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还原卡破解

还原卡破解  时间:2021-01-29  阅读:()

1.
本手册适用于所有年级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2.
医学院、密西根学院本科生如在本手册之外另有其他特殊规定的,应补充执行其他规定.
3.
老生所持旧版本学生手册与本手册有不同规定的,除有明确规定外,以本手册规定为准.
4.
手册中的规定可能会随着时间和形势的变化而进行修改,如被修改,将在学校校务政务公开网上公告,敬请关注.
本手册使用说明2015年本科学生手册总则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上海交通大学学生管理实施细则教学管理上海交通大学学分制课程修读管理规定上海交通大学"第二学科学士学位"管理办法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上海交通大学教室及课堂教学秩序管理规定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考试纪律规定上海交通学生学业诚信守则上海交通大学公派本科生出国(境)学习交流办法上海交通大学自费出国(境)学习的管理规定上海交通大学本科生学分转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上海交通大学关于本科生缓考申请的补充说明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关于三次综合考试的规定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学年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学生实验管理规定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关于在长学制学生中实行分流制度的通知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关于临床医学五年制(英语班)选拨制度的管理规定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本科生自主转专业管理规定1325333739424854586167697376777981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目录学生管理上海交通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上海交通大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上海交通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上海交通大学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上海交通大学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上海交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上海交通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上海交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实习医生职责暂行规定其他上海交通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上海交通大学校园卡管理细则上海交通大学图书馆读者规则上海交通大学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上海交通大学学生健康管理及医疗保障细则上海交通大学关于组织学生参加大学生系列保险的若干规定上海交通大学校园健康生活守则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8387901071121191251301341391441471551631921962092111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
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
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
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
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
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
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总则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2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
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热爱生活,强健体魄.
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规范学生的管理,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投入到学习与社会实践中;应当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注重思想修养,陶冶情操,并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应当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成为适应21世纪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需要的、既有宽厚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实践能力,又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
第三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知识、能力、素质协调统一,具有宽厚、复合、开放、创新特征的高水平、高素质、国际化人才;为此学校要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从严治校,优化办学环境,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
健全管理制度与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做好教育和管理工作.
上海交通大学学生管理实施细则学生管理实施细则4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管理.
其中加以适用说明的条款仅适用于所列学院的学生.
密西根学院、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及来华留学生除以相应的补充规定做出的条款外,其余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学校的校训是"饮水思源,爱国荣校".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维护学校名誉;(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5(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学历与学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八条学校按照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于报到注册日前向学校请假.
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有关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
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新生体检查明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明确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通过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医疗费用按上海市大学生医疗保障有关规定处理.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康复证明(病毒性肝炎患者需提交恢复入学资格前连续三个月的正常肝功能检验报告;肺结核患者需提交痰菌阴性的检验报告)申请入学,同时凭学校招生办公室的通知来学生管理实施细则6校医院复查或审核.
复查或审核合格者,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前一天为缴费注册日,春季学期开学前一天为注册日.
学生须在缴费注册日到学校财务处办理缴费手续,未缴费学生不能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必须凭学生处出具的暂缓缴费证明办理报到手续,已缴费学生持学生证、校园卡和缴费凭证根据通知到各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须向学院出具请假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逾期两周不能报到或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交纳学费、住宿费及其它应该缴纳的费用,无故不按时缴纳费用的学生,按照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但学生获得资助后必须尽快缴纳学费和其他应缴纳的费用.
第二节纪律与考勤第十三条学生必须按照学校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参加各门课程的课堂教学、实验教学以及其他各项教学环节,并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
第十四条学生上课应遵守课堂纪律.
自修时间应认真学习,保持安静,不得妨碍他人.
第十五条学生上课、实验、实习、军训、社会调查以及学校组织的其他集体活动都应实行考勤,考勤由任课教师或活动组织者负责.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学校所规定的教学和实践活动时,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未经批准或请假逾期者,作旷课论.
旷课时数按课表内实际上课时数计算,教学实7践环节按每天六学时计,学校安排的有关活动,每天按四学时计.
对旷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医院或有关证明.
请假在三天以内(含三天)的由班主任、班级辅导员或指导教师审批(在校外实习期间由带队老师审批),并报院(系)办公室备案;三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由院(系)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审批;一个月以上的由院(系)主管教学的副院长(主任)签署意见,报学校教务处审批.
第十七条学生应当恪守诚实守信,努力培养自己高尚的道德情操、社会责任感、使命感,相互间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三节成绩考核与记载第十八条为保证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业,合理安排学习进程,在读学生每学期应按照本专业培养计划要求修读完成一定学分的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见习、实习、课程设计与毕业设计等).
部分学院的学生,还必须满足所在学院修读课程的特殊要求.
如:医学院学生每学期必须按照教学计划规定要求选课.
密西根学院学生每学期必须按培养计划要求修读不少于12个学分的课程.
第十九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包括理论课、实验、见习、实习、课程设计与毕业设计等).
考核成绩与所得学分均记入成绩大表,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学生无故旷课或缺课的时数超过(含达到)一门课程(不包括见习、实习)教学总时数的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达课程作业量的三分之一,取消该课程的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学生管理实施细则8分计,该课程必须重修.
学生一学期中缺做实验、实习时数达五分之一或实验实习考核不及格,该实验、实习必须重修.
医学院学生修读的含实验部分的课程,如果实验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理论考试.
第二十条凡缺考、考试作弊或违反考核纪律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同时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等第制(A、B、C、D;P、F)记分(详见《上海交通大学学分制课程修读管理规定》).
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修读完成某门课程,考核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对分几个学期修读而每个学期分别考核的课程,则分别计算该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二条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该课程学分和成绩根据学校规定予以转换和认定.
医学院学生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获得的学分仅可转换为基础阶段教学计划中最多不超过6学分的选修课学分.
第二十三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成绩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体育课的成绩以学生课内学习成绩和课外锻炼活动表现进行综合评定.
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由学校安排保健活动,认真参加锻炼后,可视为体育课及格.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每年参加一次《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测试.
学生《标准》测试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参加三好学生,奖学金评选;学生毕业当年,《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肄业处理(因病或残疾学生,凭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并经审核通过后可准予9毕业).
第二十四条(本条目仅适用于医学院学生)选修课程以百分制记载,课程目录前加"*"以区别于必修课.
选修课程不计入积点计算.
临床医学专业选修课24学分,其中包括军事训练2学分,社会实践2学分,同时须在基础阶段完成10学分,临床专业选修课程或选修实习、科研训练10学分.
非临床医学专业选修课20学分,其中包括军事训练2学分,社会实践2学分,相关选修课程16学分.
第二十五条学生对所修课程的成绩有疑义,可根据《上海交通大学学分制课程修读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申请查询.
第四节免修、缓考、重修与免听第二十六条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时间根据本专业的教学计划参加选课,并对自己的选课行为负责,同时必须参加选定课程的教学活动.
医学院学生必修课原则上以班级为单位选课.
重修、补选课程必须向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所在院系教学办公室审核批准.
第二十七条平均积点在3.
0以上(含3.
0)的学生通过自学或其他途径已掌握了某门课程,经本人申请,院(系)审核,可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免修考试或本学期该课程等同课程的期终考试,考试成绩在80分或B+以上(含80分或B+),可准予免修,成绩以"P"计入成绩大表.
未获准免修的课程成绩不计入成绩大表中.
英语、"两课"、体育、军训、临床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实验、课程设计等)等课程不能申请免修.
医学院学生教学、外语等普通基础课和一些医学基础课的理论部分,须经学学生管理实施细则10院教务处批准考核可予免修.
第二十八条学生因病不能正常参加考试,必须填写缓考申请表和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相关证明,经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审批,到教务处教学运行管理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
其他原因原则上不办理缓考,如有特殊情况须报教务处教学运行管理办公室和教务处分管处长审批.
缓考手续必须在该课程考试前办理,本人因病不能办理者,可由班长或家长持有关证明代为办理.
考试后不予补办手续.
擅自缺考的课程考核成绩按零分计.
第二十九条考核不及格的必修课程原则上必须重修;不及格的选修课程可选修培养计划同一模块中的其他课程或重修该课程.
重修课程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和缴费手续.
重修课程考核成绩在成绩记录表中均做记载,归入学籍档案的成绩大表也同时记录课程所有的修读成绩.
学生第一次修读不及格的课程,如符合报名条件,也可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重修免修考试一次.
缓考申请成功的学生必须参加下一长学期的重修免修考试.
考试及格,可视该课程考核合格,成绩以"P"计入成绩大表,不列入积点计算(医学院学生以60分计入成绩大表,积点按1.
0计算),未通过及缺考成绩以"F"计入成绩大表,列入积点计算.
如考试不及格或报名后放弃考试,该学期不得参加课程重修,必须在以后学期择期重修.
第三十条(本条目不适用于密西根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某课程修读通过后、再次选修该课程时,不得与其他课程存在时间冲突,且不能申请免听;在第三轮选课中,"重修"课程(修读未通过的课程)可与其他课程存在最多6个课时的时间冲突,但须向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并获批准后,可免听"重修"课程的冲突部分,但必须完成规定的作业,并参加该课程11期中与期末考试.
对于成绩在41分及以下的课程或该学期受到退学警告的学生重修不得申请免听;如申请的免听课程包含实验与实践教学内容,则该部分内容必须修读,不能申请免听;"两课"、体育、军训、实验及教学实践环节、课程设计等课程一律不能申请免听.
重修已通过的课程不得申请免听;医学院开设的课程不得申请免听.
学生必须到所在院(系)办理相关手续,自行免听课程按旷课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条目仅适用于密西根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有先后修读关系的课程,学生须完成先修课程后,方可修读后续课程;或者由后续课程教师在考察学生知识能力后,特别批准其越过先修课直接修读后续课程.
第五节转院系(专业)与转学第三十二条经国家招生统一考试,按志愿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转学:(一)个别学生入学后出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适宜在本校原院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高等学校别的院系(专业)学习者;(二)学校认定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学生管理实施细则12(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我校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四)应予退学的;(五)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四条经国家招生统一考试,按志愿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院系(专业)完成学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转院系(专业):(一)学生确有专长(须提供报刊文章、学术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院(系)推荐,经转入院(系)组织专家考核,证实其申请转入院系(专业)确能发挥其专长者;(二)符合学校自主选择专业的有关要求,由申请转入学院组织专家考核并经教务处审核通过而被录取者;(三)个别学生入学后出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院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院系(专业)学习者;(四)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经研究决定,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院系(专业).
第三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院系(专业):(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年或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者;(二)国家或学校(学院)在招生时已对其专业有明确限制者,包含但不限于国防生、定向生、委培生,学校审批通过的特殊项目学生除外;(三)已有转专业转学经历者;(四)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13第三十六条符合学校自主选择专业的有关要求,按《上海交通大学本科学生自主选择专业实施办法》规定时间申请转院系(专业).
其他类别转院系(专业)或转学手续应在春、秋季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完成所有手续的办理.
学生转院系(专业)后其培养计划及考核标准按转入院系(专业)执行.
第三十七条学生转院系(专业)或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按下列办法办理:(一)符合学校自主选择专业的有关要求,按《上海交通大学本科学生自主选择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二)其他类别校内转院系(专业)学生,原则上学生高考成绩不得低于转入专业的高考录取分数线;同时学生本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并向拟转入学院推荐,在转入学院(专业)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经拟转入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学校教务处和主管校长审批.
(三)因医学教育特殊性,医学院内转专业按照《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本科生自主转专业管理规定》执行.
(四)申请转入其他学校者,除经两校同意外,还须由学校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转学者须两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八条学生转院系(专业)或转学应办理学分转换与成绩认定手续,并按照转入院系(专业)要求加修或补修相关课程.
学生管理实施细则14第六节休学与复学第三十九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学生休学只能在春、秋季学期1-16周内申请,考试周和夏季学期不受理休学申请.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不得少于六个月(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学生休学次数累计不得超过两次,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办理休学:(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段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含)者;(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包括病、事假)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含)以上者;(三)学期报到注册后无正当事由不选修课程的;(四)自费出国(境)留学学习的学生须按《上海交通大学关于本科生自费出国(境)学习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五)应征入伍者.
第四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一)因家庭特殊困难、创业等原因需中途停学,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办理休学手续,保留学籍一至二年.
(二)其他特殊情况,由院系教务管理部门和学生管理部门会审后报所在院系教学院长批准,最后报教务处审批准否休学及休学期限.
本条中所列情况申请休学只能办理一次,且只在春、秋季学期1-16周内办理,春、秋季学期考试周和夏季学期不受理休学.
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退学,取消学籍.
15第四十二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休学学生不享受奖学金及生活补贴.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其医疗费按照《上海交通大学学生健康管理及医疗保障细则》处理.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五)学生在休学期间必须离校,不得在校上课.
第四十三条休学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后该学年所交学费、住宿费经休学学生申请,教务处等部门核准后,参照以下标准予以退还:第1学期学期第4周(含第4周)之前办理完休学手续者,退还9/10学费.
第5周至第8周(含第8周)之前办理完休学手续者,退还4/5学费.
第9周至第12周(含第12周)之前办理完休学手续者,退还7/10学费.
第13周至第16周(含第16周)之前办理完休学手续者,退还3/5学费.
第2学期学期第4周(含第4周)之前办理完休学手续者,退还2/5学费.
第5周至第8周(含第8周)之前办理完休学手续者,退还3/10学费.
第9周至第12周(含第12周)之前办理完休学手续者,退还1/5学费.
第13周至第16周(含第16周)之前办理完休学手续者,退还1/10学费.
密西根学院学生休学退学费标准参考其学院规定.
休学学生住宿费按照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办理复学手续,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疾病痊愈的诊断证明(病毒性肝炎患者需提交复学前连续三个月的正常肝功能检验报告;肺结核患者需提交痰菌阴性的检验报告),并经学校校医院复查或审核学生管理实施细则16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学生因病休学期满,应于新学期开学第一周内持校医院复学通知单向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经教务处审查批准备案,办理复学手续.
(三)因签证等原因未能出国者,自休学起一年内的新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办理复学手续.
(四)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复学.
(五)因其他原因办理休学的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期开学第一周内通过学院教务办公室向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教务处审查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六)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如发现有伪造诊断证明者取消复学资格.
(七)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八)休学到期二周内无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九)春季学期复学缴纳学费总额的一半,秋季学期复学缴纳学费总额.
第四十五条休学但未办理复学手续或者已申请复学尚未批准者,不得自行回校上课.
第七节退学警告、退学第四十六条(本条目不适合密西根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校对于学期平均积点(GPA)低于或等于1.
7的学生,予以退学警告.
平均积点(GPA)为学生上一学期所有课程成绩(春、夏季学期的课程一并计算)学积点总和除以学分总和.
17第四十七条(本条目仅适用于密西根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密西根学院学生的学期平均积点和累积平均积点应等于或大于2.
0.
学期平均积点或累积平均积点不足2.
0的称为积点缺失.
学院对学期或累积积点缺失数在0~10范围内的学生给予学业警告.
积点缺失的计算方法:积点缺失数=获得学分总和*2.
0-各科学分和积点乘积的加和.
受到学业警告的学生不得自行选课,必须在教师指导下进行选课.
学校对连续三次受到学业警告的学生或一个学期或累积积点缺失达到10或10以上的学生给予退学警告.
第四十八条学生本人提出退学申请的,经学校审核通过后可予退学,但正在接受纪律处分调查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已受到一次退学警告,第二次又达到退学警告标准者;或者是获得两次"劝退"的密西根学院学生;(二)休学期满未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复学手续,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或休学时间已满两学年,再次遇到须休学情况者;(三)经过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四)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六)已经签订国防生协议的学生解除协议者;(七)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又未达到结业要求者.
学生管理实施细则18第五十条学生退学必须填写《上海交通大学退学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由所在院(系)领导签署意见,经教务处会同学生处审查后,报主管校长审批,最后提交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
第五十一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一)退学和各种原因中途离校的学生,其户口、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过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而生活不能自理,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办理退学手续.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四)经退学学生申请,学生所缴该学年学费可以按照以下标准退还:第1学期第4周(含第4周)之前办理完退学手续者,退还9/10学费.
第5周至第8周(含第8周)之前办理完退学手续者,退还4/5学费.
第9周至第12周(含第12周)之前办理完退学手续者,退还7/10学费.
第13周至第16周(含第16周)之前办理完退学手续者,退还3/5学费.
第16周至学期结束前办理完退学手续者,退还1/2学费.
第2学期第4周(含第4周)之前办理完退学手续者,退还2/5学费.
第5周至第8周(含第8周)之前办理完退学手续者,退还3/10学费.
第9周至第12周(含第12周)之前办理完退学手续者,退还1/5学费.
第13周至第16周(含第16周)之前办理完退学手续者,退还1/10学费.
第16周至学期结束前办理完退学手续者,不再退还学费.
密西根学院学生退学费标准参考其学院规定.
退学学生住宿费按照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19(五)退学学生应自学校批准之日或退学决定书下发之日起15天内办妥一切离校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者,可以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和学校批准,适当延长至30天.
无法送达或拒绝办理退学手续者,学校采用公告方式告知.
(六)逾期不办理退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今后也不开具任何修业证明.
学生所在学院学生组负责到学校保卫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户口随同学生档案一并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并由保卫处会同其所在院系令其限期离校.
第五十二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手册中有关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节毕业、学位与证书第五十三条学制与毕业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即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一般不得超过规定学制二年.
规定学制参照《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最长学习年限自学生入校之日起计算.
学生在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后,应提前一个学期向所在学院申请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由所在学院进行资格审查.
学生提前达到毕业资格者,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教务处审批,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后可提前毕业.
除临床医学(各年制)、口腔医学、护理专业外,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读完成所在专业本科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获得该专业本科毕业要求的总学分后,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密西根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同时获得交大与密西根大学联合颁发的学习证书.
学生管理实施细则20第五十四条学位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条件授予学士学位,符合第二学科学士学位规定的,可授予第二学科学士学位.
对于具有下列任一情形的学生,毕业一年后(最长学习年限期限内)方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一)在校期间因违反学业诚信行为受到记过(含)以上处分者;(二)在校期间因违反学业诚信行为受到两次(含)以上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者.
第五十五条结业与肄业结业: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修读了所在专业本科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但个别课程(含理论课、实验、见习、实习、课程设计与毕业设计等)不及格,未达到该专业本科毕业要求的总学分,根据下列情况做结业处理:(一)规定学制结束前或延长学习年限期间仍有部分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申请结业.
(二)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不及格者.
(三)最长学习年限结束仍有部分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做维持结业处理.
(四)根据学校临床医学(各年制)、口腔医学、护理专业综合考试规定应当给予结业的.
肄业:因各种原因,学生未能完成所在专业本科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而退学或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仍有部分所在专业本科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尚未修读,做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规定学制结束前学生可根据自己学习情况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以学期为单位(医学院学生以学21年为单位),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并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费用.
结业学生不得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规定学制结束前未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手续的学生,学校根据其课程修读情况做毕业、结业、肄业处理.
延长学习年限在每学期开学4周内办理,逾期不再受理(医学院学生需在学年第一学期2月1日前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十七条对于结业学生,允许其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返校重修(可按照《上海交通大学学分制课程修读管理规定》申请免听).
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不得返校重修.
结业学生在重修课程时须按学校规定提交重修选课申请并按时缴纳学费.
结业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后,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同时退还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结业学生在重修课程期间发生考试作弊或其他严重违纪行为(按规定,在校生将受到纪律处分)时,将终止其学业,学生维持结业.
第五十八条学生毕业时须做全面鉴定,其内容应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实践、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五十九条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六十一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学生管理实施细则22活环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在校园内讲普通话,用规范字.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三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社团联合会统一管理、指导各社团的工作.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四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五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六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七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六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23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六十九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或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以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
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为主的办法.
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奖学金等.
密西根学院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不少于12学分,平均积点在3.
5或更高者可获得"院长奖".
具体评选办法由密西根学院制定.
第七十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各类奖学金评选的规定提出奖学金的申请和参加评选.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学年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中规定的不得参加评优的学生,不得参加当前学年奖学金评选.
学生在享受奖励期间如受到处分或受到退学警告,终止享受该奖学金.
各类奖学金的评选必须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选规则、结果应在学校范围实行公示,学生有权就有关问题向学校、学院(系)提出异议,并得到答复.
第七十一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处分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七十二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按照《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程》执行.
第七十三条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学生管理实施细则24第七十四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七十五条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学校将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
第七十六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七十七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对于受处分学生的申诉,学校予以复查,并将申诉处理决定告知申诉人.
申诉具体办法按照《上海交通大学学生申诉制度管理规定》执行.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八条学生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九条开除学籍的处分须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十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均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第八十一条本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教务处负责解释.
25本规定适用于除医学院、密西根学院以外的所有全日制本科生,以上学院及继续教育学院可参照执行.
一、课程修读(一)培养计划和执行计划培养计划是学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和基本要求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
学生根据修读专业的培养计划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安排学习进度;学校依据培养计划对学生的学习进行评定,判断其是否达到毕业和授予学位的要求.
培养计划应包括学生达到该专业毕业要求所应获得的总学分要求,应修读的课程模块要求等.
