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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ank数据银行  时间:2021-01-17  阅读:()

-1-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告GazetteofStateAdministrationofForeignExchange要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核权限及管理措施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6月18日第4号(总第9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核权限及管理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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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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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目录-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发布时间:2011-05-27文号:汇发[2011]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一步明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管理原则和适用相关问题,简化操作流程,现将《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的通知》(汇综发[2009]77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的通知》(汇发[2010]43号)有关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付汇核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与资金汇出核准、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撤销以及账户允许保留限额核准中具体业务名称、办理依据、办理期限、实施机关、需提供的申请材料等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4-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1.
1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
《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3.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外汇局令2006第10号)4.
其他相关法规审核材料1.
书面申请材料;2.
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3.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及个人身份证明文件;4.
境内企业经权力机构同意境外融资的决议书(境内企业尚未设立的,需提供境内权益所有人同意境外融资的书面说明);5.
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拟境外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6.
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审核原则1.
境内居民个人应在其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分布在不同地区的,应选择其中一家主要企业所在地的外汇局集中办理登记.
2.
申请设立、控制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内居民个人除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的个人外,还包括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以下三类个人(不论是否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身份证明文件):(1)在境内拥有永久性居所,因境外旅游、就学、就医、工作、境外居留要求等原因而暂时离开永久居所,在上述原因消失后仍回到永久性居所的自然人;(2)持有境内企业内资权益的自然人;(3)持有境内企业原内资权益,后该权益虽变更为外资权益但仍为本人所最终持有的自然人.

3.
境内居民个人办理登记之前,可在境外先行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但在登记完成前,该特殊目的公司不得发生境外融资、股权变动或返程投资等实质性资本或股权变动.
4.
境内居民个人通过不属于汇发[2005]75号文件所指"特殊目的公司"性质的境外企业对境内进行直接投资,在如实披露其境内控制人信息并被标识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后,如申请将该境外企业转为特殊目的公司,适用本操作规程.
该境外企业不受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完成前不得发生返程投资规定的限制.
5.
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按现行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授权范围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核办理,不得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办理.
-5-1.
2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
《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3.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外汇局令2006第10号)4.
其他相关法规审核材料1.
书面申请材料;2.
特殊目的公司发生融资的,需提供融资协议书(公募上市的需提供招股说明书)、融资资金到账通知并填写《特殊目的公司融资情况登记表》;3.
特殊目的公司发生融资以外变更事项的,需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4.
原办理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外汇局收回原件),并填写新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5.
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审核原则1.
特殊目的公司发生融资变更事项的,应在融资资金首次到账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未办理融资变更登记手续的境外融资资金不得以投资、外债等形式调回境内使用.

2.
经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企业的,应在企业设立或控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未经登记的境外企业不得作为后续融资及返程投资的合法主体.

3.
境内居民个人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资本变动收入,应在调回境内之前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变更登记手续.
4.
特殊目的公司发生其他变更事项的,可在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期间凭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到原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地外汇局集中办理变更登记.
授权范围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核办理,不得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办理.
-6-1.
3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并购境内企业外汇登记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
《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6]汇资函字第187号)3.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4.
《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5.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6.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外汇局令2006第10号)7.
《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商资函[2007]50号)8.
《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9.
《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10.
《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42号)11.
其他相关法规审核材料1.
新设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并购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2.
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3.
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或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复文件及批准证书(并购双方具有关联关系或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应出具商务部的批复文件或批准证书);4.
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发生并购的,提供已生效的并购协议或文件;5.
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需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需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需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需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6.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7.
新设外资房地产企业的,另需提供已在商务部备案的证明材料及承诺书,并购设立外资房地产企业的另需提供已在商务部备案的证明材料、《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承诺书;8.
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审核原则1.
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及时办理外汇登记并领取IC卡.

2.
外方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同时增加注册资本的,不要求提供变更后的公司营业执照.

3.
被并购境内企业若取得的是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登记时无法提供《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的,可不要求提供.
但应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加注"自颁发之日起14个月内有效"字样.
待该企业领取了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后,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变更操作,将加注的字样去除.
4.
特殊目的公司已办理登记的,其返程投资的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可为该返程投资企业办理外商投资-7-企业外汇登记手续,并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将其标识为"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
以并购形式返程投资的,应审核商务部批准文件.
5.
新设外资房地产企业应提供1年期有效的营业执照及批准证书.
6.
新设或并购设立外资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且注册资本金低于投资总额50%的,不予办理登记.
7.
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外汇局应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加注"自颁发之日起8个月内有效"字样.
待该企业领取了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后,再将加注的字样去除.
加注字样去除之前,该企业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或向有关联关系的公司提供担保,不得对外支付转股、减资、清算等资本项目款项.
自工商部门颁发加注的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境内外公司没有完成其股权变更手续,则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自动失效,境内公司股权结构应恢复到股权并购之前的状态.
授权范围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办理.

-8-1.
4境内居民个人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资本变动收入入账核准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
《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3.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外汇局令2006第10号)4.
《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5.
其他相关法规审核材料1.
书面申请材料;2.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3.
银行出具的到账通知书或证明文件;4.
完税证明文件或经税务机关确认的纳税申报单;5.
特殊目的公司资本变动的真实性证明材料;6.
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审核原则1.
境内居民个人因特殊目的公司资本变动获得的收入调回境内的,需向原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地外汇局申请开立资产变现专用账户存放.
2.
账户开立(变更、注销)、账户内资金结汇按照现行资产变现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办理.

