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公章制作  时间:2021-02-19  阅读:()

2018年第21期(总第1208期)浙江省人民政府主办2018年8月28日出版目录【省政府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认定第二批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市、区)的通知(浙政发〔2018〕28号)(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浙江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浙政发〔2018〕30号)(4)【省政府办公厅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无欠薪"试点县(市、区)建设考核情况的通报(浙政办发〔2018〕56号)(8)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65号)(8)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68号)(1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69号)(19)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73号)(2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分行业省级试点名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74号)(2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77号)(2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81号)(29)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认定第二批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市、区)的通知浙政发〔2018〕2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经研究,省政府决定认定宁波市等3个市为第二批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认定杭州市江干区等18个县(市、区)为第二批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区).
各地、各部门要深刻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和省委十四届二次全会精神,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定不移沿着"八八战略"指引的路子走下去,科学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在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上更进一步、更快一步,高水平推进美丽浙江建设和生态文明示范创建,为加快实现"两个高水平"奋斗目标作出新的贡献.
浙江省第二批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市、区)名单浙江省人民政府2018年7月10日浙江省第二批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市、区)名单一、第二批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宁波市、衢州市、丽水市.
—3—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8年第21期二、第二批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区)杭州市江干区、杭州市西湖区、杭州市萧山区、杭州市余杭区、淳安县、宁波市江北区、宁波市镇海区、文成县、长兴县、海盐县、诸暨市、岱山县、天台县、三门县、庆元县、缙云县、松阳县、景宁畲族自治县.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浙江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浙政发〔2018〕3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我省依据《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明确的划定原则、工作程序和技术流程,制定了《浙江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并已经国务院同意.
现将《浙江省生态保护红线》予以发布.
生态保护红线是保障和维护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综合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各级各类规划编制的重要基础,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全面保护我省生态环境,切实维护我省生态安全,不断推进美丽浙江和生态文明建设,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高水平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生态环境保障.
浙江省人民政府2018年7月20日浙江省生态保护红线一、总面积浙江省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389万平方公里,占我省国土面积和管辖海域面积的—4—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8年第21期2625%.
其中,陆域生态保护红线面积248万平方公里,占我省陆域国土面积的2382%;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141万平方公里,占我省管辖海域面积的3172%.
二、基本格局浙江省生态保护红线基本格局呈"三区一带多点":"三区"为浙西南山地丘陵生物多样性维护和水源涵养区、浙西北丘陵山地水源涵养和生物多样性维护区、浙中东丘陵水土保持和水源涵养区,主要生态功能为生物多样性维护、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
"一带"为浙东近海生物多样性维护与海岸生态稳定带,主要生态功能为生物多样性维护.
"多点"为部分省级以上禁止开发区域及其他保护地,具有水源涵养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等功能.
三、主要类型和分布范围(一)陆域生态保护红线浙江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主要包括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和其他生态功能生态保护红线等4种类型、5个分区.
1浙西北丘陵山地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
位于我省西北部,与安徽省和江西省接壤,分布于杭州市、湖州市、衢州市,划定面积682152平方公里,占我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的2746%.
该区域主要山脉为天目山脉,主要水系有钱塘江水系的富春江、新安江、分水江和太湖水系的东、西苕溪,是杭嘉湖地区水源供给地和浙北地区重要的生态屏障.
该红线区的主导功能为水源涵养.
2浙西南山地丘陵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
位于我省西南部,与福建省和江西省接壤,分布于温州市、金华市、台州市、丽水市,划定面积836859平方公里,占我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的3368%.
该区域山地面积大、海拔高,为瓯江、飞云江、鳌江等水系的发源地,也是钱塘江支流乌溪江、江山港、武义江的发源地,拥有为数众多的特有动植物资源.
该红线区的主导功能为生物多样性维护.
3浙东沿海及近岸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
位于我省东部海岸带区域,分布于宁波市、温州市、舟山市、台州市,划定面积279422平方公里,占我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的1125%.
该区域地势低平,海拔多在300米以下.
浙东沿海有温瑞平原和温黄平原,有甬江、椒江、瓯江、飞云江和鳌江等五大入海河流的河口及象山港、三门湾、乐清湾,滩涂资源较丰富.
浙东近岸海域南部有我国最北的红树林分布点,北部—5—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8年第21期杭州湾两岸湿地是大量候鸟迁徙的中途栖息地.
该红线区的主导功能为生物多样性维护.
4浙中丘陵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
位于我省中部,分布于绍兴市、金华市、衢州市、台州市,划定面积549626平方公里,占我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的2212%.
该区域地貌类型多样,是我省最大的丘陵、盆地集中分布区,有钱塘江水系的衢江、金华江、浦阳江等,曹娥江水系、椒江水系和甬江水系的奉化江等;丘陵起伏平缓,底部开阔,由河谷中部向南北两侧呈阶梯状分布,是农业、林果业和畜牧业商品基地.
该红线区的主导功能为水土保持.
5浙北水网平原其他生态功能生态保护红线.
位于我省东北部的杭嘉湖平原和宁绍平原,分布于杭州市、宁波市、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划定面积136332平方公里,占我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的549%.
该区域是我省最大的平原区,地势低平,海拔多在10米以下,分布有少量海拔200米以下的丘陵;湖泊众多,水网密布,有"水乡泽国"之称.
该红线区的主导功能为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
(二)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浙江省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包括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区和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海岸线两部分.
1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区.
