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自贸片区(高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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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年〕第号申请人:(自然人)姓名:证件类型:编号:联系方式:(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证件类型:编号: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宜昌自贸片区(高新区)管委会办理地点:宜昌自贸片区(高新区)管委会政务服务局综合服务大厅联系人姓名:余东东联系方式:0717-6331781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颁发、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八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1.
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2.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
《电影放映单位审批表》;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3.
场地的产权证及租房协议(自有房产只提交产权证;未取得房产证的,必须提交《商业用房产权证明》);4.
经营场所地理方位图和内部平面图(需电脑制作);5.
消防部门出具的开发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拟设立电影院装修工程《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6.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7.
与电影院线公司签订的合同;8.
公司章程.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1.
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2.
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在签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后2个月内须将申报资料补交齐.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2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
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行政审批机关:(签字盖章)盖章)年月日年月日一式两份)宜昌自贸片区(高新区)管委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年〕第号申请人:(自然人)姓名:证件类型:编号:联系方式:(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证件类型:编号: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宜昌自贸片区(高新区)管委会办理地点:宜昌自贸片区(高新区)管委会政务服务局综合服务大厅联系人姓名:余东东联系方式:0717-6331781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1.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颁发、国务院令第343号;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2.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3月25日公布实施)第三条:国家对出版物发行依法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
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第一款: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1.
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2.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
出版物经营许可申请表;2.
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租房合同及房产证);3.
经营者的身份证明;4.
工商营业执照.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1.
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2.
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在签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后10个工作日内须将申报资料补交齐.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2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
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10日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行政审批机关:(签字盖章)盖章)年月日年月日一式两份)宜昌自贸片区(高新区)管委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年〕第号申请人:(自然人)姓名:证件类型:编号:联系方式:(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证件类型:编号: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宜昌自贸片区(高新区)管委会办理地点:宜昌自贸片区(高新区)管委会政务服务局综合服务大厅联系人姓名:余东东联系方式:0717-6331781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印刷业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改通过,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1.
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2.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
《印刷企业申请表》;2.
工商营业执照;3.
《.
企业章程、企业地理位置图;4.
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和厂房租赁合同书;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1.
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2.
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在签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后2个月内须将申报资料补交齐.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2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
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行政审批机关:(签字盖章)盖章)年月日年月日一式两份)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企业审批)〔年〕第号申请人:(自然人)姓名:证件类型:编号:联系方式:(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证件类型:编号: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地点:宜昌市政务服务中心食药监窗口联系人姓名:付小红联系方式:0717-6851059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1.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92号令,2011年11月8日修订)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2.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第五条: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辖区内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3.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2015〕14号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二)部分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第10项: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审核下放武汉、宜昌、襄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1.
网站主体是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换证必须是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资格的单位;2.
网站配备2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法律法规的人员,具备国家认可的药学、医疗器械等相关专业大专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3.
网站负责人具备国家认可的计算机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4.
网站配备电脑、服务器等必要设施设备;5.
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证明性文件及IP备案相关证明性文件;6.
网站办公场所的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7.
健全的网络安全保障措施,制定并执行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8.
网站具备并执行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有效的管理措施;9.
相关人员的培训记录(相关人员包括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法律的人员及一名熟悉计算机的人员);10.
相关人员与企业签有劳动合同.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封面、目录(首次申请);2.
在国家总局网站在线提交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3.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如为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还需提供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复印件;4.
网站办公场所的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5.
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服务器托管合同或虚拟主机租赁合同.
(注: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除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开办的互联网站外,其它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名称中不得出现"电子商务"、"药品招商"、"药品招标"等内容);6.
服务器托管合同或虚拟主机租赁合同复印件;7.
供审批部门浏览企业网站的路径说明和企业网站首页主要栏目内容截图与栏目框架图;8.
两名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计算机专业学历证书复印件;9.
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10.
保证药品(或医疗器械)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制度;11.
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12.
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13.
申请换证还需提交《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换证申请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14.
企业申报材料时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1.
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2.
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在签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后2个月内须将申报资料补交齐.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2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
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行政审批机关:(签字盖章)盖章)年月日年月日一式两份)宜昌自贸片区(高新区)管委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年〕第号申请人:(自然人)姓名:证件类型:编号:联系方式:(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证件类型:编号: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宜昌自贸片区(高新区)管委会办理地点:宜昌自贸片区(高新区)管委会政务服务局综合服务大厅联系人姓名:闵巍联系方式:0717-6623013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第102项;2.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省人大会议通过)第二条;3.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第157号令)第二十五条.