执行计划是根据培养计划制定的分学期课程修读计划,是培养计划的具体实施方案,学校一般会以推荐课表方式给出指导性执行计划.
学生参照执行计划进行选课并根据培养计划要求检查自己对培养计划的完成情况.
(二)选课原则学分制的推行在教学中引进了竞争机制,进一步促进了教师教学质量、教学水平的提高和教学手段的更新,增强了学生教学管理上海交通大学学分制课程修读管理规定学分制课程修读管理规定26在教学中的参与性和学习自觉性.
学生可在学校规定的范围内自主选择课程、教师和时间.
学校对"统一大纲、统一要求"的课程实行"统一考试、统一阅卷".
学校按照各专业培养计划和修业年限的要求编制推荐课表,提供学生作为选课参考.
学生可在此基础上根据自己学习能力和学校开课情况合理安排学习进度.
选课前应详细了解本专业的培养计划、课程前后衔接、内容难易程度等,避免盲目选课造成的上课时间冲突、课程结构混乱、错选漏选等问题.
为合理利用教学资源,保证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学校规定学生在读期间春、秋季学期所选课程(不包括寒、暑假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一般不得少于15学分.
(三)选课方式学校实行网上选课方式.
通常情况下,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根据修读专业的培养计划、学习能力、兴趣爱好等通过登录教务处选课系统选择修读的课程,制定自己的课表.
(四)免修、缓考、重修、重修免修考、免听和退课免修:平均积点在3.
0以上的学生通过自学或其他途径已掌握了某门课程,经本人申请,院(系)审核,可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免修考试或本学期该课程等同课程的期终考试,考试成绩在80分或B+以上(含80分或B+),可准予免修,成绩以"P"计入成绩大表.
未获准免修的课程成绩不计入成绩大表中.
英语、"两课"、体育、军训、实验及实践教学环节、课程设计等课程不能申请免修.
缓考:学生考试期间因病不能正常参加考试,必须填写缓考申请表并出具医院相关证明,经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审批,到教务处教学运行管理办公室办理备案.
其他原因原则上不办理27缓考,如有特殊情况须报教务处教学运行管理办公室和教务处分管处长审批.
缓考手续必须在该课程考试前办理,本人因病不能办理者,可由班长或家长持有关证明代为办理,考试后不再受理.
擅自缺考的课程按零分计.
重修:考核不及格的必修课程原则上必须重修;不及格的选修课程可选修培养计划同一模块中的其他课程或重修该课程.
重修课程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和缴费手续.
重修课程考核成绩在成绩记录表中均做记载,归入学籍档案的成绩大表也同时记录课程所有的修读成绩.
重修免修考:重修免修考试通常于每学年夏季学期第三周、春季学期开学初由教务处根据前一长学期课程学生考核成绩分布情况进行统计后组织.
学生第一次修读不及格的课程可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重修免修考试一次.
但属于下列情况的不得申请参加重修免修考试,学生必须参加课程重修:1、前一长学期不及格但不为前一长学期本专业计划内的课程;2、各学期开设的通选课、任选课、不安排重修免修考试的课程及学校规定必须重修的课程;3、擅自缺考或者在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课程,期末考试成绩为0分的课程;4、已修读两次及以上的课程,包括由于培养计划变更修读的用于可申请重修替代的课程;5、从未修读课程(即没有选课及成绩记录的课程);6、夏季学期不及格的课程.
参加重修免修考试的课程通过的成绩记录登记60,成绩单中显示"P",视为课程通过,但不列入各类积点与积分计算;学分制课程修读管理规定28不通过及缺考的成绩记录登记0,成绩单中显示"F",列入各类积点与积分计算.
缓考课程考试安排与重修免修考合并进行,前一长学期缓考申请成功的学生必须参加下一长学期开学初的重修免修考,成绩以相同方式登记.
重修免修考试成绩登记在学生参加考试的学期,不覆盖原修读学期的不及格成绩及缓考标记.
放弃报名重修免修考试者,其报名资格不顺延至以后学期.
成功报名重修免修考试的课程,无论参加考试与否、考试通过与否,该学期均不得重修,必须在以后学期择期重修.
免听:在某课程修读通过后、再次选修该课程时,不得与其他课程存在时间冲突,且不能申请免听;在第三轮选课中,"重修"课程(修读未通过的课程)可与其他课程存在最多6个课时的时间冲突,但须向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并获批准后,可免听"重修"课程的冲突部分,但必须完成规定的作业,并参加该课程期中与期末考试.
对于成绩在41分及以下的课程或该学期受到退学警告的学生重修不得申请免听;如申请的免听课程包含实验与实践教学内容,则该部分内容必须修读,不能申请免听;"两课"、体育、军训、实验及教学实践环节、课程设计等课程一律不能申请免听.
重修已通过的课程不得申请免听;医学院开设的课程不得申请免听.
学生必须到所在院(系)办理相关手续,自行免听课程按旷课处理.
手续办理:免修、缓考、免听的申请表格到教务处领取或网上下载,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办理相应手续.
免修:教务处教学运行管理办公室每学期第16、17周受理免修申请,每学期开学后第1、2周组织全校免修考试,第3周公29布成绩.
缓考:学生在考试前到所在院(系)教务办填写缓考申请表,并附医院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由所在院(系)同意后,由学院将书面材料交至教务处教学运行管理办公室备案或审批(特殊情况).
重修: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网上选课,并自行核实所选课程是否认定为重修课程.
选课结果在选课系统关闭后生效.
重修免修考:符合条件的学生于春季学期开学初、夏季学期期间根据通知要求登录教学信息服务网报名.
春季学期第3-4周、秋季学期开学前或开学初组织重修免修考试.
具体安排与要求以当学期教务处发布的通知为准.
免听:学生在课程开课2周内到所在院(系)办理免听手续.
学生到所在院(系)填写免听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同意后,交所在院(系)教务办公室审批备案.
(五)退课与补选学生如因错选、漏选课程需要更改原来的课程安排,必须在规定时间办理退课、补选手续,办理方式为:(1)在选课系统开放网上退课、选课阶段,学生根据网上公布的开课情况、教室容量等进行退课、选课;若某一课程容量已满,选择未满的相同课程或改期修读.
(2)在第三轮选课系统关闭期间,学生所有所选的课程即刻生效.
若有特殊情况需调整课程,学生必须在课程开课2周内到教务处申请办理退课、选课手续.
课程开课超过2周不可补选或退课.
(3)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学生必须按照课表上课,如因自行修改上课时间、地点和更换教师造成考核成绩无法录入,则成绩按零分计.
学分制课程修读管理规定30二、学分与成绩(一)记分方式所有课程包括教学实践环节都必须进行考核,考试课程的记分方式为百分制或等第制,考查课程的记分方式为合格/不合格(Pass/Failure)两级制.
各类记分方式及积点见下表:交大密西根学院记分方式及积点计算中,积点最高为4.
0,即A+、A对应积点为4.
0.
(二)学积分与平均积点学校采用学积分、平均积点(GPA)评定学生学习质量,作为学生自主选择专业、修读第二学科学士学位、评定奖学金、推荐直升及退学(警告)的基本依据,具体分类及计算方法如下:31总学积分为自学生第一学期至当前学期所有课程(含不及格课程)成绩乘以相应学分后求和除以学分总和;平均积点为课程(含不及格课程)学积点乘以相应学分后求和除以学分总和;考查通过的课程不计入学积分、平均积点,但计入总学分.
核心课程为各专业培养计划要求修读的课程,通常计算必修+限选.
学生自主选择专业、推荐直升等一般以核心课程学积分为依据,其中重修课程以最后一次成绩计入.
(三)成绩查询学生个人登陆"上海交通大学教学信息服务网"查询课程成绩,如果对网上显示成绩有疑义,请按照下述流程查询:1.
如果教学信息服务网上查询不到课程的成绩,原因可能为老师成绩尚未录入或未提交,或你未成功选课(可核查学期课表进行确认).
2.
网上查询有课程和成绩记录,但成绩为0或空,或者认为网上成绩与本人估计有出入者,学生可以直接联系任课教师学分制课程修读管理规定32咨询,或通过开课学院教务办联系任课教师咨询.
3.
学生如对课程成绩有疑义,可以在课程结束后向所在院系教务办提交查询成绩申请(申请截止时间为各学期开学第一周周五),学生所在院系教务办审核同意后报至教务处审核并转交开课院系.
开课院系应于5个工作日内给予反馈.
查卷的范围限于试题评阅、登分、记分差错,评分尺度掌握的松紧程度不属复查范围.
学生本人不得查阅原始考卷.
(四)课外科技创新活动为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鼓励学生进行科学研究,参与创新活动.
学生在校期间取得的科研与实践成果可视情况给予成绩和学分.
完成校级"暑期本科生科研见习岗位"、校级"本科生研究计划(PRP)"、校级"大学生创新实践计划"、教育部"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上海市"上海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通过验收答辩的,计1~6学分;其他社会实践、社会调查,可视其内容、时间和成果,由组织单位评定,经教务处认可计0.
5~2学分.
三、学分转换与成绩认定校内转学院(专业)学生与外校转入学生已修读的课程和公派交流生在外校交流期间修读的课程,可申请学分转换与成绩认定.
具体办法依据《上海交通大学本科生学分转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其他类别学生的学分转换与成绩认定工作由所在学院负责.
四、其他本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教务处负责解释.
33为深化教育改革,培养宽厚型、开放型、创新型人才,学校实行全日制本科生跨学科修读"第二学科学士学位"制度,允许学业优良的学生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基础上跨学科修读另一个专业的主要课程,成为基础扎实、知识面宽、适应性强的复合型人才.
为此,特制定修读规定、报名方式及录取办法.
一、修读规定1、学校全面开放第二学科学士学位,增加第二学科学士学位开设专业,保证全校学生均能获得修读第二学科学士学位的机会.
同时鼓励学习成绩优良且学有余力的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与专长跨专业修读第二学科学士学位.
学习成绩较差、完成主修专业学习任务有困难的学生不应申请修读第二学科学士学位课程.
2、第二学科学士学位一般应跨学科门类修读,即在我校现有的理学、工学、文学、经济学、法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所属的专业之间跨门类修读;考虑到目前我校本科专业设置的实际情况,针对各院系所属学生特制定可选第二学科对应表(见每年招生通知),供学生填报志愿时参考.
3、第二学科学士学位课程自第四学期开始,计划学习期限为5个学期.
第三学期进行申请修读第二学科学士学位报名与审批工作.
学校根据各专业特色、接纳学生能力以及学生需要情上海交通大学"第二学科学士学位"管理办法"第二学科学士学位"管理办法34况确定当年第二学科学士学位开设专业、各专业招生名额.
4、获准修读第二学科学士学位的学生,在每学期规定的选课时间内选第二学科的课程(允许免修的课程也要选课),并根据选课的学分缴纳第二专业学费,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英语、日语、德语、法语和动画的学费120元/学分,其它二专专业学费100元/学分).

5、获准修读第二学科学士学位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选课,并按时缴纳课程修读学费.
中途一般不得改变第二学科修读专业.
6、修读第二学科学士学位的学生须按修读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参加课堂教学、实验教学、教学实践等各项教学环节,参加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考试不及格者、缺考者成绩记录大表;允许申请缓考(要求见本手册缓考相关规定),可参加开学初的重修免修考试,免修考试课程通过的成绩记录登记60,成绩单中登记P,视为课程通过.
凡考试作弊者,一律取消第二学科学士学位修读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学科必修课程如与主修专业课程学分、教材、学时要求完全相同,或主修专业课程超过第二学科同一课程的要求,同时主修专业课程成绩80分(含80分)以上,学生可以申请免修该课程,经所在院系教务办同意,向任课教师提出申请,并经任课教师同意后生效(最多可免修两门课程).
7、学生应在主修专业修读期间完成第二学科规定的全部课程.
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在主修专业毕业时,学校除授予主修专业学位证书外,另外颁发《上海交通大学第二学科学士学位证书》;对未获得第一学科学士学位者,不授予第二学科学士学位证书.
如仍有第二学科课程未通过考试,不能获得第二学科学士学位,学生根据所修学分情况可申请下列条款之35一:(1)可办理第二学科课程转入主修专业成绩大表手续,将第二学科课程学分同时计入个性化学分中,且不影响学生原有一专学籍处理;(2)保留第二学科修读资格,在本科毕业后二年之内重修或补修,考核合格者补发《上海交通大学第二学科学士学位证书》.
8、第二学科修读通过的课程学分同时计入个性化学分中.
二、报名方式及录取办法1、报名方式:由学生通过教学信息服务网报名,每个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可填报两个志愿.
报名分三轮:第一轮,针对特殊要求的专业,如英语二专(只有通过上海交通大学英语水平考试的学生可报名);第一轮报名未录取者可以参加第二轮的报名;第二轮,所有招生的二专,每个学生在一定范围内(系统已设定)可填报两个志愿;第三轮,经录取后仍有剩余名额的二专且未被二专录取的学生可以申报.
2、录取方式:报名截止后,系统需要对学生的核心课程[注1]计算学积分,进行各学院按学积分排名,并根据跨学科、跨专业优先的原则录取.
3、第三轮报名和录取按"先选先得"的原则录取.
"第二学科学士学位"管理办法36三、报名时间具体时间见当年报名通知四、培养计划各年级第二学科培养计划,可至教学信息服务网查询.
本管理办法自2012年9月开始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则:1、核心课程只按必修、限选课计算学积分,计算公式详细参见《上海交通大学学分制课程修读管理规定》中核心课程学积分计算公式.
2、此管理办法及开设的第二学科各专业只适合我校各年级本科生(含宁夏大学、西藏大学学生),外校学生修读我校第二专业的相关规定另行通知.
37一、新生入学报到后,可领取校徽一枚.
二、学校采用电子学籍注册,学生证(校园卡)是在校学生身份的证件,入学三个月内,经复查符合入学条件者,准予注册,发给学生证(副证),与学生证(校园卡)配套使用.
以后每学期注册日,学生须持学生证到所在院系本科教务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加盖注册章后的学生证方为有效.
三、学生证和校徽只限学生本人使用,学生应妥善保管,由于转借或送给他人使用造的不良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四、学生如遗失校园卡,应立即挂失,确认丢失后,可到校园卡运行管理中心补办.
学生如遗失学生证(副证),应到教务处网站下载表格申请补办.
五、补证期间补办证明单代做学生证,补办证明单注有有效期限,过期作废.
六、补办期间如遗失学生证找回,应立即到注册与学务中心办理撤消挂失手续一个人不能同时拥有一个以上学生证.
违反上述使用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七、补办的学生证在半年内不享有购票优惠待遇;学生购票优惠卡的注册时间为每学期注册日,正常情况下每年注册一次.
八、学生家庭地址变更,应及时持本人学生证、家长工作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38单位人事部门或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有效证明到教务处注册与学务中心更新个人信息,办理换证手续.
九、学生在办理学生证的过程中弄虚作假,一经查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本人承担.
十、学生由于毕业(结业、肄业)、出国、退学、中止学习、取消学籍等原因办理离校手续时,须将学生证交学校做相应处理.
十一、拾到学生证或校徽,应立即交至教务处或保卫处,谨防被非法利用.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39一、总则学校的教室是课堂教学活动的主要场所,公用教室由学校统一管理,专用教室由相关院(系)管理,所有教室均依据本科及研究生教学计划调配使用,仅用于教学用途.
公用教室只安排、接纳教学活动.
非教学活动需使用公用教室时必须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审批.
公用教室的建设、使用与调配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
教室的管理与服务由物业部门负责.
教室的教学设备由教育技术中心负责.
二、使用规定1、遵守教室管理规定,尊重教室管理人员的指导.
2、不得在教学楼内开展与教学无关的活动,不得进行商业性质活动,未经允许不得进行各类集会.
3、自觉维护教室卫生及环境,保持黑板清洁,主动为教师清洁黑板,不随意张贴各种告示,不大声喧哗.
4、爱护教室内各种教学设施及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教室内各类设施,损坏公物照价赔偿.
5、教室内的各种家具仅供本教室使用,未经教务处和教室管理组同意不得移出本室外,更不能移做他用.
上海交通大学教室及课堂教学秩序管理规定教室及课堂教学秩序管理规定406、不得随意占用教室座位,不得有妨碍他人学习的任何行为.
7、遵守课堂纪律,尊重任课教师,听从教师指导;课内不得聊天交谈,不得饮食,不得使用手机或其他通讯设备,未经教师允许不得使用笔记本电脑,不得有任何影响他人上课的行为.
8、回答教师提问时应起立,回答完毕后再坐下.
9、不迟到,不早退.
有特殊原因迟到者,经任课教师允许后才能进入教室.
中途进出教室应得到教师允许.
10、衣冠不整者不得进入教室.
11、注意节约用电,离开教室时自觉关灯、电扇和空调等.
12、教学楼内禁止吸烟.
三、计划外借用教室的规定1、任课教师因教学需要,需要临时借用教室时,由教师本人或委托教学秘书到教务处教学运行办公室办理借用手续.
2、学生活动原则上不能借用教室,如需借用,需填写《教室临时借用申请单》,注明活动内容、负责人、具体时间、参加人数及是否使用教室内电教设备,经教务处教学运行办公室批准后,到教室管理组或教育技术中心办理借用教室手续.
3、校外人员来校内举办各种讲座或交流活动等如需借用公用教室,必须经学校有关部门提交教务处、研究生院审查批准.
非学历办学用途的教室借用应经教务处主管处长或研究生院主管院长批准.
41四、多媒体教室的补充规定1、学校在每幢教学楼内都设有中控机房,由教育技术中心派专人控制教室的多媒体设备的使用,并为教师解决上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2、使用多媒体教室的老师,如为初次使用,应提前预约到教室熟悉设备的操作.
3、多媒体教室的使用计划由教师通过各学院提前报教务处统一安排.
4、临时使用多媒体设施,开课教师应先到教务处教学运行办公室办理多媒体教室借用登记手续,凭证向教育技术中心借用电教设备.
5、使用者须严格遵守各种设备的操作规程,爱护设备,不得随意拆卸和移动教室设备,有特殊需要时,请在课前与教育技术中心的管理人员取得联系.
6、未经教师同意,学生不得利用多媒体设备复制教学内容.
7、非计划内教学安排需借用多媒体教室,应到教务处教学运行办公室办理借用手续.
非教学时间一般不安排借用.
8、多媒体或多功能教室使用完毕,应立即将教室设备及环境复原,经教室管理员验收后方可离去.
教室及课堂教学秩序管理规定4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考试工作程序,严肃考风考纪,维护正常的考场秩序,参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体在读学生(以下简称考生).
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可以根据本学院的特殊情况,参照本规定制订本学院的具体规则,并报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和学校法律事务室备案审查后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考试,包括国家、地方政府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考试.
第四条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按照《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考试纪律要求第五条考生参加考试时,须持带有本人清晰头像的校园卡或身份证原件等有效身份证件,并放置在课桌指定位置,无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第六条考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考试开始后15分钟仍未进入考场,或考试进行中擅自离开考场者,视为自动放弃该课程考试.
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考试纪律规定43学生考试纪律规定第七条考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根据考场情况提出的考试纪律等要求,按照监考人员指定的座位就坐;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者,将不发放试卷.
第八条考生在考试过程中禁止使用手机等无线通讯设备,携带手机者应关闭手机电源,由监考人员保管或放置在指定位置.
不得将手机等通讯工具作为计时工具使用;不得使用具有存储、编程和查询功能的电子设备;不得使用自带的稿纸.
课桌上仅可放置文具和有效身份证件.
第九条在开考前,考生应主动检查课桌、抽屉及考位周围,若发现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开卷考试时本人携带的任课教师允许使用的纸质参考资料除外)或字迹,应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
第十条参加闭卷考试的考生,在课桌、抽屉及考位周围不得放置任何教材或参考资料.
第十一条参加开卷考试的考生,不得使用电脑及同类电子设备,仅可使用课程教师允许的纸质参考资料,且不得相互借阅.
第十二条考生应保持考场肃静,除出现试卷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等问题时,考生可举手询问并由主考或监考人员解答处理外,不得问及与试题内容有关的问题.
第十三条考生答题一般须用蓝/黑钢笔或圆珠笔书写;除非有特殊要求,用红笔、铅笔答题的试卷无效.
第十四条考生在拿到试卷后,须将本人的姓名和学号等信息正确填写在试卷指定位置处,并在规定时间内独立答卷,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并离开考场.

第十五条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须暂离考场(如去洗手间)时,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后,由一名监考人员陪同,并将考生信息和离开、返回考场时间等情况记录在《上海交通44大学考场情况登记表》中.
第十六条在考试结束铃响前,考生完成考试时,应将试卷交给监考人员,随后立即离开考场.
第十七条在考试结束铃响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留在座位上等候,由监考人员统一收卷.
经监考人员催促仍不交卷者,监考人员可声明不再收卷,则该生该课程考试成绩将以零分计.
发现试卷缺失时,监考人员应告知缺失试卷者"该课程考试成绩将以零分计".