主要包括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河口、重要滨海湿地、重要渔业海域、特别保护海岛、重要滨海旅游区、自然景观和历史文化遗迹(包含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滨海旅游区内)、珍稀濒危物种集中分布区(包含在海洋保护区和重要渔业区内)、沙源保护海域和重要砂质岸线及邻近海域(包含在重要滨海旅游区内)、红树林(包含在海洋保护区和重要滨海湿地内)等11种红线区类型.
2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海岸线.
包括海洋生态红线大陆自然岸线和海洋生态红线海岛自然岸线.
根据我省大陆岸线的现状,共划定纳入红线管理的大陆自然岸线总长74750公里(其中砂质岸线1595公里),占我省大陆岸线总长的3503%.
目前浙江海岛岸线长4496公里,共划定纳入红线管理的海岛自然岸线350916公里(其中海岛砂质岸线长8959公里),占海岛岸线总长的7805%.
浙江省生态保护红线分布图—6—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8年第21期浙江省生态保护红线分布图—7—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8年第21期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无欠薪"试点县(市、区)建设考核情况的通报浙政办发〔2018〕5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部署要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号)要求,通过认真考核,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17年度"无欠薪"试点县(市、区)建设考核情况通报如下:经考核评定,杭州市滨江区、杭州市余杭区、宁波市海曙区、宁波市奉化区、苍南县、长兴县、安吉县、嘉兴市秀洲区、平湖市、海宁市、嵊州市、东阳市、江山市、舟山市普陀区、玉环市、龙泉市等16个县(市、区)达到"无欠薪"建设标准.
对达到"无欠薪"建设标准的县(市、区),省有关部门按规定在政策、资金上予以相应倾斜.
希望以上县(市、区)再接再厉、拉高标杆,进一步抓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争取更好工作成效.
各地要认真学习借鉴相关经验做法,全面落实"浙江无欠薪"行动要求,努力推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取得新突破,为我省"两个高水平"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6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8—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8年第21期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7月4日浙江省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实施方案为有效提升全科医生的服务能力和职业吸引力,更好地发挥全科医生在保障居民健康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8〕3号)精神,现就改革完善我省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立符合人才成长规律、适应行业特点的全科医生培养和使用制度,以及有利于职业发展的全科医生激励机制,有效提升全科医生培养质量、服务能力和职业吸引力;城乡分布趋于合理,全科医生与城乡居民基本建立比较稳定的服务关系,城乡每万名居民拥有3—4名合格的全科医生.
到2030年,城乡每万名居民拥有不少于5名合格全科医生,全科医生队伍满足高水平建设健康浙江的需求.
二、主要任务(一)建立健全符合行业特点的全科医生培养体系.
1.
医教协同深化院校全科医学教育改革.
高等医学院校要高度重视全科医学学科建设,面向全体医学类专业学生开展全科医学教育和临床见习实习,开设全科医学概论等必修课程.
鼓励已设立全科医学学院的高校积极招收全科医学专业学生并逐年扩大招生规模、提高培养质量,推动有条件的高校成立全科医学学院、系和教研室.
依托全科(助理全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强化全科医学实践教学基地建设.
加强全科医学师资队伍建设,在人员配备、职称评聘、工作量考核等方面给予支持.
医学院校要派遣全科医学教师在非教学时间赴基层全科医学实践教学基地参加全科医疗服务,并聘请基层实践经验丰富的全科医生承担教学任务.
新增临床医学、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计划要向全科等紧缺专业倾斜.
加—9—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8年第21期大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力度,推进农村基层本地全科人才培养.
改革完善高职临床医学、中医学等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推进教学质量标准与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标准有机衔接.
2.
完善毕业后全科医学教育制度.
进一步加强我省毕业后全科医学教育管理,科学调配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各专业招收名额,逐步扩大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规模,力争到2020年全科专业招收数量达到当年总招收计划的20%,并逐年增加.
认定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综合医院(含中医、中西医结合,下同)要加强全科专业基地建设,全科专业学员须达到当年基地招收总计划的20%,并纳入对基地考核内容,与财政补助资金挂钩.
全科专业基地须独立设置全科医疗科,加强队伍建设,开展全科临床、教学和科研工作,与基层全科医学实践教学基地联合培养全科医生.
进一步改革和优化毕业后全科医学教育标准、内容和模式,以提升学员培训质量为目标导向,加大对毕业后全科医学教育学员的针对性培训,强化考核管理,持续提升学员的岗位胜任力.
加强毕业后全科医学师资培训,探索建立双导师制,提高师资教学能力,教学业绩纳入绩效考核,并作为职称晋升的重要因素.
支持具有临床医学或中医硕士专业学位授予资格的高校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建立协同教学关系,积极探索和完善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取得硕士专业学位的办法.
支持以县级综合医院为重点,加强助理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
根据国家要求,稳妥推进全科专业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试点工作.
3.
巩固完善全科继续医学教育.
推进和完善我省全科医学继续教育制度建设,按照国家全科医学继续教育指南要求,改革全科医学继续教育培训教学模式,加快网络数字化课程、课件和教材开发,大力发展远程教育,普及全科适宜技术,实现全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全覆盖.
积极开展基层全科医生进修培训和学历提升教育,充分发挥市、县级综合医院在基层全科医生进修培训中的作用,开展以提升基层全科医生综合素质为重点的系统化、模块化、递进式的培训,不断提高全科医生常见病预防诊治及全周期健康管理等服务水平.
加强全科医生的中医药和康复医学知识与技能培训,鼓励提供中医诊疗、养生保健康复、健康养老等服务.
