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工商注册查询系统

工商注册查询系统  时间:2021-04-18  阅读:()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壕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二零一一年一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1目录引言一、本所及本报告签字律师简介7二、律师工作过程概述8三、释义10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4(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内部批准和授权14(二)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尚待完成以下程序17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7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8(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18(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19四、发行人的设立.
24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27(一)发行人的业务独立27(二)发行人的资产独立28(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28(四)发行人的机构独立29(五)发行人的财务独立29六、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30(一)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30(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44(三)发起人投入的资产44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46(一)发行人设立前的股本及演变46(二)发行人现股权结构57(三)发行人股份质押及其他第三方权利情况57八、发行人的业务.
58(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58(二)发行人的业务许可证照59(三)发行人历次经营范围变更59(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60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61(一)发行人的关联方61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2(二)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
64(三)同业竞争66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67(一)发行人的对外投资67(二)房产.
99(三)知识产权101(四)其他.
104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05(一)合作协议105(二)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借款及担保合同108(三)承包合同117(四)发行人的应收款和应付款118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20(一)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增资扩股120(二)发行人的收购、出售资产行为120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22(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122(二)发行人近三年的章程修改情况122(三)发行人的章程(草案)124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24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126(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
127(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127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129(一)发行人现执行的税种、税率129(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税收优惠130(三)其他.
132(四)税收证明133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133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134十九、发行人未来发展与规划138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139二十一、本所律师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140(一)天壕有限境外股权架构的历史演变140(二)发行人第一次与第二次股权转让及增资148(三)发行人关联方珞珈风借用天壕节能子公司及节能香港资金.
148(四)员工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149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3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150二十三、结论.
150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壕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中伦公司字005514-2号致:天壕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天壕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天壕节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事项及发行人为此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查验,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5就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都是真实的;-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原件都是真实的;-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该等文件中所陈述的事实均真实、准确、完整,并没有遗漏和/或误导.
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1)本律师工作报告系依据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可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2)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律师工作报告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3)本律师工作报告仅对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本律师工作报告中对其他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的援引,并不表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该等意见的任何评价.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查验,保证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就律师工作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所对申报材料中的复印件出具的与原件相符的见证或鉴证意见,仅说明该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并不对该文件内容的合法真实性发表意见.
(7)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在招股说明书中部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6或全部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公司并应保证在刊发招股说明书之前取得本所及本所律师对相关内容的确认,并在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任何修改时,及时知会本所及本所律师.
(8)本律师工作报告与法律意见不可分割.
(9)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公司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10)公司已审慎阅读本律师工作报告,确认律师工作报告所引述或引证的事实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结论.
本所的律师工作报告如下: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7第一部分引言一、本所及本报告签字律师简介本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第21101199410369848号《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由创建于1992年的中伦律师事务所和创建于1997年的金通律师事务所以新设合并方式组建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本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6/37层;邮政编码:100022;负责人:张学兵;电话:010-59572288(总机);传真:010-65681838;网址:www.
zhonglun.
com.
本所建立健全了风险控制制度,已经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自设立以来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本所符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鼓励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事务所的条件.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签字律师为张忠律师、孙静律师、商小路律师.
三位律师均主要从事证券、公司法律业务,执业以来无违法、违规记录.
张忠律师,法学硕士,持有11101199310370518号律师执业证,主要从事证券和公司法律业务.
张忠律师联系方式:办公电话:010-59572066;传真:010-65681838;电子邮件:zhangzhong@zhonglun.
com.
孙静律师,法学硕士,持有11101200611641762号律师执业证,主要从事证券和公司法律业务.
孙静律师联系方式:办公电话:010-59572175;传真:010-65681838;电子邮件:sunjing@zhonglun.
com.
商小路律师,法学硕士,持有11101200910437666号律师执业证,主要从事证券和公司法律业务.
商小路律师联系方式:办公电话:010-59572167;传真:010-65681838;电子邮件:shangxiaolu@zhonglun.
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8二、律师工作过程概述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委托合同》,本所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受发行人的委托,本所就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关于天壕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关于天壕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本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如下:(一)自2010年7月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项目正式启动以来,本所经办律师及律师助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全面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核查验证工作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公司的独立性、公司的设立,公司的股本及演变,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的子公司的业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公司的主要财产,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公司的税务,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募集资金的运用,公司的业务发展目标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
(二)在上述核查验证工作的初始阶段,本所律师向公司发出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基本文件清单,并得到了公司依据该文件清单提供的基本文件、资料及其副本或复印件;本所律师对这些书面材料进行了归类整理和审查,就需要公司补充的文件资料,本所律师不时向公司发出补充文件清单要求公司进一步提供.
上述公司提供的书面资料构成了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基础资料.
(三)在核查验证过程中,为确保能够全面、充分地掌握公司的各项法律事实,本所律师还采用了面谈、实地调查、查询、函证、比较、互联网检索等多种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9方法.
这些核查验证过程主要包括:1.
本所律师对公司及主要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了实地调查,查验了公司主要财产的资产状况及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的运行情况,了解了公司主要职能部门的设置及运作情况;与公司管理层及有关主管人员就本次发行上市各个方面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必要的交流,走访了公司其他相关部门的人员,听取了有关人士的口头陈述;并参与了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组织的多次中介机构协调会.
在进行实地调查和访谈过程中,本所律师制作了调查笔录,并就本所认为重要的或不可忽略的相关问题,向公司、子公司及合作方进行了询问.
2.
本所律师就公司及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向相关的政府主管机关进行了适当且必要的查档;就公司拥有的商标权属状况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进行了专项查询,并取得有关商标档案;就公司拥有的专利权属状况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了专项查询,并取得有关专利登记簿副本;同时不时登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网站、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进行检索,查验该等商标及专利权属有无发生更新;就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近五年的简历向原工作单位进行了必要的函证,就公司前五大应收与应付向有关债务人与债权人进行了必要的函证;就公司是否涉及诉讼事项登录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法院网站进行了检索.
此外,本所律师还不时通过互联网了解公司的最新动态和社会评价状况.
3.
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取得了有关政府主管机关(包括工商、税务、外汇、商务、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本所律师对证明文件涉及的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确信该等证明文件可以作为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四)对于核查验证过程中发现的法律问题,本所及时与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进行了沟通,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和研究,并确定了适当的解决方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10(五)基于以上工作基础,本所律师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制作了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制作完成后,本所根据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对法律意见书进行了讨论,并提交本所内核委员会予以复核,根据内核委员会的反馈意见进行了必要的补充与完善工作.
三、释义除非本律师工作报告明确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具有如下含义:发行人、公司、天壕节能指天壕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壕有限指天壕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系天壕节能前身天壕韶峰指湘潭市天壕韶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天壕宜昌指宜昌市天壕余热发电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天壕邯郸指邯郸市天壕余热发电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天壕和益指保定天壕和益余热发电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天壕前景指北京市天壕前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天壕贵州指贵州天壕新能源有限公司,系公司90%控股子公司天壕安全指沙河市天壕安全余热发电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天壕宿迁指宿迁市天壕新能源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天壕东台指东台市天壕新能源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天壕荆门指荆门市天壕新能源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天壕宜城指宜城市天壕新能源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天壕平水指天壕平水(北京)余热发电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11公司天壕老河口指老河口市天壕新能源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天壕兴山指兴山天壕新能源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天壕咸宁指咸宁市天壕新能源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天壕沙河指沙河市天壕新能源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天壕芜湖指芜湖市天壕新能源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天壕漯河指漯河市天壕新能源有限公司,系公司参股子公司天壕电建指河南天壕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天壕秦岭指铜川市天壕秦岭余热发电有限公司,现已注销德之宝指北京德之宝投资有限公司,系公司的发起人及控股股东中诚信方圆指北京中诚信方圆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上海力鼎指上海力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上海晋宇指上海晋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新中泓业指海南新中泓业投资有限公司,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松海创投指深圳松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广州力鼎指广州力鼎凯得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北京力鼎指北京力鼎财富成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海南嘉顿指海南嘉顿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浙江亿诚指浙江亿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苏州海富指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富莱晨思指北京富莱晨思特许经营商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12圆融致达指浙江圆融致达投资有限公司,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节能香港指ChinaEnergyConservation(HongKong)CompanyLimited(中国节能(香港)有限公司),系天壕有限的原股东珞珈风指北京珞珈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绿洲协力指北京绿洲协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天润成指天润成(北京)资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喜庆控股指DelightPleasantHoldingsLimited(喜庆控股有限公司)资源控股指EnergyandResources(China)InvestmentHoldingsLimited(中国能源资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节能控股指ChinaEnergyConservationHoldingsLimited(中国节能控股有限公司)方圆财务指PrudenceFinancialAdvisorsLimited(方圆财务顾问有限公司)德银指DeutscheBankAG,SingaporeBranch(德意志银行新加坡分行)瑞信指CreditSuisse,SingaporeBranch(瑞士信贷集团新加坡分部)公司章程指《天壕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章程草案指发行人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于上市后适用的发行人章程草案信永中和指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京都中新指北京京都中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国泰君安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指《天壕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审计报告》指信永中和于2011年1月15日出具的XYZH/2010A2024号《审计报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13《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指信永中和于2011年1月15日出具的XYZH/2010A2024-3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本次发行上市报告期、三年指2008年、2009年、2010年工商局指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所指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本次发行上市指发行人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8,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企业所得税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元指人民币元BVI指BritishVirginIslands(英属维尔京群岛)境外法律意见书指香港何嘉杰律师事务所于2011年1月26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14第二部分正文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本所律师查阅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的董事会通知、董事会决议和记录、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回执等会议文件,本所律师参加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会议,履行了必要的查验程序.
根据发行人提供资料并经本所律师上述查验,本次发行上市已取得如下批准与授权:(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内部批准和授权2010年12月20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就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2011年1月10日,发行人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表决,一致通过如下决议: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1)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中国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2)每股面值:1.
00元;(3)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8,00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25%;(4)发行价格: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确定发行价格;(5)股票上市地:深交所创业板;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15(6)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7)发行对象: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和根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及实施办法等规定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自然人(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8)决议的有效期: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投资于天壕老河口项目、天壕宜城项目、天壕荆门项目、天壕邯郸(二期)项目、弘耀项目等五个水泥玻璃窑余热发电项目.
该等项目预计投资总额为28,113万元.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用自筹资金或银行贷款对投资项目进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或银行贷款.
若本次募集资金不能满足项目的资金需求,缺口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若本次募集资金超过项目资金需求,超过部分将用于本公司其他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或者与主营业务相关项目的投资.
3.
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事宜,具体包括:(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2)决定本次公开发行的具体发行时间、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方式等相关事宜;(3)在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框架内,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16和轻重缓急次序,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4)批准、签署与本次公开发行相关的文件、合同;(5)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发行股份在深交所上市流通相关事宜;(6)聘请参与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并决定其专业服务费用;(7)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办理公司章程中有关条款修改、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8)根据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调整、修订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方案;(9)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4.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
5.
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综上,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律师认为:1.
发行人召开的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特别决议的程序合法、有效.
2.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3.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17(二)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尚待完成以下程序1.
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本次发行;2.
深交所同意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后在创业板上市交易.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的全套工商档案,并取得了发行人设立、历次变更等相关环节的政府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等,对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进行了原件查验,并就发行人设立以来的经营合法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查验,取得了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的证明函.
1.
发行人前身为天壕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系成立于2007年5月30日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10,000万港元,经营范围为能源技术咨询、技术开发;工业废气余热发电工程设计;工业废气净化回收,脱硫脱氮工艺的技术服务;可再生资源发电发热的技术服务.
2.
2010年10月21日,发行人取得整体变更后的股份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
发行人的历史沿革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七部分.
4.
发行人现持有110000450011487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枫蓝国际中心2号楼906室,法定代表人为陈作涛,注册资本为24,000万元,实收资本为24,000万元,公司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经营范围为:能源技术咨询、技术开发;工业废气余热发电等节能项目的工程设计;工业废气净化回收,脱硫脱氮工艺的技术服务;可再生资源发电发热的技术服务;投资及投资管理;机电设备、配件的销售;营业期限自2007年5月30日至长期.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18综上,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律师认为:1.
发行人是依法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
发行人自设立之日起,已通过历次工商年检,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并对照《首发管理办法》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应具备的实质条件逐项进行了审查.
本所律师查阅了《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验资报告》、相关政府部门的合法合规证明、发行人声明与承诺、招股说明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声明与承诺、发行人公司制度、发行人辅导验收备案等资料,并向专利代理机构进行了有关函证,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了商标及专利注册查询,向北京市工商局进行了工商登记注册查询.
经本所律师上述查验,并依赖其他专业机构的专业意见,本所律师认为:(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条件1.
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1元的并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19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相关政府部门证明以及发行人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符合:(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3.
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数为8,000万股,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股份总数的25%,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三)项之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1.
主体资格(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系由成立于2007年5月30日的天壕有限整体变更设立.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2)根据《审计报告》及《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鉴证报告》,发行人2008、2009、201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6,348,186.
99元、11,083,520.
76元、29,226,127.
58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非经常性净损益分别为1,088,104.
29元、2,063,948.
17元、2,788,583.
61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利润分别为-7,436,291.
28、9,019,572.
59、26,437,543.
97元.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
(3)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为411,898,171.
23元,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4)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本总额为32,000万元,不少于3,000万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202.
出资手续完整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XYZH/2010A2003-1号《验资报告》,截至2010年10月15日,天壕节能已收到各股东以其拥有的天壕有限截至2010年6月30日止的净资产折合的股本合计240,000,000.
00元.
经本所律师查验,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3.
发行人的业务及规范运行(1)发行人主营业务为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从事余热发电项目的连锁投资、研发设计、工程建设及运营管理.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属于鼓励类产业.
根据发行人及子公司所在地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根据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五部分和第六部分),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3)根据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具有持续性.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发行人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不存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21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不存在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的重大依赖.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10年度净利润为29,226,127.
58元,且公司2010年度净利润并非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根据发行人承诺,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六部分)(5)根据发行人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一部分).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综上,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6)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7)根据发行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五部分).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22九部分),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8)根据发行人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建立健全了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相关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4.
财务与会计(1)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审计报告》、发行人声明与承诺,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2)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3)根据公司章程、发行人《天壕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天壕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天壕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审计报告》、发行人声明与承诺,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4)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并已制定《天壕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根据发行人声明及本所律师查验,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235.
投资者权益保护(1)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国泰君安已经组织相关机构对发行人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辅导并经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辅导备案、验收,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2)根据发行人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与承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3)根据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完税证明》,控股股东德之宝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未受相关税务部门的行政处罚;根据北京市西城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涉税保密信息专用告知书》,控股股东德之宝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未受相关税务部门的行政处罚.
根据北京市工商局西城分局出具的《证明函》,控股股东德之宝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出具的(2011年)京公德外派出所户字00495号《证明信》,实际控制人陈作涛未受治安、刑事处罚.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声明与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4)根据发行人及控股股东的声明与承诺,发行人及控股股东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246.
募集资金运用(1)根据公司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发行人募集资金应主要用于天壕老河口项目、天壕宜城项目、天壕荆门项目、天壕邯郸(二期)项目、弘耀项目等五个水泥玻璃窑余热发电项目.
根据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声明与承诺,发行人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2)根据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天壕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议案》及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建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实质性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发行人设立指2010年10月21日天壕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天壕节能.
本所律师审阅了发行人设立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发起人协议、变更时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和决议、工商档案、公司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资料,并参与了创立大会的全过程.
发行人设立的过程如下:1.
2010年9月18日,信永中和出具了XYZH/2010A2003号《审计报告》,确认天壕有限截至2010年6月30日的净资产值为378,798,642.
97元.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252.
2010年9月19日,京都中新出具了京都中新评报字(2010)第054号《天壕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拟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确认天壕有限截至2010年6月30日净资产评估价值为44,158.
56万元.
3.
2010年9月28日,天壕有限全体股东签署《天壕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约定以现有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将天壕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4.
2010年9月28日,天壕有限2010年第5次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天壕有限以2010年6月30日为基准日,按天壕有限的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以天壕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378,798,642.
97元按1:0.
6336折合为股份公司成立后股本总额24,000万元,由各发起人按照在天壕有限的出资比例持有相应数额的股份.
5.
2010年9月28日,天壕有限股东德之宝、刘骞、中诚信方圆、上海力鼎、上海晋宇、新中泓业、松海创投、广州力鼎、谢晓梅、王祖锋、白羽、北京力鼎、海南嘉顿、浙江亿诚、侯海峰、苏州海富、曾慰、程炳乾、陈磊、朱泽、富莱晨思、圆融致达、秦弘、史庆玺、胡帆、彭琳琳、宋好青、邓群、李江冰、胡波、徐晓东、张洪涛、吴琛珩、卢剑琴、张彤共同签署了《天壕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6.
2010年10月16日,天壕节能召开了创立大会,会议通过了公司设立的相关决议,选举了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及第一届监事会成员,并通过了公司章程、筹办情况的报告、筹办费用的报告等有关议案.
7.
2010年10月16日,信永中和出具了XYZH/2010A2003-1《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10年10月15日,天壕节能已收到各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240,000,000.
00元,出资方式为净资产折股.
8.
2010年10月21日,天壕节能取得北京市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110000450011487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设立后,其股权结构为:发起人名称/姓名持股数量(万元)持股比例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261德之宝8,23334.