在监考人员允许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
第三章考试违纪行为认定第十八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六)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七)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八)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45学生考试纪律规定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九)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十)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监考、考务或巡考人员)或其他考生的;(十一)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章考试作弊行为认定第十九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使用具有发送或接收信号功能的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七)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八)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考号)等信息的;(九)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十)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二十条教务处、研究生院、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46(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五章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二十一条考生如有考试违纪行为,应停止考试并退出考场,试卷由监考人员立即收回.
监考人员在试卷及考生名单中标记"违纪"字样,该生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考试结束后视情节报学生处处理.
第二十二条在考试过程中考生如有考试作弊行为,应停止考试,试卷由监考人员立即收回.
监考人员应保留考生的作弊证据,令其退出考场,并在试卷及考生名单中标记"作弊"字样,该生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如在考试结束后认定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的,该生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由监考人员或课程教师提供相关材料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
第二十三条考生有违规行为的,由监考人员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填写违规情况,经考生本人确认签名后,由监考人员将《考场情况登记表》及相关违规资料报送教务处或研究生院.
第二十四条有第十八条、十九条所列行为、需要给予有效制止或者核对事实等情形的,可以根据情节报送学生处、保卫处等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考生违规材料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自考试结束47学生考试纪律规定后(或发现违规事实后)2个工作日内报学生处,由学生处根据《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考生参加国家、地方政府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考试时违反考试纪律的,除按照适用于该考试的规定予以处理外,同时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交通大学本科生考试纪律规程》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4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营造公平的学习环境和优良的学习风气,保护学生的权利,共同维护校园的诚信氛围,依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订本守则.
第二条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之一,是每个人都应具备的行为规范和道德修养,其核心内容包括诚实、守信和责任.
上海交通大学秉承"欲成学问,当为第一等学问;欲成事业,当为第一等事业;欲成人才,当为第一等人才.
而欲成第一等学问、事业、人才,必先砥砺第一等品行"的传统,鼓励和要求学生遵从学业规范、恪守学业道德,自觉做到学业诚信,培养诚实勤奋、学术作风严谨的学业习惯.
第三条学业诚信是指学生在所有学业环节中均应遵循诚信原则.
学业环节包括作业、实验、论文、考试、竞赛和测评等.
其中,论文是指以公认的文字、数字或图形等表达形式所撰写并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和技术成果,以及学位论文.
学生在各个学业环节中不得出现第二章所列举的不诚信行为,并应相互进行监督和提醒,第四条本守则适用对象为上海交通大学全体在读学生.
根据学校授权,密西根学院等学院可根据本学院的特殊情况,参照本守则制订本学院的诚信管理规定,并报上海交通大学学生上海交通大学学生学业诚信守则49学生学业诚信守则诚信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学业过程中的诚信行为要求第五条学业诚信要求学生在学业过程中应以个人的努力获得真实的学业成果,不接受他人不恰当的帮助,亦不给予他人不恰当的帮助.
第六条学生在作业和实验环节中应按照任课(指导)教师的要求完成作业和实验;学生作业和实验环节的不诚信行为包括:(一)篡改或编造作业或实验(报告)数据;(二)篡改或抄袭他人作业或实验报告;(三)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完成作业或实验(报告);(四)除上述行为之外的其他不诚信行为.
第七条学生在论文环节中应使用真实的数据和信息来进行学术研究和文档撰写,应独立撰写论文,并通过注释和引用等形式尊重他人的学术成果;学生论文环节的不诚信行为包括:(一)编造论文数据或内容;(二)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或论文;(三)直接引用他人成果或论文内容且未标明出处;(四)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撰写论文;(五)除上述行为之外的其他不诚信行为.
第八条学生在考试环节中应严格遵守《上海交通大学考试纪律规程》.
学生在参加国家组织的非校内考试时,应同时遵守其相关考试规范.
第九条学生在竞赛环节中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学生竞赛环节的不诚信行为包括:(一)在竞赛前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赛题或泄露赛题;50(二)在竞赛过程中存在抄袭、剽窃等作弊现象;(三)在竞赛过程中出现篡改数据、提供虚假结果等造假行为;(四)篡改或销毁自己或他人比赛记录或结果;(五)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竞赛;(六)除上述行为之外的其他不诚信行为.
第十条学生在综合测评环节中不得出现提供虚假材料、伪造综合测评证明等不诚信行为.
第十一条学生在其他学业环节中的不诚信行为包括:(一)由他人或代他人签到;(二)妨碍教师准确获取报告或作业的信息;(三)在任课教师明令禁止情况下,在网络等公开场合发布作业答案或实验报告等;(四)伪造证件或证明参加学业活动并获得成绩;(五)谎报或捏造学术成果;(六)篡改、伪造或销毁各类学术成绩单、课程修读证明或其他学业经历;(七)篡改或伪造奖学金及其他荣誉证书;(八)篡改或伪造肄业、结业、毕业或学位证书等;(九)除上述行为之外的其他不诚信行为.
第三章学生诚信工作机构第十二条教务处、研究生院和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学生处)牵头设立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诚信工作委员会,负责诚信守则相关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审核学院(系)的诚信工作报告,受理并处理学生关于学院(系)所作的不诚信行为处理的异议申诉,按学校规定对涉及到违反考试纪律或者学术道德的学生51学生学业诚信守则违纪处理提出咨询意见等工作.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处,负责有关事务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各学院(系)分别设立本学院(系)学生诚信工作分委员会,负责对本学院(系)学生不诚信学业行为的处理工作,组织调查认定,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决定;听取违反考试纪律或者学术道德的学生的陈述和申辩,为学院(系)处理提供咨询意见;将本学院(系)的诚信工作情况报至校学生诚信工作委员会等.
各学院(系)学生诚信工作分委员会由学院(系)自行组建,成员可包括学生代表、教师代表、教学和学生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第四章违反诚信守则行为的处理规则第十四条对于学生在作业、实验等课堂教学环节中出现不诚信行为的,对该考核环节的成绩作零分处理;对在同一门课程教学过程中出现两次及以上不诚信行为的,对该课程成绩作零分处理;上述不诚信行为的认定及处理由任课(指导)教师负责执行,并将具体情况上报至学生所在学院(系)学生诚信工作分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对于学生在论文环节中出现不诚信行为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认定和处理.
第十六条对于学生在竞赛环节中出现不诚信行为的,取消其参赛资格或撤销其所获荣誉,由竞赛组织者负责进行认定和处理,并报至学生所在学院(系)学生诚信工作分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对于学生在综合测评环节中出现不诚信行为的,撤销其所获荣誉或相应参评资格,由综合测评组织者负责进行认定和处理,并报至学生所在学院(系)学生诚信工作分委员52会备案.
第十八条对于学生在考试环节中出现不诚信行为的,由监考教师或举报人报至教务处,经核定后报至学生工作处按照《上海交通大学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对于本守则中列出的其他不诚信行为或未提及的不诚信行为,处理流程为:(一)任课(指导)教师或举报人向学生所在学院(系)学生诚信工作分委员会报告不诚信行为的具体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二)学院(系)学生诚信工作分委员会组织调查和取证,在收到举报后10个工作日内给出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相关人员;(三)对涉及到学生纪律处分的案例,学院(系)学生诚信工作分委员会应报至校学生诚信工作委员会进行复核,并按纪律处分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其他处理规则:(一)学生因违反学业诚信守则而导致课程成绩为零分时,该课程经重修后成绩最高为60分;(二)对于已认定发生不诚信行为的学生,一年内不得参评各类奖学金和其他荣誉称号;对于在事后发现不诚信行为的,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并收回所发奖励;(三)对于论文环节在事后发现不诚信行为的,可进行追溯认定和处理;(四)除当事人为未成年人外,对情节严重的不诚信行为进行公示.
53学生学业诚信守则第五章异议申诉程序第二十一条学生在收到对不诚信行为处理结果的通知后,如存在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对于由学院(系)学生诚信工作分委员会对不诚信行为处理结果的申诉,应按如下程序进行:(一)当事学生向校学生诚信工作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二)校学生诚信工作委员会组织调查和取证,在15个工作日内给出复核结果和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相关人员.
第二十三条对于其他不诚信行为处理结果的申诉,应按如下程序进行:(一)当事学生向学院(系)学生诚信工作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二)学院(系)学生诚信工作分委员会组织调查和取证,在15个工作日内给出复核结果和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相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学生因考试作弊等学业不诚信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程序按照《上海交通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进行.
第六章其他第二十五条本守则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守则解释权在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诚信工作委员会.
5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随着学校本科培养工作的不断完善以及国际化战略的实施与深入推进,学校及各院(系)与国外、港澳台地区高校间的学生交流合作日益增多,为加强学校项目及公派交流学生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派交流学生是指按校(院)际合作交流协议要求,派出学习(或研究、实习、参与特定项目活动)一段时间的在校注册本科学生,派出地包括其他国家和港、澳、台地区;派出学生按照协议层次分为校级公派交流学生和院级公派交流学生,两类学生统称公派交流学生(简称"交流生").
第二章合作交流协议的签订第三条校际合作交流协议的签订一般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暨港澳台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际交流处")为主,如商定本科生交流相关条例,应结合教务处以及相关院(系)意见确定协议条款;院际合作交流协议的签订一般以学院为主,如商定本科生交流相关条例,应结合教务处以及国际交流处意见确定协议条款.
上海交通大学公派本科生出国(境)学习交流办法55公派本科生出国(境)学习交流办法第四条确定协议条款后,应报学校法律事务室及主管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与合作学校签订相关协议.
第五条校际合作交流协议签署完毕,协议原件由学校留存,复印件由国际交流处和教务处留存;院际合作交流协议签署完毕,协议原件由学院留存,复印件由国际交流处和教务处留存.
第三章交流生的选拔与推荐第六条校级交流生的选拔和推荐由国际交流处负责组织.
第七条院级交流生的推荐、选拔以及与合作高校的联络由学院按照院际合作交流协议要求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推荐学生确定后,应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八条学生必须在国际交流处、教务处、学院的指导下办理对外交流事务,凡自行与合作高校联系的视为个人行为,不列入公派交换生计划.
第四章交流生办理的相关手续第九条交流生在收到合作高校的正式邀请函后,应到国际交流处出入境管理与服务中心办理出国(境)手续,并填写《上海交通大学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台任务申请表》.
第十条对于特定的项目(如双学位项目),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与学校或院(系)签署交流协议,按照协议书的有关条款缴纳学费及出国保证金,完成交大本科学业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交流生在完成学校上述手续后,学校为其交流期间保留学籍.
第十二条交流生在交流期间应委托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56能力和经济偿还能力的人作为国内的保证人(建议为自己的父母),并向学校及学院提供保证人的准确联系方式.
如在学生交流期间更换保证人,必须提前通知学校及学院,并签署新的担保协议书.
第十三条交流生交流期限结束,应及时返校,不得在外逗留,并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回校报到注册.
第十四条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满必须按时返回,不得擅自延长或变更返回时间,也不得擅自转到第三地学习或工作,逾期不归视为违约,取消学籍,所缴费用不予退还.
如有特殊原因,必须在学习期满前60天提交申请材料,经学院、教务处与国际交流处审批同意后,提前一个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学生在外交流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含延期申请),双学位项目学生除外.
第五章交流生学习及其他事项第十六条各学院必须为交流生指派指导教师,负责与其保持联系,并经常关心他们的学习、生活和思想动态,对他们在外学习进行必要的指导;假期及学期交流项目交流生的指导教师可以为思政老师、教学秘书或专业教师,双学位项目交流生的指导教师建议为专业教师或导师.
第十七条交流生在合作高校的选课学分需与合作高校本科全日制学生所修学分相近,所选课程应与本校本专业培养方案相近,必须提前提交学习计划并获得学院认可.
交流生返校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申请办理学分转换与成绩认定手续.
第十八条教务处考虑公派交换生的特殊情况,可适当同意其部分必修课程免听(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前办理相关手续),并安排其返校后跟班考试,以考试成绩作为该门课程考57公派本科生出国(境)学习交流办法核成绩记入档案.
第十九条交流生到达境外驻地两周之内,应及时将住址、联系方式通知担保人及指导教师,以便保持联系.
第二十条学生在外学习期间,应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努力学习业务知识,并与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中央驻香港、澳门联络办公室)保持密切联系,定期向学校汇报学习和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医学院学生公派出国相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由医学院教务处决定,但需报教务处和国际交流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由国际交流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5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我校全日制统招本科生在读期间办理自费出国(境)学习事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的条件第二条除第三条规定情况外,非应届本科学生通过个人申请,取得国(境)外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后,可申请自费出国(境)学习.
第三条以下非应届本科学生不得申请自费出国(境)学习:(一)已获得学校直升研究生资格或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学生;(二)我校定向生、委培生及与我校签订有关协议的学生;(三)参加我校已规定不能申请自费出国(境)交流项目的学生.
上海交通大学关于本科生自费出国(境)学习的管理规定59关于本科生自费出国(境)学习的管理规定第三章申请自费出国(境)学习的手续办理第四条申请自费出国(境)学习的学生,凭录取学校录取通知书等证明材料至教务处与学院办理休学手续.
第五条申请自费出国(境)学习的学生,需登录出入境管理与服务中心因私出国(境)网上申报系统,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六条自休学批准学期起,学生自费出国(境)学习休学年限为一学年.
第七条自休学批准之日起,当学期已参加考试课程以实际成绩计入成绩大表,未参加考试课程办理退课手续.
第八条批准休学学生的学费、住宿费退还标准参考《学生手册》中《上海交通大学学生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休学退费标准执行.
第九条自费出国(境)学习的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后,于新学期开学第一周向学校申请复学,至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休学期满不申请复学者,需至教务处办理退学手续.
逾期两周不申请复学者,做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批准复学后的学生按当年缴费标准缴费注册.
第十一条因签证等原因未能出国(境)者,自休学学期起一学年内可申请复学.
第十二条学生本科期间至多可申请一次自费出国(境)学习的机会,期限为一学年.
第四章其他第十三条应届本科毕业生办理毕业后的自费出国(境)事宜,按照我校就业辅导和职业发展中心的相关工作规定进行.

60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3年9月起施行,与之前规定不符之处,以本文件为准,由教务处及出入境管理与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61为进一步规范本科生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章:校内转专业学生课程认定与学分转换第一条:适用范围:本章适用于在校期间有转专业经历的学生.
因两专业培养计划的差异,学分转换只作为毕业资格审核的依据,成绩大表不作任何调整.
第二条:课程认定原则:1、无需办理手续,可直接认定的课程:(1)在原专业已经修读完成的课程与转入学院专业培养计划内对应课程的要求(课程代码一致)完全相同,可直接认定.
(2)通识核心课无需转换,将根据课程代码自动归类.
(3)其他在原专业修读完成但不在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之内的课程,可认定为个性化学分.
(4)医学院转入校本部专业的学生在重庆南路校区修读的不能转换为转入专业培养计划内课程的专业课,可认定为个性化学分.
2、需办理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手续的课程:(1)不同课程代码的同类课程,经转入学院及相关部门认定可申请转换为转入专业培养计划内的课程,转换后原课程代上海交通大学本科生学分转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本科生学分转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62码、学分与成绩均不做调整,仅作为转入专业毕业资格审核的依据.
(2)医学院转入校本部药学、材料、生命、环境、化工、生医工等专业的学生在重庆南路校区修读的专业课,经转入学院及相关部门认定可申请转换为转入专业培养计划内的课程,转换后原课程代码、学分与成绩均不做调整,仅作为转入专业毕业资格审核的依据.
(3)医学院转入校本部专业的学生在重庆南路校区修读的选修课,按照如下第二章处理.
第三条:申请手续:学生在转入专业教务老师指导下填写《上海交通大学本科生转换、补修课程审批表》,根据上述原则将需办理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手续的课程按要求一一对应填写,经院系及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予以认定、转换及豁免.
无需办理手续可直接认定的课程不需填写.
第四条:受理时间:(1)校内自主转专业学分转换工作一般于终审名单公示后,秋季学期中期认定并做入系统;其他转专业学生于转专业手续办理结束后2个月内认定并做入系统.
(2)学生申请转换和认定成绩以一次为限,一经确认不得更改.
第二章:外校转入学生、海内外交流学生课程认定与学分转换第一条:适用范围:本章适用于外校转入学生,校际或已在学校教务处备案短期海内外交流项目【包括学期交换项目和暑期项目(四周以63上)】派出学生的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工作.
海外实习项目不实施学分转换,纳入相应专业实习或生产实习体系获得成绩.
双学位交流(联合培养)项目的课程认定及毕业学位证书授予根据项目协议与约定执行.
第二条:课程认定原则:1、学分转换前提为对方一门或多门课程的教学内容及教学要求与申请转换的我校某一门课程须一致或主体内容相近.
2、因双方学校课程体系存在差异,无法在我校课程体系中找到对应课程、不能实施学分转换的对方课程经院(系)认定、教务处审核后可以作为部分专业限选、通识核心及个性化模块学分豁免修读依据.
豁免的课程或学分不体现在成绩大表中,但会体现在学生修业查询及毕业资格审核体系中.
具体豁免规则如下:(1)必修课、第二专业课程不得豁免.
(2)专业限选课按课程一对一申请豁免,且申请豁免修读课程与对方学校所修课程须属于同类型或模块.
(3)通识核心及个性化模块按学分对应豁免,申请豁免通识核心学分的对方学校所修课程应可归属于我校相应通识核心模块.
3、对方课程不得同时用于申请学分转换和豁免修读.
4、学分认定参照我校学时与学分对应关系,即1学分对应16学时.
申请学分转换及豁免修读专业限选课的对方课程学分经换算后不得低于我校课程学分;申请豁免修读的通识核心及个性化模块学分须由对方课程的总学时数参照我校学时与学分的对应关系换算得出,且仅计算课堂上课所用学时.
5、学生须在对方学校取得"及格"成绩的课程方能申请学分转换或豁免,不及格的课程不得申请.
因国内外高校均各有自己的课程评价体系,"及格"标准以对方学校制定原则为本科生学分转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64准.
6、成绩及学分以对方学校提供的成绩单原件上显示的为准.
7、学生如在外校重复修读在我校已修读课程,返校后不得申请我校已修读课程相同代码的学分转换;且该课亦不得申请豁免专业限选课及通识核心课.
第三条:学分转换成绩登记方式及学分/学时数换算的具体方法:1、符合学分转换条件的课程经学生申请、院系认定及教务处审核可转换成我校对应课程的,按我校课程的代码、名称及学分登入.
外校转入学生、国内交流学分转换登记对方成绩单上显示的实际成绩,多门转一门的登记分数较高的成绩,如我校无对应的成绩登记方式,则登记60,成绩大表显示"P";海外交流学分转换全部登记60,成绩大表显示"P".
以"P"显示的课程不计入学积分及平均积点计算.
2、课程学分/学时数换算具体方法如下:例如,某学生在交流学校学习的正式成绩单中某门课程学分登记为3分,实际该门课程每周课堂授课3学时,共12周.
经换算(12*3/16=2.
25),四舍五入,可认定我校2学分.
第四条:申请手续及流程:1、参加海内外交流的学生在对方学校的选课方案应尽量参照我校制定的培养计划,首先选择与本专业该学年或学期相对应或相近的课程,同时可选择在对方学校修读第二学科的课程,选课方案必须经过所在学院认定后方可实施.
2、学生申请学分转换需在教务处主页办事指南中下载并填写"上海交通大学本科生学分转换申请表",申请豁免修读需填写"上海交通大学本科生豁免修读申请表".
3、课程一致性及内容相近度由各学院相关专业或学科负65本科生学分转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责教师予以认定,通识核心课由教务处教学研究办负责认定.
一专课程由学生所在院系主管教学领导审核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第二学科课程由开课院系主管教学领导审核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院系教务老师统一交至教务处注册与学务中心.
4、学分转换、豁免修读申请表均需一式两份,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办及教务处注册与学务中心各留存一份.
5、申请学分转换、豁免修读均需提供对方学校正式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及对方课程大纲、课时安排、成绩标准、作业等相关证明材料.
除协议学校统一寄送成绩单外,部分海内外交流项目及外校转入学生均需由学生本人提供正式成绩单原件.
成绩单原件不退还学生,毕业时与我校成绩单共同存档.
如原件只有一份,提交学分转换及豁免申请前请自行留存电子版及复印件.
第五条:申请及处理时间:1、学生交流返校后首个学期开学后第5-16周受理,外校转入学生于入学后首个学期后半学期受理(因有两个月审查期),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2、学生申请转换和认定成绩以一次为限,一经确认不得更改.
第三章:其他1、申请第二学科学分转换的课程仍需在我校对应开课学期选课并缴纳学费.
2、院系审批学分转换及豁免修读学分须慎重,不符合规则不能实施学分转换及豁免修读的本专业计划内的课程应及时告知学生补修.
补修必须在第六学期结束前完成,否则不得参加66直升研究生选拔.
3、除认定转换及豁免的课程外,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其他课程必须修读通过,不能在标准修业期内完成学业,应按规定申请延长修业期;逾期未提出延长修业期申请的,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4、如因学生本人修读原因达到退学警告标准的,除须在返校后由学院指定补修相关课程外,退学警告不予撤销.
