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29批2018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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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第十八版)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12—27批补报2018年12月13日)序号123456受理编号208229372957323632413249交办问题基本情况2015年7月,举报人(日本华侨)在莫莫格乡才力村和大屯镇前杭村接壤处,建成拓元农机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了1000多万人民币,占地面积1200亩),当时该地块的土地性质是国有盐碱地,土地用途是种植水稻.
该合作社有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取得了镇赉县国土局、农业局及莫莫格乡政府的相关审批手续(审批的用地规模是19378平方米),举报人建设了基地、大棚、晾晒场等配套设施.
2017年7月14日,镇赉县城乡建设局告知举报人其农业基地上的建筑物影响规划,属于违章建筑要求拆除.
7月26日,莫莫格乡国家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向举报人下达处罚决定书,称举报人2015年4月-5月在莫莫格自然保护区内建设违章建筑.
但举报人回国投资该项目的确切时间是2015年6月-7月,与处罚决定的内容不符.
2017年8月4日,镇赉县环保局又给举报人下达了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并恢复原状的处罚决定书,称举报人未取得环评手续.
2017年8月11日,建筑被县里强拆.
2017年8月12日县里相关部门补开强拆文件.
2017年9月,才力村、前杭村给举报人下达了农用土地解除合同通知,并称:"应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及县政府的要求"解除合同.
举报人认为上述情况属于严重的环保"一刀切"行为.
自下达通知、结束合同至今,无任何人与举报人谈相应补偿问题.
举报人多次参加县长接待日,均未被县领导接待.
来信:2011年4月,刘某某在自己承包的11900平方米林地里栽种了落叶松1万1千余株(30-35年生)、果树2千余株(23-25年生).
吉化集团公司、吉化北方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在吉化集团公司汽柴油罐区扩建工程施工过程中,违法强行占用和毁坏刘某某的林地及树木.
举报人曾多次向龙潭区林业畜牧局反映上述问题,该局至今未对上述企业进行处罚,林地也未得到恢复.
来信:红土崖镇曲家营水库水源地附近,存在以下生态破坏的问题:一是曲家营水库周边6万亩林地被破坏后开垦种地;二是农民耕种时将大量农药瓶和化肥包装袋丢弃在曲家营水库中,污染水体;三是2014年至2016年,当地政府退耕还林6万亩地后,现该地块又被开垦复耕.
2017年,二十家子林场将收回的民主村4社的山地卖给他人种黄豆.
2018年春天,该林场将2.
5公顷林地卖给他人后,林地被毁改种玉米.
为应对此次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因林地面积不足,该林场强行占用龙山乡民主村4社大约3到4公顷耕地,用于种树.
敦化市林业局寒葱岭林场场长李某,在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破坏寒葱岭国有林地,违法建设"寒葱岭枫叶谷"项目,包括停车场、道路、木栈道、多座木屋.
举报人要求恢复林地原貌.
来信:安图县林业局防火办副主任赵某某,在任明月林场场长期间,指使他人盗伐林木,破坏生态环境,具体如下:一是2013年,在小穷棒沟盗伐林木80多立方米,一部分用于自家山庄扩建,一部分作为自家烧柴使用;二是2009年至2018年期间,在明月林场小穷棒沟左某某所属承包林地内,共计砍伐红松树2000余棵;三是2010年至2012年,指使张某、梁某某等人,在小沟16林班共计盗伐林木190多棵,用于扩建自家山庄使用.
行政区域白城市镇赉县吉林市龙潭区白山市浑江区公主岭市延边州敦化市延边州安图县污染类型生态生态生态水生态生态生态调查核实情况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一)关于举报人称土地用途是种植水稻的问题不属实.
2015年7月,拓元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地块经国土部门确认地类为集体坑塘水面、集体盐碱地和国有盐碱地.
因该地块在莫莫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按照《吉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禁止开垦.
故其称"土地性质是国有盐碱地,用途是种植水稻".
问题不属实.
(二)关于举报人称取得设施农用地手续建设构筑物问题基本属实.
经查,该合作社在2015年10月20日取得国土部门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属实.
经查,建房时间是在2015年4月—5月,而取得设施农用地手续是在2015年10月20日.
因此,取得备案手续后建设建筑物的问题不属实.
(三)关于举报人称建筑被县里强拆问题基本属实因合作社建设的房屋、库房、大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第四十条之规定,系违章(违法)建筑.
