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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期(总第610号)2018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1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意见》等3个文件的通知2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7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8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1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用字规范整治工作的通知17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工作的通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文件23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甘草麻黄草专营和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6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试行)》的通知自治区财政厅文件31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支持"三区三州"脱贫攻坚)的通知35西藏自治区脱贫攻坚指挥部政策保障组关于下达2019年度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计划的通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文件42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48出生医学证明(第六版)启用公告50区域协调发展有了新路线图52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完善54基础教育三大难点如何突破微信公众号目录自治区政府文件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文件自治区政府部门文件主管单位: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办单位: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内统一刊号:CN54-1059/D邮发代号:68-19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康昂东路1号附2号邮编:850000电话:(0891)6318358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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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8年8月15日文件习主席重要论述【贫困人口如期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农村贫困人口如期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底线任务,是我们作出的庄严承诺.
全党要扎扎实实做好工作,确保到2020年贫困人口和贫困地区同全国-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所以,我说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关键看贫困老乡能不能脱贫.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们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必须实现,而且必须全面实现,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
不能到了时候我们说还实现不了,再干几年.
—2—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治边稳藏重要战略思想和加强民族团结、建设美丽西藏的重要指示以及给隆子县玉麦乡群众的回信精神,按照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和区党委九届三次全会的部署要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治藏方略和依法治藏、富民兴藏、长期建藏、凝聚人心、夯实基础的重要原则,大力实施以"神圣国土守护者、幸福家园建设者"为主题的乡村振兴战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实行分类管理为突破口,按照正确引导、适度发展、稳步过渡、依法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创新体制机制,完善引导政策,加强规范管理,提高办学质量,促进我区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素质教育,育人为本.
遵循教育发展和人才成长规律,着眼于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突出理想信念教育,增强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培育创新精神,提高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构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民办教育育人发展格局.
坚持依法推进,稳步实施.
结合维护稳定的需要,坚持科学规划,依照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分类管理改革的要求,稳步开展分类管理试点工作,确保分类管理顺利实施.
坚持整体规划,分类指导.
民办学校的设立要符合自治区教育事业统一规划和布局.
逐步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实施差别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8〕32号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精神,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优化全区教育结构,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适度增加教育服务供给,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3—化扶持政策,既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又支持营利性民办学校合理合法发展.
(三)目标任务全面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和管理,提高民办教育的治理水平,创新政府扶持机制,提高学校办学质量、彰显办学特色、规范办学行为,初步建成学历教育以国家保障为主、学前教育适度发展、教育培训机构作为补充,符合我区发展定位要求,能够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教育需求的现代民办教育体系.
二、工作举措(一)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坚持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面覆盖的原则,落实党的工作与民办学校同步谋划、同步设置、同步开展.
积极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完善基层党组织设置和标准化建设,实现基层党建工作上水平,有效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落实"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规定,选好配强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并通过法定程序使其进入学校董事会,参与重大决策.
各地(市)要把民办学校基层党组织标准化建设作为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民办学校要强化思想引领,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教育,广泛开展"三联三进一交友"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和各环节,不断巩固广大师生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牢牢把握党对民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和话语权,切实维护民办学校的和谐稳定.
(三)建立分类登记管理制度.
对民办学校(含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学校发展.
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举办者自主选择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并按照法定程序到相关部门登记备案.
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选择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转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为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现有民办学校到2020年9月1日前全部实现分类登记,分类登记前,现有民办学校仍实行原管理办法.
(四)理顺民办教育审批权限.
民办学校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审批办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文化教育类民办教育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工商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设置多种办学层次的学校,按最先、最高层次审批权限审批.
审批权限下放的,由被授权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审批.
(五)完善民办教育进出机制.
各级政府要科学制定教育总体发展规划,尽量在教育资源—4—不足的地区进行配置,以免造成资源浪费.
各地要重新梳理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和程序,列出禁止和限制办学负面清单,进一步加强审批管理,把好"入口关".
支持事业单位在不使用财政性经费的前提下参与民办教育办学.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在保证教职工和学生权益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程序,执行退出机制.
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资产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公益等社会事业.
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
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
民办教育举办者退出办学、转让举办者权益或者内部治理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应事先公告,并按规定程序变更后报审批机关核准、备案.
(六)用好民办教育扶持政策.
各地要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在年度教育经费预算时要统筹考虑公办和民办的发展需要.
全面落实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免费教育、"三包"补助、助学贷款等国家资助政策,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助学贷款业务扶持制度,提高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的比例.
拓宽投融资渠道,充分发挥金融资金的引导作用,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依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为民办学校提供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善办学条件的信贷支持.
实行差别化的用地扶持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
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政策供应土地.
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要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回收,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
(七)落实税费优惠举措.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对企业创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的自用土地,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从事幼儿保教保育和学历教育服务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根据国家规定给予一定的税费优惠.
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八)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
鼓励民办学校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主管理、提升水平、办出特色.
民办中小学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完成国家、自治区规定课程前提下,可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中等以下层次的民办学校在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
实行分类收费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民办学校的办学成本、发展需求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允许上下浮动,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
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并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应当实行阳光收费,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不得在公示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
(九)保障民办学校师生权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支持和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基本—5—权益的政策举措,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
民办学校要依法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科研立项、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
探索民办学校人事代理服务制度,保障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工龄连续计算.
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人身伤害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
民办学校要依法落实学生对学校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保障学生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完善民办学校师生争议处理机制,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十)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
完善民办学校校长选聘机制,依法保障校长行使管理权.
民办学校校长应掌握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保障全体师生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
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登记的法人属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
民办学校要明晰财务管理,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财务核算,并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十一)明确学校办学定位.
积极引导民办学校创新办学模式,更新办学理念,服务社会需求,加强内涵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办学质量,形成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错位竞争、协调发展的良好格局.
学前教育阶段鼓励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坚持科学保教,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
义务教育阶段要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坚持特色办学、优质发展.
积极鼓励民办特殊教育发展,满足特殊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充分发挥民办教育在完善终身教育体系、构建学习型社会、助力脱贫攻坚中的积极作用.
(十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民办学校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任务.
各地(市)要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坚持公办学校教师和民办学校教师一体规划、一体培养、一体提高.
要重视加强民办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励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民办学校教师师德素养.
要指导民办学校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
要加强教学研究活动,重视青年教师培养,加大教师培训力度,各民办学校从盈余中安排一部分资金作为教师培养培训经费,不断提高教师业务能力和水平.
民办学校举办者要关心教师工作和生活,不断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逐步提高教师各项待遇,积极吸引优秀人才到民办学校任职任教,建设一支具有奉献精神、素质较高、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民办学校师资队伍.
(十三)加强民办教育管理.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分管领域的民办教育规范管理.
民办学校—6—办学条件应当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有关要求,在校生数要控制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做好宣传、招生工作.
各级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和引导,坚决打击欺骗宣传、违规招生、乱收费等违法违规办学行为,对无证办学的坚决予以取缔.
加强民办学校食品安全、校车安全、交通安全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和自治区安全维稳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维稳工作组织机构,明确民办学校安全管理职责,制定规章制度,配备安全保卫力量,完善安全防控体系,建立健全人防、物防和技防体系,民办学校选址和校舍建筑符合国家抗震设防、消防技术等相关标准.
加强禁毒师资培训,通过禁毒专题教育课程,提高民办学校毒品预防教育水平.
加强学生和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针对不同场景的应急安全演练,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三、组织保障(一)强化部门协调机制.
各级政府要将发展民办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和教育事业发展整体规划,并成立民办教育综合改革领导小组.
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由教育厅牵头,区编办、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局、税务局、金融办等部门参加的厅际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制度政策,共同制定民办教育改革政策落实的督导检查制度,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
(二)发挥行业组织作用.
积极培育民办教育行业组织,支持民办教育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桥梁作用和约束功能.
通过政策引导,推动民办教育行业组织在民办学校坚持公益导向、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完善民办教育中介组织的准入、资助、监管和行业自律制度,培育专业教育服务机构,为深化民办教育改革提供服务.
(三)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建设,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完善监督管理制度.
强化民办教育督导,将民办教育纳入教育督导工作范畴,加强教育教学质量评估.
完善民办教育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强化年检结果的运用,将其作为处罚和奖励的重要依据.
加强对新设立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的资格审查,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机构、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
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将查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工作纳入到政府综合执法部门职能.
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对办学质量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
(四)切实加强宣传引导.
坚持完善顶层设计与借鉴基层创新经验相结合,既要宣传各地(市)和学校创新理念,大胆探索,先试先行的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又要宣传民办教育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所取得的成效;还要宣传民办教育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多措并举,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8年8月1日—7—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18〕37号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产权,进一步增强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和投资意愿,推动我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号)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9号)要求,现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14〕103号)予以废止.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8年10月30日习主席重要论述【确保如期啃下少数民族脱贫这块硬骨头】全面实现小康,少数民族一个都不能少,一个都不能掉队.