5、其他类别学生的学分转换与成绩认定工作由所在学院负责.
6、在本规定基础上,项目有制定学分转换细则的,按项目细则规定处理.
本管理办法自2012-2013学年春季学期起施行,解释权归上海交通大学教务处.
67为了进一步规范本科生课程考试的管理,优化考试期间缓考申请的流程,根据《学生手册》缓考的相关条款,特制订本科生缓考申请的补充规定(含申请流程).
1、申请缓考的课程:经研究,除通选课以及各门课程的期中考试不受理缓考申请外,其余课程,在参加缓考后对获得毕业资格(在规定的有效学制期内)没有影响者,允许申请缓考.
2、申请缓考的原因:A.
申请者突发疾病导致不能正常考试;B.
申请者参加校级组织的学科竞赛、体育文艺竞赛及其他重要的学术活动(此类活动的认可范围应事先与教务处商量);C.
在期末考试周,因考研,大四课程考试多于五门者,最多申请两门课程缓考;D.
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
对其他情况,原则上不受理缓考申请.
3、申请缓考流程符合上述缓考规定者,由本人(因病不能办理者,可由家长或班长)填写《上海交通大学缓考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上海交通大学关于本科生缓考申请的补充说明关于本科生缓考申请的补充说明68(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假单,二级甲等以下的医院开具的病假单须到校医院审核);各类活动主办单位的通知及我校的组织单位意见.
经学生所在院系审核(教务办主任及主管教学院长签名)后,最晚于考试当日交于教务处教学运行管理办公室备案,隔日(24小时后)不再受理.
如有特殊情况须及时报教务处教学运行管理办公室,并由主管处长审批.
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
69我院自1985年起实行的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实施的基础综合考试、临床综合考试及毕业综合考试,对加强教学质量的监控、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适应医学教育发展的要求,现对三次综合考试的有关规定进行适当的修订.
一.
基础综合考试1.
考试对象:完成基础医学课程学习的临床医学专业、口腔医学专业学生和护理专业学生.
2.
考试内容:临床医学专业:人体解剖学(系统)、生理学、生物化学、病理学口腔医学专业:人体解剖学(系统)、生理学、生物化学、病理学护理专业:人体解剖学(系统)、生理学、药理学和病理生理学3.
考试要求:以上述课程教学大纲的一级、二级要求为主.
二.
临床综合考试1.
考试对象:完成本科阶段课程学习的临床医学专业、口腔医学专业学生和护理专业学生.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关于三次综合考试的规定医学院关于三次综合考试的规定702.
考试内容:临床医学专业:内科学(普通内科、神经内科及传染病学)外科学(总论、普通外科、骨科、泌尿外科)妇产科学儿科学口腔医学专业:口腔基础学(口腔组织病理学、口腔解剖学)牙体牙髓病学牙周病学口腔黏膜病学口腔颌面外科学口腔预防医学儿童口腔医学口腔修复学护理专业:成人护理学母婴护理学儿科护理学护理导论护理学基础口腔医学专业、护理专业学生的临床综合考试由教务处委托相应学院组织命题,报教务处备案.
三.
毕业综合考试毕业综合考试由专业外语毕业考试和医学专业毕业考试两项组成,其中一项不及格即为毕业综合考试不及格.
(一)专业外语毕业考试71医学院关于三次综合考试的规定1.
考试对象:完成医学院本科阶段课程学习的各专业学生.
2.
考试内容和形式:(1)所有专业的学生(除法文班外)参加各专业的专业英语考试:英译中笔试.
(2)法文班学生参加专业法语考试:法译中笔试.
3.
考试要求:将专业外语短文翻译成中文,2小时约4000个印刷符号.
(二)专业毕业考试(1)考试对象:临床实习结束后的临床医学专业、口腔医学专业和护理专业学生.
(2)考试内容:临床医学专业:主要课程实习大纲所规定的病种及其实习大纲所规定的必须掌握的临床基本操作项目,包括基本诊疗操作、X线诊断、心电图、化验报告等.
口腔医学专业:主要课程实习大纲所规定的病种及实习大纲所规定的必须掌握的临床基本操作项目,包括问诊、基本诊疗操作、X线诊断、病史书写、鉴别诊断、化验报告等.
护理专业: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所规定的内容,主要课程的教学大纲以及实习大纲所规定的必须掌握的护理基本操作项目.
口腔医学专业、护理专业学生的专业毕业考试由教务处委托相应学院组织命题,报教务处备案.
四.
其他相关规定1.
综合考试计入综合测评,占综合测评成绩的10%.
临床医学专业:基础综合考试占5%,实习前基本技能考占2%,临床综合考试占3%.
72口腔医学专业:基础综合考试占5%,临床综合考试占5%.
护理专业:基础综合考试占3%,实习前基本技能考占2%,临床综合考试占5%.
2.
综合考试经补考仍不及格者,可以申请参加下个年级的正常考试;其中口腔医学专业临床综合考试经过1次补考仍不及格者,不得进入临床实习.
毕业综合考试不及格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一次补考.
3.
临床医学专业、口腔医学专业、护理医学专业学生在五年内基础综合考试、临床综合考试各以4学分计算积点;毕业综合考试补考不及格者予以当年本科结业,次年再申请参加考试,两年内考试及格准予换发本科毕业证书,仍不及格者,予以结业证书.
长学制学生毕业综合考试补考不及格者予以分流并予以当年本科结业,次年再申请参加考试,两年内考试及格准予换发本科毕业证书,仍不及格者,予以结业证书.
本规定自2012级学生起执行,解释权在医学院教务处.
73为了鼓励广大医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提高学习积极性,促进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医学院决定对本科和长学制本科学习阶段学生实行学年奖学金评定办法.
长学制后期学习阶段学生另行评定长学制学生后期学习阶段优秀奖学金.
一、评定条件1.
凡在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和长学制学生(含港、澳、台学生),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刻苦学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文体活动的,均可以参加学年奖学金的评定.
2.
为保证奖学金评定工作的公平与合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当学年度的学年奖学金评定:(1)根据《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程》,受到国家法律法规处罚,或因违纪行为达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2)根据《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学生管理实施细则》,当学年由于成绩不合格或不能完成相应学分者.
(3)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文件精神,体育成绩不及格者.
(4)医学院学指委(学生处)、教务处在《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实行后,以《补充规定》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学年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医学院学年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74形式公布的其他不得参与各类评奖及推优的情况.
二、评定额度及比例1.
等级与金额.
学年奖学金一学年评定一次,分为A、B、C三个等级.
A等奖学金每学年每人奖励1800元B等奖学金每学年每人奖励1200元C等奖学金每学年每人奖励800元2.
名额与比例.
每学年奖学金总名额占班级人数的30%,A、B、C等奖学金分别占班级人数的3%、7%、20%.
三、评定办法1.
根据目前学生在多校区学习的情况,在闵行校区学习的学生按《上海交通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评定,在医学院本部以及各临床(口腔、护理)学院学习的学生按《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评定.
在一学年中跨校区学习的学生则按二个学期分别测评.
2.
奖学金评定必须严格按照《上海交通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以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进行排名、评定,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四、评定时间及程序学年奖学金评定经班级辅导员及班级评议小组讨论,由所在学院(系)负责人批准,报医学院教务处和学生处,医学院完成审核工作并在医学院内进行公示,最终将汇总名单报上海交通大学,一般在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
75医学院学年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五、奖学金证书颁发统一的"上海交通大学奖学金证书".
六、单项奖的评定按照《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参评的学生,为鼓励他们的进步,医学院对未获学年奖学金的学生可评发以下各类单项奖,单项奖只颁发奖金,不颁发证书:1.
进步奖:综合测评比上学年进步显著者(名额不超过班级人数的15%)2.
单科奖:凡有一门单科成绩总评优秀者(指成绩在全班前5%范围内)七、监督办法为保证奖学金评定的公正性,奖学金获奖名单实行网上公示,同时学生有权就评定结果向所在院(系)提出意见,各院(系)应对学生提出的问题作出答复.
八、其他本实施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试行(2010年6月修订),由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原《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学期获学金评定实施办法》相应废止.
76一、实验前要认真复习有关理论课内容,预习有关实验课内容,明确实验的目的、原理、方法和步骤,做好准备工作,进实验室必须穿白大衣.
二、严禁在实验室吸烟、吃零食和听收录机.
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纪律,准时参加实验,不迟到早退.
三、实验室必须保持安静和整洁.
实验时应思想集中,认真观察,仔细操作和测试,如实记录实验数据,不得马虎从事,不得抄袭他人的实验记录.
四、实验中应爱护实验器材和设备,使用贵重仪器时应获得带教老师的许可和指导.
五、实验中要注意安全,听从教师和实验员的指导,按操作规程进行实验.
实验或观察标本有疑问时,应请教师帮助解决.
发生事故应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并及时报告教师.
六、爱护国家财产,节约水电、煤气和材料.
凡仪器、标本、工具损坏,均应填写报损单,视具体情节按规定赔偿.

七、做完实验,须经教师检查仪器、工具和实验数据或结果,并做好仪器标本整理和污物处理清洁工作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八、实验后,要认真思考,认真写好实验报告,包括实验原理、步骤、结果、图表、数据处理等.
凡不符合要求的实验报告,必须重写.
实验考试不及格者,不准参加理论考试.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学生实验管理规定77为了适应21世纪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培养高质量、具有竞争力的高级医学专门人才,按教育部(原国家教委)的有关文件规定,本校在临床医学和口腔医学长学制学生中实行了能否进入研究生阶段培养的分流制度.
实践表明,这对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明显效果.
为了进一步健全完善分流制度,特作以下规定:一、实行分流制度的指导思想:为了全面落实高等医学教育培养目标,保证长学制医学教育质量,严格学籍管理,培养合格的高层次医学专门人才,本校实行分流制度.
分流制度特指在临床医学专业和口腔医学专业长学制学生中,采取德、智、体全面考核的办法保证达到标准的长学制学生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
二、实行分流制度的具体标准:长学制学生在学习期间凡符合下列分流标准,将按照本科生培养方案完成相关学业,不再进入长学制后续硕士或博士研究生阶段学习.
l、在规定的学制内已经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临床医学专业八年制的学生在临床实习结束时,平均学分积点在2.
7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关于在长学制学生中实行分流制度的通知医学院关于在长学制学生中实行分流制度的通知78以下者,临床医学专业七年制、口腔医学专业七年制的学生在临床实习结束时,平均学分积点在2.
5以下者.
2、临床医学专业八年制、临床医学专业七年制、口腔医学专业七年制的学生在临床实习结束时,未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者,法语班学生未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或全国大学法语四级考试或学校组织的法语水平考试者(新的计分体制下,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标准参照上海交通大学相关规定).
3、个人主动提出不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要求从本科毕业的申请者.
三、实施分流的时间和程序:1、分流工作具体实施时间为学生临床实习结束(临床医学专业52周,口腔医学专业45周)后,符合分流标准中任何一条的学生均不能进入后续阶段的学习.
被分流的学生完成本科学业,经考核达到学校要求的,可发给本科毕业证书并授予学士学位.
2、具体分流程序:各学院(系)根据分流标准和学生的综合表现,提出分流的学生名单及具体意见,经学院(系)负责人同意后上报,由医学院教务处审核后报医学院领导批准,发文公布.
四、其他:长学制学生的其他教学和学籍管理办法按照本校《学生手册》中的各项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长学制学生,过去与本条例相抵触的规定自动失效,从2004级学生起开始执行,未规定的内容由医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79一、指导思想为了全面落实高等医学教育培养目标,保证临床医学五年制(英语班)专业的教育质量,严格执行学籍管理规定,按照"自愿选择、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对临床医学五年制(英语班)专业采取选拨机制实施培养.
二、具体标准和工作程序从临床医学五年制(英语班)招生规模的60人中选拨不超过30人作为临床医学五年制(提高班).
1.
选拔规则:在自愿的基础上,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将入选临床医学五年制英语班(提高班).
(1)到选拔节点时间止,无必修课程未通过(可经补考或重修合格)(2)英语水平达标(雅思≥6.
5或托福≥90)(3)按积点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4)平均学积分>=2.
5.
(5)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
(6)通过校内遴选考试.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关于临床医学五年制(英语班)选拨制度的管理规定关于临床医学五年制(英语班)选拨制度的管理规定802.
时间和程序:选拔工作在第一学年下半学期进行.
学院根据选拔标准和学生的综合表现,提出学生的名单及具体意见,报医学院教务处审核后,经医学院批准,发文公布,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3.
其他:临床医学五年制(英语班)的其他教学和学籍管理办法按照《学生手册》中的各项相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2014级起执行.
本规定的内容由医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81医学院本科生自主转专业管理规定一、高考提前批次录取专业(护理等专业)不参加转专业.
二、各类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插班生不参与自主转专业.
三、非当年入学学生不能参与该年级学生自主转专业.
四、按医学院高考录取代码录入的学生转专业仅允许按照高考专业录取分数线由高向低转.
(各省市均参考每年上海市各专业录取分数线;高考裸分录取专业录取分数视为高于非裸分录取专业).
五、申请自主转专业的要求:1、无任何不及格记录;2、大一第一学期积点排名班级前10%(按班级人数百分比四舍五入);3、按照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计算积点,少选、漏选课程按不及格处理;按规定免修课程不计入积点计算,(如港澳台学生按规定免修的各类政治课程);指定选修课成绩不计入积点计算,但必须及格;任意选修课成绩不计入积点计算亦不计不及格门数;申请缓考者,参加大一第二学期开学初的补考(重修免修考)成绩及格者积点按1.
0计算,缺考或任何其他理由至申请转专业时无成绩的按不及格处理;4、因各类违纪行为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六、学生本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并向拟转入学院推荐,在转入学院(专业)教学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本科生自主转专业管理规定82资源允许的情况下,由教务处组织各学院、各专业的专家进行选拔.
申请转专业人数不超过该专业总人数的5%(小数一律进位取整).
七、转专业学生原则上编入一年级学习.
转入临床医学五年制的同学由教务处根据教学资源确定分入的大班.
八、拟录取的学生须在原专业参加一年级所有课程的考试,若考试成绩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情况,则取消其调整专业资格.
本管理规定原则上自2014级起施行.
医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83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调动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与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实现学校建一流大学,育一流英才的宏伟目标,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纪律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不适用于医院学生.
一、项目组成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包含学业成绩和素质拓展两个部分.
学业成绩占素质综合测评的70%,素质拓展部分占素质综合测评的30%,学生素质拓展部分总成绩不得高于30分.
素质拓展部分分为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科技学术与创新创业、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文体艺术与身心发展、技能培训及其他等项目.
具体各项目所占比例建议如下:二、记分办法学生素质综合测评采用量化标准,按照百分制记分,各测学生管理上海交通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学生工作上海交通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调动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与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实现学校建一流大学,育一流英才的宏伟目标,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纪律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不适用于医院学生.
一、项目组成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包含学业成绩和素质拓展两个部分.
学业成绩占素质综合测评的70%,素质拓展部分占素质综合测评的30%,学生素质拓展部分总成绩不得高于30分.
素质拓展部分分为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科技学术与创新创业、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文体艺术与身心发展、技能培训及其他等项目.
具体各项目所占比例建议如下:学业成绩70%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8%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7%科技学术与创新创业6%文体艺术与身心发展3%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3%技能培训及其他项目3%二、记分办法学生素质综合测评采用量化标准,按照百分制记分,各测评项目如使用其他记分方式,应当折合成相应的百分制.
三、学业成绩学生的学业成绩计算方法见《上海交通大学学分制课程修读管理规定》.

四、素质拓展项目1.
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评价主要包括入党入团、参加理论学习培训和参与理论学习型组织、"争优创先"、社区文明、奖学金、精神文明奖等方面.
(8分)2.
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项目主要包括参加社会实践、志愿者服务、勤工助学情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84评项目如使用其他记分方式,应当折合成相应的百分制.
三、学业成绩学生的学业成绩计算方法见《上海交通大学学分制课程修读管理规定》.
四、素质拓展项目1.
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评价主要包括入党入团、参加理论学习培训和参与理论学习型组织、"争优创先"、社区文明、奖学金、精神文明奖等方面.
(8分)2.
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项目主要包括参加社会实践、志愿者服务、勤工助学情况、挂职锻炼及其义务献血等活动.
(7分)3.
科技学术与创新创业项目主要包括参加科技类竞赛、课外参与科研课程、课外参与科研课题、课外创新发明项目、参与科技创新活动、参加讲座论坛等.
(6分)4.
文体艺术与身心发展项目包括参加文化艺术类、体育类活动,参加人文类、艺术类、心理发展类讲座等.
(3分)5.
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项目包括参加社会工作、社团情况、校内外兼职及其对外交流等活动及取得的成绩等.
(3分)6.
技能培训及其他项目包括参加外语类、计算机类、管理类、司法类社会资格认定等.
(3分)五、操作办法及流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由各学院负责操作.
学业成绩由教务部门给出;素质拓展项目由各个学院根据学院专业学科特点和具体要求,制定测评细则,上述比例作为参考.
学生素质拓展部分成绩的主要依据是"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的记录为准.
85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素质综合测评具体工作建议以班级为单位进行,由思政教师或者班导师负责;在专业或学院层面可以予以相应调整.
测评结果在班级内部进行公示,如无异议,经过班级同学签字确认后,上报学院.
如学生对测评结果有异议,可以投诉,学院在收到投诉五个工作日内给出明确的答复.
六、结果适用范围1.
学生的综合测评总分将作为各类评奖、评优的主要依据.
2.
学校"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将根据综合测评总分及社会工作表现进行推荐和评定.
3.
综合测评结果将作为学生选专业和直升研究生的重要依据.
4.
综合测评结果将作为毕业生就业时向用人单位推荐的重要依据.
七、学生参加评优资格认定为保证学校各项评优活动的公平、公正与合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参加综合素质测评,但不得参加本学年的各类评奖、评优活动:(1)受社会治安条例处罚者.
(2)受学校党、团或者行政处分者.
(3)受到退学警告者.
(4)拒绝参加集体活动或者公益劳动者.
(5)在寝室内有违章违纪行为,生活园区管理中心认为应当取消评优资格者.
(6)体育达标不合格者.
(7)其他不适合参加评优者.
86八、其他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办法相应废止.
具体操作细则由各学院学生办公室(组)自行制定并报学生处备案.
87"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为了适应教育"三个面向"的要求,推进示范群体的建设,努力培养学生成为具有共产主义理想、高尚道德情操、先进科学文化知识和健康体魄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合格人才,促使我校校风、学风、班风建设和社团建设的有效展开,特对我校开展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评选条件1.
"三好"学生条件(1)品德好: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大力推进并积极参与我校的社团组织建设.
(2)学习好:具有良好学风,所学课程成绩优秀,本学年内无不及格科目(双学位、选修课除外),综合测评达到优秀;具有良好的创新精神、钻研精神,具有独立思考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求知欲强,知识面广;积极参加学生课外科技、学术类活动(获奖者可以优先考虑).
(3)身体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通过(或者大部分通过)国家体锻标准;讲究卫生,有良好的生活习惯,寝室卫生成绩良好.
上海交通大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882.
优秀学生干部条件符合"三好"学生基本条件,热心为集体、同学服务,积极参与学校的管理工作;主动做好社会工作、社团工作,成绩比较突出.
二、评选办法1.
时间:每学期期末(9月份评选,10月份表彰).
2.
步骤:校"三好"学生由各班班委、团支部根据评选条件,经过民主选举或者推荐初步确定候选人名单,经班主任同意,院(系)领导审核,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一周,如无任何异议,报校团委批准.
校优秀学生干部由班主任和分管学生工作的总支副书记根据评选条件,按照各院(系)给定的比例提名,经由各院(系)行政和党总支具体分管该工作的同志组成的评选小组讨论确定候选人,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一周,如无任何异议,报校团委批准.
3.
名额:校"三好"学生的评选名额为在校学生数的3%左右,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名额为在校学生数的0.
3%左右.
三、奖励办法对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奖励应当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要把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过程作为树立典型、学习先进、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的过程.
学校对评选出来的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颁发奖状或证书,填写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宣传、表彰,同时酌情给予一定的学习、生活用品等物质奖励.
89"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四、其他1.
每学年从已评选出的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中评选出校"三好"学生标兵十名.
2.
当年评选出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在评定各类奖学金时优先给予考虑.
3.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有办法相应废止.
本办法由共青团上海交通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9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维护正常的办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体在读学生.
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密西根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可以根据本校与相关合作办学方的特别约定或者本学院的特殊情况,参照本规定制订严于本规定、适用于本学院在读学生的具体规则,并报学生处和法律事务室备案审查后执行.
在本校交流交换的境内外高校及学术机构的学生,在交流交换期间发生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处理.
学籍在本校但在境内外高校及学术机构交流交换的学生,在交流交换期间发生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处理,若所在交流交换学校已做出处理的,本校予以认可,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违纪行为,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违反学生应当遵守的社会公德或者学术道德的行为.
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91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四条(原则)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批评教育.
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无充分证据或者处分依据的,不得给予学生纪律处分.
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相适应.