授权范围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核办理,不得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办理.
-9-1.
5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
《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3.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外汇局令2006第10号)4.
其他相关法规审核材料1.
书面申请材料;2.
特殊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权转让协议;3.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4.
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审核原则1.
经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变更后不再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个人持股或控制(境内居民个人通过境内机构持股或控制的除外),且境内居民个人将其转股或清算所得的境外收入按规定调回境内后,方可办理注销登记.
2.
境内机构并购特殊目的公司股权导致其注销登记的,该特殊目的公司原返程投资企业标识需从"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变更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
非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的境外机构并购特殊目的公司股权导致其注销登记的,应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取消该特殊目的公司原返程投资企业标识.
3.
注销登记应当由原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地外汇局办理.
授权范围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核办理,不得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办理.
-10-1.
6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
《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3.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外汇局令2006第10号)4.
其他相关法规审核材料1.
书面申请材料;2.
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3.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及个人身份证明文件;4.
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拟境外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5.
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审计2005年11月1日以来,特殊目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是否向境外支付利润、清算、转股、减资、先行回收投资、股东贷款本息等款项(含将上述款项用于境内再投资、转增资等)];6.
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审核原则1.
境内居民个人截至申请日之前已经直接或间接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且特殊目的公司已发生实质性资本或股权变动的(如境外融资、股权变动、返程投资等),适用本操作规程.

2.
境内居民个人通过不属于汇发[2005]75号文所指特殊目的公司性质的境外企业已对境内进行直接投资的,该境外企业视为非特殊目的公司处理,境内居民个人无需为该境外企业办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记,但该境外企业控制的境内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应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将其标识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
分局(外汇管理部)应按照以下原则办理:(1)境内居民个人应提供其境外权益形成过程中不存在逃汇、非法套汇、擅自改变外汇用途等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证明材料;(2)返程投资设立的外资企业在办理外汇登记时是否存在虚假承诺;(3)2005年11月1日至申请日之间,返程投资设立的外资企业是否向境外支付利润、清算、转股、减资、先行回收投资、股东贷款本息等款项(含向境外支付利润用于境内再投资、转增资等).
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应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罚后,再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办理"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标识.
3.
境内居民个人通过不属于汇发[2005]75号文所指特殊目的公司性质的境外企业对境内进行直接投资,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其境内控制人信息或未被标识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的,如申请将该境外企业转为特殊目的公司,适用本操作规程.
4.
境内居民个人应在其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外汇局补办登记;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分布于不同地区的,应选择其中一家主要企业所在地的外汇局集中办理登记.

5.
按照"先处罚,后补办登记"原则办理特殊目的公司补登记.
审核违规要点:-11-审核原则(1)办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记之前,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是否已经发生实质性资本或股权变动;(2)返程投资设立的外资企业在办理外汇登记时,是否存在虚假承诺;(3)2005年11月1日至申请日之间,特殊目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是否向境外支付利润、清算、转股、减资、先行回收投资、股东贷款本息等款项(含向境外支付利润用于境内再投资、转增资等).
对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应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罚后,再补办特殊目的公司登记.

6.
申请办理特殊目的公司补登记的境内居民个人身份界定参照本操作规程中1.
1项相关内容.

7.
被返程投资企业分布于不同地区的,登记地外汇局应将审核发现的涉嫌违规情况抄送相关分局(外汇管理部),由各相关分局(外汇管理部)分别进行处罚.
处罚完成后,登记地外汇局可为申请人办理补登记手续.
8.
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按现行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授权范围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核办理,不得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办理.
-12-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居民(委托人)姓名:常住地址:居民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代理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境外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注册日期上市地址上市日期净资产总资产持股比例合并报表金额所持股份账面总价值:市场总价值:返程投资的境内企业名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编号备案记录本人声明:以上资料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人(或本人及本人所代理的所有境内居民个人)的境外持股状况,如存在虚假陈述、骗取外汇登记的行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责任.
本人保证按照有关规定完整、真实地办理外汇登记及变更手续,并将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境外融资资金及境外分红、资本变动外汇收入调回境内,如有违反,本人愿承担由此导致的法律责任.
本人(委托人)签名:经办人:审核人:国家外汇管理局_分局(外汇管理部)-13-特殊目的公司融资情况登记表金额部分按原币种填写一、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基本信息融资特殊目的公司名称融资方式(公募/私募/可转债等)融资日期本次融资金额累计融资金额合计--二、已完成融资调回情况境内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直接投资形式调回外债形式调回新设(含增资)股权收购发生额余额合计-三、本次融资使用计划境外使用金额境内使用金额其中:直接投资方式调回外债方式调回-14-2.
1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
《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6]汇资函字第187号)3.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4.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5.
《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6.
《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7.
《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8.
《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商资函[2007]50号)9.
《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42号)10.
其他相关法规审核材料1.
《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2.
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3.
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复文件及批准证书;4.
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5.
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需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需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需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需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6.
新设外资房地产企业的,另需提供已在商务部备案的证明材料及承诺书;7.
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审核原则1.
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及时办理外汇登记并领取IC卡.