故县住建局向王某某发出《责任限期违章(违法)建筑决定书》,告知举报人建筑物属于违章建筑,要求拆除问题属实.
因王某某所建的建筑物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行为,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同时在莫莫格保护区内擅自建设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吉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六条及相关法律规定.
故县环保局下达了《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决定书》.
根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下达的《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决定书》是行政命令,此命令一经做出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
王某某在县住建局和环保局下达拆除期限内没有自行履行拆除义务,故2017年8月莫莫格乡政府对合作社社内建筑物依法依规实施拆除,不属于强拆.
反映强拆建筑物问题不属实.
(四)关于举报人称补开强拆文件问题不属实关于举报人反映2017年8月12日县里相关部门补开强迁文件查无实据,反映问题不属实.
(五)关于举报人称与处罚决定内容不符问题不属实2017年4月14日,经王某某房屋的使用人衣汗成证实,王某某所建设房屋为2015年4月至5月份.
因此,举报人称"回国投资该项目的确切时间是2015年6月至7月,与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不符",问题不属实.
(六)关于举报人称解除合同及赔偿问题不属实王某某分别于2015年7月5日和7月12日同前杭村委会和周某某签订了涉案土地承包合同.
发包人前杭村发包的土地地类为集体坑塘、集体盐碱地,前杭村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具有发包权,但因该地处于莫莫格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对该地开垦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发包人周某某发包的土地类别为国有,周某某不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即便具有土地流转权,也因该发包合同中的土地属于莫莫格保护区实验区,故该发包合同也是无效的.
合同解除权是形成权,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不属于违法行为,而根据案件情况属于违约行为的一种.
所以,无论承包合同无效还是合同解除,都不是依法依规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的依据,为此,王某某因为土地承包合同产生的纠纷,属于王某某与土地发包人之间的民事争议,应通过协商、调解或者民事诉讼解决,而不属于本案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所解决的问题.
故举报人放映解除合同属于严重的环保"一刀切"行为不属实.
(七)关于举报人称信访投诉问题不属实经查,县信访局信访记录显示,王某某仅在2017年12月15日到信访局反映过被拆除建设设施问题,至今再无信访登记.
因此,举报人称多次参加县长接待日,均未被县领导接待的问题不属实.
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2018年11月25日,龙潭区林业畜牧局现场进行调查.
刘某某于2005年取得林权证,2块林地面积共0.
56公顷,登记树种为落叶松、果树.
1992年,吉化集团公司与龙潭区龙潭乡东升村村委会签订征用土地协议书,征用龙潭区龙潭乡东升村(1992年撤销建制)土地83.
44公顷,山林地划拨125.
6公顷,当时已全部补偿完毕,不存在侵占土地情况.
未征用的原东升村集体所有林业用地116.
75公顷收归国有,由龙潭区林业部门按国有林地进行管理,林地上个人营造的树木权属仍归个人.
2011年,吉化集团公司开工建设18万立方米汽柴油罐区项目,建设过程中临时占用11900平方米罐区周边国有林地,刘某某个人的0.
56公顷林地不在吉化集团公司征占地范围中.
吉化集团公司1992年征占地及11900平方米国有林地中均不包括刘某某的0.
56公顷林地.
2014年至今,举报人多次到龙潭区林业畜牧局反映上述问题,均已给予答复,因吉化集团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存在侵占地行为,不应对其进行处罚.
目前,该公司临时占用的11900平方米林地已自然恢复,不存在群众反映的"林地也未得到恢复"情况.
经再次核实,群众反映情况不属实.
经调查,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第一问题:不属实.
2018年11月26日,浑江区林业局、红土崖镇政府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了核查,经调查组对集体林地和国有林地调查了解,没有发现被破坏后开垦种地的现象.
第二个问题:部分属实.
2018年11月26日,浑江区农牧局联合市水务局、红土崖镇工作人员到现场核实,红土崖镇现有合法耕地2788公顷,农民耕种完地后有极少的装完化肥后的破损袋子丢弃在农田里,但没有发现农药瓶丢弃在农田里.
曲家营水库中没有农药瓶和化肥包装袋,水体也没有被污染.
第三个问题:不属实.
根据国家政策和工作安排,红土崖镇人民政府近10年以来,没有实施退耕还林的工作,因此该地块不存在被开垦复耕的问题.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11月25日,经公主岭市林业局和国土局现场调查,群众反映的问题是龙山乡民族村,不是民主村.