处理学生违纪行为,应当坚持公正、公平、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对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学生有权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诉.
第五条(处分的撤销)学生所受纪律处分不可撤销,但在申诉程序中被申诉受理机构确认存在错误、明显不当或者其他应予撤销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与适用第六条(纪律处分的种类)纪律处分的种类,由轻至重依次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留校察看)学校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考验期内进行考察,考察由学生所在学院(系)负责.
留校察看处分的考验期从处分决92定所确定的日期起算,期限一般为一年.
留校察看期间因故休学的,休学的时间不计入考验期.
对于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如下处理:(一)在考验期内没有再发生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行为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系)提出建议,学生处作出处理意见,相关部门会签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以按期终止考验;(二)在考验期内有违纪行为,按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经学院(系)提出建议,学生处作出处理意见,相关部门会签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有突出进步或者立功表现的,在考验六个月后,由本人申请,经学院(系)提出建议,学生处作出处理意见,相关部门会签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以提前终止考验;(四)决定终止考验后,发现当事学生在考验期内有应受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的,经学院(系)提出建议,学生处作出处理意见,相关部门会签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撤销终止考验决定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提前终止考验后,发现当事学生隐瞒其在考验期间的违纪行为的,或者当事学生的进步或者立功表现系弄虚作假的,经学院(系)提出建议,学生处作出处理意见,相关部门会签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撤销提前终止考验决定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开除学籍)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当自收到学校处分决定书或者维持原决定的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逾期不办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系)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由校保卫处会同其所在学院(系)令其限期离校.
离校时,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九条(数项违纪行为)93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分决定作出前,违纪学生有两个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相应的处分.
分别确定的处分种类相同的,合并的处分为该处分;分别确定的处分种类不同的,合并的处分为其中最重的处分.
情节特别严重的,在前款确定的处分基础上加重一档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条(共同违纪)两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各人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予以处理.
教唆、胁迫、欺骗、诱使他人违纪而他人未违纪的,对前者按照所教唆、胁迫、欺骗、诱使的行为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再次违纪)再次违纪是指以下两种情形:(一)曾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的学生,再次发生违纪行为,按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二)曾被给予留校察看纪律处分的学生,在终止考验后再次发生违纪行为,按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十二条(从轻、减轻处分)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情节轻微的;(二)违纪行为尚在准备阶段或者虽然进入实施阶段但主动放弃且未造成危害结果的,但法律法规、规章、校纪校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受他人胁迫或者欺骗的;(四)违纪时不满18周岁,或者因精神疾病不能完全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五)主动承担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民事责任,得到受害人谅解的;94第十三条(从重、加重处分)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二)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取证的;(三)对调查人、检举人、证人、鉴定人、参与作出处分决定者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诬陷、诱惑、威胁、打击报复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施加影响的;(四)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但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除外;(五)再次违纪的;(六)拒不承担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民事责任的;(七)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其他条款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罚或者处分的情形.
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可以加重处分.
第十四条(影响评奖评优)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免试攻读研究生的推荐资格;并自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在本校参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或者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影响学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科生,毕业一年后并在最长学习年限期限内方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一)在校期间因违反学业诚信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二)在校期间因违反学业诚信受到两次以上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民事责任)因违纪行为侵害国家、本校权利的,违纪学生应当根据下列情形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95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责任;(二)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三)破坏校园环境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四)有其他侵权行为的,根据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本条规定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恢复原状等责任可以在处分决定中酌情一并处理,也可以在违纪学生免予纪律处分的情形下独立适用.
但是,在相关司法程序、国家行政程序中已经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不予重复处理.
第三章违纪行为第十七条(违反宪法)违反国家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构成刑事犯罪)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但因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构成刑事犯罪,且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根据实际情况和现实表现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九条(受到行政处罚、司法处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构成刑事犯罪但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司法处罚,被处以行政拘留或者司法拘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条款竞合的适用)违纪行为不构成第十七、十八、十九条所列举的违法犯罪情形的,适用本章其他条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96第二十一条(打架斗殴)打架、斗殴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一)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二)致他人轻微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三)持械打架斗殴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管制刀具等器械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五)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侵犯财产)以盗窃、骗取、勒索、冒领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本校或者他人财物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一)所涉及价值在2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二)所涉及价值超过200元,在5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三)所涉及价值超过5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四)破解、仿冒或者伪造校园卡以及其他校内有价支付凭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两次以上侵犯财产行为进行处理的,所涉财产的价值应当累计计算.
第二十三条(损坏公物)故意损毁、破坏学校财物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一)损坏公共财物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二)损坏公共财物1000元以上不足2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97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三)损坏公共财物20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考试纪律)违反考试纪律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一)考试违纪的,根据情节和本人态度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二)严重扰乱考场或者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三)考试作弊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1.
未经许可传接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稿纸等考试材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2.
抢夺他人试卷或者其他考试材料、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故意销毁试卷或者其他考试材料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3.
由他人代替考试或者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介绍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试卷或者标准答案,以及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4.
两次以上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5.
其他的考试作弊行为,根据情节和本人态度给予记过以上纪律处分.
参加国家、地方政府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全国性或者区域性考试,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除按照适用于该考试的规定予以处理外,同时适用本条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五条(违反学术道德)违反学术道德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一)发表的论文或者用于申请学位的学术论文违背学术道德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其中有下列情形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981.
购买或者出售学位论文的;2.
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的;3.
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4.
学位论文中有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
(二)有篡改学业成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成绩等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对其他违背学业诚信的行为,按照《上海交通大学学生学业诚信守则》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违反考勤纪律)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的,除遭遇不可抗力等不能归责于其本人的原因外,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一)一学期内累计擅自缺课12学时以上不足32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二)一学期内累计擅自缺课32学时以上不足48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一学期内累计擅自缺课48学时以上不足6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四)一学期内累计擅自缺课60学时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照《上海交通大学学生管理实施细则》作退学处理.
擅自缺席集中实习、军训、设计和论文等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一天以6学时计;擅自缺席学校安排的其他活动,一天按4学时计.
第二十七条(在医疗机构违规)在医院等医疗机构见习、实习,违反医疗机构纪律、医护人员职业道德或者见习、实习纪律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99分:(一)利用工作之便,违反纪律开处方、化验单、病假单、证明、伪造病历等医疗单据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严重违反见习、实习纪律,被医院决定终止见习或者实习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要挟、侮辱病人,或者违反妇女体检规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一)违章用电,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因违章用电或者其它违章行为造成火警、火灾事故的,或者过失引起火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留宿异性或者到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四)有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违反实验室管理规定)违反实验室管理规定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一)因违章操作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违规领取、使用、保存、处置化学危险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或者其他管制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因违规用火、用电或者不当的实验操作造成火警、火灾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违规饲育、管理、检疫、使用、处置实验动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学生违纪处分规定100(五)有违反实验室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经批评教育无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违反网络管理规定)使用计算机网络,违反国家或者学校关于网络管理规定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一)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传播虚假信息或者侵犯他人名誉、隐私的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故意制作、发布、传播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的,或者有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引发泄密事件,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四)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对系统功能、应用程序或者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进行窃取或者篡改的,或者造成这些数据、应用程序丢失或者损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五)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传播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系统、网络造成损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六)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传播含有淫秽、教唆违法犯罪、传授违法犯罪方法或者考试作弊方法内容等不当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扰乱学校或者社会管理秩序的其他行为)有扰乱学校或者社会管理秩序的其他行为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一)使用计算机程序等技术手段恶意选课,或者有其他扰乱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处分;(二)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领取奖助学金、困难补助或者101助学贷款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三)转借学生证等证件,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盗用、涂改、伪造学生证等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性文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四)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五)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经批评教育无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六)有酗酒行为,经批评教育无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七)组织未经登记或者未经批准的社团、协会并开展活动,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学生业余活动或者集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募捐、接收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者协会会费,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组织者、发起人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给学生身心健康或者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八)擅自散发未经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造成不良影响,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具有传播非法内容、人身攻击、造谣惑众等情节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九)违反学校保密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十)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者参与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十一)故意为他人作伪证,阻碍调查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十二)组织或者参与违背社会公德或者公序良俗的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学生违纪处分规定102(十三)吸毒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十四)参与非法传销或者进行邪教活动的,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十五)制作、贩卖、传播违法书刊、电子出版物或者音像制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十六)盗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四章纪律处分的程序与权限第三十二条(职责分工)学生处负责学生违纪处分工作,相关学院(系)和部门按照本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负有配合义务.
涉及违反考试纪律或者学术道德的,学校、学院(系)学生诚信工作委员会可以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十三条(调查取证的部门)根据违纪行为的不同种类,由下列部门负责调查取证:(一)涉嫌本规定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所列违纪行为,当事学生为本科生的,由教务处和相关学院(系)调查取证;当事学生为研究生的,由研究生院和相关学院(系)调查取证;(二)涉嫌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所列违纪行为,由宿舍管理部门和相关学院(系)调查取证;(三)涉嫌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所列违纪行为,由实验室与设备处和相关学院(系)调查取证;(四)涉嫌本规定第三十条所列违纪行为,由网络信息中心和相关学院(系)调查取证;(五)涉嫌其他违纪行为,由保卫处、相关部门和学院103(系)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及时、全面地搜集证据.
相关部门对调查取证的职责或者权限有争议的,由学生处指定.
第三十四条(调查取证的时限)学生涉嫌违反考试纪律的,教务处或者研究生院自该课程考试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证据送交学生处;如学院(系)发现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自发现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证据送到教务处或者研究生院,由教务处或者研究生院审核后送交学生处.
学生涉嫌其他违纪行为的,负责调查取证的部门自发现该违纪行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调查事实、收集证据,并将调查情况和证据材料提交学生处.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进行鉴定、勘验的,鉴定、勘验的时间均不计入调查时限.
调查取证需要校外其他单位或机构配合的,可不受上述时限限制.
第三十五条(证据)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一)书证;(二)物证;(三)证人证言;(四)当事人陈述;(五)视听资料;(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学生违纪处分规定104(八)学校相关部门提供的说明性材料;(九)其他证据.
生效的司法判决、裁定、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已确认的事实,无需另行调查,相应的司法文书或者行政文书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第三十六条(证据的审核)学生处自收到证据后2个工作日内审核证据.
证据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的,移交给相关院(系);证据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退回调查取证部门补充调查,补充调查的期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七条(学生陈述和申辩、学院提出建议)相关学院(系)自收到证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当事学生了解情况,听取当事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形成双方签字确认的书面谈话记录,并作出书面处分建议.
当事学生或者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超过期限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
学院(系)作出书面处分建议并加盖学院(系)行政公章后,连同证据、学生书面陈述、学生的书面谈话记录或者学生弃权说明等一并报送学生处.
第三十八条(拟处分决定)学生处自收到相关学院(系)处分建议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拟处分决定,经相关学院(系)、部门会签后,将拟处分决定连同学院(系)处分建议和相关证据材料,一并报送法律事务室审查.
涉及违反考试纪律或者学术道德,且拟给予处分为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的,应当同时将拟处分决定书送交当事学生.
拟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违纪事实、拟作出的处分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学生享有的权利.
105第三十九条(学校学生诚信工作委员会会议)收到拟处分决定书的当事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自收到拟处分决定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处书面申请召开学校学生诚信工作委员会会议.
申请应当具体载明当事学生请求会议讨论的具体事项并附具申辩理由,并可以附具证据材料.
学生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学校学生诚信工作委员会会议,听取咨询意见,并形成会议记录报送法律事务室.
需要变更拟处分决定的,变更后一并提交.
学校学生诚信工作委员会会议召开程序按照《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诚信工作委员会章程》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处分决定)经法律事务室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拟处分决定后,由校长办公室印发处分决定书.
拟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由主管校领导召集学生处、教务处或者研究生院、当事学生所在学院(系)负责人以及法律事务室人员,组成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由学校教务处或者研究生院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一条(送达)处分决定书由相关学院(系)学生工作部门自处分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受处分的学生本人或者代理人,并由学生或者代理人在回执上签收.
拒绝签收的,由学院(系)工作人员在回执上说明拒绝签收的情况,并由在场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无法送达的,可以在学生处网站予以公告,公告满连续30日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二条(申诉)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程序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106照《上海交通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执行.
违纪学生对申诉处理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三条(公告)学校对处分决定予以公告.
其中,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公告,其他处分决定可以在违纪学生所在学院(系)范围内公告.
公告期不低于5个工作日.
处分公告涉及无辜者的隐私或者可能对无辜者造成负面影响的,应当隐去无辜者的姓名及其他可以联想到无辜者的信息.
第四十四条(归档)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五条(说明)本规定所述"以上"、"以下",除特殊说明外,均指包含本数或者本级在内;"超过"、"不足",除特殊说明外,均指不含本数或者本级在内.
第四十六条(生效时间)本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原《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解释权限)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10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学生认为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以直接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诉讼,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四条学生应该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
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申诉的受理第五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1)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上海交通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学生申诉管理规定108(2)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六条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其秘书处设在校长办公室.
第七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及相关证据.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
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诉.
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应在受理后30日内做出复查决定,送交本人.
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0日做出复查决定.
第三章申诉的处理程序第十条受理申诉的机关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当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一条申诉委员会应当由学校主管校领导(医学院主管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组成109人数一般为五至十三人,但应当为单数.
第十二条处理申诉的形式一般采取书面审查方式,根据申诉人申请也可以采取开听证会的方式.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也应当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申诉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当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理决定.
申诉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以学校名义作出,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四条受理申诉的机关要将申诉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
送达方式可以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校内布告栏公告等.
第十五条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
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应当停止审查工作.
第四章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第十七条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十八条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3)询问听证参加人;学生申诉管理规定110(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6)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条其它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应当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一条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二条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2)申诉学生就事实、理由、证据或者依据进行陈述、申辩,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3)学校作出原处理决定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就事实、理由、证据或者依据进行答辩,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证,向到场的证人发问;(5)当事人作最后陈述;(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三条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由申诉的学生和参加听证的相关部门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听证结束后,申诉委员会根据听证情况做出复查决定.
第二十五条因学生申请听证,申诉委员会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告知学生后,该学生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撤回申诉.
111学生申诉管理规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校长办公室和学生处负责解释.
112上海交通大学坚持以学生为中心,围绕"知识探究+能力建设+人格养成"三位一体的育人理念,以"充分发挥奖学金的引领作用,有效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作为奖学金工作目标,同时为保证奖学金评选工作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定向培养的中国籍本科生、研究生(包括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含全日制专业学位).
具体奖项的适用范围或有所不同,详见各奖项的具体细则.
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由留学生发展中心结合留学生情况另行制定.
第二条获奖学生一般应当满足本办法的评选条件,但项目细则或协议另有规定的,按照项目细则或协议执行.
第二章奖学金类别第三条国家奖学金包括本科生国家奖学金与研究生国家奖上海交通大学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113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学金,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发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研究生的奖学金.
其中,本科生国家奖学金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旨在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文件精神,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旨在鼓励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的研究生.
国家奖学金一般在秋季学期评审.
第四条上海市奖学金是由上海市政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精神出资设立,用于激励上海市所有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中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且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在校本科生.
上海市奖学金与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在获评条件上基本相同,一般在秋季学期评审.
第五条专项奖学金是由企事业单位、个人及社会团体等与上海交通大学签订相关协议,捐助设立的.
专项奖学金的奖励对象、奖励金额、评选条件、评审时间等根据协议内容确定,但一般要求学生诚实守信、学业表现优秀,同时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
第六条优秀奖学金是由上海交通大学斥资设立,以激励广大交大学子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为初衷,分为本科生优秀奖学金和研究生优秀奖学金两种.
其中,本科生优秀奖学金细分为114A、B、C三个等级,是目前我校覆盖面最广的奖学金;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细分为硕士生优秀奖学金与博士生优秀奖学金.
优秀奖学金一般在秋季学期评审,具体细则由上海交通大学学生处负责制定.
第七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是学校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和社会捐赠等资金设立的,用于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分为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一般在秋季学期评审,具体细则由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院负责制定.
第八条新生奖学金是由学校面向高考取得优异成绩的交大新生设立的一项奖学金,具体细则由上海交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制定.
第三章奖学金评定条件第九条参评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2.
遵守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4.
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秀,综合表现突出,研究生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5.
积极参加学术科技及课外文体活动;积极参与社会活动,热心集体工作.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度奖学金参评资格(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另行规定).
1.
有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考核不及格(指所有修读的课程);2.
受到院级或校级各类纪律处分的;115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3.
无特殊情况,一学期选修课程少于15学分者(本条仅适用于本科生前三学年);4.
无故不参加奖学金颁奖仪式或有违背奖学金协议内容的行为;5.
延期毕业,但研究生下列两种情况除外:(1)优秀博士生学位论文基金获得者;(2)因公派出国等其他特殊情况延期毕业,经由申请学生所在学院(系)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同意;6.
其他应取消评选资格的情况.
第十一条同一评奖年度内,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优秀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原则上不兼得.
第十二条在外校交流的学生返校后,根据课程要求进行相应转换,以转换后课程参与当年评比,或按具体校际交流协议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转专业的学生不参与原学院(系)专项奖学金评选,其他类别的奖学金仍在原学院(系)参评.
第四章奖学金评定机构第十四条学校设立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由学校分管校领导任主任,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发展联络处、医学院等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任委员.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事务中心.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讨论和决定有关学生奖助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制定全校性奖助学金的评定办法,审批全校性奖助学金获得者名单.
第十五条各学院(系)成立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5-9人组成,学院(系)党政领导、学生工作办公室主116任、思政教师代表、班主任代表、学生代表等应为评审小组成员.
评审小组的主要职能是制定本学院(系)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办法,负责本学院(系)学生奖助学金申报、评审等具体工作.
第五章奖学金评定流程第十六条奖学金评审工作一般在春季学期及或秋季学期集中开展;各类奖学金均采用申请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学院(系)奖学金评审办法应在奖学金评审工作启动前报学生处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学校根据各奖学金管理条例下发通知到学院(系),学院(系)根据奖项要求,公开发布通知,组织学生申请.
第十八条学院(系)组织评审的奖学金,由学院(系)评审委员会参考学生的学业表现和综合表现,结合学院(系)奖学金评审办法以及各类奖学金的要求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学校组织评审的奖学金,由相关学院(系)根据奖项要求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并推荐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参加校级评审.
第二十条奖学金实行公示、审批制度.
学院(系)组织评审的奖学金确定获得各类、各级奖学金的初步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学校组织评审的奖学金,确定初评名单后,在校级层面进行公示无异议,报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学生个人对学院(系)评审奖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学院(系)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学院(系)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3117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本学院(系)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起申诉,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受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通知学生本人及学院(系),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学生个人对校级评审奖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起申诉,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受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通知学生本人及学院(系),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六章发放、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三条奖学金根据资金来源的不同,分别由财务处和发展联络处根据"分类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奖学金名单确定后,由学生处根据资金来源的不同,分别报财务处和发展联络处,并根据资金的到款时间经发展联络处和财务处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给相应获奖学生.
第二十五条在奖学金申请和评审过程中,如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当年度获评资格;凡已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称号,追回已发奖学金.
情节严重者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18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上海交通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一并终止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上海交通大学学生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119为更好体现国家、社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解决在校期间部分基本生活和学习费用,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我校设立助学金以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为保证助学金评选工作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顺利进行,确保获助学生合理有效的使用助学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定向培养的中国籍本科生、研究生(包括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含全日制专业学位).
具体项目的适用范围或有所不同,详见各项目的具体细则.
留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由留学生发展中心另行制定.
资助性质奖学金的评选,同样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获助学生一般应当满足本办法的评选条件,但项目细则或协议另有规定的,按照项目细则或协议执行.
第二章助学金类别第三条本科生国家助学金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海交通大学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120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的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以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于每学年秋季学期评审一次,分秋、春两季发放.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拨款和学校自筹资金设立,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非定向培养的中国籍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五条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旨在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是一项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第六条专项助学金(包括带有奖励性质的专项助学金,又称"励学金")是由企事业单位、个人及社会团体等与上海交通大学签订相关协议,捐助设立的.
专项助学金的奖励对象、奖励金额、评选条件、评审时间等根据协议内容确定.
第三章获助条件第七条获助学生应满足如下条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除外):1.
思想端正,品德优良,在校期间表现一贯良好;2.
遵守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违规行为;3.
学习态度端正,学习习惯良好;4.
家庭经济无力支付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的基本费用;121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5.
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助学(一年级学生除外);6.
本人诚信档案无不良记录;7.
贷有或者正在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优先考虑.
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主动向本学院(系)或者学生处说明,退出评选、停止续评或者停发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除外):1.
家庭经济情况好转,已不属于困难学生;2.
无故不参加资助方组织活动或有违背资助方意愿的行为;3.
中途退学或由于特殊原因中途休学.
第四章助学金评定机构第九条学校设立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由学校分管校领导任主任,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发展联络处、医学院等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任委员.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事务中心.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讨论和决定有关学生奖助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制定全校性奖助学金的评定办法,审批全校性奖助学金获得者名单.
第十条各学院(系)成立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5-9人组成,学院(系)党政领导、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思政教师代表、班主任代表、学生代表等应为评审小组成员.
