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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刊全国: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2014)HOT!
北京: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HOT!

北京:北京市劳务派遣用工情况备案工作通告HOT!
北京:劳务派遣应对《劳动合同法》修订的专项服务通知:《劳动法资讯》改用QQ邮件列表订阅与发送的通知请关注!
目录《盈科劳动法资讯》月度点评——2014年3月4法规政策速递6全国: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2014)6全国: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1北京:北京市劳务派遣用工情况备案工作通告22安徽: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24最新案例27校工凌晨宿舍猝死依校规仍为因工伤死亡27女职工孕期休假被开除法院判公司赔偿3万元28单位改制解除劳动关系起诉工伤待遇依法支持29盈科文摘30解读2014年北京最低工资标准30交通事故责任无法确定,能否认定为工伤32场地出租人是否与经营者承担劳动法上的连带责任33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书后可否将劳动关系转为派遣关系35资讯37全国:人社部部长:延迟退休方案2020年前肯定出台37全国:医保异地就医结算时间表:明年省内直接结算39全国:劳动法律体系尚不完备代表委员呼吁加快立法步伐43全国:养老金并轨列入今年政府重点工作已设计七套方案45全国:95.
6%青年网民承认达不到"安全感工资"标准47全国:补齐养老保险的"短板"48全国:近七成受访者反对延迟退休73.
5%支持弹性退休49全国:人社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更困难复杂52北京:哺乳期调岗加班解约应依法赔偿改正54北京:北京医保账户年底拟封闭管理个人不能自由支取58广东:深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政策有变待遇首次与个人缴费水平挂钩59广东:用人单位侵权女性劳动者广州基层法院法官支招维权61重庆:洋打工遭遇任意解除权要求恢复劳动合同关系获支持63山东:济南劳动合同备案助力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化65江苏:申请工伤认定超过时限法院支持人社局不受理67盈科动态69北京:《劳动法资讯》改用QQ邮件列表订阅与发送的通知请关注!
69北京:《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解读及劳务派遣实操研讨讲座顺利举行70北京:劳务派遣应对《劳动合同法》修订的专项服务72北京:《现行劳动法规大全(北京2014年版)》欢迎下载73劳动法服务项目介绍75版权及声明76各位亲爱的读者:现为提高发送成功率,我们决定启用QQ邮件列表来进行资讯的订阅,并同时通过该系统发送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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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盈科劳动法资讯》月度点评——2014年3月一、本月重点关注:《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2014)于2014年2月21日颁布实施,该意见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个人缴费标准统一归并调整为每年100元至2000元12个档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可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继续参保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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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2014/03/23/5165.
html二、政策法规:1、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于2014年2月24日颁布,该通知要求充分认识《暂行办法》的重要性,深入开展宣传培训工作、全力做好经办服务工作,认真抓好信息系统建设和统计工作、且是加强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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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2014/03/16/5161.
html2、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3月10日发布《北京市劳务派遣用工情况备案工作通告》,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超过用工总量10%以上的企业,应当将超比例用工调整方案报经营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备案时间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至2014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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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2014/03/23/5164.
html3、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14年2月18日发布《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依据各统筹地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综合确定,2014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万元.
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原则上控制在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内,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放宽至合规费用.
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的合规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再按30%-80%的比例支付,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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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2014/03/16/5162.
html本月重点劳动法事件点评1、校工凌晨宿舍猝死,依校规仍为因工伤死亡中学宿舍管理员黄某某凌晨在宿舍猝死,但依学校规定其夜里和凌晨仍须配合学校有关方面的工作,宿舍即为休息场所又为工作场所,钦州市人社局认定黄某某之死为工伤.
一审、二审判决均维持工伤认定的判决.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由于黄某某的宿舍既是上班工作的又是休息的地方,休息期间仍有责任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工作,因此黄某某的死亡应认定为工伤.

2、女职工孕期休假被开除法院判公司赔偿3万元孕妇戴某在珠宝公司上班,根据医生建议,戴某通过电话向公司请假1个月,10月、11月又在医生建议下继续休息.
公司以戴某旷工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认定公司与戴某并未严格依照公司规定执行公司请假制度,戴某符合请假条件且获得了批准,公司无证据证明要求戴某补办过手续,遂判决公司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戴某支付赔偿金3万元.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应严格执行,在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后应尽告知或提醒义务.

3、单位改制解除劳动关系起诉工伤待遇依法支持1980年被告邢某某在陕西杜家沟铝矿从事风钻工作,1994年邢某某因车祸未再上班,2010年6月被检查确定为铝尘肺一期,此后被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七级伤残.
2009年原告接管杜家沟铝矿,2010年6月因单位改制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被告邢某七级伤残,依法应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规定,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原告应承担上述工伤待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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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2014/03/16/5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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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2014/03/16/5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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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2014/03/16/5148.
html除上述案例外,盈科律师根据实务经验探讨相关法律问题,例如,交通事故责任无法确定,能否认定为工伤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帮助回到本期目录订阅《盈科劳动法资讯》点击登陆劳动法资讯网站法规政策速递全国: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2014)国发〔20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按照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在总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务目标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二五"末,在全国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
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最低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
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基金管理和运营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各地要在整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十、基金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要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
要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
地方人民政府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基层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省市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各地要在现有新农保和城居保业务管理系统基础上,整合形成省级集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社区实时联网,有条件的地区可延伸到行政村;要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国务院2014年2月21日回到本期目录订阅《盈科劳动法资讯》点击登陆劳动法资讯网站全国: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印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为做好《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暂行办法》的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全面实施,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加上城乡劳动力流动就业加速,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问题迫切需要解决.
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
《暂行办法》的出台实施,顺应民意,利于民生,是一项重大的惠民政策.
全面贯彻落实《暂行办法》,有利于健全和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城乡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和准确把握《暂行办法》的政策要点,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从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深入开展宣传培训工作.
《暂行办法》政策性和操作性都很强,及时开展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十分重要.
各地要配合宣传部门,集中一段时间开展专项宣传活动.
要突出重点,采取更灵活的方式,深入到企业基层、乡镇社区和广大劳动者中间,帮助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全面准确了解政策、释疑解惑.
要加强与媒体沟通联络,正确引导舆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要制订相关工作预案,积极妥善地应对可能出现的热点舆情,确保社会稳定.
部里将举办《暂行办法》培训班,对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骨干进行培训.
各地也要结合实际,进行相应的培训,使各级管理和经办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政策和经办业务流程,确保《暂行办法》落实到位.

三、全力做好经办服务工作.
为保障《暂行办法》实施到位,部里制定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
各地要严格按照经办规程的要求,精心设计,周密安排,分工负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要根据统一规范、及时准确的原则,按照简化操作、方便群众的要求,及时调整完善本地区的经办管理程序,做好相关流程的对接.
要切实加强社保经办机构之间的沟通配合,增强服务意识,简化办理手续,缩短办理时间,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四、认真抓好信息系统建设和统计工作.
部里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增加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功能,统一有关电子化流程和接口规范.
各地要按照要求,做好本地业务管理系统调整工作,与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实现无缝衔接,构建全国统一的经办服务信息化工作网络,提高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电子化应用水平.
要切实组织好所属地区的数据统计、核实、汇总和上报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及时和准确.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
各地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工作的实施方案,对组织领导、任务分工、配套措施等作出具体部署,并请于5月底前将实施方案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要及时研究解决《暂行办法》实施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宣传提纲2.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14年2月24日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宣传提纲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暂行办法》的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要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为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反复论证,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业经国务院同意印发,于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暂行办法》的出台实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高度重视,是一件利民生的好事、顺民意的实事.

(一)有利于健全和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解决了参保人员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内跨地区流动转移接续的问题.
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实现全覆盖,越来越多的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在城乡间流动就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迫切需要解决.
《暂行办法》填补了制度间衔接政策的空白,解决了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的制度衔接问题,对于提高劳动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暂行办法》是贯彻落实十八大报告提出"适应流动性"的具体措施,是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意义重大.

(二)有利于推动城镇化的健康发展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我国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的任务.
农业转移人口是推进城镇化的重要群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会有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就业.
《暂行办法》规定,只要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缴费满15年,就可以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缴费不满15年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享受相应的待遇.
这样处理,在政策导向上鼓励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长缴费多缴费,从而享受较高的待遇;在制度安排上体现了对农民工的生活保障,有利于促进人口和劳动力流动,有利于推动我国城镇化的健康发展.

(三)有利于保障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各类人员在城乡间的流动规模将不断扩大.
当前,我国农民工已超过了2.
6亿人,他们在长达几十年的劳动阶段,可能会在同时段或不同时段参加两种养老保险制度.
解决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就可以保障他们参保缴费权益完整性.
《暂行办法》规定,对于个人缴费形成的个人账户资金(包括政府补助个人部分),在进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并累计计算权益,确保参保者个人利益的完整.
对于少数因各种原因终止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且不满15年的,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从而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二、全面领会《暂行办法》的基本原则和重点问题《暂行办法》充分考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大制度的不同特点和差异性,遵循了4个基本原则:一是保持制度大格局不变.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基本上形成了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大制度平台.
由于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筹资渠道、缴费水平、支付结构、待遇计发办法上有很大不同,因而待遇水平也相应有所差别,实行职工与城乡居民既有衔接、又有区别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符合现阶段我国国情,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应在保持这一基本制度格局基础上,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
二是顺应发展大趋势.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
201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着力提高城镇化质量.
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农民转变为市民并在城镇就业参保,农村人口从乡村转入城市是社会结构发展变化的大趋势,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要顺应这一发展大趋势.
三是照顾大多数.
社会群体的利益需求是多方面的,衔接政策应要考虑多数人的利益需求.
《暂行办法》应从维护大多数参保人员的权益出发,鼓励参保人员通过参保缴费甚至延长缴费的形式享受到较高的养老保险待遇.
四是构建政策大框架.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还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城乡养老保险制度间相互衔接要考虑未来的发展.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应具有一定的弹性,首先搭建起一个大的政策框架,并为今后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留有空间.

按照上述原则,《暂行办法》重点解决了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实现两种制度衔接.
目前,随着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建立,在解决了跨地区流动就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之后,尽快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成为重点.
《暂行办法》通过明确规定全国统一的衔接方式、衔接条件、资金转移、待遇领取等政策和统一衔接经办规程,实现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间的顺畅衔接.

(二)保障个人权益.
无论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还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政府、集体补助部分)全部转移,并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
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对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也允许延长缴费后再衔接,最大限度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三)妥善处理重复参保与重复领取待遇.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对参保缴费的时间规定不同等原因,城乡流动就业人员在同一年度某个时段重复参保缴费的现象目前仍然存在.
《暂行办法》从维护参保人员权益出发,对重复参保及重复领取待遇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总体要求是优先保留待遇水平较高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和待遇,对于个人因重复缴费而产生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退还本人.

(四)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既涉及城乡之间,也涉及不同地区之间,有的跨度大、时间长,为方便参保人员办理,避免参保人员往返不同地区办理手续,《暂行办法》强调优化服务,规定由参保人员提出制度衔接的申请,主要手续由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减少参保人员的往返奔波.

