8.
16西府海棠:常规修剪.
8.
17紫荆:花着生在多年生老枝上,修剪时注意保护老枝,剪除干枯枝及病虫害枝,如老枝长势衰弱,应考虑培养新枝.

8.
18泡桐:植株易患丛枝病,修剪时应全部去除.
8.
19黄刺玫:修剪过密枝,及时进行枝条更新.
8.
20紫叶小檗:春季开小黄花,入秋后叶色鲜红美丽,是良好的观花观叶植物.
园林中常用做刺篱及色块,修剪方法同黄杨绿篱.

8.
21月季:花色艳丽、品种较多,花期长,是园林布置中常用的材料.
在华北地区,月季在初冬或早春进行重剪,一般老枝留4-5芽,这样来年就可以枝条粗壮,形成丰满株型.
月季在开花后及时剪掉残花,利于再次开花,老枝经几年开花后,须以新枝更新,高植株月季,可不重剪.

8.
22蔷薇:园林中多做花柱、花门、花篱、花架种植,修剪时剪除过密枝、干枯枝或轻度短截.

8.
23牡丹:萌芽前,疏枝整形,并对部分老枝短截或"回缩"复壮;对不协调的过高枝条短截或"回缩"修剪,保持株形整齐;萌芽后,及时疏除过密的枝条、侧芽及土芽,留壮去弱,保持通风透光;3月中旬至5月上旬,摘掉花蕾和部分开花牡丹的残花,减少养分消耗;秋末,剪掉弱枝、病枝、枯枝、残叶.

8.
24文冠果:春天白花满树,花序大而花朵密,衬有秀丽光洁的绿叶,更显美观,花期持续20余天,修剪时只剪除过密枝、干枯枝及斜乱枝.

8.
25锦带:花芽主要着生在1—2年生枝条上(为减少养分消耗,促使新枝形成花芽),早春修剪时,只疏剪枯枝和老弱枝,多年生老枝可从基部剪除,促使萌发新枝,花后去除残花,可促使二次开花.
3年进行一次更新修剪.

8.
26紫藤:修剪枯死枝、病虫枝、互相缠绕的重叠枝,成年藤和年老藤应带疏枝,并适当进行回缩修剪,紫藤定型后,每年只做常规修剪,不必年年剪整.

8.
27金银木:剪除主干上和根部的萌蘖枝,疏枝整形做到通风透光.
8.
28水荀子:既观花又观果的植物,为提高观赏效果,只疏枝,不短截,保持株型美观.

8.
29平枝荀子:初夏白花繁密,入秋后红果累累,经冬至春不落,留存枝头甚久,美丽可爱,修剪时剪除过密枝条.

8.
30猬实:在一年生枝条上萌芽开花,开花前只疏枝整形修剪,花后可对老枝短截,促发新枝,次年开花更为繁茂.
根据株型可每3年重修剪一次.
"五一节"开花,花色粉红,花色娇艳,是国内外著名观赏灌木.

8.
31海仙花:修剪方法同锦带.
8.
32石榴:花芽着生在当年生的短枝上,在修剪时剪去徒长枝、过密枝,注意保留顶芽或近顶端腋芽抽生的新梢即结果枝,植株成形后不必年年剪整.
只做常规修剪(花枝上有刺的只开花不结果).

8.
33丝兰:只剪除枯残叶和花后的花梗.
8.
34太平花:早春修剪枯枝病枝、过密枝,保留去年生的新枝,花朵在去年生的新枝上开花繁茂.
如果短截新枝,抽生的当年枝开花少,太平花花朵聚集乳黄色而有清香,颇为美丽.
宋仁宗赐名"太平瑞圣花".

8.
35珍珠梅:修剪稠密枝,保证植株通风透光,及时去除根部的萌蘖枝,花后剪去残花可促使植株二次开花.

8.
36紫薇:早春对植株进行重短截修剪,花色艳丽,花期极长(花后进行重短截,并追施有机肥,花期可延至国庆节).

8.
37木槿:常规整形修剪(如要开花繁茂,可进行短截).
8.
38木芙蓉:萌枝力强,枝条多而乱,应及时剪去枯枝、弱枝、内膛枝,过密的进行抹芽.
保证树冠内部通风透光良好,冬季将地上部分全部剪除,翌年春天能萌发更多新梢.

8.
39地锦:去除枯枝、病虫枝,在生长季节剪去不能吸附墙体而下垂的枝条,未完全覆盖的植物应短截空隙周围枝条,以利发生副梢,填补空缺.

8.
40凌霄:修剪枯枝、过密枝和过长的枝条.
8.
41黄杨:常栽植成球形或做绿篱.
a)球形:剪除徒长枝,使球形圆润丰满;b)绿篱:修剪高度较前一次应提高1厘米,修剪时保持下部生长茂密,不产生空秃,顶面修剪平整.
修剪后及时浇水喷生长素,使其迅速生长,及时剪除高于顶面及侧面的徒长枝,使绿篱整洁线条优美.

8.
42龙爪槐:一般剪整成伞形.
伞形又分为龙头伞形和平顶伞形两种.
龙爪槐修剪以短截为主,修剪注意留上芽不留下芽.

8.
43银杏:以疏枝为主,轮生枝可分阶段疏掉,及时去除重叠枝.
银杏不能短截.
农药安全使用规范农药选择1.
1按照国家政策和有关法规规定选择1.
1.
1应按照农药产品登记的防治对象和安全使用间隔期选择农药.
1.
1.
2严禁选用国家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选择限用的农药应按照有关规定;不得选择剧毒、高毒农药.

1.
2根据防治对象选择1.
2.
1施药前应调查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发生情况,对不能识别和不能确定的,应查阅相关资料或咨询有关专家,明确防治对象并获得指导性防治意见后,根据防治对象选择合适的农药品种.

1.
2.
2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单一发生时,应选择对防治对象专一性强的农药品种;混合发生时,应选择对防治对象有效的农药.

1.
2.
3在一个防治季节应选择不同作用机理的农药品种交替使用.
1.
2.
4应选择对天敌和其他有益生物安全的农药品种.
1.
2.
5应选择对生态环境安全的农药品种.
农药购买购买农药应到具有农药经营资格的经营点,购药后应索取购药凭证或发票.
所购买的农药应具有符合NY608《农药产品标签通则》要求的标签以及符合要求的农药包装.
农药的管理3.
1应设专人管理农药,建立农药出入库台账,对农药要严格进行发放和登记.

3.
2存放农药的库房必须要随时进行通风,农药的摆放一定要整齐有序,以防受潮和腐蚀损坏.

3.
3存放农药的库房内不得堆放其他杂物.
3.
4对易燃易爆的农药必须要进行单独存放.
3.
5在农药库房外的四周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的物品.
3.
6存放农药的库房一定要设有明显的警示标记.
农药配制4.
1量取4.
1.
1量取方法4.
1.
1.
1准确核定施药面积,根据农药标签推荐的农药使用剂量或植保技术人员的推荐,计算用药量和施药液量.

4.
1.
1.
2准确量取农药,量具专用.
4.
1.
2安全操作4.
1.
2.
1量取和称量农药应在避风处操作.
4.
1.
2.
2所有称量器具在使用后都要清洗,冲洗后的废液应在远离居所、水源和作业的地点妥善处理.
用于量取农药的器皿不得作其他用途.

4.
1.
2.
3在量取农药后,封闭原农药包装并将其安全贮存.
农药在使用前应始终保存在其原包装中.

4.
2配制4.
2.
1场所:应选择在远离水源、居所等场所.
4.
2.
2时间:应现用现配,不宜久置;短时存放时,应密封并安排专人保管.
4.
2.
3操作4.
2.
3.
1应根据不同的施药方法和防治对象、植物种类和生长时期确定施药液量.

4.
2.
3.
2应选择没有杂质的清水配制农药,不应用配制农药的器具直接取水,药液不应超过额定容量.

4.
2.
3.
3应根据农药剂型,按照农药标签推荐的方法配制农药.
4.
2.
3.
4配制现混现用的农药,应按照农药标签上的规定或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操作.

农药施用5.
1施药时间(早晨6:00之前,晚上闭园之后)5.
1.
1根据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发生程度和药剂本身性能,结合植保部门的病虫情报信息,确定是否施药和施药适期.

