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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理服务器网  时间:2021-04-29  阅读:()
外包房屋小修服务-劳务派遣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招字BWXB2020-004采购单位: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第六管理所采购代理机构:北京北卫旭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日期:2021年01月1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3一、项目基本情况.
3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3三、获取采购文件.
4四、响应文件提交.
4五、开启.
4六、公告期限.
4七、其他补充事宜.
4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5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62.
1总则.
62.
2磋商文件.
132.
3报价、响应文件编制以及磋商保证金.
142.
4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
172.
5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磋商开启时间以及地点.
172.
6磋商规定.
182.
7纪律和监督.
252.
8质疑与投诉.
25第三章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283.
1相关要求.
283.
2评审过程.
283.
3评分标准分项明细表.
30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36第五章采购需求.
47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496.
1报价函.
516.
2首轮报价一览表.
526.
3分项报价表.
536.
4服务方案.
546.
5项目管理机构.
556.
6类似业绩.
586.
7资格审查资料.
596.
8供应商认为其他有关的材料.
656.
9最终报价函(式样)6626.
10响应文件包装袋密封件正面和封口格式.
67其它相关.
683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外包房屋小修服务-劳务派遣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北路32号院B座2层招标部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02月04日13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招字BWXB2020-004项目名称:外包房屋小修服务-劳务派遣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122.
4万元最高限价(如有):122.
4万元采购需求:采购数量:1家采购内容:第六管理所直管房屋日常零维修工作,派遣人员共16人.
简要技术要求:第六管理所直管房屋日常零维修工作.
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1年.
合同采用一年一签.
签订合同后一年,如成交人较好地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获得采购人良好评价,且采购人要求的服务内容变化不大,采购人可与成交人续签一年合同(续签不得超过两次).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扶持中小企业政策:评审时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享受10%的价格折扣.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财库[2011]181号、财库〔2014〕68号);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财库〔2017〕141号).
(2)鼓励节能政策: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属于国家公布的节能清单中产品.
(3)鼓励环保政策: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国家公布的环保产品清单中的产品.
3.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需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2)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
creditchina.
gov.
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4网"(www.
ccgp.
gov.
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1年01月25日至2021年01月29日,每天上午10:00至12:00,下午13:3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北路32号院B座2层招标部方式:第一步:登录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朝阳区分平台(网址:http://ggzyjy.
bjchy.
gov.
cn/cyggzy/),点击"系统登录",进行新用户注册,并完善信息,然后关注项目并下载文件.
如不按照提示操作将可能影响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潜在供应商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磋商文件并报名,未经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磋商文件并报名的潜在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本次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活动.
第二步:凡线上报名并下载文件的供应商必须现场获取磋商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盖章材料: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②若法定代表人获取文件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并备注项目名称及所办事宜)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若被授权人获取文件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授权内容必须包含项目名称及所办事宜)、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朝阳区分平台的报名及下载成功截图.
售价:300元/套,售后不退.
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1年02月04日13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北京市朝阳区石佛营东里128号院内3号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第六管理所二层会议室.
五、开启时间:2021年02月04日13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北京市朝阳区石佛营东里128号院内3号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第六管理所二层会议室.
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无5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
采购人信息名称: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第六管理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石佛营东里128号院内3号联系方式:刘朋,010-858161122.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北京北卫旭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北路32号院B座2层联系方式:李晨、王宇亮、李金凤,010-63319160-823、854、8593.
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李晨、王宇亮、李金凤电话:010-63319160-823、854、8596第二章供应商须知2.
1总则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答疑、补充、澄清以及修改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以及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本次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采购,指磋商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磋商小组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
1.
1前附表序号条款名称内容及要求1采购人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第六管理所2采购代理机构北京北卫旭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3项目名称外包房屋小修服务-劳务派遣采购项目4采购内容第六管理所直管房屋日常零维修工作,派遣人员共16人6报价范围各供应商根据第五章《采购需求》,报出所有采购内容的单项价和总价.
本项目为固定总价.
供应商的报价应包含完成本项目所需要的全部费用.
如果成交,供应商不得再向采购人收取除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
供应商估算错误或漏项的风险一律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7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1年.
合同采用一年一签.
签订合同后一年,如成交人较好地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获得采购人良好评价,且采购人要求的服务内容变化不大,采购人可与成交人续签两年合同(续签不得超过两次)9磋商控制价本项目磋商控制价为122.
4万元,首轮报价不得高于磋商控制价,否则其报价无效.
10供应商资格要求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扶持中小企业政策:评审时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享受10%的价格7折扣.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财库[2011]181号、财库〔2014〕68号);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财库〔2017〕141号).
(2)鼓励节能政策: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属于国家公布的节能清单中产品.
(3)鼓励环保政策: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国家公布的环保产品清单中的产品.
3.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需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2)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
creditchina.
gov.
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
ccgp.
gov.
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
11踏勘现场√不组织,自行踏勘.
12提出磋商文件答疑时间2021年01月30日16:00.
13磋商文件答疑、澄清、修改截止时间2021年01月31日16:00.
14供应商确认收到磋商文件答疑、澄清、修改、补充的时间自答疑、澄清、修改、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起24小时内.
15响应有效期自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
16磋商保证金1、保证金金额:/,不需要递交磋商保证金.
2、保证金缴纳形式:采用银行转账、电汇等形式缴纳.
3、缴纳方式:磋商保证金必须以供应商名义办理,不得以供应商分支机构、个人或其它名义办理;供应商须将保证金从其企业基本账户划转到磋商文件指定的磋8商保证金收取账户,否则视为未按要求缴纳磋商保证金.
4、供应商应当将磋商保证金凭证和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放入响应文件中.
5、为便于采购代理机构及时准确地核实供应商的保证金是否到账,供应商应在电汇汇款附言里注明:项目名称和用途.
(例:形式为:项目名称+磋商保证金,可简写)6、应当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到达下列采购代理机构账户:账户名称:北京北卫旭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11090804441090817报价方式固定总价18响应文件电子版内容:同书面响应文件;份数:1份;格式:PDF、DOC或XLS等;介质:U盘或光盘;递交:电子版响应文件与纸质响应文件同时递交.
19是否接受联合体报价√不接受.
20响应文件装订应符合"第2.
3.
5.
3项"规定21响应文件份数正本1份,副本2份.
22递交响应文件时间、截止时间、地点递交时间:2021年02月04日13时00分起至13时30分止.
截止时间:2021年02月04日13时30分地点:北京市朝阳区石佛营东里128号院内3号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第六管理所二层会议室23响应文件是否退还不退还.
