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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白山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致:贵州白山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州白山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白山科技)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于2019年4月19日分别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为贵州白山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8-3-2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白山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2019年6月21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白山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印发的上证科审(审核)〔2019〕374号《关于贵州白山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问询函》),本所及本所律师对《第二轮问询函》所载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发行上市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并构成《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特别说明外,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
在发行人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8-3-3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或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境外法律意见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上交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8-3-4目录反馈意见1:关于诉讼情形.
5反馈意见2:关于自然人股东.
10反馈意见3:关于私募基金备案.
12反馈意见6:关于超出资质规定范围开展业务的情形.
14反馈意见9:关于业务发展历程.
16反馈意见10:关于发行人的客户变动.
228-3-5反馈意见1:关于诉讼情形请发行人:(1)披露是否存在与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相关的重大诉讼事项,相关诉讼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法院受理时间、发行人收到诉状时间、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目前的进展及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是否会影响持续经营;(2)相关诉讼是否及时披露,如未及时披露,是否涉及重大信息披露违规.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一)披露是否存在与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相关的重大诉讼事项,相关诉讼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法院受理时间、发行人收到诉状时间、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目前的进展及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是否会影响持续经营1.
相关诉讼基本情况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诉讼材料和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的重大未决诉讼.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重大诉讼事项共2宗,基本情况如下:(1)(2019)苏01民初1600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原告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宿科技)被告发行人发行人收到诉状时间2019年6月17日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发行人立即停止侵害专利号为ZL201310147926.
9、名称为"源站文件更新发布方法及缓存文件更新方法"发明专利权(以下简称涉诉专利1),即停止在云分发产品及服务中使用涉诉专利1;8-3-6(2)判令发行人赔偿网宿科技经济损失人民币1亿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61.
9125万元;(3)判令发行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提出的事实与理由(1)网宿科技于2016年8月31日获得涉诉专利1的专利授权,涉诉专利1是解决内容分发网络CDN服务中缓存服务器快速、高效更新源站文件的基础性专利;(2)网宿科技认为,在对外提供云分发服务中,发行人设在江苏省泰州市的缓存服务器在进行缓存文件更新时完整地使用到涉诉专利1权利要求1和2的专利方法,构成了对涉诉专利1的侵害;(3)网宿科技认为,发行人云分发服务2016年至2018年三年间营业金额合计184,853.
03万元,获利巨大;此外发行人负责云分发业务的核心技术人员王康和李国均是网宿科技离职员工.
目前进展(1)发行人于2019年7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以下简称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交对涉诉专利1的无效宣告请求.
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于2019年7月3日向发行人下发《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发行人已向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申请对该无效宣告请求优先审查;(2)发行人于2019年7月17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等相关文件.
发行人的答辩意见发行人请求法院驳回网宿科技的全部诉讼请求.
发行人提出的事实与理由(1)发行人认为涉诉专利1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依法应当无效:发行人认为网宿科技故意在发行人宣布拟在科创板上市之际,通过明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条件的涉案专利发起本案诉讼具有不正当目的.
涉诉专利1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且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及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依法应当全部无效;(2)发行人认为其没有实施涉诉专利1权利要求1和2的技术方案,不侵犯网宿科技的专利权;(3)发行人认为网宿科技主张的赔偿金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网宿科技未提交任何损失的证据.
其次,发行人的公开财务数据与网宿科技主张涉诉专利1及其主张的1亿元经济损失无关.
最后,本案是网宿科技为阻却发行人在科创板上市,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提起的,相关公证费和律师费应由其自行承担.
(2)(2019)苏01民初1601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原告网宿科技8-3-7被告发行人发行人收到诉状时间2019年6月17日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发行人立即停止侵害专利号为ZL201310349444.
1、名称为"内容分发网络节点实现web应用加速的方法和系统"发明专利权(以下简称涉诉专利2),即停止在云分发产品及服务中使用涉诉专利2;(2)判令发行人赔偿网宿科技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61.
0625万元;(3)判令发行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提出的事实与理由(1)网宿科技认为,网宿科技于2016年5月4日获得涉诉专利2的发明专利授权,涉诉专利2是解决CDN服务中web应用加速的基础性专利;(2)网宿科技认为,发行人通过位于江苏徐州的分发网络节点为江苏地区客户提供云分发服务(具体为页面加速服务)中使用了涉诉专利2权利要求1的专利方法,构成了涉诉专利2的侵害.
网宿科技认为,发行人云分发服务2016年至2018年三年间营业金额合计184,853.
03万元,获利巨大;(3)网宿科技认为,此外发行人负责云分发业务的核心技术人员王康和李国均是网宿科技离职员工.
目前进展(1)发行人于2019年7月2日向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交对涉诉专利2的无效宣告请求.
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于2019年7月4日向发行人下发《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发行人已向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申请对该无效宣告请求优先审查;(2)发行人于2019年7月17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等相关文件.