评审小组的主要职能是制定本学院(系)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办法,负责本学院(系)学生奖助学金申报、评审等具体工作.
122第五章助学金评定流程第十一条助学金一般于每年3月至6月,9月至11月进行申请和评审,具体时间由各助学金的项目细则或协议书确定.
学院(系)助学金评审办法应在助学金评审工作启动前报学生处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各助学金项目细则要求下发通知到学院(系),学院(系)根据评审要求,公开发布通知,组织学生申请.
第十三条学院(系)组织评审的助学金,由学院(系)评审委员会参考学生的家庭情况,结合学院(系)助学金评审办法以及各类助学金的要求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学校组织评审的助学金,由相关学院(系)根据奖项要求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并推荐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参加校级评审.
第十五条助学金实施公示、审批制度.
学院(系)组织评审的助学金确定初评名单,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
学校组织评审的助学金,确定初评名单后,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无异议,报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十六条学生个人对评定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学院(系)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学院(系)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本学院(系)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起申诉,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受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通知学生本人及学院(系),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123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学生个人对校级评审助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者,可在评定结果反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校级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起申诉,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受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通知学生本人及学院(系),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同一评奖年度内,学生原则上只能获得一项捐赠类专项助学金的资助.
第六章发放、管理与监督第十九条助学金根据资金来源的不同,分别由财务处和发展联络处根据"分类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获助名单确定后,由学生事务中心根据助学金资金来源的不同,分别报财务处和发展联络处,并根据资金的到款时间经发展联络处和财务处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给相应获助学生.
第二十一条在助学金申请和评审过程中,如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当年度获评资格;凡已获得助学金的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称号,追回已发助学金.
情节严重者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获得助学金的学生须保持生活俭朴,所获助学金应当用于缴纳学杂费、补贴膳食、购买必需的学习生活用品或者提前归还助学贷款,不能用于过度娱乐、吃喝或者购买奢侈用品等.
若查实助学金被用于上述不恰当的用途,将予以停发.
124第二十三条获助学生应当接受资助方和校方的跟踪考核,对由于学习态度不端正导致成绩明显下降的学生,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停发助学金等处理.
第二十四条获助学生应当与资助方以一定方式(如通信、邮件)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参加资助方组织的各项活动,汇报自己学习、生活情况.
第二十五条为增强获助学生自强、自立、自尊、自助的意识,获助学生应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每学期参加不少于20小时的校内外志愿服务或者相关社团活动.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学院(系)直接与捐赠方签订协议的助学金,具体评定由各院(系)自主执行,但相关信息须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原办法相应废止.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125上海交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上海市教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沪教委学〔2007〕88号)的要求,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以下简称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的我校全日制在读学生(全脱产学习)适用本办法.
定向生、委培生原则上应由委托单位负责其相关费用,不纳入认定范围;合作培养定向生等根据协议内容确定是否纳入认定范围并享受相应的资助政策.
二、认定工作原则认定工作须坚持实事求是,在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126解掌握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三、认定标准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基于此,上海交通大学采取"家庭经济支持指数"作为经济情况认定的参考标准,同时结合家庭类型等相关评判因素,对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进行综合评判和认定.
具体评判因素包括:(一)家庭收入情况及家庭重大开支情况;(二)导致家庭收不抵支的因素.
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三)学生的日常生活消费情况;(四)学院认为有必要考虑的其它因素.
以上评判因素需要综合考虑,任何单一因素都不是认定为经济困难的充分必要条件.
四、认定工作组织(一)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的认定工作,学生事务中心具体负责组织与管理工作.
(二)学院(系)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或学生工作负责人为组长、思政教师担任成员的学院(系)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与实施本学院(系)的认定工作.
(三)学院(系)成立以年级(或专业)思政教师任组127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长,班主任、学生代表(帮困工作联络员)担任成员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五、认定工作程序(一)集中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集中认定工作于每年7月-10月进行一次,具体时间节点根据当年发布的通知确定,具体认定流程如下:1.
新生收到录取通知书时(老生提出申请时),如实填写《上海交通大学学生家庭及经济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并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在《调查表》上签章证明该生的家庭情况.
2.
新生报到时(老生提出申请时),各学院(系)负责收集《调查表》,宣传资助帮困政策.
3.
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开展民主评议.
4.
各学院(系)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评名单,并以适当的方式,在适当的范围内公示,公示期满后,填写《上海交通大学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以下简称《认定汇总表》).
5.
学生事务中心审核,并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
6.
学生事务中心反馈通过名单,并正式登记入册,纳入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二)动态调整128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实施动态调整,动态调整的具体程序如下:1.
个别学生经济情况发生显著变化,需要申请认定入库时,参照集中认定工作流程执行;2.
因资源总量有限,学生经济情况如发生显著好转,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时,学生应及时告知学院,退出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学院核实后作出调整,并报学生事务中心备案.
六、困难学生数据日常管理(一)定期复查学校和学院(系)每年5月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同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情节严重的,学校将根据校纪校规进行严肃处理.
(二)个性化资助学校建立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档案和诚信档案,并将其作为学生获得各项经济资助的重要依据.
学校根据资源总量和学生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各类资助、为每一位经济困难的学生定制经济资助方案,力争资助的全覆盖.
(三)认定与获助上海交通大学设置减免学费、助学金等各类资助举措,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只有纳入经济困难数据库的学生方可申请各类资助.
129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七、附则本办法自2015年7月起施行.
原《上海交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13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体制的总体改革,建立大学生成才的服务与保障体制,促进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团中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及上海市教委《上海市高校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管理第二条学校提倡和支持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和寒暑假从事健康有益的勤工助学活动,学校把勤工助学活动作为资助育人工作的重要措施,积极加以组织和引导,充分发挥学校各有关部门的作用,在活动场地及开辟岗位等方面共同配合,主动为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三条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办公室,作为日常管理和服务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对学生勤工助学实施管理和提供服务.
上海交通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131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勤工助学办公室设在学生事务中心.
第四条勤工助学办公室职责为:管理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负责勤工助学基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调解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依法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确保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实施其它有关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五条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系)同意,由勤工助学办公室统一培训后向用人单位推荐录用.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推荐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同学.
第六条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勤工助学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
经审核同意,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组织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签订《上海交通大学勤工助学用工协议书》.
用人单位应当按酬金的5%向学校交纳管理费,作为学校的勤工助学基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勤工助学办公室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者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七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用工单位、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任务,不得参与有损学校、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八条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大学生不得参与传销活动.
第九条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应当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情况的考核,并及时向勤工助学办公室反馈考核结果.
学生因勤工助学影响专业学习或者违反校纪校规,学校有权调整或者停止其勤工助学活132动.
学生因勤工助学旷课按违纪处理.
第十条学生在学期间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三章岗位设置与薪酬管理第十一条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标准为:(一)校内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可按小时计酬或者按月计酬.
每小时酬金可参照上海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
(二)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应高于上海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三方协议.
第十三条学校保护学生诚实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任何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四章其它第十四条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者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学校加强对学生的社会公德、法制观念及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
同时,学校对学生进行统一的勤工助学上岗培训.
133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凡参加校外岗位勤工助学活动,必须事先到勤工助学办公室登记备案,对屡次不听劝阻,擅自参与或者组织非法打工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生,必须严肃教育,并依照有关法律和相应的规章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学校每年度可以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勤工助学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办法相应废止.
134为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培养学生自强自立精神,加强金融信用意识,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2004年6月8日),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总则1.
上海交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适用于我校在读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2.
上海交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是以帮助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日常生活费为目的,运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资助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形式.
3.
在校经济困难学生申请的助学贷款是无担保(信用)方式的国家助学贷款.
4.
中国银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徐汇支行具体负责上海交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批、发放和回收等工作.
二、管理体制学生处统一管理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负责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并将经审核后符合相应条件的学生贷款上海交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135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申请送交经办银行;按期向教育部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上海市教委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报送全校年度贷款申请报告;与经办银行拟定助学贷款银校合作协议报请学校签署;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并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及时统计并向上级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学生情况变动信息(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校、退学等)和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办理上级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交办的其它事宜.
三、贷款的条件凡我校在读的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研究生,未在我校办理过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未在生源地办理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者自主申请过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并具备以下条件者均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2.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未成年人经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3.
诚实守信;4.
遵纪守法、无严重违法乱纪行为;5.
学习态度端正,成绩合格.
四、贷款的金额、期限、展期、利率和贴息1.
国家助学贷款分学费和生活费贷款.
学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每年6000元.
2.
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10年,一般由学生在读期加毕业后6年还款期组成.
借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136生或者第二学士学位的,是否展期由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具体协商确定.
3.
助学贷款在贷款期限中执行统一利率,各经办银行开办的助学贷款利率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
4.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在校放贷期间均可以获得国家财政100%的贷款贴息,毕业后借款学生负担全息,即借款学生在校期间不必偿还利息,毕业后借款学生除偿还贷款本金外还必须偿还100%的贷款利息.
五、贷款的申请和发放1.
学生在校期间我校原则上只提供一次学籍证明用于助学贷款的申请.
2.
学生可以在任一工作日持本人有效证件(学生证、身份证的复印件,新生需要携带入学通知书和身份证或者户口迁移证复印件)、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等到学生处学生事务中心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学生处学生事务中心将会同学院审核学生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并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进行判断,区分不同种类后,加盖公章.
3.
学校在审核确认申请助学贷款学生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后,将上述材料连同学校的审核意见一并送至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
4.
经办银行对学生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批确认,审批合格的学生需要与经办银行签订正式的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5.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次发放的管理方式.
学费贷款采取按学年发放的形式,直接转入我校财务处的学费贷款专用帐户.
基本生活费贷款采取按学年发放的形137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式,在每学年开学初,经办银行直接将贷款转入我校财务处的生活费贷款专用帐户,由财务处统一发放给学生.
具体操作形式由经办银行决定.
六、贷款的偿还和变更1.
毕业前,借款学生应当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并报学生处备案,借款学生完成还款确认手续后,学校方能为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并发放毕业证书.
2.
在借款期间,学生出国(境)留学或者定居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或者与银行履行相关手续,有关部门方可以给予办理出国(境)手续;凡需转学的学生,必须在该学生还清贷款本息后,或者在我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该学生贷款的债务划转后,我校方可以办理其转学手续;退学、开除和死亡的学生,学校应当协助经办银行清收该学生贷款本息后,方可以办理其它相应手续.
3.
国家助学贷款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之一还本付息:①等额本息法;②等额本金法.
具体还款方式由借款学生和经办银行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商定并签订相关协议,借款学生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偿还本息.
国家助学贷款也可以提前还贷,提前归还的部分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
4.
借款学生要恪守信用,如因各种原因离开学校后,应当主动告知贷款银行其最新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5.
借款学生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罚息部分不享受贴息).
对逾期的贷款,经办银行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将借款学生的有关信息在公开报刊等138信息媒体上,以学校为单位公布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及违约行为.
6.
借款学生的贷款金额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中途终止贷款的,可以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终止发放.
7.
借款学生在使用贷款期间,如违反经办银行的有关规定,经办银行可以停止发放贷款,并可以要求借款学生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8.
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等文件精神,在校学生应征入伍、毕业生应征入伍或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且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七、其他1.
医学院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对口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重庆南路支行,具体由医学院学生处联系及办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2.
本细则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细则相应废止.
139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医学生的培养目标,提供科学的医学生成长评价标准,引导医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主学习,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世界医学教育组织制定的《本科生医学教育全球标准》、《医学教育全球基本要求》,综合考虑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1.
以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和适应社会要求为目标,体现学校"知识传授+能力建设+人格养成"三位一体的育人理念.
2.
紧密结合学校、学院"两个一流"的发展定位,结合"生物—心理—社会"的新型医学模式,体现评价标准的国际视野与时代特征.
3.
科学精神、人文精神并举,注重发挥测评指标与测评过程的激励和导向功能.
4.
测评方案力求科学、精炼、操作性强,力争测评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试行)医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140二、适用范围1.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自2010级起在籍的全日制各专业本科生及长学制本科学习阶段的学生.
2.
测评结果作为学年各类评奖、推优的主要参考依据,作为推荐毕业生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测评体系对学生综合素质的测评将根据下述指标和观测点的要求具体实施,采取量化标准,按照百分制记分.
量化记分办法参考《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量表(讨论稿)》和《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附加奖励分量表(讨论稿)》.
综合测评成绩=思想道德与职业素养分(15%)+基础与专业知识技能分(70%)+综合能力与素质拓展分(15%)+附加奖励分(10%)(一)思想道德与职业素养,满分为15分.
观测点为: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践行公民道德规范,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2.
遵守学校(院)和实习单位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与日常行为习惯.
3.
热爱医学专业,不断追求卓越与自我完善,培养责任感、同情心、诚实、正直、勤奋、严谨、尊重和善于协作等职业精神.
4.
认识到个人在医疗保健体系、医患关系中的角色与职责,遵循职业基本道德规范、伦理与法律,富有人文关怀精141医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神.
(二)基础与专业知识技能,满分为70分.
观测点为:1.
按照相应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完成理论知识学习,修完规定的学分.
2.
掌握实习大纲规定的专业技能,通过各项相应的技能考核.
3.
外语能力达到一定的水平.
4.
通过本专业所要求的其他考试、考核等.
(三)综合能力与素质拓展,满分为15分.
观测点为:1.
专业综合能力包括:基础综合考试、实习前客观结构化考试、临床综合考试(综合能力主要体现在毕业综合测评中,年度综合测评主要以基础与专业知识技能体现).
2.
素质拓展包括:身心素质、自学能力、创新与实践能力、科研能力、组织能力、国际视野、信息管理能力、批判思维能力等.
(四)附加奖励分,满分为10分.
具体量化加分办法见《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附加奖励分量表(讨论稿)》.
在各类加分奖项中,若同类奖项,只取最高分,且总分不得超过所在项满分;所有认证成绩及相关活动证明、资历证明仅当学年有效.
四、测评程序1.
测评机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由各学院(系)负责操作.
相应专业教142学计划要求的学业成绩及综合能力测评成绩由教务部门给出,体育成绩由体育组给出.
在辅导员指导下,各班级成立综合素质测评小组,按学生人数的30%产生本班测评小组成员,成员由班委会、团支部干部和其他学生代表组成,班干部代表中推选组长一名,学生代表中推选副组长一名.
辅导员为测评小组当然成员.
2.
测评时间各项成绩按学期给出、统计,每年9月开始对上一学年的学生综合素质进行测评,11月前评定结束.
毕业班学生测评时间可作适时调整.
3.
测评结果综合测评结果中的思想道德与职业素养分、综合能力与素质拓展分、附加奖励分在班级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如有异议,学生可提出申诉,各学院(系)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予以明确答复.
综合测评最终结果需经学生本人和测评小组组长签字确认,由各学院(系)汇总后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归档.
五、学生评优资格认定1.
根据《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程》,学生受到国家法律法规处罚,或因违纪行为达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本学年"思想道德与职业素养分"评定为"0"分,且不得参与当年各类评奖及推优.
2.
根据《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学生管理实施细则》,当学年由于成绩不合格或不能完成相应学分的学生相应作重修或退学处理,可参加"基础与专业知识技能分"的评定,但不得参与当年各类评奖及推优.
143医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3.
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文件精神,体育成绩不及格学生,可以参加当年综合测评,但不得参与当年各类评奖及推优.
4.
医学院学指委(学生处)、教务处在本办法实行后,以《补充规定》形式公布的其他不得参与各类评奖及推优的情况.
六、附则本测评方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由医学院学指委(学生处)、医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各学院(系)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细则,并报学生工作部(处)批准.
144一、学生在临床实习期间,应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各项有关规章制度.
二、学生到达实习岗位后,称为实习医生.
在政治思想、业务学习、生活等方面应服从实习单位的安排管理,及时完成上级医生交给的医疗和其他各项任务.
三、实习医生在门诊、病房临床实习时,应在上级医师和护士长指导下负责管理一定数量病员的医治工作(可以管床位5~10张),对病员必须关心爱护,经常了解病员的病情变化、饮食和心理情况,以及护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四、实习医生在病房实习时,应提前半小时进入病房,对所管病员进行巡视检查.
按时跟随上级医师参加病房医护交接班和早查房,扼要地报告病人情况、检查结果,提出诊断及处理的意见.
查房后,及时记录上级医师查房的意见.
每天下午和晚上应在教师带领下,进行夜间查房.
五、实习医生接到新病人入院通知后,应立即去病房检查病员的病情,在次日查房前(最迟到24小时内)写好完整病史.
第一次病程录和医嘱应由上级医师带领实习医生在病员入院后2小时内完成.
对一般病员隔天记录病程一次,重病员做到每天记录,危急病员病情应随时记录,住院时间较长的病员,每月作一次病程小结.
实习医生在接到急诊病员入院通知后,应立即去病房,在上级医师指导下认真检查,及时处理.
六、实习医生根据病员的病情需要,填写化验单、各科检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实习医生职责暂行规定145医学院实习医生职责暂行规定查通知单及一般医嘱处方等并保持病史资料的清晰完整,各种检查报告,要及时按规定贴上.
七、实习医生主管的病员应请他科医生会诊时,实习医生须陪同医师前往诊视,他科转来的病员病史不须全部重写,只写转科记录.
病人出院前应写出院录,一式二份,一份附在病史上,一份写在门诊病史卡上.
八、实习医生在完成医疗工作的同时,亦应学习护理,协同护士作治疗(包括抽血、补液、灌肠等)以及手术前皮肤准备等.
九、实习医生参加科内的有关病例分析、临床病例讨论,学术报告、死亡病例讨论、尸体解剖工作以及必要的会议等.
十、凡贵重、麻醉药品的处方及在门急诊实习期间处理病人的处方、病假单、营养单、死亡证明等须经上级医师复校、签章方为有效.
擅自挪用以上证明作违纪处理.
十一、实习医生在实习期间实行12小时值班制和24小时负责制.
工作时间的安排是:(一)病房工作时间,一般为上午七时起至夜查房完毕止.
(二)门急诊、麻醉、放射科的工作时间按医院各科室的规定执行.
(三)各病区可按工作需要,指定一定数量的实习医生定期轮流值夜班.
十二、实习医生的休息时间和假日规定:(一)实习医生的法定假日,一般应采取轮休的方法进行.
(二)星期六、日不值班者,或出夜班休息者,休息时间自上午交接班、查房完毕做好一般处理后方能离开,至次晨七时止.
十三、实习医生请假除按学校规定外,还应遵守实习单位146的请假制度.
假期超过每科实习的1/3以上者,在就业指导工作后,推迟去工作岗位,仍回原实习单位补完该科实习内容.
总假期超过16周(含16周)以上者,应予以退学.
十四、实习医生必须经常密切注意病人的病情变化,爱护和关心病人,逢有病情变化或接到病室护士通知时,应立即查视病人并给予适当处理,遇有困难时应向上级医师报告.
男实习医生检查女病人时,必须有护士在场.
十五、实习医生在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实习时的一切医嘱,应由上级医师同意方能生效.
诊断和治疗操作也应在上级医师指导下进行,不得自作主张,不能有因个人学习而损害病人健康的行为.
十六、实习医生在工作和学习中必须谦虚谨慎、艰苦踏实、循序渐进,养成理论联系实际与实事求是的良好学风.
反对脱离实际、好高骛远,单纯追求技术操作,忽视基础训练的倾向.
十七、实习医生要爱护医院的医疗器械及一切国家财产,如有损坏,应按实习单位工作人员损坏赔偿制度进行赔偿和处理.
重要仪器、医药用具,未经上级医师同意,不得擅自动用.
十八、对实习医院的组织、设备、科研成就及有关医疗统计数字、病人医疗情况等属于保密范围的,不得向外泄露.
在对病人和家属解释病情时,须先征得上级医师的同意.
十九、实习医生因病因事不能上班者,要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暂时离开病房应立即向上级医师或护士长请假.
二十、对执行本制度良好的实习医生,可结合鉴定予以表扬,实习医生如发生严重医疗差错、事故或有违法乱纪的行为,除向上级医师汇报外,还应及时汇报院、系(部),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14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公共场所,为维护宿舍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营造文明和谐的宿舍环境,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上海交通大学学生管理实施细则》、《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管理实施细则》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上海交通大学所有学生宿舍和在校住宿的学生.
第三条职责分工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负责学生宿舍的配置和年度大修计划编制等工作;学生处及各校区宿舍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宿管部门")具体负责学生宿舍的日常服务、管理、教育工作;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在学生宿舍楼设立党、团工作分支机构,指导学生宿舍楼学生党、团建设及各类文化活动.
其他上海交通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学生宿舍管理办法148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四条权利学生在校住宿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拥有学籍的全日制学生享有住宿申请权.
(二)正常使用宿舍楼内提供的各种资源.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义务学生在校住宿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重宿舍管理人员,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宿舍入住、变更、退宿管理第六条入住(一)在本校正式注册接受学历教育,并根据学校教务部门安排在各校区就读的、拥有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可以在学生宿舍住宿.
(二)不符合前项所述条件的其他各类在校就读人员,学校原则上不提供住宿服务.