30%2刘骞2,56510.
69%3中诚信方圆1,8007.
50%4上海力鼎1,6206.
75%5上海晋宇1,1804.
92%6新中泓业1,1354.
73%7松海创投1,0804.
50%8广州力鼎7403.
08%9谢晓梅5702.
37%10王祖锋5622.
34%11白羽4001.
67%12北京力鼎3601.
50%13海南嘉顿3601.
50%14浙江亿诚3601.
50%15侯海峰2701.
12%16苏州海富2601.
08%17曾慰2200.
92%18程炳乾2150.
90%19陈磊2000.
83%20朱泽2000.
83%21富莱晨思1800.
75%22圆融致达1800.
75%23秦弘1700.
71%24史庆玺1600.
67%25胡帆1500.
63%26彭琳琳1100.
46%27宋好青1100.
46%28邓群1000.
42%29李江冰1000.
4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2730胡波800.
33%31徐晓东800.
33%32张洪涛800.
33%33吴琛珩700.
29%34卢剑琴500.
21%35张彤500.
21%合计24,000100.
00%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发起人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在设立过程中签署的协议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设立行为履行了评估、验资等法律程序,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符合设立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设立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控股股东的工商档案,审核了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查验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发放表,查验了发行人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及银行开户情况以及控股股东的银行开户情况,查验了发行人及控股股东的税务登记证明,并实地考察了发行人及控股股东的办公场所,与发行人控股股东的财务人员进行了沟通访谈.
(一)发行人的业务独立根据发行人110000450011487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能源技术咨询、技术开发;工业废气余热发电等节能项目的工程设计;工业废气净化回收,脱硫脱氮工艺的技术服务;可再生资源发电发热的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28术服务;投资及投资管理;机电设备、配件的销售.
根据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股东、其他关联方与发行人均不存在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发行人没有将业务交由股东或其它关联方负责的情况,其业务独立于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公司拥有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组织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直接或非法干预公司的组织机构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资产独立1.
根据信永中和XYZH/2010A2003-1号《验资报告》及本所律师查验,天壕节能与股东的资产产权已界定清晰,天壕节能设立时股东投入公司的财产均已足额到位并依法办理了财产权转移手续.
2.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2010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704,148,230.
29元,净资产为411,898,171.
23元.
公司的财产主要包括房屋、在建工程、知识产权、机器设备及持有子公司权益.
根据本所律师查验,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土地、房产、机器设备、商标、专利等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部分).
公司合法拥有上述财产.
根据公司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公司的控股股东占用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1.
根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也没有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没有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292.
根据公司创立大会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通过合法的程序产生,根据《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推选与任免,不存在超越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人事任免决定.
3.
发行人人员独立于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并在有关的社会保障、工薪报酬等方面分账独立管理;发行人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完全独立.
(四)发行人的机构独立1.
发行人依据其公司章程设置了独立、完整的组织管理及生产经营机构,且各机构的设置及运行均独立于发行人的股东,该等机构依据发行人公司章程独立行使各自的职权.
2.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实地考察,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和办公机构与股东单位完全分开,不存在合署办公的情形.
(五)发行人的财务独立1.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实,公司建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和财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了单独的银行账户、独立核算,并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规范公司财务行为和财务运作,实现了公司各单位财务管理的统一和规范及对公司附属公司的财务监管,公司财务总监未在股东单位兼职.
2.
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承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没有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
3.
公司持有京税证字110108662153719号《税务登记证》、公司控股股东德之宝持有京税证字110102600469064号《税务登记证》,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30本所律师经查验后认为,公司的业务、机构、人员、财务和资产均独立于其控股股东,具有完整独立的供应、生产和销售系统,公司具备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所律师向发行人发起人发出股东调查表,查验了企业发起人的营业执照与章程,并查验了企业发起人的全套工商资料,查验了自然人发起人的居民身份证,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验了发起人设立时的《验资报告》等.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自股份公司设立以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公司未进行任何增资和股份转让,发行人的发起人均为公司目前的股东:1.
企业发起人(1)德之宝德之宝现持有发行人8,233万股股份,占股份总额的34.
30%,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系发行人控股股东.
德之宝成立于1997年12月12日,现持有北京市工商局西城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110102000814915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23号1号楼1门202(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为陈作涛,营业期限为1997年12月12日至2017年12月11日,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投资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31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德之宝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权结构为:陈作涛持股95.
00%,系德之宝第一大股东;王坚军持股5.
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德之宝的实际控制人为陈作涛先生.
(2)中诚信方圆中诚信方圆系2010年5月24日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现持有北京市工商局石景山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110107012888126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主要经营场所为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5213房间,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中诚信投资有限公司(委派关敬如为代表),合伙期限为7年,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中诚信方圆总出资额为5,900万元,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合伙人名称合伙人种类认缴出资额(万元)所占比例1中诚信投资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1001.
69%2兰春有限合伙人82013.
90%3廖鸿程有限合伙人68011.
53%4钱永春有限合伙人60010.
17%5上海建岛置业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5008.
47%6上官登仁有限合伙人5008.
47%7李元兵有限合伙人5008.
47%8吴彦达有限合伙人5008.
47%9李运武有限合伙人5008.
47%10刘艺青有限合伙人3005.
08%11周济有限合伙人3005.
08%12郑学发有限合伙人2003.
39%13周海红有限合伙人2003.
39%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3214游军翔有限合伙人2003.
39%合计5,900100.
00%中诚信方圆现持有发行人1,80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额的7.
50%.
(3)上海力鼎上海力鼎系2007年7月18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持有上海市工商局长宁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310105000330625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为上海市长宁区兴义路8号万都中心912、913室,法定代表人为伍朝阳,营业期限自2007年7月18日至2037年7月17日,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实业投资、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
(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海力鼎注册资本为6,160万元,实收资本为6,160万元,各股东出资情况股权结构如下: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所占比例1伍朝阳1,61026.
14%2上海宜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95015.
42%3张学军4006.
49%4欧阳文生3004.
87%5程洁松3004.
87%6黄彪3004.
87%7方义2003.
25%8高凤勇1502.
44%9深圳市晓扬科技投资有限公司95015.
42%10北京华源时力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5008.
12%11潘焕星5008.
12%合计6,160100%上海力鼎现持有发行人1,62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额的6.
75%.
(4)上海晋宇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33上海晋宇系2008年1月21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持有上海市工商局南汇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31022500058933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为上海市南汇区芦潮港镇征海村168号10幢203室,法定代表人为伍朝阳,营业期限自2008年1月21日至2018年1月20日,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实业投资、投资信息咨询、财务信息咨询(除代理记账)、企业管理咨询.
(以上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海晋宇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实收资本为3,000万元,股权结构为:上海力鼎持股100%.
上海晋宇现持有发行人1,18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额的4.
92%.
(5)新中泓业新中泓业系2010年4月28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持有海南省工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460000000239605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为海南省海口市国贸路48号新达商务大厦605室,法定代表人为符史圣,营业期限自2010年4月28日至2030年4月28日,经营范围为"实业项目投资、旅游项目投资开发,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装饰装修工程,土石方工程,水电安装,房地产信息咨询.
(凡需行政许可的项目凭许可证经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新中泓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股权结构为:符史圣持股60%,海南中泓投资有限公司持股40%.
新中泓业现持有发行人1,135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额的4.
73%.
(6)松海创投松海创投系2009年7月23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440301104171865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英协大厦18E(仅限办公),法定代表人为王万松,营业期限自2009年7月23日至2029年7月23日,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34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松海创投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实收资本为3,000万元,股权结构如下: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1王万松70023.
33%2黄传贤1,50050%3叶葵2006.
67%4张晓雄1003.
34%5孙瑶2006.
67%6杨晓氢1003.
33%7李南1003.
33%8周芷彤1003.
33%合计3,000100%松海创投现持有发行人1,08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额的4.
50%.
根据松海创投及刘骞的声明与承诺,松海创投的第一大股东黄传贤为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刘骞的母亲,松海创投为自然人股东刘骞的关联企业,在天壕节能决策上系一致行动人.
松海创投与刘骞共持有发行人3,645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额的15.
19%.
(7)广州力鼎广州力鼎系2010年1月29日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现持有广州市工商局萝岗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440108000013789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主要经营场所为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揽月路80号综合服务楼第六层605单元,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伍朝阳,经营期限自2010年1月29日至2017年1月28日,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证券、期货投资咨询除外);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管理顾问机构.
(涉及行政许可证项目除外)".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广州力鼎总出资额为20,000万元,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35合伙人名称合伙人种类认缴出资额(万元)所占比例1上海力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2001%2广州凯得科技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5,00025%3陈锐强有限合伙人2,20011%4浙江为民纺织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5007.
5%5上海如邦置业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5007.
5%6上海加权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0005%7陈建国有限合伙人1,0005%8李艺琳有限合伙人1,0005%9上海景约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8004%10姜涌涛有限合伙人7003.
5%11唐武盛有限合伙人6003%12中山市联成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5002.
5%13上海大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5002.
5%14潘焕星有限合伙人5002.
5%15潘焕亮有限合伙人5002.
5%16黄彪有限合伙人5002.
5%17郝锁同有限合伙人5002.
5%18李雪有限合伙人5002.
5%19陈臻颖有限合伙人3001.
5%20司徒鸣有限合伙人3001.
5%21王伟有限合伙人2001%22罗京有限合伙人2001%合计20,000100.
00%广州力鼎现持有发行人74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额的3.
08%.
(8)北京力鼎北京力鼎系2010年5月26日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现持有北京市工商局西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36城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110102012899417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主要经营场所为北京市西城区南草厂街11号1号楼308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北京力鼎兴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委派伍朝阳为代表),合伙期限为七年,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不含金融资产);经济信息咨询.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北京力鼎总出资额为13,520万元,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合伙人名称合伙人种类认缴出资额(万元)所占比例1北京力鼎兴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200.
15%2浙江文杰贸易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00014.
81%3闽创(上海)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50011.
11%4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人2,00014.
81%5上海维超置业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0007.
41%6广州高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0007.
41%7聂在杰有限合伙人2,00014.
81%8林金宗有限合伙人1,0007.
41%9芦淑静有限合伙人1,0007.
41%10冀延松有限合伙人1,0007.
41%11郝锁同有限合伙人1,0007.
41%合计13,520100.
00%北京力鼎现持有发行人36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额的1.
50%.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豫银监复[2010]89号《关于核准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资格的批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同意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且投资比例不得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根据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承诺,其对天壕节能股东北京力鼎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372,000万元出资系使用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该等出资不存在信托、委托出资或者其他任何类似的安排.
本所律师认为,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北京力鼎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综上并根据上海力鼎、上海晋宇、广州力鼎、北京力鼎声明与承诺,上海力鼎、上海晋宇、广州力鼎与北京力鼎在天壕节能决策上系一致行动人,其合计持有天壕节能3,90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额的16.
25%.
(9)海南嘉顿海南嘉顿系2003年5月9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持有海南省工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460000000137161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为海口市龙昆南路3号国森大厦四层(原轻房大厦),法定代表人为费明迪,营业期限自2003年5月9日至2033年5月8日,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农业项目开发,高科技项目开发,生物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物流服务,建材、机械产品、土特产品、日用百货、五金交电、化肥的销售(凡需行政许可的项目凭许可证经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海南嘉顿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股权结构为:马克非持股40%,费明迪持股30%,李志桥持股30%.
海南嘉顿现持有发行人36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额的1.
50%.
(10)浙江亿诚浙江亿诚系2010年5月6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持有浙江省工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330000000049171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为杭州市体育场路178号2608室,法定代表人为蒋国兴,营业期限自2010年5月6日至2017年5月5日,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38的项目)".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浙江亿诚注册资本为18,100万元,实收资本为18,100万元,股权结构如下: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1杭州置城实业有限公司4,00022.
0994%2杭州普瑞投资有限公司3,50019.
337%3杭州虹城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3,10017.
1271%4宁波嘉禾盛世投资有限公司2,50013.
8122%5杭州顺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50013.
8122%6诸暨市兴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0011.
0497%7杭州启泓实业有限公司5002.
7624%合计18,100100%浙江亿诚现持有发行人36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额的1.
50%.
(11)苏州海富苏州海富系2007年9月11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持有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工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320594000088646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为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星澄路9号青剑湖商业广场B-216号,法定代表人为张亦斌,营业期限自2007年9月11日至2017年9月10日,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投资咨询(不含证券咨询)".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苏州海富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实收资本为5,000万元,各股东出资情况如下: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1张亦斌50010%2法泰集团有限公司50010%3苏州天亚春申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50010%4张英50010%5苏州市富丽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50010%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396陆杏男4008%7黄丛伟4008%8苏州市斜港置业有限公司3006%9苏州东方诚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3006%10苏州海竞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505%11陈美芳2004%12江苏德勤贸易实业有限公司2004%13周玉娇1002%14黄青凝1002%15苏州德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1002%16邹宝珍1002%17朱维娟501%合计5,000100%苏州海富现持有发行人26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额的1.
08%.
(12)富莱晨思富莱晨思系2009年2月5日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现持有北京市工商局石景山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110107011615227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主要经营场所为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2092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北京富莱晨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刘文献),经营期限为五年,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
(下期出资时间2011年2月28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富莱晨思总出资额为5,200万元,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合伙人名称合伙人种类认缴出资额(万元)所占比例1北京富莱晨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1001.
92%2天洋控股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5009.
62%3刘文献有限合伙人5009.
62%4薛亮有限合伙人5009.
62%5崔华波有限合伙人5009.
6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406任清有限合伙人5009.
62%7林杨有限合伙人5009.
62%8区朝斌有限合伙人3005.
77%9唐传龙有限合伙人3005.
77%10陆驰有限合伙人1001.
92%11沈千新有限合伙人1001.
92%12丘嵩峰有限合伙人1001.
92%13丁伟有限合伙人1001.
92%14郭秀琴有限合伙人1001.
92%15宋永胜有限合伙人1001.
92%16周明有限合伙人1001.
92%17邓志强有限合伙人1001.
92%18陈玉琢有限合伙人1001.
92%19郭晓蓓有限合伙人1001.
92%20滕海嬿有限合伙人1001.
92%21贾沁林有限合伙人1001.
92%22李玉田有限合伙人1001.
92%23梁泽林有限合伙人1001.
92%24周丹有限合伙人1001.
92%合计5,200100.
00%富莱晨思现持有发行人18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额的0.
75%.
(13)圆融致达圆融致达系2010年1月29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持有金华市工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330701000031330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为浙江省金华市亚峰路瑞城名座11幢19-AB室,法定代表人为张建明,营业期限自2010年1月29日至2020年1月29日,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项目投资.
(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41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圆融致达注册资本为3,700万元,实收资本为3,700万元,股权结构如下: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1张建明84022.
7027%2张国安75020.
2703%3王赞锋72019.
4595%4张程周79021.
3514%5汪海宝60016.
2162%6合计3,700100%圆融致达现持有发行人18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额的0.
75%.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企业发起人均已经通过了2009年度工商年检,依法有效存续,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的资格.
2.
自然人发起人(1)刘骞:男,中国公民,身份证号为42010619720224****,其持有发行人2,565万股股份,占股份总额的10.
69%.
(2)谢晓梅:女,中国公民,身份证号为11010619691118****,其持有发行人570万股股份,占股份总额的2.
37%.
(3)王祖锋:男,中国公民,身份证号为32011119690314****,其持有发行人562万股股份,占股份总额的2.
34%.
(4)白羽:男,中国公民,身份证号为46010019621202****,其持有发行人400万股股份,占股份总额的1.
67%.
(5)侯海峰:男,中国公民,身份证号为42011119730417****,其持有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42发行人270万股股份,占股份总额的1.
12%.
(6)曾慰:男,中国公民,身份证号为51230119730721****,其持有发行人220万股股份,占股份总额的0.
92%.
(7)程炳乾:男,中国公民,身份证号为41108219610117****,其持有发行人215万股股份,占股份总额的0.
90%.
(8)陈磊:男,中国公民,身份证号为42010619700824****,其持有发行人200万股股份,占股份总额的0.
83%.
(9)朱泽:男,中国公民,身份证号为43282819741123****,其持有发行人200万股股份,占股份总额的0.
83%.
(10)秦弘:女,中国公民,身份证号为43010219430312****,其持有发行人170万股股份,占股份总额的0.
71%.
(11)史庆玺:男,中国公民,身份证号为21010419640925****,其持有发行人160万股股份,占股份总额的0.
67%.
(12)胡帆:男,中国公民,身份证号为23010719711209****,其持有发行人150万股股份,占股份总额的0.
63%.
(13)彭琳琳:女,中国公民,身份证号为32042319720612****,其持有发起人110万股股份,占股份总额的0.
46%.
(14)宋好青:女,中国公民,身份证号为43282819710730****,其持有发起人110万股股份,占股份总额的0.
46%.
(15)邓群:男,中国公民,身份证号为36020319710409****,其持有发起人100万股股份,占股份总额的0.
42%.
(16)李江冰:男,中国公民,身份证号为11010519691117****,其持有发起人100万股股份,占股份总额的0.
42%.
(17)胡波:男,中国公民,身份证号为37092119740428****,其持有发起人80万股股份,占股份总额的0.
3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43(18)徐晓东:女,中国公民,身份证号为52010319410523****,其持有发起人80万股股份,占股份总额的0.
