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生活安宁入隐私权

生活安宁入隐私权  时间:2021-04-26  阅读:()
第31卷第1期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Vol.
31No.
12018年1月JOURNALOFNINGBOUNIVERSITY(LIBERALARTSEDITION)Jan.
2018收稿日期:2017-11-17作者简介:王灏(1979-),男,辽宁沈阳人,副研究员,博士,主要研究方向:民法、侵权法.
Email:wanghnz@163.
com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及其法律规制对策王灏(中国法学杂志社,北京100081)摘要:信息网络时代,公民个人信息的经济价值日益凸显,导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屡打不绝,滋生电信网络诈骗和敲诈勒索等下游犯罪,社会危害日益严重.
法律保护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泄露、获取其个人信息.
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应通过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建立行业标准、开展多方联盟合作、提高管理自律与信息意识为抓手多措并举齐防共治,有效规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摘除目前社会发展毒瘤.
关键词:个人信息;法律规制;安全保护;法律对策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5124(2018)01-0127-06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信息网络的广泛普及,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呈现高发态势,仅2016年信息数据泄露就超过10亿,几乎每个月都有重大数据泄露事件发生,国内6.
88亿网民因个人信息泄露、垃圾短信、诈骗信息等造成的经济损失约达915亿元.
[1]既严重侵害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又滋生了电信网络诈骗等下游犯罪,社会危害日益突出并屡打不绝,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泄露已经史无前例地成为影响个人甚至国家安全的重要问题,它将人类积淀了若干个世纪的普适价值(保障人权)推向了未知的危险境地,它让谋求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成为当今信息网络时代人权保障的重头戏.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与特征(一)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个人信息(personalinformation),顾名思义是指与公民个人有关的信息.
信息网络社会导致个人信息在不断发生变化,因此,目前对个人信息概念仍没有定论,尽管有研究者试图从多方面进行厘清,但仍未达成统一观点.
综合各家之言,笔者认为,所谓个人信息,是指任何单独或者与其他资料相结合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以及自然人不愿为不特定人所获知的个人资料.
如个人自然状况、家庭状况、财产状况、社会背景、上网行为等资料.
一般分为四类:一是个人自然情况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身高、体重、血型、DNA、病史、肖像、指纹等;二是个人社会情况信息:包括职业、住址、籍贯、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婚姻家庭情况、学历、名誉、荣誉、信仰、社会关系、求职、征婚、活动行踪等;三是个人财产状况信息:包括收入、资产、负债、信用卡、医保卡、信用记录等;四是个人上网情况信息:包括上网活动记录、电子邮箱、QQ号码、聊天记录、网上购物记录、公示信息、注册信息、登录和使用的各种账号密码等,即一切与个人有关的资料均属于个人信息,享有自由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个人信息权.
值得注意的是,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之间是什么关系个人隐私(individualprivacy),是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一定范围以外的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收集、刺探和公开等.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隐私权保护的内容包括个人信息、个人生活与个人私事决定.
[2]隐私与个人信息之间存在着诸多差别,各国法律中无论立法还是司法均未予128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8以厘清,两大法系包括中国在内都没有解决好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之间的严格界分.
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都是人格权,两者在权利主体、权利专属性、客体交错性、侵害后果竞合性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但两者的法律属性、两种权利客体、两种权利内容以及保护方式又存在差别,个人信息可能与隐私发生部分重合,但隐私不限于信息的形态,隐私权不能替代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权应有单独规定,而非附属于隐私权之下.
[3]近年,我国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有明确规定,2013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13]12号)中提出明确规定.
2017年4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应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2017年6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五款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以上规定虽有一些细微差别,但都明确规定了法律保护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
我国在个人信息法没有制定之前,以隐私的形式保护个人信息是一种权宜之计,搭建了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并存的法律框架.
(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网络技术和高科技的进一步发展,个人社会活动空间的拓展使信息内容更加丰富,个人信息和隐私之间的关联性也将进一步加深,个人信息特征更加明显.
综观各国各地区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定,个人信息具有以下共同特征:(1)个人信息种类多范围广.
一切与个人有关的资料、活动情况都属于个人信息,法律都应对其做出相应程度的保护.
