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英国延长强制休假四个月

英国延长强制休假四个月  时间:2021-04-23  阅读:()
英格兰和威尔士营商背景与环境安胜恪道10-5528117-11简介与法律制度英格兰国际贸易历史源远流长,长期吸引着全球各地的投资者和企业.
对企业和投资者而言,了解相关管辖制度是寻求国际扩张的第一步.
政治格局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英国)实行君主立宪制,由立法机关(议会)、行政机关(政府)和司法机关组成.
传统来说,英国是欧洲政治制度中央集权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其行政、立法、司法机关相互制衡的制度经过了几个世纪的发展和演变.
英国议会(又称"西敏寺")是全世界最早的连续代表大会之一,由下议院、上议院和君主组成,其中君主只拥有象征性地位.
议会议员中,下议院议员由各选区的选民投票产生,议员必须获得所在选区多数选民的支持.
英国多数选区集中在英格兰,同时对一些内政策的决定权已于1995年移交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但是议会仍代表着整个英国的利益.
上议院是英国议会的上院,并非由选举产生.
上议院有权监督和讨论下议院的提案.
英国政府由下议院拥有绝对多数议员的政党组成,若并无政党拥有绝对多数议员,则政府可由多党联盟组成(如目前的英国政府).
法律制度与欧洲多数国家的法律制度不同,英格兰和威尔士并无民事法典,其法律体系属于普通法系.
普通法系主要由司法机关通过法院先例判决制度建立.
先例判决制度是指,下级法院在审理事实相同的案件时应遵循上级法院的判决先例.
常有人认为英国没有宪法,事实上英国与欧洲其他国家司法制度的主要差别在于英国没有成文宪法.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英国通过各种各样的《议会法案》(又称为"议会立法"),它们编纂起来就形成越来越多的宪法.
议会立法包括一级立法和二级立法.
其中,一级立法主要是《议会法案》,《议会法案》必须经下议院和上议院批准,最终呈请王室御准.
此外,一级立法还可以包括制定二级立法(法定文件)的权力.
二级立法通常用于细化一级立法文件中的规定,二级立法的制定可以无需取得议会批准.
一般而言,法律解释责任是由法院承担.
但是,英格兰和威尔士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是,议会代表最高立法机关,因此议会立法高于普通法的任何冲突原则.
英国是欧盟成员,因此欧盟法律同样适用于英格兰和威尔士.
欧盟法律直接纳入欧盟规章,或欧盟指令则须通过英国议会颁布的法律实施.
欧洲法院是英格兰和威尔士关于欧盟法律事项的最高法院,欧洲法院的判决对英格兰和威尔士所有法院均具有约束力.
英国最高法院依据《宪制改革法案》(2005年)建立,并于2009年10月1日审理了第一个案件.
英国最高法院取代上议院高等法官,成为完全独立于议会的国家最高民事法院.
政府对英格兰和威尔士民事诉讼资金和费用制度实施改革.
改革事项主要包括民事案件的集资方式及民事诉讼费用.
这些改革部分是由于2013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法律(《法律援助、判决与刑事处罚法》(2012年)第2部分)的变更造成的.
改革以鲁珀特·杰克逊爵士(SirRupertJackson)命名,称为"Jackson改革".
鲁珀特·杰克逊爵士是上诉法院的高级法官,经司法部授权对民事诉讼费用制度进行审查(2010年1月完成).
经济与政府与多数发达国家一样,英国也遭受了经济危机和金融危机的重创.
2008-2009年间,英国国内生产总值连续六个季度下滑,这是英国有史以来最严重的经济衰退.
与2008年的峰值相比,2009年11月底英国经济下滑5.
9%.
经济衰退严重影响了公共财政,同时,与金融业救援有关的政府借贷加剧了公共财政危机.
公共债务的大幅增加压缩了采取进一步财政刺激的空间.
2010年6月,联合政府颁布一系列措施,旨在恢复周期性调整本期预算平衡,降低借贷在国内生产总值所占的比重.
这些措施主要目的是降低公共开支,推动以私营部门为主导的经济复苏.
2014年,政府仍继续实施上述措施.
虽然结构性赤字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国内生产总值恢复到衰退前的水平,失业率也大大降低,但是政府借贷仍居高不下,英国经济依然十分脆弱.
2014年7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预计,英国经济在2014年将激增3.
2%,2015年将增长2.
7%,这也使英国成为2014年经济增长最快的发达经济体.
英国国家统计局指出,2014年三季度英国经济增长0.
7%.
总体而言,目前英国经济水平比经济危机前的峰值(2008年一季度)高出3.
4%.
但是,英国国家统计局还指出,英国占主导地位的服务业三季度增长放缓,而制造业增速则创18个月以来的最低水平.
10-5528117-12限制与规章长期以来,英格兰和威尔士始终将外商投资视为经济增长和财富创造的一个关键要素.
因此,英国既无重大贸易和投资壁垒,也无资本转移和利润汇回限制也就不足为奇了.
但是,英国部分关键行业依然受到严密的监管,这主要是因为欧盟指令和/或欧盟规章的实施要求.
对关键行业进行监管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市场的正常运作,同时也要保护消费者.
目前,主要受监管行业包括金融服务行业及能源、供水和电信等公共事业.
为此,政府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负责在相关行业实施有关规章.
必须指出的是,任何情况下,所有监管工作必须以非歧视性为基础.
金融服务行业受到了《金融服务与市场法》(2000年)及其附属条例的严格管制.
2013年4月1日,《金融服务法》(2012年)对《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进行了修正,将金融服务管理局(FSA)的多数职能移交给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和审慎监管局(PRA).
目前,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主要负责监管《金融服务与市场法》(2000年)授权的公司行为.
同时,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还负责监管批发和零售金融市场行为,管理相关市场的贸易基础设施,审慎监管非审慎监管局监管的公司.
审慎监管局主要负责系统重要性企业(如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微观审慎监管,此类企业通常被称为"审慎监管局授权企业"或"双重监管企业",因为这些企业的审慎事项由审慎监管局负责监管,而企业行为则由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负责监管.
审慎监管局是英格兰银行(BoE)的附属机构.
除审慎监管局外,《金融服务法》(2012年)还建立了金融政策委员会(FPC)作为英格兰银行管辖法院的一个委员会.
金融政策委员会主要负责宏观审慎监管及系统稳定性和恢复力的管理,不负责各类企业的直接监管.
金融政策委员会拥有宏观审慎权力,可解决影响英国金融稳定性的问题.
英国非常注重自由竞争,包括本国企业与非本国企业间的竞争.
英国法律禁止反竞争行为,尤其是不当利用主导地位的行为.
竞争与市场管理局(CMA)是英国主要的竞争监管部门,负责实施竞争法.
2014年4月,竞争与市场管理局接管了前公平贸易局(OFT)和竞争委员会的竞争监管职责(与此同时,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接管了公平贸易局的消费者信贷监管职责).
由于并购、收购和合资可能导致竞争减少,因此并购、收购和合资交易必须依据英国国家或欧盟并购控制制度进行(取决于有关企业的规模和地域).
英国并购控制制度规定,并购、收购和合资交易无需提前申报.
但在实际交易中,由于竞争与市场管理局可要求并购企业进行并购申报,许多相关企业都会提前报告并购事项,从而避免不确定性,这有助于竞争与市场管理局提前调查和阻止不当并购交易.
竞争与市场管理局可要求相关方抛售其部分业务作为并购交易的一个条件,或要求合并后的企业采取竞争保护措施.
此外,竞争与市场管理局还有权在完成相关调查前采取措施,阻止业务整合.
若拟定的并购、收购或合资交易达到规定限值,则强制要求相关企业向欧洲委员会申报.
欧洲委员会将在2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并购交易,或进行深入调查.
在资本流动和经常项目交易方面,英国给予完全的自由,无需任何授权.
上述自由不仅针对欧盟成员国,还针对其他所有国家.
但与大多数辖区相同,英国境内资本流动也受到严格的反洗钱控制.
外商投资政策英国是全球第六大、欧洲第三大经济体.
2013年,英国国内生产总值达2.
5万亿美元.
英国是欧洲吸引外商投资的主要国家,其中伦敦是欧洲最受外商青睐的城市.
依据安永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投资吸引力调查,欧洲外商投资整体下降2%,而英国却增长了15%.
伦敦在全球金融服务业的实力对海外投资者具有巨大的吸引力,同时英国政府对本国货币政策的控制能力也大大增加英国的投资吸引力.
英国政府在吸引外商投资方面发挥着积极主动的作用,同时对海外投资人实施极其开放和尽可能不加限制的政策.
尽管英国政府对外商投资的限制和约束极少,但是海外投资公司必须遵循反垄断法和并购法.
若涉及国有化产业或半集中化产业(如运输业和能源产业),则海外投资可能还须遵循其他限制条件.
除此之外,若涉及银行业、保险经纪或其他金融相关行业,海外投资人还须满足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的要求(见前文).
过去,英国政府为海外投资人制定了众多激励政策,包括提供补助和津贴等.
但与许多发达国家一样,英国政府近年也颁布了一系列措施,缩减公共开支,减少公共债务,因此导致外商投资激励政策越来越少.
10-5528117-13经营实体类型经营实体形式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是显然是英国最常见的注册实体类型,此类实体的主要优势是实体成员的有限责任和《2006年公司法》赋予的灵活性.
目前,仅有公共有限公司可公开发行证券,因此此类公司可在公开市场(如伦敦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进行交易.
尽管公共有限公司也实行成员有限责任制,但是其受到更多的管制和审查.
《2006年公司法》(CA06)是各类企业都必须遵循的重要法规.
私人有限公司目前,在英国公司登记局公司注册处注册成立的私人有限公司约有310万家.
成立私人有限公司的条件是必须至少有一名董事、一名股东和公司章程.
私人有限公司不要求有公司秘书.
股东是公司的最终所有者.
股东可能获得股息,也可能无权获得股息,这主要取决于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关于股息分配的决定(在公司有可分配利润的前提下).
董事或董事会成员代表股东管理公司.
若股东兼任董事,则两者的职责应分开履行.
在任何情况下,董事都必须履行其信托义务.
目前,多数董事职责在《2006年公司法》已有明确的规定,但是部分职责仍然属于普通法范畴.
此外,股东的职责也受公司章程的约束.
组织章程是一个公司的主要宪制性文件,规定公司的经营方式和制度等.
组织章程的变更必须通过股东特别决议(获得75%以上支持票).
《2006年公司法》颁布前,私人有限公司主要通过组织大纲明确公司的目标或宗旨.