2017年4月二十家子林场与当地村民赵某某、包某某签订了《造林承包合同书》,于当年春季栽植紫穗槐(今秋又补植了樟子松).
经调查,林地内在2017年种植了黄豆,但林木没有遭到破坏,举报二十家子林场卖地不属实,种植黄豆属实.
经市林业局调查,二十家子林场在2018年没有对外承包已栽植完树木的林地,举报二十家子林场2018年卖地毁林种玉米不属实.
经市林业局调查,今年11月初,二十家子林场按照吉林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关于"确定在今年秋收后对民族村24.
5公顷进行退耕还林"的要求,进行还林的.
是严格按照林业资源档案和资源现状图设计施工的,并且有1991年颁发的《林权证》和2014年龙山乡民族村为二十家子林场出具的《林地确认书》证明该地权属为国有.
龙山乡民主村4社大约3到4公顷耕地,所属权为二十家子林场,土地性质为林地,民族村私自把林地分给村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举报强行占用民族村耕地不属实,种植树木属实.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11月26日,敦化市林业局进行现场调查.
2014年寒葱岭林场发现"寒葱岭伏击战"主战场及东北抗联密营遗址群,寒葱岭林场处于发展转型时期,无岗位人员多,为了解决职工生活难题,林场职工提议发展红色旅游项目,由林场54名职工集资入股(每人投资15万元),成立林农产业合作社,推举李某某为法人(占股1.
8%),开展红色旅游产业增收.
经查,寒葱岭枫叶谷现停车场是寒葱岭以前采伐作业时留下的集中木材的3处楞场,3处总面积约为15000平方米,分别为2000平方米、5000平方米、8000平方米.
2010年7月22日、28日先后遭受两次特大暴雨的袭击,楞场水毁特别严重,因此在原来的楞场场地进行了表面硬化;枫颐园林农产业合作社内的道路均是利用木材生产作业时留下的运材道硬化修建,无拓宽迹象,道路全长2071米;木栈道是在军事专家论证为抗联密营遗址后,为了防止参观人员破坏遗址,在不损毁树木的前提下,利用林间空地修建的悬空木栈道,无损毁树木行为,木栈道全长3051米;木屋是在原1983年、1995年采伐作业时留下的老工队工棚子、拖拉机库的基础上修缮翻建的木屋,共15座总面积为678平方米,现在用于森林资源管护、野生动物保护、防火岗亭、环保厕所,无新建木屋,没有超出原使用范围.
抗联密营遗址是为了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其"不朽的抗联—寒葱岭密营文化专题展"全年免费对外开放.
现停车场主要功能是"防火训练演练场",道路为防火运输通道,木屋是承担森林防火、森林资源管护及野生动物保护等工作,这些建筑设施都发挥着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功能,同时兼顾森林红色旅游增收.
经查,该林场合作社未办理相关手续属实.
经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举报问题不属实.
安图县林业局防火办副主任赵某某,2006年至2014任明月林场场长,期间在明月镇明安村设施农用地上建设木质结构房屋,面积200平方米,计划进行烧烤山庄经营,实际未投入使用,现已转卖王某某.
2018年11月26日安图县林业局现场勘察,经查,小穷棒沟无盗伐林木痕迹,2014年安图县林业局明月林场场长赵某某分别从佰山木业购买2万根木芯和林业局购买9.
202立方米木材用于自家山庄建设.
赵某某盗伐林木80余立方米,用于自家山庄扩建和用于自家烧柴情况不属实.
第二个问题:举报问题不属实.
左某某承包林地位于小穷棒沟9林班34小班内,该小班总面积为5.
2公顷.
2018年11月26日安图县林业局现地勘察,经查,明月林场小穷棒沟左某某所属承包林地9林班34小班内无砍伐痕迹,举报情况不属实;第三个问题:举报问题部分属实,盗伐林木属实.
明月林场9林班36小班(原小沟16林班),总面积为10公顷.
2018年11月26日,安图县林业局现地调查,经查,在明月林场9林班(原16林班)内发现盗伐林木伐根.
经询问营林段(后改名为国营明月林场)工作人员,2012年3月,营林段向林业公安报案,该案件没有找到当事人,至今未侦破,针对林业管理工作中失职、失责问题安图县纪委已调查.