(2)个人信息主体是自然人.
个人信息的主体是活着和死去的自然人,其区别是活着的自然人是个人信息的权利人,死去的自然人没有民事权利能力.
(3)个人信息具有可识别性.
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
通过单个个人信息就能锁定某个人的是直接识别,通过与其他个人信息相结合才能锁定某个人的是间接识别.
(4)信息可分离性.
同一内容信息可在同一时间为不同地点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户同时获得和使用,个人信息一旦与人分离就难以收回.
同时个人信息可传递、可复制,信息被传递给对方后,发送方不会失去信息.
(5)组合信息价值倍增.
单一信息难以对个人进行识别,其价值有限;若干个单一信息组合来识别个人很容易,价值增值的空间也很大.
(6)与公共利益没有直接关系.
个人信息是个人的私有信息,与公共利益没有直接关系,个人可以自由自配.
(7)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
在信息社会,个人信息被商业利用能使其获取巨大的经济价值.
[4](8)个人信息的保密性.
个人信息一经取得,使用即具有专属性.
鉴于上述,公民个人信息不应为公众所知悉,只限于少数人知道,其保密性涉及到公民个人的人权,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泄露、获取其个人信息.
二、侵犯个人信息犯罪态势与特点(一)个人信息犯罪日趋猖獗的态势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国侵犯个人信息现象不断出现.
我国在2000年中国消费者协会第八号消费警示中告诫社会公民:上网冲浪,当心你的个人资料成了别人侵害你个人权益的工具.
2007至2008年中国社会科学院课题组调查发现,社会上出现了大量兜售房主信息、股民信息、商务人士信息、车主信息、电信用户信息、患者信息的现象,表现为过度收集、擅自披露、擅自提供和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等,并形成了一个新兴的产业.
[5]对此,我国2009年施行《刑法修正案(七)》增设条款,首次规定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尽管已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入罪,并没有遏制犯罪的持续高发,呈现屡打不绝、日甚猖狂的态势,并滋生电信网络诈骗、绑架、敲诈勒索等下游犯罪,社会危害日益严重.
2009年央视3.
15晚会,个人信息泄露成为一个被关注的话题,有人大肆窃取廉价出售,有人买来进行各种诈骗,个人信息成了犯罪分子牟利的工具.
"海量信息科技网"第1期王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及其法律规制对策129竟声称收录全国95%以上的企业单位信息、全国各地的车主信息、各大银行用户数据、股民信息等等,价格极其低廉,100元就能买1000条各种各样的个人信息,等等.
[6]2011年12月网络上曝出大量网站的个人用户信息,首先是互联网社区网站CSDN用户密码和个人信息被盗,其后包括多玩、人人、开心、京东商城等众多互联网客户注册信息库在互联网上被公开传播.
[7]2012年4月公安部指挥20个省区市开展行动,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700余名,挖出犯罪"源头"38个,摧毁信息数据平台和"资源大户"161个,打掉"非法调查公司"611个.
[8]2013年8月公安部部署20个省区市开展集中打击,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213名,其中泄露"源头"8人,"中间商"235人,非法调查犯罪分子970人,打掉犯罪团伙468个,查获被盗取公民个人信息7亿余条.
[9]2015年2月公安部的"春雷行动",打掉犯罪团伙107个,抓获犯罪嫌疑人847人,其中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源头"14人,转卖信息牟利"中间商"92人,实施非法调查等犯罪活动嫌疑人741人.
[10]2016年全国共侦办信息犯罪案件188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261名,其中银行、教育、工商、电信、快递、证券、电商网站等行业内部人员391人、黑客98人,侦办黑客犯罪案件82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747名.
[11]2017年4月在公安部统一指挥下,安徽、北京、辽宁等14个省区市公安机关联合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96人,查获被盗公民个人信息50多亿条.
[12]一系列触目惊心的抓捕数据证明,侵犯个人信息犯罪仍然肆无忌惮、猖狂作案,犯罪势态越来越猛,犯罪手段不断升级,成为目前社会发展的毒瘤.
