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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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九年十二月广东省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文件汇编)广东省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文件汇编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1-一、核发国家鼓励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按照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办理.
对重点企业的核发时限由20个工作日调整为15个工作日.
二、按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我委对企业债券发行申请进行审核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在审核相关申请过程中,将及时审核上报相关申请,为重点企业提供良好服务.
三、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在工业及高技术产业领域需我委核准、备案或对项目审核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等事项,我委在审核和上报过程中,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为相关重点企业做好服务工作.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措施-2--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为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企业的服务,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全面实现省重点企业直通车"优质、直接、快速"的服务目标,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府[2008]104号)有关"建立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制度"的要求,以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经贸委关于建立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09]336号)规定,结合我委职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服务对象.
广东省人民政府确定的1000家直通车服务重点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
第三条服务内容.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为重点企业提供业务申请、咨询、指导、监督及投诉受理等服务.
(一)政策咨询及指导.
加大政策宣贯力度,帮助重点企业及时、有效掌握我省相关政策措施;对重点企业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各有关处室在职能范围内优先提供相关业务咨询及指导服务.
(二)业务申办及协调.
除按规定必须与其他企业统一申报和办理的事项外,对重点企业的办理时限原则上应比公开承诺期限缩短50%,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此时限办结的,主办处室应主动与申办企业沟通,说明情况.
对重点企业办理的各项申报手续,除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必须经所在地县、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初审或加具意见的,原则上可由各相关处室在其职能范围内直接受理,并在企业所在地县、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对能在基层部门受理的事项,以及对在省经信委申请办理的有县、市前置要求的相关事项,实行跟踪办理,保证督促基层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涉及需报国家审批和核准的事项,指派专人协助企业办理.
另外,对重点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职责范围内可以解决的应及时有效办理;对涉及多个部门的问题,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
(三)政策扶持及项目安排.
对重点企业相关项目所涉及的扶持政策及措施,各有关处室在职能范围内优先予以落实,并对其项目优先考虑推荐及安排.
第二章政策咨询、指导第四条法律法规政策咨询.
为重点企业直接提供工业商贸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咨询服务,以及省经信委行政许可有关信息的咨询服务.
第五条经济运行信息发布.
对重点企业定期发布广东工业商贸运行态势、行业动态和商品供求状况等分析和预测信息.
第六条政策信息指导服务.
为重点企业直接提供以下几方面信息服务.
(一)国家和省扶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技术进步和创新、产业发展等政策信息,指导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引导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方向.
(二)国家和省扶持流通业和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信息,指导企业申报国家级和省级的技术改造、冷链物流系统、信息化系统建设等项目,以及拓宽国内市场和招商引资.
(三)国家和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培训、信息化、技术进步、信用担保等有关政策信息.
(四)国家和省对民爆物品、生猪定点屠宰、酒类业务等管理政策信息.
第三章业务申办、协调第七条工业企业.
(一)技术改造与创新.
优先支持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并办理包括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核准和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进口-2--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为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企业的服务,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全面实现省重点企业直通车"优质、直接、快速"的服务目标,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府[2008]104号)有关"建立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制度"的要求,以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经贸委关于建立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09]336号)规定,结合我委职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服务对象.
广东省人民政府确定的1000家直通车服务重点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
第三条服务内容.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为重点企业提供业务申请、咨询、指导、监督及投诉受理等服务.
(一)政策咨询及指导.
加大政策宣贯力度,帮助重点企业及时、有效掌握我省相关政策措施;对重点企业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各有关处室在职能范围内优先提供相关业务咨询及指导服务.
(二)业务申办及协调.
除按规定必须与其他企业统一申报和办理的事项外,对重点企业的办理时限原则上应比公开承诺期限缩短50%,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此时限办结的,主办处室应主动与申办企业沟通,说明情况.
对重点企业办理的各项申报手续,除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必须经所在地县、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初审或加具意见的,原则上可由各相关处室在其职能范围内直接受理,并在企业所在地县、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对能在基层部门受理的事项,以及对在省经信委申请办理的有县、市前置要求的相关事项,实行跟踪办理,保证督促基层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涉及需报国家审批和核准的事项,指派专人协助企业办理.
另外,对重点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职责范围内可以解决的应及时有效办理;对涉及多个部门的问题,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
(三)政策扶持及项目安排.
对重点企业相关项目所涉及的扶持政策及措施,各有关处室在职能范围内优先予以落实,并对其项目优先考虑推荐及安排.
第二章政策咨询、指导第四条法律法规政策咨询.
为重点企业直接提供工业商贸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咨询服务,以及省经信委行政许可有关信息的咨询服务.
第五条经济运行信息发布.
对重点企业定期发布广东工业商贸运行态势、行业动态和商品供求状况等分析和预测信息.
第六条政策信息指导服务.
为重点企业直接提供以下几方面信息服务.
(一)国家和省扶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技术进步和创新、产业发展等政策信息,指导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引导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方向.
(二)国家和省扶持流通业和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信息,指导企业申报国家级和省级的技术改造、冷链物流系统、信息化系统建设等项目,以及拓宽国内市场和招商引资.
(三)国家和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培训、信息化、技术进步、信用担保等有关政策信息.
(四)国家和省对民爆物品、生猪定点屠宰、酒类业务等管理政策信息.
第三章业务申办、协调第七条工业企业.
(一)技术改造与创新.
优先支持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并办理包括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核准和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进口-4--5-设备免税等手续.
(二)产业转移投资.
优先支持并协调有关部门及园区,为有意在省产业转移工业园投资的重点企业顺利投资创造便利条件.
(三)节能和清洁生产.
指导企业加强与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合作,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协助企业开展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行和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商贸企业.
(一)市场建设.
为大中型批发市场企业高、中、低层管理人员提供分类培训平台.
(二)展会服务.
提供中博会、泛珠洽谈会、山洽会等展会平台,开展经贸活动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中小企业.
(一)评价评选.
优先列入成长型评价研究群体,并直接指导申请与评定"百强民营企业",同时加大对其的宣传推广力度.
(二)考核认定.
将建立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制度列入民营经济工作考核内容,组织中小企业市场开拓联系服务点的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给予重点服务和支持.
(三)培训推荐.
优先向省中小企业培训示范基地、机构推荐参加有关培训.
(四)信息化建设.
优先支持加快信息化建设,提供信息化应用服务.
(五)治乱减负维稳.
纳为治乱减负维稳的重点服务对象,帮助减轻负担.
第十条特种行业.
(一)军工与船舶.
优先办理包括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认证、生产许可及船舶生产资质证明等,并协调用电.
(二)民爆物品.
优先办理民爆物品建设项目验收手续,优先提供相关协调服务.
(三)生猪及酒类.
对有关生猪定点屠宰和酒类业务,优先提供相关协调服务.
(四)信息服务.
在无线电管理上能即办就即办,事权属国家范畴的,及时与国家相关部门沟通,必要时可陪同企业到国家相关部门协助办理;对已进行双软认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的,做好服务并及时提醒其进行年审、换证等.
第四章政策扶持、项目安排第十一条工业企业.
(一)电力供应.
对用电给予适当倾斜,尽量不实行错峰,保障生产用电.
(二)技术改造.
优先考虑将技术改造项目纳入"千百亿"技术改造项目导向计划及省财政挖潜改造资金技术改造项目计划.
(三)技术创新.
优先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并在条件成熟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修订《广东省工业类培育名牌产品指导目录》时,优先列入并予以重点培育和政策倾斜.
(四)节能降耗.
对年节能量2000吨标准煤以上、1万吨标准煤以下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奖励,奖励标准为200元/吨标准煤;对于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项目实行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对节能量达到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技改项目,推荐申报国家节能技改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商贸企业.
(一)流通服务.
优先推荐、安排申报有关国家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促进服务业发展、中小商贸企业发展、省级现代流通业发展和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等专项资金.
(二)市场建设.
对家电下乡中标企业、家电以旧换新中标企业、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企业、城市"农超对接"企业、绿色批发市场、绿色零售市场、茧丝绸企业、列入国家"双百市场工程"企业在资金、技改及申报国家有关项目时,优先给予考虑并重点扶持.
第十三条中小企业.
-4--5-设备免税等手续.
(二)产业转移投资.
优先支持并协调有关部门及园区,为有意在省产业转移工业园投资的重点企业顺利投资创造便利条件.
(三)节能和清洁生产.
指导企业加强与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合作,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协助企业开展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行和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商贸企业.
(一)市场建设.
为大中型批发市场企业高、中、低层管理人员提供分类培训平台.
(二)展会服务.
提供中博会、泛珠洽谈会、山洽会等展会平台,开展经贸活动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中小企业.
(一)评价评选.
优先列入成长型评价研究群体,并直接指导申请与评定"百强民营企业",同时加大对其的宣传推广力度.
(二)考核认定.
将建立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制度列入民营经济工作考核内容,组织中小企业市场开拓联系服务点的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给予重点服务和支持.
(三)培训推荐.
优先向省中小企业培训示范基地、机构推荐参加有关培训.
(四)信息化建设.
优先支持加快信息化建设,提供信息化应用服务.
(五)治乱减负维稳.
纳为治乱减负维稳的重点服务对象,帮助减轻负担.
第十条特种行业.
(一)军工与船舶.
优先办理包括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认证、生产许可及船舶生产资质证明等,并协调用电.
(二)民爆物品.
优先办理民爆物品建设项目验收手续,优先提供相关协调服务.
(三)生猪及酒类.
对有关生猪定点屠宰和酒类业务,优先提供相关协调服务.
(四)信息服务.
在无线电管理上能即办就即办,事权属国家范畴的,及时与国家相关部门沟通,必要时可陪同企业到国家相关部门协助办理;对已进行双软认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的,做好服务并及时提醒其进行年审、换证等.
第四章政策扶持、项目安排第十一条工业企业.
(一)电力供应.
对用电给予适当倾斜,尽量不实行错峰,保障生产用电.
(二)技术改造.
优先考虑将技术改造项目纳入"千百亿"技术改造项目导向计划及省财政挖潜改造资金技术改造项目计划.
(三)技术创新.
优先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并在条件成熟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修订《广东省工业类培育名牌产品指导目录》时,优先列入并予以重点培育和政策倾斜.
(四)节能降耗.
对年节能量2000吨标准煤以上、1万吨标准煤以下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奖励,奖励标准为200元/吨标准煤;对于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项目实行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对节能量达到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技改项目,推荐申报国家节能技改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商贸企业.
(一)流通服务.
优先推荐、安排申报有关国家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促进服务业发展、中小商贸企业发展、省级现代流通业发展和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等专项资金.
(二)市场建设.
对家电下乡中标企业、家电以旧换新中标企业、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企业、城市"农超对接"企业、绿色批发市场、绿色零售市场、茧丝绸企业、列入国家"双百市场工程"企业在资金、技改及申报国家有关项目时,优先给予考虑并重点扶持.
第十三条中小企业.
-6--7-(一)项目安排.
优先推荐参加国家工信部、农业部有关项目申报,优先安排经各市推荐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和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二)银企合作.
优先推荐给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申请贷款(担保贷款),并给予贷款贴息.
(三)推荐上市.
有上市需求的,将重点作为推荐上市优势潜在企业进行培育和扶持.
第十四条特种行业.
(一)军工与船舶.
一是支持技术进步.
对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帮助申请执行国家财税优惠政策及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及零部件国家进口贴息政策.
二是支持实施名牌战略.
对取得国际、国内认证的实行补贴或奖励政策.
三是支持技改创新.
对重大建设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和贷款贴息.
对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的研发制造等,优先推荐参与省及国家的科技攻关、技术改造资金、装备制造业专项资金、现代产业导向资金的申报,优先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在用地、用海、岸线规划、污染物排放总量、配套设施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开山填海整治土地和改造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税.
(二)生猪屠宰.
对符合条件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优先提供技术改造支持等.
(三)信息服务.
一是支持研发新技术新产品.
主动与国家相关部门协商,争取安排研发所需的有关特别频率.
二是支持加大研发投入.
积极与税务部门沟通,协助落实国家给予软件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免软件企业所得税和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
三是支持相关申报.
扶持有条件的重点企业申报国家重点布局软件企业,协助做好创名牌软件产品规划和申请有关的专利.
第五章职责分工第十五条建立相关责任制.
实行领导分级负责,委分管领导为主责任人,各处室领导为相关服务直接责任人.
第十六条委内沟通协作.
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制度建设由经济运行处和中小企业局改革发展处负责牵头,其他处室根据各自职能承担相关服务工作.
对重点企业遇到的需跨处室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受理业务的处室提请协商,各处室应积极配合落实并提出协调意见.
重大问题,应及时提请委主要领导协调解决.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提供重点企业热线服务.
为强化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工作机制,重点企业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可通过监督电话对省经信委的服务情况进行投诉、监督.
我委投诉和监督电话:020-83344281(监察室).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原广东省经贸委《关于印发的通知》(粤经贸运行[2009]780号)废止.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6--7-(一)项目安排.
优先推荐参加国家工信部、农业部有关项目申报,优先安排经各市推荐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和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二)银企合作.
优先推荐给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申请贷款(担保贷款),并给予贷款贴息.
(三)推荐上市.
有上市需求的,将重点作为推荐上市优势潜在企业进行培育和扶持.
第十四条特种行业.
(一)军工与船舶.
一是支持技术进步.
对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帮助申请执行国家财税优惠政策及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及零部件国家进口贴息政策.
二是支持实施名牌战略.
对取得国际、国内认证的实行补贴或奖励政策.
三是支持技改创新.
对重大建设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和贷款贴息.
对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的研发制造等,优先推荐参与省及国家的科技攻关、技术改造资金、装备制造业专项资金、现代产业导向资金的申报,优先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在用地、用海、岸线规划、污染物排放总量、配套设施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开山填海整治土地和改造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税.
(二)生猪屠宰.
对符合条件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优先提供技术改造支持等.
(三)信息服务.
一是支持研发新技术新产品.
主动与国家相关部门协商,争取安排研发所需的有关特别频率.
二是支持加大研发投入.
积极与税务部门沟通,协助落实国家给予软件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免软件企业所得税和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
三是支持相关申报.