要以时不我待的担当精神,创新工作思路,加大扶持力度,因地制宜,精准发力,确保如期啃下少数民族脱贫这块硬骨头,确保各族群众如期实现全面小康.
【脱贫摘帽,坚持成熟一个摘一个】要加强考核监督,合理确定脱贫摘帽时间,坚持成熟一个摘一个,既防止搞短期突击,也不能故怠拖延到最后一刻.
明后两年将有越来越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退出、贫困县摘帽,既要说清楚有多少人脱了贫也要说清楚怎么脱的贫.
【构建大扶贫格局】脱贫攻坚,各方参与是合力.
必须坚持充分发挥政府和社会两方面力量作用,构建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互为补充的大扶贫格局,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引领市场、社会协同发力,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脱贫攻坚格局.
—8—质量认证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市场效率的基础性制度.
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质量管理、增强人民群众质量获得感的重要举措.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和《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藏党发〔2018〕1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边稳藏的重要论述和"加强民族团结、建设美丽西藏"的重要指示以及给隆子县玉麦乡群众的回信、致西藏民族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18〕94号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西藏自治区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方案—9—大学建校60周年的贺信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和区党委九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质量工作有关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运用先进质量管理标准和方法,构建统一管理、共同实施、权威公信、通用互认的质量认证体系,强化全面质量管理,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市场主导,政府引导.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突出市场主体地位.
强化政府规划引导、政策扶持、监管服务等作用,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全面质量监管,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深化改革,创新发展.
把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工作作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抓手,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创新质量发展机制,激发质量提升动能.
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和发展短板,提升质量认证供给水平和创新能力.
——标杆引领,示范带动.
鼓励各地(市)各部门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大力开展质量认证示范区域、行业、项目等创建活动,树立一批示范标杆.
认真总结推广质量认证的典型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成果,形成示范带动效应.
——激励约束,多元共治.
坚持引导和强制相结合,以自愿开展为主、强制实施为辅,对涉及安全、健康、环保等方面的产品依法实施强制性认证,鼓励企业参与自愿性认证,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社会各方开展质量共治,提高和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水平.
(三)主要目标通过3—5年努力,使我区质量认证的推广应用、监管得到有效加强,使各类规模以上企业和组织的质量管理能力明显增强,主要产品、工程、服务的质量水平明显提升,特别是在我区高原特色农牧产品、高原生物医药、高原特色旅游文化等方面形成一批具有竞争力的质量品牌.
二、主要任务(一)推广质量管理先进标准和方法1.
开展质量认证现状调查.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以产品、工程、服务企业为重点,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等社会第三方组织的服务职能,开展质量认证现状调查、质量诊断和认证咨询等服务,摸清相关企业认证需求,全面掌握质量管理和质量认证现状,对我区企业质量认证和质量管理水平进行综合评价.
(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厅、国资委、交通运输厅、旅游发展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2.
推广应用质量管理先进标准和方法.
大力推行应用新版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活动,积极鼓励开展第三方自愿认证和高端品质认证,推动质量管理先进标准、方法向一二三产业和社会治理等领域全面延伸.
以举办专题讲座、宣传培训等多种形式,开展产品质量、技术装备、产品研发、节能降耗、经营管理、人才队伍等方面质量管理先进标准和方法的学习,普及和—10—推广先进质量管理工具和质量认证知识,弘扬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
到2020年,组织300家企业学习新版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培养200名中高级质量管理人员.
(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国资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旅游发展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3.
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行动.
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引领作用,引导重点产品、工程、服务领域的规模以上企业应用新版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等国际先进标准、方法,通过系统性升级,带动各行业质量管理水平整体跃升.
到2020年,推动我区现有328家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全部完成升级换版工作.
〔责任单位: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国资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旅游发展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应用新版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加强质量管理和提升管理水平.
到2020年,通过第三方质量管理新版体系认证的企业新增100家.
〔责任单位: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国资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旅游发展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4.
转变政府质量治理方式.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增强质量意识,提升新时代的质量治理能力.
引入第三方质量治理机制,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能和政府公信力.
推行企业主体责任和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通过认证提升产品质量和品牌信誉,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以创建"质量强市"、"质量强县"等为载体,在我区高原特色农牧产品、高原生物医药、高原特色旅游文化等方面,运用认证手段推进区域品牌建设,培育优势产业和拳头产品,提升区域经济竞争力.
〔责任单位: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国资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旅游发展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二)积极拓展质量认证覆盖面5.
积极推动农业领域质量认证.
大力推广有机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鼓励和引导我区各类高原特色农牧产品、林下资源及生产加工、服务企业积极取得质量认证.
到2020年,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农产品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由目前的28张增长到40张;农产品认证证书由目前的225张增长到300张.
(责任单位:农牧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鼓励建设质量认证示范区(点),在拉萨、日喀则、山南、林芝等适宜地区开展"国家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创建活动,规范区域内高原特色农产品生产管理,提高农产品品质,提升农产品附加值,助力农产品销售.
到2020年,培育创建6个以上"国家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
〔责任单位: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农牧厅、质监局〕6.
推动工程建设领域认证.
在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建材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深入推进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贯彻实施,在建材产品领域率先推行,积极鼓励在房建、水利、交通、市政等工程建设中优先采用获得绿色产—11—品认证的建材产品,以点带面,逐渐向其他领域产品推广,增强绿色产品的有效供给.
(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质监局)7.
推广食品生产领域质量认证.
引导鼓励规模以上食品、高原生物医药等生产企业实施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等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规范.
到2020年HACCP体系由目前的14家增长到20家,并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通过第三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由目前的12家增长到20家.
(责任单位:食品药品监管局、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质监局)8.
推广服务领域认证.
鼓励和引导现代服务业机构和企业开展服务认证,推动高原特色旅游文化、商贸物流、餐饮住宿、信息安全、电子商务等领域的服务认证,促进我区现代服务业机构质量管理、服务能力等方面得到有效提升.
(责任单位:旅游发展委、商务厅、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9.
积极推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质量认证.
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产品通过低碳、环境、节能、节水等相关认证.
促进企业切实履行环保社会责任,减少污染物排放,为绿色发展保驾护航.
到2020年,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由目前的244家增长到300家.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国资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旅游发展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10.
鼓励开展公共管理服务领域认证.
鼓励各级政府部门、政务办理大厅(中心)等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运用先进质量管理标准和方法,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理念、方式,通过第三方质量认证提高新时期的公共管理、行政效能和服务能力.
〔责任单位: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11.
深化质量认证合作互认.
积极鼓励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拓展国际业务,推动检验检测认证与对外投融资、建设项目配套服务,参与"一带一路"及"南亚大通道"沿线国家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开展可再生资源、绿色低碳、跨境电商等新兴领域互认合作,推动认证结果互信互认,促进对外贸易发展.
〔责任单位: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质监局、商务厅〕(三)扶持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发展.
12.
优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
建立"互联网+资质认定"一站式服务,实行资质认定网上申请及办理,精简整合技术评审事项,建立检验标准、检测能力变更等快速通道.
对获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建立信用等级评价机制.
鼓励和支持基础条件好的检验检测机构建设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和质检中心,积极参与科研项目攻关,形成一批创新能力强、技术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的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机构.
(责任单位:质监局、科技厅、发展改革委)13.
利用信息平台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建立全区检验检测机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推行"互联网+公共服务",向社会公开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服务项目及能力.
鼓励检验检测机构运用信息化技术提供技术、检验、咨询服务,—12—打造为社会、群众、军民融合产业服务的"直通车".
探索建立检验检测机构数据统计分析制度,为政府决策和企业产品质量提升提供技术支撑.
(责任单位:质监局)14.
培育检验检测认证机构.
积极引进国内具有较强影响力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检验检测认证服务.
强化认证活动的第三方属性,健全市场化运行机制,营造行业发展良好环境.
支持培育一批操作规范、服务水平高、规模效益好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做大做强,为我区产业发展和经济建设服务.
〔责任单位: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牧厅、国资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质监局〕(四)加强质量认证事中事后监管15.
加大质量认证监管工作力度.
加强认证监管能力建设,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加强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和获证企业、获证产品的监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非法从事检验检测认证活动,买证、卖证以及伪造、冒用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志,虚假认证、伪造检测数据等"认证乱象".
(责任单位:质监局、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国资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旅游发展委、食品药品监管局)16.
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力度.
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家监督抽查协同机制,依法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对涉及安全、健康、环保等方面的产品依法要求实施强制性认证,严禁未获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进入市场,确保认证有效性和公信力.
着力发挥强制性认证"保底线"作用,重点对市场销售的童车、改装货车、电线电缆、消防产品、低压成套设备和装饰装修材料、低压电器等强制性产品加强监管,随机抽查确保安全.
(责任单位:质监局、工商局)17.
严格落实从业机构及人员责任.
