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手册山东省安监局2017年4月编写说明为统一检查标准,规范处罚要求,提高检查质量,省安监局组织部分省级安监执法专家和有关行业领域安全专家,编制了"两个体系"建设通用执法检查标准和七个行业领域的执法检查标准,供各位检查人员检查时参考.
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什么问题和需要完善的地方,请及时反馈给省安监局,我们将尽快进行修正和完善.
省安监局联系人:彭江丰,0531-81792216电子邮箱:pjfhehe@163.
com目录1.
"两个体系"通用执法检查标准…11.
1"两个体系"建设执法人员通用检查标准………………31.
2"两个体系"建设安全专家通用检查标准………………51.
3"两个体系"建设问题处置标准…71.
4"两个体系"建设处罚标准…101.
5"两个体系"建设违法行为法律条文…………………111.
6"两个体系"建设待检资料清单…142.
危化品生产企业执法检查标准…152.
1危化品生产企业执法人员检查标准……………………172.
2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专家检查标准……………………242.
3危化品生产企业执法人员检查问题处置标准…………352.
4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专家检查问题处置标准…………412.
5危化品生产企业处罚标准…522.
6危化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法律条文……………………592.
7危化品生产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参考标准…………712.
8危化品生产企业模拟特殊作业执法检查程序…………732.
9危化品生产企业待检资料清单…753.
地下非煤矿山企业执法检查标准…773.
1地下非煤矿山企业执法人员检查标准…………………793.
2地下非煤矿山企业安全专家检查标准…………………853.
3地下非煤矿山企业执法人员检查问题处置标准………933.
4地下非煤矿山企业安全专家检查问题处置标准………973.
5地下非煤矿山企业处罚标准…1083.
6地下非煤矿山企业违法行为法律条文…………………1123.
7地下非煤矿山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参考标准………1193.
8地下非煤矿山企业待检资料清单…1204.
露天非煤矿山企业执法检查标准…1214.
1露天非煤矿山企业执法人员检查标准…………………1234.
2露天非煤矿山企业安全专家检查标准…………………1294.
3露天非煤矿山企业执法人员检查问题处置标准………1334.
4露天非煤矿山企业安全专家检查问题处置标准………1374.
5露天非煤矿山企业处罚标准…1424.
6露天非煤矿山企业违法行为法律条文…………………1464.
7露天非煤矿山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参考标准………1544.
8露天非煤矿山企业待检资料清单…1555.
金属冶炼企业执法检查标准…1575.
1金属冶炼企业执法人员检查标准…1595.
2金属冶炼企业安全专家检查标准…1685.
3金属冶炼企业执法人员检查问题处置标准……………1795.
4金属冶炼企业安全专家检查问题处置标准……………1845.
5金属冶炼企业处罚标准…1955.
6金属冶炼企业违法行为法律条文…2015.
7金属冶炼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参考标准……………2135.
8金属冶炼企业待检资料清单…2166.
涉氨制冷企业执法检查标准…2196.
1涉氨制冷企业执法人员检查标准…2216.
2涉氨制冷企业安全专家检查标准…2266.
3涉氨制冷企业问题处置标准…2366.
4涉氨制冷企业处罚标准…2436.
5涉氨制冷企业违法行为法律条文…2466.
6涉氨制冷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参考标准……………2506.
7涉氨制冷企业待检资料清单…2517.
涉爆粉尘企业执法检查标准…2537.
1涉爆粉尘企业执法人员检查标准…2557.
2涉爆粉尘企业安全专家检查标准…2617.
3涉爆粉尘企业问题处置标准…2697.
4涉爆粉尘企业处罚标准…2747.
5涉爆粉尘企业违法行为法律条文…2797.
6涉爆粉尘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参考标准……………2907.
7涉爆粉尘企业待检资料清单…2918.
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职业卫生执法检查标准…2938.
1职业卫生执法人员检查标准…2958.
2职业卫生安全专家检查标准…3008.
3职业卫生处罚标准…3068.
4职业卫生待检资料清单…3091.
"两个体系"建设通用执法检查标准1.
1"两个体系"建设执法人员通用检查标准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方法1体系建设体系建设推进情况①是否传达学习"两个体系"建设的文件(鲁政办字〔2016〕36号、鲁安发﹝2016﹞16号、鲁安办发[2016]10号等);②是否部署开展"两个体系"建设工作.
鲁政办字〔2016〕36号、鲁安发﹝2016﹞16号、鲁安办发[2016]10号等查阅相关会议记录、工作部署资料、两体系建设文件、实施方案等2风险管控风险管控制度①是否建立风险管控制度;②是否以正式文件发布.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九条查阅风险管控制度文本、制度汇编风险分级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是否按规定进行分级(风险分为重大、较大、一般和低四级).
查阅风险辨识、风险评价及风险分级等相关资料3隐患排查隐患排查治理制度①是否建立排查治理制度;②是否以正式文件发布;③制度中是否包含排查频次、责任分工、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治理程序和要求等内容.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查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文本、制度汇编隐患排查项目清单是否编制与风险点、管控级别一致的隐患排查项目清单(生产现场类、基础管理类).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查阅风险辨识、风险评价及风险分级等相关资料,隐患排查项目清单事故隐患排查①是否开展隐患排查;②各级各部门是否按职责分工及时间要求进行排查.
《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七条查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文本、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各级各部门隐患排查原始记录.
排查治理情况记录①是否如实记录排查治理情况(排查时间、区域、人员;隐患内容;治理情况、责任人);②是否编造隐患排查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查阅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各级各部门隐患排查原始记录,现场抽查2-3处隐患治理情况.
1.
2"两个体系"建设安全专家通用检查标准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方法1风险管控风险排查①是否开展风险排查(是否进行风险点、危险有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价及风险分级管控);②重大危险源及重点危险部位是否排查全面;③风险等级确定是否准确合理(重点风险分级见各行业风险管控实施指南).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令第二十九条查阅风险点、危险有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价及风险分级管控等相关资料,现场抽查2-3个重点危险部位.
管控措施①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是否逐一制定具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不得仅使用遵守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笼统描述);②制定的管控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查阅风险管控措施及分级管控资料;抽查2-3个重点岗位,核对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风险公告①是否在醒目位置公布本企业的主要风险点、风险类别、风险等级、管控措施、应急措施以及责任人;②员工是否了解风险点的基本情况及防范、应急措施.
查看风险公告情况;现场询问2-3名员工企业风险,管控措施及应急措施的了解情况.
管控责任①是否明确风险点的管控层级;②风险级别与管控级别是否一致(风险越高管控层级越高,对于操作难度大、技术含量高、风险等级高、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作业活动应重点进行管控).