扶持有条件的重点企业申报国家重点布局软件企业,协助做好创名牌软件产品规划和申请有关的专利.
第五章职责分工第十五条建立相关责任制.
实行领导分级负责,委分管领导为主责任人,各处室领导为相关服务直接责任人.
第十六条委内沟通协作.
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制度建设由经济运行处和中小企业局改革发展处负责牵头,其他处室根据各自职能承担相关服务工作.
对重点企业遇到的需跨处室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受理业务的处室提请协商,各处室应积极配合落实并提出协调意见.
重大问题,应及时提请委主要领导协调解决.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提供重点企业热线服务.
为强化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工作机制,重点企业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可通过监督电话对省经信委的服务情况进行投诉、监督.
我委投诉和监督电话:020-83344281(监察室).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原广东省经贸委《关于印发的通知》(粤经贸运行[2009]780号)废止.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8--9-为进一步支持我省重点企业的发展,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我厅将为重点企业提供以下便利服务:一、重点企业咨询科技政策、申报省科技项目遇到疑难问题,及时答复,并做好业务指导.
二、重点企业申报省科技项目符合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支持.
三、优先为重点企业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工程中心申报辅导和培训服务.
四、重点企业申报科技成果登记、科技成果鉴定、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常年受理,优先办理.
五、重点企业的申报材料直接由省科技厅一个业务窗口受理,有专人及时了解情况,实行跟踪服务.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一、出入境管理方面(一)为重点企业开设"绿色通道"窗口,重点企业因工作需要办理出入境证件(含外国人签证),优先由专人负责办理.
(二)重点企业因工作需要须紧急办理出入境证件,给予急事急办.
(三)重点企业办理赴港澳商务签注,可根据企业实际需要按需申请.
二、人口管理方面(一)利用网上查询户政业务办理结果系统,向重点企业有关员工提供网上查询入户审批结果和办理居民身份证进度服务.
(二)开通网上受理居民身份证业务,向重点企业有关员工提供网上申办居民身份证服务.
三、治安管理工作方面(一)重点企业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开办营业性射击场,对需要专家评估评审、人员培训考核的,优先予以安排.
(二)重点企业应用民爆物品管理信息系统因技术操作原因被锁卡的,在工作日接到解锁申请于当日解锁开通.
(三)重点企业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相关购买、运输许可证,已实行窗口办证的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即到即办.
(四)重点企业申请开办特种行业的,及时、主动提前介入,指导做好硬件准备,避免重复建设.
(五)重点企业申请举办大型活动的,优先予以受理,及时、主动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进一步完善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措施广东省公安厅为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具体措施-8--9-为进一步支持我省重点企业的发展,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我厅将为重点企业提供以下便利服务:一、重点企业咨询科技政策、申报省科技项目遇到疑难问题,及时答复,并做好业务指导.
二、重点企业申报省科技项目符合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支持.
三、优先为重点企业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工程中心申报辅导和培训服务.
四、重点企业申报科技成果登记、科技成果鉴定、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常年受理,优先办理.
五、重点企业的申报材料直接由省科技厅一个业务窗口受理,有专人及时了解情况,实行跟踪服务.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一、出入境管理方面(一)为重点企业开设"绿色通道"窗口,重点企业因工作需要办理出入境证件(含外国人签证),优先由专人负责办理.
(二)重点企业因工作需要须紧急办理出入境证件,给予急事急办.
(三)重点企业办理赴港澳商务签注,可根据企业实际需要按需申请.
二、人口管理方面(一)利用网上查询户政业务办理结果系统,向重点企业有关员工提供网上查询入户审批结果和办理居民身份证进度服务.
(二)开通网上受理居民身份证业务,向重点企业有关员工提供网上申办居民身份证服务.
三、治安管理工作方面(一)重点企业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开办营业性射击场,对需要专家评估评审、人员培训考核的,优先予以安排.
(二)重点企业应用民爆物品管理信息系统因技术操作原因被锁卡的,在工作日接到解锁申请于当日解锁开通.
(三)重点企业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相关购买、运输许可证,已实行窗口办证的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即到即办.
(四)重点企业申请开办特种行业的,及时、主动提前介入,指导做好硬件准备,避免重复建设.
(五)重点企业申请举办大型活动的,优先予以受理,及时、主动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进一步完善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措施广东省公安厅为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具体措施-10--11-指导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六)已建设印章管理信息系统的单位,优先、及时更新和维护重点企业资料信息,提供便捷、优质的信息服务.
(七)对于重点企业申请成立内部保安组织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要在15日内给予答复,同时加强对其保安员的培训.
条件许可的公司可设立重点企业保安大队,进行对口服务.
(八)加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企业治安保卫防范工作.
建立由内保部门牵头,多部门、警种通力协作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重点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积极开展保卫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努力维护企业周边治安秩序.
四、经侦工作方面(一)将重点企业纳入《广东省公安机关经侦部门重点联系企业经营安全指引工作制度》范畴,充分依托"提供经济犯罪预警服务"的网上便民利民措施,及时向企业发送经济犯罪预警防范信息,主动向企业提供安全指引和法律服务.
(二)对涉及重点企业的经济犯罪案件,由经侦局领导亲自挂案、亲自督办,严格落实案件侦办责任制度.
五、刑侦工作方面(一)针对重点企业周边环境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适时有针对性地开展企业周边治安秩序整治行动.
(二)对涉及到重点企业的生产财物以及发生在重点企业内部的刑事案件,集中优势警力,快侦快破、快速反应,力求最大限度挽回犯罪活动带给重点企业造成的利益损害和不良影响.
(三)建立双方定期联络制度,互通情报,互通信息,共同商议治安防范的打击对策、共同携手打击危害企业的各类刑事犯罪活动.
六、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方面(一)研究推出通过互联网办理部分车管业务服务措施.
办理业务范围包括:1、机动车驾驶人和机动车所有人信息(身份证明信息、联系方式)变更备案;2、机动车驾驶证的换证、补证、提交身份条件证明;3、机动车行驶证的补领、换领;4、机动车号牌的补领、换领.
重点企业登陆互联网申办车管业务,办好牌证通过邮政速递回寄给申请人.
(二)在有条件的重点企业设立车管业务综合服务站,上门办理车管业务.
组织对重点企业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由他们受理企业员工车管业务申请,车管部门组织专门力量以流动车管所的形式定期巡回收取申请资料,办好牌证后再送回相关企业;对企业员工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可以集中预约,车管所派民警定期上门查验机动车.
(三)车管所设立"重点企业绿色通道"专窗,指定专人跟进,优先办理车管业务.
(四)在省公安厅交管局车管处设立省重点企业办理直通港澳机动车业务专窗,除新办机动车业务外,实行即到即办.
七、消防管理工作方面(一)开设"绿色通道"窗口,优先办理重点企业的消防业务,并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
(二)建立重点企业联络员制度.
各级消防部门要指定1至2名联络员,负责辖区重点企业的联络工作,为重点企业协调解决在消防工作开展和消防业务办理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对重点企业在"消防办事大厅"办理"网上预约"、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以及在线查询、在线咨询等事项施行优先办理.
(四)在"广东消防网"设立"重点企业直通车"专栏,为重点企业提供优质的资讯服务.
二九年九月十日-10--11-指导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六)已建设印章管理信息系统的单位,优先、及时更新和维护重点企业资料信息,提供便捷、优质的信息服务.
(七)对于重点企业申请成立内部保安组织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要在15日内给予答复,同时加强对其保安员的培训.
条件许可的公司可设立重点企业保安大队,进行对口服务.
(八)加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企业治安保卫防范工作.
建立由内保部门牵头,多部门、警种通力协作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重点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积极开展保卫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努力维护企业周边治安秩序.
四、经侦工作方面(一)将重点企业纳入《广东省公安机关经侦部门重点联系企业经营安全指引工作制度》范畴,充分依托"提供经济犯罪预警服务"的网上便民利民措施,及时向企业发送经济犯罪预警防范信息,主动向企业提供安全指引和法律服务.
(二)对涉及重点企业的经济犯罪案件,由经侦局领导亲自挂案、亲自督办,严格落实案件侦办责任制度.
五、刑侦工作方面(一)针对重点企业周边环境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适时有针对性地开展企业周边治安秩序整治行动.
(二)对涉及到重点企业的生产财物以及发生在重点企业内部的刑事案件,集中优势警力,快侦快破、快速反应,力求最大限度挽回犯罪活动带给重点企业造成的利益损害和不良影响.
(三)建立双方定期联络制度,互通情报,互通信息,共同商议治安防范的打击对策、共同携手打击危害企业的各类刑事犯罪活动.
六、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方面(一)研究推出通过互联网办理部分车管业务服务措施.
办理业务范围包括:1、机动车驾驶人和机动车所有人信息(身份证明信息、联系方式)变更备案;2、机动车驾驶证的换证、补证、提交身份条件证明;3、机动车行驶证的补领、换领;4、机动车号牌的补领、换领.
重点企业登陆互联网申办车管业务,办好牌证通过邮政速递回寄给申请人.
(二)在有条件的重点企业设立车管业务综合服务站,上门办理车管业务.
组织对重点企业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由他们受理企业员工车管业务申请,车管部门组织专门力量以流动车管所的形式定期巡回收取申请资料,办好牌证后再送回相关企业;对企业员工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可以集中预约,车管所派民警定期上门查验机动车.
(三)车管所设立"重点企业绿色通道"专窗,指定专人跟进,优先办理车管业务.
(四)在省公安厅交管局车管处设立省重点企业办理直通港澳机动车业务专窗,除新办机动车业务外,实行即到即办.
七、消防管理工作方面(一)开设"绿色通道"窗口,优先办理重点企业的消防业务,并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
(二)建立重点企业联络员制度.
各级消防部门要指定1至2名联络员,负责辖区重点企业的联络工作,为重点企业协调解决在消防工作开展和消防业务办理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对重点企业在"消防办事大厅"办理"网上预约"、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以及在线查询、在线咨询等事项施行优先办理.
(四)在"广东消防网"设立"重点企业直通车"专栏,为重点企业提供优质的资讯服务.
二九年九月十日-12--13-根据省财政厅工作职能,经研究,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重点企业的服务:一、文件告知服务.
省财政厅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通过文件传输、网站公布等形式及时发布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技术进步的政策及专项资金申报文件等,使企业及时了解有关支持政策,鼓励企业按时申报省财政资金支持.
二、政策咨询服务.
在省财政厅发布的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文件及专项资金申报文件中将附注经办同志的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多种联系方式,负责受理企业的业务申请、咨询等,以便提高服务水平与服务质量.
三、监督投诉服务.
省财政厅将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财政资金监管,同时欢迎重点企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指派专人负责受理企业的上访与投诉等.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按照粤府〔2008〕104号及省监察厅《关于提供建立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制度有关情况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完善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措施的函》(粤经贸函〔2009〕1213号)精神和要求,制定省人事厅人才服务局为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措施如下:一、在省人事厅人才服务局办事大厅设立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窗口,为重点企业办理人才引进、接收毕业生、人事代理、托管人事档案、人事人才政策咨询等提供服务;二、指定省人才服务局1名副局长作为责任人,专门负责协调处理为重点企业服务的工作,并指定专人为重点企业提供通告人才引进政策法规、办理事项,帮助协调解决人才引进遇到的问题等服务.
对外公布投诉电话,接受企业的监督;三、重点企业根据发展需要接收本科以上高校毕业生,优先办理接收手续,并提供落户、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人事档案托管、人才派遣等"一条龙"综合人才服务;四、重点企业接收大专毕业生、中专毕业生,优先安排计划;五、重点企业引进急需的高层次人才,优先办理引进手续.
省人才服务局举办高层次人才洽谈会或组织企事业单位赴省外引进高层次人才,优先保证重点企业的招聘展位需求,并对其招聘进行重点宣传;六、重点企业聘用高层次留学人才,享受优先推荐服务和咨询服务;七、对重点企业在办理人才引进业务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安排专人予以落实并对办理结果进行跟踪,办结后主动向重点企业通报结果;八、通过"广东人事网"、"广东人才网"和"广东人才网联广东省财政厅为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措施广东省人才服务局为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措施-12--13-根据省财政厅工作职能,经研究,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重点企业的服务:一、文件告知服务.
省财政厅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通过文件传输、网站公布等形式及时发布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技术进步的政策及专项资金申报文件等,使企业及时了解有关支持政策,鼓励企业按时申报省财政资金支持.
二、政策咨询服务.
在省财政厅发布的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文件及专项资金申报文件中将附注经办同志的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多种联系方式,负责受理企业的业务申请、咨询等,以便提高服务水平与服务质量.
三、监督投诉服务.
省财政厅将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财政资金监管,同时欢迎重点企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指派专人负责受理企业的上访与投诉等.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按照粤府〔2008〕104号及省监察厅《关于提供建立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制度有关情况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完善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措施的函》(粤经贸函〔2009〕1213号)精神和要求,制定省人事厅人才服务局为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措施如下:一、在省人事厅人才服务局办事大厅设立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窗口,为重点企业办理人才引进、接收毕业生、人事代理、托管人事档案、人事人才政策咨询等提供服务;二、指定省人才服务局1名副局长作为责任人,专门负责协调处理为重点企业服务的工作,并指定专人为重点企业提供通告人才引进政策法规、办理事项,帮助协调解决人才引进遇到的问题等服务.
对外公布投诉电话,接受企业的监督;三、重点企业根据发展需要接收本科以上高校毕业生,优先办理接收手续,并提供落户、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人事档案托管、人才派遣等"一条龙"综合人才服务;四、重点企业接收大专毕业生、中专毕业生,优先安排计划;五、重点企业引进急需的高层次人才,优先办理引进手续.
省人才服务局举办高层次人才洽谈会或组织企事业单位赴省外引进高层次人才,优先保证重点企业的招聘展位需求,并对其招聘进行重点宣传;六、重点企业聘用高层次留学人才,享受优先推荐服务和咨询服务;七、对重点企业在办理人才引进业务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安排专人予以落实并对办理结果进行跟踪,办结后主动向重点企业通报结果;八、通过"广东人事网"、"广东人才网"和"广东人才网联广东省财政厅为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措施广东省人才服务局为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措施-14--15-盟",及时发布我省人事编制政策最新动态,公布各项业务的政策依据、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申报所需材料等,优先为重点企业提供人才引进业务网上申报、网上查询办事结果等服务;九、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联系沟通作用,通过广东省人才交流协会,听取重点企业的意见和建议,深入开展人才资源开发与管理方面的研究,推动重点企业人才资源开发.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一、全面落实重点企业就业扶持政策.