扩大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实施范围,鼓励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从事全科以外的临床专科医师参加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在原注册执业范围的基础上增加全科—01—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8年第21期医学专业执业范围,允许其在培训基地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全科医疗服务.
实行乡村医生全员全科基本知识技能培训,有计划安排乡村医生到乡镇卫生院和县医院进修学习,鼓励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参加全科医生转岗培训.
(二)改善优化适合人才成长的全科医生执业环境.
1.
改革完善全科医生薪酬制度.
推进体现包括全科医生在内的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
按照"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要求,合理核定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当地县级医疗机构同等条件临床医师工资水平相衔接.
鼓励聘用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全科医生,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给予进一步倾斜.
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
完善绩效工资分配,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可设立全科医生津贴给予激励.
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签约服务费作为家庭医生团队所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组成部分,可用于人员薪酬分配.
将服务对象健康状况和居民满意度纳入考核指标,加强签约服务质量考核,考核结果与家庭医生团队的签约服务收入挂钩.
2.
完善全科医生聘用管理办法.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编制内要保证全科医生的配备,对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毕业生或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全科医生优先安排,简化招聘程序,可直接采取面试、组织考察等方式公开招聘.
对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到农村基层执业的全科医生,实行"县管乡用".
对经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合格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助理全科医生,实行"乡管村用".
结合县域医共体建设及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在县域医共体内设全科医生特岗,全科医生招聘、配备、使用和相关待遇纳入医共体统筹安排.
县域医共体内牵头医院与成员单位的全科医生要定期上下轮转到全科门诊坐诊,成员单位有儿科等特长的全科医生要定期到牵头医院其他临床科室跟岗学习.
3.
提高全科医生职业吸引力.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本科学历全科医生,在人员招聘、职称晋升、岗位聘用等方面,与临床医学、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对待,落实工资等相关待遇.
按规定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重点向经全科专业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全科医生倾斜.
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经全科专—11—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8年第21期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考试通过的直接聘任中级职称.
基层全科医生参加中级职称考试或申报高级职称时,对外语、论文、科研不作硬性规定,将临床工作能力和签约居民数量、接诊量、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等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申报高级职称实行单独分组评审,在选拔培养卫生高层次人才时同等条件下向全科医生倾斜.
对长期扎根加快发展县农村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可突破学历等限制,破格晋升职称.
实行以政府奖励为导向、单位奖励为主体、社会奖励为补充的全科医生奖励办法,提升全科医生职业荣誉感和社会地位.
对长期扎根基层、作出突出贡献的全科医生,按照党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在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选和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优秀共产党员等评选工作中,向基层全科医生倾斜.
鼓励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全科医生褒扬奖励工作,组织开展全科技能竞赛等活动,对优秀全科医生给予适当奖励.
4.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全科诊所.
落实国家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医疗机构相关规划布局不对全科诊所的设置作出限制,实行市场调节.
支持符合条件的全科医生个体或合伙在城乡开办全科诊所,为居民就近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鼓励二级、三级综合医院与辖区内全科诊所建立双向转诊机制,畅通转诊渠道.
加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促进全科诊所规范发展.
对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非营利性全科诊所,在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同等补助政策,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其参与当地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及承接政府下达的相关任务,并逐步扩大购买范围;符合条件者,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具备教学条件的,可作为基层全科医学实践教学基地,承担全科医生培养任务.
对全科诊所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财政补助等方式给予适当支持.
(三)加快建设素质优良的全科医生队伍.
1.
继续扩大全科医生数量.
各县(市、区)要积极稳定现有全科医生队伍,按照我省全科医生配比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人员流失.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机构设置和卫生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全科医生招聘数量,及时补充及配齐全科医生.
加大全科专业定向培养招收数量,加强全科专业定向毕业生履约监管,签订履约合同书,并对违约处理办法进行约定,保证到岗率达到95%以上.
在县域医共体人员管理中,必须优先满足全科医生的配比要求,更加注重发挥全科医生健康"守门人"的主力军作用,防—21—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8年第21期止县级医院对全科医生的虹吸效应,保证全科医生数量稳定.
2.
逐步优化全科医生结构.
逐步扩大全科医生("5+3"模式)及全科硕士研究生招聘比例,积极推进全科(助理全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临床医学、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升本学历教育)衔接,到2020年本科以上全科医生须达到50%,到2030年达到60%,鼓励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引进硕士、博士学历全科医生.
积极引进高级职称的全科医学人才和学科带头人,对正在从事全科专业带教工作的其他专科高级职称人才经转岗培训合格后,允许其执业范围加注全科,逐步建立职称结构合理的全科医生队伍.
加强对中青年全科医生培养,定期有计划地输送优秀人才参加国内外培训和交流,积极选拔中青年全科医生骨干人才.
以全科医学学科建设为重点,培养高水平的全科师资队伍,保证全科医生学历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质量.
3.
持续提升全科医生素质.
加强全科医生的职业素质教育,树立高尚医德医风,转变服务理念,更新服务模式,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健康需求.
加强其专业素质、终身学习和业务发展能力的培养,提高其对服务对象健康全周期的管理、疾病早期的诊治、专科无法治愈疾病的关怀等的服务水平.
加强全科医生人文素质的培养,提高其综合知识、沟通交流、组织协调等方面的水平,共建良好和谐的医患关系.
4.
加强县域医共体全科医生人才培养.
探索改革县域医共体全科医生教学内容和培养模式,对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开展专科医生宽基底规范化培训,强化全科理论和技能,同时加强对在岗人员的全科知识的培训和普及;以系统化的专科培训和实用性的专病培训相结合,提高全科医生基层首诊和急诊处理水平,特别是加强儿科、老年医学、康复医学等急需专业特长,以利于县域医共体内医疗人员统筹使用.
