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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备案空间  时间:2021-01-04  阅读:()
1《沈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经营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解读提纲第一条严格企业开复工管理全市行政区域内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和企业生产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确保正常开工开业.
同时要全面做好企业开复工预案和疫情防控预案,严守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两个底线",确保企业有序复工,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一、负责人员(一)区、县(市)负责人员:区、县(市)分管领导工作人员联系电话和平区黄利军张嘉22898882,13332490757沈河区金敬国张革24801165大东区刘春雨15942053383皇姑区李静陈阳86843514铁西区王学军周姝25851469浑南区佟方伟迟月秋24211671沈北新区刘仰阳黄岩880430082苏家屯区闫峰宋兴强曹颖郭书学丁阳戴东辉139404229668913588515326119360于洪区邢勇黄健张世营黄健1300244936513998243456辽中区冯贺涛冯贺涛13604909879新民市邱洪军杨颖87502655法库县顾春祥郭乃豪18940277222康平县周春阳杨海军13610884908(二)市直部门1.
市卫生健康委:分管领导:丛雪枫;工作人员:吴泽明;联系电话:130193909202.
市应急局:分管领导:许世萍;工作人员:刘志鹏;联系电话:86589716二、解读内容(一)背景依据1.
起草背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贯彻落实我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防输入、防扩散、防感染、防输出"总体要求和"关口前移、精准到人"的防控策略,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3生命安全.
坚持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应安全生产,进一步绷紧组织体系、工作体系、责任体系,下发全市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和指导服务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防控责任,确保企业复工复产安全有序.
2.
制定依据:按照沈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业企业复工和确保生产安全防疫安全的通知》(沈新疫防指发〔2020〕8号),参照国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四版)》,借鉴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指南标准,供企业参考.
要加强保障城市运行、企业生产必需、疫情防控必需、人民群众必需及其它涉及国计民生相关企业,细化疫情防控和生产安全方案预案,强化应急力量,实化应急举措,持续做好重大风险防范化解、重大隐患整治消除,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坚决把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抓紧抓实抓细,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全市安全生产攻坚战.
(二)目标任务1.
计划目标:为企业落实开工复工员工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服务指导企业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安全两个主体责任,确保企业"零感染"、"零扩散"、"零事故".
42.
主要任务:用于指导企业做好开复工疫情防控预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市、区两级分级组织工作指导组会同专家对复工复产企业开展专项检查和指导服务,有效管控风险、及时消除隐患,确保生产安全事故零发生.
(三)主要内容复工复产工业企业要严格按照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疫情防控组制发《关于加强企业开工复工后疫情防控工作指导的通知》《沈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工业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沈应急发〔2020〕9号)要求,编制《沈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开工复工企业疫情防控预案》《沈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控制指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健康科普文章,供各企业在制定本单位预案及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时参考.
全面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各项准备工作.
(四)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市开工复工企业.
(五)操作方法各企业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和职工人员状况,制定本单位疫情防控工作方案、预案,压实工作责任,严把关键环节,落实落细各项防护措施,全面统筹规划及实施本单位疫情防控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化原则,组织辖区相关部门对企业落实疫情5防控措施提供技术指导.
成立市区两级复工复产企业安全检查和指导服务专项指挥部,采取企业自查、主动介入、指导服务、检查除患、政策支持、规范执法、后勤保障等工作方式,加大对复工复产企业生产现场主动帮扶和指导服务,积极解决企业面临的安全生产问题和难题,确保企业生产安全.
(六)注意事项企业要严格履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防止企业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严格复工复产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疫情防控要求的,不得复工复产;主要负责人、生产技术负责人、安全主管、关键岗位技术人员不在位的,不得复工复产;特种作业人员缺失、重要岗位作业人员缺失,无法保证生产作业正常运转的,不得复工复产;转岗作业人员、新招录人员未接受"三级"安全教育的,不得复工复产;未制定复工复产方案,未辨识风险、排查隐患,未落实防控措施的,不得复工复产;危险化学品生产、冶金等高危企业未制定装置开车应急处置预案和措施的,不得复工复产;停产超过一个月的非煤矿山未经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复产审查验收的,不得复工复产.
三、实施细则(一)成立组织领导机构6市应急管理局成立企业复工复产专项指挥部,总指挥:王晓刚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副总指挥:谢辉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庆会利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许世萍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制造业处,办公室主任由许世萍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制造业处处长刘志鹏、非煤矿山处处长陈志军、危险化学品监管处处长邵吉军、执法支队支队长魏东任副主任.
办公室下设综合组、危化组、制造业组、法制组、执法组、预案组、宣传组、物资保障组.
(二)明确工作任务1.
自评上报.
组织企业围绕疫情防控安全和生产安全开展复工复产自查自评,填写自评自查评估表.
2.
主动介入.
检查组对企业复工复产自评自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验证,确认是否符合复工复产要求.
3.
指导服务.
充分发挥专家技术优势,帮助企业对高危高风险点部位全面排查,对发现的一般隐患,帮助企业制定解决措施,促进企业顺利开工.
4.
检查除患.
督促企业制定隐患整改计划,落实安全投入,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及时消除隐患.
5.
政策支持.
出台沈阳市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安全指导手册.
提出复工复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要求,以及疫7情防控和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6.
规范执法.
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不具备开复工条件且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由执法组依法处理.
7.
后勤保障.
为检查人员和专家提供个人防护用品.
对企业提出的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需求,协调各相关部门单位,加快反馈,积极解决.
应急物资保障生产企业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需停产停业的,提级管理,一律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企业隐患整改,同时立即将相关信息报送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三)落实工作措施1.
成立18个检查小组,每个小组3名人员(含一名专家),负责企业专项检查和指导服务.
2.
检查小组对企业自评自查材料,按照检查重点内容清单等现场逐一确认,特别是对应急物资保障生产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和指导服务,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粉尘防爆、涉氨制冷、金属冶炼和工业煤气企业,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经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存在重大隐患不能保证现场安全的,坚决不予开工.
3.
市应急管理局综合督导组按照检查计划进行督导,确保工作质量.
8四、配套措施1.
做好指导服务工作.
从专家库选取行业领域专家配合检查组,采取点对点服务方式,开展上门服务、安全评估,提供安全技术支持,协助企业排查治理隐患,全力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在生产安全和疫情防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
依法依规检查.
严格依法行政,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将检查工作做实做细,做到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守土有责、守土担当、守土尽责.
3.
做好队伍防护.