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2.
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3.
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4.
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5.
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6.
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2.
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3.
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4.
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5.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6.
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7.
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营业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2.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1份);3.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盖公章);4.
委托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盖公章).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1.
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2.
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在签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后2个月内须将申报资料补交齐.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2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
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行政审批机关:(签字盖章)盖章)年月日年月日一式两份)宜昌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年〕第号申请人:(自然人)姓名:证件类型:编号:联系方式:(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证件类型:编号: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宜昌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办理地点:宜昌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联系人姓名:李利联系方式:18871590216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2.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3.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五条.
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1.
有合法取得的固定经营场地.
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2.
有犯罪前科记录的人员不得担任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由区公安分局查询);3.
安装使用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具备使用系统的条件,每个公章的刻制严格按要求进行网上备案;4.
使用经公安部检验合格的印章材料,刻制的印章符合公安部行业规范标准.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
《营业执照》及复印件;2.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3.
安装使用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凭证或安装使用该系统的承诺书;4.
主要计算机制章设备及型号清单;5.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租赁协议书及复印件;6.
经营场所平面图及安全防范监控系统安装示意图或系统安装合同书、承诺书及其复印件;7.
《验证登记》、《印鉴备案》、《公章保管》、《作废章坯销毁》等治安安全制度;8.
从业人员花名册(含从业人员名单1份、每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1寸照片一张),以及属地公安派出所责任民警签字确认上述人员开展法律法规培训的证明.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1.
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2.
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在签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后2个月内须将申报资料补交齐.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2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
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行政审批机关:(签字盖章)盖章)年月日年月日一式两份)宜昌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年〕第号申请人:(自然人)姓名:证件类型:编号:联系方式:(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证件类型:编号: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宜昌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联系人姓名:李利办理地点:宜昌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联系方式:18871590216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2.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3.
《典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1.
取得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有犯罪前科记录的人员不得担任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经理、治安责任人(由区公安分局查询);2.
有合法取得的固定经营场地.
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3.
营业场所的柜台、门窗设置物防、技护设施,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在大门、前厅、主通道、库房安装高清摄像监控,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4.
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5.
制定完备的《安全管理制度》《治安保卫制度》《消防安全制度》《收当、续当、赎当查验制度》《当物查验、保管制度》《通缉协查核对制度》《可疑情况报告制度》《配备保安人员制度》三、应当提交的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
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报告(法人签名);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
《典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4.
国家商务部批复;5.
经营场地证明(房屋产权证书);6.
经营场地建筑安全鉴定书;7.
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8.
拟任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经理、治安责任人身份证复印件、任命书、简历、无犯罪记录证明书、企业联系电话;9.
经营单位所在地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10.
经营场地设计平面图、方位图;11.
安防、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合同及发票;12.
聘请保安员合同;13.
《安全管理制度》《治安保卫制度》《消防安全制度》《收当、续当、赎当查验制度》《当物查验、保管制度》《通缉协查核对制度》《可疑情况报告制度》《配备保安人员制度》;14.
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申办典当行提供属地区分局治安大队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证明;15.
从业人员花名册(含从业人员名单1份、每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1寸照片一张).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1.
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2.
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在签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后2个月内须将申报资料补交齐.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2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
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行政审批机关:(签字盖章)盖章)年月日年月日一式两份)宜昌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年〕第号申请人:(自然人)姓名:证件类型:编号:联系方式:(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证件类型:编号: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宜昌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办理地点:宜昌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联系人姓名:李利联系方式:18871590216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2.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3.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4.
《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5.
《全省旅馆业实名登记管理工作规范》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1.
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不得在居民小区内经营旅馆.
房屋建筑质量及消防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公安消防部门出具能够证明开业前经检查无消防安全隐患的证明材料;2.
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安装读卡器、人证合一采集等旅客身份采集设备,所有旅客必须实名登记,通过系统实时传输到公安机关;3.
具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客房的门、窗必须符合防盗要求,旅馆的房间和通道的窗户(包括气窗)要安装防盗设施;底层或有平台的客房窗户必须安装防护网;靠近公路和沿街的房间窗户应有一定高度或有围墙等相阻隔;4.
