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海外推广

海外推广  时间:2021-03-03  阅读:()

国家重点经济政策汇编序号产业政策名称政策文号牵头部门扶持对象备注页码1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国务院办公厅外资\3-82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发改委/商务部外资\9-18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办发〔2017〕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公共事业\19-28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旅游局旅游业旅游29-42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84号国务院办公厅供应链体系建设现代服务业43-53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号商务部/国家邮政局电子商务及快递物流现代服务业54-607国务院关于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35号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人工智能IAB61-98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证监会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企业99-106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18〕20号\健康医疗健康医疗107-113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健康医疗健康医疗114-12311国务院关于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先进制造业先进制造业124-146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积极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战略的重要内容.
当前经济全球化呈现新特点,我国利用外资面临新形势新任务.
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提升我国外商投资环境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资增长,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减少外资准入限制(一)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尽快在全国推行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过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进一步增强投资环境的开放度、透明度、规范性.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负责)(二)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对外开放范围.
持续推进专用车和新能源汽车制造、船舶设计、支线和通用飞机维修、国际海上运输、铁路旅客运输、加油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呼叫中心、演出经纪、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对外开放,明确对外开放时间表、路线图.
(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制定财税支持政策(三)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
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发挥外资对优化服务贸易结构的积极作用.
将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
(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五)促进利用外资与对外投资相结合.
对我国居民企业(包括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分回国内符合条件的境外所得,研究出台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六)鼓励跨国公司在华投资设立地区总部.
支持各地依法依规出台包括资金支持在内的吸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政策措施,积极参与全球产业格局调整.
(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七)促进外资向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转移.
充分发挥现有财政资金作用,积极支持西部地区及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国家级开发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下同)科技创新、生态环保、公共服务等领域建设,改善招商环境,提升引资质量,承接高水平制造业转移.
(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按职责分工负责)(八)支持重点引资平台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
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支持国家级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优先保障上述区域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融资需求.
(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完善国家级开发区综合投资环境(九)充分赋予国家级开发区投资管理权限.
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
指导国家级开发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在营造外商投资优良环境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中央编办、科技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务院法制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十)支持国家级开发区项目落地.
允许各地在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国家级开发区利用外资项目所需建设用地指标予以优先保障,做到应保尽保.
(科技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支持国家级开发区拓展引资空间.
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经国务院批准后允许调区、扩区,整合区位相邻、相近的开发区,建立飞地园区,对收储的低效用地,相应提供规划调整、简化审批等便利.
(科技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二)支持国家级开发区提升产业配套服务能力.
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引进生产服务型外资企业,试点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项目境内外维修业务,促进加工贸易向全球产业链、价值链中高端延伸.
(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四、便利人才出入境(十三)完善外国人才引进制度.
在全国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采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方式,为外国人才办理工作许可提供便利.
2018年,制定出台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管理条例,建立标准统一、程序规范的外国人才来华工作许可制度.
(外交部、公安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外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四)积极引进国际高端人才.
2017年下半年,制定出台外国人才签证实施细则,完善外国人才评价标准,扩大发放范围;放宽外国人才签证有效期限,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签发长期(5年至10年)多次往返签证,并可凭该签证办理工作许可、申请工作类居留证件.
制定出台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明确外国人申请和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外交部、公安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外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五、优化营商环境(十五)抓紧完善外资法律体系.
加快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制定新的外资基础性法律.
清理涉及外资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推动限期废止或修订与国家对外开放大方向和大原则不符的法律法规或条款.
(有关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六)提升外商投资服务水平.
完善中央及地方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制,协调解决境外投资者反映的突出问题,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准入后国民待遇的保障力度,努力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七)保障境外投资者利润自由汇出.
对于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依法取得的利润、股息等投资收益,可依法以人民币或外汇自由汇出.
(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八)深化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积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进一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构建高效便捷的外商投资事中事后监管与服务体系.
加大商务部门与工商、海关、质检、外汇等部门之间信息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力度,实现外商投资企业从设立到运营的有关信息跨层级、跨部门共享.
试点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新模式.
(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外汇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九)鼓励外资参与国内企业优化重组.
简化程序,放宽限制,支持境外投资者以并购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支持国内企业多渠道引进国际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营销渠道.
鼓励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针对网络侵权盗版、侵犯专利权、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问题开展集中整治,强化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加大对侵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
(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一)提升研发环境国际竞争力.
为研发中心运营创造便利条件,依法简化具备条件的研发中心研发用样本样品、试剂等进口手续,促进外资研发投入.
(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二)保持外资政策稳定性连续性.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兑现向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
(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形势下利用外资工作,按照职责分工,主动作为,密切配合.
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不断提升我国引资新优势,促进利用外资实现稳定增长.

国务院2017年8月8日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和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内容.
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利用外资面临新形势新挑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决策部署,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对标国际先进水平,营造更加公平透明便利、更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保持我国全球外商投资主要目的地地位,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稳定增长,实现以高水平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提升投资自由化水平(一)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2018年7月1日前修订出台全国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与国际通行规则对接,全面提升开放水平,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创新.
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专门针对外商投资准入进行限制.
(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稳步扩大金融业开放.
放宽外资金融机构设立限制,扩大外资金融机构在华业务范围,拓宽中外金融市场合作领域.
修订完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开透明、操作便利、风险可控的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吸引更多境外长期资金投资境内资本市场.
大力推进原油期货市场建设,积极推进铁矿石等期货品种引入境外交易者参与交易.
深化境外上市监管改革,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稳妥有序推进在境外上市公司的未上市股份在境外市场上市流通.
支持外资金融机构更多地参与地方政府债券承销.
(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持续推进服务业开放.
取消或放宽交通运输、商贸物流、专业服务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
加大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电信、文化、旅游等领域对外开放压力测试力度.
(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粮食和储备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深化农业、采矿业、制造业开放.
取消或放宽种业等农业领域,煤炭、非金属矿等采矿业领域,汽车、船舶、飞机等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五)持续推进外资领域"放管服"改革.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投资总额10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和管理.
支持地方政府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
在全国推行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
(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六)提高外商投资企业资金运用便利度.
进一步简化资金池管理,允许银行审核真实、合法的电子单证,为企业办理集中收付汇、轧差结算业务.
放宽企业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备案条件.
支持跨国企业集团办理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
(人民银行、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七)提升外国人才来华工作便利度.
研究出台支持政策,依法保障在华工作外国人才享有基本公共服务.
为符合国家支持导向的中国境内注册企业急需的外国人才提供更加便利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管理服务.
积极推进外国高端人才服务"一卡通"试点,进一步简化工作许可办理程序.
(外交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专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八)提升外国人才出入境便利度.
中国境内注册企业选聘的外国人才,符合外国人才签证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可凭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向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5—10年有效、多次入境,每次停留期限不超过180天的人才签证,免除签证费和急件费,可在2个工作日内获发签证.
(外交部、外专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加强投资促进,提升引资质量和水平(九)优化外商投资导向.
积极吸引外商投资以及先进技术、管理经验,支持外商全面参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强化自由贸易试验区在扩大开放吸引外资方面的先行先试作用.
(商务部牵头,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引导外资更多投向现代农业、生态建设、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投向中西部地区.
进一步落实企业境外所得抵免、境外投资者以境内利润直接投资以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税收政策.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支持外商投资创新发展.
积极落实外商投资研发中心支持政策,研究调整优化认定标准,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加大在华研发力度.
进一步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政策,鼓励外资投向高新技术领域.
(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鼓励外资并购投资.
鼓励地方政府根据市场化原则建立并购信息库,引导国内企业主动参与国际合作.
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自然人投资者依法投资境内上市公司.
比照上市公司相关规定,允许外商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完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国有股权流转的公开透明程度,为符合条件的国内外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提供公平机会.
(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资委、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二)降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成本.
允许各地支持制造业企业依法按程序进行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及扩建生产、仓储场所,提升集约化用地水平,不再增收地价款.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科学用工,通过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短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满足灵活用工需求.
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
加快推进多双边社会保障协定商签工作,切实履行已签署社会保障协定的条约义务,依据协定内容维护在华外国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免除企业和员工对协定约定社会保险险种的双重缴费义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加大投资促进工作力度.
鼓励各地提供投资促进资金支持,强化绩效考核,完善激励机制.
支持各地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专项政策,对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商投资企业及高层次人才给予奖励.
充分运用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有关政策,为重大项目洽谈、重大投资促进活动等因公出访团组提供便利.
各地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应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政策、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等要求,注重综合改善营商环境,给予内外资企业公平待遇,避免恶性竞争.
(中央外办、外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外专局、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提升投资保护水平,打造高标准投资环境(十四)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推进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大幅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
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反映较多的侵犯商业秘密、商标恶意抢注和商业标识混淆不正当竞争、专利侵权假冒、网络盗版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
严格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外商投资过程中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议定,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技术转让.
加强维权援助和纠纷仲裁调解,推进纠纷仲裁调解试点工作,推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五)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
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涉及中央事权的制度性、政策性问题.
建立健全各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各部门要加强对地方对口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及时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不公平待遇问题.
各地不得限制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跨区域经营、搬迁、注销等行为.
(商务部牵头,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五、优化区域开放布局,引导外资投向中西部等地区(十六)拓宽外商投资企业融资渠道.
允许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或外币债券,并可全额汇回所募集资金,用于所在省份投资经营.
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内,支持上述区域金融机构或经批准设立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制度完善、风险可控的要求,向境外投资者转让人民币不良债权;在充分评估的基础上,允许上述区域的银行机构将其持有的人民币贸易融资资产转让给境外银行.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七)降低外商投资企业物流成本.
在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建设陆空联合开放口岸和多式联运枢纽,加快发展江海、铁空、铁水等联运.
支持增加中西部和东北老工业基地国际国内航线和班次.
加强中欧班列场站、通道等基础设施建设,优化中欧班列发展环境,促进中欧班列降本增效.
完善市场调节机制,调整运输结构,提高运输效率,加强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等领域收费行为监管,进一步降低西部地区物流成本.
(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铁路局、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八)加快沿边引资重点地区建设.
鼓励地方统筹中央有关补助资金和自有财力,支持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边境旅游试验区建设.
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加大对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积极支持注册地和主要生产地均在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符合条件的内外资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九)打造西部地区投资合作新载体.
在有条件的地区高标准规划建设若干个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国际合作园区,试点探索中外企业、机构、政府部门联合整体开发,支持园区在国际资本、人才、机构、服务等领域开展便利进出方面的先行先试.
(中央财办、外交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外专局等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六、推动国家级开发区创新提升,强化利用外资重要平台作用(二十)促进开发区优化外资综合服务.
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赋予国家级开发区地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制定发布相应的赋权清单,在有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试点赋予适宜的省级经济管理审批权限,支持国家级开发区稳妥高效用好相关权限,提升综合服务能力.
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复制推广上海市浦东新区"证照分离"改革经验,创新探索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措施.
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区中园、一区多园等建设运营.
(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一)发挥开发区示范带动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作用.
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制定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城市更新、工业区改造的政策,优化土地存量供给,引进高技术、高附加值外商投资企业和项目.
各地在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时,对国家级开发区主导产业引进外资、促进转型升级等用地予以倾斜支持.
在国家级开发区招商引资部门、团队等实行更加灵活的人事制度,提高专业化、市场化服务能力.
进一步提升国家级开发区建设的国际化水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二)加大开发区引资金融支持力度.
引导各类绿色环保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支持外资参与国家级开发区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为国家级开发区引进先进节能环保技术、企业提供金融支持.
地方政府可通过完善公共服务定价、实施特许经营模式等方式,支持绿色环保基金投资国家级开发区相关项目.
鼓励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等服务,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引进境外创新型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等,推进创新驱动发展.
(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三)健全开发区双向协作引资机制.
在东部地区国家级开发区建设若干产业转移协作平台,推进产业项目转移对接合作.
支持地方制定成本分担和利益分享、人才交流合作、产业转移协作等方面的措施,推动东部地区国家级开发区通过多种形式在西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建设产业转移园区.
支持东部与中西部地区国家级开发区合作引入国际双元制职业教育机构,增加外商投资企业人力资源有效供给.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时代推动扩大开放、积极有效利用外资对于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经济升级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主动作为,狠抓落实,注重实效,确保各项措施与已出台政策有效衔接,形成合力.
涉及修订或废止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由原牵头起草部门或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修订或废止.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国务院2018年6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办发〔2017〕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领域新兴业态不断涌现,投资总量不断扩大,服务能力不断提升,但也仍然存在放宽准入不彻底、扶持政策不到位、监管体系不健全等问题.
面对社会领域需求倒逼扩大有效供给的新形势,深化社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激发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着力增加产品和服务供给,不断优化质量水平,对于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挖掘社会领域投资潜力、保持投资稳定增长、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不断增进人民福祉;坚持营利和非营利分类管理,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在政府切实履行好基本公共服务职责的同时,把非基本公共服务更多地交给市场;坚持"放管服"改革方向,注重调动社会力量,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吸引各类投资进入社会领域,更好满足多层次多样化需求.
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扎实有效放宽行业准入1.
制定社会力量进入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具体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评估办法,新增服务和产品鼓励社会力量提供.
(教育部、民政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在社会需求大、供给不足、群众呼声高的医疗、养老领域尽快有突破,重点解决医师多点执业难、纳入医保定点难、养老机构融资难等问题.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银监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
分别制定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机构设置的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指引,推进一站受理、窗口服务、并联审批,加强协作配合,并联范围内的审批事项不得互为前置.
(教育部、民政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局分别牵头会同公安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负责)各地出台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各项审批的条件、程序和时限,提高部门内各环节审批效率,推广网上并联审批,实现审批进程可查询.
(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3.
完善医疗机构管理规定,优化和调整医疗机构类别、设置医疗机构的申请人、建筑设计审查、执业许可证制作等规定,推进电子证照制度.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4.
按照保障安全、方便合理的原则,修订完善养老设施相关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民政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5.
制定整合改造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工作办法.
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鼓励采取公建民营等方式,将产权归政府所有的养老服务设施委托企业或社会组织运营.
(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6.
指导和鼓励文化文物单位与社会力量深度合作,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通过知识产权入股等方式投资设立企业,总结推广经验,适时扩大试点.
制定准入意见,支持社会资本对文物保护单位和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
探索大遗址保护单位控制地带开发利用政策.
(文化部、国家文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7.
总结图书制作与出版分开的改革试点经验,制定扩大试点地区的方案.
推动取消电影制片单位设立、变更、终止审批等行政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牵头负责)8.
制定体育赛事举办流程指引,明确体育赛事开展的基本条件、标准、规则、程序和各环节责任部门,打通赛事服务渠道,强化对口衔接,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体育总局牵头负责)9.
规范体育比赛、演唱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各项安保费用,提高安保公司和场馆的市场化运营服务水平.
(公安部牵头会同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负责)10.
改革医师执业注册办法,实行医师按行政区划区域注册,促进医师有序流动和多点执业.
建立医师电子注册制度,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方便医师注册.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牵头负责)医疗、教育、文化等领域民办机构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负责)二、进一步扩大投融资渠道11.
研究出台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结合其平均收益低、回报周期长等特点,制定有利于相关产业发展的鼓励条款.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积极支持相关领域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资产证券化产品,并探索发行股债结合型产品进行融资,满足日常运营资金需求.
(证监会、人民银行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引导社会资本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参与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教育机构、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建设运营,开展PPP项目示范.
(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12.
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实际情况设立以社会资本为主体、市场化运作的社会领域相关产业投资基金.
(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13.
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创新开发有利于社会领域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合理确定还贷周期和贷款利率.
(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14.
出台实施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明确抵押品类别、管理、估值、抵质押率等政策.
(银监会牵头负责)15.
加强知识产权评估、价值分析以及质押登记服务,建立健全风险分担及补偿机制,探索推进投贷联动,加大对社会领域中小企业的服务力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财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银监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有效利用既有平台,加强信息对接和数据共享,形成以互联网为基础、全国统一的商标权、专利权、版权等知识产权质押登记信息汇总公示系统,推动社会领域企业以知识产权为基础开展股权融资.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会同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部门负责)16.
支持社会领域企业用股权进行质押贷款,推动社会领域企业用收益权、应收账款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质押的其他财产权利进行质押贷款.
鼓励各地通过设立行业风险补偿金等市场化增信机制,推动金融机构扩大社会领域相关产业信贷规模.
(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17.
鼓励搭建社会领域相关产业融资、担保、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完善金融中介服务体系,利用财政性资金提供贴息、补助或奖励.
(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18.
探索允许营利性的养老、教育等社会领域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
(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19.
发挥行业协会、开发区、孵化器的沟通桥梁作用,加强与资本市场对接,引导企业有效利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
(科技部、民政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证监会、体育总局等部门以及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三、认真落实土地税费政策20.
将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上述领域倾斜,有序适度扩大用地供给.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及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1.
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新供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可按划拨方式供应.
对可以使用划拨用地的项目,在用地者自愿的前提下,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市、县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
应有偿使用的,依法可以招拍挂或协议方式供应,土地出让价款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
支持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土地供应方式.
(国土资源部牵头会同财政部等部门负责)22.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依据当地土地取得成本、市场供需、产业政策和其他用途基准地价等,制定公共服务项目基准地价,依法评估并合理确定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公共服务项目的出让底价.
(国土资源部牵头负责)23.
企业将旧厂房、仓库改造成文化创意、健身休闲场所的,可实行在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国土资源部牵头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文化部、体育总局等部门负责)24.
制定闲置校园校舍综合利用方案,优先用于教育、养老、医疗、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
(教育部牵头会同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文化部、体育总局等部门负责)25.
落实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税收政策,明确界定享受各类税收政策的条件.
(税务总局牵头负责)26.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落实非公立医疗、教育等机构享有与公立医院、学校用水电气热等同价政策,落实民办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用水电气热与工业同价政策,落实大众健身休闲企业用水电气热价格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政策,落实社会领域各项收费优惠政策.
(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四、大力促进融合创新发展27.
各地根据资源条件和产业优势,科学规划建设社会领域相关产业创新发展试验区,在准入、人才、土地、金融等方面先行先试.
积极鼓励各类投资投入社会领域相关产业,推动产业间合作,促进产业融合、全产业链发展.
(各省级人民政府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8.
制定医养结合管理和服务规范、城市马拉松办赛指南、汽车露营活动指南、户外徒步组织规范、文化自然遗产保护和利用指南.
实施文化旅游精品示范工程、体育医疗康复产业发展行动计划.
(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国家中医药局、体育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国家旅游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9.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培育一批技术成熟、信誉良好的知名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集团或连锁机构.
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发挥自身技术人才等资源优势,为中医养生保健机构规范发展提供支持.
开展中医特色健康管理.
(国家中医药局牵头负责)30.
推进"互联网+"益民服务,完善行业管理规范,发展壮大在线教育、在线健身休闲等平台,加快推行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推广大数据应用,引导整合线上线下企业的资源要素,推动业态创新、模式变革和效能提高.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体育总局等部门负责)31.
鼓励各地扶持医疗器械、药品、康复辅助器具、体育运动装备、文化装备、教学装备等制造业发展,强化产需对接、加强产品研发、打造产业集群,更好支撑社会领域相关产业发展.
(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五、加强监管优化服务32.
完善协同监管机制,探索建立服务市场监管体系.
相关行业部门要统筹事业产业发展,强化全行业监管服务,把引导社会力量进入本领域作为重要职能工作,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总结成功经验和案例,制定推广方案.
(教育部、民政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质检、价格等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领域服务市场监管,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强化相关产品质量监督,严厉打击虚假广告、价格违法行为等.
(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33.
建立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机构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和退出机制,以违规违法行为、消防不良行为、信用状况、服务质量检查结果、顾客投诉处理结果等信息为重点,实施监管信息常态化披露,年内取得重点突破.
(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34.
将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其中涉及企业的相关记录同步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严重违规失信者依法采取限期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建立健全跨地区跨行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牵头会同教育部、民政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国家中医药局等相关部门负责)35.
积极培育和发展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的行业协会商会,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主动完善和提升行业服务标准,发布高标准的服务信息指引,开展行业服务承诺活动,组织有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开展第三方服务信用评级.
(教育部、民政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36.
建立完善社会领域产业统计监测制度,在文化、体育、旅游及相关产业分类基础上,加强产业融合发展统计、核算和分析.
(国家统计局牵头负责)37.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及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积极宣传社会资本投入相关产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先进典型,提升社会认可度.
(教育部、民政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强化监管服务,合理引导预期,着力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3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旅游是发展经济、增加就业和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有效手段,旅游业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产业.
近年来,我国旅游经济快速增长,产业格局日趋完善,市场规模品质同步提升,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
但是,随着大众旅游时代到来,我国旅游有效供给不足、市场秩序不规范、体制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日益凸显.
发展全域旅游,将一定区域作为完整旅游目的地,以旅游业为优势产业,统一规划布局、优化公共服务、推进产业融合、加强综合管理、实施系统营销,有利于不断提升旅游业现代化、集约化、品质化、国际化水平,更好满足旅游消费需求.
为指导各地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旅游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推动旅游业从门票经济向产业经济转变,从粗放低效方式向精细高效方式转变,从封闭的旅游自循环向开放的"旅游+"转变,从企业单打独享向社会共建共享转变,从景区内部管理向全面依法治理转变,从部门行为向政府统筹推进转变,从单一景点景区建设向综合目的地服务转变.