33%.
(19)张洪涛:男,中国公民,身份证号为11010419720616****,其持有发起人80万股股份,占股份总额的0.
33%.
(20)吴琛珩:女,中国公民,身份证号为43052119770717****,其持有发起人70万股股份,占股份总额的0.
29%.
(21)卢剑琴:女,中国公民,身份证号为43060319740205****,其持有发起人50万股股份,占股份总额的0.
21%.
(22)张彤:女,中国公民,身份证号为42010619700614****,其持有发起人50万股股份,占股份总额的0.
21%.
根据上述自然人的身份证、声明与承诺,上述自然人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的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1.
经查验,企业发起人均有效存续、自然人发起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进行出资的主体资格.
2.
发行人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均有住所地.
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根据上述企业发起人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起人的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发起人中上海力鼎、上海晋宇、广州力鼎、北京力鼎系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发行人3,90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额的16.
25%;松海创投与刘骞系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发行人3,645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额的15.
19%.
除上述一致行动人外,在本所律师所具有的专业水平及能力范围内,本所律师认为其他股东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关联关系.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44(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德之宝持有发行人34.
30%的股权,系公司目前第一大股东.
根据德之宝章程,陈作涛先生系德之宝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目前发行人非独立董事中半数以上董事均由德之宝提名.
陈作涛先生系发行人的创始人,且自发行人设立以来,陈作涛先生均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上海力鼎、上海晋宇、广州力鼎、北京力鼎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总额的16.
25%,松海创投与刘骞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总额的15.
19%,分别远低于德之宝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比例34.
30%.
根据上述股东出具的声明与承诺,该等股东在作为发行人股东期间不会谋求控制或与其他股东联合控制发行人.
除控股股东德之宝及上述股东外的其他28名股东均持股比例较低且比较分散.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自2008年11月12日(德之宝取得发行人股权之日)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德之宝系发行人控股股东;2008年11月12日之前,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节能香港,节能香港的实际控制人为陈作涛先生,具体情况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二十一部分.
陈作涛先生自发行人成立以来系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陈作涛先生的基本信息如下:陈作涛,男,1970年出生,持有编号为42010619701126****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三)发起人投入的资产1.
发行人设立时,信永中和于2010年10月16日出具的XYZH/2010A2003-1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45《验资报告》确认:发起人以天壕有限截至2010年6月30日经XYZH/2010A2003号《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378,798,642.
97元为基础折合为变更后的天壕节能的注册资本,折合股本24,000万元.
2.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起人在设立股份公司时,不存在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
3.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起人在设立股份公司时,不存在发起人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4.
发行人经批准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相应的资产和债权、债务全部由发行人依法承继,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本所律师认为,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1.
发行人的自然人发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发起人的非自然人发起人依法存续,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或进行出资的资格.
2.
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4.
发起人股东上海力鼎、上海晋宇、广州力鼎、北京力鼎系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发行人3,90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额的16.
25%;松海创投与刘骞系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发行人3,645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额的15.
19%.
除上述一致行动人外,在本所律师所具有的专业水平及能力范围内,本所律师认为其他股东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关联关系.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46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本所律师审阅了发行人全套工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历次股权演变的协议、章程、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政府批准文件、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文件,就历史沿革中的有关情况与发行人董事、管理层进行了访谈与沟通,并向北京市工商局进行了工商登记查询.
(一)发行人设立前的股本及演变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查询资料,发行人设立前的股本演变过程如下:1.
天壕有限设立2007年5月,陈作涛通过其在境外实际控制的节能香港(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二十一部分)设立天壕有限.
2007年5月18日,节能香港签署了《天壕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根据章程约定,节能香港在北京投资设立天壕有限,投资总额2亿港元,注册资本1亿港元,全部注册资本以港元现汇缴入;注册资本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分两期缴付,其中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20%,其余注册资本在两年内缴足;节能香港为唯一股东.
2007年5月28日,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作出海园发[2007]464号《关于外资企业"天壕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的批复》,批准天壕有限的章程生效.
2007年5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商外资京资字[2007]17135号《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07年5月30日,北京市工商局颁发注册号为110000450011487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根据该营业执照的记载,天壕有限成立时主要情况如下:企业名称:天壕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枫蓝国际中心2号楼906室法定代表人:陈作涛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47注册资本:港元10,000万元实收资本:(注册资本待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经营范围:能源技术咨询、技术开发;工业废气余热发电工程设计;工业废气净化回收,脱硫脱氮工艺的技术服务;可再生资源发电发热的技术服务.
(下期出资时间2007年8月29日)股东(发起人):节能香港2.
实收资本变更2007年8月16日,北京中泽永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中泽永诚验字(2007)第056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07年8月2日,天壕有限已收到节能香港缴纳的注册资本港币10,000万元,出资方式为港元货币.
2007年8月17日,上述事项办结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该次认缴注册资本后,天壕有限股权结构如下: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金额(万港元)股权比例节能香港货币10,000100%合计10,000100%3.
第一次股权转让及第一次增加注册资本2008年10月31日,陈作涛实际控制的德之宝与节能香港签署《转股及增资协议》,双方同意将节能香港所持的天壕有限57.
11%的股权转让给德之宝,转让价格为100万元;双方同意对天壕有限增加注册资本2,900万元,该增加的注册资本由德之宝认购,认购价款为2,900万元,新增部分在取得商务部门批准后30日内,变更工商登记前以人民币一次缴足.
2008年10月31日,德之宝与节能香港签署《天壕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约定天壕有限为中外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20,000万人民币,注册资本为12,572.
5万元,其中德之宝持股67%,节能香港持股33%.
2008年10月31日,德之宝与节能香港签署《天壕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章程》,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48约定天壕有限为中外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20,000万人民币,注册资本为12,572.
5万元.
2008年10月31日,节能香港做出《天壕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决定》,同意将节能香港所持的天壕有限57.
11%的股权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德之宝;同意对天壕有限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900万元,该增加的注册资本全部由德之宝认购,认购价款为人民币2,900万元,新增部分在取得商务部门批准后30日内,变更工商登记前以人民币一次缴足;增资后,天壕有限的注册资本为12,572.
5万元,其中:节能香港占注册资本的33%;德之宝占注册资本的67%,同意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公司;同意重新修订公司章程.
2008年10月31日,天壕有限召开董事会,同意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同意增资后的股权结构为节能香港出资4,148.
925万元,占出资比例的33%;德之宝出资8,423.
575万元,占出资比例的67%;同意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由股东变为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经理不变;同意节能香港及德之宝于2008年10月31日签署的合同及公司章程.
2008年11月3日,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作出了海园发[2008]797号《关于合资企业"天壕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转股及增资的批复》,同意了该等股权转让及增资事项以及天壕有限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并批准了合同及章程修改的条款生效.
2008年11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换发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08年11月11日,北京中泽永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中泽永诚验字(2008)第068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08年11月10日,德之宝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2900万元已缴足,出资方式为货币.
2008年11月12日,上述事项办结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上述变更完成后,天壕有限的股权构架变更为: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金额(万元)股权比例德之宝货币8,423.
5767%节能香港货币4,148.
9333%合计12,572.
50100%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494.
第二次股权转让及第二次增加注册资本2008年12月10日,德之宝与节能香港签署《转股及增资协议》,双方同意节能香港所持的天壕有限12.
60%的股权转让给德之宝,转让价格为72.
5万元;双方同意对天壕有限增加注册资本927.
5万元,增加的注册资本人民币927.
5万元全部由德之宝认购,认购价款为927.
5万元;德之宝认购增资的价款927.
5万元全部以人民币方式出资,新增部分在取得商务部门批准后30日内,变更工商登记前由德之宝一次缴足.
2008年12月10日,德之宝与节能香港签署《天壕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修正案》,将注册资本修改为13,500万元,股权比例修改为:节能香港出资2,56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9%;德之宝出资10,93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1%.
2008年12月10日,德之宝与节能香港签署《天壕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将注册资本修改为13,500万元,股权比例修改为:节能香港出资2,56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9%;德之宝出资10,93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1%.
2008年12月10日,天壕有限召开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节能香港将其所持公司原有约12.
60%的股权转让给德之宝;同意德之宝对天壕有限增资927.
5万元;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增至13,500万元,投资总额不变;同意公司变更后股权结构为节能香港出资人民币2,56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9%;德之宝出资10,93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1%;同意节能香港及德之宝于2008年12月10日签署的合同及公司章程.
2008年12月15日,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作出了海园发[2008]883号《关于合资企业"天壕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增资与转股的批复》,同意了该等股权转让及增资事项.
2008年12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换发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08年12月22日,北京中泽永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中泽永诚验字(2008)第075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08年12月22日止,天壕有限已经收到德之宝缴纳的注册资本927.
5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天壕有限的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13,500万元.
2008年12月23日,上述事项办结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50上述变更完成后,天壕有限的股权构架变更为: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金额(万元)股权比例德之宝货币10,93581%节能香港货币2,56519%合计13,500100%在上述两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前,天壕有限当时的控股子公司天壕电建曾向德之宝当时控股的珞珈风提供资金3,000万元,天壕有限曾向陈作涛先生提供资金310万元;而在此期间德之宝、珞珈风及陈作涛先生之间存在资金往来,因此客观上出现德之宝对天壕有限的部分增资款间接来源于天壕电建及天壕有限的情况.
对于上述借款,天壕电建股东会及天壕有限董事会已分别作出决议予以批准,且天壕电建与天壕有限分别进行了账务处理.
德之宝对天壕有限的增资已经北京中泽永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确认,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当时有效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虚假出资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97号):"公司利用本公司的其他银行账户将资金以借款名义借给股东,然后以股东名义作为投资追加注册资本,但实际上,公司未将资金交付给借款的股东,借款的股东也未办理资金转移手续,而是公司将股东所借资金在该公司银行账户之间内部转账,股东本身并未增加任何实际投资.
此种行为可以认定为虚假出资行为.
"因此,德之宝对天壕有限的增资行为不属于上述国家工商局认定的虚假出资情形.
根据当时有效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180号):"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
股东以出资方式将有关财产投入到公司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对合法借出的资金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借款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
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借款就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缺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51法律依据.
如果在借款活动中违反了有关金融管理、财务制度等规定,应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同时,珞珈风并非天壕电建的股东,陈作涛也并非天壕有限的股东.
因此,不管是珞珈风从天壕电建借款还是陈作涛从天壕有限借款均不属于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抽逃出资的情形.
对此,2010年10月16日,天壕有限所有股东出具确认函,确认上述资金往来未损害天壕有限及天壕有限股东的权益,相关资金已全部及时归还,全体股东对该等行为没有任何异议,并承诺不会因为相关事项对相关关联方提起任何权利主张.
北京市工商局已于2010年12月15日出函确认德之宝上述增资行为符合有关规定,天壕有限间接向德之宝提供资金的行为不构成抽逃出资或虚假出资.
本所律师认为,天壕电建借款给珞珈风及天壕有限借款给陈作涛是真实的借贷行为,是天壕电建与天壕有限依法享有各自财产权的体现,各方履行了必要的内部程序,进行了有关帐务处理,并在短时间内均已归还,且已取得北京市工商局的确认.
因此,德之宝上述增资行为符合有关规定,不构成抽逃出资或虚假出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重大实质不利影响.
5.
第三次股权转让2009年8月17日,节能香港与刘骞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节能香港将持有的天壕有限19%股权按照1元/1元注册资本以2,56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刘骞.
截至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节能香港当时因债券及认股权证转让、债转股事宜,节能香港的唯一股东变更为方圆财务,实际控制人已变更为刘骞,具体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二十一部分.
同日,德之宝与松海创投、侯海峰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德之宝分别将天壕有限8%股权和2%股权按照1.
48元/1元注册资本以1,600万元、400万元价格转让给松海创投、侯海峰.
同日,德之宝与节能香港签署《天壕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合资合同终止协议》,约定前述股权转让事宜经有权审批机构批准后,原合资合同予以终止不再继续履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52行.
同日,天壕有限召开第一届第四次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上述股权转让,同意终止中外合资企业合同,同意公司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变更为内资有限责任公司.
2009年8月24日,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出具了海园发[2009]510号《关于天壕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转制为内资企业的批复》,批准上述股权转让,同意终止合资合同并变更为内资企业.
2009年8月26日,天壕有限办结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天壕有限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变更为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权结构如下: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金额(万元)股权比例德之宝货币9,58571%刘骞货币2,56519%松海创投货币1,0808%侯海峰货币2702%合计13,500100%6.
第三次增加注册资本2009年10月22日,天壕有限第三届第四次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引进新股东进行增资扩股,新增注册资本由上海力鼎、上海晋宇、苏州海富及宋好青、朱泽、秦弘、张彤、彭琳琳以1.
73元/1元注册资本的价格认购,新股东合计增资6,349.
10万元,其中认缴新增注册资本3,670万元,其余2,679.
1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股本增至17,170万元,并同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2009年10月26日,德之宝、刘骞、松海创投、侯海峰与上海力鼎、上海晋宇、苏州海富、宋好青、朱泽、秦弘、张彤、彭琳琳以及天壕有限签署了《增资扩股协议》.
2009年11月4日,信永中和出具XYZH/2009A2007-1《验资报告》,确认截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53至2009年11月3日,上述认缴的新增注册资本出资到位.
2009年11月5日,上述事项办结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上述变更完成后,天壕有限的股权结构变更为: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德之宝货币9,58555.
82%刘骞货币2,56514.
94%上海力鼎货币1,6209.
44%松海创投货币1,0806.
29%上海晋宇货币5803.
38%谢晓梅货币5703.
32%侯海峰货币2701.
57%苏州海富货币2601.
51%朱泽货币2001.
16%秦弘货币1700.
99%宋好青货币1100.
64%彭琳琳货币1100.
64%张彤货币500.
30%合计17,170100%7.
第四次股权转让及第四次增加注册资本2009年12月18日,德之宝分别与王祖锋、史庆玺、胡帆、陈磊、程秉乾、胡波、邓群、张洪涛、李江冰等九名公司高管及核心人员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德之宝以676万元的价格向上述九名公司高管及核心人员转让其持有的公司1,352万元出资额.
具体股权转让情况如下:出让方受让方转让出资额(万元)转让价款(万元)转让价格德之宝王祖锋4822410.
5元/1元注册资本史庆玺16080胡帆15075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54陈磊13567.
5程秉乾13567.
5胡波8040邓群8040张洪涛8040李江冰5025合计1,3526762009年12月18日,天壕有限第四届第二次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上述股权转让,并同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2009年12月19日,天壕有限第五届第一次股东会审议同意王祖锋、陈磊、李江冰、程炳乾、邓群、白羽、曾慰、徐晓东、吴琛珩、卢剑琴等10名自然人以1.
75元/1元出资额的价格向天壕有限合计增资1,951万元,其中认缴注册资本1,115万元作为新增注册资本,其余836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同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2009年12月26日,德之宝、刘骞、松海创投、侯海峰、上海力鼎、上海晋宇、苏州海富、宋好青、朱泽、秦弘、张彤、彭琳琳与王祖锋、史庆玺、胡帆、陈磊、程秉乾、胡波、邓群、张洪涛、李江冰以及天壕有限签署《关于天壕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扩股协议》.
2010年2月5日,信永中和出具XYZH/2009A2007-2《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10年2月4日止,新增注册资本1,115万元已出资到位.
2010年2月11日,上述事项办结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上述变更完成后,天壕有限的股权结构变更为: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德之宝货币8,23345.
02%刘骞货币2,56514.
03%上海力鼎货币1,6208.
86%松海创投货币1,0805.
91%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55上海晋宇货币5803.
17%谢晓梅货币5703.
12%王祖锋货币5623.
07%白羽货币4002.
19%侯海峰货币2701.
48%苏州海富货币2601.
42%曾慰货币2201.
20%程炳乾货币2151.
18%朱泽货币2001.
09%陈磊货币2001.
09%秦弘货币1700.
93%史庆玺货币1600.
88%胡帆货币1500.
82%宋好青货币1100.
60%彭琳琳货币1100.
60%邓群货币1000.
55%李江冰货币1000.
55%徐晓东货币800.
44%张洪涛货币800.
44%胡波货币800.
44%吴琛珩货币700.
38%张彤货币500.
27%卢剑琴货币500.
27%合计18,285100%8.
第五次增加注册资本2010年6月8日,德之宝、刘骞、松海创投、侯海峰等与中诚信方圆、新中鸿业、广州力鼎、上海晋宇、北京力鼎、海南嘉顿、浙江亿诚、富莱晨思、圆融致达等九家企业签署《关于天壕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扩股协议》,约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569家企业以2.
8元/1元出资额的价格向天壕有限合计增资16,002万元,其中认缴新增注册资本5,715万元,其余10,287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同日,天壕有限第六届第一次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上述事项,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18,285万元增至24,000万元.
2010年6月21日,信永中和出具XYZH/2009A2007-8《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10年6月18日止,公司新增注册资本5,715万元已出资到位.
2010年6月23日,上述事项办结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上述变更完成后,天壕有限的股权结构变更为: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德之宝货币8,23334.
30%刘骞货币2,56510.
69%中诚信方圆货币1,8007.
50%上海力鼎货币1,6206.
75%上海晋宇货币1,1804.
92%新中泓业货币1,1354.
73%松海创投货币1,0804.
