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办事指南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事项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事项【36】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一、事项名称: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三、实施机关: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四、承办科室:外商登记科五、服务对象:法人六、法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13年12月28日第三次修正);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00年10月31日修订);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2014年2月19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48号);5.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4年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9号令);6.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7.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5年8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6号);8.
《企业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9.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6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
七、申请条件:无八、申请材料: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外商投资的公司填写)/《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填写).
2.
公司章程、合同(合同仅限于依照《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申请设立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公司章程、合同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各投资方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
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应提交审批部门审批后的公司章程、合同.
3.
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4.
法定代表人、董事/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商投资的公司提交董事的任职文件,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交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文件).
5.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根据《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申请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场所使用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一)自有房产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自购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及购房合同复印件.
(二)租赁(借用)房产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借用)房产属新购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租赁(借用)合同及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复印件;其他租赁(借用)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除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外,还须提交房产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学校校产管理部门、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明确房产权属主体、产权性质、行政区划以及街道门牌号码等基本内容的证明材料.
(三)租赁(借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宾馆、饭店(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租赁(借用)市场摊铺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市场开办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住宅,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经规划、国土、卫生、环保、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根据《成都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经营无需许可、无需特定经营场所项目的企业,可进行企业集群注册登记,提供下列材料之一作为住所使用证明:(一)托管企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托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政府及相关部门认定(委托)的创业创新载体管理机构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执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6.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可以与第4项合并提交)7.
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8.
外国投资者的资信证明(仅限于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该外国投资者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9.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仅限于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提供).
10.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仅限于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企业提供).
11.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注:1.
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2.
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
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
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
相关表格请登陆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网址http://www.
cdzw.
gov.
cn成都市工商局网址:http://www.
cdgs.
gov.
cn下载或者到锦江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窗口领取.
6.
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九、办事程序:1.
现场办理流程: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锦江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第三步:在承诺时限内,申请人可以凭《申请材料接收单》到市监局窗口领取或通过邮寄送达《营业执照》.
2.
网上办理流程:第一步:登录网站.
委托代理人访问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www.
cdgs.
gov.
cn→点击进入"网上办事"→点击"全程网上登记"第二步:按照系统提示逐一如实、准确、完整填报登记信息、上传登记相关申请材料,检查无误后点击提交申请.
第三步:网上申请完成后,查询跟踪办理情况.
未通过审查的,系统自动反馈原因,需按提示要求重新填报;通过审查的,可至锦江区政务中心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窗口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或申请邮政送达).
十、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十一、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十二、是否收费:否十三、联系电话:028-86626150十四、办理地址:锦江区政务中心(天仙桥北路10号附2号)【37】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一、事项名称: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三、实施机关: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四、承办科室:外商登记科五、服务对象:法人六、法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13年12月28日第三次修正);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00年10月31日修订);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7号);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2014年2月19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48号);6.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4年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9号令).
七、受理条件:无八、申请材料: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外商投资的公司填写)/《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填写).
2.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指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3.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合同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同(合同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同仅限于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4.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跨登记机关管辖办理地址变更的,须先办理迁移登记.
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跨登记机关、审批机关办理地址变更的,还须在办理迁移登记、地址变更登记时提供审批机关的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根据《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申请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场所使用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一)自有房产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自购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及购房合同复印件.
(二)租赁(借用)房产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借用)房产属新购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租赁(借用)合同及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复印件;其他租赁(借用)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除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外,还须提交房产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学校校产管理部门、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明确房产权属主体、产权性质、行政区划以及街道门牌号码等基本内容的证明材料.
(三)租赁(借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宾馆、饭店(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租赁(借用)市场摊铺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市场开办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住宅,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经规划、国土、卫生、环保、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根据《成都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经营无需许可、无需特定经营场所项目的企业,可进行企业集群注册登记,提供下列材料之一作为住所使用证明:(一)托管企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托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政府及相关部门认定(委托)的创业创新载体管理机构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执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减少注册资本的,应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提交相应的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限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变更股东的,应提交股权转让协议、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如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
其中,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变更投资者名称或姓名的,应提交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投资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外方投资者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名称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5.
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在办理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期限、经营范围、股东以及企业类型变更登记时,还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6.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
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或者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
名称、住所、投资者名称等登记事项变更后,需换领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将副本1交登记机关存档,已提交的除外.
3.
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4.
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5.
相关表格请登陆成都市政务中心网址http://www.
cdzw.
gov.
cn成都市工商局网址:http:www.
cdgs.
gov.
cn下载或者到市监局窗口领取.
6.
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7.
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8.
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9.
股份有限公司无需进行股东变更登记.
九、办事流程:1.
对外公布流程: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锦江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第三步:在承诺时限内,申请人可以凭《申请材料接收单》到市监局窗口领取或通过邮寄送达《营业执照》.
2.
部门内部审批流程:一审一核十、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十一、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十二、是否收费:否十三、联系电话:028-86626150十四、办理地址:锦江区政务中心(天仙桥北路10号附2号)【38】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登记一、事项名称: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登记二、事项类别:其他权力事项三、实施机关: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四、承办科室:外商登记科五、服务对象:法人六、法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13年12月28日第三次修正);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00年10月31日修订);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7号);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2014年2月19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48号);6.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4年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9号令).
