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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版民商审判2015年6月3日星期三电子信箱:msss@rmfyb.
cn责任编辑张娜热线电话:(010)67550720EOPLE'SCOURTDAIEOPLE'SCOURTDAIEOPLE'SCOURTDAIEOPLE'SCOURTDAIEOPLE'SCOURTDAIEOPLE'SCOURTDAIEOPLE'SCOURTDAIEOPLE'SCOURTDAIEOPLE'SCOURTDAIEOPLE'SCOURTDAIEOPLE'SCOURTDAIEOPLE'SCOURTDAIEOPLE'SCOURTDAIEOPLE'SCOURTDAIEOPLE'SCOURTDAIEOPLE'SCOURTDAIEOPLE'SCOURTDAIEOPLE'SCOURTDAIEOPLE'SCOURTDAIEOPLE'SCOURTDAIEOPLE'SCOURTDAIEOPLE'SCOURTDAIEOPLE'SCOURTDAIEOPLE'SCOURTDAIEOPLE'SCOURTDAIEOPLE'SCOURTDAIEOPLE'SCOURTDAIEOPLE'SCOURTDAIEOPLE'SCOURTDAIEOPLE'SCOURTDAIEOPLE'SCOURTDAILYLYLYLYLYLYLYLYLYLYLYLYLYLYLYLYLYLYLYLYLYLYLYLYLYLYLYLYLYLYLYPPPPPPPPPPPPPPPPPPPPPPPPPPPPPPP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主办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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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析疑断案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应重视消费者权益因素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民商焦点二手车的理赔金额能否超出其转让价格姜旭阳车辆停放也属于使用状态李新卫龙梦灵司法实践【案情】2013年4月,李某为其所有的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双方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为17.
98万元,并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为2013年5月18日至2014年5月17日.
保险合同约定的机动车损失险保险条款载明:因碰撞、颠覆、坠落导致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车辆实际价值的,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该实际价值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9座以下客车的月折旧率为0.
6%.
2013年8月19日,李某以4.
3万元的价格将该车转让给朋友王某,并办理了行驶证变更和保险批改手续.
2014年8月23日,王某驾驶该车与一辆大货车发生碰撞后,车辆严重毁损.
保险公司确认因修复价值已超过车辆实际价值,故推定全损.
另查明,2004年10月18日,该车新车的销售价格为20.
2万元.
王某以保险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即179800*(1-106个月*0.
6%)向保险公司主张赔款65447元,保险公司则认为应按转让价格4.
3万元予以赔付,否则构成不当得利.
因双方发生争议,王某遂诉至法院.
【分歧】关于赔付的标准和数额,主要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因被保险车辆系王某通过交易获取,如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偿金额,则王某会因投保而获得额外利益,显然违反损失补偿原则,据此应支持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依照转让价格4.
3万元赔付.
第二种意见认为,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车辆的实际价值,是具有客观合理性的,且不违反损失补偿原则.
若以买卖双方之间主观约定作为确定保险价值的标准,则会导致车主义务相同而权利不同,与公平原则相悖.
况且,亦无证据证明该起事故存在道德风险的情形,故应当支持王某的诉请,按65447元赔付.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对损失补偿原则进行分析.
作为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是指保险事故发生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公司必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进行补偿,以使其恢复到损失前所处的经济状况.
1.
损失及其范围的界定.
民法中的损失是指因一定事实的存在,致使权利主体的财产总额,较无此事实时减少之意;换言之,将事故发生前的利益状态与事故发生后利益状态相比较,二者之差额就是损失.
保险法中的损失是指关于保险利益所产生的财产上的不利益.
在机动车商业保险中,这种保险利益体现为被保险人对被保险车辆享有的经济利益.
因此,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损失的范围主要包括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经济利益的实际贬损,以及被保险人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2.
损失的衡量标准.
投保标的的实际损失应以损失发生时的实际现金价值为准.
所谓"实际现金价值",一般认为是重置成本减去折旧后之余额.
折旧用于正确测定由于某种原因所致的损失金额,通常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标的本身由于使用、过时及退化而造成的贬值.
这种计算方法也符合社会普通大众的认知常识.
车辆作为投保标的,其属于消费品,在使用过程中会发生一定的折旧,实际价值自购置开始即进入消减期,在整个保险期间价值也一直处于贬损状态.
因此,在计算被保险车辆实际现金价值时,以被保险车辆出险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的方式来确定保险价值,能够较为客观地反映出该车的实际价值,也与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相当.