鲁政办字〔2016〕36号、鲁安发﹝2016﹞16号、鲁安办发[2016]10号查阅风险管控分级文件资料.
风险告知①对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岗位是否设置风险告知卡(重大、较大风险);②风险告知卡内容是否与本岗位风险内容相一致.
查阅风险评价及风险分级管控等相关资料;抽查2-3个重点岗位;查看风险告知卡的设置及内容情况2隐患排查隐患治理①对于排查出的隐患是否及时治理;②治理情况是否达到安全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查阅隐患排查治理台帐;现场抽查,核对隐患治理情况①暂时无法整改事故隐患是否制定治理方案及防范措施(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②防范措施是否落实.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七条查阅隐患排查治理台帐、整改计划;现场抽查防范措施落实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①是否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②治理方案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应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查阅隐患排查治理台帐;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制定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是否存在对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规定治理情况.
《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查阅隐患排查治理台帐、整改计划;现场检查事故隐患情况1.
3"两个体系"建设问题处置标准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问题描述处置意见处置依据1体系建设体系建设推进情况①未传达学习"两个体系"建设的文件;②未部署开展"两个体系"建设工作.
执法建议督促开展鲁政办字〔2016〕36号、鲁安发﹝2016﹞16号、鲁安办发[2016]10号等22风险管控风险管控风险管控制度①未建立风险管控制度;②以正式文件发布.
限期整改《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六条风险排查①未开展安全风险排查;②重大危险源及重点危险部位未排查全面;③风险等级确定不准确.
限期整改风险分级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未按规定进行分级.
限期整改管控措施①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未逐一制定具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②制定的管控措施未落实到位.
限期整改风险公告未在醒目位置公布本企业的主要风险点、风险类别、风险等级、管控措施、应急措施以及责任人.
限期整改管控责任①未明确风险点的管控层级;②风险级别与管控级别不一致.
执法建议鲁政办字〔2016〕36号、鲁安发﹝2016﹞16号、鲁安办发[2016]10号.
风险告知①对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岗位是否设置风险告知卡;②风险告知卡内容与本岗位风险内容不一致.
执法建议33隐患排查隐含排查隐患排查项目清单未编制与风险点、管控级别一致的隐患排查项目清单(生产现场类、基础管理类)执法建议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隐患排查治理制度①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②未以正式文件发布.
限期改正立案处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③制度中未包含排查频次、责任分工、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治理程序和要求等内容.
限期改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五事故隐患排查①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②各级各部门未按职责分工及时间要求进行排查.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立案处罚《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十九条排查治理情况记录①未如实记录排查治理情况;②编造隐患排查记录.
限期改正立案处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隐患治理①对于排查出的隐患未及时治理;②治理情况达不到安全要求.
当场或限期整改《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①暂时无法整改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及防范措施;②防范措施未落实.
限期整改《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七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①未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②治理方案内容不符合要求.
给予警告立案处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对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规定治理.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立案处罚《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十九条1.
4"两个体系"建设处罚标准序号问题描述违反依据处置依据关键性证据1①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②未以正式文件发布.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对制度汇编目录进行照相、复印;询问相关人员等2①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②各级各部门未按职责分工及时间要求进行排查.
《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七条《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十九条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隐患排查治理台帐进行照相、复印;询问相关人员等3①未如实记录排查治理情况;②编造隐患排查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对隐患排查治理台帐进行照相、复印;现场事故隐患拍照;询问相关人员等4①未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②治理方案内容不符合要求.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对隐患排查治理台帐照相、复印;现场事故隐患拍照;询问相关人员等5对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规定治理.
《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十一条《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十九条对隐患排查治理台帐照相、复印;现场事故隐患拍照;询问相关人员等1.
5"两个体系"建设违法行为法律条文1、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2、违法行为:未定期对本单位事故隐患进行排查.
违反依据:《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
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排除;因城市规划或者生产技术、工艺、设计等原因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的隐患治理领导小组,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
处罚依据:《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二)未定期对本单位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的;3、违法行为: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4、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5、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
违反依据:《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收到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后,应当及时组织论证,并向重特大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内的有关责任单位下达治理通知书,对治理情况进行监督.
有关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治理通知书和治理方案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
治理资金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筹集.
处罚依据:《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五)未按照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的.
1.
6"两个体系"建设待检资料清单序号相关材料备注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两个体系"建设会议记录3"两个体系"建设工作部署资料4"两个体系"建设购买服务合同5风险管控制度6风险辨识、风险评价及风险分级等相关资料7隐患排查治理制度8隐患排查治理台账9隐患整改计划10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备注:以上资料均需提供纸质版本.
如果现场未能提供,一律视为没有相应资料.
2.
危化品生产企业执法检查标准2.
1危化品生产企业执法人员检查标准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方法1组织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①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②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③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④从业人员在应当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⑤提供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不是本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未与中介机构签订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委托协议.
《安全生产法》第21、24条,《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9条.
查看能证明员工数量的相关资料;查看任命文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
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及安全总监设置①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危化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总监并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②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相关负责人、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以及从业人员代表组成;③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11条、第12条.
查看任命文件、机构组建文件及会议通知、纪要等资料.
2教育培训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培训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培训,并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安全生产法》第24条,《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25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9条.
查阅相关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①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上岗作业,包括电工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高处作业操作证、制冷与空调作业操作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操作证等(重点检查15种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操作证);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安全生产法》第27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5、34条.
查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对照企业花名册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对涉及危险工艺岗位操作人员逐一检查操作证,要求全查无遗漏.
全员教育培训①定期组织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包括岗前、岗中、转岗教育等,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25条,《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24条《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10条.
查阅企业员工名单、劳务派遣合同;抽查近2年来新进、岗中、转岗教育培训档案,共抽查10份,涵盖三类人员.
3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建档、备案①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并进行登记建档;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法》第37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7、8、22、23条.
查看重大危险源档案及备案资料.
应急预案①是否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
②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20条、第21条.
查看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计划、记录等资料.
4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安全生产法》第78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33条.
查阅应急救援演练记录;现场询问相关参加演练人员.
5安全防护劳动防护用品①是否按规定制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②是否按规定采购、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劳动防护用品;③是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42、44条,《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21条.
查看制度、标准、发放台账、培训记录;结合现场由专家检查佩戴情况.
6承包租赁资质审查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及交通运输工具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的资质进行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
《安全生产法》第46条查阅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相关资质文件.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46条查看安全管理协议或承包租赁合同.
协调、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安全生产法》第46条,《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查阅相关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及培训资料.