(二)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新特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是伴随互联网发展产生的一种新型犯罪,公检法对其进行专项重拳出击,社会大众谨防信息泄露的意识不断增强,但信息犯罪作案率仍在逐年暴增,而且作案手段不断翻新升级,侵犯领域日益扩大延伸,其特点表现为:(1)信息犯罪源头多样化.
目前,收购旧手机恢复信息、黑客入侵服务器、木马攻击、撞库、非法网站、"内鬼"外联、监守自盗等作案渠道多种多样.
(2)作案组织团伙化.
犯罪分子已形成一种以纠合性的松散结构为特征的违法犯罪群体形态,团伙少则几人,多则几十人,共同故意犯一种或数种罪,是同盟者或共犯,实行公司化运作模式作案.
(3)犯罪案件关联系列化.
犯罪分子窃取和交易犯罪步骤相互关联,有泄露个人信息的"源头"和"内鬼",有购买和转卖的"中间商""二道贩",还有下游进行诈骗的信息"需求者",犯罪成组成套的发生.
(4)犯罪作案地域化.
犯罪主体基于地缘、血缘、亲缘关系纠结成犯罪团伙,犯罪团伙成员来自共同的地区,形成了共同特征的犯罪心理,圈子外人一般难以渗透,给犯罪控制带来困难.
(5)作案手段智能化.
唯利是图的犯罪分子各种专业技术无所不能,他们将大数据技术、木马制作和传播、网络漏洞、撞库和伪基站等多种智能化手段全部用到信息犯罪中.
(6)犯罪成本越来越低.
由于我国缺乏《个人信息保护法》,信息犯罪入罪门槛高,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意识低,侦破案件抓捕不易、取证困难等情况导致犯罪成本低,犯罪渠道多,犯罪手段升级.
(7)犯罪手段更"精准".
犯罪分子窃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包罗万象,从个人户籍、家庭成员、工作单位、手机定位、购房贷款、小区业主、车辆档案、个人征信、出行住宿、网购等无所不有,犯罪手段更有针对性,点对点式更精准、更方便.
(8)社会危害十分严重.
信息犯罪源头得不到有效遏制,必然导致下游犯罪日益猖獗,垃圾短信源源不断,骚扰电话接二连三,账户钱款不翼而飞等情况殃及11亿人口.
犯罪手段呈现出网络化、低成本、高效率、清晰分工和技术手段高的发展特点,其严重性不可低估.
三、个人信息安全法律规制与对策(一)建立信息保护法律体系是个人信息安全的根本保障信息网络的广泛普及,公民个人信息的经济价值日益凸显,由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犯罪频频发生,犯罪主体、犯罪手段、社会危害等呈现日益复杂的态势,国家应加强法治.
(1)构建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
从2009年施行《刑法修正案(七)》到最近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130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8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有多种法律条款,但至今仍没有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目前以《解释》凭借刑法的威慑力,来承担解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发生的重任,法律制度不健全,震慑程度不强.
因此,制定一个名正言顺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是当务之急,应以该法为信息化法律核心,构建一个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可提升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意识,可彰显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严惩立场,扫除司法障碍,有效维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生活安宁.
(2)制定个人信息安全标准.
国家信息安全标准化委员会及早组织专家起草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的国家标准,进一步制定数据开放共享配套法规、安全配套标准,构建网络防护技术体系,重点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单位或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运营主体)等进行规范,特别规范对个人信息搜集处理以及应用的行为,让企业运作有法可依,堵住信息泄露的漏洞,确保数据安全是十分必要的.
(3)截堵信息泄露源头.
公安部门应以倒卖信息的"中间商"为突破口,深挖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源头",彻查各类信息犯罪.
一是重点打击源头:对于任何侵犯个人信息犯罪案件都要追查源头,摧毁平台、截断链条,深挖严惩泄露信息的内鬼,并追究单位的责任.
二是强化安全监管:加强网上执法力度,网络运营者必须落实安全责任和措施,保证所有个人信息不对外泄露.
三是严厉打击利益链条:及时发现、清理和封堵网上违法信息,依法关闭非法网站,关停涉案网络和群组.
四是提高网络公司准入门槛:必须对社会上大量网络公司(建站和维护)加强审核,提高准入门槛,确保数据安全.