2.
申请人应如实披露其外方投资者是否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

3.
外方投资者属于特殊目的公司的,按照本操作规程中1.
3项办理.
4.
外方投资者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但不属于特殊目的公司的,应进行合规性审核:(1)外方投资者由境内机构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应审核境内机构是否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已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的,可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将该外方投资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标识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
现存外商投资企业中,如属于此类"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的,可按照本条规定补办标识(补办标识的企业,应审核其在办理外汇登记时是否存在虚假承诺,如存在虚假承诺,应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罚后再补办标识).
-15-(2)外方投资者由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应提供其境外权益形成过程不存在逃汇、非法套汇、擅自改变外汇用途等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证明材料.
对于能证明境外权益形成合法性的,可为该外方投资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并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将其标识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
5.
新设外资房地产企业应提供1年期有效的营业执照及批准证书.
6.
新设外资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且注册资本金低于投资总额50%的,不予办理登记.
授权范围1.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办理.

2.
中外合作开发开采自然资源项目,工商注册地与项目所在地不一致的,外方投资者在项目所在地办理项目外汇登记、开户及外汇年检和注销手续,由项目所在地分支局负责对其日常监管.

-16-2.
2外方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
《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6]汇资函字第187号)3.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4.
《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5.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6.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外汇局令2006第10号)7.
《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8.
《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9.
《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商资函[2007]50号)10.
《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42号)11.
其他相关法规审核材料1.
《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2.
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3.
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并购双方具有关联关系或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应出具商务部的批复文件或批准证书);4.
批准生效的外资并购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发生转股的,提供已生效的转股协议或文件;5.
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需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需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需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6.
并购设立外资房地产企业的,另需提供已在商务部备案的证明材料、《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承诺书;7.
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审核原则1.
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及时办理外汇登记并领取IC卡.

2.
申请人应如实披露其外方投资者是否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

3.
外方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同时增加注册资本的,不要求提供变更后的公司营业执照.

4.
外方投资者属于特殊目的公司的,按照本操作规程中1.
3项办理.
5.
外方投资者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但不属于特殊目的公司的,应进行合规性审核:(1)外方投资者由境内机构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应审核境内机构是否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已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的,可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将该外方投资者设立的外商-17-投资企业标识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
(2)外方投资者由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应提供其境外权益形成过程不存在逃汇、非法套汇、擅自改变外汇用途等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证明材料.
对于能证明境外权益形成合法性的,可为该外方投资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并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将其标识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
6.
并购设立的外资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且注册资本金低于投资总额50%的,不予办理登记.
7.
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应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加注"自颁发之日起8个月内有效"字样.
待该企业领取了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后,再将加注的字样去除.
加注字样去除之前,该企业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或向有关联关系的公司提供担保,不得对外支付转股、减资、清算等资本项目款项.
自工商部门颁发加注的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境内外公司没有完成其股权变更手续,则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自动失效,境内公司股权结构应恢复到股权并购之前的状态.

授权范围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办理.

-18-2.
3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注销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
《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6]汇资函字第187号)3.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4.
《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5.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6.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外汇局令2006第10号)7.
《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商资函[2007]50号)8.
其他相关法规审核材料一、增资变更登记1.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申请表》;2.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3.
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变更事项的批复文件、变更后的批准证书;4.
经批准生效的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或以上文件的修订案;5.
新增投资者中,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需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需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需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需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6.
外资房地产企业增资的,另需提供已通过商务部备案的证明材料及承诺书;7.
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二、减资变更登记1.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申请表》;2.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外方出资全部减掉的,应验后收缴);3.
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变更事项的批复文件、变更后的批准证书;4.
经批准生效的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或以上文件的修订案;5.
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尚未参加当年外汇年检的提供);6.
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三、股权转让变更登记1.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申请表》;2.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3.
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变更事项的批复文件、变更后的批准证书;4.
经批准生效的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或以上文件的修订案;-19-5.
新增投资者中,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需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需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需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需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6.
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主管部门已受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证明;7.
已生效的转股协议或文件;8.
外资房地产企业中方股权转让外方的,另需提供已通过商务部备案的证明材料及承诺书;9.
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四、其他事项的变更登记1.
商务主管部门变更后的批准证书;2.
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主管部门已受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证明;3.
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五、迁移1.
书面申请;2.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验后收缴);3.
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4.
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六、注销(含注销预登记)1.
书面申请;2.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验后收缴);3.
到期清算提供企业到期应清算的证明文件;提前清算或需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别清算的,应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关于企业清算结业的批准文件;其他情况应提供工商主管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证明文件)或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有关证明文件;4.
经公司权力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方案;5.
普通清算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附最近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特别清算的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6.
注销税务登记证明;7.
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审核原则1.
申请人应如实披露其外方投资者是否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如变更登记后境内企业的外方投资者不再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的,所在地外汇局应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取消其返程投资标识.
2.
外方投资者属于特殊目的公司的,应提供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证明文件.

3.
外方投资者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但不属于特殊目的公司的,应进行合规性审核:(1)外方投资者由境内机构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应审核境内机构是否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20-续.
已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的,可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将该外方投资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标识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
(2)外方投资者由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应提供其境外权益形成过程不存在逃汇、非法套汇、擅自改变外汇用途等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证明材料.
对于能证明境外权益形成合法性的,可为该外方投资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并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将其标识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
4.
减资变更登记时,财务审计报告中(企业尚未参加当年外汇年检)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年检数据中(企业已参加当年外汇年检)显示企业存在账面亏损或外方投资者出资尚未完全到位的,书面申请中应明确说明本次减资是否用于减少账面亏损或调减外资尚未投入的资本.
外商投资企业为减少账面亏损或调减的资本为外方投资者尚未投入的,不得批准此部分减资的对外购付汇.