发行人的答辩意见发行人请求法院驳回网宿科技的全部诉讼请求.
发行人提出的事实与理由(1)发行人认为涉诉专利2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依法应当无效:发行人认为网宿科技故意在发行人宣布拟在科创板上市之际,通过明显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条件的涉案专利发起本案具有不正当目的.
涉诉专利2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且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第26条第4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依法应当全部无效;(2)发行人认为其没有实施涉诉专利2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侵犯网宿科技的专利权;(3)发行人认为网宿科技主张的赔偿金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网宿科技未提交任何损失的证据.
其次,发行人的公开财务数据与网宿科技主张涉诉专利2及其主张的5,000万元经济损失无关.
最后,本案是网宿科技为阻却发行人在科创板上市,8-3-8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提起的,相关公证费和律师费应由其自行承担.
2.
前述诉讼对发行人的影响如前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积极应对相关诉讼事宜:(1)已就前述诉讼向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交了申请涉诉专利1以及涉诉专利2(以下合称涉诉专利)无效的申请且已获受理;(2)发行人已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等相关文件,主张涉诉专利无效,提出了不侵权抗辩,并请求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网宿科技的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答辩状》及证据等相关材料以及发行人的说明"涉诉专利不属于CDN业务的核心技术、重要技术或不可或缺的技术,除涉诉专利描述的技术方案外,还可以通过其他多种途径和完全不同的方法实现相同功能,达到相同的效果.
因此即使前述诉讼败诉,公司的CDN业务仍能保持的正常经营".
基于前述,如涉诉专利被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或人民法院认定无效,则网宿科技将不享有相关权利,则发行人不构成侵权亦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如涉诉专利未被认定无效,但人民法院认定发行人使用的技术未侵犯涉诉专利,则发行人不构成侵权亦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如人民法院认定发行人构成侵权,根据《专利法》第65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前述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同时,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通势丰及霍涛于2019年7月29日出具的承诺,如因(2019)苏01民初1600号、(2019)苏01民初1601号诉讼败诉导致发行人向网宿科技支付侵权赔偿或支付诉讼费的,通势丰和霍涛同意连带地向发行人予以全额补偿.
8-3-9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与前述诉讼相关的资料以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1)涉诉专利存在被认定无效的可能性,人民法院尚未认定发行人构成侵权,亦尚未支持网宿科技主张的赔偿金额;(2)涉诉专利不属于CDN业务的核心技术、重要技术或不可或缺的技术,除涉诉专利描述的技术方案外,可以通过其他多种途径和完全不同的方法实现相同功能,达到相同的效果;(3)发行人控股股东通势丰和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如发行人因前述诉讼败诉向网宿科技支付侵权赔偿或支付诉讼费的,通势丰和霍涛同意连带地对发行人予以全额补偿.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确定对发行人正常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发行人已经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重大事项提示"之"一、特别风险提示"之"(十二)法律诉讼风险"以及"第四节风险因素"之"五、法律风险"之"(五)法律诉讼风险",披露了相关风险.
(二)相关诉讼是否及时披露,如未及时披露,是否涉及重大信息披露违规发行人的贵州总部及注册地址位于贵州省贵安新区高端装备产业园南部园区内.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快递资料以及发行人的说明,2019年6月17日,发行人注册地址的行政人员代签收了EMS快递,收件人姓名为"负责人".
由于行政人员不了解该EMS快递内容,因此按照过往习惯,于2019年6月21日通过顺丰快递将该文件转寄至北京办公室.
周末期间(2019年6月22日至6月23日)顺丰快递未派件,2019年6月24日,顺丰快递派件,发行人员工代签收了快递.
发行人负责人和法务人员收到快递后于当日向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及本所通报了相关情况.
2019年6月27日,发行人填写了送达回证,并通过顺丰快递寄给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7月5日,发行人收到了《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并在《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中就上述诉讼相关问题进行了回复.
8-3-10根据发行人说明,其已要求贵州总部及其各控股子公司相关人员今后在收到司法机关寄送的文件后,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文件转寄至北京,并向管理层及法务负责人报告.
基于前述,发行人虽然在2019年6月17日收到了EMS快递,但发行人的管理团队及法务人员于2019年6月24日才知悉相关诉讼信息,而前次更新的申报文件于2019年6月21日签署并于次一审核系统开放日(2019年6月23日)上传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系统.
发行人知悉相关诉讼信息后,当日向保荐机构及本所通报了相关情况.
本所认为,发行人不存在隐瞒相关诉讼情况的主观故意,并在2019年7月29日更新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第十一节其他重要事项"之"三、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中披露了相关内容并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重大事项提示"之"一、特别风险提示"之"(十二)法律诉讼风险"以及"第四节风险因素"之"五、法律风险"之"(五)法律诉讼风险",披露了相关风险,不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规的情形.
反馈意见2:关于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殷张伟持有发行人4.