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设健康浙江的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同,明确任务分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二)深化医保支付制度改革.
积极推进医保总额付费,推行按点数法、按人头、按病种(病组)、按床日付费等多元复合型医保支付方式.
落实签约人群医保报销优惠措施,扩大全科医生签约服务覆盖面,积极推广责任医生对签约对象的医保包干制,引导全科医生及其团队加强参保人员健康管理,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让签约全科医生成为参保人员健康管理"守门人"和医保基金"守门人".
(三)落实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落实投入责任,切实保障基层医疗机构全科医生—31—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8年第21期的各项待遇,进一步加大对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的支持力度.
(四)强化督导评估.
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培训,强化督导检查.
要将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医改目标责任考核,建立定期调研督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五)科学宣传引导.
通过多种形式宣传解读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工作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措施,广泛宣传全科医生成长成才典型事例和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增进医学生、医务人员、医学教育工作者和社会公众对全科医生的了解,为加快培养大批合格全科医生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6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依法依规,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外,主动、全面、及时地公开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
坚持突出重点,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明确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
坚持高效便民,面向基层,运用多种方式发布信息,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有效引导公众知晓和有序参与监督.
坚持问题导向,以公开促规范、促服务、促治理,推动共建共治共享,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到2020年,公开内容覆盖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各领域、各环节,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显著提高,社会公益事业透明度明显提升,社会公益资源配置更加公平公正,社会公益事业公益属性得到更好体现,全社会关心公益、支持公益、参与公益的—41—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8年第21期氛围更加浓厚.
二、工作任务(一)明确公开内容.
1.
依法依规公开决策信息.
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
决策过程中,要广泛征求意见并将各方面合理意见体现到决策中,结合实际尽可能把意见采纳情况予以公开.
决策作出后,按照规定及时公开议定事项和相关文件.
提升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重大决策公开实效,公开前要认真评估公开的效果,公开后要认真对待并依法处理公众提出的相关意见.
2.
依法依规公开管理和服务信息.
重点公开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名录,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审批信息,年检年报、评估检查、奖励处罚等管理信息.
全面公开基本公共服务的项目清单、服务指南、服务标准、保障措施,及时准确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供公共服务等信息.
推动公开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财政资金直接投入和购买社区公共服务,社区公共服务项目、对象、办理流程、责任部门、供给状况和绩效评估等信息.
3.
依法依规公开执行和结果信息.
依法全面公开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重要政策落实情况,重点公开面向困难群众的扶持、救助等政策落实情况和主要成效.
依规公开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准确记录资金的具体流向.
加大彩票公益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信息的公开力度.
(二)突出公开重点.
各地、各单位要以社会高度关注、公益色彩浓厚的社会公益事业为重点,及时全面公开低收入百姓增收攻坚、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教育、基本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灾害事故救援、公共文化体育等领域政府信息.
要根据区域、行业特点,进一步明确本地区、本行业应重点公开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不断扩大信息公开范围.
要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加强分类指导,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推动有关公共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如实公开社会公益事业信息.
教育、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卫生计生、体育、安监、食品药品监管等单位要在2018年底前建立完善本单位监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
1.
低收入百姓增收攻坚领域.
加大低收入百姓增收政策公开力度,进一步做好精—51—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8年第21期准帮扶信息公开工作.
围绕"扶持谁、谁来扶、怎么扶",及时向社会公开扶贫政策,扶贫规划,扶贫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预期目标、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检查验收结果等信息,向特定区域特定群体公开对象识别、动态调整、帮扶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帮扶责任人、帮扶成效等信息.
注重运用技术手段实现公开的信息可检索、可核查、可利用,为社会各界参与低收入百姓增收攻坚事业提供服务,方便人民群众监督.
(责任单位:省农办〔省扶贫办〕、省民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2.
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领域.
重点围绕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等事项,全面公开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福利补贴申领及申请审批程序等相关政策,有针对性地公开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福利补贴发放等情况.
信息公开要因地制宜、因事制宜,既确保公开实效、维护底线公平,又保护好相关人员个人隐私.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各市、县〔市、区〕政府)3.
教育领域.
立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进一步加大教育信息公开力度,重点做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高中阶段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等方面的信息公开.
紧扣利益关系直接、现实矛盾突出的事项,重点公开相关政策、发展规划、经费投入和使用、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情况等信息.
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工作进展情况的公开.
推动民办学校办学资质、办学质量、招生和收费政策、使用公办学校在编教师数量和占比及任教时间情况、相关整改规划、提供公共服务内容(参照公办中、小学校招生情况)、民办学校财务报告等信息公开.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市、县〔市、区〕政府)4.
基本医疗卫生领域.
保障好人民群众对公共医疗卫生的知情权,重点公开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国家免疫规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疫情及防控等信息.
大力开展健康科普,针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和农村、工矿企业等重点区域,开展专项健康科普,用现代医学知识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服务.
进一步做好疾病应急救助.
探索利用信息公开手段加强卫生监督.
深化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实施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公开制度,全面公开监管执法信息,让违法者寸步难行,让人民群众放心.
(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61—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8年第21期5.
环境保护领域.
进一步做好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等信息的公开工作.
重点公开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政策措施、实施效果,污染源监测及减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环境保护执法监管、投诉处理等信息.
及时发布大范围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信息发布、舆情引导等工作.
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市、县〔市、区〕政府)6.