3.
实际价值≠交易价格.
我国二手车交易利润可观,一旦有巨大利润的驱动,交易过程中就会存在猫腻,主要体现在对交易价格的评估上.
不恰当的评估往往体现为价格离谱,也即与实际价值相背离.
另外,现实中还存在一些不在公开交易市场上进行的二手车买卖,如亲朋好友之间的转让.
该交易价格受到各种主观因素的影响较大,有时甚至是无偿.
保险公司此时将实际价值等同于交易价格,推定被保险人不存在任何损失,以赔付会使得被保险人额外获益作为拒赔理由,则让人无法接受,二手车投保也即失去价值和意义.
其次,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出发.
按现行保费的计算方法,对于同一辆车,虽然发生转让,但未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则不会影响保险费率的确定.
因此,对于保费完全相同,如车辆发生全损,则根据保险公司的逻辑推理,因受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原车主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实际价值计算标准获得理赔.
而通过交易后,当计算出的实际价值高于转让价格后,新车主仅能以转让价格为限获得理赔,致使出现车主义务相同而权利不同的不公平现象.
最后,考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案涉保险条款明确约定了保险价值的计算方法,即采用会计学上的年、月平均折旧法,对此双方当事人是一致同意的.
由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保险条款的设计均建立在科学精算的基础上,保险合同中的概念有其特殊的含义,不同于我们平常的理解,同时,保险也是一种法律行为,双方通过保险合同来约束各自的行为,实现各自的权利,因此,保险条款对双方应具有法律拘束力.
双方既然已经选择了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并在保单中载明了新车购置价,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就应当按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新车购置价来计算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而不能任由当事人选择对己有利的结果,一来违反意思自治,二来也有悖于诚信原则.
(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年来,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频发,其行为样态各异,手段愈发隐蔽化、技术化,严重侵害了竞争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公平竞争秩序.
但是,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通过对300多例有关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判决书的实证调研发现,司法实践中法院多以是否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来判定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而较少或淡化考虑消费者权益这一因素.
事实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标之一.
此外,不少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如网页初始混淆类案件,往往难以举证行为侵害了经营者的正当、合法利益;而诸如互联网安全软件企业拦截视频广告、标注搜索结果中的恶意网址等行为,从感性角度看,其虽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但可能因有损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利益而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处理上述这些案件时,如侧重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因素,对这些行为的认定将可能得出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结论.
鉴于此,为准确认定该类行为,保障公平的竞争秩序,捍卫市场经济的良性健康发展,有必要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因素.
以下将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标、互联网商业模式的特殊性详细论证侧重消费者权益保护因素的必然性,并试图探讨该类案件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因素时应重点把握的两个难点.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多元立法目的决定了应关注消费者权益因素市场行为是否界定为不正当竞争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范围如何厘定判定为不正当竞争的立足点是什么这些基本问题的认定归根到底都要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标予以考量.
立法目标决定了这些基本问题的根本定位.
尤其是对于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无具体的列举式、定义性条款予以明确规制,该类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定性上界限模糊,加之其带有较强的技术性,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必然要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寻求认定依据.
从世界各国立法现状看,其多将捍卫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最终目标,并且也在具体的法律实施过程中,将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重要衡量因素.
为顺应国际立法潮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即明确指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由此可知,消费者权益也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重要法益.
消费者作为市场竞争行为的承受者,竞争行为与消费者的利益紧密相关.
互联网领域的市场竞争格局虽迥异于传统行业,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之规制的重心也有所变化,但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始终如一,关注消费者权益因素显然也是处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的重要衡量因素.
概言之,鉴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社会公益等多元法益的立法目标,在认定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时,必须重视对消费者利益的考量.
二、消费者在互联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决定了应重视消费者权益因素互联网经济,也称为"注意力经济".
所谓注意力,是一种稀缺资源,是人们对于一种行为、一件事件及某个信息的持久关注程度,其不能复制,也无法共享,不仅有限、稀缺,而且可以在受众间相互传递、相互交流并相互影响.
互联网经济,正是以上这些表征的集合体.
互联网行业流行免费的商业模式,即通过前期的免费培养、打造市场,在获得忠诚的客户后,再通过后期开发多元的增值服务,最终实现盈利.
表面上的免费商业模式,实际上是以消费者付出注意力作为享受产品及体验服务的对价.