检查组成员和专家,必须经过体温检测等措施,必须服从企业疫情期间安全管理,做好个人防护.
其他不详事宜请咨询相关工作人员.
第二条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开复工时间节点及相关要求,推动重大项目、重大工程能复工的尽快复工,具备开工条件的抓紧组织开工;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简化流程、快审快批,并从即日起开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在线平台,畅通重大项目开复工绿色服务通道.
针对项目建设中的规划选址、土地指标、征拆排迁、审批手续办理等"8+2"类关键环节受阻问题,实施项目管家、工作专班等制度,加快项9目建设落地步伐.
一、负责人员(一)区、县(市)负责人员:区、县(市)分管领导工作人员联系电话和平区张秀剑田聪颖22898882沈河区孙飞李泰毅24125033大东区周红燕宏博隋秦王元张琳882199088853534788219876皇姑区郑占军王宏业86231707铁西区齐晓波苏文龙81358580浑南区冯统勇韩丽关洪宇韩笑2378973013840461981沈北新区王洪军张师瑀81378913苏家屯区李庆福王娜15998832958于洪区黄岭屈冰饶彩娟董英杰1359165987725311080辽中区武永庆武永庆13889106539新民市邱洪军杨颖87502655法库县梅雪艳杨大成13166787123康平县周春阳于海涛13654043789(二)市直部门101.
市发展改革委:分管领导:王政宇;工作人员:王志强;联系电话:227231152.
市营商局:工作人员:杨帆;联系电话:15998315626二、解读内容(一)背景依据1.
起草背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切实解决影响决我市重大项目顺利开复工的问题和困难,全力推进我市重大项目顺利开复工.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该政策措施.
2.
制定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等相关文件.
(二)目标任务1.
计划目标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咬定1600个亿元以上项11目任务目标不动摇,坚持疫情防控工作和项目开复工工作同步推进,做到"两手抓、两手紧、两手快、两手赢",由"求稳"向"稳质提速"转变,全力推动项目开复工.
2.
主要任务充分发挥各级干部在抗击疫情、推动重大项目开复工的调度和帮扶作用,切实解决重大项目开复工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协助开复工项目和企业解决各类问题,全力推进重大项目顺利开复工.
(三)主要内容抽调各部门精英力量,成立疫情期间重大项目开复工战时指挥部,针对影响重大项目顺利开复工的项目审批、规划用地、物流物资、项目用工、金融保障、防控物资和招商服务等问题和困难,以及综合保障工作成立8个工作组.
安排专人对接市直各责任部门和区县项目管理部门,为重大项目提供全方位服务,为重大项目开复工提供有力保障.
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推动重大项目、重大工程能复工的尽快复工,具备开工条件的抓紧组织开工,同时,简化流程、快审快批,从即日起开通项目综合管理平台,畅通重大项目开复工绿色服务通道.
不得为项目(企业)开复工设置障碍,不得以不合理要求阻碍开复工时间.
统筹做好各项服务保障工作,认真落实领导包保、工作专班、指挥部、项目管家等工作机制,加快项目建设落地步伐.
(四)适用范围适用于2020年全市亿元以上计划开复工的重大项目.
12(五)操作方法压实责任,推进项目开复工.
一是按照属地责任,落实项目复工前的企业主体责任、防控方案、复工方案、员工信息每日登记制度、防控物资储备、安全生产检查等6项疫情防控审核措施,做到"起手有预案,中间有督查,全程有指导".
二是按照时间节点,形成项目复工推进计划、问题和任务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分批分类滚动推进.
三是在市政府领导包保服务项目基础上,各地区区级领导要实施"一对多"包保帮扶项目.
要重点加强拟开复工项目防控预案和开复工方案等2个方案的指导、落实工作,形成包保领导和项目管家共同推进项目的强大合力.
针对当前项目开复工存在的基础设施配套、土地供应、征拆排迁、审批手续等4类传统问题,交通运输、用工问题、防疫物资储备不足、材料供应、资金等5类受疫情影响产生的新问题,各地区和市直相关部门按照指挥部工作模式,实行跨部门、跨区域、全局性的战时机制,把项目开复工工作作为今后一阶段的重要工作,市区两级指挥部各专项工作组强化联动配合,落实"项目管家"工作制度,扎实开展市区两级领导"一对多""多对多"帮扶机制,按照时间节点,形成项目复工推进计划,以落实问题清单和任务清单为核心,分批分类滚动推进,实行动态管理、销号管控,确保具备开复工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应开尽开.
由市发改委牵头的战时指挥部综合工作组对全市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梳理统计,形成项目任务清单13和问题清单,根据两个清单中的问题分类,将工作任务分配给各工作组.
其他各工作组由各主管市直部门牵头,根据工作职责针对相应的问题制定具体解决方案,建立工作进展日申报制度,对本单位工作进展进行及时的梳理和汇报.
综合组对各工作组每日工作情况进行总体调度和梳理,安排专人对已开复工项目进行现场走访调查,深入一线了解已开复工项目的实际情况,查阅项目的防疫工作落实情况等,听取项目单位反馈的具体需求、问题和好的做法,为市政府提供项目开复工工作的第一手资料并提出相应的工作建议,对重点问题和重点部门进行及时的提示和预警.
同时搭建沈阳市重大项目开复工指挥平台,满足疫情防控期间解决重大项目开复工存在问题的直观平台,可以第一时间体现全市各产业开复工情况和问题解决的实时变化情况,便于对现存问题的及时调度和解决,大大提升了重大项目存在问题的解决工作效率.
(六)注意事项本措施执行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的3个月内.
三、配套措施一是加强工作谋划,迅速抓好落实.
各牵头单位统筹协调,对项目存在问题进行细致的研究,逐项细化分解,制定切实可行、务实管用的具体工作措施.
与相关部门无缝对接,做到有问题、有方案、有反馈,形成工作闭环.
二是增加人员配置提升服务质量.
在原有重大项目管理工作人员的基础上,从各县区抽调工作能力强、业务熟练的149名工作人员组成了综合组工作团队,与各牵头部门和县区建立一对一的工作对接,确保调度数据准确,对各类工作信息建立统一报告模板,保证重大项目开复工各项数据信息准确直观.
三是转变工作方式,由项目开工前审核转向主动到基层,帮助项目完善防控措施,解决复工前的问题.
市营商局对全市重点项目加大网上办理力度,确保审批流程顺畅,重点服务好防疫物资审批和重大项目开复工审批;市自然资源局加快推进土地指标和规划相关手续办理;市环保局加快环评手续办理;市金融发展局组织开展银企对接,防范金融风险;市公安局、人社局会同各地区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逐个指导,做好务工人员返沈后的筛查、隔离返岗工作.