(二)基本原则.
统筹协调,融合发展.
把促进全域旅游发展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抓手,从区域发展全局出发,统一规划,整合资源,凝聚全域旅游发展新合力.
大力推进"旅游+",促进产业融合、产城融合,全面增强旅游发展新功能,使发展成果惠及各方,构建全域旅游共建共享新格局.

因地制宜,绿色发展.
注重产品、设施与项目的特色,不搞一个模式,防止千城一面、千村一面、千景一面,推行各具特色、差异化推进的全域旅游发展新方式.
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保护优先,合理有序开发,防止破坏环境,摒弃盲目开发,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互促进、共同提升.

改革创新,示范引导.
突出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努力破除制约旅游发展的瓶颈与障碍,不断完善全域旅游发展的体制机制、政策措施、产业体系.
开展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打造全域旅游发展典型,形成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树立全域旅游发展新标杆.

(三)主要目标.
旅游发展全域化.
推进全域统筹规划、全域合理布局、全域服务提升、全域系统营销,构建良好自然生态环境、人文社会环境和放心旅游消费环境,实现全域宜居宜业宜游.
旅游供给品质化.
加大旅游产业融合开放力度,提升科技水平、文化内涵、绿色含量,增加创意产品、体验产品、定制产品,发展融合新业态,提供更多精细化、差异化旅游产品和更加舒心、放心的旅游服务,增加有效供给.

旅游治理规范化.
加强组织领导,增强全社会参与意识,建立各部门联动、全社会参与的旅游综合协调机制.
坚持依法治旅,创新管理机制,提升治理效能,形成综合产业综合抓的局面.
旅游效益最大化.
把旅游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发挥旅游"一业兴百业"的带动作用,促进传统产业提档升级,孵化一批新产业、新业态,不断提高旅游对经济和就业的综合贡献水平.
二、推进融合发展,创新产品供给(四)推动旅游与城镇化、工业化和商贸业融合发展.
建设美丽宜居村庄、旅游小镇、风情县城以及城市绿道、慢行系统,支持旅游综合体、主题功能区、中央游憩区等建设.
依托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特色景观旅游名镇、传统村落,探索名胜名城名镇名村"四名一体"全域旅游发展模式.
利用工业园区、工业展示区、工业历史遗迹等开展工业旅游,发展旅游用品、户外休闲用品和旅游装备制造业.
积极发展商务会展旅游,完善城市商业区旅游服务功能,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鲜明地方特色的时尚性、实用性、便携性旅游商品,增加旅游购物收入.

推动旅游与农业、林业、水利融合发展.
大力发展观光农业、休闲农业,培育田园艺术景观、阳台农艺等创意农业,鼓励发展具备旅游功能的定制农业、会展农业、众筹农业、家庭农场、家庭牧场等新型农业业态,打造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美丽休闲乡村.
积极建设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海洋公园,发展"森林人家"、"森林小镇".
科学合理利用水域和水利工程,发展观光、游憩、休闲度假等水利旅游.

(六)推动旅游与交通、环保、国土、海洋、气象融合发展.
加快建设自驾车房车旅游营地,推广精品自驾游线路,打造旅游风景道和铁路遗产、大型交通工程等特色交通旅游产品,积极发展邮轮游艇旅游、低空旅游.
开发建设生态旅游区、天然氧吧、地质公园、矿山公园、气象公园以及山地旅游、海洋海岛旅游等产品,大力开发避暑避寒旅游产品,推动建设一批避暑避寒度假目的地.

(七)推动旅游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融合发展.
充分利用科技工程、科普场馆、科研设施等发展科技旅游.
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线发展红色旅游,积极开发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国情教育等研学旅游产品.
科学利用传统村落、文物遗迹及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艺术馆、世界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等文化场所开展文化、文物旅游,推动剧场、演艺、游乐、动漫等产业与旅游业融合开展文化体验旅游.
加快开发高端医疗、中医药特色、康复疗养、休闲养生等健康旅游.
大力发展冰雪运动、山地户外运动、水上运动、汽车摩托车运动、航空运动、健身气功养生等体育旅游,将城市大型商场、有条件景区、开发区闲置空间、体育场馆、运动休闲特色小镇、连片美丽乡村打造成体育旅游综合体.

(八)提升旅游产品品质.
深入挖掘历史文化、地域特色文化、民族民俗文化、传统农耕文化等,实施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提升传统工艺产品品质和旅游产品文化含量.
积极利用新能源、新材料和新科技装备,提高旅游产品科技含量.
推广资源循环利用、生态修复、无害化处理等生态技术,加强环境综合治理,提高旅游开发生态含量.

(九)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大力推进旅游领域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开展旅游创客行动,建设旅游创客示范基地,加强政策引导和专业培训,促进旅游领域创业和就业.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通过资源整合、改革重组、收购兼并、线上线下融合等投资旅游业,促进旅游投资主体多元化.
培育和引进有竞争力的旅游骨干企业和大型旅游集团,促进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
落实中小旅游企业扶持政策,引导其向专业、精品、特色、创新方向发展,形成以旅游骨干企业为龙头、大中小旅游企业协调发展的格局.

三、加强旅游服务,提升满意指数(十)以标准化提升服务品质.
完善服务标准,加强涉旅行业从业人员培训,规范服务礼仪与服务流程,增强服务意识与服务能力,塑造规范专业、热情主动的旅游服务形象.
以品牌化提高满意度.
按照个性化需求,实施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引领计划和服务承诺制度,建立优质旅游服务商名录,推出优质旅游服务品牌,开展以游客评价为主的旅游目的地评价,不断提高游客满意度.
推进服务智能化.
涉旅场所实现免费WiFi、通信信号、视频监控全覆盖,主要旅游消费场所实现在线预订、网上支付,主要旅游区实现智能导游、电子讲解、实时信息推送,开发建设咨询、导览、导游、导购、导航和分享评价等智能化旅游服务系统.

推行旅游志愿服务.
建立旅游志愿服务工作站,制定管理激励制度,开展志愿服务公益行动,提供文明引导、游览讲解、信息咨询和应急救援等服务,打造旅游志愿服务品牌.
提升导游服务质量.
加强导游队伍建设和权益保护,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落实导游薪酬和社会保险制度,明确用人单位与导游的权利义务,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持续提升导游服务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全面开展导游培训,组织导游服务技能竞赛,建设导游服务网络平台,切实提高导游服务水平.

四、加强基础配套,提升公共服务(十五)扎实推进"厕所革命".
加强规划引导、科学布局和配套设施建设,提高城乡公厕管理维护水平,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厕所革命".
加大中央预算内资金、旅游发展基金和地方各级政府投资对"厕所革命"的支持力度,加强厕所技术攻关和科技支撑,全面开展文明用厕宣传教育.
在重要旅游活动场所设置第三卫生间,做到主要旅游景区、旅游线路以及客运列车、车站等场所厕所数量充足、干净卫生、实用免费、管理有效.

(十六)构建畅达便捷交通网络.
完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加快新建或改建支线机场和通用机场,优化旅游旺季以及通重点客源地与目的地的航班配置.
改善公路通达条件,提高旅游景区可进入性,推进干线公路与重要景区连接,强化旅游客运、城市公交对旅游景区、景点的服务保障,推进城市绿道、骑行专线、登山步道、慢行系统、交通驿站等旅游休闲设施建设,打造具有通达、游憩、体验、运动、健身、文化、教育等复合功能的主题旅游线路.
鼓励在国省干线公路和通景区公路沿线增设观景台、自驾车房车营地和公路服务区等设施,推动高速公路服务区向集交通、旅游、生态等服务于一体的复合型服务场所转型升级.

完善集散咨询服务体系.
继续建设提升景区服务中心,加快建设全域旅游集散中心,在商业街区、交通枢纽、景点景区等游客集聚区设立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有效提供景区、线路、交通、气象、海洋、安全、医疗急救等信息与服务.

规范完善旅游引导标识系统.
建立位置科学、布局合理、指向清晰的旅游引导标识体系,重点涉旅场所规范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五、加强环境保护,推进共建共享(十九)加强资源环境保护.
强化对自然生态、田园风光、传统村落、历史文化、民族文化等资源的保护,依法保护名胜名城名镇名村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严格规划建设管控,保持传统村镇原有肌理,延续传统空间格局,注重文化挖掘和传承,构筑具有地域特征、民族特色的城乡建筑风貌.
倡导绿色旅游消费,实施旅游能效提升计划,降低资源消耗,推广使用节水节能产品和技术,推进节水节能型景区、酒店和旅游村镇建设.

(二十)推进全域环境整治.
积极开展主要旅游线路沿线风貌集中整治,在路边、水边、山边、村边开展净化、绿化、美化行动,在重点旅游村镇实行改厨、改厕、改客房、整理院落和垃圾污水无害化、生态化处理,全面优化旅游环境.

(二十一)强化旅游安全保障.
组织开展旅游风险评估,加强旅游安全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各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强化安全警示、宣传、引导,完善各项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政府救助与商业救援相结合的旅游救援体系.
加强景点景区最大承载量警示、重点时段游客量调控和应急管理工作,提高景区灾害风险管理能力,强化对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玻璃栈道等设施设备和旅游客运、旅游道路、旅游节庆活动等重点领域及环节的监管,落实旅行社、饭店、景区安全规范.
完善旅游保险产品,扩大旅游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险理赔服务水平.

(二十二)大力推进旅游扶贫和旅游富民.
大力实施乡村旅游扶贫富民工程,通过资源整合积极发展旅游产业,健全完善"景区带村、能人带户"的旅游扶贫模式.
通过民宿改造提升、安排就业、定点采购、输送客源、培训指导以及建立农副土特产品销售区、乡村旅游后备箱基地等方式,增加贫困村集体收入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收入.
加强对深度贫困地区旅游资源普查,完善旅游扶贫规划,指导和帮助深度贫困地区设计、推广跨区域自驾游等精品旅游线路,提高旅游扶贫的精准性,真正让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受益.

(二十三)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树立"处处都是旅游环境,人人都是旅游形象"理念,面向目的地居民开展旅游知识宣传教育,强化居民旅游参与意识、形象意识和责任意识.
加强旅游惠民便民服务,推动博物馆、纪念馆、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科技馆等免费开放.
加强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旅游服务.

六、实施系统营销,塑造品牌形象(二十四)制定营销规划.
把营销工作纳入全域旅游发展大局,坚持以需求为导向,树立系统营销和全面营销理念,明确市场开发和营销战略,加强市场推广部门与生产供给部门的协调沟通,实现产品开发与市场开发无缝对接.
制定客源市场开发规划和工作计划,切实做好入境旅游营销.

(二十五)丰富营销内容.
进一步提高景点景区、饭店宾馆等旅游宣传推广水平,深入挖掘和展示地区特色,做好商贸活动、科技产业、文化节庆、体育赛事、特色企业、知名院校、城乡社区、乡风民俗、优良生态等旅游宣传推介,提升旅游整体吸引力.

(二十六)实施品牌战略.
着力塑造特色鲜明的旅游目的地形象,打造主题突出、传播广泛、社会认可度高的旅游目的地品牌,建立多层次、全产业链的品牌体系,提升区域内各类旅游品牌影响力.
(二十七)完善营销机制.
建立政府、行业、媒体、公众等共同参与的整体营销机制,整合利用各类宣传营销资源和渠道,建立推广联盟等合作平台,形成上下结合、横向联动、多方参与的全域旅游营销格局.
(二十八)创新营销方式.
有效运用高层营销、网络营销、公众营销、节庆营销等多种方式,借助大数据分析加强市场调研,充分运用现代新媒体、新技术和新手段,提高营销精准度.
七、加强规划工作,实施科学发展(二十九)加强旅游规划统筹协调.
将旅游发展作为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土地利用、海洋主体功能区和海洋功能区划、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中,由当地人民政府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并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三十)完善旅游规划体系.
编制旅游产品指导目录,制定旅游公共服务、营销推广、市场治理、人力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或行动方案,形成层次分明、相互衔接、规范有效的规划体系.
(三十一)做好旅游规划实施工作.
全域旅游发展总体规划、重要专项规划及重点项目规划应制定实施分工方案与细则,建立规划评估与实施督导机制,提升旅游规划实施效果.
八、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治理体系(三十二)推进旅游管理体制改革.
加强旅游业发展统筹协调和部门联动,各级旅游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旅游资源整合与开发、旅游规划与产业促进、旅游监督管理与综合执法、旅游营销推广与形象提升、旅游公共服务与资金管理、旅游数据统计与综合考核等职责.
发挥旅游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完善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健全旅游诚信体系.

(三十三)加强旅游综合执法.
建立健全旅游部门与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强化涉旅领域执法检查.
加强旅游执法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促进旅游部门与有关监管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加强旅游质监执法工作,组织开展旅游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旅游执法专业化和人性化水平.

(三十四)创新旅游协调参与机制.
强化全域旅游组织领导,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健全旅游联席会议、旅游投融资、旅游标准化建设和考核激励等工作机制.
(三十五)加强旅游投诉举报处理.
建立统一受理旅游投诉举报机制,积极运用"12301"智慧旅游服务平台、"12345"政府服务热线以及手机APP、微信公众号、咨询中心等多种手段,形成线上线下联动、高效便捷畅通的旅游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反馈机制,做到及时公正,规范有效.

(三十六)推进文明旅游.
加强文明旅游宣传引导,全面推行文明旅游公约,树立文明旅游典型,建立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和部门间信息通报机制,促进文明旅游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九、强化政策支持,认真组织实施(三十七)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加大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投入力度,鼓励地方统筹相关资金支持全域旅游发展.
创新旅游投融资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旅游产业促进基金并实行市场化运作,充分依托已有平台促进旅游资源资产交易,促进旅游资源市场化配置,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积极引导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等投资各类旅游项目.

(三十八)强化旅游用地用海保障.
将旅游发展所需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适当向旅游领域倾斜,适度扩大旅游产业用地供给,优先保障旅游重点项目和乡村旅游扶贫项目用地.
鼓励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的方式建设旅游项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开办旅游企业.
城乡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依法从事民宿等旅游经营.
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市场主体利用旧厂房、仓库提供符合全域旅游发展需要的旅游休闲服务的,可执行在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在符合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合理有序安排旅游产业用海需求.

(三十九)加强旅游人才保障.
实施"人才强旅、科教兴旅"战略,将旅游人才队伍建设纳入重点人才支持计划.
大力发展旅游职业教育,深化校企合作,加快培养适应全域旅游发展要求的技术技能人才,有条件的县市应积极推进涉旅行业全员培训.
鼓励规划、建筑、设计、艺术等各类专业人才通过到基层挂职等方式帮扶指导旅游发展.

(四十)加强旅游专业支持.
推进旅游基础理论、应用研究和学科体系建设,优化专业设置.
推动旅游科研单位、旅游规划单位与国土、交通、住建等相关规划研究机构服务全域旅游建设.
强化全域旅游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支持旅游业发展的环境氛围.
增强科学技术对旅游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加快推进旅游业现代化、信息化建设.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全域旅游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勇于创新,积极作为、狠抓落实,确保全域旅游发展工作取得实效.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好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域旅游发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3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供应链是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以提高质量和效率为目标,以整合资源为手段,实现产品设计、采购、生产、销售、服务等全过程高效协同的组织形态.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供应链已发展到与互联网、物联网深度融合的智慧供应链新阶段.
为加快供应链创新与应用,促进产业组织方式、商业模式和政府治理方式创新,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一)落实新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
供应链具有创新、协同、共赢、开放、绿色等特征,推进供应链创新发展,有利于加速产业融合、深化社会分工、提高集成创新能力,有利于建立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合作共赢的协同发展机制,有利于建立覆盖设计、生产、流通、消费、回收等各环节的绿色产业体系.