777职业卫生职业卫生职业卫生职业健康检查①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卫生机构对全部接害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②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符合《GBZ188》等要求(化学因素:苯、二硫化碳、汽油、氯气、氯丙烯、氮氧化物、氨、甲醛、焦炉逸散物查体周期1年,甲醇、四氯化碳、光气、一氧化碳、硫化氢、有机氟、氰及腈类化合物、酚类化合物、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杀虫剂3年,全血或红细胞胆碱酯酶活性测定半年1次(杀虫剂);粉尘:电焊烟尘Ⅰ级作业4年、Ⅱ级及以上2~3年;物理因素:噪音(8h等效声级≥85dB,1年;8h等效声级≥80dB,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地下非煤矿山企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1.
没有按规定使用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备设施的.
2.
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安全检测检验机构检测,以及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
3.
每个矿井、每个生产水平(中段)、每个采场没有两个安全出口的.
4.
没有按规定建立机械通风系统,以及通风能力不足,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要求的.
5.
未按相关规定建立排水系统,以及排水系统能力严重不足的.
6.
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双电源供电的.
7.
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非煤矿山企业有上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要立即停止生产,消除隐患.
3.
8地下非煤矿山企业待检资料清单企业待检资料必须为纸质资料(如果现场不能提供,一律视为没有资料),按照执法检查项目顺序分门别类准备.
1、证照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2、教育培训单位职工花名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等.
3、劳动保护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劳动防护用品购买及发放记录.
4、应急救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回执,年度演练计划,演练记录,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成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文件,应急救援救护协议,应急物资使用状况档案.
5、外包工程外包工程单位施工资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面报告回执,对外包单位考核资料等.
6、带班下井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考核奖惩办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领导带班下井登记档案等.
7、设计、评价、图纸、检测检验等资料安全设施设计、现状评价、图纸、采掘作业规程、反风实验记录、危险性较大设备检测检验报告(主要提升装置、钢丝绳、防坠器、主排水系统等).
8、职业卫生管理资料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材料,申报回执,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和评价报告,职业健康查体报告,职工职业健康档案.
9、企业基本情况及安全管理情况简介,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档案资料等.
4.
露天非煤矿山企业执法检查标准4.
1露天非煤矿山企业执法人员检查标准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方法1教育培训从业人员①露天矿山从业人员培训学时是否符合要求.
②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并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25条,国家局3号令第13条,省政府260号令第24条等相关条款.
从职工花名册中随机抽取2-3名员工,查培训档案建立、培训学时等合规情况.
特种作业人员①从事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②是否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安全生产法》第27条,30号令第34条.
从职工花名册中随机抽取1-2名特种作业人员,查持证上岗,查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建立情况.
(可与专家现场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相互印证)2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制定、购买、发放及监督从业人员使用等情况.
①是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②露天坑下普工应配备工作服、安全帽、防尘口罩、耳塞等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法》第42条、省政府260号令第21条、《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DB37/1922—2011)、《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
查配备标准及采购、发放台账;现场抽检作业人员核实劳动防护用品配发及佩戴情况.
3应急救援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演练计划;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救护协议签订;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等.
①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备案.
②查是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计划.
③查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指定情况.
④查应急救援救护协议签订情况.
⑤查是否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
《安全生产法》第78、79条、省政府260号令第23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88号令)第38条.
查备案回执、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计划;查成立兼职救援队伍并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查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
4外包工程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查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是否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国家局62号令第8条.
查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5证照及建设程序证照①营业执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②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或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的,是否按规定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国家局20号令第21条、28条.
查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露天矿山开采范围发生变化的,是否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手续.
《安全生产法》第28条、29条、30条、31条;国家局36号令第4条、7条、12条、23条.
查看安全设施设计中所附的采矿许可证与企业提供的现行有效的采矿许可证,两个进行比对,并通过查看图纸、开采现场等判定露天矿山开采范围是否发生变化.
6职业健康检查查体①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卫生机构对全部接害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②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符合《GBZ188》等要求(化学因素:汽油、氮氧化物、氨查体周期1年,一氧化碳、硫化氢3年;粉尘:矽尘Ⅰ级作业2年、Ⅱ级及以上1年,其他无机粉尘(电焊烟尘)Ⅰ级作业4年、Ⅱ级及以上2~3年;物理因素:噪音(8h等效声级≥85dB,1年;8h等效声级≥80dB,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露天非煤矿山企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1.
开采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
2.
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开采移动线与周边居民村庄、重要设备设施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要求,以及与相邻矿山开采相互严重影响安全的.
3.
没有采用自上而下顺序、分台阶(层)开采的.
4.
没有对高陡边坡采取监测监控措施,以及对较大滑坡体没有治理的.
5.
台阶参数和设备能力严重不匹配的.
6.
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非煤矿山企业有上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要立即停止生产,消除隐患.
4.
8露天非煤矿山企业待检资料清单企业待检资料必须为纸质资料(如果现场不能提供,一律视为没有相关资料),按照执法检查项目顺序分门别类准备.
1、教育培训职工花名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2、外包工程外包工程单位施工资质,工程承包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
3、劳动保护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劳动防护用品购买及发放记录.
4、应急救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回执,年度演练计划,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成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文件,应急救援救护协议,应急物资使用状况档案.
5、建设程序及证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爆破安全协议(非自主爆破的).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三同时"有关设计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书面报告(或会议纪要).
6、图纸地形地质图、采剥工程年末图和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小型露天采石场提供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设计图纸.
7、设计、评价、作业规程安全设施设计、现状评价、采剥作业规程、爆破技术设计文件或爆破作业规程.
8、职业卫生管理资料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材料,申报回执,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和评价报告,职业健康查体报告,职工职业健康档案.
9、企业基本情况及安全管理情况简介,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档案资料等.
5.
金属冶炼企业执法检查标准5.
1金属冶炼企业执法人员检查标准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方法1组织机构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情况配备原则:(一)不足100人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三)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四)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①《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②《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第九条.
检查企业员工花名册、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文件和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文件.
设置安全总监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
安全总监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第十二条检查配备安全总监的文件.
2安全培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3号令)第二十四条.
查看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合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档案和持证上岗情况①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
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③金属冶炼企业主要涉及电工、电焊工、煤气作业(包括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总局30号令)第五条、第三十四条.
①检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②现场抽查部分特种作业人员信息是否与台账一致.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①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②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
③调换工种和脱岗三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应事先进行岗位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3号令)第二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炼铁安全规程》4.
11抽查4名高温熔融、煤气作业等重点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档案,查记录是否齐全及培训范围、学时是否符合要求.
3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三年,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定期检测并在有效期内.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局40号令)第二十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查看企业重大危险源相关档案资料、评估报告、相关检测报告.