灾害事故救援领域.
准确及时发布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次生灾害预警防范等工作情况及动态信息.
及时发布灾害救助需求信息,推动做好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数量、使用情况,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进展等信息的公开工作.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安监局,各市、县〔市、区〕政府)7.
公共文化体育领域.
立足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公益性均等性便利性,大力推进公共文化体育的服务保障政策、服务体系建设、财政资金投入和使用、设施建设和使用,政府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目录、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公开.
公开文化遗产保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名录、公益性文化服务活动、公益性体育赛事和活动、受捐款物管理使用等情况.
(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省体育局、省旅游局、省文物局,各市、县〔市、区〕政府)(三)提升公开实效.
1.
扩大公开范围.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梳理细化本地、本单位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应当公开的事项,主动、全面、及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加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探索形成符合基层实际的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标准和规范.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认真办理,最大限度满足公众的信息需求.
2.
拓展公开平台.
要充分发挥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的优势,按照内容权威、格式规范、体例统一的要求,把政府门户网站作为第一平台,集中发布相关政府信息,归集展示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发布的相关信息,便于公众查询利用.
要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和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要求,建立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信息—71—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8年第21期共享平台和大数据库,为单位间核对和社会开发利用提供条件.
针对社会公益事业主要服务基层和特定群体的特点,要灵活运用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手机短信、公告栏、宣传手册、政务服务平台等多种载体和方式,定向发布,精准推送,提升信息覆盖面、到达率,确保人民群众看得到、看得懂.
3.
加强解读引导.
各地、各有关单位对于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要注重更多运用客观事实进行解读,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信任.
对于敏感事项和存在地区、领域差异的相关政策,公开时要及时把政策解释清楚、避免误解误读.
加强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热点舆情的预判、跟踪和处置,进一步提高对社会关切事项引导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要指导和监督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做好相关舆情处置工作,确保不失声、不缺位.
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各单位要强化公开意识和服务意识,建立健全责任清晰、职责明确、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结合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做好统筹谋划,形成常态化机制,务求取得实效.
各级政府办公室(厅)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本级政府相关单位对本单位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再梳理,提出具体措施,细化工作方案,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考核评估.
各地要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加大督促落实力度.
各级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对所监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工作开展评估,科学评价政策落实效果,公开评估结果.
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探索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员制度,强化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
(三)加强监督问责.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本地、本行业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
完善工作措施,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和监督检查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对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好的,予以通报鼓励;对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7月13日—81—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8年第21期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6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国办发〔2018〕32号)要求,进一步压缩我省企业开办时间,优化营商环境,经省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2018年省政府工作报告部署,以商事制度改革为抓手,纵深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改善企业和群众的办事体验,持续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打造最佳营商环境.
力争在2018年底前,将我省常态化企业开办时间压缩到4天(指工作日,下同),其中企业设立登记压缩到2天、制作公章压缩到1天、申领发票压缩到1天.
二、主要任务(一)打造"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模式.
工商(市场监管,下同)、公安、税务、人力社保相关事项集中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并合理配置公章制作等服务.
推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打造一条与原先串联式流程并存的并联式流程,由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或工商通办窗口统一收件和出件,各有关部门并行办理.
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形成各部门企业开办数据交互共享机制,通过信息共享和应用压缩环节、精简材料、提高效能,实现一次提交、同步办理、信息共享、限时办结.
各有关部门公开承诺办理时限,并做到能快则快.
(二)深化企业登记便利化改革.
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自2018年8月1日起在全省推广企业名称自主申报.
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机关外,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申请人可在办理企业登记时,以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一并办理.
大力推广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进一步扩大宣传、加强咨—91—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8年第21期询、优化功能,开办企业既可以到当地行政服务中心或银行代办网点办理,也可以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提交申请.
鼓励银行代办网点建设,拓展服务功能,将其打造成服务企业开办的重要节点.
落实住所申报承诺制、经营范围登记便利化、章程和合伙协议审核便利化等举措.
大力倡导"店小二"精神,推进"八个一"窗口标准化建设,推行"审核合一、一人通办".
(三)将公章刻制备案纳入"多证合一"改革.
将公章刻制备案纳入"多证合一"改革,将相关信息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由工商部门采集并推送给公安部门.
在各地行政服务中心或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公布公章制作单位名录,由企业自主选择,提高公章制作效率.
(四)提供"一站式"涉税事项服务.
加强信息共享,及时传递相关信息,税务部门获取工商等部门相关信息后,即时办结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事项,进一步优化企业申领发票程序.
(五)完善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业务流程.
进一步完善数据共享和应用机制,做好企业社会保险登记和职工参保登记业务的衔接,推动职工参保登记业务网上办理,压缩办理时间,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单位和事项多,时间紧迫,责任重大.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清重要意义,将其列入重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协调推进机制,明确责任分工,不折不扣地完成既定工作目标.
各地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理顺工作机制,实施流程再造,统筹推进信息化建设,确保完成工作目标.
工商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并负责压缩企业登记办理时间;公安部门负责指导、规范压缩公章制作时间;税务部门负责压缩企业申领发票时间;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完善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业务流程.
(二)加强宣传培训.
要通过微博、微信、广播、电视、报纸等多种形式,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加强系统培训,不断提升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强化咨询导办功能,优化网上和现场的指导服务,让群众及时了解掌握开办企业的环节、材料和要求,提高一次办结率.
(三)加强督查考核.
省工商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的指导协调,通过区域市场主体准入环境评估、企业开办时间跟踪问卷等方式,加强督促检查,并定期通报各地.