一是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重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5项社会保险补贴,并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
二是鼓励招用高校毕业生.
对重点国有大中型企业吸纳2009年应届毕业生就业人数超过上年度,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超过人数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三是给予劳动密集型重点小企业贷款.
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本省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30%以上(或在职职工超过100人,当年新招用本省登记失业人员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给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扶持,贷款额度最高达200万元.
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
一是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工作,为重点企业招搭建良好的就业服务平台.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重点企业提供免费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岗位信息等公共就业服务.
强化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引导和"一站式"就业服务,组织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企业举办专场招聘会,为重点企业招工用人搭建"绿色通道".
广泛开展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人才租赁等服务,多形式、多渠道满足企业的招用工需要,为重点企业和职工提供档案管理、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服务,减轻重点企业用工管理成本.
二是深化省际劳务合作,实现劳动力与岗位有效对接.
加强省内外劳务合作,建立完善多方劳务合作关系,扩大帮扶协议项目范围,拓宽招用工渠道,将劳务帮扶方式由"一帮一"扩大到"一帮多"、"多帮一"等.
支持泛珠各省区建立劳动力培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为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措施-14--15-盟",及时发布我省人事编制政策最新动态,公布各项业务的政策依据、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申报所需材料等,优先为重点企业提供人才引进业务网上申报、网上查询办事结果等服务;九、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联系沟通作用,通过广东省人才交流协会,听取重点企业的意见和建议,深入开展人才资源开发与管理方面的研究,推动重点企业人才资源开发.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一、全面落实重点企业就业扶持政策.
一是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重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5项社会保险补贴,并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
二是鼓励招用高校毕业生.
对重点国有大中型企业吸纳2009年应届毕业生就业人数超过上年度,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超过人数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三是给予劳动密集型重点小企业贷款.
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本省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30%以上(或在职职工超过100人,当年新招用本省登记失业人员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给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扶持,贷款额度最高达200万元.
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
一是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工作,为重点企业招搭建良好的就业服务平台.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重点企业提供免费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岗位信息等公共就业服务.
强化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引导和"一站式"就业服务,组织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企业举办专场招聘会,为重点企业招工用人搭建"绿色通道".
广泛开展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人才租赁等服务,多形式、多渠道满足企业的招用工需要,为重点企业和职工提供档案管理、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服务,减轻重点企业用工管理成本.
二是深化省际劳务合作,实现劳动力与岗位有效对接.
加强省内外劳务合作,建立完善多方劳务合作关系,扩大帮扶协议项目范围,拓宽招用工渠道,将劳务帮扶方式由"一帮一"扩大到"一帮多"、"多帮一"等.
支持泛珠各省区建立劳动力培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为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措施-16--17-训输出基地,积极推动建立本省接收安置基地,实行输出和输入两类基地的对接运作,大力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培训输出以及"1+1"、"2+1"和"接力式"培训(即在输出地培训基本技能,在输入地上岗强化培训并考证,两地共同培养适用性技能劳动力),提高劳务培训针对性和输出劳动力的素质,帮助重点企业引进高素质劳动者.
三、提升重点企业职工技能水平.
实施人力资源开发战略,帮助重点企业完善职工培训制度.
大力开展在岗职工技能培训,全面推行全民技能提升储备计划,提高职工的就业能力和转岗换岗能力.
搭建"百校千企合作"平台,组织全省100所优质技工学校,向珠三角1000家以上企业在岗职工提供"量身定做"的技能提升服务,争取把有意愿的在岗员工通过培训提升技能等级,为重点企业做好人才储备.
开展校企双制和弹性学分制教学,以弹性学分制为基础,推行面向重点企业在职员工开展技能提升的技工院校与企业双制联合培养的办学模式,为重点企业在职员工提供科学的技工教育终身学习体系.
开展普惠制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着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实效,为重点企业输送急需的技能人才.
积极为重点企业提供创业创新培训服务,构建公共创业服务平台,完善集创业培训、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政策咨询为一体的创业服务体系和工作机制,帮助重点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四、加大重点企业劳动关系调整.
一是为重点企业提供和谐劳动关系服务.
向企业提供劳动合同样本、指引,简化重点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手续,上门宣传《劳动合同法》,帮助重点企业建立规范灵活的用工制度.
二是指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积极引导企业和职工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当地经济增长水平、物价水平、平均工资等因素,结合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信息,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妥善处理好本企业工资分配问题,建立公平合理的工资决定机制.
三是指导企业实行灵活的工时制度.
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和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以及工作地点不固定的工作岗位职工,可按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对受能源、原材料供应和外部市场因素影响、订单明显减少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部分企业,以及技术先进型企业,可批准在一定时间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四是为重点企业提供企业改革职工安置直通车服务.
对实施改制、关闭的重点企业,提供职工安置方案参考样本,帮助企业妥善安置职工,避免和减少劳动纠纷.
五、维护重点企业及其职工的劳动保障权益.
一是提供劳动年审直通车服务.
制订《预约年审、上门年审方案》,通过电话预约等方式,为重点企业提供简便、快捷、优质的服务,经审查合格的现场发放《年审合格证》,方便企业灵活安排时间和提高工作效率.
二是为珠三角地区重点企业提供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一站式窗口服务,公开办事指南、咨询电话,提供网上电子表格下载服务,及时办结各项申请.
三是健全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对重点企业提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建议和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直通车服务.
简化办案程序,灵活运用现场开庭、现场取证、上门调解、短信通知等便捷方式,减少当事人往返次数;灵活安排开庭时间,提高仲裁庭的使用率;缩短仲裁庭审时间,缩短案件处理时限.
推广仲裁建议书制度,对案件处理中发现的企业用工管理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推广仲裁调解书置换制度,企业与员工达成和解协议的,当天置换为仲裁调解书.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16--17-训输出基地,积极推动建立本省接收安置基地,实行输出和输入两类基地的对接运作,大力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培训输出以及"1+1"、"2+1"和"接力式"培训(即在输出地培训基本技能,在输入地上岗强化培训并考证,两地共同培养适用性技能劳动力),提高劳务培训针对性和输出劳动力的素质,帮助重点企业引进高素质劳动者.
三、提升重点企业职工技能水平.
实施人力资源开发战略,帮助重点企业完善职工培训制度.
大力开展在岗职工技能培训,全面推行全民技能提升储备计划,提高职工的就业能力和转岗换岗能力.
搭建"百校千企合作"平台,组织全省100所优质技工学校,向珠三角1000家以上企业在岗职工提供"量身定做"的技能提升服务,争取把有意愿的在岗员工通过培训提升技能等级,为重点企业做好人才储备.
开展校企双制和弹性学分制教学,以弹性学分制为基础,推行面向重点企业在职员工开展技能提升的技工院校与企业双制联合培养的办学模式,为重点企业在职员工提供科学的技工教育终身学习体系.
开展普惠制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着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实效,为重点企业输送急需的技能人才.
积极为重点企业提供创业创新培训服务,构建公共创业服务平台,完善集创业培训、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政策咨询为一体的创业服务体系和工作机制,帮助重点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四、加大重点企业劳动关系调整.
一是为重点企业提供和谐劳动关系服务.
向企业提供劳动合同样本、指引,简化重点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手续,上门宣传《劳动合同法》,帮助重点企业建立规范灵活的用工制度.
二是指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积极引导企业和职工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当地经济增长水平、物价水平、平均工资等因素,结合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信息,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妥善处理好本企业工资分配问题,建立公平合理的工资决定机制.
三是指导企业实行灵活的工时制度.
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和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以及工作地点不固定的工作岗位职工,可按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对受能源、原材料供应和外部市场因素影响、订单明显减少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部分企业,以及技术先进型企业,可批准在一定时间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四是为重点企业提供企业改革职工安置直通车服务.
对实施改制、关闭的重点企业,提供职工安置方案参考样本,帮助企业妥善安置职工,避免和减少劳动纠纷.
五、维护重点企业及其职工的劳动保障权益.
一是提供劳动年审直通车服务.
制订《预约年审、上门年审方案》,通过电话预约等方式,为重点企业提供简便、快捷、优质的服务,经审查合格的现场发放《年审合格证》,方便企业灵活安排时间和提高工作效率.
二是为珠三角地区重点企业提供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一站式窗口服务,公开办事指南、咨询电话,提供网上电子表格下载服务,及时办结各项申请.
三是健全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对重点企业提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建议和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直通车服务.
简化办案程序,灵活运用现场开庭、现场取证、上门调解、短信通知等便捷方式,减少当事人往返次数;灵活安排开庭时间,提高仲裁庭的使用率;缩短仲裁庭审时间,缩短案件处理时限.
推广仲裁建议书制度,对案件处理中发现的企业用工管理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推广仲裁调解书置换制度,企业与员工达成和解协议的,当天置换为仲裁调解书.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18--19-为切实为重点企业提供便捷服务,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服务措施.
一、实行优先办理制度厅办文窗口受理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项目申请时,在公文处理表上标注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项目.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项目申请,实行优先办理.
二、实行处室并行审查制度厅办文窗口转办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项目申请时,应同时将申请材料发送会办处室.
有关处室实行并行审查,会办处室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提交主办处室汇总,缩短审批时间.
三、严格审查时限,缩短审批时间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项目申请需补正有关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有关材料.
在符合办理条件情况下,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项目审批时间比原规定时间缩短40%.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此规定时限办结的,主办处室应主动与申请单位沟通,说明情况.
四、做好跟踪服务需呈报政府或上级部门审批的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项目,呈报后要做好跟踪.
对上报较长时间未获审批的项目,要主动了解存在问题,加强沟通协调,争取政府或上级部门尽快审批.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一、受理(一)属于企业直接到省建设厅对外办事窗口申报有关办理事项的,实行免取号并享受优先办理申请.
即到即办的事项,应在30分钟内办理完毕.
窗口受理重点企业申办事项,当天由专人转有关业务处室办理.
(二)企业通过函件申报有关办理事项的,由办公室登记受理,纳入督办程序督促办理.
二、办理(一)重点企业申办事项实行主办负责制,由主办的职能部门全程负责承办、协调、落实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跟踪落实.
对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业务分管厅领导报告或向企业反馈,不得延误.
(二)重点企业办理的事项,在不违反国家、省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予以办理.
(三)对重点企业办理事项,其提交材料完备的,应在法定办理的时限内,至少提前20%时间办结.
三、强化行政过错追究制度承办重点企业直通车办理事项的部门主要领导及经办人均为责任人.
因责任人过错而影响直通车项目办理的,则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二九年九月三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为重点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措施广东省建设厅为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措施-18--19-为切实为重点企业提供便捷服务,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服务措施.
一、实行优先办理制度厅办文窗口受理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项目申请时,在公文处理表上标注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项目.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项目申请,实行优先办理.
二、实行处室并行审查制度厅办文窗口转办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项目申请时,应同时将申请材料发送会办处室.
有关处室实行并行审查,会办处室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提交主办处室汇总,缩短审批时间.
三、严格审查时限,缩短审批时间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项目申请需补正有关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有关材料.
在符合办理条件情况下,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项目审批时间比原规定时间缩短40%.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此规定时限办结的,主办处室应主动与申请单位沟通,说明情况.
四、做好跟踪服务需呈报政府或上级部门审批的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项目,呈报后要做好跟踪.
对上报较长时间未获审批的项目,要主动了解存在问题,加强沟通协调,争取政府或上级部门尽快审批.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一、受理(一)属于企业直接到省建设厅对外办事窗口申报有关办理事项的,实行免取号并享受优先办理申请.
即到即办的事项,应在30分钟内办理完毕.
窗口受理重点企业申办事项,当天由专人转有关业务处室办理.
(二)企业通过函件申报有关办理事项的,由办公室登记受理,纳入督办程序督促办理.
二、办理(一)重点企业申办事项实行主办负责制,由主办的职能部门全程负责承办、协调、落实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跟踪落实.
对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业务分管厅领导报告或向企业反馈,不得延误.
(二)重点企业办理的事项,在不违反国家、省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予以办理.
(三)对重点企业办理事项,其提交材料完备的,应在法定办理的时限内,至少提前20%时间办结.
三、强化行政过错追究制度承办重点企业直通车办理事项的部门主要领导及经办人均为责任人.
因责任人过错而影响直通车项目办理的,则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二九年九月三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为重点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措施广东省建设厅为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措施-20-为落实省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制度,更好地服务于企业,进一步提高机关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我厅结合部门职能,提出服务措施如下:一、提供便利措施的范围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省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
二、具体服务措施(一)"一条龙"服务.
在直通车企业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和申请材料封面上加盖"直通车"字样,由我厅政务服务大厅负责为重点企业提供从申请、咨询、指导到投诉处理的全方位、优质、快捷的"一条龙"服务.
(二)快事快办.
厅机关各业务部门及技术审查单位依照各自职责,优先办理标有"直通车"字样的许可申请,加快办理进度,原则上直通车服务的办理时间要比《广东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办事指南》上承诺的时间缩短三分之一.
(三)认真落实服务责任制.
厅主要负责同志为总责任人,各分管负责同志为分管工作责任人,各处室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厅办公室和监察室负责检查和督导各部门服务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对影响直通车服务的各种行为进行查处.
(四)热线服务.
实行申报项目的重点企业热线服务制度,对重点企业咨询及反映的问题进行及时答复和跟踪服务.
热线号码为:020-38356530,38356230.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一、服务对象本措施服务对象是指经省人民政府认定、公布的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二、建立首问服务责任制广东省农业厅为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服务窗口设在厅经管处,实行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直通车首问服务责任制.
在服务窗口设立直通车服务首问专办员,负责全程受理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直通车服务事项.
(一)首问专办员受理直通车企业服务需求后,按如下程序办理:1、属本服务窗口的业务,直接交有关人员办理.