三、准确把握《暂行办法》的主要政策(一)适用范围《暂行办法》适用于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两种制度之间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在某一种制度中跨地区转移的参保人员,应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已经按照国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二)衔接时点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手续;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前,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不符合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又不愿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也可以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延长缴费后再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三)衔接条件考虑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都规定缴费年限满15年为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为引导参保人员长期参保、持续缴费,并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待遇领取地确定考虑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人员可能在多地流动就业和参保,参保地与待遇领取地可能不是同一个统筹地区,甚至可能有在多个地区存在养老保险关系的情形,《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在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之前,要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五)资金转移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者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合并累计计算.

《暂行办法》对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的,没有规定转移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主要考虑:一是统筹基金是国家对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专门安排,既是为了解决已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障,也是为了均衡单位的养老负担,体现的是社会保险的互济功能,与个人账户功能和权益归属不同,不属于个人所有.
二是现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接续办法规定划转12%的统筹基金,主要是为了适当平衡转出与转入地区的基金支出负担,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养老保险权益,因而在参保人员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时,不转这部分资金,不影响其应有的养老金水平.
三是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缴费年限不足15年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仅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如果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统筹基金并计入其个人账户,会造成两类制度在政策上的不平衡.
四是社会保险法规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从趋势上看,应引导、激励农民工等群体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六)缴费年限计算《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合并累加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主要考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间的缴费标准差异很大,如果采取一年折算一年的方法,会导致低缴费换取高额待遇的不合理情况;如果采取按缴费额度折算的办法,会出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一年仅能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十分之一甚至几十分之一年,而按照对等原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将会出现缴费一年折算为十年甚至几十年的情况,这也是不恰当的.

(七)重复参保处理参保人员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若在同一年度内出现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按月退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时段缴费,将重复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金额退还本人.

(八)重复领取待遇处理根据养老保险关系唯一性的原则,参保人员应只有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待遇的,优先保留待遇水平较高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对于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要予以退还或抵扣.

(九)经办流程.
为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制度衔接手续而在城乡之间、两地之间往返奔波,《暂行办法》规定了统一的经办流程.
参保人员只需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其他的审核、确认、转移衔接等程序,主要由社保经办机构之间沟通协调办理,并确定了办理时限.
相关参保人员应积极提供必要的证明和信息,以使相关手续办理更加及时、顺畅.

(十)信息查询.
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方便参保人员咨询和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并便利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协调办理相应手续.
进一步完善部级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系统,支持电子化转移业务模式,提升为民服务水平.
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本人参保缴费信息提供更方便快捷的服务.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第一条为统一和规范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业务经办程序,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办理跨制度衔接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业务经办.

第四条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如有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形,在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向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应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或按规定延长缴费仍不足15年的,应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五条办理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社保机构应首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等有关规定,确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负责归集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告知参保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并为其开具包含各参保地缴费年限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1,简称《参保缴费凭证》).

第六条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一)参保人员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提出转入申请,填写《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2,以下简称《申请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参保人员户籍地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不同统筹地区的,可就近向户籍地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户籍地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社保机构应及时将相关材料传送给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

(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受理并审核《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发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3,以下简称《联系函》).
不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向参保人员作出说明.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1.
核对参保人员有关信息并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4),传送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2.
办理基金划转手续;3.
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四)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1.
核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2.
录入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信息;3.
确定重复缴费时段及金额,按规定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含社会资助,下同)予以清退;4.
合并记录参保人员个人账户;5.
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
第七条参保人员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一)参保人员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提供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受理并审核《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社保机构发出《联系函》.
对不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向参保人员作出说明.

(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社保机构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1.
生成《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5),传送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2.
办理基金划转手续;3.
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1.
核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2.
录入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相关信息;3.
确定重复缴费时段及金额,按规定予以清退;4.
合并记录参保人员个人账户;5.
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
第八条参保人员存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况的,由转入地社保机构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按以下程序办理:(一)进行信息比对,确定重复缴费时段.
重复时段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年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重复缴费的月数.

(二)确定重复缴费清退金额,生成并打印《城乡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清退表》(6).
重复缴费清退金额计算方法:年度重复缴费清退金额=(年度个人缴费本金+年度集体补助本金)/12*重复缴费月数;清退总额=各年度重复缴费清退金额之和.
(三)将重复缴费清退金额退还参保人员,并将有关情况通知本人.
第九条参保人员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负责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核定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金额,通知参保人员退还.
参保人员退还后,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扣除政府补贴,下同)退还本人.

参保人员不退还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从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抵扣后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抵扣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向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保机构发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协助抵扣通知单》(7),通知其协助抵扣.

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完成抵扣后,应将协助抵扣款项全额划转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地社保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同时传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协助抵扣回执》(见7).

第十条负责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社保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后,应将参保人员有关信息予以保留和备份.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建立健全完善全国县级以上社保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同时,进一步完善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各地社保机构应积极应用该系统开展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业务.
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查询服务系统,加快普及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办理制度衔接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十二条本规程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规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略):1.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2.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3.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4.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5.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6.
城乡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清退表7.
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协助抵扣通知单颁布日期:2014-2-24执行日期:2014-2-24回到本期目录订阅《盈科劳动法资讯》点击登陆劳动法资讯网站北京:北京市劳务派遣用工情况备案工作通告京人社发[2014]2号根据人力社保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的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超过用工总量10%以上的企业,应当将超比例用工调整方案报经营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备案时间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至2014年8月31日.
报备内容应按照《北京市劳务派遣用工企业备案办法》的要求进行书面报告,《北京市劳务派遣用工企业备案办法》及《北京市劳务派遣用工企业备案申请书(样本)》可登陆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
bjrbj.
gov.
cn,进行查询和下载.

各区(县)受理劳务派遣用工企业备案机关地址、电话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6号602室电话:67075566-570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西城区育幼胡同8号412室电话:66206033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朝阳区大柳树甲100号301室电话:64632147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北区一层126室电话:88506558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丰台区南三环万柳桥甲3号院宝隆大厦(中标集团)北端一层电话:53201284石景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石景山区杨庄东路66号人才交流中心三层303室电话:68882957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门头沟区滨河路18号702室电话:69842565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房山区良乡西路5号111室电话:89367045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通州区运河西大街113号区404室电话:81537015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顺义区光明南街6号劳动服务管理中心三层电话:89444881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昌平区政府街3号3层劳动关系科电话:69742472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大兴区永华南里甲15栋综合服务大厅电话:81296841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行政服务中心二层电话:69980121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怀柔区开放路33号政府综合行政服务大厅电话:69687574密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密云县新东路285号行政服务中心三层电话:69069675延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延庆县高塔街53号214室电话:69101749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5号博大大厦615室电话:67872527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3月10日回到本期目录订阅《盈科劳动法资讯》点击登陆劳动法资讯网站安徽: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4〕67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结合我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有关精神,现就做好我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起付标准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依据各统筹地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综合确定,2014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万元.

二、支付范围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原则上控制在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内,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放宽至合规费用.
合规费用仅限临床治疗确需的治疗类药品和诊疗项目,以下项目不纳入支付范围:(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下个人自付部分;(二)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三)普通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四)《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规定的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医药饮片及药材、单味使用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五)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六)同时超出《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与《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省、市价格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的医疗费用;(七)应当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或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八)新型昂贵的非必需的特殊检查项目,如PET-CT;(九)美容、保健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非疾病治疗项目;(十)因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医药费用(国家规定的疾病和费用除外);(十一)统筹地区规定的其它不列入合规范围的医药费用.
三、支付比例一个参保年度内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大病保险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

(一)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的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按50%左右比例支付;(二)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的合规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再按30%-80%的比例支付,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具体分段支付比例见下表).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支付合规费用分段比例起付标准(元)支付比例(%)0-20000(含)30%20000-50000(含)45%50000-100000(含)55%100000-150000(含)65%150000-200000(含)75%200000以上80%(三)对一个参保年度内办理2次及2次以上大病保险支付的,其起付标准只计算一次.

四、有关要求(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同当地发改、民政部门及承办商业保险机构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

(二)各市医保经办机构要同中标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合同,明确合作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要科学合理确定盈利率,超出合同约定盈利率以上部分全部返还大病保险基金.
政策性亏损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按约定比例承担;非政策性亏损全部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试点的统筹地区,其待遇支付仍按原合同执行,待合同期满后,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四)各地在实施过程中,有重大政策调整,要及时向省人社厅、财政厅备案.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2014年2月18日回到本期目录订阅《盈科劳动法资讯》点击登陆劳动法资讯网站最新案例校工凌晨宿舍猝死依校规仍为因工伤死亡中国法院网讯(赵子钦)广西钦州市钦北区某中学宿舍管理员黄某某凌晨宿舍内猝死,但依学校规定其夜里和凌晨仍须配合学校有关方面工作,宿舍既为休息场所又为工作场所,因此,钦州市人社局依《工伤保险条例》认定黄某某之死为工伤并经政府复议维持.
日前,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钦北区法院维持工伤认定的判决,驳回了某中学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和一审判决的上诉.

钦州市钦北区大直镇某村人黄某某于2012年10月7日受聘于钦北区某中学任学生宿舍管理员,中学为加强管理,为宿舍管理员提供校内宿舍.
2012年11月4日晚,黄某某上班时间为18时至24时,24时过后,黄某某回到自己的宿舍就寝.
5日早上6时,校警发现学生宿舍的铁门没有打开,便到黄某某的宿舍查看,发现黄某某躺在床上,身体已经僵硬,经法医鉴定,黄某某的死亡时间为凌晨3时左右.

2013年3月20日,黄某某的儿子黄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钦州市人社局受理后,于同年5月17日作出工伤认定,某中学不服,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被告的工伤认定决定,原告某中学不服,向钦州市钦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一审钦北区法院判决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黄某某虽然在休息时间因病死亡,但管理员的宿舍既是上班工作的又是休息的地方,且据《某中学学生宿舍管理员岗位职责》,宿舍管理员在休息时间仍有责任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因此,黄某某之死符合工伤认定的规定.
被告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应予维持.
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上诉人某中学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依校规宿舍管理员在休息时间仍有配合管理的职责错误,宿舍管理员休息后工作由校警接手,一审判决认定学校提供宿舍管理员的宿舍是其工作岗位也错误,黄某某非工作岗位死亡,本案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不能视为工伤.
请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上诉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

被上诉人人社局答辩称,被上诉人认定黄某某死亡视同工伤的决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判决给予维持.

钦州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根据《某中学学生宿舍管理员岗位职责》、《某中学寝室管理人员工作日程安排》,宿舍管理员在休息时间仍然有责任配合有关部门工作.
管理员黄某某虽然在休息的时间段因病死亡,但学校安排宿舍管理员在学生宿舍区域内住宿,是为了宿舍管理员能更好地履行职责,管理员的宿舍既是上班工作的又是休息的地方,因此,黄某某死亡时间虽然是凌晨3时,但其死亡的地点是在其工作岗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合法正确,一审法院维持该《认定工伤决定》的判决也正确.
遂于日前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回到本期目录订阅《盈科劳动法资讯》点击登陆劳动法资讯网站女职工孕期休假被开除法院判公司赔偿3万元一孕妇依医生建议向公司请假,公司以其未办理请假手续和工作交接为由,将其开除.
近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公司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该孕妇支付赔偿金等3万余元.

戴某在深圳某珠宝首饰公司设在武汉广场的专柜任店长,劳动合同期为2007年12月1日至2010年12月1日.
2009年9月,戴某孕检根据医生建议,通过电话向公司请假1个月.
10月、11月又在医生建议下继续休息,次年1月产下一女.