重大危险源备案情况①企业应将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报送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
②企业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满三年、装置设施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发生变化,应重新备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局40号令)第二十三条.
查看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备案回执和评估报告的期限以及与现场相符性.
4外包管理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情况①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时,应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资质进行审查.
②企业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①查阅承包方资质等相关材料;②查阅安全管理协议或者承包合同,中是否有关于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
5危险作业管理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制定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涵盖本单位的煤气、动火、有限空间、高处作业、抽堵盲板等危险作业管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第七条.
查阅制度文本.
企业危险作业审批、实施情况①动火作业必须按程序办理动火审批,取得作业许可证;许可证中要包括作业对象和环境的危害分析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以及现场安全措施确认等内容.
②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许可证中应体现作业现场通风、照明、警戒、防护、应急等措施落实情况,作业前对现场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情况;配足个体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配备情况以及安排专人监护等情况.
③煤气作业环节必须实行严格的审批管理制度.
①《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第三十一条.
②《工贸企业有限公司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管理规定》(总局59号令)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查看企业的危险作业票,作业票中检测、审批、安全措施确认等内容填写是否齐全.
6安全设备管理安全设备定期维护保养及检测情况金属冶炼企业必须对CO气体检测报警仪、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空气呼吸器、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检查企业安全设备台账及维护保养记录、安全设备定期检测报告7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DB37/1922—2011)、《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查制度、配备标准及采购、发放台账;现场检查实物和佩戴情况.
8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情况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如火灾、爆炸、触电和毒物逸散等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②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③应当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88号令)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
查看企业的应急救援预案文本、评审记录以及备案登记表.
应急演练情况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88号令)第三十三条.
查看企业的演练计划和2016、2017年度应急演练台账、记录.
9煤气管理建立健全煤气系统安全管理制度情况至少包括:煤气设施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煤气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煤气设施检查制度;煤气设施检修管理制度;进入涉煤气有限空间管理制度;煤气设施动火审批管理制度等.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查看企业煤气作业管理制度文本.
煤气防护机构设置情况每个生产、供应和使用煤气的企业,应设煤气防护站或煤气防护组,并配备必要的人员,建立紧急救护体系.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查看设立文件,现场查看防护站设置情况.
煤气设备设施档案台账管理情况主要包括:煤气设备设施设计文件;煤气主要设备图纸;煤气设备、管道检验检测报告;煤气设备、管道日常检查检测记录;煤气系统工艺流程图;煤气设备设施巡检记录;煤气动火审批记录、动火证;煤气管道壁厚检测、支架检测、气柜基础沉降检测记录和评估报告;煤气监测、防护、救护设备台账等.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16〕77号).
查看煤气设备设施台账.
101010职业健康检查查体①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卫生机构对全部接害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②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符合《GBZ188》等要求(化学因素:铅及其无机化合物,血铅含量400μ/L~600μ/L或者尿铅70μ/L~120μ/L,每3个月复查血铅或者尿铅1次,血铅含量30m.
④粉尘爆炸危险的区域不得设置办公室、会议室、休息室、危险化学品仓库等.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第5.
1、5.
2、5.
3、5.
4、5.
5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
4.
1条;《全省深化冶金等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鲁安办发〔2016〕19号)三(一).
检查企业平面布置图、消防验收手续.
现场查看建构筑物结构与布局,建构筑物及设备的安全间距是否符合要求,询问员工相关情况.
2安全出口与警示标志是否按规定设置应急出口、疏散通道等①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的应急门、疏散通道、应急照明、标志明显,应保持安全通道畅通,不得堆放任何物品,应符合(GB50016-2014)的相关规定.
②爆炸危险区域应设有两个以上安全出口,其中至少有一个通向非爆炸危险区域,其安全出口的门应当向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区域侧开启.
③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粉尘爆炸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除尘器、风管等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第4.
1.
4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3.
7.
2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查看安全警示标志一览表及检查记录.
现场查看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急照明设置情况是否符合要求,询问员工检查情况.
3防爆防雷防静电粉尘燃爆性场所防爆电气使用情况①企业应正确划分爆炸危险区域,根据不同的防爆等级,采用相应的粉尘防爆型电气设备及线路,表面及内部无积尘.
粉尘燃爆环境插座开口的一面应朝下,且与垂直面的角度不应大于60度.
②20、21、22区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GB12476.
1、GB12476.
2规定的防爆类型和级别要求;电气设备的铭牌标识清楚,有防爆标志、防爆合格证号,外壳无裂缝、损伤,电机不得漏油.
③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应进行保护接地,除尘系统的风管不得作为电气设备的接地导体.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第4.
1.
4.
7;5.
1.
1.
6《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6.
2.
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第10,4.
2、4.
3条;可燃性粉尘场所用电设备(GB12476.
2)第6.
4检查企业防爆区域图,电气设备(变电室、配电柜(箱)、开关箱插座)防爆合格证等档案.
现场检查防爆区域内电气设备是否符合防爆要求.
20、21、22区照明、配电箱柜、开盖、插座等电器设施是否合规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内,应尽量减少插座和局部照明灯具的数量.
如需采用时,应使用尘密型防爆照明灯具、配电箱柜、开关和插座,插座宜布置在爆炸性粉尘不易积聚的地点,局部宜布置在事故气流不易冲击的位置.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
1.
1.
6条.
现场检查插座及灯具等电器设施符合情况.
燃爆性粉尘场所电气管线布设是否规范、有序燃爆性粉尘场所电气布线应敷设在钢管中;管线穿墙及楼板时,孔洞应采用非可燃性填料严密堵塞.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
4.
3.
2条.
现场检查电气线路符合情况.
3防雷系统设置及年度检测报告①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的厂房(建构筑物)应按规定设置防雷系统,并可靠接地.
②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应采取防静电的措施,所有金属管道可靠连通.
防静电接地线不得利用电源零线和防雷接地线共用;《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第6.
3.
2条.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6.
2.
3查文件: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
现场检查静电接地及跨接情况.
4除尘系统防止摩擦、碰撞火花装置是否完好、有效①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火源的进料处,应安装能除去混入料中杂物的磁选、气动分离器或筛子,防止杂物与设备碰撞,磁选器应每班定期清理干净并保存清理记录;②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铝、镁、钛、锆等金属粉末或含有这些金属的粉末与锈钢摩擦产生火花;③没有与明火作业等效的保护措施.
不应使用旋转磨轮和旋转切盘进行研磨和切割;④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采用防碰撞火花作业工具;⑤存在经由吸尘罩或吸尘柜吸入火花危险的风管,应采用阻隔火花进入风管及除尘器的措施.