但这可能限制公司的某些活动,包括与特定第三方的交易、特定的投资项目或超过规定限值的借款或贷款.
若公司参与"目标条款"范围外的任何活动,则视为越权.
但自《2006年公司法》颁布以来,许多公司都撤销了组织大纲(通过股东特别决议),并解除对公司目标的限制.
私人有限公司无权公开发行股份.
如需筹集资金,私人有限公司可发行场外股份(依据公司组织章程规定)或通过贷款提高其资本充足率.
除此之外,私人有限公司还可转变为公共有限公司,进而公开募股.
在这种情况下,私人有限公司极有可能获准在公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
公共有限公司与主板市场公共有限公司有许多可选择的公开证券交易市场,但最受欢迎的两个交易市场都由伦敦证券交易所(LSE)运营.
主板市场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上市可为公司带来国际认可的声誉,提高公司的公众形象.
目前,全球各地超过1,309家公司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进行交易,涉及40多个行业,总市值达4.
05万亿英镑.
在主板市场上市不仅能为公司提供一个股票交易平台,而且还可为公司的发展和成长增加融资渠道,也便于公司为员工提供股权激励.
但是,这些效益必须与上市后公司将失去的股东控制权、公司将面临的对透明度的严格要求以及公司股票价格可能发生的波动等因素加以比较权衡.
由于主板市场是指定的欧盟监管市场,为保护投资者,在主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将面临更多监管.
首先,公司应完成两项申请工作:第一,向上市管理局(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的一部分)提交申请.
公司招股说明书经过审批并满足"信息披露、透明度、招股说明书和上市规则"要求(反映欧盟指令对主板市场的最低标准要求)后,上市管理局将批准公司证券列入挂牌市场.
第二,向伦敦证券交易所申请在主板市场进行证券交易.
进入主板市场的公司必须满足基本申请标准,包括:1)公司必须有权依法公开发行股票;2)公司总市值必须至少达到700,000英镑,并有三年以上交易经验;3)入市时,公司25%股票须由公众持有.
入市后,公司还须进一步履行相关义务,以确保主板市场了解公司最新发展情况,防止公司股票出现虚假市场,从而杜绝市场操纵行为.
在某些情况下,公司还须指定保证人(通常为投资银行)确保其相关义务的履行.
10-5528117-14AIM——另类投资市场另类投资市场建于1995年,是小型企业和扩张中的企业筹集资金的平台.
另类投资市场属于非管制市场,市场供应商(即:伦敦证券交易所)即是它的监管机构.
自建成以来,已有3,100多家公司加入另类投资市场,筹集的发展资金超过670亿英镑.
目前,另类投资市场支持的公司达到1,099家,总市值接近740亿英镑,其中3%公司成立于海外.
与主板市场相比,另类投资市场的准入要求较低:无最低市值要求;无交易记录要求;无公众持股比例要求.
但是,进入另类投资市场的公司必须首先任命一个保荐人,保荐人负责确保公司符合另类投资市场的规则.
英国主板市场及在另类投资市场上市的公共公司也必须遵循《2006年公司法》的规定.
但这仅仅因为它们是公共公司,并不意味着这些公司的股票已获准进入公开市场.
目前,非上市公共有限公司主要有两种情况:1)为了"公共有限公司"的名号选择公共公司这种实体;2)从公开市场退市,但并未重新注册为私人有限公司.
在规定情况下,非上市公共有限公司可通过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但是发行过程必须严格依照《2006年公司法》和"招股说明书规则"的规定.
合伙以下三种英国企业结构都属于"合伙",但三种结构存在重大差别:普通合伙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合伙其中,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仅仅是对合伙人关系的描述,不属于独立法人实体.
但是,有限责任合伙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团体,更接近于"公司"的概念(虽然与真正的公司还存在较大差异).
普通合伙合伙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为了共同利益而共同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团体组成的法律关系.
在合伙关系中,各合伙人互为对方的代理人,共同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人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和义务,并对合伙企业的不当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建立合伙关系无需正规的程序,合伙人有可能不经意地建立合伙关系.
合伙关系适用《1890年合伙法》.
有限合伙《1907年有限合伙法》规定了一种新的注册合伙关系,这种新合伙关系限制了有限合伙人的责任.
除非在苏格兰注册为苏格兰有限合伙企业(本指南不涉及此项问题),否则有限合伙同样不属于独立法人.
在有限合伙关系中,应至少有一名合伙人作为"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的日常运营.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和义务承担无限责任,而其他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和义务承担责任(前提是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管理).
以对冲基金为例,普通合伙人是基金的管理者,而投资者则相当于有限合伙人.
与普通合伙一样,有限合伙关系将在新的合伙人加入或现有合伙人退伙时解除,同时产生新的合伙关系.
有限责任合伙随着《2000年有限责任合伙法》的颁布,一种新的合伙关系产生:有限责任合伙.
有限责任合伙在专业服务行业尤其受欢迎.
有限责任合伙属于法人团体,必须在公司登记局进行注册登记.
同时,有限责任合伙还是独立于其成员的法人.
建立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前提是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或法人团体为了共同利益而共同从事经营活动.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有权拥有和抵押资产,同时还有权与其他方签订合同,承担相应责任.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成员是其代理人.
尽管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成员与有限公司成员一样承担有限责任,但是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无需公开提交(或制定)宪制性文件(成员协议),同时不受任何资本保全制度的约束(尽管不当交易和欺诈交易原则不适用,但在特定情况下清算人可"收回"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破产之前两年中成员分配到的资产).
因此,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同时具有合伙企业的灵活性和有限公司的有限责任优势.
与其他有限责任实体一样,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中贷方或其他对手方可直接与企业成员协商取得个人担保.
由于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不单是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或法人团体关系的描述,还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因此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成员的变更并不会建立一个新的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许多法规规定,有限责任合伙企业适用一般公司和破产法,包括《2006年公司法》的许多规定.
作为一种有限责任实体,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必须建立并保存成员公共登记册,申报法定账目.
10-5528117-15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在税务方面完全"透明",因为仅合伙成员需要交纳利润税(各成员依据各自适用的税制纳税),合伙企业本身无需缴纳.
更多关于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的税务信息,请参见税收章节.
合资合资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或实体)为共享资源/技术,节约成本或进军新市场(产品市场或区域市场)等战略目标而联合.
建立合资(不论长期还是短期)时,合资结构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各方在签订协议确定各自的利益和责任时,必须考虑所建立的合资关系属于契约型合资还是合作型合资.
近年来,越来越多人采用私人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等实体形式实现合资目标,私募股权行业情况尤为如此.
若选择"公司"作为合资实体,合资各方通常还须签订一份股东协议,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董事间权力划分、管理团队、报酬、股东权利和股份转让(如强制随售权和跟随权).
在股东协议中加入各方具体约定主要是因为公司组织章程必须在公司注册处备案,这意味着公司组织章程将被公开.
但若选择"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作为合资实体,则无需考虑这一问题,因为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成员协议属于私密性文件,无需备案.
股东协议的其他关键条款将涉及合资企业的终止.
若各方达成一致意见或一方基于强制随售权或跟随权出售其股份,则合资企业终止.
但是,合资企业的终止往往会成为有争议的问题,尤其在"僵局"情况下.
因此,合资各方应在最终确定合资协议前,以书面形式规定终止事项.
担保权益与资产抵押与其他管辖区相比,在英格兰和威尔士设立担保权益的方式较为简单,且成本较低.
英国法律规定了多种不同的担保权益,包括留置权、质押、按揭和抵押.
特定资产适用的担保权益取决于资产的性质、担保权益取得方要求的保护等级、担保权益提供方对资产的占有程度及担保权益期内资产的使用.
以质押为例,质押要求质押人将质押资产移交给承押人,因此质押方式不适用于质押人在业务过程中仍需使用的资产.
同样地,法定按揭要求将资产所有权转移给承按人,因此法定按揭不适用于周转率高的资产,如待销存货.
英国法律规定的最常用担保权益方式是衡平法抵押.
衡平法抵押可帮助抵押人实现抵押资产变现,从而清偿担保负债,但衡平法抵押不要求抵押人持有抵押资产,承押人可在业务中使用抵押资产.
抵押分为固定抵押和浮动抵押.
若采用浮动抵押,抵押公司可在正常业务范围内使用(或处理)抵押资产,直至发生指定事件.
指定事件发生后,浮动抵押将具体化,抵押人不得再处理抵押资产.
浮动抵押最适用于担保权益期内将发生变化的资产,如待销存货.
公司可为单项资产、一类(或多类)资产或所有资产设立浮动抵押.
固定抵押的关键特征是承押人必须充分控制抵押资产.
若担保权益期内承押人对抵押资产缺少充分控制,则更偏向于浮动抵押.
单项资产可设立独立担保.
同时根据英国法律规定,也可在单一凭证(债券)中设立多种不同的担保权益,包括对承押人所有(或大部分)未设立债券项下其他担保权益的资产设立浮动抵押,这有助于担保权益取得方向抵押公司派遣管理人,以此作为强制执行和实现担保的方法.
任何英国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前提是该普通合伙人是公司)设立的担保权益必须在英国公司登记局进行登记.
如未能在公司登记局进行登记,则担保权益将违背拥有资产担保权益的公司清算人、管理人或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属于无效担保.
在这种情况下,担保金额视为未偿付,但将立即到期应付.
对此类实体设立的所有担保权益进行登记已经成为市场惯例.
除此之外,此类担保权益可能还必须在特定的资产登记处进行登记,如土地注册局和知识产权局.
目前,许多法律规定适用于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前提是其普通合伙人不是公司)设立的担保权益的登记.
若某项资产具有一定价值且对该资产设立的担保权益已正式登记,无法撤销(处于优先地位),则在抵押人破产的情况下,承押人有权获得抵押资产的价值(或抵押金额),这是担保权益的一般原则.
由于担保权益和完善方法的多样性,担保债权人之间的优先原则较为复杂.
就公司设立的按揭和抵押而言,同类抵押的优先级取决于抵押设立时间(如需完成指定登记程序,则取决于登记时间),固定抵押优先于浮动抵押.
此外,浮动抵押还次于破产抵押人及无担保债权人的费用,包括破产前4个月相关员工的职业养老金和国家养老金费用及工资(每人最高800英镑).
此外,根据《2003年企业法》规定,一部分浮动抵押资产必须专门用于支付给无担保债权人(优先于浮动抵押的承押人),该部分资产被称为"规定部分".
目前,支付给无担保债权人部分的最高金额为600,000英镑.
此外,优先级和回收率还可能受担保债权人间的协议影响.
10-5528117-16就业员工关系目前,大多数行业的员工关系氛围都较为稳定,但也有明显例外,尤其是运输行业和公营部门.