2010年3月,珠宝公司向戴某发出通知函,与戴某解除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查明,珠宝公司职代会制定的《工作执行手册》,要求所有员工在休假之前必须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才能离岗,否则视作旷工处理,连续超过3日视为自动离职.
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合法效力.
戴某未经批准、未办理交接手续离岗的行为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珠宝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并无不当,判决珠宝公司支付戴某病、产假工资共计7606元.
戴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法院.

廊坊中院二审认为,戴某与珠宝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至2010年12月1日期满,因戴某此期间怀孕、生产,故双方劳动合同应延续至戴某哺乳期满.
此期间,戴某有权依医嘱享受病假.
在戴某病休的手续上,珠宝公司与戴某并未严格依照公司规定执行,因戴某符合病、产假条件且获得了批准,珠宝公司无证据证明要求戴某补办过手续,故戴某不应被视为旷工,珠宝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判决珠宝公司支付戴某病、产假工资,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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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索要工伤待遇.
近日,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

1980年4月被告邢某某到陕县杜家沟铝矿从事风钻工作,1985年以后从事铝矾土熟料煅烧工作,1990年至1994年在矿山从事勤杂工作,1994年被告因车祸未再上班.
2010年6月12日申请人到三门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查,确定为铝尘肺一期.
2010年7月22日被渑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0年12月18日被三门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原告于2009年接管杜家沟铝矿,2010年6月因单位改制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原、被告发生纠纷后,被告邢某某向渑池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煅烧厂支付其相关的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支付从2010年6月以来的停工留薪工资.
2012年12月19日渑池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渑劳人仲案字(2012)49号裁决书,裁决煅烧厂支付邢某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73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0920元,两项共计101652元.
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渑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邢某某系原告煅烧厂的职工,在煅烧厂工作期间身体受损,所受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七级伤残,依法应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
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原告在法定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之日内,未申请重新鉴定,故三门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书面结论应具备法律效力.
其主张重新鉴定的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规定,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标准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12个月,由于申请人是职业病引发的工伤,在此基础上增发百分之三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36个月.
本案原、被告双方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原告煅烧厂应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每月1970元标准支付被告邢某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73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092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法院判决:一、原告河南省渑池铝矾土煅烧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邢某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732元;二、原告河南省渑池铝矾土煅烧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邢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092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河南省渑池铝矾土煅烧厂负担.

回到本期目录订阅《盈科劳动法资讯》点击登陆劳动法资讯网站盈科文摘解读2014年北京最低工资标准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月30日发布信息,自2014年4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具体调整如下: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目前每月1400元调整到每月1560元,每小时8.
05元调整到每小时8.
97元,月增加160元,小时增加0.
92元.

同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随之上调,由原来每小时15.
2元提高到每小时16.
9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36.
6元提高到每小时40.
8元.

解读:一、全日制人员的最低工资标准解读.
该最低工资标准中不包括:(一)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二)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例如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费、冬季取暖补贴等保险福利待遇).

也就是说,劳动者在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所得工资在扣除上述项目之后,每月不得低于1560元.

除上述项目之外,劳动者每月所发的奖金、补贴、提成均计入最低工资.
即劳动者的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可低于1560元,甚至底薪为0,但只要每月向其发放的奖金、补贴、提成等,在扣除前述应扣项目之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即为合法.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最低工资标准与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不同,是包括社会保险费用的,即:单位可为其上社会保险,亦可不上社会保险;如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的费用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之中,扣除社保个人承担部分费用之前的应发工资标准不低于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即可.

盈科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部,一直致力于为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提供劳务派遣相关的法律服务,如有需要,请与我们联系.

劳动法热线:010-59105870/15010349012电子邮箱:employment@yingkelawyer.
com或heli@yingkelawyer.
com回到本期目录订阅《盈科劳动法资讯》点击登陆劳动法资讯网站交通事故责任无法确定,能否认定为工伤【案例】2013年5月12日早晨,姚某骑电动车前往公司上班途中与小轿车相碰,发生交通事故.
事发后,轿车司机逃离现场,姚某因此受伤,经医院抢救诊断为脑挫伤、颅骨骨折.
当地交警部门作出结论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
2013年7月,姚某所在的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姚某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责任无法认定,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工伤.
姚某不服,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并责令该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解析】本案是关于员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但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能否被认定为工伤的问题.

首先,从工伤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该条文从责任划分的角度排除了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受害人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但并未排除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情形下受害人可以主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其次,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责来看.
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无法认定责任事故的情况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事故责任进行判断,对是否应认定为工伤在法律范围内进行自由裁量,不能机械地适用法律规定.
本案由于肇事司机至今未被查获,受害人试图通过民事诉讼确定事故责任承担方式已暂不可能,如果在此情形下劳动者所受伤害一律不认定为工伤,就等同于让弱者承担了全部事故结果,这与劳动法保护弱者的立法目的相违背.
因此,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角度出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作出更有利于劳动者的认定.

最后,要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来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该法的立法精神.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因此,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时,应当适当向劳动者倾斜,以体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部作者:何力律师孟晓娟律师电话:010-59105870,15010349012回到本期目录订阅《盈科劳动法资讯》点击登陆劳动法资讯网站场地出租人是否与经营者承担劳动法上的连带责任【案例】王某2012年5月经A珠宝店(个体工商户)招聘到B商场一楼柜台做销售员,月工资2500元.
A珠宝店与B商场均未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
2013年7月,A珠宝店负责人将王某辞退,王某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珠宝店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13年7月工资、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并要求B商场承担连带责任.

A珠宝店主张其于2012年8月10日注册成立,与王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王某证据不足驳回了王某的申诉请求.
王某不服向法院起诉,提交了工作服、售货凭单、工作期间与同事的照片等证据.
一审法院认定王某与A珠宝店存在劳动关系,B商场为A珠宝店提供经营场地,并与A珠宝店签订经营性合同,且固定收取"扣率",而且为A珠宝店的职工统一发放工作服,并以其商场的名义提供发票,因此,法院认定B商场对A珠宝店非法用工承担连带责任,支持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则改判B商场不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本案是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及为经营者提供场地的出租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一、王某是否与A珠宝店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以下条件的,认定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A珠宝店2012年8月10日注册成立,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从王某提供的工作证、售货凭单可看出王某以A珠宝店的名义从事珠宝销售工作,王某从事的工作为A珠宝店业务的组成部分,王某的工资也是由A公司发放,接受A珠宝店的管理.
因此,王某自2012年8月10日与A珠宝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2年8月10日前,由于A珠宝店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二、B商场对A珠宝店拖欠王某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违法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在一定情形下存在连带赔偿责任.
由于B商场与A珠宝店之间是经营租赁关系,本案不属于劳务派遣纠纷,那么是否属于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是个人承包经营者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种情形适用于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B商场为A珠宝店提供经营场地,虽然B商场为职工统一发放工作服,但该情形不属于上述法定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
王某要求B商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综上所述,王某与A珠宝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A珠宝店应承担拖欠工资、违法解除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赔偿责任,但B商场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部作者:何力律师孟晓娟律师电话:010-59105870,15010349012回到本期目录订阅《盈科劳动法资讯》点击登陆劳动法资讯网站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书后可否将劳动关系转为派遣关系【案例】2001年8月1日,刘某经人介绍到H银行工作,岗位为司机,双方未签订过劳动合同.
2003年8月10日,F公司主动找到刘某称其可以增加刘某的劳动待遇,双方了签订《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一年,刘某同意与F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由F公司派往H银行担任司机岗位工作.
2004年3月10,刘某因其父亲病危,向领导请假两周,但其请假申请并未获得通过,领导只批了三天假.
三天假期已满,刘某未按时返岗并持有车队钥匙不予交还.
2004年4月5日,H银行将刘某退回F公司,7月1日,F公司向刘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书面通知.

刘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1、F公司提供其在公司期间的劳务派遣资质;2、确认《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书》无效;3、H银行与F公司支付2001年8月至2004年8月在H银行工作期间应享受在编人员(正式工)同单位、同岗位和同工同酬福利待遇120000元;4、F公司与H银行与其签订2004年8月至今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刘某的申诉请求被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驳回,刘某经过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再审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法院最终支持了刘某的前三项请求,驳回了第四项请求.

【解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有四个:第一,《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书》的效力问题;第二,与刘某形成劳动关系主体问题;第三,刘某应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数额;第四,刘某与H银行及F公司是否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一、《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书》是否有效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刘某在与F公司签订《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书》之前,曾在H银行工作一年,签订合同书后,仍在H银行工作.
作为普通劳动者,刘某很难知晓其劳动关系因签订上述合同发生变化的情况,因此,H银行和F公司有义务向刘某充分说明"劳务派遣"的法律含义及签订《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书》与刘某切身权利的关系.
但H银行及F公司均未举证证明其履行了告知义务.
此外,F公司没有劳务派遣资质.
由此可见,刘某在与F公司签订《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书》时,并不全面了解相关事实,其虽在合同上签字,但并非出于真实意思的表示,刘某与F公司签订的《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书》不具备一般合同成立所需的"意思表示真实"要件,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由于H银行与F公司共同办理劳务派遣事宜,因此,二单位对《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书》的无效应承担责任,对刘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二、与刘某形成劳动关系的主体问题刘某2001年8月1日进入H银行工作,至2002年8月10日,此期间虽然双方均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成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在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由H银行对刘某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
2002年8月10日,刘某与F公司签订《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书》,被派遣至H银行工作,但由于该合同书因缺乏意思表示要件而应认定无效,刘某实际在H银行工作,应当认定刘某与H银行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此外,F公司无劳务派遣资质,也应承担《劳务派遣合同书》无效的责任,因此,2002年8月10日后,刘某在H银行工作期间,该公司应于H应该对刘某承担连带责任.

三、刘某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我国《劳动法》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刘某应取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应当与其岗位要求和劳动成果相适应,也应当与H银行与其相同岗位、相同工种的劳动者保持一致.
如果H银行没有与刘某相同岗位、相同工种作参考,则可以考虑刘某的工作性质、对用人单位的贡献情况、用人单位的效益情况、当时劳动力市场的普遍工资及福利待遇水平等各种因素,酌定刘某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标准.

四、刘某是否与H银行及F公司可以续订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
说明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建立在劳资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任何主体均不得强迫.
且刘某与H银行及F公司之间的争议发生在《劳动合同法》实行之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且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只是鼓励用人单位签订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并未规定签订无效合同的一方必须"续签"劳动合同.
此外,刘某与H银行及F公司的争议发生时间过长,即便续订劳动合同,事实上也难以履行.
因此,刘某要求续签劳动合同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实务中,劳动关系转变为劳务派遣关系是可以,前提是合同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且意思表示真实.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在由劳动关系转为劳务派遣关系时,应向劳动者履行告知义务,将订立《劳务派遣合同》中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权利告知劳动者,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部作者:何力律师孟晓娟律师电话:010-59105870,15010349012回到本期目录订阅《盈科劳动法资讯》点击登陆劳动法资讯网站资讯全国:人社部部长:延迟退休方案2020年前肯定出台昨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
人社部部长尹蔚民、教育部部长袁贵仁等人在人民大会堂北门,就延迟退休、高考改革等热点问题进行了回应.
尹蔚民表示,延迟退休方案肯定会在2020年之前出台.
袁贵仁说,高考改革将减少全国统一高考科目,不分文、理科.