宜在风管上安装火花探测报警装置、火花熄灭装置,且两者应联锁保护.
如: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必须安装以上装置.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第6.
4.
1、6.
4.
2、6.
4.
3、6.
4.
4条.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第4.
7;6.
3条.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第6.
2.
1.
2.
查看定期清理记录,打开磁选器现场查看.
了解企业风管及火花探测报警、熄灭装置等等防爆装置设置情况、合格证及竣工验收相关资料,现场检查符合情况.
44除尘系统除尘系统除尘系统是否按规定分布及分区设置情况①除尘器布置应远离明火≥25米,应按生产工艺分片(分区域)设置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并保证除尘系统有足够的风量,风管中不应有粉尘沉降.
②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不得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不得互联互通.
③铝镁粉尘及木粉尘除尘器应在负压下工作,其它除尘系统若采用正压吹送粉尘,则应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④除尘系统不应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不应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⑤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宜安装在室外,室外除尘器进风管应与建筑外墙保持90度、或180度夹角的除尘器侧面、顶部或正面位置,进风管弯头处设置卸爆口且不朝向厂房建筑物内部;除尘器若布置在室内应满足AQ4273-2016第11.
2相关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9.
3.
6条;《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第6.
6条.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第11.
2、11.
3、11.
4、4.
1、4.
5、4.
6条.
查文件:除尘器设计、安装单位资质;现场检查除尘系统符合情况.
干式除尘系统是否选用降低爆炸危险的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中的一种或多种防爆装置卸压口及导管布设是否合规①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干式除尘系统(包括除尘器、除尘器进风管)、粉体加工设备、料仓、斗式提升机等设备设施必须按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控爆措施.
②除尘器、过滤器、管道等应设置泄压装置,泄爆口应按规定设置,并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
③干式除尘器如安装在室内,其泄爆导管应直通室外,且长度小于3m,泄压面的轴线与导管夹角应≤20°.
④存在爆炸危险的设备的泄压装置泄压口应通往室外安全区域.
若泄压装置泄压口设在厂房内,应采用无火焰泄压装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9.
3.
7、3.
8条.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第4.
2;9;11条.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15605)第9;6.
1.
6条.
现场检查: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的布置情况及安全间距.
除尘器、管道的泄压装置及布置情况.
爆破片出厂合格证.
吸尘罩及风管①所有产尘点均应装设吸尘罩,风量和风速满足风管中不应有粉尘沉降、堵塞和内壁大于1mm的积尘.
②除尘风管应明设,应采用非铝制金属材料、圆型横截面,其它材料应采取阻燃、防静电措施.
主管道应分段(宜每隔6米)进行径向泄压并引至室外安全方向,泄压面积应不小于管道的横截面积.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第7.
1.
2、1.
4、2.
1条.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15605)第4.
3;6.
1.
6条.
现场查看吸尘罩及风管布设、内部泄漏、积尘情况4除尘系统除尘器①袋式除尘器应采用阻燃和不产生静电的布袋,应采用脉冲喷吹等强力清灰方式进行可靠清灰,滤袋积尘残留厚度≤1mm;②清灰气源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规定要求,袋式外滤除尘器的进出口风管应设风压监测装置,当进、出口风压力变化>允许值的20%时,监测装置应报警.
③确定合理清理维保周期,并详细记录.
④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收集、贮存必须按照GB15577要求配备防水防潮及防止粉尘自燃设施,采用湿式除尘应有防止产生氢气积聚的措施,应保持通风良好.
⑤干式除尘器应设置锁气卸灰装置,该装置工作周期满足灰斗内无粉尘堆积,应设置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状况时监控、报警装置及发出信号.
⑤湿式除尘器水量、水压应能满足除去内部粉尘的要求,并设置水量、水压下限监测报警装置,水及过滤池(箱)不应密闭、结冰,应通风良好.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第4.
1.
8;4.
4条.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第5.
1.
5、1.
6;5.
2.
2、2.
3条.
现场检查除尘器、排风设备的布置情况及日常维护保养和清灰记录,现场检查除尘器类型是否合理,有无各类安全报警及联锁保护,是否及时清灰,打开除尘器查看滤袋表面积尘情况.
查看所更换滤袋的出厂合格证.
4除尘系统除尘器输灰装置①气力、刮板、螺旋输灰装置应通畅无堵塞,管道长度≥10米应按标准设置泄爆口等防爆装置.
②输灰装置卸出的粉尘采取粉尘仓或筒仓收集,采用控制粉尘飘散的尘降及排气措施,监控收集粉尘料位.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第5.
1.
7条.
现场检查除尘系统符合情况.
5斗式提升机燃爆性粉尘物料用斗式提升机是否规范设置卸爆口、防静电、摩擦安全装置①斗式提升机应设置打滑、跑偏等安全保护装置,应与紧急停机装置联锁,动作时间≤0.
1s.
②斗式提升机机桶的外壳、机头、机座和连接管应密封、不漏尘,均应保持连通、可靠接地,形成良好回路;密封件应采用阻燃材料,畚斗应具阻燃、防静电性能.
③斗式提升机应按规定设卸爆口,机头顶部卸爆口宜引出室外,导管长度不应超过3米.
《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9081)第8.
2条.
现场查看防打滑、跑偏安全装置,查看泄漏、卸爆口及导管设置情况.
6作业安全班前检查及通风除尘设施启停运行情况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作业前,要先检查各类仪器、仪表、装置是否正常,并将检查情况如实记录;粉尘除、排尘系统的排风风机运行要先开启(运行10分钟)后停止(作业完全停止后运行10分钟).
《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269);《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第4.
5条.
检查操作记录或仪器仪表检查记录,询问员工如何落实检查.
消防器材是否按标准、规范配备粉尘环境爆炸危险区应按GB500140规定要求配备专用灭火器和室外消防栓,铝镁粉尘应采用D类灭火器材、覆盖剂进行灭火.
占地面积大于300㎡的厂房和仓库应按标准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建筑灭火器设置规范》(GB500140)3、4、5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8.
2.
1.
1条.
AQ4272-2016第7条检查企业消防设施台账及布置图,现场检查: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消防设施配备情况.
6作业安全作业场所粉尘清扫是否规范①企业应按照GB15577规定建立定期清扫粉尘制度,每班对作业现场及时全面规范清理.
②清扫粉尘时采用不产生扬尘的清扫方式和不产生火花的清扫工具.
《全省深化冶金等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鲁安办发〔2016〕19号)(四),《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第12.
2条.
查看定期清扫粉尘的责任人及清扫记录,询问员工采用的清扫方式及工具,现场查看现场积尘情况.