24磋商开启时间及地点同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25响应文件密封性检查由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各自响应文件的密封9情况.
26报价顺序按照签到表先后顺序依次报价.
27磋商小组磋商小组构成:3人,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专家2人.
28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29报价轮次本次磋商共2轮报价(含首轮报价)30技术部分是否采用"暗标"否31信用记录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要求,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对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日之前的信用记录进行查询,查询网址为信用中国(www.
creditchina.
gov.
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
ccgp.
gov.
cn),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2成交供应商确定√推荐成交候选人1-3名.
33付款方式(1)采购人向成交人按月支付工资及相关福利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扣缴个人工资所得税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前的应发工资.
劳务人员的工资由采购人依据双方约定考核确定,由成交人按约定日期发放(个人所得税由成交人向税务部门申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部分由成交人自个人工资中代扣,井由成交人代缴纳给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采购人对劳务人员实行同工同酬.
(3)劳务人员每月的薪酬发放标准按照采购人有关劳务派遣用工的薪酬规定进行考核确定,支付标准、病事假工资、加班、工资核减标准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设计薪酬和福利的核减,应有采购人书面说明并加盖公章.
10(4)采购人负责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成交人提供劳务人员当月的薪酬考核结果.
薪酬考核中设计的病事假、迟到、旷工的核减,应附劳务人员本人、考勤员、采购人相关负责人签字的考勤表和劳务人员本人提供的病、事请假条.
(5)采购人于每月7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成交人确认劳务人员当月的《薪酬明细》.
(6)采购人于每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成交人当月劳务人员的新增、减少、个人信息变更等情况.
(7)采购人应于每月10日前按照成交人提供的《缴费明细》足额向成交人支付上月费用.
34监督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及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财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35采购代理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参考《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发改办价格[2011]534号以中标价为基数按"服务"类别计取,由采购人支付本次采购代理服务费.
2.
1.
2当事人2.
1.
2.
1采购人:系指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第六管理所.
2.
1.
2.
2供应商:是指响应采购要求且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参加报价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
1.
2.
3磋商小组:系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以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临时组织.
2.
1.
2.
4成交供应商:系指经谈判确定的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终报价合理的,取得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资格的供应商.
2.
1.
2.
5采购代理机构:系指北京北卫旭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
1.
3谈判依据及原则2.
1.
3.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
1.
3.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112.
1.
3.
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
1.
3.
4《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2.
1.
3.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1.
3.
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
1.
3.
7《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
1.
3.
8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省市规范性文件.
2.
1.
4供应商相关要求2.
1.
4.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2.
1.
4.
2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
1.
4.
3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以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以及其控股公司或者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都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同时报价;2.
1.
4.
4以联合体形式报价的,应符合以下规定:(本项目不适用)(1)联合体各方应按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3)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资格要求.
由同一资质条件的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报价,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报价.
(5)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6)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报价,但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上述规定.
2.
1.
4.
5供应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与为本次采购项目进行设计、编制规范等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者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2.
1.
4.
6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有效.
符合上述条件的供应商即为合格供应商,具有参与谈判的资格.
2.
1.
5保密参与谈判活动的当事人应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22.
1.
6语言文字以及度量衡单位2.
1.
6.
1所有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
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2.
1.
6.
2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2.
1.
6.
3所有报价一律使用人民币,货币单位:元.
2.
1.
7踏勘现场2.
1.
7.
1磋商文件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以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
供应商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责任和风险.
2.
1.
7.
2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被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不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
2.
1.
7.
3供应商经采购人允许,可进入项目现场踏勘,但不得因此使采购人承担有关责任和蒙受损失.
除采购人原因外,供应商应对踏勘现场而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连带责任和费用负责.
2.
1.
8答疑2.
1.
8.
1供应商对磋商文件、踏勘现场有询问或者疑问,需采购人解答或者答疑时,应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前,以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将电子版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代理机构指定邮箱.
采购人将对供应商提出的所有疑问或者询问进行综合答复,统一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解答或者答疑内容应在磋商文件规定范围内,不得对磋商文件实质性条款进行改动.
2.
1.
8.
2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询问或者疑问,视为认同磋商文件以及答疑文件内的所有要求,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解答或者答疑要求报价的,后果自负.
2.
1.
9偏离采购人允许响应文件偏离磋商文件某些非实质性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幅度和项数.
2.
1.
10其他条款2.
1.
10.
1供应商成交后直至验收止,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转包或者分包,如出现上述情形,采购人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可取消其成交资格,并与其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2.
1.
10.
2不论谈判过程和结果如何,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均不退还.
2.
1.
10.
3除非有特殊要求,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13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2.
2磋商文件2.
2.
1磋商文件的构成磋商文件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2.
2.
1.
1竞争性磋商公告;2.
2.
1.
2供应商须知;(1)总则;(2)磋商文件;(3)报价、响应文件编制以及磋商保证金;(4)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5)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磋商开启时间以及地点;(6)磋商规定;(7)纪律和监督;(8)质疑与投诉;2.
2.
1.
3评审办法;2.
2.
1.
4合同草案条款;2.
2.
1.
5采购需求;2.
2.
1.
6响应文件格式.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所作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以书面形式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2.
2.
2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2.
2.
2.
1供应商获得磋商文件后,应仔细检查磋商文件是否齐全.
如有残缺、遗漏或者不清楚的,应在获得磋商文件后三日内,以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将电子版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代理机构指定邮箱,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负.
供应商有义务对磋商文件的准确性进行复核,如发现有任何错误或者前后矛盾的,应在规定提交答疑的时间内提交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否则,供应商应无条件接受磋商文件所有条款.
2.
2.
2.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和修改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但不指明澄清或者修改问题的来源.
磋商文件的澄清或14者修改内容是在磋商文件规定范围内对磋商文件中表述不清部分进行进一步阐述或者描述,不得对磋商文件实质性条款进行增减或者改动.
若澄清、修改内容已构成对磋商文件实质性条款增减或者改动的,采购人应当重新组织谈判或者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磋商开启时间,否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2.
2.
3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文件以书面形式发出,且作为磋商文件组成部分并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口头答复、通知无效.
磋商文件的澄清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为准.
2.
2.
2.
4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或者不合理要求等需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全部提出.
2.
2.
2.
5供应商自收到澄清或者修改文件的24小时内,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等形式告知采购代理机构.
否则,即视为同意和接受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
2.
2.
3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磋商开启时间2.
2.
3.
1采购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磋商开启时间,但至少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2.
2.
3.
2磋商文件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内容较多时,采购人应重新组织谈判或者延长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和磋商开启时间,采购人延长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和磋商开启时间的,至少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首次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以给予供应商充足的时间编制响应文件.