(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
供应链通过资源整合和流程优化,促进产业跨界和协同发展,有利于加强从生产到消费等各环节的有效对接,降低企业经营和交易成本,促进供需精准匹配和产业转型升级,全面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
供应链金融的规范发展,有利于拓宽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确保资金流向实体经济.

(三)引领全球化提升竞争力的重要载体.
推进供应链全球布局,加强与伙伴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合作共赢,有利于我国企业更深更广融入全球供给体系,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落地,打造全球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
建立基于供应链的全球贸易新规则,有利于提高我国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话语权,保障我国资源能源安全和产业安全.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供应链与互联网、物联网深度融合为路径,以信息化、标准化、信用体系建设和人才培养为支撑,创新发展供应链新理念、新技术、新模式,高效整合各类资源和要素,提升产业集成和协同水平,打造大数据支撑、网络化共享、智能化协作的智慧供应链体系,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我国经济全球竞争力.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形成一批适合我国国情的供应链发展新技术和新模式,基本形成覆盖我国重点产业的智慧供应链体系.
供应链在促进降本增效、供需匹配和产业升级中的作用显著增强,成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支撑.
培育100家左右的全球供应链领先企业,重点产业的供应链竞争力进入世界前列,中国成为全球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重要中心.

三、重点任务(一)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1.
创新农业产业组织体系.
鼓励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合作建立集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服务等于一体的农业供应链体系,发展种养加、产供销、内外贸一体化的现代农业.
鼓励承包农户采用土地流转、股份合作、农业生产托管等方式融入农业供应链体系,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把农业生产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
(农业部、商务部等负责)2.
提高农业生产科学化水平.
推动建设农业供应链信息平台,集成农业生产经营各环节的大数据,共享政策、市场、科技、金融、保险等信息服务,提高农业生产科技化和精准化水平.
加强产销衔接,优化种养结构,促进农业生产向消费导向型转变,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
鼓励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开拓农业供应链金融服务,支持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
(农业部、科技部、商务部、银监会、保监会等负责)3.
提高质量安全追溯能力.
加强农产品和食品冷链设施及标准化建设,降低流通成本和损耗.
建立基于供应链的重要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机制,针对肉类、蔬菜、水产品、中药材等食用农产品,婴幼儿配方食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植物油、白酒等食品,农药、兽药、饲料、肥料、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将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全部纳入追溯体系,构建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全链条可追溯体系,提高消费安全水平.
(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农业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负责)(二)促进制造协同化、服务化、智能化.
1.
推进供应链协同制造.
推动制造企业应用精益供应链等管理技术,完善从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到售后服务的全链条供应链体系.
推动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实现协同采购、协同制造、协同物流,促进大中小企业专业化分工协作,快速响应客户需求,缩短生产周期和新品上市时间,降低生产经营和交易成本.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商务部等负责)2.
发展服务型制造.
建设一批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发展基于供应链的生产性服务业.
鼓励相关企业向供应链上游拓展协同研发、众包设计、解决方案等专业服务,向供应链下游延伸远程诊断、维护检修、仓储物流、技术培训、融资租赁、消费信贷等增值服务,推动制造供应链向产业服务供应链转型,提升制造产业价值链.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负责)3.
促进制造供应链可视化和智能化.
推动感知技术在制造供应链关键节点的应用,促进全链条信息共享,实现供应链可视化.
推进机械、航空、船舶、汽车、轻工、纺织、食品、电子等行业供应链体系的智能化,加快人机智能交互、工业机器人、智能工厂、智慧物流等技术和装备的应用,提高敏捷制造能力.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商务部等负责)(三)提高流通现代化水平.
1.
推动流通创新转型.
应用供应链理念和技术,大力发展智慧商店、智慧商圈、智慧物流,提升流通供应链智能化水平.
鼓励批发、零售、物流企业整合供应链资源,构建采购、分销、仓储、配送供应链协同平台.
鼓励住宿、餐饮、养老、文化、体育、旅游等行业建设供应链综合服务和交易平台,完善供应链体系,提升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
(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质检总局等负责)2.
推进流通与生产深度融合.
鼓励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合作,建设供应链协同平台,准确及时传导需求信息,实现需求、库存和物流信息的实时共享,引导生产端优化配置生产资源,加速技术和产品创新,按需组织生产,合理安排库存.
实施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等一批示范工程,提高供给质量.
(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质检总局等负责)3.
提升供应链服务水平.
引导传统流通企业向供应链服务企业转型,大力培育新型供应链服务企业.
推动建立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拓展质量管理、追溯服务、金融服务、研发设计等功能,提供采购执行、物流服务、分销执行、融资结算、商检报关等一体化服务.
(商务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负责)(四)积极稳妥发展供应链金融.
1.
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推动全国和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商业银行、供应链核心企业等开放共享信息.
鼓励商业银行、供应链核心企业等建立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为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融资渠道.
鼓励供应链核心企业、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的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发展线上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模式.
(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银监会、保监会等负责)2.
有效防范供应链金融风险.
推动金融机构、供应链核心企业建立债项评级和主体评级相结合的风险控制体系,加强供应链大数据分析和应用,确保借贷资金基于真实交易.
加强对供应链金融的风险监控,提高金融机构事中事后风险管理水平,确保资金流向实体经济.
健全供应链金融担保、抵押、质押机制,鼓励依托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开展应收账款及其他动产融资质押和转让登记,防止重复质押和空单质押,推动供应链金融健康稳定发展.
(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保监会等负责)(五)积极倡导绿色供应链.
1.
大力倡导绿色制造.
推行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在汽车、电器电子、通信、大型成套装备及机械等行业开展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
强化供应链的绿色监管,探索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鼓励采购绿色产品和服务,积极扶植绿色产业,推动形成绿色制造供应链体系.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
积极推行绿色流通.
积极倡导绿色消费理念,培育绿色消费市场.
鼓励流通环节推广节能技术,加快节能设施设备的升级改造,培育一批集节能改造和节能产品销售于一体的绿色流通企业.
加强绿色物流新技术和设备的研究与应用,贯彻执行运输、装卸、仓储等环节的绿色标准,开发应用绿色包装材料,建立绿色物流体系.
(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负责)3.
建立逆向物流体系.
鼓励建立基于供应链的废旧资源回收利用平台,建设线上废弃物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
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重点针对电器电子、汽车产品、轮胎、蓄电池和包装物等产品,优化供应链逆向物流网点布局,促进产品回收和再制造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努力构建全球供应链.
1.
积极融入全球供应链网络.
加强交通枢纽、物流通道、信息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互联互通.
推动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推进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鼓励企业深化对外投资合作,设立境外分销和服务网络、物流配送中心、海外仓等,建立本地化的供应链体系.
(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等负责)2.
提高全球供应链安全水平.
鼓励企业建立重要资源和产品全球供应链风险预警系统,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提高全球供应链风险管理水平.
制定和实施国家供应链安全计划,建立全球供应链风险预警评价指标体系,完善全球供应链风险预警机制,提升全球供应链风险防控能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3.
参与全球供应链规则制定.
依托全球供应链体系,促进不同国家和地区包容共享发展,形成全球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
在人员流动、资格互认、标准互通、认可认证、知识产权等方面加强与主要贸易国家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磋商与合作,推动建立有利于完善供应链利益联结机制的全球经贸新规则.
(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质检总局等负责)四、保障措施(一)营造良好的供应链创新与应用政策环境.
鼓励构建以企业为主导、产学研用合作的供应链创新网络,建设跨界交叉领域的创新服务平台,提供技术研发、品牌培育、市场开拓、标准化服务、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
鼓励社会资本设立供应链创新产业投资基金,统筹结合现有资金、基金渠道,为企业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提供融资支持.
(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研究依托国务院相关部门成立供应链专家委员会,建设供应链研究院.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供应链科创研发中心.
支持建设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政府监管、公共服务和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行业指数、经济运行、社会预警等指标体系.
(科技部、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研究供应链服务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行业分类,理顺行业管理.
符合条件的供应链相关企业经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后,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符合外贸企业转型升级、服务外包相关政策条件的供应链服务企业,按现行规定享受相应支持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积极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示范.
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城市试点,鼓励试点城市制定供应链发展的支持政策,完善本地重点产业供应链体系.
培育一批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建设一批跨行业、跨领域的供应链协同、交易和服务示范平台.
(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负责)(三)加强供应链信用和监管服务体系建设.
完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站,健全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商务、海关、质检、工商、银行等部门和机构之间公共数据资源的互联互通.
研究利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建立基于供应链的信用评价机制.
推进各类供应链平台有机对接,加强对信用评级、信用记录、风险预警、违法失信行为等信息的披露和共享.
创新供应链监管机制,整合供应链各环节涉及的市场准入、海关、质检等政策,加强供应链风险管控,促进供应链健康稳定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推进供应链标准体系建设.
加快制定供应链产品信息、数据采集、指标口径、交换接口、数据交易等关键共性标准,加强行业间数据信息标准的兼容,促进供应链数据高效传输和交互.
推动企业提高供应链管理流程标准化水平,推进供应链服务标准化,提高供应链系统集成和资源整合能力.
积极参与全球供应链标准制定,推进供应链标准国际化进程.
(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等负责)(五)加快培养多层次供应链人才.
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设置供应链相关专业和课程,培养供应链专业人才.
鼓励相关企业和专业机构加强供应链人才培训.
创新供应链人才激励机制,加强国际化的人才流动与管理,吸引和聚集世界优秀供应链人才.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加强供应链行业组织建设.
推动供应链行业组织建设供应链公共服务平台,加强行业研究、数据统计、标准制修订和国际交流,提供供应链咨询、人才培训等服务.
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加强与国外供应链行业组织的交流合作,推动供应链专业资质相互认证,促进我国供应链发展与国际接轨.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10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不断加深,推进了快递物流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促进了电子商务快速发展.
但是,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仍面临政策法规体系不完善、发展不协调、衔接不顺畅等问题.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提高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水平,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制度创新,优化协同发展政策法规环境(一)深化"放管服"改革.
简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程序,改革快递企业年度报告制度,实施快递末端网点备案管理.
优化完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许可备案事项网上统一办理.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国家邮政局负责)(二)创新产业支持政策.
创新价格监管方式,引导电子商务平台逐步实现商品定价与快递服务定价相分离,促进快递企业发展面向消费者的增值服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家邮政局负责)创新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方式,明确智能快件箱、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场所的公共属性,为专业化、公共化、平台化、集约化的快递末端网点提供用地保障等配套政策.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邮政局负责)(三)健全企业间数据共享制度.
完善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数据保护、开放共享规则,建立数据中断等风险评估、提前通知和事先报告制度.
在确保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电子商务平台与快递物流企业之间开展数据交换共享,共同提升配送效率.
(商务部、国家邮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四)健全协同共治管理模式.
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推动出台行业自律公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鼓励签署自律承诺书,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引导电子商务、物流和快递等平台型企业健全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和信用评价制度,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鼓励开放数据、技术等资源,赋能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实现行业间、企业间开放合作、互利共赢.
(商务部、交通运输部、国家邮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二、强化规划引领,完善电子商务快递物流基础设施(五)加强规划协同引领.
综合考虑地域区位、功能定位、发展水平等因素,统筹规划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发展.
针对电子商务全渠道、多平台、线上线下融合等特点,科学引导快递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构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快递物流服务体系.
快递物流相关仓储、分拨、配送等设施用地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将智能快件箱、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场所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相关规划.
加强相关规划间的有效衔接和统一管理.
(各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六)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落实好现有相关用地政策,保障电子商务快递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利用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建设电子商务快递物流项目的,可在5年内保持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不变,5年期满后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
(各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负责)(七)加强基础设施网络建设.
引导快递物流企业依托全国性及区域性物流节点城市、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快递示范城市,完善优化快递物流网络布局,加强快件处理中心、航空及陆运集散中心和基层网点等网络节点建设,构建层级合理、规模适当、匹配需求的电子商务快递物流网络.
优化农村快递资源配置,健全以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乡镇配送节点、村级公共服务点为支撑的农村配送网络.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家邮政局负责)(八)推进园区建设与升级.
推动电子商务园区与快递物流园区发展,形成产业集聚效应,提高区域辐射能力.
引导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电子商务产业园区与快递物流园区融合发展.
鼓励传统物流园区适应电子商务和快递业发展需求转型升级,提升仓储、运输、配送、信息等综合管理和服务水平.
(各省级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家邮政局负责)三、强化规范运营,优化电子商务配送通行管理(九)推动配送车辆规范运营.
鼓励各地对快递服务车辆实施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加强对快递服务车辆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
支持快递企业为快递服务车辆统一购买交通意外险.
规范快递服务车辆运营管理.
(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引导企业使用符合标准的配送车型,推动配送车辆标准化、厢式化.
(国家邮政局、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委、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十)便利配送车辆通行.
指导各地完善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政策,合理确定通行区域和时段,对快递服务车辆等城市配送车辆给予通行便利.
推动各地完善商业区、居住区、高等院校等区域停靠、装卸、充电等设施,推广分时停车、错时停车,进一步提高停车设施利用率.
(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国家邮政局、公安部负责)四、强化服务创新,提升快递末端服务能力(十一)推广智能投递设施.
鼓励将推广智能快件箱纳入便民服务、民生工程等项目,加快社区、高等院校、商务中心、地铁站周边等末端节点布局.
支持传统信报箱改造,推动邮政普遍服务与快递服务一体化、智能化.
(国家邮政局、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十二)鼓励快递末端集约化服务.
鼓励快递企业开展投递服务合作,建设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场所,开展联收联投.
促进快递末端配送、服务资源有效组织和统筹利用,鼓励快递物流企业、电子商务企业与连锁商业机构、便利店、物业服务企业、高等院校开展合作,提供集约化配送、网订店取等多样化、个性化服务.
(国家邮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五、强化标准化智能化,提高协同运行效率(十三)提高科技应用水平.
鼓励快递物流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提升快递物流装备自动化、专业化水平.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邮政局负责)加强大数据、云计算、机器人等现代信息技术和装备在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领域应用,大力推进库存前置、智能分仓、科学配载、线路优化,努力实现信息协同化、服务智能化.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家邮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十四)鼓励信息互联互通.
加强快递物流标准体系建设,推动建立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各环节数据接口标准,推进设施设备、作业流程、信息交换一体化.
(国家标准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邮政局负责)引导电子商务企业与快递物流企业加强系统互联和业务联动,共同提高信息系统安全防护水平.
(商务部、国家邮政局负责)鼓励建设快递物流信息综合服务平台,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供需信息实时共享和智能匹配.
(国家邮政局负责)(十五)推动供应链协同.
鼓励仓储、快递、第三方技术服务企业发展智能仓储,延伸服务链条,优化电子商务企业供应链管理.
发展仓配一体化服务,鼓励企业集成应用各类信息技术,整合共享上下游资源,促进商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等无缝衔接和高效流动,提高电子商务企业与快递物流企业供应链协同效率.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家邮政局负责)六、强化绿色理念,发展绿色生态链(十六)促进资源集约.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与快递物流企业开展供应链绿色流程再造,提高资源复用率,降低企业成本.
加强能源管理,建立绿色节能低碳运营管理流程和机制,在仓库、分拨中心、数据中心、管理中心等场所推广应用节水、节电、节能等新技术新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十七)推广绿色包装.
制定实施电子商务绿色包装、减量包装标准,推广应用绿色包装技术和材料,推进快递物流包装物减量化.
(商务部、国家邮政局、国家标准委负责)开展绿色包装试点示范,培育绿色发展典型企业,加强政策支持和宣传推广.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绿色消费活动,提供绿色包装物选择,依不同包装物分类定价,建立积分反馈、绿色信用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或减量包装.
(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探索包装回收和循环利用,建立包装生产者、使用者和消费者等多方协同回收利用体系.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邮政局负责)建立健全快递包装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邮政局负责)(十八)推动绿色运输与配送.
加快调整运输结构,逐步提高铁路等清洁运输方式在快递物流领域的应用比例.
鼓励企业综合运用电子商务交易、物流配送等信息,优化调度,减少车辆空载和在途时间.
(国家邮政局、交通运输部负责)鼓励快递物流领域加快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和满足更高排放标准的燃油汽车,逐步提高新能源汽车使用比例.
(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重要意义,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实际,落实本意见明确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对新兴服务业态的研究和相关政策储备.
各地区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
商务部、国家邮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1月2日国务院关于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2017年7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将深刻改变人类社会生活、改变世界.
为抢抓人工智能发展的重大战略机遇,构筑我国人工智能发展的先发优势,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战略态势人工智能发展进入新阶段.
经过60多年的演进,特别是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超级计算、传感网、脑科学等新理论新技术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强烈需求的共同驱动下,人工智能加速发展,呈现出深度学习、跨界融合、人机协同、群智开放、自主操控等新特征.
大数据驱动知识学习、跨媒体协同处理、人机协同增强智能、群体集成智能、自主智能系统成为人工智能的发展重点,受脑科学研究成果启发的类脑智能蓄势待发,芯片化硬件化平台化趋势更加明显,人工智能发展进入新阶段.
当前,新一代人工智能相关学科发展、理论建模、技术创新、软硬件升级等整体推进,正在引发链式突破,推动经济社会各领域从数字化、网络化向智能化加速跃升.

人工智能成为国际竞争的新焦点.
人工智能是引领未来的战略性技术,世界主要发达国家把发展人工智能作为提升国家竞争力、维护国家安全的重大战略,加紧出台规划和政策,围绕核心技术、顶尖人才、标准规范等强化部署,力图在新一轮国际科技竞争中掌握主导权.
当前,我国国家安全和国际竞争形势更加复杂,必须放眼全球,把人工智能发展放在国家战略层面系统布局、主动谋划,牢牢把握人工智能发展新阶段国际竞争的战略主动,打造竞争新优势、开拓发展新空间,有效保障国家安全.

人工智能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引擎.
人工智能作为新一轮产业变革的核心驱动力,将进一步释放历次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积蓄的巨大能量,并创造新的强大引擎,重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经济活动各环节,形成从宏观到微观各领域的智能化新需求,催生新技术、新产品、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引发经济结构重大变革,深刻改变人类生产生活方式和思维模式,实现社会生产力的整体跃升.
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任务非常艰巨,必须加快人工智能深度应用,培育壮大人工智能产业,为我国经济发展注入新动能.