需研究办理的,及时向厅分管领导汇报后办理;2、不属于本服务窗口的业务,明确告知其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3、企业约请上门服务的,首问专办员负责协调择时上门服务.
(二)需要补充要件的,首问专办员要一次性告知企业.
(三)首问专办员要及时向企业通报办理进度,办结后要在第一时间通知企业.
(四)首问专办员实行AB角责任制,当一方外出时,要向另一方交接工作,确保工作的连续性.
三、建立特殊事项办理制度特殊事项是指大企业需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服务事项.
具体办理程序如下:(一)属服务岗直接受理的特殊事项,服务岗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马上办理,并及时将办理情况报直通车服务窗口.
-21-广东省水利厅为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措施广东省农业厅为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的措施-20-为落实省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制度,更好地服务于企业,进一步提高机关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我厅结合部门职能,提出服务措施如下:一、提供便利措施的范围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省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
二、具体服务措施(一)"一条龙"服务.
在直通车企业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和申请材料封面上加盖"直通车"字样,由我厅政务服务大厅负责为重点企业提供从申请、咨询、指导到投诉处理的全方位、优质、快捷的"一条龙"服务.
(二)快事快办.
厅机关各业务部门及技术审查单位依照各自职责,优先办理标有"直通车"字样的许可申请,加快办理进度,原则上直通车服务的办理时间要比《广东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办事指南》上承诺的时间缩短三分之一.
(三)认真落实服务责任制.
厅主要负责同志为总责任人,各分管负责同志为分管工作责任人,各处室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厅办公室和监察室负责检查和督导各部门服务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对影响直通车服务的各种行为进行查处.
(四)热线服务.
实行申报项目的重点企业热线服务制度,对重点企业咨询及反映的问题进行及时答复和跟踪服务.
热线号码为:020-38356530,38356230.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一、服务对象本措施服务对象是指经省人民政府认定、公布的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二、建立首问服务责任制广东省农业厅为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服务窗口设在厅经管处,实行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直通车首问服务责任制.
在服务窗口设立直通车服务首问专办员,负责全程受理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直通车服务事项.
(一)首问专办员受理直通车企业服务需求后,按如下程序办理:1、属本服务窗口的业务,直接交有关人员办理.
需研究办理的,及时向厅分管领导汇报后办理;2、不属于本服务窗口的业务,明确告知其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3、企业约请上门服务的,首问专办员负责协调择时上门服务.
(二)需要补充要件的,首问专办员要一次性告知企业.
(三)首问专办员要及时向企业通报办理进度,办结后要在第一时间通知企业.
(四)首问专办员实行AB角责任制,当一方外出时,要向另一方交接工作,确保工作的连续性.
三、建立特殊事项办理制度特殊事项是指大企业需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服务事项.
具体办理程序如下:(一)属服务岗直接受理的特殊事项,服务岗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马上办理,并及时将办理情况报直通车服务窗口.
-21-广东省水利厅为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措施广东省农业厅为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的措施-22--23-(二)涉及多个省直职能部门的业务,由直通车服务窗口向分管厅领导汇报后,统一协调,指定专人跟踪服务.
四、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直通车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措施(一)具体内容:1、受理、咨询、指导企业申报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2、受理、咨询、指导企业申报省财政专项贷款贴息资金;3、受理、咨询、指导企业向与省农业厅有合作协议的金融机构申请项目贷款业务;4、受理企业向政府职能部门的投诉、建议和意见;5、受理企业提出的在职能范围内许可的服务要求和内容.
(二)工作措施:1、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回复;2、企业的投诉、建议和意见,属厅职能部门业务范围的,10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涉及省政府多个职能部门的30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3、充分利用《广东农业信息网》、《广东农业产业化网》和《广东农业产业化》杂志等服务网络,及时地为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提供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济运行、政务决策、市场开拓、金融动态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为改善投资贸易环境,支持重点企业发展,我厅在提高工作效率与服务水平方面制定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措施如下:一、建立联系机制.
加强与重点企业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企业的有关情况,了解企业的需求,为企业提供积极有效便捷的服务,努力营造良好的投资贸易环境.
二、加强信息通报.
通过多种方式及时并优先向重点企业进行宣传解读国家及省出台的最新政策,发布贸易摩擦等相关信息,加强分类指导和培训,帮助企业及时掌握信息,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三、积极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我厅牵头或组织参与的中国品牌商品境外展、广交会、高交会、外博会和各类国际展会,重点企业优先申报展位;"广东易发网"优先吸收重点联系企业为会员,推荐上"香港国际商贸通"设立的"广东出口展区".
四、优先办理进出口业务.
对重点企业的各类许可证、进口自动许可申请等,在规定的办事时限内给予优先办理.
对重点企业涉及扩大内销、不停产转型、外发加工等事项,积极协助办理.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措施-22--23-(二)涉及多个省直职能部门的业务,由直通车服务窗口向分管厅领导汇报后,统一协调,指定专人跟踪服务.
四、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直通车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措施(一)具体内容:1、受理、咨询、指导企业申报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2、受理、咨询、指导企业申报省财政专项贷款贴息资金;3、受理、咨询、指导企业向与省农业厅有合作协议的金融机构申请项目贷款业务;4、受理企业向政府职能部门的投诉、建议和意见;5、受理企业提出的在职能范围内许可的服务要求和内容.
(二)工作措施:1、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回复;2、企业的投诉、建议和意见,属厅职能部门业务范围的,10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涉及省政府多个职能部门的30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3、充分利用《广东农业信息网》、《广东农业产业化网》和《广东农业产业化》杂志等服务网络,及时地为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提供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济运行、政务决策、市场开拓、金融动态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为改善投资贸易环境,支持重点企业发展,我厅在提高工作效率与服务水平方面制定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措施如下:一、建立联系机制.
加强与重点企业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企业的有关情况,了解企业的需求,为企业提供积极有效便捷的服务,努力营造良好的投资贸易环境.
二、加强信息通报.
通过多种方式及时并优先向重点企业进行宣传解读国家及省出台的最新政策,发布贸易摩擦等相关信息,加强分类指导和培训,帮助企业及时掌握信息,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三、积极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我厅牵头或组织参与的中国品牌商品境外展、广交会、高交会、外博会和各类国际展会,重点企业优先申报展位;"广东易发网"优先吸收重点联系企业为会员,推荐上"香港国际商贸通"设立的"广东出口展区".
四、优先办理进出口业务.
对重点企业的各类许可证、进口自动许可申请等,在规定的办事时限内给予优先办理.
对重点企业涉及扩大内销、不停产转型、外发加工等事项,积极协助办理.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措施-24--25-一、省卫生厅办证大厅设立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窗口,对重点企业提出卫生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咨询、指导、受理等服务.
二、督促基层卫生部门参照省的有关做法,建立和完善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措施.
三、对重点企业提出的卫生许可申请,实行限时服务:(一)符合许可条件、申报资料基本齐全的,即时受理进入卫生许可审批程序;(二)优先安排,快捷审批.
重点企业卫生许可项目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三)对需要现场审查的许可项目,限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审查工作.
四、在卫生厅和卫生监督所网站公布许可事项种类、办事流程、许可条件、办理时限,在办证大厅放置许可事项须知小册子和申报资料示范文本供重点企业办证人员查阅.
公布受理机构咨询电话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联络电话,设置专业人员接受重点企业的咨询.
卫生厅网站开放受理事项审批查询功能,方便办证企业跟踪办事结果.
五、建立并实施预约服务.
重点企业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需要节假日或其它非正常工作时间服务的,可电话或书面预约.
六、建立与重点企业的联系制度,定期听取企业的意见;协调解决重点企业反映的问题,全程跟踪落实.
七、建立监督制度,公布行政效能投诉电话.
卫生厅和卫生监督所负责人定期对重点企业服务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不负责、办事拖拉、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将按照省及厅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广东省卫生厅关于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措施-24--25-一、省卫生厅办证大厅设立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窗口,对重点企业提出卫生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咨询、指导、受理等服务.
二、督促基层卫生部门参照省的有关做法,建立和完善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措施.
三、对重点企业提出的卫生许可申请,实行限时服务:(一)符合许可条件、申报资料基本齐全的,即时受理进入卫生许可审批程序;(二)优先安排,快捷审批.
重点企业卫生许可项目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三)对需要现场审查的许可项目,限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审查工作.
四、在卫生厅和卫生监督所网站公布许可事项种类、办事流程、许可条件、办理时限,在办证大厅放置许可事项须知小册子和申报资料示范文本供重点企业办证人员查阅.
公布受理机构咨询电话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联络电话,设置专业人员接受重点企业的咨询.
卫生厅网站开放受理事项审批查询功能,方便办证企业跟踪办事结果.
五、建立并实施预约服务.
重点企业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需要节假日或其它非正常工作时间服务的,可电话或书面预约.
六、建立与重点企业的联系制度,定期听取企业的意见;协调解决重点企业反映的问题,全程跟踪落实.
七、建立监督制度,公布行政效能投诉电话.
卫生厅和卫生监督所负责人定期对重点企业服务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不负责、办事拖拉、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将按照省及厅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广东省卫生厅关于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措施-26--27-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府[2008]104号)第十九条"建立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制度"的要求,结合审计工作职能,提出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措施如下:一、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提出建设性审计建议.
依法建立与重点企业联系制度,掌握企业经营管理状况,以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有计划地安排重点企业、重点资金审计或审计调查,在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从机制上、制度上分析问题产生的影响因素,提出建设性建议,促进企业完善相关制度,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根据省委组织部的委托,对省属企业开展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规范企业经营管理,促进企业完善内部控制系统,促进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三、加强与企业内审机构的沟通,指导企业内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
分管领导:潘享清85595756联系处室:经贸处联系人:黄志红85592759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一、专门设立"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窗口,对省政府重点支持的大企业因公出国报件和护照签证申请优先办理.
二、实行主办责任制,对重要团组指定专人全程跟踪服务,协助指导企业办理出国审批手续等;在办理出国签证时,由专人与企业专办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三、根据大企业特殊需要,实行"即收即办、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对资料齐全的马上办,资料不全的指导办理,紧急项目加班办理,重要团组跟踪办理.
四、减少工作环节.
前台受理的工作人员一次性向企业专办员说明问题件原因及需要补充的材料项目.
五、实行限时办结,缩短审批时限.
在申办材料规范齐全的情况下,对属于我办审批权限范围内且无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事项,实行2-3个工作日内办结;需上报省政府审批的,按省政府要求尽快办理;对时间紧、任务急的,随时办理.
护照办理在3个工作日内办妥,急件1个工作日办妥.
六、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
在广东外事网公开审批报件的进度;及时了解各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政策变动情况,并及时将各国签证要求第一时间上网公布.
为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责任人:省外办副巡视员郑永驹电话:81218180出国管理处副处长叶蓝电话:81218981广东省审计厅为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措施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为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措施-26--27-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府[2008]104号)第十九条"建立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制度"的要求,结合审计工作职能,提出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措施如下:一、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提出建设性审计建议.
依法建立与重点企业联系制度,掌握企业经营管理状况,以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有计划地安排重点企业、重点资金审计或审计调查,在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从机制上、制度上分析问题产生的影响因素,提出建设性建议,促进企业完善相关制度,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根据省委组织部的委托,对省属企业开展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规范企业经营管理,促进企业完善内部控制系统,促进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三、加强与企业内审机构的沟通,指导企业内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
分管领导:潘享清85595756联系处室:经贸处联系人:黄志红85592759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一、专门设立"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窗口,对省政府重点支持的大企业因公出国报件和护照签证申请优先办理.
二、实行主办责任制,对重要团组指定专人全程跟踪服务,协助指导企业办理出国审批手续等;在办理出国签证时,由专人与企业专办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三、根据大企业特殊需要,实行"即收即办、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对资料齐全的马上办,资料不全的指导办理,紧急项目加班办理,重要团组跟踪办理.
四、减少工作环节.
前台受理的工作人员一次性向企业专办员说明问题件原因及需要补充的材料项目.
五、实行限时办结,缩短审批时限.
在申办材料规范齐全的情况下,对属于我办审批权限范围内且无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事项,实行2-3个工作日内办结;需上报省政府审批的,按省政府要求尽快办理;对时间紧、任务急的,随时办理.
护照办理在3个工作日内办妥,急件1个工作日办妥.
六、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
在广东外事网公开审批报件的进度;及时了解各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政策变动情况,并及时将各国签证要求第一时间上网公布.
为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责任人:省外办副巡视员郑永驹电话:81218180出国管理处副处长叶蓝电话:81218981广东省审计厅为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措施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为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措施-28--29-护照签证处处长丁华电话:81219348二〇〇九年月一日九根据我省关于建立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委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设立直通车服务工作小组组长:刘文通省国资委副主任副组长:王奇省国资委规划发展处处长成员:规划发展处、改革重组处、产权处、预算财务处等相关处室负责人工作小组日常办公室设在规划发展处,联络员:刘敏、罗健凯.
联系电话:38306353、38306335.
二、直通车项目受理(一)受理对象.
服务对象为广东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直通车服务重点企业的省国资委监管省属企业.
(二)加快受理.
对直通车项目来文专项受理,加快办理项目申报等业务,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对直通车项目来文即时收文.
(三)及时交办.
按照业务分工,及时移送相关处室办理,并指定专人传送和签收.
三、直通车项目办理(一)对符合直通车项目的来文,做到随到随办.
(二)直通车项目来文办理应不影响其他办文的正常办理.
(三)直通车项目申请事项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抵触的,主办处室应及时报分管领导,并向当事人说明情况.
(四)直通车项目在符合政策的前提下,办理时限应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限定时间内办结的,经办处室应主动向来文单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措施-28--29-护照签证处处长丁华电话:81219348二〇〇九年月一日九根据我省关于建立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委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设立直通车服务工作小组组长:刘文通省国资委副主任副组长:王奇省国资委规划发展处处长成员:规划发展处、改革重组处、产权处、预算财务处等相关处室负责人工作小组日常办公室设在规划发展处,联络员:刘敏、罗健凯.
联系电话:38306353、38306335.
二、直通车项目受理(一)受理对象.
服务对象为广东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直通车服务重点企业的省国资委监管省属企业.