是否正确佩戴劳保防护用品企业应为可燃粉尘作业人员配备防尘口罩、防噪耳塞、防静电手套、防静电鞋、防静电服或棉布工作服、防尘服、阻燃防护服等个体防护装备.
禁止穿化纤类易产生静电的工装.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第4.
1条.
查文件:粉尘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现场检查:作业人员个体防护用品正确穿戴情况7.
3涉爆粉尘企业问题处置标准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问题描述处置意见处置依据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限期改正立案处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数量不满足法规要求执法建议是否设立安委会并按规定开展工作未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限期改正立案处罚《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安委会组成部门不全,未定期召开会议并形成书面记录执法建议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限期改正《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3教育培训是否按规定进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限期改正立案处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培训时间是否符合法规规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规定限期改正立案处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问题描述处置意见处置依据3教育培训是否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限期改正立案处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限期改正立案处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限期改正立案处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应急演练未按规定定期组织演练限期改正立案处罚5警示标志是否在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警示标志未在有粉尘爆炸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除尘器、风管等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限期改正立案处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6劳动防护用品是否按标准配发并正确佩戴劳保用用品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限期改正立案处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7危险作业危险作业是否按规定办理作业审批手续进行动火等检维修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现场安全措施不落实.
执法建议8职业健康检查查体①未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对接害人员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②未组织全部接害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③职业健康检查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立案处罚《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问题描述处置意见处置依据8职业健康检查查体周期超过规定期限;④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不全.
9职业健康检查查体结果异常处理措施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断等)措施.
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立案处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10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定期检测①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②未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③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和危害因素检测不全.
给予警告限期整改《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11超标处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未停止作业.
给予警告限期整改《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五)项1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初次申报未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
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立案处罚《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13变更申报未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限期整改立案处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十五条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问题描述处置意见处置依据14建构筑物建构筑物结构及安全间距是否合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轻型结构的单层建筑内或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
执法建议15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与居民区、员工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限期改正立案处罚《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16安全出口是否按规定设置应急出口、疏散通道等涉粉尘爆炸的生产经营场所未设置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限期改正立案处罚《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17电器防爆粉尘燃爆场所是否使用防爆电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限期改正立案处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18除尘系统防止摩擦、碰撞火花装置是否完好、有效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限期改正立案处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1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20除尘系统是否按规定分布及分区设置情况未按工艺分片设置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21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问题描述处置意见处置依据22除尘系统除尘系统是否按规定分布及分区设置情况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限期改正立案处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23干式除尘系统是否采取防爆措施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限期改正立案处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24锁气卸灰是否安装锁气卸灰装置除尘器灰斗下部未设锁气卸灰装置.
限期改正立案处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25作业安全现场是否定期清理粉尘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磁选器未定期清理.
当场整改7.
4涉爆粉尘企业处罚标准序号问题描述违反依据处罚依据关键性证据1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员工花名册、机构设立文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命文件、资格证书,现场调查了解有关人员.
2未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三条《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安委会成立文件3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企业员工名单、培训记录、安全培训档案;现场随机抽取3人询问培训情况.
4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教育培训档案5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第十三条《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教育培训档案序号问题描述违反依据处罚依据关键性证据6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现场了解特种作业人员情况.
7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五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应急救援预案文本8未按规定定期组织演练《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演练计划、演练记录、演练照片、演练评估报告等.
9未在有粉尘爆炸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除尘器、风管等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警示标志一览表、生产车间等重点部位警示标志设置照片.
10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发放台账.
11①未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对接害人员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②未组织全部接害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③职业健康检查周期超过规定期限;④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不全.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人员花名册,未查体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查体机构资质证明、委托书,查体报告.
12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断等)措施.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查体报告,复查报告,调离通知单,监护档案.
13未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营业执照,人员花名册,职业卫生检测和评价报告,申报表,查体报告.
14未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八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十五条营业执照,人员花名册,职业卫生检测和评价报告,申报表,查体报告.
序号问题描述违反依据处罚依据关键性证据15涉粉尘爆炸的生产经营场所未设置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现场检查照片16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可燃性粉尘场所用电设备(GB12476.
2-2010)第6.
4.
1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粉尘防爆危险区域划分图,现场电气设备照片.
17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第6.
4.
2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现场照片18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6.
2.
1.
2,《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现场照片19未按工艺分片设置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第6.
6.
1条,《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第4.
6条,《安全生产法》三十三条.
现场照片序号问题描述违反依据处罚依据关键性证据20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9.
3.
8条、9.
3.
5条,《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第4.
5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除尘系统设计图纸、现场照片.
21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第4.
1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除尘系统设计图纸、现场照片.
22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第7.
5.
1条,《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第4.
2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现场照片23除尘器灰斗下部未设锁气卸灰装置《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第5.
1.
6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现场照片7.
5涉爆粉尘企业违法行为法律条文1、违法行为: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违法行为:未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违反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三条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处罚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总监的;3、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对新进从业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及时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在岗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活动.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4、违法行为: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5、违法行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规定.
违反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6、违法行为: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7、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五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8、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定期组织演练.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9、违法行为:未在有粉尘爆炸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除尘器、风管等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10、违法行为: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处罚依据: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11、违法行为:①未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对接害人员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②未组织全部接害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③职业健康检查周期超过规定期限;④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不全.
违反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12、违法行为: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断)措施.
违反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四)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处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13、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违反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14、违法行为:未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违反依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处罚依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5、违法行为:涉粉尘爆炸的生产经营场所未设置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置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置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16、违法行为: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违反依据:《可燃性粉尘场所用电设备》(GB12476.
2-2010)第6.
4.
1条根据防爆形式选择设备:《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17、违法行为: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违反依据:《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第6.
4.
2条在工艺流程的进料处,应安装能除去混入料中杂物的磁铁、气动分离器或筛子,防止杂物与设备碰撞.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18、违法行为: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违反依据:《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6.
2.
1.
2条气力输送设备不应与易产生火花的机电设备(如砂轮机),或可产生易燃气体的机械设备(如喷涂设备)相连接.
与板材砂光机相连接时,板材砂光机应安装火花探测和自动报警装置.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19、违法行为:未按工艺分片设置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
违反依据:《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第6.
6.
1条宜按工艺分片设置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第4.
6条铝镁粉尘不应与铁质粉尘,以及其他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合用同一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不应与带有可燃气体、高温气体、烟尘等工业气体的风管及设备连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20、违法行为: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违反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9.
3.
8条净化或输送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或管道,均应设置泄压装置.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9.
3.
5条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
对于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尘,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第4.
