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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大于500m  时间:2021-01-03  阅读:()

教育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基准承诺标准编制说明承担单位:广州能源检测研究院提交日期:2017年8月目录一、研究背景1二、教育建筑分类2三、节能审查法律法规体系33.
1法律法规体系33.
2建议纳入节能审查基准承诺标准的内容6四、建筑节能及教育产业发展要求94.
1国家建筑节能及教育产业发展规划94.
2广东省建筑节能及教育产业发展规划114.
3江门市建筑节能及教育产业发展规划134.
4建议纳入节能审查基准承诺标准的内容14五、建筑节能法律法规体系145.
1法律法规体系145.
2建议纳入节能审查基准承诺标准的内容27六、建筑用能系统及用能特点306.
1建筑主要用能系统306.
2建筑用能特点40七、建筑节能技术标准体系427.
1建筑节能标准体系427.
2建议纳入节能审查基准承诺标准的内容84研究背景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在一定领域、区域内先行试点企业投资项目的承诺制,探索创新以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为核心的管理模式".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改革部署,紧密结合江门实际情况,在借鉴周边地区改革经验做法基础上,江门提出围绕"投资政策引导、建立承诺标准、企业自主承诺、健全信用保障、依法加强监管、完善配套改革"的试点思路,开展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探索投资项目"先承诺后审,边建边批"管理新模式,大幅缩短项目前期准备时间,加快项目落地,为实施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积累经验,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一批投资项目承诺制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为推进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顺利推进,迈好第一步,解决"承诺什么"的问题,我院受江门市发展和改革据委托,制定教育类建筑项目节能审查基准承诺标准,该标准按照江门市发展改革局的要求,致力于在"过于原则"和"过于细致"之间找到平衡点,全面梳理现行教育建筑类项目节能审查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制定基准承诺标准,企业按此标准承诺并组织项目建设,即符合国家关于节能的相关法规政策、技术标准,符合节能审查主管部门的审查标准.

教育建筑分类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国民经济行业划分为门类、大类、中类和小类四级的分类方法,教育属于一大门类(代码P).
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特殊教育、技能培训、教育辅助及其他教育等.

民用建筑是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的规定,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50359)的详细规定,民用建筑工程按用途分为居住建筑、办公建筑、旅馆酒店建筑、商业建筑、居民服务建筑、文化建筑、教育建筑、体育建筑、卫生建筑、科研建筑、交通建筑、人防建筑等.
其中,教育建筑包括各类学校(中小学校、中等专业学校、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的教学楼、图书馆、试验室、体育馆、展览馆等教育用房.

本节能审查基准承诺标准主要适用教育领域的建筑物,即公共建筑中的教育建筑.
包括各类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试验室、体育馆、展览馆等教育用房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审查法律法规体系3.
1法律法规体系节能审查法律法规体系文件汇总序号名称性质主要相关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法律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八条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七十四条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法律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法律4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法律第二十条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制定并实施节水计划,加强节水管理,对生产用水进行全过程控制.
工业企业应当加强用水计量管理,配备和使用合格的用水计量器具,建立水耗统计和用水状况分析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二十三条建筑设计、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其设计、建设、施工的建筑物及构筑物采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技术工艺和小型、轻型、再生产品.
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
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再生水.
在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地区,限制或者禁止将自来水作为城市道路清扫、城市绿化和景观用水使用.

5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法律6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法律7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地方法规第十七条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需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或者超过能耗限额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8《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第44号令)行政法规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第六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9《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粤府办[2008]29号)行政法规第六条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各级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第八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应统一设置专门的节能分析篇(章),分析项目能源消耗情况并提出节能措施.
对未按规定编制节能分析篇(章)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九条节能分析篇(章)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所遵循的合理用能标准;(二)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遵循的节能设计规范;(三)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四)项目生产过程中的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建筑、设备、工艺合理用能分析;(五)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能耗指标分析;(六)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七)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采取的节能措施;第十条节能评估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评估必须具备的内容.
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不需评估的项目,原则上可不进行节能评估,但生产过程中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应进行节能专项评估.

第十二条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审批、核准项目,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或核准;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应严格执行强制性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第十三条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分析篇(章)的咨询机构和人员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评估工作.

10国家节能中心节能审查评价指标通告(第1、2号)行政公文1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指南》(2014年本)指南12《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6年第35号令)行政法规13《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33号令)行政法规第十一条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
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二)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情况,包括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14《印发的通知》(粤经信法规函[2011]3427号)行政法规第十三条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监察包括是否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等.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经节能评估、审查的,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由节能监察机构提请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5《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10第132号令)行政法规16《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9第116号令)行政法规17《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行政公文在第五章第五节提到"建立和完善节能监督机制.
组织对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石化等高耗能行业用能情况、节能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产品能效标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健全依法淘汰的制度,采取强制性措施,依法淘汰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
充分发挥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及各地节能监测(监察)机构的作用,从各环节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18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第21号令)行政公文19《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发改环资[2007]199号)行政公文8.
4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加强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实施用能过程控制、监督和能效科学管理.
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制度,将节能技术研发、推广应用列为评价考核内容.
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使节能评估成为项目评审的重要内容.

20《全民节水行动计划》行政公文实施建筑节水.
大力推广绿色建筑,民用建筑集中热水系统要采取水循环措施,限期改造不符合无效热水流出时间标准要求的热水系统.
2018年起大型新建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的住宅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
鼓励居民住宅使用建筑中水,将洗衣、洗浴和生活杂用等污染较轻的废水收集并经适当处理后,循序用于冲厕.
新建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在新建小区中鼓励居民优先选用节水器具.

积极开展公共机构节水改造.
完善用水计量器具配备,推进用水分户分项计量,在高等院校、公立医院推广用水计量收费.
推广应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鼓励采用合同节水管理模式实施节水改造,提高节水器具使用率,强制或优先采购列入政府采购清单的节水产品.

3.
2建议纳入节能审查基准承诺标准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三条:建筑设计、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其设计、建设、施工的建筑物及构筑物采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技术工艺和小型、轻型、再生产品.
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

《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需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或者超过能耗限额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第44号令)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第44号令)第十三条规定: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签订承诺书、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承诺书、节能审查意见.
未落实节能审查承诺、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全民节水行动计划》要求:2018年起大型新建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的住宅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
新建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

建筑节能及教育产业发展要求4.
1国家建筑节能及教育产业发展规划国家发布的建筑节能及教育产业发展规划,及建筑节能相关的产业发展目录、落后产能淘汰目录、节能技术或产品推广目录等.

国家教育及建筑产业发展规划文件汇总文件类型序号文件名称及编号发布部门主要内容摘录产业发展类文件1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规划纲要住建部到2020年,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推广比例超过50%,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超过40%,新建建筑执行标准能效要求比"十二五"期末提高20%.

鼓励保障性住房、政府办公建筑及公益性建筑率先执行更高水平节能标准.

进一步完善新建建筑在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节能监管机制.
完善新建大型公共建筑项目的节能审查、调适及评估制度.

加大太阳能光热系统在城市中低层住宅及酒店、学校等有稳定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中的推广力度.

2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十三五"规划国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能源和水资源总量与强度双控,公共机构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2.
25亿吨标准煤以内,用水总量控制在140亿立方米以内.
以2015年能源资源消费为基数,2020年人均综合能耗下降11%、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0%,人均用水量下降15%.

加强施工建设过程的节能监管,推动党政机关办公和业务用房、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新建项目全面执行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绿色建筑标准.
鼓励建设超低能耗建筑.
推进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以围护结构保温节能改造为重点,实施节能、环境整治、抗震等综合改造,推广采用安全高效保温墙体材料和节能门窗等绿色建材,改造面积达到1.
6亿平方米;推进供暖、空调、配电、照明、电梯等重点用能设备节能改造.

3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实现更高水平的普及教育.
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0%;高等教育大众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毛入学率达到40%;扫除青壮年文盲.
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从12.
4年提高到13.
5年;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从9.
5年提高到11.
2年,其中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达到20%,具有高等教育文化程度的人数比2009年翻一番.

4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国务院统筹规划城乡教育发展.
完善城乡教育布局规划制度和学校布局调整机制,强化省级人民政府对基础教育的统筹规划,以县为基础,建立健全与常住人口变化趋势和空间布局相适应的城乡学校布局建设机制,合理规划学校服务半径.
统筹城乡学校布局和建设规模,严控超大规模学校建设,有序扩大城镇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资源.
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建学校、幼儿园实行"交钥匙"工程,促进学校、幼儿园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落后产能淘汰目录5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1-4批)工信部规定了落后变压器和电机等设备的型号及淘汰时间.
节能技术或产品推广目录6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产品推广目录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发布了高效电机、变压器、水泵、以及其他家用电器产品推广目录7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2016年本,节能部分)发改委推广中央空调相关节能技术,建筑节能智能控制技术(建筑能源动态管控优化系统技术,冷热源设备智能优化控制技术,室内智能控制节能技术)8《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第一批)-(第七批)》工信部9《"能效之星"产品目录(2012-2016)》工信部包括热水器、房间空气调节器、变压器、电机、风机、泵等产品推广目录10公共机构节能节水技术产品参考目录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内容涵盖建筑隔热保温系统、电梯和动力、空调和通风、锅炉供热、车辆与交通、照明和采光、供电配电、餐厨设备、用水设备、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办公设备、能源消费监控体系等多个系统4.
2广东省建筑节能及教育产业发展规划广东省发布的建筑节能及教育产业发展规划,及建筑节能相关的产业发展目录、落后产能淘汰目录、节能技术或产品推广目录等.

广东省教育及建筑产业发展规划文件汇总文件类型序号文件名称及编号发布部门主要内容摘录产业发展类文件1广东省建筑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到2020年,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比例达到30%.

到2020年,新建建筑中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达到50%,试点示范工程中应用比例达到80%.

严格落实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研究制订更高水平的建筑节能标准,推进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的双控行动.

各市建制镇以上城市规划区全面完成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进一步提高建制镇以上城市规划区新建建筑应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新型墙体材料、保温材料、建筑节能玻璃、陶瓷砖、卫生陶瓷等新型建筑材料的比例.

2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该《目录》分设重点开发区本、优化开发区本、生态发展区本,均由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三类构成.
鼓励类投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可享受免征关税优惠政策;其它方面的扶持政策,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3《广东省"十三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从2014年1月1日起,新建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以及广州、深圳市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全省新建保障性住房全部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广州、深圳市实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定额管理.
到"十二五"期末,全省累计建成绿色建筑4000万平方米以上,建设10个以上的绿色生态城(园)区.
到2020年底,绿色建筑占全省新建建筑比重力争达到30%以上,建筑建造和使用过程的能源资源消耗水平接近或达到同期发达国家水平,公共建筑全面实行能耗定额管理.

我省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大幅提升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和运行阶段绿色建筑比例.
"十三五"期间,我省新增绿色建筑2亿平方米.

全省建制镇以上城市规划区的新建建筑项目(列入历史文化保护的古建筑修缮等特殊工程除外)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广州、深圳市建制镇以上城市规划区禁止使用粘土制品,其余地级城市及其规划区(不含县城)限制使用粘土类墙材制品,新型墙材在新建建筑中的应用比例超过98%.

4广东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十三五"规划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全省实施能源和水资源总量与强度双控行动.
公共机构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238万吨标准煤以内,用水总量控制在6亿立方米以内.
以2015年能源资源消费为基数,2020年全省人均综合能耗下降11%、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0%、人均用水量下降16%.

5广东省教育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广东省教育厅完善学校基础设施建设.
推动地方各级政府统筹学校布局规划,科学安排教育基本建设投资,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城乡规划和"十三五"时期建设规划.
鼓励各级政府出台对各级各类学校基本建设经费的优惠政策.
鼓励探索学校基本建设融资机制.
加强学校基本建设业务指导.

实施教育装备提升工程.
推进农村教学点办学条件达标建设,提升全省教育装备现代化水平.
推进中小学校"创新实验室"建设,积极稳妥推进实验操作考核工作,提升全省教育装备应用效能.
建立健全教育装备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中小学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的质量监管,提升全省中小学教育装备质量.
推进中小学图书馆(室)标准化建设,举办"南国书香校园"系列活动,提升全省中小学图书馆(室)的育人功能.
加强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的装备建设和实验室、实训中心(基地)安全管理,积极推动高校贵重仪器设备的共建共享.