(二)加快受理.
对直通车项目来文专项受理,加快办理项目申报等业务,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对直通车项目来文即时收文.
(三)及时交办.
按照业务分工,及时移送相关处室办理,并指定专人传送和签收.
三、直通车项目办理(一)对符合直通车项目的来文,做到随到随办.
(二)直通车项目来文办理应不影响其他办文的正常办理.
(三)直通车项目申请事项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抵触的,主办处室应及时报分管领导,并向当事人说明情况.
(四)直通车项目在符合政策的前提下,办理时限应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限定时间内办结的,经办处室应主动向来文单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措施-30--31-位说明情况,并向直通车工作小组报告.
(五)直通车项目实行主办负责制,由主办处室全过程负责承办、转办、协调、落实工作.
对办理过程中出现的困难、问题或其他重要情况,主办处室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研究解决的对策.
(六)直通车项目办理涉及多个部门或处室的,应实行会审办理,需要协调和会办的事项由主办处室牵头负责.
四、直通车项目预约服务(一)由申报项目企业填写直通车预约服务卡,预约办理有关业务.
直通车预约服务卡应包括申请服务事项、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联系人及电话.
(二)直通车项目预约后,规划发展处应于当日安排其与主办处室负责人或经办人会面.
如当日不能安排会面的,规划发展处应尽快安排预约会面时间.
五、直通车项目专项督办直通车项目来文实行专项督办,直通车工作小组对项目来文应及时了解办理进度,并跟踪落实情况.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我局为全省1000家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措施及有关情况.
一、以便捷办税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对重点企业的服务(一)成立为重点企业服务工作协调小组.
各市局成立为重点企业服务工作协调小组,由市局领导任组长,市局办公室、税政、征管、法规、计统、信息、稽查、纳服和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任小组成员,下设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办理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相关事宜.
各分局也成立相应的协调小组,负责协调、办理重点企业涉税事宜.
(二)实行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工作联络员制度.
各市局指定重点企业服务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专人为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的内容、执行情况,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及时了解重点企业对地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督促各部门和各分局落实各项措施,对办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并按要求上报相关工作情况.
(三)设立重点企业专门服务窗口.
主管税务机关设立为重点企业服务的专门窗口,为重点企业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领购、业务申请等涉税事宜开通"绿色通道",提供便利快捷的服务.
(四)为重点企业提供优先、高效服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重点企业涉税事项申请,可在企业申报的资料上加盖"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印章,需上报上级部门审批的,在上报资料上加盖同样字样的印章.
各办理环节的职能部门在可能的情况下给予优先办理,并争取提前办结,由于客观原因实在无法优先办理和提前办结的,均按正常顺序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主管税务机关督促基层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尽量使企业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申报审批手续.
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将最新税收政策和征管措施通告重点企业,免费为重点企业提供最新的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为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措施-30--31-位说明情况,并向直通车工作小组报告.
(五)直通车项目实行主办负责制,由主办处室全过程负责承办、转办、协调、落实工作.
对办理过程中出现的困难、问题或其他重要情况,主办处室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研究解决的对策.
(六)直通车项目办理涉及多个部门或处室的,应实行会审办理,需要协调和会办的事项由主办处室牵头负责.
四、直通车项目预约服务(一)由申报项目企业填写直通车预约服务卡,预约办理有关业务.
直通车预约服务卡应包括申请服务事项、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联系人及电话.
(二)直通车项目预约后,规划发展处应于当日安排其与主办处室负责人或经办人会面.
如当日不能安排会面的,规划发展处应尽快安排预约会面时间.
五、直通车项目专项督办直通车项目来文实行专项督办,直通车工作小组对项目来文应及时了解办理进度,并跟踪落实情况.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我局为全省1000家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措施及有关情况.
一、以便捷办税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对重点企业的服务(一)成立为重点企业服务工作协调小组.
各市局成立为重点企业服务工作协调小组,由市局领导任组长,市局办公室、税政、征管、法规、计统、信息、稽查、纳服和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任小组成员,下设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办理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相关事宜.
各分局也成立相应的协调小组,负责协调、办理重点企业涉税事宜.
(二)实行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工作联络员制度.
各市局指定重点企业服务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专人为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的内容、执行情况,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及时了解重点企业对地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督促各部门和各分局落实各项措施,对办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并按要求上报相关工作情况.
(三)设立重点企业专门服务窗口.
主管税务机关设立为重点企业服务的专门窗口,为重点企业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领购、业务申请等涉税事宜开通"绿色通道",提供便利快捷的服务.
(四)为重点企业提供优先、高效服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重点企业涉税事项申请,可在企业申报的资料上加盖"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印章,需上报上级部门审批的,在上报资料上加盖同样字样的印章.
各办理环节的职能部门在可能的情况下给予优先办理,并争取提前办结,由于客观原因实在无法优先办理和提前办结的,均按正常顺序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主管税务机关督促基层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尽量使企业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申报审批手续.
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将最新税收政策和征管措施通告重点企业,免费为重点企业提供最新的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为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措施-32--33-收宣传资料,根据重点企业的需求,提供上门税法辅导服务,为企业排忧解难.
(五)选派综合素质较高的税管员为重点企业提供直接服务.
主管税务机关选派综合素质较高的税管员负责为重点企业提供一对一的专业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办税事项提醒,最新税收法规政策送达、税收政策辅导、涉税业务咨询服务,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等.
同时,及时反馈重点企业对税收政策、征管措施以及税务机关工作的意见.
(六)对重点企业推行税务检查约谈办法.
对纳税发生异常的重点企业推行税务检查约谈办法,采取纳税评估、约谈辅导、纳税自查和约谈处理的方式.
(七)市局直接受理重点企业的投诉、建议和意见.
重点企业在办税过程中,对税务人员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违反廉政制度等情况,可直接向市局投诉,各市局提供专门的投诉电话或渠道,立即进步核实办理,由重点企业服务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跟踪落实,尽快将办理结果答复重点企业.
各市局定期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加强与重点企业交流,向重点企业宣传国家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听取企业对税收政策执行和地方各税、费征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最短的时间内予以答复,促进执法水平和征管效率的提高,更好的为企业发展提供公平、高效的税收环境.
(八)加强对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我局成立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形成由办公室、税政、征管、法规、计统、信息、稽查、纳服、监察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负责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对各市局落实开展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工作制定考核办法,定期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通报,以促进该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市局建立相应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工作制度,并报省局备案.
二、着力从税收政策上扶持,推动重点企业平稳健康发展(一)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我局已对现行税法中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认真梳理,出台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8项税收优惠政策》.
为把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我局编写了具体的办税指引,分别对每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政策规定、须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办理程序都做了具体详细的说明,该办税指引是我局促进中小企业发展8项税收优惠政策的配套措施,目的在于给企业特别是重点企业提供更为详细的、更有可操作性的办税指南.
(二)畅通重点企业网络化办税渠道.
继续大力推行网上申报、税库银联网缴税和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采集方式,使纳税人无需到办税大厅,而在各自办公室通过网络就可完成申报纳税和财务会计报表报送事项.
在此基础上,逐步拓展网上办税功能,如网上办理税务登记,网上领购、开具发票,受理文书等.
(三)努力为重点企业提供各项税收政策支持,具体包括:1.
支持重点企业技术创新技术转让所得优惠.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优惠.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技术开发费优惠.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支出,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创业投资优惠.
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2.
鼓励重点企业参与公共设施建设-32--33-收宣传资料,根据重点企业的需求,提供上门税法辅导服务,为企业排忧解难.
(五)选派综合素质较高的税管员为重点企业提供直接服务.
主管税务机关选派综合素质较高的税管员负责为重点企业提供一对一的专业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办税事项提醒,最新税收法规政策送达、税收政策辅导、涉税业务咨询服务,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等.
同时,及时反馈重点企业对税收政策、征管措施以及税务机关工作的意见.
(六)对重点企业推行税务检查约谈办法.
对纳税发生异常的重点企业推行税务检查约谈办法,采取纳税评估、约谈辅导、纳税自查和约谈处理的方式.
(七)市局直接受理重点企业的投诉、建议和意见.
重点企业在办税过程中,对税务人员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违反廉政制度等情况,可直接向市局投诉,各市局提供专门的投诉电话或渠道,立即进步核实办理,由重点企业服务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跟踪落实,尽快将办理结果答复重点企业.
各市局定期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加强与重点企业交流,向重点企业宣传国家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听取企业对税收政策执行和地方各税、费征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最短的时间内予以答复,促进执法水平和征管效率的提高,更好的为企业发展提供公平、高效的税收环境.
(八)加强对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我局成立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形成由办公室、税政、征管、法规、计统、信息、稽查、纳服、监察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负责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对各市局落实开展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工作制定考核办法,定期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通报,以促进该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市局建立相应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工作制度,并报省局备案.
二、着力从税收政策上扶持,推动重点企业平稳健康发展(一)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我局已对现行税法中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认真梳理,出台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8项税收优惠政策》.
为把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我局编写了具体的办税指引,分别对每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政策规定、须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办理程序都做了具体详细的说明,该办税指引是我局促进中小企业发展8项税收优惠政策的配套措施,目的在于给企业特别是重点企业提供更为详细的、更有可操作性的办税指南.
(二)畅通重点企业网络化办税渠道.
继续大力推行网上申报、税库银联网缴税和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采集方式,使纳税人无需到办税大厅,而在各自办公室通过网络就可完成申报纳税和财务会计报表报送事项.
在此基础上,逐步拓展网上办税功能,如网上办理税务登记,网上领购、开具发票,受理文书等.
(三)努力为重点企业提供各项税收政策支持,具体包括:1.
支持重点企业技术创新技术转让所得优惠.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优惠.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技术开发费优惠.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支出,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创业投资优惠.
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2.
鼓励重点企业参与公共设施建设-34--35-对于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三免三减半优惠.
3.
扶持重点农业企业发展有关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于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及远洋捕捞等关系民生、维持基本生活的必需品项目的所得免税.
有关项目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
支持重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资源综合利用优惠.
企业以有关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的优惠.
对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有关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5.
照顾特殊人群,创造和谐环境对于重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同时,重点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批,优先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照顾.
6.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外商投资企业在我省提供临时应税劳务,可向省局提出汇总缴纳营业税申请.
7.
其他优惠除以上几项重点税收优惠规定之外,对于重点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或是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确定为免税收入.
联系人:汤卓慧电话:85299275二九年十月十日-34--35-对于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三免三减半优惠.
3.
扶持重点农业企业发展有关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于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及远洋捕捞等关系民生、维持基本生活的必需品项目的所得免税.
有关项目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
支持重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资源综合利用优惠.
企业以有关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的优惠.
对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有关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5.
照顾特殊人群,创造和谐环境对于重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同时,重点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批,优先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照顾.
6.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外商投资企业在我省提供临时应税劳务,可向省局提出汇总缴纳营业税申请.
7.
其他优惠除以上几项重点税收优惠规定之外,对于重点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或是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确定为免税收入.
联系人:汤卓慧电话:85299275二九年十月十日-36--37-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提高加快推进省重点项目建设对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成立了"省重大建设项目环评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程.
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项目重大环保问题.
二、建立"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制订了《关于加强省重点项目环保跟踪管理服务的意见》,简化省重点项目环评审批(查)程序.
对拟选址于经国家批准确认且通过环评审查的各类开发区内的产业转移工业园,直接出具确认意见;对拟选址于通过环评审查的各类开发区、产业转移工业园和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基地内、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要求的具体建设项目,可以简化技术评估环节.
加快推进重点行业规划环评,为加快省重点项目环评审批创造条件.
对纳入国家和省建设规划、属省审批权限内的省重点项目,省环保局在接到有关单位按规定程序报送的资料(含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对报告书的初审意见、经省确认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对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意见等)完备、符合审批要求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并要求地方环保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属于环保部审批的项目,省环保局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积极做好与环保部的沟通和汇报.
大力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信息化建设.
进一步完善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和广东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综合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全省建设项目环保审批信息化管理,以信息化的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提前介入,优化服务着重做好省重点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跟踪服务工作,提前介入,加快推进建设进程.
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沟通和协调,建立省重点项目建设单位联系制度,深入现场调研,指导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在项目初步选点或选线阶段,通过掌握区域环境功能区划、环境现状、环境保护敏感目标等情况,对选址的环保合法合理性进行初步判断,确保选址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严格控制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禁止建设区域内,并符合全省和珠江三角洲环保规划的要求.
避免出现前期做了大量工作,而后在环评论证中出现选址明显不可行的被动局面.
四、完善管理制度、构建阳光审批进一步完善技术评估机构评审、下级环保部门初审、环保审批部门集体决策的环评审批机制.
建立相互监督约束机制,实行环评审批与验收相分离,由不同部门(人员)分别负责项目环评审批与验收.
建立重大项目集体评审制度,对环境影响较大、可能造成跨行政区环境影响或公众较为关注的敏感项目等应列为重大项目,进行集体评审.
完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备案制度和环评审批监督稽查制度.
建立健全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环评单位对环评结论负责的原则,对环评单位和环评管理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强化公众参与.
通过项目环评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公示、审批听证、邀请受影响社群代表参与项目验收、公开环评单位考核信息等形式,加大公众参与力度,构建阳关监管.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广东省环境保护局为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措施-36--37-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提高加快推进省重点项目建设对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成立了"省重大建设项目环评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程.
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项目重大环保问题.
二、建立"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制订了《关于加强省重点项目环保跟踪管理服务的意见》,简化省重点项目环评审批(查)程序.
对拟选址于经国家批准确认且通过环评审查的各类开发区内的产业转移工业园,直接出具确认意见;对拟选址于通过环评审查的各类开发区、产业转移工业园和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基地内、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要求的具体建设项目,可以简化技术评估环节.
加快推进重点行业规划环评,为加快省重点项目环评审批创造条件.
对纳入国家和省建设规划、属省审批权限内的省重点项目,省环保局在接到有关单位按规定程序报送的资料(含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对报告书的初审意见、经省确认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对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意见等)完备、符合审批要求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并要求地方环保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属于环保部审批的项目,省环保局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积极做好与环保部的沟通和汇报.
大力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信息化建设.