2.
3报价、响应文件编制以及磋商保证金2.
3.
1报价2.
3.
1.
1各供应商根据第五章《采购需求》,报出所有采购内容的单项价和总价.
本项目为固定总价.
2.
3.
1.
2供应商的报价应包含完成本项目所需要的全部费用.
如果成交,供应商不得再向采购人收取除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
供应商估算错误或漏项的风险一律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
3.
1.
3报价不得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且不得高于磋商控制价,否则其报价无效.
2.
3.
1.
4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者方法提供报价以外的任何附赠条款.
2.
3.
1.
5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的内容填写报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152.
3.
1.
6供应商须按照格式表格要求填写.
2.
3.
1.
7报价时响应文件中《报价函》内容与响应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函》为准;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照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正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按照以上原则对错误报价的修正,供应商应签字确认.
2.
3.
2响应文件的签署要求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处,签字的不得由他人代签.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
3.
3响应文件的盖章要求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以及相关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均指与供应商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合同章"、"财务章"、"业务章"等)的印章.
2.
3.
4响应文件的时间单位、有效期以及费用2.
3.
4.
1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天"、"日"均指日历天,时、分均为北京时间.
2.
3.
4.
2响应有效期为90日历天,即自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响应文件以及其补充、承诺等部分均保持有效.
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在投标有效期内要求供应商延长投标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以书面通知为准并作为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磋商保证金不被没收,拒绝延长响应有效期的,其报价失效;同意上述要求的,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响应文件,有关退还和没收磋商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2.
3.
4.
3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其准备和参加谈判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
不论谈判结果如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费用.
2.
3.
5响应文件格式以及编制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响应文件按照以下要求、格式统一编制:2.
3.
5.
1封面设置.
响应文件材料封面设置包括:响应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供应商全称和日期.
2.
3.
5.
2响应文件内容.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以及格式编写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加行、涂改、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16公章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
2.
3.
5.
3响应文件装订.
响应文件以A4幅面制作,并编制目录,目录、内容标注连续页码;供应商响应文件不分册胶装,采用左侧胶装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2.
3.
5.
4响应文件数量以及要求.
包括一份电子版响应文件和3份纸质响应文件,其中正本1份和副本2份,每份纸质响应文件上明确注明"正本"或者"副本"字样;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2.
3.
6响应文件的组成2.
3.
6.
1响应文件的组成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报价函;(2)首轮报价一览表;(3)分项报价表;(4)服务方案;(5)项目管理机构;(6)类似业绩(7)资格审查资料;(8)供应商认为其他有关的材料;(9)最终报价函(式样);(10)响应文件包装袋密封正面和封口格式2.
3.
6.
2电子版响应文件(1)电子版响应文件内容与纸质响应文件内容一致.
(2)电子版介质为U盘或光盘,文件格式须为PDF、DOC或XLS等.
(3)电子版响应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无论谈判结果如何,均不退回.
(4)电子版响应文件应与纸质响应文件同时递交.
2.
3.
7磋商保证金缴纳以及退还2.
3.
7.
1保证金缴纳金额及方式:同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
3.
7.
2磋商保证金的退还(1)供应商在磋商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书面要求撤回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文件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已收取的磋商保证金.
17(2)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3)未按规定退还磋商保证金的,退还磋商保证金时,应退还所收取的磋商保证金以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
3.
7.
3磋商保证金的没收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1)提供的有关资料不真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2)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供应商撤回全部或者部分响应文件的;(3)损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合法权益的;(4)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专家提供不正当利益的;(5)经磋商小组认定有故意哄抬报价、串标或其他违法行为的;(6)成交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签订合同的;(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2.
3.
7.
4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没收磋商保证金后十个工作日内上缴同级国库.
2.
3.
7.
5在谈判过程中,由于供应商的原因给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采购代理机构有索赔的权利;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
4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2.
4.
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须提交的商务资格、技术支持等证明材料.
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完整,其中的字体、印章要清晰.
2.
4.
2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并装袋密封,与响应文件同时递交.
2.
5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磋商开启时间以及地点2.
5.
1响应文件递交及截止时间2.
5.
1.
1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含证明材料等).
在磋商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证明材料等,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2.
5.
1.
2供应商可对现场工作人员的资格和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进行监督,如有异议,应保留相关证据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2.
5.
1.
3响应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同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
5.
2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2.
5.
2.
1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应装箱(袋)加以密封.
18封套上标明采购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以及标段、供应商名称等,在封签处标注"请勿在2021年02月04日13时30分之前启封"字样,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未密封或无公章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2.
5.
3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2.
5.
3.
1供应商在磋商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照本磋商文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盖章和递交.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
5.
3.
2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到磋商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供应商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响应文件.
供应商要求补充、修改、替代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供应商撤回全部或者部分响应文件的,其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
2.
5.
4磋商开启采购单位将准时组织竞争性磋商.
供应商应委派磋商授权代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参加竞争性磋商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磋商开始时,将当众宣读参与磋商供应商名称并按递交响应文件的先后顺序决定磋商顺序(先到先谈)、磋商程序、报价次数等内容.
2.
6磋商规定2.
6.
1谈判2.
6.
1.
1磋商小组(1)磋商小组的组成采购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组建磋商小组.
评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达到公开磋商数额标准的工程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小组应当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一名法律专家.
(2)评审专家的抽取①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从依法设立的专家库中确定磋商小组成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②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的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19有保密的义务.
磋商小组成员的名单在成交结果确定前必须严格保密.
(3)磋商小组成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已经进入的必须更换.
(4)磋商小组负责对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比较、评定,并按本磋商文件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
(5)磋商小组具有依据磋商文件进行独立评审的权力,且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
磋商小组成员必须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对谈判结果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报告应当注明不同意见.
磋商小组成员拒绝评审或者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果.
磋商小组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6)磋商小组的职责:①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并作出评价;②要求供应商解释或澄清其响应文件;③编写评审报告,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④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7)磋商小组的义务:①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②提出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③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④发现供应商在谈判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者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⑤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独立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⑥编写并审定评审报告;⑦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⑧对评审过程和结果,以及采购人、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⑨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8)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①供应商或者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②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③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20④曾因在磋商、评标以及其他与磋商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⑤与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
(9)评审程序①宣布评审纪律以及回避提示;②推荐磋商小组组长;③资格性审查;④符合性审查;⑤响应性审查;⑥技术评审与商务评审;⑦澄清有关问题;⑧谈判;⑨推荐1-3名成交候选人;⑩编写评审报告.
(10)评审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11)评审完成后,磋商小组向采购人提出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2.