各地区成立联合组,深入基层,现场办公,推进项目尽快开复工.
其他不详事宜请咨询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建立复工复产帮扶机制建立24小时应急电话(12345-1-6)热线,畅通公共服务平台、微信等网络诉求渠道,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复工复产遇到的困难.
充分发挥政府、社会中介组织等各类用工信息平台作用,多渠道为企业解决用工难问题创造条件.
深入开展全市"万人进万企"活动,实行区、县(市)领导"一对多"联系帮扶制度,切实解决企业生产经营问题.
一、负责人员15(一)区、县(市)解读人员:区、县(市)分管领导工作人员联系电话和平区李大为李凯张禹付璐1399880269615998839297沈河区张威李勃24864592大东区王雅英刘高飞8852026388219877皇姑区葛威威贾智伟18524442817铁西区周砚玺史江宁王静波郭帅2564159325375320浑南区王光耀韩丽于杰韩笑2421213313840461981沈北新区隋颖马鸿浩张巍巍2475403688085615苏家屯区唐勇杨春丽刘文芳李登峰8981079929827722于洪区刘贵德屈冰单丽满董英杰13998254888、25311080辽中区王楠王楠13898107282新民市邱洪军杨颖87502655法库县徐涛朱思源13352438685康平县周春阳于海涛13654043789(二)市直部门161.
市营商局:工作人员:杨帆;联系电话:159983156262.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管领导:高莲;工作人员:王杰;联系电话:13909838799,31401101二、解读内容(一)背景依据1.
起草背景按照政府工作报告、市委经济工作会议报告要求和市领导具体指示,依据沈阳市2020年深入开展"万人进万企"主题活动工作方案制定的措施政策.
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助力我市重点企业复工复产,支持企业经营发展.
2.
制定依据《沈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经营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沈政发〔2020〕5号)(二)目标任务1.
计划目标充分发挥各级干部在抗击疫情、推动企业发展中的帮扶作用,切实解决企业开复工及生产经营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全力推动企业顺利开复工,帮助企业恢复生产经营.
帮扶复工复产企业解决用工难问题.
2.
主要任务充分发挥政府、社会中介组织等各类信息平台作用,多17渠道为企业解决用工难题创造条件.
(三)主要内容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相关应急诉求问题的受理和解决,我市依托12345市民热线平台开通24小时畅通的企业应急服务专线(12345-1-6号键).
建立问题办理快速反应通道,提供24小时全天候直通服务.
收到企业诉求后,平台人员第一时间分拣转办,并立即线下通知相关责任单位,建立受理--转办--办理--反馈的"闭环式"工作流程,确保专线诉求问题及时接收处理.
涉及疫情防控及企业开复工等内容的诉求必须第一时间回应,并在24小时内反馈办理结果.
积极支持企业有序开复工,全力帮助企业保经营、稳发展.
从2月12日起,组织全市"万人进万企"帮扶干部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企业"一对一"专项对接,精准收集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和生产运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建立企业帮扶台账,形成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措施清单,进一步加大企业问题解决力度,确保企业和项目严守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两个底线",全力推动企业顺利开复工,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同时,帮扶干部要向企业宣传疫情防控以及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使企业最大化享受政策红利.
安排专人对接,为重点企业用工提供全方位服务,整合各类平台发布企业招聘信息,主动提供政策咨询服务,积极做好信息反馈,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强有力保障.
18(四)适用范围适用于沈阳市所有企业.
(五)操作方法通过24小时企业应急服务专线(12345-1-6)受理企业诉求,实现10条线路同时接听企业诉求电话,确保企业诉求快速办理.
组织帮扶干部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企业"一对一"专项对接,宣传解读相关政策,收集解决企业问题,帮助企业顺利实现开复工.
一是与工信局等部门沟通,获取我市存在用工难问题的复产复工企业名单,建立专人对接的实名制联系机制,请工信局的企业管家将我们为企业服务的信息通知到重点企业,并做好为企业服务的准备.
二是整合我市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平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各类平台,及时发布企业招聘信息,为企业提供公益性招聘服务.
三是主动提供政策咨询服务,认真梳理涉及企业的优惠政策,制作成沈阳市就业创业惠企政策清单,由企业服务专员将就业创业惠企政策清单提供给企业联络人,对于企业感兴趣的政策,相关业务部门及时跟进提供专业化的政策咨询服务,组织落实有关政策.
四是动态收集企业新增用工需求,做好企业需求派送和工作衔接,及时反馈招聘效果,适时开展满意度调查,及时查缺补漏,提升企业服务质量.
(六)注意事项19本措施执行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的3个月内.
(七)惠企利民举措一是在线获取企业的用工信息和企业资质并审核,通过企业"不跑路"数据"多跑路",切实降低企业负担.
二是整合我市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平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各类平台,为企业免费发布招聘信息,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三是主动提供政策咨询服务,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及时跟进,做好落实,确保企业享受政策红利,助推企业稳步发展.
三、配套措施一是增加线路提高接线率.
在原3条线路的基础上增设7条线路,实现10条线路同时接听企业诉求电话,保证企业诉求专线高效顺畅接入.
二是增加人员配置提升服务质量.
在原有专职接线员的基础上,从局机关抽调工作能力强、业务熟练的13名工作人员组成专线工作团队,与接线员共同负责接听热线、受理诉求、在线解答、分转办理等工作.
三是成立企业应急服务专线工作专班.
由7名机关干部组成企业应急服务专线工作专班,专班由一名副局长牵头,专项负责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诉求问题办理,包括建立工作机制、限时督办、检查指导等工作,确保专线接线清晰、快速反应、形成闭环.
四是完善办理规则确保诉求办理高效到位.
与各地区各部门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和生20产运行中的诉求问题,要求责任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与企业沟通联系,了解具体情况,立即组织开展办理工作,并按期反馈办理结果.
其他不详事宜请咨询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在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防控重要物资专项支持资金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支持范围内生产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等重要医用防护产品的企业实施的设备购置、生产线改造,按固定资产投资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一、负责人员1.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分管领导:关怀;工作人员:孟祥波联系电话:13504991461、闫学莹联系电话:139402660082.
市财政局:分管领导:徐东;工作人员:刘英涛;联系电话:22863237二、解读内容(一)背景依据211.