5.
1.
2不应在高温、雨天及风力大于3级时施药.
5.
2施药器械5.
2.
1施药器械的选择5.
2.
1.
1应综合考虑防治对象、防治场所、植物种类和生长情况、农药剂型、防治方法、防治规模等情况:a)小面积喷洒农药宜选择手动喷雾器;b)较大面积喷洒农药宜选用机动气力喷雾机或采用风送弥雾机.
5.
2.
1.
2应选择正规厂家生产、经国家质检部门检测合格的药械.
5.
2.
1.
3应根据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防治需要和施药器械类型选择合适的喷头,定期更换磨损的喷头:a)喷洒除草剂和生长调节剂应采用扇形雾喷头或激射式喷头;b)喷洒杀虫剂和杀菌剂宜采用空心圆锥雾喷头或扇形雾喷头;c)禁止在喷杆上混用不同类型的喷头.
5.
2.
2施药器械的检查施药作业前,应检查施药器械的压力部件、控制部件.
喷雾器(机)截止阀应能够自如扳动,药液箱盖上的进气孔应畅通,各接口部分没有滴漏情况.

5.
2.
3施药机械的维护5.
2.
3.
1施药作业结束后,应仔细清洗机具,并进行保养.
存放前应对可能锈蚀的部件涂防锈黄油.

5.
2.
3.
2喷雾器(机)喷洒药液后,必须用加有清洗剂的清水彻底清洗干净(至少清洗三遍).

5.
2.
3.
3保养后的施药器械应放在干燥通风的库房内,切勿靠近火源,避免露天存放或与农药、酸、碱等腐蚀性物质存放在一起.

5.
3施药方法应按照农药产品标签或说明书规定,根据农药作用方式、农药剂型、植物种类和防治对象及其生物行为情况选择合适的施药方法.
施药方法包括喷雾、撒颗粒、喷粉、拌种、熏蒸、涂抹、注射、灌根、毒饵等.

5.
4安全操作5.
4.
1应根据施药机械喷幅和风向确定作业行走路线.
使用喷雾机具施药时,作业人员应站在上风向,顺风隔行前进或逆风退行两边喷洒,严禁逆风前行喷洒农药和在施药区穿行.

5.
4.
2喷杆喷雾机应具有三级过滤装置,末级过滤器的滤网孔对角线尺寸应小于喷孔直径的2/3.

5.
4.
3施药过程中遇喷头堵塞等情况时,应立即关闭截止阀,先用清水冲洗喷头,然后戴着乳胶手套进行故障排除,用毛刷疏通喷孔,严禁用嘴吹吸喷头和滤网.

5.
4.
4设施内施药作业5.
4.
4.
1采用喷雾法施药时,宜采用低容量喷雾法,不宜采用高容量喷雾法.
5.
4.
4.
2采用烟雾法、粉尘法、电热熏蒸法等施药时,应在傍晚封闭棚室后进行,次日应通风1小时后人员方可进入.

5.
4.
4.
3采用土壤熏蒸法进行消毒处理期间,人员不得进入棚室.
安全防护6.
1人员.
配制和施用农药人员应身体健康,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具备一定的植保知识.
严禁儿童、老人、体弱多病者、经期、孕期、哺乳期妇女参与上述活动.

6.
2防护.
配制和施用农药时应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严禁用手直接接触农药,谨防农药进入眼睛、接触皮肤或吸入体内.
应按照GB12475-2006《农药贮运、销售和使用的防毒规程》的规定执行.
农药施用后7.
1警示标志.
施过农药的地块要树立警示标志,在农药的持效期内禁止游客进入和采摘花果.

7.
2剩余农药的处理7.
2.
1未用完农药制剂.
应保存在其原包装中,并密封贮存,不得用其他容器盛装,严禁用空饮料瓶分装剩余农药.

7.
2.
2未喷完药液(粉).
在该农药标签许可的情况下,可再将剩余药液用完.
对于少量的剩余药液,应妥善处理.

7.
3废容器和废包装的处理7.
3.
1对废旧的药品及包装不得随意丢弃,必须交回库房统一处理.
7.
3.
2不应用废农药容器盛装其他农药,严禁用作人、畜饮食用具.
7.
4清洁与卫生7.
4.
1施药器械的清洗不应在小溪、河流或池塘等水源中冲洗或洗涮施药器械,洗涮过施药器械的水应倒在远离居民点、水源的地方.

7.
4.
2防护服的清洗7.
4.
2.
1施药作业结束后,应立即脱下防护服及其他防护用具,装入事先准备好的塑料袋中带回处理.

7.
4.
2.
2带回的各种防护服、用具、手套等物品,应立即清洗2~3遍,晾干存放.
7.
4.
3施药人员的清洁.
施药作业结束后,应及时用肥皂和清水清洗身体,并更换干净衣服.

7.
5用药档案记录每次施药应记录天气状况、植物种类、用药时间、药剂品种、防治对象、用药量、对水量、喷洒药液量、施用面积、防治效果、安全性.

8药中毒现场急救8.
1中毒者自救8.
1.
1施药人员如果将农药溅入眼睛内或皮肤上,应及时用大量干净、清凉的水冲洗数次或携带农药标签前往医院就诊.

8.
1.
2施药人员如果出现头痛、头昏、恶心、呕吐等农药中毒症状,应立即停止作业,离开施药现场,脱掉污染衣服或携带农药标签前往医院就诊.

8.
2中毒者救治8.
2.
1发现施药人员中毒后,应将中毒者放在阴凉、通风的地方,防止受热或受凉.

8.
2.
2应带上引起中毒的农药标签立即将中毒者送至最近的医院采取医疗措施救治.

8.
2.
3如果中毒者出现停止呼吸现象,应立即对中毒者施以人工呼吸.
植物保护作业标准1、防治园林植物病虫害应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
2、应科学、有针对性地进行养护管理,使植株生长健壮,以增强抗病虫害的能力.

3、及时清理带病虫的落叶、杂草等,消灭病源、虫源,防止病虫扩散、蔓延.

4、应加强病虫检查,发现主要病虫害应根据虫情预报及时采取防治措施.
对于危险性病虫害,一旦发现疫情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迅速采取扑灭措施.

5、各种病虫害防治,应按照《农药安全使用规范》进行作业.
6、直接参加防治操作人员,应知道防治对象,选用药剂的性能、掌握防治的技术措施有关的安全规定.

7、施用的药剂,事先必须检查原药的名称、规格、质量及是否变质失效,如果变质不得使用.

8、常用药剂的浓度须按照规定执行,如有变更浓度,必须由主管技术人员批准.

9、为避免害虫产生抗药性,在杀虫的有效浓度范围内,不宜用过浓的倍数要经常轮换使用不同的药剂.

10、喷洒用的药械,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必须完好、齐全、安全才能使用,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药械.

11、为了安全使用药剂,防止发生药害、中毒事故,要经常轮换使用不同的药剂.

古树名木养护管理标准圆明园现有古树名木养护方案1.
1养护标准1.
1.
1绿化养护技术措施完善,管理得当.
1.
1.
2生长健壮.
1.
1.
3园林树木树冠完整美观,分枝点合适,枝条粗壮,无枯枝死杈;主侧枝分布匀称、数量适宜、修剪科学合理;内膛不乱,通风透光.

1.
1.
4落叶树新梢生长健壮,叶片大小、颜色正常.
在一般条件下,无黄叶、焦叶、卷叶,正常叶片保存率在95%以上.
针叶树针叶宿存3年以上,结果枝条在10%以下.

1.
1.
5病虫害控制及时,树木无蛀干害虫的活卵、活虫;在园林树木主干、主枝上平均每100cm2介壳虫的活虫数不得超过1头,较细枝条上平均每30cm不得超过2头,且平均被害株数不得超过1%.
叶片上无虫粪、虫网.
被虫咬的叶片每株不得超过2%.

1.
2古树名木保护范围1.
2.
1确定我园正觉寺院内及其东西两侧山体为古树保护区,古树保护范围为古树树冠垂直投影外沿3米内.
在保护范围内,地上不应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废气、倾倒污水污物、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地下也不应动土.
各类生产、生活设施,均要避开古树名木.