授权范围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办理.

-21-附表1: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注:房地产类企业需填"承诺书")国家外汇管理局_分局/外汇管理部(中心支局/支局):本公司(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为:()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其他;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国籍:商务部门批准证书号:批准日期:(请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A、B、C):A()本公司外方投资者属于"境内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下同)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特殊目的公司)",并已经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
B()本公司外方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但是该外方投资者不属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所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
本公司保证外方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的过程符合中国和注册地法律规定,不存在逃汇、非法套汇、擅自改变外汇用途等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或相关违规行为已接受外汇管理部门查处).
C()本公司保证外方投资者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
如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骗取外汇登记的行为,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特此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后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信息表》.
法定代表人签名:单位公章:申请日期:-2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信息表单位名称(盖章):注册币种:一、企业基本信息组织机构代码经营期限企业英文名称企业注册地址工商注册日期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外方所占注册资本外方出资比例(%)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电子信箱特殊经济区标志上市情况(1-未上2-境内3-境外)企业性质行业性质返程投资情况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非返程投资境内居民境外投资项目号二、外方投资者信息投资者名称国别(地区)实际控制人所占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比例货币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其他出资形式现汇跨境人民币其他合计-三、中方投资者信息投资者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号码所占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比例货币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其他出资形式现汇跨境人民币其他合计--注:外方投资者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境内居民的,填写"实际控制人"栏.
中方投资者为个人的,"营业执照号码"填写"有效身份证明编号",组织机构代码可不填.

-23-承诺书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中心支局/支局):本公司除已订立并通过审批的公司章程、合资合作合同等法律文件外,中外方投资者没有订立任何其他的法律文件对合营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私下约定或变更,没有私下订立股权回购、资产回购、减资、股权变更等协议保证任何一方实现固定回报或其他债务性融资.
法定代表人签名:单位公章:申请日期:-24-附表2: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注:房地产类企业需填"承诺书")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中心支局/支局):本公司(名称)组织机构代码_为:()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其他;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国籍:商务部门批准证书号:批准日期:并购方式:转股并购增资并购(请企业根据变更后的实际情况选择A、B、C):A()本公司外方投资者属于"境内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下同)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特殊目的公司)",并已经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
B()本公司外方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但是该外方投资者不属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所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
本公司保证外方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的过程符合中国和注册地法律规定,不存在逃汇、非法套汇、擅自改变外汇用途等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或相关违规行为已接受外汇管理部门查处).
C()本公司保证外方投资者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
本次交易的相关支付结算安排均遵守《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不存在隐瞒信息规避监管的行为.
如存在虚假陈述,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责任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后附《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信息表》.
法定代表人签名:单位公章:申请日期:-25-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信息表单位名称(盖章):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币种:一、并购前各投资者出资信息投资者名称国别(地区)所占注册资本本次转让注册资本转让对价合计-二、外方投资者认购增资信息(增资并购)投资者名称国别(地区)认购注册资本认购对价货币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其他出资形式现汇跨境人民币其他合计-三、外方投资者转股收购信息(转股并购)股权受让方(外方)股权出让方(中方)受让注册资本股权购买对价货币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其他出资形式现汇跨境人民币其他合计-四、并购后各投资者出资信息投资者名称国别(地区)所占注册资本出资比例投资者类型(见注释)证件类型证件编码联系电话合计----注:投资方为境内机构的,可填写:中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其他企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其他金融机构.
投资方为境外个人的,可填写:台港澳居民、台港澳以外的外籍自然人、华侨、绿卡持有者、其他.

-26-附表3: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申请表(增资类)(注:房地产类企业需填"承诺书")国家外汇管理局_分局/外汇管理部(中心支局/支局):本公司(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为:()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其他;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国籍:注册币种:商务部门批准证书号:批准日期:本公司投资总额由增至,注册资本由增至_本次注册资本增加_其中,本次中方增资金额_外方增资金额_(请企业根据变更后的实际情况选择A、B、C):A()本公司外方投资者属于"境内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下同)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特殊目的公司)",并已经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
B()本公司外方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但是该外方投资者不属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所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
本公司保证外方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的过程符合中国和注册地法律规定,不存在逃汇、非法套汇、擅自改变外汇用途等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或相关违规行为已接受外汇管理部门查处).
C()本公司保证外方投资者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
如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骗取外汇登记的行为,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特此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变更登记.
后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信息表(增资类)》法定代表人签名:单位公章:申请日期:-27-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信息表(增资类)单位名称(盖章):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币种:一、本次增资中方和外方投资者信息(无增资的投资者无须填写)投资者名称国别(地区)注册资本对应增量注册资本对应出价(无溢价请填本次增量)合计-二、外方本次增资出资方式信息投资者名称货币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其他出资形式合计现汇跨境人民币其他合计三、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方基本信息(增资后)投资者名称国别(地区)所占注册资本出资比例投资者类型(见注释)证件类型证件编码联系电话注:投资方为境内机构的,可填写:中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其他企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其他金融机构.
投资方为境外个人的,可填写:台港澳居民、台港澳以外的外籍自然人、华侨、绿卡持有者、其他.