50%广州力鼎货币7403.
08%谢晓梅货币5702.
37%王祖锋货币5622.
34%白羽货币4001.
67%北京力鼎货币3601.
50%海南嘉顿货币3601.
50%浙江亿诚货币3601.
50%侯海峰货币2701.
12%苏州海富货币2601.
08%曾慰货币2200.
92%程炳乾货币2150.
90%陈磊货币2000.
8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57朱泽货币2000.
83%富莱晨思货币1800.
75%圆融致达货币1800.
75%秦弘货币1700.
71%史庆玺货币1600.
67%胡帆货币1500.
63%彭琳琳货币1100.
46%宋好青货币1100.
46%邓群货币1000.
42%李江冰货币1000.
42%胡波货币800.
33%徐晓东货币800.
33%张洪涛货币800.
33%吴琛珩货币700.
29%张彤货币500.
21%卢剑琴货币500.
21%合计24,000100%(二)发行人现股权结构发行人自股份公司设立至今,股权结构尚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股份质押及其他第三方权利情况根据发行人股东的承诺,其均为其名下所持公司股份的实际持有人,其所持股份均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类似安排,不存在质押、冻结或设定其他第三者权益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历次股权变更均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58的规定,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发行人全体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第三者权利的情形,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1、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股权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2、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3、发起人所持股份不存在质押.
八、发行人的业务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及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现场考察了部分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就有关业务问题与子公司现场负责人进行了沟通交流.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1.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根据发行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和公司章程,发行人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能源技术咨询、技术开发;工业废气余热发电等节能项目的工程设计;工业废气净化回收,脱硫脱氮工艺的技术服务;可再生资源发电发热的技术服务;投资及投资管理;机电设备、配件的销售.
2.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根据各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和各子公司章程,经查验,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部分.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59(二)发行人的业务许可证照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从事发电业务的,应当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天壕节能已投入运营的余热发电项目为7个,已全部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序号项目公司名称电力业务许可证编号电力业务许可类别1天壕韶峰1052309-00035发电类2天壕宜昌1052209-00174发电类3天壕邯郸1010309-00175发电类4天壕和益1010310-00195发电类5天壕前景1010110-00024发电类6天壕安全1010311-00203发电类7天壕东台1041611-00354发电类此外,天壕电建拥有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编号为A241015737号的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专业乙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证书编号为B2184041108201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证书》.
(三)发行人历次经营范围变更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的经营范围共进行了两次变更:1.
天壕有限设立时,其经营范围为能源技术咨询、技术开发;工业废气余热发电工程设计;工业废气净化回收,脱硫脱氮工艺的技术服务;可再生资源发电发热的技术服务.
2.
2009年10月22日,天壕有限第三届第四次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天壕有限的经营范围在原有基础上增加"机电设备、配件的销售".
2009年11月5日,上述变更事项办结了工商登记手续.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603.
2010年10月16日,天壕节能创立大会通过决议,同意天壕节能的经营范围变更为"能源技术咨询、技术开发;工业废气余热发电等节能项目的工程设计;工业废气净化回收,脱硫脱氮工艺的技术服务;可再生资源发电发热的技术服务;投资及投资管理;机电设备、配件的销售".
2010年10月21日,上述变更事项办结了工商登记手续.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根据《审计报告》以及本所律师的查验,公司的主营业务为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从事余热发电项目的连锁投资、研发设计、工程建设及运营管理.
该等业务未超出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前三年的主营业务收入结构为:(单位:元)年度2010年2009年2008年主营业务收入90,007,283.
2349,275,734.
914,716,481.
75其他业务收入12,296.
21104,716.
4618,745.
18根据发行人的上述会计资料,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未发生过重大变更.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已通过历年工商年检.
发行人股东已在章程中约定,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没有出现需要终止经营或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事项,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发行人已投入运营的子公司已经取得了相关的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且在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未发生过重大变更;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61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本所律师向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出关联方调查问卷,并审阅前述人员出具的承诺函,审阅了《审计报告》,并审阅了重大关联交易(指发行人与关联方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万元或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的关联交易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重要的关联交易)的有关协议、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审阅了发行人章程、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有关关联交易的制度,并与会计师就交易定价依据进行了沟通.
本所律师还审阅了发行人5%以上股东作出的有关避免或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相关人员承诺、《审计报告》以及本所律师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目前的主要关联方包括:1.
全资、控股及参股子公司发行人共有十七家全资子公司、一家控股子公司及一家参股子公司.
发行人子公司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部分.
2.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1)德之宝(2)刘骞、松海创投(3)中诚信方圆(4)上海力鼎、上海晋宇、北京力鼎、广州力鼎该等股东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六部分.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623.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家庭主要成员以及上述人员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陈作涛先生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六部分).
根据陈作涛先生的声明与承诺以及本所律师的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陈作涛先生及其家庭主要成员除控制德之宝外,还实际控制下列公司:(1)资源控股该公司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二十一部分.
(2)节能控股该公司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二十一部分.
(3)绿洲协力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本公司控股股东德之宝持有绿洲协力40%的股权,为其第一大股东.
绿洲协力成立于2008年2月2日,住所为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星火路11号B座5068室(园区),注册资本8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相云婷,经营范围为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主营业务为从事太阳能光伏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施工及售后服务.
目前,绿洲协力股权结构如下: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万元)所占比例德之宝货币32040.
00%相云婷货币26433.
00%黄兴华货币12015.
00%张治森货币9612.
00%合计800100%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634.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五部分.
发行人控股股东德之宝的执行董事兼经理为陈作涛,监事为王坚军.
5.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共同控制的企业(1)喜庆控股该公司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二十一部分.
(2)天润成天润成设立于2005年7月26日,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6号北区29号楼(华风影视大楼写字楼)3-B,注册资本2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毕秀红,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
目前,天润成股权结构如下: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万元)所占比例陈作涛货币5226.
00%王祖锋货币5025.
00%王坚军货币4221.
00%史庆玺货币2613.
00%胡帆货币168.
00%秦占学货币105.
00%王翊货币42.
00%合计200100%6.
主要自然人股东控制的企业(1)方圆财务根据方圆财务的登记证书,方圆财务系于2008年11月21日根据BVI法律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64注册成立的公司,其股东为发行人的自然人股东刘骞.
(2)松海创投松海创投的第一大股东黄传贤为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刘骞的母亲,松海创投为自然人股东刘骞的关联企业.
松海创投的详细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六部分.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根据《审计报告》以及本所律师查验,公司三年内重大关联交易包括:1.
重大关联交易合同(1)自节能香港受让取得天壕韶峰、天壕宜昌、天壕秦岭25%的股权天壕有限与节能香港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节能香港向天壕有限转让天壕韶峰25%的股权,以天壕韶峰截至2008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作为定价依据,转让价格为625万元.
该次转让已取得湘潭市商务局批准,并办结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天壕韶峰成为天壕有限全资子公司.
(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部分)天壕有限与节能香港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节能香港向天壕有限转让天壕秦岭25%的股权,以天壕秦岭截至2008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作为定价依据,转让价格为985万元.
该次转让已取得陕西省商务厅批准,并办结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天壕秦岭成为天壕有限全资子公司.
(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部分)天壕有限与节能香港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节能香港向天壕有限转让天壕宜昌25%的股权,以天壕宜昌截至2008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作为定价依据,转让价格为490万元.
该次转让已取得当阳市经济商务局批准,并办结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天壕宜昌成为天壕有限全资子公司.
(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部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65(2)自程炳乾受让取得天壕电建30%的股权2009年12月25日,公司与天壕节能副总经理程炳乾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220万元受让后者持有的天壕电建30%股权,定价依据为天壕电建截至200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本次股权转让已办结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收购完成后,天壕电建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3)向松海创投转让天壕漯河82%的股权2010年8月18日,公司与松海创投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将所持天壕漯河82%的股权按照1元/1元注册资本以1,640万元转让予松海创投,上述转让价格以天壕漯河的注册资本作为定价依据.
转让时天壕漯河处于项目筹建期,尚未开展具体业务.
本次股权转让已办结了工商变更登记.
上述重大关联交易的有关决议等审批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部分.
2.
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根据《审计报告》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如下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序号关联方借出金额(万元)资金借出时间资金归还时间归还金额(万元)1陈作涛191.
312009年3月-12月2009年12月29日191.
313102008年12月18日2009年1月12日3102德之宝2002009年2月6日2009年6月19日2008902009年5月22日2009年8月21日8903珞珈风3,0002008年11月6日2008年12月31日2,1002009年8月24日9004节能香港72.
642007年12月-2008年11月2008年12月2日72.
645节能香港-8.
532008年2010年6月-8.
536天润成802008年1月17日2009年12月29日80152.
802009年1-11月2009年12月29日152.
80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66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发行人全体股东追认,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已经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除与关联方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外,公司发生的其他关联交易均已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遵循公平原则,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截至2010年3月底,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已全部归还完毕,且以后未再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同业竞争根据控股股东德之宝、公司实际控制人陈作涛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德之宝、公司实际控制人陈作涛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控股股东德之宝、公司实际控制人陈作涛已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家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与公司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并同时承诺如果如果违反本承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之间目前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且各方已经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在未来出现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请文件中,已经对关联方、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进行了充分的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67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本所律师审阅了发行人全部子公司的工商查询档案原件,核对了发行人的房产证原件,并去有关房地产登记部门进行了查询;查验了发行人的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专利申请文件,并进行了原件核查.
本所律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专利代理机构进行了查询,就公司拥有的商标权属状况登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网站进行了检索,就公司拥有的专利权属状况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进行了检索,并查验了有关专利费的支付情况.
本所律师还抽查了部分机器设备购置发票及机动车行驶证.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财产如下:(一)发行人的对外投资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十八家控股子公司及一家参股公司.
1.
天壕韶峰(1)基本情况天壕韶峰现持有湘乡市工商局于2008年12月15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通过2009年度工商年检,其基本情况如下:企业名称湘潭市天壕韶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30300400000363住所湖南省湘乡市棋梓桥镇湘乡水泥厂内法定代表人王祖锋注册资本2,500万元实收资本2,500万元股东股东名称比例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68天壕节能100%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成立日期2007年8月28日营业期限2007年8月28日至2032年8月27日经营范围日产2000吨和2500吨水泥熟料生产线低温余热发电(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能源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脱硫脱氮工艺的技术服务,可再生资源发电发热的技术服务.
(2)历史沿革①2007年8月设立2007年8月1日,天壕有限与节能香港签署《湘潭市天壕韶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根据该章程,天壕韶峰的投资总额为5,000万元,注册资本为2,500万元,其中天壕有限出资1,875万元,占注册资本75%,节能香港以港币出资折合625万元,占注册资本25%.
注册资本分两期出资,第一期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20%,其余注册资本在两年内缴足.
2007年8月22日,湘潭市商务局核发潭商发[2007]87号《湘潭市商务局关于同意设立湘潭市天壕韶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天壕有限与节能香港合资设立天壕韶峰,同意合资公司合同及章程.
2007年8月24日,天壕韶峰取得湖南省人民政府核发的商外资湘潭审字[2007]00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07年8月28日,天壕韶峰取得湘潭市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43030040000036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根据该营业执照,天壕韶峰设立时的基本信息为:企业名称:湘潭市天壕韶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湘乡市棋梓桥镇湘乡水泥厂内法定代表人:王祖锋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69注册资本:人民币2,500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0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经营范围:工业余热发电、煤矸石发电、垃圾焚烧发电;能源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工业废气净化回收,脱硫脱氮工艺的技术服务,可再生资源发电发热的技术服务.
股东(发起人):天壕有限、节能香港②2007年9月增加实收资本2007年9月25日,湘潭诚正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谭诚会验字[2007]389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7年9月25日,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2500万元已经以货币出资缴足.
2007年9月25日,天壕韶峰取得湘潭市工商局换发的注册号为43030040000036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收资本变更为2,500万元.
③2008年12月股权转让及企业类型变更2008年11月,节能香港与天壕有限签署《湘潭市天壕韶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期后双方又签署补充协议,约定节能香港将天壕韶峰25%股权转让给天壕有限,以天壕韶峰经审计净资产作为定价依据,转让价格为625万元,转让后天壕有限持有天壕韶峰的100%股权.
2008年11月8日,节能香港与天壕有限签署《湘潭市天壕韶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合资合同、章程终止协议》,同意终止合资合同、章程,节能香港在合资合同、章程中的权利义务由天壕有限履行承担.
2008年11月8日,天壕有限签署新制定的《湘潭市天壕韶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根据该章程,天壕有限出资2,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702008年11月12日,天壕韶峰召开第一届第一次董事会会议,同意节能香港将其持有的天壕韶峰25%股权全部转让给天壕有限,转让后天壕有限持有天壕韶峰100%股权;同意终止合资合同、章程;同意制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新章程.
2008年11月30日,湘潭市商务局核发潭商发[2008]138号《湘潭市商务局关于同意撤销湘潭市天壕韶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批复》,同意节能香港将其持有的天壕韶峰25%股权全部转让给天壕有限,转让后天壕有限持有天壕韶峰100%股权,天壕韶峰的性质由合资企业变为内资企业.
2008年12月15日,天壕韶峰取得湘乡市工商局换发的注册号为43030040000036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类型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④2010年12月股东名称变更、变更公司经营范围2010年12月1日,天壕节能作出天壕韶峰股东决定,将股东由"天壕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天壕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经营范围由"工业余热发电、煤矸石发电、垃圾焚烧发电;能源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工业废气净化回收,脱硫脱氮工艺的技术服务,可再生资源发电发热的技术服务.
"变更为"日产2000吨和2500吨水泥熟料生产线低温余热发电(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能源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脱硫脱氮工艺的技术服务,可再生资源发电发热的技术服务.
",在公司章程中增加利润分配条款,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2010年12月1日,天壕韶峰根据上述股东决定制订了新的公司章程.
2010年12月29日,天壕韶峰就上述变更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湘乡市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为日产2000吨和2500吨水泥熟料生产线低温余热发电(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能源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脱硫脱氮工艺的技术服务,可再生资源发电发热的技术服务.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712.
天壕宜昌(1)基本情况天壕宜昌现持有当阳市工商局于2008年12月22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通过2009年度工商年检,其基本情况如下:企业名称宜昌市天壕余热发电有限公司注册号420500400001390住所湖北省当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祖锋注册资本2,000万元实收资本2,000万元股东股东名称比例天壕节能100%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成立日期2008年5月13日营业期限2008年5月13日至2033年5月8日经营范围工业余热发电;能源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工业废气净化回收;脱硫脱氮工艺的技术服务;可再生资源发电发热的技术服务(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许可的,未取得许可,不得经营)(2)历史沿革①2008年5月设立2008年4月24日,天壕有限与节能香港签署《宜昌市天壕余热发电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及《宜昌市天壕余热发电有限公司章程》,约定共同设立天壕宜昌,投资总额为4,000万元,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其中天壕有限出资1,500万元,占注册资本75%,节能香港出资港币折合人民币500万元,占注册资本25%.
注册资本分两期出资,第一期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20%,其余注册资本在两年内缴足.
2008年5月8日,当阳市经济商务局核发当经商发[2008]7号《当阳市经济商务局关于宜昌市天壕余热发电有限公司合同、章程的批复》,同意天壕有限与节能香港合资经营天壕宜昌,投资总额为4,000万元,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72其中天壕有限出资1,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5%,节能香港出资500万元的等值港币,占注册资本的25%.
注册资本分两期出资,第一期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20%,其余注册资本在两年内缴足.
2008年5月12日,天壕宜昌取得商外资鄂审字[2008]79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08年5月13日,天壕宜昌取得了宜昌市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420500400001390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根据该营业执照,天壕宜昌设立时的基本信息为:企业名称:宜昌市天壕余热发电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当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祖锋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0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经营范围:工业废气净化回收、脱硫脱氮工艺的技术服务;可再生资源发电发热的技术服务;能源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许可的,未取得许可,不得经营).
股东:天壕有限、节能香港②2008年5月增加实收资本2008年5月26日,湖北华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鄂华海验字[2008]109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8年5月22日,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已经以货币出资缴足.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732008年5月27日,天壕宜昌取得宜昌市工商局换发的注册号为420500400001390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收资本变更为人民币2,000万元.
③2008年11月股权转让2008年11月,节能香港与天壕有限签署《宜昌市天壕余热发电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期后双方又签署《补充协议》,约定节能香港同意将其持有的的天壕宜昌25%股权转让给天壕有限,以天壕宜昌经审计净资产作为定价依据,转让价格为490万元,转让后天壕有限持有天壕宜昌100%股权.
天壕有限做出股东决定,决定同意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制定新章程,设董事会任命王祖锋、陈作涛、王坚军为董事.
2008年11月12日,天壕有限签署修改后的《宜昌市天壕余热发电有限公司章程》.
根据该章程,天壕有限为天壕宜昌的唯一股东,持有天壕宜昌100%股权.
2008年11月17日,当阳市经济商务局核发当经商发[2008]16号《当阳市经济商务局关于宜昌市天壕余热发电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同意节能香港将其持有的天壕宜昌25%股权全部转让给天壕有限,转让后天壕宜昌由中外合资企业变为内资企业.