人工智能带来社会建设的新机遇.
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人口老龄化、资源环境约束等挑战依然严峻,人工智能在教育、医疗、养老、环境保护、城市运行、司法服务等领域广泛应用,将极大提高公共服务精准化水平,全面提升人民生活品质.
人工智能技术可准确感知、预测、预警基础设施和社会安全运行的重大态势,及时把握群体认知及心理变化,主动决策反应,将显著提高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对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人工智能发展的不确定性带来新挑战.
人工智能是影响面广的颠覆性技术,可能带来改变就业结构、冲击法律与社会伦理、侵犯个人隐私、挑战国际关系准则等问题,将对政府管理、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乃至全球治理产生深远影响.
在大力发展人工智能的同时,必须高度重视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挑战,加强前瞻预防与约束引导,最大限度降低风险,确保人工智能安全、可靠、可控发展.

我国发展人工智能具有良好基础.
国家部署了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印发实施了"互联网+"人工智能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从科技研发、应用推广和产业发展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措施.
经过多年的持续积累,我国在人工智能领域取得重要进展,国际科技论文发表量和发明专利授权量已居世界第二,部分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实现重要突破.
语音识别、视觉识别技术世界领先,自适应自主学习、直觉感知、综合推理、混合智能和群体智能等初步具备跨越发展的能力,中文信息处理、智能监控、生物特征识别、工业机器人、服务机器人、无人驾驶逐步进入实际应用,人工智能创新创业日益活跃,一批龙头骨干企业加速成长,在国际上获得广泛关注和认可.
加速积累的技术能力与海量的数据资源、巨大的应用需求、开放的市场环境有机结合,形成了我国人工智能发展的独特优势.

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国人工智能整体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差距,缺少重大原创成果,在基础理论、核心算法以及关键设备、高端芯片、重大产品与系统、基础材料、元器件、软件与接口等方面差距较大;科研机构和企业尚未形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生态圈和产业链,缺乏系统的超前研发布局;人工智能尖端人才远远不能满足需求;适应人工智能发展的基础设施、政策法规、标准体系亟待完善.

面对新形势新需求,必须主动求变应变,牢牢把握人工智能发展的重大历史机遇,紧扣发展、研判大势、主动谋划、把握方向、抢占先机,引领世界人工智能发展新潮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支撑国家安全,带动国家竞争力整体跃升和跨越式发展.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加快人工智能与经济、社会、国防深度融合为主线,以提升新一代人工智能科技创新能力为主攻方向,发展智能经济,建设智能社会,维护国家安全,构筑知识群、技术群、产业群互动融合和人才、制度、文化相互支撑的生态系统,前瞻应对风险挑战,推动以人类可持续发展为中心的智能化,全面提升社会生产力、综合国力和国家竞争力,为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强大支撑.

(二)基本原则.
科技引领.
把握世界人工智能发展趋势,突出研发部署前瞻性,在重点前沿领域探索布局、长期支持,力争在理论、方法、工具、系统等方面取得变革性、颠覆性突破,全面增强人工智能原始创新能力,加速构筑先发优势,实现高端引领发展.

系统布局.
根据基础研究、技术研发、产业发展和行业应用的不同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系统发展策略.
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推进项目、基地、人才统筹布局,已部署的重大项目与新任务有机衔接,当前急需与长远发展梯次接续,创新能力建设、体制机制改革和政策环境营造协同发力.

市场主导.
遵循市场规律,坚持应用导向,突出企业在技术路线选择和行业产品标准制定中的主体作用,加快人工智能科技成果商业化应用,形成竞争优势.
把握好政府和市场分工,更好发挥政府在规划引导、政策支持、安全防范、市场监管、环境营造、伦理法规制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开源开放.
倡导开源共享理念,促进产学研用各创新主体共创共享.
遵循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规律,促进军民科技成果双向转化应用、军民创新资源共建共享,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新格局.
积极参与人工智能全球研发和治理,在全球范围内优化配置创新资源.

(三)战略目标.
分三步走:第一步,到2020年人工智能总体技术和应用与世界先进水平同步,人工智能产业成为新的重要经济增长点,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成为改善民生的新途径,有力支撑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和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新一代人工智能理论和技术取得重要进展.
大数据智能、跨媒体智能、群体智能、混合增强智能、自主智能系统等基础理论和核心技术实现重要进展,人工智能模型方法、核心器件、高端设备和基础软件等方面取得标志性成果.

——人工智能产业竞争力进入国际第一方阵.
初步建成人工智能技术标准、服务体系和产业生态链,培育若干全球领先的人工智能骨干企业,人工智能核心产业规模超过1500亿元,带动相关产业规模超过1万亿元.

——人工智能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
在重点领域全面展开创新应用,聚集起一批高水平的人才队伍和创新团队,部分领域的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和政策法规初步建立.
第二步,到2025年人工智能基础理论实现重大突破,部分技术与应用达到世界领先水平,人工智能成为带动我国产业升级和经济转型的主要动力,智能社会建设取得积极进展.
——新一代人工智能理论与技术体系初步建立,具有自主学习能力的人工智能取得突破,在多领域取得引领性研究成果.
——人工智能产业进入全球价值链高端.
新一代人工智能在智能制造、智能医疗、智慧城市、智能农业、国防建设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人工智能核心产业规模超过4000亿元,带动相关产业规模超过5万亿元.

——初步建立人工智能法律法规、伦理规范和政策体系,形成人工智能安全评估和管控能力.
第三步,到2030年人工智能理论、技术与应用总体达到世界领先水平,成为世界主要人工智能创新中心,智能经济、智能社会取得明显成效,为跻身创新型国家前列和经济强国奠定重要基础.
——形成较为成熟的新一代人工智能理论与技术体系.
在类脑智能、自主智能、混合智能和群体智能等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在国际人工智能研究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占据人工智能科技制高点.
——人工智能产业竞争力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人工智能在生产生活、社会治理、国防建设各方面应用的广度深度极大拓展,形成涵盖核心技术、关键系统、支撑平台和智能应用的完备产业链和高端产业群,人工智能核心产业规模超过1万亿元,带动相关产业规模超过10万亿元.

——形成一批全球领先的人工智能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基地,建成更加完善的人工智能法律法规、伦理规范和政策体系.
(四)总体部署.
发展人工智能是一项事关全局的复杂系统工程,要按照"构建一个体系、把握双重属性、坚持三位一体、强化四大支撑"进行布局,形成人工智能健康持续发展的战略路径.
构建开放协同的人工智能科技创新体系.
针对原创性理论基础薄弱、重大产品和系统缺失等重点难点问题,建立新一代人工智能基础理论和关键共性技术体系,布局建设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壮大人工智能高端人才队伍,促进创新主体协同互动,形成人工智能持续创新能力.

把握人工智能技术属性和社会属性高度融合的特征.
既要加大人工智能研发和应用力度,最大程度发挥人工智能潜力;又要预判人工智能的挑战,协调产业政策、创新政策与社会政策,实现激励发展与合理规制的协调,最大限度防范风险.

坚持人工智能研发攻关、产品应用和产业培育"三位一体"推进.
适应人工智能发展特点和趋势,强化创新链和产业链深度融合、技术供给和市场需求互动演进,以技术突破推动领域应用和产业升级,以应用示范推动技术和系统优化.
在当前大规模推动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的同时,加强面向中长期的研发布局和攻关,实现滚动发展和持续提升,确保理论上走在前面、技术上占领制高点、应用上安全可控.

全面支撑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
以人工智能技术突破带动国家创新能力全面提升,引领建设世界科技强国进程;通过壮大智能产业、培育智能经济,为我国未来十几年乃至几十年经济繁荣创造一个新的增长周期;以建设智能社会促进民生福祉改善,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人工智能提升国防实力,保障和维护国家安全.

三、重点任务立足国家发展全局,准确把握全球人工智能发展态势,找准突破口和主攻方向,全面增强科技创新基础能力,全面拓展重点领域应用深度广度,全面提升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应用智能化水平.
(一)构建开放协同的人工智能科技创新体系.
围绕增加人工智能创新的源头供给,从前沿基础理论、关键共性技术、基础平台、人才队伍等方面强化部署,促进开源共享,系统提升持续创新能力,确保我国人工智能科技水平跻身世界前列,为世界人工智能发展作出更多贡献.

1.
建立新一代人工智能基础理论体系.
聚焦人工智能重大科学前沿问题,兼顾当前需求与长远发展,以突破人工智能应用基础理论瓶颈为重点,超前布局可能引发人工智能范式变革的基础研究,促进学科交叉融合,为人工智能持续发展与深度应用提供强大科学储备.

突破应用基础理论瓶颈.
瞄准应用目标明确、有望引领人工智能技术升级的基础理论方向,加强大数据智能、跨媒体感知计算、人机混合智能、群体智能、自主协同与决策等基础理论研究.
大数据智能理论重点突破无监督学习、综合深度推理等难点问题,建立数据驱动、以自然语言理解为核心的认知计算模型,形成从大数据到知识、从知识到决策的能力.
跨媒体感知计算理论重点突破低成本低能耗智能感知、复杂场景主动感知、自然环境听觉与言语感知、多媒体自主学习等理论方法,实现超人感知和高动态、高维度、多模式分布式大场景感知.
混合增强智能理论重点突破人机协同共融的情境理解与决策学习、直觉推理与因果模型、记忆与知识演化等理论,实现学习与思考接近或超过人类智能水平的混合增强智能.
群体智能理论重点突破群体智能的组织、涌现、学习的理论与方法,建立可表达、可计算的群智激励算法和模型,形成基于互联网的群体智能理论体系.
自主协同控制与优化决策理论重点突破面向自主无人系统的协同感知与交互、自主协同控制与优化决策、知识驱动的人机物三元协同与互操作等理论,形成自主智能无人系统创新性理论体系架构.

布局前沿基础理论研究.
针对可能引发人工智能范式变革的方向,前瞻布局高级机器学习、类脑智能计算、量子智能计算等跨领域基础理论研究.
高级机器学习理论重点突破自适应学习、自主学习等理论方法,实现具备高可解释性、强泛化能力的人工智能.
类脑智能计算理论重点突破类脑的信息编码、处理、记忆、学习与推理理论,形成类脑复杂系统及类脑控制等理论与方法,建立大规模类脑智能计算的新模型和脑启发的认知计算模型.
量子智能计算理论重点突破量子加速的机器学习方法,建立高性能计算与量子算法混合模型,形成高效精确自主的量子人工智能系统架构.

开展跨学科探索性研究.
推动人工智能与神经科学、认知科学、量子科学、心理学、数学、经济学、社会学等相关基础学科的交叉融合,加强引领人工智能算法、模型发展的数学基础理论研究,重视人工智能法律伦理的基础理论问题研究,支持原创性强、非共识的探索性研究,鼓励科学家自由探索,勇于攻克人工智能前沿科学难题,提出更多原创理论,作出更多原创发现.

专栏1基础理论1.
大数据智能理论.
研究数据驱动与知识引导相结合的人工智能新方法、以自然语言理解和图像图形为核心的认知计算理论和方法、综合深度推理与创意人工智能理论与方法、非完全信息下智能决策基础理论与框架、数据驱动的通用人工智能数学模型与理论等.

2.
跨媒体感知计算理论.
研究超越人类视觉能力的感知获取、面向真实世界的主动视觉感知及计算、自然声学场景的听知觉感知及计算、自然交互环境的言语感知及计算、面向异步序列的类人感知及计算、面向媒体智能感知的自主学习、城市全维度智能感知推理引擎.

3.
混合增强智能理论.
研究"人在回路"的混合增强智能、人机智能共生的行为增强与脑机协同、机器直觉推理与因果模型、联想记忆模型与知识演化方法、复杂数据和任务的混合增强智能学习方法、云机器人协同计算方法、真实世界环境下的情境理解及人机群组协同.

4.
群体智能理论.
研究群体智能结构理论与组织方法、群体智能激励机制与涌现机理、群体智能学习理论与方法、群体智能通用计算范式与模型.
5.
自主协同控制与优化决策理论.
研究面向自主无人系统的协同感知与交互,面向自主无人系统的协同控制与优化决策,知识驱动的人机物三元协同与互操作等理论.
6.
高级机器学习理论.
研究统计学习基础理论、不确定性推理与决策、分布式学习与交互、隐私保护学习、小样本学习、深度强化学习、无监督学习、半监督学习、主动学习等学习理论和高效模型.
7.
类脑智能计算理论.
研究类脑感知、类脑学习、类脑记忆机制与计算融合、类脑复杂系统、类脑控制等理论与方法.
8.
量子智能计算理论.
探索脑认知的量子模式与内在机制,研究高效的量子智能模型和算法、高性能高比特的量子人工智能处理器、可与外界环境交互信息的实时量子人工智能系统等.
2.
建立新一代人工智能关键共性技术体系.
围绕提升我国人工智能国际竞争力的迫切需求,新一代人工智能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部署要以算法为核心,以数据和硬件为基础,以提升感知识别、知识计算、认知推理、运动执行、人机交互能力为重点,形成开放兼容、稳定成熟的技术体系.

知识计算引擎与知识服务技术.
重点突破知识加工、深度搜索和可视交互核心技术,实现对知识持续增量的自动获取,具备概念识别、实体发现、属性预测、知识演化建模和关系挖掘能力,形成涵盖数十亿实体规模的多源、多学科和多数据类型的跨媒体知识图谱.

跨媒体分析推理技术.
重点突破跨媒体统一表征、关联理解与知识挖掘、知识图谱构建与学习、知识演化与推理、智能描述与生成等技术,实现跨媒体知识表征、分析、挖掘、推理、演化和利用,构建分析推理引擎.

群体智能关键技术.
重点突破基于互联网的大众化协同、大规模协作的知识资源管理与开放式共享等技术,建立群智知识表示框架,实现基于群智感知的知识获取和开放动态环境下的群智融合与增强,支撑覆盖全国的千万级规模群体感知、协同与演化.

混合增强智能新架构与新技术.
重点突破人机协同的感知与执行一体化模型、智能计算前移的新型传感器件、通用混合计算架构等核心技术,构建自主适应环境的混合增强智能系统、人机群组混合增强智能系统及支撑环境.

自主无人系统的智能技术.
重点突破自主无人系统计算架构、复杂动态场景感知与理解、实时精准定位、面向复杂环境的适应性智能导航等共性技术,无人机自主控制以及汽车、船舶和轨道交通自动驾驶等智能技术,服务机器人、特种机器人等核心技术,支撑无人系统应用和产业发展.

虚拟现实智能建模技术.
重点突破虚拟对象智能行为建模技术,提升虚拟现实中智能对象行为的社会性、多样性和交互逼真性,实现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等技术与人工智能的有机结合和高效互动.
智能计算芯片与系统.
重点突破高能效、可重构类脑计算芯片和具有计算成像功能的类脑视觉传感器技术,研发具有自主学习能力的高效能类脑神经网络架构和硬件系统,实现具有多媒体感知信息理解和智能增长、常识推理能力的类脑智能系统.

自然语言处理技术.
重点突破自然语言的语法逻辑、字符概念表征和深度语义分析的核心技术,推进人类与机器的有效沟通和自由交互,实现多风格多语言多领域的自然语言智能理解和自动生成.
专栏2关键共性技术1.
知识计算引擎与知识服务技术.
研究知识计算和可视交互引擎,研究创新设计、数字创意和以可视媒体为核心的商业智能等知识服务技术,开展大规模生物数据的知识发现.
2.
跨媒体分析推理技术.
研究跨媒体统一表征、关联理解与知识挖掘、知识图谱构建与学习、知识演化与推理、智能描述与生成等技术,开发跨媒体分析推理引擎与验证系统.
3.
群体智能关键技术.
开展群体智能的主动感知与发现、知识获取与生成、协同与共享、评估与演化、人机整合与增强、自我维持与安全交互等关键技术研究,构建群智空间的服务体系结构,研究移动群体智能的协同决策与控制技术.

4.
混合增强智能新架构和新技术.
研究混合增强智能核心技术、认知计算框架,新型混合计算架构,人机共驾、在线智能学习技术,平行管理与控制的混合增强智能框架.
5.
自主无人系统的智能技术.
研究无人机自主控制和汽车、船舶、轨道交通自动驾驶等智能技术,服务机器人、空间机器人、海洋机器人、极地机器人技术,无人车间/智能工厂智能技术,高端智能控制技术和自主无人操作系统.
研究复杂环境下基于计算机视觉的定位、导航、识别等机器人及机械手臂自主控制技术.

6.
虚拟现实智能建模技术.
研究虚拟对象智能行为的数学表达与建模方法,虚拟对象与虚拟环境和用户之间进行自然、持续、深入交互等问题,智能对象建模的技术与方法体系.
7.
智能计算芯片与系统.
研发神经网络处理器以及高能效、可重构类脑计算芯片等,新型感知芯片与系统、智能计算体系结构与系统,人工智能操作系统.
研究适合人工智能的混合计算架构等.
8.
自然语言处理技术.
研究短文本的计算与分析技术,跨语言文本挖掘技术和面向机器认知智能的语义理解技术,多媒体信息理解的人机对话系统.
3.
统筹布局人工智能创新平台.
建设布局人工智能创新平台,强化对人工智能研发应用的基础支撑.
人工智能开源软硬件基础平台重点建设支持知识推理、概率统计、深度学习等人工智能范式的统一计算框架平台,形成促进人工智能软件、硬件和智能云之间相互协同的生态链.
群体智能服务平台重点建设基于互联网大规模协作的知识资源管理与开放式共享工具,形成面向产学研用创新环节的群智众创平台和服务环境.
混合增强智能支撑平台重点建设支持大规模训练的异构实时计算引擎和新型计算集群,为复杂智能计算提供服务化、系统化平台和解决方案.
自主无人系统支撑平台重点建设面向自主无人系统复杂环境下环境感知、自主协同控制、智能决策等人工智能共性核心技术的支撑系统,形成开放式、模块化、可重构的自主无人系统开发与试验环境.
人工智能基础数据与安全检测平台重点建设面向人工智能的公共数据资源库、标准测试数据集、云服务平台等,形成人工智能算法与平台安全性测试评估的方法、技术、规范和工具集.
促进各类通用软件和技术平台的开源开放.
各类平台要按照军民深度融合的要求和相关规定,推进军民共享共用.