没有证据表明赵某某指使张某、梁某某盗伐林木行为.
是否属实基本属实不属实部分属实基本属实基本属实部分属实处理和整改情况已恢复原状.
无为防止农药包装物对水源地造成污染,浑江区农牧局采取了如下措施:一、成立了治理工作领导机构.
在2017年春,成立浑江区饮用水源地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领导小组.
组长由分管农业工作的副区长杨忠波担任,成员有区环保分局领导、区农牧局,红土崖镇,曲家营水库管理中心等为成员的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牧局.
二、制定了治理措施制定了《红土崖镇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农药源污染治理实施细则》等文件,同时利用农民科技培训、科普赶大集等场合进行广泛宣传,发放宣传单在农资经营商店、村委会等公共场所进行张贴,使农民充分认识到水源保护农业废弃物回收的重要意义.
三、建立长效机制,实施饮用水源地农药主要包装物回收一是广泛宣传.
在红土崖镇水源地,组织发放农药瓶回收宣传单5000余份;张贴农药瓶回收简明挂图120余张;对曲家营水库上游的16户农药经销户集中培训.
二是规范农药经营.
建立农药销售台账"四统一".
将农药销售明确凭证、进货台帐、经营台帐、回收台帐,可以详细了解农药从采购到销售至回收的每一个环节;集中制订了农药销售证.
三是签订相关协议.
区农牧局与红一村村委会签订了废旧砖厂房屋使用协议,通过对废旧砖厂改造,作为回收农药瓶的暂进储存点.
四是对农药瓶进行回收.
截止2018年11月25日,共回收农药瓶(袋)51万个,共计21吨.
五是资金投入情况.
水源地农药瓶回收资金已纳入财政预算,今年已到位20万元,用于水源地农药瓶回收.
六是农药瓶在全水源地上游进行了回收处理.
下一步在农民进行农事作业时加强对农民环保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增强环保意识,不要随意丢弃,以免对水源地造成污染.
针对该地2017年种植了黄豆,在没破坏树木的情况下,市林业部门是允许在林地内间种矮科农作物的,因此未对刘某某种植黄豆进行处罚.
寒葱岭林场及合作社法人于2020年6月30日前办理完相关手续,如到期未办理完相关手续,将依法依规拆除寒葱岭枫颐园林农产业合作社旅游设施.
安图县林业公安局对盗伐林木案件继续侦查.
2019年6月底前,安图县林业局对该处盗伐区域,补种还林.
问责情况无无无无无无19要闻Email:jlrbBS3BS@163.
com电话:(0431)886005922018年12月14日星期五编辑张玉芬宋方舟序号1415受理编号53405341交办问题基本情况来信:一是荣祥路吉林省威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是一家铸造企业,无环保审批手续,生产期间产生大量具有刺激性的有毒有害气体,影响周边金色佳园、聚富小区居民正常生活.
二是绿园区另外一家铸造企业长春永固汽车车桥有限公司,无环保审批手续,生产期间排放大量粉尘.
举报人曾多次向各级环保部门反映未果,要求依法查处上述问题.
来信:兴隆山镇东风河村村长齐某某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将1998年当地修建的防洪大坝挖掘出售;二是2008年,将爱国屯前甸子和东北角甸子约28万平方米草原和湿地垫土,非法收款30余万元;在爱国屯周边挖13个大坑,并在爱国屯东南的三林场地挖5000平方米的大坑卖土;三是2012年,侵占破坏"生态草围栏"草原项目的60余公顷生态草原,全部变为其个人耕地,毁野生榆林,建厂房、房屋、垫场地、修路,破坏草原植被10余万平方米;同时,在"生态草围栏"北推了2000米长的大壕,在围栏东北侧挖了约1000米的大沟;2018年,租给中交北方公司继续违建,改变生态草原用途;四是侵占爱国屯东北"鹅厂"共计约15万平方米土地,并于2010年开荒耕种向日葵;五是三河屯到洪安水泥路西侧强占10万余集体草原,一部分开荒种地,一部分卸石料,并在此处挖掘土方卖给风力发电厂;六是在爱国屯的大缸附近开荒约20万平方米;七是在三合屯的几窑甸子开荒约4万平方米,且在甸子南挖5000平方米大坑;八是挖掉三合屯村民王某某、张某某两家口粮田共12000平方米;九是在胜利屯挖9个大坑卖土(大坑有林场的林地,陈玉祥的耕地).
