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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查询系统  时间:2021-04-18  阅读:()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C座五层5thFloor,BuildingC,TheInternationalWonderland,XindongRoad,ChaoyangDistrict,Beijing邮编/ZipCode:100027电话/Tel:86-010-50867666传真/Fax:86-010-65527227电子邮箱/E-mail:kangda@kangdalawyers.
com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广州西安沈阳南京杭州海口菏泽成都苏州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康达股发字[2018]第0319号二〇一八年四月法律意见书1-9-1目录释义.
2引言.
4一、本所简介.
4二、本所律师声明和承诺.
4正文.
6一、本次定向发行的主体资格.
6二、本次发行已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7三、本次发行对象符合投资者适格性的有关规定.
7四、本次定向发行过程及结果的合法合规.
10五、本次发行定价方式、定价过程公正、公平,定价结果合法有效.
15六、本次发行相关合同的合法合规性.
16七、本次发行对原股东优先认购的安排.
17八、本次发行无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份的安排.
18九、关于股票认购对象及挂牌公司现有股东中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及其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的说明.
18十、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27十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29十二、本次股票发行涉及的估值调整条款的合法性.
30十三、关于本次股票发行是否存在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31十四、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35十五、结论性意见.
37法律意见书1-9-2释义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中标集团/公司/发行人指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东建设指中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创毅达指昆山华创毅达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焱池创投指上海焱池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公司章程》指《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指《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业务细则》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业务规则》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股票发行问答(三)指《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定向发行/本次发行指公司根据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所作决议拟发行不超过6,439.
3650万股(含本数)股票的行为《股票发行方案》指《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修订版)》中山证券指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本次发行主办券商兴华会计师指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报告》指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2018]京会兴验字第04020003号)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股转公司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指《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康达股发字[2018]第0319号)基金业协会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法律意见书1-9-3工商局指工商行政管理局本所指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法律意见书1-9-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康达股发字[2018]第0319号致: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接受中标集团的委托,担任中标集团定向发行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发行业务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引言一、本所简介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8年8月,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二村40号楼(首开幸福广场)C座40-3四-五层.
本所在北京、上海、广州、杭州、南京、西安、深圳、沈阳、海口、菏泽、成都设有分支机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证券与资本市场、金融与银行、兼并与收购、外商直接投资、国际贸易、诉讼与仲裁、知识产权、项目与房地产、公共政策.
1993年,本所首批取得司法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予的《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
二、本所律师声明和承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就中标集团本次发行相关问题进行了核查.
对《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取得了有关政府部门、中标集团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证明及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声明和承诺.
上述证明、声明和承诺亦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支持性材料.
法律意见书1-9-5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律师已得到中标集团的保证,即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有副本与正本一致,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并且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全部事实材料.
本所律师已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中标集团本次定向发行股票的相关法律事项(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进行了核查验证.
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法律审查,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指派的律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相关事宜(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不对会计、审计等法律专业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或其他业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的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中标集团为本次定向发行股票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中标集团本次定向发行股票事宜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中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中标集团在其关于本次发行申请资料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法律意见书1-9-6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不得因上述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正文一、本次定向发行的主体资格根据公司持有的福建省泉州市工商局2015年11月1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10763X5)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基本情况如下:企业名称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晓东注册资本31,958.
8166万元成立日期1999年06月29日营业期限1999年6月29日至长期住所惠安县黄塘中标集团产业园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建筑装饰工程施工与设计;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与设计;钢结构工程施工与设计;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与设计;消防工程施工与设计;金属门窗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风景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与设计;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照明工程设计与施工;物业管理;对建筑工程的投资管理;与建筑业有关技术转让咨询、服务;对采矿业及酒店业的投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仓储服务(不含化学危险品);租赁机械设备;生产、加工、销售: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交电、金属门窗、计算机软硬件.
(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法律意见书1-9-72015年7月10日,股转公司向中标集团签发《关于同意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5]3868号),核准公司股票在股转系统公开转让并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
公司证券简称:中标集团,证券代码:833014.
根据公司所持《营业执照》的记载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经营期限为自1999年6月29日至长期.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标集团目前不存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解散或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中标集团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予终止的情形,具备申请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发行已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于中标集团系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本次发行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核准通过后,需要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股票挂牌手续.
2017年12月6日,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了本次定向发行不超过64,393,650股新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累计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已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对其定向发行股票的核准.
三、本次发行对象符合投资者适格性的有关规定(一)本次股票发行对象的认购情况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对象共计4名,包括自然人投资者1名,机构投资者3名.