安装安全防范监控系统,前台、出入口、各楼层通道及停车场须安装高清视频探头,使用NVR双网卡网络硬盘,监控资料保存不少于30天;5.
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建立可疑情况报告、验证登记、贵重物品寄存、值班消防巡查等安全制度.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
旅馆业的开办申请报告;2.
《营业执照》及复印件;3.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4.
营业场所产权证明及复印件,租赁经营的还应提供租赁协议书;5.
房屋建筑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复印件;6.
《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公安消防部门出具能够证明开业前经检查无消防安全隐患的证明材料;7.
具备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或措施的情况说明(由审批机关现场核实后负责出具);8.
经营场所平面图及安全防范监控系统安装示意图或系统安装合同书或承诺书及其复印件;9.
验证登记、贵重物品寄存、值班消防巡查等安全制度;10.
建立治安保卫组织,配备治安保卫人员、保安人员情况说明;11.
从业人员花名册(含从业人员名单1份、每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1寸照片一张),以及属地公安派出所责任民警签字确认上述人员开展法律法规培训的证明.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1.
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2.
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在年月日前提交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2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
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行政审批机关:(签字盖章)盖章)年月日年月日一式两份)宜昌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核发)〔年〕第号申请人:(自然人)姓名:证件类型:编号:联系方式:(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证件类型:编号: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宜昌市交通运输局办理地点:宜昌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窗口联系人姓名:雷涛联系方式:0717-6851221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九条;2.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3.
《道路货物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4.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公路发〔2008〕382号)第五章第一节第一条、第七章第二节第一条.

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一)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2.
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3.
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4.
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二)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
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3.
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4.
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站(场)经营1.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2.
企业章程(原件1份);3.
身份证明文件,其中:(1)申请设立道路客运站(场)经营企业的,提交拟设企业的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拟设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2)已成立企业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站(场)经营的,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4.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5.
经营道路客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原件1份);6.
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7.
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8、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原件各1份).
(二)申请从事道路货运站(场)经营1.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申请登记表》;2.
企业章程(原件1份);3.
身份证明文件,其中:(1)申请设立道路货运站(场)经营企业的,提交拟设企业的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拟设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2)已成立企业申请从事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的,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4.
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原件1份);5.
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原件1份);6.
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7.
业务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管理等制度(原件各1份).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1.
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2.
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在签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后2个月内须将申报资料补交齐.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2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
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行政审批机关:(签字盖章)盖章)年月日年月日一式两份)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建筑企业资质变更许可)〔年〕第号申请人:(自然人)姓名:证件类型:编号:联系方式:(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证件类型:编号: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地点:宜昌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委窗口联系人姓名:屈梦联系方式:0717-6851537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修正.
主席令第46号公布)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2.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3)施工劳务资质;(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1.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2.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
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
网上申报自动生成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一份及电子文档;如果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资质,请另附《变更受理信息采集表》一份(按住建部《关于填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厅〔2010〕36号要求上报);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3.
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4.
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5.
企业章程(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1.
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2.
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在签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后2个月内须将申报资料补交齐.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2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
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行政审批机关:(签字盖章)盖章)年月日年月日一式两份)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年〕第号申请人:(自然人)姓名:证件类型:编号:联系方式:(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证件类型:编号: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地点:宜昌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委窗口联系人姓名:屈梦联系方式:0717-6851537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1.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2.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3.
《湖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鄂建〔2000〕135号)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七条《暂定资质证书》由各市(州)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
省直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暂定资质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十二条一级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三级资质由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四级资质由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1.
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以上;2.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3.
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4.
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统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5.
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6.
商品住宅销售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7.
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
申请报告(红头文件);2.
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原件核对后退回);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
企业章程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股东签字并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5.
股东会决议或成立公司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原件核对后退回);6.
工程、财务、经营、统计部门负责人的任命文件1份(专业要一致,红头文件);7.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职称证书必须要复印证号,原件核对后退回,人员最低要求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中级职称各1名,统计员、会计员——初级职称各1名,共5人);8.
职称人员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须满一年,原件核对后退回);9.
固定经营场所证明(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复印件,带原件);10.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城区一式二份,县市区一式三份).
不装订到资料册,需打印,表格下载网址:宜昌住建委官网下载中心.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1.
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2.