质量认证从业机构要遵循国家统一的通用准则和标准实施技术评价活动,严格规范职业准则,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高质量服务.
严格落实对检验检测认证结果的主体责任、对产品质量的连带责任,落实"谁认证,谁负责".
建立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纳入信用等级评价.
(责任单位:质监局、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监管局、国资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旅游发展委)18.
健全质量认证多元共治机制.
建设符合自治区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数据共享标准的"质量认证信息共享公共服务平台",融入西藏自治区"互联网+政务服务",提升我区质量认证监管与服务的信息化水平,向社会公开质量认证信息,健全质量认证追溯管理,提高社会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完善申诉举报、快速处置、信息通报、倒查追溯等措施,提高监管有效性.
(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厅、质监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监管局、国资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旅游发展委)将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信息推送至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信用中国(西藏)网站,加大对诚信市场主体的扶持力度,对严重违法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企业开展联合惩戒,并上网公示.
加强行业自律、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和社会监督,形成多元共治格局.
(责—13—任单位: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监管局、国资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旅游发展委、质监局)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市)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西藏自治区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将质量认证体系建设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工作任务、加大推进力度.
发挥各级质量和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作用,加强政策衔接、规划引导和工作协调,健全信息互享、监管互认,协同执法机制.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制定工作措施,完善配套政策,推动各项重点任务有效落实,切实加强质量认证在我区的推广应用.
〔责任单位: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级质量和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部门〕(二)加强政策扶持.
鼓励各地(市)各部门在标准科研项目、认证示范区(点)、专业人才队伍教育培训等方面出台扶持奖励政策.
按照自治区对"双创"发展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给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对开展工程、产品、服务认证优秀的企业、社会组织在企业授信、金融信贷等方面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
〔责任单位: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监管局、国资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旅游发展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质监局〕健全政府、行业、社会等多层面的认证采信机制,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在市场采购、招投标、行业管理、行政监管、社会治理等领域广泛采信认证结果,营造各类主体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责任单位: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监管局、国资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旅游发展委、质监局〕(三)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宣传和普及质量认证知识,推广获得质量认证的产品,提高全社会的质量意识.
合理引导生产消费,激发质量提升动力,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和诚信意识,弘扬工匠精神和企业家精神.
〔责任单位: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四)加强督促落实.
推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质量认证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质量工作考核,确保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地.
各地(市)各部门要把质量认证工作作为我区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重要举措,加大推进力度,强化督促检查,认真分析和解决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推动建立长效机制,全面提升质量管理水平,促进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责任单位: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16日—14—一、重要意义语言文字是人类社会最重要的交际工具和信息载体,语言文字规范工作关系到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近期,在个别公共场所发现了一些明显的错别字、藏文翻译错误、英文拼写错误等社会用字不规范现象,对展示西藏良好形象、宣传西藏发展成就造成了不良影响.
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语言文字规范工作,对规范整治社会用字作出重要批示.
全区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从维护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社会用字规范整治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把开展社会用字规范整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狠抓工作落实,解决实际问题,努力营造良好、规范的语言文字使用环境.
二、目标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社会用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规范化与通俗化、大众化相结合,对全区藏文、汉文和英文社会用字乱象进行规范整治,彻底消除社会用字尤其是公共场所社会用字不准确、不规范、不标准等现象,实现全区社会用字规范化、标准化.
三、基本原则(一)明确主体、落实责任.
各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组织和个人,对各自使用的社会用字负责,落实主体责任,认真自查自纠,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属地管理、行业为主.
各地(市)行署(人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用字规范整治工作的通知藏政办发〔2018〕96号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规范社会用字管理,促进社会用字规范化、标准化,营造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更好地服务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长治久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开展社会用字规范整治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15—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藏文、汉文和英文社会用字的规范整治工作.
各部门负责本系统的藏文、汉文和英文社会用字的规范整治工作.
(三)依法依规、有序整治.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为依据,按照国家有关用字规范,开展规范整治工作,不得干扰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整治重点(一)规范整治的主要内容1.
各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牌匾、宣传条幅、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使用的文字;2.
城镇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牌匾、橱窗、广告牌、宣传条幅、电子显示屏等使用的文字;3.
景区(景点)、文物单位、道路交通、酒店宾馆的牌匾、碑文、标志牌、宣传栏、宣传条幅、指示牌、广告牌、电子显示屏等使用的文字.
规范整治上述使用的文字是否同时具有藏、汉两种文字;使用英文的,是否同时具有藏、汉、英三种文字;是否存在藏文、汉文和英文翻译错误,或者翻译不规范、不标准的情况.
(二)规范整治的重点场所1.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所在地、各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重点路段;2.
国道、省道沿线的城镇;3.
国道、省道的交通指示牌、标志牌,公交车、班线客车、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候车室、候机楼、车站等场所;4.
景区(景点)、文物单位、酒店宾馆等场所;5.
公园、广场、运动场、公共厕所等场所.
五、整治方式(一)集中规范整治.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部门按照属地管理、行业为主原则,近期自行组织开展一次集中规范整治,对存在的问题要建立工作台账,逐一登记、拍照,提供规范用字意见建议,明确整改时限、要求.
集中规范整治结束后,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及时进行总结,将本地区、本系统工作开展情况于2018年12月30日前报自治区藏语委办(编译局),抄报自治区外事办.
(二)开展监督检查.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对本地(市)、本系统存在的问题逐一检查,确保规范整治到位.
2019年上半年适当时候,自治区藏语委办(编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三)建立长效机制.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以此次规范整治为契机,认真总结提炼经验,形成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出现的问题不反弹,确保全区社会用字规范.
六、工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自治区藏语委办(编译局)牵头,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部门配合,组织开展社会用字规范整治工作.
自治区藏语委办(编译局)要发挥牵头作用,协调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部门认真履职尽责.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作为,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推动社会用字规范整治工作高标准、—16—高效率开展.
旅游发展、交通运输、民航、铁路、文物、市场监管、市容市政等部门要突出重点场所的管理,维护良好的"窗口"形象.
(二)提供优质服务.
规范使用语言文字,既要做好社会用字规范整治工作,更要提供优质服务.
针对集中规范整治发现的问题,各级藏语委办(编译局)、外事和教育部门要提供规范用字意见,做好藏文、汉文和英文的翻译审核,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也要一并提出.
(三)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站、宣传专栏、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广泛宣传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的重要性,提高规范整治社会用字工作的知晓度,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努力营造良好、规范的语言文字使用环境.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23日习主席重要论述【脱贫攻坚是干出来的】脱贫攻坚是干出来的,首先靠的是贫困地区广"大干部群众齐心干.
用好外力、激发内力是必须把握好的一对重要关系.
对贫困地区来说,外力帮扶非常重要,但如果自身不努力、不作为,即使外力帮扶再大,也难以有效发挥作用.
【要真扶贫、扶真贫、真脱贫】打赢脱贫攻坚战不是搞运动、-一阵风,要真扶贫、扶真贫、真脱贫.
要经得起历史检验.
攻坚战就要用攻坚战的办法打,关键在准、实两个字.
只有打得准,发出的力才能到位;只有干得实,打得准才能有力有效.
【扶贫必扶智,治贫先治愚】摆脱贫困首要并不是摆脱物质的贫困,而是摆脱意识和思路的贫困.
扶贫必扶智,治贫先治愚.
贫穷并不可怕,怕的是智力不足、头脑空空,怕的是知识匮乏、精神委顿.
脱贫致富不仅要注意富口袋,更要注意富脑袋.
【找到"贫根",对症下药】现在,中国在扶贫攻坚工作中采取的重要举措,就是实施精准扶贫方略,找到"贫根",对症下药,靶向治疗.
我们坚持中国制度的优势,构建省市县乡村五级一起抓扶贫,层层落实责任制的治理格局.
【做到六个精准】扶贫开发推进到今天这样的程度,贵在精准,重在精准,成败之举在于精准.
搞大水漫灌、走马观花、大而化之、手榴弹炸跳蚤不行.
要做到六个精准,即扶持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第一书记)精准、脱贫成效精准.
—17—一、健全政府网站域名管理体制(一)落实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域名管理责任.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要按照"谁开设、谁申请、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管理政府网站域名.
一个政府网站原则上只注册一个中文域名和一个英文域名,如已有多个符合要求的域名,应明确主域名.
不得将已注册的政府网站域名擅自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闲置的域名要及时注销.
(二)强化政府网站主管单位域名监管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级政府网站域名主管单位,要将域名管理作为网站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统一审核把关域名的注册、变更和注销工作.
把域名管理情况纳入常态化抽查范围,加大对不按流程注册、注销或擅自出租、出借、转让域名等违规情况的通报问责力度,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分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三)建立政府网站域名协同管理机制.