七、受理条件:无八、申请材料: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外商投资的公司填写)/《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填写).
2.
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董事/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监事、经理备案.
提交原任职人员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职人员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
非公司外资企业增设、撤销分支机构的,应提交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其中撤销分支机构还应提交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
如法律、法规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设立、撤销分支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外商投资的公司清算组备案.
提交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不涉及登记事项的章程修改备案.
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和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还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复.
更换境外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申请表格中填写即可)和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
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1.
公司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
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2.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不适用本规范.
3.
相关表格请登陆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网址http://www.
cdzw.
gov.
cn成都市工商局网址:http://www.
cdgs.
gov.
cn下载或者到市监局窗口领取.
4.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5.
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6.
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7.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加盖公章.
8.
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或者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修改章程等有关事项申请备案的适用本规范.
其中,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解散、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适用本规范.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不适用本规范.
9.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指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九、办事流程:1.
对外公布流程: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锦江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第三步:在承诺时限内,申请人可以凭《申请材料接收单》到市监局窗口领取或通过邮寄送达《准予备案通知书》.
2.
部门内部审批流程:一审一核十、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十一、承诺时限:即时办结十二、是否收费:否十三、联系电话:028-86626150十四、办理地址:锦江区政务中心(天仙桥北路10号附2号)【39】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一、事项名称: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三、实施机关: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四、承办科室:外商登记科五、服务对象:法人六、法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13年12月28日第三次修正);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00年10月31日修订);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7号);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2014年2月19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48号);6.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4年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9号令);7.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8.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5年8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6号).
七、受理条件:无八、申请材料:1.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
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3.
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应提交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
营业期限已满、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不需提交.
4.
经依法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5.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6.
公章(仅限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7.
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企业清税信息的,企业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件).
8.
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注:1.
相关表格可以登陆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网址http://www.
cdzw.
gov.
cn成都市工商局网址http://www.
cdgs.
gov.
cn下载或者到锦江区政务中心市监局窗口领取.
2.
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
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4.
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5.
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6.
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的,无需提交第2/3/4/7/8项材料,需要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九、办理流程:1.
对外公布流程: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锦江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第三步:在承诺时限内,申请人可以凭《申请材料接收单》到市监局窗口领取或通过邮寄送达《准予注销通知书》2.
部门内部审批流程:一审一核十、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十一、承诺时限:当场办结十二、是否收费:否十三、联系电话:028-86626150十四、办理地址:锦江区政务中心(天仙桥北路10号附2号)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事项【40】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一、事项名称: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三、实施机关: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四、承办科室:外商登记科五、服务对象:法人六、法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13年12月28日第三次修正);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00年10月31日修订);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2014年2月19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48号);5.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4年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9号令);6.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7.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5年8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6号);七、申请条件:无八、申请材料:1.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根据《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申请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场所使用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一)自有房产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自购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及购房合同复印件.
(二)租赁(借用)房产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借用)房产属新购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租赁(借用)合同及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复印件;其他租赁(借用)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除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外,还须提交房产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学校校产管理部门、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明确房产权属主体、产权性质、行政区划以及街道门牌号码等基本内容的证明材料.
(三)租赁(借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宾馆、饭店(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租赁(借用)市场摊铺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市场开办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住宅,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经规划、国土、卫生、环保、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根据《成都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经营无需许可、无需特定经营场所项目的企业,可进行企业集群注册登记,提供下列材料之一作为住所使用证明:(一)托管企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托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政府及相关部门认定(委托)的创业创新载体管理机构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执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以及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
4.
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仅限(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提供).
5.
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仅限(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提供).
6.
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7.
隶属公司章程(仅限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提供).
注:1.
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适用本规范.
2.
相关表格请登陆成都市政务中心网址http://www.
cdzw.
gov.
cn成都市工商局网址:http:www.
cdgs.
gov.
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
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4.
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5.
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九、办事程序:1.
现场办理流程: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锦江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第三步:在承诺时限内,申请人可以凭《申请材料接收单》到市监局窗口领取或通过邮寄送达《营业执照》.
2.
网上办理流程:第一步:登录网站.
委托代理人访问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www.
cdgs.
gov.
cn→点击进入"网上办事"→点击"全程网上登记"第二步:按照系统提示逐一如实、准确、完整填报登记信息、上传登记相关申请材料,检查无误后点击提交申请.
第三步:网上申请完成后,查询跟踪办理情况.
未通过审查的,系统自动反馈原因,需按提示要求重新填报;通过审查的,可至锦江区政务中心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窗口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或申请邮政送达).
十、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十一、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十二、是否收费:否十三、联系电话:028-86626150十四、办理地址:锦江区政务中心(天仙桥北路10号附2号)【4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一、事项名称: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三、实施机关: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四、承办科室:外商登记科五、服务对象:法人六、法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13年12月28日第三次修正);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00年10月31日修订);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7号);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2014年2月19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48号);6.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4年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9号令).
七、受理条件:无八、申请材料:1.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
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仅限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提供).
3.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分支机构名称变更,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变更营业场所(地址),应提交变更后的营业场所(地址)合法使用证明.
根据《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申请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场所使用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一)自有房产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自购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及购房合同复印件.