进一步完善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和广东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综合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全省建设项目环保审批信息化管理,以信息化的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提前介入,优化服务着重做好省重点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跟踪服务工作,提前介入,加快推进建设进程.
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沟通和协调,建立省重点项目建设单位联系制度,深入现场调研,指导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在项目初步选点或选线阶段,通过掌握区域环境功能区划、环境现状、环境保护敏感目标等情况,对选址的环保合法合理性进行初步判断,确保选址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严格控制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禁止建设区域内,并符合全省和珠江三角洲环保规划的要求.
避免出现前期做了大量工作,而后在环评论证中出现选址明显不可行的被动局面.
四、完善管理制度、构建阳光审批进一步完善技术评估机构评审、下级环保部门初审、环保审批部门集体决策的环评审批机制.
建立相互监督约束机制,实行环评审批与验收相分离,由不同部门(人员)分别负责项目环评审批与验收.
建立重大项目集体评审制度,对环境影响较大、可能造成跨行政区环境影响或公众较为关注的敏感项目等应列为重大项目,进行集体评审.
完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备案制度和环评审批监督稽查制度.
建立健全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环评单位对环评结论负责的原则,对环评单位和环评管理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强化公众参与.
通过项目环评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公示、审批听证、邀请受影响社群代表参与项目验收、公开环评单位考核信息等形式,加大公众参与力度,构建阳关监管.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广东省环境保护局为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措施-38--39-一、进一步完善"一窗式"服务制度.
对办理重点企业的业务申请、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受理投诉举报、调解处理价格争议等流程进行规范,减少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二、优化价格综合服务窗口.
为不同企业设置专门的服务窗口,根据企业需求分类提供价格业务受理服务,为重点企业带来方便、快捷、优质的价格服务.
三、提高业务办理效率.
对重点企业的业务办理,采取工作人员接受材料后立即上报、业务主办人员当天审批、现场发证给收费单位等方式,对部分不涉及变更收费权限的换领收费许可证业务实现当场办结.
四、建立沟通服务渠道.
为来访的重点企业与业务处室之间的联系建造公开、透明的交流平台,提高工作效能.
畅通12358价格服务热线,启用电信IVR语音平台,实现省市并网,确保全省服务电话接听无障碍.
五、加大政务公开力度.
专门设置电子信息滚动触摸屏,并在价格信息网上公布各项业务办理流程、价格政策及其他政务信息,方便重点企业随时了解情况.
六、建立价格信息发布系统.
以互联网为平台,在"广东价格信息网"上及时发布价格信息,并每天正常更新和发布,为重点企业生产、经营提供专业、准确、及时的价格信息.
七、打造"价格直通车"工程.
建立具有广东本地特色的价格信息库,整合各类价格信息.
同时,对农产品等价格实施动态监测,并联系专家分析预测价格的变化趋势,提供专业的分析预测报告,为重点企业价格决策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八、开展"价格服务进企业"活动.
指导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引导建立成本核算、定调价内部管理、价格台帐、价格投诉处理等内部价格管理制度,逐步完善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制度,通过开展培训提高重点企业物价员业务能力.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广东省物价局为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措施-38--39-一、进一步完善"一窗式"服务制度.
对办理重点企业的业务申请、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受理投诉举报、调解处理价格争议等流程进行规范,减少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二、优化价格综合服务窗口.
为不同企业设置专门的服务窗口,根据企业需求分类提供价格业务受理服务,为重点企业带来方便、快捷、优质的价格服务.
三、提高业务办理效率.
对重点企业的业务办理,采取工作人员接受材料后立即上报、业务主办人员当天审批、现场发证给收费单位等方式,对部分不涉及变更收费权限的换领收费许可证业务实现当场办结.
四、建立沟通服务渠道.
为来访的重点企业与业务处室之间的联系建造公开、透明的交流平台,提高工作效能.
畅通12358价格服务热线,启用电信IVR语音平台,实现省市并网,确保全省服务电话接听无障碍.
五、加大政务公开力度.
专门设置电子信息滚动触摸屏,并在价格信息网上公布各项业务办理流程、价格政策及其他政务信息,方便重点企业随时了解情况.
六、建立价格信息发布系统.
以互联网为平台,在"广东价格信息网"上及时发布价格信息,并每天正常更新和发布,为重点企业生产、经营提供专业、准确、及时的价格信息.
七、打造"价格直通车"工程.
建立具有广东本地特色的价格信息库,整合各类价格信息.
同时,对农产品等价格实施动态监测,并联系专家分析预测价格的变化趋势,提供专业的分析预测报告,为重点企业价格决策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八、开展"价格服务进企业"活动.
指导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引导建立成本核算、定调价内部管理、价格台帐、价格投诉处理等内部价格管理制度,逐步完善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制度,通过开展培训提高重点企业物价员业务能力.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广东省物价局为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措施-40--41-一、开设重点企业登记注册"绿色通道".
在全省工商系统各级登记注册大厅设立重点企业专门服务窗口,为重点企业提供登记注册业务咨询、指导及业务办理"绿色通道"服务.
二、提高办事效率.
重点企业申请登记注册、年检、合同等各项工商业务的办理时限,在对外公开承诺时限基础上缩短一半.
特殊情况的,实行特事特办或当场办结.
三、建立重点企业专办员制度.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一名业务骨干为重点企业工商业务专办员,负责为重点企业提供相关业务申请咨询、指导、联系和协调等服务.
四、建立重点企业预约上门服务制度.
重点企业可通过专办员电话预约上门办理有关事项.
五、提供重点企业年检直通车服务.
设立重点企业年检专门窗口,优先办理,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对分支机构多的重点企业实行上门集中年检服务.
六、协助重点企业认定驰名著名商标和实施商标专用权重点保护.
将重点企业纳入商标宣传、培训范围,加强对重点企业著名、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的指引、培训和信息服务.
对重点企业的著名、驰名商标实施重点保护,对外省发生的侵犯重点企业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企业请求,提供必要的协助和协调服务.
完善我省著名、驰名商标数据库,防止他人擅自将重点企业著名、驰名商标登记注册为引起公众误认并可能对著名、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企业名称.
七、建立重点企业参加名优评选优先推荐制度.
优先推荐重点企业中的民营企业参加全国、省、市先进民营企业和先进民营企业家的评选.
八、建立重点企业登记注册行政指导制度.
定期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加强业务指导和政策调研,主动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重点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九、依法维护重点企业合法权益.
对重点企业有关申诉举报,及时受理;对侵害重点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查处.
十、建立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工作责任制.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名领导负责本系统的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工作责任制.
各级监察部门加强对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措施-40--41-一、开设重点企业登记注册"绿色通道".
在全省工商系统各级登记注册大厅设立重点企业专门服务窗口,为重点企业提供登记注册业务咨询、指导及业务办理"绿色通道"服务.
二、提高办事效率.
重点企业申请登记注册、年检、合同等各项工商业务的办理时限,在对外公开承诺时限基础上缩短一半.
特殊情况的,实行特事特办或当场办结.
三、建立重点企业专办员制度.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一名业务骨干为重点企业工商业务专办员,负责为重点企业提供相关业务申请咨询、指导、联系和协调等服务.
四、建立重点企业预约上门服务制度.
重点企业可通过专办员电话预约上门办理有关事项.
五、提供重点企业年检直通车服务.
设立重点企业年检专门窗口,优先办理,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对分支机构多的重点企业实行上门集中年检服务.
六、协助重点企业认定驰名著名商标和实施商标专用权重点保护.
将重点企业纳入商标宣传、培训范围,加强对重点企业著名、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的指引、培训和信息服务.
对重点企业的著名、驰名商标实施重点保护,对外省发生的侵犯重点企业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企业请求,提供必要的协助和协调服务.
完善我省著名、驰名商标数据库,防止他人擅自将重点企业著名、驰名商标登记注册为引起公众误认并可能对著名、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企业名称.
七、建立重点企业参加名优评选优先推荐制度.
优先推荐重点企业中的民营企业参加全国、省、市先进民营企业和先进民营企业家的评选.
八、建立重点企业登记注册行政指导制度.
定期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加强业务指导和政策调研,主动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重点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九、依法维护重点企业合法权益.
对重点企业有关申诉举报,及时受理;对侵害重点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查处.
十、建立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工作责任制.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名领导负责本系统的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工作责任制.
各级监察部门加强对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措施-42--4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经贸委关于建立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09〕336号)精神,支持和促进我省新闻出版企业发展壮大,增强新闻出版产业发展后劲,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对新闻出版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如下:一、享受直通车服务的范围:被列入广东省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的新闻出版企业.
二、省新闻出版局对列入直通车服务的新闻出版重点企业,省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时限均由原来法定的时限缩短一半.
三、局政务大厅在受理列入直通车服务的新闻出版重点企业的申报材料时,必须在申报材料首页右上角打上"直通车企业急件"标志,并注明"受理"和"办结"日期;承办处室见有"直通车企业急件"标志的申报材料时,作急件迅速处理,指定专人跟踪服务,发现疑难问题,尽快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四、职责分工:1、局政务大厅: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及审批结果的及时送达;提醒办理事项.
2、各对应业务处室:负责申报材料的审核、办理;通告有关政策法规;为企业解决有关问题提供帮助和支持;对办理结果进行跟踪.
3、对应的分管局领导:负责协调处理分管处室为新闻出版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相关工作.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一、开通重点企业绿色通道服务为重点企业开通企业标准备案"绿色通道",免费办理备案手续;在各地商品条码分支机构开通重点企业国内商品条码快速办理通道,并为重点企业开通国内市场商业渠道企业代码及企业信息查询服务;建立重点企业生产许可申请、审查、检验绿色通道,做到及时受理、加快办理;督促认证机构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内销企业在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时给予快速通道服务,简化认证手续,提高效率.
二、帮扶重点企业提升质量积极推荐、指导重点企业申报广东省名牌产品和"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重点企业,加强培育;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评审机构推荐重点企业.
对已获得中国名牌、广东省名牌产品和"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的重点企业加强指导.
帮助重点企业积极采用国外先进标准;为重点产品出口提供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和市场准入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帮助企业积极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开拓国际市场.
三、向重点企业提供免费咨询指导一是为重点企业免费安装标准"绿色通道"软件,方便企业免费查询国内相关标准题录;二是指导重点企业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和办理备案,并提供免费咨询服务;三是为重点企业按国内要求设计制作中文包装物和中文标识标签标注提供免费指导,帮助重点企业完善产品执行标准和产品标识,使其生产的产品满足国内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四、加强对重点企业宣传培训有针对性地编写印制有关质监办事指南和法律法规宣传资料,免费派发给重点企业;将认证产品目录、认证机构名单、检验检测机构名广东省新闻出版局为新闻出版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具体实施办法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为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的主要措施-42--4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经贸委关于建立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09〕336号)精神,支持和促进我省新闻出版企业发展壮大,增强新闻出版产业发展后劲,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对新闻出版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如下:一、享受直通车服务的范围:被列入广东省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的新闻出版企业.
二、省新闻出版局对列入直通车服务的新闻出版重点企业,省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时限均由原来法定的时限缩短一半.
三、局政务大厅在受理列入直通车服务的新闻出版重点企业的申报材料时,必须在申报材料首页右上角打上"直通车企业急件"标志,并注明"受理"和"办结"日期;承办处室见有"直通车企业急件"标志的申报材料时,作急件迅速处理,指定专人跟踪服务,发现疑难问题,尽快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四、职责分工:1、局政务大厅: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及审批结果的及时送达;提醒办理事项.
2、各对应业务处室:负责申报材料的审核、办理;通告有关政策法规;为企业解决有关问题提供帮助和支持;对办理结果进行跟踪.
3、对应的分管局领导:负责协调处理分管处室为新闻出版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相关工作.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一、开通重点企业绿色通道服务为重点企业开通企业标准备案"绿色通道",免费办理备案手续;在各地商品条码分支机构开通重点企业国内商品条码快速办理通道,并为重点企业开通国内市场商业渠道企业代码及企业信息查询服务;建立重点企业生产许可申请、审查、检验绿色通道,做到及时受理、加快办理;督促认证机构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内销企业在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时给予快速通道服务,简化认证手续,提高效率.
二、帮扶重点企业提升质量积极推荐、指导重点企业申报广东省名牌产品和"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重点企业,加强培育;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评审机构推荐重点企业.
对已获得中国名牌、广东省名牌产品和"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的重点企业加强指导.
帮助重点企业积极采用国外先进标准;为重点产品出口提供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和市场准入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帮助企业积极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开拓国际市场.
三、向重点企业提供免费咨询指导一是为重点企业免费安装标准"绿色通道"软件,方便企业免费查询国内相关标准题录;二是指导重点企业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和办理备案,并提供免费咨询服务;三是为重点企业按国内要求设计制作中文包装物和中文标识标签标注提供免费指导,帮助重点企业完善产品执行标准和产品标识,使其生产的产品满足国内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四、加强对重点企业宣传培训有针对性地编写印制有关质监办事指南和法律法规宣传资料,免费派发给重点企业;将认证产品目录、认证机构名单、检验检测机构名广东省新闻出版局为新闻出版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具体实施办法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为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的主要措施-44--45-单、生产许可证等办理程序在政务信息网站上公布,方便企业查询,让企业了解办证的程序和要求;为重点企业提供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食品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免费培训,使重点企业尽快了解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五、对重点企业的监管到位敦促重点企业加强质量管理,落实企业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严把产品质量关,扩大重点企业产品在国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开展对重点企业的监督抽查,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做好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重点企业的执法检查,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因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而导致一般性产品质量问题的企业,重点进行帮扶.
六、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各级质监部门指定联络员,对本单位辖区内的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内容进行收集、整理、跟踪、推进等工作,及时了解掌握重点企业反馈的信息和情况,善于总结好的典型经验,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网络加大宣传力度,发挥重点典型引路的示范带头作用;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开展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的工作情况,并加强与有关政府部门和外商协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协调,建立协作工作机制.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为切实落实"三促进一保持"要求,贯彻《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支持医药企业克服困难战胜时艰,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应当在促进食品医药化妆品企业平稳较快发展的过程中,坚持"保安全、促发展"的总体工作思路,一方面严格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着力解决社会公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食品药品安全热点问题;另一方面充分运用监管手段,扶持、促进食品医药经济稳定健康发展.