发行对象认购股份数量情况如下:序号投资者姓名/名称认购数量(股)认购金额(元)法律意见书1-9-81昆山华创毅达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企业)7,937,00050,003,1002瞿菊芳4,760,00029,988,0003上海焱池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4,761,90430,000,0004中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952,93024,903,459合计21,411,834134,894,559(二)股票发行对象的具体情况1、华创毅达名称昆山华创毅达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3388914290类型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昆山华创毅达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委派代表陈鑫)主要经营场所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1228号1203室成立日期2015年4月28日合伙期限2015年4月28日至经营范围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权的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华创毅达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于2015年8月28日完成了私募基金备案(备案编号S36135).
其私募基金管理人华创毅达(昆山)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06723).
根据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民生路营业部证券账户凭条(股份转让投资者权限开通)及出具的证明,华创毅达在其营业部开立了新三板交易权限,为新三板合格投资者.
2、焱池创投法律意见书1-9-9名称上海焱池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MA1GT6FDXX类型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徽瑾创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胡晓伟)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沙河路337号1-203室J116成立日期2016年2月4日合伙期限2016年2月4日至2046年2月3日经营范围创业投资,实业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金融、证券),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焱池创投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于2017年12月5日完成了私募基金备案(备案编号SX7241).
其私募基金管理人徽瑾创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22603).
根据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富平路证券营业部出具的《业务受理通知书》及证明,焱池创投在其营业部开立了新三板交易权限,为新三板合格投资者.
3、中东建设名称中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68564006U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汪慰文注册资本5亿元住所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黄塘中东集团产业园成立日期1989年6月28日营业期限1989年6月28日至2039年6月27日经营范围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土石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隧道工程、桥梁工程、城市法律意见书1-9-10及道路照明工程、管道工程、环保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消防工程施工与设计;工程设计;对建筑工程的投资管理;与建筑业有关技术转让咨询、服务;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租赁器械设备;销售: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装饰材料、五金交电、金属材料、计算机软硬件.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8年3月5日,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新三板合格投资者资格证明》,中东建设在其部开立了新三板账户,已通过审核为合格投资者.
4、瞿菊芳,女,身份证号3102261961****3926,住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
根据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曹杨路证券出具的《开通股份转让权限证明书》,证明瞿菊芳已开通证券账户,符合投资者参与股份转让合格投资者的条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定向发行的发行对象具备认购本次定向发行股票的资格,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定向发行过程及结果的合法合规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次《股票发行方案》、相关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认购协议》、《验资报告》等资料,经核查,公司本次股票发行过程及发行结果合法合规,具体发行过程如下:1、2017年8月3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本次定向发行股票的议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陈晓东先生计划认购本次发行股份,因此,无需回避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直接提交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2017年8月18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修改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具体负责办理与本次定向发行有关工作,本次会议关联股东陈晓东、陈永科、陈晓锋、中东控股法律意见书1-9-11集团有限公司需要回避表决,同意股数12,411,98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0%.
3、2017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修订版)的议案》,对股票发行方案中的发行数量或数量上限进行了修改,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十五条规定:"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票发行方案后,董事会决议作出重大调整的,公司应当重新召开股东大会并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之"二、业务流程/(一)决议/2.
股票发行方案重大调整的认定标准"部分规定:"《业务细则》规定的对股票发行方案作出重大调整,是指以下两种情形:(1)发行对象名称(现有股东除外)、认购价格、认购数量或数量上限、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办法的调整;(2)发行对象范围、发行价格区间、发行价格确定办法、发行数量或数量上限的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中标集团董事会对股票发行方案作出的修改属于重大调整,需要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同时,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陈晓东先生计划认购本次发行股份,因此,无需回避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直接提交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4、2017年11月9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修订版)的议案》.
本次会议关联股东陈晓东、陈永科、陈晓锋、中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需要回避表决,同意股数12,268,94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0%.
5、2017年12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核准中标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241号),核准公司定向发行不超过64,393,650.
00股新股.
6、2017年12月11日,公司披露了《股票发行询价公告》,对发行概况、发行对象及认购安排、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无效订单、其他注意事项等进行了公告说明.
7、2017年12月11日至2017年12月12日17:00,公司接收了来自投资者的报价,公司董事会和主办券商、本所律师对收到的有效《认购意向书》进行簿记建档,法律意见书1-9-12并将认购意向书、投资者适当性证明等相关材料留档.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及主办券商确认已收到有效询价对应的总数量为1,396.
8904万股,其中价格为6.
30认购意向1,396.
8904万股.
公司董事会按照价格优先、价格相同数量优先、价格和数量均相同在册股东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并综合考虑认购对象类型及其与公司未来发展的契合度,确定本次股票发行价格为6.
30元/股.
8、2017年12月13日,公司披露了《股票发行询价结果及定价公告》,确定了股票发行的最终价格为6.
3元/股,发行总量不超过6,439.
3650万股,募集资金不超过40,568.
00万元.