(二)租赁(借用)房产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借用)房产属新购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租赁(借用)合同及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复印件;其他租赁(借用)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除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外,还须提交房产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学校校产管理部门、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明确房产权属主体、产权性质、行政区划以及街道门牌号码等基本内容的证明材料.
(三)租赁(借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宾馆、饭店(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租赁(借用)市场摊铺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市场开办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住宅,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经规划、国土、卫生、环保、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根据《成都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经营无需许可、无需特定经营场所项目的企业,可进行企业集群注册登记,提供下列材料之一作为住所使用证明:(一)托管企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托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政府及相关部门认定(委托)的创业创新载体管理机构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执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业务)范围,申请的经营(业务)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应提交相关许可的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变更负责人,提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免职信息即可).
因隶属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的,还应提交隶属企业的变更事项证明复印件.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负责人、营业期限、经营(业务)范围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提交批准文件.
5.
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6.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
相关表格请登陆成都市政务中心网址http://www.
cdzw.
gov.
cn成都市工商局网址:http:www.
cdgs.
gov.
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2.
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3.
变更核准后,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4.
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5.
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6.
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7.
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九、办理流程:1.
对外公布流程:(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锦江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
(2)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3)在承诺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可以凭《申请材料接收单》自愿选择到锦江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窗口领取《营业执照》或申请邮寄送达.
2.
部门内部审批流程:一审一核十、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十一、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十二、是否收费:否十三、联系电话:028-86626150十四、办理地址:锦江区政务中心(天仙桥北路10号附2号)【42】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一、事项名称: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三、实施机关: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四、承办科室:外商登记科五、服务对象:法人六、法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13年12月28日第三次修正);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00年10月31日修订);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7号);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2014年2月19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48号);6.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4年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9号令).
七、受理条件:无八、申请材料:1.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仅适用于法律、法规规定注销时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的分支机构.
3.
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指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并应注明注销原因.
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分支机构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4.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5.
公章(仅限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提交).
6.
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企业清税信息的,企业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件).
注:1.
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
相关表格请登陆成都市政务中心网址http://www.
cdzw.
gov.
cn成都市工商局网址:http:www.
cdgs.
gov.
cn下载或者到市监局窗口领取.
3.
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4.
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5.
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九、办事流程:1.
对外公布流程: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锦江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第三步:在承诺时限内,申请人可以凭《申请材料接收单》到市监局窗口领取或通过邮寄送达《准予注销通知书》.
2.
部门内部审批流程:一审一核十、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十一、承诺时限:当场办结十二、是否收费:否十三、联系电话:028-86626150十四、办理地址:锦江区政务中心(天仙桥北路10号附2号)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事项【4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一、事项名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三、实施机关: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四、承办科室:外商登记科五、服务对象:法人六、法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8月27日修订,主席令第五十五号);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007年5月9日,国务院令第497号);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七、申请条件:无八、申请材料:1.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根据《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申请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场所使用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一)自有房产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自购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及购房合同复印件.
(二)租赁(借用)房产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借用)房产属新购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租赁(借用)合同及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复印件;其他租赁(借用)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除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外,还须提交房产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学校校产管理部门、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明确房产权属主体、产权性质、行政区划以及街道门牌号码等基本内容的证明材料.
(三)租赁(借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宾馆、饭店(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租赁(借用)市场摊铺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市场开办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住宅,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经规划、国土、卫生、环保、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根据《成都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经营无需许可、无需特定经营场所项目的企业,可进行企业集群注册登记,提供下列材料之一作为住所使用证明:(一)托管企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托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政府及相关部门认定(委托)的创业创新载体管理机构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执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
其中中方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中方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和境外住所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外国合伙人在国内有住所的,可以提交国内住所证明,无需公证认证.
4.
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国境内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5.
资信证明.
即资本信用证明书,仅适用于外国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的情形,由与该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6.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7.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应当列明其经营范围,并说明其中每个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名称及类别.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仅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情形.
9.
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行业的.
注:1.
相关表格请登陆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网址http://www.
cdzw.
gov.
cn成都市工商局网址:http://www.
cdgs.
gov.
cn下载或者到市监局窗口领取.
2.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
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加盖公章.
九、办事程序:1.
现场办理流程: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锦江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第三步:在承诺时限内,申请人可以凭《申请材料接收单》到市监局窗口领取或通过邮寄送达《营业执照》.
2.
网上办理流程:第一步:登录网站.
委托代理人访问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www.
cdgs.
gov.
cn→点击进入"网上办事"→点击"全程网上登记"第二步:按照系统提示逐一如实、准确、完整填报登记信息、上传登记相关申请材料,检查无误后点击提交申请.
第三步:网上申请完成后,查询跟踪办理情况.
未通过审查的,系统自动反馈原因,需按提示要求重新填报;通过审查的,可至锦江区政务中心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窗口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或申请邮政送达).
十、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十一、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十二、是否收费:否十三、联系电话:028-86626150十四、办理地址:锦江区政务中心(天仙桥北路10号附2号)【4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一、事项名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三、实施机关: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四、承办科室:外商登记科五、服务对象:法人六、法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8月27日修订,主席令第五十五号);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007年5月9日,国务院令第497号);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七、受理条件:无八、申请材料:1.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
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3.