6.
2确定成交供应商2.
6.
2.
1磋商小组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
6.
2.
2成交供应商除因法定不可抗力外不得随意放弃成交资格,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成交供应商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或因被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成交条件的,由采购人依法重新组织采购.
2.
6.
2.
3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三日内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朝阳区分平台》发布成交公告,公告期为一个工作日,采购人同时向成交供应商签发成交通知书.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按照规定发布成交公示或者发布成交公示后不签发成交通知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给成交供应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
6.
2.
4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12.
6.
3报价无效及废标2.
6.
3.
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报价无效:(1)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2)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4)不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5)未按照磋商文件中报价文件要求的内容填写报价、拒绝报价、报价不确定、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报价高于预算控制价;(6)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未按时参加磋商开启会议或参加磋商会议未提供有效证明;(7)在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响应性审查中,磋商小组认定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不符合评标办法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
(8)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9)联合体未提交联合体协议书;(10)响应文件未完全满足磋商文件中实质性要求;(11)低于成本价且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2)评审期间,没有按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的澄清、说明、补正或改变了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13)供应商未提交最终报价;(14)供应商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15)属于采购人与供应商、供应商与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情形;(16)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及其他工作人员施加影响,有碍公平、公正;(17)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报价无效情形;(1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报价无效的其他情形.
对报价无效的认定,必须经磋商小组集体作出决定并出具报价无效的事实依据,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不影响磋商小组作出的决定.
2.
6.
3.
2废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1)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磋商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两家;22(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预算控制价;(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5)法律、法规以及磋商文件规定其他情形.
废标必须经磋商小组集体作出决定,经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生效.
废标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理由告知所有供应商.
2.
6.
4特殊情况处置程序2.
6.
4.
1评审活动终止(1)磋商小组应当执行连续评审的原则,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审工作.
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抽专家,继续组织评审.
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则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磋商文件和所有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评审,前期参加评审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回避.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磋商小组应终止评审:①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②发生磋商小组名单泄密、评审信息泄露;③出现非法干预评审工作;④发现磋商小组或者成员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评审或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且拒绝改正.
出现上述情形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废标或者建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封存磋商文件和所有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2.
6.
4.
2磋商小组中途更换成员(1)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磋商小组成员不得中途更换:①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者需在评审过程中退出评审活动;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者某几个磋商小组成员需要回避;(2)退出磋商小组的成员,其已完成的评审行为无效.
由采购人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更换磋商小组成员意见并获准后,根据本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小组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审.
2.
6.
4.
3记名投票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生分歧或者评审结论有异议需表决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232.
6.
5违法违规情形2.
6.
5.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1)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供应商之间约定成交供应商;(3)供应商之间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报价或者成交;(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报价;(5)供应商之间为谋取成交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
6.
5.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报价事宜;(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
6.
5.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报价:(1)采购人在磋商开启前开启响应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供应商;(2)采购人直接或者间接向供应商泄露磋商小组成员等信息;(3)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压低或者抬高报价;(4)采购人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5)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为特定供应商成交提供方便;(6)采购人与供应商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2.
6.
5.
4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弄虚作假的行为:(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2.
6.
5.
5违规处理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北京市政府采购活动:(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24(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5)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7)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并带有明显故意行为;(8)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9)不按照规定程序以及正常途径质疑、投诉,采用匿名信、匿名电话、短信等手段,威胁、恫吓、辱骂、恶意中伤其他相关当事人;(10)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2.
6.
6关于成交供应商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2.
6.
6.
1无论基于何种原因,本应作无效或废标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详细评审或者其他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在任何时间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磋商小组均有权随时视情形决定是否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随时视情形决定该报价无效,并有权决定采取相应的补救、纠正措施;若通过补救、纠正措施能够满足磋商文件或者采购人要求,磋商小组可以维持既定结果并要求成交供应商出具补救、纠正措施等承诺,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若通过补救、纠正措施仍不能够满足磋商文件或者采购人要求,磋商小组应出具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的复审结论,并予以废标,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磋商小组认定成交供应商报价无效、废标或成交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被取消的,应予以废标,由采购人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成交供应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出现上述情形的一切损失均由被取消成交资格的供应商承担.
2.
6.
6.
2若已经超过质疑期限而未被发现,签署了相关的合同之后才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经磋商小组再行审查认为其在技术、必要资质等方面并不存在问题而仅属于商务方面存在瑕疵的问题,若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将对本次采购更为不利的情形(包括:予以无效报价、废标或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将使本次采购成本大幅上升、延误期限以至可能给采购人造成较大损失的),维持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必须出具维持成交结果以及是否要求提供特别担保金的书面意见,磋商小组可以维持既定结果并要求成交供应商出具提供特别担保金承诺,以承担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若成交供应商拒绝提供特别担保金、实际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足或者采购人不同意维持成25交结果的,磋商小组应当决定取消成交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2.
7纪律和监督2.
7.
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采购人不得泄漏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
7.
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供应商不得互相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2.
7.
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在评审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超出本磋商文件有关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2.
7.
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2.
8质疑与投诉2.
8.
1质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
8.
1.
1质疑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2)具体的质疑事项、证据以及法律、法规依据;(3)提出质疑的日期.
2.
8.
1.
2按照与质疑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数量提供质疑书,并应加盖公章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代理人办理质疑事项时,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26的具体权限和事项,否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2.
8.
1.
3除书面形式外,其他任何方式的质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不予接受和回复.
2.
8.
1.
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书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但答复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
8.
1.
5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2.
8.
2投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2.
8.
2.
1投诉人提起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1)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2)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3)投诉书内容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规定;(4)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5)属于同级财政部门管辖;(6)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8.
2.
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
2.
8.
2.
3投诉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2)具体的投诉事宜以及事实依据;(3)质疑书和质疑答复情况以及相关证明材料;(4)提起投诉的日期.
2.
8.
2.
4投诉书应当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
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当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272.
8.
2.
5投诉人不符合上述规定提起的投诉,财政部门不予受理.
28第三章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3.
1相关要求3.
1.
1"同类项目":本项目的同类项目指供应商自2018年01月01日起至今承担过已竣工的与本项目相近内容的劳务派遣业绩.
3.
1.
2当供应商未提供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支持资料时,其技术文件评审中的响应情况得0分.
3.
2评审过程3.
2.
1第一阶段:资格性审查(1)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所有供应商的商务文件中的资格证明(包括信用情况)等进行审查,并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报价资格,填写资格审查表并签字确认.
3.
2.