专栏3基础支撑平台1.
人工智能开源软硬件基础平台.
建立大数据人工智能开源软件基础平台、终端与云端协同的人工智能云服务平台、新型多元智能传感器件与集成平台、基于人工智能硬件的新产品设计平台、未来网络中的大数据智能化服务平台等.

2.
群体智能服务平台.
建立群智众创计算支撑平台、科技众创服务系统、群智软件开发与验证自动化系统、群智软件学习与创新系统、开放环境的群智决策系统、群智共享经济服务系统.
3.
混合增强智能支撑平台.
建立人工智能超级计算中心、大规模超级智能计算支撑环境、在线智能教育平台、"人在回路"驾驶脑、产业发展复杂性分析与风险评估的智能平台、支撑核电安全运营的智能保障平台、人机共驾技术研发与测试平台等.

4.
自主无人系统支撑平台.
建立自主无人系统共性核心技术支撑平台,无人机自主控制以及汽车、船舶和轨道交通自动驾驶支撑平台,服务机器人、空间机器人、海洋机器人、极地机器人支撑平台,智能工厂与智能控制装备技术支撑平台等.

5.
人工智能基础数据与安全检测平台.
建设面向人工智能的公共数据资源库、标准测试数据集、云服务平台,建立人工智能算法与平台安全性测试模型及评估模型,研发人工智能算法与平台安全性测评工具集.

4.
加快培养聚集人工智能高端人才.
把高端人才队伍建设作为人工智能发展的重中之重,坚持培养和引进相结合,完善人工智能教育体系,加强人才储备和梯队建设,特别是加快引进全球顶尖人才和青年人才,形成我国人工智能人才高地.
培育高水平人工智能创新人才和团队.
支持和培养具有发展潜力的人工智能领军人才,加强人工智能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运行维护等方面专业技术人才培养.
重视复合型人才培养,重点培养贯通人工智能理论、方法、技术、产品与应用等的纵向复合型人才,以及掌握"人工智能+"经济、社会、管理、标准、法律等的横向复合型人才.
通过重大研发任务和基地平台建设,汇聚人工智能高端人才,在若干人工智能重点领域形成一批高水平创新团队.
鼓励和引导国内创新人才、团队加强与全球顶尖人工智能研究机构合作互动.

加大高端人工智能人才引进力度.
开辟专门渠道,实行特殊政策,实现人工智能高端人才精准引进.
重点引进神经认知、机器学习、自动驾驶、智能机器人等国际顶尖科学家和高水平创新团队.
鼓励采取项目合作、技术咨询等方式柔性引进人工智能人才.
统筹利用"千人计划"等现有人才计划,加强人工智能领域优秀人才特别是优秀青年人才引进工作.
完善企业人力资本成本核算相关政策,激励企业、科研机构引进人工智能人才.

建设人工智能学科.
完善人工智能领域学科布局,设立人工智能专业,推动人工智能领域一级学科建设,尽快在试点院校建立人工智能学院,增加人工智能相关学科方向的博士、硕士招生名额.
鼓励高校在原有基础上拓宽人工智能专业教育内容,形成"人工智能+X"复合专业培养新模式,重视人工智能与数学、计算机科学、物理学、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法学等学科专业教育的交叉融合.
加强产学研合作,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等机构合作开展人工智能学科建设.

(二)培育高端高效的智能经济.
加快培育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的人工智能产业,促进人工智能与各产业领域深度融合,形成数据驱动、人机协同、跨界融合、共创分享的智能经济形态.
数据和知识成为经济增长的第一要素,人机协同成为主流生产和服务方式,跨界融合成为重要经济模式,共创分享成为经济生态基本特征,个性化需求与定制成为消费新潮流,生产率大幅提升,引领产业向价值链高端迈进,有力支撑实体经济发展,全面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

1.
大力发展人工智能新兴产业.
加快人工智能关键技术转化应用,促进技术集成与商业模式创新,推动重点领域智能产品创新,积极培育人工智能新兴业态,布局产业链高端,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工智能产业集群.
智能软硬件.
开发面向人工智能的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开发工具等关键基础软件,突破图形处理器等核心硬件,研究图像识别、语音识别、机器翻译、智能交互、知识处理、控制决策等智能系统解决方案,培育壮大面向人工智能应用的基础软硬件产业.

智能机器人.
攻克智能机器人核心零部件、专用传感器,完善智能机器人硬件接口标准、软件接口协议标准以及安全使用标准.
研制智能工业机器人、智能服务机器人,实现大规模应用并进入国际市场.
研制和推广空间机器人、海洋机器人、极地机器人等特种智能机器人.
建立智能机器人标准体系和安全规则.

智能运载工具.
发展自动驾驶汽车和轨道交通系统,加强车载感知、自动驾驶、车联网、物联网等技术集成和配套,开发交通智能感知系统,形成我国自主的自动驾驶平台技术体系和产品总成能力,探索自动驾驶汽车共享模式.
发展消费类和商用类无人机、无人船,建立试验鉴定、测试、竞技等专业化服务体系,完善空域、水域管理措施.

虚拟现实与增强现实.
突破高性能软件建模、内容拍摄生成、增强现实与人机交互、集成环境与工具等关键技术,研制虚拟显示器件、光学器件、高性能真三维显示器、开发引擎等产品,建立虚拟现实与增强现实的技术、产品、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推动重点行业融合应用.

智能终端.
加快智能终端核心技术和产品研发,发展新一代智能手机、车载智能终端等移动智能终端产品和设备,鼓励开发智能手表、智能耳机、智能眼镜等可穿戴终端产品,拓展产品形态和应用服务.
物联网基础器件.
发展支撑新一代物联网的高灵敏度、高可靠性智能传感器件和芯片,攻克射频识别、近距离机器通信等物联网核心技术和低功耗处理器等关键器件.
2.
加快推进产业智能化升级.
推动人工智能与各行业融合创新,在制造、农业、物流、金融、商务、家居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人工智能应用试点示范,推动人工智能规模化应用,全面提升产业发展智能化水平.
智能制造.
围绕制造强国重大需求,推进智能制造关键技术装备、核心支撑软件、工业互联网等系统集成应用,研发智能产品及智能互联产品、智能制造使能工具与系统、智能制造云服务平台,推广流程智能制造、离散智能制造、网络化协同制造、远程诊断与运维服务等新型制造模式,建立智能制造标准体系,推进制造全生命周期活动智能化.

智能农业.
研制农业智能传感与控制系统、智能化农业装备、农机田间作业自主系统等.
建立完善天空地一体化的智能农业信息遥感监测网络.
建立典型农业大数据智能决策分析系统,开展智能农场、智能化植物工厂、智能牧场、智能渔场、智能果园、农产品加工智能车间、农产品绿色智能供应链等集成应用示范.

智能物流.
加强智能化装卸搬运、分拣包装、加工配送等智能物流装备研发和推广应用,建设深度感知智能仓储系统,提升仓储运营管理水平和效率.
完善智能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和指挥系统、产品质量认证及追溯系统、智能配货调度体系等.

智能金融.
建立金融大数据系统,提升金融多媒体数据处理与理解能力.
创新智能金融产品和服务,发展金融新业态.
鼓励金融行业应用智能客服、智能监控等技术和装备.
建立金融风险智能预警与防控系统.

智能商务.
鼓励跨媒体分析与推理、知识计算引擎与知识服务等新技术在商务领域应用,推广基于人工智能的新型商务服务与决策系统.
建设涵盖地理位置、网络媒体和城市基础数据等跨媒体大数据平台,支撑企业开展智能商务.
鼓励围绕个人需求、企业管理提供定制化商务智能决策服务.

智能家居.
加强人工智能技术与家居建筑系统的融合应用,提升建筑设备及家居产品的智能化水平.
研发适应不同应用场景的家庭互联互通协议、接口标准,提升家电、耐用品等家居产品感知和联通能力.
支持智能家居企业创新服务模式,提供互联共享解决方案.

3.
大力发展智能企业.
大规模推动企业智能化升级.
支持和引导企业在设计、生产、管理、物流和营销等核心业务环节应用人工智能新技术,构建新型企业组织结构和运营方式,形成制造与服务、金融智能化融合的业态模式,发展个性化定制,扩大智能产品供给.
鼓励大型互联网企业建设云制造平台和服务平台,面向制造企业在线提供关键工业软件和模型库,开展制造能力外包服务,推动中小企业智能化发展.

推广应用智能工厂.
加强智能工厂关键技术和体系方法的应用示范,重点推广生产线重构与动态智能调度、生产装备智能物联与云化数据采集、多维人机物协同与互操作等技术,鼓励和引导企业建设工厂大数据系统、网络化分布式生产设施等,实现生产设备网络化、生产数据可视化、生产过程透明化、生产现场无人化,提升工厂运营管理智能化水平.

加快培育人工智能产业领军企业.
在无人机、语音识别、图像识别等优势领域加快打造人工智能全球领军企业和品牌.
在智能机器人、智能汽车、可穿戴设备、虚拟现实等新兴领域加快培育一批龙头企业.
支持人工智能企业加强专利布局,牵头或参与国际标准制定.
推动国内优势企业、行业组织、科研机构、高校等联合组建中国人工智能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支持龙头骨干企业构建开源硬件工厂、开源软件平台,形成集聚各类资源的创新生态,促进人工智能中小微企业发展和各领域应用.
支持各类机构和平台面向人工智能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

4.
打造人工智能创新高地.
结合各地区基础和优势,按人工智能应用领域分门别类进行相关产业布局.
鼓励地方围绕人工智能产业链和创新链,集聚高端要素、高端企业、高端人才,打造人工智能产业集群和创新高地.
开展人工智能创新应用试点示范.
在人工智能基础较好、发展潜力较大的地区,组织开展国家人工智能创新试验,探索体制机制、政策法规、人才培育等方面的重大改革,推动人工智能成果转化、重大产品集成创新和示范应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引领带动智能经济和智能社会发展.

建设国家人工智能产业园.
依托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创新载体,加强科技、人才、金融、政策等要素的优化配置和组合,加快培育建设人工智能产业创新集群.
建设国家人工智能众创基地.
依托从事人工智能研究的高校、科研院所集中地区,搭建人工智能领域专业化创新平台等新型创业服务机构,建设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人工智能众创空间,完善孵化服务体系,推进人工智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人工智能创新创业.

(三)建设安全便捷的智能社会.
围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的目标,加快人工智能深度应用,形成无时不有、无处不在的智能化环境,全社会的智能化水平大幅提升.
越来越多的简单性、重复性、危险性任务由人工智能完成,个体创造力得到极大发挥,形成更多高质量和高舒适度的就业岗位;精准化智能服务更加丰富多样,人们能够最大限度享受高质量服务和便捷生活;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大幅提升,社会运行更加安全高效.

1.
发展便捷高效的智能服务.
围绕教育、医疗、养老等迫切民生需求,加快人工智能创新应用,为公众提供个性化、多元化、高品质服务.
智能教育.
利用智能技术加快推动人才培养模式、教学方法改革,构建包含智能学习、交互式学习的新型教育体系.
开展智能校园建设,推动人工智能在教学、管理、资源建设等全流程应用.
开发立体综合教学场、基于大数据智能的在线学习教育平台.
开发智能教育助理,建立智能、快速、全面的教育分析系统.
建立以学习者为中心的教育环境,提供精准推送的教育服务,实现日常教育和终身教育定制化.

智能医疗.
推广应用人工智能治疗新模式新手段,建立快速精准的智能医疗体系.
探索智慧医院建设,开发人机协同的手术机器人、智能诊疗助手,研发柔性可穿戴、生物兼容的生理监测系统,研发人机协同临床智能诊疗方案,实现智能影像识别、病理分型和智能多学科会诊.
基于人工智能开展大规模基因组识别、蛋白组学、代谢组学等研究和新药研发,推进医药监管智能化.
加强流行病智能监测和防控.

智能健康和养老.
加强群体智能健康管理,突破健康大数据分析、物联网等关键技术,研发健康管理可穿戴设备和家庭智能健康检测监测设备,推动健康管理实现从点状监测向连续监测、从短流程管理向长流程管理转变.
建设智能养老社区和机构,构建安全便捷的智能化养老基础设施体系.
加强老年人产品智能化和智能产品适老化,开发视听辅助设备、物理辅助设备等智能家居养老设备,拓展老年人活动空间.
开发面向老年人的移动社交和服务平台、情感陪护助手,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

2.
推进社会治理智能化.
围绕行政管理、司法管理、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社会治理的热点难点问题,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
智能政务.
开发适于政府服务与决策的人工智能平台,研制面向开放环境的决策引擎,在复杂社会问题研判、政策评估、风险预警、应急处置等重大战略决策方面推广应用.
加强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和公共需求精准预测,畅通政府与公众的交互渠道.

智慧法庭.
建设集审判、人员、数据应用、司法公开和动态监控于一体的智慧法庭数据平台,促进人工智能在证据收集、案例分析、法律文件阅读与分析中的应用,实现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智能化.
智慧城市.
构建城市智能化基础设施,发展智能建筑,推动地下管廊等市政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升级;建设城市大数据平台,构建多元异构数据融合的城市运行管理体系,实现对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绿地、湿地等重要生态要素的全面感知以及对城市复杂系统运行的深度认知;研发构建社区公共服务信息系统,促进社区服务系统与居民智能家庭系统协同;推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运营全生命周期智能化.

智能交通.
研究建立营运车辆自动驾驶与车路协同的技术体系.
研发复杂场景下的多维交通信息综合大数据应用平台,实现智能化交通疏导和综合运行协调指挥,建成覆盖地面、轨道、低空和海上的智能交通监控、管理和服务系统.

智能环保.
建立涵盖大气、水、土壤等环境领域的智能监控大数据平台体系,建成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智能环境监测网络和服务平台.
研发资源能源消耗、环境污染物排放智能预测模型方法和预警方案.
加强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等国家重大战略区域环境保护和突发环境事件智能防控体系建设.

3.
利用人工智能提升公共安全保障能力.
促进人工智能在公共安全领域的深度应用,推动构建公共安全智能化监测预警与控制体系.
围绕社会综合治理、新型犯罪侦查、反恐等迫切需求,研发集成多种探测传感技术、视频图像信息分析识别技术、生物特征识别技术的智能安防与警用产品,建立智能化监测平台.
加强对重点公共区域安防设备的智能化改造升级,支持有条件的社区或城市开展基于人工智能的公共安防区域示范.
强化人工智能对食品安全的保障,围绕食品分类、预警等级、食品安全隐患及评估等,建立智能化食品安全预警系统.
加强人工智能对自然灾害的有效监测,围绕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气象灾害、水旱灾害和海洋灾害等重大自然灾害,构建智能化监测预警与综合应对平台.

4.
促进社会交往共享互信.
充分发挥人工智能技术在增强社会互动、促进可信交流中的作用.
加强下一代社交网络研发,加快增强现实、虚拟现实等技术推广应用,促进虚拟环境和实体环境协同融合,满足个人感知、分析、判断与决策等实时信息需求,实现在工作、学习、生活、娱乐等不同场景下的流畅切换.
针对改善人际沟通障碍的需求,开发具有情感交互功能、能准确理解人的需求的智能助理产品,实现情感交流和需求满足的良性循环.
促进区块链技术与人工智能的融合,建立新型社会信用体系,最大限度降低人际交往成本和风险.

(四)加强人工智能领域军民融合.
深入贯彻落实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推动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人工智能军民融合格局.
以军民共享共用为导向部署新一代人工智能基础理论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建立科研院所、高校、企业和军工单位的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
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军民双向转化,强化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对指挥决策、军事推演、国防装备等的有力支撑,引导国防领域人工智能科技成果向民用领域转化应用.
鼓励优势民口科研力量参与国防领域人工智能重大科技创新任务,推动各类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嵌入国防创新领域.
加强军民人工智能技术通用标准体系建设,推进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的统筹布局和开放共享.

(五)构建泛在安全高效的智能化基础设施体系.
大力推动智能化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传统基础设施的智能化水平,形成适应智能经济、智能社会和国防建设需要的基础设施体系.
加快推动以信息传输为核心的数字化、网络化信息基础设施,向集融合感知、传输、存储、计算、处理于一体的智能化信息基础设施转变.
优化升级网络基础设施,研发布局第五代移动通信(5G)系统,完善物联网基础设施,加快天地一体化信息网络建设,提高低时延、高通量的传输能力.
统筹利用大数据基础设施,强化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为人工智能研发和广泛应用提供海量数据支撑.
建设高效能计算基础设施,提升超级计算中心对人工智能应用的服务支撑能力.
建设分布式高效能源互联网,形成支撑多能源协调互补、及时有效接入的新型能源网络,推广智能储能设施、智能用电设施,实现能源供需信息的实时匹配和智能化响应.

专栏4智能化基础设施1.
网络基础设施.
加快布局实时协同人工智能的5G增强技术研发及应用,建设面向空间协同人工智能的高精度导航定位网络,加强智能感知物联网核心技术攻关和关键设施建设,发展支撑智能化的工业互联网、面向无人驾驶的车联网等,研究智能化网络安全架构.
加快建设天地一体化信息网络,推进天基信息网、未来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的全面融合.

2.
大数据基础设施.
依托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数据开放平台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治理、公共服务、产业发展、技术研发等领域大数据基础信息数据库,支撑开展国家治理大数据应用.
整合社会各类数据平台和数据中心资源,形成覆盖全国、布局合理、链接畅通的一体化服务能力.

3.
高效能计算基础设施.
继续加强超级计算基础设施、分布式计算基础设施和云计算中心建设,构建可持续发展的高性能计算应用生态环境.
推进下一代超级计算机研发应用.
(六)前瞻布局新一代人工智能重大科技项目.
针对我国人工智能发展的迫切需求和薄弱环节,设立新一代人工智能重大科技项目.
加强整体统筹,明确任务边界和研发重点,形成以新一代人工智能重大科技项目为核心、现有研发布局为支撑的"1+N"人工智能项目群.

"1"是指新一代人工智能重大科技项目,聚焦基础理论和关键共性技术的前瞻布局,包括研究大数据智能、跨媒体感知计算、混合增强智能、群体智能、自主协同控制与决策等理论,研究知识计算引擎与知识服务技术、跨媒体分析推理技术、群体智能关键技术、混合增强智能新架构与新技术、自主无人控制技术等,开源共享人工智能基础理论和共性技术.
持续开展人工智能发展的预测和研判,加强人工智能对经济社会综合影响及对策研究.