全体合伙人签署(全体合伙人依法约定签署人员的除外)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4.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变更主要经营场所,应提交变更后的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如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迁移,跨原企业登记机关管辖的,应当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企业登记机关将登记档案移送至迁入地登记机关.
根据《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申请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场所使用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一)自有房产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自购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及购房合同复印件.
(二)租赁(借用)房产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借用)房产属新购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租赁(借用)合同及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复印件;其他租赁(借用)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除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外,还须提交房产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学校校产管理部门、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明确房产权属主体、产权性质、行政区划以及街道门牌号码等基本内容的证明材料.
(三)租赁(借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宾馆、饭店(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租赁(借用)市场摊铺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市场开办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住宅,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经规划、国土、卫生、环保、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根据《成都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经营无需许可、无需特定经营场所项目的企业,可进行企业集群注册登记,提供下列材料之一作为住所使用证明:(一)托管企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托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政府及相关部门认定(委托)的创业创新载体管理机构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执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应提交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合伙企业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无需修改合伙协议的,不用提交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及修改合伙协议的变更决定书.
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变更的,还应当提交继任代表的委托书.
变更经营范围,应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该说明应当列明其经营范围,并说明其中每个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名称及类别.
如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在登记前经批准的,说明批准情况.
如涉及前置许可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
变更企业类型,如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提交相应证明.
合伙企业类型为"普通合伙企业"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或者"有限合伙企业".
变更合伙人姓名或名称,应提交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合伙人姓名(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外方合伙人的企业姓名(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名称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变更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变更合伙人住所,应当提交住所变更的证明材料.
外方合伙人的境外住所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住所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外国合伙人在国内有住所的,可以提交国内住所证明,无需公证认证.
变更合伙人承担责任方式,如外国合伙人由有限合伙人变更为普通合伙人的,还应当提交资信证明.
承担责任方式为"无限责任"或者"特殊普通合伙人责任"或者"有限责任".
变更认缴、实缴出资数额,应提交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出资的确认书,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入伙变更,应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其中,中方新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提交原件供核对;中方新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外国新合伙人在国内有住所的,可以提交国内住所证明,无需公证认证.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如新入伙的外国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还应提交资信证明,即由与该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
如受让原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或全部财产份额,还应提交财产转让协议.
退伙变更,应提交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
5.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
相关表格可以登陆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网址http://www.
cdzw.
gov.
cn成都市工商局网址http://www.
cd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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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下载或者到锦江区政务中心市监局窗口领取.
2.
经办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印件由登记机关核对.
3.
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4.
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九、办理流程:1.
对外公布流程:(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锦江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
(2)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3)在承诺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可以凭《申请材料接收单》自愿选择到锦江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窗口领取《营业执照》或申请邮寄送达.
2.
部门内部审批流程:一审一核十、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十一、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十二、是否收费:否十三、联系电话:028-86626150十四、办理地址:锦江区政务中心(天仙桥北路10号附2号)【4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备案登记一、事项名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备案登记二、事项类别:其他权力事项三、实施机关: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四、承办科室:外商登记科五、服务对象:法人六、法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8月27日修订,主席令第五十五号);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007年5月9日,国务院令第497号);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七、受理条件:无八、申请材料:1.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
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外国合伙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备案,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在申请书中填写信息即可).
清算人(变动)备案,应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人名单.
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合伙协议修改备案,应提交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3.
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1.
公司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
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2.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不适用本规范.
3.
相关表格请登陆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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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成都市工商局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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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下载或者到市监局窗口领取.
4.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5.
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6.
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7.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加盖公章.
九、办事流程:1.
对外公布流程: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锦江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第三步:在承诺时限内,申请人可以凭《申请材料接收单》到市监局窗口领取或通过邮寄送达《准予备案通知书》.
2.
部门内部审批流程:一审一核十、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十一、承诺时限:即时办结十二、是否收费:否十三、联系电话:028-86626150十四、办理地址:锦江区政务中心(天仙桥北路10号附2号)【4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一、事项名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三、实施机关: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四、承办科室:外商登记科五、服务对象:法人六、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8月27日修订,主席令第五十五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007年5月9日,国务院令第497号).
3、《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4年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9号令).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七、受理条件:无八、申请材料:1.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
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注销决定书.
3.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的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
4.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5.
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企业清税信息的,企业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件).
6.
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注:1.
企业属于被人民法院裁定破产、被行政机关责令关闭、被吊销执照或被撤销而注销的情形,还应提交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2.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2、3、5、6项材料,需要提交《简易注销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3、相关表格可以登陆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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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成都市工商局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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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下载或者到锦江区政务中心市监局窗口领取.
4、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5、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6、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加盖公章.
九、办理流程:1、对外公布流程: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锦江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第三步:在承诺时限内,申请人可以凭《申请材料接收单》到市监局窗口领取注销通知书或通过邮寄送达.
2、部门内部审批流程:一审一核十、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十一、承诺时限:当场办结十二、是否收费:否十三、咨询电话:028-86626150十四:办理地址:锦江区政务中心(天仙桥北路10号附2号)【4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一、事项名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三、实施机关: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四、承办科室:外商登记科五、服务对象:法人六、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8月27日修订,主席令第五十五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007年5月9日,国务院令第49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4、《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4年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9号令);5、《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6、《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公布);7、《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5年8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6号公布).