人社部部长尹蔚民:延迟退休政策强调"渐进性"新京报讯人社部部长尹蔚民昨日表示,延迟退休方案肯定会在2020年之前出台,但是,对于延迟退休政策是否如所传的"退休年龄延长五岁或用10年"方案以及是否开展试点等问题,尹蔚民并没有作出回应.

尹蔚民表示,延迟退休将是制定渐进性退休年龄的办法,这个时间表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到的2020年前改革的一大任务,人社部门肯定会在这个期间把这个方案推出.

但尹蔚民同时表示,这项政策是比较复杂的社会政策,涉及人口的结构、劳动力的供给,以及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秩序健康的发展.

"当然我们也注意到,这个决定公布以后,社会各界包括不同群体还有不同的看法和不同的认识,所以我们在制定这个政策当中,会认真听取各个方面的意见,进行充分的论证.
"尹蔚民说,延迟退休政策本身就是强调"渐进性",核心是要"小步、分阶段、渐进式"推进.

对于是否有"退休年龄延长5岁或用10年"等诸多疑问,尹蔚民未予回应.
目前,中国男性是60岁退休,女干部退休是在55岁,女职工是50岁.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高考改革推进采取试点先行新京报讯针对高考改革的问题,昨日,教育部部长袁贵仁表示,高考改革将减少全国统一高考科目,不分文科生、理科生,全部考生考的内容一样.
同时,外语仍然是高考统一科目,但考试方式会发生变化.

袁贵仁称,高考改革方案目前正在加紧论证,已经有了初步意见,但还在考证其科学性、可行性和风险性.
"高考改革内容是什么第一是考的内容,怎么考、考什么三中全会决定已经明确地指出,要减少全国统一高考科目,就是说还要高考,但科目会相应减少.
第二,不再分文理科,就是不再分文科考生、理科考生,考卷是一样的.
还有一个就是外语考试,利用社会化考试,仍然属于高考的科目,但是考试方式会有变化,一年多考.
"袁贵仁表示,高考改革一方面是要解决怎么考、考什么的问题.
另一方面是招生问题.
高考录取,主要以统一考试科目成绩为基础,同时要依据学生3年学业水平成绩,还要参考学生综合素质的表现.

据他介绍,在高考改革的推进策略方面,由于考试招生制度特别重要,也特别复杂,总的原则是积极稳妥.
在推进过程中,将采取试点先行的做法.
国家出台了总体改革方案之后,各省份有意愿、有条件的,可根据自身特点出台试点方案,并不要求全国各省份都出方案,不一刀切.
同时,该方案只是针对新入学的高中生实施,目前在校的高中生不受新的高考改革方案影响,还按照原来的方案、原来的考试安排来学习.

来源:中国新闻网回到本期目录订阅《盈科劳动法资讯》点击登陆劳动法资讯网站全国:医保异地就医结算时间表:明年省内直接结算我国城乡居民总参保率维持在95%以上,虽然接近"人人享有医保"的目标,但"异地就医报销难"仍影响着农民工、随子女异地定居的老人,以及异地求医的大病患者.
今年两会上,医保应尽快实现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报销成为代表、委员的建言热点.

新京报讯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三项医保制度并存,城乡居民总参保率维持在95%以上,但上述各项医保,特别是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的统筹层次偏低,多数省份、地方的统筹层次停留在地市,甚至区县一级,造成医保患者跨区出县就诊,医药费报销受限,近年来随着人口流动迁徙矛盾日益凸显.

在一些外地务工人员集中的省份(地市),农民工持有家乡的新农合,在务工地看不起病.
而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越来越多随儿女异地养老的外省退休老人,因为受医保无法异地报销结算的制约,看病难、看病贵负担也正在加剧.

今年全国两会上,医保应尽快实现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报销,也是代表、委员的建言热点.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目前,国务院医改办已对"医保异地就医结算"拿出时间表,2015年,要全面推开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即时报销),同时选择在部分省份试点,探索建立跨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机制;重点针对退休职工、农民工等人群研究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办法.

医保异地报销"推进"路我国现行三项基本医保制度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总参保率95%什么人需要异地医保报销农民工随子女异地定居的老人异地求医的大病患者异地医保报销难在哪各医保经办机构信息不联网医保统筹层次低,不同区县、不同地市的医保缴费水平不同,医保基金规模差异大"旧话重提"2009年4月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提出"做好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结算服务",但没有列出明确的时间表和实现路径.

2011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李兴浩:外出务工者、探亲旅游者、公务出差者经常往返于各大城市,异地就医相当普遍.
建议异地就医直接按照参保地标准结算,简化异地医疗费用报销程序.

2013年全国两会人社部副部长、国务院医改办副主任胡晓义:实现医保跨地区报销是目标,但要有循序渐进的过程.

2013年7月24日国务院发布《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提出选择在部分省份试点,探索建立跨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机制.

2013年8月14日国务院发布《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提出"推进社会保障一卡通,建设医保费用中央和省级结算平台,推进医保费用跨省即时结算".

【现状】新农合:10省试点农民工跨省报销3月6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记者会上,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李斌介绍,2013年,我国外出农民工有1.
66亿人,其中在省内务工人员8800万人,跨省务工的7800多万,这部分人基本上在家乡参加了新农合.
"怎么解决好外出农民工的看病就医问题,我们这几年进行了一些探索.
主要是按照先易后难,先省内后省外这样一个步骤,推进异地报销这项工作.
"李斌介绍,现在全国已经有90%的统筹地区实现了新农合经办结构和省内医疗机构的即时结报,"也就是说,在省内这个问题解决得比较好了.
"同时,探索跨省跨区域的即时结算报销,地方也开展了一些试点.

李斌举例说,像长三角这一带,在江苏省的徐州市,12家市级医院和周边的山东、河南、安徽省农民工流出地的新农合经办机构合作,建成跨区域的即时结算系统,目前已覆盖5000多万参合农民.

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医改办主任孙志刚介绍,国家卫生计生委正积极建设新农合国家级信息平台,目前已连通北京、内蒙古、吉林等9个省级平台和29所大型医疗机构,为跨省即时结算奠定基础.
同时,10个农民工流出大省的部分新农合经办机构和农民工流入集中省份的部分医疗机构合作,联网就诊者的参保信息和诊疗费用,已开始试点探索跨省(直辖市、自治区)就医医保报销结算.

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异地报销"简便"是重点全国政协委员、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介绍,参保者异地就医报销原来是县级统筹,出了县就叫异地,现在普遍提升到市级统筹,还有几个省实现了省级统筹,解决了在一个省内报销不便的问题.
下一步,人社部将继续推行省内联网结算或省级统筹,解决省内所辖不同城市异地就医费用结算问题;同时,以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为重点,搭建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的平台办法,并努力搭建国家级跨省结算平台.

胡晓义多次对媒体强调,我国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最好的医疗资源集中在中心城市、特大城市,但不能让所有的人都到中心城市、特大城市看病.
因此,目前医保政策的制度安排还是要鼓励小病、常见病在基层看,在本地解决;有疑难杂症、重大疾病到中心城市求医问诊.
但是,"异地安置(随子女到外省定居)退休人员的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报销,我们支持.
"同时,国务院医改办介绍,由国家人社部主管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保已在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通过区域联网、点对点联网结算等不同形式,方便异地就医后即时报销医药费用.

【建言】异地生活退休职工就近报销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尽快实现医保信息联网,资源共享,省地统管并面向不同地区的个人直接结算报销医疗费用.
各地建立城镇职工养老基础资料库,汇集至省级医疗保险经办部门,使异地生活的退休职工能在居住地享有同等就医条件,患病后就近就医,并能即时报销医疗费用.

——全国政协委员张萍建国家级医保支付信息平台异地就医报销难,已严重影响到异地务工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身体健康.
解决医保异地报销进展缓慢的关键在利益,因为各地医保统筹层次不同,医保缴费标准、报销比例、报销限额等均不相同.
各级政府应坚持医疗经费由医疗参保地支付的原则,加快医保异地报销步伐.
先实现省级统筹,解决省内异地就医即时报销;加快建立国家级的医保信息管理和支付平台,逐步实现跨省就医的即时结算报销.

——全国政协委员苏如春加速省内退休老人异地医保我国已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60岁老人已突破2亿.
而我国由于经济发展、人口迁移特殊性等因素,大量存在退休人员异地养老问题.
但各地医保制度还不统一,高缴费、高待遇的地区与低缴费、低待遇的地区短时期难于统一协调,大部分地区随子女异地定居的退休老人,在生活地就医,却只能回参保地报销或放弃报销.

鉴于目前实行跨省异地医保存在很大困难,建议国务院相关部门研究政策,加速落实本省内退休人员异地医保政策.

——全国政协委员刘昌俊【走向】国家卫计委:异地就医报销不能影响分级诊疗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李斌介绍,今后,将进一步提高新农合统筹层次,为参合农民工"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报销"打好基础.
目前,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西藏等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已经实现了省级统筹,方便下一步试点跨省就医报销.

同时,将加快速度,搭建跨省就医的医保结算信息平台,做到就医费用即时审核,对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药费给予即时报销.

在信息平台的搭建上,国家卫生计生委已有实质推进,今后两年,将向全国公民免费发放居民健康卡.
国家卫生计生委统计信息中心主任孟群介绍,居民健康卡不但是一张能到所有卫生医疗机构的就诊卡,还具有银行金融卡、新农合报销卡、儿童免疫接种、献血记录等综合卫生卡功能,方便公民,特别是近3亿农民工的异地就(转)诊报销结算功能.
对城市居民来说,未来就诊时需要拿两张卡:健康卡和医保卡;而对农村居民,因为健康卡包含新农合的报销功能,因此只需携带健康卡即可.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对未来的中国医改也明确提出"扩大优质医疗资源,推进分级诊疗"的目标.
针对异地就医报销与分级诊疗之间的矛盾,李斌强调,推进异地就医报销改革时,一定要考虑防止影响分级诊疗机制的建设,"不能让这项改革给那项改革设一个障碍.
"来源:新京报作者:魏铭言回到本期目录订阅《盈科劳动法资讯》点击登陆劳动法资讯网站全国:劳动法律体系尚不完备代表委员呼吁加快立法步伐虽然我国劳动法律渐成体系,但因规定过于原则、责任限定不明、法律位阶较低等,在维护劳动者权益上仍显"力道不足"——"劳动立法,步伐可迈得再大些"中工网北京3月11日电(记者郑莉邹倜然)"进一步完善劳动法律体系,既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也是适应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更顺应了广大劳动者的期盼.
"谈及立法保障职工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态度坚决.
据悉,全国人大准备新制定27部法律,修改或废除49部法律,其中很大一部分涉及职工权益.

完善劳动法律体系是维护职工权益的基础.
在一批批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各级工会和专家学者们执著推进中,我国劳动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成.
但当过劳动局长也做过工会主席的尤兰田委员却感到:"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这注定了劳动立法之路不会一帆风顺.
"在尤兰田记忆中,"1994年7月5日"具有特殊意义:在当天举行的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新中国第一部全面调整劳动关系、确定劳动标准的"基本法"——《劳动法》获得高票通过,填补了我国法制建设中的空白,从此开启了劳动法制建设的进程.