2008年11月21日,天壕宜昌取得当阳市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类型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④2008年12月变更经营范围2008年12月18日,天壕有限作为天壕宜昌的唯一股东,做出股东决定,同意天壕宜昌的经营范围变更为:其他能源发电;工业余热发电;能源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工业废气净化回收,脱硫脱氮工艺的技术服务,可再生资源发电发热的技术服务.
同意对章程进行修改.
2008年12月22日,天壕宜昌取得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为:工业余热发电;能源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工业废气净化回收;脱硫脱氮工艺的技术服务;可再生资源发电发热的技术服务(经营范围中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74涉及前置许可的,未取得许可,不得经营).
⑤2010年12月股东名称变更2010年11月10日,天壕节能作出天壕宜昌股东决定,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将股东名称由"天壕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天壕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利润分配条款,通过《章程修正案》.
2010年11月10日,天壕宜昌根据上述股东决定制订了章程修正案.
2010年12月20日,天壕宜昌就上述变更办结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
天壕邯郸(1)基本情况天壕邯郸现持有邯郸市工商局2010年5月14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通过2009年度工商年检,其基本信息如下:企业名称邯郸市天壕余热发电有限公司注册号130400000029488住所邯郸市峰峰矿区建国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坚军注册资本3,300万元实收资本3,300万元股东股东名称比例天壕节能100%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成立日期2008年11月5日营业期限2008年11月5日至2038年11月5日经营范围工业余热发电;能源技术咨询、工业废气净化回收、脱硫脱氮工艺、可再生资源发电发热的技术服务(2)历史沿革①2008年11月设立2008年10月20日,天壕有限签署《邯郸市天壕余热发电有限公司章程》.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75根据该章程,天壕邯郸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天壕有限于2008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出资1,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
2008年10月23日,河北盛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盛华(2008)设字第1111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8年10月23日止,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1,500万元已经以货币出资缴足.
2008年11月5日,天壕邯郸取得邯郸市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130400000029488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天壕邯郸设立时的基本信息如下:企业名称:邯郸市天壕余热发电有限公司住所:邯郸市峰峰矿区建国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坚军注册资本:人民币1,500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1,500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工业余热发电、煤矸石发电、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投资;能源技术咨询,工业废气净化回收、脱硫脱氮工艺、可再生资源发电发热的技术服务.
②2008年12月变更经营范围2008年12月25日,天壕有限签署《邯郸市天壕余热发电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同意将天壕邯郸经营范围修改为工业余热发电、煤矸石发电;能源技术咨询、工业废气净化回收、脱硫脱氮工艺、可再生资源发电发热的技术服务.
③2010年5月增资至3,300万元2010年3月22日,天壕邯郸的唯一股东天壕有限做出股东决定,将天壕邯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76郸注册资本增加至3,300万元,由股东以货币方式全额出资.
2010年4月27日,邯郸隆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邯隆会综验字[2010]第227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0年4月27日,天壕邯郸新增的注册资本1,800万元已由股东以货币资金缴足,增资后天壕邯郸的累积注册资本为3,300万元.
2010年5月14日,天壕邯郸取得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变更为3,300万元.
④2010年12月股东名称变更2010年11月10日,天壕节能作出天壕邯郸股东决定,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将股东名称由"天壕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天壕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利润分配条款.
2010年11月10日,天壕邯郸根据上述股东决定制订章程修正案.
2010年12月22日,天壕邯郸就上述变更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
天壕和益(1)基本情况天壕和益现持有易县工商局2008年11月19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通过2009年度工商年检,其基本信息如下:企业名称保定天壕和益余热发电有限公司注册号130633000004457住所易县八里庄村(保定太行和益水泥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王坚军注册资本1,500万元实收资本1,500万元股东股东名称比例天壕节能100%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成立日期2008年11月19日营业期限2008年11月19日至2038年11月18日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77经营范围其他能源发电;工业余热发电;能源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工业废气净化回收,脱硫脱氮工艺的技术服务,可再生资源发电发热的技术服务.
(2)历史沿革①2008年11月设立2008年11月6日,天壕有限签署《保定天壕和益余热发电有限公司章程》.
根据该章程,天壕和益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0万元,天壕有限出资,1500万元,占注册资本100%.
2008年10月22日,保定众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众信验字(2008)第119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8年10月21日,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已经以货币资本缴足.
2008年11月19日,天壕和益取得易县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13063300000445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②2010年11月股东名称变更2010年11月10日,天壕和益制订章程修正案,将股东名称由"天壕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天壕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增加利润分配条款.
5.
天壕前景(1)基本情况天壕前景现持有北京市工商局房山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通过2009年度工商年检,其基本信息如下:企业名称北京市天壕前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110111011504741住所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坨里西大街318号法定代表人陈作涛注册资本2,000万元实收资本2,000万元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78股东股东名称比例天壕节能100%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成立日期2008年12月4日营业期限2008年12月4日至2038年12月3日经营范围工业余热发电;能源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中介除外)、技术服务;工业余热发电投资管理.
(2)历史沿革①2008年12月设立2008年12月4日,天壕有限签署《北京市天壕前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根据该章程,天壕前景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天壕有限出资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100%.
2008年12月4日,北京中燕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中燕验字(2008)第6-060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8年12月4日,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已经以货币出资缴足.
2008年12月4日,天壕前景取得北京市工商局房山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110111011504741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根据该营业执照,天壕前景设立时的基本信息如下:企业名称:北京市天壕前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坨里西大街318号法定代表人:陈作涛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能源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中介除外)、技术服务;工业余热发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79电投资管理.
②2009年1月变更经营范围2009年1月13日,天壕前景的股东天壕有限做出股东决定,同意将经营范围变更为"工业余热发电;能源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业余热发电投资管理";同意章程修正案.
2009年1月9日,天壕前景取得北京市工商局房山分局换发的注册号为110111011504741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为"工业余热发电;能源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中介除外)、技术服务;工业余热发电投资管理".
③2010年12月股东名称变更2010年11月10日,天壕节能作出天壕前景股东决定,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将股东名称由"天壕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天壕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利润分配条款,通过《章程修正案》.
2010年11月10日,天壕前景根据上述股东决定制订章程修正案.
2010年12月20日,天壕前景就上述变更办结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6.
天壕贵州(1)基本情况天壕贵州目前持有贵阳市工商局于2009年4月23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通过2009年度工商年检,其基本信息如下:企业名称贵州天壕新能源有限公司注册号520115000000820住所贵阳市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670室法定代表人王祖锋注册资本1,500万元实收资本1,500万元股东股东名称比例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80天壕节能90%孙晓彤10%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09年4月23日营业期限2009年4月23日至2019年4月23日经营范围工业余热发电、煤矸石发电、垃圾焚烧发电(凭相关许可证在分支机构经营);相关设备及配件的销售;能源技术咨询、开发、服务;工业废气净化回收、脱硫脱氮工艺的技术服务;可再生资源发电发热的技术服务.
天壕节能与孙晓彤分别持有的天壕贵州90%、10%股权已质押给贵州市商业银行瑞南支行,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一部分.
上述股权质押已在贵阳市工商局办理登记,并取得股质登记设字[2009]第09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2)历史沿革①2009年4月设立天壕有限与孙晓彤签署《贵州天壕新能源有限公司章程》.
根据该章程,天壕贵州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0万元,天壕有限出资13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0%,孙晓彤出资1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
2009年4月20日,贵州致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黔致远验字[2009]077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9年4月20日,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已经以货币出资缴足.
2009年4月23日,天壕贵州取得贵阳市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520115000000820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②2010年12月股东名称变更2010年11月10日,天壕节能与孙晓彤作出天壕贵州股东决定,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增加利润分配条款,股东名称由"天壕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天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81壕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章程修正案》.
2010年11月10日,天壕贵州根据上述股东决定制订了章程修正案.
7.
天壕安全(1)基本情况天壕安全现持有沙河市工商局于2009年9月7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经通过2009年度工商年检,其基本信息如下:企业名称沙河市天壕安全余热发电有限公司注册号130582000009727住所沙河市桥东办事处辛寨村南安全实业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王坚军注册资本2,000万元实收资本2,000万元股东股东名称比例天壕节能100%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成立日期2009年9月7日营业期限2009年9月7日至2039年9月6日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工业余热发电、煤矸石发电、垃圾焚烧发电.
一般经营项目:相关设备及配件的销售,能源技术咨询、开发、服务;工业废气净化回收、脱硫脱氮工艺的技术服务;可再生资源发电发热的技术服务.
(2)历史沿革①2009年9月设立2009年9月1日,天壕有限签署《沙河市天壕安全余热发电有限公司章程》.
根据该章程,天壕有限独资设立天壕安全,天壕安全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
2009年9月3日,沙河中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中达会验字(2009)第139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9年9月3日,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已经以货币资金缴足.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822009年9月7日,天壕安全取得沙河市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13058200000972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②2010年11月股东名称变更2010年11月10日,天壕节能作出天壕安全股东决定,同意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名称由"天壕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天壕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利润分配条款,通过《章程修正案》.
2010年11月10日,天壕安全根据上述股东决定制订了章程修正案,2010年12月10日,天壕安全制订了新的公司章程.
8.
天壕宿迁(1)基本情况天壕宿迁现持有江苏省宿迁工商局于2009年12月1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通过2009年度工商年检,其基本信息如下:企业名称宿迁市天壕新能源有限公司注册号321300000037500住所宿迁市运河北路288号法定代表人王祖锋注册资本1,500万元实收资本1,500万元股东股东名称比例天壕节能100%公司类型有限公司(法人独资)私营成立日期2009年12月1日营业期限2009年12月1日至2039年11月30日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工业烟气余热发电;发电设备及配件的销售;能源技术咨询、研发、服务;工业废气净化回收、脱硫脱氮工艺的技术服务;可再生资源发电发热的技术服务.
(2)历史沿革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83①2009年12月设立2009年11月30日,天壕有限签署《宿迁市天壕新能源有限公司章程》.
根据该章程,天壕有限独资设立天壕宿迁,天壕宿迁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0万元.
2009年11月30日,宿迁信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信德会所验(2009)264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9年11月30日,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已经以货币资金缴足.
2009年12月1日,天壕宿迁取得江苏省宿迁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21300000037500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②2010年12月股东名称变更2010年11月10日,天壕节能作出天壕宿迁股东决定,修改公司章程,将股东名称从"天壕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天壕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新的公司章程.
2010年11月10日,天壕宿迁根据上述股东决定制订新的公司章程,变更股东名称,增加利润分配条款.
2010年12月17日,天壕宿迁就上述变更办结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9.
天壕东台(1)基本情况天壕东台现持有盐城市东台工商局于2011年1月17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基本信息如下:企业名称东台市天壕新能源有限公司注册号320981000146832住所东台市经济开发区纬九路北侧法定代表人王祖锋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84注册资本1,500万元实收资本1,500万元股东股东名称比例天壕节能100%公司类型有限公司(法人独资)私营成立日期2010年3月4日营业期限2010年3月4日至2040年3月3日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利用东台中玻特种玻璃有限公司工业余热发电,发电设备及配件销售,工业废气净化回收技术、脱硫脱氮工艺技术、可再生资源发电发热技术咨询服务,新能源技术研发.
(2)历史沿革①2010年3月设立2010年3月3日,天壕有限签署《东台市天壕新能源有限公司章程》.
根据该章程,天壕有限独资设立天壕东台,天壕东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0万元.
2010年3月3日,东台中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中信会验[2010]第67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0年3月3日,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已经以货币资金缴足.
2010年3月4日,天壕东台取得盐城市东台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2098100014683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②2010年11月股东名称变更2010年11月10日,天壕节能做出天壕东台股东决定,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将天壕东台股东名称由"天壕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天壕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利润分配条款,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2010年11月10日,天壕东台根据上述股东决定制订章程修正案.
③2011年1月变更经营范围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852011年1月5日,天壕节能做出天壕东台股东决定,同意公司变更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工业余热发电;发电设备及配件销售;工业废气净化回收技术、脱硫脱氮工艺技术、可再生资源发电发热技术咨询范服务,新能源技术研发.
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2011年1月5日,天壕东台根据上述股东决定制订章程修正案.
2011年1月17日,天壕东台就上述变更办结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10.
天壕荆门(1)基本情况天壕荆门现持有荆门市工商局于2010年7月7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基本信息如下:企业名称荆门市天壕新能源有限公司注册号420800000140828住所荆门市东宝区子陵镇建泉村六组(水泥厂内)法定代表人王祖锋注册资本1,800万元实收资本1,800万元股东股东名称比例天壕节能100%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成立日期2010年7月7日营业期限2010年7月7日至2040年7月6日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工业余热发电,发电设备及配件销售,能源技术咨询、研发、服务,工业废气净化回收、脱硫脱氮工艺技术服务,可再生资源发电发热技术服务.
(2)历史沿革①2010年7月设立2010年7月6日,天壕有限签署《荆门市天壕新能源有限公司章程》.
根据该章程,天壕有限独资设立天壕荆门,天壕荆门注册资本为1,800万元.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862010年7月6日,湖北金恒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鄂金验[2010]187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0年7月6日,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已经以货币资金缴足.
2010年7月7日,天壕荆门取得荆门市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420800000140828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②2010年12月股东名称变更2010年11月10日,天壕节能作出天壕荆门股东决定,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将股东名称由"天壕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天壕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利润分配条款,通过《章程修正案》.
2010年11月10日,天壕荆门根据上述股东决定制订章程修正案.
2010年12月16日,天壕荆门就上述变更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11.
天壕宜城(1)基本情况天壕宜城现持有宜城市工商局于2010年3月24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基本信息如下:企业名称宜城市天壕新能源有限公司注册号42068400000756住所宜城流水镇(葛洲坝宜城水泥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王祖锋注册资本1,800万元实收资本1,800万元股东股东名称比例天壕节能100%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成立日期2010年3月24日营业期限无经营范围工业烟气余热发电;工业废气净化回收;能源技术咨询、研发服务;脱硫脱氮工艺的技术服务;可再生资源发电发热的技术服务;发电设备及配件销售.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87(2)历史沿革①2010年3月设立2010年3月23日,天壕有限签署《宜城市天壕新能源有限公司章程》.
根据该章程,天壕有限独资设立天壕宜城,天壕宜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00万元.
2010年3月23日,宜城永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宜永会验[2010]027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0年3月23日,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已经以货币资金缴足.
2010年3月24日,天壕宜城取得宜城市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42068400000756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②2010年11月股东名称变更2010年11月10日,天壕节能作出天壕宜城股东决定,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将股东名称由"天壕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天壕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利润分配条款,通过《章程修正案》.
2010年11月10日,天壕宜城根据上述股东决定制订章程修正案.
12.
天壕平水(1)基本情况天壕平水现持有北京市工商局平谷分局于2010年3月16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基本信息如下:企业名称天壕平水(北京)余热发电有限公司注册号110117012702883住所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太平东路11号法定代表人陈作涛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收资本1,000万元股东股东名称比例天壕节能100%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88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成立日期2010年3月16日营业期限2010年3月16日至2040年3月15日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水泥生产线窑头和窑尾废气余热发电.
一般经营项目:销售发电设备及配件;工业废气净化回收、脱硫脱氮工艺可再生资源发电发热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
(2)历史沿革①2010年3月设立2010年3月12日,天壕有限签署《天壕平水(北京)余热发电有限公司章程》.
根据该章程,天壕有限独资设立天壕平水,天壕平水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
2010年3月12日,北京中益信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中益信华内验字[2010]184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0年3月12日,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已经以货币资金缴足.
2010年3月16日,天壕平水取得北京市工商局平谷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11011701270288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②2010年12月股东名称变更2010年11月10日,天壕节能作出天壕平水股东决定,将股东名称由"天壕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天壕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2010年11月10日,天壕平水制订章程修正案和新的公司章程,变更股东名称,增加利润分配条款.
2010年12月20日,天壕平水就上述变更办结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8913.
天壕老河口(1)基本情况天壕老河口现持有老河口市工商局于2010年7月14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基本信息如下:企业名称老河口市天壕新能源有限公司注册号420682000012306住所老河口市洪山咀办事处汉丹路南端法定代表人王祖锋注册资本2,200万元实收资本2,200万元股东股东名称比例天壕节能100%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成立日期2010年7月14日营业期限无经营范围工业废气余热发电;发电设备及配件销售;能源技术研发、咨询、服务;工业废气净化回收,脱硫、脱氮工艺技术服务;可再生资源发电发热的技术服务.
(凡涉及许可经营的项目凭有效许可证经营)(2)历史沿革①2010年3月设立2010年6月28日,天壕有限签署《老河口市天壕新能源有限公司章程》.
根据该章程,天壕有限独资设立天壕老河口,天壕老河口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200万元.
2010年7月14日,老河口群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河群力注审验字[2010]第89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0年7月13日,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已经以货币资金缴足.
2010年7月14日,天壕老河口取得老河口市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420682000012306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90②2011年1月股东名称变更2010年11月10日,天壕节能作出天壕老河口股东决定,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增加利润分配条款,股东名称由"天壕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天壕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章程修正案》.
2010年11月10日,天壕老河口根据上述股东决定制订了章程修正案.
14.