七、受理条件:无八、申请材料:1.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合伙企业协议作出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3.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1)根据《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申请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场所使用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一)自有房产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自购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及购房合同复印件.
(二)租赁(借用)房产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借用)房产属新购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租赁(借用)合同及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复印件;其他租赁(借用)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除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外,还须提交房产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学校校产管理部门、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明确房产权属主体、产权性质、行政区划以及街道门牌号码等基本内容的证明材料.
(三)租赁(借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宾馆、饭店(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租赁(借用)市场摊铺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市场开办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住宅,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经规划、国土、卫生、环保、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3)根据《成都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经营无需许可、无需特定经营场所项目的企业,可进行企业集群注册登记,提供下列材料之一作为住所使用证明:(一)托管企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托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政府及相关部门认定(委托)的创业创新载体管理机构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执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5.
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合伙企业印章).
注:1、相关表格可以登陆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网址http://www.
cdz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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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成都市工商局网址http://www.
cdgs.
gov.
cn下载或者到锦江区政务中心市监局窗口领取.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加盖公章.
九、办理流程:1、现场办理流程: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锦江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第三步:在承诺时限内,申请人可以凭《申请材料接收单》到市监局发照窗口领取或通过邮寄送达营业执照.
2、网上办理流程:第一步:登录网站.
委托代理人访问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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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点击进入"网上办事"→点击"全程网上登记"第二步:按照系统提示逐一如实、准确、完整填报登记信息、上传登记相关申请材料,检查无误后点击提交申请.
第三步:网上申请完成后,查询跟踪办理情况.
未通过审查的,系统自动反馈原因,需按提示要求重新填报;通过审查的,可至锦江区政务中心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窗口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或申请邮政送达).
十、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十一、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十二、是否收费:否十三、咨询电话:028-86626150十四:办理地址:锦江区政务中心(天仙桥北路10号附2号)【4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一、事项名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三、实施机关: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四、承办科室:外商登记科五、服务对象:法人六、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8月27日修订,主席令第五十五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007年5月9日,国务院令第49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4、《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4年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9号令).
5、《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
6、《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公布).
7、《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5年8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6号公布).
七、受理条件:无八、申请材料:1.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
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定书,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合伙企业协议作出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3.
变更事项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变更经营场所,应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1)根据《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申请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场所使用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一)自有房产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自购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及购房合同复印件.
(二)租赁(借用)房产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借用)房产属新购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租赁(借用)合同及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复印件;其他租赁(借用)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除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外,还须提交房产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学校校产管理部门、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明确房产权属主体、产权性质、行政区划以及街道门牌号码等基本内容的证明材料.
(三)租赁(借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宾馆、饭店(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租赁(借用)市场摊铺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市场开办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住宅,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经规划、国土、卫生、环保、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3)根据《成都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经营无需许可、无需特定经营场所项目的企业,可进行企业集群注册登记,提供下列材料之一作为住所使用证明:(一)托管企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托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政府及相关部门认定(委托)的创业创新载体管理机构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执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如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应提交相关许可的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变更分支机构负责人,应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书或者依据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免职信息即可).
因隶属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的,还应提交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2、相关表格可以登陆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网址http://www.
cdzw.
gov.
cn成都市工商局网址http://www.
cdgs.
gov.
cn下载或者到锦江区政务中心市监局窗口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4、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5、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加盖公章.
九、办理流程:1、对外公布流程: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锦江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承诺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可以凭《申请材料接收单》自愿选择到锦江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窗口领取营业执照或申请邮寄送达.
2、部门内部审批流程:一审一核十、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十一、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十二、是否收费:否十三、咨询电话:028-86626150十四:办理地址:锦江区政务中心(天仙桥北路10号附2号)【49】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一、事项名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三、实施机关: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四、承办科室:外商登记科五、服务对象:法人六、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8月27日修订,主席令第五十五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007年5月9日,国务院令第49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4、《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4年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9号令).
5、《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
6、《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公布).
7、《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5年8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6号公布).
七、受理条件:无八、申请材料:1.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
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定书,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合伙企业协议作出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分支机构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3.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4.
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企业清税信息的,企业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件).
注:1、相关表格可以登陆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网址http://www.
cdzw.
gov.
cn成都市工商局网址http://www.
cdgs.
gov.
cn下载或者到锦江区政务中心市监局窗口领取.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加盖公章.
九、办理流程:1、对外公布流程: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锦江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承诺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可以凭《申请材料接收单》自愿选择到锦江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发照窗口领取注销通知书或申请邮寄送达.
2、部门内部审批流程:一审一核十、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十一、承诺时限:当场办结十二、是否收费:否十三、咨询电话:028-86626150十四:办理地址:锦江区政务中心(天仙桥北路10号附2号)四、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事项【50】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一、事项名称: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三、实施机关: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四、承办科室:外商登记科五、服务对象:法人六、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3、《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七、受理条件:无八、申请材料:1.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
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
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4.
中方合作单位出具的介绍函(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
5.
项目合同(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
从事合作开发石油、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合同(摘要)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总费用.
6.