对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要给予鼓励;对落实不力、造成严重不—02—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8年第21期良影响的,要予以曝光并严肃问责.
鼓励各地对标先进,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做法,并结合实际积极应用,不断优化流程,在规定时限基础上自我加压,最大限度地压缩企业开办时间.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7月1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7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决策部署,深化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撬动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迭代升级,增创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有利、百姓受益的体制机制新优势,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2018年底前,各设区市所辖的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省级产业集聚区、省级特色小镇等重点区域新批工业用地不低于30%按照"标准地"制度供地,以"标准地"制度供地的企业投资项目实现开工前审批最多100天;2019年在上述重点区域全面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制度,并探索向其他投资项目延伸推广.
二、重点任务(一)完成"标准地"区域评估工作.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前提下,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省级产业集聚区、省级特色小镇等重点区域,全面完成区域能评、区域规划环评、区域防洪影响评价、区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区域水资源论证、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和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
各地根据区域有关评估情况,完善项目准入要求,并向社会—12—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8年第21期公布负面清单;探索逐步扩大区域有关评估覆盖面.
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确保具备项目开工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等基本条件.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能源局,各市、县〔市、区〕政府)(二)构建"标准地"出让指标体系.
制订发布全省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研究建立指标动态调整机制.
各市、县(市、区)要按照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根据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相关区域评估要求,合理提高标准,细化行业分类,强化能耗、污染物排放等总量控制,明确当地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的投资、能耗、环境、建设、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浙江省税务局、省能源局,各市、县〔市、区〕政府)(三)明确"标准地"出让承诺履约要求.
各地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时,有关部门要按照地块所在区域的相关控制性指标,提前明确具体标准和操作导引,并由国土资源部门发布出让公告.
探索创新工业用地竞价方式,在符合相关法定条件下鼓励企业竞报亩均税收等指标.
各地要制订完善项目竣工验收、达产复核及不动产登记办理等具体办法.
用地企业取得"标准地"后,要同时与有关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明确用地标准、履约标准、违约责任等.
(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四)推进"标准地"与代办制、承诺制等改革联动.
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做好企业投资项目服务工作,建立"标准地"项目前期辅导服务机制,加强项目前期精准指导.
相关部门可为"标准地"项目提供全流程代办服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申请人对照清单和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标准地"与"多规合一"改革联动机制.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等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五)建立"标准地"全过程监管体系.
有关部门要按照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最多100天的要求,全面压缩全流程审批时间.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覆盖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股权变更等环节监测核查机制,实施协同监管,按约定予以奖惩.
项目正常运营后,转为按"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管理.
开展"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监管试点,探索建立"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对严重—22—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8年第21期失信的用地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探索建立"标准地"项目全过程信用档案,将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公开,作为企业享受差别化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浙江省税务局、省能源局等,各市、县〔市、区〕政府)(六)探索"标准地"改革扩面.
鼓励各地对已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企业投资改扩建项目执行"标准地"制度.
鼓励将"标准地"指标纳入司法处置程序的存量工业用地使用权拍卖条件.
探索将"标准地"制度向生产性服务业等项目延伸.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浙江省税务局、省能源局,各市、县〔市、区〕政府)(七)建立"标准地"标准化体系.
围绕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等关键环节,研究制定"标准地"操作流程、工作指引、协议文本等标准,规范"标准地"出让环节.
(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的"标准地"改革工作协调推进机制,重点研究协调"标准地"改革重大事宜,加强综合协调、统筹指导和组织实施等工作.
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指导各地落实"标准地"改革相关举措.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标准地"改革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上下联动,细化工作措施,合力推进改革.
(二)强化督查考核.
对"标准地"改革工作实行节点管控、倒排时间、挂图作战.
根据以"最多跑一次"改革撬动重点领域改革的要求,将"标准地"改革纳入对各地、省级有关部门改革实绩等考核的重要内容,推动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实现开工前审批最多100天.
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要负责日常督促指导,对各地新批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地情况进行考核.
对推进成效显著的给予激励,对工作滞后的给予通报批评,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加大宣传力度.
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宣传"标准地"改革,及时准确发布改革信息和政策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
认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典型做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7月20日—32—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8年第21期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分行业省级试点名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7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快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浙政发〔2018〕21号)的部署和要求,经各地申报推荐、省经信委组织遴选,并报省政府同意,决定在瑞安市等14个县(市)开展第二批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分行业省级试点.
现将试点名单予以公布.
各试点县(市)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结合实际,对标先进,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重点举措和推进计划,切实打好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组合拳,不断改革创新、大抓落实,加快推进传统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绿色化转型、品质化转型、资本化转型、集群化转型,在优势产业全面升级、落后产能全面出清、融合拓展全面深化等方面再创发展新优势,成为我省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的先行区和示范区.
各设区市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政策资源,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省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和总结推广.
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大指导、服务和支持力度,细化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试点取得预期成效.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7月23日第二批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分行业省级试点名单1汽车零部件制造业:瑞安市、玉环市—42—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8年第21期2低压电气制造业:乐清市、江山市3金属制品制造业:武义县、海盐县4泵阀轴承制造业:新昌县、永嘉县5家具及竹木制品制造业:安吉县、嘉善县6家用电器制造业:慈溪市、嵊州市7文体用品制造业:宁海县、云和县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7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等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以及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和省委十四届二次、三次全会精神,着眼于"让每个老人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学、老有生活品质",坚持以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为核心,不断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完善政策制度,强化基本服务,发展多元供给,繁荣服务市场,提升服务品质,进一步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目标任务.