-28-附表4: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申请表(减资类)国家外汇管理局_分局/外汇管理部(中心支局/支局):本公司(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为:()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其他;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国籍:注册币种:商务部门批准证书号:批准日期:本公司投资总额由减至,注册资本由减至;本次注册资本减少_其中,本次中方减资金额_外方减资金额_(请企业根据变更后的实际情况选择A、B、C):A()本公司外方投资者属于"境内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下同)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特殊目的公司)",并已经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
B()本公司外方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但是该外方投资者不属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所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
本公司保证外方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的过程符合中国和注册地法律规定,不存在逃汇、非法套汇、擅自改变外汇用途等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或相关违规行为已接受外汇管理部门查处).
C()本公司保证外方投资者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
如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骗取外汇登记的行为,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特此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变更登记.
后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信息表(减资类)》法定代表人签名:单位公章:申请日期:-29-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信息表(减资类)单位名称(盖章)组织机构代码_注册币种:一、减资(出资义务)投资者名称国别(地区)未到位注册资本本次减资金额对应出价合计-二、减资(出资义务)外方出资方式信息投资者名称货币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其他出资形式合计现汇跨境人民币其他合计三、减资(实际出资)投资者名称可减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减少量减资所得金额减资所得处置计划购付汇金额再投资金额说明合计--30-附表5: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申请表(转股类)(注:房地产类企业需填"承诺书")国家外汇管理局_分局/外汇管理部(中心支局/支局):本公司(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为:()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其他;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国籍:转股变更类型为:外转中/中转中/外转外/中转外商务部门批准证书号:批准日期:(请企业根据变更后的实际情况选择A、B、C):A()本公司外方投资者属于"境内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下同)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特殊目的公司)",并已经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
B()本公司外方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但是该外方投资者不属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所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
本公司保证外方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的过程符合中国和注册地法律规定,不存在逃汇、非法套汇、擅自改变外汇用途等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或相关违规行为已接受外汇管理部门查处).
C()本公司保证外方投资者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
如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骗取外汇登记的行为,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特此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变更登记.
后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信息表(转股类)》法定代表人签名:单位公章:申请日期:-3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信息表(转股类)单位名称(盖章)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币种:一、投资者出让信息投资者名称国别(地区)本次转让实际到资的注册资本本次转让未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本次转让注册资本合计转让对价合计-二、中方或外方投资者受让信息投资者名称国别(地区)本次受让实际到资的注册资本本次受让未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本次受让注册资本合计支付对价合计-三、对手交易明细信息股权受让方股权出让方转让注册资本股权购买对价合计四、外方投资者购买股份出资形式计划(中转外填写)股权受让方(外方)股权出让方(中方)转让注册资本股权购买对价货币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其他出资形式现汇跨境人民币其他合计-五、出让股权的外方投资者处置收益的计划(外转中填写)投资者名称转股现汇收入处置计划汇出境外境内再投资备注合计--六、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方基本信息(转让后)投资者名称国别(地区)所占注册资本出资比例投资者类型(见注释)证件类型证件编码联系电话注:投资方为境内机构的,可填写:中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其他企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其他金融机构.
投资方为境外个人的,可填写:台港澳居民、台港澳以外的外籍自然人、华侨、绿卡持有者、其他.

-32-3.
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
《关于印发的通知》(商合函[2005]131号)3.
《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4.
《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5.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外汇局令2006第10号)6.
其他相关法规审核材料1.
书面申请、《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及《境外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表》;2.
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3.
非金融类境外投资提供境外投资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等批准文件(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需提供商务部的批准证明文件);金融类境外投资提供相关金融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批准文件;4.
境外企业外方股东为境外个人的,需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股东为境外机构的,需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5.
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需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6.
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导致境内公司或其股东持有境外公司股权的,另需提供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7.
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审核原则1.
境内机构将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以及其所投资境外企业减资、转股、清算等所得资本项下外汇收入留存境外,用于设立、并购或参股未登记的境外企业的,应在上述直接投资活动发生后60天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2.
多家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应分别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境外投资登记材料,由其中一家外汇局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全部信息.
系统登记完成后,境内机构分别向所在地外汇局领取境外投资外汇登记IC卡.
3.
境内投资者通过收购其他境内投资者在境外企业股权的,股权出让方应按照本操作规程中3.
2项(股权部分出让)或3.
4项(股权全部出让)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后,受让方再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登记手续.
4.
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办理外汇登记时,应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将该境外企业标识为"特殊目的公司".
授权范围境内机构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由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核办理,不得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办理.
境内机构设立或控制非特殊目的公司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办理.
-33-3.
2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
《关于印发的通知》(商合函[2005]131号)3.
《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4.
《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5.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外汇局令2006第10号)6.
其他相关法规审核材料1.
书面申请;2.
境外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3.
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对变更事项的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相关变更事项需提供商务部的证明文件);4.
境外投资者发生变更的,如境外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需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境外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需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境外企业在境外公募上市后外方股东无法明确的,可不提供);5.
相关变更事项的真实性证明材料;6.
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发生股权融资的,另需提供融资协议书(公募上市的需提供招股说明书)、商务部批准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证明文件、《特殊目的公司融资情况登记表》;7.
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企业的,另需提供证监会的核准文件;8.
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审核原则1.
已登记境外企业发生名称、经营期限、合资合作伙伴及合资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境内投资者应在变更发生后60天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手续.
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上市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手续.
2.
多家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各投资主体分别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3.
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发生融资变更事项的,应在融资资金首次到账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未办理融资变更登记手续的境外融资资金不得以投资、外债等形式调回境内使用.
授权范围境内机构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的,由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核办理,不得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办理.
境内机构设立或控制非特殊目的公司办理境外投资外汇变更登记的,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办理.
-34-3.
3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备案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
《关于印发的通知》(商合函[2005]131号)3.
《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4.
《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5.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外汇局令2006第10号)6.
其他相关法规审核材料1.
书面申请;2.
境外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3.
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对备案事项的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相关备案事项需提供商务部的证明文件);4.
相关备案事项的真实性证明材料;5.
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审核原则1.
已登记境外企业发生长期股权或债权投资、对外担保等不涉及资本变动的重大事项的,境内投资者应在上述重大事项发生后60天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备案手续.