举报人称每逢检查,齐某某都能提前知道,在接受调查前威逼利诱村民,让村民为其作伪证.
行政区域长春市绿园区白城市通榆县污染类型大气扬尘生态调查核实情况经查,群众反映情况基本属实.
第一个问题:群众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
2018年12月5日,长春市环境保护局绿园分局现场调查核实,吉林省威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是吉林省全鑫特钢有限公司实际控股公司.
吉林省全鑫特钢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11日通过长春市环境保护局环评批复,2007年年初项目开始基础建设,2009年10月20日经长春市环境保护局审批(意见函)续建2期厂房,2015年项目全部建设完成.
群众反映该公司无环评审批手续不属实.
2018年8月1日,长春市绿园区环境监察大队在对该企业现场检查时发现,吉林省全鑫特钢有限公司存在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破损,存在废气无组织排放现象,且该项目未通过环保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排放废气属实.
针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长春市环境保护局依法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进行了处罚.
举报人反映未果问题不属实.
第二个问题:群众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
2018年12月5日,长春市环境保护局绿园分局调查核实,长春永固汽车车桥有限公司生产盘式制动器及设备项目于2006年12月8日经长春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异地搬迁长春绿园经济开发区城西园区乙三路以东乙一路以南开始建设,2009年10月投入生产,2009年10月30日通过长春市环境保护局验收.
扩建盘式制动器铸件生产项目于2011年4月19日经长春市环境保护局绿园分局审批.
群众反映无环保手续不属实.
2018年9月17日,长春市环境保护局绿园分局曾接到群众投诉,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存在熔炼浇铸车间废气、铸件清理车间安装的粉尘收集设施不完善问题,磨(型)具车间、熔炼车间没有安装废气收集处理装置,扩建盘式制动器铸件生产项目未通过环保验收擅自投入生产,发现一处在厂区内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有喷漆行为,群众反映排放粉尘问题属实.
针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长春市环境保护局依法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进行了处罚.
举报人反映未果问题不属实.
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2018年12月5-6日,由兴隆山政府、县国土局、县水利局、县牧业局、县林业局、县交通局、县能源局、县公安局组成联合调查小组,对该案件进行调查.
第一个问题: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该土坝修建至今已20余年,因多年来持续干旱已失去防洪作用,至2012年,该应急坝已被村民多人取土破坏.
根据目前查证结果,是齐某某的儿子让其司机田某某取的土,但因调查尚未结束,齐某某的儿子受谁指使还不能确定,需进一步调查处理.
第二个问题: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经通榆县牧业局测量,爱国屯前甸子一块地面积166580平方米,其中有10958平方米占兴隆山镇草原确权面积;东北角甸子一块地面积126517平方米,其中有2117平方米占兴隆山镇草原确权面积.
经县林业局调查核实该地块不在湿地范围内.
信访人反映被举报人在草原上垫土属实,在湿地垫土不属实.
经查,2008年,东风河村召开组长会议,研究关于河底开发问题,将上述两块草原卖给本屯群众,本屯群众通过时任村书记胡某某找到当事人齐某某,由齐某某对上述两块宗地垫土、平整,在群众中收约30万元工程款属实.
垫土用源仍需进一步调查.
经通榆县国土局和林业局在指界人带领下测量爱国屯周边挖14处,总面积为36523.
66平方米,其中:在林地中取土4处,面积为11440平方米.
经查在大坑取土属实,均为多年历史形成取土点,现没有证据证明是齐某某所为.
据时任兴隆山林场分管副场长张某某证实,在2006年10月,该场护林员林某因林地取土上报林场时间过晚,被林场给予解除护林员职务的决定,该取土点为群众垫耕地取土点.
因涉案地块较多,县国土局和林业局需对案件进一步调查,将于2019年5月31日前调查清楚,依据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个问题: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12月5-6日兴隆山镇政府、县牧业局核实,县牧业局执法人员GPS测量,三合屯东生态围栏内种地、栽树共计面积583461平方米,其中有36461平方米占兴隆山镇草原确权面积;"中交"公司建搅拌站、料场占地面积共计100040平方米,其中有17390平方米占兴隆山镇草原确权面积;"中交"公司建沥青沾占地面积为51279平方米,其中有50150平方米占兴隆山镇草原确权面积;"中交"公司修碎石路占地面积为9292平方米,其中有6094平方米占兴隆山镇草原确权面积;围栏北大壕面积为36827平方米,其中有6698平方米占兴隆山镇草原确权面积;围栏东北挖大沟面积为12028平方米,其中有2062平方米占兴隆山镇草原确权面积.