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
由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7.
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对负责人的任命书.
8.
验资报告(仅限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提交).
9.
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仅限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提交).
10.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1)根据《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申请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场所使用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一)自有房产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自购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及购房合同复印件.
(二)租赁(借用)房产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借用)房产属新购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租赁(借用)合同及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复印件;其他租赁(借用)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除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外,还须提交房产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学校校产管理部门、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明确房产权属主体、产权性质、行政区划以及街道门牌号码等基本内容的证明材料.
(三)租赁(借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宾馆、饭店(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租赁(借用)市场摊铺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市场开办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住宅,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经规划、国土、卫生、环保、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3)根据《成都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经营无需许可、无需特定经营场所项目的企业,可进行企业集群注册登记,提供下列材料之一作为住所使用证明:(一)托管企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托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政府及相关部门认定(委托)的创业创新载体管理机构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执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1、相关表格可以登陆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网址http://www.
cdzw.
gov.
cn成都市工商局网址http://www.
cdgs.
gov.
cn下载或者到锦江区政务中心市监局窗口领取.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加盖公章.
九、办理流程:1、现场办理流程: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锦江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第三步:在承诺时限内,申请人可以凭《申请材料接收单》到市监局窗口领取或通过邮寄送达营业执照.
2、网上办理流程:第一步:登录网站.
委托代理人访问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www.
cd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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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点击进入"网上办事"→点击"全程网上登记"第二步:按照系统提示逐一如实、准确、完整填报登记信息、上传登记相关申请材料,检查无误后点击提交申请.
第三步:网上申请完成后,查询跟踪办理情况.
未通过审查的,系统自动反馈原因,需按提示要求重新填报;通过审查的,可至锦江区政务中心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窗口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或申请邮政送达).
十、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十一、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十二、是否收费:否十三、咨询电话:028-86626150十四:办理地址:锦江区政务中心(天仙桥北路10号附2号)【5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备案)一、事项名称: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备案)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三、实施机关: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四、承办科室:外商登记科五、服务对象:法人六、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3、《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七、受理条件:无八、申请材料:1.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中方合作单位出具的介绍函.
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
3.
变更(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外国(地区)企业的名称变更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的名称变更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变更地址(营业场所),提供变更后地址(营业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1)根据《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申请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场所使用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一)自有房产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自购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及购房合同复印件.
(二)租赁(借用)房产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借用)房产属新购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租赁(借用)合同及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复印件;其他租赁(借用)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除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外,还须提交房产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学校校产管理部门、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明确房产权属主体、产权性质、行政区划以及街道门牌号码等基本内容的证明材料.
(三)租赁(借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宾馆、饭店(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租赁(借用)市场摊铺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市场开办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住宅,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经规划、国土、卫生、环保、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3)根据《成都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经营无需许可、无需特定经营场所项目的企业,可进行企业集群注册登记,提供下列材料之一作为住所使用证明:(一)托管企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托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政府及相关部门认定(委托)的创业创新载体管理机构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执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负责人,提供负责人的任免文件及新任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提供新增项目合同.
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无需提交;从事石油、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新增项目合同(摘要)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阶段期限及费用总额.
变更经营期限,在中国进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进入生产期的外国(地区)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活动费用确认函.
变更资金数额,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提供验资报告.
增设分支机构备案,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变更登记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备案登记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1、相关表格可以登陆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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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成都市工商局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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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下载或者到锦江区政务中心市监局窗口领取.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加盖公章.
九、办理流程: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市监局窗口提出申请(或通过邮寄方式),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收到材料凭据》;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10日内(通过电话)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二步:在承诺时限内,申请人可以凭《收到材料凭据》到市监局窗口领取营业执照或通过邮寄送达.
十、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十一、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十二、是否收费:否十三、咨询电话:028-86626150十四:办理地址:锦江区政务中心(天仙桥北路10号附2号)【52】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一、事项名称: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三、实施机关: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四、承办科室:外商登记科五、服务对象:法人六、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3、《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七、受理条件:无八、申请材料:1.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
2.
项目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
清算报告.
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提交,应包括清算期内已公告的说明.
4.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5.
公章.
6.
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企业清税信息的,企业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件).
注:1、相关表格可以登陆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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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下载或者到锦江区政务中心市监局窗口领取.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加盖公章.
九、办理流程: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市监局窗口提出申请(或通过邮寄方式),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收到材料凭据》;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10日内(通过电话)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二步:在承诺时限内,申请人可以凭《收到材料凭据》到市监局窗口领取《企业注销通知书》或通过邮寄送达.
十、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十一、承诺时限:当场办结十二、是否收费:否十三、咨询电话:028-86626150十四:办理地址:锦江区政务中心(天仙桥北路10号附2号)五、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事项【5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一、事项名称: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三、实施机关: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四、承办科室:外商登记科五、服务对象:法人六、法定依据: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
七、受理条件:无八、申请材料:1.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
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指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
3.
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4.
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5.
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6.
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7.
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和身份证明.
8.
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1)根据《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申请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场所使用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一)自有房产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自购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及购房合同复印件.
(二)租赁(借用)房产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借用)房产属新购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租赁(借用)合同及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复印件;其他租赁(借用)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除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外,还须提交房产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学校校产管理部门、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明确房产权属主体、产权性质、行政区划以及街道门牌号码等基本内容的证明材料.