9、2017年12月13日,中标集团发布《股票发行认购公告》.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的缴款起始日为2017年12月18日0时,缴款截止日为2017年12月22日(含当日)24时.
将本次股票发行分在册股东优先认购及新增投资者认购两个阶段执行.
第一阶段为在册股东认购阶段,在册股东的缴款起始日为2017年12月18日0:00,缴款截止日为2017年12月18日24:00;第二阶段为新增投资者认购阶段,新增投资者的缴款起始日为2017年12月19日0:00,缴款截止日为2017年12月22日24:00.
10、2017年12月22日,公司发布《股票发行延期认购公告》,经公司综合考虑并与投资者协商一致,对《发行认购公告》中缴款截至日期进行延期,缴款截止日推迟至2018年1月5日(含当时).
11、2018年1月5日,公司发布《股票发行延期认购公告》,经公司综合考虑,将缴款截止日再进行延期,延期后的缴款截止日推迟至2018年1月12日(含当日).
12、2018年1月12日,公司发布《股票发行第三次延期认购公告》,经公司综合考虑,将缴款截止日再进行延期,延期后的缴款截止日推迟至2018年1月19日(含当日).
13、2018年1月19日,公司发布《股票发行第四次延期认购公告》,经公司综合考虑,将缴款截止日再进行延期,延期后的缴款截止日推迟至2018年1月23日(含当日).
14、2018年1月23日,公司发布《股票发行第五次延期认购公告》,经公司综合考虑,将缴款截止日再进行延期,延期后的缴款截止日推迟至2018年2月2日(含当日).
法律意见书1-9-1315、2018年2月2日,公司发布《股票发行第六次延期认购公告》,经公司综合考虑,对缴款截止日再进行延期,延期后的缴款截止日推迟至2018年3月5日(含当日).
16、2018年3月5日,公司发布《股票发行第七次延期认购公告》,经公司综合考虑,对缴款截止日再次进行延期,延期后的缴款截止日推迟至2018年3月28日(含当日).
17、2018年3月30日,中标集团披露了《股票发行认购结果公告》.
2017年12月18日至2018年3月28日,4名认购对象根据《股票发行认购公告》及《股票发行认购延期公告》规定分别向中标集团认购资金专用账户缴纳相应的认购款合计134,894,559.
00元.
全部认购对象均与中标集团签订了股份认购协议.
2018年3月29日,公司与主办券商、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及天津宝坻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关于募集资金的专户管理的规定,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存储、管理募集资金,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18、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披露了《股票发行认购公告》.
根据《股票发行认购公告》,本次股票发行拟向公司在册股东、上海焱池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昆山华创毅达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北京中东文创产业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发行不超过64,393,650.
00股股份(含64,393,650.
00股,每股发行价格6.
30元).
《股票发行认购公告》披露后,昆山华创毅达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上海焱池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瞿菊芳、中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分别与公司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分别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793.
70万股、476.
1904万股、476.
00万股、395.
2930万股,北京中东文创产业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未与公司签署《股份认购协议》.
根据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本次股票发行中,新股东共认购股票2,141.
1834万股,其中昆山华创毅达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最终认购793.
70万股;上海焱池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最终认购476.
1904万股;瞿菊芳最终认购476.
00万股;中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最终认购395.
2930万股;法律意见书1-9-14北京中东文创产业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未参与认购.
根据公司的确认,《股票发行认购公告》披露时,公司尚未与投资者签署《股份认购协议》,《股票发行认购公告》披露的具体认购情况系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拟定的认购情况;《股票发行认购公告》披露后,昆山华创毅达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上海焱池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瞿菊芳、中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
昆山华创毅达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上海焱池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瞿菊芳、中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认购数量符合其与公司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十五条规定:"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票发行方案后,董事会决议作出重大调整的,公司应该重新召开股东大会并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议.
"《业务指南》第二条规定:"《业务细则》规定的对股票发行方案作出重大调整,是指以下两种情形:(1)发行对象名称(现有股东除外)、认购价格、认购数量或数量上限、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办法的调整;(2)发行对象范围、发行价格区间、发行价格确定办法、发行数量或数量上限的调整.
"本次股票发行的《股票发行方案》未规定具体发行对象及具体认购数量,只规定了发行对象范围及发行数量上限.
本次股票发行实际认购对象符合《股票发行方案》规定的发行对象范围,本次股票发行实际认购数量未超过《股票发行方案》规定的发行数量上限.
本次股票发行认购情况符合《股票发行方案》,无需对《股票发行方案》作出重大调整.
本所律师认为,本事项不影响《股份认购协议》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公司与认购人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仍合法有效,本次股票发行的认购合法合规.
19、2018年4月4日,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8年3月28日公司已收到昆山华创毅达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上海焱池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瞿菊芳、中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货币出资共计人民币134,894,559.