2第二阶段:符合性审查(2)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的报价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以及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同时,对属于不合格或者报价无效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必须提出不合格或者报价无效的事实依据,并出具不合格或者报价无效说明,供应商签字确认.
供应商拒绝签字确认的不影响磋商小组作出的不合格或无效报价裁定.
3.
2.
3第三阶段:响应性审查(3)3.
2.
3.
1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审查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供应商报价、工程量清单及其报价合理性等,对属于不合格或者报价无效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提出不合格或者报价无效的事实依据,并出具不合格或者报价无效说明,供应商签字确认,供应商拒绝签字确认的,不影响磋商小组作出的不合格或报价无效的裁定.
3.
2.
3.
2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磋商小组判断响应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因素.
未响应实质29性条款的,磋商小组有权确定其报价无效,供应商不能通过修正、撤销或者澄清不符之处而使其报价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报价.
3.
2.
4磋商3.
2.
4.
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机会.
磋商小组通过签到表次序确定参加磋商供应商的顺序.
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3.
2.
4.
2磋商文件应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
最终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本次磋商实行2轮报价法,第2轮报价为最终报价.
供应商递交文件的报价为第一轮报价(即首轮报价).
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后一轮报价不得高于其前一轮报价,否则磋商小组有权据此确定其为无效报价.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技术文件由磋商小组成员各自独立打分,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逐项打分,对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对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公正评分.
3.
2.
4.
3评分结束后,交代理机构汇总、统计,打印出结果,由磋商小组对供应商的报价、技术和商务得分以及政策加分进行最后的复核,并签字确认.
3.
2.
5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1-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当合格供应商为三家时,成交候选供应商不得超过二家;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
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3.
2.
6第一中标候选人除因法定不可抗力外不得随意放弃成交资格,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中标候选人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因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成交条件的,采购人可按照磋商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与采购人预期差距较大,或对采购人明显不利的,采购人可重新采购.
303.
3评分标准分项明细表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1技术部分(60分)项目需求熟悉程度(10分)考察对于项目需求的理解和熟悉程度,具有类似项目经验,需求理解深刻,能很快熟悉业务,得10分;考察对于项目需求的理解和熟悉程度,类似项目经验不足,需求理解基本到位,能在合理时间内熟悉业务,得6分;考察对于项目需求的理解和熟悉程度,缺少类似项目经验,需求理解不到位,需要较长时间熟悉业务,得3分.
日常零维修工作服务方案(20分)方案科学、全面、合理,可行,得20分;方案较合理、较可行,有待完善,得15分;方案不合理,可行性较差,得0分.
方案包括不限于服务标准、承诺指标、职责分工、管理制度.
服务承诺(15分)承诺采购人可参与人员的招聘、聘任决策;承诺接到采购人要求更换不合格的人员时24小时内响应并更换人员;承诺在合同履行期间,无采购人确认,不得更换任意一名工作人员.
格式自拟,全部提供得15分,内容不全或不提供得0分各类应急预案(15分)有明确突发事件处理预案,方案针对性强且科学、合理得15分;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完整较合理得8分;无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得0分.
2商务部分(30分)类似业绩(16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2018年1月1日至今同类项目案例(劳务派遣)进行评审,每提供1个得4分,满分为16分(须提供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服务人员资质(10分)提供的人员团队中需配备具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或《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资质的人员,提供人员身份证、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不提供或提供资料不全者不得分.
每提供1人得5分,本项满分10分.
响应文件编制的规范性及完整性(4分)根据响应文件内容清楚完整、装订规范等方面:响应文件内容清楚完整、装订规范、目录编辑页码清晰,得4分;31响应文件内容较清楚完整、目录编辑较清晰,页码错误,得2分;响应文件内容不清楚,目录无页码编排,得0分.
3报价评分(10分)各供应商的价格得分计算方式:(评审基准价/最终磋商报价)*价格权重(10%)*100(注:1.
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磋商报价最低价为评审基准价;2.
供应商报价低于成本的除外;3.
本项目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审价参与评审.
参加本项目的中小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及《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须说明投标人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相关情况).
否则,评审时其报价不予扣除.
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4.
报价得分保留两位小数.
)321资格评审记录表工程名称: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有效的证明材料供应商名称及评审意见1统一信用代码营业执照营业范围应满足投标申请人条件,且有效复印件加盖公章2企业资质证书具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3良好财务状况证明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9年度财务状况审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说明:提供近2019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或者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部分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可以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复印件加盖公章4缴纳社保、缴税证明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提供响应文件格式中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加盖公章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承诺书提供响应文件格式中提供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承诺书复印件加盖公章33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有效的证明材料供应商名称及评审意见7信誉要求"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截图("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截图,以代理公司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前一天查询为准)网页截图并加盖单位公章资格评审结论:通过资格评审标注为√;未通过资格评审标注为*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342形式评审记录表工程名称: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供应商名称及评审意见1供应商名称与营业执照、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证书一致2报价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章3响应文件格式符合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形式评审结论:通过形式评审标注为√;未通过形式评审标注为*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353响应性评审记录表工程名称: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供应商名称及评审意见1报价范围符合第一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6项规定2合同履行期限符合第一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7项规定3响应有效期符合第一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5项规定4投标价格没有超过磋商控制价响应性评审结论:通过响应性评审标注为√;未通过响应性评审标注为*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36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政府采购合同格式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第六管理所"外包房屋小修服务-劳务派遣"采购协议甲方: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第六管理所乙方:签署时间:年月日37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第六管理所"外包房屋小修服务-劳务派遣"采购协议合同编号:甲方:地址:电话:乙方:地址:电话: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共同订立此合同,并共同遵守,严格执行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二章合作的方式第二条甲方以劳务派遣方式与乙方开展用工合作.
(一)甲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形式向乙方支付费用,包括不限于劳务人员的薪酬和乙方的服务费.
(二)甲方使用劳务人员,应以甲乙双方共同面试合格、劳务人员在指定医院或卫生防疫机构体检合格为前提.
甲乙双方就劳务人员的使用应予以书面确认,在运作具体形式上可以双方制定人员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三)劳务人员包括: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务协议书》或《实习协议》等并派往甲方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甲方制定的与劳务派遣用工有关的管理办法作为本协议.
第三章协议期限第四条本协议自年月日起,合同采用一年一签.
签订合同后一年,如成交人较好地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获得采购人良好评价,且采购人要求的服务内容变化不大,采购人可与成交人续签一年合同(续签不得超过两次).
第四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38第五条甲方亿兆相关法律法规,有权决定劳务人员的工作期限及其试用期;确保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安排劳务人员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特代行的工作岗位工作.