自治区党委网信办统筹做好我区政府网站域名监督和安全管理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我区政府网站域名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审核我区政府网站域名注册、变更、注销等工作,负责我区部门政府网站域名分配、收回审批工作;自治区编办负责做好指导、规范全区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网上名称工作等;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负责加强域名行业管理,做好政府网站开办主体互联网信息服务(ICP)备案工作;自治区公安厅负责政府网站域名日常安全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工作的通知藏政办发〔2018〕97号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域名是政府网站的基本组成部分和重要身份标识.
近年来,我区高度重视政府网站工作,网站建设管理水平逐步提高.
但在政府网站域名使用管理方面,仍存在责任不清、管理不严、使用无序、命名不规范、注册审批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影响了政府网站的权威性、规范性和安全性.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网络安全建设的决策部署,促进政府网站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国办函〔2018〕5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我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工作通知如下:—18—管、政府网站联网备案、政府网站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以及打击利用政府网站进行网络违法犯罪等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做好重要信息通报共享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政府网站域名结构政府网站应使用以".
gov.
cn"为后缀的英文域名和".
政务"为后缀的中文域名,不得使用其他后缀的域名.
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以".
gov.
cn"为后缀的英文域名.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开设的政府门户网站,要使用"www.
.
gov.
cn"结构的英文域名,其中为本地区名称拼音或英文对应的字符串(下同).
自治区级、地(市)级人民政府部门开设的网站,要使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下级英文域名,结构为".
.
gov.
cn",其中为本部门名称拼音或英文对应的字符串(下同).
政府网站各栏目、频道、专题、业务系统等原则上使用同一级域名,其中政府门户网站的栏目等使用"www.
.
gov.
cn/…/…"和".
政务/…/…"结构的域名;部门网站〔包括自治区级、地(市)级政府部门〕的栏目等使用".
.
gov.
cn/…/…"和".
政务/…/…"结构的域名.
三、优化政府网站域名注册注销等流程(一)严格政府门户网站域名注册、注销审核.
自治区人民政府注册或注销政府门户网站域名,要经自治区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国务院办公厅备案,并向国家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提交政府网站域名业务申请基本信息表.
".
gov.
cn"英文域名的注册管理机构为中央网信办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政务"中文域名的注册管理机构为中央编办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
地(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注册或注销政府门户网站域名,要经本地区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提交政府网站域名业务申请基本信息表,逐级审核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向国家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提交政府网站域名业务审核表.
(二)严格部门网站域名分配、收回审核.
自治区、地(市)级人民政府部门申请或注销部门网站域名,要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向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提交政府网站域名业务申请基本信息表,逐级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自治区、地(市)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按照审批意见分配或收回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域名的下级域名.
(三)及时报备政府网站域名信息变更情况.
政府网站域名持有者变更,需经政府网站主管单位同意;联系人等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要在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政府网站主管单位报备.
政府门户网站域名相关信息变更的,政府网站主管单位要通知国家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更新信息.
(四)统筹推进政府网站集约化与域名规范工作.
政府网站集约化后,网站仍然保留但域名不符合要求的,应按流程重新申请域名,域名调整情况在网站首页醒目位置公告3个月后,注销原域名.
业务系统、办事平台原则上不再作为独立网站运行,应尽快将相关信息和服务整合迁移,原域名按流程注销.
四、加强域名安全防护及监测处置工作—19—(一)加强域名解析安全防护.
要积极采取域名系统(DNS)安全协议技术、抗攻击技术等措施,落实域名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建立域名系统网络安全防护体系,防止域名被劫持、被冒用,确保域名解析安全.
应委托具有应急灾备、抗攻击等能力的域名解析服务提供商进行域名解析,鼓励对政府网站域名进行集中解析.
自行建设运维的政府网站服务器不得放在境外;租用网络虚拟空间的,所租用的空间应当位于服务商的境内节点.
使用内容分发网络(CDN)服务的,应当要求服务商将境内用户的域名解析地址指向其境内节点,不得指向境外节点.
(二)加强域名监测处置.
加强对政府网站域名安全的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查评估,及时发现域名被劫持、被冒用等安全问题,健全完善处置机制,提高应急响应处置能力.
加大对政府网站域名安全问题的统筹协调力度,发现被冒名申请注册顶级域名(如".
cn"".
net"".
com")等情况,政府网站主管单位要及时协调通信、公安和国家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进行处置.
加强政府网站域名解析数据备份与分析,定期开展政府网站域名服务应急演练,保障解析服务的稳定性、安全性和可靠性.
各地(市)、各部门要对本地(市)、本部门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持有的域名进行全面梳理,清理注销不合规的域名、网站已关停但仍未注销的域名,以及被用于非政府网站的域名.
其中,域名为".
cn"".
政务"的,按照注销流程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集中反馈至国家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进行注销,域名为其他顶级域名的,由域名持有者联系相应的注册机构进行注销.
清理情况请于2019年3月31日前书面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汇总后报国务院办公厅.
请自治区编办、网信办,公安厅、通信管理局于12月31日前各确定一名联络人员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1.
政府网站域名业务申请基本信息表2.
政府网站域名业务审核表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1日—20—政府网站域名业务申请基本信息表1申请单位全称:(加盖公章)日期:年月日网站名称域名业务类型注册申请年限:年注销申请注册申请年限:____年注销申请注册申请年限:____年注销申请注册申请年限:____年注销申请申请单位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域名联系人姓名身份证号所在部门座机、手机电子邮箱传真备注填表说明:1.
本表由申请注册或注销政府网站域名的单位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全称须与公章保持一致.
2.
同一单位持有的多个域名可一并申请注销.
3.
域名最高注册年限为10年.
4.
域名联系人须为申请单位在职工作人员.
5.
域名、申请单位全称、注册年限信息将向社会公开.
6.
申请域名注销时,如申请单位与域名持有单位不一致,需说明原因.
—21—2政府网站域名业务申请基本信息表域名申请单位全称业务类型注册申请年限:年注销申请注册申请年限:____年注销申请注册申请年限:____年注销申请注册申请年限:____年注销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务院部门办公厅(室)意见审核单位全称联系人姓名联系人所在部门联系人座机、手机国家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上述政府网站域名业务申请情况属实,请支持办理.
(审核单位公章)年月日填表说明:1.
本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务院部门办公厅(室)加盖公章,审核单位全称须与公章保持一致;提交时须附《政府网站域名业务申请基本信息表》.

2.
域名最高注册年限为10年.
3.
域名、申请单位全称、注册年限信息将向社会公开.
4.
联系人须为审核单位在职工作人员.
—22—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甘草麻黄草专营和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禁毒办、公安局、农牧局、食药监局:为加强甘草、麻黄草野生资源保护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制止乱采滥挖甘革和麻黄草,合理利用甘草、麻黄草资源,保障市场供应,加强行业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甘草麻黄草专营和许可证管理办法》(国经贸运行〔2001〕27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麻黄草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X公通字〔2013〕16号)等规定,结合西藏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禁毒委、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农牧厅、自治区食药监局联合制定了《西藏自治区甘草麻黄草专营和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甘草麻黄草专营和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文件—23—西藏自治区甘草麻黄草专营和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甘草、麻黄草野生资源保护管理保护生态环境3制止乱采滥挖甘草和麻黄草,合理利用甘草、麻黄草资源,保障市场供应,加强行业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甘草麻黄草专营和许可证管理办法》(国经贸运行〔2001〕27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麻黄草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13〕16号)等规定结合西藏自治区实际3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西藏自治区内所有从事甘草和麻黄草收购、加工和销售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甘草、麻黄草的市场供应遵循"先国内后国外、先人工后野生、先药用后其他η的原则,优先安排人工种植甘草、麻黄草等中药材供应国内医药市场;限制饮料、食品、烟草等非医药产品使用国家重点管理的野生中药材资源.
第四条对甘草、麻黄草收购、加工和销售实行专营和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甘草和麻黄草收购、加工和销售活动.
第五条西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主管全区甘草、麻黄草专营和许可证管理工作;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受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甘草、麻黄草专营和许可证管理工作.
第二章收购企业和专营企业第六条从事甘草、麻黄草收购、供应的企业根据经营范围分基层收殉企业(简称收购企业)和负责跨省区调动和辖区内供应业务的专营企业(简称专营企业)第七条收购企业和专营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收购、储藏、运输和销售条件,并配备中药材质量管理人员.
专营企业必须为医药商业企业,并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比较完善的销售网络和良好的商业信誉.
具备上述条件的甘草、麻黄草种植及其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可单独申请收购许可证.
出口企业出口本企业人工种植基地的专营产品可申请收购许可证.
第八条西藏自治区设立1-2个专营企业负责甘草、麻黄草跨省区调动业务和本辖区甘草、麻黄草供应计划的执行.
严格控制生产区收购企业数量.
第三章收购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和发放第九条甘草和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由西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统一印制并授权发放.
—24—甘草和麻黄草收购许可证应当规定收购单位、经营范围、收购区域、发证时间、发证单位、有效期限等.
第十条收购甘草麻黄草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取得收购许可证.