82%股权、赵洪修持有发行人3.
20%股权.
根据问询回复,上述两人非发行人员工,未在发行人处任职.
请发行人说明上述两人入股发行人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者其他可能输送不当利益的关系.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一)自然人股东殷张伟、赵洪修入股发行人的原因及合理性2017年10月16日,刘春茹将其持有的白山有限5.
46%股权转让给殷张伟;2017年11月1日,魏建平将其持有的白山有限2.
58%股权转让给赵洪修,上海融玺将其持8-3-11有的白山有限1.
04%股权转让给赵洪修.
前述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况见《律师工作报告》"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之"(二)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对殷张伟和赵洪修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
gsxt.
gov.
cn)和天眼查(https://www.
tianyancha.
com)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殷张伟和赵洪修存在多项对外投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投资人被投资企业名称殷张伟杭州伟达化工有限公司杭州秋实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成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云南汇源化工有限公司杭州四茂无纺布有限公司浙江兴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赵洪修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卓朗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冠森高分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鼎盛晨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霍尔果斯泽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霍尔果斯浩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江阴韬瑜金达源投资有限公司东营市东营区东晨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金达源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市金达源轨道交通材料有限公司东营市金达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本所律师对殷张伟和赵洪修的访谈,该等自然人股东在投资领域拥有多年投资经验,其看好CDN行业的发展,认可白山有限的技术实力和前景,因此以财务投资人的身份入股白山有限,希望获得合理投资回报.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殷张伟、赵洪修入股发行人具有合理性.
8-3-12(二)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者其他可能输送不当利益的关系根据相关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款的支付凭证,并经本所律师对殷张伟、赵洪修的访谈,殷张伟、赵洪修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者其他可能输送不当利益的情形.
反馈意见3:关于私募基金备案根据问询回复,宁波云重、智创必达和数企行等股东尚未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请发行人说明上述股东是否需要办理私募基金备案,如无需办理,理由及依据.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一)宁波云重根据宁波云重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及其上层股东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宁波云重最终出资人为章苏阳、吴颖、董叶顺3名自然人.
根据宁波云重出具的《关于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承诺函》,"(1)本合伙企业穿透后,最终出资人为章苏阳、吴颖、董叶顺3名自然人,出资来源均为自有资金,本合伙企业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2)本合伙企业资产未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不存在支付基金管理费的情况;(3)本合伙企业未受托管理任何私募投资基金;(4)本合伙企业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8-3-13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宁波云重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二)智创必达根据智创必达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智创必达合伙人为刘石桥、王桦2名自然人.
根据智创必达出具的《关于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承诺函》:"(1)本合伙企业系王桦、刘石桥以自有资金共同出资设立的合伙企业,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2)本合伙企业资产未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不存在支付基金管理费的情况;(3)本合伙企业未受托管理任何私募投资基金;(4)本合伙企业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智创必达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三)数企行根据数企行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数企行的出资人为9名自然人合伙人和宁波智汇互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中宁波智汇互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徐斌.
根据数企行出具的《关于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承诺函》:"(1)本合伙企业系宁波智汇互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汪耀珍等9名自然人以自有资金共同出资设立,本合伙企业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2)本合伙企业8-3-14资产未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不存在支付基金管理费的情况;(3)本合伙企业未受托管理任何私募投资基金;(4)本合伙企业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数企行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反馈意见6:关于超出资质规定范围开展业务的情形根据问询回复,发行人报告期内曾存在超出资质规定范围开展业务的情形.
请发行人:(1)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说明超出资质规定范围开展业务可能面临的处罚措施,及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影响;(2)结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三条的规定,说明相关处罚是否可能构成重大违法.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说明超出资质规定范围开展业务可能面临的处罚措施,及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6修订)》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擅自经营电信业务的,或者超范围经营电信业务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8-3-15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工信部信管函[2017]32号)之规定,在《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实施前(即2016年3月1日前)已持有IDC许可证的企业,若实际已开展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或CDN业务,应在2017年3月31日之前,向原发证机关书面承诺在2017年年底前达到相关经营许可要求,并取得相应业务的电信经营许可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2016年2月取得包含IDC业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2017年3月书面承诺在2017年年底前达到相关经营许可要求,且已取得了允许发行人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内容分发网络业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因前述瑕疵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本所律师对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产业与规划研究所相关工作人员的访谈,发行人属于在2015年版《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实施前已持有IDC许可证的企业,鉴于发行人已经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取得与其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许可证,发行人历史上存在的无证经营、超越地域范围经营的行为不会受到进一步处罚.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通势丰和实际控制人霍涛出具的《承诺》:"若发行人因在取得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内容分发网络业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之前的超出资质规定范围开展业务的情形而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通势丰及霍涛将连带地向发行人予以补偿.