结合监管工作实际,我局特出台以下三个方面共十八项具体举措:一、简化行政审批手续1、减免部分药品注册检验批次.
对于变更原料药产地、变更药品生产企业地址的补充申请,在充分验证以确保药品质量的基础上,实行分类检验,减轻企业负担.
2、豁免部分医疗器械注册临床试验.
出台具体目录,对广东省部分量大面广、技术成熟的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免于企业提交临床试验报告,简化注册手续.
3、对未实施批准文号管理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的开办、已有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异地搬迁和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车间(不涉及增加生产范围)的,将行政许可审批和GMP认证合并进行,简化企业办事手续.
4、将企业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的期限,由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延长至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
5、对不具备开办零售药店市场条件的偏远地区,探索建立乙类非处方药柜销售备案制度.
同时筛选农民群众习惯使用、安全性高的部分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支持食品医药化妆品企业平稳较快发展的十八项具体举措-44--45-单、生产许可证等办理程序在政务信息网站上公布,方便企业查询,让企业了解办证的程序和要求;为重点企业提供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食品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免费培训,使重点企业尽快了解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五、对重点企业的监管到位敦促重点企业加强质量管理,落实企业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严把产品质量关,扩大重点企业产品在国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开展对重点企业的监督抽查,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做好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重点企业的执法检查,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因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而导致一般性产品质量问题的企业,重点进行帮扶.
六、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各级质监部门指定联络员,对本单位辖区内的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内容进行收集、整理、跟踪、推进等工作,及时了解掌握重点企业反馈的信息和情况,善于总结好的典型经验,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网络加大宣传力度,发挥重点典型引路的示范带头作用;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开展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的工作情况,并加强与有关政府部门和外商协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协调,建立协作工作机制.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为切实落实"三促进一保持"要求,贯彻《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支持医药企业克服困难战胜时艰,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应当在促进食品医药化妆品企业平稳较快发展的过程中,坚持"保安全、促发展"的总体工作思路,一方面严格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着力解决社会公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食品药品安全热点问题;另一方面充分运用监管手段,扶持、促进食品医药经济稳定健康发展.
结合监管工作实际,我局特出台以下三个方面共十八项具体举措:一、简化行政审批手续1、减免部分药品注册检验批次.
对于变更原料药产地、变更药品生产企业地址的补充申请,在充分验证以确保药品质量的基础上,实行分类检验,减轻企业负担.
2、豁免部分医疗器械注册临床试验.
出台具体目录,对广东省部分量大面广、技术成熟的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免于企业提交临床试验报告,简化注册手续.
3、对未实施批准文号管理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的开办、已有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异地搬迁和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车间(不涉及增加生产范围)的,将行政许可审批和GMP认证合并进行,简化企业办事手续.
4、将企业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的期限,由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延长至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
5、对不具备开办零售药店市场条件的偏远地区,探索建立乙类非处方药柜销售备案制度.
同时筛选农民群众习惯使用、安全性高的部分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支持食品医药化妆品企业平稳较快发展的十八项具体举措-46--47-非处方药品种,准许符合条件的经营者经备案即可销售,实现全省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全覆盖,方便农村群众安全用药.
6、进一步加强落实简化小型商店售卖部分保健食品应提交的许可资料及程序,取消对上述许可的现场审查和现场审查费用,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办事效率.
7、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办、变更、换证,在粤港澳台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卫生许可证申办、换证、变更审核审批工作,由省局下移到企业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8、进一步缩短省级食品药品行政审批工作时限,核发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证书、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评、保健食品化妆品审批等事项提速30%以上.
9、在省局业务受理大厅开设"港澳台资企业服务专窗",对在粤港澳台资企业办理的事项优先受理、优先审核、优先安排现场考核及专家审评.
二、优化技术监督服务10、启动创新药品注册特殊审批程序,通过提前介入、及时指导、随到随审、加快审批等"绿色通道",支持我省创新药物及首家仿制药的研发.
11、逐步建立完善《广东省中药材标准》、《中药材炮制规范》、《广东省医疗机构制剂规范》以及《广东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体系》等,为构建完善的地方习用中药现代质量标准体系奠定基础.
12、对于申报省级药品委托加工的连续三批产品,可以委托省药品检验所或具备相应产品检测条件的市级药品检验所检验.
13、在省级事权内,引导并鼓励零售连锁企业兼并、重组一些规模小且竞争力弱的零售药店,优化药品零售业态结构,促进我省药品零售企业发展规模化、集约化.
三、鼓励企业发展壮大14、在省级事权内,大力支持医药企业间的车间或生产线兼并、重组,并通过生产场地增加、变更以及药品生产企业名称变更等药品注册补充申请,引导药业集团内各企业之间优化品种结构,减少药品重复申报和生产,促进企业集约化、规范化生产.
15、支持企业间整合生产资源,开展药品委托加工业务.
对新开办、尚未取得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允许其通过接受境外委托加工申请省级GMP认证,加快投产.
16、鼓励在粤港澳台资化妆品生产企业开展化妆品委托加工生产.
17、鼓励药品出口,为企业办理符合世界卫生组织格式的药品证明书,为我省企业出口药品提供相关证明性文件.
18、支持国药控股广州有限公司等省内大型药品批发企业开展药品现代物流业务,促进药品经营企业规模化、规范化,降低行业生产经营成本,提高药品经营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效益.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46--47-非处方药品种,准许符合条件的经营者经备案即可销售,实现全省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全覆盖,方便农村群众安全用药.
6、进一步加强落实简化小型商店售卖部分保健食品应提交的许可资料及程序,取消对上述许可的现场审查和现场审查费用,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办事效率.
7、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办、变更、换证,在粤港澳台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卫生许可证申办、换证、变更审核审批工作,由省局下移到企业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8、进一步缩短省级食品药品行政审批工作时限,核发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证书、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评、保健食品化妆品审批等事项提速30%以上.
9、在省局业务受理大厅开设"港澳台资企业服务专窗",对在粤港澳台资企业办理的事项优先受理、优先审核、优先安排现场考核及专家审评.
二、优化技术监督服务10、启动创新药品注册特殊审批程序,通过提前介入、及时指导、随到随审、加快审批等"绿色通道",支持我省创新药物及首家仿制药的研发.
11、逐步建立完善《广东省中药材标准》、《中药材炮制规范》、《广东省医疗机构制剂规范》以及《广东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体系》等,为构建完善的地方习用中药现代质量标准体系奠定基础.
12、对于申报省级药品委托加工的连续三批产品,可以委托省药品检验所或具备相应产品检测条件的市级药品检验所检验.
13、在省级事权内,引导并鼓励零售连锁企业兼并、重组一些规模小且竞争力弱的零售药店,优化药品零售业态结构,促进我省药品零售企业发展规模化、集约化.
三、鼓励企业发展壮大14、在省级事权内,大力支持医药企业间的车间或生产线兼并、重组,并通过生产场地增加、变更以及药品生产企业名称变更等药品注册补充申请,引导药业集团内各企业之间优化品种结构,减少药品重复申报和生产,促进企业集约化、规范化生产.
15、支持企业间整合生产资源,开展药品委托加工业务.
对新开办、尚未取得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允许其通过接受境外委托加工申请省级GMP认证,加快投产.
16、鼓励在粤港澳台资化妆品生产企业开展化妆品委托加工生产.
17、鼓励药品出口,为企业办理符合世界卫生组织格式的药品证明书,为我省企业出口药品提供相关证明性文件.
18、支持国药控股广州有限公司等省内大型药品批发企业开展药品现代物流业务,促进药品经营企业规模化、规范化,降低行业生产经营成本,提高药品经营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效益.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48--49-根据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完善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措施的函》的要求,经认真研究,我局在原来制定的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措施(见粤安监函〔2009〕43号)基础上,进一步对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措施进行完善和细化,特说明如下: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联系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和细化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措施,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创新服务制度,提高服务质量,改进机关作风.
帮助重点企业应对当前金融危机的复杂形势,增强我省经济发展后劲,支持和促进重点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具体措施(一)优先受理行政许可项目省安全监管局办证大厅设立专门窗口,接待重点企业申报行政许可项目,对重点企业申请业务优先受理.
由专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即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已经受理的申报材料工作人员应于当日与协会专家组办结材料移交手续.
对分支机构多且辖区不一的重点企业实行集中统一受理.
(二)从快办理行政许可项目对重点企业行政许可项目,协会审查专家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1.
对申报材料的齐全性、有效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2.
须经现场核查的,经报业务处室同意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现场审核意见;3.
签署审查意见,并将相关审查资料送交业务处室.
(三)简化业务审批发证程序1.
对重点企业行政许可项目,业务处室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批材料审核,并报分管局领导;2.
分管局领导自收到重点企业报批材料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3.
对局领导同意颁证的重点企业,办证大厅应在2个工作日内打印证书,同时通知企业领取.
对不同意颁证的重点企业,应在2个工作日内打印不予颁证通知书并告知企业.
对集中受理5份以下行政许可申报材料的重点企业,按照以上时限执行;对集中受理5份以上行政许可申报材料的重点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优先从快办理.
三、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我局黄霭珊副局长负责本单位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协调和指导工作;各分管局领导负责各自分管业务的直通车服务工作;规划科技处负责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的具体协调工作.
要紧密结合我局正在开展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切实落实责任,提高办事效率,增强服务质量,构建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的长效机制.
监察室对各部门、各环节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
(二)开辟绿色通道,提供全程跟踪和全方位服务对重点企业在省安全监管局业务申报到审批各个环节,以及与市、县安全监管系统的协调;办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相关业务需要协助的.
我局将开辟绿色通道,指派专人实行全程跟踪落实,积极向重点企业通告有关法律法规,提醒相关办理事项.
(三)建立热线电话,随时进行查问跟踪我局设立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热线,随时接受咨询、询问(办证大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措施-48--49-根据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完善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措施的函》的要求,经认真研究,我局在原来制定的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措施(见粤安监函〔2009〕43号)基础上,进一步对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措施进行完善和细化,特说明如下: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联系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和细化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措施,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创新服务制度,提高服务质量,改进机关作风.
帮助重点企业应对当前金融危机的复杂形势,增强我省经济发展后劲,支持和促进重点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具体措施(一)优先受理行政许可项目省安全监管局办证大厅设立专门窗口,接待重点企业申报行政许可项目,对重点企业申请业务优先受理.
由专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即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已经受理的申报材料工作人员应于当日与协会专家组办结材料移交手续.
对分支机构多且辖区不一的重点企业实行集中统一受理.
(二)从快办理行政许可项目对重点企业行政许可项目,协会审查专家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1.
对申报材料的齐全性、有效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2.
须经现场核查的,经报业务处室同意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现场审核意见;3.
签署审查意见,并将相关审查资料送交业务处室.
(三)简化业务审批发证程序1.
对重点企业行政许可项目,业务处室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批材料审核,并报分管局领导;2.
分管局领导自收到重点企业报批材料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3.
对局领导同意颁证的重点企业,办证大厅应在2个工作日内打印证书,同时通知企业领取.
对不同意颁证的重点企业,应在2个工作日内打印不予颁证通知书并告知企业.
对集中受理5份以下行政许可申报材料的重点企业,按照以上时限执行;对集中受理5份以上行政许可申报材料的重点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优先从快办理.
三、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我局黄霭珊副局长负责本单位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协调和指导工作;各分管局领导负责各自分管业务的直通车服务工作;规划科技处负责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的具体协调工作.
要紧密结合我局正在开展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切实落实责任,提高办事效率,增强服务质量,构建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的长效机制.
监察室对各部门、各环节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
(二)开辟绿色通道,提供全程跟踪和全方位服务对重点企业在省安全监管局业务申报到审批各个环节,以及与市、县安全监管系统的协调;办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相关业务需要协助的.
我局将开辟绿色通道,指派专人实行全程跟踪落实,积极向重点企业通告有关法律法规,提醒相关办理事项.
(三)建立热线电话,随时进行查问跟踪我局设立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热线,随时接受咨询、询问(办证大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措施-50--51-厅:83135385,83135387;联系人:张燕云,丁秀香).
同时我局网站还专门设立"办事指南"栏目,公布我局行政许可项目有关法律依据、办理程序、提交材料、办理时限等相关内容,切实履行政务公开,方便重点企业办理业务.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一、具体内容(一)开辟重点企业专利业务绿色通道1.
为重点企业专利申请业务设立快速"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并加快审查流程,促进重点企业自主创新技术的专利化.
2.
为重点企业缴纳专利费用设立"绿色通道",并为重点企业建立缴费企业信息库,及时引导企业缴纳专利费,有效减少企业的损失,保证和维护企业专利权的有效性.
3.
为重点企业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业务设立"绿色通道",加快流程处理,促进专利技术有效转移和推广应用.
4.
为重点企业的专利确权出证工作实行加急处理,解决企业在专利保护中的确权问题.
5.
为重点企业的专利审查加快出证工作开辟"绿色通道",促进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运用和实施.
(二)加强专利代理行业建设,为重点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优质服务1.
加大培训力度,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学术交流和研讨活动,提高专利代理行业代理国(境)外专利的业务水平,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利用专利拓展国际市场提供服务.
2.
继续调动和充分发挥广东省专利代理协会的作用,加强专利代理行业自律和管理,营造良好的行业发展氛围,支持和帮助重点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3.
建立专利代理行业奖励制度,加大对行业的监督和管理力度,对于行业内确实存在的违纪行为给予重点查处,组织开展查处取缔非法从事专利代理行为专项行动,为重点企业寻求和获得优质专利代理服务净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为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措施-50--51-厅:83135385,83135387;联系人:张燕云,丁秀香).
同时我局网站还专门设立"办事指南"栏目,公布我局行政许可项目有关法律依据、办理程序、提交材料、办理时限等相关内容,切实履行政务公开,方便重点企业办理业务.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一、具体内容(一)开辟重点企业专利业务绿色通道1.
为重点企业专利申请业务设立快速"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并加快审查流程,促进重点企业自主创新技术的专利化.
2.
