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香港机房托管

香港机房托管  时间:2021-01-05  阅读:()

(上接D41版)二、主要人员情况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年7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
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曾于2003年7月至2013年5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王良先生,本行副行长,货币银行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1991年至1995年,在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95年6月至2001年10月,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展览路支行、东三环支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北京分行风险控制部总经理;2001年10月至2006年3月,历任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2006年3月至2008年6月,任北京分行党委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2008年6月至2012年6月,任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2年6月至2013年11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2015年1月起担任本行副行长;2016年11月起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
2002年9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

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20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
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截至2018年9月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401只开放式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目标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二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三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内部控制原则(1)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
(2)审慎性原则.
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以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作为内部控制的核心,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室、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
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
内部控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
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7)重要性原则.
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
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内部控制措施(1)完善的制度建设.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经营风险控制.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
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
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1、直销机构: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1198号20层、21层、22层法定代表人:缪建民设立日期:2003年7月16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机审[2003]131号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07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贰亿玖仟捌佰万元整存续期限:不约定期限联系电话:400-820-7999传真:021-50765598联系人:常静怡网址:http://fund.
piccamc.
com2、代销机构:代销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整销售机构,并及时另行公告.
二、登记机构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1198号20层、21层、22层法定代表人:缪建民电话:400-820-7999传真:021-50765598联系人:周文栋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负责人:廖海电话:(021)51150298传真:(021)51150398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负责人:曾顺福联系电话:021-61418888传真:021-63350177联系人:史曼经办注册会计师:史曼、吴凌志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于2019年6月1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1078号文准予注册.
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或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一、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二、基金的存续期间不定期三、募集方式及场所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四、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募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五、募集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募集规模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本基金首次募集不设规模上限.
七、基金的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销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赎回时收取赎回费,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1、基金份额面值:本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
00元.
2、认购费用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A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认购费率M<100万元0.
60%100万元≤M<300万元0.
40%300万元≤M<500万元0.
20%M≥500万元1000元/笔投资者重复认购A类基金份额,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认购份额的计算(1)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2)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认购费用=固定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2)认购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3)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0元,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
60%.
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元.
则认购份额为:认购总金额=100,000元净认购金额=100,000/(1+0.
60%)=99,403.
58元认购费用=100,000-99,403.
58=596.
42元认购份额=(99,403.
58+50)/1.
00=99,453.
58份若该投资者选择认购A类基金份额,投资100,000元本金,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元,可得到99,453.
58份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认购利息2元,则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认购份额=(10,000+2)/1.
00=10,002.
00(份)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2元,则可得到10,002.
00份C类基金份额.
九、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1、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认购的限额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需满足本基金关于募集上限和法律法规关于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相关规定.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
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有关规定,调整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并及时公告.
十、募集资金的存放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一、基金备案的条件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申购和赎回场所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赎回款项.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赎回(T日)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无利息)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1、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单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元(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投资者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转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4、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但须满足法律法规关于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相关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单笔或单日申购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单日的申购金额上限或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的总规模进行限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8、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9、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1、申购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投资者在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申购费率M<100万元0.
80%100万元≤M<300万元0.
50%300万元≤M<500万元0.
30%M≥500万元1000元/笔2、赎回费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持有时间(T)赎回费率T<7日1.
50%7日≤T<30日0.
10%T≥30日0.
00%(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持有时间(T)赎回费率T<7日1.
50%7日≤T<30日0.
05%T≥30日0.
00%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余赎回费25%计入基金财产.
(3)赎回费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6、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1)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2)若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申购费用=固定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3)若投资者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
0400元,申购费率为0.
80%,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申购总金额=100,000元净申购金额=100,000/(1+0.
80%)=99,206.
35元申购费用=100,000-99,206.
35=793.
65元申购份额=99,206.
35/1.
0400=95,390.
72份即: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
0400元,如果其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95,390.
72份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
0500元,则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申购份额=10,000/1.
0500=9,523.
81份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
0500元,则可得到9,523.
81份C类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3: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25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
1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
1200元,则投资者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赎回总金额=10,000*1.
1200=11,200.
00(元)赎回费用=11,200.
00*0.
10%=11.
20(元)赎回金额=11,200.
00-11.
20=11,188.
80(元)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25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
1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
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188.
80元.
例4:某投资者赎回100,000份C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25日,对应赎回费率为0.
05%,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
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100,000*1.
1000=110,000.
00元赎回费用=110,000.
00*0.
05%=55.
00元赎回金额=110,000.
00-55.
00=109,945.
00元即:投资者赎回100,000份C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25日,对应赎回费率为0.
05%,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
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9,945.
0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无利息)将退还给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1、巨额赎回的认定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其他业务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一、投资目标本基金在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当期收益以及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央行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本基金在投资中主要基于对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宏观经济的动态跟踪,采用期限匹配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类属资产配置策略、期限结构策略、久期调整策略、个券选择策略、分散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等投资管理手段,对债券市场、债券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固定收益品种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1、类属资产配置策略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趋势,判断证券市场对上述变量和政策的反应,并根据不同类属资产的风险来源、收益率水平、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附加选择权价值、类属资产收益差异、市场偏好以及流动性等因素,采取积极投资策略,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数.
2、期限结构策略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主要影响因素是宏观经济基本面以及货币政策,而投资者的期限偏好以及各期限的债券供给分布对收益率形状有一定影响.

对收益率曲线的分析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定性方法为:在对经济周期和货币政策分析下,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可能变化给予一个方向判断;定量方法为:参考收益率曲线的历史趋势,同时结合未来的各期限的供给分布以及投资者的期限偏好,对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做出判断.
在对于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和变动幅度做出判断的基础上,结合情景分析结果,提出可能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3、久期调整策略本基金将根据中长期内的宏观经济波动趋势,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在一定范围内适当对资产组合久期进行动态调整.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下移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增强投资组合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带来的风险.
4、个券选择策略本基金将利用公司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对债券发行主体所在行业发展以及公司治理、财务状况等信息进行深入研究并及时跟踪.
在此基础上,结合债券发行具体条款,对债券的收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等因素进行分析.
同时参考债券外部评级,对债券发行人和债券的信用风险细致甄别,做出综合评价,并着重挑选资质良好及信用评级被低估的券种进行投资.
5、分散投资策略本基金将适当分散行业选择和个券配置的集中度,以降低个券及行业信用事件给投资组合带来的冲击.
6、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资产支持类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流动性、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及其它附加条款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本基金将在利率基本面分析、市场流动性分析和信用评级支持的基础上,辅以与国债、企业债等债券品种的相对价值比较,审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
7、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本基金通过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结合发行人资产负债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经营稳定性以及债券流动性、信用利差、信用评级、违约风险等综合评估结果,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质信用债券进行投资.
四、投资限制(一)组合限制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2)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13)本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1)、(12)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二)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90%+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10%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指数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公司债等组成.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与本基金中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的特征和投资理念更为吻合.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80%,因此,取90%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中债券投资所代表的权重.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因此,取其余的10%乘以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该部分资产所对应的权重.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相关数据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一、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一、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
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
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
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
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2)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按成本估值.
3、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
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估值错误类型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
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
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一、基金利润的构成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一、基金费用的种类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3、销售服务费;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9、基金的相关账户开户及维护费用;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
3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H=E*0.
30%÷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
1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H=E*0.
10%÷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
10%.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
1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H=E*0.
10%÷当年天数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一、基金会计政策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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