第六条甲方负责提供劳务人员工作岗位,负责劳务人员相应的日常工作、考勤管理、岗前及岗位培训等.
(一)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在约定的工作岗位范围内安排或调整劳务人员的具体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
(二)甲方为劳务人员提供符合国家劳动保护条例中规定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工作时间和劳动保护,提供工作所需的劳动工具.
(三)甲方有权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的法律规定制定各项规章管理制度,但应具有可操作性,并公示或告知劳务人员.
负责劳务人员初次上岗前的安全、工作内容要求、工作操作规程、规章管理制度等的培训和教育,并经劳务人员签字确认已培训的内容.
(四)甲方应安排劳务人员享受国家规定应享受的假期,以及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其它福利补贴及待遇.
(五)甲方直接录用的且由乙方负责管理的劳务人员,甲方应保证其与原工作单位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及办理完成相关手续,并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与劳务人员在第一天上班后15日内办理入职手续.
第七条甲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严格对待劳务人员薪酬、福利管理.
(一)甲方对劳务人员实行同工同酬.
(二)劳务人员每月的薪酬发放标准按照甲方有关劳务派遣用工的薪酬规定进行考核确定,支付标准、病事假工资、加班、工资核减标准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设计薪酬和福利的核减,应有甲方书面说明并加盖公章.
(三)甲方负责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乙方提供劳务人员当月的薪酬考核结果.
薪酬考核中设计的病事假、迟到、旷工的核减,应附劳务人员本人、考勤员、甲方相关负责人签字的考勤表和劳务人员本人提供的病、事请假条.
(四)甲方于每月7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乙方确认劳务人员当月的《薪酬明细》.
(五)甲方于每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当月劳务人员的新增、减少、个39人信息变更等情况.
(六)甲方应于每月10日前按照乙方提供的《缴费明细》足额向乙方支付上月费用.
第八条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时,甲方有权将劳务人员退回乙方,但应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甲方录用条件或不能胜任甲方工作要求.
(二)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
(三)严重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工作定额任务管理.
(四)工作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损害的.
(五)派遣服务期未满,劳务人员书面提出离职或擅自离岗.
(六)依据甲方考核记录,劳务人员无法完成交给的工作任务.
(七)劳务人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符合甲方规章制度中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时,甲方有权将劳务人员退回乙方,但需提前3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将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人员:若甲方未能提前35天书面通知的,须额外支付劳务人员相应月数月工资(以当时北京市相关政策为准),若需向劳务人员支付医疗补助金(费)、赔偿金等费用,则由甲方承担.
(一)劳务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务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十条劳务人员若具有下列情形时,甲方不得将其退回乙方,应当继续使用该劳务人员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
签订劳务协议、实习协议的劳务人员参照执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务人员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在停工留薪期期间,且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符合终止劳动合40同时之前.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与劳务人员终止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劳务人员的经济补偿金后,可以将劳务人员退回乙方:(一)第九条所列条款,其中第(一)款甲方还需承担劳务人员的医疗补助费.
(二)甲方被依法注销、撤销或者解散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甲方应尊重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一)不能安排、指使劳务人员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工作.
(二)被认定为工伤的劳务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终止劳动关系的,甲方应按工伤保险规定承担该劳务人员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签订劳务协议、实习协议的劳务人员参照执行.
(三)劳务人员在劳动合同执行期内,若发生女职工怀孕情况,社会保险赔付范围之外等费用,由甲方负责支付.
(四)劳务人员在为甲方提供服务期间发生纠纷并引起劳动仲裁或诉讼;发生有侵害劳务人员权益的并引起劳动仲裁或诉讼时,甲方应协助乙方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据,并负责根据判决结果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益.
第十三条乙方对劳务人员进行的正常、正当的人事管理工作,如:需劳务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填写相关表格、收取个人材料及以发放宣传材料时,需甲方协助的,甲方应积极配合.
第五章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乙方负责劳务人员的入离职相关手续、入职培训、工资发放及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五条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劳务人员按双方约定服务内容进行合法劳动用工管理,并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务协议书》或《实习协议》,并有权在劳务人员合同、协议未到期之前变更相关内容.
41第十六条乙方负责为劳务人员办理存档手续,开具各类人事证明等.
第十七条乙方负责于每月22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提供劳务人员上月的《薪酬明细》.
第十八条乙方负责于每月5日前以银行存折的形式按时发放劳务人员上月工资.
第十九条乙方负责从劳务人员的工资中代扣代最个人所得视、社会保险等款项,为劳务人员按时足额微纳社会保险等.
劳务人员在他处取得的收入应做的个人所得税的,由劳务人员自行傲的,乙方不负责代扣代缴.
(一)乙方对每月20日前已办理入职,离职手续成个人信息变更的劳务人员,当月办理社会保险的增、减手续或信息变更.
(二)乙方对每月20日前未办理入职离职手续成个人信息变更的劳务人员,次月办理社会保险的增、减手续或信息变更及相关补缴工作.
(三)乙方将按相关部门的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等业务.
若本市社会保险等办理机构的时间、流程调整,乙方及时调整并通知甲方.
第二十条乙方于每月了日前向甲方提供上月的《缴费明细》,经甲方确认后,按照双方约定时限及时将发票送达甲方.
第二十一条劳务人员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相关费用,乙方应按照生有保险的有关规定尽快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违反甲方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屡教不改,造成不良影响的及违反操作规程,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向劳务人员索赔并提供必要的法律协助.
第二十三条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患病、非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的,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处理相关事宜.
有关费用属于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由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按相关保险条例妥善处理,并负责办理审批手续和理赔事宜.
第二十五条如劳务人员在甲方提供服务期间发生劳动纠纷并引起劳动仲裁或诉论时,乙方提供法律事务方面服务等.
第二十六条对于甲方已使用的,但未按规定办理乙方入职手续和未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务协议书》或《实习协议》的劳务人员,乙方不承担该类劳42务人员的任何责任与义务第二十七条乙方对甲方的人事管理制度、薪酬福利特遇等应有责任予以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
第二十八条在劳务人员为甲方服务期间,乙方不得再为劳务人员安排其它工作,并不得随意撤回或调换.
如有特殊原因应提前60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九条对甲方在使用劳务人员的过程中有侵害劳务人员权益的行为时,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书面意见并进行交涉,涉及相关赔偿的,甲方应按相关政策向乙方赔偿.
第三十条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相关人事方面的一般性政策咨询.
第六章相关费用及其支付方式第三十一条若劳务人员的服务期限不满一个月的,除工资费用外的社会保险等费用按整月结算.
1、工资:甲方向乙方按月支付工资及相关福利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扣缴个人工资所得税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前的应发工资.