起草背景.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医用防护物资出现严重紧缺情况,我市相关企业响应市政府号召,积极配合,迅速恢复生产,并通过购置设备和生产线改造,扩大产能和提高生产效率.
为此,拟对医用防护物资生产企业给予鼓励和支持.
2.
制定依据.
根据国家、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相关政策文件精神,以及《沈阳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二)目标任务1.
计划目标.
加大疫情期间医用防护产品生产企业的支持力度,保障防控物资的生产和供应.
2.
主要任务.
对医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在疫情期间实施的设备购置和生产线改造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支持.
(三)主要内容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支持范围内生产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等重要医用防护产品的企业实施的设备购置、生产线改造,按固定资产投资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适用范围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口罩(N95口罩、医用外科口罩、一般医用一次性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和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等.
(五)操作方法1.
企业按要求组织申报材料,经属地工信部门统一推22荐,报市工信局审核.
2.
市工信局初审后,委托第三方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核.
3.
根据第三方机构的审核结果,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履行专项资金审批和拨付程序.
(六)注意事项申报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1.
我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产品已通过相关部门鉴定.
2.
产品已用于或即将用于疫情防控.
3.
企业必须同意政府对产品的统一调拨.
(七)惠企利民举措1.
市工信局向各地区下发申报通知,以及通过派驻人员直接向企业宣传,确保政策宣传无死角.
2.
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逐一现场解读、确认,解决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问题.
3.
分批次组织申报审批,确保专项资金尽快发挥支持作用.
(八)新旧政策差异此项政策专项用于支持应对疫情医用防护物资生产企业,不属于原有技术改造投资补助政策的支持范围,并在原来5%的补助比例的基础上扩大到20%,每户企业支持的最高限额也从20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三、实施细则23(一)支持范围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口罩(N95口罩、医用外科口罩、一般医用一次性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和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等.
(二)申报条件1.
我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产品已通过相关部门鉴定.
2.
产品已用于或即将用于疫情防控.
3.
企业必须同意政府对产品的统一调拨.
(三)申报材料1.
项目计划书(可自行编写,主要包括产能设计、建设内容、投资计划等).
2.
产品鉴定证明材料.
3.
疫情防控期间(自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1号令之日起,至疫情防控结束),固定资产投资支出凭证及合同,填写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明细表.
4.
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四)申报流程1.
企业按要求组织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经属地工信部门统一推荐,于X月X日前报市工信局投资处.
2.
市工信局初审确定后,委托第三方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核.
243.
根据第三方机构的审核结果,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履行专项资金审批和拨付程序.
其他不详事宜请咨询相关工作人员.
第五条加强防控物资产品科研攻关加强与省医疗器械研究机构合作,在我市联合建设检测实验室,搭建检验检测服务平台.
积极组织企业和科研院所联合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应急科研攻关,支持医疗机构积极开展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诊断与治疗创新产品临床研究,鼓励医药类企业加快抗病毒药物、检测试剂研发和排产.
一、负责人员1.
市市场监督局:分管领导:薛春毅、滕玉伟、王文仲工作人员:曲明哲联系电话:13609815152彭红联系电话:138893955372市科技局:分管领导:李志勇工作人员:胡忠君联系电话:22791090二、解读内容(一)背景依据251.
起草背景贯彻落实2月2日沈阳市疫情防控市长办公会议精神,提升沈阳市医疗防护用品的物质保障及产品质量水平.
依据国标GB19082-2009《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
2.
制定依据一是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冠肺炎联防联控工作的具体要求和部署.
二是市科技局于1月24日发布的《市科技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方案》(沈科发〔2020〕2号).
(二)目标任务一是疫情防控新产品.
通过医疗检验检测器械、卫生健康防护装备等新产品的开发和应用,进一步提高对冠状病毒的筛查效率,同时为临床检验和消杀防护工作提供科技支撑.
二是疾病诊断新技术.
通过检测试剂盒及配套设备等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有效提高早期筛查效率和诊断准确率.
三是疾病治疗新方案.
通过临床救治方案、诊疗技术研究及相关治疗药物的筛选、验证及开发,形成一批能够达到临床应用的新方案.
1.
计划目标.
依据国标GB19082-2009《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筹建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检验实验室.
2.
主要任务.
一是提升检验检测能力,为医用防护产品生产企业提供服务.
二是强化检验检测技术学习交流,提升科研技术实力.
26(三)主要内容加强防控物资产品科研攻关.
积极组织企业和科研院所联合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应急科研攻关,支持医疗机构积极开展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诊断与治疗创新产品临床研究,鼓励医药类企业加快抗病毒药物、检测试剂研发和排产.
1.
为满足"医用一次性防护服"产品出厂检验需求,依据国标GB19082-2009《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筹建"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检验实验室".
做好仪器设备采购、检测技术人员培训、实验室环境改造、检验检测技术标准及试验方法研究制定等工作.
2.
与辽宁省医疗器械检验院建立联系,开展"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检测检验方法和流程、仪器设备使用、实验室环境和相关安全事项学习交流.
(五)操作方法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登录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在线注册申报项目.
(网址:http://zp.
kjj.
shenyang.
gov.
cn)(六)注意事项项目申报条件上要突出"四性"1.
具有针对性.
项目研究内容应为针对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迫切需求开展的科研攻关.
2.
具有应急性.
项目研究进度按月分解,技术路线设计科学合理,研发周期不超过半年.
273.
具有实用性.
项目研究形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方案能够马上应用到疫情防控工作中.
4.
具有协同性.
项目承担单位应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一线单位或与其有紧密合作关系.
(四)适用范围沈阳域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医疗器械、健康防护装备及药物生产研发基础条件和运行机制良好的相关企业.
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实验室检验.
(五)惠企利民举措实行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科研攻关项目常态申报、即时受理、快速下达.
在疫情防控期间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24小时开网,全天候受理项目申报.
为方便广大科技创新主体和科研人员潜心科技攻关,通过"四个调整",即调整项目征集时限、调整项目评审方式、调整过程管理方式和调整项目验收方式,全面推行科技计划项目线上管理.
无特殊需要,不开展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现场检查、抽查、调研活动.
对确需验收的项目,采取在线视频的方式组织验收,适于函审验收的项目,可采取函审验收的方式组织验收.
(六)新旧政策差异一是针对当前疫情防控工作实际需要,建立"协同选项、定向报项、线上审项、同步立项"的应急科技计划项目组织模式.
二是在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上紧急开发出"应急28专项"网上申报绿色通道,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最大限度压缩工作流程、加快工作节奏.