(三)租赁(借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宾馆、饭店(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租赁(借用)市场摊铺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市场开办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住宅,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经规划、国土、卫生、环保、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3)根据《成都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经营无需许可、无需特定经营场所项目的企业,可进行企业集群注册登记,提供下列材料之一作为住所使用证明:(一)托管企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托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政府及相关部门认定(委托)的创业创新载体管理机构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执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9.
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注:1.
第2至6项的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2.
按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还应当依法提交相应文件.
3.
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上向社会公告.
相关表格可以登陆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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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成都市工商局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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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下载或者到锦江区政务中心市监局窗口领取.
4、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5、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6、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加盖公章.
九、办理流程:1、现场办理流程: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锦江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第三步:在承诺时限内,申请人可以凭《申请材料接收单》到市监局窗口领取或通过邮寄送达营业执照.
2、网上办理流程:第一步:登录网站.
委托代理人访问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www.
cdgs.
gov.
cn→点击进入"网上办事"→点击"全程网上登记"第二步:按照系统提示逐一如实、准确、完整填报登记信息、上传登记相关申请材料,检查无误后点击提交申请.
第三步:网上申请完成后,查询跟踪办理情况.
未通过审查的,系统自动反馈原因,需按提示要求重新填报;通过审查的,可至锦江区政务中心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窗口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或申请邮政送达).
十、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十一、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十二、是否收费:否十三、咨询电话:028-86626150十四:办理地址:锦江区政务中心(天仙桥北路10号附2号)【5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一、事项名称: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三、实施机关: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四、承办科室:外商登记科五、服务对象:法人六、法定依据: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七、受理条件:无八、申请材料:1.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
变更(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代表机构名称变更,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及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合法营业证明由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证明该企业主体资格或其他有关营业存续2年以上.
驻在场所变更,提供驻在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1)根据《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申请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场所使用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一)自有房产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自购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及购房合同复印件.
(二)租赁(借用)房产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借用)房产属新购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租赁(借用)合同及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复印件;其他租赁(借用)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除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外,还须提交房产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学校校产管理部门、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明确房产权属主体、产权性质、行政区划以及街道门牌号码等基本内容的证明材料.
(三)租赁(借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宾馆、饭店(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租赁(借用)市场摊铺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市场开办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住宅,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经规划、国土、卫生、环保、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3)根据《成都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经营无需许可、无需特定经营场所项目的企业,可进行企业集群注册登记,提供下列材料之一作为住所使用证明:(一)托管企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托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政府及相关部门认定(委托)的创业创新载体管理机构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执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首席代表变更或代表备案,填写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信息表,提供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免文件和其新任首席代表/代表的身份证明及简历.
驻在期限变更,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复印件和资信证明.
合法营业证明,由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证明该企业主体资格或其他有关营业存续2年以上;资信证明应提交同该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
外国(地区)企业名称、住所变更.
由该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名称、住所变更的证明文件.
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备案,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外国(地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备案,提供外国(地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发生变动的证明文件.
3.
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逾期申请变更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4.
办理变更登记提交登记证,办理备案登记提交登记证复印件.
办理首席代表变更还须提交代表证.
注:1.
第2项涉及外国(地区)企业的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2.
代表机构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相关表格可以登陆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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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下载或者到锦江区政务中心市监局窗口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4、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5、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加盖公章.
九、办理流程: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市监局窗口提出申请(或通过邮寄方式),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收到材料凭据》;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10日内(通过电话)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二步:在承诺时限内,申请人可以凭《收到材料凭据》到市监局窗口领取营业执照或通过邮寄送达.
十、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十一、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十二、是否收费:否十三、咨询电话:028-86626150十四:办理地址:锦江区政务中心(天仙桥北路10号附2号)【55】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一、事项名称: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三、实施机关: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四、承办科室:外商登记科五、服务对象:法人六、法定依据: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七、受理条件:无八、申请材料:1.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
代表机构税务登记注销证明.
3.
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证明.
指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相关事宜已清理完结或者该代表机构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
4.
原批准机关同意注销的文件.
5.
登记证、代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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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下载或者到锦江区政务中心市监局窗口领取.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加盖公章.
九、办理流程: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市监局窗口提出申请(或通过邮寄方式),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收到材料凭据》;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10日内(通过电话)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二步:在承诺时限内,申请人可以凭《收到材料凭据》到市监局窗口领取《企业注销通知书》或通过邮寄送达通知书.
十、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十一、承诺时限:当场办结十二、是否收费:否十三、咨询电话:028-86626150十四:办理地址:锦江区政务中心(天仙桥北路10号附2号)第二部分其他登记事项【56】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迁移登记一、事项名称:外商投资企业迁移登记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三、实施机关: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四、承办科室:外商登记科五、服务对象:法人六、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2014年2月19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48号);2、《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4年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9号令);七、申请条件:无八、申请要件:(一)迁入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请迁入的申请书一份.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注:1、企业向拟迁入登记机关申请从原登记机关调取登记档案适用本规范.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请迁入调档的申请书可自拟.