6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广东省教育厅深化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加强学校基本条件建设.
根据城乡规划,结合常住人口密度、生源、交通等条件,调整优化中小学布局,实行规模办学,优化资源配置.
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和"三室一场五有"(按标准配置教室、实验室、阅览室和运动场,有符合标准的饮用水、厕所和供教师工作休息的住房,寄宿制学校有符合标准的学生宿舍、食堂)工程.

节能技术或产品推广目录7广东省绿色低碳建筑技术与产品目录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太阳能热水器与系统、墙体屋面保温隔热材料、建筑可再生能源设备与系统以及其他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等.

8《广东省节能技术、设备(产品)推荐目录》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9《广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推荐目录》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4.
3江门市建筑节能及教育产业发展规划江门市发布的建筑节能及教育产业发展规划,及建筑节能相关的产业发展目录、落后产能淘汰目录、节能技术或产品推广目录等.

江门市教育及建筑产业发展规划文件汇总文件类型序号文件名称及编号发布部门主要内容摘录产业发展类文件1江门市新型城镇化"十三五"规划江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推广绿色建筑,实行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标准,鼓励使用环保材料和低碳施工,要求新建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保障性住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90%;在新城新区、城市更新改造、绿色生态城区等集中连片发展区域中,鼓励规模化发展绿色建筑;单体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新建民用建筑至少达到《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15-83)一星B级的要求.

城镇绿色建筑站新建建筑比重60%及以上.
2江门市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江门市教育局进一步科学配置教育资源,做好全市中小学布局规划工作.
结合常住人口密度、未来生源变化、交通等条件,合理规划、科学统筹安排学校和幼儿园的布点和建设.
出台《江门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建立健全教育行政部门参与城乡规划审议工作的体制机制.
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向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倾斜,加快缩小城乡和校际之间教育差距,因地制宜解决城镇学校"大班额"问题.
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办理学校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加强建设全过程监管,推进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

3《江门市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江府办〔2016〕50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推进建筑节能.
加大力度推广绿色建筑,完善绿色建筑财政激励政策,积极组织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确保完成绿色建筑推广任务,提高新建建筑施工阶段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可再生能源.

推动公共机构和商贸节能.
在路灯照明、公共机构室内照明等领域推广使用LED照明产品,推动机关单位、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在燃气、供热系统实施节能改造,加强公共机构能耗计量统计.
组织开展星级酒店、商场和超市等重点用能单位的能耗限额专项监察执法,指导相关商贸单位实施节能改造.

4《江门市大健康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江府办〔2016〕49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培育一批、规划一批、建设一批、储备一批"的原则,强化重大项目对大健康产业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建立市级大健康产业重大项目库,在项目审批、要素保障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完善相关配套设施,相关部门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问题,推进项目完工投产.
积极推动筹建项目开工落地.
加大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力度,推动本地大健康产业企业增资扩产、转型升级,做大做强本地企业.
完善和补强我市大健康产业链,推动产业快速发展.

4.
4建议纳入节能审查基准承诺标准的内容《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规划纲要》要求:加大太阳能光热系统在城市中低层住宅及酒店、学校等有稳定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中的推广力度.

《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十三五"规划》要求:加强施工建设过程的节能监管,推动党政机关办公和业务用房、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新建项目全面执行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绿色建筑标准.

《广东省建筑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要求:各市建制镇以上城市规划区全面完成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进一步提高建制镇以上城市规划区新建建筑应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新型墙体材料、保温材料、建筑节能玻璃、陶瓷砖、卫生陶瓷等新型建筑材料的比例.

《江门市新型城镇化"十三五"规划》要求:推广绿色建筑,实行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标准,鼓励使用环保材料和低碳施工,要求新建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单体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新建民用建筑至少达到《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15-83)一星B级的要求.

建筑节能法律法规体系5.
1法律法规体系5.
1.
1法律法规体系清单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文件汇总分析序号名称性质备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法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法律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法规性公文4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法规性公文5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1年)法规性公文6广东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223号)法规性公文7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国家部委规章8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2004年)公文建设部9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2005年)公文建设部11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公文建设部12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2007年)公文住建部13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2012年)公文住建部1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2013年)公文住建部、发改委15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管理办法住建部、工信部16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的通知(2015年)公文工信部、住建部17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2015年)公文住建部18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绿色建材评价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2015年)公文19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2013年)公文20广东省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要点(试行)公文21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绿色施工导则》的通知(2016年)公文22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2016年)管理办法23关于印发《江门市建筑节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管理办法2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2014年)公文25江门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公文26关于加快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2016年)公文5.
1.
2法律法规体系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三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
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国家采取措施,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
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

第四十条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四十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五十一条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
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七十四条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未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一条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第十八条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公共建筑还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
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置应当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
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第十九条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和电气控制装置.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本条例所称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十四条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第十八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二十条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第三十条公共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公共机构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第三十二条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监督保障:第三十八条公共机构不执行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三十九条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对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共机构开工建设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建设项目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九条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含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应当配套设计和建设空调废热回收利用装置,未配套的,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太阳能光伏发电和热水建筑一体化,开展应用示范工程;鼓励和扶持建设单位选择合适的太阳能应用系统用于采暖、制冷、照明;鼓励和扶持在江、河、湖、海附近的建筑中使用地表水源热泵系统;鼓励中水回用、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1.
大力促进城镇绿色建筑发展.
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自2014年起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2.
严格落实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把规划设计关口,加强建筑设计方案规划审查和施工图审查,城镇建筑设计阶段要100%达到节能标准要求.
加强施工阶段监管和稽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切实提高节能标准执行率.
严格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对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建筑,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不允许投入使用并强制进行整改.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执行更高能效水平的建筑节能标准.

3.
大力发展绿色建材.
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结合当地气候特点和资源禀赋,大力发展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的绿色建材.
加快发展防火隔热性能好的建筑保温体系和材料,积极发展烧结空心制品、加气混凝土制品、多功能复合一体化墙体材料、一体化屋面、低辐射镀膜玻璃、断桥隔热门窗、遮阳系统等建材.
引导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的发展利用,到2015年末,标准抗压强度60兆帕以上混凝土用量达到总用量的10%,屈服强度400兆帕以上热轧带肋钢筋用量达到总用量的45%.
大力发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深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城市城区限制使用粘土制品,县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质检部门要研究建立绿色建材认证制度,编制绿色建材产品目录,引导规范市场消费.
质检、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建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和稽查,杜绝性能不达标的建材进入市场.
积极支持绿色建材产业发展,组织开展绿色建材产业化示范.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第六条鼓励企业研发、生产、推广应用绿色建材.
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优先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
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城区、政府投资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应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

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十三)大力推广节能门窗.
实施建筑能效提升工程,建设高星级绿色建筑,发展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
新建公共建筑、绿色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使用低辐射镀膜玻璃、真(中)空玻璃、断桥铝合金等节能门窗,带动平板玻璃和铝型材生产线升级改造.

广东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二)加强新建建筑节能工作.
1.
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提高设计、施工阶段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率,力争到"十二五"期末执行率达到100%.
大力推广绿色设计、绿色施工,广泛采用自然通风、遮阳等技术,引导新建建筑由以节能为主向绿色建筑发展方向转变.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委)(三)严格落实重点建筑节能环保要求.
1.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新建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以及其他公益性建筑,从2014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绿色建筑建设的增量成本纳入投资预算.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2.
新建保障性住房逐步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从2014年1月1日起,广州、深圳市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其他地区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比例不低于25%,并逐年递增25个百分点;从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3.
上述项目不按绿色建筑标准规划设计并建设的,不得批准项目立项和节能评估文件,不得办理规划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江门市建筑节能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第三十二条积极扶持并引导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发展,鼓励利用工业废渣等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
做好现有实心粘土砖厂的关、停、并、转工作,通过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等手段,转产新型墙体材料.

全市建制镇以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除列入历史文化保护的古建筑修缮等特殊工程外,其他建筑工程全面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各类围墙和临时建筑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
农村建筑工程(含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低层住房)应提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逐步减少使用实心粘土砖.
至2015年底,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第三十三条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没有产品标准或其质量、环保、安全性能达不到有关技术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
定期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进行抽检,并公布检查结果,严禁不合格产品流入建筑市场.

第三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专项基金实行先征缴后返退的办法,返退比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并根据施工现场核实的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率确定.

江门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推动绿色建筑全面发展,合理确定符合我市实际的绿色建筑发展技术路线,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标准体系,以政府投资建筑、保障性住房、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为重点,逐步推行绿色建筑标准,切实提高绿色建筑在全市新建建筑中的比重.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新建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公益性建筑,滨江新区、职教基地等城市发展新区,以及纳入旧城改造范围内的单体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要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新建保障性住房逐步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比例不低于25%,并逐年递增25个百分点,到2017年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酒店宾馆、游泳池、集体式工厂宿舍等热水消耗量大的建筑,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应采用太阳能集中热水系统,并实现与建筑一体化,太阳能产生热水量应不低于建筑生活热水消耗量的10%.

江门市关于加快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全市城镇范围内单体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新建民用建筑应至少达到《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15-83)一星B级的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和招标文件中增加绿色建筑相关内容,明确绿色建筑建设要求和级别标准,并将绿色建筑成本费用列入投资估算;提交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申请时,应一并提交绿色建筑设计内容和相关资料.

(三)设计单位应按照现行的相关规范进行设计.
设计文件中应明确绿色建筑各项指标、技术要求和评价等级,初步设计文件应包括绿色建筑设计专业篇章和《绿色建筑认定申报自评估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括《绿色建筑认定申报自评估报告》和《江门市绿色建筑设计审查备案表》.

(五)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根据绿色建筑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绿色建筑施工方案,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质量要求,不得擅自变更绿色建筑技术要求.

5.
2建议纳入节能审查基准承诺标准的内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将下列法律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纳入承诺条款: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
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法律责任: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未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二、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将下列法律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纳入承诺条款:1、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2、确保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使用标准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法律责任: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采购、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根据《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含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应当配套设计和建设空调废热回收利用装置.

四、满足《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江门市建筑节能管理暂行办法》等其他法律法规要求.

五、《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广东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关于加快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三个文件对绿色建筑的推广均提出了要求,《江门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明确了:新建学校类公益性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要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六、根据国家和省、市对墙体材料的使用要求,建议纳入承诺条件:严禁使用实心粘土砖,并确保用于工程项目的墙体材料质量.

建筑用能系统及用能特点6.
1建筑主要用能系统影响建筑能耗的三个主要影响因素包括:建筑外部环境、建筑本体和设备、以及建筑室内的需求环境.
因此,建筑的节能设计,必须结合当地的气候条件,在保证室内环境质量,满足人们对室内舒适度要求的前提下,提高围护结构保温隔热能力,提高供暖、通风、空调和照明等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在保证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同时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和能源发展战略.

按照建筑热工设计分区,江门市属于夏热冬暖地区南区,不需考虑冬季采暖,自然通风及遮阳是节能考虑的重点.
因此,加强建筑的内外遮阳措施、注重建筑物的自然通风效果、增强建筑物围护结果隔热性能、提高空调系统的能效比,是本市建筑节能的重点审查环节.
根据能评报告编制指南的要求,建筑类能评主要对建筑的外围护结构(包括建筑本体结构及建材性能等)、空调通风系统、照明系统、电梯系统、给排水系统、供配电系统、能源计量系统等的设计方案是否符合节能相关要求进行把关.

6.
1.
1围护结构围护结构的节能主要受建筑结构设计以及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影响.
通过合理选择建筑的体形、朝向和窗墙面积比,以及选择合理的节能建筑材料,有利于增强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
影响围护结构的主要性能参数包括以下几个:传热系数(K):是指在稳定传热条件下,围护结构两侧空气温差为1℃,单位时间内通过1m2面积传递的热量,单位是W/(m2·℃).
它是表征围护结构传递热量能力的指标.
K值越小,围护结构的传热能力越低,其保温隔热性能越好.

热惰性指标(D):表征围护结构反抗温度波动和热流波动能力的无量纲指标,其值等于材料层热阻与蓄热系数的乘积.
D值越大,周期性温度波在其内部的衰减愈快,围护结构的热稳定性愈好,越有利于节能.