"鉴于(1)发行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等瑕疵进行纠正;(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取得开展其业务全部必要的经营资质;(3)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因前述瑕疵受到行政处罚;(4)根据本所律师对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产业与规划研究所相关工作人员确认,发行人历史上存在的无证经营、超越地域范围经营的行为不会受到进一步处罚;以及(5)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承诺对发行人就因历史上超出资质规定范围开展业务的情形而受到的行政处罚连带地予8-3-16以赔偿,本所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曾经存在超出资质规定范围开展业务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二)结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三条的规定,说明相关处罚是否可能构成重大违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三条之规定,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之一的,原则上视为重大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等处罚且情节严重;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
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中介机构出具明确核查结论的,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罚款数额较小;相关规定或处罚决定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
但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并被处以罚款等处罚的,不适用上述情形.
如前所述,发行人超范围经营业务不属于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
工信部向发行人核发允许发行人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内容分发网络业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时已知悉相关情形,且允许发行人纠正并未对发行人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本所律师对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产业与规划研究所相关工作人员的访谈,对用户权益造成重大影响或泄露、对国家和社会网络安全造成重大影响、对市场秩序带来重大影响的属于重大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无证经营或超越地域范围经营不属于重大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曾经存在的超出资质规定范围开展业务情形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三条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反馈意见9:关于业务发展历程发行人2015年4月成立,2015年7月云分发产品上线,2015年8月与第一批客户8-3-17签约.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成立初期的主要产品,节点数量和分布情况,核心创始团队、研发人员数量和技术成果,前五大客户的获取方式和获取过程、销售收入及占比情况,进一步说明设立后不久后即快速复制并商业化的原因,与前任职单位在技术、人员、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的设立时主要专利技术的取得时间和剩余有效期,是否主要依靠自主研发,是否存在外购的情况;(2)发行人与蓝汛控股存在重叠客户、供应商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交易金额、占比等,各技术、客户、供应商的取得方式是否合法合规.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进一步说明不存在纠纷的核查程序是否充分,相关结论依据是否充分.
回复:(一)成立初期的主要产品,节点数量和分布情况,核心创始团队、研发人员数量和技术成果,前五大客户的获取方式和获取过程、销售收入及占比情况,进一步说明设立后不久后即快速复制并商业化的原因,与前任职单位在技术、人员、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的设立时主要专利技术的取得时间和剩余有效期,是否主要依靠自主研发,是否存在外购的情况.
1.
发行人成立初期的主要情况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截至2015年8月的员工名册、发行人提供的2015年7月至12月节点数统计情况等文件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成立初期,核心创始人3人,分别为霍涛、沙涌和代翔.
其中,霍涛主要负责发行人的销售和管理,沙涌负责发行人财务及融资相关事宜,代翔负责发行人的采购及产品落地事宜.
截至2015年8月,发行人拥有在职员工40人,其中,研发人员14人;发行人通过自主研发取得缓存技术、调度技术、监控系统、portal平台和计费系统等技术成果,满足云分发业务的缓存、调度和8-3-18计费等基本功能需求;建设节点32个,覆盖北京、天津、浙江、广东等地区,主要产品为云分发服务,适用于网页加速和流媒体加速等应用场景.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以及本所对发行人营销中心负责人的访谈,发行人2015年前五大客户的获取及销售情况如下:序号公司名称获取方式和过程销售收入(万元)占比1北京金山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云)2015年8月,发行人开始接触该客户,经多次商务拜访以及技术评测后,于2015年9月达成合作意向并签署第一份商务合同,正式提供服务662.
2629.
44%2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15年6月,发行人开始接触该客户,经多次商务拜访以及技术评测后,于2015年7月达成初步合作意向;2015年8月签署第一份商务合同并正式提供服务463.
2020.
59%3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2015年8月,发行人开始接触该客户,经多次商务拜访以及技术评测后,于当月达成初步合作意向;2015年8月签署第一份商务合同并正式提供服务228.
8510.
17%4分享一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8月,发行人开始接触该客户,经多次商务拜访以及技术评测后,于2015年9月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并签署第一份商务合同,正式提供服务.
219.
339.
75%5上海大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15年7月,公司开始接触该客户,经多次商务拜访以及技术评测后,于2015年8月达成初步合作意向;2015年9月签署第一份商务合同并正式提供服务199.
438.
87%合计1,773.
0878.
82%2.
快速复制并商业化的原因根据通院产业与规划研究所在2019北京第七届"亚太内容分发大会"暨CDN峰会上发布的《CDN产业发展现状及趋势分析-2019》、发行人提供的2015年7月至2015年12月节点数统计情况等文件、发行人的说明以及本所对发行人董事长的访谈,发行人8-3-19成立初期快速复制及商业化的原因包括:(1)发行人成立时正值中国CDN市场快速发展时期;(2)发行人成立初期主要产品功能相对简单,系统复杂度较低,对研发能力要求不高.