甘草麻黄草专营企业以及甘草麻黄草提取物(含麻黄素)加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后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批准;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批准的由所在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予以核发收购许可证.
第十一条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引导督促甘草、麻黄草的收购、加工和销售企业建立健全甘草麻黄草购销管理台账,明确殉销来源和去向,并存档备查;甘草麻黄草管理要专人专贵,对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要登记备案.
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年11月30日前对甘草、麻黄草收购企业和专营企业的资格和收购、供应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符合条件的,换发新证,并将专营企业考核和换证情况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第四章采集、收购供应计划的编制和执行第十二条西藏自治区农牧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甘草、麻黄草年度采集计划,向各地市下达年度采集计划,并负责调查甘草、麻黄草资源分布和储量核发甘草、麻黄草采集证,采集证有效期为一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超量采挖.
各地(市)农牧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辖区内甘草、麻黄草采集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对无证、超量、超地域范围的非法采集活动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甘草和麻黄草收购供应计划由企业提出,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年度采挖量计划,编制收购和供应计划,并于每年12月10前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四条收购供应计划应分类上报:(1)药材产区收购计划;(2)国内饮片和中成药生产加工需求计划;(3)甘草、麻黄草提取物(含麻黄素)生产企业生产需求计;(4)国内非药用需求计划;(5)供应出口需求计划.
第十五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或由其委托的机构对各地上报的收购供应计划进行汇总,会同自治区农牧、食药监等部门制定甘草和麻黄草年度收购计划.
第十六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自治区农牧、食药监等部门于每年1月下达甘草和麻黄草全区收购供应计划.
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收购和供应计划分别下达收购和专营企业执行.
第十七条甘草和麻黄草提取物生产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整顿未达标的,不予安排收购供应计划.
第十八条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对当年甘草、麻黄草收购供应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和总结,并于12月10日前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五章甘草、麻黄草生产经营管理第十九条甘草和麻黄草年度收购计划必—25—须确保不超过自然生产量,并禁止在难以恢复更新地区采挖和收购甘草、麻黄草.
加工使用企业甘草、麻黄草年度收购计划量超过3000:公斤的,应当自建或合作建立人I种植基地.
第二十条甘草、麻黄草收购、专营企业根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下达的收购计划指标,向取得采集证的企业或农牧户、按指定区域、指定数量进行收购.
甘草、麻黄草制品生产企业收购的甘草、麻黄草只准许本企业使用,不得转;手倒卖.
禁止转让或买卖甘草和麻黄草收购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禁止新建以野生甘草、麻黄草作为原料的提取物生产加工企业.
对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开办,以及技术和质量水平低、耗能高、污染严重、浪费资源的甘草、床黄草制品生产和经营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关闭.
第二十二条甘草、麻黄草的跨区供应的调运,应建立;甘草、麻黄草准运证制度,具体由自治区公安厅组织实施,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自治区禁青办、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甘草、麻黄草及其提取物的运输必须取得公安机关运输证明,严格按照运输证明要求进行运输.
第二十三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农牧部门要加强甘草、麻黄草资源保护和抚育更新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对无证采集、收购、经营甘草和麻黄草的行为要予以打击和取缔.
第二十四条自治区禁毒办负责对全区甘草、麻黄草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对农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发的甘草、麻黄草采集、收购许可和专营进行备案,对涉嫌违法的案件或线索进行汇总.
各级禁毒办、公安、食药监、工信、农牧等部门应加强甘草、麻黄草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取消其收购经营甘草麻黄草的资格,联合有关部门依照《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有关规定没收货物;并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各级禁毒办、公安、食药监、工业和信息化、农牧等部门对甘草、麻黄草及其制品生产经营企业每年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甘草、麻黄草管理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产经营廿草、麻黄草制品的,及时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收购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木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法律依据1.
《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麻黄草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3.
《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4.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5.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药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6.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6—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试行)》的通知各部门、厅直属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参照工信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试行)》,结合实际,制定《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试行)》,请各部门认真执行.
序号一级目录二级目录三级目录公开信息内容描述1办公室机构设置机构设置具体职责、县处级以上领导姓名和职务、内设科室、联系方式等信息.
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基本目录政府信息分类、工作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
政务公开工作文件厅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工作方案,政府信息公开年报等文件.
政策性文件目录厅发布或联合发布的政策性文件清单、已废止的政策性文件清单等.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人大建议复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全区人大提案办理复文等.
政协提案复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全区政协提案办理复文等.
财政管理财政预决算经济和信息化厅部门财政收支预算决算等信息.
资金资产管理经济和信息化厅资金资产管理办法、规划、通知等.
财经政策财经政策文件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财税政策、价格政策、金融政策文件等.
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相关文件.
政府采购政府采购信息经济和信息化厅政府采购信息等.
事务工作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厅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通知等.
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按机构分类)—27—2政工人事处机构设置机构设置具体职责、县处级以上领导姓名和职务、内设科室、联系方式等信息.
人事工作人事任免机构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等管理办法;人事任命的通知、人事考核制度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
干部管理规范干部任免、公务员招录管理工作办法等.
公务员招录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开遴选公务员、接受安置军转干部等有关文件.
人才工作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干部教育培训等管理办法、通知等.
社会团体管理厅属归口管理的社会团体设立、指导、备案等工作管理办法、通知等.
人事政策人事工作政策机构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相关政策.
人事管理文件人事招录、晋升、离职、退休等规范性文件.
服务管理离退休干部服务日常管理规范离退休干部服务日常管理工作办法、通知等.
离退休政策离退休干部退休政策离退休干部的退休政策、工作安排等.
3法规处(产业政策处)机构设置机构设置具体职责、县处级以上领导姓名和职务、内设科室、联系方式等信息.
法规业务公开征求意见文件参与起草的需公开征求意见的规定、重大决策文件等.
行权责事项动态清单行政权责事项目录清单、行政权责事项目录清单动态更新.
法律法规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涉及工业、信息化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等.
体制改革文件可依法公开的相关改革文件.
地方性法规经济和信息化领域的地方性法规等.
依法行政文件经济和信息化领域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文件.
服务指南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办事指南.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办事指南.
产业政策文件产业政策文件发布经济和信息化领域综合类产业政策文件,有关产业发展、产业结构、产业组织、产业布局与转移、产业协调,以及完善产业发展市场环境等方面的相关政策文件.
产业政策管理经济和信息化领域产业政策工作制修订、实施、监督、评估等管理工作文件信息;政策文件公平竞争审查等文件信息.
产业政策工作服务型制造与生产性服务业服务型制造发展工作,服务型制造示范等相关工作信息;工业设计发展工作、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自治区工业设计奖等工作信息;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等工作信息.
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及化解产能过剩相关工作,各地、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等;经济和信息化领域产业结构调整等工作信息.
产业组织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引导企业创新管理与提质增效.
产业转移产业转移,经验推广等信息.
推进工业工业文化发展、工业遗产保护、开发和再利用等工作信息;全区工业遗产名录等信息.
4规划与财务处机构设置机构设置具体职责、县处级以上领导姓名和职务、内设科室、联系方式等信息.
行业规划政策文件经济和信息化领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政策性文件.
规划管理经济和信息化领域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等规划、评估报告等.
投资管理建设管理经济和信息化领域的工程建设、固定资产投资等管理办法、通知等.
投资项目经济和信息化领域重大投资项目审批结果等信息.
服务指南项目申报国家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项目申报办事指南.
国家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国家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项目申报办事指南.
—28—工业转型升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申报办事指南.
西藏自治区产业与企业改革发展西藏自治区产业与企业改革发展专项申报办事指南.
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办事指南.
5运行监测协调处机构设置机构设置具体职责、县处级以上领导姓名和职务、内设科室、联系方式等信息.
运行监测协调管理政策文件工业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减轻企业负担、工业应急管理等领域的工作通知、政策性文件.
运行信息工业经济运行数据、运行监测简况.
春运管理春运管理相关信息.
6中小企业处机构设置机构设置具体职责、县处级以上领导姓名和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
政策规划发展规划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
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产业集群发展工作文件.
公共服务交流合作中小企业对外交流合作工作文件.
融资服务中小企业融资和担保工作文件.
创业创新与培训服务中小企业创新服务、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创客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相关文件,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工作文件.
服务指南国家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国家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申报办事指南.
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申报办事指南.
中小企业技术进步中小企业技术进步项目申报办事指南.
7节能与综合利用处(科技处、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机构设置机构设置具体职责、县处级以上领导姓名和职务、内设科室、联系方式等信息.
节能与综合利用政策节能管理规范能源节约等工作的管理办法、通知等.
资源综合利用管理规范资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等工作的管理办法、通知等.
清洁生产管理规范清洁生产、污染防治、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等工作的管理办法、通知等.
绿色制造管理规范绿色制造、绿色数据中心等工作的管理办法、通知等.
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及政策工业绿色发展的规划、政策、指南、目录等.