3、企业迁入调档同时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4、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5、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6、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迁出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迁出登记申请书》(企业盖章)一份;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各一份;3、迁入地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迁入登记的函;4、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九、办事程序:1、对外公布流程: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锦江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第三步:在承诺时限内(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锦江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窗口领取《准予迁移登记注册通知函》.
2、部门内部审批流程:一审一核十、有无数量限制:无十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十二、承诺时限:即时办结十二、是否收费:否十三、联系电话:028-86626150十四、办理地址:锦江区政务中心(天仙桥北路10号附2号)【57】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一、事项名称: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三、实施机关: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四、承办科室:外商登记科五、服务对象:法人六、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13年12月28日第三次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2014年2月19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48号);3、《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4年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9号令);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00年10月31日修订).
七、受理条件:无八、申请材料: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外商投资的公司填写)/《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填写).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仅限于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提交).
3.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4.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依照《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申请设立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还要提交合同.
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提交的公司章程、合同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5.
涉及其他登记事项的,按相应的材料规范提交相关文件.
6.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公司法》等法规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相关表格请登陆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网址http://www.
cdzw.
gov.
cn成都市工商局网址:http://www.
cdgs.
gov.
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4、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5、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加盖公章.
九、办事流程:1、对外公布流程: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锦江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第三步:在承诺时限内,申请人可以凭《申请材料接收单》到市监局窗口领取或通过邮寄送达《营业执照》.
2、部门内部审批流程:一审一核十、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十一、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十二、是否收费:否十三、联系电话:028-86626150十四、办理地址:锦江区政务中心(天仙桥北路10号附2号)第四部分股权出质/动产抵押登记事项【59】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质登记一、事项名称: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质登记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三、实施机关: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四、承办科室:外商登记科五、服务对象:法人六、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07年3月16日,主席令第六十二号);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
七、受理条件:无八、申请材料:(一)股权出质设立:1.
《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2.
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股权所在公司公章).
3.
质权合同.
4.
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企业的,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加盖事业法人公章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加盖社团法人公章的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并由本人签名.
其他出质人、质权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二)股权出质变更:1.
《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2.
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
3.
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企业的,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加盖事业法人公章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加盖社团法人公章的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并由本人签名.
其他出质人、质权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4.
属于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
(三)股权出质注销/撤销:1.
《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2.
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仅需办理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的提供).
注:1、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2、股权公司是指出质的股权所在公司.
3、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4、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的应加盖公章.
5、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6、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股权出质登记当事人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7、申请表格可以登陆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网址、成都市工商局网址下载.
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网址:http://www.
cdzw.
gov.
cn成都市工商局网址:http://www.
cdgs.
gov.
cn九、办事流程:1、对外公布流程:(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锦江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2)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发给《股权出质撤销登记通知书》;对于不属于股权出质登记范围或者不属于本登记机关登记管辖范围以及不符合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还申请资料.
2、部门内部审批流程:一审一核十、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十一、承诺时限:即时办结十二、是否收费:否十三、联系电话:028-86626150十四、办理地址:锦江区政务中心(天仙桥北路10号附2号)【60】动产抵押登记一、事项名称:动产抵押登记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三、实施机关: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四、承办科室:外商登记科五、服务对象:法人六、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07年3月16日发布,国家主席令第六十二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5年6月30日发布,国家主席令第五十号);3、《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7年10月17号发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4、《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关于贯彻的意见》(川工商发〔2016〕146号).
七、受理条件:无八、申请材料:1、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1)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加盖公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一式三份;(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一份;(3)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应提交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加盖公章的《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有关事项的授权委托书》一份、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一份;2、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1)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一式三份;(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一份;(3)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应提交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有关事项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一份;3、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1)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加盖公章的《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一式三份;(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一份;(3)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应提交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加盖公章的《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有关事项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一份.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抵押双方当事人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注:1、提交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均是一式三份,抵押人、抵押权人各持一份,登记机关留存一份.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动产不得抵押:(一)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抵押人可以是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农业生产经营者以农村户口簿、村委会出具的住所地证明、土地承包或者租赁协议和个人身份证证明其主体身份.
4、相关表格请登陆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网址http://www.
cdzw.
gov.
cn成都市工商局网址:http://www.
cdgs.
gov.
cn下载或者到市监局窗口领取;九、办事流程:1、对外公布流程: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锦江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办理登记手续;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退还申请材料.
2、部门内部审批流程:一审一核十、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十一、承诺时限:即时办结十二、是否收费:否十三、联系电话:028-86626150十四、办理地址:锦江区政务中心(天仙桥北路10号附2号)第五部分证照管理事项【61】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增加、减少副本一、事项名称: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增加、减少副本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三、实施机关: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四、承办科室:外商登记科五、服务对象:法人六、法定依据:1、《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4年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9号令);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2014年2月19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48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13年12月28日第三次修正).
七、受理条件:无八、申请材料:(一)申请增加、减少营业执照副本提交材料规范1.
《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
2.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申请提交材料规范1.
《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
2.
报纸公告样张(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的不需提交).
3.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或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的承诺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全部遗失的).
注:1、相关表格可以登陆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网址http://www.
cdzw.
gov.
cn成都市工商局网址http://www.
cdgs.
gov.
cn下载或者到锦江区政务中心市监局窗口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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