近几个月来,运输行业和公营部门发生了严重的行业动荡,关系氛围难以改善,经济不确定性依然存在,失业率不断攀升.
但是,我们预计员工关系氛围不会严重恶化,包括金融服务业在内的多数行业将基本保持稳定.
联合政府承诺减少对英国雇主的监管,从而确保法律能够"最大程度地提高雇佣双方的灵活性,同时保护公平竞争,为企业蓬勃发展提供良好的竞争环境".
2010年9月1日,英国出台了新的"一进一出"商业监管体系,该体系规定,只有在撤销同等监管力度的现有法规的前提下,方可制定新的雇佣法规.
该体系的作用还有待观察,但是这极有可能使英国对海外投资者的吸引力大大超出欧洲邻国.
相关雇佣法规目前,英国已有大量的雇佣关系监管法规,而且英国政府每年还不断出台新的法规、规定或变更雇佣双方的权利.
英国主要雇佣法案包括《1996年雇佣权利法》(ERA)、《2010年平等法》(EA)、《2006年企业转让(就业保护)条例》(TUPE)及《1992工会和劳动关系(合并)法案》(TULRCA).
《1996年雇佣权利法》禁止不公平解雇.
该法案规定,雇主只有在规定的正当理由下,方可依据公平解雇程序解雇其员工.
服务满两年的员工可要求雇主针对不公平解雇进行赔偿(目前,最高赔偿金额为52个星期实际工资总额或76,574英镑(二者中以取较低者).
在特定情况下,可提高赔偿金额和服务年限要求).
此外,《1996年雇佣权利法》还规定,被裁员工有权获得法定遣散费,所有员工均有权享受家庭休假及其他假期.
英国反歧视法案主要源于欧盟法规.
《2010年平等法》整合了所有现有的反歧视立法,禁止因年龄、残疾、变性、婚姻关系或民事伴侣关系、怀孕/生育、种族、性别、性取向、宗教或信仰歧视任何员工.
此外,《2010年平等法》还规定男女同工同酬.
《2006年企业转让(就业保护)条例》规定了受企业转让或服务条款变更影响的员工应享有的保护.
除非因"经济、技术或组织"原因造成劳动力变更,否则以企业转让为由解雇员工属于不公平解雇.
对于《2006年企业转让(就业保护)条例》适用的转让事项,雇主必须及时通知员工并与员工协商.
《工会和劳动关系(合并)法案》规定,九十(90)天内解雇同一机构20名或20名以上员工的,雇主应与被解雇员工进行协商.
但劳工上诉法庭最新判决表明,雇主九十(90)内在整个企业范围内解雇20名或20名以上员工的,应与全体被解雇员工进行协商,这说明被解雇员工是否"在同一机构"与是否需要进行协商无关.
但是,该案件最终移交给欧洲法院,欧洲法院将于2014年11月20日进行审理.
由于未能依据《2006年企业转让(就业保护)条例》/《工会和劳动关系(合并)法案》及时进行协商,雇主可能将面临向每位员工支付13个星期或90天工资的处罚.
公司交易中的员工和管理代表员工对公司无独立管理权,但对以下事项享有集体协商权:《2006年企业转让(就业保护)条例》(适用于企业资产或外包业务的处理)规定的就业转移事项.
对于上述事项,雇主必须与相关工会或受影响员工代表进行协商.
若无员工代表,则雇主在向买方或新的服务提供商转移劳动力前必须先选出员工代表.
关于90天内在同一机构解雇20名或20名以上员工的提案;单一企业10%以上员工书面要求启动雇主与员工间的谈判程序,从而落实信息和协商协议;退休津贴特定变更问题,尤其是固定福利或最终薪金方案的变更;特定健康与安全问题;与经正式认可的工会进行集体谈判所需的正式审批程序.
此外,员工还有权知悉《收购与兼并城市法典》规定的企业收购相关信息(但无协商权).
个人雇佣合同的终止就雇佣合同终止的通知期而言,服务满4个星期的员工享有至少1个星期的法定通知期,服务满2年的员工享有2个星期的法定通知期,服务年限每增加1年,法定通知期延长1个星期,最长不超过12个星期.
雇佣合同规定的通知期更长的,按合同规定执行,通知期通常为1个月,高级雇员为3至6个月(或更长).
10-5528117-17以裁员为由被解雇的员工还有权要求雇主支付法定遣散费.
遣散费根据指定公式计算,主要基于员工的年龄和服务年限.
目前,遣散费金额最高为13,920英镑.
被解雇时服务年限满两年的员工享有不公平解雇保护.
公平解雇指雇主依据公平解雇程序,基于正当理由(如裁员、员工的能力和行为等)解雇员工.
公平解雇程序包括遵循《咨询、调解及仲裁服务部执业守则》规定的重要公平原则.
雇主无合理原因未能遵循《守则》规定的,赔偿金额将最多提高25%.
遭受不公平解雇的员工享有的救济通常为赔偿金,包括基础赔偿和补充赔偿.
其中,基础赔偿的计算公式与法定遣散费一致,补充赔偿主要补偿员工因不公平解雇而损失的收入或预计收入,最高不超过76,574英镑.
此外,遭受不公平解雇的员工还可要求复职或续聘,但雇主有权拒绝并采用进一步赔偿方式解决.
对于特定解聘原因,如妊娠、保护性信息披露(或举报)及加入工会等,服务期限不满2年的员工也享有不公平解雇保护.
员工因特定原因被解雇的,其享有的补充赔偿无法定上限.
裁员与大规模裁员个别裁员受不公平解雇制度的监管.
裁员是一个正当的解聘理由,前提是雇主在解聘前应遵循公平程序.
雇主在90天内解雇同一机构的20名或20名以上员工的,即视为集体裁员.
但劳工上诉法庭最新判决表明,雇主90天内在整个企业范围内解雇20名或20名以上员工的,应与全体被解雇员工进行协商,这说明被解雇员工是否"在同一机构"与是否需要进行协商无关.
但是,该案件最终移交给欧洲法院,欧洲法院将于2014年11月20日进行审理.
若涉及集体裁员,雇主的首要义务是与相关工会或受影响员工代表进行协商.
若无员工代表,雇主应组织选出代表.
此外,雇主应以书面方式向员工代表提供指定信息,从而确保协商的顺利进行.
协商应在首个解雇通知发出前至少30天进行,若被裁员工达到或超过100人,协商应在首个解雇通知发出前45天进行.
协商应具有实际意义,且应将"达成协议"作为协商目的(尽管无强制规定).
雇主未能履行法定义务进行集体协商的,必须向每位受影响员工支付90天工资作为赔偿.
上述要求是对不公平解雇(雇主未能与员工进行单独协商)的补充.
协商流程开始时,雇主还应正式报告相关政府部门——目前为英国商务、创新和技能部.
外籍职工:工作许可和居住许可来自欧盟、欧洲经济区和瑞士的外籍职工在英国就业无需担保或居住许可(尽管这些外籍职工有权取得居住许可).
在某些情况下,克罗地亚国民在英国就业前必须向英国边境管理局申请工作许可.
来自欧盟、欧洲经济区和瑞士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外籍职工在英国就业前必须取得签证.
英国实行积分制移民制度,将就业和留学移民划分为五个等级.
符合一级资格(投资人、企业家及科学和艺术领域的人才)的申请人无需取得英国境内雇主的担保,其他类人员申请工作签证必须有雇主的担保.
英国仅向高技能人才签发工作签证.
申请签证所需的时间从两个星期至数月不等,主要取决于申请人的国籍.
签证费用主要取决于签证类型,工作签证的申请费用一般在500英镑左右.
税收自我评估对于公司税收,英国实行公司税自我评估(CTSA)制度.
该制度规定,每个公司(而不是英国税务与海关总署)必须评估其在每个会计期应缴纳的公司税.
换言之,各公司必须"自我评估"公司税.
具体而言,公司必须首先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公司税申报表),然后通过经认可的英国税务与海关总署网上系统或商业会计软件供应商提供的网上系统提交纳税申报表.
公司税申报表应在公司应税会计期(不超过12个月)结束后12月内提交.
个人、自由职业者、个体营业者和合伙人的自我评估流程与公司自我评估流程不同.
但是,所有自我评估流程均有一个共同特征:要求评估纳税责任.
10-5528117-18所得税预扣法就业收入的所得税和国民保险税由雇主依据所得税预扣法向英国税务与海关总署缴纳.
雇主从员工收入或职业养老金中扣除所得税和员工国民保险税,然后交给英国税务与海关总署.
此外,雇主还应向英国税务与海关总署缴纳其应缴纳的国民保险税部分,该部分国民保险税不得从员工的工资中扣除.
就业收入包括病假工资、产假工资及大多数实物福利.
所得税和国民保险税应从每笔就业收入中扣除并由雇主缴纳给英国税务与海关总署,而非采用一次性缴纳方式.
一般情况下,员工公司按月支付.
员工在每个发薪日都将收到一份工资单,工资单列明员工工资总额、所扣除的税收和国民保险税金额及其他应扣款和员工净工资.
税务居民(员工)居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因为它将决定员工应支付的英国税收金额.
英国税务居民应依照"发生制"原则就其全球收入和收益缴纳英国所得税和资本收益税,但不在英国定居的英国税务居民适用特殊规则.
非英国税务居民通常仅需就其在英国境内的收入缴纳英国所得税,但无需缴纳英国资本收益税(假设其未通过任何分支机构或代理商在英国境内开展贸易).
值得注意的是,英国区分了"居留"与"定居"的概念.
一般而言,"定居地"指人长期居住的地点,这有别于居留地.
此外,英国还实行法定居住调查制度.
该制度的规则十分复杂.
但总体而言,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满足以下条件的员工在该纳税年度(从4月6日至次年4月5日)将被视为英国居民: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满足自主居住测试要求;或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满足在英关系要求;或不符合上述任一条件的员工在相应纳税年度内将被视为非英国居民.
一般而言,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假设其是非英国居民)在该纳税年度将被自动视为英国居民: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英国居住满183天(6个月);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英国设有住所,且在该住所居住时间不少于30天(海外也设有住所的,在海外住所居住的时间不超过29天);在英国工作满365天且工作期间无严重中断;365天中75%以上天数在英国的工作时间超过3小时;365天中至少有1天在相应纳税年度内.
"在英关系"调查较为复杂,但是调查内容基本包括:在英国居住天数、家庭关系、住宿关系和工作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一天结束时停留在英国的人视为在英国居住满一天.