从《安全生产法》到《职业病防治法》,从《社会保险法》到《工伤保险条例》,从《劳动合同法》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有备受关注的"恶意欠薪"列罪入刑……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立法交出了令人满意的"成绩单".

即便如此,张鸣起仍认为,还需尽快制定一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衡劳动关系的配套单行法.

以集体协商立法为例,《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等都对工资集体协商、签订专项集体合同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张鸣起注意到,虽然法律里规定"企业应当就涉及职工利益的工资等制度与工会协商确定",但具体怎么开展,如果不协商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这些问题就语焉不详了.
这使劳动者和工会干部在协商中常常"腰杆硬不起来".

"关于集体协商的规定分散在不同的法律当中,且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差,特别是对责任限定不够明确,都造成法律条款'力道不足'.
"张鸣起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全国已有27个省区市出台了集体合同或工资集体协商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但法规规章位阶较低,其权威性打了折扣.

我国经济取得了高速发展,基本回报率不断提高,企业获得越来越多的利润.
但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广大劳动者,特别是为数众多的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并未同步增长,权益时常受损,这种状况与"共建共享"的理念并不相符,也挫伤了劳动者的积极性.

"健全劳动法律体系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础.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原书记李滨生委员认为,应当重点推动企业工资支付、工资集体协商、企业民主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维护职工的劳动经济权、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

不过,李滨生委员也注意到,在各方利益纠葛的环境下,要出台向劳动者倾斜的法律规章并不容易.
如2008年年初,《工资条例》起草已列入有关部门议事日程,经过几度推迟,至今依然"出台无望".
有关专家表示,其症结主要在于"利益平衡不好把握".

"任何一部法律的出台都不可能单兵突进,亟须各方共同给力.
"关注职工权益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为以往劳动法律建设的成就"点赞"的同时,也表示将携手推动劳动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希望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立法步伐能迈得再大一些.
"尤兰田说.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回到本期目录订阅《盈科劳动法资讯》点击登陆劳动法资讯网站全国:养老金并轨列入今年政府重点工作已设计七套方案[导读]去年,人社部领衔养老金顶层设计方案以来,共有7家机构平行设计,分别给出各自养老金设计方案供人社部参考.
昨日,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表示,国家层面的养老金顶层设计方案仍在综合研究,另外还会按照分步实施的方式,哪方面改革条件成熟,就会马上推行实施.

新京报讯(记者涂重航实习生杨雪)去年,人社部领衔养老金顶层设计方案以来,共有7家机构平行设计,分别给出各自养老金设计方案供人社部参考.
昨日,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表示,国家层面的养老金顶层设计方案仍在综合研究,另外还会按照分步实施的方式,哪方面改革条件成熟,就会马上推行实施.

改革包含16个子课题目前"养老保险"分五种: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新农保.

昨日下午,胡晓义在接受新京报采访时指出,养老金顶层设计就是要将养老保险的各方面情况综合在一起研究,不是一个单向的改革,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

一方面是各项制度如何平衡和推进,另一方面如何建立一个公平性和激励性相互平衡的机制,此外还要考虑现实和长远的问题.

因此,养老金改革涉及的课题较多.
胡晓义表示,其中涉及的子课题达16项.

方案还需分省份测算去年,人社部委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科院、中国人民大学等7家机构,各自设计一份养老金改革方案.

参与其中的社科院世界社会保障中心主任郑秉文说,这是近年来首次由国家部委与研究机构、学者一起针对一项重大改革进行平行探讨.

郑秉文说,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对未来10年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确立了方向,但具体路线图和各个子系统的改革方案还需制订,牵一发动全身.

昨日,胡晓义表示,除了这7份研究成果外,还包括社会各界对养老金改革的意见.
还有一些虽然没有被人社部委托,但也主动拿出建议,他们将对这些建议统一综合、深化研究.

"特别是事关全局和长远的,我们还要具体测算,要跟实际结合,分省分地区具体地测算,选择最优方案.
"成熟措施会及时推出胡晓义表示,在养老金改革方案研究的同时,他们采取边设计边推出的方式.
一旦有成熟的改革措施就会及时推出.

据透露,去年以来已至少推出3个关于养老金改革的政策,其中包括出台"新农保、城居保合并政策"、"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的暂行办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递延纳税政策"等.

胡晓义说,这三项关于养老金的政策都是包含在顶层设计里面的方案,这些比较成熟的,就会陆续推出.
今后还会有一些政策,等到条件成熟时也会陆续推出.

另外,对于养老金"双轨制"何时并轨的问题,胡晓义表示,"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实际已给出答案".
报告里有一句话是"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它是列在2014年重点工作里面,所以是已给出时间表了.

来源:新京报作者:涂重航杨雪回到本期目录订阅《盈科劳动法资讯》点击登陆劳动法资讯网站全国:95.
6%青年网民承认达不到"安全感工资"标准[导读]截止到3月5日18时,在新浪微博投票中,只有404名网民自承:"安全感满满的,拉前腿中!
"而14105名网民感到"不安全,后腿拖得裤衩都不见了".

3月5日,在新浪微博热门话题排行中,"安全感工资"热度超过政府工作报告.

一份未标明出处的"全国各大城市安全感工资标准",由高到低依次是:上海9250元,深圳8780元,北京8550元,温州8020元,杭州7880元,广州7750元,苏州7320元,厦门6600元,青岛6260元,南京5980元,成都5660元,西安5400元,天津5350元.

截止到3月5日18时,在新浪微博投票中,只有404名网民自承:"安全感满满的,拉前腿中!
"而14105名网民感到"不安全,后腿拖得裤衩都不见了".

中青舆情监测室抽样分析了2000条18~45周岁青年网民发表的相关评论.
统计结果也显示,95.
6%的青年网民认为自己的工资"不安全".

中青舆情监测室抽样分析还显示,从地域上看,"中枪"最多的是北上广深四地青年.
其中北京青年网民占28.
6%上,海青年网民占20.
3%.
上海青年网民"上善0若水0"就调侃自己:"人在上海,领着天津的工资.
"虽然生活安全感和收入并不直接对等,但57.
8%的青年网民认为,大城市生活成本居高不下,让他们不得不把安全感寄托在工资上.
网民"Aria_丁香"问:"物价不断上升,唯独工资不涨,何来安全"中青舆情监测室统计还显示,32.
6%青年网民认为,房价是拉高"安全感工资"的最主要原因.
网民"萱萱向阳"说:"上海的已购房者月收入低点,也没很大危机感;但面临买房和还贷压力的无房上班族,所需的'安全感工资'就会较高.
"来源:中国青年报回到本期目录订阅《盈科劳动法资讯》点击登陆劳动法资讯网站全国:补齐养老保险的"短板"[导读]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互转,凸显出"步步为营"推进养老制度改革的路线图—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互转,凸显出"步步为营"推进养老制度改革的路线图—养老是所有人都关心的大问题,有关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每一步都会引人关注.
更何况,这次迈出的一步是突破性的.

2月2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人社部、财政部于2月27日联合印发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这一步改革的突破性意义在于,改革举措直指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碎片化"中最突出的症结—城乡差别、身份隔阂.

我国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分为新农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从维护职工利益出发,要求劳动用工企业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保费,所缴纳的社保费中企业要缴纳工资基数的20%,个人也要缴纳8%.
这一规定为广大农民工打开了享受更高水平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通道.
但由于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难,这条通道一直并不通畅,很多农民工退保、弃保,甚至出现大量个人账户无人认领的现象.
与此同时,外出务工的农民工们,很多都参加了新农保.
重复参保,却只能享受最低保障水平,成为现行养老制度最为人诟病之处.

本次的改革方案,作出了城乡居民保险与城镇职工保险互转的规定,最大受益者是庞大的农民工群体,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来看,是补齐了最迫切、最突出的"短板".
国务院已经明确,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根据这一目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下一步棋该如何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一个源头性理念就是"代际平衡原则",即中青年劳动者以缴纳社保费的形式来供养老年人,一代一代循环下去.
在劳动力自由流动的大市场环境下,这种代际平衡的实现,一个必要的前提就是基础养老金必须实现全国范围的大统筹.
但目前我国的养老金统筹层次只提升到省一级,而即便在省级统筹层面上,省内不同区域之间也难以真正实现共享.

这种区域差别基础之上的"碎片化",使得越是经济不发达的省份,养老金供养负担越重.
因为劳动力由落后区域向发达区域流动,这样就给发达区域带来了更高的社保费收入,但这些人的养老负担很大一部分还需要由落后区域来承担,这种"马太效应"固化和扩大了区域间养老保障水平的差距.
另外,由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的区域壁垒,对于流动人群来说,多缴多得的养老保险激励机制难以真正发挥作用,缴费动力不足,更会加剧养老金的安全风险.

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只是构建公平、统一、规范的养老保险制度的第一步.
以此为起点,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还当步步为营、稳扎稳打,逐步打破区域壁垒,构建全国统一、全民共享的基本养老金制度,更好地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来源:中安在线作者:胡旭回到本期目录订阅《盈科劳动法资讯》点击登陆劳动法资讯网站全国:近七成受访者反对延迟退休73.
5%支持弹性退休编者按:据媒体消息,当前各方讨论养老保障热点仍聚焦于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选择上,退休年龄的延迟或将纳入正在研讨中的养老保险改革方案中.
市场化运营的增值、延迟退休年龄、提高统筹层级等问题目前已基本达成共识.
此前,中国社科院、人民大学、清华大学、武汉大学、浙江大学、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世界银行等机构已陆续向人社部提交了养老保险改革方案.
即将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或将为改革方案定调,人社部也力争在年内向国务院提交部门方案.
本篇报道从调查入手,分析全国民众对改革的重点期待.

人民网北京11月1日电(记者贾玥)人民网近年推出的全国两会调查显示,社会保障中的养老保障问题最受关注,连续四年居网友关注度首位.
近期本网联合专业第三方调研机构——清研咨询、优数咨询所做的一项问卷调查显示,近七成受访者反对延迟退休,59%的受访者认为废除退休双轨制的时机已经成熟.
此外,还有73.
5%的受访者支持实行弹性退休制.

本调查的受访样本数为1062份,其中96.
5%的受访者已参加养老保险.
取样范围覆盖中国东中西部11个大中型城市.

近七成受访者反对延迟退休本次调查显示,有68.
6%的受访者反对延迟退休.
其中,在外资企业工作的人士反对声最高,有78.
8%的受访者认为延迟退休不符合中国国情.
在党政机关中也有52.
8%表示不赞同.

"大部分人反对延迟退休,主要是因为中国劳动强度大、时间长,且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尽完善,执行也有失位之处.
"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唐钧指出,反观国外,虽然延退是趋势,但对于愿意退休后继续工作的劳动者有更多立法上的保护.

有观点认为,倡议延迟退休与平衡养老金收支状况有关.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副教授杨俊对此指出,是否应延迟退休受制因素很多,有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方面的考量,也有个人意愿的因素,因此不能简单把延退当做弥补养老金缺口的一种手段.

调查还显示,大部分人员退休后主要依靠养老金生活,比例高达66.
5%.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后主要依靠退休金生活的比例最高,个体户或自由职业者比例最低.
而多年储蓄所得、商业保险在退休后生活保障来源排名中列在后位.