节能与综合利用标准建设管理绿色制造标准体系建设绿色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的相关通知、标准修订工作的相关通知,以及绿色制造体系框架下的标准目录等.
节能与综合利用标准建设管理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的相关通知,标准修订工作的相关通知,以及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标准体系框架下的标准目录等.
科技管理科技行业标准经济和信息化厅发布的行业标准公告;工业行业标准管理办法、通知及政策文件等.
科技产业规划经济和信息化领域科技产业规划;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核定与管理文件等.
科技创新科技创新政策经济和信息化领域技术创新产品及成果管理、技术基础管理、行业质量管理政策文件等.
科技创新措施经济和信息化领域科技类知识产权和成果清单;工业质量品牌建设管理办法、通告;指导和推动行业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的相关文件.
—29—军民融合管理军民融合体制管理推进军民融合体制运行、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移、军民融合公共服务体系、地方基础建设、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领域的管理办法、通知等.
军民融合综合政策军民融合相关政策法规,包括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军转民合作、军工企业事业单位改革、人员管理等相关政策.
军民两用技术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移、军民通用标准体系建设等军民融合发展规划和政策.
军民融合创新成果军民创新成果军用技术转民用推广产品、民用技术转军用推荐产品、军民两用产品、军民两用技术创新应用大赛成果等相关通知及成果.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关于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国防知识产权成果文件等.
服务指南国防科工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审批办事指南.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申请保密资格认定受理服务指南.
国防计量检定人员、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考核国防计量检定人员、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考核标准.
军工科研项目成果登记申报军工科研项目成果登记申报办事指南.
工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申报工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申报办事指南.
质量标杆遴选申报质量标杆遴选申报办事指南.
工业产品生态设计示范企业申报工业产品生态设计示范企业申报办事指南.
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
再制造产品认定申请再制造产品认定申请办事指南.
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
再生铅行业准入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
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企业申报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企业申报办事指南.
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标杆示范申报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标杆示范申报办事指南.
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办事指南.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办事指南.
尾矿综合利用示范工程申报尾矿综合利用示范工程申报办事指南.
企业能源审计办事指南.
8原材料工业处机构设置机构设置具体职责、县处级以上领导姓名和职务、内设科室、联系方式等信息.
行业管理原材料管理石化原料、钢铁原料、有色金属(黄金原料加工)、稀土、建筑材料等行业生产企业、流程、产品的管理办法、通知,及行业标准.
项目目录原料、工业材料投资项目的文件目录.
政策规划行业规划发展原材料工业领域的战略、规划、产业政策.
行业政策原材料行业的技术法规、规范条件和行业准入条件等文件,包括石化行业,钢铁黑色金属行业,稀土、黄金等有色金属行业,建筑材料及非金属矿等管理政策.
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民爆行业等制造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通知,自治区、行业标准等.
履约工作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组织协调工作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情况的非涉密文件.
科技创新成果行业科技成果目录民爆等制造行业安全技术创新成果等.
—30—服务指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销售许可年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销售许可年检办事指南.
民用爆炸物生产许可年检民用爆炸物生产许可年检办事指南.
民用爆炸物品销毁实施方案报备民用爆炸物品销毁实施方案报备办事指南.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指南.
原材料行业准入管理审核原材料行业准入申报办事指南.
铸造行业核准公告申请审核铸造行业核准公告申请办事指南.
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办事指南.
9消费品工业处机构设置机构设置具体职责、县处级以上领导姓名和职务、内设科室、联系方式等信息.
行业管理消费品工业管理推进轻工、纺织、食品、医药等行业发展管理工作文件,协调产业发展中重大问题和事项,开展试点示范工作文件等.
行业数据轻工、纺织、食品、医药等行业运行数据.
政策规划发展规划轻工、纺织、食品、医药等行业发展规划.
产业政策轻工、纺织、食品、医药等行业规范条件、管理办法、指导意见等.
标准文件消费品工业的自治区、行业标准文件.
服务指南乳制品加工行业乳制品加工行业项目(企业)准入办事指南.
葡萄酒加工行业葡萄酒加工行业项目(企业)准入办事指南.
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核发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10信息化推进与信息安全处机构设置机构设置具体职责、县处级以上领导姓名和职务、内设科室、联系方式等信息.
行业管理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管理两化融合、工业信息安全、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等行业的管理办法、通知等.
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政策法规两化融合、工业信息安全、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等相关政策法规.
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技术规范政策两化融合、工业信息安全、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技术规范的相关发展战略、规划、产业政策等.
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标准自治区、厅制定的关于两化融合、工业控制系统安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领域的自治区、行业标准文件.
电子信息行业管理规范电子信息产业、信息技术产业管理办法、通知及自治区、行业标准等文件.
电子信息产业政策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政策、规范性文件等.
11自治区盐务管理局机构设置机构设置具体职责、县处级以上领导姓名和职务、内设科室、联系方式等信息.
服务指南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许可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许可办事指南.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许可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许可办事指南.
开办制盐企业审批开办制盐企业审批办事指南.
食盐边境贸易经营食盐边境贸易经营审批办事指南.
12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局机构设置机构设置具体职责、县处级以上领导姓名和职务、内设科室、联系方式等信息.
行业管理服务指南无线电政策规划无线电频率、台站、秩序管理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无线电管理规划等.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目录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目录.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办事指南.
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办事指南.
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办事指南.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变更、停用或撤销)设置、使用(变更、停用或撤销)无线电台(站)许可办事指南.
无线电台(站)呼号审批无线电台(站)呼号审批办事指南.
—31—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支持"三区三州"脱贫攻坚)的通知藏财农指〔2018〕104号财政局:为做好深度贫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支持脱贫攻坚,改善民生,根据《财政部关于支持"三区三州"脱贫攻坚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6号)、《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通知》(财预〔2018〕155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等5个文件的通知》(藏政办发〔2018〕60号)精神,现下达你地(市)2018年中央财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深度贫困县脱贫攻坚、村级公共服务及改善民生等.
管好用好资金,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2019年终收入功能科目列"1100226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收入",并向我厅编报决算.
请你地(市)严格按照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规定,落实项目主管单位主体责任,按照实际安排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填报绩效目标,经县级脱贫攻坚指挥部审核后,报上级脱贫攻坚指挥部、同级财政部门,扶贫项目绩效目标由同级财政部门汇总上报上级财政部门并录入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有关部门将其作为资金使用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1.
西藏自治区2019年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支持"三区三州"脱贫攻坚)分配计划总表2.
西藏自治区2019年中央财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支持"三区三州"脱贫攻坚)分配测算表3.
西藏自治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目标表西藏自治区财政厅2018年12月13日自治区财政厅文件—32—西藏自治区2019年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支持"三区三州"脱贫攻坚)分配总表1序号地(市)名称资金分配计划合计其中已下达资金(藏农指【2018】94号)本次下达资金备注中央财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支持脱贫攻坚和村级公共服务资金中央财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支持生态护林员等岗位补助资金栏次1=2+323合计44000.
0033500.
0010500.
0010500.
0033500.
001拉萨市360.
00360.
00360.
000.
002日喀则市13275.
119385.
113890.
003890.
009385.
113山南市2439.
021809.
02630.
00630.
001809.
024林芝市1214.
10934.
10280.
00280.
00934.
105昌都市13673.
919913.
913760.
003760.
009913.
916那曲市9568.
768628.
76940.
00940.
008628.
767阿里地区3469.
102829.
10640.
00640.
002829.
10—33—西藏自治区2019年中央财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支持"三区三州"脱贫攻坚)分配测算表2序号地(市)名称深度贫困县贫困人口贫困人数占比%易地扶贫搬迁深度贫困县禁止和限制开发区域面积(KM2)禁止和限制开发区域面积占比%深度贫困村数(个)深度贫困村占比%综合成本差异系数按照贫困人口综合成本差异系数成本差异系数占比2018年资金分配因素测算备注深度贫困县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规划人口人口占比%按总贫困人数分配金额(50%权重)--按照易地扶贫搬迁分配资金((10%权重))禁止和限制开发区域面积分配资金(10%全重)深度贫困村数分配资金(20%全重)按综合差异分配金额(10%权重)分配资金小计合计395653100%223150100%994887100%2440100%7.
33%4703100%16750.
03350.
03350.
06700.
03350.
033500.
01日喀则市11830829.
90%6384528.
61%801428.
06%812.
033.
28%1.
09%129027.
4%5008.
58958.
00269.
862229.
67919.
009385.
112山南市258806.
54%78253.
51%248342.
50%115.
04.
71%1.
07%2775.
9%1095.
63117.
0083.
62315.
77197.
001809.
023林芝市83612.
11%19980.
90%732777.
37%85.
03.
48%1.
18%992.
1%353.
9630.
00246.
74233.
4070.
00934.
104昌都市13241433.
47%9716143.
54%245512.
47%616.
025.
25%1.
14%151032.