互联网行业的运营,主要是通过吸引、维持互联网用户以开展、经营业务,其在互联网市场立足、取胜以及获取互联网市场竞争优势的根本在于通过免费商业模式对互联网用户的锁定广度和深度.
换言之,互联网平台的竞争基本表现为通过争取免费用户、锁定用户以扩大收费用户,从而占领更多的互联网市场份额.
基于此,互联网消费者在互联网市场的地位由被动转为主动.
互联网平台的竞争,也称为互联网消费者的竞争.
互联网消费者俨然主导了互联网市场,以锁定消费者为主要目标的主流化成为互联网企业生存、制胜的首要原则.
鉴于消费者占据互联网市场主导者的特殊地位,对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也应将保护消费者权益视为重要衡量因素.
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中引入消费者权益因素的两个难点问题(一)如何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在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时,既可能是同时兼顾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及社会公益这三个目标,也可能是各个目标有所侧重.
如各异的目标在保护方向上有所不同,就需要司法对之进行利益平衡.
当诉争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损其他经营者利益却造福消费者时,如安全软件公司对其他互联网公司的评测行为,就应权衡该行为对其他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影响后果.
若安全软件公司(被告)对那些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互联网公司(原告)的评测是基于客观事实,即便这些评测是对原告产品的负面评价,鉴于该陈述为互联网用户提供了真实的信息,有利于用户作出正确、全面、理性的市场选择,对于该类行为则不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当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指明"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即将保护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利益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并行立法目的,故在司法实践中不可过度夸大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而弃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于不顾.
考虑到特定历史阶段互联网商业模式不可避免的局限性,不可能完美无缺地照顾所有消费者的权益,故不能以该商业模式具有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因素就简单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如何定夺消费者群体的整体利益与消费者个体的具体特定利益在互联网行业,消费者的需求难以穷尽,比如,有的倾向于在聊天同时浏览其他信息或体验其他服务;有的则对其他信息或相关服务视而不见;有的认为这些信息、服务对自身的聊天造成了视觉干扰;有的则希望互联网服务运营商提供更为集中的互联网产品服务,不一而足.
故而不能简单地以某一消费者或部分消费者的感受及选择作为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尤其是不能以案件当事人的衡量标准作为认定诉争行为是否正当的标杆.
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比,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方式及立足点差别较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足于保护消费者具体的、直接的及特定的利益,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是消费者群体的整体利益,而非某个或部分消费者的具体、特定或直接利益.
这就类似于竞争法保护的是竞争秩序而非某个竞争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一种深层次的保护,即通过竞争秩序的维护及经济效率的提高,从整体上来提高消费者的福利,实现消费者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这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未具体赋予消费者直接诉权可以得知.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一种建立在维护竞争秩序基础上的终极意义的保护,而非停留于具体、直接、特定的利益保护.
因此,在对互联网企业的某些竞争行为进行定性时,不可过度考量该行为是否有损某一部分的互联网消费者,也不可因该行为符合某小部分互联网消费者的消费喜好和消费习惯而对之进行简单定性,而应重点考察诉争行为是否有利于促进互联网产品及服务的更新换代、是否有利于价格机制的有效调整、是否给予互联网消费者更充分的选择权及知情权、是否从根本上提升了互联网的市场竞争机制等予以综合评判.
【案情】2013年9月6日,徐某所有的挂靠在上海某物流公司名下的一辆重型半挂车停靠在某检查站临时检查点休息时突然起火,火势蔓延至相隔1米并排停靠在该车辆旁的无锡某物流公司所有的一辆大卡车,导致无锡物流公司的车辆车头及驾驶室内物品基本烧毁,未造成人员伤亡.
消防支队对这起事故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
事故发生后,无锡物流公司向法院起诉徐某和上海物流公司以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其损失约19万元.
对此,保险公司抗辩称:这是一起火灾事故,并非交通事故,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该事故不属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
【分歧】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依据保险公司与上海物流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其承保风险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由于交强险的承保范围严格局限于交通事故,因此,火灾事故造成的第三者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呢对此,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起事故是火灾事故,并非交通事故,商业三者险是交强险的补充,所承保的风险与交强险一样,所以不应属于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
并且,肇事车辆及其驾驶人在事发时在安检处停放休息,车辆不在使用中,也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
第二种观点认为,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属于彼此独立的合同,交强险的承保风险范围对确定商业三者险的承保风险范围并无影响.
虽然车辆处于停放状态,但也属于在使用过程中,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赔偿损失.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1.