所得税与社会保险税税务居民员工2014/2015纳税年度内,年度就业收入(包括实物福利)在7,956-41,865英镑范围内的员工应按12%税率缴纳国民保险税(NIC),超过41,865英镑的就业收入(包括实物福利)按2%税率缴纳国民保险税.
非税务居民员工非税务居民员工的国民保险税纳税政策与税务居民员工一致.
但是,来自欧盟其他国家的短期就业员工可申请免缴国民保险税,免缴期最长为2年.
部分国家(如美国)与英国签订了双边协议,这些国家的公民在英国短期就业可免缴英国国民保险税.
雇主(为员工纳税)2014/2015纳税年度内,雇主按13.
8%税率为超过7,956英镑的员工年度就业收入(包括实物福利)缴纳国民保险税.
10-5528117-19税务居民(经营实体)在英国成立的公司将直接被视为英国税务居民.
在英国进行集中管理和控制的英国境外公司也将被视为英国税务居民.
判断是否在英国"集中管理和控制"主要考虑公司的战略决策地点(不得与公司日常经营地点相同).
英国签订了若干双重征税协定,这些协定可能影响公司税务居民身份的认定.
10-5528117-110税务居民经营实体适用的主要税种(含税率)法人团体公司税(针对收入、利润和收益)财年起始日主要税率小公司税率(适用于独立小公司或取决于全球范围内联属公司(非暂停经营的公司)的数量)2013年4月1日23%20%2014年4月1日21%20%2015年4月1日20%20%自2013年4月1日起,开发专利产品或其他医药或植物创新产品的企业将必须缴纳10%公司所得税.
该项税收适用于公司授权或出售专利所得的利润、公司在贸易过程中使用专利产品所得的利润及公司收到的专利侵权赔偿.
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合伙企业不属于纳税实体,但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合伙企业合伙人负有纳税义务.
目前,合伙人须缴纳的税收如下:个人合伙人必须就其从合伙企业获得的收益缴纳所得税,适用税率有三种:20%、40%和45%.
收入低于100,000英镑的大多数纳税人享有个人免税额,目前免税额为10,000英镑.
20%税率(基础税率)适用于应税收入(扣除个人免税额)超过31,865英镑的纳税人;40%税率适用于应税收入在31,865-150,000英镑范围内的纳税人;45%税率适用于应税收入超过150,000英镑的纳税人.
英国资本收益税的税率为28%,若纳税人符合所得税基础税率要求,则其适用的资本收益税税率为18%.
但是若上述纳税人的收益加上其在相应年度的个人应税收入总额超过31,865英镑,则仍然适用28%税率.
多数纳税人享有年度免征额.
以2014/2015纳税年度为例,年度免征额为11,000英镑.
若纳税人享有企业家抵免,则资本收益税税率可降至10%(符合要求的收益不超过1,000万英镑).
税收与非税务居民经营实体不属于英国税务居民的经营实体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须缴纳英国税收:1)因其在英国境内财产(例如:房地产和知识产权等)获得收益;2)通过常设机构在英国经营业务.
股利对于英国公司的股利分配,英国政府不征收预提税.
在计算纳税人的应税利润时,股利不计入可减税费用.
除非股利适用多种免税政策,或英国股利接受方依据相关双重征税协定享有税收抵免,否则英国公司分配到的股利应按照适用的公司税税率纳税.
免税股利包括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利、因不可赎回的普通股产生的股利及与组合投资持股有关的股利(即:股利接受方在股利支付公司的经济所有权低于10%).
外国股东利息通常,承担有公司税纳税义务的公司之间支付的利息无需另外纳税.
但是若借方为英国居民,贷方不属于英国公司税纳税人,则借方支付给贷方的利息必须按20%税率纳税.
该项预提税在以下情况下可扣减或免除:1)符合相关双重征税协定的规定;2)贷方为借方的母公司且贷方属于欧盟其他成员国居民.
在计算应税利润时,利息通常可扣除.
但2010年1月1日起,英国开始实施新规则,新规则限制了英国公司税纳税人减免利息和其他融资成本税收的权利.
经过一系列的测试,新规则适用于拥有一家或一家以上大公司的集团.
符合新规则的集团必须计算各个相关集团公司(一般而言,包括英国居民公司及在英国设有常设机构的非英国居民公司)的净融资成本(即:融资费用减去融资收入).
若任何集团公司的净融资成本(经测试)超过集团合并财务报表所列的整个集团融资成本,则超额部分应无效.
10-5528117-111关于资本弱化规则,请见下文.
特许权使用费负有公司税纳税义务的公司之间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无需纳税.
但英国居民支付给非英国公司税纳税人的特许权使用费必须按20%的税率纳税.
该项预提税在以下情况下可扣减或免除:1)符合相关双重征税协定的规定;2)支付方与接受方之间共有25%直接所有权,且接受方为欧盟其他成员国居民;3)支付方与接受方25%股本被共同第三方持有,且接受方为欧盟其他成员国居民.
资本弱化若某公司的英国子公司资本严重弱化,即负债与产权比率很高,则英国税务与海关总署将认为,第三方贷款人不得通过关联公司向该英国子公司提供贷款,且该子公司无权享受相关融资成本税收的减免.
在可接受负债与产权比例方面,英国无免责规定.
外国子公司利润英国居民公司外国子公司的利润不会自动归入母公司利润中.
但是,若英国税务与海关总署允许外国子公司避税,则外国子公司可将其分配给股东的利润及适当股份转移给持有其25%以上股份的英国居民.
但是这种方法存在若干条件限制和例外情况,仅适用于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a)不属于英国税务居民;(b)被英国居民控制,或40%以上股份被英国居民持有且40%-55%股份被非英国居民持有;(c)未达到纳税下限(即:公司纳税额低于其在英国法规规定的等价债务的75%),或利润或利润率超过规定限值.
转让定价规则制定转让定价规则旨在防止集团通过公司间人为定价安排或利用超额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或管理费用等手段将利润转移至国外,同时防止集团公司、联合公司或关联方以高价购买,或以低价出售任何产品或服务.
未来,英国税务机关将很有可能仔细审查同一集团内英国公司与非英国公司间的协议,确保英国公司的利润维持在适当水平.
在转让定价规则适用的情况下,基本规则是:潜在优势公司的应税利润应以正常交易为基础进行计算.
转让定价规则使英国法律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税收协定范本》的正常交易原则接轨.
当前,英国政府正在考虑是否需要对转让定价规则进行变更,使其更加现代化.
进出口税收英国政府依据欧盟《共同海关税则》对不同进口商品征收不同的进口税.
进口税额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商品条件、产地、来源、最终用途、估价和描述.
从欧盟其他国家进口的产品通常免征进口税.
公司可通过提前规划减少进口税的影响,例如:部分商品可申请暂缓纳税;公司可从享有欧共体关税优惠的国家进口商品;商品在欧共体的最终用途可能符合减税或免税要求.
若进口商品需缴纳关税,公司也可尝试申请各种免税或退税待遇(适用于再出口商品和再进口商品).
双重征税协定英国与大部分国家(非避税国)签订了双重征税协定.
转让税英国居住用地权益的购买者应依据以下税率缴纳土地印花税:交易价格低于125,000英镑,税率为0%;交易价格在125,001-250,000英镑范围内,税率为交易金额的1%;交易价格在250,001-500,000英镑范围内,税率为交易金额的3%;交易价格在500,001-1,000,000英镑范围内,税率为交易金额的4%;交易价格在1,000,000-2,000,000英镑范围内,税率为交易金额的5%;交易金额超过2,000,000英镑,税率为7%(个人购买者);交易金额超过500,000英镑,税率为15%(非个人购买者,包括法人团体).
10-5528117-112若购买者在单一组合交易中一次性购买多个住房(公寓或住宅),则税率(1%或更高)必须按各个住房的平均价格而不是交易总金额设定.
在这种情况下,购买者可申请特定宽免(仅适用于住房).
除此之外,若非自然人(包括法人团体)购买价值超过2,000,000英镑的住宅房地产的权益,则其必须就该房地产缴纳年度税(税额取决于该房地产的价值).
英国非住宅用地或混合用地(住宅与非住宅混合)权益的购买者应依据以下税率缴纳土地印花税:交易价格低于150,000英镑且年租低于1,000英镑,税率为0%;交易价格低于150,000英镑且年租高于1,000英镑,税率为1%;交易价格在150,001-250,000英镑范围内,税率为交易金额的1%;交易价格在250,001-500,000英镑范围内,税率为交易金额的3%;交易价格超过500,000英镑,税率为交易金额的4%;由于购买英国多数非住宅物业均须缴纳增值税,因此计算土地印花税时应考虑交易价格的增值税.
若涉及土地租赁,除租赁保证金相关税收外,还须就租赁期内收到的租金价值(贴现为货币时间价值,称为"净现值")缴纳土地印花税.
若年租金的净现值超过125,000英镑(住宅物业)或150,000英镑(非住宅物业或混合物业),政府将针对超过125,000英镑/150,000英镑的部分按1%税率征收土地印花税.
*自2015年4月1日起,苏格兰将采用不同的土地税税率,土地与建筑交易税将取代土地印花税.
股份、股票或证券购买者必须按交易金额的0.
5%缴纳印花税或印花税储备税.
一般反避税规定最近,英国引入了一般反避税规定,该规定旨在抵消避税方案提供的税收优惠.
一般反避税规定适用于英国所有税种.
争议解决诉讼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民事诉讼由郡法院或高等法院审理.
高额索赔或复杂的索赔案件(超过10万英镑)则在高等法院审理,高等法院包括三个分庭,即王座分庭、大法官分庭和家事分庭.
民事案件一审一般由一名法官审理,虽然诉讼过程主要由当事人管理,但法官可在很大程度上控制当事人向法庭提交证据的方式.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有权提供各种临时补救措施,且可为其他辖区的法律诉讼提供临时救济.
不具备充分理据的案件可通过简易判决和撤销诉讼来处理.
法院做出的补救裁定包括赔偿、声明、禁令或出售命令,涉及资金赔付的判决,可裁定支付利息.
胜诉方通常可向败诉方收取适当合理的费用,但法院有权酌情决定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的费用.
根据布鲁塞尔规则,英格兰的判决可在欧洲强制执行.
在欧盟范围之外,有许多互惠协议使得英格兰判决能够在国际上获得承认和执行.
10-5528117-113仲裁/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在英格兰,企业可采用非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如下所述:仲裁企业可同意通过仲裁解决其在协议中产生的争议.
若产生争议,当事人可指定一名或几名仲裁员来决定其索赔问题,所述仲裁员将根据选择的仲裁规则,私下进行仲裁.
所述仲裁员由当事人或仲裁机构指定.