1.
2.
2济慧寺西南山上有中央领导亲手种植的白皮松、华山松,济慧寺西侧的山体为古树名木保护区;另外,澡身浴德1株丝棉木;天然图画2株丝棉木和1株国槐;杏花春馆1株桧柏;紫碧山房1株大加杨;镂月开云16株百年牡丹,九州景区树龄超过50年的紫藤,以及园内落叶乔木的胸径超过60公分,常绿乔木的胸径超过30公分树木,都列入到园内古树名木保护范围.

1.
3养护单位1.
3.
1圆明园古树基本分布在正觉寺,确定由绮春园景区管理部负责古树养护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古树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1.
3.
2镂月开云16株百年牡丹,由九州景区管理部负责养护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百年牡丹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1.
3.
3圆明园花卉基地负责古树名木的病虫害防治和监测工作.
2保护设施和环境保护2.
1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的植物与设施,必须加以控制,不得影响古树名木的正常生长.
古树保护范围内的大型野草、恶性杂草必须拔除;对树木生长有不良影响的植物,如散生竹、核桃、野构树及附生于树上的藤本植物等,必须清除.
古树生长区域树干半径5米内的杂草杂物必须清除.

2.
2土壤保护:禁止在古树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
当古树名木根部土壤出现空洞时,应及时填充土壤;当根部须根裸露时,应及时覆回填土,回填土面积应全部覆盖古树根系生长区域.
填充或覆盖用土应选用富含有机质的疏松土壤.
古树生长的山体,应填土加固.
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内严禁倾倒、填埋水泥、石灰、混凝土等建筑垃圾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

2.
3古树名木根系分布区应设立保护围栏.
2.
4坡地环境的古树应有下木和地被植物伴生的自然生态环境.
应对坡地进行加固、防治水土流失.

2.
5对生长衰弱、树体倾斜、树洞明显或处于高坡上或树冠大、枝叶密集、易遭风折的古树名木,必须设立支撑或拉攀加固,加固设施与树体接触处必须加垫层.

2.
6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附近有空调主机的,应及时移去.
2.
7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域内不得堆积杂物.
3古树修剪对古树的部分小枝应及时修剪,如:过多的萌蘖枝、过密枝、严重病虫枝等.
对直径大于3cm的剪、锯口必须进行消毒处理,并涂抹伤口愈合剂,如波尔多液护创剂或羊毛脂.
当有较大枝条需要修剪时,应及时上报上级主管单位(目前为北京市海淀区绿化办公室),上报内容按照上级主管单位要求填写,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方可按计划实施,实施过程应做好记录,相关批示及记录应归档保存.
园林绿化修建应搭脚手架或使用高枝油锯,严禁徒手攀登.

4复壮与抢救对堆土、积水、有害生物危害、土壤污染、雷击、风雨、持续干旱、开发建设等原因造成古树名木长势衰弱的,应及时采取复壮措施;威胁古树名木生命的,应立即采取抢救措施.
古树名木的复壮与抢救措施实施前应预先制定有关技术方案,经市管理古树名木部门确认后,方可实施.
实施过程应做好记录,相关批示及记录应归档保存.

日常养护5.
1古树名木的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管理.

5.
2为保护古树的根系,根据古树生长环境确定树垵的大小和浇水次数.
5.
2.
1应在每年3~6月份视干旱程度,对古树浇一至三次水,每次浇水量以水的渗透深度基本达到60公分为宜,并做好养护记录.

5.
2.
2在雨季,古树保护范围内应及时排涝,大雨后积水应在1小时内排除;暴雨后积水应在2小时内排除.

5.
2.
3秋季根据天气情况给古树适度浇水.
5.
2.
410月底或11月初,完成古树浇冻水.
并做好养护记录.
5.
3西北景区管理部应加大对古树的病虫害的监测和防治工作,以生物防治和施放天敌为主,禁止使用化学药品,并做好养护记录.

5.
4应对古树周边进行枯枝干枝及杂物的清理工作,古树周边的野生树和杂草及时清除,以免影响古树的生长,并做好养护记录.

5.
5每年11月份清理古树周边的杂草和杂物,为冬季防火作好准备.
5.
6每年12月至来年的2月份为古树的重点防火季节,应安排专人值班,加大巡查力度,做好巡查记录,保护古树,不留隐患.

5.
7古树名木至少每月巡查1次,并做好巡视记录.
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上报.

养护工作纪录6.
1古树养护及病虫害防治工作必须有明确的工作和检查记录,对古树的生长状况应进行长期记录,各项相关工作产生的文字、图像、图纸资料应归档保存.

6.
2负责古树养护的部门应加大检查力度,同时,绿化部应增加自检次数,提高古树保护的意识.
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责成养护班组进行整改,对造成损失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如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根据管理处的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园林绿地管理标准1绿化养护技术措施较完善,管理得当,植物配置科学合理,力争达到黄土不露天.

2科学管理,全面掌握基本情况,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树木花草清册.
3加强绿化养护管理.
在绿化工作中,园林树木修剪时依据《圆明园园林树木修剪作业标准》、草坪依据《草坪养护管理标准》的要求参照执行.
其他绿化养护管理工作参照《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4严格控制砍伐.
无论自然死亡或因工作需要必须伐除的,均须报上级部门批准.
不经批准擅自砍伐或先伐后报者,严肃处理.

5新植、补植、移植、更新、伐除露地花草树木,有计划逐级上报,批准后实施.

6绿地各种设施如有损坏,要及时修补或更换,以保证设施的完整美观.
保护好绿地围栏、绿化供水(喷灌)设施,对支撑树木的竹杆、绑带及时加固,使其达到护树目的.
随着树木的生长,及时松掉绑在树杆上的绳、带等,以防嵌入树体,影响树木生长.
不能用铁丝直接绑在树杆上,中间须有保护树皮的垫层.

7经常检查绿地排水设施的完好性,出现积水、流水不畅通现象要及时解决,确保整个公园绿地景观设施的牢固可靠,方便使用.

8加强绿地的维护监管,保护好绿地内的花草树木,禁止绿地里面堆放东西,停放自行车、机动车;禁止机动车驶进草地;禁止设摆摊位;禁止草地上踢球等损害花草树木的活动;禁止在树上挂标语、晾衣服等现象,并安装具有园内特色的提示牌.

9在绿地内进行施工或其他活动,须报主管部门同意,签订协议书,做好绿化保护具体措施后,方可进行.

10保持绿地内无垃圾杂物,无鼠洞和蚊蝇滋生地等,发现鼠洞要随时堵塞.
及时清除"树挂"等白色污染物及绿地内的杂物.

11做好防护巡查和对外宣传.
禁止折枝摘叶、折花摘果、攀爬树木、进入花台草坪.
绿地内严禁焚烧垃圾和枯枝落叶.

12园内主要景点及园林主干道绿地养护执行特级养护标准,其他区域执行一级养护标准,未开放区执行二级养护标准.

2圆明园行业检查管理标准范围本标准阐述了对公园生产和服务的检查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园行业管理检查工作的管理.
组织机构和职责2.
1公园检查工作实行管理处(决策层)、职能科室(管理层)、部门(执行层)三级检查机制,层层负责,逐级落实,并实行倒查制追究责任.

2.
2管理处每月安排一次由主任带队、各主管主任和相关部门参加的全处综合检查.

2.
3负责行业管理的主管主任每周组织一次由相关主管主任和科室参加的行业检查.

2.
4管理科负责行业管理的日常检查.
每周参加三科联合检查.
2.
5保卫科负责园内治安、防火、交通工作的日常检查,每周组织三科联合检查.

2.
6后勤科负责园内水、电、所管设施的日常检查.
每周参加三科联合检查.

2.
7文物科负责全园文物的日常检查.
2.
8各部门对所负责的工作实施自查,每月不能少于四次.
各班(组)班(组)长每天对本班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和依据3.
1检查内容:公园范围内的规划和建设管理、房屋和设施管理、园容和卫生管理、服务和经营管理、绿化管理、文化活动管理、文物管理、票证管理、安全管理、基础管理、机关工作管理等内容.

3.
2评价处罚依据:《圆明园遗址公园行业检查处罚标准》.
检查程序和要求4.
1管理处主任带队的处综合检查,由办公室安排检查时间,通知有关领导和相关科室参加,检查后由办公室于次日下班前发布《处综合检查通报》.