遮阳系数(SC):实际透过窗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与3mm厚普通无色透明平板玻璃的太阳幅射得热的比值.
Sc越小,通过窗户透光系统的太阳辐射得热量越小,其遮阳性能越好.

外窗综合遮阳系数(SW):是考虑窗本身和窗口的建筑外遮阳装置综合遮阳效果的一个系数,其值为窗本身的遮阳系数(SC)与窗口的建筑外遮阳系数(SD)的乘积.

可见光透射比(Tvis):在可见光谱(380nm至780nm)范围内,透过透明材料的可见光光通量与投射在其表面可见光光通量之比.

建筑体形系数: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的体积的比值.
外表面积不包括地面和不供暖楼梯间内墙的面积.
体形系数越大,单位建筑面积对应的外表面积越大,外围护结构的传热损失也越大.

窗墙比面积:窗户洞口面积与房间立面单元面积(即房间层高与开间定位线围成的面积)的比值.
普通窗户的保温隔热性能比外墙差很多,而且夏季白天太阳辐射还可以通过窗户直接进入室内,因此,一般来说,窗墙比面积越大,建筑物的能耗也越大.

窗地比面积:所在房间外墙面上的门窗洞口的总面积与房间地面面积之比.

外窗可开启面积:外窗可开启面积计算应以审计图纸门窗表中的窗分格先=定位尺寸为准,地板面积应以房间轴线定位尺寸为准.

外门窗气密性指标:是指外门窗在正常关闭状态时,阻止空气渗透的能力;它考核的是外门窗在关闭状态下,阻止空气渗透的能力.
外门窗气密性能的高低,对热量的损失影响极大,气密性能越好,则热交换就越少,对室温的影响也越小.
衡量气密性能的指标是以标准状态下,窗内外压力差为10Pa时单位缝长空气渗透量和单位面积空气渗透量来作为评价指标.

6.
1.
2空调通风系统夏热冬暖地区建筑节能包含的因素很多,其中最大的因素之一就是空调与通风.
随着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空调的需求逐年上升.
空调通风系统的能耗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为了供给空气处理设备冷/热量的冷/热源能耗,如压缩式制冷机耗电,吸收式制冷机耗蒸汽或燃气等;二是为了给房间送风和输送空调循环水,风机和水泵所消耗的电能,属于空气调节能耗;三是为了保持室内环境所设置的通风系统设备所产生的能耗.

6.
1.
2.
1空调系统空调系统的工作原理主要是调节送风参数(送风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新鲜空气含量等)和送风量,使送入室内的空气受到的热湿等负荷作用后,成为所要求的室内环境状态.
空调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空气处理设备、空气输送设备、空气分布装置、冷源和热源、自动控制装置.

冷/热源的能耗大小与建筑物所需要的供冷/热量以及空调设备的能效有关,建筑物的空调需冷/热量的影响因素为冷负荷大小,包括室外气象参数(如室外空气温度、空气湿度、太阳辐射强度等),室内空调设计标准,外墙门窗的传热特性,室内人员、照明、设备的散热、散湿状况以及新风量等方面影响.
有条件时应优先考虑采用周边余热及自然冷/热源等,并综合考虑资源情况、环境保护、能源的高效率应用、建筑规模、使用特征,结合江门的能源政策、技术经济等因素确定空调系统类型.
减少空调系统的能耗可以通过以下三种形式实现:第一,降低冷负荷.
目前我国多数设计人员在设计空调系统时往往采用负荷指标进行估算,并且出于安全的考虑往往取值过大,造成了系统的冷/热源、能量输配、设备末端换热设备的容量都大大超过了实际需求,形成大马拉小车的现象,既增加了投资也不节能.
合理降低系统的设计负荷,可以有效地降低系统能耗.
对于夏热冬暖地区南区而言,冷负荷是空调系统最基础的数据,制冷机、冷水循环泵以及给房间送冷的空调箱、风机盘管等产品规格型号的选择都是以冷热负荷为依据的.
如果能减少建筑的冷热负荷,不仅可以减小制冷机、冷水循环泵、空调箱、风机盘管等产品的规格,降低空调系统的初投资,而且这些设备规格减小后,所需的配电功率也会减少,有利于减少变配电设备初投资以及空调设备日常运行耗电量,降低运行费用.
减少冷负荷是夏热冬暖地区建筑节能最根本的措施.
采用集中式空调方式或户式/单元式中央空调的住宅应进行逐时逐项冷负荷计算;采用集中式空调方式的居住建筑,应设置分室/户温度控制及分户冷/热量计量设施.
房间内冷/热量的损失通过房间的墙体、门窗等传递出去,减少建筑物的冷负荷就是要改善建筑的保温隔热性能.

第二,选用高效合理的空调设备.
建筑空调方式及设备的选择,应根据当地资源情况,充分考虑节能、环保因素,并经技术经济分析后确定.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不外乎采用电驱动的冷水机组制冷,电驱动的热泵机组制冷;直燃型澳化鲤吸收式冷水机组制冷,蒸汽/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制冷及热电冷联产方式等.
当然,选择哪种方式为好,要经过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后确定.
国家标准《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9577、《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9576等将产品根据能源效率划分为5个等级,以配合我国能效标识制度的实施.
能效等级的含义:1等级是企业努力的目标;2等级代表节能型产品的门槛(按最小寿命周期成本确定);3、4等级代表我国的平均水平;5等级产品是未来淘汰的产品.
针对空调控制系统的特点,随着电力电子技术及微机控制技术的发展,变频器的应用日益广泛,空调控制系统中采用变频技术也不例外.
空调机组、末端设备和水泵等设备合理地采用变频控制,能降低空调系统的能源消耗.
不同类型的机组都有较完善的自动控制调节装置,能随负荷变化自动调节运行状况,保持高效率运行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作为户式集中空调机组时,所选用机组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1454中规定的第3级.
采用分散式房间空调器进行空调时,宜选择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2021.
3和《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1455中规定的能效等级2级以上的节能型产品.
第三,空调系统的控制优化.
空调系统运行管理的自动控制,不仅可以保证空调房间温湿度精度要求和节约人力,而且是防止系统多余能量损失及节约能量的重要环节.
空调自动控制系统包括冷热源的能量控制、焓值控制、新风量控制、设备的启停时间和运行方式的控制、温湿度设定控制、自动显示、记录等内容,可通过预测室内外空气状态参数(温度、湿度、焓值等)以维持室内舒适环境为约束条件,把最小耗能量作为评价函数,来判断和确定需提供的冷热量、冷热源和空调机、风机、水泵的运行台数以及工作顺序、运行时间和空调系统各环节的操作运行方式,以达到最佳节约运行的效果.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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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通风系统建筑通风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大量热、蒸汽或有害物质向人员活动区散发,防止有害物质对环境及建筑物的污染和破坏.
大量余热余湿及有害物质的控制,应以预防为主,需要各专业协调配合综合治理才能实现.
当采用通风处理余热余湿可以满足要求时,应优先使用通风措施,可以极大降低空气处理的能耗.
通风应首先考虑采用自然通风消除建筑物余热、余湿和进行室内污染物浓度控制.
对于室外空气污染和噪声污染严重的地区,不宜采用自然通风.
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结合的复合通风.
设有机械通风的房间,为了保证室内空气质量,必须满足人员对新风量的标准.

设置机械通风的建筑物,需按照建筑各区域的实际使用要求,合理设置通风系统的形式、换气次数和风量大小,选择高效节能的机械通风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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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照明系统在建筑能耗中,照明能耗也占有较大的比例,因此要注重照明系统节能.
照明系统节能就是在不降低对视觉作业要求的条件下,力求减少照明系统中的能量损失,最有效地利用电能.
可通过科学的照明设计,利用高效的节电照明产品,运用合理的照明控制方法,达到节电、保护照明环境和提高照明质量的目的.
因此,合理地选择照明光源、采用高效节能灯具、对照明供配电线路及控制方式进行合理地设计等是照明系统节能的重要方式.

应根据建筑的照明要求,合理利用天然采光.
在具有天然采光条件或天然采光设施的区域,应采取合理的人工照明布置及控制措施;合理设置分区照明控制措施,具有天然采光的区域应能独立控制;可设置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并应具有随室外自然光的变化自动控制或调节人工照明照度的功能.

在满足炫光限制和配光要求条件下,选用的光源、镇流器的能效不应低于相应能效标准的节能评价值.
地下车库照明、公共走廊照明、景观照明等优先采用LED光源.
室外照明可以采用太阳能LED灯,或者采用风光互补相结合的LED系统.

综合考虑项目规模、功能特点、建设标准、视觉作业要求等因素,在满足规定的照度和照明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室内照明功率密度值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
建筑夜景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的有关规定.
照明场所应以用户为单位计量和考核照明用电量.
一般场所不应选用卤钨灯,对商场等显色要求高的重点照明除外;一般照明不采用荧光高压汞灯;一般在满足照度均匀条件下,宜选择单灯功率较大、光效较高的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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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供配电系统建筑供配电系统就是解决建筑物所需电能的供应和分配的系统,是电力系统的组成部分.
建筑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经济合理、高效节能.
供配电系统宜选用技术先进、成熟、可靠,损耗低、谐波发射量少、能效高、经济合理的节能产品.
建筑供配电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的有关规定.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当地供电条件,合理确定供电电压等级.
配变电所应靠近负荷中心、大功率用电设备.
变压器应选低损耗型,且三相配电变压器的空载损耗和负载损耗不应高于现行国家标准《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52中规定的能效限定值.
变压器的设计宜保证其运行在经济运行参数范围内.
配电系统三相符合的不平衡度不宜大于15%.
单相符合较多的供电系统,宜采用部分分相无功自动补偿装置.
容量较大的用电设备,当功率因数较低且离配变电所较远时,宜采用无功功率就地补偿方式.
大型用电设备、大型可控硅调光设备、电动机变频调速控制装置等谐波源较大设备,宜就地设置谐波抑制装置.
当建筑中非线性用电设备较多时,宜预留滤波装置的安装空间.
设置合理的备用电源,柴油发电机组容量配置与负荷容量相匹配.
按相关标准要求设置用电分析计量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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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给排水系统建筑给排水系统的节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和《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有关规定.
计量水表应根据建筑类型、用水部门和管理要求等因素进行设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的有关规定.
直接供水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产品,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164的有关规定.
给排水系统的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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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传统水资源利用合理制定水资源规划方案,综合考虑建筑周边的环境,统筹、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加强对非传统水资源利用.
景观用水、绿化用水、车辆冲洗用水、道路浇洒用水、冲厕用水等不与人体接触的生活用水,宜采用市政再生水、雨水、建筑中水等非传统水资源,且应达到相应的水质标准.
有条件时应优先使用市政再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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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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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给水排水系统合理确定用水量(包括冷水、热水及其他等用水)的定额,严格执行《广东省用水定额》DB44T1461中的用水量定额标准的要求.
合理设计建筑给水系统主要可通过下列方法实现:充分利用市政管网的压力,直接供水;合理进行竖向分区,平衡用水点的水压;采用并联给水泵分区,尽量减少减压阀的设置;推荐支管减压作为节能节水的措施,减小用水点的出水压力;合理设置生活水池的位置,尽量减小设置深度,以减少水泵的提升高度.
推广采用节水的卫生器具,如限制卫生器具的流出水头、红外线感应龙头和便器等,不应采用无控制花管、长流水的小便槽.
合理采纳变频调速泵组供水.
当采用变频泵供水时,应优先采用变频变压变流量的给水方式,其节能效果要优于变频恒压变流量的给水方式;当采用变频恒压变流量时,工作压力的设定应接近水泵工频运行时高效段扬程的下限;工作水泵应选用2台或2台以上,不同级配工作泵的流量宜以1/2的流量梯变,宜采用大小水泵搭配的形式,并设气压罐小流量给水.
当市政条件允许时,宜采用叠压供水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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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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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活热水系统对于具备条件的建筑物,应当至少选择一种可再生能源(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用于建筑物的热水供应.
热水水源的利用可采用太阳能、水源热泵、地源热泵技术.
在采用水源热泵、地源热泵技术时,不得对水体和土壤造成污染和浪费.
如利用地下地温地源自动供暖制冷系统,就是通过表层地下水为载体,或将盘管埋在土壤中以盘管内流动的介质为载体,将这些地温热源输送到水源热泵进行能量转换,冬季输出45~65℃的热水.
在太阳能的利用上,有条件的可采用太阳能蓄热技术,太阳热水系统的工程参数应结合建筑所处的地理位置确定.
太阳能热水器的循环可采用强迫式、自然式循环太阳能热水器和直流式太阳能热水器.
太阳能热水器应有温控装置,并应合理控制和设定热水的温度.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热能再利用与节水技术还应相互结合.
太阳能热水器可作为热水供应的预加热措施,可设在其他热交换器的前端.
热水系统宜机械循环以满足用水点的节水要求.
合理设计热水供应系统.
加强余热的回收和利用(包括工业余热、废热、烟气余热、蒸凝结水、热风能量的回收和梯级利用),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城市热网或区域性锅炉房的热水或蒸气作热源.
可采用专用的蒸气或热水锅炉制备热源,也可采用燃油、燃气热水机组制备热源或直接供应生活热水.
当地电力供应较富裕的地区或鼓励夜间使用低谷电的政策时,可采用电能作为热源或直接制备热水.
从技术可靠、经济适用的角度出发,应合理配置组合各种不同热源的比例关系.
对集中热水系统远距离的少量供热点可采用局部加热方式;对不同场所可采用不同的热源形式.
热水供应系统储水温度宜控制在55~60℃.
应合理确定热水用水量定额、耗水量、耗热量、供水水温、水质等热水系统的基本设计参数.
热水供应管网宜采用同程回水的给水方式.
当采用电作为热源时,宜采用储热式电热水器,以降低耗电功率.
热水供应系统宜缩短热水的给水时间,增加机械循环,并平衡冷热水的水压.
对于适合热电联供技术的工程,应优先考虑.