三是采取项目"承诺制"的方式,经市政府审批后迅速下达拨付项目补助资金,同步履行项目公告、预算编制、合同签订等程序.
疫情防控期间免费为相关企业提供出厂检测服务.
四、配套措施1.
《市科技局关于申报"沈阳市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科研攻关应急专项"项目的通知》2.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调整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他不详事宜请咨询相关工作人员.
第六条加强防控物资企业生产组织鼓励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充分整合无菌空间、辐照检测等多种资源,以联合生产、委托生产等多种方式,加快提升现有防控物资生产能力,保障防控物资供给.
对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派驻工作组,畅通资质认定、产品检定绿色通道,及时协调解决生产问题.
一、负责人员1.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分管领导:杨栋29工作人员:高扬联系电话:13604000860马勇联系电话:138400982772.
市市场监督局:主要领导:曲向军分管领导:王伟民、李学良、许明工作人员:林斌斌联系电话:13504987930吕广联系电话:18609826675二、解读内容(一)背景依据1.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由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办理.
(医用口罩和防护服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2.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管职能归属省级药监部门.
3.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第一类医疗器械的产品备案和生产备案由设区的市级药监部门负责.
(隔离服为第一类医疗器械)(二)目标任务帮扶我市企业取得合法生产资质,生产医疗防护物资.
(三)主要内容1.
挖掘我市生产防护物资潜能.
302.
在政策法规、产品注册、生产许可、检验检测、技术标准等方面为企业提供帮扶,开辟绿色通道.
(四)适用范围生产口罩、防护服、隔离服等的防护物资生产企业.
其他不详事宜请咨询相关工作人员.
第七条减轻企业失业保险费负担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对符合条件的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进行稳岗返还,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为1%的政策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一、负责人员1.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管领导:乔佐文工作人员:孙常涛联系电话:22539109王福亮联系电话:225390412.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分管领导:关怀31工作人员:张谦联系电话:86589552高百涛联系电话:885898883.
市财政局:分管领导:宋莉工作人员:杜春新联系电话:22829847二、解读内容(一)背景依据1.
起草背景: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稳定就业工作,保障新冠疫情期间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
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重要作用,维护我市就业局势总体稳定,确保经济平稳发展.
2.
制定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
(二)目标任务1.
计划目标:根据我市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及企业申报情32况予以确定.
预计全年减轻我市企业负担3.
0亿元.
2.
主要任务:保障我市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和面临暂时性经营困难企业生产经营,稳定就业,减轻企业负担.
(三)主要内容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对符合条件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给予稳岗补贴.
(四)适用范围在我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所有类型企业.
(五)操作方法1.
企业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2.
区、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
3.
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复审.
4.
市财政拨付资金.
5.
监督检查.
(六)注意事项1.
企业按要求将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避免重复申报,给企业带来不便.
2.
企业信息填报准确,避免账户及信息错误,造成审批及资金拨付滞后.
(七)惠企利民举措符合条件的企业,按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350%给予返还.
对符合条件企业,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给予稳岗补贴.
(八)新旧政策差异将援企稳岗企业裁员率由2019年的2.
94%调整为中小微企业5.
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的20%,其他企业的裁员率为3.
62%.
将"困难企业稳岗返还"企业裁员率由2019年的2.
94%调整为中小微企业5.
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的20%,其他企业的裁员率为3.
62%.
三、实施细则经与省人社厅沟通,省厅近日将对援企稳岗和"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进行调整,我们将根据省厅文件要求,及时制定我市相关政策,并落实执行.
其他不详事宜请咨询相关工作人员.
第八条延期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企业和个人,经医保和税务部门会商同意后可办理延期补缴,延期至2020年3月31日,断缴期间参保企业和个人待遇不受影响.
34一、负责人员1.
市医保局:分管领导:崔俊工作人员:郭志长联系电话:22522097吴大为联系电话:624217202.
市税务局:分管领导:文川工作人员:刘健联系电话:22563399二、解读内容(一)背景依据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疫情防控具体安排.
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6号)、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辽医保明电〔2020〕5号)及《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经营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办发〔2020〕5号).
(二)目标任务35减轻因疫情影响的企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负担.
(三)主要内容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2020年1-2月份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可延期至2020年3月31日前补缴,断缴期间医保待遇不受影响.
企业断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暂停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的划拨,待企业补缴费用后予以补划,其他医保待遇不受影响.
(四)适用范围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中小企业.
(五)操作方法企业根据税务部门网站综合申报操作手册要求,在申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自行选择是否为中小企业,确定后即可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依据税务部门提供的名单办理具体经办业务.
(六)注意事项1.
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其相关佐证材料自行留档备查.
对虚假申报、瞒报的企业,税务部门将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2.
参保人员在单位欠费缓缴期间解除劳动关系或调转时,需按照规定补缴欠费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七)关键词诠释基本医疗保险费:指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用.
36(八)惠企利民举措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1-2月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缴费时间可延期至3月31日,断缴期间医保待遇不受影响.
(九)新旧政策差异旧:对未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次月起暂停医保待遇.
新: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企业和个人,缴费时间可延期至3月31日,断缴期间医保待遇不受影响.
三、配套措施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对缓缴企业参保人员做标识,确定在职参保人员除个人账户划拨外的医保待遇不受影响;在职职工个人账户待企业补缴费用后次月予以补划.
退休人员包括个人账户划拨在内的医保待遇均不受影响.
其他不详事宜请咨询相关工作人员.
第九条延长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时限对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在2020年3月底达到一年期限仍未申领补贴的,申领期限一律延长至我市重大公共卫生事件I级应急响应解除之后3个月内.
37一、负责人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管领导:张信宇工作人员:王安平联系电话:22511740二、解读内容(一)背景依据1.
起草背景: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申领职业技能补贴.
2.
制定依据:《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人社发〔2019〕78号)(二)目标任务1.
计划目标:在2020年3月底达到一年期限仍未申领补贴的延续3个月.
2.
主要任务: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给予1000至5000元培训补贴.
(三)主要内容自2019年7月31日起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指与依法设立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职工以及企业企业依法使用的劳动派遣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初级证书(五级)1500元、中级证书(四级)2000元、高级证书(三级)2500元、技师3500元、高级技师500038元的标准给予职工个人培训补贴.
(四)适用范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参保职工.
(五)操作方法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
申请人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
申请人在银行开户的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4.
《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表》;5.
统筹地区外失业保险缴费证明.