以上占地总面积792927平方米,其中占草面积118855平方米.
目前,县牧业部门整改逐一进行细致核查,案件线索调查清楚后,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该问题核实处理将在2019年5月31日前完成,2019年8月31日前恢复草原植被.
齐某某在三合屯东生态围栏内种地属实,但有土地流转合同;在生态围栏内建厂房、房屋、垫场地、修路情况及2018年租给中交北方公司继续违建,改变生态草原用途属实,但有县国土局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备案面积72879.
5平方米,另有5万平方米办理了县国土局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余28779.
19平方米无审批手续.
2018年7月26日,县国土局已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在"生态草围栏"北推了2000米长的大壕,在围栏东北侧挖了约1000米的大沟属实.
下一步,县草原执法中心将对涉案问题深入调查,于2019年5月31日前将案件线索调查清楚.
第四个问题: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12月5-6日兴隆山镇政府牵头,县国土局、县牧业局配合,组成联合调查小组.
经通榆县牧业局总测量面积为148800平方米,均不占草原.
经通榆县国土局测量总面积146841.
11平方米(地块1),地类为其他草地82864.
12平方米、盐碱地63976.
99平方米.
现状为耕地.
经查,举报人称侵占爱国电东北"鹅厂"共计约15万平方米土地现耕种属实,2007年东风河村农民齐某某(现为东风河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从村里承包了此地块(有合同和交款收据).
举报人称2010年开荒耕种向日葵不属实,2007年以前被群众开垦,2010年种植1公顷饲草,2011年整个地块被纳入东风河村机动地范围(本人有合同).
第五个问题: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12月5-6日兴隆山镇政府牵头,县国土局、县能源局、县牧业局配合,组成联合调查小组核实.
经通榆县牧业局测量种地面积为95850平方米,其中有14890平方米占兴隆山镇草原确权面积;卸料场沙石堆占地面积为19833平方米,全不占草原;挖坑面积为2425平方米,均不占草原.
经通榆县国土局测量开荒种地总面积94910.
2平方米(地块44),地类为旱地78533.
18平方米、其他林地254.
72平方米、村庄841.
42平方米、盐碱地15280.
88平方米.
现状为耕地(旱地).
经通榆县国土局测量卸石料总面积20267.
65平方米(地块46),地类为有林地6852.
25平方米、其他林地3304.
24平方米、其他草地10111.
16平方米.
现状为堆料区.
经通榆县国土局测量挖掘土方卖给风力发电厂总面积1914.
59平方米(地块45),地类为其他草地1914.
59平方米.
现状为取土场.
综上,举报人称"三河屯到洪安水泥路西侧强占10万余平方米集体草原,一部分开荒种地属实.
2007年东风河村农民齐某某(现东风河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租用这块耕地,面积为55000平方米,2011年进行重新测量,面积为7万平方米,纳入东风河村机动地管理.
一部分卸石料属实,2011年齐某甲(齐某某的弟弟)在此堆放砂石料.
在此处挖掘土方属实,卖给风力发电厂不属实.
该土坑是多年历史形成的,无证据证明是齐某某所为,需要进一步调查,同时,2010年村里将取土坑以渔塘的形式发包给齐某某,面积15000平方米.
第六个问题: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12月5-6日兴隆山镇政府牵头,县国土局、县牧业局配合,组成联合调查小组核实.
经通榆县牧业局测量总面积51850平方米,全不占草原.
经通榆县国土局总面积51171.
81平方米(地块18),地类为旱地50941.
91平方米、沟渠229.
9平方米.
在爱国屯的大缸附近开荒耕种属实,约20万平方米面积不属实,实测面积51850平方米.
2007年齐某某从东风河村承包了15万平方米泡泽(有承包合同),承包后由于缺乏管理,被周边村屯群众开垦,2011年纳入东风河村机动地管理,齐某某本人没进行耕种和管理.
第七个问题: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12月5-6日兴隆山镇政府牵头,县国土局、县牧业局配合,组成联合调查小组核实.