4.
2每周行业主管领导带队的行业综合检查,由公园管理科安排检查时间,通知有关领导和相关主管科室参加,检查后由公园管理科于次日下班前发布《行业管理综合检查通报》.

4.
3其他职能科室根据需要安排的专项检查,由主管科室安排时间,通知有关领导和相关科室参加,检查后由主管科室于次日下班前发布专项检查通报.

4.
4在处综合检查和行业综合检查过程中,参加检查的人员应根据各自负责的工作,认真查找问题.

4.
5对各项检查通报所述的问题,各责任部门应积极落实,分析原因,认真整改.

4.
6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公园管理科或各职能科室有权依据《圆明园遗址公园行业管理检查处罚标准》有关条款对责任部门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次月初汇总报公园管理科.

4.
7公园管理科于次月5日之前将上月本部门和各职能部门处罚扣分情况汇总报财务科,各责任部门于每月10日之前将罚款交到财务科.

4.
8公园管理科做好处综合检查和行业综合检查的复查工作;各职能部门做好专项检查的复查工作.

4.
9对处和行业综合检查、专项检查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各部门如因客观原因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整改到位,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到公园管理科或各职能部门,由公园管理科或各职能部门处理;4.
10公园管理科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检查记录单的形式发给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在规定完成整改时间内跟踪验证,将结果登记备案,作为评比的依据.

4.
11各部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自己责任的立即整改,并采取纠正措施,不属于自己责任范围的,通知相关科室落实责任.
在落实中如需协调的问题以书面形式报公园管理科,公园管理科汇总后交各位处领导.

4.
12对检查中同样问题反复出现,或未按整改意见落实整改的,管理科或各职能部门按《圆明园遗址公园行业管理检查处罚标准》有关条款加倍进行处罚.

4.
13上级机关来园检查,查出问题由管理科折合成本园分值后加倍处罚.
3:圆明园安全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管理规定1、入园时及时向主管科室以及派出所、保卫科提供单位基础资料及人员基本信息.

2、服从于公园整体利益,按正规渠道进货,确保商品质量,不出售伪劣商品和公安部门规定的违禁物品,不影响游览秩序、损坏文物及园内设施,接受管理处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3、严格遵守管理处消防、治安、交通等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做到不私自接拉电源线路和随意加大用电负荷或改变保险装置,不违规使用明火,不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保证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杜绝私自留人留宿,认真服从内部交通管理,做好防盗工作.

4、保证所属人员严格落实车辆、器材的操作使用规程,禁止无证人员上岗.

5、进行房屋改造、增加用电情况时,须经主管科室同意,报文物科、后勤科批准,并向保卫科备案.

二、交通安全管理规定1、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法》,增强安全驾驶意识.

2、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职业道德,坚持安全礼让,做到不开快车、不开斗气车、不强行超车、不酒后开车、不开超载车、不疲劳驾车、严禁非司机驾驶车辆.

3、确保在国家、市、区重大活动或会议、节假日期间以及日常行驶中,文明驾驶车辆,服从交通指挥,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4、对所驾驶车辆做到定期保养、检修,出车前、后自行检查车容、车况,保证良好的机械性能.
发生交通事故时,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处安委会报告.

5、因个人违规、违章酿成交通事故的,自觉接受依据交通管理法规和管理处相关规定予以的处罚,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
因个人严重违规、违章造成事故的除个人经济赔偿外,应承担对单位造成的经济处罚,并承担刑事责任.

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消防安全管理档案,做好日常防火自查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加强值班巡视,定人、定岗、定责,并做好防火值班记录.

2、加强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管理,严禁超负荷用电和违章用电、用火、用气、用油.

3、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不堵压、圈占、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4、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规定的安全疏散标志.
5、认真接受消防监督机关和管理处消防领导小组、消防监督员的工作检查、监督和指导,自觉整改火灾隐患.

6、组织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应急演练.
四、治安管理规定1、保证及时、准确的向主管科室、派出所、保卫科提供单位及人员的基本情况.

2、保证所属人员不在非施工区域、公园开放区逗留闲逛,不私自留人留宿,认真做好内部防盗工作,出入园区主动出示工作证,携带箱、包必须自觉工作人员检查;3、保证所属车辆严格遵守《圆明园内部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出园主动接受工作人员核查;4、保证加强现金、票据、印鉴和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农药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和物品出入库管理制度;五、安全防火管理制度1、重点防火部位,如档案室、资料室、财务室、图书室、食堂、机动船只、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游人活动较集中的场地等,必须有具体的防火制度,并根据保护对象合理配备灭火器材.
消防设备、设施、器材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保卫科负责消防器材的定期检测、维修.

2、本园属重点防火单位、二级森林防火区,禁止使用一切明火园内严禁烧荒、烧纸和野炊等野外用火,严禁使用电炉、煤炉等.

3、仓库内不准乱拉私接临时用电线路,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不准用可燃性材料搭建隔层,保证消防通道不小于1.
3米.
并配备足够、完好的消防器材.

4、化学药品、易燃、易爆药品不得放置在普通仓库内,应设专用仓库保管.

5、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以200-500元罚款,并限期改正.
(1)没有落实防火安全岗位责任制的,防火工作无人管理的;(2)责任不明确,重点部位无人值班,制度措施不落实的.
(3)出租、联营、施工单位不和管理处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
6、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限期改正.
(1)电器设备自行安装使用,有引起火灾危险的.
(2)各种火源使用不符合安全规定,在园内使用明火的.
(3)违章用火,用电和管理不善发生险情的.
(4)存在隐患不报告,不采取任何措施的.
(5)发生火灾不报,隐瞒损失、破坏现场的.
(6)安全疏散通道堵塞、没有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备,在消防机关及管理监督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后,拒不改正的.

(7)破坏、任意挪用消防器材造成后果的.
7、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以1000-2000元罚款,并限期改正.
(1)在建筑施工现场搭临时建筑,且物品存放混乱、电器安装不符合规定、没有消防设施等违反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的.

(2)未经消防机关批准,擅自靠近毗邻其他房屋搭建易燃简易建筑、且影响消防通道正常使用的.

(3)搭建或利用简易棚存放大量可燃物资、存在隐患,在消防机关及管理监督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后,拒不改正的.

4圆明园文物管理规定1、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规范,服从圆明园管理处的各项管理规定.
在工作中不损坏文物;人员雇用必须符合国家各项规定;项目负责人必须全面承担所辖工作的治安、安全责任;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
工作区、生活区要指定安全员,层层落实安全责任书,确保工作实现"杜绝事故、严把质量、严格管理、秩序良好、确保安全"的目标;确保不发生火灾、确保不发生文物和古树名木的损坏和被盗事件、确保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确保实现文物安全年的目标.

2、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切实加强人员管理.
项目负责人对工作区、生活区每周进行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立即解决、处理.
加强人员管理,严禁使用煤炉,严禁私拉电线、使用违禁电器.
确保不发生违法、违规等事件.
项目负责人要对所属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使其了解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消防规范、安全预案等.

3、自觉接受管理处的安全监督、检查,协助甲方做好文物安全工作.
工作中要对遗址文物有相应的保护措施,如发现新的文物或其它影响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要立即上报(发现文物及时上缴),保护好现场,请示处理办法.

4、采取措施,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应制定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积极参加文物保护单位义务消防队伍,提高对工作现场消防自救能力;如发生火警应立即采用电话(62566879)报告火警.

5、违反《文物保护法》及《北京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造成损失或出现违法行为的,将按《文物保护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5圆明园遗址公园行业管理检查处罚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对公园生产和服务提供中存在问题的处罚分值.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园.
2总则2.
1为进一步提高公园的管理水平,规范各部门的管理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公园管理规范、岗位行为规范,制定本标准.

2.
2本标准适用于全园各部门及联营单位.
2.
3公园各项管理工作应确立一流标准、一流目标,与公园行业的发展方向和本园总体规划相适应,突出文物保护和文化内涵,实现优美环境、优良秩序、优质服务、优化管理目标.