(六)注意事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由企业或本人到失业保险地的区、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七)惠企利民举措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放宽至失业保险参保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失业保险参保地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八)新旧政策差异原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2017年5月15日至2019年12月31日内是在职状态而申请时不是在职状态的人员,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3912个月内,由企业或本人到失业保险地的区、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技能提升补贴,逾期不予受理.
新政策:对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在2020年3月底达到一年期限仍未申领补贴的,申领期限一律延长至我市重大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应急响应解除之后3个月内.
三、实施细则1.
受理.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其中: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于2017年5月15日发布之日至本文于2019年12月31发布之日内是在职状态而申请时不是在职状态的人员,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由企业或本人到失业保险地的区、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技能提升补贴,逾期不予受理.
2.
审核.
区、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联网查询、与失业保险参保信息比对,对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企业职工参保情况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的,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
审核证书查询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http://zscx.
osta.
org.
cn)、辽宁省职业资格工作网(www.
ln.
osta.
org.
cn)、沈阳市职业资格工作网(http://www.
sy.
osta.
org.
cn/).
3.
公示.
复核通过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公示补贴人员名单、拟补贴金额、取得证书等级和时间等信息,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04.
拨付.
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拨付意见报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经费.
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拨付到申领人账户.
四、配套措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部门将推行线上办公.
其他不详事宜请咨询相关工作人员.
第十条允许困难中小企业减免和延期缴纳税款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
自2020年1月1日起,暂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和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
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向市税务部门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一、负责人员市税务局:分管领导:文川工作人员:刘健联系电话:2256339941二、解读内容1.
中小企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
【享受主体】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中小企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
政策执行期限暂定为自文件发布之日起的3个月,即:2020年2月至4月.
本政策措施所指中小企业,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企业.
【政策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享受方式】受疫情影响,此次实行容缺办理,对符合辽政发〔2020〕426号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可先自行判断、自主申报,待疫情稳定后2个月内将申请减免材料报送到主管税务机关,经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后报市税务局核准.
申请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中小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房屋产权证明和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4)因受疫情原因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的证明材料.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2.
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享受主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4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享受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固定资产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三类资料.
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即可享受.
企业享受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应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4行"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10行"(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44关情况.
3.
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防控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享受主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享受方式】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45税额.
有增量留抵税额时,在"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模块中的"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申请.
需要申请退税的纳税人比照集成电路、国产大飞机等企业退税的流程,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表》(如下).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表填报时间:金额单位:元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银行名称账户名称银行账号退税原因类型退抵税方式退抵税企业类型(请选择对应项目打√)集成电路企业【】2类油品企业【】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企业【】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发票号码开票日期金额税额小计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信息缴款书号码填发日期完税价格代征增值税税额小计外购的2类油品已缴纳消费税信息完税凭证号码开票日期金额税额46小计当期购进设备进项税额期末留抵税额申请退税额接收人接收日期【表单说明】退抵税企业类型选择2类油品企业时,需要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信息和外购的2类油品已缴纳消费税信息;退抵税企业类型选择集成电路企业时,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和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信息.
4.
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从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业务的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享受方式】纳税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47"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申报免税销售额,享受税收优惠,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5.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及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4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享受方式】纳税人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申报免税销售额,享受税收优惠,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6.
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向市税务部门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享受主体】因疫情原因导致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优惠内容】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或者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49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6号)【享受方式】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其他不详事宜请咨询相关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引导降低中小企业房产和土地租金疫情防控期间,国有房地产所有单位要带头减免承租中小企业房产和土地的租金,鼓励其他房地产所有者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对承租市属直管公房的中小企业,可暂时免收3个月的房屋租金.
一、负责人员1.
市国资委:分管领导:吴向国工作人员:文武联系电话:312902492.
市房产局:分管领导:范民工作人员:秦永宏联系电话:82978030503.
市机关事务局:分管领导:崔放工作人员:王野联系电话:13940470188二、解读内容(一)背景依据1.
起草背景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
2.
制定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二)目标任务1.
计划目标通过为承租市属国有企业房产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减轻承租中小企业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造成的损失,支持承租中小企业经营发展.
2.
主要任务为承租市属国有企业房产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
指导督促市属直管公房的受托管理单位实施免租工作,做好租金收缴台账等内业资料记录.
降低承租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中小企业房产和土地租金.
协调所属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带头减免承租中小企业房产和土地租金.
(三)主要内容51疫情防控期间,国有房地产所有单位要带头减免承租中小企业房产和土地的租金.
国有房地产所有单位要带头减免承租中小企业房产和土地的租金.
对承租市属直管公房非住宅的中小企业,可暂时免收3个月房屋租金,免租期确定为2020年2月至4月(共3个月).
(四)适用范围承租市属国有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
承租市属直管公房非住宅的中小企业.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五)操作方法市属各国有企业按照省、市通知要求对承租本企业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予以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并将减免情况报告市国资委.
明确政策适用范围及租金减免时段,指导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做好内业资料的标注调整工作.
(六)注意事项做好租金台账中免租记录;涉及诉讼的要扣除免租期租金额度.
承租中小企业情况千差万别,减免租金不做硬性规定.
对承租中小企业存在经营手续不全或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不予减免租金.
减免租金情况仅限于疫情发生期间,并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减免租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七)关键词诠释52中小企业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企业.
暂时免收,是指此次政策确定的免租期是3个月,可视疫情发展情况,另行出台后续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八)惠企利民举措对承租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予以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
三、实施细则市属各国有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分别制定.
免租期定为2020年2月至4月.
管理单位在租金执收时直接免除,同时在租金台账中做好记录;涉及诉讼的,直接扣除免租期应收租金.
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义下发《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应对肺炎疫情带头减免承租中小企业租金的通知》.
相关单位与承租中小企业协商,达成减免租金的一致意见.
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由市直房地产所有权单位与承租中小企业签订减免房地产租金协议,并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其他不详事宜请咨询相关工作人员.
53第十二条纾缓中小企业用能成本压力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费、电费、燃气费的中小企业,由企业向主管单位申请,经批准后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
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水费、电费、燃气费,不影响企业享受现行的水费、电费、燃气费优惠政策.