发行人抽调了部分具有丰富的网络和软件行业工作经验的研发人员自主研发形成初代产品,工作量相对较小,可在较短时间内完成产品研发、测试并上线;(3)发行人成立初期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对行业的深刻理解,可在短期内完成公司管理架构、技术架构的搭建,为公司短期商业化和业务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4)截至2015年8月,发行人已建设节点32个,覆盖北京、天津、浙江、广东等地区,可满足客户对于云分发服务覆盖范围的基本需求;以及(5)发行人的云分发服务可满足客户对于云分发服务的基本需求,得到客户的认可,最终达成合作意向并为其提供服务.
3.
与蓝汛控股是否存在纠纷根据本所律师对相关人员的访谈及提供的劳动合同、离职文件等文件,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的霍涛、沙涌、代翔、王雪云及景冬妍曾在蓝汛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蓝汛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前述主体以下合称蓝汛)任职.
根据蓝汛出具的证明,前述人员在白山有限及白山科技的任职未违反与蓝汛签署的《劳动合同》《保密、不竞争和知识产权归属协议》或其他存在竞业禁止、竞业限制、不竞争或类似安排的协议或合同,在人员、技术、知识产权、客户、供应商、经济补偿等方面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研发中心负责人的访谈,其核心技术均为自主研发取得,亦未通过不正当手段自蓝汛处获取客户或供应商.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核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
court.
gov.
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
court.
gov.
cn/),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蓝汛未向发行人或霍涛、沙涌、代翔、王雪云及景冬妍等人主张赔偿.
8-3-20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以及霍涛、沙涌、代翔、王雪云及景冬妍与蓝汛在技术、人员、客户、供应商等方面不存在纠纷.
4.
发行人的设立时主要专利技术的取得时间和剩余有效期,是否主要依靠自主研发,是否存在外购的情况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5年8月底,发行人未取得任何专利,所发布的云分发产品功能较为简单,相关的技术主要用于支持网页加速和流媒体加速等基本功能.
(二)发行人与蓝汛控股存在重叠客户、供应商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交易金额、占比等,各技术、客户、供应商的取得方式是否合法合规.
1.
与蓝汛存在重叠客户、供应商的具体情况(1)重叠客户情况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客户,发行人2015年至2018年前五大客户(并集)共12个,该等客户在2015年至2018年与蓝汛控股客户的重叠情况如下:i.
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在2015年至2018年与蓝汛控股存在合作关系,但因涉及商业秘密未透露对蓝汛控股的采购金额和占比;ii.
上海大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及北京小米移动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米)、深圳市云中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中飞)、北京金山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云)及分享一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分享一下)因涉及其商业秘密,未向发行人透露或不同意发行人对外公开披露其与蓝汛控股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合作关系;8-3-21iii.
除上述客户外,2015年至2018年,发行人其他前五大客户与蓝汛控股的客户在2015年至2018年不存在重叠.
出于保护商业秘密的需要,发行人2015年至2018年前五大客户及蓝汛控股均未对外详细披露彼此之间的交易金额、占比等合作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无法通过公开资料取得蓝汛控股对其主要客户的销售规模、占比及变动原因等细节信息.
根据本所律师在蓝汛官方网站(http://www.
chinacache.
com/)的查询,蓝汛44家"客户和合作伙伴"中,华为、京东、新浪、百度、网易5家公司同时也是公司的客户.
根据本所律师在公开渠道查询,华为、京东、新浪、百度、网易及蓝汛控股均未对外详细披露彼此之间的交易金额、占比等合作信息,公司无法通过公开资料取得蓝汛控股对华为、京东、新浪、百度、网易的销售规模、占比等细节信息.
(2)重叠供应商情况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除金山云及分享一下之外的前五大供应商的访谈,2015年至2018年公司前五大IDC服务提供商中仅广东浩云长盛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至2017年在少数节点与蓝汛控股存在合作,后于2018年终止合作.
2.
技术、客户、供应商的取得方式是否合法合规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其核心技术均为自主研发取得,为研发人员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执行发行人的任务并利用发行人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不存在从蓝汛获取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对除金山云及分享一下之外的2015年至2018年各年度前五大客户和供应商相关人员的访谈,发行人与前述客户和供应商开展业务合作均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8-3-22根据蓝汛出具的证明,蓝汛与霍涛、沙涌、代翔、王雪云及景冬妍在人员、技术、知识产权、客户、供应商、经济补偿等方面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经本所律师检索核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
court.
gov.
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
court.
gov.
cn/),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蓝汛向发行人主张权利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未通过违法违规手段自蓝汛处获取技术、客户或供应商.
(三)进一步说明不存在纠纷的核查程序是否充分,相关结论依据是否充分就发行人及霍涛、沙涌、代翔、王雪云及景冬妍与蓝汛是否存在纠纷事宜,本所(1)核查了蓝汛出具的书面证明;(2)对发行人及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并取得了发行人的书面说明;(3)对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供应商及客户就相关事项进行访谈;(4)通过公开渠道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检索;以及(5)查阅了CDN行业发展情况相关研究报告.