(4)加强执法打击力度.
必须加大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惩处力度,当然,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犯罪非公安部门一家之责,但公安司法的主战场和主角责任归属不容推卸.
一要强化打击力度:全面落实防范治理措施,持续开展专项打击力度,有效遏制高发势头.
二要创新破案方式:改变传统滞后的办案手段,去掉复杂的操作流程,创新破案方式和办案工作思路.
三要提高破案效能:提高对信息犯罪的重视程度,对大案要案快速侦破,提升打击数量和质量.
四要重创犯罪根基:理清信息犯罪的主要途径和基本规律,追溯源头,重创犯罪团伙根基.
五要扩大警力资源:除采取联合办案、协同办案等形式外,有必要扩大投资和强化警力,是铲除社会公害的需要.
(二)构建联盟合作机制是抵御黑产侵袭的重要手段目前的信息犯罪手段实行线上线下环节交织,技术不断翻新,反追踪能力越来越强.
既然犯罪分子能形成庞大的黑产业链,那么正义方的社会各界联盟、共同抵御犯罪已刻不容缓.
(1)互联网企业联盟.
是指互联网企业个体与个体间在抵御黑产侵袭策略目标考虑下结成盟友,为堵住网络个人信息泄露而自主地进行互补性资源交换或共享,各自达成阶段性信息安全目标,最后获得长期的网络运营安全效果,并形成一个持续而正式的关系.
网络企业应将日益猖獗的黑产作为企业反击的共同目标.
一是探索合作防御机制,尝试以"抱团"的形式打击网络黑产.
二是各自加大安全运维投入,创新防范技术,确保自律的同时,协助盟网安全治理.
三是互帮互助,建立信息数据高可靠性技术保障和高效、安全的数据开发环境及安全防护能力.
面对黑产和网络安全,盟网之间不是竞争对手,而是合作伙伴.
(2)横跨多行业联盟.
是指建立起横跨电信、金融、公安、互联网企业以及各公共服务部门等多行业反黑产联盟.
相关部门积极出台措施,改革完善行业规制,创新安全服务模式,学习安全防护捷径,共同堵截漏洞.
聚集公安部、工信部、银行、腾讯等各个行业的力量,形成强大抵御状态,实现"合作、抵御、安全、发展"的宗旨,达成共识、形成合力,共同保障互联网信息的安全生态.
(3)警方与企业联盟.
对于黑产这股强大的邪恶势力,任何警方或超级英雄都难能单独阻挡,必须创建一个最强的抗黑产阵容,云集各方超级英雄以共同发威,才能抵御黑恶势力侵袭.
一要创建反黑产CP"程序员+网络警察""互联网十检察工作"的模式,双方建立多种合作,从主动协助到主动推送,依托现代新技术,助力警方从传统侦查向数字侦查转型升级.
多方协作净化网络环境.
二要加强公安厅、检察院、法院、网信等部门的通力协作,不断提升打击实效,不给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留下可乘之机.
第1期王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及其法律规制对策131(三)加强设施运维投入是对抗信息泄露的关键举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公民个人有责,互联网和电信等相关服务行业的责任更大、更关键,倘若这些部门从来未发生乃至今后也不会发生信息泄露问题,那么,个人信息犯罪绝不会发展到如此猖獗的程度.
因此,互联网企业或公司必须加强整治.
(1)推广安全技术和产品.
产业界和企业方应将安全置于功能之上,加强对数据安全的关键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创造性能更高、安全系数更大的安全技术和安全产品,让网络产品集成使用更便捷、更安全,确保社会公民有效地使用数据.
(2)保证企业运维投入.
为建设一个合格的网络,要加强资金和资源投入,保证网络内部的安全性.
一要加强网络环境治理,营造一个安全系数高的网络环境.
二要加强安全技术对抗,包括防火墙、加密、鉴别、数字签名、审计监控和病毒防治等安全技术的对抗能力.
三要完善网络安全控制系统,在系统安全控制下,寻找确保网络安全与网络效率的平衡点,综合提高网络的安全性.
(3)使用访问控制机制.