仲裁员应用相关法律解决争议并做出仲裁裁决.
根据纽约公约,该仲裁裁决可在全球范围内执行.
在英格兰进行的仲裁由1996年《仲裁法案》支持,该法案使得仲裁裁决能够得到执行并通过法院支持仲裁程序.
裁决在英格兰,对有关施工争议的审判是强制性的,由1996年法律所规定.
当事人或第三方机构可指定一名裁决员.
1996年《仲裁法案》要求裁决员在严格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判并做出裁决.
若对裁决员的判决存在异议,可到法院上诉或申请仲裁.
专家裁决专家裁决是指通过专家应用自身专业知识做出决定来解决争议.
在英格兰,专家裁决用于解决争议,要求应用特定的专业知识,例如,金融方面的争议需要由会计师来解决,资产评估方面的争议则需要评估师来解决.
只有当事人同意采用专家裁决时方可使用这个方法,对于专家裁决,当事人没有"上诉"权利.
调解调解是指由中立的调解员协助各方进行协商,调解员以保密的方式与各方进行工作,在无偏见基础上,使各方达成一致意见.
各方以书面形式记录一致意见.
英格兰法院鼓励调解员解决争议,在进行调解时,法院有权"保留"民事诉讼并通过限制胜诉原本可获得的费用来惩罚不接受调解的当事人.
竞争合并、收购及某些结构联盟(包括某些合资公司)应遵守欧盟或国家合并控制条例.
欧盟合并条例(EUMR)仅针对可能影响欧盟范围内的竞争的最大交易,而英国合并条例则是针对可能影响英国国内竞争的交易.
欧盟合并条例涉及的交易自动排除应用成员国合并条例,包括英国合并条例(有可能在有限的情况下会参考一个或多个国家条例).
没有触发欧盟合并条例的交易则遵守英国合并条例.
本指南涉及:欧盟与英国合并控制制度针对的交易交易通知的程序调查时间表评估交易是否结算的测试评估请注明适用于某些部门(例如报纸与广播、水与污水、铁路、卫生和国防部门)的不同合并条例;本指南未详述上述部门.
在涉及国家安全、媒体与报纸以及英国金融体系稳定性的合并中,出于公共利益考虑,商业、创新及技能大臣可进行干预.
10-5528117-114条例覆盖的交易类型欧盟合并条例适用于导致相关公司或企业产生持久变化的交易(不论是通过收购单独控制权、收购联合控制权或从联合控制变为单独控制).
控制权意味着对公司或企业具有"发挥决定性影响"的可能性.
控制权可通过(a)收购多数股权来实现;(b)少数股权,其附有对战略性事务(如预算以及任命高级管理人员)的否决权;或(c)为了强大的共同利益,多数股东一起投票,实现联合控制.
欧盟委员会目前正拟议在欧盟合并条例中补充一个审查少数股权收购(从竞争角度看,这是一个初步问题)的低干涉机制;上述提案属于相对高级的阶段,目前并无明确的推出时间表.
英国合并条例适用于促使两个"企业""不再截然不同"的交易,即一个企业收购另一个企业:法律控制权(控制股权——通常通过收购50%以上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实际控制权(控制政策的能力——可能通过收购30%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对另一个企业产生重大影响(对目标政策产生重大影响的能力——如收购企业成为另一个企业的董事和/或多数股东,从而能够阻止特殊决议)由于"企业"的定义非常广泛,因此许多企业收购均应遵守合并条例(如租赁资产收购也适用).
规模门槛欧盟层面共有两个基于营业额的可选门槛.
第一个门槛是:所有相关企业的全球总营业额(即收购公司(包括公司集团的所有成员)以及目标)超过50亿欧元以及其中至少两个企业在欧盟的营业额超过2.
5亿欧元.
欧盟第二个(可选)门槛:所有相关企业的全球总营业额超过25亿欧元以及其中至少两个企业在欧盟的营业额超过1亿欧元以及在至少三个欧盟国家的所有企业的总营业额均超过1亿欧元以及在至少三个相同的国家中,至少两个企业的营业额超过2,500万欧元.
若在一个或相同欧盟国家的每个企业营业额超过欧盟营业额三分之二,则欧盟合并条例不适用.
根据英国合并条例,交易还必须满足以下两个门槛中至少一个.
所述两个可选门槛如下:企业的英国营业额超过7,000万英镑;或者合并之后,合并的实体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至少应占在英国或英国大部分地区所提供商品(或服务)份额的25%;一方已经拥有25%的股份,该股份在合并后将增加.
通知有关当局必须将触发欧盟合并条例的交易告知欧洲委员会(竞争总署),以接受调查.
交易的执行自动中止,直到欧洲委员会完成审查.
根据欧盟合并条例,通知无需缴纳备案费.
根据英国条例,交易各方没有义务告知符合条件的交易,以进行优先清算,但竞争与市场管理局具有剩余权利,即有权在四个月内(从发现合并之日起计或完成交易之日起计(二者以较晚的日期为准))调查未通知合并及对其进行清算或深入审查("第2阶段").
不寻求清算的交易各方冒着深入调查以及最终可能要求补救(包括解除合并)的风险.
从"第1阶段"调查开始起,竞争与市场管理局有权中止所有整合步骤以及其他步骤(构成已完成和预期合并中先发制人的行动).
竞争与市场管理局可通过对违反其命令的合并方实行经济处罚(最高金额为集团全球总营业额的5%)的方式执行临时措施.
这是除了申请法院命令权利之外的权利.
因此,在任何相关交易中,竞争与市场管理局都军购选择是否除以罚金、申请法院命令或同时采用这两种机制.
相关合并情况(由交易各方通知或由竞争与市场管理局召来审查)应支付的合并费用目前是4万英镑-16万英镑,这取决于交易规模.
10-5528117-115调查时间表对于达到欧盟级别的交易,竞争总署在收到通知后有25个工作日来完成"第1阶段"清算或开始"第2阶段"深入调查.
若"严重"怀疑交易能否与共同市场兼容(严重阻碍共同市场的有效竞争),则竞争总署将开始第2阶段调查.
第2阶段调查必须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可延长的天数总共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根据英国合并条例,第1阶段调查的法定期限是40个工作日,从竞争与市场管理局向交易各方进行以下确认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开始:对于自愿通知,交易各方已经提交一份有效的合并通知;或者对于主动调查(交易各方选择不发送合并通知),竞争与市场管理局具有足够的信息来开始进行调查.
第2阶段调查一般在24个星期内完成(可延长8个星期).
在某些有限情况下(出于善意进行交易且存在交易可能要接受第2阶段调查的实质问题),有可能可以获得关于交易的预先非正式建议(保密).
第1阶段调查由竞争与市场管理局的法定委员会开展,而第2阶段的深入调查则由选择的独立成员组成的小组进行.
评估交易能否清算的试验竞争总署必须禁止可能严重阻碍欧盟有效竞争的收购交易.
例如,形成或巩固支配地位.
根据英国合并条例进行试验,以确定交易是否可能(预期合并)或已经(已经完成的合并)很大程度上减少欧盟商品或服务市场的竞争.
所述试验适用于第1阶段和第2阶段,但它在各个阶段的应用方式存在差异.
在第1阶段,竞争与市场管理局必须合理认为竞争很大程度上减少,而在第2阶段,竞争与市场管理局通过应用"可能性平衡"试验获得反竞争结果的可能性更大.
实际上,在第1阶段,分析的重点是交易各方在合并之前互相竞争的程度、市场进入和扩张的难易程度、购买力的存在以及合并后对竞争产生的潜在协调作用.
在欧盟和英国的控制制度下,为了驳回特定竞争异议,需要做出正式承诺.
限制竞争协议英国与欧盟竞争条例包括适用于英格兰限制竞争协议的两个核心规定:关于反竞争协议的禁令以及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禁令.
英国和欧洲委员会关于所述禁令的条例非常相似,但英国禁令适用于影响英国国内贸易的协议和行为,而欧盟禁令适用于影响欧盟国家之间的交易的协议或行为.
在英国境内,竞争与市场管理局可强制执行英国和欧盟禁令.
部门监管机构同时具有对天然气、电力、水、电信和铁路部门的竞争权利.
在能够更好地处理案件的情况下,竞争与市场管理局具有从部门监管机构接受竞争法案案件的权利.
竞争总署可对英国的公司或事业组织强制执行欧盟条例.
若有人担心竞争是否未按照应有的方式进行,这两套条例还有关于市场或部门调查的其他规定.
所述其他规定不包含在本指南中,本指南考虑以下与所述核心规定相关的内容:关于反竞争协议的禁令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禁令竞争监管当局强制执行违反条例所应接受的处罚及采取的补救措施上诉关于反竞争协议的禁令《1998年英国竞争法案》(CA98)第2节以及《欧洲联盟运作方式条约》第101条规定禁止公司之间的协议和联合行为以及行业协会的决议明显限制英国或欧盟范围内的竞争.
出于限制竞争的目的而签订的协议可能是正式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或者是非正式协议,甚至是无需言语沟通的默契.
限制竞争协议包括竞争者为固定价格、共享市场或客户或限制生产或销售而达成的协议.
该禁令也适用于竞争者直接或间接交换商业机密,例如关于价格、成本、数量、市场份额、客户或供应商的信息.
但是,该禁令不适用于形成一个经济单位(或一个经济单位的一部分)的公司之间达成的协议.
最明显的例子是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达成的协议.
10-5528117-116竞争法律的目的不是抑制合法的商业活动.
为此,一些整体豁免条例将某些协议(例如供销协议、研发协议、生产专业化协议以及技术转让协议)排除在禁令范围之外.
协议各方必须具有相对较低的市场份额,以使他们之间的协议获得整体豁免.
此外,也有一些条例规定了不会对竞争产生重大影响的小协议的"最低"豁免权.
无法获得整体豁免的协议也可能满足个别豁免的标准.
协议各方应进行自我评估,这是因为他们不可能将申请个别豁免的协议告知竞争监管当局.
豁免标准是所述协议在使客户获得应得利益的同时还能提高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或者推动技术或经济发展.
所述协议不能对协议各方产生不必要的限制,亦不得使协议各方在很大程度上消除竞争.
除《1998年英国竞争法案》第2节以及《欧洲联盟运作方式条约》第101条关于反竞争协议的禁令之外,英国《2002年企业法》规定个人参与严重的垄断活动(指竞争对手之间签订协议,以固定价格、共享市场、限制供应或生产或者固定招标程序)属刑事犯罪.
这不包括公开签订的协议,因为就董事而言,要参与这项犯罪活动需要"保密".