为重点企业缴纳专利费用设立"绿色通道",并为重点企业建立缴费企业信息库,及时引导企业缴纳专利费,有效减少企业的损失,保证和维护企业专利权的有效性.
3.
为重点企业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业务设立"绿色通道",加快流程处理,促进专利技术有效转移和推广应用.
4.
为重点企业的专利确权出证工作实行加急处理,解决企业在专利保护中的确权问题.
5.
为重点企业的专利审查加快出证工作开辟"绿色通道",促进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运用和实施.
(二)加强专利代理行业建设,为重点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优质服务1.
加大培训力度,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学术交流和研讨活动,提高专利代理行业代理国(境)外专利的业务水平,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利用专利拓展国际市场提供服务.
2.
继续调动和充分发挥广东省专利代理协会的作用,加强专利代理行业自律和管理,营造良好的行业发展氛围,支持和帮助重点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3.
建立专利代理行业奖励制度,加大对行业的监督和管理力度,对于行业内确实存在的违纪行为给予重点查处,组织开展查处取缔非法从事专利代理行为专项行动,为重点企业寻求和获得优质专利代理服务净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为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措施-52--53-化内、外部环境.
(三)加大对重点企业的知识产权资助和扶持1.
落实国内、外(境)外专利申请资助政策,按照《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财政厅国(境)外专利申请资助办法》的规定,对重点企业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国(境)外专利的给予资助支持,有效推动企业的科技创新和优化升级.
2.
我局开展的"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和认定"、"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和认定"、"广东省知识产权战略试点企业培育和认定"、"广东省专利技术实施计划"等各项工作,向重点企业倾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资助和扶持.
3.
为重点企业检索和下载"七国两组织"(中国、美国、日本、德国、英国、法国、瑞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欧洲专利局)专利信息和利用我省已建成的重点产业专题专利信息数据库(含重点家电、世界医药、精细化工、汽车摩托车等专题专利信息数据库)提供免费优质服务,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创新发展.
4.
围绕重点企业知识产权信息应用,免费为企业提供《企业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系统》和《专利信息分析系统(广东版)》等知识产权信息运用软件,促进企业科技成果科学管理和技术创新.
5.
为重点企业定期提供免费专利信息运用培训服务.
6.
根据重点企业需求,为企业提供企业、行业、产品链等专题专利数据库建设服务及统计分析、态势研究等专利信息深层次服务,提供企业内部的专利信息应用实战、专利信息深度分析利用培训等服务.
(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市场监管力度1.
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做好与我国的专利法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地方法规、政策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工作,加紧做好《广东省专利条例》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工作,为我省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营造更加有利的法制环境.
2.
切实加强各类会展经济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3.
提高行业协会知识产权自律和维权能力,增强联合对外的抗衡能力,解决涉及本行业重大利益的知识产权问题,促进行业整体发展.
4.
探索和建立省际、区域和部门间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协调与合作,提高办案效率和服务水平.
5.
积极探索和逐步建立支柱产业、重点行业和企业专利保护的预警应对及维权援助机制.
二、人员及处室分管领导:郑良生联系处室:规划发展处联系人:成思,联系电话:020-87684899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52--53-化内、外部环境.
(三)加大对重点企业的知识产权资助和扶持1.
落实国内、外(境)外专利申请资助政策,按照《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财政厅国(境)外专利申请资助办法》的规定,对重点企业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国(境)外专利的给予资助支持,有效推动企业的科技创新和优化升级.
2.
我局开展的"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和认定"、"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和认定"、"广东省知识产权战略试点企业培育和认定"、"广东省专利技术实施计划"等各项工作,向重点企业倾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资助和扶持.
3.
为重点企业检索和下载"七国两组织"(中国、美国、日本、德国、英国、法国、瑞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欧洲专利局)专利信息和利用我省已建成的重点产业专题专利信息数据库(含重点家电、世界医药、精细化工、汽车摩托车等专题专利信息数据库)提供免费优质服务,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创新发展.
4.
围绕重点企业知识产权信息应用,免费为企业提供《企业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系统》和《专利信息分析系统(广东版)》等知识产权信息运用软件,促进企业科技成果科学管理和技术创新.
5.
为重点企业定期提供免费专利信息运用培训服务.
6.
根据重点企业需求,为企业提供企业、行业、产品链等专题专利数据库建设服务及统计分析、态势研究等专利信息深层次服务,提供企业内部的专利信息应用实战、专利信息深度分析利用培训等服务.
(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市场监管力度1.
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做好与我国的专利法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地方法规、政策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工作,加紧做好《广东省专利条例》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工作,为我省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营造更加有利的法制环境.
2.
切实加强各类会展经济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3.
提高行业协会知识产权自律和维权能力,增强联合对外的抗衡能力,解决涉及本行业重大利益的知识产权问题,促进行业整体发展.
4.
探索和建立省际、区域和部门间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协调与合作,提高办案效率和服务水平.
5.
积极探索和逐步建立支柱产业、重点行业和企业专利保护的预警应对及维权援助机制.
二、人员及处室分管领导:郑良生联系处室:规划发展处联系人:成思,联系电话:020-87684899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54--55-一、充分发挥"省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对重大行政执法活动的协调督察职能,向优强重点企业公布受理投诉电话(020-83132581),加强优强重点企业对行政执法投诉问题的调查处理,依法纠正违法或不正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及时协调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为优强重点企业做好法律服务,维护优强重点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充分发挥"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层级监督作用,及时依法为优强重点企业解决行政争议,纠正政府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密切政府与优强重点企业的关系,维护政府的形象.
四、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相关立法工作,为优强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九年三月二日经研究,我局拟对列入广东省重点企业名单的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提供如下直通车服务措施:一、发放重点企业"办税优先卡"对经省政府确定享受直通车服务的重点企业,由所在地市国税局统一发放"办税优先卡",重点企业凭证办税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
二、建立重点企业联络员制度省、市、县(区)国家税务局成立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工作小组,专门负责协调处理重点企业的服务工作,建立与重点企业的沟通制度;确定联络员,负责与重点企业的定期会晤、走访;听取重点企业的涉税诉求,帮助重点企业解决涉税问题,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
三、开通重点企业服务"绿色通道"各基层单位开通纳税申报"绿色通道",设置重点企业申报窗口,有条件的地区要专门为重点企业开辟"大户室",为其提供优先、优质的纳税服务.
重点企业凭"办税优先卡"到指定窗口或"大户室"办理认证、抄税、申报等涉税事项,也可直接与值班人员联系,办理涉税事项.
四、对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纳税人的重点企业,按照《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放宽发票的供售限额,并简化供售手续.
五、制定和实施出口退税分类管理办法和重点出口企业联系制度,提高我省出口退税管理水平对纳税信用等级为A、B级的重点出口企业,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可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210天内应向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为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措施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为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措施-54--55-一、充分发挥"省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对重大行政执法活动的协调督察职能,向优强重点企业公布受理投诉电话(020-83132581),加强优强重点企业对行政执法投诉问题的调查处理,依法纠正违法或不正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及时协调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为优强重点企业做好法律服务,维护优强重点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充分发挥"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层级监督作用,及时依法为优强重点企业解决行政争议,纠正政府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密切政府与优强重点企业的关系,维护政府的形象.
四、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相关立法工作,为优强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九年三月二日经研究,我局拟对列入广东省重点企业名单的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提供如下直通车服务措施:一、发放重点企业"办税优先卡"对经省政府确定享受直通车服务的重点企业,由所在地市国税局统一发放"办税优先卡",重点企业凭证办税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
二、建立重点企业联络员制度省、市、县(区)国家税务局成立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工作小组,专门负责协调处理重点企业的服务工作,建立与重点企业的沟通制度;确定联络员,负责与重点企业的定期会晤、走访;听取重点企业的涉税诉求,帮助重点企业解决涉税问题,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
三、开通重点企业服务"绿色通道"各基层单位开通纳税申报"绿色通道",设置重点企业申报窗口,有条件的地区要专门为重点企业开辟"大户室",为其提供优先、优质的纳税服务.
重点企业凭"办税优先卡"到指定窗口或"大户室"办理认证、抄税、申报等涉税事项,也可直接与值班人员联系,办理涉税事项.
四、对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纳税人的重点企业,按照《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放宽发票的供售限额,并简化供售手续.
五、制定和实施出口退税分类管理办法和重点出口企业联系制度,提高我省出口退税管理水平对纳税信用等级为A、B级的重点出口企业,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可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210天内应向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为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措施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为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措施-56--57-单(远期收汇及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地区的企业除外).
退税部门在审核时,可先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办理外贸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并及时用相关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属于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对尚未到期结汇的,退税部门审核退(免)税时,可暂时免予审核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简化出口退(免)税人工审核,除税务总局、省国税局规定的人工审核必审项目外,其余项目可不再进行人工审核.
对其中属于生产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且生产周期通常在1年以上的生产企业,除按照规定提供电子数据及申报表外,在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账等资料,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退税部门可据此按现行出口退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手续;企业在退税凭证收集齐全后,应及时向退税部门提供.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为认真落实《海关总署关于支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特别是广东省经济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商省内各直属海关研究提出了具体落实措施,帮助广东进出口企业特别是重点企业积极应对金融危机,支持促进广东对外经济贸易持续健康发展.
一、为重点企业提供更便捷的通关模式全面拓展适用于A类以上企业的"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方式,为企业提供明确操作指引;同时将该通关方式与粤港跨境快速通关模式组合运行,进一步节约通关时间和通关成本.
二、为重点企业提供信用担保验放便利对AA类企业实施信用担保.
AA类企业向海关申报后,在确定商品归类、海关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缴清税费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企业可以凭《进(出)口货物担保验收清单》先行办理担保验收手续(国家对进出境货物有限制规定除外).
三、建立和推行重点企业专员服务负责制建立AA类企业联络专员制度,在主管海关指派海关人员为AA类企业联络专员,专职负责协调解决AA类企业在办理海关事务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公布服务热线电话,定期到企业了解情况,为AA类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四、为重点企业提供优先办理通关手续的措施A类、AA类企业享受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和放行手续,优先办理进出口商品的归类化验手续,优先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换证以及报关员广东省内海关关于扶持重点企业促进经济发展的措施-56--57-单(远期收汇及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地区的企业除外).
退税部门在审核时,可先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办理外贸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并及时用相关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属于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对尚未到期结汇的,退税部门审核退(免)税时,可暂时免予审核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简化出口退(免)税人工审核,除税务总局、省国税局规定的人工审核必审项目外,其余项目可不再进行人工审核.
对其中属于生产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且生产周期通常在1年以上的生产企业,除按照规定提供电子数据及申报表外,在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账等资料,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退税部门可据此按现行出口退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手续;企业在退税凭证收集齐全后,应及时向退税部门提供.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为认真落实《海关总署关于支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特别是广东省经济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商省内各直属海关研究提出了具体落实措施,帮助广东进出口企业特别是重点企业积极应对金融危机,支持促进广东对外经济贸易持续健康发展.
一、为重点企业提供更便捷的通关模式全面拓展适用于A类以上企业的"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方式,为企业提供明确操作指引;同时将该通关方式与粤港跨境快速通关模式组合运行,进一步节约通关时间和通关成本.
二、为重点企业提供信用担保验放便利对AA类企业实施信用担保.
AA类企业向海关申报后,在确定商品归类、海关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缴清税费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企业可以凭《进(出)口货物担保验收清单》先行办理担保验收手续(国家对进出境货物有限制规定除外).
三、建立和推行重点企业专员服务负责制建立AA类企业联络专员制度,在主管海关指派海关人员为AA类企业联络专员,专职负责协调解决AA类企业在办理海关事务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公布服务热线电话,定期到企业了解情况,为AA类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四、为重点企业提供优先办理通关手续的措施A类、AA类企业享受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和放行手续,优先办理进出口商品的归类化验手续,优先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换证以及报关员广东省内海关关于扶持重点企业促进经济发展的措施-58--59-注册登记手续,优先办理加工贸易手册或代理加工贸易手册的备案、变更、报核手续等多种优先服务措施.

五、为重点企业提供个性化的通关服务对信誉良好的A类、AA类企业,海关可提供预归类服务.
对企业在特定口岸进出口的货物,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实施HS编码预审核并进行后续稽查,口岸通关时只要实际进出口货物与预归类时向海关提供的货物信息相符海关即予放行,以提高归类准确性,加快口岸通关速度.
六、大力支持和促进重点企业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对符合条件的联网监管企业和提供有效担保的A类、AA类企业及资信良好的企业,经海关核准后,实行"先销后税、集中申报"的管理模式.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对加工贸易内销货物实行网上支付.
七、优化加工贸易重点企业风险担保制度对未发生涉及走私案件的、以及已实行银行台账保证金"实转"的A类、AA类企业,可免征收风险担保金;适度扩大担保形式,除缴纳风险担保金外,允许企业以符合海关法规的非现金形式提供担保.
八、对重大项目实行全程跟进式服务对广东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的审批、验收和通关监管,实施全程式跟进服务,为广东对外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一、要求广东省内外汇管理部门对外公布业务申请、咨询、指导、监督及投诉受理等服务的联系电话.
二、对重点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和培训服务,不定期传递最新金融外汇政策等信息并给予业务指导.
三、适当放宽重点企业办理"跨国公司(单一外商投资企业)非贸易售付汇"业务资格的审批条件,对其出口额、利税额或投资额在当地外商投资企业的排名要求适当降低;对规模较大的贸易型重点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核准其"单一外商投资企业非贸易售付汇"业务资格.
四、积极争取将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资格审批权限下放到广东省内地市中心支行,对重点企业行政许可事项在规定的时限内从快办结.
五、对重点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在开户资料完整、合规、真实的情况下,在提交申请的当天完成审核.
六、对重点企业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申请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在申请资料完整、合规、真实的情况下,在提交申请的两个工作日完成审核.
七、设立重点企业服务专线电话,专人负责解答重点企业关于账户开立、变更、撤销、使用等咨询和投诉.
八、不断完善重点企业信用档案,并将其纳入企业信用征信系统,依法为企业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为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措施-58--59-注册登记手续,优先办理加工贸易手册或代理加工贸易手册的备案、变更、报核手续等多种优先服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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