经通榆县牧业局面积为44610平方米,全部占草原;经查,三合屯的几窑甸子开荒约4万平方米不属实,2007年齐某某本人从村里承包了38000平方米耕地(有承包合同),2011年进行重新测量,面积为42500平方米,重新捋顺了承包合同.
经通榆县国土局测量甸子南挖5000平方米大坑测量总面积8604.
59平方米(地块48),地类为旱地1969.
42平方米、其他林地6203平方米、其他草地432.
17平方米.
在甸子南挖5000平方米大坑属实,但不是齐某某本人所为.
第八个问题: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12月5-6日由兴隆山镇政府牵头,县国土局配合,组成联合调查小组核实.
经通榆县国土局测量1、王某某地块挖土总面积为4643.
77平方米(地块31、32),地类为旱地1614.
03平方米、其他林地2289.
99平方米、其他草地739.
75平方米;2、张某某地块挖土总面积1944.
51平方米(地块29),地类为旱地509.
66平方米、其他林地1434.
85平方米.
现状为取土场.
经初步核查,在王某某、张某某二人耕地(不是口粮田)取土的为开通镇居民侯某某,取土时间为2005年,当时由于土地不平,耕种困难,取土时得到了王某某、张某某二人的同意.
第九个问题: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12月5-6日由兴隆山镇政府牵头,县林业局、县国土局、县牧业局、县公安局配合,组成联合调查小组核实.
经通榆县国土局测量涉案9块取土场总面积为22031.
42平方米(地块20、21、22、23、24、25、26、27、28),地类为旱地5639.
82平方米、其他草地5482.
95平方米、其他林地1612.
8平方米、有林地9295.
85平方米;其中:涉及林地4处,总面积2335平方米.
经调查,陈某某因地不平无法耕种,2013年经陈某某本人同意,由齐某某对该地块进行了平整,取走多余土,对崔某某家耕地进行垫土,取土问题属实.
其他8个取土坑不是齐某某所为,举报基本属实.
关于"举报人称每逢检查,齐某某都能提前知道,在接受调查前威逼利诱村民,让村民为其作伪证.
"问题,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经查,兴隆山派出所未接到该类案件举报线索,通过走访兴隆山镇农经站长方某某、被举报人东风河村村长齐某某和当地村民赵某、村民肖某某、社主任张某、原村长李某某均没有发现证据证实"举报人称每逢检查,齐某某都能提前知道,在接受调查前威逼利诱村民,让村民为其作伪证"的情况.
是否属实基本属实部分属实处理和整改情况第一个问题:长春市环保局绿园分局将加强监管,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第二个问题:长春市环境保护局绿园分局要求长春永固汽车车桥有限公司严格按照制定的整改方案推进落实(2018年12月10日改造完成制芯工段室内废气收集系统升级改造;2019年2月4日改造完成铸造车间内部废气收集系统升级改造;2019年2月10日改造完成打磨车间室内废气收集系统升级改造;室外工程在地基可施工情况下60日内完成全部整改),2019年4月15日前完成整改.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绿园分局将加大对该单位的日常检查力度和频次,对整改进度进行全程监督,自主验收完成后进行现场复查,避免再次出现环境违法问题.
第一个问题:因此问题跨年限较长,经初步调查,未取得卖土证据,需要兴隆山镇牵头,县公安局、县国土局、县水利局需对案件进一步调查,将于2019年5月31日前调查清楚,依据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个问题:因涉案地块较多,县国土局和林业局需对案件进一步调查,将于2019年5月31日前调查清楚,依据法律法规处理,并完成还林及生态恢复.
第三个问题:下一步,县草原执法中心将对涉案问题深入调查,于2019年5月31日前将案件线索调查清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2019年8月31日前恢复草原植被.
第五个问题:下一步,牧业局和国土局将对破坏草原问题做深入调查,在2019年5月31日前将案件线索调查清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019年8月31日前恢复草原植被.
林业局将对违法侵占林地行为交森林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在2019年5月31日前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个问题:下一步,县草原执法中心和国土局将对涉案问题深入调查,于2019年5月31日前将案件线索调查清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2019年8月31日前恢复草原植被.
第八个问题:下一步,国土局将对涉案问题深入调查,于2019年5月31日前将案件线索调查清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第九个问题:下一步,林业局和国土局将对涉案问题深入调查,于2019年5月31日前将案件线索调查清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问责情况无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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