劳务人员的工资由甲方依据甲乙双方约定考核确定,由己方按约定日期发放(个人所得税由乙方向税务部门申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部分由乙方自个人工资中代扣,井由乙方代缴纳给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社会保险:项目缴费基数甲方支付乙方费用企业缴纳部分(基数*缴纳比例)备注养老保险按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作缴费基数(与实际发放给劳务人员的总收入应一致).
基数和缴费比例随政策的调整而相应调整,执行规定的上下限制度.
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等部分,从劳务人员工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本医疗女工生育43资中代扣代缴.
3、服务费:甲方按每人每月元的标准支付服务费.
4、档案管理费:甲方按每人每月/元的标准支付存档管理费(以实际发生存档人数为准).
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根据《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6]639号)的规定,甲方应按月向乙方支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计算公式如下:本企业上年度项目人员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北京市社平工资60%的,按本企业上年度项目人员月平均工资X项目人员人数X1.
7%.
本企业上年度项目人员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北京市社平工资60%的,按上年北京市社平工资60%X项目人员人数X1.
7%.
6、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由于工伤事故造成的伤、残、亡等,甲方应积极采取抢救措施并及时将事故情况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共同处理劳务人员工伤事故的相关认定工作.
工伤保险之外的费用根据技安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结果,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费用.
7、对劳务人员的培训费用,按照培训项目、人数进行核定.
8、上述未列明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二条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费用,以月为结算周期,按照实际发生费用实行多退少补.
除乙方服务费外,其他费用以代收代支的形式结算.
第三十三条乙方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
第七章解除或终止协议第三十四条乙方在试用期内有以下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一)未按本协议第十八条约定支付相关费用超过两次:(二)未按本协议第三十条约定对甲方进行工作回访超过两次.
第三十五条甲方未按本协议第七条第(六)款约定时间支付乙方费用超过两次,乙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三十六条本协议正常终止时,劳务人员的劳动合同还未到期,则按以下方案执行:(一)劳务人员书面向乙方提出辞职的,则按照以下方式执行:441.
曾经发生工伤的劳务人员,甲方需按工伤等级承担该劳务人员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理就业补助金: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向劳务人员支付相关费用.
(二)劳务人员同意与乙方协商终止劳动合同的、且同意将劳动关系转移至甲方的,应承担乙方劳务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经双方协商确认后进行操作,井强订补充协议:属特殊人员的,甲方还需向乙方支付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费用.
(三)劳务人员不同意与乙方终止劳动合同的,甲方需承担以下费用:1、本条第(一)款各项费用.
2.
自本协议终止日次日起至劳务人员劳动合同到期日止期间的工资和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等3.
劳务人员劳动合同正常到期时的经济补偿金.
第八章违约处理第三十七条由于甲方原因提前终止本协议,需以书面形式提前0天通知乙方,并与乙方共同做好善后事宜,甲方需向劳务人员支付下列费用:1、本协议第三十六条所列各项费用.
2.
劳务人员劳动合同正常到期时,如需向劳务人员支付的医疗补助费和工伤的医疗补助费和就业补助金.
3、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其他需向劳务人员支付的费用.
第三十八条由于乙方原因提前终止本协议,需以书面形式提前60天通知甲方,并与甲方共同做好善后事宜,乙方需一次性向劳务人员支付下列费用:1、本协议第三十六条所列各项费用.
2.
自劳务人员入职之日起至本协议终止日止,需支付给劳务人员的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3.
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其他需由乙方支付给劳务人员的费用.
第三十九条若未按本协议第七条第(六)款约定时间支付乙方费用的,甲方应承担所带来的相应后果,并向乙方额外支付下列费用:1、每延迟1日,按照未付款总额0.
5%/日的滞纳金.
2、若雷向社保中心缴纳未按时缴纳(或补缴)社会保险的滞纳金.
第四十条若甲方按时支付乙方各项费用,但乙方未按本协议第十九条约定按时足额缴纳劳务人员的社会保险费时,乙方应承担与社会保险费相关的责任.
45第九章争议处理第四十一条甲乙双方在协议期间,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乙任何一方可向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其他第四十二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中相关名词的含义应依据如下解释:(一)劳务人员:系指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并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实习协议,被乙方派遭到甲方工作的人员.
(二)劳务人员本人月平均工资"员工被退回乙方前12个月(不足12个月按实际发薪月数)的工资总额/12(或发薪月数).
(三)经济补偿金:指按照劳务人员在甲方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劳务人员本人月平均工资.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劳务人员本人半个月平均工资.
(四)医疗补助费=劳务人员本人月平均工资x(6至12个月).
(五)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指: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六)民事赔偿金按相关法律法规计算.
第四十三条若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因素时,本协议自行终止,双方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第四十四条本协议一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需共同遵守,任何方不得擅自更改或终止,违者将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
对本合同的执行,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按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第四十五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北京市今后出台的相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
双方应就本协议及时进行调整,也可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补充协议》加以完善.
第四十六条单位相关信息变更,应自实际变更后20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第四十七条本协议后附甲乙双方以及甲方二级单位_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第四十八条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方各持贰份,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46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地址:地址:签定日期年月日签定日期年月日47第五章采购需求1.
项目名称:外包房屋小修服务-劳务派遣2.
经费来源2.
1本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财政预算:122.
4万元.
3.
承包方式:3.
1确定成交单位后,成交单位与采购方签订采购合同.
3.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3.
3成交方一旦成交,未经采购方同意不得转包、分包.
4、合同履约期限:服务期:1年.
合同采用一年一签.
签订合同后一年,如成交人较好地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获得采购人良好评价,且采购人要求的服务内容变化不大,采购人可与成交人续签一年合同(续签不得超过两次).
5.
服务内容:第六管理所直管房屋日常零维修工作.
6、采购数量:派遣人员共16人.
7、服务标准(1)第六管理所直管房屋日常零维修工作为保证房屋原有完好等级和正常使用,进行日常养护和及时修复小损小坏等房屋维护管理工作.
具体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A确保房屋及附属建筑吊顶、墙体、墙台面、地面、楼梯、通风道等的日常维修,定期做好办公楼主体建筑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做出处置.
B制定房屋维修、建筑装饰、设备设施等年度、季度维修计划,呈报机关审批并按委托组织实施.
C每日必须对各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巡查,并建立维修档案,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D每年进行一次房屋安全普查和房屋完损等级评定,保证房屋完好率达到100%.
E确保房屋门窗的日常养护维修,保证门窗完好.
F及时完成各项零星维修任务,接到报修后10分钟内达到现场,零修合格率100%,一般维修任务不超过24小时.