天壕兴山(1)基本情况天壕兴山现持有兴山县工商局于2010年8月9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基本信息如下:企业名称兴山天壕新能源有限公司注册号420526000006010住所兴山县峡口镇平邑口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祖锋注册资本1,200万元实收资本1,200万元股东股东名称比例天壕节能100%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成立日期2010年8月9日营业期限2010年8月9日至2040年8月8日经营范围工业余热发电、发电设备及配件的销售;能源技术研发、咨询、服务;工业废气净化回收;脱硫脱氮工艺的技术服务;可再生资源发电发热的技术服务(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专项许可的须取得许可手续后经营)(2)历史沿革①2010年7月设立2010年7月20日,天壕有限签署《兴山天壕新能源有限公司章程》.
根据该章程,天壕有限独资设立天壕兴山,天壕兴山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00万元.
2010年8月7日,宜昌九州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宜九州验字[2010]第37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91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0年8月6日,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已经以货币资金缴足.
2010年8月9日,天壕兴山取得兴山县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420526000006010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②2010年12月股东名称变更2010年11月10日,天壕节能作出天壕兴山股东决定,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增加利润分配条款,股东名称由"天壕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天壕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章程修正案》.
2010年11月10日,天壕兴山根据上述股东决定制订了章程修正案.
15.
天壕咸宁(1)基本情况天壕咸宁现持有嘉鱼县工商局2010年8月25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基本信息如下:企业名称咸宁市天壕新能源有限公司注册号422322000006752住所嘉鱼县高铁岭镇石泉村法定代表人王祖锋注册资本1,800万元实收资本1,800万元股东股东名称比例天壕节能100%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成立日期2010年8月25日营业期限2010年8月25日至2040年8月25日经营范围工业余热发电;发电设备及配件的销售;能源技术研发、咨询、服务;工业废气净化回收、脱硫脱氮工艺的技术服务;可再生资源发电发热的技术服务.
(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专项许可的须取得许可手续后方可经营).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92(2)历史沿革①2010年8月设立2010年7月19日,天壕有限签署《咸宁市天壕新能源有限公司章程》.
根据该章程,天壕有限独资设立天壕咸宁,天壕咸宁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00万.
2010年8月25日,武汉信易鑫宝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武信会验字[2010]第A060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0年8月25日,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已经以货币资金缴足.
2010年8月25日,天壕咸宁取得嘉鱼县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42232200000675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②2010年12月股东名称变更2010年11月10日,天壕节能作出天壕咸宁股东决定,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增加利润分配条款,股东名称由"天壕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天壕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章程修正案》.
2010年11月10日,天壕咸宁根据上述股东决定制订了章程修正案,2010年10月21日,天壕咸宁制订了新的公司章程.
16.
天壕沙河(1)基本情况天壕沙河现持有沙河市工商局2010年8月30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企业名称沙河市天壕新能源有限公司注册号130582000011939住所沙河市赞南路西社村河北正大玻璃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王祖锋注册资本2,500万元实收资本2,500万元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9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成立日期2010年8月30日营业期限2010年8月30日至2040年8月29日经营范围工业余热发电、发电设备及配件销售;能源技术咨询、研发、服务;工业废气净化回收、脱硫脱氮工艺技术服务;可再生资源发电发热的技术服务.
(2)历史沿革①2010年8月设立2010年8月6日,天壕有限签署《沙河市天壕新能源有限公司章程》.
根据该章程,天壕新能源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500万元,天壕有限在2010年8月26日一次性出资2,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
2010年8月27日,沙河瑞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瑞达会验字(2010)第186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0年8月27日,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已经以货币出资缴足.
2010年8月30日,天壕新能源取得沙河市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130582000011939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②2010年11月股东名称变更2010年11月10日,天壕节能作出天壕沙河股东决定,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将股东名称由"天壕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天壕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利润分配条款,通过《章程修正案》.
2010年11月10日,天壕沙河根据上述股东决定制订章程修正案,2010年12月10日天壕沙河制订新的公司章程.
17.
天壕芜湖(1)基本情况天壕芜湖现持有芜湖市开发区工商局2010年12月22日核发的《企业法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94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企业名称芜湖市天壕新能源有限公司注册号340208000012884住所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凤湖鸣北路以北(信义光伏厂房)法定代表人王坚军注册资本2,200万元实收资本2,200万元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0年10月21日营业期限2010年10月21日至2040年10月20日经营范围工业烟气余热发电;相关设备及配件的销售;能源技术研发、咨询、服务;工业废气净化回收、脱硫脱氮工艺的技术服务;可再生资源发电发热的技术服务.
(以上项目涉及许可的需经许可后经营)(2)历史沿革①2010年10月设立2010年10月10日,天壕有限签署《芜湖市天壕新能源有限公司章程》.
根据该章程,天壕芜湖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200万元,天壕有限在2010年10月14日一次性出资2,2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
2010年10月15日,安徽新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新中天验报字(2010)第0853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0年10月14日,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已经以货币出资缴足.
2010年10月21日,天壕芜湖取得芜湖市开发区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40208000012884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②2010年12月股东名称变更2010年11月10日,天壕节能作出天壕芜湖股东决定,同意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名称由"天壕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天壕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12月22日,天壕芜湖就上述变更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9518.
天壕电建(1)基本情况天壕电建现持有长葛市工商局于2010年1月11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企业名称河南天壕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注册号411082100002370住所长葛市外九路中段东侧法定代表人程炳乾注册资本819万元实收资本819万元股东股东名称比例天壕节能100%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08年3月21日营业期限2008年3月21日至2018年3月20日经营范围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凭资质证经营);余热发电工程技术服务;可再生能源发电发热技术服务(需审批的未经审批不得经营)(2)历史沿革①2008年3月设立2008年3月18日,天壕有限与程炳乾签署《河南电建有限公司章程》.
根据该章程,天壕电建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19万元,其中天壕有限出资573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0%,程炳乾出资246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股东出资额应为一次性全部缴付,首次出资截止时间为2008年4月30日.
2008年3月20日,河南正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豫正设验字(2008)第037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8年3月20日,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已经以货币出资缴足.
2008年3月21日,天壕电建取得长葛市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411082100002370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根据该营业执照,天壕电建设立时的基本信息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96企业名称:河南天壕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长葛市外九路中段东侧法定代表人:王坚军注册资本:819万元实收资本:819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电力行业机电设备安装、管道安装工程、防腐保温工程、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施工(以上经营范围按照有效资质证经营)营业期限:自2008年3月21日至2018年3月20日.
②2009年2月变更经营范围2009年3月10日,天壕电建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将公司经营范围由"电力行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管道安装工程;防腐保温工程、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施工"变更为"电力行业机电设备销售及安装、管道销售及安装;防腐保温材料销售及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施工",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③2009年12月股权转让2009年12月25日,程炳乾与天壕有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程炳乾将其持有的天壕电建3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天壕有限,转让价格为220万元.
2009年12月25日,天壕电建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程炳乾向天壕有限转让其持有的天壕电建30%的股权,公司类型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同意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王坚军变更为程炳乾,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2009年12月25日,天壕电建根据上述股东会决议制订新的公司章程.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97本次股权转让后,天壕电建股权结构如下:股东名称/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1天壕节能819.
00100.
00%合计819.
00100.
00%④2010年12月股东名称变更2010年11月16日,天壕节能作出天壕电建股东决定,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将股东名称由"天壕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天壕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利润分配条款,通过《章程修正案》,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凭资质证经营);余热发电工程技术服务;可再生能源发电发热技术服务(需审批的未经审批不得经营).
2010年11月16日,天壕电建根据上述股东决定制订新的公司章程.
2010年12月14日,天壕电建就上述变更办结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19.
天壕漯河(1)基本情况天壕漯河现持有漯河市工商局2011年1月27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企业名称漯河市天壕新能源有限公司注册号411100100008403住所漯河市源汇区新生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万松注册资本2,000万元实收资本2,000万元股东股东名称比例松海创投82%天壕节能18%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08年6月5日营业期限2008年6月5日至2038年6月4日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98经营范围生物质能发电技术研究、可再生资源发电发热的技术服务;能源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热力生产与供应、工业废气净化回收、脱硫脱氧工艺的技术服务.
(以上项目涉及行政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2)历史沿革①2008年6月设立2008年5月20日,天壕有限签署《漯河市天壕新能源有限公司章程》.
根据该章程,天壕漯河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天壕有限在2008年5月31日前一次性出资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
2008年6月4日,漯河汇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漯汇验字(2008)136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8年6月4日,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已经以货币出资缴足.
2008年6月5日,天壕漯河取得漯河市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41110010000840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根据该营业执照,天壕漯河设立时的基本信息如下:企业名称:漯河市天壕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漯河市黄河路726号市国资委101室法定代表人:王祖锋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2,000元企业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生物质能发电技术研究、可再生资源发电发热的技术服务;能源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热力生产与供应、工业废气净化回收、脱硫脱氮工艺的技术服务.
(以上项目涉及行政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99②2010年8月股权转让2010年8月18日,天壕有限与松海创投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天壕有限将其持有的天壕漯河股权中的82%转让给松海创投,转让价款为1,640万元.
2010年8月18日,天壕漯河召开股东会,同意天壕有限向松海创投转让天壕漯河82%的股权,转让价款为1,640万元;同意天壕漯河新章程.
2010年8月24日,天壕漯河取得漯河市工商局换发的注册号为41110010000840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后,天壕漯河股权结构如下:股东名称/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1松海创投1,640.
0082.
00%2天壕节能360.
0018.
00%合计2,000.
00100.
00%(二)房产1.
自有房产房产证号房屋所有权人坐落登记时间规划用途建筑面积(平方米)他项权利X京房权证海字第222352号天壕节能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院2号楼9层9062010年12月办公698.
18已抵押X京房权证海字第222353号天壕节能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院2号楼9层9082010年12月办公101.
65已抵押X京房权证海字第222355号天壕节能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院2号楼9层9072010年12月办公55.
22已抵押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100郑房权证字第1001075528号天壕电建管城回族区港湾路1号院金色港湾49号楼3单元18层东北户2010年7月26日成套住宅238.
31未抵押湘房权证湘乡市字第044054号天壕韶峰湘乡市棋梓镇花园街2007年11月住宅98.
08未抵押湘房权证湘乡市字第044057号天壕韶峰湘乡市棋梓镇花园街2007年11月住宅98.
08未抵押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天壕电建及天壕韶峰已分别合法拥有上述房屋所有权,依法受中国法律保护,发行人、天壕电建及天壕韶峰有权依法使用上述房屋,以及依法对上述房屋进行抵押、出租、转让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处分上述房屋.
2.
租赁房产序号出租方承租方租赁地点租赁房屋房产证号房屋性质规划用途租赁面积(平方米)租赁期限1吴思金天壕节能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枫蓝国际中心B座1501B房间京房权证海字第208108号商品房办公331.
342010年10月4日至2012年10月3日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租方合法拥有上述租赁房屋的产权,有权出租该等房屋.
出租方与天壕节能签署的租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租赁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天壕节能有权依据租赁协议使用上述租赁房屋.
3.
子公司合作经营场所根据发行人及子公司与合作方签署的合作协议,合作方负责办理以合作方名义取得与余热发电项目有关的由发行人出资建造的新建建筑物的房产证的有关手续,由发行人(子公司)在合作期限内无偿使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建成投入运营的项目有7个,相关房产证情况如下: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101序号项目名称合作经营场所合作方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施工许可证编号1天壕宜昌当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当市房权证坝陵字第00005341号2天壕邯郸邯郸市峰峰矿区建国路2号河北太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房权证峰峰字第76682号3天壕安全沙河市桥东办事处新寨村南安全实业公司院内河北沙河市安全实业有限公司沙房权证市区第2010S706号4天壕和益易县八里庄村保定太行和益水泥有限公司施工许可证编号13063340905050015天壕前景房山区青龙湖镇坨里西大街318号北京太行前景水泥有限公司施工许可证编号[2008]施建字0445号6天壕韶峰湘乡市棋梓镇湘乡水泥厂内湖南韶峰南方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施工许可证编号4303062007121901017天壕东台东台市经济开发区纬九路北侧东台中玻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施工许可证编号10025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合作方尚未取得上述第4-7项合作经营场所的房产证,但该等项目均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根据有关政府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合作方出具的证明,证明该等房屋未纳入城市规划拆迁范围,产权证正在办理过程中.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第4-7项经营合作场所未取得房产证的事项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不会造成重大实质不利影响.
(三)知识产权1.
商标(1)发行人已经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序号注册商标注册号类别有效期16649778第9类2010年5月21日-2020年5月20日26649797第9类2010年5月21日-2020年5月20日36649795第11类2010年5月14日-2020年5月13日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10246649796第11类2010年5月14日-2020年5月13日56649794第44类2010年5月7日-2020年5月6日66649793第44类2010年5月14日-2020年5月13日(2)发行人正在申请注册的商标序号申请商标类别申请号申请日期1第4类89561592010年12月15日2第42类89562562010年12月15日3第40类89562312010年12月15日4第37类89561792010年12月15日5第4类89603012010年12月16日6第42类89562622010年12月15日7第40类89562242010年12月15日8第37类89562052010年12月15日9第11类89562942010年12月15日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1032.
专利(1)发行人已经取得授权的专利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查询,发行人目前拥有的专利权情况如下:序号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类型申请日专利期限1单压低参数回热余热发电系统ZL200510116813.
8发明2005年10月31日20年2玻璃窑余热发电锅炉ZL200820110055.
8实用新型2008年8月15日10年3热水闪蒸除氧装置ZL200820110021.
9实用新型2008年8月13日10年4一种调节过热蒸汽温度的减温系统ZL200820110029.
5实用新型2008年8月14日10年(2)发行人正在申请授权的专利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向专利代理公司函证确认,发行人正在申请授权的专利(包括已取得《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通知书》但未取得专利证书)情况如下:申请专利名称申请号申请日期种类备注1一种蓄热式饱和蒸汽发电热力系统201010508326.
72010年10月15日发明2调节玻璃窑窑压的烟气系统201010508327.
12010年10月15日发明3一种隧道窑烟气余热锅炉(汽化冷却烟道)201020562843.
82010年10月15日实用新型12月24日4电炉烟气余热锅炉201020562841.
92010年10月15日实用新型12月9日5带脱硝接口的玻璃窑余热锅炉201020562833.
42010年10月15日实用新型12月21日6全氧燃烧玻璃窑烟气余热锅炉201020562844.
22010年10月15日实用新型12月15日7玻璃窑烟气综合治理系统201020562854.
62010年10月15日实用新型12月15日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104就上述第1-2项专利,发行人已取得《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就上述第3-7项专利,发行人已取得《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通知书》,具体核发日期见上表中备注栏.
3.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目前,本公司已取得3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序号计算机软件名称著作权登记号开发完成及首次发表日期1余热锅炉HRSG热力计算软件V1.
02009SR0520202008年3月7日2余热锅炉HRSG水动力计算软件V1.
02009SR0520212008年10月9日3余热锅炉HRSG烟风阻力计算软件V1.
02009SR0520222008年11月20日(四)其他根据审计报告,截至2010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704,148,230.
29元,净资产为411,898,171.
23元.
公司其他财产主要包括机器设备,该等机器设备抵押情况如下:根据湘工商抵字[2009]007号《动产抵押登记书》,天壕韶峰所有的汽轮机、AQC和SP炉、发电机等总价值1,800万元机器设备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秀支行.
根据2010年4月13日邯郸市峰峰矿区工商局出具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天壕邯郸所有的总价值2,200余万元机器设备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秀支行.
根据[2010]当工商押登字第011号《动产抵押登记书》,天壕宜昌所有的汽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105轮发电机组、余热发电锅炉等机器设备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机器设备,上述设备抵押合法有效.
综上,根据公司声明和本所律师的查验,本所律师认为:1.
公司合法拥有上述主要财产,其财产权属清晰;2.
根据发行人承诺,除本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外,发行人主要财产没有设定权利限制;3.
发行人部分子公司合作经营场所未取得房产证的事项对发行人子公司持续经营不会造成重大实质不利影响.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除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九部分所述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外,本所律师还审查了以下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发行人正在履行的如下重大合同(指发行人正在履行的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的合同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重要的合同):(一)合作协议天壕节能与提供余热的合作方签署了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1.
双方合作方式为天壕节能负责组织余热发电项目的全部投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并负责办理余热电站的电力接入手续;合作方按协议约定在合作期内无偿提供余热发电项目所需的余热废气资源、场地、现存的其它基础设施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106其它地上附着物,配合天壕节能与当地电网企业及相关行政部门协调,将余热发电项目所产生的电力并网并全部投入到合作方企业生产中.
天壕节能投资建设的余热电厂发出电力后按照双方议定的售电价格销售给合作方,合作方全部接受余热电厂所发出的电力.
2.
合作方负责办理以合作方名义取得与余热发电项目有关的由天壕节能出资建造的新建建筑物的房产证的有关手续,由天壕节能在合作期限内无偿使用.
3.
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为自余热电厂投入发电之日起计二十年.
合作期满后,天壕节能将资产无偿交付合作方.
4.
天壕节能负责提供资料、数据、文件以及其他一切合理之方式,协助合作方申请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优惠政策.
合作方同意如果因其执行合作项目而取得的任何政府奖励、资助、返还、补贴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优惠政策收益,合作方将按照前述取得的收益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奖励资金,支付给天壕节能以作为其执行合作项目的奖励.
5.
自天壕节能子公司设立后,天壕节能除上述第4项外的全部权利义务均转移给天壕节能子公司.
序号合作方合作协议签署时间合作项目1.