"N"是指国家相关规划计划中部署的人工智能研发项目,重点是加强与新一代人工智能重大科技项目的衔接,协同推进人工智能的理论研究、技术突破和产品研发应用.
加强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衔接,在"核高基"(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基础软件)、集成电路装备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支持人工智能软硬件发展.
加强与其他"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相互支撑,加快脑科学与类脑计算、量子信息与量子计算、智能制造与机器人、大数据等研究,为人工智能重大技术突破提供支撑.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继续推进高性能计算等重点专项实施,加大对人工智能相关技术研发和应用的支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加强对人工智能前沿领域交叉学科研究和自由探索的支持.
在深海空间站、健康保障等重大项目,以及智慧城市、智能农机装备等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部署中,加强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示范.
其他各类科技计划支持的人工智能相关基础理论和共性技术研究成果应开放共享.

创新新一代人工智能重大科技项目组织实施模式,坚持集中力量办大事、重点突破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部门、地方、企业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实施.
明确管理责任,定期开展评估,加强动态调整,提高管理效率.

四、资源配置充分利用已有资金、基地等存量资源,统筹配置国际国内创新资源,发挥好财政投入、政策激励的引导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的主导作用,撬动企业、社会加大投入,形成财政资金、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多方支持的新格局.

(一)建立财政引导、市场主导的资金支持机制.
统筹政府和市场多渠道资金投入,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盘活现有资源,对人工智能基础前沿研究、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成果转移转化、基地平台建设、创新应用示范等提供支持.
利用现有政府投资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工智能项目,鼓励龙头骨干企业、产业创新联盟牵头成立市场化的人工智能发展基金.
利用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及资本市场融资等多种渠道,引导社会资本支持人工智能发展.
积极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人工智能重大项目实施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二)优化布局建设人工智能创新基地.
按照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布局和框架,统筹推进人工智能领域建设若干国际领先的创新基地.
引导现有与人工智能相关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等基地,聚焦新一代人工智能的前沿方向开展研究.
按规定程序,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合作组建人工智能领域的相关技术和产业创新基地,发挥龙头骨干企业技术创新示范带动作用.
发展人工智能领域的专业化众创空间,促进最新技术成果和资源、服务的精准对接.
充分发挥各类创新基地聚集人才、资金等创新资源的作用,突破人工智能基础前沿理论和关键共性技术,开展应用示范.

(三)统筹国际国内创新资源.
支持国内人工智能企业与国际人工智能领先高校、科研院所、团队合作.
鼓励国内人工智能企业"走出去",为有实力的人工智能企业开展海外并购、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和建立海外研发中心等提供便利和服务.
鼓励国外人工智能企业、科研机构在华设立研发中心.
依托"一带一路"战略,推动建设人工智能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联合研究中心等,加快人工智能技术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推广应用.
推动成立人工智能国际组织,共同制定相关国际标准.
支持相关行业协会、联盟及服务机构搭建面向人工智能企业的全球化服务平台.

五、保障措施围绕推动我国人工智能健康快速发展的现实要求,妥善应对人工智能可能带来的挑战,形成适应人工智能发展的制度安排,构建开放包容的国际化环境,夯实人工智能发展的社会基础.
(一)制定促进人工智能发展的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
加强人工智能相关法律、伦理和社会问题研究,建立保障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框架.
开展与人工智能应用相关的民事与刑事责任确认、隐私和产权保护、信息安全利用等法律问题研究,建立追溯和问责制度,明确人工智能法律主体以及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等.
重点围绕自动驾驶、服务机器人等应用基础较好的细分领域,加快研究制定相关安全管理法规,为新技术的快速应用奠定法律基础.
开展人工智能行为科学和伦理等问题研究,建立伦理道德多层次判断结构及人机协作的伦理框架.
制定人工智能产品研发设计人员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守则,加强对人工智能潜在危害与收益的评估,构建人工智能复杂场景下突发事件的解决方案.
积极参与人工智能全球治理,加强机器人异化和安全监管等人工智能重大国际共性问题研究,深化在人工智能法律法规、国际规则等方面的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

(二)完善支持人工智能发展的重点政策.
落实对人工智能中小企业和初创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支持人工智能企业发展.
完善落实数据开放与保护相关政策,开展公共数据开放利用改革试点,支持公众和企业充分挖掘公共数据的商业价值,促进人工智能应用创新.
研究完善适应人工智能的教育、医疗、保险、社会救助等政策体系,有效应对人工智能带来的社会问题.

(三)建立人工智能技术标准和知识产权体系.
加强人工智能标准框架体系研究.
坚持安全性、可用性、互操作性、可追溯性原则,逐步建立并完善人工智能基础共性、互联互通、行业应用、网络安全、隐私保护等技术标准.
加快推动无人驾驶、服务机器人等细分应用领域的行业协会和联盟制定相关标准.
鼓励人工智能企业参与或主导制定国际标准,以技术标准"走出去"带动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在海外推广应用.
加强人工智能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健全人工智能领域技术创新、专利保护与标准化互动支撑机制,促进人工智能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
建立人工智能公共专利池,促进人工智能新技术的利用与扩散.

(四)建立人工智能安全监管和评估体系.
加强人工智能对国家安全和保密领域影响的研究与评估,完善人、技、物、管配套的安全防护体系,构建人工智能安全监测预警机制.
加强对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预测、研判和跟踪研究,坚持问题导向,准确把握技术和产业发展趋势.
增强风险意识,重视风险评估和防控,强化前瞻预防和约束引导,近期重点关注对就业的影响,远期重点考虑对社会伦理的影响,确保把人工智能发展规制在安全可控范围内.
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人工智能监管体系,实行设计问责和应用监督并重的双层监管结构,实现对人工智能算法设计、产品开发和成果应用等的全流程监管.
促进人工智能行业和企业自律,切实加强管理,加大对数据滥用、侵犯个人隐私、违背道德伦理等行为的惩戒力度.
加强人工智能网络安全技术研发,强化人工智能产品和系统网络安全防护.
构建动态的人工智能研发应用评估评价机制,围绕人工智能设计、产品和系统的复杂性、风险性、不确定性、可解释性、潜在经济影响等问题,开发系统性的测试方法和指标体系,建设跨领域的人工智能测试平台,推动人工智能安全认证,评估人工智能产品和系统的关键性能.

(五)大力加强人工智能劳动力培训.
加快研究人工智能带来的就业结构、就业方式转变以及新型职业和工作岗位的技能需求,建立适应智能经济和智能社会需要的终身学习和就业培训体系,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和社会化培训机构等开展人工智能技能培训,大幅提升就业人员专业技能,满足我国人工智能发展带来的高技能高质量就业岗位需要.
鼓励企业和各类机构为员工提供人工智能技能培训.
加强职工再就业培训和指导,确保从事简单重复性工作的劳动力和因人工智能失业的人员顺利转岗.

(六)广泛开展人工智能科普活动.
支持开展形式多样的人工智能科普活动,鼓励广大科技工作者投身人工智能的科普与推广,全面提高全社会对人工智能的整体认知和应用水平.
实施全民智能教育项目,在中小学阶段设置人工智能相关课程,逐步推广编程教育,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寓教于乐的编程教学软件、游戏的开发和推广.
建设和完善人工智能科普基础设施,充分发挥各类人工智能创新基地平台等的科普作用,鼓励人工智能企业、科研机构搭建开源平台,面向公众开放人工智能研发平台、生产设施或展馆等.
支持开展人工智能竞赛,鼓励进行形式多样的人工智能科普创作.
鼓励科学家参与人工智能科普.

六、组织实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是关系全局和长远的前瞻谋划.
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机制,瞄准目标,紧盯任务,以钉钉子的精神切实抓好落实,一张蓝图干到底.
(一)组织领导.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由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牵头统筹协调,审议重大任务、重大政策、重大问题和重点工作安排,推动人工智能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规划任务的部署实施.
依托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际联席会议,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推进新一代人工智能重大科技项目实施,加强与其他计划任务的衔接协调.
成立人工智能规划推进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具体负责推进规划实施.
成立人工智能战略咨询委员会,研究人工智能前瞻性、战略性重大问题,对人工智能重大决策提供咨询评估.
推进人工智能智库建设,支持各类智库开展人工智能重大问题研究,为人工智能发展提供强大智力支持.

(二)保障落实.
加强规划任务分解,明确责任单位和进度安排,制定年度和阶段性实施计划.
建立年度评估、中期评估等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机制.
适应人工智能快速发展的特点,根据任务进展情况、阶段目标完成情况、技术发展新动向等,加强对规划和项目的动态调整.

(三)试点示范.
对人工智能重大任务和重点政策措施,要制定具体方案,开展试点示范.
加强对各部门、各地方试点示范的统筹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和做法.
通过试点先行、示范引领,推进人工智能健康有序发展.

(四)舆论引导.
充分利用各种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及时宣传人工智能新进展、新成效,让人工智能健康发展成为全社会共识,调动全社会参与支持人工智能发展的积极性.
及时做好舆论引导,更好应对人工智能发展可能带来的社会、伦理和法律等挑战.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3月22日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证监会为进一步加大资本市场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支持力度,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借鉴国际经验,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扩大开放,支持创新企业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证券上市,助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升,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二、试点原则(一)服务国家战略.
以服务创新驱动发展为引领,坚持创新与发展有机结合,改革与开放并行并重,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二)坚持依法合规.
在法律法规框架下,做好与相关政策的衔接配合,稳妥适度开展制度创新,确保试点依法依规、高效可行.
(三)稳步有序推进.
统筹谋划,循序渐进,探索通过试点解决创新企业境内上市问题,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制度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四)切实防控风险.
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处理好试点与风险防控的关系,把防控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
强化监管,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三、试点企业试点企业应当是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
其中,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者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试点企业具体标准由证监会制定.
本意见所称红筹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境外、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

证监会成立科技创新产业化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充分发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专家学者作用,严格甄选试点企业.
咨询委员会由相关行业权威专家、知名企业家、资深投资专家等组成,按照试点企业标准,综合考虑商业模式、发展战略、研发投入、新产品产出、创新能力、技术壁垒、团队竞争力、行业地位、社会影响、行业发展趋势、企业成长性、预估市值等因素,对申请企业是否纳入试点范围作出初步判断.
证监会以此为重要依据,审核决定申请企业是否列入试点,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受理审核试点企业发行上市申请.

四、试点方式试点企业可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实际,选择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
允许试点红筹企业按程序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存托凭证上市;具备股票发行上市条件的试点红筹企业可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上市;境内注册的试点企业可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上市.
本意见所称存托凭证,是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试点企业在境内发行的股票或存托凭证均应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结算.
试点企业募集的资金可以人民币形式或购汇汇出境外,也可留存境内使用.
试点企业募集资金的使用、存托凭证分红派息等应符合我国外资、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

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照现行股票发行核准程序,核准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原则上依照股票发行核准程序,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试点红筹企业存托凭证发行申请.
试点企业在境内的股票或存托凭证相关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行为,均纳入现行证券法规范范围.
证监会依据证券法和本意见及相关规定实施监管,并与试点红筹企业上市地等相关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管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管.

五、发行条件试点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股票发行条件.
其中,试点红筹企业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可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但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要求.
对存在协议控制架构的试点企业,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区分不同情况,依法审慎处理.

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以股票为基础证券的存托凭证应符合证券法关于股票发行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下列要求:一是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可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但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要求;二是存在投票权差异、协议控制架构或类似特殊安排的,应于首次公开发行时,在招股说明书等公开发行文件显要位置充分、详细披露相关情况特别是风险、公司治理等信息,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

六、存托凭证基础制度安排在中国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应符合以下基础制度安排,并严格遵守相关监管规则.
(一)参与主体.
基础证券发行人在境外发行的基础证券由存托人持有,并由存托人在境内签发存托凭证.
基础证券发行人应符合证券法关于股票等证券发行的基本条件,参与存托凭证发行,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并按规定接受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监督管理.

存托人应按照存托协议约定,根据存托凭证持有人意愿行使境外基础证券相应权利,办理存托凭证分红、派息等业务.
存托人资质应符合证监会有关规定.
存托凭证持有人依法享有存托凭证代表的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并按照存托协议约定,通过存托人行使其权利.
(二)存托协议.
基础证券发行人、存托人及存托凭证持有人通过存托协议明确存托凭证所代表权益及各方权利义务.
投资者持有存托凭证即成为存托协议当事人,视为其同意并遵守存托协议约定.
存托协议应约定因存托凭证发生的纠纷适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由境内法院管辖.

(三)存托凭证基础财产.
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包括境外基础证券及其衍生权益.
存托人可在境外委托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
托管人负责托管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并负责办理与托管相关的其他业务.
存托人和托管人应为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单独立户,将存托凭证基础财产与其自有财产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归入其自有财产,不得违背受托义务侵占存托凭证基础财产.

(四)跨境转换.
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之间转换的具体要求和方式由证监会规定.
七、信息披露试点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试点红筹企业原则上依照现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试点红筹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以中文在境内同步披露,披露内容应与其在境外市场披露内容一致.

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证券,应按照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披露财务信息,并在上市安排中明确会计年度期间等相关问题.
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证券披露的财务报告信息,可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或经财政部认可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等效的会计准则编制,也可在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美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同时,提供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整的差异调节信息.

八、投资者保护试点企业不得有任何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特殊安排和行为.
发行股票的,应执行境内现行投资者保护制度;尚未盈利试点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实现盈利前不得减持上市前持有的股票.
发行存托凭证的,应确保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权益与境外基础股票持有人权益相当,由存托人代表境内投资者对境外基础股票发行人行使权利.
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试点企业应确保境内投资者获得与境外投资者相当的赔偿.

九、法律责任试点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违法违规发行证券,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所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依照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试点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导致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资者可依法直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存托人或托管人违反本意见和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证监会可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组织管理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确保试点依法有序开展.
证监会要根据证券法和本意见规定,加强与各地区、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稳妥推动相关工作,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监管规则,加强市场监管、投资者教育和跨境监管执法合作,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试点企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督促中介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18〕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深化医改的工作部署,促进仿制药研发,提升仿制药质量疗效,提高药品供应保障能力,更好地满足临床用药及公共卫生安全需求,加快我国由制药大国向制药强国跨越,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促进仿制药研发(一)制定鼓励仿制的药品目录.
建立跨部门的药品生产和使用信息共享机制,强化药品供应保障及使用信息监测,及时掌握和发布药品供求情况,引导企业研发、注册和生产.
以需求为导向,鼓励仿制临床必需、疗效确切、供应短缺的药品,鼓励仿制重大传染病防治和罕见病治疗所需药品、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药品、儿童使用药品以及专利到期前一年尚没有提出注册申请的药品.
鼓励仿制的药品目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定期在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等相关平台发布,并实行动态调整.
新批准上市或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载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上市药品目录集内容动态更新并实时公开.

(二)加强仿制药技术攻关.
将鼓励仿制的药品目录内的重点化学药品、生物药品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列入国家相关科技计划.
健全产学研医用协同创新机制,建立仿制药技术攻关联盟,发挥企业的主导作用和医院、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基础支撑作用,加强药用原辅料、包装材料和制剂研发联动,促进药品研发链和产业链有机衔接.
积极引进国际先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再提高.

(三)完善药品知识产权保护.
按照鼓励新药创制和鼓励仿制药研发并重的原则,研究完善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产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药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充分平衡药品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
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培育更多的药品核心知识产权、原始知识产权、高价值知识产权.
加强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在充分保护药品创新的同时,防止知识产权滥用,促进仿制药上市.
建立完善药品领域专利预警机制,降低仿制药企业专利侵权风险.

二、提升仿制药质量疗效(四)加快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医疗保障局等部门要细化落实鼓励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一致性评价工作.
进一步释放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资源,支持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办检验检测机构参与一致性评价工作.
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临床试验的积极性.
对临床使用量大、金额占比高的品种,有关部门要加快工作进度;对临床必需、价格低廉的品种,有关部门要采取针对性措施,通过完善采购使用政策等方式给予支持.

(五)提高药用原辅料和包装材料质量.
组织开展药用原辅料和包装材料质量标准制修订工作.
推动企业等加强药用原辅料和包装材料研发,运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提高质量水平.
通过提高自我创新能力、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等措施,推动技术升级,突破提纯、质量控制等关键技术,淘汰落后技术和产能,改变部分药用原辅料和包装材料依赖进口的局面,满足制剂质量需求.
加强对药用原辅料和包装材料的质量监管,定期公布对生产厂家的检查和抽验信息.

(六)提高工艺制造水平.
大力提升制药装备和智能制造水平,提高关键设备的研究制造能力和设备性能,推广应用新技术,优化和改进工艺生产管理,强化全面质量控制,提升关键工艺过程控制水平,推动解决制约产品质量的瓶颈问题.
推进药品生产质量控制信息化建设,实现生产过程实时在线监控.
完善企业生产工艺变更管理制度.

(七)严格药品审评审批.
深化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严格审评审批标准,仿制药按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原则受理和审评审批,提高药品质量安全水平.
优化审评审批流程,提高仿制药上市审评审批效率.
对国家实施专利强制许可的仿制药、列入鼓励仿制药品目录的药品、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支持的仿制药等注册申请优先审评审批.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完善仿制药注册申请的技术标准和指南体系.

(八)加强药品质量监管.
加快建立覆盖仿制药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和质量追溯制度.
加强对药物研发、生产、流通及使用过程的监督检查,加强不良反应监测和质量抽查,严肃查处数据造假、偷工减料、掺杂使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责任追究,检查和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开.

三、完善支持政策(九)及时纳入采购目录.
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要按药品通用名编制采购目录,促进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仿制药和原研药平等竞争.
对于新批准上市的仿制药,相关部门应及时编制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编码,对应的通用名药品已在药品采购目录中的,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应及时启动采购程序;对应的通用名药品未在药品采购目录中的,自批准上市之日起,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要及时论证,积极将其纳入药品采购目录.
国家实施专利强制许可的药品,无条件纳入各地药品采购目录.