本所认为,前述核查手段已覆盖现阶段能够采取的且合法、有效的核查手段,相关核查程序和结论依据充分.
反馈意见10:关于发行人的客户变动发行客户主要集中于互联网领域中的视频、娱乐、电商、移动应用等领域.
报告期内,金山云和腾讯计算机系统也是发行人重要客户,其中金山云因为自建CDN业务,已终止与发行人的合作,北京蜜莱坞网络、云中飞公司因竞争对手提供更低价格而终止与发行人合作,分享一下科技公司因自身业务规模缩减终止与发行人的合作.
请发行人说明:(1)按年度列示分业务的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金额、占比、采购发行人各类产品的具体用途和应用于客户的具体产品情况;(2)结合下游客户的类型(比如电商、互联网金融、网络游戏或者短视频等)及其相关行业的监管政策,说明下游客户是否存在因行业监管趋严导致行业不景气或者因内容、产品等不合规导致被封禁等政策8-3-23或合规风险,进而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情形,如有,请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3)结合发行人因客户自行开展CDN业务而终止合作、因价格竞争流失客户、互联网行业等下游客户自身经营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情形,说明字节跳动、腾讯计算机系统、七牛云等主要客户是否存在进入发行人领域、因价格原因终止合作、因自身经营业绩变化导致与发行人终止合作的风险;(4)是否符合问答关于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要求;(5)物联网领域收入中综合、其他业务收入的具体内容,收入金额增长较快的原因.
请发行人就报告期内存在上述情况和未来可能面对的客户不确定性风险进行风险揭示和重大事项提示.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一)按年度列示分业务的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金额、占比、采购发行人各类产品的具体用途和应用于客户的具体产品情况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提供的账单汇总表及发行人的说明,具体如下:(1)云分发业务客户年份销售收入(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比例(%)客户采购云分发产品的主要用途及应用产品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16年215.
281.
06抖音短视频等产品的点播、直播、下载加速2017年4,178.
036.
742018年37,554.
2735.
71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2016年2,270.
3611.
22腾讯视频、王者荣耀等产品的点播、直播、下载加速2017年20,096.
6832.
412018年16,490.
8215.
68上海七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6年4,033.
1919.
94用于融合CDN业务2017年6,436.
7610.
382018年6,197.
385.
898-3-24客户年份销售收入(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比例(%)客户采购云分发产品的主要用途及应用产品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咪咕视频等产品的点播、直播、下载加速2017年562.
970.
912018年4,051.
573.
85北京小米移动软件有限公司2016年22.
960.
11小米应用商店中应用下载加速2017年1,032.
011.
662018年3,777.
163.
59深圳市云中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OPPO软件商店中应用下载加速2017年4,411.
017.
122018年1,583.
331.
51分享一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3,272.
1316.
18秒拍等产品的点播、直播、下载加速2017年4,307.
826.
952018年611.
150.
58北京蜜莱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1,054.
055.
21映客等产品的点播、直播、下载加速2017年1,741.
442.
812018年119.
370.
11北京金山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16年1,001.
974.
95用于融合CDN业务2017年--2018年--(2)云安全业务发行人于2017年推出云安全产品,2017年度、2018年度,该产品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情况具体如下:客户年份销售收入(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客户采购云安全产品的用途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解决爬虫、漏洞扫描等网络攻击问题2018年233.
330.
2219国美金控投资有限公司2017年116.
830.
1885防护接口被刷(CC攻击),新用户优惠被薅羊毛2018年140.
610.
13378-3-25客户年份销售收入(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客户采购云安全产品的用途四川虹微技术有限公司2017年--业务安全检测和物联网的安全体系补充2018年103.
770.
0987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用于补充现有安全体系,及时检测安全情况2018年71.
210.
0677巨人移动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29.
390.
0474用于账号防撞库、邮箱防撞库2018年59.
750.
0568北京九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7年144.
460.
2330解决爬虫、漏洞扫描等攻击问题2018年35.
800.
0340北京云端智度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90.
570.
1461用于补充现有安全体系,及时检测安全情况2018年--北京鑫海慧科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69.
810.
1126用于补充现有安全体系,及时检测安全情况2018年38.
390.
0365北京国兴联盟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43.
240.
0697防护接口被刷(CC攻击),新用户优惠被薅羊毛2018年3.
930.
0037(3)数据应用集成业务发行人于2018年推出数聚蜂巢产品,该产品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情况具体如下:客户销售收入(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客户采购数聚蜂巢产品的用途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182.
760.
17帮助客户打造快速交付开发中台,以组件化的方式集成多种文件类型和流程,缩短创新应用交付周期.
上海傲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127.
590.
12作为企业数据系统集成平台,完成企业外部、内部的数据集成管理和业务流程编排.
北京中软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94.
830.