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禁令《1998年英国竞争法案》第18节以及《欧洲联盟运作方式条约》第102条禁止公司滥用其在英国或欧盟市场的支配地位.
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公司是具有足够市场支配力的公司,能够很大程度上独立于竞争对手、客户和/或供应商.
对此,有一个可以反驳的假设是,市场份额达到50%或以上的公司就是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公司.
市场份额小于40%的公司就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且依赖市场结构和竞争对手的相对实力.
市场支配地位的评估需要详细的市场分析.
并无法律规定公司不得在市场占据支配地位(遵守合并控制条例).
该禁令旨在控制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公司在与第三方进行交易时的行为.
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公司具有不得以不公平的方式排除竞争对手或以不公平的方式开发客户或供应商的特殊责任.
"滥用"可包括拒绝供应产品、以不公平或掠夺性价格销售产品、提出不公平的交易条款或条件、区别对待相同交易的客户或迫使客户购买他们不想要的产品来获得他们想要的产品(捆绑销售).
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禁令没有例外情况,但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公司若有正当理由,也可采取特定方式,例如在客户信用不好的情况下,拒绝供应产品是合理的.
竞争监管当局强制执行竞争监管当局调查违规行为拥有很大的权利,包括有权要求提交文件、要求回答问题以及在公司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家里开展现场调查(通知或不通知均可).
此外,竞争与市场管理局有权监督涉嫌垄断的活动.
妨碍调查会导致相关人员受到罚款或监禁(根据英国条例)的处罚.
处罚与救济任何公司与个人若在英国违反竞争法律,将产生严重的后果.
若任何公司违反条例,且董事的行为违反竞争法律,或董事具有合理的证据怀疑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行为但并未采取措施避免这种行为,则上述公司董事可能被取消资格十五年.
此外,所述公司将面临以下处罚:金额达到集团全球年营业额10%的罚款停止或纠正违法行为的命令反竞争协议无效(不得对其他协议方强制执行)受影响第三方提出索赔构成垄断罪的个人将面临五年监禁和/或不限额罚款的处罚.
竞争总署和竞争与市场管理局执行宽大处理和结算计划.
宽大处理计划可使公司免于罚款或降低罚款金额,以此获得公司的违法证据及其后续调查的合作.
英国宽大处理计划将豁免权延伸到可能面临刑事/个人惩罚的个人.
知识产权专利专利可以保护新发明.
只具有创新性、能够实现工业应用且未被专利保护明确排除在外的新发明方可获得专利保护.
所述发明必须包括新型技术方案(与其他现有类似发明相比).
英国注册专利给予所有人使用取得专利权的发明的专有权利,避免他人在英国抄袭、制造、进口或销售该发明.
10-5528117-117在英国,要获得注册专利保护,有几种不同的方式.
第一种是直接向英国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
必须在发明公开之前完成专利申请,并根据之前的专利权审查所述申请,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注册的标准.
英国专利的审查过程并不快,通常需要四年左右.
英国也是国际与欧洲专利注册系统的成员,因此可通过特别指定英国来申请根据国际与欧洲专利注册专利.
关于专利实施的法律诉讼通常具有很高的技术难度.
若第三方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专利,专利所有人将有权提起专利侵权的诉讼.
专利所有人可避免发明以后被他人使用,并在权利受到侵犯和/或接到交付/销毁命令时获得赔偿或者由此产生的利润(赔偿的替代方案).
专利所有人可向高等法院或知识产权企业法庭提起诉讼.
注册专利受保护的期限为20年,但应缴纳管理年费(专利备案满四年起开始)且专利没有失效.
若未缴纳管理年费,专利将失效.
注册专利受保护期限最多续展20年,到期后则失效.
商标英国注册商标可以是能够以图形表示且能够与其他公司的产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标志.
能够作为商标获得保护的标志包括文字、标志、设备标志、产品包装、某些产品形状和声音.
在英国,注册商品的所有人具有使用与注册指定商品/服务相关的受保护标志的专有权利.
注册商品可用于避免第三方在销售与商标注册指定的商品/服务相同的商品/服务时使用相同的标志.
此外,若第三方在销售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时使用让人混淆的相似商标,从而导致客户混淆,注册商标使所有人能够阻止这种行为.
有效英国商标权的所有人可就商标侵权行为向高等法院或知识产权企业法庭提起诉讼,申请进一步使用商标的禁令,并在权利受到侵犯和/或接到交付/销毁命令时获得赔偿或者由此产生的利润(赔偿的替代方案).
在英国,要获得商标保护,有几种不同的方式.
申请人可通过向英国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来申请在英国商标注册局注册商标,也可以在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注册欧共体商标或者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进行国际商标注册(指定英国).
在商标成功注册后,在英国、欧共体或国际商标注册局,注册商标所有人均拥有可执行商标权,有效期为10年,自原商标申请提出之日起计.
10年之期到后,可将商标注册有效期再续展10年,但应缴纳适当的商品续展费,并且无证据表明商标注册被取消(例如,停用).
注册设计与非注册设计在英国,设计保护具有两种机制:注册与未注册.
注册设计注册设计保护由线条、轮廓、颜色、形状、纹理或产品材料或其装饰构成的产品的整体或部分外观.
与专利保护的方式不同,注册设计仅保护特定产品的外观.
注册设计所有人具有使用设计的专有权利,包括制造、提供、出售、进口或出口采用该设计的产品,并拥有允许其他人以相同的方式使用该设计的权利.
为了能够成功注册为注册设计,设计在申请之日必须是新型设计,也就是说该设计不得与已经向大众公开的任何设计相同或非常相似.
设计必须具有独特性,从而能够产生与之前已经向大众公开的设计不同的整体印象.
在英国注册任何设计时,必须向英国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并支付适当的申请费.
申请可一次性涉及一种以上的产品,但这几种产品应采用同类设计.
注册设计所有人有权阻止第三方制造、提供、出售、进口或出口如下产品:在未经过许可的情况下,采用该注册设计的产品或采用具有与该注册设计相同整体印象的其他设计的产品.
所有人也有权获得侵权赔偿或由此产生的利润(赔偿的替代方案).
注册设计所有人可向高等法院或知识产权企业法庭提起侵权诉讼.
一经注册,英国注册设计将受保护五年,自原设计申请提出之日起计.
设计注册后,设计注册期限可续展5年-25年,但需要缴纳适当的续展费用且注册设计并未失效.
25年之后,注册设计进入公共领域,原所有人无法阻止他人使用该设计.
欧盟的成员国可申请注册欧共体设计(其设计注册覆盖28个成员国).
注册设计保护机制与英国相同.
另外,也可利用海牙体系,以相同的申请同时在不同国家申请设计注册.
非注册设计非注册设计权利自动保护原设计的内部或外部形状与配置.
该权利仅允许所有人阻止他人未经授权抄袭设计.
只适用于特定产品的形状与配置,因此不适用于纺织品设计等二维设计(需要通过注册设计来保护).
所有非注册设计权受保护的期限为特定设计第一次市场推广之日后10年或者原设计创作完成后15年(二者中以较早的日期为准).
上述权利在相关设计创作完成后自动产生.
面临质疑时,则需要证明设计创作完成的日期以及产品第一次在英国出售的日期.
在非注册设计权生命周期的前五年,设计权所有人有权阻止第三方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抄袭设计.
在最后五年,第三方有权要求获得使用设计的许可证.
10-5528117-118欧盟也有相应的注册设计保护机制(不在本概述范围内).
版权版权旨在保护原创文学、戏剧、音乐和美术作品(包括插图和照片)、作品的发表版本、录音资料、电影及广播节目.
版权还用于保护计算机程序,在某些情况下,若信息整理具有足够创造性,版权还可用于保护数据库.
版权保护对艺术价值并无要求,但作品必须为原创,方可受到版权保护.
一般而言,英国的原创性包括两大元素——作品不得为抄袭,作者在作品创作上所花费的技巧和努力必须超过可忽略不计的劳动.
版权所有人对作品的使用具有很多专属权利,包括复制、摘录、分发或公开表演该作品.
原作者还有权被视为特定作品的创造者.
若第三方未经许可便使用版权作品的全部或大部分,除非这种行为属于版权例外情况(允许某些不重要的应用情况),否则将视为版权受到侵犯.
英国版权侵犯诉讼由高等法院或知识产权企业法庭审理,版权所有人有权阻止他人使用受保护的作品,并在版权受到侵犯和/或接到交付命令时获得赔偿或者由此产生的利润(赔偿的替代方案).
在英国,版权不像专利、商标与注册设计具有官方注册制度.
在相关作品以物质形式(例如纸上的图画、保存在计算机硬盘上的故事)创作或记录完成之日或节目首次播放之日,相应的权利便自动产生.
最终,为了行使版权权利,版权所有人必须证明相关作品在特定日期存在,且有各种方式可以独立提供作品,例如通过挂号邮递邮寄原创作品或将版权作品交给银行或律师保管.
版权所有人享有的版权保护期限存在差异,这取决于作品的性质,也就是版权的主体.
对文学作品、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而言,版权保护期限为作者去世后70年.
对录音资料而言,版权保护期限为首次公开后70年.
广播节目的版权保护期限为50年,在广播节目制作当年结束后开始计算.
最后,特定作品的发表版本版权保护期限为25年,自首次发表之日起计.
市场营销协议代理代理人是指代表"委托人"来促成委托人与潜在客户/供应商签订合同的中介.
代理人独立于委托人,可以是个人或企业.
代理人主要分为"销售"代理人与"市场营销"代理人,其中"销售"代理人有权促成供应商与第三方订立合同,"市场营销"代理人没有权利促成供应商签订合同,但具有向委托人推荐第三方的不同程度的权力.
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就委托人签订的合同,代理人一般可以获得自己努力应得的佣金.
可在非独家、独家或唯一的基础上任命区域代理人.
(在独家代理的情况下,委托人不得任命其他区域代理人,不得自己开发客户,而在唯一代理的情况下,委托人不得任命其他代理人,但可以自己开发客户).
雇佣代理人对供应商而言比较有吸引力,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在保留产品目标控制措施的同时,发展广泛的市场营销与支持网络(不会因雇佣整个销售团队而产生费用).
但是,许多代理关系均需要接受密切的监管,以保护代理人.
在英格兰、苏格兰和威尔士,商品销售的代理关系应遵守1993年《商业代理人(理事会命令)条例》及后续修正案(简称条例).
同等法律也适用于北爱尔兰.
根据上述条例,代理人享有一系列保护和权利,包括获得佣金的合法权利、终止之前最短通知期限等.
代理人一般还有权在代理关系终止后获得一笔款项.