(十)促进仿制药替代使用.
将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仿制药纳入与原研药可相互替代药品目录,在说明书、标签中予以标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便于医务人员和患者选择使用.
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加强药事管理,制定鼓励使用仿制药的政策和激励措施,加大对临床用药的监管力度.
严格落实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的要求,除特殊情形外,处方上不得出现商品名,具体由卫生健康部门规定.
落实处方点评制度,加强医疗机构药品合理使用情况考核,对不合理用药的处方医生进行公示,并建立约谈制度.
强化药师在处方审核和药品调配中的作用.
在按规定向艾滋病、结核病患者提供药物时,优先采购使用仿制药.

(十一)发挥基本医疗保险的激励作用.
加快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仿制药、原研药按相同标准支付.
建立完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药品纳入目录.
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不得按商品名或生产厂家进行限定,要及时更新医保信息系统,确保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同等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通过医保支付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医疗机构使用仿制药.

(十二)明确药品专利实施强制许可路径.
依法分类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提高药品可及性.
鼓励专利权人实施自愿许可.
具备实施强制许可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强制许可请求.
在国家出现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防治重特大疾病药品出现短缺,对公共卫生安全或公共健康造成严重威胁等非常情况时,为了维护公共健康,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进行评估论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实施强制许可的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作出给予实施强制许可或驳回的决定.

(十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和价格政策.
落实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仿制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产生的研发费用,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仿制药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要加大扶持力度,支持仿制药企业工艺改造.
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出台支持仿制药产业转型升级的政策,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持续推进药品价格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场形成药品价格的机制,做好与药品采购、医保支付等改革政策的衔接.
坚持药品分类采购,突出药品临床价值,充分考虑药品成本,形成有升有降、科学合理的采购价格,调动企业提高药品质量的积极性.
加强药品价格监测预警,依法严厉打击原料药价格垄断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四)推动仿制药产业国际化.
结合推进"一带一路"建设重大倡议,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和国家的交流,加快药品研发、注册、上市销售的国际化步伐.
支持企业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建立跨境研发合作平台.
积极引进先进管理经验和关键工艺技术,鼓励境外企业在我国建立研发中心和生产基地.

(十五)做好宣传引导.
卫生健康、药品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普及药品知识和相关信息,提升人民群众对国产仿制药的信心.
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宣传教育,改变不合理用药习惯,提高合理用药水平,推动仿制药替代使用.
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形成良好改革氛围.

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事关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事关医药行业健康发展.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细化出台工作方案和配套细则,完善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和办法,把责任压实、要求提实、考核抓实,积极稳妥推进,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3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提升医疗卫生现代化管理水平,优化资源配置,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健康需求,根据《"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一)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
1.
鼓励医疗机构应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构建覆盖诊前、诊中、诊后的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
允许依托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
医疗机构可以使用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在实体医院基础上,运用互联网技术提供安全适宜的医疗服务,允许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
医师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允许在线开具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处方.

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搭建互联网信息平台,开展远程医疗、健康咨询、健康管理服务,促进医院、医务人员、患者之间的有效沟通.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2.
医疗联合体要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加快实现医疗资源上下贯通、信息互通共享、业务高效协同,便捷开展预约诊疗、双向转诊、远程医疗等服务,推进"基层检查、上级诊断",推动构建有序的分级诊疗格局.

鼓励医疗联合体内上级医疗机构借助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面向基层提供远程会诊、远程心电诊断、远程影像诊断等服务,促进医疗联合体内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实时查阅、互认共享.
推进远程医疗服务覆盖全国所有医疗联合体和县级医院,并逐步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延伸,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效率.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二)创新"互联网+"公共卫生服务.
1.
推动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在线查询和规范使用.
以高血压、糖尿病等为重点,加强老年慢性病在线服务管理.
以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儿童为重点服务对象,整合现有预防接种信息平台,优化预防接种服务.
鼓励利用可穿戴设备获取生命体征数据,为孕产妇提供健康监测与管理.
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信息管理、随访评估和分类干预.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2.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加强区域医疗卫生信息资源整合,探索运用人群流动、气候变化等大数据技术分析手段,预测疾病流行趋势,加强对传染病等疾病的智能监测,提高重大疾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三)优化"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1.
加快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智能化信息平台建设与应用,加强上级医院对基层的技术支持,探索线上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提高家庭医生团队服务能力,提升签约服务质量和效率,增强群众对家庭医生的信任度.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2.
鼓励开展网上签约服务,为签约居民在线提供健康咨询、预约转诊、慢性病随访、健康管理、延伸处方等服务,推进家庭医生服务模式转变,改善群众签约服务感受.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四)完善"互联网+"药品供应保障服务.
1.
对线上开具的常见病、慢性病处方,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
探索医疗卫生机构处方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促进药品网络销售和医疗物流配送等规范发展.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2.
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加强基于互联网的短缺药品多源信息采集和供应业务协同应用,提升基本药物目录、鼓励仿制的药品目录的遴选等能力.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五)推进"互联网+"医疗保障结算服务.
1.
加快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对接整合,实现医疗保障数据与相关部门数据联通共享,逐步拓展在线支付功能,推进"一站式"结算,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
(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负责)2.
继续扩大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范围,逐步将更多基层医疗机构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进一步做好外出务工人员和广大"双创"人员跨省异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3.
大力推行医保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将临床路径、合理用药、支付政策等规则嵌入医院信息系统,严格医疗行为和费用监管.
(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六)加强"互联网+"医学教育和科普服务.
1.
鼓励建立医疗健康教育培训云平台,提供多样化的医学在线课程和医学教育.
构建网络化、数字化、个性化、终身化的医学教育培训体系,鼓励医疗工作者开展疑难杂症及重大疾病病例探讨交流,提升业务素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2.
实施"继续医学教育+适宜技术推广"行动,围绕健康扶贫需求,重点针对基层和贫困地区,通过远程教育手段,推广普及实用型适宜技术.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3.
建立网络科普平台,利用互联网提供健康科普知识精准教育,普及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居民自我健康管理能力和健康素养.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科协负责)(七)推进"互联网+"人工智能应用服务.
1.
研发基于人工智能的临床诊疗决策支持系统,开展智能医学影像识别、病理分型和多学科会诊以及多种医疗健康场景下的智能语音技术应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
支持中医辨证论治智能辅助系统应用,提升基层中医诊疗服务能力.
开展基于人工智能技术、医疗健康智能设备的移动医疗示范,实现个人健康实时监测与评估、疾病预警、慢病筛查、主动干预.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
加强临床、科研数据整合共享和应用,支持研发医疗健康相关的人工智能技术、医用机器人、大型医疗设备、应急救援医疗设备、生物三维打印技术和可穿戴设备等.
顺应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趋势,提升医疗健康设备的数字化、智能化制造水平,促进产业升级.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完善"互联网+医疗健康"支撑体系(八)加快实现医疗健康信息互通共享.
1.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协调推进统一权威、互联互通的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与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对接联通,强化人口、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综合管理等数据采集,畅通部门、区域、行业之间的数据共享通道,促进全民健康信息共享应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2.
加快建设基础资源信息数据库,完善全员人口、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数据库.
大力提升医疗机构信息化应用水平,二级以上医院要健全医院信息平台功能,整合院内各类系统资源,提升医院管理效率.
三级医院要在2020年前实现院内医疗服务信息互通共享,有条件的医院要尽快实现.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3.
健全基于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的分级诊疗信息系统,推动各级各类医院逐步实现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检验检查结果的共享,以及在不同层级医疗卫生机构间的授权使用.
支持老少边穷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软硬件建设.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九)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标准体系.
1.
健全统一规范的全国医疗健康数据资源目录与标准体系.
加强"互联网+医疗健康"标准的规范管理,制订医疗服务、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信息共享等基础标准,全面推开病案首页书写规范、疾病分类与代码、手术操作分类与代码、医学名词术语"四统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2.
加快应用全国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和规范,强化省统筹区域平台和医院信息平台功能指引、数据标准的推广应用,统一数据接口,为信息互通共享提供支撑.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十)提高医院管理和便民服务水平.
1.
围绕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利用信息技术,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能,提高医疗服务供给与需求匹配度.
到2020年,二级以上医院普遍提供分时段预约诊疗、智能导医分诊、候诊提醒、检验检查结果查询、诊间结算、移动支付等线上服务.
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开展移动护理、生命体征在线监测、智能医学影像识别、家庭监测等服务.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局负责)2.
支持医学检验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联合互联网企业,发展疾病预防、检验检测等医疗健康服务.
推进院前急救车载监护系统与区域或医院信息平台连接,做好患者信息规范共享、远程急救指导和院内急救准备等工作,提高急救效能.
推广"智慧中药房",提高中药饮片、成方制剂等药事服务水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十一)提升医疗机构基础设施保障能力.
1.
提升"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保障水平,推进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科学布局,合理配置,实施区域中心医院医疗检测设备配置保障工程,国家对中西部等地区的贫困地区予以适当支持.
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提高基层装备保障能力.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2.
重点支持高速宽带网络普遍覆盖城乡各级医疗机构,深入开展电信普遍服务试点,推动光纤宽带网络向农村医疗机构延伸.
推动电信企业加快宽带网络演进升级步伐,部署大容量光纤宽带网络,提供高速率网络接入.
完善移动宽带网络覆盖,支撑开展急救车载远程诊疗.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3.
面向远程医疗、医疗信息共享等需求,鼓励电信企业向医疗机构提供优质互联网专线、虚拟专用网(VPN)等网络接入服务,推进远程医疗专网建设,保障医疗相关数据传输服务质量.
支持各医疗机构选择使用高速率高可靠的网络接入服务.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二)及时制订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1.
适应"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医保支付政策.
逐步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诊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建立费用分担机制,方便群众就近就医,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有效利用.
健全互联网诊疗收费政策,加强使用管理,促进形成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可持续发展.
(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2.
完善医师多点执业政策,鼓励执业医师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三、加强行业监管和安全保障(十三)强化医疗质量监管.
1.
出台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的管理办法,明确监管底线,健全相关机构准入标准,最大限度减少准入限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医疗健康服务质量和安全.
推进网络可信体系建设,加快建设全国统一标识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可信医学数字身份、电子实名认证、数据访问控制信息系统,创新监管机制,提升监管能力.
建立医疗责任分担机制,推行在线知情同意告知,防范和化解医疗风险.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负责)2.
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平台等第三方机构应当确保提供服务人员的资质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责任.
"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产生的数据应当全程留痕,可查询、可追溯,满足行业监管需求.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十四)保障数据信息安全.
1.
研究制定健康医疗大数据确权、开放、流通、交易和产权保护的法规.
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健康医疗数据保密规定,建立完善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制度,严格管理患者信息、用户资料、基因数据等,对非法买卖、泄露信息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惩处.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负责)2.
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平台、智能医疗设备以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数据应用服务的信息防护,定期开展信息安全隐患排查、监测和预警.
患者信息等敏感数据应当存储在境内,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出台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中西部地区、农村贫困地区、偏远边疆地区要因地制宜,积极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引入优质医疗资源,提高医疗健康服务的可及性.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任务分工,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关于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当前,全球范围内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蓬勃兴起.
工业互联网作为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的产物,日益成为新工业革命的关键支撑和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的重要基石,对未来工业发展产生全方位、深层次、革命性影响.
工业互联网通过系统构建网络、平台、安全三大功能体系,打造人、机、物全面互联的新型网络基础设施,形成智能化发展的新兴业态和应用模式,是推进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建设的重要基础,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有力支撑.
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先进制造业",规范和指导我国工业互联网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形势当前,互联网创新发展与新工业革命正处于历史交汇期.
发达国家抢抓新一轮工业革命机遇,围绕核心标准、技术、平台加速布局工业互联网,构建数字驱动的工业新生态,各国参与工业互联网发展的国际竞争日趋激烈.
我国工业互联网与发达国家基本同步启动,在框架、标准、测试、安全、国际合作等方面取得了初步进展,成立了汇聚政产学研的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发布了《工业互联网体系架构(版本1.
0)》、《工业互联网标准体系框架(版本1.
0)》等,涌现出一批典型平台和企业.
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总体发展水平及现实基础仍然不高,产业支撑能力不足,核心技术和高端产品对外依存度较高,关键平台综合能力不强,标准体系不完善,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水平有待提升,缺乏龙头企业引领,人才支撑和安全保障能力不足,与建设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的需要仍有较大差距.

加快建设和发展工业互联网,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发展先进制造业,支持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工业互联网是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主要特征的新工业革命的关键基础设施,加快其发展有利于加速智能制造发展,更大范围、更高效率、更加精准地优化生产和服务资源配置,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催生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为制造强国建设提供新动能.
工业互联网还具有较强的渗透性,可从制造业扩展成为各产业领域网络化、智能化升级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实现产业上下游、跨领域的广泛互联互通,打破"信息孤岛",促进集成共享,并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重要依托.
另一方面,发展工业互联网,有利于促进网络基础设施演进升级,推动网络应用从虚拟到实体、从生活到生产的跨越,极大拓展网络经济空间,为推进网络强国建设提供新机遇.
当前,全球工业互联网正处在产业格局未定的关键期和规模化扩张的窗口期,亟需发挥我国体制优势和市场优势,加强顶层设计、统筹部署,扬长避短、分步实施,努力开创我国工业互联网发展新局面.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全面支撑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建设为目标,围绕推动互联网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聚焦发展智能、绿色的先进制造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统筹引导,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网络、平台、安全三大功能体系,增强工业互联网产业供给能力.
促进行业应用,强化安全保障,完善标准体系,培育龙头企业,加快人才培养,持续提升我国工业互联网发展水平.
努力打造国际领先的工业互联网,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深入推进"互联网+",形成实体经济与网络相互促进、同步提升的良好格局,有力推动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

(二)基本原则.
遵循规律,创新驱动.
遵循工业演进规律、科技创新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工业互联网体系.
按照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要求,发挥我国工业体系完备、网络基础坚实、互联网创新活跃的优势,推动互联网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引进培养高端人才,加强科研攻关,实现创新驱动发展.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激发企业内生动力,推进技术创新、产业突破、平台构建、生态打造.
发挥政府在加强规划引导、完善法规标准、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的作用,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开放发展,安全可靠.
把握好安全与发展的辩证关系.
发挥工业互联网开放性、交互性优势,促进工业体系开放式发展.
推动工业互联网在各产业领域广泛应用,积极开展国际合作.
坚持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手段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提升工业互联网安全防护能力.

系统谋划,统筹推进.
做好顶层设计和系统谋划,科学制定、合理规划工业互联网技术路线和发展路径,统筹实现技术研发、产业发展和应用部署良性互动,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协同发展,区域布局协调有序.

(三)发展目标.
立足国情,面向未来,打造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工业互联网生态体系,使我国工业互联网发展水平走在国际前列,争取实现并跑乃至领跑.
到2025年,基本形成具备国际竞争力的基础设施和产业体系.
覆盖各地区、各行业的工业互联网网络基础设施基本建成.
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不断健全并规模化推广.
形成3-5个达到国际水准的工业互联网平台.
产业体系较为健全,掌握关键核心技术,供给能力显著增强,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龙头企业.
基本建立起较为完备可靠的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
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大规模推广应用,推动两化融合迈上新台阶.

其中,在2018-2020年三年起步阶段,初步建成低时延、高可靠、广覆盖的工业互联网网络基础设施,初步构建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初步形成各有侧重、协同集聚发展的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初步建立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

到2035年,建成国际领先的工业互联网网络基础设施和平台,形成国际先进的技术与产业体系,工业互联网全面深度应用并在优势行业形成创新引领能力,安全保障能力全面提升,重点领域实现国际领先.

到本世纪中叶,工业互联网网络基础设施全面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能力、技术产业体系以及融合应用等全面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综合实力进入世界前列.
三、主要任务(一)夯实网络基础.
推动网络改造升级提速降费.
面向企业低时延、高可靠、广覆盖的网络需求,大力推动工业企业内外网建设.
加快推进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与改造,扩大网络覆盖范围,优化升级国家骨干网络.
推进工业企业内网的IP(互联网协议)化、扁平化、柔性化技术改造和建设部署.
推动新型智能网关应用,全面部署IPv6(互联网协议第6版).
继续推进连接中小企业的专线建设.
在完成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网络提速降费任务基础上,进一步提升网络速率、降低资费水平,特别是大幅降低中小企业互联网专线接入资费水平.
加强资源开放,支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加大无线电频谱等关键资源保障力度.

推进标识解析体系建设.
加强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顶层设计,制定整体架构,明确发展目标、路线图和时间表.
设立国家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管理机构,构建标识解析服务体系,支持各级标识解析节点和公共递归解析节点建设,利用标识实现全球供应链系统和企业生产系统间精准对接,以及跨企业、跨地区、跨行业的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促进信息资源集成共享.

专栏1工业互联网基础设施升级改造工程组织实施工业互联网工业企业内网、工业企业外网和标识解析体系的建设升级.
支持工业企业以IPv6、工业无源光网络(PON)、工业无线等技术改造工业企业内网,以IPv6、软件定义网络(SDN)以及新型蜂窝移动通信技术对工业企业外网进行升级改造.
在5G研究中开展面向工业互联网应用的网络技术试验,协同推进5G在工业企业的应用部署.
开展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各级标识解析节点.

到2020年,基本完成面向先进制造业的下一代互联网升级改造和配套管理能力建设,在重点地区和行业实现窄带物联网(NB—IoT)、工业过程/工业自动化无线网络(WIA—PA/FA)等无线网络技术应用;初步建成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注册、备案等配套系统,形成10个以上公共标识解析服务节点,标识注册量超过20亿.

到2025年,工业无线、时间敏感网络(TSN)、IPv6等工业互联网网络技术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广泛部署;面向工业互联网接入的5G网络、低功耗广域网等基本实现普遍覆盖;建立功能完善的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形成20个以上公共标识解析服务节点,标识注册量超过30亿.

(二)打造平台体系.
加快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
突破数据集成、平台管理、开发工具、微服务框架、建模分析等关键技术瓶颈,形成有效支撑工业互联网平台发展的技术体系和产业体系.
开展工业互联网平台适配性、可靠性、安全性等方面试验验证,推动平台功能不断完善.
通过分类施策、同步推进、动态调整,形成多层次、系统化的平台发展体系.
依托工业互联网平台形成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多层次公共平台.

提升平台运营能力.
强化工业互联网平台的资源集聚能力,有效整合产品设计、生产工艺、设备运行、运营管理等数据资源,汇聚共享设计能力、生产能力、软件资源、知识模型等制造资源.
开展面向不同行业和场景的应用创新,为用户提供包括设备健康维护、生产管理优化、协同设计制造、制造资源租用等各类应用,提升服务能力.
不断探索商业模式创新,通过资源出租、服务提供、产融合作等手段,不断拓展平台盈利空间,实现长期可持续运营.