到2022年,养老服务综合改革全面深化,社会力量主体作用充分发挥,社区养老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养老机构床位结构更加合理,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护相结合,结构合理、功能完善、服务优良、城乡均衡的养老服务体系全面建成.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有效提升.
每个乡镇(街道)均建有兼具日间照料与全托服务功能的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52—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8年第21期———医养护一体化有力推进.
护理型床位数占总床位数的比例超过50%,兼具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与能力的医养结合机构达到1000家以上.
———管理运营机制创新发展.
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总床位数的比例不超过30%,公办养老机构的公建民营比例不低于80%,社会化运营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比例不低于60%.
———各类养老资源进一步整合.
集机构养老、居家养老等功能于一体的养老服务综合体增多.
二、主要措施(一)优化养老服务市场环境.
对社会力量利用闲置资源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的项目,依法依规适当简化手续.
申请设立从事养老服务的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县级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材料简化为消防安全、房屋质量和产权证明等基础项目.
建立全省统一的养老服务管理系统,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养老服务补贴认定、老年人优待证件申领等事项实现网上办理.
(二)加强居家养老服务.
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开发专业服务项目,推动居家养老服务转型升级.
推进乡镇(街道)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实现功能错位、相互补充,形成专业服务与基础性服务相结合,机构全托、社区日托与居家服务相衔接的居家养老服务格局.
建立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长效运行机制,通过日托和上门等方式,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保健、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等基础性服务,支持有条件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向社区护理型养老机构转型.
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营方式改革,鼓励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组织或企业承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运营.
加强机构养老与居家养老服务资源整合互动,鼓励养老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加快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提供高效便捷的供需对接、质量评价、远程监测、数据分析与运用等服务.
完善新建住宅项目居家养老服务配套用房设计、建设、验收、移交等具体办法.
(三)推进医养护结合发展.
加强医疗机构布局规划和养老机构布局规划有效对接,实现养老机构就近享有医疗资源.
支持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院、康复院、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62—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8年第21期点范围.
支持社会资本开展老年护理康复机构建设,符合条件的应予审批.
医疗机构内设养老机构,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其养老床位可享受同等床位补贴政策.
建立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签约服务机制,推进服务对接.
完善社区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将失能失智老年人作为签约服务的重点人群.
探索建立社区护理站,增强社区为居家老人提供护理服务的能力.
(四)发挥社会力量主体作用.
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逐步提高社会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床位数比例,其养老机构床位数不低于总床位数的70%.
政府现有存量养老机构要转型为面向失能失智老年人的护理型养老机构,政府不再直接投资建设综合性养老机构.
优化调整敬老院功能布局和服务范围,除专门收住特困人员的敬老院外,其他敬老院更名转型为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由专业机构运营,为各类老年人提供服务.
改造利用闲置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社会资源,增加养老服务供给,提高老年人就近就便获得养老服务的可及性.
完善公建民营激励政策,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可进行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法人登记.
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均可享受与居民用户同等用水、用电、用气(燃气)价格政策.
引导养老机构专业化、集约化发展,扶持培育一批行业影响力和竞争力强、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养老服务集团,树立一批养老服务品牌.
(五)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
完善养老服务补贴需求评估、对象认定、服务机构选择、质量监督和绩效评价制度,加大对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的力度.
明确服务补贴对象评估机构、服务提供机构、服务补贴管理机构的相应职责,形成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严格审核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强化补贴资金使用监管,实行审计监督和绩效评价.
(六)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提高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水平,建立以职业技能培训为核心、中职教育为主体、高职以上教育为补充、学历提升为辅助的人才队伍培养体系.
探索开展养老护理技能评价工作,加强养老护理人才政策激励,落实大学生从事养老服务的就业创业补贴政策,完善入职奖补政策.
在实施积分落户的地区,优秀养老护理员落户可给予适当加分.
畅通养老护理员技能提升和职业发展渠道,吸引医务人员和社会工作者从事养老服务.
鼓励省内高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院校从对口支援地区招收养老护理专业学生,帮助解决学习、实习、就业等实际问题,吸引其从事养老服—72—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8年第21期务工作.
(七)推动标准化建设.
推进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制定护理等级评定、入住评估、分级护理、医养结合、智慧养老、居家照料等标准,完善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级评定办法.
将标准实施和等级评定情况作为公办养老机构收费定价、民办养老机构享受政府运营补贴的基本依据.
(八)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全面排查养老机构安全隐患,推进分类整治.
对达到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但未能提供施工许可、规划许可等相关前置证明文件的,当地政府应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本着实事求是、保障民生的态度,协调相关部门集中研究处置.
对建筑合法、能够通过整改实现安全达标的,当地政府督促其立即整改,根据情况给予必要的支持.
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法整改到位的,督促其限期搬迁或关停.
(九)完善财政支持政策.
建立完善与人口老龄化发展相适应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确保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养老服务,确保各项资金重点用于补齐养老服务短板、提高养老服务质量.
引导支持社会力量设立产业基金(养老投资基金)或通过贴息、公建民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吸引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
提高财政资金投入绩效,着重保障重点领域、重点人群,从"补供方"向"补需方"转变.
对营利性养老机构接纳政府资助的生活困难老人、失能半失能老人、失智半失智老人等,政府按照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支持.
省财政对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乡镇(街道)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农村区域性敬老院建设和加快发展地区养老服务事业,根据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给予专项补助.
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另行制定.
(十)加强行业信用建设.
逐步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体系,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机制.