这笔款项可能是在补偿或赔偿的基础上提供,并必须按照上述条例规定的相关公式计算.
除非代理协议明确选定补偿方案,否则将默认采用赔偿方案.
无路何种方式,赔偿款项都是可观的.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代理人保留就协议终止后达成的交易收取佣金的权利.
上述条例的很多方面不得回避,并且某些规定只有在变更对代理人有利的情况下方能修改.
分销分销商(有时称为"转销商")的指定应遵守英国合同法的总则.
根据分销协议,供应商或制造商向分销商销售其产品,之后分销商标高售价,再依靠自身力量将产品向其客户转售.
此外,分销商可分为非独家分销商、独家分销商或唯一分销商.
通过代理协议,指定分销商使供应商可以发展广泛的市场营销与支持网络,以较低的成本了解地方市场并从中受益.
分销商一般负责推广业务,并承担与业务开发相关的风险.
此外,上述条例(参见上文)不适用于分销协议,因此在协议终止后,供应商无需支付赔偿金(尽管被定位为分销协议,但其实质上是代理协议的协议会被法院视为代理协议).
但是,与代理商相比,分销商一般对产品市场营销具有更多的自主权,欧洲竞争法律限制了供应商对分销商活动的限制程度.
例如,原则上,限制分销商的定价是不允许的,尽管在某些有限的情况下,确定建议转售价格或最大转售价格是允许的.
类似地,一般而言,阻止分销商向在另一个分销商区域的客户提供产品(至少对自发询问做出回应)是不允许的.
这意味着在独家分销网络内,无法完全避免分销商面临网络内其他分销商的竞争.
10-5528117-119特许经营特许经营可作为在保留极大程度控制的同时,最大程度实现品牌价值的策略.
一般而言,特许经营需要特许权拥有人已经建立一种品牌与业务模式,允许独立特许权使用人利用所述品牌与业务模式,并以支付费用(固定周期性费用、或者根据特许经营的成功程度收取使用费、或者二者结合)作为交换.
特许权拥有人一般会向特许权使用人提供培训、支持与材料(例如制服).
特许权使用人为独立的企业,但是特许权拥有人一般会向特许权使用人提出各种要求,以确保所有特许经营公司的风格保持一致.
虽然竞争法律的某些原则适用于分销协议和/或品牌与技术许可也适用于特许经营协议,但英格兰特许经营行业的正式监管很少,因此应注意确保特许经营协议本质上不得违反竞争条例.
特许经营行业要求采用"自我监管"的形式(提供一些非正式条例).
英国特许经营协会要求其成员遵守关于特许经营的欧洲道德规范.
根据所述欧洲道德规范,特许权拥有人应:(i)在特许经营开始前先行进行试运营;(ii)为相关品牌和商标的所有人;(iii)向特许权使用人提供初步和持续培训.
所有市场影响与分销/转销协议均具有可能引起竞争风险增加,因此在签订此类协议之前应征求关于竞争的建议.
电子商务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电子商务活动的监管规定很多,特别是2002年《电子商务(欧盟指令)条例》(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条例》)以及2013年《消费者合同(信息、撤销和附加费用)条例》(以下简称《消费者合同条例》).
《电子商务条例》主要适用于通过互联网、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向消费者和其他企业销售和/或推广产品与服务的企业以及帮客户储存或传送电子内容的企业.
关键规定要求企业:(a)向客户提供关于企业的具体信息;(b)满足与签订在线合同的过程及步骤相关的要求;(c)清楚地说明"商业通信"(能够清楚识别商业通信的性质)、通信的基础业务以及促销优惠/竞争的详情;(d)确保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主动提供的商业通信可以在收到之后被清楚识别.
《消费者合同条例》仅适用于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签订的合同,且仅适用于消费者未出现在销售地点的情况(即采用互联网、电子邮件或邮购的方式).
该条例要求企业就以下内容提供明确易懂的信息:合同的条款和结构(例如价格以及发货等其他成本)、所售商品或服务的主要特点描述以及付款、发货和处理安排.
企业还应承担特定的义务,消费者获得响应的权利(主要关于处理、发货和撤销).
例如,即使商品已经发出或服务已经提供之后,消费者在一定期限内仍有权撤销合同.
在合同撤销后,消费者有权在14天内获得全额退款.
另外,针对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进行的市场营销方式还有许多其他规定.
《消费者权利法案》(于2013年6月公布,目前由议会通过)将对远程销售的条例进行改进、协调和改革.
数据保护1998年《数据保护法案》(DPA)规定了英格兰个人数据处理(包括获取、保存、使用和披露)应遵守的法律框架.
个人数据处理企业必须遵守八个原则.
依法公正处理个人数据及确保数据安全是最具有实际影响的两大原则.
《数据保护法案》还包含了一些个人享有的权利,例如访问有关其个人数据的权利.
出于直接市场营销目的而使用个人数据的企业也应遵守2003年《隐私和电子通信条例(欧盟指令)》(PECR)的规定.
《隐私和电子通信条例(欧盟指令)》对用于直接市场营销目的的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短信与自动呼叫系统提出了合规性要求.
英国信息委员办公室(ICO)负责监督企业遵守《数据保护法案》及相关法律的情况,目前其已获得对未遵守《数据保护法案》及相关法律的企业处以高额罚款的权利.
个人数据是指与生存个体(数据主体)相关的数据,通过这些数据,可以进行个人识别.
特殊条例适用于敏感性个人数据(例如关于个人种族、生理/心理健康或状况、性取向或触犯或被控触犯刑事犯罪的信息)的处理.
数据控制者是指决定个人数据处理的目的及方式的个人或法人实体.
除非在少数例外情况下,否则数据控制者处理个人数据时应通知信息委员.
企业未能按要求发送通知或未能确保通知为最新通知将构成刑事犯罪.
英国信息委员保存一份数据控制者名册,可通过访问其网站(www.
informationcommissioner.
gov.
uk)获取该名册.
数据处理者是指代表数据控制者处理个人数据的企业.
数据处理者无权利使用个人数据实现自身目的.
《数据保护法案》规定的所有义务均针对数据控制者,在少数与刑事犯罪相关的例外情况下,根据《数据保护法案》,数据处理者对其处理的个人数据不承担任何法定义务.
10-5528117-120数据保护条例草案关于未来的法律发展,我们参考下文的《数据保护条例》草案.
目前上述条例计划于2016年年底全面实施,但有可能延后.
我们强调,上述条例草案是否能以目前形式通过,或者在做出修订后以某种形式通过,目前情况并不明朗.
我们突出强调了上述条例草案的以下重要方面:任命数据保护专员的要求可能要求实施在某些情况下获得同意的新机制(无论背景情况如何,《数据保护条例》草案要求在任何情况下获得明确同意)确保IT系统能够满足数据可移植性和永久删除的要求数据泄露通知框架修订版第31条规定通知不得出现"不应有的延误"第79条规定了未能履行数据保护职责的控制者和处理者将面临的罚款(尽管是国家主管当局决定罚款的实际金额)罚款的金额将根据以下情况来确定:违法行为的性质、严重性和持续时间违法行为是故意还是疏忽导致的相关人员的责任心及过去违法记录到位的技术和组织合规性措施在主管当局试图对违法行为进行补救时,相关组织的合作程度一系列处罚情况如下:罪犯是个人且并非出于商业目的处理个人数据,或者罪犯为少于250名人的企业且主营业务并非数据处理,对于其初犯且并非故意违反相应法律的情况,处以书面警告的处罚对于因故意或疏忽而未能运行适当的主体访问请求机制,或未能及时(或以正确的格式)回应主体访问请求,或就回应所述请求收取费用的情况,处以25万欧元(或者组织全球年营业额的0.
5%)罚款对因故意或疏忽而未能以条例规定的方式回应主体访问请求的情况,处以50万欧元(或者企业全球年营业额的1%)罚款.
该规定列出了企业可能照成未能以条例规定的方式回应主体访问请求的各种方式,例如拒绝访问、只提供部分数据或未能向联合控制者查询信息对于其他不合规行为,例如在无充分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处理数据、未能遵守适用于特殊数据的严格制度以及分析等冒险处理、未能告知数据泄露、将数据转移到无适当安全保障的地方或未能指定数据保护专员,处以100万欧元(或者全球年营业额的2%)罚款产品责任概述在英国和欧盟,产品责任的适用法律已经日渐严格、复杂并不断演变.
所述法律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公众健康.
制造商、分销商与零售商应牢记重要的2005年《一般产品安全法则》修正案(GPSR)以及1987年《消费者保护法》(CPA),其中前者实施欧洲指令2001/95/EC修正案.
对不安全产品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根据《一般产品安全法则》,将不安全产品投入市场构成刑事犯罪,相关责任人将面临罚款和监禁处罚.
若未能采取适当措施(例如将不安全产品撤出市场),也应遭受处罚.
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二部分,违法安全法则也是一种犯罪,相关责任人将面临罚款和监禁处罚.
《一般产品安全法则》适用于所有新的、二手与翻新产品.
主要规定如下:10-5528117-121一般而言,"安全"产品是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产品面临与产品使用相配的最低风险,符合高度安全水平的要求.
评估产品安全性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产品的特点,包括包装和说明;对其他产品的作用;产品的描述、标签和警告;使用该产品时会产生危险的消费者群体,尤其是孩子和老人.
存在尽职调查的抗辩,但符合相关欧洲或英国标准不属于绝对抗辩.
考虑安全问题时,应参考"预防原则"(概括为"宁可事先谨慎有余,不要事后追悔莫及"准则).
严格时间限制适用于向执法机关告知不安全产品的要求.
主管当局可发出停产、撤回或召回产品和/或附加标志或警告的命令.
法人团体及个人均有可能构成犯罪.
定罪后,罪犯将面临高达2万英镑的罚款及12个月监禁.
具体规定应注意,部分产品还应遵守其他具体规定.
若违反具体规定,相关责任人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所述具体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若上述《一般产品安全法则》的规定比现有具体规定更为深入,则《一般产品安全法则》也适用.
2011年《玩具产品安全法规》《一般食品法规(欧共体)》178/2002(修正案)1995年《燃气装置(安全)法规》(修正案)2000年《无线设备与电信终端设备法规》(修正案)2010年《能源相关产品生态设计法规》(修正案)2002年《医疗器械法规》(修正案)2013年《化妆品实施法规》1988年《家具防火安全条例》2010年《烟火产品(安全)规章》安全法律并未具体针对个别产品,因此,为了能够识别产生伤害风险的产品缺陷,分析法律要求和进行产品风险评估很重要.
某些将在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出售的产品必须具有CE标志.