商业三者险与交强险相互独立,火灾事故属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
商业三者险是基本险,而非附加险,可以单独适用.
根据保险公司与上海物流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并未明示所承保的意外事故仅限于交通事故.
且经调查,肇事车辆起火原因可能为外来火种和电气故障,驾驶人员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排除人为事故,应当属于意外事故的范畴.
2.
从对合同条款解释的角度,车辆停放属于在使用过程中.
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中的"在使用",因停放可视为车辆从运动的行驶状态变为相对的静止状态,且通过行驶使用车辆以及将车辆停放在某处以待行驶,均为对车辆的使用方式.
行驶和停放只是状态的不同,均未改变按照车辆的性质而占有和使用车辆.
车辆虽然事发时停在临时检查点,但考虑到公路货运车辆在公路运输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停车检查,所以应当认为在使用过程当中.
3.
依据投保目的和诚信原则,保险公司应赔偿.
通常,投保人的投保目的就是化解营运风险,降低车辆运营过程中事故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保险公司与上海物流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期间在事故发生的有效期间内,且不属于其约定的免责事由,依照通常理解,在此期间被保险车辆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依据合同约定予以赔偿,而不是在此期间还需要区分车辆使用和行驶、停驶的不同.
这既不符合上海物流公司投保的目的,也不符合常理及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
(作者单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15年6月25日10时至2015年6月25日22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网络竞价的方式对上海同业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持有的新疆呼图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权(股金)879.
2万股进行拍卖.
其他股东(法人)如提出在同等价位下优先购买,于本公告公布之日起2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起拍价:14686156.
8元;保证金:740000元;增价幅度:20000元.
竞买人须符合法人入股条件(自然人不能竞买),具体内容请咨询该信用社或查看淘宝网司法拍卖我院页面.
咨询时间:2015年6月9日至2015年6月19日.
咨询电话:022—28024042.
注:详细情况可登陆淘宝网司法拍卖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页面.
联系地址: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综合处.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陈连印、王保山、王雷、磁县三力煤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永华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丛民初字第16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执行.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将你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四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室选择评估机构.
逾期不到者,视为放弃权利并将依法缺席确定评估机构.
[河北]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河北御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寿田、郭洪廷:申请执行人辛燕燕与你们为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丛民初字第3970号民事判决书和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邯市民四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执行.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将你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河北]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陈鲁滨、陈曦、禹彩云: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银行长沙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如下文书:1、湖南锦鑫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湘锦鑫房评抱字[2015]第15-A-0364号房地产评估报告(该标的评估价格为282.
79万元);2、本院(2014)开执字第0193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拍卖佘玉萍(已去世)名下所有的位于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星沙大道325号碧桂园荷韵水轩7号房)3、本院(2014)开执字第01931号限期履行通知书.
现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你们对湖南锦鑫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产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该房地产评估报告书生效.
生效后如仍不履行判决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该房.
[湖南]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王浩、汤银花: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浩、汤银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开执恢字第0063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王浩名下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99号汇财御景湾新寓2栋1405房)以湖南恒基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湘恒基房评(2015)字第F12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经评估,该房产评估价格为74.
62万元).
现本院限你们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裁定书和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的异议期为公告届满之日起15日之内.
逾期视为上述执行裁定书的送达和你对房产评估价格的认可,本院将拍卖上述房产.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湖南]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叶少云、伍晓玲: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叶少云、伍晓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开执恢字第0018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叶少云名下的位于长沙县暮云镇高云村、西湖村龙湾国际社区104房)以及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出的国众联评字(2015)第1-073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经评估,该房产评估价格为162.
66万元).
现本院限你们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裁定书和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的异议期为公告届满之日起15日之内.
逾期视为上述执行裁定书的送达和你对房产评估价格的认可,本院将拍卖上述房产.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湖南]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张景良、陈韬、陈建:本院执行的周新民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湘法执字第76号执行通知书.
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们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清偿本金283000元及违约金20000元,利息22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400元(截止2015年5月5日);(2)诉讼费11000元,执行费4450元.
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湖南]湘阴县人民法院叶楠、叶春英:本院在执行修林子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中执字第706号失信决定书和执行通知书.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5日内自动履行本院(2014)中民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辽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董朝帅、刘虹:我院执行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中支行与董朝帅、刘虹公证执行一案,在执行中依法保全你所有的呼房权证玉泉区字第2009136908号、字第20091388289号、字第2009138285号的全部房产.