2013年中国社科院发布的《社会保障绿皮书》披露,近四成被调查者认为养老金过少,甚至不能满足生活需要.
其中新农保参保者认为不能满足生活需要的态度最强烈,占到78.
9%;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者中有56%认为不能满足生活需要;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中则有53.
8%认为完全能够满足需要.
不同养老保险制度的参加者自己对养老金的感受,可以明显地看出养老金待遇的差异.

在本次调查中,只有6.
1%的受访者愿意在退休后继续工作.
而此前清华大学教授杨燕绥团队曾提出,劳动者在满足缴费年限但在领取养老金前,也可以选择继续从事适合老年人的工作.

"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退休后工作与否,更实际的情形是得看他们与单位谈判的结果.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胡乃军向记者表示,这样就把退休的弹性时间留出来了,如果再结合国家政策做综合安排,就会同时兼顾公平与效率,收到各方满意的效果.

59%受访者认为现在应废除退休双轨制有关养老金双轨制调查中,认为"非常不合理"和"不太合理"的比例,占据受访者的72.
9%,只有18.
4%的受访者表示"可以接受".
这与社会上对于这一问题的普遍意见相一致.

对于是否应该改革双轨制、实现养老金并轨,59%的受访者认为现在具备一定基础,时机已经成熟.
而认为"远未成熟"的受访者有29.
9%.

"社会上对所谓退休双轨制的不满,多是一种情绪上的发泄.
双轨制的本质是企业职工退休后到手的养老金相比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少得多,真正要解决的是收入相对公平的问题,这不是靠并轨就能轻松解决.
"唐钧指出.

胡乃军则表示,并轨只能从制度本身上强调公平,而不能追求结果上的公平.
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待遇之所以比企业高,其核心是在于他们的福利更高.
他建议在实行二元结构改革后,在福利方面实现全民公平,而在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方面拉开差距,体现效率.

调查中有个有意思的对比显示,对于退休后自己生活水平的预估,来自党政机关的受访者明显乐观得多:超过一半的受访者认为自己退休后的生活要"比工作时更好"或者"与工作时差不多".

唐钧并不认为公务员群体会愿意想象自己退休后的生活,因为"他们并不想离开工作岗位".
这一结论可能只能表现出其养老金水平的相对优越.

73.
5%受访者支持实行弹性退休制受访者普遍关注养老金的改革走向.
调查显示,排在"养老金改革最应采取的措施"前三位的分别是:实行弹性退休而非一刀切、建立多支柱养老金体系以及缩小各种人群退休差距.

在建议实行弹性退休制度方面,有73.
5%的受访者表示"非常支持"或"比较支持",强烈反对的只有9.
3%.
在今年7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人社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表示,有关弹性退休制度调研目前仍然在关注专家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将慎重决策.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学教授黎建飞认为,实行弹性退休会造成新的"不正之风",因为一旦实行弹性退休,在生产一线工作的苦脏累工种"想不退都不行";而在二线工作从事相对轻松工种将成为一种特权和晚退休的固定资产.

在赞成弹性退休的专家中,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表示,弹性退休给单位和个人提供了选择权,是延长退休年龄政策的有益补充.

"实行弹性退休毫无疑问是可行的,但与政府希望通过延退解决养老金缺口的目的相矛盾,因此能否顺利推行令人担忧.
"唐钧对记者指出.

【调查取样说明】:本次调查的城市配额:北京20.
1%、上海20.
6%、广州17.
5%、天津4.
9%、重庆5.
7%、杭州5.
3%、南昌6.
0%、武汉6.
8%、长沙3.
7%、西安6.
1%、昆明3.
3%受访者所在单位性质分布:党政机关3.
4%、事业单位19.
4%、国有企业17.
7%、民营企业40.
9%、外资企业12.
4%、社会组织0.
5%、个体户或自由职业5.
5%、其他0.
2%预告:系列报道之二:我国企业养老金替代率已跌破国际警戒线退休差距有扩大之势假如一个人退休前工资为5000元,退休后养老金为2000元,那么养老金替代率(养老金占工资的百分比)就是40%.
数据显示,我国养老金替代率由2002年的72.
9%下降到2005年的57.
7%,此后一直下降,2011年为50.
3%.
世界银行组织建议,要维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不下降,养老替代率需不低于70%,国际劳工组织建议养老金替代率最低标准为55%.
我国企业养老金的替代率在国际警戒线以下,养老金替代率过低是何种原因怎么消除这种差距今后改革路径如何设计来源:人民网-时政频道回到本期目录订阅《盈科劳动法资讯》点击登陆劳动法资讯网站全国:人社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更困难复杂[导读]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今日表示,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更困难一些,更复杂一些,但制度改革还是要一步一个脚印来推进,有些改革是要从一个角度去突破,其他的改革循序跟进.

中新网2月26日电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今日表示,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更困难一些,更复杂一些,但制度改革还是要一步一个脚印来推进,有些改革是要从一个角度去突破,其他的改革循序跟进.

近日,国务院发布文件,决定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国新办今日就相关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
有记者提出,现在说的新农保跟城居保合并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人认为这是所有合并当中最容易的一步,接下来跟城镇职工的接续,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金制度,这是比较艰难的.

对此,胡晓义表示,把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一项重要基本保障制度合并实施,是推动城乡统筹、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一个重要举措.
这里面的积极意义也可以深入的挖掘,也许再过若干年回过头来看这样的决策,对迈出这样一步的重要性可能会有更深的理解和认识.

"就我本人来讲我不赞成这样的说法,说这是很容易的一步,一点都不容易.
"胡晓义称,在社会结构变化如此巨大的阶段,到底怎么既维护农村居民的权益,又使他们能够顺畅地融入城镇的社会,是非常复杂、非常细致的一项工作,需要各个方面政策的完善.
不但不容易,而且还需要一个比较长的过程.

"当然我也理解从这个角度提出问题人士的用心,觉得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更困难一些,更复杂一些,如果这样讲我也同意.
"胡晓义表示,他不赞成说某一项制度改革更容易这样的说法,还是要一步一个脚印的来推进改革.
有些改革是要从一个角度去突破,其他的改革循序跟进.
有了一个城乡统筹的基础,其他方面的改革路子会更宽一些,得到的经验会更多一些.

胡晓义还指出,原来关于新农保试点的政策明确规定了有集体经济组织的资助,可以纳入到个人账户当中,这是一个政策.
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当中规定了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缴费提供的资助也可以纳入到个人账户当中去.

"这次关于投资渠道对上述这两个文件做了补充,除了坚持原来的这样一些资金筹集渠道之外,增加了慈善公益慈善组织的来源,这是总结这四年试点和推开的经验.
"胡晓义指出,在基层实践当中有些是其他经济组织的资助,有些是个人的资助,也有一些案例是公益慈善组织对困难群体的资助.
"我们不排除、不排斥任何支持城乡居民参保交费的资金来源渠道.
"来源:中国新闻网回到本期目录订阅《盈科劳动法资讯》点击登陆劳动法资讯网站北京:哺乳期调岗加班解约应依法赔偿改正生育后调岗降薪应赔偿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取消哺乳假让周末加班要改正编者按:随着《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特别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专门保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逐步实施,应该说在立法及司法层面对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的力度越来越大.
但不可否认,现实中由于个别企业法律意识淡漠,只顾追求经济效益、无视女职工权益保护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至此"三八妇女节"到来之际,本报从即日起连续五期就有关女职工权益保护的话题进行系列报道.

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劳动法》等多项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生育、哺乳期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对这项内容很多单位都十分了解,不会直接与生完小孩或处在哺乳期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可是以调岗降薪、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劝职工主动离职等形式,变相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来规避责任的单位却仍然存在,这就使哺乳期女职工频遭侵权.

职工生育后复职单位调岗降薪应赔偿案例曹晓娴是一家保健品公司派驻超市的促销员.
她从2008年入职后一路打拼,现在每月个人销量在部门里总是数一数二的,级别也从最初的普通员工升到高级促销员,月薪除了业务提成外基本工资涨到了6000元.

去年7月,她休完产假回单位复职,两个月后,刘经理通知曹晓娴回公司报到,她被调到库房做库管员.
她不解:"上班两个月我都完成销售额了,公司凭什么给我调换岗位"刘经理说:"指标虽然完成了但排位太低,你每天要提前下班回家给小孩喂奶,这大大影响了你的销量.
公司马上要推出一种减肥产品,你这么胖卖这个,顾客能相信它的效果吗把你调回来也是不得已的,等你体型恢复又过了哺乳期,能全身心投入工作时再把你调回去.
"领工资时,曹晓娴发现月薪只有1600元,而且没有业务提成或其他奖金.
此后,她多次要求回原岗位上班,但公司以她不能胜任促销员工作为由予以拒绝.
今年初,她以公司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工资差额.
经过调解,公司向曹晓娴支付了因调岗降薪产生的工资差额1万元.

点评:冯宝财告诉记者,对《劳动合同法》中"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单位都比较了解,所以一般不会直接与她们解除劳动关系,像本案中保健品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在未与职工协商的情况下,就单方对哺乳期女职工曹晓娴调换岗位降低工资的情况比较常见.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除符合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本案中,保健品公司仅以曹晓娴生育后身体发胖,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她不能胜任促销员岗位,同时又未与其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就单方变更了她的工作岗位、降低其工资,这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所以,单位要对曹晓娴进行赔偿.

哺乳期生病休假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案例孙菡静是一家经贸公司的行政文员,也是入职11年的老职工.
前年,37岁的她怀孕了,因为年龄大,怀孕不到两个月时出现先兆性流产,随后按医嘱在家保胎.
不久,孙菡静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跟她商量,劳动合同顺延至她产假结束,到时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单位按规定向她支付补偿金,孙菡静表示同意.

去年初剖腹产后,她身体一直不好,后被查出长了乳腺瘤.
因为每天要给孩子喂奶,医生让她哺乳期满后再做手术.
去年6月,休完产假的孙菡静到单位找领导,希望能做完手术后再解除劳动合同,但对方不同意:"咱们已经约定你产假到期就解除劳动关系,不能违约.
"此后,孙菡静让老公将病休证明送到单位,但对方不收.
不久,公司通知她去单位办理离职手续,她不知道自己是否该去.

点评:冯宝财主任介绍,《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以生产经营困难、搬迁、不能胜任工作等为由,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规定,劳动者患病时有权享受医疗期待遇.
所谓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本案中,孙菡静在经贸公司工作11年,依据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其中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

这就是说,孙菡静患乳腺瘤或者其他疾病,只要有正规医院开具的病休证明,她最多可以休12个月的医疗期,而这期间用人单位不能与她解除劳动合同.
虽然生育前单位与她约定产假结束时解除劳动关系,但这不能成为不让她享受医疗期的借口.

哺乳期还让加班做法错误应当改正案例"我小孩才7个月,还在吃母乳呢,车间领导非让我三班倒,太不近人情了.
"金瑛说这话时很无奈.
去年12月底,她休完产假回车间上班,原来的工作要三班倒,因为得给孩子喂奶,她跟车间主任商量能否安排个全白班的工作,对方说没这种岗位.
同事体谅金瑛的难处,就主动与她换班,中班和夜班由同事顶岗,她只上白班.