湖南韶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6月10日1*2500t/d+1*2000t/d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的余热发电项目2.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3月11日1*450t/d+2*600t/d玻璃熔窑(天然气)的余热发电项目3.
洛玻集团洛阳龙昊玻璃有限公司2008年5月4日2座玻璃熔窑400t/d排放出的余热资源进行余热发电4.
河北沙河市安全实业有限公司2008年5月30日1*450t/d+1*500t/d+1*550t/d+1*600t/d玻璃熔窑(发生炉煤气)的余热发电项目5.
保定太行和益水泥有限公司2008年8月27日共同开发利用新型干法水泥窑余热资源进行余热发电6.
河北太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8月27日日产2500吨和日产2000吨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纯低温余热发电项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107目7.
贵州水泥厂2008年11月10日共同合作开发利用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的余热资源进行纯低温余热发电项目8.
北京太行前景水泥有限公司2008年12月1日共同开发利用新型干法水泥窑余热资源进行余热发电9.
江苏苏华达新材料有限公司2008年12月16日1*400t/d+1*500t/d+1*600t/d玻璃熔窑的余热发电项目10.
北京市平谷区水泥二厂有限公司2009年7月10日共同开发平谷水泥二厂的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的余热资源纯低温余热发电项目11.
东台中玻特种玻璃有限公司2009年9月29日合作开发东台中玻的1*600t/d+1*600t/d玻璃熔窑的余热发电项目12.
河北太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12月22日共同开发新建日产5000吨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余热资源纯低温余热发电项目13.
河北正大玻璃有限公司2010年3月26日1*500t/d+2*800t/d玻璃熔窑的余热发电项目14.
信义光伏产业(安徽)有限公司2010年8月28日2*500t/d+1*700t/d+1*900t/d玻璃窑的余热发电项目15.
潍坊鲁元建材有限公司2010年5月26日1*4000t/d新型干法水泥窑的余热发电项目16.
葛洲坝嘉鱼水泥有限公司2010年5月14日1*5000t/d新型干法水泥窑的余热发电项目17.
葛洲坝宜城水泥有限公司2010年4月11日1*5000t/d新型干法水泥窑的余热发电项目18.
葛洲坝荆门水泥有限公司2010年1*5000t/d新型干法水泥窑的余热发电项目.
19.
葛洲坝老河口水泥有限公司2010年1*5000t/d+1*1700t/d新型干法水泥窑的余热发电项目20.
葛洲坝兴山水泥有限公司2010年4月11日1*2500t/d新型干法水泥窑的余热发电项目.
21.
三河福成投资有限2010年9月30日2*2500t/d及预计将来建成的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108公司5000t/d新型干法水泥窑的余热发电项目22.
秦皇岛弘耀节能玻璃有限公司2010年11月3日500t/d+600t/d+900t/d玻璃窑的余热发电项目23.
秦皇岛耀华玻璃工业园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11月3日2*450t/d玻璃窑的余热发电项目24.
北方玻璃集团有限公司2010年2*500t/d玻璃窑的余热发电项目25.
重庆市渝琥玻璃有限公司2011年1月18日1*500t/d+1*700t/d玻璃窑的余热发电项目(二)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借款及担保合同1.
2008年5月23日,天壕韶峰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秀支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双秀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036984),约定天壕韶峰向北京银行双秀支行借款人民币1,6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8年5月23日至2011年11月23日,借款年利率为9.
288%.
2008年5月23日,天壕韶峰与北京银行双秀支行签订《质押合同》(合同编号:0036984),约定天壕韶峰将其对湖南韶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电费应收账款出质给北京银行双秀支行,为上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该质押已取得编号0001972000002586436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证明——初始登记》.
2008年5月23日,天壕韶峰与北京银行双秀支行签订《抵押合同》(合同编号:0036984),约定天壕韶峰将其汽轮机、AQC炉和SP炉、发电机等机器设备抵押给北京银行双秀支行,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上述设备抵押的登记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部分.
2008年5月23日,发行人与北京银行双秀支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109号为:0036984),约定发行人为天壕韶峰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
2009年1月5日,天壕邯郸与北京银行双秀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044413),约定天壕邯郸向北京银行双秀支行借款人民币1,600万元,于2009年1月5日前提取全部贷款,借款期限为自首次提款日起48个月,借款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浮35%执行.
2009年1月5日,发行人与北京银行双秀支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044413),约定发行人为天壕邯郸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09年1月5日,陈作涛与北京银行双秀支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044413),约定陈作涛为天壕邯郸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09年1月5日,天壕邯郸与北京银行双秀支行签订《抵押合同》(合同编号:0044413),约定天壕邯郸将其机器设备总价值22,013,500.
00元抵押给北京银行双秀支行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上述设备抵押的登记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部分.
2009年1月5日,天壕邯郸与北京银行双秀支行签订《质押合同》(合同编号:0044413),约定天壕邯郸将其电费收入应收账款出质给北京银行双秀支行,为上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该质押已取得编号00037949000005049773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证明——初始登记》.
3.
2009年1月5日,天壕邯郸与北京银行双秀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044414),约定天壕邯郸向北京银行双秀支行借款人民币1,600万元,于2009年1月5日前提取全部贷款,借款期限为自首次提款日起48个月,借款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浮35%执行.
2009年1月5日,发行人与北京银行双秀支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044414),约定发行人为天壕邯郸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09年1月5日,陈作涛与北京银行双秀支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044414),约定陈作涛为天壕邯郸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1102009年1月5日,天壕邯郸与北京银行双秀支行签订《抵押合同》(合同编号:0044414),约定天壕邯郸将其机器设备总价值22,013,500.
00元抵押给北京银行双秀支行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上述设备抵押的登记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部分.
2009年1月5日,天壕邯郸与北京银行双秀支行签订《质押合同》(合同编号:0044414),约定天壕邯郸将其电费收入应收账款出质给北京银行双秀支行,为上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该质押已取得编号00037952000005050248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证明——初始登记》.
4.
2009年3月9日,天壕宜昌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公借贷字第99012009297911号),约定天壕宜昌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借款人民币2,9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9年3月9日至2014年3月9日,借款年利率为6.
7968%.
2009年3月9日,发行人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公担保字第99012009297911号),约定发行人为天壕前景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09年3月9日,天壕宜昌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签订《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公担抵字第99012009297911号),约定天壕宜昌为上述借款提供9MW发电机组发电生产设备抵押担保,抵押财产估价为3300万.
上述设备抵押的登记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部分.
5.
2009年6月25日,天壕前景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亮马河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YYB181021090027),约定天壕前景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健翔支行借款人民币2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9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1日,借款年利率为6.
336%,在按合同约定对利率进行调整时,均按人民银行调整后的同期基准利率上浮10%确定.
2009年6月25日,发行人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亮马河支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YYB181021090027-11),约定发行人为天壕前景上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111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09年6月25日,陈作涛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亮马河支行签订《个人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YYB181021090027-12),约定陈作涛为天壕前景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09年6月25日,天壕前景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亮马河支行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合同编号为:YYB181021090027-31),约定天壕前景将其对北京太行前景水泥有限公司预计每年1,300万元电费应收账款质押给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亮马河支行,为上述借款提供购销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质押担保.
6.
2009年12月13日,天壕贵州与贵阳市商业银行瑞南支行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法人)》(合同编号:J1032009091001),约定天壕贵州向贵阳市商业银行瑞南支行借款人民币2,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9年12月3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借款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浮30%执行,每年1月1日为利息调整日.
2009年12月31日,发行人与贵阳市商业银行瑞南支行签订《借款保证合同(法人)》(合同编号:B1032009091001),约定发行人为天壕贵州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09年12月31日,发行人与贵阳市商业银行瑞南支行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合同编号:G1032009091001),约定发行人将其所持1,350万元天壕贵州股权出质为上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2009年12月31日,孙晓彤与贵阳市商业银行瑞南支行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合同编号:G1032009091002),约定孙晓彤将其所持150万元天壕贵州股权出质为上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2009年12月31日,天壕贵州与贵阳市商业银行瑞南支行签订《权利质押合同》(合同编号:Q1032009091001),约定天壕贵州将其贵州水泥厂新建日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112产2000吨水泥生产线余热电站经营收费权出质为上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该质押已取得编号00101010000012993197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证明——初始登记》.
7.
2009年,天壕和益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公借贷字第99012009288524号),约定天壕和益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借款人民币2,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0年1月8日至2016年1月8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7.
0092%.
2010年1月8日,发行人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公担保字第99012009288591号),约定发行人为天壕和益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0年1月8日,陈作涛、黄卓芬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签订《个人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个担保字第99012009288380号),约定陈作涛、黄卓芬为天壕和益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8.
2010年4月23日,沙河天壕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公借贷字第99012010295996号),约定沙河天壕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借款人民币4,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0年4月23日至2015年4月23日,借款年利率为6.
912%.
2010年4月23日,发行人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公担保字第99012010295996号),约定发行人为天壕安全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0年4月23日,陈作涛、黄卓芬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签订《个人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个担保字第99012010295996号),约定陈作涛、黄卓芬为天壕安全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9.
2010年7月16日,天壕平水(北京)余热发电有限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健翔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073140),约定天壕平水向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113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健翔支行借款人民币1,9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为自首次提款日起48个月,借款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浮15%执行.
2010年7月16日,发行人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健翔支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0073140),约定发行人为天壕平水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0.
2010年8月12日,天壕邯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健翔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073398),约定天壕邯郸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健翔支行借款人民币2,900万元,于2010年8月12日前提取全部贷款,借款期限为自首次提款日起48个月,借款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浮15%执行.
2010年8月12日,发行人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健翔支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073398),约定发行人为天壕邯郸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0年,陈作涛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健翔支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073398),约定陈作涛为天壕邯郸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1.
2010年12月7日,天壕节能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健翔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082776),约定天壕节能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健翔支行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于2010年12月7日前提款2,300万元,于2010年12月8日前提款700万元,借款期限为自首次提款日起6个月,借款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执行;贷款用途为补充企业流动资金;由北京首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0年12月3日,北京首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天壕节能签署《委托保证合同》(合同编号:CGIG2010字第828号),约定由北京首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天壕节能在上述《借款合同》下履行合同的义务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健翔支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0年12月3日,北京首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天壕节能签署三份《抵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114押反担保合同》(合同编号:CGIG2010字第828-1、828-1、828-3号),约定天壕节能向北京首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就《借款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提供不动产抵押反担保,抵押权利为天壕节能所拥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院2号楼9层906、907、908的不动产.
12.
天壕节能与北京首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首创")签署《委托保证合同(综合授信)》(合同编号:CGIG2010字第686号)及《担保授信及追偿合同》(合同编号:CGIGZQ2010字第006-1号),鉴于北京首创为北京市绿色海淀2010年度第一期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总发行面额10,900万元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约定北京首创为作为本期集合票据联合发行人的天壕节能在发行总额中所占8,000万元发行份额以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提供担保,并为本期票据的发行向本期票据持有人出具编号为CGIGZQ2010字第006号《担保函》.
天壕节能、北京首创与天壕韶峰签署《动产抵押反担保合同(三方)(综合授信)》(合同编号:CGIG2010字686-1号)及《动产抵押反担保合同(三方)》(合同编号:CGIGZQ2010字第006-1-1号),约定为了确保上述《担保授信及追偿合同》的履行以及确保北京首创的合法权益,天壕韶峰以其所有的位于湖南省湘乡市棋梓桥镇湘乡水泥厂内的1台AQC炉和SP炉、1台汽轮机、1台发电机向北京首创提供抵押反担保.
天壕节能、北京首创与天壕宜昌签署《动产抵押反担保合同(三方)(综合授信)》(合同编号:CGIG2010字686-2号)及《动产抵押反担保合同(三方)》(合同编号:CGIGZQ2010字第006-1-2号),约定为了确保上述《担保授信及追偿合同》的履行以及确保北京首创的合法权益,天壕宜昌以其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当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内的1台浮法一线450t/d玻璃窑余热锅炉、1台浮法二线600t/d玻璃窑余热锅炉、1台浮法三线600t/d玻璃窑余热锅炉、1台汽轮机发电机组向北京首创提供抵押反担保.
天壕节能、北京首创与天壕沙河签署《动产抵押反担保合同(三方)(综合授信)》(合同编号:CGIG2010字686-3号)及《动产抵押反担保合同(三方)》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115(合同编号:CGIGZQ2010字第006-1-3号),约定为了确保上述《担保授信及追偿合同》的履行以及确保北京首创的合法权益,天壕沙河以其所有的位于沙河市赞南路西杜村河北正大玻璃有限公司院内的1台500t/d玻璃窑余热锅炉机组、1台800t/d玻璃窑余热锅炉机组、1台800t/d玻璃窑余热锅炉机组、1台冷凝式汽轮发电机组向北京首创提供抵押反担保.
天壕节能与北京首创签署三份《不动产抵押反担保合同(综合授信)》(合同编号:CGIG2010字第686-1号、686-2号、686-3号)及三份《抵押反担保合同(不动产-两方)》(合同编号:CGIGZQ2010字第006-1-1号、006-1-2号、006-1-3号),约定为了确保上述《担保授信及追偿合同》的履行以及确保北京首创的合法权益,天壕节能以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院2号楼9层906、907、908的不动产向北京首创提供抵押反担保.
天壕节能与北京首创签署《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综合授信)》(合同编号:CGIG2010字第686-1号)及《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合同编号:CGIGZQ2010字第006-1-1号),约定为了确保上述《担保授信及追偿合同》的履行以及确保北京首创的合法权益,天壕节能以其所有的天壕韶峰100%股权向北京首创提供股权质押反担保.
天壕节能与北京首创签署《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综合授信)》(合同编号:CGIG2010字第686-2号)及《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合同编号:CGIGZQ2010字第006-1-2号),约定为了确保上述《担保授信及追偿合同》的履行以及确保北京首创的合法权益,天壕节能以其所有的天壕宜昌100%股权向北京首创提供股权质押反担保.
天壕节能与北京首创签署《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综合授信)》(合同编号:CGIG2010字第686-3号)及《股权质反押担保合同》(合同编号:CGIGZQ2010字第006-1-3号),约定为了确保上述《担保授信及追偿合同》的履行以及确保北京首创的合法权益,天壕节能以其所有的天壕沙河100%股权向北京首创提供股权质押反担保.
天壕节能、北京首创与天壕韶峰签署《应收账款质押反担保合同(综合授信)》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116(合同编号:CGIG2010字第686-1号)及《应收账款质押反担保合同》(合同编号:CGIGZQ2010字第006-1-1号),约定为了确保上述《担保授信及追偿合同》的履行以及确保北京首创的合法权益,天壕韶峰以其所有的纯低温余热发电项目合作协议中,预计每年电费收入1,662万元的应收账款向北京首创提供应收账款质押反担保.
天壕节能、北京首创与天壕宜昌签署《应收账款质押反担保合同(综合授信)》(合同编号:CGIG2010字第686-2号)及《应收账款质押反担保合同》(合同编号:CGIGZQ2010字第006-1-2号),约定为了确保上述《担保授信及追偿合同》的履行以及确保北京首创的合法权益,天壕宜昌以其所有的玻璃窑余热发电项目合作协议中,预计每年电费收入3,000万元的应收账款向北京首创提供应收账款质押反担保.
天壕节能、北京首创与天壕沙河签署《应收账款质押反担保合同(综合授信)》(合同编号:CGIG2010字第686-3号)及《应收账款质押反担保合同》(合同编号:CGIGZQ2010字第006-1-3号),约定为了确保上述《担保授信及追偿合同》的履行以及确保北京首创的合法权益,天壕沙河以其所有的玻璃窑余热发电项目合作协议中,预计每年电费收入2,600万元的应收账款向北京首创提供应收账款质押反担保.
天壕节能、北京首创分别与天壕韶峰、天壕宜昌、天壕沙河签署《信用反担保合同(综合授信)》(合同编号:CGIG2010字第686-1号、686-2号、686-3号)及《信用反担保合同》(合同编号:CGIGZQ2010字第006-1-1号、006-1-2号、006-1-3号),约定为了确保上述《担保授信及追偿合同》的履行以及确保北京首创的合法权益,天壕韶峰、天壕宜昌、天壕沙河以保证的方式向北京首创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并承担反担保的保证责任.
陈作涛先生与其配偶黄卓芬女士向北京首创出具《无限连带责任承诺函(综合授信)》(编号:CGIG2010字第686号)及《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承诺函》(编号:CGIGZQ2010字第006号),承诺为了确保上述《担保授信及追偿合同》的履行以及确保北京首创的合法权益,愿以其二人所有的全部财产,以无限连带责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117任的方式,向北京首创提供反担保.
(三)承包合同1.
2010年5月20日,发行人与深圳市凯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签署《天壕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正大12MW烟气余热发电项目总承包合同》,约定深圳市凯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向天壕有限提供利用河北正大二条800t/d和一条500t/d玻璃熔窑烟气进行12MW烟气纯余热发电建设工程的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土建、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和相关工作的总承包工程,合同总价为5,955万元.
2010年6月1日,发行人、深圳市凯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天壕电建签署《补充协议》,同意上述总承包合同中的施工安装调试工作由天壕电建负责,费用为1,600万元.
2010年9月1日,发行人、深圳市凯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天壕沙河签署《合同主体变更协议》,同意将上述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天壕有限的权利义务变更由天壕沙河享有和承担.