在设备、材料的选用中,应选用节能型、节水型等节能高效的产品,应禁用淘汰产品,并执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推广目录以及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耗高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的目录.

6.
1.
6电梯系统电梯系统应根据建筑的内部结构和交通组织需求分区设计,充分考虑高峰时段与正常时段的运送需求.
电梯系统应考虑采用智能化的控制系统,减少电梯不必要的开停.
应采用配备高效电机及先进控制技术的电梯.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应具有节能拖动及节能控制装置,并设置感应传感器以控制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启停.
当3台及以上的客梯集中布置时,客梯控制系统应具备按程序集中调控和群控的功能.

6.
1.
7能源计量系统参考现行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GB17167及《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GB/T29149对用电设备计量要求的规定,根据建筑的功能分区、产权归属等情况,对建筑供配电、照明、电梯、空调、给水排水等系统的用电系统或单位进行计量.

公共建筑应按照明插座、空调、电力、特殊用电分项进行电能监测与计量.
办公建筑宜将照明和插座分项进行电能监测与计量.
对电梯、动力站、给排水设备、空调设备、照明设备等分别设置分项电能计量装置,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也设置分项计量装置.

6.
2建筑用能特点教育建筑包括各类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试验室、体育馆、展览馆等教育用房.
在夏热冬暖地区教育建筑的能源资源形式主要为电、天然气、市政水等.
电主要用于照明、空调、供热、教学/办公设备、实验设备、附属设备等;耗气量主要用于食堂炊事等;耗水量包括生活用水量、灌溉用水量、实验用水量、管网漏水量等,其中最主要为生活用水量.

通过相关文献查询可知,不同类型、不同地区教育建筑的能耗水平差异较大.
影响教育建筑能耗的因素比较多,主要包括:围护结构特性(如外墙热阻、窗户热阻、反光率等)、朝向、窗墙比、体形系数、外窗遮蔽系数、设备运行、空调采暖冷热源、师生配比、有无食堂、有无宿舍等.
由于各学校受不同因素影响,并且各类因素影响程度不同,因此学校类建筑能耗水平会出现比较大的差异.

建筑节能技术标准体系7.
1建筑节能标准体系7.
1.
1标准体系清单从建筑的全寿命周期看,建筑节能设计规划设计、施工、验收、检测评价、使用维护和运行管理等方面,因此不同建筑类型对应有建筑设计标准、节能设计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建筑节能验收标准、节能检测与评价标准等.
从用能系统的组成看,应该包括围护结构、通风空调系统、照明系统、供配电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梯系统等.
教育类建筑节能标准体系清单如下表7-1.

建筑节能标准体系清单标准类型标准名称备注设计/规划标准建筑整体GB50189《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国标DBJ15-51《广东省实施细则》省地方标准GB/T51161《民用建筑能耗标准》推荐性国标GB/T29117《节约型学校评价导则》推荐性国标JGJ176《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行业标准GB50099《中小学校设计规范》强制性国标建标109《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行业标准建标156《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行业标准JGJ67《办公建筑设计规范》行业标准JGJ229《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行业标准GB/T50378《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推荐性国标DBJ/T15-83《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省地方标准GB50352《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强制性国标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强制性国标GB50033《建筑采光设计标准》强制性国标围护结构GB50176《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强制性国标GB50003《砌体结构设计规范》强制性国标GB5001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强制性国标电气系统GB/T50293《城市电力规划规范》推荐性国标JCJ/T1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行业标准JGJ310《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行业标准GB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强制性国标GB50053《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强制性国标GB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强制性国标空调系统GB50736《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强制性国标《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暖通空调动力》给排水系统GB50555《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强制性国标《广东省用水定额》省地方标准GB50014《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强制性国标GB50336《建筑中水设计规范》强制性国标GB5001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强制性国标GB7793《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强制性国标GB/T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推荐性国标CJJ45《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行业标准06DX008-1《电气照明节能设计》图集能耗限额标准《广东省建筑、电力、钢铁、石化、水泥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评对标准入值》设备能效标准GB24790《电力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强制性国标GB19576《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强制性国标GB19761《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强制性国标GB19762《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强制性国标GB19577《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强制性国标GB21454《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强制性国标GB19044《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强制性国标GB19415《单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043《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强制性国标GB29144《普通照明用自镇流无极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强制性国标GB30255《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强制性国标节能验收标准GB5041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国标GB5030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强制性国标GB5024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国标GB50243《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国标节能检测及评价标准GB7106《建筑外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强制性国标GB/T15227《建筑幕墙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检测方法》推荐性国标GB/T8484《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推荐性国标JGJ/T151《建筑门窗玻璃幕墙热工计算规程》行业标准JGJ/T260《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工程检测技术规程》行业标准GB/T19065《电加热锅炉系统经济运行》推荐性国标GB/T17981《空气调节系统经济运行》推荐性国标GB/T18292《生活锅炉经济运行》推荐性国标GB/T13470《通风机系统经济运行》推荐性国标GB/T12497《三相异步电动机经济运行》推荐性国标GB/T13462《电力变压器经济运行》推荐性国标GB/T13466《交流电气传动风机(泵类、空气压缩机)系统经济运行通则》推荐性国标GB/T13469《离心泵、混流泵、轴流泵与旋涡泵系统经济运行》推荐性国标GB/T29455《照明设施经济运行》推荐性国标GB/T31512《水源热泵系统经济运行》推荐性国标DL/T985《配电变压器能效及经济技术评价导则》行业标准GB/T3485《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推荐性国标管理标准GB/T23331《节能管理体系要求》推荐性国标GB/T32019《公共机构能源管理体系实施指南》推荐性国标GB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置和管理通则》强制性国标GB/T29149《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推荐性国标GB/T32019《公共机构能源管理体系实施指南》推荐性国标GB/T30260《公共机构能源资源管理绩效评价导则》推荐性国标7.
1.
2标准体系分析7.
1.
2.
1建筑节能设计指标审查建筑的规划设计是建筑节能设计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是从分析建筑所在地区的气候条件出发,将建筑设计与建筑微气候、建筑技术和能源的有效利用相结合的一种建筑设计方法.
总体而言,建筑的选址和总体规划设计应符合城市发展规划的要求.
分析建筑的总平面布置、建筑平/立/剖面形式、太阳辐射、自然通风等对建筑能耗的影响,也就是说在冬季最大限度地利用日照,多获得热量,避开主导风向,减少建筑物外表面热损失;夏季和过渡季最大限度地减少得热并利用自然能来降温冷却,以达到节能的目的.

建筑的节能设计应考虑日照、主导风向、自然通风、朝向,还包括空调、照明、给排水、电气系统设计等因素.
目前针对教育建筑节能设计除了可参照建筑各用能系统及教育建筑设计标准要求外,主要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及广东省地方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DBJ15-51.
梳理总结教育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主要条款如下:围护结构节能设计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应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在保证室内环境参数条件下,改善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提高建筑设备及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利用可再生能源,降低建筑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及电气系统的能耗.

(一)强制性条款甲类公共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当不能满足本条的规定时,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规定的方法进行权衡判断.
根据建筑热工设计的气候分区,江门市甲类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189表3.
3.
1-5的规定.
当不能满足本条的规定时,必须按GB50189规定的方法进行权衡判断.
乙类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GB50189表3.
3.
2-1和表3.
3.
2-2的规定.
当公共建筑入口大堂采用全玻幕墙时,全玻幕墙中非中空玻璃的面积不应超过同一立面透光面积(门窗和玻璃幕墙)的15%,且应按同一立面透光面积(含全玻幕墙面积)加权计算平均传热系数.

根据建筑热工设计的气候分区,江门市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DBJ15-51表4.
2.
2-2的规定,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均不应大于0.
70.
其中外墙的传热系数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值Km.
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不能满足表4.
2.
2-2的规定时,其热工性能可按表4.
2.
4-3、表4.
2.
4-4选择,或按第4.
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当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小于0.
40时,玻璃(或其它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
40.

屋面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面总面积的20%,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DBJ15-51第4.
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在给定两侧空气温度及变化规律的情况下,建筑外墙内表面最高温度应符合GB50176表6.
1.
1的规定.
在给定两侧空气温度及变化规律的情况下,建筑屋面内表面最高温度应符合GB50176表6.
2.
1的规定.
(二)强制性条款说明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第3.
2.
7条.
由于公共建筑形式的多样化和建筑功能的需要,许多公共建筑设计有室内中庭,希望在建筑的内区有一个通透明亮,具有良好的微气候及人工生态环境的公共空间.
但从目前已经建成工程来看,大量的建筑中庭热环境不理想且能耗很大,主要原因是中庭透光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较差,传热损失和太阳辐射得热过大.
夏季屋顶水平面太阳辐射强度最大,屋顶的透光面积越大,相应建筑的能耗也越大,因此对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和热工性能应予以严格的限制.
对于需要视觉、采光效果面加大屋顶透光面积的建筑,如果所设计的建筑满足不了规定性指标的要求,突破了限值,则必须按标准的规定对该建筑进行权衡判断.
权衡判断时,参照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面积应符合GB50189的规定.
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第3.
3.
1条.
采用热工性能良好的建筑围护结构是降低建筑能耗的重要途径之一.
外墙的传热系数采用平均传热系数,主要考虑围护结构周边混凝土梁、柱、剪力墙等"热桥"的影响,以保证建筑在冬季供暖和夏季空调时,围护结构的传热量不超过标准的要求.
以太阳得热系数(SHGC)作为衡量透光围护结构性能的参数,一方面在名称上更贴近人们关心的太阳辐射进入室内得热量,另一方面国外标准及主流建筑能耗模拟软件中也是以太阳得热系数(SHGC)作为衡量窗户或透光幕墙等透光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参数.

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第3.
3.
7条.
由于功能要求,公共建筑的入口大堂可能采用玻璃肋式的全玻幕墙,这种幕墙形式难于采用中空玻璃,为保证设计师的灵活性,本条仅对入口大堂的非中空玻璃构成的全玻幕墙进行特殊要求.
为了保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必须对非中空玻璃的面积加以控制,底层大堂非中空玻璃构成的全玻幕墙的面积不应超过同一立面的门窗和透光幕墙总面积的15%.

现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DBJ15-51第4.
2.
2条.

现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DBJ15-51第4.
3.
1条.