00元.
其中:注册资本为21,411,834.
00元,资本公积113,482,725.
00元.
法律意见书1-9-15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定向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合法有效.
五、本次发行定价方式、定价过程公正、公平,定价结果合法有效(一)股票发行定价方式、定价过程公正、公平公司第一届第二十七次董事会审议和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股票发行方案,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6.
30元-6.
80元(含6.
30元和6.
80元).
本次股票发行价格区间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市盈率等多种因素基础上确定的.
由于发行对象尚未确定,本次发行采取询价的方式: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认购者可向公司申报认购股票的价格和数量,由董事会及主办券商按照价格优先、价格相同数量优先、价格和数量相同在册股东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认购对象类型及其与公司未来发展的契合度,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
2017年12月11日,公司披露了《股票发行询价公告》,明确公司确定本次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及发行价格的方法为:由公司董事会按照价格优先、价格相同数量优先、价格和数量均相同在册股东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并综合考虑认购对象类型、认购对象与公司未来发展的契合度等多种因素.
2017年12月12日17:00前,公司收到上海焱池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昆山华创毅达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及北京中东文创产业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发出的《认购意向书》.
主办券商会同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对收到的有效《认购意向书》进行簿记建档,公司董事会根据簿记建档的情况,按照申购价格从高到低进行汇总和排序,按照价格优先、价格相同数量优先、价格和数量均相同在册股东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并综合考虑认购对象类型、认购对象与公司未来发展的契合度,根据询价结果,确定本次股票发行定价为6.
30元/股.
具体情况如下:法律意见书1-9-16序号名称类别认购股数(股)认购金额(元)认购方式1昆山华创毅达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机构投资者7,937,000.
0050,003,100.
00现金2上海焱池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机构投资者4,761,904.
0030,000,000.
00现金3北京中东文创产业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机构投资者1,270,000.
008,000,100.
00现金(二)定价结果合法有效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与本次发行对象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本次股票发行价为6.
30元/股.
认购对象已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了认购款项.
2018年4月4日,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认购缴款出具了《验资报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价格的定价方式合理,价格决策程序合法,增资价格不存在显失公允之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定价方式、定价过程公正、公平,定价结果合法有效.
六、本次发行相关合同的合法合规性经本所律师核查,就本次发行事宜,公司与全体认购对象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
《股份认购协议》主要内容对认购股份数量、认购方式、认购价格、生效条件等作了约定,其约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情形.
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与各发行对象签署的股票发行认购合同,认购合同中不存在如下情形:法律意见书1-9-17(1)约定公司作为特殊条款承担主体;(2)在《股份认购协议》中约定未来股票发行融资的价格;(3)约定强制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不能进行权益分派;(4)公司未来再融资时,如果新投资方与挂牌公司约定了优于本次股票发行的条款,则相关条款自动适用于本次股票发行认购方;(5)发行认购方有权不经挂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直接向挂牌公司派驻董事或者派驻的董事对挂牌公司经营决策享有一票否决权;(6)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优先清算权条款;(7)其他损害挂牌公司或者挂牌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特殊条款.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本次发行对象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真实有效,相关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本次定向发行的发行主体及发行对象具有法律约束力.
七、本次发行对原股东优先认购的安排《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八条规定:"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以现金认购的,公司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的股票有权优先认购.
每一股东可优先认购的股份数量上限为股权登记日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与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上限的乘积.
公司章程对优先认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股票发行方案》《定向发行股票说明书》,本次股票发行的认购方式为现金认购.
目前《公司章程》中未对优先认购做出限制性规定,股权登记日公司在册股东均享有本次股票发行的优先认购权,优先认购上限为股权登记日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与本次股份数量上限的乘积.
股权登记日公司在册股东拟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须于指定日期(以认购公告为准)前将认购意向书传真到公司董事会,待董事会确认后将认购资金存入公司指定银行账户,逾期视为放弃.
公司以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作为本次股票定向发行在册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法律意见书1-9-18(http://www.
neeq.
com.
cn)披露了《股票发行认购公告》(公告编号:2017-068),对本次股票发行在册股东的优先认购办法进行了明确,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司董事会未收到在册股东认购意向书,公司专项账户也未收到任何缴款,在册股东均放弃在本次股票发行中的优先认购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票发行现有股东的优先认购安排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权益的情形.
八、本次发行无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份的安排根据《股票发行方案》、《股份认购协议》、《验资报告》并经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不存在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份的情形.
九、关于股票认购对象及挂牌公司现有股东中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及其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的说明(一)本次股票认购对象的核查1、本次股票发行认购对象瞿菊芳为自然人,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本次股票发行认购对象中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3、本次发行发行对象中共有2名私募投资基金,无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具体情况如下:序号投资机构名称登记备案情况1昆山华创毅达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企业)S361352上海焱池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SX7241(二)挂牌公司现有股东的核查1、核查对象:截至本次股票发行股权登记日2017年8月14日,公司登记法律意见书1-9-19在册的424名股东.