5条铝镁粉尘和木制品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器应在负压状态下工作;其他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若采用正压吹送粉尘,则应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21、违法行为: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违反依据:《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第4.
1条应识别、评估生产加工系统存在的粉尘爆炸危险,除尘器的选用应符合以下要求:d)除尘系统不应采用以沉降室为主的重力沉降除尘方式;不应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22、违法行为: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违反依据:《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第7.
5.
1条工艺设备的强度不足以承受其实际工况下内部粉尘爆炸产生的超压时,应设置泄爆口.
泄爆口的尺寸宜符合GB/T15605;《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第4.
2条干式除尘系统应按照可燃性粉尘爆炸特性采取预防和控制粉尘爆炸的措施,选用降低爆炸危险的以下一种或多种防爆装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23、违法行为:除尘器灰斗下部未设锁气卸灰装置.
违反依据:《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第5.
1.
6条除尘器按下列要求设置锁气卸灰装置:a)除尘器灰斗下部应设锁气卸灰装置,卸灰工作周期的设计应使灰斗内无粉尘堆积.
b)设置卸灰装置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的监控装置,出现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状况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7.
6涉爆粉尘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参考标准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2.
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
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4.
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5.
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
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7.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8.
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9.
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10.
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7.
7涉爆粉尘企业待检资料清单类别序号相关材料备注安全管理机构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员工花名册或工资发放记录3安全管理机构设立文件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命文件5安委会成立文件6安委会季度会议通知、纪要等资料安全生产规章制度7安全生产责任制度8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考核监督资料9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0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培训112017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12企业安全培训档案13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账14特种作人员资格证书应急管理15应急救援预案文本16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记录劳保用品17劳动防护用用品配发标准18劳动防护用用品发放台账承包租赁19承包、承租单位资质证明20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承包承租合同21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资料职业卫生2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3人员花名册24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材料、申报回执25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和评价报告26职业健康查体报告27职工职业健康档案建构筑物28企业平面布置图29消防验收手续防爆30企业防爆区域分布图31防爆电器防爆合格证防雷32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除尘系统33除尘系统设计图纸34除尘系统竣工验收相关资料35除尘器所更换滤袋出厂合格证36火花探测报警、熄灭等装置出厂合格证37爆破片出厂合格证作业安全38粉尘清扫制度39除尘器、磁选器及现场清扫记录40除尘设备运行、维保相关记录41检维修方案、动火作业证等材料42危险作业作业票8.
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执法检查标准8.
1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职业卫生执法人员检查标准序号重点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方法1申报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查看申报回执,查阅申报表,核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报告是否一致,现场检查接害岗位和接害种类.
2生产布局(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查看作业现场布局,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是否分开进行,工作场所是否住人.
3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二)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4设施运行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查看职业病危害检测和评价报告、防护设施台账及档案,查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日常运转记录、防护设施定期检查记录和防护设施使用维修记录等,现场核查应当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岗位及设备并核对防护设施台账.
5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查看用人单位原材料采购计划和生产设备改造或更新计划,询问有关技术人员,查看生产工艺流程图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登记表、有毒有害物质清单、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6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和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7职业病危害作业转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查看用人单位承包和外包协议书、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及应当采取防护措施的内容.
8合同告知合同告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查看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告知书格式是否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鲁安监发〔2015〕37号)要求,现场可询问劳动者是否签署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以及是否了解自身岗位职业病危害信息.
9主要负责人与管理人员培训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查阅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业健康培训合格证书,实行安全与职业健康统一培训、统一考核的地区,要保证参加职业健康培训的时间不少于总学时的30%,继续教育时职业健康培训不少于20%.
10职业健康检查及结果告知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检查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年度计划、实施方案、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委托书、职业健康投入的列支情况,对照劳动者名册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查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体检报告.
检查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在岗劳动者名册,查看在岗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资质证明、委托书,职业健康检查体检结果报告.
查阅书面告知书,查阅劳动者领取查体报告复印件签名表,查阅职业健康档案,询问劳动者.
11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12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检查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查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借阅登记、复印记录、投诉记录等.
13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病人报告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查阅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查看查体报告书,对照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病人名单,与所在地职业病诊断机构核对,查看安监部门和卫生部门回执,现场询问劳动者.
8.
2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职业卫生专家检查标准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方法1陶瓷生产企业粉尘防护设施原料加工①原料粗碎、粉磨、混合、干燥、输送、包装等设备应设密闭罩或外部排风罩;易放散粉尘的加料点、卸料点及物料转运点应设置密闭罩或外部排风罩,并减少物料的落差高度;②原料粗碎工序应采用加湿措施.
《陶瓷生产防尘技术规程》(GB13691-2008)7.
1.
2.
2和7.
1.
2.
1现场查看除尘设施运行情况,查阅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防护设施台账及维护保养记录.
重点对照本要点检查粉尘逸散的作业岗位是否按规定设置了粉尘防护设施,粉尘防护设施是否满足防尘要求,是否正常运行.
2粉料储存及输送①粉状原料应储存在专用的库房或料仓中,不得开敞堆放;②物料转运点应采用溜管形式,避免物料自由坠落;③粉料输送应选择密闭性好的斗式提升机等输送设备,选用胶带输送机输送物料时应进行有效的密闭;④拆包、倒包作业应设吸尘装置.
《陶瓷生产防尘技术规程》(GB13691-2008)7.
1.
3.
1、7.
1.
4.
3、7.
1.
4.
1和7.
1.
4.
53陶瓷生产企业粉尘防护设施成型①压机工序与其他生产工序应有隔离设施;②可塑成型多余的泥料、注浆成型多余的泥浆应盛在专门的容器内;粉料静压成型工艺应采用封闭方式,料箱和模型中产生的含尘气流应有专门的风管吸入除尘系统净化处理;③修坯和胚体钻孔应采用湿法或半干法作业,半干法修坯时作业点必须设置局部排风罩;确需干法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点单独设置排风罩;修坯后应采用负压吸尘清洁坯体;采用正压吹尘的,应在清灰室进行,吹灰室应设除尘设施;④人工施釉应在通风柜内进行;⑤坯体砂轮切割、打磨及刷坯作业点应设置排风罩;⑥成型车间和修坯岗位,应实行每班湿式清扫,防止二次扬尘.
《陶瓷生产防尘技术规程》(GB13691-2008)7.
22.
2、7.
2.
2.
3、7.
2.
3.
1、7.
2.
3.
6、7.
2.
3.
3、7.
2.
3.
7和8.
4.
34烧成①应采用专门工具清扫坯体灰尘,并在作业点上设置排风罩;②煤和煤渣应放置在规定的地点并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③成品打磨作业应设置排风罩;④烧成车间应设专门的窑车维修室,且室内设吸尘装置.