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第6.
1.
1条款.
建筑围护结构隔热性能是体现建筑和围护结构在夏季室外热扰动条件下的防热特性最基本的指标.
主要是指外围护结构在室外非稳态热扰动条件下抵抗室外热扰动能力的一种特性,通常采用外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以及温度波和热流波在围护结构中传播时的衰减和延迟特性来表示.
在我国南方地区夏季屋面外表面综合温度会达到60℃以上,西墙外表面温度达50℃以上,围护结构外表面综合温度的波幅可超过20℃,在这种强波动作用下,会造成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出现较大的波动,使围护结构内表面平均辐射温度大大超过人体热舒适热辐射温度,直接影响室内热环境的好坏和建筑能耗的大小.
因此,把建筑外围护结构内表面最高温度作为控制围护结构隔热性能最重要的指标用强制性条文给予规定.

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第6.
2.
1条款.
把屋面内表面最高温度作为控制围护结构隔热性能的强制性条文给予规定,是由于屋面所受到的太阳辐射比外墙更大,而且屋面内表面的表面放热系数还小于外墙内表面,屋面的内表面温度比外墙的内表面温度更难控制.
在气候相同条件下屋面内表面平均辐射温度大于外墙内表面平均辐射温度,对室内热环境影响更大,所以将屋面的内表面最高温度限值在外墙基础上提高了0.

5℃.
(三)推荐性条款建筑物的总平面布置、平面和立面设计、门窗洞口设置应考虑冬季利用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

建筑物防热应综合采取有利于防热的建筑总平面布置与形体设计、自然通风、建筑遮阳、围护结构隔热和散热、环境绿化、被动蒸发、淋水降温等措施.

建筑的总体规划和总平面设计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冬季日照.
建筑设计应遵循被动节能措施优先的原则,充分利用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结合围护结构保温隔热和遮阳措施,降低建筑的用能需求.

建筑外门、外窗的气密性分级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中第4.
1.
2条的规定,并应满足下列要求:(1)10层及以上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7级;(2)10层以下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6级.
建筑幕墙的气密性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21086中第5.
1.
3条的规定且不应低于3级.
(四)推荐性条款说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第4.
2.
3条款.
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第4.
3.
3条款.
在当前我国技术经济条件和能源短缺的形势下,建筑设计采取被动式节能方式符合国情和"节能减排"方针.
实践证明,采用有利于防热的建筑总平面布置与形体设计、自然通风、建筑遮阳、围护结构隔热和散热、环境绿化、被动蒸发、淋水降温等综合性的技术措施,可以取得很好的防热效果,降低建筑空调能耗.

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第3.
1.
3条.
建筑的规划设计是建筑节能设计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是从分析建筑所在地区的气候条件出发,将建筑设计与建筑微气候、建筑技术和能源的有效利用相结合的一种建筑设计方法.
分析建筑的总平面布置、建筑平、立、剖面形式、太阳辐射、自然通风等对建筑能耗的影响,也就是说在冬季最大限度地利用日照,多获得热量,避开主导风向,减少建筑物外表面热损失;夏季和过渡季最大限度地减少得热并利用自然能来降温冷却,以达到节能的目的.
因此,建筑的节能设计应考虑日照、主导风向、自然通风、朝向等因素.

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第3.
1.
4条.
建筑设计应根据场地和气候条件,在满足建筑功能和美观要求的前提下,通过优化建筑外形和内部空间布局,充分利用天然采光以减少建筑的人工照明需求,适时合理利用自然通风以消除建筑余热余湿,同时通过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和遮阳措施减少通过围护结构形成的建筑冷热负荷,达到减少建筑用能需求的目的.
建筑物屋顶、外墙常用的隔热措施包括;浅色光滑饰面(如浅色粉刷、涂层和面砖等);屋顶内设置贴铝箔的封闭空气间层;用含水多孔材料做屋面层;屋面遮阳;屋面有土或无土种植;东、西外墙采用花格构件或爬藤植物遮阳.

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第3.
3.
5条.
教育建筑一般对室内环境要求较高,为了保证建筑的节能,要求外窗具有良好的气密性能,以抵御夏季和冬季室外空气过多地向室内渗漏,因此对外窗的气密性能要有较高的要求.

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第3.
3.
6条.
目前国内的幕墙工程,主要考虑幕墙围护结构的结构安全性、日光照射的光环境、隔绝噪声、防止雨水渗透以及防火安全等方面的问题,较少考虑幕墙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冷凝等热工节能问题.
为了节约能源,必须对幕墙的热工性能作出明确的规定.
由于透光幕墙的气密性能对建筑能耗也有较大的影响,为了达到节能目标,本条文对透光幕墙的气密性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通风空调系统设计空调系统的负荷计算、选型及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及《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规定.
强制性条款甲类公共建筑的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计算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限制,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非常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小,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但可以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电锅炉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空调系统;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电加热用电量需求的建筑.

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空气加湿热源: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加湿用电量需求的建筑;冬季无加湿用蒸汽源,且冬季室内相对湿度控制精度要求高的建筑.
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热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GB50189表4.
2.
5的数值.
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50189第4.
1.
1条的规定计算的空调冷负荷值直接选定,不得另作附加.
在设计条件下,当机组的规格不符合计算冷负荷的要求时,所选择机组的总装机容量与计算冷负荷的比值不得大于1.
1.

采用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性能系数(COP)应符合下列规定:水冷定频机组及风冷或蒸发冷却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GB50189表4.
2.
10的数值;水冷变频离心式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GB50189表4.
2.
10中数值的0.
93倍;水冷变频螺杆式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GB50189表4.
2.
10中数值的0.
95倍.
采用名义制冷量大于7.
1kW、电机驱动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能效比(EER)不应低于GB50189表4.
2.
14的数值.
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不应低于GB50189表4.
2.
17的数值.
采用直燃型澳化铿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时,其在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GB50189表4.
2.
19的规定.
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制冷机房应进行能量计量,能量计量应包括下列内容:燃料的消耗量;制冷机的耗电量;集中供热系统的供热量;补水量.
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作为选择集中空气调节系统末端设备、确定管道直径、选择冷热源设备容量的基本依据.

除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气调节的热源:(1)电力充足、供电政策支持和电价优惠地区的建筑;(2)以供冷为主,采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3)无集中供热与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4)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蓄热式电锅炉不在日间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建筑;(5)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地区的建筑.
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在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DBJ15-51表5.
4.
3的规定.

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面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能效比(EER)不应低于DBJ15-51表5.
4.
6中规定的数值.

蒸汽、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应选用能量调节装置灵敏、可靠的机型,在名义工况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DBJ15-51表5.
4.
7中的规定.

集中供暖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计算.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1)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2)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蚀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时;(3)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聚积粉尘时;(4)散发剧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5)建筑物内设有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单独房间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6)有防疫的卫生要求时.
建筑物全面排风系统吸风口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位于房间上部区域的吸风口,除用于排除氢气与空气混合物时,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0.
4m;(2)用于排除氢气与空气混合物时.
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0.
lm;(3)用于排出密度大于空气的有害气体时,位于房间下部区域的排风口,其下缘至地板距离不大于0.
3m;(4)因建筑结构造成有爆炸危险气体排出的死角处,应设置导流设施.
事故通风应根据放散物的种类,设置相应的检测报警及控制系统.
事故通风的手动控制装置应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分别设置.

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对空调区的夏季逐时冷负荷进行计算.
甲类公共建筑的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计算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空调系统末端设备设有温度自动控制装置时,空调系统的夏季冷负荷按所服务各空调区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夏季冷负荷计算应计入新风冷负荷、再热负荷以及各项有关的附加冷负荷.

空调系统不得采用氨作制冷剂的直接膨胀式空气冷却器.
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空调系统的供暖热源和空气加湿热源:(1)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非常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当冬季电力供应充足、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电锅炉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时;(2)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且采用燃气、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3)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够满足直接电热用量需求的建筑;(4)冬季无加湿用蒸汽源,且冬季室内相对湿度要求较高的建筑.

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最,应根据计算的空调系统冷负荷值直接选定,不另作附加;在设计条件下,当机组的规格不能符合计算冷负荷的要求时,所选择机组的总装机容盘与计算冷负荷的比值不得超过1.
1.

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设计时,应通过工程场地状况调查和对浅层地能资源的勘察定地埋管换热系统实施的可行性与经济性.

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设计时,应对地下水采取可靠的回灌措施,确保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且不得对地下水资源造成污染.

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制冷机房的能量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计量燃料的消耗量;(2)应计量耗电量;(3)应计量集中供热系统的供热量;应计量补水量.
(二)强制性条款说明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第4.
1.
1条.
空调设计冷负荷是空调系统及设备选择的依据,因此,空调设计时对冷负荷必须进行逐时逐项计算,才能确定设计冷负荷为何值,从而保证所设计的空调系统及选用的空调设备既满足空调要求又不造成浪费.
如用单位建筑面积冷、热负荷指标估算时,总负荷计算结果偏大,从而导致了装机容量偏大、管道直径偏大、水泵配置偏大、末端设备偏大的"四大"现象.
这不仅给国家和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而且给系统控制、节能和环保带来潜在问题.
当建筑物空调设计仅为预留空调设备的电气容量时,空调热、冷负荷的计算可采用热、冷负荷指标进行估算.

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第4.
2.
2条.
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率、节约能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我国主要以燃煤发电为主,直接将燃煤发电生产出的高品位电能转换为低品位的热能进行供暖,能源利用效率低,应加以限制.
考虑到国内各地区的具体情况,只有在符合本条所指的特殊情况时方可采用.
(1)因此如果当地电能富裕、电力需求侧管理从发电系统整体效率角度,有明确的供电政策支持时,允许适当采用直接电热.
(2)对于一些具有历史保护意义的建筑,或者消防及环保有严格要求无法设置燃气、燃油或燃煤区域的建筑,由于这些建筑通常规模都比较小,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也允许适当地采用电进行供热,但应在征求消防、环保等部门的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
(3)对于一些设置了夏季集中空调供冷的建筑,其个别局部区域有时需要加热,如果为这些要求专门设置空调热水系统,难度较大或者条件受到限制或者投入非常高.
因此,如果所需要的直接电能供热负荷非常小(不超过夏季空调供冷时冷源设备电气安装容量的20%)时,允许适当采用直接电热方式.
(4)夏热冬暖或部分夏热冬冷地区冬季供热时,如果没有区域或集中供热,热泵是一个较好的方案.
但是,考虑到建筑的规模、性质以及空调系统的设置情况,某些特定的建筑,可能无法设置热泵系统.
当这些建筑冬季供热设计负荷较小,当地电力供应充足,且具有峰谷电差政策时,可利用夜间低谷电蓄热方式进行供暖,但电锅炉不得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
为了保证整个建筑的变压器装机容量不因冬季采用电热方式而增加,要求冬季直接电能供热负荷不超过夏季空调供冷负荷的20%,且单位建筑面积的直接电能供热总安装容量不超过20W/m2.
(5)如果建筑本身设置了可再生能源发电系统(例如利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生物质能发电等),且发电量能够满足建筑本身的电热供暖需求,不消耗市政电能时,为了充分利用其发电的能力,允许采用这部分电能直接用于供暖.

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第4.
2.
3条.
在冬季无加湿用蒸汽源,但冬季室内相对湿度的要求较高且对加湿器的热惰性有工艺要求(例如有较高恒温恒湿要求的工艺性房间),或对空调加湿有一定的卫生要求(例如无菌病房等),不采用蒸汽无法实现湿度的精度要求时,才允许采用电极(或电热)式蒸汽加湿器.

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第4.
2.
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TSG60002中,工业锅炉热效率指标分为目标值和限定值,达到目标值可以作为评价工业锅炉节能产品的条件之一.
因此,选用设备时必须要满足规程规定的限定值要求.

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第4.
2.
8条.
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舒适性集中空调建筑中,几乎不存在冷源的总供冷量不够的问题,大部分情况下,所有安装的冷水机组一年中同时满负荷运行的时间没有出现过,甚至一些工程所有机组同时运行的时间也很短或者没有出现过.
这说明相当多的制冷站房的冷水机组总装机容量过大,实际上造成了投资浪费.
同时,由于单台机组装机容量也同时增加,还导致了其在低负荷工况下运行,能效降低.
因此,对设计的装机容量作出了本条规定.
目前大部分主流厂家的产品,都可以按照设计冷量的需求来提供冷水机组,但也有一些产品采用"系列化或规格化"生产.
为了防止冷水机组的装机容量选择过大,本条对总容量进行了限制.
对于一般的舒适性建筑而言,本条规定能够满足使用要求.
对于某些特定的建筑必须设置备用冷水机组时(例如某些工艺要求必须24h保证供冷的建筑等),其备用冷水机组的容量不统计在本条规定的装机容量之中.
本条提到的比值不超过1.
1,是一个限制值,而非"安全系数".