2.
多家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各投资主体分别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3.
境内机构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设立或控制的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一家或多家企业的,上述一家或多家境外企业均应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标识为"特殊目的公司".
授权范围境内机构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办理境外投资外汇备案的,由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核办理,不得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办理.
境内机构设立或控制非特殊目的公司办理境外投资外汇备案的,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办理.
-35-3.
4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注销登记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
《关于印发的通知》(商合函[2005]131号)3.
《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4.
《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5.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外汇局令2006第10号)6.
其他相关法规审核材料1.
书面申请(境外企业基本情况、注销或停止经营的原因、目前资产状况、应调回境内资产金额等);2.
境外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3.
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对注销事项的核准或备案文件(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相关注销事项需提供商务部的证明文件);4.
境内投资者将股权全部转让给其他境内投资者的,另需提供转股协议;5.
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审核原则1.
境内机构持有的境外企业股权因转股、破产、解散、清算、经营期满等原因注销的,境内机构应在取得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60天内,凭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注销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2.
多家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各投资主体分别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3.
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导致境内公司或其股东持有境外公司股权的,自工商主管部门颁发加注的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境内外公司没有完成其股权变更手续,则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自动失效,应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授权范围境内机构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办理境外投资外汇注销登记的,由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核办理,不得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办理.
境内机构设立或控制非特殊目的公司办理境外投资外汇注销登记的,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办理.
-36-3.
5境内机构境外投资企业减资、转股、清算资金入账核准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
《关于印发的通知》(商合函[2005]131号)3.
《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4.
《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5.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外汇局令2006第10号)6.
其他相关法规审核材料1.
书面申请(说明减资、转股、清算的主要情况,汇回资金金额、汇入银行及账号);2.
境外投资外汇登记IC卡;3.
关于减资的董事会决议、或者清算报告、或者转股协议;4.
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关于同意中方投资者减资、清算、转股的批准或者备案文件;5.
银行出具的外汇到账通知书或证明文件;6.
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注:如同一笔交易分多次入账,审核材料3、4只需在首次入账审核时提供.

审核原则1.
境内投资者应将境外机构减资、转股、清算所得外汇收入汇回境内,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滞留境外.

2.
境内投资者将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境内投资者的,相关转股资金应在境内以人民币支付.

3.
境内投资者因境外机构减资、转股、清算所得外汇收入调回境内需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资产变现专用账户存放.
4.
账户开立(变更、注销)、账户内资金结汇按照现有资产变现账户管理.

授权范围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办理.
-37-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境内机构名称(盖章):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联系人及电话: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拟投资的境外企业或者项目名称:境外直接投资合资合作伙伴名称:投资性质:境外资源勘探开发项目境外制造加工项目境外科技研发项目带动出口(含境外带料加工)项目其他投资地区:港澳地区港澳以外的其他亚洲国家及地区北美洲中美及南美洲欧洲非洲大洋洲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及币种:其中:股本金投资金额及币种:其他类型的所有者权益投资金额及币种:股东贷款投资金额及币种:股东贷款期限及年利率: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出资方式,包括:境内现汇出资金额及币种:境内实物出资折合金额及币种:境内权益出资折合金额及币种:境外解决出资折合金额及币种:其他出资折合金额及币种: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资金来源:境外解决:金额及币种)其中:利润再投资:其他:境内汇出:其中:自有外汇资金:国内外汇贷款:购汇:其他:已汇出的前期费用声明:本单位在申请表中填报的内容真实、准确.
如实际情况与上述保证事项不符,我单位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年_______月_______日-38-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表投资主体名称(盖章)填写日期:一、基本信息境外企业名称境外企业注册地本次投资方式新设(含并购)增资注册币种中方投资额(增资的填本次增资额)是否特殊目的公司是否二、境外投资出资信息投资者名称现汇跨境人民币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其他出资形式境外解决合计自有外汇人民币购汇国内外汇贷款合计-3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核权限及管理措施的通知发布时间:2011-05-27文号:汇发[2011]2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进一步减少行政许可项目,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稳步推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决定取消和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核权限,并调整部分贸易信贷管理措施.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取消贸易信贷登记管理中的延期付款超期限登记核准企业在进口报关单海关签发日期120天(含)后办理延期付款提款登记的,无需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超期限登记核准手续,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不再对其进行特殊的红色标记处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汇发[2010]43号,以下简称《行政许可项目表》)第12.
9项"境内企业进口延期付款基础比例、延期付款额度及延期付款超期限登记核准"中境内企业进口延期付款超期限登记相关内容失效,第12.
9项名称变更为"境内企业进口延期付款基础比例、延期付款额度核准".
二、取消贸易信贷登记管理中的预付货款退汇核准企业预付货款发生退汇的,可直接登录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注销手续,并按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退汇资金的入账等手续.
《行政许可项目表》第20.
5项"企业进口预付货款退汇核准"失效.
三、取消减持境外上市公司国有股份所得外汇资金划转至全国社保基金备案减持境外上市公司国有股份所得外汇资金划转至全国社保基金,授权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
境内公司可持关于上缴国有股减持所得资金的情况说明及相关真实性证明等材料,向其境内股票专用账户开户行申请将外汇资金划转至财政部专用外汇账户(相关业务操作规程详见).
《行政许可项目表》第23.
7项"减持境外上市公司国有股份所得外汇资金划转至全国社保基金备案"失效.
四、部分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指标核定业务审核权限由总局下放至分局、外汇管理部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按照现行对外担保管理规定,为辖内注册的外汇指定银行(明确规定由总局核定指标的除外)核定融资性对-40-外担保余额指标,并将指标核定情况逐笔向总局报备.
各分局应按季度向总局报送辖内担保人对外担保余额指标执行情况.
五、将贸易信贷项下预付货款基础比例从30%提高到50%.
以上审核权限和贸易信贷管理措施取消或调整后,各分局、外汇指定银行应完善相应的内控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严格执行.
各分局应加大事后监督和核查力度,进一步加强统计监测.
本通知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
请各分局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辖内银行;各中资银行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250特此通知.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相关业务操作规程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41-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相关业务操作规程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减持境外上市公司国有股份所得外汇资金划转全国社保基金相关业务操作规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2、《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01】22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减持外汇收入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4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放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3号)8、其他相关法规审核材料书面申请材料(应明确股票减持应得资金的测算说明和应缴、拟缴外汇资金数额);盖有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或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所在地外汇局业务印章的《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或《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
审核原则由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或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在资金调回境内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审核要素审核材料的规范性、齐备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
授权范围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票专用外汇账户开户行或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外汇账户开户行直接办理.
注意事项减持资金直接以外汇原币划转.
划转资金应直接进入财政部在国内银行开立的专用外汇账户内.
港元账户:户名:财政部;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1383100000182.
美元账户:户名:财政部;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1483300001971.

