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香港机房托管

香港机房托管  时间:2021-01-05  阅读:()

(上接D97版)5)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1)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
2)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3)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5)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6)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7)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批准.
(6)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
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周密考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制金融新品种、新业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广告宣传、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制定详细的登记过户工作流程,建立登记过户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对、备份制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14)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具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

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
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
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17)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订程序,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灾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要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22)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1)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2)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3)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24)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25)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26)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27)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28)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
督察长应当经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认可后方可任职.
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
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29)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法定代表人:陈四清注册资本:人民币34,932,123.
46万元联系电话:010-66105799联系人:郭明二、主要人员情况截至2018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02人,平均年龄33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
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2018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923只.
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五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64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继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2014年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审阅后,2015年、2016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均通过ISAE3402(原SAS70)审阅,迄今已第十次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1)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
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
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1)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
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中国工商银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
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
资产托管部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1、直销机构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法定代表人:刘卓电话:0755-83183388传真:0755-83199588联系人:教姣公司网址:www.
dcfund.
com.
cn大成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8-5558(免长途固话费)(1)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联系人:吴海灵、关志玲、白小雪电话:0755-22223556/22223177/22223555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2、代销机构详见份额发售公告(本基金具体销售机构的调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3层法定代表人:刘卓电话:0755-83183388传真:0755-83195239联系人:黄慕平(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负责人:王玲电话:0755-22163333传真:0755-22163390经办律师:靳庆军、冯艾联系人:冯艾(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电话:021-23238888传真:021-23238800联系人:俞伟敏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俞伟敏六、基金的募集(一)基金募集的依据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12月14日证监许可【2018】2072号文予以注册.
(二)基金类型与运作方式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三)基金的募集期限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发售募集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
基金发售募集期若经延长,最长不得超过前述募集期限.
具体规定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通知.

(四)发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发售方式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六)募集场所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当地代销机构的公告、通知.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七)认购时间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机构或个人的每天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日常业务办理时间.
(八)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价格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
00元,认购价格为1.
00元.
(九)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持有限额1、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认购以金额申请,认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
00元,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于调整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十)认购费用1、投资者在认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具体如下: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M<100万0.
60%100万≤M<300万0.
40%300万≤M<500万0.
20%M≥500万1000元/笔养老金账户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后,可享受认购费率2折优惠.
养老金账户,包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依据规定将其纳入养老金账户范围.
(十一)基金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的计算1、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1+认购费率)认购费用=认购总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0.
6%,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
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认购总金额=10,000元认购净金额=10,000/(1+0.
6%)=9,940.
36元认购费用=10,000-9,940.
36=59.
64元认购份额=(9,940.
36+5.
50)/1.
000=9,945.
86份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可得到9,945.
86份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余额的处理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二)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十四)募集期间费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的备案(一)基金备案的条件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一)申购和赎回场所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如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存在变相规避50%集中度限制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一投资者的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有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1、投资者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
00元人民币.
2、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可以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做出规定,具体业务规则请见有关公告.
3、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规避50%集中度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1、申购费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具体费率如下: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M<100万0.
80%100万≤M<300万0.
50%300万≤M<500万0.
30%M≥500万1000元/笔养老金账户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后,可享受申购费率2折优惠.
养老金账户,包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依据规定将其纳入养老金账户范围.
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持有基金时间(T)赎回费率T<7天1.
5%7天≤T<30天0.
1%T≥30天0本基金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例:某投资人于开放期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0.
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
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净申购金额=40,000/(1+0.
8%)=39,682.
54元申购费用=40,000-39,682.
54=317.
46元申购份额=39,682.
54/1.
0400=38,156.
29份3、赎回金额的计算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例:某投资者在持有基金份额时间为1年时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
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10,000*1.
0500=10,500.
00元赎回费用=10,500.
00*0=0元净赎回金额=10,500.
00—0=10500.
00元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1.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1、巨额赎回的认定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10%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或(2)方式处理.
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1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投资一、投资目标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债券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不参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不参与可转换债券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债券部分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以获取较高的债券组合投资收益.
1、久期配置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长、货币信贷、固定资产投资、消费、外贸差额、财政收支、价格指数和汇率等)和宏观经济政策(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外贸和汇率政策等)进行分析,对未来较长的一段时间内的市场利率变化趋势进行预测,决定组合的久期.

2、类属配置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3、信用债投资策略本基金对于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将根据发行人的公司背景、行业特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流动性等因素,对信用债进行信用风险评估,积极发掘信用利差具有相对投资机会的个券进行投资,并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4、资产支持类证券投资策略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结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四、投资限制1、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指同一信用级别)规模的10%;(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3)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5)、(7)、(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机构变更或停止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者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的原则及方法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得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1、不参与所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基金的财产(一)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一、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1)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约定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上述第1-6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
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估值错误类型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
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
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技术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一)基金费用的种类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8、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
3%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H=E*0.
3%÷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
1%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H=E*0.
1%÷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一、基金利润的构成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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