一、负责人员(一)区、县(市)解读人员:区、县(市)分管领导工作人员联系电话和平区张秀剑田聪颖22898882沈河区齐英兰李雪松13998382037大东区周红燕宏博隋秦王元8821990888535347皇姑区王传宇吴旭东18640042330铁西区丁洪洲张子于85635887浑南区王博苏国梁24821341沈北新区孙成彪张绍华89646555苏家屯区闫峰郭书学13940422966于洪区林志新左佳13998154108辽中区武永庆孟天庆李学锁136641146171347818983954陈旭13504988322新民市邱洪军杨颖87502655法库县赵海东王忠贤13840486725康平县周春阳杨海军13610884908其他不详事宜请咨询相关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鼓励银行机构为企业提供续贷服务,并降低利率在疫情防控期间,鼓励银行对企业采取延期还款、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
对于因疫情影响造成短期逾期的企业,可给予一定宽限期和手续简化政策,疫情结束后再补充相关手续和资料,暂不调整贷款五级分类,疫情期间企业的逾期记录不作为再次授信时的禁入限制.
一、负责人员1.
市金融发展局:分管领导:郝明工作人员:苏虹联系电话:237681092.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工作人员:焦石联系电话:228381723.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分管领导:关怀55工作人员:张谦联系电话:86589552高百涛联系电话:88589888二、解读内容(一)背景依据1.
起草背景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沈阳企业保经营、稳发展,依据银行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制定该政策.
2.
制定依据主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银保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及省、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
(二)目标任务1.
计划目标银行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给予企业信贷支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2.
主要任务56鼓励银行机构为受困企业贷款做展期处理,主动为企业做好续贷安排,对企业采取延期还款、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
积极推动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利率.
(三)主要内容在疫情防控期间,鼓励银行对企业采取延期还款、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
对于因疫情影响造成短期逾期的企业,可给予一定宽限期和手续简化政策,疫情结束后再补充相关手续和资料,暂不调整贷款五级分类,疫情期间企业的逾期记录,不作为再次授信时的禁入限制.
对符合续贷条件并提出续贷申请的企业,银行机构要按原贷款期限和条件,主动为企业做好续贷安排,支持企业渡过难关.
对符合续贷条件并提出续贷申请的企业,银行机构要按原贷款期限和条件,主动为企业做好续贷安排,支持企业渡过难关.
商业银行在为企业续贷时,鼓励利率水平按照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减点执行,减点力度相当于原贷款利率基础上下浮10%以上,确保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水平.
积极推动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利率.
对于列入国家、省、市级重点医用物品和重点生活物资重点名单的企业,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LPR分别减100个基点、50个基点和30个基点.
57银行对于新增贷款可参照以上续贷业务进行操作.
非银行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可参照银行机构进行操作.
(四)适用范围驻沈银行机构(非银行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可参照银行机构进行操作).
(五)操作方法驻沈企业可根据国家监管部门有关政策,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贷款银行将依据政策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展期、续贷等服务.
(六)注意事项政策措施执行期定为自沈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1号令之日起,至疫情防治结束.
(七)关键词诠释LPR: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oanPrimeRate,简称LPR)是指由各报价行根据其对最优质客户执行的贷款利率,按照公开市场操作利率加点形成的方式报价,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得出并发布的利率.
(八)惠企利民举措银行机构为受困企业贷款做展期处理,主动为企业做好续贷安排,对企业采取延期还款、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
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利率.
58(九)新旧政策差异该政策是依据银行监管部门在疫情防控这一的特殊时期,为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政策而制定的,无新旧差异情况.
三、实施细则该政策下发之日起,各相关部门和机构要指定专人于每月初前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提报上月落实政策情况数据,市金融发展局与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将联合对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执行上述政策的情况进行专项统计.
四、配套措施1.
特事特办,简化手续.
鼓励政策承办机构与金融机构签订总对总协议,授权金融机构对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先贷款,承办机构并行审核企业是否符合政策条件,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见效.
2.
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企业要将金融机构提供的疫情防控优惠信贷支持,要全部用于企业生产和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对于挪用优惠信贷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或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以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未从事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一经发现,取消享受优惠政策支持资格.
3.
加强统计反馈,完善奖励机制.
市金融发展局与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及市保险行业协会将联合对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执行上述政策的情况进行专项统计,并适时59将汇总排名情况向社会公布,统计结果将作为2020年金融机构申请奖补政策等的重要参考.
其他不详事宜请咨询相关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鼓励担保机构续担降费融资担保机构要对有续贷需求的企业开展续担服务,适度降低反担保要求,担保费率要比原担保费率下浮10%以上.
政策性担保机构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
5%.
担保费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50%之间的差额,由同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全额补贴.
一、负责人员1.
市金融发展局:分管领导:那娜;工作人员:韩振清联系电话:237681702.
市财政局:分管领导:邵文龙工作人员:沈丹联系电话:228544633.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分管领导:关怀60工作人员:张谦联系电话:86589552高百涛联系电话:88589888二、解读内容(一)背景依据1.
起草背景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沈阳企业保经营、稳发展,依据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该政策.
2.
制定依据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市金融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沈金发〔2019〕6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沈工信发〔2020〕3号)及省、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工作要求.
(二)目标任务在疫情防控期间,鼓励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主动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61(三)主要内容鼓励担保机构续担降费.
融资担保机构要对有续贷需求的企业开展续担服务,适度降低反担保要求,担保费率要比原担保费率下浮10%以上.
政策性担保机构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
5%.
担保费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50%之间的差额,由同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全额补贴.
(四)适用范围在疫情期间,符合国家续贷条件且有续担需求的企业,以及符合国家、省有关融资担保的政策规定.
(五)操作方法在疫情期间,鼓励融资担保机构适度降低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
具体操作方法按正常业务流程.
(六)注意事项政策措施执行期定为自沈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1号令之日起,至疫情防治结束.
(七)惠企利民举措在疫情期间,鼓励担保机构续担降费,适度降低反担保要求,担保费率要比原担保费率下浮10%以上.
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及以上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62和1.
5%.
担保费与银行基准利率50%的差额,由财政按1:1的比例全额补贴.
(八)新旧政策差异该政策是依据省、市政府在疫情防控这一特殊时期,为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而制定的,无新旧差异.
三、实施细则2020年1月16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沈阳市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助资金管理细则》(沈工信发〔2020〕3号).
该政策目前正在执行,由市工信局与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
其他不详事宜请咨询相关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充分发挥政府金融专项资金作用扩大我市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范围,银行和操作机构可将符合"助保贷"条件且提出续贷申请的企业纳入支持范围.
一、负责人员1.
市金融发展局:分管领导:郝明工作人员:苏虹联系电话:237681092.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63工作人员:焦石联系电话:22838172二、解读内容(一)背景依据1.
起草背景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沈阳企业保经营、稳发展制定该政策.