48G加强日常维护检修,公共使用的照明、指示灯具线路,开关要保证完好.
H严格执行用电安全规范,确保用电安全.
49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正(副)本】外包房屋小修服务-劳务派遣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全称:日期:二〇年月日注:本文件为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50目录6.
1报价函;6.
2首轮报价一览表;6.
3分项报价表;6.
4服务方案;6.
5项目管理机构;6.
6类似业绩6.
7资格审查资料;6.
8供应商认为其他有关的材料;6.
9最终报价函(式样)6.
10响应文件包装袋密封正面和封口格式516.
1报价函致:(采购人)根据贵方为(项目名称)项目采购货物及服务的邀请书(采购编号:),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及电子文件份.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1.
所附价格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服务总价为(注明人民币,并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首轮报价总价).
2.
如果我方成交,我方将按照采购需求提供服务.
3.
无论在正式合同准备好和签字前后,贵方的磋商文件、本响应文件和贵方的成交通知书均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
4.
我方将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5.
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磋商文件,包括磋商文件修改书(如果有的话)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我方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6.
本响应文件有效期为自磋商日起天,在这期间对我方有约束,我方在有效期满前均有可能成交.
7.
如果我方出现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
7条规定的任一情形时,其保证金将被贵方没收.
8.
我方承诺,不存在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
4条规定的情形.
9.
我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磋商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
10.
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地址邮编电话传真开户行账号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日期:526.
2首轮报价一览表项目名称首轮总报价人民币:(元),大写合同履行期限对磋商文件认同程度项目负责人姓名专业级别证书号供应商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536.
3分项报价表说明:1.
本由供应商根据项目特点及服务内容自行设计,根据所涉及的服务内容分项设计,每项报价表中包括但不限于一下内容:1.
1人员费用:列明派遣人员各工种及服务管理人员单价及数量,包括:月基本工资、保险费用(列明所有险种及费用)、服装费(如有)等;1.
2管理费用:供应商各项管理费用;1.
3其他费用.
2.
本总价应与首次报价表的报价一致.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日期:年月日注:不提供详细分项报价表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546.
4服务方案供应商应采购需求,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参考以下要点编制本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1)需求熟悉程度;(2)日常零维修工作服务方案、(3)服务承诺;(4)各类应急预案等主要措施.
556.
5项目管理机构(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证书名称注册单位项目负责人56(二)主要人员简历表附表一:项目负责人简历表姓名年龄学历职称职务拟在本工程任职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专业主要工作经历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应附身份证、学历证书、执业证书等相关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57附表三: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岗位名称:姓名年龄性别毕业院校学历和专业毕业时间拥有的执业资格专业职称职业资格证书编号工作年限主要工作业绩及担任的主要工作注:1、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应附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如有)等相关证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586.
6类似业绩2018年1月1日至今同类项目案例(劳务派遣)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采购人名称采购人地址发包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合同价格合同履约期限服务范围备注备注:1.
本表后附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
2.
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596.
7资格审查资料6.
7.
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供应商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统一信用代码其中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账号技工经营范围备注备注:本表后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参与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书、"信用中国"网站(www.
creditchina.
gov.
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
ccgp.
gov.
cn)查询的信用截图等材料的复印件.
606.
7.
2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供应商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盖单位章)年月日616.
7.
3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单位名称)的(姓名)为我公司签署本项目已递交的响应文件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所签署的本项目已递交的响应文件内容我均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职务: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授权委托日期:年月日备注:附法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本授权委托书需单独另制作一份,参加会议时提供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用于递交响应文件.
626.
7.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说明:提供近2019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或者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部分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可以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资信证明原件胶装于响应文件正本中).
6.
7.
5近半年任意三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入账票据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6.
7.
6近半年任意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入账票据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6.
7.
7参与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书致:(采购人)我公司郑重承诺1、我公司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2、我公司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问题;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供应商(盖单位章):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636.
7.
8磋商保证金(不适用)(采购人名称):我方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的报价,(供应商名称,以下简称"我方")保证:我方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的,或者我方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我方承担相关责任.
本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
须附磋商保证金汇款凭证、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年月日646.
7.
9供应商认为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文件和说明.
(格式由供应商自拟)供应商对提供的以上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若对以上供应商提供的资料有异议,可要求供应商提供原件进行复核,若发现有不实之处,按报价无效处理.
656.
8供应商认为其他有关的材料666.
9最终报价函(式样)致:(采购人名称)根据本次磋商情况和贵方的最终报价邀请,我方愿意提供最终承诺报价,为此,我方作如下郑重承诺:1.
根据磋商情况,我方提供的(项目名称)的最终报价如下:人民币:(元)大写:2.
其它承诺事项: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年月日676.
10响应文件包装袋密封件正面和封口格式响应文件包装袋密封件正面格式收件人: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供应商地址:邮政编码:日期:20年月日响应文件封口格式请勿在20年月日时分之前启封加盖供应商公章68其它相关1中小企业声明函(不满足"财库[2011]181号"文件规定中小企业内容的供应商不用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
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日期:692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不适用)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不适用)编号:(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鉴于(以下简称"供应商")拟参加编号为的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投标,根据本项目磋商文件,供应商参加投标时应向你方交纳磋商保证金,且可以投标担保函的形式交纳磋商保证金.
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磋商保证金担保: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1.
中标后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
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应当缴纳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二)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金额为元(大写),即本项目的磋商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的保证期间为: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个月止.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
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并附有证明供应商发生我方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事实材料.
2.
我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在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我方应按照你方的要求代供应商向你方支付磋商保证金.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701.
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终止.
3.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我方保证责任终止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五、免责条款1.
依照法律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磋商保证金义务时,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2.
因你方原因致使供应商发生本保函第一条第(一)款约定情形时,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3.
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发生本保函第一条约定情形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4.
你方或其他有权机关对磋商文件进行任何澄清或修改,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澄清或修改经我方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
六、争议的解决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年月日713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不适用)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不适用)编号:(采购人):鉴于你方与(以下简称供应商)于年月日签定编号为的《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供应商应在年月日前向你方交纳质保金,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质保金.
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质保金担保: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1.
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2.
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质保金的情形;(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货物/提供货物/完成工程的;(2).
(二)我放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数额为元(大写),币种为.
(即主合同质保金金额)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完工期限届满后日内.
如果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提供货物/完成工程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
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并附有证明供应商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
如果你方与供应商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部门72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证人即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2.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1.
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货物\工程\货物全部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终止.
3.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我方保证责任终止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4.
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履行期限,我方保证期间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五、免责条款1.
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应缴纳的保证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3.
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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