2.
4本标准以部门为基本单位组织实施,按职责分工执行管理,落实检查.
2.
5各部门应自觉接受各职能科室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3规划和建设管理3.
1公园没有总体规划、旅游规划扣200分;发现违反规划行为扣100分;未按照程序立项、规划、建设、报有关部门审批的扣200分;改建、扩建工程未进行评审、验证、确认扣100分;3.
2在园内施工的单位或部门,未按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立围挡、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断路施工未设置引导牌的,在工程险要处未采取有效安全保障措施的,每项扣施工单位100分;追扣主管部门50分;3.
3施工安全措施不当,造成游人游览安全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的扣施工单位200分,追扣主管部门100分,事故损失由施工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赔偿;3.
4施工现场易散物不遮盖、运物料时沿途遗洒每项每处扣10分;3.
5竣工后施工单位未及时清理现场,主要景点每处扣50分,其他地区每处扣30分;未达到场光地净每处扣20分;每项追扣主管部门20分;3.
6施工现场未清理就验收的,扣主管部门200分;3.
7施工单位对现场和驻地不配备消防器材扣100分;消防器材配备不足、失效每项每件扣50分;3.
8施工单位在园内施工挖掘出文物不及时报告、上交者扣施工单位200分,追扣主管部门100分、监管部门60分;因未上交造成文物损坏或丢失的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处理;3.
9没有报经主管部门同意或未落实保护绿化具体措施,在绿地区内进行施工或作其他工作的单位,扣100分;3.
10施工单位未对施工现场的植物采取保护措施,每株(每平米草坪)扣10分;因施工等造成树木伤根每株扣20分;造成树木死亡每株扣50分并赔偿;分别追扣主管部门5分、10分、30分;3.
11在绿地中施工结束后,应对损坏的草皮、树木进行补植,未补植的扣施工单位100分,追扣主管部门50分.

4房屋和设施管理4.
1房地产管理不当、账目不清、档案资料不全、无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每项扣50分;4.
2房地产情况、房屋使用情况发生变更未及时掌握每项扣100分;未及时进行定期巡视、安全检查每项扣50分;计划外新建、改建、临建项目不按程序向主管部门请示或报告,每项扣100分;4.
3房屋、设施无修缮计划或未按实施计划维修,房屋不能处于良好使用状态的每项扣100分;4.
4隐瞒房屋出租情况或出租房屋未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的扣房屋出租单位150分;4.
5租用方不服从公园有关部门管理、不接受公园职能部门检查、不遵守公园的各项管理规定、从事与公园功能不相符及影响游人游览活动的、未经许可在园内设置广告的每项扣100分,并扣罚房屋出租单位100分;4.
6租用方擅自增建、拆改房屋结构,转租、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每项扣100分;有违法行为的扣200分,并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处理;房屋出租单位发现后未及时做出处理,每项扣房屋出租单位100分;4.
7租用方因水、电、房屋设施管理不善发生重大问题的赔偿损失,并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处理;出现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报告相关部门扣60分;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扣60分;4.
8栏杆、园路、石桌石凳、路灯、路椅、井盖、果皮箱和牌示等园务设施不整洁、不安全、维护不及时每处扣责任部门10分;4.
9服务设施、建筑、道路、不及时检修,存在各方面隐患每处扣责任部门50分;检修无记录扣30分;4.
10主要游览区建筑物、构筑物有明显破损、墙面明显剥落每处扣责任部门10分;主要游览区路面、山道、山石、湖岸破损每处扣责任部门20分;4.
11供电、给水、供暖、通讯、排污等专用设施破损影响观瞻、不及时检修每项扣责任部门10分;存在各种隐患每项扣责任部门50分;检修无记录扣10分;4.
12园内避雷设施不定期检测扣责任部门30分;检测无记录扣10分;4.
13在配电室、危险品库房、食品操作间违规存放其它用品每处扣责任部门30分;4.
14使用部门私自安装上、下水管线每处扣20分;使用电热器、电炉、热得快等违禁电器的部门或单位每项扣50分;私拉乱接电线扣50分;未办理用火手续擅自使用明火的扣80分;并按圆明园管理处《安全生产管理标准》有关条款处理;4.
15未经批准私自在园内设置牌示扣50分;经批准的牌示、展板图符不规范、字迹不清、文字破损影响观瞻、倾斜、倒伏、残损、不整洁每项扣责任单位10分;停止使用的牌示、展板未及时撤走或存放位置不当每项扣责任单位10分.

5园容和卫生管理5.
1主责部门没有定期进行水位监测扣20分;水位监测无记录扣10分;未提前将水位预警报告提交相关部门的扣50分;5.
2主责部门未定期巡查水域周边排污情况扣20分;出现污染、水华等现象,未向有关部门报告扣50分;未及时发现源发性污染事故扣200分;5.
3各部门经营门店、摊位、办公场所、休息场所,门前"三包"不到位每项扣10分;5.
4各部门雪后未做好扫雪铲冰工作扣50分;使用化学除雪剂扣100分;重点部位没采取防滑处理措施扣10分;雨后未及时清扫园路、清除积水、淤泥每处扣5分;5.
5园内乱堆物料扣50分;乱张贴、乱拉绳拦路、乱拉绳挂物、乱写乱画、乱倒污水、茶根等每项扣10分;5.
6游览区内晾晒衣物、卫生工具外露、生活用品外露每件扣5分;废弃包装外露、垃圾外露每处扣5—20分;5.
7未按规定时间清扫、清扫不干净有明显浮土和污物、清扫时扬尘不避让游人每项扣5分;清扫后丢堆每堆扣5分;5.
8保洁断线出现空岗每项每人扣10分;5.
9园内垃圾没按要求日产日清、未在规定时间内清运垃圾、垃圾清运不彻底每项扣5分;5.
10保洁不及时,有污渍、废弃物、痰迹、口香糖残迹、烟头每项每处扣5分;5.
11绿地内、植物盆内,有烟头、废弃物每个扣2分;保洁范围内有树挂每处扣5分;5.
12游览区内有粪便,干粪每处扣10分;鲜粪每处扣5分;5.
13护山脚、驳岸石有陈积废弃物、污物每处扣2分;5.
14游览区或卫生责任区内存在卫生死角,每处扣30分;5.
15水面有漂浮物,有失管积存污物,每个或每平方米扣2分;捞脏不按指定地点存放、处理、清运每处扣责任单位10分;湖面捞上来的脏物不及时清运每处扣10分;5.
16垃圾箱、果皮箱破损、不关门每个扣5分;垃圾箱未按规定进行喷药处理每项扣5分;5.
17厕所不按时开、关门,无专人全日保洁每项扣10分;保洁有空岗每次扣10分;不喷洒卫生药剂扣5分;5.
18厕所地面、蹲台,有便迹、痰迹、烟头、废弃物、积水每项每处扣5分;小便池有尿碱、污物,大便池坑壁有陈旧粪便,沟槽未冲干净每项每处扣5分;5.
19厕所墙壁、窗台、顶棚、隔板、门窗、水池、面镜等设备设施不整洁,有尘土、污垢、塔灰、刻画痕迹每项每处扣2分;5.
20厕所有蚊蝇每只扣1分;厕所有明显异味扣5分;厕所周围3米以内脏乱每处扣5分;厕所内乱堆杂物和垃圾每项每处扣5分;5.
21粪井、水井口破损失修每处扣5分;无井盖或井盖未盖好每处扣10分;粪井周围粪水污物未打扫干净扣5分;粪便外溢扣20分;5.
22厕所牌示字迹不清、缺损、无宣传牌每处扣5分;5.
23厕所设施设备缺损不及时补充、有故障不及时报修每项扣10分.
6服务和经营管理6.
1不按规定着装上岗扣10分;上岗不戴工作牌扣10分;上岗不持上岗合格证及有关证件扣10分;6.
2上岗着装不规范,穿超短裙、超短裤、穿拖鞋、袒胸露背每人每项扣10分;6.
3服务人员不使用文明用语扣5分;服务不主动热情扣5分;不解答游客询问扣5分;6.
4要求站立服务的岗位不站立服务每人扣10分;站姿不端正或倚靠、站位不准确扣5分;售票员座姿不端正每人每次扣5分;6.
5讲有伤游客自尊心的话,有损游客人格的话,埋怨、责怪游客的话,讽刺挖苦游客的话每项扣10分,讲蛮横无理的话扣50分;6.
6不按规范程序服务每项扣10分;出现游客投诉视情况每起扣30—200分;上级部门转发的投诉每起扣100—200分;被媒体曝光扣200分;6.
7顶撞游客扣30分;与游客吵骂扣50分,动手打游客扣200分;发生恶性服务事件另行处理;6.
8岗上吸烟、喝酒(不能有酒态)、吃东西、看书报、睡觉、干私活、扎堆聊天等影响形象或与工作无关的事,项冷落游人,每人每项扣10分;6.
9岗上嘻笑打闹、大声喧哗,每项扣10分;6.
10服务人员脱岗、串岗、岗上会客扣10分;6.
11没有保障区域范围内安全秩序,没有及时疏导管辖区域范围内游人,必要时未采取应急措施,每项扣30分.