2.
制定依据主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银保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及省、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
(二)目标任务1.
计划目标扩大我市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范围,降低政府专项资金费率,配合银行机构给予企业信贷支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2.
主要任务银行和操作机构可将符合"助保贷"条件且提出续贷申64请的企业,纳入到"助保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对只有归还本金才能符合续贷条件的企业,可以使用"应急转贷"资金进行还本续贷.
疫情防控期间,下调政府"应急转贷"资金费率10%,并简化审批手续.
(三)主要内容在疫情防控期间,扩大我市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范围,银行和操作机构可将符合"助保贷"条件且提出续贷申请的企业,纳入到"助保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用好我市"应急转贷"资金,对只有归还本金才能符合续贷条件的企业,可以使用"应急转贷"资金进行还本续贷.
疫情防控期间,下调政府"应急转贷"资金费率10%,并简化审批手续.
(四)适用范围符合"助保贷"条件且提出续贷申请的企业,必须归还本金才能符合续贷条件的企业.
(五)操作方法符合"助保贷"条件且提出续贷申请的企业和必须归还本金才能符合续贷条件的企业,可以根据该项政策,向盛京金控下属拓源集团提出申请,拓源集团将依据政策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服务.
(六)注意事项65政策措施执行期定为自沈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1号令之日起,至疫情防治结束.
(七)关键词诠释助保贷,是由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资金为企业增信,帮助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信贷业务.
应急转贷,是指由政府财政出资成立专项资金,帮助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维持银行信贷和资金周转,避免银行抽贷、停贷引发企业资金链危机.
(八)惠企利民举措在疫情防控期间,银行和操作机构可将符合"助保贷"条件且提出续贷申请的企业,纳入到"助保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对只有归还本金才能符合续贷条件的企业,可以使用"应急转贷"资金进行还本续贷.
(九)新旧政策差异该政策是在疫情防控这一的特殊时期,为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政策而制定的,无新旧差异情况.
三、实施细则该政策下发之日起,拓源集团指定专人于每月初前5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发展局提报上月落实政策情况数据,市金融发展局将对上述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统计.
四、配套措施661.
特事特办,简化手续.
鼓励政策承办机构与金融机构签订总对总协议,授权金融机构对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先贷款,承办机构并行审核企业是否符合政策条件,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见效.
2.
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企业要将金融机构提供的疫情防控优惠信贷支持,要全部用于企业生产和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对于挪用优惠信贷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或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以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未从事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一经发现,取消享受优惠政策支持资格.
3.
加强统计反馈,完善奖励机制.
市金融发展局与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及市保险行业协会将联合对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执行上述政策的情况进行专项统计,并适时将汇总排名情况向社会公布,统计结果将作为2020年金融机构申请奖补政策等的重要参考.
其他不详事宜请咨询相关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加强应急防控物资采购和收储建立医疗机构采购应急防控物资绿色通道,实行自主采购、备案操作,确保应急防控物资及时保障到位.
调整应急防控物资收储结构,加大力度收储用于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67应急防控物资.
一、解读人员1.
市商务局:分管领导:杨耀志工作人员:李东哲联系电话:22725006,138892753632.
市卫生健康委:分管领导:汪治华工作人员:李涛联系电话:139402390843.
市发展改革委:分管领导:陈伟昌工作人员:谢瑞峰联系电话:227212744.
市财政局:分管领导:邵文龙工作人员:苏琛联系电话:22873618二、解读内容(一)目标任务1.
计划目标:按照沈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相关工作的通知》以及指挥部物资保障组《关于下达防控物资专项采购计划(第一批)的通知》要求,由我局牵头做好医疗防控物资的采购工作.
三、配套措施68一是成立医疗专项物资采购工作组,市商务局组织招商、外贸、电商等多个部门的骨干力量,在全球范围内收集和梳理专项物资供应信息.
二是经与市卫生健康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市疾控中心)反复沟通确认,制定信息发布和采集、反馈、专家鉴定、价格谈判、合同签订及执行、验收入库等一系列的工作流程.
三是组织市发改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以及市纪委的专业人员成立物资采购谈判小组,邀请了卫生疾控部门和市六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在市商务局联合办公,专门负责医疗物资采购方面的鉴定、价格谈判等工作.
四是部署局相关处室通过联系省内外客商以及海外的商协会、华侨、外商,发布需求,寻找货源,同时发动全局的力量,利用一切渠道广泛寻求供货信息.
反馈信息经初步筛选后,积极做好与专家组、谈判小组的对接.
其他不详事宜请咨询相关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切实保障应急防控物资运输畅通加强道路运输及安全管控,及时制止违法行为,严厉查处运输环节哄抬物价等行为,确保应急防控物资运输安全通畅.
及时受理、协调、解决应急防控物资的运输问题,确保69我市跨省、跨市应急防控物资运输按时准确到位.
一、负责人员1.
市交通运输局:主管领导:左志清工作人员:祝宝君联系电话:137040554072.
市公安局:主管领导:刘超工作人员:董卫宁联系电话:13904051978二、解读内容(一)背景依据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特殊时期.
(二)目标内容1.
计划目标确保应急防控物资运输按时准确到位,道路交通秩序规范,交通安全畅通.
2.
主要任务开辟疫情监测点疫情防控物资运输专用通道,强化交通指挥疏导,制止交通违法行为.
(三)主要内容在全市疫情监测点统一设立疫情监测专用通道,对涉及疫情防控物资运输的抢险救援车辆、医疗急救车辆、转运新冠病毒肺炎等危重病人的车辆、疫情防控物资运输车辆、运钞车辆、持有"应急指挥通行证"、"应急保障通行证"的车70辆、其它应由专用通道通行的车辆通过专用通道通行,最大限度的提高上诉车辆通过疫情监测点的速度.
组织路面执勤警力,及时纠正查处交通违法行为,规范道路交通动静态秩序;加强道路交通指挥疏导,及时开辟应急和绿色通道,保障道路交通运输安全通畅.
(四)适用范围全市行政管辖区域.
(五)惠民利民举措1.
为农副产品主管部门、医药物流公司以及连锁超市配送企业发放临时准行标识,保障车辆运输顺畅.
2.
为污水处理药剂运输车辆发放临时准行证件,保障车辆运输顺畅.
3.
及时开通疫情防控医护人员、医疗物资、患者的运送绿色通道,开展紧急救助护送工作.
4.
保证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开工复工生产所需物资及人员的交通安全畅通.
其他不详事宜请咨询相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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