本院委托内蒙古中昱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该三处房产进行了司法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内中昱估字【2015】第0064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如有异议,可在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本院将评估财产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司法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宁夏路通商贸有限公司:王峰申请执行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吴法执字第3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公司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2013)吴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640392元,案件受理费8242元,鉴定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14120元,执行费9027.
54元,共计671781.
54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刘旭东: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岳鼎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并执字第185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自公告期满后7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王喜臣、李重艳:本院执行的张红伟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2014)杏执字第410号一案,因被执行人王喜巨、李重艳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现无法查找.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杏执字第410-2号民事裁定书.
该裁定书裁定依法将被执行人你们位于太原市经园路372号金融花园0007幢3单元3号房屋,建筑面积为312.
56平方米以拍卖底价3810000元交付申请人张红伟,抵偿二被执行人全部债务,剩余部分584458元归二被执行人所有.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王建强、温振叶: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格桑加措申请执行与你们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墨执字第5号执行通知书、(2015)墨执字第5-1号执行裁定书、(2015)墨执字第5-2号拍卖裁定书.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请于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到本院办理本案评估、拍卖及相关法律文书送达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送达,不影响本案执行程序,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西藏]墨竹工卡县人民法院嘎玛顿珠: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漆长中申请执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墨执字第4号执行通知书.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西藏]墨竹工卡县人民法院石家庄大鹏建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柴双虎诉被告石家庄市供销社贸易中心、石家庄大鹏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对落款时间为2002年元月30日的债权转让通知和证明中字迹和印章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本院现通知被告石家庄大鹏建筑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送达期届满后次日起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326室确定鉴定机构,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本院将依法确定鉴定机构对外委托鉴定.
[河北]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郭骏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昭辉诉你、吴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吴红艳申请对借条中你的签名的真实性进行笔迹鉴定,本院决定对借条中你的签名的真伪进行司法鉴定.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选取鉴定机构通知书.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本院司法技术室选取鉴定机构.
逾期将依法缺席进行鉴定.
[河北]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段大新:申请执行人四平市金诚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段大新、苏克成执行纠纷一案,此案已进入评估程序,我院对被执行人苏克成所有的位于公主岭市东三街三委房屋(产权证号为0042962号、0018162号、0018208号、0042961号,面积分别为1,152.
15平方米、721.
88平方米、103.
66平方米、859.
16平方米)进行评估,现公告向你送达四恒兴评字【2015HS】第0012号鉴定报告初稿,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你可以对初稿提出质疑,经过60日即为送达,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根据深圳市长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5年2月25日裁定受理上海泛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并于2015年4月30日指定成立上海泛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通讯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283号香港广场25楼,邮政编码200120,联系人:吴南溪,联系电话:021-23261824).
上海泛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45日内,向上海泛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上海泛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及股东应在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向清算组移交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并配合清算组工作.
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在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泛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公告人民法院报2015年6月3日(总第6339期)送达执行文书送达执行文书送达执行文书送达执行文书送达执行文书送达执行文书送达执行文书送达执行文书送达执行文书送达执行文书送达执行文书送达执行文书送达执行文书送达执行文书送达执行文书送达执行文书送达执行文书送达执行文书送达执行文书送达执行文书送达执行文书送达执行文书送达执行文书送达执行文书送达执行文书送达执行文书送达执行文书送达执行文书送达执行文书送达执行文书送达执行文书送达司法鉴定书送达司法鉴定书送达司法鉴定书送达司法鉴定书送达司法鉴定书送达司法鉴定书送达司法鉴定书送达司法鉴定书送达司法鉴定书送达司法鉴定书送达司法鉴定书送达司法鉴定书送达司法鉴定书送达司法鉴定书送达司法鉴定书送达司法鉴定书送达司法鉴定书送达司法鉴定书送达司法鉴定书送达司法鉴定书送达司法鉴定书送达司法鉴定书送达司法鉴定书送达司法鉴定书送达司法鉴定书送达司法鉴定书送达司法鉴定书送达司法鉴定书送达司法鉴定书送达司法鉴定书送达司法鉴定书清算公告清算公告清算公告清算公告清算公告清算公告清算公告清算公告清算公告清算公告清算公告清算公告清算公告清算公告清算公告清算公告清算公告清算公告清算公告清算公告清算公告清算公告清算公告清算公告清算公告清算公告清算公告清算公告清算公告清算公告清算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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