《陶瓷生产防尘技术规程》(GB13691-2008)7.
3.
2.
1、7.
3.
3.
2、7.
2.
3.
7和7.
3.
1.
35陶瓷生产企业粉尘防护设施除尘系统①除尘设施风量和风速应满足防尘要求,排风罩在不妨碍操作前提下应尽量靠近尘源;②除尘系统的设置应便于管理,符合节能和安全生产的要求,不同性质粉尘、不同湿度、不同温度的含尘气体,不宜合用一个通风除尘系统;③除尘系统应定期维护、检修和调整,除尘管道应定期清理、检查和维护,避免积尘与破损.
《陶瓷生产防尘技术规程》(GB13691-2008)8.
1.
3、8.
2.
2和8.
5.
16清扫设施车间应配备水管、吸尘器等防止二次扬尘的清扫设施.
《陶瓷生产防尘技术规程》(GB13691-2008)47原料加工①各种产尘设备,如破碎机、提升机、输送机、振动筛等应从工艺上进行密闭;给料、粉碎、混合、筛分设备均应进行整体或局部密闭;②破碎机的进出料口应设密闭罩和通风除尘设施,必要时设喷雾洒水设施;③粉料装袋应采用磅秤装袋或包装机装袋,并进行有效的通风除尘.
《耐火材料企业防尘规程》(GB12434-2008)6.
2.
2、6.
1.
5和6.
2.
168陶瓷生产企业粉尘防护设施粉料储存及输送①封闭结构的原料库,其桥式抓斗吊车司机室,应安装净化装置;②所有输送设备在受料点、卸料点均应密闭并设吸风罩(或在机体上吸风)集尘、除尘;③输送筛下粉料的胶带输送机,进行全密闭.
《耐火材料企业防尘规程》(GB12434-2008)6.
1.
2、6.
1.
5和6.
2.
29压制成型①压机供料槽应采用环形吸尘罩;②磅秤密闭,应采用侧吸罩;③砖坯检尺台应设吸风罩;④清除砖坯表面浮尘作业,应进行通风除尘.
《耐火材料企业防尘规程》(GB12434-2008)6.
3.
3、6.
3.
4、6.
3.
5和6.
3.
710烧成①隧道窑的装砖台、卸砖台作业地点,应设有喷雾风扇;②应采用专门工具清扫坯体灰尘,并在作业点上设吸风罩;③烧成车间应设专门的窑车维修室,且室内设吸尘装置.
《耐火材料企业防尘规程》(GB12434-2008)6.
4.
2、6.
3.
7和6.
4.
311其他工段①石灰乳工段铁鳞加工球磨机,应设除尘系统;②竖窑出料口、冷却设备出料口,应设除尘装置.
《耐火材料企业防尘规程》(GB12434-2008)6.
5.
2和6.
6.
512陶瓷生产企业粉尘防护设施除尘系统①除尘设施风量和风速应满足防尘要求,排风罩在不妨碍操作前提下应尽量靠近尘源;②除尘系统的设置应便于管理,符合节能和安全生产的要求,不同性质粉尘、不同湿度、不同温度的含尘气体,不宜合用一个通风除尘系统;③除尘系统应定期维护、检修和调整,除尘管道应定期清理、检查和维护,避免积尘与破损.
《耐火材料企业防尘规程》(GB12434-2008)7.
1.
1、7.
1.
4和7.
213清扫设施车间应配备水管、吸尘器等防止二次扬尘的清扫设施.
(GB12434-2008)414个人防尘用品配备①应为接尘岗位劳动者提供符合《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2626)的防尘口罩.
接触矽尘的劳动者应配备过滤效率不低于KN95级别的防尘口罩,其他应配备过滤效率不低于KN90级别的防尘口罩.
②数量应满足粉尘防护需要,并按周期为劳动者更换.
企业应健全管理制度,加强个人防尘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加强接尘岗位作业人员的教育,确保劳动者正确佩戴和更换.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查阅个人防尘用品采购发票、防尘用品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发放标准和领取记录等,现场检查劳动者佩戴情况.
15检测评价①委托技术服务机构一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定期检测对有劳动者作业的粉尘作业岗位应全面检测,接触粉尘危害的岗位均应按规定检测粉尘时间加权平均浓度(CTWA,包括总尘和呼尘),性质不明的粉尘按规定检测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
②定期检测重点检查粉尘作业岗位是否进行了全面检测,接触粉尘危害的岗位是否按规定全部检测CTWA,含二氧化硅的粉尘是否进行了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测定.
现状评价报告重点检查报告与现场的符合性,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三款、《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查阅年度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报告和三年内的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16职业健康监护①建立职业健康检查制度,按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②重点检查体检机构是否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企业是否为所有接害人员建立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否所有接害人员按规定进行了岗前、在岗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周期是否符合规定,其中,矽尘:生产性粉尘作业分级I级,2年1次;生产性粉尘作业分级II级及以上,1年1次;陶工尘肺:生产性粉尘作业分级I级,4年1次;生产性粉尘作业分级II级及以上,2—3年1次;煤工尘肺:生产性粉尘作业分级I级,3年1次.
对职业病人、疑似职业病以及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妥善处置.
现场询问接触粉尘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情况,并核对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查阅由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8.
3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职业卫生处罚标准序号问题描述违反依据处罚依据关键性证据1用人单位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所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全,所申报场所及职业病危害因素与检测报告不对应,引进建设项目未进行变更申报,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未进行变更申报.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申报回执、申报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报告2作业场所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未分开,有害作业未单独设置作业间.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作业现场照片3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未分开,如作业场所存在吃住用品等.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4用人单位未设置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提供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卫生标准,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六)项防护设施日常运转记录、防护设施定期检查记录和防护设施使用维修记录、现场防护设施照片5用人单位因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造成职业病危害后果.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用人单位原材料采购计划和生产设备改造或更新计划、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原材料、产品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7将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五)项用人单位承包和外包协议书8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无职业病危害告知书,职业病危害告知书格式不符合要求,内容不全面,内容填写错误,劳动者不清楚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内容.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劳动合同、现场劳动者9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健康培训,职业健康培训合格证书已过期,职业健康培训学时不足.
《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职业健康培训合格证书10未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未按照国家标准要求的检查周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查体人数不足,查体项目漏项,用人单位未对劳动者进行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职业健康监护年度计划、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体检报告、医疗卫生机构资质证明、委托书、书面告知书或劳动者领取查体报告复印件签名表11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内容不全,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未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借阅登记、复印记录12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或疑似病例,未向安监部门报告,或有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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