6.
12公园门区、售票窗口、售货现场、拍摄现场、门前"三包"、游人密集场所等,发生人员拥挤、秩序混乱、无人疏导、不及时上报的情况扣责任单位20分;造成人员伤亡扣200分并按有关规定处理;6.
13停车场内发生车辆乱停、刮蹭现象扣50分;发现车门、窗未关,私自检查车内物品每次扣10分;6.
14遇有重要接待、重大活动及特殊任务,没有提前预留车位扣30分;6.
15票种、票价及优惠政策在售票处没有明示或有更改和特殊情况未提前告知游客每项扣10分;6.
16收票、售票不定岗定位扣10分;验票员留全票、不撕副卷扣10分;验票员跑票、漏票每人每次扣10分;旅游团队签单不规范,或漏签每次扣30分;6.
17不唱收唱付扣5分;拒收游客的破、旧零钱扣5分;票款不符、帐目不清楚扣20分;私自挪用票款扣100分;6.
18未及时补充领取各种票证,因个人疏忽造成脱销每次扣10分;6.
19放行未经允许的机动车辆入园扣50分,非机动车辆入园扣10分;允许入园的车辆,在公园门口未登记扣10分;6.
20不公布营业时间扣5分;不执行营业时间扣10分;6.
21未经批准在园内乱设摊点,每处扣100分;超界定范围和经营范围经营扣50分;6.
22园内未经允许私自播放录音扣20分;超音量播放扣10分;6.
23临时服务网点四周三米以内或划定责任区范围内脏乱保洁不及时扣10分;6.
24乱帖乱挂商品、强买强卖、随客兜售商品每项扣30分;6.
25柜台服务人员倚靠货架、趴柜台、蹬货架每人每项扣5分;6.
26售货不明码标价、价签使用不规范每处扣5分;未按物价规定销售扣20分;有误导游人现象扣50分;6.
27出售口香糖、泡泡糖,出售有害精神文明的商品,出售公安管制物品扣50分;6.
28柜台内物品摆放杂乱,每处扣10分;柜台、货架、玻璃脏或有明显浮土每处扣10分;6.
29因上货、点款、盘点不理采顾客,顾客询问不解答,不拿递商品每项扣10分;6.
30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每起扣100—200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6.
31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无健康证上岗,上岗不戴发帽每项扣10分;6.
32制作食品的工作人员无健康证、不戴发帽、蓄染指甲、戴戒指,每项扣10分;6.
33经营、制作、销售过期食品、变质食品、不合格食品、假冒伪劣商品每项扣50分;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扣200分,另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6.
34餐具不消毒、生熟不分开存放、器具不分类存放,每项扣20分;6.
35餐桌面、桌椅、餐巾、使用器具不整洁每项每处扣10分;6.
36店内有鼠、蟑、蚊、蝇不采取措施每项扣10分;6.
37厅、店、馆等建筑顶棚、内外装饰物、四壁、门窗、廊柱不整洁,有尘土、污垢、塔灰、蛛网每处每项扣5分;室内有鼠、蟑、蚊、蝇每只扣1分;6.
38展览馆不按规定时间讲解扣5分;不主动讲解、讲解不够熟练扣10分;6.
39服务人员不按规定制止照相、录像、吸烟扣5分;6.
40园内导游未持导游证上岗扣50分;导游员没有按指定路线行走,丢、漏讲解景点每项扣10分;6.
41未做好文物展品档案记录、维护记录、无交接班记录每项扣50分;造成文物损坏的,管理处报上级文物部门处理.

6.
42没有建立船只设备档案;游船维修无记录每项扣20分;存在各种隐患扣60分;6.
43非驾驶员开船扣200分;机动船驾驶员未持证操作扣5分;超速行驶扣10分;与游船碰撞扣50分;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另行从严处理;6.
44巡逻快艇不挂标志扣10分;无故在水面快速穿行扣20分;6.
45机动船、救护船救生器材、消防器材不齐全及码头无应备的救生用品及救护人员扣20分;6.
46不按规定清理码头环境卫生或船只、船体有明显浮土,船内有污物、积水,座板有泥痕每只船扣10分;6.
47游船设备不全、破损每只扣10分;6.
48下班未清点船只,水面发现散落船只每只船扣10分;游船停放不整齐每处扣10分;6.
49码头和船只上没有安全提示牌或提示文字未达到有关部门的要求每处扣10分;6.
50四级风或出船后遇到大风、大雨,没有立即按照紧急救护方案实施抢险行动每只船扣30分;.

6.
51船只超载,未及时提醒疏导游客,造成乘船秩序混乱扣50分;6.
52没有经过上级批准私自给船,每条船扣30分.
7绿化管理7.
1无绿化美化总体规划及实施措施扣50分;7.
2古树及特色景观植物无档案和养护管理记录扣30分;7.
3古树名木无保护措施扣60分;周围环境不整洁扣40分;不对古树周围生长的阔叶树、速生树、杂灌木和荒草进行控制扣30分;7.
4对古树不适时适量灌溉、施肥,肥料裸露的扣30分;7.
5古树修剪没制定修剪方案并上报,私自修剪的扣40分;7.
6擅自移伐树木,每株扣100分;7.
7未建立野生植物资源档案.
特色野生植物失管或管理不当,影响景观、影响植物生长或破坏自然生态环境,每10平方米扣5分;7.
8确保新植树木成活率高于98%,每低于1%扣50分;7.
9行道树缺株每株扣20分;绿地内有死树每株扣15分,有干枝枯杈未及时修剪每处扣5分7.
10栽植树木、花卉不按设计施工,每处扣50分;7.
11对已呈老化或明显与周围环境不协调的灌木和花卉不及时进行改植扣10分;7.
12掘苗、栽植、施肥、回填土不符合规范要求,每株扣5分;7.
13浇水管漏水不及时维修处理每处扣5分;用后未归位、浇水井井盖没盖每处扣10分;7.
14浇水未开堰,用高压水流冲毁树堰造成跑水每处扣10分;7.
15浇水时无人看管,有跑、冒、滴、漏现象,每处扣10分;7.
16浇水不及时,因旱情造成树木卷叶的每株扣5分;7.
17人为随意调高或降低输出压力造成喷灌系统损坏,浇水时影响游人游览的扣50分;7.
18有旱情,春水、冻水未浇足,每处扣20分;7.
19冬季绿地中的浇水设施,没有作好防冻处理每处扣10分.
造成损失另行处理;7.
20游览区内各类树木有明显枯枝、枯梢、死杈每株扣2分;有大量焦叶、非季节性黄叶、落叶每株扣5分;有死株每株扣20分;7.
21游览区植物长势影响景观和道路通行未及时修剪、植物修剪没避开游人高峰、大树修剪时没有设专人保护及时疏导游人每处扣10分;7.
22游览区修剪树木、花卉、草皮未做到日剪日清,每堆扣10分;沿途遗洒影响环境卫生每延长米扣2分;未按指定地点存放每堆扣10分;7.
23树木内膛紊乱,剪锯口不规范每株扣2分;长年不修剪影响树木生长或有野生植物上树每株扣5分;7.
24花灌木开花后修剪不及时,出现枯枝、残花、败叶每项扣5分;7.
25绿篱不按时修剪或修剪质量不达标,有野生植物攀缘,影响绿篱生长及美观每延长米扣2分;有缺株、死株每处扣10分;7.
26修剪下的病虫枝条未及时销毁,造成扩散浸染每处扣50分;7.
27绿地、植被人为损害,自然损害,未及时处理每处扣10分;7.
28草坪不平整,有坑洼积水扣2分;人工草坪修剪不及时,高度超过15厘米,修剪时高度低于10厘米,人工草坪内有明显杂草每平米扣2分;人工草坪有斑秃每平方米扣5分;7.
29开放区内自然草坪高度,平地种类超过30厘米以上,坡地种类超过40厘米以上,每15平方米扣5分;修剪时高度低于15厘米,每平米扣2分;7.
30花卉种植地有大量杂草每平方米扣2分;花盆内有杂草每5盆扣2分;花盆破损不及时更换每盆扣2分;节日摆花不协调,花坛轮廓不清晰,花期控制不好,残花、败叶不及时调换每株盆扣2分;7.
31花卉养植地管理不当,使用器具摆放杂乱每处扣10分;7.
32树木、花卉有明显病虫害,10株以下扣5分;10株以上扣20分;有柱干害虫当年为害状每株扣5分(发现大面积病虫害或集中5%以上的树木、花卉病虫害另行处理);因病虫害而黄叶、焦叶、落叶扣5分;7.
33因操作不当使树木、花卉发生药害责任事故每起扣50分;7.
34游览区打药未在规定时间内操作扣50分;7.
35打药时因操作不当造成药液遗洒扣50分;对游人及游览秩序产生影响扣100分,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7.
36打药后未将空瓶及剩余药品带回仓库,剩药退回药库每发现一项扣30分;7.
37园内绿地、西部苗圃地和开发绿地发现弃管现象,每处或每片扣50分;7.
38绿地围栏破损不及时报修或报修后三日之内不维修每延长米扣责任部门5分;7.
39无保护绿地、草坪的警示牌每片扣5分;7.
40主要游览区的特色植物没有中文、拉丁文对照牌示每处扣5分;7.
41树上有钉子、捆绑物每株或每处扣责任单位5分;7.
42伐树后地面上有裸露树根扣10分;7.
43绿化设施、设备无专人保管、检查、维修,管理不到位影响生产扣20分.
(造成损失另行处理)8文化活动管理8.
1未按程序申请大型文化活动或未经批准即组织实施扣200分;8.
2以出租场地、联合举办或协办等形式参与举办大型文化活动的,没有签定协议书或协议书中未明确合作各方的责任和义务扣200分;8.
3活动期间招租,主管部门未告知承租方公园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的,扣主管部门50分;商户违反规定的按本标准有关条款执行;8.
4举办大型文化活动在狭窄或易堵地段未设立单行线或未派专人进行疏导每项扣100分;超出最大游人容量,没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扣100分;8.
5活动期间,没有及时维护好景观环境,搞好景区内卫生扣50分;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恢复园容景观扣100分;所用设施、物品没及时撤走或存放位置不当,每项扣10分;8.
6举办大型文化活动没有做好服务接待工作扣30分;8.
7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各部门在值班时玩忽职守,未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和请示报告制度扣100分;遇有紧急突发事件,延误上报主管部门及时妥善处理扣200分.