建立对养老院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定期评估制度,及时曝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
加强信用惩戒,建立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强化行业自律和监管.
三、工作保障各地要把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摆在重要位置,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重要工作,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和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加强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落实,密切协作配合,制定落实配套措施,确保养老服务综合改革顺利推进.
省民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82—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8年第21期地的工作指导,加强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认真总结推广改革中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此前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8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14日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92—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8年第21期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深入实施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的决策部署,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整合办理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努力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系,打造最优营商环境.
(二)改革内容.
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三)工作目标.
以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为主要对象,围绕各个审批阶段大力整合审批办理环节,促进多部门、全过程审批办理流程协调统一和深度融合.
到2018年底,各设区市基本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统,一般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压减至100个工作日以内;到2019年6月底,基本建成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努力把我省建设成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最少、报批流程最简、办事效率最高、群众和企业获得感最强的省份.
二、优化审批流程(四)优化审批阶段.
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四个阶段,各地可按照"只少不多"原则对审批阶段进行简化优化.
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等.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
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人防、消防、防雷等设计审核确认和施工许可证核发等.
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国土资源、人防、消防、防雷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
其他行政许可、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
(五)全面整合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办理环节.
加强各类空间规划的协调衔接,推动"多规合一".
推广"标准地"制度改革经验,建立健全出让用地建设条件一次性集成公布、企业按条件建设、各部门依职权和条件监管的工作机制.
用地建设条件应包括规划条件和人防、消防、绿色建筑等指标要求.
实行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意见书联动办理.
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即时办理制度,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凭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出让合同即时领取;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凭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即时—03—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8年第21期办理.
(六)全面整合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办理环节.
对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外的一般企业投资工业类项目和小型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按照建设条件进行承诺,不再单独组织设计方案审查;对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外但对景观风貌影响较大的工程建设项目,建立一家牵头、多部门参与的设计方案联审机制,联审通过且已依法进行公示的即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
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范围和对景观风貌影响较大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由市、县(市)政府确定公布.
(七)全面整合施工许可阶段办理环节.
按照统一标准、集中服务、结果互认、依法监管的思路,全面推行由建设、人防、消防和气象等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共同委托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进行在线联审,分专业出具审查报告,各部门依据专业审查报告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建设单位凭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委托监理工程)和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措施的承诺,即时一并办理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各地要根据业务需要,及时引进市外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增加机构数量,形成有序竞争的格局.
(八)全面整合竣工验收阶段办理环节.
全面推进"竣工测验合一"改革,按照统一标准、联合测绘,以测带核、核审分离,多验整合、依法监管的思路,积极培育竣工综合测绘机构,由建设单位委托测绘机构进行竣工综合测绘,并将工程实体测量结果与联合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比对,出具竣工综合测绘报告及图件.
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人防、消防、气象和市政公用等单位可依据竣工综合测绘报告、专业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和其他必要材料直接办理.
实行竣工验收备案一次办理,整合各类专项竣工验收备案办理环节.
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竣工验收备案即时办理.
(九)科学分类管理.
按照投资主体、类别和规模,将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类项目、企业投资民用建筑类项目(不含小型工程项目)、企业投资工业类项目(不含小型工程项目)和企业投资小型工程项目等五大类(小型工程项目指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8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工程建设项目).
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类项目原则上按四个阶段整合办理环节;企业投资民用建筑类项目和列入核准目录的企业投资工业类项目,原则上按后三个阶段为主整合办理环节;企业投资核准目录以外的工业类项目原则上按后两个阶段为主整合办理环节.
对按"标准地"制度出让的—13—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8年第21期工业项目、企业投资小型工程项目和带设计方案出让的其他工程项目,要进一步合并、精简办理事项,缩短办理时间.
(十)细化分类指导.
对技术审核类许可,重点推动技术审核的专业化,利用专业机构实现"多审合一";对容量管控类许可,重点转变审查方式,突出指标控制,以事前定指标、事后强监测方式提升监管效能;对其他类许可,重点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推动办理结果数据共享和达成条件后的在线即时办理.
三、精简审批环节(十一)减少审批事项.
实行全省统一的审批事项清单管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得擅自增加任何审批事项.
对于能够用征求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
工业项目中的民用建筑不再单独进行民用建筑节能评估.
将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防雷设计审核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
取消施工合同、中标价备案事项.
取消施工许可条件中的资金证明、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等.
取消单独办理的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环节,与施工许可证一并办理.
不具有联动控制功能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申报消防验收时,可不提供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建筑工程通过消防验收后进行局部内装修,且装修时未增设、改动消防设施的,申报装修消防验收时可不提供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取消单独办理的城镇燃气工程、城市道路工程、环境卫生设施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等专项竣工验收备案环节,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一并办理.
企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十二)协调审批权限.
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进一步协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权限.
对同类项目不同部门审批层级存在差异的审批事项,依法下放审批权限,积极推行审批事项同级化、属地化.
承接下放审批事项的下级机关要加强力量配备,保障审批高效运行.
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制定配套措施,完善监管制度,开展指导培训,提高审批效能.
(十三)整合优化评价事项.
在省级以上各类经济开发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下同)、产业集聚区、特色小镇以及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可以根据需要对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环境影响、节能、地震安全性、地质灾害危险性、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水土保持、防洪影响、水资源论证、考古调查勘探、交通影响、雷电灾害风险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价制度.
对省级以上各类经济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和省级特色小镇等特定区域,全面实施"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区域环评+环—23—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8年第21期境标准"改革.
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外,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依据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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