不久,单位要进行升级评审,车间要求职工双休日必须加班.
金瑛找到车间主任:"我还在哺乳期,我的奶就是孩子的饭,加班有困难.
"对方表示可以少加一天班,但每天一小时的喂奶时间暂时别休了.
"我说喂奶时间不能停,可他说现在关系到单位升级的大问题,非常时期只能这样.
"金瑛说.

"现在我每天只能用吸奶器把奶吸出来,然后放到冰箱里.
我上班时奶胀得很难受,而宝宝却吃不饱,大人孩子都遭罪.
明明有哺乳时间,可我却享受不到.
"金瑛对记者诉苦.

点评:针对金瑛遇到的问题,冯宝财主任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明确要求,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办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不得取消或者减少女职工的产假、哺乳时间.
由此来看,金瑛在生育后有1年的哺乳期,这期间可享受每天1小时的喂奶时间,单位以升级评审为由取消她的哺乳假,不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要求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金瑛休完产假回单位上班,原来的岗位是三班倒,她申请调换岗位时,所在单位应当与她协商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车间主任却坚持让金瑛三班倒、周末加班,这些都是错误做法,应当改正.

来源:中工网——《劳动午报》作者:王香阑回到本期目录订阅《盈科劳动法资讯》点击登陆劳动法资讯网站北京:北京医保账户年底拟封闭管理个人不能自由支取晨报讯以往,市民存在北京银行的医保个人账户可以自由支取,但是今后不行了.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副市长杨晓超在全国两会期间表示,计划在今年年底将医保个人账户封闭管理,今后这部分钱只能"专款专用",用于看病.
此举的意义在于,让医保资金切实发挥看病治病的作用.

据了解,目前单位和个人缴纳医保资金后,每个月都会按比例划入专门为市民设立的北京银行医保存折.
多年来一直可以由缴费人员自由支取.

此前,市政协委员、农工党北京市委副主委邢念增曾提出"对个人医保账户进行封闭管理"的建议.
邢念增认为,医保部门要加强个人账户基金的支出管理和监督,引导参保人合理使用.
他认为,"个人账户应主要用于门诊、保健、体检等医疗支出,不能任意支取,挪作其他消费支出,真正使个人账户基金在解决门诊或小额医疗费用的同时,也能成为参保人年老体弱及生大病时积累医疗资金的渠道之一.
"杨晓超在两会期间透露,计划在今年年底将医保个人账户封闭起来管理,专门用于医疗方面的支出.
"如果把医保费用都用到其他方面,那么真正得了病之后反而没钱了.
"杨晓超说.
事实上,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早有明确,医保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只能用于基本医疗保险,但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但直至目前,医保个人账户里的资金多是参保市民自由支配,用途实际上未作限定.

有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末,全国城镇基本医保基金结余7644亿元,其中2697亿元都来自个人账户的积累.
有专家指出,个人账户资金的大量沉淀,也是医保基金运行效率不高的表现.

对于今后医保个人账户封闭管理后如何使用,杨晓超表示,还需相关部门再制订细则.

来源:北京晨报作者:邹乐回到本期目录订阅《盈科劳动法资讯》点击登陆劳动法资讯网站广东:深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政策有变待遇首次与个人缴费水平挂钩目前我市有800多万人纳入养老保险,我市新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今年已经实施,记者日前从市社保局获悉,地方补充养老保险政策有调整,待遇计发办法首次与个人缴费水平挂钩,体现社会养老保险公平公正以及激励原则.

补充养老保险由单位缴纳据了解,我市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是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
其中,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职工每月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用人单位每月按单位缴费基数的1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具有本市户籍的,同时参加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需缴纳,用人单位每月按职工缴费基数的1%缴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记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此外,没有工作单位、灵活就业的户籍人员可个人缴费,个人缴费人员按自行确定的缴费基数的21%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缴费基数的1%缴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

按缴费年限享受待遇参保人退休以后可以领取多少基本养老金与参保人的缴费工资、缴费时间等挂钩,缴费工资越高、缴费时间越长,领取的养老金越高;但参保人退休以后可以领取多少地方补充养老金,在新政策实施之前与个人缴费水平并不挂钩.
我市实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制度10年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虽然在提高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原制度的待遇计发办法都没有和个人的缴费水平挂钩,有悖于社会养老保险公平公正以及激励原则.

因此,按照待遇与缴费水平挂钩,大体相当平稳过渡的原则,我市完善了地方补充养老保险政策.
规定"参加本市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按本市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享受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待遇含过渡和地方补助参保人退休以后可以领取多少地方补充养老金我市今年实施的新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对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的待遇进行了明确.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包括过渡性补助和地方补助.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取得本市户籍,且具有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享受地方补助,地方补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18.
5+20(元).
比如一名参保人缴纳10年补充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为2,那么他每月可获得的地方补助为390元.

此外,有两类人员可享过渡性补助.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且具有1992年7月前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享受过渡性补助:(一)1994年7月31日前在本市招录为固定职工和合同制工人的;(二)1994年7月31日前在市外招录为固定职工和合同制工人,经本市县(区)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本市的.
过渡性补助=1992年7月31日前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11+60(元).

视同缴费年限可计入待遇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为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与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之和.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并没有实际缴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但符合一定条件可以"视同"缴费、在计算养老金时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的年限.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为:(一)2001年1月31日前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其取得本市户籍之日至2001年1月31日期间的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但不包括因调入、安置到本市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或个人账户的年限;(二)调入本市且已经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的超龄年限;(三)调入本市的参保人1992年7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来源:深圳商报作者:徐恬回到本期目录订阅《盈科劳动法资讯》点击登陆劳动法资讯网站广东:用人单位侵权女性劳动者广州基层法院法官支招维权[导读]记者近日从番禺区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了解到,在劳资关系中,女性劳动者被用人单位侵权现象频发,但是通过诉讼途径维权的仅占3成左右.
法官呼吁,我国《劳动法》规定了对女性特殊保护原则,遭遇用人单位侵权时,女性劳动者应勇敢地拿起法律盾牌,积极维权,让自己的辛勤劳动得到合法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解雇孕产期妇女记者近日从番禺区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了解到,在劳资关系中,女性劳动者被用人单位侵权现象频发,但是通过诉讼途径维权的仅占3成左右.
法官呼吁,我国《劳动法》规定了对女性特殊保护原则,遭遇用人单位侵权时,女性劳动者应勇敢地拿起法律盾牌,积极维权,让自己的辛勤劳动得到合法保护.

案例1开除哺乳期女治安员,单位被判支付3万元黄某曾任番禺某村委会女治安员,主要负责村委会的收费、计生方面的工作.
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
2010年10月至2011年5月,黄某怀孕期间因产检、生育等用去医疗费4437.
05元.
2011年5月,黄某生育一男婴.
生育后,黄某开始休产假.
2011年8月,黄某回到村委会上班.

2011年12月24日黄某休息一天,村委会认为其在没有告知的情况下休假不当,影响了村委会的工作,通知她于2011年12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
黄某认为,当天休假是每月2天休息日的1天,已经提前在排班表上注明,依惯例无需再通知村委会.

2012年2月,黄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裁决作出后,双方均不服,遂诉至番禺区法院.
最终,番禺区法院判决村委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黄某支付上述各项费用合计38281.
39元.

法官支招《劳动法》对女职工特有的"四期"规定了特殊保护,而《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女职工应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向单位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案例2孕期打官司向单位索赔,法院高效调解化纠纷王某某自2007年起在番禺某酒店任服务员,后升任领班.
但一直以来未与该酒店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2013年起,王某某被酒店无故降职并下调工资,遂主动提出辞职,酒店遂将王某某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王某某不服酒店的处理,起诉要求酒店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失业救济金及补缴社保等合计10余万元.

诉讼过程中,王某某认为自己一直为酒店提供劳动.
但事实上,王某某的劳动合同并不是与酒店签订,而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其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其与后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

但是,由于王某某不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明显处于不利的地位.
而且,王某某在诉讼时正怀有身孕.
考虑到上述因素,为最大限度地保护王某某的权利,承办法官认为,最好的方案是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
最终在法官的帮助下,双方以赔偿王某某万余元的方案达成调解,王某某也表示获得了满意的结果.

法官支招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资待遇、劳动条件等条款是否与招聘时用人单位的承诺相一致.
工作内容和地点要明确,工资数额要准确,以防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
此外,看清合同中是否约定了以下必备条款: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及职业病防护等.

女性劳动者在"四期"难受单位合法保护番禺区法院于2011年成立了广州地区唯一一家专门的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庭.
番禺区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发现,女性劳动者在特有的"四期"即孕期、产期、哺乳期、经期,较难得到用人单位的合法保护.
有些用人单位不为女性购买生育保险,不履行支付相关费用的义务,不同意女性足时休假.
还有些用人单位认为女性在孕后、产后工作积极性和效率会有所下降,但知晓《劳动合同法》规定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不能解雇,于是通过降薪、降职、调岗等手段变相逼迫女性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

番禺区法院还发现,涉及女性劳动者的案件多发生在服装加工、商业零售、餐饮服务、保洁服务、家政服务等女性相对集中的劳动密集型行业.

从劳动案件当事人的性别比例来看,女性劳动者通过诉讼途径维权的仅占三成左右,远少于男性劳动者.
法官认为,这与女性的受教育程度、维权意识、家庭负担及自身个性有关.
在法官接触过的女性劳动者中,文化程度呈两极分化趋势,大多集中在初中学历以下,或大专学历以上,且前者居多.
不少工厂女工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权.

来源:羊城晚报作者:凌越回到本期目录订阅《盈科劳动法资讯》点击登陆劳动法资讯网站重庆:洋打工遭遇任意解除权要求恢复劳动合同关系获支持"公司有个女老板,三八节保证不寂寞.
"三八妇女节将至,继年前"晒年终奖"大热后,这两天,晒妇女节福利成为职场热门话题.
昨天,记者采访了近10位重庆女老板,在不少企业仍是发放物资、放假半天等福利面前,她们在庆祝三八妇女节时各有新招,有的发房屋补贴,有的教防狼术,有的还送起了保姆……招数一发放房屋补贴"三八节是女人们的节日,我们得好好过.
"昨天,重庆凤梧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梁凤梧说,她开的70多家凤梧超市,95%都是女员工.
"有很多女员工还在租房住,有的正在还房贷,房子问题是她们的重担,我打算帮帮她们.
"梁凤梧说,今年三八节,她准备给部分优秀的女员工每人发放5000元的房屋补贴,"有20余人已经列入名单.
"历来很重视三八节的梁凤梧,今年还打算带着员工去香港澳门度假,"大家一起热热闹闹地逛街购物,让有些从未出过远门的员工享受下当地美食.
"梁凤梧说,现在证照都办好了,只等收拾行李出发.

招数二女工宿舍配保姆放半天假,给女员工发女性用品是很多女企业家老板的选择,也有一些企业女老板寻找有创意的福利,比如请保姆帮女员工布置闺房.

"现在的90后女员工,自己都还是小孩,房间经常一团糟.
"重庆骑龙(集团)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董事长任鸿秀说,她有时会参观员工宿舍,发现年轻女员工内衣乱放、零食遍地的情况很普遍.
"过节请个专业保姆来帮她们布置闺房,插点花,摆点小饰品,再配一台上网用的电脑,看上去宿舍温馨多了,大家都高兴.
"她说,请保姆这项政策不只是三八节的福利,应该会一直坚持下去,虽然请个保姆每月要花600-800元,但只有让员工感受到家的温暖,才能防止人才流失.