9文物管理9.
1文物档案不齐全、文物资料保管不善、文物管理制度不详,每项扣30分;造成损失另行处理;9.
2违反《圆明园遗址文物保护管理标准》规定条款扣100分;9.
3文物遭人为破坏、刻画未及时处理扣40分;9.
4破坏、污损或将文物丢失扣100分;并依法追究责任,另行处理;9.
5无专人负责藏品库,藏品库帐、卡、凭证管理不善损坏,帐物不符每项扣30分;库柜钥匙没按要求保管,携出园外每项扣50分;9.
6不执行二人以上入库制度,入库前没有进行安全检查,人员入库未履行入库登记手续.
非库管人员入库,未经领导批准或没有库管人员陪同每项扣50分;9.
7没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文物库内吸烟,文物安放混乱,发生虫蛀、鼠咬,霉潮,变形开裂等每项扣50分,损失严重另行处理;库内及库周围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扣50分;9.
8藏品出入库房,不办理出库、归库手续每项扣50分.
10安全管理10.
1执勤人员不穿工作服、不带工作牌、不戴指定标志、着装不整齐,每人每项扣10分;10.
2执勤人员姿态不端正、举止不文明、风纪不严每项扣10分;10.
3执勤人员违反执法规定,打骂、体罚违规者,每起扣100分;10.
4园内值勤人员发现无照经营、强买强卖、随客兜售、无证导游、采蘑菇、挖野菜、采花、摘果、遛狗、钓鱼、扑杀野生动物、违规车辆等现象或行为不制止,扣20分;10.
5发现游人带犬、猴、猫等动物及枪械、管制刀具等危险品入园扣放行部门10分;园内值勤用狗在开放时间应严加看管,发现影响游览或办公扣所在部门50分;发现喂养宠物扣所在部门50分;10.
6本园职工因违法违纪,收到举报或通知,扣职工所在部门50分;10.
7消防器材未妥善保管造成损坏、丢失每件扣使用部门100分;挪作它用每件扣使用部门50分;消防器材配备不足、失效每项每件扣管理部门50分;10.
8不制定防火措施、不认真执行防火规定、限期内未排除火灾隐患扣责任部门50分;有火警、火情,不报警、不迅速出警,视情节加重处罚;10.
9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施工、无证操作每起扣50分;属违章造成事故视情节扣责任人单位100分,另按有关规定惩处;10.
10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推卸责任,经调查核实后对有关责任人扣200分,对事故单位扣100分,另按有关规定惩处;10.
11园内公共设施丢失按价格的10%扣罚责任单位;因责任事故损坏公园设施的,责任部门或个人按价赔偿;10.
12经允许入园的机动车和园内运营车辆、生产用车不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每项扣10分;鸣喇叭、未避让游人每项扣5分;不按指定地点停放影响观瞻和游览扣10分;10.
13园内发现未经允许入园的机动车,扣相关责任部门50分;发现未经允许的非机动车入园,每辆扣相关责任部门10分.

11基础管理11.
1不接受公园管理、安全保卫、文物等部门的监督管理的,扣100分;11.
2不执行公园各项标准、规范、不履行岗位职责、对领导布置的工作不落实每项扣20分;未按工作要求和行业规定做好各项记录扣10分;无故不按期完成任务扣50分;11.
3要求上报的报表不按时上报扣10分;上报内容不准确扣20分;不上报或弄虚作假扣40分;11.
4游人统计、各项活动统计、执法统计、园务设施统计、专项设施统计等统计工作有缺项,每项扣责任单位50分;11.
5要求传达的指示精神和管理标准未及时传达扣30分;造成不良后果扣100分;后果严重视情节另作行政处理;11.
6不坚持检查制度、不及时反馈检查信息、检查无记录扣10分;整改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整改依照条款加倍处罚;11.
7未完成党政、共青团、工会、妇女等主管部门下达的指标任务扣20分;11.
8上级机关来园检查,所列问题折合成本园分值后加倍处罚;11.
9对反复出现的问题、要求整改不予落实的问题,加倍处罚,处罚后仍出现类似问题,将采取相应整顿措施.

12机关工作管理12.
1各科室卫生责任区范围内脏乱扣10分;12.
2无故不参加培训、学习、会议扣20分;迟到、早退扣10分;12.
3对下级上报的材料保管不善丢失或不及时答复、解决扣20分;12.
4工作中的问题、隐患不及时汇报扣20分;工作相互推诿扯皮扣20分;12.
5对来信来访的游客不认真接待、不妥善处理每项扣20分;造成严重后果、不良影响另行处理;12.
6物品保管不执行有关规定、保管不当扣10分;造成损坏、丢失每损失100元扣10分;12.
7不征询游客意见、不组织义务监督员反馈意见、不搞职工合理化建议,每项扣责任单位30分;12.
8不尊重上级各主管部门来园检查、不重视兄弟单位来园参观、兄弟单位的先进经验不及时反馈每项扣20分;12.
9信息、宣传报道不及时,信息漏报每项扣30分;12.
10下班后没锁门、没关窗、没断电每项扣10分;12.
11值班人员不履行职责、脱岗、串岗从事影响值班的活动每人每次扣20分.