1%5605.
761459.
0082.
671691.
481075.
009913.
915那曲地区9269223.
43%4533520.
32%34029534.
20%721.
029.
55%1.
36%126126.
8%3924.
12681.
001145.
841979.
80898.
008628.
766阿里地区179984.
55%69863.
13%45178845.
41%91.
03.
73%1.
49%2685.
7%761.
95105.
001521.
27249.
88191.
002829.
10说明:财政部财预﹝2018﹞155号中央财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增量支持"三区三州"资金4.
4亿元中,剔除已安排生态护林员补助1.
05亿元,按照五个因素分配测算资金.
44000100.
%50%10%10%20%10%3350033500167503350335067003350—34—西藏自治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目标表资专项名称自治区主管部门项目名称地(市)主管部门资金(万元)预算数执行数其中:中央财政资金其中:中央财政资金自治区财政资金自治区财政资金地(市)县(区)资金地(市)县(区)资金年度目标预期目标实际完成情况目标1目标1目标2目标2目标3目标3······年度绩效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预期指标值实际完成指标值产出指标数量指标指标1指标2指标3···质量指标指标1指标2指标3···时效指标指标1指标2指标3···成本指标指标1指标2指标3···效益指标经济效益指标指标1指标2指标3···社会效益指标指标1指标2指标3···生态效益指标指标1指标2指标3···可持续影响效益指标指标1指标2指标3···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指标1指标2指标3···3—35—西藏自治区脱贫攻坚指挥部政策保障组关于下达2019年度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计划的通知藏政办发〔2018〕97号各地(市)脱贫攻坚指挥部:根据自治区脱贫攻坚指挥部《关于2019年脱贫攻坚统筹整合资金计划的批复》(藏脱指〔2018〕37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等5个文件的通知》(藏政办发〔2018〕60号),圆满完成2019年脱贫攻坚年度任务,自治区结合现有财力,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要求,2019年自治区计划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134.
86亿元支持全区年度脱贫攻坚工作,具体资金分配计划详见.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本地脱贫攻坚资金投入各地(市)、县(区)要强化责任落实,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等5个文件的通知》规定,全面梳理可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上级和本级财政涉农资金,强化部门之间的统筹衔接,加大资金统筹整合力度.
脱贫攻坚整合资金按照"资金、任务、权力、责任"四到地(市)管理要求,由地(市)根据本地区脱贫攻坚任务目标,因地制宜实施脱贫攻坚急需项目,确保各类脱贫攻坚项目加快实施,尽快见效.
二、脱贫攻坚统筹整合资金投向各地(市)、县(区)在脱贫攻坚统筹整合资金项目安排上,要按照本地区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实施方案及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任务目标,除按照中央有关要求落实易地扶贫搬迁融资方式调整补助资金(人均6万元搬迁建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内自治区补助1万元,与承贷行结算)和生态补偿脱贫岗位补助资金外,脱贫攻坚整合资金重点投向深度贫困县乡村,特别是深度贫困村、边境一二线贫困村解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直接有关的饮水困难、小型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以及农牧业生产条件改善等项目.
三、按时完成资金使用方案编制和绩效管—36—理工作各地(市)要督促和指导县(区)加快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方案编制工作,保证围绕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精准使用资金.
市县两级脱贫攻坚指挥部要把好方案审核关、质量关,确保方案编制的合理性、操作性和可考核性,实事求是地确定本年度计划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规模和对应的建设任务,并落实到具体项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完成时限及脱贫责任,避免大而化之或设定不合实际的目标.
做好本地区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落实项目主管部门的主体责任,绩效目标由项目主管部门填报,经同级脱贫攻坚指挥部审核同意后,报上级脱贫攻坚指挥部、行业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将项目、资金、绩效目标逐级录入到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同时将年度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报自治区脱贫攻坚指挥部、财政厅和扶贫办(其中预算内资金同时报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2019年度资金使用方案和扶贫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经地(市)脱贫攻坚指挥部审核通过后统一报备,报备工作要在2019年3月底前完成.
四、加快统筹整合资金执行进度各地(市)收到自治区切块下达的统筹整合资金30日内须分解下达到所辖县(区),并及时将资金安排计划报自治区脱贫攻坚指挥部备案.
县(区)要及时将资金分解下达到责任部门、项目主体或补助补贴对象上.
各地(市)要指导县(区)建设好资金项目整合管理平台,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防止资金闲置,防止项目选定不准而造成损失浪费.
自治区将重点督查市县统筹整合资金结转结余问题,并不断完善奖罚机制,强化导向激励作用,按季度向中央有关部委和自治区脱贫攻坚指挥部报告各市县整合资金执行进度情况.
五、加强统合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市县两级要加强对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分配、拨付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
若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要完善政策、资金项目等信息公开公示制度.
要高度警惕和积极防控扶贫领域融资风险,加强风险排查和管控能力.
要进一步完善本地区整合资金监管体系,加强部门联动,健全综合监督、考核等监督管理工作.
以上2019年度脱贫攻坚整合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程序拨付各地(市).
1.
西藏自治区2019年脱贫攻坚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分配计划总表2.
西藏自治区2019年脱贫攻坚小型基础设施和生产发展(含扶贫产业)资金分配计划表3.
西藏自治区2019年生态补偿脱贫岗位安排及补助资金分配计划表4.
西藏自治区2019年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资金分配计划表5.
西藏自治区2019-2020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增量资金支持"三区三州"脱贫攻坚资金分配表西藏自治区脱贫攻坚指挥部政策保障组2018年12月11日—37—西藏自治区2019年脱贫攻坚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分配计划总表1序号地(市)名称贫困村乡村小型基础设施和生产发展(含扶贫产业)资金生态补偿脱贫岗位安排及补助资金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资金(小型基础设施、生产扶持及产业发展)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易地扶贫搬迁和扶贫产业项目贴息)易地扶贫搬迁建设补助资金--(人均1万元)昌都三岩片区及高海拔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安置土地整治及产业发展资金(根据政府搬迁方案人数分配)政策性因素(扶贫成效考评及资金执行进度考核奖励)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三区三州"脱贫攻坚资金(小型基础设施、生产扶持及产业发展)整合资金合计备注(日喀则、昌都、那曲三地市占总资金的比重%,不含自治区预留)合计450000.
00189535.
0150000.
022336.
0241129.
030000.
030000.
0235600.
001348600.
0081.
67%1拉萨市32740.
7810395.
003800.
001797964914.
782日喀则市129672.
1650190.
0044544.
494706.
006384570287.
04363244.
69含车购税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指标7.
22亿元3山南市39452.
5913405.
009730.
101400.
00782514868.
9286681.
61含车购税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指标0.
03亿元4林芝市15658.
357080.
003157.
711200.
0019984853.
7033947.
765昌都市138777.
7664855.
0050068.
505170.
009716182298.
23438330.
49含车购税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指标8.
65亿元6那曲地区77777.
0935670.
0035552.
104000.
004533551819.
56250153.
75含车购税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指标3.
5亿元7阿里地区15921.
277940.
006947.
101200.
00698611472.
5550466.
92含车购税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指标0.
1亿元8自治区本级0.
000.
00860.
0030000.
0030000.
0060860.
00注明:自治区"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人数调整依据:自治区脱贫攻坚指挥部藏脱指办﹝2018﹞117号精神.
—38—西藏自治区2019年脱贫攻坚小型基础设施和生产发展(含扶贫产业)资金分配计划表2序号地(市)名称脱贫总人数脱贫人数占比易地扶贫搬迁人数(新调整计划及跨市搬迁)易地扶贫搬迁人数占比深度贫困农业(有林1/2)和半农半牧(1/2)县贫困人口贫困人数占比综合成本差异系数贫困人口综合成本差异系数成本差异系数占比资金分配因素测算数按总脱贫人数分配金额(65%权重)按易地扶贫搬迁人数分配金额(15%权重)深度贫困农业和半农半牧县贫困人口分配(5%权重)按成本差异分配金额(15%权重)分配资金数备注合计588711100%268578100%230184100%8.
36861100%292500.
0067500.
0022500.
0067500.
00450000.
001拉萨市441627.
50%256669.
56%0.
00%14426.
44%21941.
816450.
480.
004348.
4932740.
782日喀则市16960828.
81%7043926.
23%9748142.
35%1.
089184726.
92%84269.
4317702.
999528.
5618171.
18129672.
163山南市578449.
83%101453.
78%213129.
26%1.
0686189.
01%28739.
692549.
682083.
206080.
0239452.
594林芝市228033.
87%54982.
05%41811.
82%1.
1332583.
76%11329.
631381.
78408.
682538.
2615658.
355昌都市17047328.
96%9922936.
95%9993643.
42%1.
155196928.
70%84699.
2024938.
589768.
5319371.
45138777.
766那曲地区10240217.
39%4984818.
56%50042.
17%1.
378141120.
57%50878.
2512527.
98489.