-4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时间:2011-06-13文号:汇发【2011】2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规范银行办理自身结售汇业务,便利银行业务经营,防范国际收支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因自身经营活动而产生的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包括银行为客户办理的结售汇业务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平盘交易.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有关职责划分如下:(一)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地方性银行以及外资银行由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负责监督管理,或由其根据业务实际情况授权所辖中心支局和支局监督管理.
三、银行经营业务中获得的外汇收入,扣除支付外汇开支和结汇支付境内外汇业务日常经营所需人民币开支,应统一纳入外汇利润管理,不得单独结汇.
四、境内银行为境外关联行垫付在境内的服务贸易开支,对于之后收到境外关联行汇入的外汇资金,可自行审核并留存有关真实性单证后办理结汇.
境内银行由境外关联行垫付在境外的服务贸易开支,可自行审核并留存有关真实性单证后办理购汇支付境外关联行.
银行应及时清理因垫支形成的对外债权或债务.
垫支期限(垫款实际发生之日与偿付之日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六个月.
五、外资银行结汇支付境内外汇业务日常经营所需人民币开支的,应自行审核并留存有关真实性单证后依法办理.
结汇方式可选择按月预结或按实际开支结汇.
按月预结的,预结金额不得超过上月实际人民币开支的105%,不足部分可继续按实际开支结汇;当月预结未使用部分应结转下月.
六、银行若以外币计提营业税、利息税或其他税款,且需要结汇为人民币缴纳税务-43-部门,应当自行审核并留存有关真实性单证后办理.
属于银行自身应缴纳的税收,计入自身结售汇;属于依法代扣代缴的税收,计入代客结售汇.
七、银行当年外汇利润(包括境内机构外汇利润、境外分支机构分配的利润、参股境外机构分配的利润)可以在本年每季度后按财务核算结果自行办理结汇,并应按经审计的年度会计决算结果自动调整.
外汇亏损应挂账并使用以后年度外汇利润补充.
历年留存外汇利润结汇可在后续年度自行办理.
外汇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对前述银行外汇利润结汇政策进行调整.
八、银行支付外方股东的股息、红利或外资银行利润汇出,应当用外汇或用人民币购汇后自行支付,并留存下列资料备查.
(一)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本外币合并审计报告;(二)完税证明;(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或外资银行总行的划账通知.
九、银行应在每年6月底之前,向外汇局提交外汇利润处理情况的备案报告,包括如下内容:(一)上年度外汇利润或亏损的基本情况(具体格式见1);(二)上年度外币资产负债表和外币损益表;(三)本外币合并的审计报告.
十、银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应按照如下规定,经外汇局批准后办理:(一)银行申请本外币转换的金额应满足下列要求:1.
完成本外币转换后的"(外汇所有者权益+外汇营运资金)/外汇资产"与"(人民币所有者权益+人民币营运资金)/人民币资产"基本相等;2.
以上数据按银行境内机构的资产负债表计算,不包括境外关联行;营运资金和所有者权益不重复计算;计算外汇所有者权益时应扣除未分配外汇利润;计算外汇资产可扣除部分政策性因素形成的外汇资产;计算人民币资产,应对其中的存放同业和拆放同业取结汇申请前四个季度末的平均数;3.
新开办外汇业务的中资银行或新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首次可申请将不超过10%的资本金进行本外币转换;4.
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对资本金币种有明确要求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不受前述第1项条件限制.
(二)银行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1.
申请报告;-44-2.
人民币和外币资产负债表;3.
本外币转换金额的测算依据;4.
相关交易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应提供相应批准文件的复印件;5.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银行每年申请原则上不得超过一次,并在每年1月或7月按2的要求向外汇局报送计划.
(四)外汇分局受理单笔金额超过等值3亿美元(含)的申请,应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
(五)外汇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对银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的本外币转换数额、节奏等进行限制.
(六)银行购汇用于境外直接投资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号)执行,不适用本条前述规定.
十一、外国银行在境内筹建分支机构或子行,可凭主管部门批准筹备的文件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后在境内商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用于筹备期间的费用开支,筹建期间汇入账户资金累计不得超过拟设立机构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的5%;账户结汇可直接向开户行提供有关真实性单证,由开户行审核后办理;筹备结束,账户剩余资金应原路退回或抵作资本金(或营运资金),并相应注销账户.
上述账户不作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NRA账户)管理,资金余额不占用开户行短期外债指标.
十二、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子行关闭或清算时,可凭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后办理相应的购付汇手续.
十三、银行经营业务过程中收回资金(含利息)与原始发放资金本外币不匹配,且需要代债务人结售汇的,应按下列规定办理:(一)代债务人结售汇应满足下列两项条件:1、债务人因破产、倒闭、停业整顿、经营不善或与银行法律纠纷等而不能自行办理结售汇交易;2、银行获得的债务人或其担保人等资金来源合法,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决;抵押或质押非货币资产变现(若自用应由相关评估部门评估价值);扣收保证金等.
(二)银行向外汇局申请代债务人结售汇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
证明与债务人债权关系的书面材料,如合同、凭证、法院判决书等;2.
证明结售汇资金来源的书面材料,如资金到账证明等;3.
外汇管理规定要求登记备案的,应提供相应手续;-45-4.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银行办理代债务人结售汇业务,应报银行所在地外汇分局审批.
外汇分局可以根据业务实际情况授权所辖中心支局和支局直接审批.
(四)境外银行境内追索贷款等发生资产币种与回收币种本外币不匹配的,可委托境内关联行按本条前述规定申请办理代债务人结售汇.
(五)银行依法转让境内股权发生本外币不匹配的,参照本条第(二)项提供真实性、合规性材料,并按本条第(三)项规定的程序办理.
十四、银行经营外汇贷款等业务,因无法回收或转让债权造成银行损失的,银行应按有关会计制度用外汇呆账准备金或等值人民币呆账准备金自行购汇冲抵.