特殊情况,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宿管部门在宿舍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安排临时住宿,但此部分人员不享受本校学生待遇.
(三)新生入校时,宿管部门根据新生名单,向各院系提供相应数量的宿舍床位,由各院系负责分配.
(四)住宿分配以"男女分楼(层),年级按楼集中,149学生宿舍管理办法院系按楼层、相邻寝室集中,朝向、楼层搭配,按院系总体均衡"为原则.
(五)入住学生必须根据规定按时缴纳住宿费.
住宿费在每学年注册时按当年学校规定的标准以学年为单位收取.
(六)学生住宿期间必须根据规定缴纳水电费.
水电费采取使用人平摊自理方式,由学校水电管理中心代为收缴.
(七)宿管部门依照宿舍条件确定寝室入住人数并满员安排,宿舍楼内因故暂时空出的寝室、床位由宿管部门统一管理.
(八)入住学生必须按指定寝室、床位入住,规定学制年限内所住宿的宿舍一般不变更,严禁私自出让、出租.
第七条变更(一)因学生学籍变动、延期毕业或整体教学科研布局变化、宿舍维修、住宿规划调整等因素导致必须变更的,所涉及的学生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应当尽可能照顾学生利益,予以必要的帮助.
(二)因教学、科研需要个别申请跨校区调整住宿的,必须经学校教务部门核实,个人申请并填写《跨校区住宿申请表》,由宿管部门在宿舍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予以安排.
(三)学生因个人或环境因素需要调换寝室的,可向院系、宿管部门反映情况,在宿舍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调换寝室.
第八条退宿(一)因毕业、结业、退学、转学等原因终止学籍的学生,其在校住宿资格即告终止,应当主动办理退宿手续,搬离宿舍.
(二)因特殊原因办理毕业离校手续仍需短期住宿的(时间不超过2周),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必须办理相关手续,由宿管部门酌情另行安排,短期住宿期间不再享受在校学生待150遇.
(三)学生因休学、出国、跨校区调整以及其它原因需退出宿舍的,应当办理退宿手续.
(四)学生退宿时必须在办理退宿手续后的2个工作日内搬迁出寝室,搬离室内所有个人财物,并将所有宿舍钥匙交还本楼宿舍管理员.
应当按期退出宿舍而未退出的,或应当办理退宿手续而未办理的,学校有关部门(所在院系、保卫处、学生处等)有权采取措施进行相应处置,所引起的损失由当事人本人自负.
(五)因退学、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教学科研活动安排等原因须要在学年中途退宿,并且当学年不再申请学校任一校区学生宿舍住宿的,由学校教务部门出具证明,在搬离宿舍并办理退宿手续后,学校根据实际住宿时间,退还剩余的住宿费.
(六)学生离校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校.
第九条校外住宿(一)因故需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当填写《上海交通大学学生校外住宿(含租房)登记备案表》,经相关手续批准后,在所在院系及宿管部门备案登记.
(二)学生必须承诺在校外住宿期间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同时加强个人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
(三)校外住宿的学生,应当主动加强与学校的联系.
(四)已办理校内入住手续,未经允许私自在校外住宿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学生个人承担.
(五)未满18周岁的学生一般不得申请校外住宿.
151学生宿舍管理办法第四章住宿管理第十条安全管理(一)各宿舍楼大门设门卫或管理员,有权查验出入人员身份及所携带进出楼的物品,并对所在宿舍楼行使管理职权.
(二)学生宿舍严格使用门禁系统,学生应持校园卡进出宿舍楼,学生宿舍每日0:00-6:00宿舍楼大门关闭,如有特殊情况需在此期间出入,必须联系楼内值班人员并登记备案.
在校期间不在寝室住宿的同学应向院系请假、所在楼栋管理室登记备案.
(三)寒暑假期间楼内住宿学生少于一定人数时,宿管部门将择楼安排集中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服从整体安排.
(四)宿舍内个人财物由学生妥善保管.
学生应当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重视管理部门给予的各类安全警示,提高自我保护和管理能力.
(五)学生宿舍是集中居住场所,不同于一般私人住所,学生应发扬集体主义精神.
为维护学校及宿舍正常秩序,宿舍管理人员有权对本楼学生宿舍进行安全、内务、维修等巡检,住宿学生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阻扰.
在宿舍内无人时宿舍管理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同时进入宿舍且应当遵从必要的规范和礼仪.
(六)学生应当主动学习并知晓楼内各种消防安全设施的位置、使用方法,并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消防演习;住宿在配有电梯宿舍楼的学生还应当知晓电梯故障时的正确处置方式.
(七)同学之间应当相互照应,发现异常情况或遇自然灾害、紧急事故时应当首先避险自救、互救,并尽快向宿舍管理人员或救援机构寻求帮助.
(八)基于安全用电考虑,寝室无人时应当关闭室内用电152设备,管理人员巡查时发现未关闭的可以切断电源.
(九)宿舍钥匙不得随意私配或转借他人,严禁私自换锁或另加门锁.
严禁将宿舍门禁卡转借他人.
第十一条公共设施、设备管理(一)寝室和宿舍楼内统一配置的各类设施、设备均为公共财产,应当妥善使用和保管,不得私自拆装、移动、改动,如有损坏应当及时登记报修,人为损坏或遗失按合理分担责任的原则由责任人赔偿.
(二)寝室和宿舍楼内统一配置的各类设施、设备,如网络、煤气表具等,依据管理权属分工,分别由不同的校内外机构具体管理、维护,并制定相应的使用规定,由宿管部门代为管理或协调,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公共环境及内务管理(一)宿舍集体生活中学生应当自觉养成并维护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寝室内应保持整洁、卫生,各楼宿舍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卫生评比和各类评优活动.
评比结果定期报送院系,作为院系评优评奖的依据.
(二)宿舍楼除寝室以外的公共区域卫生保洁工作由各校区宿舍管理部门负责,住宿学生应当予以配合,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活环境.
(三)为保证学生正常作息,学生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
(四)学生对宿舍工作的日常服务、管理可以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
(五)因装修、公共设施改善等工程实施而需要对相应宿舍及楼栋进行改造的,学生应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宿舍会客管理(一)凡非本宿舍住宿的人员通称为访客,访客必须遵守宿舍所有的规章制度.
153学生宿舍管理办法(二)学生宿舍会客时间为每日8:00-22:00.
女生宿舍只限在宿舍楼大厅或会客室接待异性访客.
(三)凡访客进入宿舍楼,须凭本人证件(校园卡、学生证、身份证等)在门卫处登记进入.
访客如携带贵重或大件物品出入,应当主动在宿舍门卫处登记说明,管理人员亦有权进行主动查验,遇异常情况时管理人员应当报学校保卫部门派员检查.
(四)访客一律不得留宿,一经发现,管理人员有权予以制止;访客身份不明或有其他异常情况,管理人员应当报校保卫部门处理.
(五)访客和被访人应当尊重、配合管理人员工作,共同维护宿舍安全.
(六)一旦访客对宿舍内住宿人员造成人身财产威胁及伤害,或对毁坏公共设施财产的,学校将依法依规对该访客及相关引进人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宿舍楼内禁止下列行为(一)高空抛物.
(二)饲养动物和宠物.
(三)滋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如在楼内溜冰、玩球、高声喧哗、摔瓶子、放鞭炮等).
(四)使用违规电器(如电冰箱、洗衣机、电炉、热得快、电热壶、电吹风、电热杯、电热毯、取暖器、电磁炉等).
(五)违章用电、私拉电线、接拉床头灯、擅自更改变动电路及装置等.
(六)楼内停放自行车或在楼内公共场所、通道堆放私人物品.
(七)未经批准在宿舍区内从事商业行为(如租赁、修154理、代售、代销、直销、上门派发推销等).
(八)使用酒精炉、烧烤炉、点蜡烛、焚烧废纸杂物等.
(九)在宿舍楼内烧煮食物.
(十)私自变更、出让、出租宿舍床位或留宿他人.
(十一)私自另配宿舍钥匙或将宿舍钥匙外借本寝室以外人员.
(十二)在宿舍内从事生产、制造、实验等影响他人生活、安全的行为.
(十三)藏有法定违禁物品或危险物品(如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放射性物品、细菌和病毒标本等)、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酗酒闹事、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
(十四)从事各类宗教活动、迷信活动.
(十五)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宿舍楼内禁止上述不当行为,若有违反第一项至第十二项者,管理人员有权制止或要求改正,并视改正情况或情节轻重报学校有关管理机构处置;若有违反第十三项至第十五项者,将视情节轻重,由宿管部门报送学校有关管理机构或公安部门处置.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国际学生宿舍、医学院学生宿舍的管理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学校颁布之日起生效,由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会同学生处、后勤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1551.
"校园一卡通"的分类与管理上海交通大学"校园一卡通"系统的持卡人卡分为工作证、学生证、研究生证、普通校园卡和消费卡(以下统称校园卡).
工作证、学生证、研究生证和普通校园卡印有照片和个人身份信息,具有身份识别、管理与消费功能;消费卡不印个人信息,仅具有消费功能.
校园卡运行管理中心负责校园卡的管理、制作、发放、挂失、解挂、补办、注销等业务.
财务处负责"校园一卡通"系统的财务结算.
后勤集团负责对校园卡的现金充值.
2.
校园卡的管理2.
1校园卡的办理对象2.
1.
1工作证:在人事处正式签订聘用合同的各类全时教职员工、人事代理全时教职工和博士后人员.
2.
1.
2学生证:在教务处注册,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包括全日制本科学生和留学生中的本科学生.
取得其他高校正式学籍并在本校注册就读的联合培养本科学生.
2.
1.
3研究生证:在研究生院注册,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各类研究生.
包括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各类专业学位研究生和留学生中的研究生.
2.
1.
4普通校园卡:留学生中的非学位生、继续教育学院学上海交通大学校园卡管理细则校园卡管理细则156生,教务处管理的各类短期交换生和旁听生、研究生院管理的各类访问学者和旁听生,组织部管理的本校离休干部,人事处管理的本校退休人员、柔性引进高级人才和项目代理人员,各院、系、部、处、室、中心聘请的校外教师、外籍教师、临时聘用职工及各类短期来校讲学、公务、培训、访问、交流人员.
2.
1.
5消费卡:在本校校园内工作学习生活的各类非本校人员.
包括,本校职工家属,与本校相关的社会力量办学师生,外单位在本校的施工人员、物业管理人员,借用本校房屋的外单位人员等.
校园卡的办理对象、管理部门、使用权限详见表一(节选).
表一:校园卡类别与功能权限:普通校园卡(本人自愿申请,相关部门批准,支付制卡工本费)学生证8157校园卡管理细则表一的相关说明:(1)表中各类功能权限分为:"默认授权√"、"获得授权"和"不予授权"3种.
(2)"获得授权"是由本人申请并经相关业务部门批准后取得的相应权限,须由持卡人持卡到相关业务部门按该部门的规定办理,可能需要缴纳相关费用.
2.
2校园卡的办理2.
2.
1新生办理学生证、研究生证,一般集中办理.
其个人资料及数码照片由教务处(含招生办公室)、研究生院在指定时间内准确、完整地提供给校园卡运行管理中心,统一制证.
2.
2.
2新教职工办理工作证,因故未能集中办证的新生,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回乡证、台胞证、军官证、士兵证、户口薄等,下同),到校园卡运行管理中心拍照、制证,一般可当场领取.
相应的个人资料由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在新职工和新生报到时及时录入各自的管理信息系统,通过共享数据平台同步到一卡通系统.
2.
2.
3办理普通校园卡须由本人申请,校内相关部门批准.
各类学生办理普通校园卡,由批准办理校园卡的管理部门(包括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教务处、研究生院)填写"校园卡申领表",统一收集个人资料和数码照片,提供给校园卡运行管理中心,统一制卡.
其他需要集体办理普通校园卡的部门和人员,参照此办法办理.
2.
2.
4符合表一普通校园卡办理范围的个人申请办理校园卡,须填写"校园卡申领表",申请表经申请人所在院、系、部、处级单位领导批准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聘用合同,到校园卡运行管理中心拍照、制卡,一般可当场领取.
没有聘用合同的按短期来校人员办理.
2.
2.
5符合表一消费卡办理范围的个人申请办理消费卡,须填158写"校园卡申领表",经相应单位批准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卡运行管理中心办理,一般可当场领取;本校职工家属可凭本校教职工的工作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亲属关系证明文件(户口本、结婚证等)办理.
单位集体办理消费卡的,由批准办理消费卡的单位填写"校园卡申领表(集体)",统一收集个人资料,提供给校园卡运行管理中心,统一办理.
2.
2.
6每位持卡人只能持有一张校园卡.
持卡人身份变更时,应重新办理与新身份相对应的卡;具有双重身份的用户,也只能持有一张校园卡.
2.
3校园卡的费用2.
3.
1办理新卡须交纳工本费20元.
2.
3.
2首张工作证、学生证、研究生证和本校离退休人员校园卡的工本费从学校财务预算列支.
普通校园卡的工本费,可由批准办理的校内部门支付或由持卡人支付.
消费卡的工本费由持卡人支付.
2.
3.
3因丢失、损坏等原因重新办卡,须由本人支付工本费;非人为原因的卡片损坏,在卡片发出30天内,可免费补办.
2.
3.
4办理消费卡须支付搭伙费,按餐饮消费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具体比例由后勤集团报校财务处批准.
2.
4校园卡的有效期2.
4.
1具有身份识别功能的工作证、学生证、研究生证、普通校园卡正面设有效期,芯片内写入相应的有效期,张贴在卡正面的防伪标签标示有效期,防伪标签损毁无效.
消费卡不标注有效期,对持续6个月不使用的消费卡功能全部终止,予以撤户.
2.
4.
2全时教职工的工作证有效期按聘用合同期限确定;博士后的工作证有效期为2年;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干部、两院院士的工作证有效期为长期.
本校离退休人员的校园卡有效期为长期.
2.
4.
3学生证、研究生证和各类学生用普通校园卡的有效期根159校园卡管理细则据学制安排.
2.
4.
4柔性引进人才、项目代理人员、聘请校外教师和外籍教师、聘用临时职工等人员的普通校园卡有效期按聘用合同确定,没有签定聘用合同的有效期为1年.
2.
4.
5短期来校人员的普通校园卡,有效期视实际需要而定,最长不超过8个月.
2.
5校园卡的延期续用2.
5.
1有效期期满后,需要延长有效期的,由持卡人持校园卡和有效证明文件,到校园卡运行管理中心办理延期续用手续.
2.
5.
2工作证有效期期满后,在签定新的聘用合同后办理延期手续;博士后凭人事处的证明办理延期手续.
2.
5.
3延期毕业的学生,在办妥相关学籍变动手续后办理延期手续.
2.
5.
4普通校园卡的延期,须重新填写申请表,经申请人所在院、系、部、处级单位领导审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持本人有效证件和聘用合同办理.
2.
6校园卡的终止或中止2.
6.
1对于办理了调离或辞职手续的教职工,与身份识别相关的管理功能终止,30天后一卡通功能全部终止,予以撤户.
2.
6.
2对于办理了毕业离校手续的各类学生,与身份识别相关的管理功能终止并集中撤户,其中留校工作或升学的毕业生,60天后一卡通功能全部终止,予以撤户.
2.
6.
3对于因公或因私出国而办理离校手续的教职工和学生,90天后一卡通功能全部中止,返校后可申请恢复.
2.
6.
4校园卡有效期期满,全部功能将立即中止,办理延期手续后可恢复使用.
2.
6.
5持卡人在校园卡功能终止前,应将卡内金额消费完毕.
对于与中国银行借记卡关联的毕业生,撤户时将余额转入关联的中160国银行借记卡.
其它终止卡户如因留有10元以内余额不能撤户的,按每日0.
1元收取账户与余额保管费.
2.
7相关业务2.
7.
1补办.
因丢失、损坏等原因需要重新办卡,必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补办,同时交纳相关费用.
原卡余额写入补办的新卡.
旧卡由校园卡中心统一收回处理.
2.
7.
2卡挂失.
校园卡遗失,应立即通过语音电话34202020、"校园一卡通"专题网站ecard.
sjtu.
edu.
cn、圈存机和多媒体一体机进行挂失,也可以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校园卡运行管理中心办理挂失.
2.
7.
3卡解挂.
已挂失的校园卡又被找到,应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校园卡运行管理中心办理解挂.
2.
7.
4卡注销.
持卡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可办理卡注销.
无证或代办卡注销的将不予受理.
2.
7.
5存款.
已持有中国银行借记卡的用户,在与本人校园卡关联后,可使用圈存机和多媒体一体机自助转账,将存在借记卡上的资金转存到校园卡上.
学校鼓励持卡人自助充值,过渡时期设现金充值点,将逐步减少服务时间.
不受理校园卡取款业务.
2.
7.
6卡转账.
在原卡损坏或挂失后,持本人身份证件,可将原卡中的余额转入补办的卡中.
无证转账将不予受理.
2.
7.
7密码.
"校园一卡通"系统设查询密码和消费密码.
(1)查询密码是用户使用语音电话、网站、自助设备等进行挂失、查询、修改查询密码时所用的密码.
用户可查询个人账户信息和消费记录.
语音电话、网站、圈存机、多媒体一体机的功能有所不同,详情请查询"校园一卡通"专题网站ecard.
sjtu.
edu.
cn.
校园卡管理细则(2)消费密码与限额:累计消费超过限额须输入消费密码,降低用户因卡片遗失161校园卡管理细则可能造成的损失.
消费限额可以由用户在圈存机和多媒体一体机上设定和修改.
消费密码也是在自助设备上转账用的密码.
2.
7.
8银校卡关联.
新生入学时,由学校统一办理的学生证、研究生证和中国银行借记卡已经关联.
如果校园卡尚未与借记卡关联,或关联的借记卡损坏、遗失,持卡人应及时到中国银行办理借记卡,并到校园卡运行管理中心办理更改关联手续.
2.
7.
9消费.
将校园卡放到POS机读写区,显示余额;服务员输入消费金额,扣款后显示新余额和消费额;持卡人确认消费金额后方可取走卡片.
取下校园卡,表明用户确认交易.
3.
警示性规定3.
1校园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他人.
如有违反,一切后果由用户本人承担,校园卡运行管理中心有权没收或注销违规使用的校园卡.
3.
2拾获他人校园卡应及时上交校园卡运行管理中心或设法归还本人(用户可在卡背面签名条上留下个人联系信息,以便拾获卡者归还卡片).
如恶意用卡,属不当占有他人财务,造成卡户经济损失或引发身份管理问题,一经查实,学校授权校园卡运行管理中心对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纪律处分.
3.
3校园卡内置集成电路芯片,禁止涂画、分拆、弯曲、损毁卡片.
严禁破解、仿冒和伪造卡片,此类行径一经查实,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电子金融系统的行为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3.
4校园卡遗失或被盗窃,用户应立即办理挂失手续.
如挂失卡发生风险造成损失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用户承担完全责任.
(1)用户未办妥挂失手续前所发生的交易;(2)在办妥挂失手续后当天和次日所发生的交易;(3)用户本人或伙同他人有欺诈行为的;162(4)有其他不诚实行为的;(5)学校管理部门调查情况,遭用户拒绝的.
3.
5"校园一卡通"的各项管理办法和使用指南,将在专题网站ecard.
sjtu.
edu.
cn上公布,并对管理部门和持卡人双方均有约束力.
4.
附则4.
1本管理细则依据《上海交通大学"校园一卡通"系统运行管理规定》制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
3本办法由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16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交通大学图书馆(以下简称"图书馆")的服务与管理,明确读者的权利和义务,指引读者合理有效的利用图书馆的各项资源和服务,根据《上海交通大学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结合图书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属于操作规范性文件,适用于使用我校图书馆服务的校内外读者.
第二章读者权利和义务第三条读者在图书馆享有以下权利:1.
使用图书馆提供的各类型文献资源、设备及馆舍条件;2.
使用图书馆馆员提供的各种服务;3.
自愿参加图书馆的各类培训、讲座;4.
向图书馆提出各类意见、建议等;5.
对图书馆的处理有异议时,可向图书馆或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读者在图书馆应履行下列义务:1.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2.
遵守图书馆各项规章制度;上海交通大学图书馆读者规则图书馆读者规则1643.
自觉维护图书馆公共秩序;4.
听从工作人员的合理提醒;5.
法律、法规或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入馆须知第五条校内读者凭图书馆认可的本人有效证件经入口通道进入图书馆.
第六条校外读者来我馆查阅文献,须凭本人有效证件到图书馆总咨询服务台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读者入馆应衣着端庄整洁,举止文明礼貌.
第八条读者应保持图书馆安全、安静、整洁.
禁止在馆内吸烟,禁止携带危险品入馆;禁止携带个人宠物入馆;禁止将食物及无盖饮料带入阅览室;禁止大声喧哗、随地吐痰、乱丢杂物.
第九条读者应加强公德意识,禁止用物品占用阅览席位.
第十条读者如遇困难或有特殊需要,应随时与管理人员联系.
第十一条读者应爱护所有公物,禁止涂划、撕毁、藏匿书刊.