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第4.
2.
10条款.
夏热冬暖地区,冷水机组性能提升较大,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作小幅提升保证全国不同气候区达到一致的节能率.
因此,本次修订根据冷水机组的实际运行情况及其节能潜力,对各气候区提出不同的限值要求.

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第4.
2.
14、4.
2.
17条.
现行国家标准《单元式空气调节机》GB/T17758已经开始采用制冷季节能效比SEER、全年性能系数APF作为单元机的能效评价指标,但目前大部分厂家尚无法提供其机组的SEER、APF值,现行国家标准《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9576仍采用EER指标,因此,仍然沿用EER指标.
EER为名义制冷工况下,制冷量与消耗的电量的比值,名义制冷工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单元式空调机组》GB/T17758的有关规定.
近年来多联机在公共建筑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并呈逐年递增的趋势.
相关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集中空调产品中多联机的销售量已经占到了总量的34.
8%(包括直流变频和数码涡旋机组),多联机已经成为我国公共建筑中央空调系统中非常重要的用能设备.
数据显示,到2011年市场上的多联机产品已经全部为节能产品(1级和2级),而1级能效产品更是占到了总量的98.
8%,多联机产品的广阔市场推动了其技术的迅速发展.
现行国家标准《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1454中以IPLV(C)作为其能效考核指标.
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GB/T18837的有关规定.
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第4.
5.
2条.
该条款属于能源计量范畴,加强建筑用能的量化管理,是建筑节能工作的需要,在冷热源处设置能量计量装置,是实现用能总量量化管理的前提和条件,同时在冷热源处设置能量计量装置利于相对集中,也便于操作.
供热锅炉房应设燃煤或燃气、燃油计量装置.
制冷机房内,制冷机组能耗是大户,同时也便于计量,因此要求对其单独计量.
直燃型机组应设燃气或燃油计量总表,电制冷机组总用电量应分别计量.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因此,对锅炉房、换热机房总供热量应进行计量,作为用能量化管理的依据.
目前水系统"跑冒滴漏"现象普遍,系统补水造成的能源浪费现象严重,因此对冷热源站总补水量也应采用计量手段加以控制.

现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DBJ15-51第5.
1.
1条.
现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DBJ15-51第5.
4.
2条.
现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DBJ15-51第5.
4.
3条.
现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DBJ15-51第5.
4.
6条.
现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DBJ15-51第5.
4.
7条.
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第5.
2.
1条款.
集中供暖的建筑,供暖热负荷的正确计算对供暖设备选择、管道计算以及节能运行都起到关键作用,且与现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保持一致.
但是由于江门市属于夏热冬暖地区的南区,无需考虑冬季供暖的要求.
其他供暖条款同理.

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第6.
1.
6条款.
(1)防止不同种类和性质的有害物质混合后引起燃烧或爆炸事故.
(2)避免形成毒性更大的混合物或化合物,对人体造成的危害或腐蚀设备及管道.
(3)防止或减缓蒸汽在风管中凝结聚积粉尘,增加风管阻力甚至堵塞风管,影响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
(4)避免剧毒物质通过排风管道及风口窜入其他房间,如把散发铅蒸汽、汞蒸汽、氰化物和砷化氰等剧毒气体的排风与其他房间的排风划为同一系统,系统停止运行时,剧毒气体可能通过风管窜入其他房间.
(5)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建筑中存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如放映室、药品库等),所设置的排风装置应是独立的系统,以免使其中容易起火或爆炸的物质窜入其他房间,防止火灾蔓延,否则会招致严重后果.
(6)避免病菌通过排风管道及风口窜入其他房间.

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第6.
3.
2条款.
规定建筑物全面排风系统吸风口的位置,在不同情况下应有不同的设计要求,目的是为了保证有效地排除室内余热、余湿及各种有害物质.
对于由于建筑结构造成的有爆炸危险气体排出的死角,会出现由于顶棚内无法设置吸风口而聚集一定浓度的氢气发生爆炸的情况.
在结构允许的情况下,在结构梁上设置连通管进行导流排气,以避免事故发生.

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第6.
3.
9条款.
事故排风系统(包括兼作事故排风用的基本排风系统)应根据建筑物可能释放的放散物种类设置相应的检测报警及控制系统,以便及时发现事故,启动自动控制系统,减少损失.
事故通风的手动控制装置应装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以便一旦发生紧急事故,使其立即投入运行.

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第7.
2.
1条款.
工程设计过程中,为防止滥用热、冷负荷指标进行设计的现象发生,规定此条为强制要求.
用热、冷负荷指标进行空调设计时,估算的结果总是偏大,由此造成主机、输配系统及末端设备容量等偏大,这不仅给国家和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而且给系统控制、节能和环保带来潜在问题当建筑物空调设计仅为预留空调设备的电气容量时,空调热、冷负荷的计算可采用热、冷负荷指标进行估算.
空调区的夏季冷负荷,包括通过围护结构的传热、通过玻璃窗的太阳辐射得热、室内人员和照明设备等散热形成的冷负荷,其计算应分项逐时计算,逐时分项累加,按逐时分项累加的最大值确定.

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第7.
2.
10、7.
2.
11条款.
根据空调区的同时使用情况、空调系统类型以及控制方式等各种不同情况,在确定空调系统夏季冷负荷时,主要有两种不同算法:一个是取同时使用的各空调区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即从各空调区逐时冷负荷相加后所得数列中找出的最大值;一个是取同时使用的各空调区夏季冷负荷的累计值,即找出各空调区逐时冷负荷的最大值并将它们相加在一起,而不考虑它们是否同时发生.
后一种方法的计算结果显然比前一种方法的结果要大.
如当采用全空气变风量空调系统时,由于系统本身具有适应各空调区冷负荷变化的调节能力,此时系统冷负荷即应采用各空调区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当末端设备没有室温自动控制装置时,由于系统本身不能适应各空调区冷负荷的变化,为了保证最不利情况下达到空调区的温湿度要求,系统冷负荷即应采用各空调区夏季冷负荷的累计值.

新风冷负荷应按系统新风量和夏季室外空调计算干、湿球温度确定.
再热负荷是指空气处理过程中产生冷热抵消所消耗的冷量,附加冷负荷是指与空调运行工况、输配系统有关的附加冷负荷.

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第7.
5.
2条款.
采用地表水作天然冷源时,强调再利用是对资源的保护.
地下水的回灌可以防止地面沉降,全部回灌并不得造成污染是对水资源保护必须采取的措施.
为保证地下水不被污染,地下水宜采用与空气间接接触的冷却方式.

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第7.
5.
6条款.
为防止氨制冷剂的泄漏时,经送风机直接将氨送至空调区,危害人体或造成其他事故,所以采用制冷剂直接膨胀式空气冷却器时,不得用氨作制冷剂.

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第8.
1.
2条款,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第4.
2.
2、4.
2.
3条款.
常见的采用直接电能供热的情况有:电热锅炉、电热水器、电热空气加热器、电极(电热)式加湿器等.
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率、节约能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考虑到国内各地区的具体情况,在只有符合本条所指的特殊情况时方可采用.

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第8.
2.
2条款,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第4.
2.
8条款.
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几乎所有的舒适性集中空调建筑中,都不存在冷源的总供冷量不够的问题,大部分情况下,所有安装的冷水机组一年中同时满负荷运行的时间没有出现过,甚至一些工程所有机组同时运行的时间也很短或者役有出现过.
这说明相当多的制冷站房的冷水机组总装机容量过大,实际上造成了投资浪费.
同时,由于单台机组装机容量也同时增加,还导致了其在低负荷工况下运行,能效降低.
因此,对设计的装机容量做出了本条规定.
本条提到的比值不超过1.
1是一个限制值,而非"安全系数".

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第8.
3.
4条款.
采用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首先应根据工程场地条件、地质勘察结果,评估埋地管换热系统实施的可行性与经济性.

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第8.
3.
5条款.
为了保护宝贵的地下水资源,要求采用地下水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并不得对地下水资源造成污染.
为了保证不污染地下水,应采用封闭式地下水采集、回灌系统.
在整个地下水的使用过程中,不得设置敞开式的水池、水箱等作为地下水的蓄存装置.

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第9.
1.
5条款.
一次能源/资源的消耗量均应计量.
此外,在冷、热源进行耗电量计量有助于分析能耗构成,寻找节能途径,选择和采取节能措施.
循环水泵耗电量不仅是冷热源系统能耗的一部分,而且也反映出输送系统的用能效率,对于额定功率较大的设备宜单独设置电计量.

(三)推荐性条款教育建筑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应按人员密度确定,且应符合GB50736表3.
0.
6-4规定.
大空间建筑及住宅、办公室、教室等易于在外墙上开窗并通过室内人员自行调节实现自然通风的房间,宜采用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结合的复合通风.

当采用换气次数确定室内通风量时,中小学校建筑各主要房间的最小换气次数应符合GB50099表9.
13的规定.
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应符合下列规定:(1)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计算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189第4.
2.
13条的规定;(2)水冷定频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GB50189表4.
2.
11的数值;(3)水冷变频离心式冷水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GB50189表4.
2.
11中水冷离心式冷水机组限值的1.
30倍;(4)水冷变频螺杆式冷水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GB50189表4.
2.
1中水冷螺杆式冷水机组限值的1.
15倍.
(四)推荐性条款说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第3.
0.
6条款.
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第6.
4.
1条款.
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第9.
1.
3条款.
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第4.
2.
11条.
实际运行中,冷水机组绝大部分时间处于部分负荷工况下运行,只选用单一的满负荷性能指标来评价冷水机组的性能不能全面地体现冷水机组的真实能效,还需考虑冷水机组在部分负荷运行时的能效.
发达国家也多将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作为冷水机组性能的评价指标,美国供暖、制冷与空调工程师学会(ASHRAE)标准ASHARE90.
1以COP和IPLV作为评价指标,并给出了相应的限值.
因此,本标准对冷水机组的满负荷性能系数(COP)以及水冷冷水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均作出了要求.

建筑照明系统设计(一)强制性条款教育建筑的普通教室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Ⅲ级的采光标准值,侧面采光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3.
0%,室内天然光照度不应低于4501x.
其余功能建筑物的采光要求参照《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的相关条款.
教育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34表6.
3.
7的规定.
其余功能建筑物的照明密度限值参照《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相关条款.
非爆炸危险场所通用房间或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34表6.
3.
13的规定.
学校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DBJ15-51表6.
1.
5的规定.
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二)强制性条款说明1、现行国家强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的条款第10.
1.
4条.
建筑采光设计时,应根据地区光气候特点,采取有效措施,综合考虑充分利用天然光,节约能源.
本条将普通教室的采光标准列为强条,主要是为了保护青少年学生的视力和身心健康,据全国学生爱眼工程对中小学生近视率的最新抽样调查统计结果:小学生28%、初中生60%、高中生85%,大学生则更高,我国人口近视率占33%,高于世界的平均水平22%,居世界第二位.
当然,引起学生近视的原因很多,其中有遗传因素、用眼时间过长、用眼方式不当等等,但光线不足和光质量差肯定是很重要的原因,此外,创造良好的光环境,还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
将普通教室采光标准列为强条,也正是为了给学校教室的采光提供最基本的保障.

2、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第6.
3.
7条.
照明功率密度是照明节能的重要评价指标,目前国际上采用其作为节能评价指标的国家和地区有美国、日本、新加坡以及中国香港等.
由于近年来照明产品性能发展迅速,光源光效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相应的灯具效率和镇流器效率也都有所提高,因此为照明节能的发展提供了可能性.
通过合理的照明设计及采用高效照明器具,能够满足标准中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的要求.

GB50034规定了两种照明功率密度值,即现行值和目标值.
现行值是根据对国内各类建筑的照明能耗现状调研结果、我国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以及光源、灯具等照明产品的现有水平并参考国内外有关照明节能标准,经综合分析研究后制订的,其在本标准实施时执行.
而目标值则是预测到几年后随着照明科学技术的进步、光源灯具等照明产品能效水平的提高,从而照明能耗会有一定程度的下降而制订的.
目标值比现行值降低约为10%~20%,目标值执行日期由标准主管部门决定.