网络使用应在安全法律、法规、政策的支持与指导下,采用安全技术与安全管理措施,保证网络系统的可用性.
一要使用授权机制,实行对用户的权限控制和网络信息资源的可控性.
二要使用加密机制,确保信息不暴露给未授权的实体或进程.
三要使用数据鉴别机制,保证只有得到允许的人才能修改数据,确保信息的完整性.
四要使用审计、监控等安全机制,实现信息安全的可审查性.
[13](4)重视营销管理自律.
为建立和维护个人信息管理体制,明确领导者与各责任人的权限和责任.
一要建立严格的用人与监督机制;二要加强职业道德与行业法制教育;三要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增强抵御信息数据泄露的防护能力,避免网络营销服务管理上存在的漏洞.
(四)提升个人信息安全意识是防范电信诈骗的主观要素个人信息安全意识问题很重要,如果受害人自己具有防范意识,可能就会避免信息外泄,因此,提升个人自身的信息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
(1)手机电话防范.
手机短信内自带链接尽量不点,以防止手机木马中毒,微信群中各种投票不参与,微信朋友圈禁晒个人信息、家人和友人的相关信息,以免信息泄露.
(2)网上活动防范.
不可轻信那些与官方网站长得一模一样的钓鱼网站,不但会中毒,还会被直接拐走个人信息.
无论视频或QQ聊天,绝不提及个人身份或备注亲人或领导信息,谨防QQ被盗.
选择正规电商平台进行商品交易,降低网购等个人信息泄露的概率.
(3)现实生活防范.
对被要求提供家庭住址、身份证、电话号码等信息时,要审慎判断,远离利益诱惑,不轻易填写个人信息表格.
不要打开陌生邮件等网络信息,及时妥善销毁购物小票、单据等无用凭证,照相时不要摆"剪刀手",避免泄露指纹信息.
(4)信息安全教育防范.
普及个人信息安全意识教育,逐步提高公民对信息安全威胁的敏感性,并使公民有能力应对处理比较普遍的信息安全事件.
保证个人不参与信息犯罪活动,对老年人和青少年加强信息安全教育.
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自己有责,责任重大,做到不泄露、不轻信、严加防范,不为盲目追求利益而出卖自己的信息,不因个人行为疏忽而付出信息泄露的代价,要提高防范意识,加强个人信息安全的自我保护,保障个人自我人格权不受侵犯.
四、结语党的十九大,引领我国进入依法治国新时代.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
[14]当前,我国社会乱象纷繁复杂,立法所向千头万绪,其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日甚猖獗、危害极大,对其立法规制已刻不容缓.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
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日前在贵阳表示,面对当前利用高科技实施的新型犯罪,传统侦查模式不适应的一面明显上升.
因此,必须重视这一领域立法,加强对犯罪新趋势的研究,积极创建打击犯罪新机制,不断增强对各类新型犯罪的攻坚能力,[15]增强全社会的法治理念.
只有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全民守法,才是铲除社会公害、维护网络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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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imesofInfringinguponPersonalInformationandLegalCountermeasuresWANGHao(TheChinaLegalScienceJournalsPress,Beijing100081,China)Abstract:Intheeraofinformationnetwork,theeconomicvalueofcitizen'spersonalinformationisbecomingmoreandmoreprominent,andthecriminalcrimesofinfringinguponthepersonalinformationofcitizenshavebecomeseriousthaneverbefore.
Onthebasisofanalyzingthescopeandfeaturesofcitizens'personalinformationandthedevelopmenttrendandcharacteristicsofthecrimesofinfringinguponpersonalinformation,thisarticleproposesthattheprotectionofpersonalinformationcanbeachievedbyestablishingthelegalsystemofpersonalinformationprotection,creatingindustrystandards,conductingcooperation,andimprovingpersonalinformationawarenessetc.
,andtheonlywayofmaintainingthestabledevelopmentofnetworksecurityistomakeeffortsjointly,regulatethecrimesofinfringinguponpersonalinformationeffectively,andsafeguardthesecurityofcitizens'personalinformation.
Keywords:personalinformation;legalregulation;security;legalcountermeasures(责任编辑王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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