2、核查方式:查阅公司证券持有人名册、公司及公司所有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和工商档案材料,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
gsxt.
gov.
cn)机构股东工商登记信息,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网站(http://gs.
amac.
org.
cn)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基本情况及备案信息,通过电话、邮件、传真等方式核查等.
3、核查结果经核查,截至公司股权登记日,中标集团在册股东共424名,其中自然人股东345名,无需进行私募基金备案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手续.
另外,机构股东79名,其中私募投资基金25家,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7家,基金专户产品8家,期货公司资管产品1家,证券公司17家,员工持股平台2家,其他类型公司19家.
具体情况如下:(1)私募投资基金25家经查询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公示系统,共查询到中标集团在册股东中有25名私募投资基金,已全部履行完毕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序号投资者名称类型备案编号备案时间1上海中汇金玖二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私募投资基金SD25432014-04-222上海致达投资有限公司-致达-新三板股权1号基金私募投资基金SH23542016-07-173广东中科招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广东中科招商圣商沃土新三板一号基金私募投资基金SD89022015-12-144杭州无极稳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私募投资基金SR69222017-01-255深圳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九源长和2私募投资基金SS28522017-03-22法律意见书1-9-20号私募基金6深圳嘉石大岩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岩坐标系私募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SM07252016-10-197上海新丝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昆山鼎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私募投资基金ST37302017-06-068深圳市保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保腾丰享2号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S678472015-09-179深圳市中纳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纳新三板精选一号基金私募投资基金S807152016-04-1510北京企巢简道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私募投资基金SL17512016-07-2111北京裕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裕德新三板1号私募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SK98462016-08-0512国道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国道2号新三板指数增强型基金私募投资基金SD75292015-12-1113深圳久久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久久益新三板创新层精选50指数基金私募投资基金SE31092016-01-0414上海新方程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方程启辰新三板指数增强基金私募投资基金S290922015-04-2215哈尔滨伟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伟创锦囊1号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S657572015-10-0816太仓长三角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私募投资基金SD61822014-04-2917北京智慧谷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私募投资基金S298612015-05-1918北京天星国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私募投资基金S347732015-05-2919南通金玖锐信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私募投资基金SD44582014-05-2620上海瀚松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私募投资基金SW51962017-10-1321深圳市财富宸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私募投资基金SR98632017-03-03法律意见书1-9-2122昆山博雅资本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私募投资基金SD62412014-08-0123东莞市中科松山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SD18832014-04-0924昆山中科昆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SD18872014-04-0925深圳前海中瑞龙裙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瑞创富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SJ27632016-06-14(2)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7家经查询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公示系统,中标集团在册股东中共有7名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备案手续.
序号投资者名称类型备案编号备案时间1东莞市融易分享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P10019652014-05-042江苏毅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P10014592014-04-293深圳市财富森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P10132522015-05-144圣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P10209442015-08-205福瑞加成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P10611752017-01-236万诺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P10284382015-12-027北京瑜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P10656592017-10-30(3)基金专户产品7家经查询基金业协会基金专户备案信息公示系统,中标集团在册股东中共有22支基金专户产品,已全部履行完毕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序号投资者名称类型备案编号备案时间1银河资本-银河证券-银河资本-九方基金专户产品SC54582015-05-19法律意见书1-9-22创富1号资产管理计划2南方资管-招商证券-南方骥元做市精选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产品SH00282016-02-023国寿安保基金-银河证券-彭雪峰基金专户产品SD93762015-12-104国寿安保基金-银河证券-国寿安保-国保新三板2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产品S978712015-03-315前海开源资产-中信建投证券-前海开源锦安财富新三板定增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产品S935282015-05-156前海开源资产-中信证券-前海开源资产鄂睿新三板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产品S935212015-03-187前海开源资产-中信建投-前海开源资产恒通1号新三板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产品S934962015-03-278南方资本-广发证券-华盛创赢新三板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产品S960742016-01-25(4)证券公司17家序号投资者名称类型1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做市专用证券账户证券公司做市账户2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做市专用证券账户证券公司做市账户3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做市专用证券账户证券公司做市账户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做市专用证券账户证券公司做市账户5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做市专用账户证券公司做市账户6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做市专用证券账户证券公司做市账户7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做市专用证券账户证券公司做市账户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做市专用证券账户证券公司做市账户9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做市专用证券账户证券公司做市账户法律意见书1-9-2310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做市专用证券账户证券公司做市账户11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做市专用证券账户证券公司做市账户12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做市专用证券账户证券公司做市账户13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做市专用证券账户证券公司做市账户14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做市专用证券账户证券公司做市账户15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做市专用证券账户证券公司做市账户16