若产品满足法律要求,则可加上CE标志,作为值得信赖的安全徽章,产品方可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出售.
部分产品还要求设置证明其满足欧盟标准的附加标志.
必须确保产品包装和标签满足相关安全标志要求以及包括充分的安全说明和警告.
对不安全产品应承担的民事责任1987年《消费者保护法》(CPA)实施欧洲指令(85/374/EEC),其赋予因不安全产品而受到伤害的人提出索赔的权利.
《消费者保护法》规定严格的责任.
这意味着受伤的人在索赔时无需证明制造商疏忽大意:只要证明产品有缺陷且该缺陷导致伤害便足够.
若产品安全性未达到人们一般预期的水平,则该产品就是有缺陷的(CPAs3),其中这包括有缺陷的零部件.
在安全评估中,应考虑与刑法语境(如上所述)中的注意事项相似的事项.
法院将考虑所有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市场营销的方式、包装和说明或者警告合理预期的产品用途制造商将产品供应给他人的时间制造商具有一些可抗辩的理由,例如产品存在缺陷但处于可控范围,利用现有科学技术知识,制造商无法发现缺陷.
消费者可对制造商/制造商、进口商及供应商(在某些情况下)(例如批发商与零售商)提起诉讼.
无法确定产品供应者的"自主品牌制造商",进口商或供应商应对消费者负责.
10-5528117-122生产或分销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应对遭受伤害或损害的个人(在侵权行为中)以及直接缔约方(在合同中)负责.
预计向行业出售的产品可归于工作用品,应遵守1974年《职业健康和安全法案》第6节的规定(HSWA).
《职业健康和安全法案》规定了供应链上所有人在使用、设置、清洁或维护工作用品时应当履行的一般健康和安全义务(到目前为止是合理可行的).
所述义务包括提供安全使用的信息和说明(包括所述信息的后续更改).
若未能遵守《职业健康和安全法案》,则构成刑事犯罪,可处以无限额罚款.
贿赂与法人犯罪《2010年反贿赂法案》(以下简称法案)于2011年7月生效,其取代了被批太过复杂且很少执行的过时法案.
英国《2010年反贿赂法案》属于世界上最严格的反贿赂法律.
一般而言,本法案列出以下四种犯罪:一般贿赂行为一般收受贿赂行为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的具体犯罪行为未能避免贿赂的法人犯罪行为关于前面两种犯罪行为,毫无疑问,《2010年反贿赂法案》给出简化的方法.
多数情况下,违反《2010年反贿赂法案》的行为也会违反以前的法律.
关于公司的重要变更可参见第6节(外国公职人员贿赂)、第7节(法人犯罪)以及《2010年反贿赂法案》的一般覆盖范围.
关于违反第6节规定的行为,若任何人引诱外国公职人员利用职务来获得业务,则其构成犯罪.
第7节规定,任何公司应对代表其在全球任何地方提供服务的人员所做出的贿赂行为负责.
贿赂(第1节)及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第6节)导致法人犯罪.
只要任何商业组织能够证明其已经采取足够的程序来避免贿赂,则可作为抗辩的理由.
政府已经发布了关于何谓"足够程序"的详细指南.
最后,关于管辖权,若英国国民、公司、甚至常居于英国的个人构成犯罪,其将受到检控,即使其犯罪行为或不作为发生在英国境外亦不例外.
法人犯罪适用于在英国开展业务或在英国开展部分业务的任何公司或合伙企业.
它也适用于在英国境外发生的行为.
这个范围比1977年《美国海外反腐败法》的范围更广.
反洗钱和欺诈洗钱欧盟第四版反洗钱指令生效时(导致2007年《反洗钱条例》修订),英国反洗钱制度将在未来几年做出进一步的变更.
根据《犯罪收益法》与《反恐怖主义法》,主要有三种"实质性"洗钱罪.
若任何人(包括个人或公司)存在以下行为,则其构成洗钱罪:隐藏、掩盖、转换或转移犯罪活动或恐怖分子财产的收益(《犯罪收益法》第327节)(《反恐怖主义法》第18节)涉及获取、保留或控制或提供犯罪活动或恐怖分子财产的收益(《犯罪收益法》第328节)(《反恐怖主义法》第18节)在知道或怀疑资产属于犯罪活动或恐怖分子财产的收益(《犯罪收益法》第329节)(《反恐怖主义法》第18节)时,仍获取、拥有或使用该资产还有其他三种犯罪,前两种只适用于"受监管部门":未能揭发第三方已经构成以上犯罪之一(《犯罪收益法》第330节和331节)在调查时,向从事洗钱或恐怖分子融资的人预先通风报信(《犯罪收益法》第333A节)(《反恐怖主义法》第21D节)妨碍关于洗钱或恐怖分子融资犯罪的调查(《犯罪收益法》第342节)(《反恐怖主义法》第39节)10-5528117-123《犯罪收益法》与《反恐怖主义法》的规定适用于所有法人、个人和公司,因此不单单公司实体会被处以罚款,董事、经理和高管也会被处以罚款,并处以最高达14年监禁.
为了协助处理洗钱和恐怖分子融资的调查和执行过程,法律执行机构拥有很多权利,包括强制执行信息披露、进行账簿监控、抓捕、民事追回和充公.
最重要的权利包含在《犯罪收益法》、《反恐怖主义法》与《反恐怖主义犯罪和安全法》以及2007年《严重犯罪法》与2008年《反恐怖主义法》.
《2006年欺诈罪法令》在《2006年欺诈罪法令》于2007年1月15日生效之前,英国刑法并未包括一般欺诈罪,亦未包含该术语的具体定义.
然而,1968年与1978年《反盗窃法》规定的单独罪行试图对解决该问题.
《2006年欺诈罪法令》被通过,旨在简化法律,实现政府的目标,加强未来欺诈案件检控的成功率.
新《反欺诈罪法令》第1节表明如下三种方式构成一般欺诈罪:虚假陈述(第2节)未能披露信息(第3节)滥用职权(第4节)《欺诈罪法令》还提出了新罪行:以不正当方式获得服务(第11节)以及拥有(第6节)或制造与提供(第7节)用于欺诈的用品.
关于公司的欺诈性行为,1985年《公司法》规定的参与公司开展的欺诈性业务犯罪经过2006年《反欺诈罪法令》第10节的修改,最重处罚从7年监禁改为10年监禁.
参与个体户开展的欺诈性业务也构成犯罪(第9节).
此外,《2006年欺诈罪法令》第12节规定,对于在法人实体的董事、经理、秘书或高管的"同意或默许"的情况下法人团体构成的欺诈罪或者其获得其中任何人的支持,则所述个人及法人实体均要承担责任.
这与《反盗窃法》之间的重要区别是《反欺诈罪法令》确定的罪行不要求一定要有受害者.
2006年《反欺诈罪法令》在许多方面广受到欢迎,原因是该法令使原有法律的复杂部分得以简化.
企业关注的问题——贿赂、洗钱与欺诈若英国与欧盟的公司构成欺诈、贿赂、贪污或洗钱罪,除了遭到高额罚款、名声和价值受损外,根据2006年《公共合同法规》(贯彻实施2004年《公共采购法欧盟统一指令》),该公司还将被禁止参与公共合同的投标.
房地产英国土地法由法律框架组成,现在一般包含在议会各种法案中(从《1925年财产法》到《2002年土地登记法》).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你持有的不同类型的土地权益称为"房地产",所述权益包括两种:永久产权与租赁权.
永久产权所有人的所有权没有时间限制,而租赁人的所有权有时间限制.
永久产权所有人与租赁人之间还有一个区别,即后者是承租人.
从房东的角度处罚,租赁的期限越短,租赁产生的价值越高(承租人通常按月或按季付房租),承租人的义务就越沉重.
长期租赁(一般超过99年)一般可以获得额外费用,年租很低.
除了能够拥有永久产权或租赁权,英国法律制度还区分了法定所有人和衡平法上的所有人.
这是拥有法定所有权并承担所有权责任的人(例如受托人)与获得所有权利益(例如销售收入)但无需承担责任的人(例如信托受益人)之间的区别.
为了拥有自由保有土地或租赁土地的合法权益,必须像土地登记处保存的公共记录一样对所有权进行记录.
所有权不必在土地登记处登记.
但是,现在登记是强制的(除非是租赁期为7年或更短).
对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拥有房地产的外国公司并无具体限制,但是在登记外国公司所有权时应满足一些要求.
土地登记处应确保外国实体已在其管辖区内以有效方式签署相关文件,且该外国实体是在外国管辖区内成立的.
获得英格兰和威尔士土地权益的任何实体必须支付土地印花税(取决于价格及补助金的可用性),公司实体拥有的住宅房地产可能需要缴纳年度税收,另外还需缴纳土地登记费.
10-5528117-124本文对现有法律的说明根据其在2014年11月的适用版本说明.
常用联系方式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25TheNorthColonnadeCanaryWharfLondonE145HS(+44)2070661000www.
fca.
org.
uk竞争与市场管理局VictoriaHouse37SouthamptonRowLondonWC1B4AD+44(0)2072118000general.
enquiries@cma.
gsi.
gov.
ukwww.
gov.
uk/government/organisations/competition-and-markets-authority英国工业联合会(CBI)CannonPlace78CannonStreetLondonEC4N6HN(+44)2073797400(+44)2073797200www.
cbi.
org.
uk律师协会律师协会大厅113ChanceryLaneLondonWC2A1PL+44(0)2072421222F:+44(0)2078310344DX:DX56London/ChanceryLanewww.
law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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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k信息委员英国信息委员办公室WycliffeHouseWaterLaneWilmslowCheshireSK95AF(+44)1625545745www.
ico.
gov.
uk英国税务海关总署http://www.
hmrc.
gov.
uk/index.
htmwww.
ico.
gov.
uk10-5528117-125更多信息AddleshawGoddardLLP的主要联系人公司业务AndrewCarpenter合伙人+44(0)2078805764andrew.
carpenter@addleshawgoddard.
comWillChalk法务总监+44(0)1619346429will.
chalk@addleshawgoddard.
com欺诈行为监管与公司犯罪业务NicholaPeters合伙人+44(0)2071603370nichola.
peters@addleshawgoddard.
com税收业务JustineDelroy合伙人+44(0)1132097568justine.
delroy@addleshawgoddard.
com商业业务JonathanDavey合伙人+44(0)1619346349jonat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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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竞争业务BruceKilpatrick合伙人+44(0)2075445214bruce.
kilpatrick@addleshawgoddard.
com10-5528117-126法律业务MichaelBarnett合伙人+44(0)2075445302micha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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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房地产业务AdrianCollins合伙人+44(0)2071603048adr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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