专栏2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及推广工程从工业互联网平台供给侧和需求侧两端发力,开展四个方面建设和推广:一是工业互联网平台培育.
通过企业主导、市场选择、动态调整的方式,形成跨行业、跨领域平台,实现多平台互联互通,承担资源汇聚共享、技术标准测试验证等功能,开展工业数据流转、业务资源管理、产业运行监测等服务.
推动龙头企业积极发展企业级平台,开发满足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需求的多种解决方案.
建立健全工业互联网平台技术体系.
二是工业互联网平台试验验证.
支持产业联盟、企业与科研机构合作共建测试验证平台,开展技术验证与测试评估.
三是百万家企业上云.
鼓励工业互联网平台在产业集聚区落地,推动地方通过财税支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中小企业业务系统向云端迁移.
四是百万工业APP培育.
支持软件企业、工业企业、科研院所等开展合作,培育一批面向特定行业、特定场景的工业APP.

到2020年,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初步形成,支持建设10个左右跨行业、跨领域平台,建成一批支撑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的企业级平台.
培育30万个面向特定行业、特定场景的工业APP,推动30万家企业应用工业互联网平台开展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等业务,工业互联网平台对产业转型升级的基础性、支撑性作用初步显现.

到2025年,重点工业行业实现网络化制造,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基本完善,形成3-5个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培育百万工业APP,实现百万家企业上云,形成建平台和用平台双向迭代、互促共进的制造业新生态.

(三)加强产业支撑.
加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力度.
开展时间敏感网络、确定性网络、低功耗工业无线网络等新型网络互联技术研究,加快5G、软件定义网络等技术在工业互联网中的应用研究.
推动解析、信息管理、异构标识互操作等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关键技术及安全可靠机制研究.
加快IPv6等核心技术攻关.
促进边缘计算、人工智能、增强现实、虚拟现实、区块链等新兴前沿技术在工业互联网中的应用研究与探索.

构建工业互联网标准体系.
成立国家工业互联网标准协调推进组、总体组和专家咨询组,统筹推进工业互联网标准体系建设,优化推进机制,加快建立统一、综合、开放的工业互联网标准体系.
制定一批总体性标准、基础共性标准、应用标准、安全标准.
组织开展标准研制及试验验证工程,同步推进标准内容试验验证、试验验证环境建设、仿真与测试工具开发和推广.

专栏3标准研制及试验验证工程面向工业互联网标准化需求和标准体系建设,开展工业互联网标准研制.
开发通用需求、体系架构、测试评估等总体性标准;开发网络与数字化互联接口、标识解析、工业互联网平台、安全等基础共性标准;面向汽车、航空航天、石油化工、机械制造、轻工家电、信息电子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工业互联网应用,开发行业应用导则、特定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
组织相关标准的试验验证工作,推进配套仿真与测试工具开发.

到2020年,初步建立工业互联网标准体系,制定20项以上总体性及关键基础共性标准,制定20项以上重点行业标准,推进标准在重点企业、重点行业中的应用.
到2025年,基本建成涵盖工业互联网关键技术、产品、管理及应用的标准体系,并在企业中得到广泛应用.
提升产品与解决方案供给能力.
加快信息通信、数据集成分析等领域技术研发和产业化,集中突破一批高性能网络、智能模块、智能联网装备、工业软件等关键软硬件产品与解决方案.
着力提升数据分析算法与工业知识、机理、经验的集成创新水平,形成一批面向不同工业场景的工业数据分析软件与系统以及具有深度学习等人工智能技术的工业智能软件和解决方案.
面向"中国制造2025"十大重点领域与传统行业转型升级需求,打造与行业特点紧密结合的工业互联网整体解决方案.
引导电信运营企业、互联网企业、工业企业等积极转型,强化网络运营、标识解析、安全保障等工业互联网运营服务能力,开展工业电子商务、供应链、相关金融信息等创新型生产性服务.

专栏4关键技术产业化工程推进工业互联网新型网络互联、标识解析等新兴前沿技术研究与应用,搭建技术测试验证系统,支持技术、产品试验验证.
聚焦工业互联网核心产业环节,积极推进关键技术产业化进程.
加快工业互联网关键网络设备产业化,开展IPv6、工业无源光网络、时间敏感网络、工业无线、低功耗广域网、软件定义网络、标识解析等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与产业化.
研发推广关键智能网联装备,围绕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大型动力装备等关键领域,实现智能控制、智能传感、工业级芯片与网络通信模块的集成创新,形成一系列具备联网、计算、优化功能的新型智能装备.
开发工业大数据分析软件,聚焦重点领域,围绕生产流程优化、质量分析、设备预测性维护、智能排产等应用场景,开发工业大数据分析应用软件,实现产业化部署.

到2020年,突破一批关键技术,建立5个以上的技术测试验证系统,推出一批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工业互联网网络设备,智能网联产品创新活跃,实现工业大数据清洗、管理、分析等功能快捷调用,推进技术产品在重点企业、重点行业中的应用,工业互联网关键技术产业化初步实现.

到2025年,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技术测试验证系统有效支撑工业互联网技术产品研究和实验,推出一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工业互联网网络设备,实现智能网联产品和工业大数据分析应用软件的大规模商用部署,形成较为健全的工业互联网产业体系.

(四)促进融合应用.
提升大型企业工业互联网创新和应用水平.
加快工业互联网在工业现场的应用,强化复杂生产过程中设备联网与数据采集能力,实现企业各层级数据资源的端到端集成.
依托工业互联网平台开展数据集成应用,形成基于数据分析与反馈的工艺优化、流程优化、设备维护与事故风险预警能力,实现企业生产与运营管理的智能决策和深度优化.
鼓励企业通过工业互联网平台整合资源,构建设计、生产与供应链资源有效组织的协同制造体系,开展用户个性需求与产品设计、生产制造精准对接的规模化定制,推动面向质量追溯、设备健康管理、产品增值服务的服务化转型.

加快中小企业工业互联网应用普及.
推动低成本、模块化工业互联网设备和系统在中小企业中的部署应用,提升中小企业数字化、网络化基础能力.
鼓励中小企业充分利用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云化研发设计、生产管理和运营优化软件,实现业务系统向云端迁移,降低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成本.
引导中小企业开放专业知识、设计创意、制造能力,依托工业互联网平台开展供需对接、集成供应链、产业电商、众包众筹等创新型应用,提升社会制造资源配置效率.

专栏5工业互联网集成创新应用工程以先导性应用为引领,组织开展创新应用示范,逐步探索工业互联网的实施路径与应用模式.
在智能化生产应用方面,鼓励大型工业企业实现内部各类生产设备与信息系统的广泛互联以及相关工业数据的集成互通,并在此基础上发展质量优化、智能排产、供应链优化等应用.
在远程服务应用方面,开展面向高价值智能装备的网络化服务,实现产品远程监控、预测性维护、故障诊断等远程服务应用,探索开展国防工业综合保障远程服务.
在网络协同制造应用方面,面向中小企业智能化发展需求,开展协同设计、众包众创、云制造等创新型应用,实现各类工业软件与模块化设计制造资源在线调用.
在智能联网产品应用方面,重点面向智能家居、可穿戴设备等领域,融合5G、深度学习、大数据等先进技术,满足高精度定位、智能人机交互、安全可信运维等典型需求.
在标识解析集成应用方面,实施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系统与工业企业信息化系统集成创新应用,支持企业探索基于标识服务的关键产品追溯、多源异构数据共享、全生命周期管理等应用.

到2020年,初步形成影响力强的工业互联网先导应用模式,建立150个左右应用试点.
到2025年,拓展工业互联网应用范围,在"中国制造2025"十大重点领域及重点传统行业全面推广,实现企业效益全面显著提升.
(五)完善生态体系.
构建创新体系.
建设工业互联网创新中心,有效整合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创新资源,围绕重大共性需求和重点行业需要,开展工业互联网产学研协同创新,促进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
面向关键技术和平台需求,支持建设一批能够融入国际化发展的开源社区,提供良好开发环境,共享开源技术、代码和开发工具.
规范和健全中介服务体系,支持技术咨询、知识产权分析预警和交易、投融资、人才培训等专业化服务发展,加快技术转移与应用推广.

构建应用生态.
支持平台企业面向不同行业智能化转型需求,通过开放平台功能与数据、提供开发环境与工具等方式,广泛汇聚第三方应用开发者,形成集体开发、合作创新、对等评估的研发机制.
支持通过举办开发者大会、应用创新竞赛、专业培训及参与国际开源项目等方式,不断提升开发者的应用创新能力,形成良性互动的发展模式.

构建企业协同发展体系.
以产业联盟、技术标准、系统集成服务等为纽带,以应用需求为导向,促进装备、自动化、软件、通信、互联网等不同领域企业深入合作,推动多领域融合型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应用.
依托工业互联网促进融通发展,推动一二三产业、大中小企业跨界融通,鼓励龙头工业企业利用工业互联网将业务流程与管理体系向上下游延伸,带动中小企业开展网络化改造和工业互联网应用,提升整体发展水平.

构建区域协同发展体系.
强化对工业互联网区域发展的统筹规划,面向关键基础设施、产业支撑能力等核心要素,形成中央地方联动、区域互补的协同发展机制.
根据不同区域制造业发展水平,结合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遴选一批产业特色鲜明、转型需求迫切、地方政府积极性高、在工业互联网应用部署方面已取得一定成效的地区,因地制宜开展产业示范基地建设,探索形成不同地区、不同层次的工业互联网发展路径和模式,并逐步形成各有特色、相互带动的区域发展格局.

专栏6区域创新示范建设工程开展工业互联网创新中心建设.
依托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程,建设工业互联网创新中心,围绕网络互联、标识解析、工业互联网平台、安全保障等关键共性重大技术以及重点行业和领域需求,重点开展行业领域基础和关键技术研发、成果产业化、人才培训等.
依托创新中心打造工业互联网技术创新开源社区,加强前沿技术领域共创共享.
支持国防科技工业创新中心深度参与工业互联网建设发展.

工业互联网产业示范基地建设.
在互联网与信息技术基础较好的地区,以工业互联网平台集聚中小企业,打造新应用模式,形成一批以互联网产业带动为主要特色的示范基地.
在制造业基础雄厚的地区,结合地区产业特色与工业基础优势,形成一批以制造业带动的特色示范基地.
推进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示范工程建设.
在示范基地内,加快推动基础设施建设与升级改造,加强公共服务,强化关键技术研发与产业化,积极开展集成应用试点示范,并推动示范基地之间协同合作.

到2020年,建设5个左右的行业应用覆盖全面、技术产品实力过硬的工业互联网产业示范基地.
到2025年,建成10个左右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工业互联网产业示范基地.
(六)强化安全保障.
提升安全防护能力.
加强工业互联网安全体系研究,技术和管理相结合,建立涵盖设备安全、控制安全、网络安全、平台安全和数据安全的工业互联网多层次安全保障体系.
加大对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重点突破标识解析系统安全、工业互联网平台安全、工业控制系统安全、工业大数据安全等相关核心技术,推动攻击防护、漏洞挖掘、入侵发现、态势感知、安全审计、可信芯片等安全产品研发,建立与工业互联网发展相匹配的技术保障能力.
构建工业互联网设备、网络和平台的安全评估认证体系,依托产业联盟等第三方机构开展安全能力评估和认证,引领工业互联网安全防护能力不断提升.

建立数据安全保护体系.
建立工业互联网全产业链数据安全管理体系,明确相关主体的数据安全保护责任和具体要求,加强数据收集、存储、处理、转移、删除等环节的安全防护能力.
建立工业数据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形成工业互联网数据流动管理机制,明确数据留存、数据泄露通报要求,加强工业互联网数据安全监督检查.

推动安全技术手段建设.
督促工业互联网相关企业落实网络安全主体责任,指导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全防护和监测处置技术手段建设,开展工业互联网安全试点示范,提升安全防护能力.
积极发挥相关产业联盟引导作用,整合行业资源,鼓励联盟单位创新服务模式,提供安全运维、安全咨询等服务,提升行业整体安全保障服务能力.
充分发挥国家专业机构和社会力量作用,增强国家级工业互联网安全技术支撑能力,着力提升隐患排查、攻击发现、应急处置和攻击溯源能力.

专栏7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工程推动国家级工业互联网安全技术能力提升.
打造工业互联网安全监测预警和防护处置平台、工业互联网安全核心技术研发平台、工业互联网安全测试评估平台、工业互联网靶场等.
引导企业提升自身工业互联网安全防护能力.
在汽车、电子、航空航天、能源等基础较好的重点领域和国防工业等安全需求迫切的领域,建设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管理和技术体系,开展安全产品、解决方案的试点示范和行业应用.

到2020年,根据重要工业互联网平台和系统的分布情况,组织有针对性的检查评估;初步建成工业互联网安全监测预警和防护处置平台;培养形成3-5家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工业互联网安全企业,遴选一批创新实用的网络安全试点示范项目并加以推广.

到2025年,形成覆盖工业互联网设备安全、控制安全、网络安全、平台安全和数据安全的系列标准,建立健全工业互联网安全认证体系;工业互联网安全产品和服务得到全面推广和应用;工业互联网相关企业网络安全防护能力显著提升;国家级工业互联网安全技术支撑体系基本建成.

(七)推动开放合作.
提高企业国际化发展能力.
鼓励国内外企业面向大数据分析、工业数据建模、关键软件系统、芯片等薄弱环节,合作开展技术攻关和产品研发.
建立工业互联网技术、产品、平台、服务方面的国际合作机制,推动工业互联网平台、集成方案等"引进来"和"走出去".
鼓励国内外企业跨领域、全产业链紧密协作.

加强多边对话与合作.
建立政府、产业联盟、企业等多层次沟通对话机制,针对工业互联网最新发展、全球基础设施建设、数据流动、安全保障、政策法规等重大问题开展交流与合作.
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协同合作,共同制定工业互联网标准规范和国际规则,构建多边、民主、透明的工业互联网国际治理体系.

四、保障支撑(一)建立健全法规制度.
完善工业互联网规则体系,明确工业互联网网络的基础设施地位,建立涵盖工业互联网网络安全、平台责任、数据保护等的法规体系.
细化工业互联网网络安全制度,制定工业互联网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数据保护相关规则,构建工业互联网网络安全态势感知预警、网络安全事件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机制.
建立工业互联网数据规范化管理和使用机制,明确产品全生命周期各环节数据收集、传输、处理规则,探索建立数据流通规范.
加快新兴应用领域法规制度建设,推动开展人机交互、智能产品等新兴领域信息保护、数据流通、政府数据公开、安全责任等相关研究,完善相关制度.

(二)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构建融合发展制度,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放宽融合性产品和服务准入限制,扩大市场主体平等进入范围,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简化认证,减少收费;清理制约人才、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自由流动的制度障碍,推动相关行业在技术、标准、政策等方面充分对接,打造有利于技术创新、网络部署与产品应用的外部环境.
完善协同推进体系,建立部门间高效联动机制,探索分业监管、协同共治模式;建立中央地方协同机制,深化军民融合,形成统筹推进的发展格局;推动建立信息共享、处理、反馈的有效渠道,促进跨部门、跨区域系统对接,提升工业互联网协同管理能力.
健全协同发展机制,引导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等产业组织完善合作机制和利益共享机制,推动产业各方联合开展技术、标准、应用研发以及投融资对接、国际交流等活动.

(三)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强化财政资金导向作用,加大工业转型升级资金对工业互联网发展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网络体系、平台体系、安全体系能力建设.
探索采用首购、订购优惠等支持方式,促进工业互联网创新产品和服务的规模化应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设立工业互联网专项资金、建立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支持本地工业互联网集聚发展.
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推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落实,鼓励相关企业加快工业互联网发展和应用.

(四)创新金融服务方式.
支持扩大直接融资比重,支持符合条件的工业互联网企业在境内外各层次资本市场开展股权融资,积极推动项目收益债、可转债、企业债、公司债等在工业互联网领域的应用,引导各类投资基金等向工业互联网领域倾斜.
加大精准信贷扶持力度,完善银企对接机制,为工业互联网技术、业务和应用创新提供贷款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探索开发数据资产等质押贷款业务.
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为集团下属工业互联网企业提供财务管理服务,加强资金集约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
拓展针对性保险服务,支持保险公司根据工业互联网需求开发相应的保险产品.

(五)强化专业人才支撑.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引进和培养相结合,兼收并蓄,广揽国内外人才,不断壮大工业互联网人才队伍.
加快新兴学科布局,加强工业互联网相关学科建设;协同发挥高校、企业、科研机构、产业集聚区等各方作用,大力培育工业互联网技术人才和应用创新型人才;依托国家重大人才工程项目和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引进一批工业互联网高水平研究型科学家和具备产业经验的高层次科技领军人才.
建立工业互联网智库,形成具有政策研究能力和决策咨询能力的高端咨询人才队伍;鼓励工业互联网技术创新人才投身形式多样的科普教育活动.
创新人才使用机制,畅通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间人才流动渠道,鼓励通过双向挂职、短期工作、项目合作等柔性流动方式加强人才互通共享;支持我国专业技术人才在国际工业互联网组织任职或承担相关任务;发展工业互联网专业人才市场,建立人才数据库,完善面向全球的人才供需对接机制.
优化人才评价激励制度,建立科学的人才评价体系,充分发挥人才积极性、主动性;拓展知识、技术、技能和管理要素参与分配途径,完善技术入股、股权期权激励、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等机制;为工业互联网领域高端人才引进开辟绿色通道,加大在来华工作许可、出入境、居留、住房、医疗、教育、社会保障、政府表彰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支持力度,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参与工业互联网创业创新.

(六)健全组织实施机制.
在国家制造强国建设领导小组下设立工业互联网专项工作组,统筹谋划工业互联网相关重大工作,协调任务安排,督促检查主要任务落实情况,促进工业互联网与"中国制造2025"协同推进.
设立工业互联网战略咨询专家委员会,开展工业互联网前瞻性、战略性重大问题研究,对工业互联网重大决策、政策实施提供咨询评估.
制定发布《工业互联网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建立工业互联网发展情况动态监测和第三方评估机制,开展定期测评和滚动调整.
各地方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研究制定具体推进方案,细化政策措施,开展试点示范与应用推广,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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