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做市专用证券账户证券公司做市账户17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公司(5)期货公司管理资管产品1家序号投资者名称类型备案编号备案时间1国投安信期货有限公司-鸣谦精选新三板1期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管理资管产品SJ63532016-06-20(6)员工持股平台2家序号投资者名称类型1北京中标创投投资顾问中心(有限合伙)员工持股平台2北京中标伟业投资顾问中心(有限合伙)员工持股平台(7)其他类型公司19家序号投资者名称核查过程及结果1青岛金石灏汭投资有限公司核查过程及结论:经查询该公司工商信息,该公司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及管理、以及投资咨询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且该公司承诺: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等投资活动,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管理的情形,不属于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法律意见书1-9-24等法律法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2江西中文传媒蓝海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核查过程及结论:经查询江西中文传媒蓝海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该公司为上市公司中文天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600373)的全资子公司,且该公司承诺: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等投资活动,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管理的情形,不属于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3北京信捷和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核查过程及结论:经查询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相关资料以及取得的该公司向中标集团出具的承诺函,承诺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等投资活动,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管理的情形,不属于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4北京大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核查过程及结论:经查询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相关资料以及取得的该公司向中标集团出具承诺函,承诺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等投资活动,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管理的情形,不属于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5北京中财龙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核查过程及结论:经查询工商信息网,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包含"投资管理"字样,但因未能与该公司取得联系,也未能进一步获取其相关资料或声明,未能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查到其备案信息,因此本公司无法对其是否需要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书1-9-25相关意见.
6西藏金银融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核查过程及结论:经查询工商信息网,该公司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不含担保、房地产业务和私募基金募集).
其以自有资金进行对外投资,不属于以非公开方式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私募基金,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程序.
7北京荣华尚品科技有限公司核查过程及结论:经查询工商信息网,该公司经营范围不包含"资产管理、投资管理"等相关或相似内容,不属于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备案登记程序.
8中兆永业控股有限公司核查过程及结论:经查询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验资报告等相关资料以及取得的该公司向中标集团出具承诺函,承诺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等投资活动,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管理的情形,不属于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9中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核查过程及结论:中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晓东及陈晓锋控制的公司,经查询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相关资料以及取得的该公司向中标集团出具承诺函,承诺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等投资活动,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管理的情形,不属于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10湖北劲牌投资有限公司核查过程及结论:经查询工商信息网,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包含"投资"字样,公司取得该公司向其出具承诺函,承诺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等投资活动,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管理的情形,不属于法律意见书1-9-26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11深圳市宸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核查过程及结论:经查询工商信息网,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包含"投资管理"字样,但因未能与该公司取得联系,也未能进一步获取其相关资料或声明,未能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查到其备案信息,因此本公司无法对其是否需要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事项发表相关意见.
12连云港赫伦贸易有限公司核查过程及结论:经查询工商信息网,该公司经营范围不包含"资产管理、投资管理"等相关或相似内容,公司不属于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备案登记程序.
13东莞三紫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核查过程及结论:经查询工商信息网,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包含"实业投资"字样,但因未能与该公司取得联系,也未能进一步获取其相关资料或声明,未能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查到其备案信息,因此本公司无法对其是否需要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事项发表相关意见.
14东海县鼎立珠宝有限公司核查过程及结论:经查询工商信息网,该公司经营范围不包含"资产管理、投资管理"等相关或相似内容,公司不属于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备案登记程序.
15北京宏顺赢咨询有限公司核查过程及结论:经查询工商信息网,该公司经营范围不包含"资产管理、投资管理"等相关或相似内容,公司不属于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备案登记程序.
16陕西优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核查过程及结论:经查询工商信息网,该公司经营范围不包含"资产管理、投资管理"等相关或相似内容,公司不属于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备案登记程序.
17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核查过程及结论:该公司为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2365,不属于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备案登记手续.
法律意见书1-9-2718福建省诺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核查过程及结论:经查询工商信息网,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包含"投资管理"字样,但因未能与该公司取得联系,也未能进一步获取其相关资料或声明,未能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查到其备案信息,因此本公司无法对其是否需要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事项发表相关意见.
19厦门市鑫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核查过程及结论:经查询工商信息网,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包含"投资管理"字样,但因未能与该公司取得联系,也未能进一步获取其相关资料或声明,未能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查到其备案信息,因此本公司无法对其是否需要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事项发表相关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中标集团本次发行股票认购对象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均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备案程序,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业务问答(二)——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有关问题的解答》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具备认购本次股票发行的资格.