1413881.
7277777.
097阿里地区214193.
64%77532.
89%22700.
99%1.
4773164.
61%10641.
991948.
51221.
893108.
8815921.
278自治区级0.
00说明:藏政办发﹝2018﹞60号规定精神,按照四个因素分配资金,脱贫总人数因素权重65%,易地扶贫搬迁人数因素权重15%、深度贫困农业和半农半牧县贫困人口因素权重5%、成本差异因素权重15%—39—西藏自治区2019年生态补偿脱贫岗位安排及补助资金分配计划表3序号地(市)总生态脱贫岗位补助扣除地(市)县(区)结余资金(根据各地市数据)扣除2018年待清算结转资金-(藏财农指﹝2018﹞60号)待下达岗位补助资金分配资金计划数其中备注总安排岗位数(个)-根据(藏党发﹝2018﹞18号)总岗位补助资金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草原生态补偿补助奖励(含绩效奖励资金)中央森林及天然林管护补助中央财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自治区草原生态补偿奖励及农业资源与利用栏次1234556789合计655000229250.
015077.
024638.
0189535189535.
0112850.
056180.
010500.
010005.
01拉萨市3490012215.
0560.
01260.
010395.
010395.
007895.
01840.
0360.
0300.
02日喀则市18700065450.
09810.
05450.
050190.
050190.
0028440.
015060.
03890.
02800.
03山南市5200018200.
03265.
01530.
013405.
013405.
008395.
03780.
0630.
0600.
04林芝市255008925.
0547.
01298.
07080.
07080.
003500.
03000.
0280.
0300.
05昌都市20400071400.
095.
006450.
064855.
064855.
0026700.
031590.
03760.
02805.
06那曲地区12100042350.
0480.
06200.
035670.
035670.
0031120.
0610.
0940.
03000.
07阿里地区3060010710.
0320.
02450.
07940.
07940.
006800.
0300.
0640.
0200.
0—40—西藏自治区2019年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资金分配计划表4序号地(市)名称按照贫困人口分配资金按照投资成本差异分配资金总分配资金合计备注(日喀则、昌都、那曲三市分配资金占比)44个深度贫困县贫困人口数(个)人均投入扶贫资金(万元)贫困人口分配资金合计(万元)深度贫困地区综合成本差异系数深度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综合成本差异系数成本差异系数占比按照成本差异分配金额(万元)合计3956530.
35138478.
557.
34731100.
0%11521.
45150000.
0086.
78%1日喀则市1183080.
3541407.
801.
089128827.
22%3136.
6944544.
492山南市258800.
359058.
001.
0682765.
83%672.
109730.
103林芝市83610.
352926.
351.
133952.
01%231.
363157.
714昌都市1324140.
3546344.
901.
155152932.
32%3723.
6050068.
505那曲地区926920.
3532442.
201.
378127726.
99%3109.
9035552.
106阿里地区179980.
356299.
301.
4772665.
62%647.
806947.
10注明:1.
贫困人数人均扶贫投入0.
35万元,占分配总资金92.
32%;地市项目投资成本差异因素占总分配资金的7.
68%.
—41—西藏自治区2019-2020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增量资金支持"三区三州"脱贫攻坚资金分配表5序号地(市)名称44个深度贫困县分配资金(基础设施、生产扶持及产业发展)易地扶贫搬迁和产业扶贫项目贷款贴息资金(万元)资金分配计划总额(藏脱指﹝2018﹞17号)调整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分解增加贷款贴息后)备注(日喀则、昌都、那曲三市分配资金占比)人口数(人)分配资金(万元)2018年已下达资金2019年其中:贷款贴息资金2020年初步计划其中:贷款贴息资金合计395653698576.
598123.
41706700.
00235600.
00235600.
004000.
00235600.
004123.
4185.
88%1日喀则市118308208988.
19208988.
1970429.
0270287.
041060.
0070415.
071080.
002020年根据中央资金实际到位情况调整.
2山南市2588043757.
9843757.
9814746.
4414868.
92360.
0014864.
41360.
002020年根据中央资金实际到位情况调整.
3林芝市836113980.
9113980.
914711.
574853.
70180.
004785.
64190.
002020年根据中央资金实际到位情况调整.
4昌都市132414244367.
85244367.
8582351.
9782298.
231350.
0082448.
171380.
412020年根据中央资金实际到位情况调整.
5那曲地区92692153590.
44153590.
4451939.
6651819.
56900.
0051680.
93943.
002020年根据中央资金实际到位情况调整.
6阿里地区1799833891.
2233891.
2211421.
3411472.
55150.
0011405.
78170.
002020年根据中央资金实际到位情况调整.
7自治区待分8123.
418123.
41注明:根据自治区脱贫攻坚指挥部藏脱指﹝2018﹞17号资金计划已下达相关地市.
—42—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地)卫生计生委,自治区卫生监督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7号)精神,推进在全区范围内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研究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细则》及《西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请你们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现就做好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文件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的重要意义实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依法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一次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审批机关当场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审批方式.
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对于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进一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准入环境,促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创新方式、落实责任、提高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组织,全面实施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度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审批改革的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要及时总结告知承诺审批实施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不断细化完善具体监管措施,积极探索创新,加快推进政府职能深刻转变.
要强化工作培训,提升审批及监管人员业务素质、服务意识和监督执法能力;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宣传载体,认真做好告知承诺审批改革政策解读,提高社会对改革政策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改革良好氛围;要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和支持创新开展工作,确保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审批顺利实施.
对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的公共场所,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实施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
三、优化服务,规范公共场所卫生许可—43—申请人依法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要求,并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和告知承诺文书示范文本,对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申请人应当充分了解许可实施机关告知的审批条件和材料要求,根据其公共场所的真实情况如实作出承诺并提交所需材料,作出不实承诺或不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诚信守诺,在其公共场所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申请人要求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相关公示内容(公共场所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以及审批条件和材料要求等)进行说明、解释的,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认真说明、解释;申请人提出事前进行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需求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服务.
办理卫生许可过程中,许可实施机关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处罚.
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并营业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及申请人承诺事项进行全覆盖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四、加强监管,做好审批和监管的有效衔接自治区卫生监督局、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审批和监管的有效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要加快建立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逐步建立公共场所卫生诚信档案,建立健全多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对不诚信不守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准入限制.
加强综合监管,创新公共场所卫生分级分类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鼓励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工作,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对公共场所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强化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意识,逐步形成多元共治格局.
全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将本地区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的具体措施报送本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各地应当于2019年2月28日前将本地区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的开展情况及工作建议报送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处.
特此通知.
1.
西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2.
西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3.
西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流程图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代章)2018年12月27日—44—西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和"最多跑一次"改革,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进一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准入环境,促进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创新方式、落实责任、提高效率,加强全区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发放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依法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一次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审批机关当场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审批方式.
第三条西藏自治区辖区内实施的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新发证和延续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相应内容.
第五条申请人收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收到告知承诺书后,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相关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第六条告知承诺书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方可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第七条申请人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的,提交以下材料:(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三)法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部门信息共享获取);(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五)授权委托书(仅对委托办理的);(六)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反映周边情况的总平面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七)从业人员名单及健康合格证明.
(八)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申请人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申请的,提交以下材料:(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表;(二)法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部门信息共享获取);(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四)授权委托书(仅对委托办理的);(五)卫生许可证原件;1—45—(六)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一年内有效)(住宿场所、人工游泳场所).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需要提供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两年内有效).
(七)从业人员名单及健康合格证明、管理制度.
办理延续申请的场所还需符合下列条件:(一)四年内没有因重大卫生问题被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二)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卫生标准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一年内有效)(住宿场所、人工游泳场所),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需要提供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两年内有效).
第八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将许可结果依法送达申请人.
第九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3个月内,开展现场检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同时对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一)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二)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三)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四)发现申请人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条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按照原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46—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承诺内容卫生健康委:本人(单位全称)申请从事(公共场所:)经营,经营场所位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联系电话:.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的有关规定,承诺如下:1.
本人(单位)承诺所有陈述真实、合法、有效,是本人(单位)真实意思的表示,承诺所填写的内容和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准确、完整,与实际一致,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2.
本人(单位)承诺在公共场所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3.
本人(单位)承诺在经营中遵守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
本人(单位)承诺接受执法检查,如有违法现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本人(单位)已收到告知书及具体卫生要求,对告知内容已经全面知晓和完全理解,承诺已达到告知许可条件,承诺履行告知内容中的义务.
承诺人(单位)(盖章):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年月日2—47—西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流程图3—1—3西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流程图申请人依法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一次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按原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审批机关当场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3个月内,开展现场检查发现申请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记入其诚信档案,并责令限期整改1.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2.
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3.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4.
申请人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同时对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48—出生医学证明(第六版)启用公告2019年1月1日起,我区将启用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第六版).

出生医学证明(第六版)将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封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制"字样更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监制",并对部分藏文略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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