十五、银行自身货物贸易项下的购汇业务,应当按代理进口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银行自身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的购汇业务,应当自行审核并留存有关真实性单证后办理.
十七、不具备结售汇业务资格银行的自身结售汇业务,必须通过其他具备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办理;具备结售汇业务资格银行的自身结售汇业务,不得通过其他银行办理.
十八、银行办理的自身结售汇业务应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进行结售汇统计,并将大额交易在《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中进行备案.
十九、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业务的,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
二十、本通知有关用语含义如下:(一)人民币营运资金是指外国银行向境内分行拨付的人民币营运资金(含结汇后人民币营运资金);外汇营运资金是外国银行向境内分行拨付的外汇营运资金,以及境内法人银行以自有人民币购买并在外汇营运资金科目核算的资金.
(二)关联行包括具有总分行关系、母子行关系的银行;同属一家机构的分行或子行;同一银团贷款项下具有合作关系的银行等.
二十一、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自身资本与金融项目结售汇审批原则及程序的通知》(汇发[2004]6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信用证项下外汇垫款处理原则的通知》(汇发[2002]56号)同时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汇发[2010]43号)"3.
2银行外汇利润结汇核准"和"4.
1外资银行、有外资投资入股的中资银行外汇净利润汇出或者人民币净利润购汇汇出核准"同时失效.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46-请各分局、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尽快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中、外资金融机构转发.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313、68402295,传真:68402315.
一:银行外汇利润处置情况表二:银行资本金(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计划二一一年六月八日-47-1:银行外汇利润处置情况表银行名称:年度:项目金额(万美元)外汇利润(亏损)总额外汇利润结汇以外汇利润支付境外股利、利润外汇利润(亏损)余额附加项:人民币利润购汇支付境外股利、利润填报人:负责人:联系电话:机构公章:说明:1.
本表由银行总行按照年度填报,报送时间为次年的6月30日之前.
2.
对于2010年度的外汇利润处置情况,银行可按照本通知第九条的要求于2011年7月31日之前报送.

3.
银行在2011年首次填写本表时,应将历史留存的外汇利润(亏损)余额填入"外汇利润(亏损)余额".
4.
全国性银行的总行以电子邮件和纸质方式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
邮件发送至yinhangchu@mail.
safe.
gov.
cn.
纸质文件发送至: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8号华融大厦(100048),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银行外汇收支管理处.
5.
地方性银行和外资银行的总行(含外国银行分行)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

-48-2:银行资本金(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计划填报人:负责人:联系电话:机构公章:说明:1.
本表由银行总行按照半年度填报.
每年1月报送上半年的计划;每年7月报送下半年的计划.
若银行未来半年不申请资本金(营运资金)的本外币转换,可不报送计划.
2.
全国性银行的总行以电子邮件和纸质方式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
邮件发送至yinhangchu@mail.
safe.
gov.
cn.
纸质文件发送至: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8号华融大厦(100048),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银行外汇收支管理处.
3.
地方性银行和外资银行的总行(含外国银行分行)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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