3、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第6.
3.
13条.
4、现行地方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DBJ15-51第6.
1.
5条.
(三)推荐性条款教育建筑室内照明光源色表特征及适用场所宜符合GB50034表4.
4.
1的规定.
公共建筑选用的照明光源、镇流器的能效不宜低于相关能效标准的节能评价值.

灯具选型时,应在满足眩光要求的条件下,优先选用灯具效率高且控光性能合理的开启式直接照明灯具.
室内照明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80%,装有遮光格栅时不宜低于65%.

教育建筑电气照明设计时,应充分利用天然光,并应根据场所条件和使用特点,选择照明控制方式.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h的日照标准;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行政楼、风雨操场、体育场馆等照明标准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校园道路、广场照明标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和《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的有关规定.
其他场所照明标准应符合JGJ310表8.
2.
2的规定.
特殊教育学校主要房间照明标准应符合表8.
2.
3的规定.
教育建筑的照明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1)教学楼、办公楼、体育场馆、图书馆、实验楼等建筑的走廊、楼梯间、门厅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宜采用集中控制,并宜按建筑使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采取分区、分组控制措施;(2)体育场馆比赛场地的照明控制宜满足场地使用的多功能要求,并宜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3)多功能厅、报告厅、会议室及展示厅等场所宜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并可按使用需求设置调光及场景控制功能;(4)普通教室、实验室、办公室宜在每个门口处设开关控制,除只设置单个灯具的房间外,每个房间灯的开关不宜少于2个,黑板照明应单独设置开关;(5)图书馆的大空间阅览室等宜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并宜具备时间控制、照度控制功能;(6)书库照明用电源配电箱应有电源指示灯并设于书库之外,书库通道照明应独立设置开关;(7)宿舍建筑有天然采光的楼梯间、走道的照明,除应急照明外,宜采用节能自熄开关.

(四)推荐性条款说明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第4.
4.
1条.
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第6.
3.
2条.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正式发布的照明产品能效标准已有8项,为推进照明节能,设计中应选用符合这些标准的"节能评价值"的产品.

现行国家标准《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0第14.
2.
3条.
现行国家标准《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0第14.
2.
5条.
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第4.
4.
1条.
现行国家标准《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0第8.
2.
1、第8.
2.
2、第8.
2.
3条.
现行国家标准《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0第8.
5.
1条.
给排水系统设计(一)强制性条款1、给排水系统设计(1)景观用水水源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井水.
(2)设有市政或小区给水、中水供水管网的建筑,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供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3)民用建筑采用非传统水源时,处理出水必须保障用水终端的日常供水水质安全可靠,严禁对人体健康和室内卫生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二)强制性条款说明1、给排水系统设计(1)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第4.
1.
5条.
我国水资源严重匮乏、人均水资源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4,目前全国年缺水量约为400亿m3,用水形势相当严峻,为贯彻"节水"政策及避免不切实际地大量采用自来水补水的人工水景的不良行为,规定"景观用水水源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井水",应利用中水(优先利用市政中水)、雨水收集回用等措施,解决人工景观用水水源和补水等问题.
景观用水包括人造水景的湖、水湾、瀑布及喷泉等,但属体育活动的游泳池、瀑布等不属此列.

(2)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第4.
2.
1条及《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第8.
2.
2条.
为节约能源,减少居民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建筑物底部的楼层应充分利用市政或小区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设有市政中水供水管网的建筑,也应充分利用市政供水管网的水压,节能节水.

(3)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第5.
1.
2条.
民用建筑采用非传统水源时,处理出水的水质应按不同的用途,满足不同的现行国家水质标准.
采用中水时,如用于冲厕、道路清扫、消防、城市绿化、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杂用,其水质应符合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的规定;用于景观环境用水,其水质应符合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1的规定.
雨水回用于上述用途时,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的相关要求.
严禁中水、雨水进入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
采用非传统水源中水、雨水时,应有严格的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
中水处理必须设有消毒设施.
公共场所及绿化的中水取水口应设带锁装置等.

(三)推荐性条款1、给排水系统设计宿舍、旅馆和其他公共建筑的平均日生活用水的节水用水定额,可根据建筑物类型和卫生器具设置标准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表3.
1.
2的规定确定.
民用建筑中水节水用水定额可按GB50555第3.
1.
1、第3.
1.
2条和表3.
1.
8所规定的各类建筑物分项给水百分率确定.

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或小区给水管网的水压,高层建筑生活给水系统合理分区,各分区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处的静水压不大于0.
45MPa,采取减压限流的节水措施,建筑用水点处供水压力不大于0.
2MPa.

二次加压泵站的数量、规模、位置和泵组供水水压应根据城镇给水条件、小区规模、建筑高度、建筑的分布、使用标准、安全供水和降低能耗等因素合理确定.

给水系统的供水方式及竖向分区应根据建筑的用途、层数、使用要求、材料设备性能、维护管理和能耗等因素综合确定.
分区压力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和《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的有关规定.
变频调速泵组应根据用水量和用水均匀性等因素合理选择搭配水泵及调节设施,宜按供水需求自动控制水泵启动的台数,保证在高效区运行.

地面以上的生活污、废水排水宜采用重力流系统直接排至室外管网.
建筑给水排水系统中采用的卫生器具、水嘴、淋浴器等应根据使用对象、设置场所、建筑标准等因素确定,且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的规定.
给水泵应根据给水管网水力计算结果选型,并应保证设计工况下水泵效率处在高效区.
给水泵的效率不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2规定的泵节能评价值.
学校、学生公寓、集体宿舍公共浴室等集中用水部位宜采用智能流量控制装置.

2、热水系统设计住宅和公共建筑的生活热水平均日节水用水定额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表3.
1.
7的规定确定,并应根据水温、卫生设备完善程度、热水供应时间、当地气候条件、生活习惯和水资源情况综合确定.

设有生活热水系统的建筑,宜优先采用余热、废热、可再生能源等作为热源,并合理配置辅助加热系统.
当最高日生活热水量大于5m3时,除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且利用谷电加热的情况外,不应采用直接电加热热源作为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

当日照时数大于1400h/年且年太阳辐射量大于4200MJ/m2及年极端最低气温不低于-45℃的地区.
宜优先采用太阳能作为热水供应热源.

在夏热冬暖地区,宜采用空气源热泵热水供应系统.
以燃气或燃油作为热源时,宜采用燃气或燃油机组直接制备热水.
当采用锅炉制备生活热水或开水时,锅炉额定工况下热效率不应低于相应的标准值要求.
当采用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制备生活热水时,制热量大于l0kW的热泵热水机在名义制热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宜低于相应标准值的规定,并应有保证水质的有效措施.

小区内设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水循环管网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且不应大于500m.
水加热、热交换站室宜设置在小区的中心位置.

仅设有洗手盆的建筑不宜设计集中生活热水供应系统.
设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建筑中,日热水用量设计值大于等于5m3或定时供应热水的用户宜设置单独的热水循环系统.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供水分区宜与用水点处的冷水分区同区,并应采取保证用水点处冷、热水供水压力平衡和保证循环管网有效循环的措施.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管网及设备应采取保温措施,保温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中经济厚度计算方法确定.

(四)推荐性条款说明1、给排水系统设计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第3.
1.
2条.
此表用水定额是以《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9年版)表3.
1.
10中的宿舍、旅馆和公共建筑生活用水定额为基准,乘以0.
8-0.
9的使用节水器具后的折减系数作为相应各类建筑的生活用水节水用水定额.

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第3.
1.
8条.
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第4.
1.
3条.
控制配水点处的供水压力是给水系统节水设计中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
本条规定的竖向分区及分区的标准与《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完全一致,只是规定了各配水点处供水压力(动压)不大于0.
2MPa的要求.
当给水系统中配水点压力大于0.
2MPa时,其配水支管配上减压阀,配水点处的实际供水压力仍大于0.
1MPa,满足除自闭式冲洗阀件外的配水水嘴与阀件的要求.
设有自闭式冲洗阀的配水支管,设置减压阀的最小供水压力宜为0.
25MPa,即经减压后,冲洗阀前的供水压力不小于0.
15MPa,满足使用要求.
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第5.
2.
2条,依据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第3.
3.
2条的规定.
管网叠压供水设备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供水设备,具有可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而节约能耗,设备占地小,节省机房面积等优点,在工程上得到了一定的应用.
但是作为供水设备的一种形式,叠压供水设备也是有其特定的使用条件和技术要求.

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第5.
2.
3条.
为避免因水压过高引起的用水浪费,给水系统应竖向合理分区,每区供水压力不大于0.

45MPa,合理采取减压限流的节水措施.
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第5.
2.
4条.
当给水流量大于10m3/h时,变频组工作水泵由2台以上水泵组成比较合理,可以根据公共建筑的用水量、用水均匀性合理选择大泵、小泵搭配,泵组也可以配置气压罐,供小流量用水,避免水泵频繁启动,以降低能耗.

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第5.
2.
5条.
除在地下室的厨房含油废水隔油器(池)排水、中水源水、间接排水以外,地面以上的生活污、废水排水采用重力流系统直接排至室外管网,不需要动力,不需要能耗.

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第6.
1.
1条.
本条规定选用卫生器具、水嘴、淋浴器等产品时不仅要根据使用对象、设置场所和建筑标准等因素确定,还应考虑节水的要求,即无论选用上述产品的档次多高、多低,均要满足城镇建设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的要求.
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第5.
1.
4条.
水泵是耗能设备,应该通过计算确定水泵的流量和扬程,合理选择通过节能认证的水泵产品,减少能耗.
水泵节能产品认证书由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颁发.
泵节能评价值是指在标准规定测试条件下,满足节能认证要求应达到的泵规定点的最低效率.

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第6.
1.
11条.
2、热水系统设计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第3.
1.
7条.
住宅、公共建筑的生活热水用水量包含在给水用水定额中.
根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中5.
1.
1条条文说明的推理分析,各类建筑生活热水量与给水量有一定比例关系.
本标准表3.
1.
7即依据此比例关系将本标准表3.
1.
1、表3.
1.
2中的给水节水用水定额推算整理为相应的热水节水用水定额.

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第5.
3.
1条.
余热包括工业余热、集中空调系统制冷机组排放的冷凝热、蒸汽凝结水热等.
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时,为保证热水温度恒定和保证水质,可优先考虑采用集热与辅热设备分开设置的系统.
由于集中热水供应系统采用直接电加热会耗费大量电能生活热水量5m3作为限定值,是以酒店生活热水用量进行了测算,酒店一般最少巧套客房,以每套客房2床计算,取最高日用水定额160L/(床·日),则最高日热水量为4.
8m3,故当最高日生活热水量大于5m3时,尽可能避免采用直接电加热作为主热源或集中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辅助热源,除非当地电力供应富裕、电力需求侧管理从发电系统整体效率角度,有明确的供电政策支持时,允许适当采用直接电热.

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第5.
2.
2A条.
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第5.
2.
2B条.
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第5.
3.
2、5.
3.
3条.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除有其他用蒸汽要求外,不宜采用燃气或燃油锅炉制备高温、高压蒸汽再进行热交换后供应生活热水的热源方式,是因为蒸汽的热烩比热水要高得多,将水由低温状态加热至高温、高压蒸汽再通过热交换转化为生活热水是能量的高质低用,造成能源浪费,应避免采用.
酒店的洗衣房等有需要用蒸汽的要求,需要设蒸汽锅炉,制备生活热水可以采用汽-水热交换器.
其他没有用蒸汽要求的公共建筑可以利用工业余热、废热、太阳能、燃气热水炉等方式制备生活热水.

为了有效地规范国内热泵热水机(器)市场,加快设备制造厂家的技术进步,现行国家标准《热泵热水机(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9541将热泵热水机能源效率分为1~5五个等级,1级表示能源效率最高,2级表示达到节能认证的最小值,3、4级代表了我国多联机的平均能效水平,5级为标准实施后市场准入值.
在设计和选用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时,推荐采用达到节能认证的产品,即能效等级2级.