13其他若出现本标准未列条款的问题时,视其性质给予相应处罚.
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格式一: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国家或地区的名称)的(公司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法人代表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单位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第(项目编号)号(项目名称)的采购(含投标和转为其他方式),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被授权人签字:公司盖章:附:被授权人姓名:职务:详细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传真:电话:说明:1.
如应答人代表不是应答人法人代表,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格式二报价函报价函日期:采购编号:致: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根据贵方为(项目名称)项目采购货物及服务的邀请书(采购编号: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及电子文件份.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所附价格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服务总价为(注明人民币,并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磋商总价).
如果我方成交,我方将按照技术要求提供服务.
无论在正式合同准备好和签字前后,贵方的磋商文件、本响应文件和贵方的成交通知书均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

我方将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磋商文件,包括磋商文件修改书(如果有的话)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我方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本响应文件有效期为自磋商日起天,在这期间对我方有约束,我方在有效期满前均有可能成交.
如果我方出现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
7条规定的任一情形时,其保证金将被贵方没收.

我方承诺,不存在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
4条规定的情形.
我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磋商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
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地址邮编电话传真开户行账号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日期:格式二-1:首次报价表首次报价表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投标报价(元人民币)服务期备注大写:元人民币,小写:元格式二-2:最终报价表最终报价表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投标报价(元人民币)服务期备注大写:元人民币,小写:元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日期:年月日注:1.
本表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手持,在与磋商小组磋商后填写,无需装订在投标文件中.

2.
本表填写完成并递交至磋商小组后,不得修改.
格式三:成本测算书成本测算书应答人名称:招标编号:说明:1.
本有应答人根据项目特点及服务内容自行设计,根据所涉及的服务内容分项设计,每项报价表中包括但不限于一下内容:1.
1人员费用:列明服务人员各工种及管理人员单价及数量,包括:月基本工资、保险费用(列明所有险种及费用)、服装费(如有)等;1.
2管理费用:应答人各项管理费用;1.
3企业税费;1.
4其他费用.
2.
本总价应与首次报价表的报价一致.
应答单位名称:签字盖章:注:1.
不提供详细成本测算书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格式四:商务条款偏离表应答人名称:招标编号:序号磋商文件条目号磋商文件的商务条款应答文件的商务条款说明注:如应答文件的商务条款响应与磋商文件有偏离,需在表中注明,否则将视为应答人接受磋商文件全部内容.

格式五:技术及服务需求偏离表应答人名称:招标编号:序号磋商文件的技术及服务指标要求应答文件的指标情况说明注:如应答文件的技术及服务条款响应与磋商文件有偏离,需在表中注明,否则将视为应答人接受磋商文件全部内容.

格式六:资格证明文件格式(单独装订成册)目录6-1营业执照副本6-2税务登记证书(三证合一的应答人无需提供)及缴纳税收记录6-3财务状况证明文件6-4社保登记证及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6-5应答人承诺书6-6磋商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6-1营业执照副本说明:1.
应答人必须是合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
应答人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予以证明.
(须加盖应答人公章)6-2税务登记证书及缴纳税收记录说明:1.
应答人必须是依法纳税的企业,具有有效的国税和地税的税务登记证书.

2.
应答人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予以证明.
(须加盖应答人公章,三证合一的应答人无需提供)3.
应答人必须依法缴纳税收,按照应答人须知第9款要求提供缴纳税收记录复印件.
国家、地方工商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对企业缴纳税收有特别规定的(如免缴),必须提供相关政策文件复印件.

6-3财务状况证明文件说明:1.
应答人在应答文件中,必须提供证明本单位财务状况的证明文件:1)应答人可以提供本单位(2017年度)经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如果应答人为新成立单位(成立时间不足六个月,以开标日往前推算),无法提供审计报告,则需提供新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2)应答人可以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银行资信证明可提供原件,也可提供开户银行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开具资信证明的复印件(若资信文件已经注明复印无效的,则必须提供原件).
若提供的是复印件,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保留审核原件的权利;银行资信证明应能说明该应答人与银行之间业务往来正常,企业信誉良好等.

2.
应答人可以提供上述全部或部分文件,但至少提供其中之一.
6-4社保登记证及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说明:1.
应答人必须是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企业,具有有效的社保登记证书.

2.
应答人必须提供社保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予以证明.
3.
应答人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按照应答人须知第9款要求提供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的复印件予以证明.
4.
国家、地方工商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对社保资金缴纳有特别政策的(如免缴等),必须提供相关政策文件复印件以及应答人满足相关政策文件的证明文件.

6-5应答人承诺书说明:1.
承诺书格式由应答人自制,但承诺内容必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2)应答文件中无虚假资料;3)无与其他应答人恶意串通投标的行为;4)磋商文件要求需要应答人承诺的其他内容;5)应答人认为其他需承诺的内容.
2.
承诺书必须加盖应答人公章.
6-6磋商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说明:1.
应答人必须提供上述中未列明而在磋商文件中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予以证明,如满足应答人须知第1.
3条对合格应答人其他要求的证明文件.
格式七:供应商资格声明格式八:供应商同类项目业绩汇总表项目名称业主名称合同实施时间联系人联系方式格式九: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
本公司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日期:格式十: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登记表格式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登记表采购编号: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地点:供应商单位全称响应文件内容响应文件正本份,副本份保证金有无递交时间年月日时分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传真说明:此表请供应商填好后,于磋商当日,与响应文件一起递交.
此表不密封.

格式十一:政府采购业务投标保函申请要约函及其(不适用)《政府采购业务投标保函申请要约函》及三个政府采购业务投标保函申请要约函(不适用)一、投标担保函申请书要约企业名称(加盖公章):申请日期:(一)要约企业情况及负责人信息营业执照号机构代码证号税务登记号经营办公地址职务姓名年龄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有效签字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投标联系人(二)申请投标担保项目情况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开标日期投标截止日期投标保函生效起止日期磋商保证金比例及金额(三)预留印鉴样本企业公章法人章财务预留印鉴二、要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注:供应商另可根据自身特点、投标项目复杂程度等酌情提供企业持有的相关资质证书.

三、如法人授权他人签署投标保函申请要约函,请按以下格式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兹授权下列人员为我方代理人,代为办理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及投标保函申请要约函的签署事宜:姓名:性别:手机号码:工作单位:职务:委托单位: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投标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格式十二:担保条件及担保费收费标准(不适用)担保条件及担保费收费标准担保条件: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供应商可向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投标担保函:1、公司具有组织机构代码证,成立时间超过一年;2、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3、公司、公司法人及实际控制人无不良外部信用记录,如法院被执行记录等.

担保费收费标准:担保费为每包磋商保证金金额的1%.
担保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格式十三:政府采购担保函格式(不适用)政府采购担保函编号:(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鉴于(以下简称"供应商")拟参加采购编号为的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磋商,根据本项目磋商文件,供应商参加磋商时应向你方交纳保证金,且可以担保函的形式交纳保证金.
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金担保: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1.
成交后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
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应当缴纳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二)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即本项目的磋商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的保证期间为: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个月止.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
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并附有证明供应商发生我方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事实材料.

2.
我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在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我方应按照你方的要求代供应商向你方支付磋商保证金.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1.
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贵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贵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终止.

3.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我方保证责任终止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五、免责条款1.
依照法律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磋商保证金义务时,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2.
因你方原因致使供应商发生本保函第一条第(一)款约定情形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3.
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发生本保函第一条约定情形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4.
你方或其他有权机关对磋商文件进行任何澄清或修改,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澄清或修改经我方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

六、争议的解决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年月日格式十四:退还磋商保证金申请函格式退还磋商保证金申请函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我公司参加了由贵单位组织的(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采购编号为.
我公司递交了元人民币的磋商保证金.
请贵单位将应退还的元人民币退还我公司,以银行电汇方式汇至如下账户.
开户银行名称:账户名称:帐号:联系人:电话:供应商(盖单位章):年月日注:供应商应将此表单独提供,不要装订在报价文件中.
2、供应商如未在磋商当日递交此表,应在成交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发传真至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磋商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五条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磋商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

第六条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
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扶持政策.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第七条中小企业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第八条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额.
第九条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
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第十条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融资、投标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的担保服务.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训指导及专业化咨询服务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

第十二条各部门应当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发布媒体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以及本部门其他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况.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提供便于中小企业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稳定渠道.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制度,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工作的执行和管理.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中小企业声明函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
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
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
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
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

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2014年6月10日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
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
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
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
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7年8月22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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