09用于南京市"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云服务平台"的建设,以API为主要方式,打通交易中心业务单元与数据中心的数据交互、实现应用与数据的分离.
8-3-26客户销售收入(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客户采购数聚蜂巢产品的用途硕软(上海)软件贸易有限公司89.
000.
08提供API连接服务,实现多种业务数据的API构建,并通过管理平台进行开放和共享、监控管理和统计分析.
广州松云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68.
190.
06对企业业务系统内的数据以API的方式进行管理,解决系统孤岛、数据交互格式不统一、API数量众多缺乏管理等问题.
经核查,发行人已在《关于贵州白山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之回复》之"十、关于发行人的客户变动"中披露了上述内容.
(二)结合下游客户的类型(比如电商、互联网金融、网络游戏或者短视频等)及其相关行业的监管政策,说明下游客户是否存在因行业监管趋严导致行业不景气或者因内容、产品等不合规导致被封禁等政策或合规风险,进而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情形,如有,请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1.
网络短视频行业监管政策法规2015年8月,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修订后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要求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规定取得广播电视电影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2018年3月,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要求坚决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的行为,加强网上片花、预告片等视听节目的管理以及各类节目接受冠名、赞助的管理.
根据公开信息,2018年7月,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信部、公安部联合开展"剑网2018"专项行动,其中对短视频版权问题进行专项整治.
针对当前短视频领域存在的未经授权复制、表演、网络传播他人影视、音乐、摄影、文字等作8-3-27品,以合理使用为名对他人作品删减改编并通过网络传播,短视频平台以用户上传为名、滥用"避风港"规则对他人作品进行侵权传播等版权问题,专项行动将把一些短视频应用程序纳入重点监管,一方面重点打击短视频领域的各类侵权行为,另一方面引导短视频平台企业规范版权授权和传播规则,构建良性发展的商业模式.
根据公开信息,2018年9月,国家版权局约谈了抖音短视频、快手、西瓜视频、火山小视频、美拍、秒拍、微视等15家企业,要求相关企业进一步提高版权保护意识,建立审核制度等,同时下架涉嫌侵权作品.
2019年1月,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及《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进一步规范网络短视频平台及网络短视频内容的管理.
其中,《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中对短视频的内容作了进一步的规定,总共21条,包含100条小细则,包括网络播放的短视频节目中不得出现损害国家形象的内容、不得出现损害革命领袖、英雄烈士形象的内容、不得出现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内容等.
2.
网络游戏行业监管政策2016年3月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信部发布《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5月,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要求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2017年,原文化部发布《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并修订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及《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从事网络游戏运营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企业需要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同时加强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协作执法,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8-3-282018年以来,国内网络游戏监管部门着手控制版号数量.
根据公开信息,2018年3月,游戏版号暂停审批;2018年8月,教育部等八部门发布《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其中,国家新闻出版署将对网络游戏实施总量调控,控制新增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数量.
2019年4月1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官网发布了"出版国产网络游戏作品审批"和"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游戏出版物审批"的相关信息,并发布了《出版国产电脑网络游戏作品申请书》和《出版国产移动游戏作品申请表》,以及《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互联网游戏作品申请书》和《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电子游戏出版物作品申请书》,意味着游戏版号申报工作正式重启.
2019年6月28日、2019年7月19日,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官网先后公布了最新一批国产游戏版号及最新一批进口网络游戏版号的审批结果,这也是自4月中旬新版游戏出版申请书发布后首批过审的国产游戏、进口网络游戏.
此等版号的下发大概率意味着基于新的审核标准的版号审批工作已趋于正常化.
3.
电商行业监管政策从2005年起,国务院共发布多篇关于电子商务的行政指导意见,鼓励和促进电商行业发展.
2018年8月31日发布、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进一步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平台经营者,消费者、支付、物流等第三方机构各自的权利义务.
2019年6月2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印发2019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方案的通知》,提出了七条重点任务,包括:(1)着力规范电子商务主体资格,营造良好准入环境;(2)严厉打击网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安全食品及假药劣药,营造放心消费环境;(3)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8-3-29(4)深入开展互联网广告整治工作,营造良好广告市场环境;(5)依法打击其他各类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有效净化网络市场环境;(6)强化网络交易信息监测和产品质量抽查,营造良好消费环境;(7)落实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营造诚信守法经营环境等内容.
4.
下游客户是否存在因行业监管趋严导致行业不景气或者因内容、产品等不合规导致被封禁等政策或合规风险,进而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情形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考虑到其下游客户主要集中于互联网领域,未来不排除下游客户因行业监管趋严导致行业不景气或者因内容、产品等不合规导致被封禁导致其经营压力加大,进而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和盈利造成不利影响.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节跳动)、腾讯等作为短视频行业、网络游戏行业等细分领域的头部企业,相对行业内其他企业而言,面对监管环境的变化,该等客户具备更强的业务调整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提高该等企业在相关细分领域的竞争力.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网络短视频、网络游戏、电商等行业内的主要客户的合作关系稳定,经营业绩持续增长.