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在签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后2个月内须将申报资料补交齐.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2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
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行政审批机关:(签字盖章)盖章)年月日年月日一式两份)宜昌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道路普通货运经营许可(货运出租、搬场运输除外))〔年〕第号申请人:(自然人)姓名:证件类型:编号:联系方式:(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证件类型:编号: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宜昌市交通运输局办理地点:宜昌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窗口联系人姓名:雷涛联系方式:0717-6851221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四条;2.
《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6年9月29日通过,2015年9月23日修正)第二条、第十条;3.
《道路货物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八条;4.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公路发[2008]382号)(2014年修订)第三章第一节第一条.

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1.
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
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3.
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超重型车组是指运输长度在14米以上或宽度在3.
5米以上或高度在3米以上的货物的车辆,或者运输重量在20吨以上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的成组(捆)货物的车辆;4.
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车辆,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应当固定在专用车辆上;5.
从事集装箱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集装箱相适应的车辆,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1.
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
年龄不超过60周岁;3.
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2.
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3.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4.
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5.
安全例会制度;6.
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7.
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8.
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2.
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3.
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4.
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5.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1.
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2.
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在签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后2个月内须将申报资料补交齐.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2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
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行政审批机关:(签字盖章)盖章)年月日年月日一式两份)宜昌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年〕第号申请人:(自然人)姓名:证件类型:编号:联系方式:(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证件类型:编号: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宜昌市交通运输局办理地点:宜昌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窗口联系人姓名:雷涛联系方式:0717-6851221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九条;2.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第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3.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公路发[2008]382号)(2014年修订)第八章第一节第一条第一款.

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
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1.
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
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
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
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
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
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
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湖北省机动车维修检测经营申请表》;(二)身份证明文件,其中:1.
申请设立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的,提交拟设企业的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拟设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2.
已成立企业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三)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及其他有效场地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租用场地的应提供租赁期1年以上且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或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四)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五)汽车维修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措施(原件1份);(六)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七)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还应提供;1.
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证明文件(原件1份);2.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原件1份);3.
安全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及掌握相关技术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4.
安全操作规程(原件1份).
(八)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应提供:1.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2.
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3.
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4.
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相关材料:(1)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及其他有效场地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租用场地的应提供租赁期1年以上且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或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2)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3)汽车维修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措施(原件1份);(4)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1.
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2.
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在签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后2个月内须将申报资料补交齐.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2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
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行政审批机关:(签字盖章)盖章)年月日年月日一式两份)宜昌自贸片区(高新区)管委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小型公共卫生许可)〔年〕第号申请人:(自然人)姓名:证件类型:编号:联系方式:(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证件类型:编号: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宜昌自贸片区(高新区)管委会办理地点:宜昌自贸片区(高新区)管委会组织部联系人姓名:方霞联系方式:0717-6623832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1.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如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馆、游泳场(馆)、商场、书店、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候诊室、候车室(船、机)等;2.
申请资料齐全、设计布局及现场勘察符合卫生要求.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书;2.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
经营场所、设备布局平面图及通风管道图;4.
卫生管理制度;5.
从业人员名册,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6.
经有检验资质机构出具的空气、微小气候和公用具以及茶饮具消毒效果监测报告;7.
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8.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1.
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2.
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在签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后2个月内须将申报资料补交齐.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2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
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行政审批机关:(签字盖章)盖章)年月日年月日一式两份)宜昌市民政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假肢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年〕第号申请人:(自然人)姓名:证件类型:编号:联系方式:(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证件类型:编号: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宜昌市民政局办理地点:宜昌市民政局联系人姓名:夏瀛联系方式:0717-6222657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9号).

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1.
所生产装配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产品;2.
拥有取得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取得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假肢装配工或者矫形器装配工不少于2人;3.
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4.
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1.
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企业申报材料时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2.
取得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取得假肢装配工或者矫形器装配工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3.
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4.
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1.
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2.
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在签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后2个月内须将申报资料补交齐.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2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
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行政审批机关:(签字盖章)盖章)年月日年月日一式两份)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年〕第号申请人:(自然人)姓名:证件类型:编号:联系方式:(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证件类型:编号: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地点:宜昌市政务服务中心食药监窗口联系人姓名:付小红联系方式:0717-6851059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9号).

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1.
所生产装配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产品;2.
拥有取得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取得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假肢装配工或者矫形器装配工不少于2人;3.
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4.
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1.
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企业申报材料时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2.
取得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取得假肢装配工或者矫形器装配工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3.
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4.
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1.
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2.
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在签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后2个月内须将申报资料补交齐.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2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
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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