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第5.
3.
4条.
本条对水加热、热交换站室至最远建筑或用水点的服务半径作了规定,限制热水循环管网服务半径,一是减少管路上热量损失和输送动力损失;二是避免管线过长,管网末端温度降低,管网内容易滋生军团菌.
要求水加热、热交换站室位置尽可能靠近热水用水量较大的建筑或部位,以及设置在小区的中心位置,可以减少热水管线的敷设长度,以降低热损耗,达到节能目的.

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第5.
3.
5、5.
3.
6条.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中规定,办公楼集中盟洗室仅设有洗手盆时,每人每日热水用水定额为5L~l0L,热水用量较少,如设置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管道长,热损失大,为保证热水出水温度还需要设热水循环泵,能耗较大,故限定仅设有洗手盆的建筑,不宜设计集中生活热水供应系统.

使用生活热水需要通过冷、热水混合后调整到所需要的使用温度.
故热水供应系统需要与冷水系统分区一致,保证系统内冷水、热水压力平衡,达到节水、节能和用水舒适的目的,要求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和《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有关规定执行.
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第5.
3.
7条.
本条规定了热水管道绝热计算的基本原则,生活热水管的保温设计应从节能角度出发减少散热损失.

电气系统设计(一)强制性条款附设在教育建筑内的变电所,不应与教室、宿舍相贴邻.
中小学、幼儿园的电源插座必须采用安全型.
幼儿活动场所电源插座底边距地不应低于1.
8m.

(二)强制性条款说明现行国家全文强制性标准《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0第4.
3.
3条.
现行国家全文强制性标准《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0第5.
2.
4条.
(三)推荐性条款(1)教育建筑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结合工程特点合理选取用电负荷需要系数,并确定变压器容量和台数.
变压器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52的规定,并宜符合节能评价值的规定.
(2)补偿无功功率宜采用在配变电所内集中补偿和在用电设备处分散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高压侧的功率因数应符合当地供电公司的要求;补偿后高压侧功率因数不宜低于0.
9.
当用电设备的无功补偿容量较大,且距离配变电所较远时,宜采用就地补偿方式.

(3)当教育建筑的单相用电设备接入低压(AC220/380V)三相系统时,宜使三相负荷平衡,且负荷的不平衡率宜为士15%.

(4)教育建筑应根据照明场所的功能要求确定照明功率密度,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目标值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JGJ310表14.
2.
1的规定.
(5)教育建筑宜选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能效评价标准规定的配电设备及用电设备,严禁选用高耗能及淘汰产品.

(6)电梯应具备节能运行功能.
两台及以上电梯集中排列时,应设置群控措施.
电梯应具备无外部召唤且轿厢内一段时间无预置指令时,自动转为节能运行模式的功能.

(7)电力用户应根据其负荷特点,合理配置无功补偿装置,并达到以下要求:100kVA及以上高压供电的电力用户,变压器高压侧功率因数不低于0.
95;其他电力用户,功率因数不低于0.
90以上.

(四)推荐性条款说明(1)现行行业标准《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0第14.
1.
2条款.
(2)现行行业标准《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0第14.
1.
3条款.
提高功率因数能够降低照明线路电流值,从而降低线路能耗和电压损失.

(3)现行行业标准《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0第14.
1.
5条款.
低压(AC220/380V)系统三相负荷不平衡时,三相计算负荷按单相最大负荷的3倍计算.
若负荷偏差为15%,此时计算电流是平衡负载电流的1.
45倍,保护开关电器的整定值至少增大一级,电流增大导致线路截面加大.

(4)现行行业标准《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0第14.
2.
1条款.
(5)现行行业标准《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0第14.
3.
1条款.
(6)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第3.
2.
14条.
设置群控功能,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等候时间,减少电梯运行次数.
轿厢内一段时间无预置指令时,电梯自动转为节能方式主要是关闭部分轿厢照明.
高速电梯可考虑采用能量再生电梯.
在电梯设计选型时,宜选用采用高效电机或具有能量回收功能的节能型电梯.

(7)《广东电网公司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办法》(广电生〔2009〕95号)第6.
7.
1条.

7.
1.
2.
2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审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
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
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

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匀质材料(构造)砌块(砖),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浅色饰面材料,其太阳辐射吸收系数、耐沾污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遮阳、通风等隔热构造,其构件的尺寸、角度等参数及遮阳材料的光学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非匀质材料(构造)砌块(砖)的构造热阻或传热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幕墙玻璃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遮阳装置的抗风性能、遮阳材料的光学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传热系数、玻璃遮阳系数和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玻露点、遮阳材料的光学性能及遮阳装置的抗风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屋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屋面浅色饰面材料的太阳辐射吸收系数、耐沾污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采光屋面的气密性、玻璃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瑞露点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墙体节能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匀质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非匀质保温隔热砌块或构件的尺寸必须符合设计要求;(2)保温板材与基层及各构造层之间的枯结或连接必须牢固.
粘结强度和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应做现场拉拔试验;(3)保温桨料应分层施工.
当采用保温桨料做外保温时,保温层与基层之间及各层之间的粘结必须牢固.
不应脱层、空鼓和开裂;(4)当墙体节能工程的保温层采用预埋或后里锚固件固定时,锚固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和拉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后置锚固件应进行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
穿越保温层的预埋或后置锚固件的防水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中的送、排风系统及空调风系统、空调水系统的安装.
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系统的制式.
应符合设计要求;(2)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3)水系统各分支管路水力平衡装置、温控装里与仪表的安装位置、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4)空调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区温度调控功能.
对设计要求分栋、分区或分户/室冷、热计量的建筑物,空调系统应能实现相应的计量功能.

通风与空调系统安装完毕,应进行通风机和空调机组等设备的单机试运转和调试,并应进行系统的风量平衡调试.
单机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系统的总风量与设计风且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0%,风口的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5%.

空调系统冷热源设备和辅助设备及其管网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管道系统的制式及其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2)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3)空调冷/热水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变流量或定流量运行;(4)供热系统应能根据热负荷及室外温度变化实现设计要求的集中质调节、量调节或质-量调节相结合的运行.

冷热源侧的电动两通调节阀、水力平衡阀及冷/热量计量装置等自控阀门与仪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2)方向应正确,位置应便于操作和观察.
空调系统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管网系统安装完毕后,系统试运转及调试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必须进行单机试运转及调试;(2)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必须同建筑物室内空调或采暖系统进行联合试运转及调试.

(3)联合试运转及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允许偏差或规定值应符合GB50411表11.
2.
11的有关规定.
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截面不得低于设计值,进场时应对其截面和每芯导体电阻值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每芯导体电阻值应符合GB50411表12.
2.
2的规定.
通风与空调监测控制系统的控制功能及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项工程应全部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4)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结果应合格.
7.
1.
2.
3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新建或改、扩建项目的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的规定.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要求单位:%能源种类进出用能单位进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主要用能设备电力10010095固态能源煤炭10010090焦炭10010090液态能源原油10010090成品油10010095重油10010090渣油10010090气态能源天然气10010090液化气10010090煤气1009080载能工质蒸汽1008070水1009580可回收利用的余能9080--注:1.
进出用能单位的季节性供暖用蒸汽(热水)可采用非直接计量载能工质流量的其它计量结算方式.

2.
进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的季节性供暖用蒸汽(热水)可以不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3.
在主要用能设备上作为辅助能源使用的电力和蒸汽、水等载能工质,其耗能量很小(低于GB17167表2规定的主要用能设备能源消耗量(或功率)限定值的要求)可以不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要求计量器具类别计量目的准确度等级要求衡器进出用能单位燃料的静态计量0.
1进出用能单位燃料的动态计量0.
5电能表进出用能单位有功交流电能计量I类用户0.
5SII类用户0.
5III类用户1.
0IV类用户2.
0V类用户2.
0进出用能单位的直流电能计量2.
0油流量表(装置)进出用能单位的液体能源计量成品油0.
5重油、渣油1.
0气体流量表(装置)进出用能单位的气体能源计量煤气2.
0天然气2.
0蒸汽2.
5水流量表(装置)进出用能单位水量计量管径不大于250mm2.
5管径大于250mm1.
5温度仪表用于液态、气态能源的温度计量2.
0与气体、蒸汽质量计算相关的温度计量1.
0压力仪表用于气态、液态能源的压力计量2.
0与气体、蒸汽质量计算相关的压力计量1.
0注:1.
当计量器具是由传感器(变送器)、二次仪表组成的测量装置或系统时,表中给出的准确度等级应是装置或系统的准确度等级.
装置或系统未明确给出其准确度等级时,可用传感器与二次仪表的准确度等级按误差合成方法合成.

2.
运行中的电能计量装置按其所计量电能量的多少,将用户分为五类.
I类用户为月平均用电量500万kWh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为10000kVA及以上的高压计费用户;II类用户为小于I类用户用电量(或变压器容量)但月平均用电量100万kWh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为2000kVA及以上的高压计费用户;III类用户为小于II类用户用电量(或变压器容量)但月平均用电量10万kWh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为315kVA及以上的计费用户;IV类用户为负荷容量为315kVA以下的计费用户;V类用户为单相供电的计费用户.

3.
用于成品油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应不低于0.
2.
4.
用于天然气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应符合GB/T18603附录和附录B的要求.

公共机构的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GBT29149)的规定.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率要求单位:%能源种类进出公共机构功能分区主要用能系统和设备既有建筑新建建筑既有建筑新建建筑既有建筑新建建筑煤1001009510090100油1001009510090100气1001009510090100电10010010010095100热10010010010095100可再生能源100100----水10010090100851007.
2建议纳入节能审查基准承诺标准的内容由于江门市地处夏热冬暖地区的南区,因此其建筑围护结构的节能设计应考虑夏季空调,可不考虑冬季采暖.
其建筑围护结构节能设计的强制性性指标主要包括:屋顶透光面积限定值、围护结构透光部分的太阳得热系数、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入口大堂全幕玻璃的面积比限值等.

甲类公共建筑屋顶透光面积限定值——夏季屋顶水平面太阳辐射强度最大,屋顶的透光面积越大,相应建筑的能耗也越大,因此对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和热工性能应予以严格的限制.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定值(屋面、外墙、单一立面外窗、屋顶的传热系数,单一立面外窗、屋顶透光部分的太阳得热系数)——夏热冬暖地区主要考虑建筑的夏季隔热.
太阳辐射通过透光围护结构进入室内的热量是夏季冷负荷的主要成因,所以应对透光围护结构的遮阳性能要求较高.

入口大堂全幕玻璃的面积比不应超过15%——与非透光围护结构相比,外窗(包括透光幕墙)更容易成为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薄弱环节.
为了保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必须对非中空玻璃的面积加以控制.

空调冷负荷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有关规定.
空调系统是教育建筑的重点用能系统,为防止有些设计人员错误地利用设计手册中供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时估算用的单位建筑面积冷负荷指标,直接作为施工图设计阶段确定空调的冷负荷的依据.

建筑设备应选用高效节能型产品,设备的能效值达到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的要求.

能效限定值是配合我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淘汰高耗能产品制度而制定的标准,它是一个强制性指标,如果用能产品的能源利用效率低于该指标就被认为是高耗能产品,根据《节能法》的规定,这种产品是不能生产或被销售的,凡生产或销售这种低效用能产品的行为都将被认为是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处罚.
为了满足,选用设备的性能参数均应略高于现行国家标准中的能效限定值的要求.

建筑各区域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34的规定,照明光源、镇流器的能效应符合相关能效标准的节能评价值.
建筑照明控制方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JGJ310的相关规定.
照明功率密度限值是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强制性条款.
照明灯具能效的规定,既是照明功率密度达标的要求,也是照明节能的要求.
不同区域的照明控制方式参照《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0的相关规定.
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供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景观用水水源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井水.
卫生建筑给水排水系统配置的节水器具均应符合CJ164及GB51039的规定,优先采购列入政府采购清单的节水产品,节水器具安装率达到100%.

该条文是国家强制性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的规定,及《全民节水行动计划》的要求.
设有生活热水系统的建筑,宜优先采用余热、废热、可再生能源等作为热源,并合理配置辅助加热系统.
当最高日生活热水量大于5m3时,不应采用直接电加热热源作为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

公共建筑的用能应通过对当地环境条件和技术经济的分析,结合国家相关政策,优先利用余热、废热、可再生能源等.
在夏热冬暖地区,宜采用太阳能或者空气源热泵作为热水供应热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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