此外,发行人在后续经营过程中,将尽量拓宽下游客户类型,继续加强与下游各类客户的合作,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因下游行业监管政策趋严而可能对发行人经营状况造成的影响.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重大事项提示"之"一、特别风险提示"之"(四)互联网企业作为公司下游主要客户带来的稳定经营风险"以及"第四节风险因素"之"一、经营风险"之"(四)互联网企业作为公司下游主要客户带来的稳定经营风险",披露了相关风险.
(三)主要客户是否存在进入发行人领域、因价格原因终止合作、因自身经营业绩变化导致与发行人终止合作的风险8-3-30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和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营销中心负责人的访谈报告期内,除因客户北京金山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自建CDN而流失,分享一下因旗下秒拍、小咖秀等产品市场竞争力下降而CDN需求减少并于2019年初与发行人终止合作之外,发行人前五大客户中不存在因自行开展CDN业务、价格竞争或自身经营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而与发行人终止合作的情形.
根据本所律师对字节跳动的访谈,字节跳动目前未自行开展CDN业务.
自2016年7月建立合作关系以来,公司持续为字节跳动提供CDN服务并合作至今.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腾讯、上海七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牛云)已从事CDN业务,但仍采购公司的CDN服务,并与发行人合作至今.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营销中心负责人,其原因在于为保障服务的安全稳定或应对重大网络事件,腾讯及七牛云仍需要向包括公司在内的CDN服务商采购CDN服务,此为行业普遍现象.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营销中心负责人的访谈,"近几年来,CDN行业快速发展,以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云)、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腾讯云)为代表的大型公有云服务商通过降价进入市场抢夺长尾客户,同时,随着国家'提速降费'政策和行业技术的发展,CDN市场价格也出现一定的下降.
在此情况下,公司采取价格跟随策略应对行业竞争压力及市场环境的变化,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关系持续稳定.
因此,公司与主要客户不存在因价格原因而终止合作的风险.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字节跳动、腾讯及七牛云等主要客户的自身经营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重大事项提示"之"一、特别风险提示"之"(三)客户集中及流失风险"及"第四节风险因素"之"(三)客户集中及流失风险"补充披露了相关事宜.
8-3-31(四)是否符合问答关于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要求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审计报告》、保荐机构出具的《关于贵州白山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之回复》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就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1、不存在发行人所处行业受国家政策限制或国际贸易条件影响导致出现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形;2、不存在发行人所处行业出现周期性衰退、产能过剩、市场容量骤减、增长停滞等情形;3、不存在发行人所处行业准入门槛低、竞争激烈,相比竞争者发行人在技术、资金、规模效应方面等不具有明显优势的情形;4、不存在发行人所处行业上下游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材料采购价格或产品售价出现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形;5、不存在发行人因业务转型的负面影响导致营业收入、毛利率、成本费用及盈利水平出现重大不利变化,且最近一期经营业绩尚未出现明显好转趋势的情形;6、不存在发行人重要客户本身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进而对发行人业务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7、不存在发行人由于工艺过时、产品落后、技术更迭、研发失败等原因导致市场占有率持续下降、重要资产或主要生产线出现重大减值风险、主要业务停滞或萎缩的情形;8、不存在发行人多项业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呈现恶化趋势,短期内没有好转迹象的情形;8-3-329、除与网宿科技的相关诉讼情形外,不存在对发行人业务经营或收入实现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存在重大纠纷或诉讼,已经或者未来将对发行人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就发行人与网宿科技的相关诉讼,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确定对发行人正常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10、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明显影响或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中关于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重要情形.
(五)物联网领域收入中综合、其他业务收入的具体内容,收入金额增长较快的原因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长、财务负责人的访谈,发行人不存在物联网领域的收入.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营销中心负责人访谈,"公司将客户采购CDN服务用途较为多样的归类为综合类下游客户,例如微软使用其CDN服务主要用于Windows各种应用下载,百度使用其CDN服务主要用百度网盘、Feed流、视频等;将客户采购CDN用途为融合CDN以及占比较小的互联网客户统一归类为其他类下游客户,主要包括融合CDN、互联网金融、互联网教育等".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营销中心负责人访谈,"综合类和其他类下游客户收入增长的主要原因为发行人业务规模扩大,服务能力提升,可为更多的客户提供多样化的CDN服务.
报告期内,综合类和其他类下游客户占比逐年下降,主要原因为发行人主要客户群体仍为网络视频、网络娱乐、电商和移动应用类,该等客户的收入占比逐年提升.
"8-3-33经核查,发行人已在《关于贵州白山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之回复》之"十、关于发行人的客户变动"中披露了相关内容.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8-3-3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白山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字盖章页)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宋彦妍谢元勋董昀单位负责人:王玲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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