中标集团本次发行前在册股东中除北京中财龙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市鑫纳投资有管理有限公司、东莞三紫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宸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省诺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少部分无法核实其是否需要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事项外,其他现有机构股东中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资基金且已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上述5名机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0.
3309%,持股比例较小,亦不属于公司的发起人股东,系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入取得,流动性较强,因此不会对本次发行造成实质性影响.
十、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根据《问题解答(三)》的规定,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次股票发行的《股票发行方案》、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资料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等,法律意见书1-9-28对本次股票发行是否符合募集资金专户管理、是否存在提前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进行了核查.
(一)中标集团本次股票发行符合募集资金专户管理要求2016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关于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等制度,明确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2016年9月8日,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2017年8月3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及《关于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2017年12月13日披露的《股票发行认购公告》将公司在江苏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32200188000368026)及在天津宝坻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34010154740005389)作为认购账户.
本次股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本次股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同主办券商、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与上述认购账户相符,账户金额104,906,559.
00元、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同主办券商、天津宝坻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与上述认购账户相符,账户金额29,988,000.
00元.
中标集团本次股票发行认缴资金全部存入公司董事会为本次股票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该专户未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二)本次股票发行不存在提前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对账单,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未发现公司存在提前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此外,根据公司出具的《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发行募集资金未提前使用的承诺函》,声明承诺"公司在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股份登记函并取得中国结算的股份登记证明文件前不会提前使用募集资金.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1-9-29出具日,本次股票发行不存在提前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中标集团已经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且承诺不会提前使用募集资金,符合《股票发行问答(三)》等相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不存在提前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相关承诺履行情况(一)关于前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同时完成一次股票发行,该次股票发行共募集资金41,840,000.
00元,该次定向发行的账户开户行为杭州银行北京上地支行,账户号码为1101040160000210673,公司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第一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单位:元期间收到和转入资金支付差旅费、办公费支付职工薪酬支付采购款募集资金余额2015年7月-12月41,840,0004,184,0004,184,00033,472,0000尽管前次发行未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户管理,但公司严格按已有的资金管理制度和审批权限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严格按照对应股票发行方案所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况.
前次发行募集资金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转移本次定向发行募集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本次股票发行股份登记函之前使用本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的情形.
公司上述股票发行募集资金认缴相关信息均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法律意见书1-9-30披露平台披露.
公司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未将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未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亦不存在其他与主营业务无关的投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前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缓解了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资金压力问题,降低了公司的财务风险,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提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公司目前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告编号:2016-057),内容请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
neeq.
com.
cn).
公司将根据《关于发布通知》与《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主办券商及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已根据《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的规定及时披露了《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告编号:2016-059)(二)关于前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相关承诺履行情况本所律师查阅了前次股票发行《认购协议》、《发行方案》及投资者相关文件,确认前次发行不涉及构成收购的承诺、非现金资产认购的承诺、私募基金及管理人备案登记的承诺,公司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中标集团前次股票发行不存在使用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情形、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况、亦不存在相关承诺事项未履行的情形.
十二、本次股票发行涉及的估值调整条款的合法性法律意见书1-9-31经核查,公司与发行对象就本次发行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中不涉及估值调整条款,本次发行不存在对赌的情形.
十三、关于本次股票发行是否存在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情形2010年8月26日,中标集团鄂尔多斯市分公司负责人骆文和、何兰妹向鄂尔多斯市融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30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010年8月26日至2011年2月25日,借款利率为3.
30%;2011年2月26日,骆文和、何兰妹与鄂尔多斯市融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续签《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011年2月26日至2011年7月25日.
中标集团鄂尔多斯市分公司负责人骆文和在未经中标集团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以中标集团分鄂尔多斯市分公司的名义在上述《借款合同》中作为担保人签章.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2012)鄂中法民一初字第00316号民事判决,判决骆文和、何兰妹偿还鄂尔多斯市融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该本金自2012年1月21日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支付鄂尔多斯市融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10万元及公告费300元,判决中标集团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以及其他担保人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标集团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出具(2014)内民申字第709号《民事裁定书》,指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8日下发的(2016)内民再145号《民事判决书》,中标集团承担骆文和、何兰妹不能偿还金额的二分之一.
中标集团承担责任后,可向骆文和、何兰妹追偿.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5日下发的(2014)鄂中法执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骆文和所有的一处房屋财产权(权证号:107554号)自本裁定送达起转移至买受人所有,标的物拍卖所得予以抵法律意见书1-9-32顶申请执行人的债务1,028,846.
00元(壹佰零贰万捌仟捌佰肆拾陆元整)人民币.
何兰妹用自有资金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债务34,400.
00元.
《执行裁定书》出具后,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协调下,鄂尔多斯市融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确定骆文和、何兰妹及中标集团应偿还总债务金额为6,698,001.