任鸿秀很满意自己的这个创意,因为"过个节就要让女士们开心".
招数三教女员工防狼术"放假,我们企业不可能,星期六正忙着呢!
"昨天,重庆凤冠美容用品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何元凤说,很多单位三八节前后都会放半天假,但美容行业是个例外,因为有很多企事业单位都会把美容保健作为福利发给单位的女员工,这让三八节成了她们最忙碌的日子.

不过,过节当天不放假,何元凤还是会给女员工们安排错峰休假.
"下周五,公司就会安排一批40余人的优秀女员工去上海参加一个培训,顺便在周边旅游一下.
"她说,这个培训要传授防狼术,以及女性保健、心理学等各种知识.
"因为公司98%都是女员工,平均年龄只有25岁,面对形形色色的人,得学会好好爱自己.
虽然培训加食宿每人要花8000元,都是公司掏钱,但这个值得拥有.
"何元凤表示.

来源:重庆晨报作者:曹嘉智回到本期目录订阅《盈科劳动法资讯》点击登陆劳动法资讯网站山东:济南劳动合同备案助力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化马年伊始,山东省济南市劳动合同网上备案系统调试完毕,即将正式启用.
该系统包括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备案、劳务派遣单位劳动合同备案、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协议备案等主要模块.
为了适应劳动合同网上备案行动计划,辖属章丘市人社局提前谋划、率先行动,于今年1月1日起即启动了劳动用工登记——劳动合同备案——社保缴费"一条龙"办公程序,1月份新增3052名社保缴费职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达百分之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章,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依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劳动合同备案正是基于法律授权设立的一项行政监督和行政服务措施.

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实践中,不少地方政府一味强调社会保险参保率,而忽视其中可能存在的劳动关系造假.
其后果,无异于纵容了用人单位签订与解除劳动合同的随意性.

而劳动合同备案通过设置劳动用工登记——劳动合同备案——社保缴费"一条龙"办公程序,不经过劳动用工登记的则不能进行劳动合同备案,不经过劳动合同审查备案的则无法缴纳社保费.
其结果是,新增社保缴费人数与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完全相等,并且杜绝了虚假劳动合同和违法劳动合同的出现.
同样,解除劳动合同备案和社保减人也是一个道理.

防范假冒劳动合同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不良企业和人员为了谋取不当得利,通过假冒劳动合同骗取市场准入、旅游签证、工伤保险的闹剧并不鲜见.
例如:在实行准入制度的行业,"借用"人员资质的情况就非常普遍,导致假冒劳动合同现象频现;一些人通过签订虚假合同、随意参保,来申请旅游签证,实现不法目的;为占有优质教育资源,一些人本来在偏远郊区打工,却通过与市区学校附近的用人单位签订假冒劳动合同的方式来争夺子女的名校入学权;个别不良分子发生非工伤事故伤害后,利用企业管理漏洞进行应聘并骗取劳动合同,然后人为制造事故现场和假冒证人证言骗取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认定,等等.

以上种种假冒劳动合同,可借助人社部门的专业手段,辨别当事人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效抵制不良人员和企业浑水摸鱼.

防范非法劳动合同对于直接用工的企业,常见的非法劳动合同包括以下几种:主体资格不合法.
有的企业在没有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情况下招用劳动者,有的劳动者不满18周岁,却违法约定法律禁止的工作岗位.

试用期约定不合法.
约定试用期或培训期只支付生活费,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约定次数与期限超出法定要求的试用期.

无限扩大用人单位对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的决定权.
有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本企业集团内部和关联企业内,对于合理调整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不视为变更劳动合同,侵犯劳动者在变更劳动合同中的协商权.

工资约定不明确.
有的企业以工资保密为由,在劳动合同中不约定劳动报酬,使工资标准和经济补偿金失去证据.

无视经济性裁员规定.
一次性解除劳动合同超过经济性裁员规定的标准时,不是履行法定民主程序,而是分散批次单方解除,甚至为了社保减人伪造虚假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以上违法情形,通过劳动合同备案可以得到及时纠正.
规制劳务派遣滥用因劳务派遣属于特殊的用工形式,为此,济南市人社局独立开发了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网上备案系统.
除了借助网上备案系统外,还要求对书面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书面审查重点内容包括主体资格审查、劳动合同文本审查、对"三性"岗位的审查、对同工同酬条款的审查、对社会保险费标准及缴纳地的审查等.

人社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2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
因此,济南市人社局还设计了劳务派遣协议网上备案模块.
重点审查如下内容:劳务派遣协议采用格式条款时,审查其是否具有采取欺诈或胁迫的手段订立、恶意串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等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

协议内容的特别约定.
通常情况下,劳务派遣协议除了具备一般民事合同的内容外,还应当特别约定同工同酬、岗位性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被派遣劳动者使用比例、工资和劳动条件的执行标准、工资福利支付形式、社会保险执行标准和缴纳形式、法定退工和约定退工、管理费用的数额和给付、双方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应尽的权益义务等条款.

对工伤处理条款的审查.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发生工伤的,用工单位应当及时向劳务派遣单位通报.
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申请主体处理工伤认定等事宜,用工单位配合劳务派遣单位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吴春明作者:中国就业网回到本期目录订阅《盈科劳动法资讯》点击登陆劳动法资讯网站江苏:申请工伤认定超过时限法院支持人社局不受理本报讯交通事故发生一年半后,杨某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杨某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月28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工伤行政确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定原告杨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已超过1年的申请时限,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所受伤害为工伤的诉讼请求.

2012年2月,杨某在龙信集团苏州工地上从事钢筋工工作,龙信集团为杨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
3月17日,杨某骑自行车与一辆小型客车相撞,杨某受伤,经诊断为头皮裂伤、第10胸椎压缩性骨折.
当地交巡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小型客车驾驶员存在过错,但无法查证该起事故的全部事实.

2013年3月12日,杨某向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该院审理认定,涉案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在已确定小型客车驾驶员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推定其负事故全责,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2013年10月8日,杨某想起自己还可以请求工伤赔偿,于是向海门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该局经审查认为,杨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1年申请期限.
一周后,该局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杨某不服,向南通市港闸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港闸区法院审理认为,工伤职工在用人单位不积极申报工伤的情况下,可在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自行申请工伤认定,除非存在不可抗力而耽误申请时间,否则超过1年申请期限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本案中,原告杨某于2012年3月17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其于2013年10月8日才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显然超过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1年时限.
杨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因不可抗力耽误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形,人社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符合相关法规规定,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杨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羽梅)法官说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据该案二审承办法官季金华介绍,该条款对于受伤职工个人及其直系亲属等来说,不是义务而是一种权利.
对怠于行使权利的权利人,则由其承担丧失胜诉权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虽然该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能明确杨某的事故责任大小,但这并不妨碍杨某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故杨某等于自行放弃行使权利,致使相关工伤待遇丧失合法的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申请工伤期间为1年,一方面是便于工伤职工有充足时间收集相关证据,充分保障自己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是督促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
但现实生活中,许多劳动者往往并不知悉这一规定,因而错失时机.
"季金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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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4日星期五,在盈科北京总部北京会议室,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人事领域负责人,何力律师讲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解读及劳务派遣实操研讨课程.

何力律师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结合《劳动合同法》修改决定,细心解读劳务派遣在新法下的法律变化和实际操作所要注意的问题,何律师通过新旧法规的变化比较,重点阐述了新法的变化,通过问答、案例分析等多种方式,生动易懂的讲解,参会人员深受启发,细致全面的了解了法规变化以及在实际用工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何律师对近期实际案例的讲解分析,参会人员了解了企业在用工方面容易产生劳动纠纷的疑难问题,纷纷表示何律师的讲解切近事实,实用性强.
在讲座的最后,何律师耐心的回答了各企业负责人在企业管理过程中遇到的疑问,受到企业负责人一致好评.

何律师的专题讲座持续了一天时间,何律师与各位企业负责人全程进行了深入的交流、探讨,受到了参会人员的高度评价,大家认为何律师的讲座生动形象,在讲座的过程中注意互动,容易理解,实际操作性强,深受启发,纷纷表示希望能够多参加类似的讲座,能够更多的与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进行交流.

(图为讲座现场)作为盈科律师事务所中专门从事劳动法律服务的部门,盈科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部长期讲授的劳动法课程包括但不限于下面所列:1.
用工模式与入职风险防范2.
劳动合同及相关协议的签订3.
规章制度与员工手册4.
加班费与假期管理5.
离职风险管理和风险预防6.
劳动争议处理实务技巧7.
绩效考核与解除、调岗调薪、违纪员工处理8.
最新劳动争议裁判尺度与典型案例企业或其它用人单位如有内训需要,欢迎与我们联系:400-770-9870/15010349012邮箱:employment@yingkelawyer.
com回到本期目录订阅《盈科劳动法资讯》点击登陆劳动法资讯网站北京:劳务派遣应对《劳动合同法》修订的专项服务2012年12月28日,《劳动合同法》修正案正式通过公布,将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配套实施.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亦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轮立法矛头直指劳务派遣,聚焦三个方面:对劳务派遣重新设立许可并提高准入门槛;强化劳务派遣用工与本企业用工同工同酬;限制劳务派遣适用岗位与用工比例.

根据新法,劳务派遣企业及用工单位需要调整以避免以下可能的法律风险:一、劳务派遣企业因达不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务派遣资质将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劳务派遣企业要增加注册资金至200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规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并通过审批获得经营许可.
为获得经营许可,派遣企业需修改完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二、用工单位需严格界定劳务派遣的岗位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三性要求,同时劳务派遣的用工比例不得超过10%,如果超出范围使用劳务派遣,将面临"按被违法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最高一万元"处罚.
与此同时,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可能成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面临引发劳动关系解除时的经济补偿金、工龄计算等纠纷甚至双倍工资等损失.

三、违反同工同酬的要求导致行政处罚及索赔.
四、由于不可避免的整改而导致违法解除或变更劳动关系的索赔纠纷.
由于《劳动合同法》的严格要求,相当一部分的劳务派遣用工必须转为正式用工或外包服务,由此必然涉及到原劳务派遣合同的解除或变更.
如操作不慎,则可能变成违法解除从而引发索赔或纠纷.

五、违法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导致处罚,包括以外包之名行劳务派遣之实的行为,均可能受到处罚.

针对企业可能面临的上述风险,盈科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师团队根据长期以来的经验,研究应对《劳动合同法》修订案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措施,为劳务派遣企业及用工单位提供如下法律服务:一、劳务派遣用工风险审计.
审查企业各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合法性,评估风险,提供包括用工模式设计、制度整改、合同调整等全方位整改意见.

二、劳务派遣相关管理制度的提供或修订.
具备合法、正规的劳务派遣制度方能获得劳务派遣资质.

三、劳务派遣合同等相关文本提供及修订.
如劳务派遣合同、用工合同、外包合同、劳务派遣员工确认书等,依据新的《劳动合同法》调整相应条款,确保其合法有效.

四、裁员或用工调整法律方案.
五、企业内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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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如下几点:一、2014年版的主要变化1、《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新的法规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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