第十二条禁止携带未办理借阅手续的图书或期刊出馆;出入图书馆通道时,如遇监测器报警,请自觉配合管理人员的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未经图书馆行政部同意,禁止在馆内随意张贴各类海报,或使用个人携带的设备进行摄像、摄影及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将予以由图书馆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报学校给予处分.
165图书馆读者规则第四章借阅规则第十五条借阅证的办理、使用、挂失及补证办法(详见附件1).
1.
图书馆借阅证包括:有效的上海交通大学校园一卡通、图书馆发放的有效期限内的各类借书证和阅览证.
有效的借阅证是读者进入图书馆以及在馆内借阅文献,使用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的凭证,读者进入图书馆时应随身携带,刷卡进入图书馆,并按规定使用;2.
借阅证只限本人使用,禁止转借他人.
借用或冒用他人借阅证,一经发现即扣留该证,并视不同情况处以1-6个月禁止借书;3.
如校园一卡通遗失,应立即到学校网络信息中心一卡通中心办理挂失或补办;图书馆发放的借书证或阅览证丢失,凭有效证件到图书馆总服务台证件管理处办理挂失手续并补办证件;4.
借阅证挂失前所有被借图书由该证所有人负责,补办新证后原证自动作废;5.
读者离校时,应将所借图书全部归还图书馆,并结清各类欠款.
如有图书遗失等情况,须按章赔偿.
校外讲学或进修人员,如在离校时未还清所借图书,则由出具证明单位的保证人负责追还或赔偿.
第十六条借阅、预约权限.
166第十七条借阅规定.
1.
借书:(1)所借图书均须凭本人校园一卡通(借阅证)到借书处办理借阅手续;(2)"借阅册数"包括在学校各校区图书馆(不含医学院图书馆)所借图书总量;(3)借书时请检查所借图书,如发现有被污损、残缺等情况,应立即向管理人员说明;(4)凡属"仅供阅览"的各类文献(如参考工具书、特藏文献、磁带、碟片、录像带及综合阅览区域的期刊、报纸等)一般不外借;(5)禁止将未办理借阅手续的图书带出图书馆.
2.
还书:(1)读者所借各类图书请在到期日前还回,可直接还至还书处交给工作人员处理或放入还书箱;(2)所有图书均可异地还书;(3)读者借阅图书逾期请按《违章处理规则》的规定支付逾期费.
3.
催还:(1)当读者所借图书到期前或逾期后,图书馆将通过Email或短信的方式发出到期提醒通知;(2)或当续借期内图书有其他读者提出预约请求时,图书馆将通过Email或短信的方式发出图书催还通知.
4.
续借:(1)读者可根据需要,自行在网上按规定办理续借;(2)图书续借手续须在所借图书到期前办理.
续借借期从续借之日算起;逾期或被他人预约的图书不能办理续借;主馆综合阅览空间的图书不能续借;167图书馆读者规则(3)读者必须提供有效的邮箱地址(交大邮箱)和手机号码.
5.
预约:(1)读者可根据需要自行在网上预约本馆"已出借"状态的图书,或本校异地校区(徐汇校区与闵行校区之间,暂不含医学院分馆)图书馆"在架上"状态的图书;(2)预约图书到馆后,图书馆将以Email或短信的方式通知预约读者;(3)预约图书将在预约架上保留1周(寒、暑假除外),逾期自动取消;(4)读者应提供有效的邮箱地址(交大邮箱)和手机号码.
如需要本馆未入藏的文献,可通过馆际互借解决,详见本规则第六章《馆际互借须知》.
第五章阅览室规则第十八条进入阅览室须保持安静,禁止大声喧哗,应将手机调至静音状态,手机通话应到室外.
第十九条读者应按照本规则第三章要求请文明使用阅览室.
第二十条禁止用物品长时间占据座位,因有事临时离开座位(不超过20分钟),应在座位上留纸条说明离开的起始时间,不留纸条或超过20分钟未返回者,视为自动放弃原座位.
第二十一条需要在阅览室内使用笔记本电脑的读者请选择装有桌面电源的阅览桌;为保证安全,禁止擅自插接电源插座.
第二十二条书标两侧有黑色直线的图书仅供馆内阅览,未经许可禁止带出阅览室.
168第二十三条禁止藏匿、撕割、涂画、偷窃书刊资料,违者将按本规则第十章处理.
第六章馆际互借须知第二十四条馆际互借是指应读者申请,从其它图书馆获取本馆没有收藏的文献.
第二十五条本馆未入藏的各类中外文文献,读者可向图书馆文献传递和馆际互借处提出馆际互借申请.
第二十六条馆际互借申请流程:1.
首先在图书馆文献传递和馆际互借系统(http://ill.
sh.
calis.
edu.
cn/gateway/)中注册个人正式账户,账户确认将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中所提交的个人信息必须真实,否则将无法注册成功;2.
注册账户仅限本人使用,禁止以任何方式转借他人,违规者的账户将被关闭;3.
文献传递申请一经提交,原则上禁止随意撤消,必须以电话或书面方式征得图书馆工作人员同意后方可按实际情况进行更改或撤消.
第二十七条馆际互借/文献传递的文献,除图书外,一般只提供电子版或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从外馆借来的图书应遵守文献借出馆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十九条除图书馆特别补贴之外,馆际互借/文献传递所产生的费用由读者自理.
169图书馆读者规则第七章计算机、网络及电子阅览室使用规则第三十条图书馆内的计算机、网络及电子阅览室用于本校师生上网查阅电子文献、检索图书馆书目、使用各种专业软件及进行教育培训等.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适用范围涵盖图书馆内的所有计算机、网络及电子阅览室.
第三十二条禁止利用图书馆的计算机或网络从事违反法律和违背道德的活动;读者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禁止利用计算机进行黑客攻击、端口扫描、散播病毒等活动;禁止浏览、发表和传播有损国家、学校尊严或黄色淫秽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自带笔记本电脑的读者可在图书馆内使用无线网;使用图书馆内的无线网,须采用学校统一的jAccount账号登录.
第三十四条读者可在图书馆内设置的电子阅览室上机和上网;读者使用图书馆内的电子阅览室时:1.
须凭本人校园一卡通在咨询台处刷卡,任选空机以jAccount帐号登录使用,禁止两人合坐一座位;如阅览室内无空机,应文明排队,等待分配上机;某个机位如有其他读者排队预约,上机2小时后计算机将自动锁定退出,如需继续上机请重新刷卡预约;上机结束后应自觉退出系统,出门时请再次刷卡注销;2.
上机前请检查计算机及相关配件如键盘、鼠标、耳机等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及时向管理人员反映;3.
禁止私自移动、拆卸室内的网络设施、计算机及其部件,使用过程中请爱护相关软件、硬件,禁止不当操作;凡因170上述行为造成的整机及部件损坏或丢失,需承担相应责任,造成计算机和其它设备严重损坏者,须照价赔偿,情节严重者将报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纪律处分;4.
禁止删改计算机系统配置及文件,禁止随意更改计算机软件设置及安装任意文件和软件,如有新的学习软件需求,可以向管理人员推荐安装;5.
每台电脑上均安装有还原卡,硬盘空间上非电脑自身文档将定期删除,读者在使用过程中须及时将个人文件存档,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备注:C盘文档每次开机时清理,D盘文档每周清理);6.
禁止使用自带的计算机外围设备(如U盘、移动硬盘等),特殊情况应征得图书馆员的同意;7.
禁止在计算机上玩游戏;8.
贵重物品(如笔记本电脑)请随身携带,自行妥善保管;禁止用物品在电子阅览室内占座,离座半小时视自动放弃座位.
第八章电子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使用管理规则第三十五条电子资源是指图书馆正式引进、试用和有权免费使用的各种网络数据库及自建数据库,为了保护电子资源的知识产权,请合理使用图书馆电子资源.
第三十六条禁止使用任何网络下载工具下载图书馆购买和自建的电子资源及视听资料(购买的电子资源特指图书馆正式引进、试用和有权免费使用的各种网络数据库).
第三十七条禁止连续、系统、多线程、过量地对电子资源进行下载等操作(对同一数据库,一次连续下载的全文不要超过30篇).
171图书馆读者规则第三十八条禁止私设代理服务器供校外用户访问图书馆的电子资源.
第三十九条禁止对下载的电子文档进行重新编辑、系统复制、转售、转发和重新出版,禁止利用所获得的文献资料进行非法牟利.
第四十条禁止泄露自己的jAccount帐号和密码给其他人使用,一经发现,网络信息中心有权暂停jAccount帐号的使用;同时,为防止自己帐号被他人盗用而造成严重后果,请务必为自己帐号设置复杂的密码.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图书馆有权追查当事人的责任,包括:1.
封闭违规IP所有电子资源的访问权限,并通知所在单位领导,情节严重者,报学校统一处理;2.
当事人必须在3日内亲自到图书馆提交检查和保证不再违规的书面材料;3.
2次及以上违规者,其借书权限将被停止;情节严重者,将报请学校予以纪律处分,同时,违规者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4.
图书馆对违规当事人给图书馆造成的经济损失保留追偿权.
第九章书包箱使用规则第四十二条图书馆内的书包箱仅用于方便读者暂时存放一般物品及书包;为保证个人财产安全,禁止存放贵重物品,图书馆对此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三条书包箱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四十四条书包箱存放时间为每天8:00~22:00;当日闭172馆后书包箱将被开启进行统一清理.
第十章违章处理规则第四十五条违章处理期间,校园卡将暂停借阅功能.
第四十六条读者在未办理借阅手续的情况下,私自携带图书馆文献离开图书馆被查出时,视为严重违章.
图书馆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其提交所在院系盖章的书面检查,同时,记录严重违章一次;严重违章两次及以上者,将报学校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如查实属于偷窃图书馆公物(包括各类文献、设备等)的,按原物价格的20倍赔偿.
情节严重的,通报其所在单位,报告、移交学校保卫处,并在图书馆张贴公布,以示警示.
第四十八条外借图书超过规定期限的逾期费按下列规定执行:1.
外借图书逾期归还者,须支付逾期费;逾期费为0.
10元/天/册;2.
预约催还逾期费:如续借期内图书有其他读者提出预约请求,图书馆将通过E-mail或短信给持书读者发出图书催还通知,持书读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还书,过期未还书按预约催还逾期处理;预约催还逾期费:1.
00元/天/册.
(寒、暑假除外);3.
馆际互借文献逾期费按文献提供方的逾期规则和要求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读者遗失或毁损所借文献按下列规定赔偿(1、2两条任选其一):1.
赔偿原文献:购买相同文献(同一品种、同一版次)+5173图书馆读者规则元(加工费);2.
赔款:(1)中外文图书:1990年前出版的:按原价的10倍赔偿;(2)1990年后(含1990)出版的:按原价的5倍赔偿;3.
中外文期刊或多卷书:按全年(全卷)价格的3倍赔偿,其余各期(册)仍需留在图书馆;未标明价格的文献,参考同类文献的价格赔偿.
第五十条读者如在书刊资料中作批点、划线、涂改、污损等,视污损程度轻重按原书刊资料售价的30%~100%赔偿,污损严重无法使用的按本规则第四十九条处理.
撕扯书刊资料者,按本规则第四十七条处理,并损坏条形码赔偿2元.
第五十一条损坏图书馆设施者,须赔偿材料及修理费,或按原价赔偿;故意损坏严重者报校保卫处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五十三条本规则施行前已经制定和实施的相关文件在本规则实行后自动失效.
第五十四条本规则由上海交通大学图书馆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1:《上海交通大学图书馆借书证、阅览证管理办法》上海交通大学图书馆借书证、阅览证管理办法图书馆为加强对图书借阅的管理,保障和方便学校各类读者合理、有效利用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特制订此管理办法.
图书馆借书证、阅览证包括:有效的上海交通大学校园卡,图书馆发放的有效期限内的各类借书证和阅览证.
174一、校园卡借阅权限的开通1.
凡持有红色校园卡的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自动获得图书馆免费借阅权限;但初次使用需要到图书馆确认个人信息.
2.
计划内硕士生和博士生(持橙色校园卡)、本科生(持绿色校园卡),自动获得并开通图书馆免费借阅权限.
3.
校级访问学者(含外聘专家、进修教师,持蓝色校园卡)和各级合作关系人员(院系级访问学者、校际交换学生、旁听学生,持蓝色校园卡),需要学校相关部门(校办、教务处、研究生院、外事处、或院系)提供名单、证明和担保,并由具体负责人在图书馆总服务台证件管理处统一开通图书借阅权限.
4.
语言学生、其他编外人员(持蓝色校园卡),图书馆原则上仅提供有偿阅览服务.
按照30元/人·半年和60元/人·年的收费标准缴纳服务及管理费,在图书馆总服务台证件管理处办理图书馆阅览开通手续,但不提供图书外借权限.
5.
交大继续教育学院的成人教育计划内学生(夜大学生,持蓝色校园卡),需要由继续教育学院提供证明和学生名单,并指定具体负责人员到图书馆总服务台证件管理处集中办理图书馆借阅的开通手续,同时收取10元/人·年的管理费.
6.
交大继续教育学院的计划外学生(持蓝色校园卡),需要由继续教育学院提供学生名单和担保,并指定具体负责人员到图书馆总服务台证件管理处集中办理图书借阅的开通手续,同时收取100元/人·年的服务及管理费.
175图书馆读者规则以上各类情况汇总说明于表1二、借书证和阅览证的办理1.
对于学校明确许可的计划外学生,可以申请办理图书馆的阅览证.
需要由学院提供证明和学生名单,学生凭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学生证)来校图书馆总服务台证件管理处拍照或提供电子版照片,办理阅览证.
办证时须交纳服务及管理费(含工本费):40元/人·半年,70元/人·年.
2.
学校和图书馆合作单位的读者,可以申请办理图书馆的借书证.
需要由读者所在单位与图书馆签署书面协议,并由所在单位出具名单和担保,读者须凭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工作证等)来图书馆总服务台证件管理处拍照或提供电子版照176片,办理借书证.
办证时须交纳服务及管理费(含工本费),其中学生:110元/人·年,研究人员210/人·年.
以上情况汇总说明于表2三、借书证和阅览证的使用1.
有效的借书证和阅览证是读者进入图书馆以及在馆内借阅文献,使用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的凭证,读者进入图书馆时应随身携带,刷卡进入图书馆,并按规定使用.
2.
借书证和阅览证只限本人使用,禁止转借他人.
借用或冒用他人借书证,一经发现即扣留该证,并视不同情况处以1-6个月禁止借书.
3.
借书证、阅览证只可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失效.
四、借书证和阅览证的挂失及补办1.
校园卡丢失,应到学校一卡通中心办理挂失并补办;2.
图书馆发放的借书证或阅览证丢失,凭有效证件到图书馆总服务台证件管理处办理挂失手续并补办证件.
补办证件需交纳10元/卡的工本费.
177图书馆读者规则3.
挂失前所有已借出的图书由借书证所属人承担责任.
4.
补办新证件后,原证件自动作废.
五、离校1.
读者离开学校前(包括:毕业离校、工作调动、休学、退学、离职、进修结业等)须将所借图书全部归还,并结清各类欠款.
如有图书遗失等情况,须按规章进行赔偿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2.
读者离校时,如未能按规章到图书馆办理还书退证手续,须由主管部门或担保单位负责追回所借图书或承担赔偿责任.
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Z14)查新服务管理办法沪交内(图)〔201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有关科技查新工作的管理办法和规定,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Z14)(以下简称"本查新站")特制订《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Z14)查新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查新站查询工作遵照执行与科技查新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
178第二章查新机构第三条本查新站为国家教育部所设立的具有部级资质的查新机构,同时也是上海市科委授权认可的查新机构,本查新站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及上海市科委双重的资质审查、年检及业务领导.
面向上海市及其他省份的高校和政府机构、工矿企业、科研院所开展科技查新与咨询服务.
第四条当某一科技计划就本计划课题申报和鉴定时对出具查新报告有明确的要求,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可按该计划的查新要求来出具查新报告.
本查新站就查新业务工作独立行使职权,其它科研管理部门、行政机构、用户不得干涉查新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查新站可不接受其不合理要求.
第五条本查新站接受上海交通大学及上海交通大学图书馆的行政领导.
上海交通大学图书馆为查新站提供必要的资源和人员条件.
包括:设置三名以上专职查新岗位,学科馆员和学科咨询馆员兼做查新工作,支持查新人员的业务培训,提供计算机网络环境,购置与查新业务密切相关的文献资源(包括印刷版、光盘版、网络版及国际联机检索系统).
上海交通大学作为查新站的法人机构,监督查新站的工作,并为查新站提供经营发票.
第六条本查新站设站长一名,负责查新站的岗位设置、制度建设、业务协调和服务监督、日常查新项目管理、业务培训、资源建设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查新业务作为上海交通大学情报科学技术研究所的服务项目之一.
第七条本查新站对查新项目实行三级管理制.
查新员负责查新全过程,听取审核员的修改意见,与审核员共同选择咨179图书馆读者规则询专家并向咨询专家请教.
审核员对查新程序、文献资源、检索词、相关度、对比分析、查全率及查准率、查新结论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
咨询专家就查新项目的技术内容提供相关背景资料、文献线索、新颖性判断.
第八条本查新站属鉴证咨询机构.
查新站提供的查新报告属鉴证咨询产品,应具备真实性和客观性,查新站及查新人员应对查新报告的内容及观点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查新站及查新人员应具有查新工作资质.
查新站应及时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资质审查,查新人员应积极参加权威部门组织的查新人员资格培训.
不符合查新资格的工作人员不能进行独立查新.
第十条查新报告对科技计划管理部门、成果鉴定部门、科研奖励部门、项目验收部门、各级科研管理部门、专家评审组等机构负责.
查新员有义务向专家评审组汇报查新过程及查新结论.
查新站及查新人员有义务接受以上部门就所属课题查新报告的质询.
第十一条查新员应符合如下资格要求1.
熟悉相关业务法规;2.
接受过教育部认可的国家有关查新业务的正规培训;3.
未接受过培训的人员应具有从事文献检索与信息咨询服务工作的经验,并与正式查新人员联合进行查新工作;4.
具有一定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5.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6.
本科(含)以上学历,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二条审核员应符合如下资格要求1.
熟悉《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和《科技查新规范》;2.
接受过教育部认可的国家有关查新业务的正规培训,具180备从事查新工作的资格;3.
具有五年以上与查新业务相关的工作经历;4.
具有较高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5.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6.
本科(含)以上学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三条咨询专家资格要求1.
对查新项目所属专业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本专业具有一定的权威性;2.
熟悉查新判断与分析的原则与要点;3.
副高级职称以上;4.
对查新报告的技术内容严格保密,尊重同行的知识产权.
第十四条人员培训:凡国家奖励办、科学技术部、以及教育部委托组织的查新培训班,本查新站将派查新人员参加,争取使所有查新人员参加培训,并获得资格证书.
查新站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所有查新人员参加的查新工作研讨会,组织学习有关查新的法律法规,学习兄弟查新单位的先进经验,交流查新体会.
鼓励查新人员撰写查新方面的学术论文.
进行必要的业务考核以提高查新、检索、外语等综合水平.
第十五条对违背职业道德、有故意弄虚作假行为的查新人员,取消其查新资格.
对业务素质低,不能出具合格查新报告的查新人员,暂停其查新资格.
对不能遵守查新工作独立性原则,依用户要求做出查新结论的查新人员,将予以警告,警告三次以上,取消查新资格.
对科研评审部门或专家组提出异议的查新报告,查新站在审查后,认为查新报告不合格,可另换查新员,重新出具查新报告,若认为查新报告合格,可向评审部门或专家组解释,坚持独立性原则.
第十六条查新人员在专业化方面的要求是:熟练掌握本181图书馆读者规则专业检索工具、工具书、科技期刊、协会及专业会议;具备本专业基础知识;能看懂本专业的综述性文献;熟悉本专业的学术网站;了解一定量的本专业国内外学术权威;掌握本专业一定量的专业术语;了解本专业的最新研究动态及热点问题.
鼓励查新人员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每一位查新人员应确定一、两种专业作为自己的查新专业发展发向.
查新站及上海交通大学图书馆应为查新人员进修、听课和自学提供方便条件.
第十七条查新专业分工:本查新站各查新员按承担的学科咨询馆员所对应的学科作为查新的分工重点,并兼顾其他相关学科的查新工作.
第十八条查新项目分类:国际鉴定查新,查新目的是课题鉴定或报奖,文献检索范围是国内外各种类型文献及必要的其他公开产品与技术信息.
国内鉴定查新,查新目的是课题鉴定或报奖,文献检索范围是国内各种类型文献及必要的其他公开产品与技术信息.
国际立项查新,查新目的是申报课题,查新范围是国内外各种类型文献.
国内立项查新,查新目的是申报课题,查新范围是国内各种类型文献.
专利文献查新,查新目的是申报863及专利二次开发等项目,查新范围是国内外专利文献.
其它查新,根据某一项目课题申报指南规定的查新要求.
第十九条查新资质证书应妥善保管,丢失资质证书,有关人员应当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工作,需在全国性报刊上声明作废后,方可在认定机关申请补领.
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查新业务资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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