15元,其中本金及利息6,499,820元、律师费100,000元、公告费300元、保证金5,000元、诉讼费37,400元、执行费51,881.
15元及评估费3,600元.
扣除已执行到位款项1,063,246元(其中1,028,846元为房款拍卖款,34,400元为何兰妹银行扣划),尚未偿还金额为5,634,755.
15元,而中标集团所需承担金额为2,817,377.
575元.
2016年12月27日,公司关联方北京中标伟业投资顾问中心(有限合伙)代替公司向内蒙古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债务2,000,000.
00元.
2017年10月13日,公司向内蒙古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债务500,000.
00元.
2017年10月17日公司向内蒙古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债务317,000.
00元.
2017年11月20日,公司向内蒙古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债务377.
58元.
至此,公司根据上述《执行裁定书》及申请执行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所应偿还的债务已经全部支付完毕,相关事项将不再继续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针对上述违规担保情况,公司已采取以下措施防止违规担保情形的发生,具体如下:1、建立和完善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为规范对外担保,防范违规担保行为的再次发生,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召开的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该制度主要内容如下:第六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法律意见书1-9-33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向本公司提供质押或抵押方式的反担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本公司以保证等方式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十四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对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情形.
除前款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如果董事与该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则该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无关联关系的董事的过半数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应由全体无关联关系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对该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法律意见书1-9-34过.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加强公司内部管控中标集团建立了子公司及分公司业务授权审批制度,在子公司及分公司章程及制度中明确约定子公司及分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审批权限.
子公司及分公司不得从事业务范围或审批权限之外的交易或事项.
对于超越业务范围或审批权限的交易或事项,子公司及分公司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对于子公司及分公司发生的可能对公司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交易或事项,母公司应当在子公司及分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中严格界定其业务范围并设置权限体系,同时也可通过类似项目合并审查、总额控制等措施来防范子公司及分公司采用分拆项目的方式绕过授权.
重大交易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及分公司发展计划及预算、重大投资、重大合同协议、重大资产收购出售及处置、重大筹资活动、对外担保和互保、对外捐赠、关联交易等.
3、加强培训公司将定期组织培训,认真学习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杜绝违规担保情形的发生,维护公司资产的完整及安全.
根据《第三十九条"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5号》,担保责任解除主要指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担保状态的停止、担保责任的消灭,或者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已经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了违规担保对上市公司及股东带来的重大风险隐患等.
上述案件已经执行完毕,相关事项将不再继续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公司出具的《承诺》,如未来发生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进行决策和审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法律意见书1-9-35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十四、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一)本次发行对象是否存在"持股平台"的核查经核查,本次发行对象中2名私募投资基金,其中昆山华创毅达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及上海焱池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1名自然人投资者;另外1名发行对象中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具有实际经营业务或不以认购本次股票为目的而设立,不属于持股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四条之规定,不属于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监管规定.
(二)本次发行对象是否存在"股权代持"的核查根据本次股票发行对象的承诺、缴款凭证,本次股票发行对象不存在以信托、委托他人或受他人委托等方式认购或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的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为其真实持有,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形.
(三)关于挂牌公司等相关主体和本股票发行对象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核查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以及股转公司发布的《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相关要求,本所律师对中标集团、中标集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董监高以及本次股票发行的认购对象进行核查,通过查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http://zhixing.
court.
gov.
cn/search/)、信用中国(http://www.
creditchina.
gov.
cn/)、法律意见书1-9-36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hixin.
court.
gov.
cn/)等政府部门公示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发现中标集团等相关主体和股票发行对象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目标范围内.
1、2016年6月1日,上海仕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出具(2016)沪0115民初387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仕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4年9月至2016年5月止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50,109.
03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50,109.
03元、代扣代缴的电费人民币4,872.
40元及1,201元案件受理费.
2017年6月28日,公司因上述案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具体情形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017年7月10日,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支付106,291.
46元.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上述失信情形消除.
2、上海捷盈实业有限公司与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2016)沪0115民初36543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17年4月10日出具(2017)沪0115执750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欠付租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和申请执行费等.
2017年6月28日,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具体情形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017年7月10日,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支付上述款项合计566,912.
28元.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上述失信情形消除.
综合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中标集团不存在由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担任公司董监高的情形,不存在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情形,本次股票发行对象亦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本次股票法律意见书1-9-37发行符合《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的相关要求.
(四)针对公司是否存在连续发行的情形本所律师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沟通,并查询了公司公告,确认本次股票发行为公司2017年第一次发行事项,不存在连续发行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不存在连续发行情形,符合股转公司《关于发布的通知》的规定.
十五、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的过程及结果合法、合规;本次发行尚需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履行备案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1-9-38(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章页)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单位负责人:乔佳平经办律师:娄爱东李包产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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