2.
2010年9月20日,发行人与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签署《天壕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信义芜湖12MW烟气余热发电项目总承包合同》,约定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向天壕有限提供利用信义芜湖4条玻璃熔窑烟气进行12MW烟气纯余热发电建设工程的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土建、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和相关工作的总承包工程,合同总价为6,250万元.
2010年10月8日,发行人、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与天壕电建签署《补充协议》,同意上述总承包合同中的施工安装调试工作由天壕电建负责,费用为1,750万元.
2010年10月30日,发行人、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与天壕芜湖签署《合同主体变更协议》,同意将上述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天壕有限的权利义务变更由天壕芜湖享有和承担.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118(四)发行人的应收款和应付款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前五大应收款与应付款的债务人及债权人进行了函证,并与发行人会计师就函证中的具体事宜进行了沟通.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2010年12月31日,公司金额较大的应收、应付及预付款明细如下:1.
应收款单位名称与本公司关系金额(元)账龄占应收账款总额的比例(%)沙河市安全实业有限公司客户3,534,519.
301年以内28.
77%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客户2,703,668.
031年以内22.
01%东台中玻特种玻璃有限公司客户1,544,034.
281年以内12.
57%河北太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客户1,361,632.
291年以内11.
08%保定太行和益水泥有限公司客户1,150,455.
601年以内9.
37%合计10,294,309.
5083.
80%根据《审计报告》,期末应收账款中不含持发行人5%(含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单位欠款.
2.
应付款项目2010年12月31日(元)合计85,016,528.
00其中:1年以上8,343,883.
86根据《审计报告》,期末应付账款中不含应付持发行人5%(含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单位款项.
3.
预付款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119单位名称与发行人关系欠款金额(元)账龄未结算原因南通万达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方4,758,300.
00一年以内预付设备款深圳市凯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第三方21,219,000.
00一年以内预付设备款杭州中能汽轮动力有限公司第三方2,094,000.
00一年以内预付设备款合计28,071,300.
00根据《审计报告》,期末预付款项中不含持发行人5%(含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单位欠款.
4.
其他应收款项目2010年12月31日合计398,469.
20其中:1年以上42,088.
52根据《审计报告》,期末其他应收款项无关联方应收款.
5.
其他应付款项目2010年12月31日合计398,469.
20其中:1年以上42,088.
52根据《审计报告》,期末其他应付款项无关联方应付款.
经查证,本所律师认为:1.
发行人的上述重大合同合法有效,截至本法律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不存在纠纷或争议,合同的履行不存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影响的潜在风险.
2.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3.
除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九部分所述外,发行人与其他关联方之间无其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120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4.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一)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增资扩股发行人自设立至今的增资扩股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七部分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增资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的收购、出售资产行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发生以下股权收购、转让、注销等业务整合行为:1.
2008年受让节能香港持有的天壕韶峰、天壕秦岭、天壕宜昌各25%的股权该等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九部分与第十部分.
2.
2008年转让天壕重庆70%股权.
天壕重庆于2008年2月25日由天壕有限和自然人邓黎明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2,000万元,其中天壕有限认缴1,400万元,邓黎明认缴600万元.
首期出资400万元,其中天壕有限出资280万元,邓黎明出资120万元.
天壕重庆设立时经营范围为:可再生能源及相关设备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维修、维护及相关配套服务.
天壕有限于2008年10月15日与自然人罗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天壕有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121限持有的天壕重庆70%的股权按照实际出资额2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罗波.
2008年10月29日,上述事项办结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天壕有限不再持有天壕重庆的股权.
3.
2010年受让天壕电建30%股权.
该等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九部分与第十部分.
4.
2010年转让天壕漯河82%股权.
该等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九部分与第十部分.
5.
2010年注销子公司天壕秦岭天壕秦岭于2008年1月17日成立,注册资本4,000万元,成立时的股权结构为天壕有限持股75%、节能香港持股25%.
后于2008年12月30日,节能香港将其持有的25%转让给天壕有限,从而天壕秦岭成为天壕有限的全资子公司.
天壕秦岭的经营范围为工业余热发电、煤矸石发电、垃圾焚烧发电;能源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工业废气净化回收、脱硫脱氮工艺的技术服务;可再生资源发电发热的技术服务.
2010年9月14日,天壕有限出具关于《铜川市天壕秦岭余热发电有限公司股东决定》,决定解散天壕秦岭.
2010年12月23日,铜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准予注销通知书》(铜川市属登记内销字[2010]第008765号),天壕秦岭注销完毕.
根据铜川市耀州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证明,天壕秦岭未投入固定资产、无经营收入、无欠税.
根据铜川市工商局、铜川市商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铜川市中心支局、铜川市地方税务局耀州分局北新街税务所出具的证明,天壕秦岭自设立以来合法经营,未受相关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
1.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设立至今无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资产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122置换、重大资产剥离的行为.
2.
根据发行人承诺并及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无拟进行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收购或出售资产等行为.
3.
根据发行人承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前三年内,发行人没有进行导致其实际控制人变化、主营业务改变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发行人的章程最初由发起人起草,经发行人创立大会于2010年10月16日审议通过,并于2010年10月21日发行人设立登记时报北京工商局备案生效.
(二)发行人近三年的章程修改情况1.
2008年10月31日,天壕有限董事会通过决议,同意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同意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由股东变更为董事会,(可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七部分),并同意通过新的公司章程.
2008年10月31日,天壕有限根据董事会决议制订更新后的《天壕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2.
2008年12月10日,天壕有限董事会通过决议,同意股权转让,同意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13,500万元,投资总额不变,(可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七部分),并同意通过新的公司章程.
2008年12月10日,天壕有限根据董事会决议制订《天壕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3.
2009年8月17日,天壕有限董事会通过决议,同意股权转让,天壕有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123限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可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七部分),同意终止中外合资企业合同并重新制订章程.
2009年8月18日,天壕有限根据董事会决议制订更新后的《天壕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4.
2009年10月22日,天壕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17,170万元,(可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七部分),同意将公司的经营范围增加"机电设备、配件的销售",并同意通过新的公司章程.
2009年10月27日,天壕有限根据股东会决议制订更新后的《天壕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5.
2009年12月19日,天壕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股权转让,同意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18,285万元,(可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七部分),并同意通过新的公司章程.
2009年12月26日,天壕有限根据股东会决议制订更新后的《天壕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6.
2010年6月8日,天壕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24,000万元,(可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七部分),并通过新的公司章程.
2010年6月8日,天壕有限根据股东会决议制订更新后的《天壕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7.
2010年10月16日,公司创立大会通过决议,同意天壕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经营范围变更为"能源技术咨询、技术开发;工业废气余热发电等节能项目的工程设计;工业废气净化回收,脱硫脱氮工艺的技术服务;可再生资源发电发热的技术服务;投资及投资管理;机电设备、配件的销售".
2010年10月16日,天壕有限根据股东会决议制订更新后的《天壕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章程修正案或者新制定的章程内容符合法律要求,章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124程修改均已履行法定程序.
(三)发行人的章程(草案)2011年1月10日,发行人第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适用的章程(草案),系依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而修订,其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章程(草案)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施行.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1、发行人近三年章程的制定、修改,均已经履行了法定程序,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2、发行人现行章程及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3、发行人的章程(草案)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等规定起草,并经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该章程(草案)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上市后施行.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本所律师审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125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议事规则,审阅了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回执、决议、会议记录等资料.
1.
发行人根据其生产经营的特点建立了完整的内部组织体系.
2.
根据发行人现行章程,发行人设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等组织机构.
(1)发行人股东大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并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
发行人现有股东三十五名,其中包括法人股东十三名,自然人股东二十二名.
(2)发行人董事会为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发行人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三名独立董事.
董事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
(3)发行人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发行人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目前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一名,未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4)发行人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5)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中应由股东选举的董事、监事成员,由发行人创立大会及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现任董事长;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和财务负责人;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现任监事会主席.
(6)根据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发行人审议并通过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126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制度的相关内容和设定的程序方面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发行人设立后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材料,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在召集时间、召开次数方面与其公司章程规定的一致,其决议内容及签署均符合有关规定.
(8)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发行人设立后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材料,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经查证,本所律师认为:1.
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上述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
发行人制定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规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3.
发行人设立后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4.
发行人设立后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本所律师审阅了发行人全套工商档案中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有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审阅了发行人的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的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127全套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会议记录、表决票、回执等文件,审阅了发行人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审阅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审阅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分别为陈作涛、王坚军、王祖锋、邵文海、张学军、关敬如、周伏秋、段东辉、王建新,其中陈作涛为董事长,周伏秋、段东辉、王建新为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由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陈作涛为董事长.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分别为童本正、张玉凯与陈远澜,其中童本正与张玉凯为股东代表监事,陈远澜为职工代表监事.
公司股东代表监事由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童本正为监事会主席.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王坚军、常务副总经理王祖锋、副总经理史庆玺、程炳乾、邓群、总工程师胡帆、财务总监陈磊、董事会秘书张洪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任命.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1.
公司2007年设立时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根据公司成立时的章程,公司设董事会,成员3人,由股东会选举和罢免;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选举;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根据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董事会由陈作涛、王坚军、王祖锋三人组成,陈作涛出任董事长;史庆玺为公司监事;王坚军为公司经理.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1282.
2009年8月监事及财务总监变更2009年8月18日,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史庆玺不再担任公司监事,选举陈远澜担任公司监事.
2009年8月18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同意免除王翊的财务总监职务,并决定经新股东确认后,再任命新的财务总监.
3.
2009年10月增选董事2009年10月22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增选邵文海、张学军担任公司董事.
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人,由陈作涛、王坚军、王祖锋、邵文海、张学军组成.
4.
2009年12月财务总监变更2009年12月5日,公司召开董事会,任命陈磊担任财务总监.
5.
2010年10月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更2010年10月16日召开的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陈作涛、王坚军、王祖锋、张学军、邵文海、关敬如、段东辉、王建新、周伏秋为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其中段东辉、王建新、周伏秋为独立董事,选举童本正、张玉凯为第一届监事会成员.
2010年10月14日发行人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陈远澜为职工代表监事.
2010年10月16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陈作涛为第一届董事会董事长,聘任王坚军为总经理,聘任王祖锋为常务副总经理,聘任史庆玺、程炳乾、邓群为副总经理,聘任张洪涛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聘任胡帆为总工程师,聘任陈磊为财务总监.
2010年10月16日,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童本正为监事会主席.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1.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及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1292.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的变化符合有关规定,并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3.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向发行人查验,发行人设置三名独立董事,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其职权范围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4.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最近两年内陈作涛、王坚军、王祖锋三位核心董事未发生变更,且公司董事长未发生变化.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没有发生重大变化;5.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最近两年内总经理王坚军、常务副总经理王祖锋、副总经理史庆玺、副总经理邓群、总工程师胡帆、副总经理程炳乾未发生变化.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一)发行人现执行的税种、税率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及有关政府部门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缴纳的主要税种和税率具体情况如下:1.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适用税率为25%.
2.
增值税.
商品销售收入适用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7%.
3.
营业税.
技术服务及建筑收入适用营业税,适用税率分别为5%及3%.
4.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均以应纳增值税、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适用税率分别为7%(5%,1%)、3%、1%(1.
5%)和2%.
5.
房产税.
以房产原值的50%-80%为计税依据,适用税率为1.
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130(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税收优惠1.
发行人的税收优惠2009年12月14日,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向天壕有限核发编号为GR200911002338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2010年4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七税务所向天壕有限核发海国税201007JMS0900045《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书》,确认天壕有限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包括低温余热发电技术.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该等税收优惠合法有效.
2.
控股子公司的税收优惠1)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的所得税优惠2010年5月19日,易县国家税务局向天壕和益核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确认天壕和益自2009年至2014年享受所得税减免,减免税项目为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2010年5月27日,湘乡市国家税务局向天壕韶峰核发湘乡国税减免字(2010)第12号《减、免税批准通知书》,确认天壕韶峰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减征50%的企业所得税.
2010年8月27日,邯郸市峰峰矿区国家税务局向天壕邯郸核发《企业所得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131税减免税备案表》,确认天壕邯郸自2009年至2010年享受所得税减免,减免税项目为工业锅炉、工业窑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2010年3月25日,北京市房山区国家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向天壕前景核发房九国减[2010]2号《减、免税批准通知书》,确认天壕前景从即日起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减免原因为备案类;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2010年4月16日,当阳市国家税务局玉阳税务分局向天壕宜昌核发《受理备案清单》,受理天壕宜昌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项目备案资料.
2010年10月18日,沙河市国家税务局向天壕安全核发沙国税免告字(2010)第11号《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确认天壕安全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就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工业锅炉、工业窑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享受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的所得税优惠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该等税收优惠合法有效.
2)资源综合利用的所得税优惠2009年6月29日,湘乡市国家税务局签署《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同意天壕韶峰自2009年1月1日起根据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按收入90%计征企业所得税.
2010年4月10日,当阳市国家税务局玉阳税务分局签署《受理备案清单》,同意对天壕宜昌报送的有关减免税申请予以备案.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132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根据《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工业过程中的余热、余压"属于目录规定的"综合利用的资源","电力"属于目录规定的"生产的产品".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所享受的所得税优惠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该等税收优惠合法有效.
(三)其他1.
天壕节能补缴土地使用税及滞纳金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天壕节能在报告期内存在补缴税款4,606.
36元及滞纳金92.
13元.
根据发行人说明,2008年11月4日,天壕有限与北京银都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房屋销售协议,北京银都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的两处房产转让予天壕有限,转让价款合计239.
50万元.
由于发行人经办人员误以为北京银都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已缴纳相关城镇土地使用税,导致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及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款4,606.
36元.
至2009年12月14日,工作人员意识到该工作失误而补缴该等税款时,被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处以缴纳滞纳金92.
13元.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天壕节能未受税收方面的行政处罚.
对此,本所律师认为,鉴于上述事宜所涉金额较小,且已足额补缴,发行人未因此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因此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133(四)税收证明2011年1月7日,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编号为海国税[2011]机告字第00000614号的《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确认天壕节能报告期内未受行政处罚.
2011年1月12日,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编号为海上[2011]告字第0015号《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确认天壕节能报告期内未受行政处罚.
.
此外,发行人子公司均分别取得了相关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税收证明函,证明报告期内未受行政处罚.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1.
发行人执行的税种以及税率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合法、合规、有效.
2.
发行人近三年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部门重大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本所律师审阅了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海淀区环境保护局、湘潭市环境保护局、宜昌市环境保护局、邯郸市环境保护局、保定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房山区环境保护局、贵阳市环境保护局、宿迁市环境保护局、东台市环境保护局、荆门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平谷区环境保护局、咸宁市环境保护局、芜湖市环境保护局、许昌市环境保护局、邢台市环境保护局、襄樊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并进行了原件核查.
本所律师审阅了北京市质量监督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并进行了原件核查,还审阅了河北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湘潭市经济委员会、江苏省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等出具的冀电质监[2010]66号、冀电质监[2010]4号、冀电质监[2010]3号等有关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134本所律师认为:1.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环境保护情况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别出具的证明,在近三年内发行人能够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无违法行为,未受过环保部门处罚.
2011年1月14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作出京环函[2011]34号《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天壕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同意发行人通过上市环保核查.
2.
2011年1月24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证明,发行人近三年没有监督抽查、行政处罚、产品投诉方面的不良记录.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1.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2.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和技术的要求,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反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根据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不超过8,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全部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项目及主营业务发展所需营运资金.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投资以下项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135编号项目名称合作方装机容量(MW)投资总额(万元)1天壕老河口项目葛洲坝老河口水泥有限公司126,0062天壕宜城项目葛洲坝宜城水泥有限公司95,1003天壕荆门项目葛洲坝荆门水泥有限公司95,1104天壕邯郸(二期)项目河北太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95,1505弘耀项目秦皇岛弘耀节能玻璃有限公司126,747合计51.
0028,113上述项目已取得如下核准或备案:1.
天壕老河口项目根据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0年4月27日核发的鄂发改能源函[2010]226号《关于中国葛洲坝集团申请建设水泥窑余热发电项目的复函》、2010年12月23日核发的鄂发改能源[2010]1654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葛洲坝老河口水泥有限公司余热发电项目核准的通知》以及湖北省环境保护厅于2010年12月7日核发的鄂环函[2010]757号《关于葛洲坝老河口水泥有限公司4800t/d+17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水泥窑纯低温余热发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本项目的建设已经取得发改部门及环保部门的同意余热发电项目的建设.
2010年,天壕节能作为项目投资建设运营方与葛洲坝老河口水泥有限公司签署《水泥窑余热发电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合作开发葛洲坝老河口水泥有限公司的1*5000t/d+1*1700t/d新型干法水泥窑的余热发电项目.
2.
天壕宜城项目根据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0年4月27日核发的鄂发改能源函[2010]226号《关于中国葛洲坝集团申请建设水泥窑余热发电项目的复函》、2010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136年12月23日核发的鄂发改能源[2010]1655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葛洲坝宜城水泥有限公司余热发电项目核准的通知》以及湖北省环境保护厅于2010年12月7日核发的鄂环函[2010]753号《关于葛洲坝宜城水泥有限公司48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水泥窑纯低温余热发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本项目的建设已经取得发改部门及环保部门的同意.
2010年4月11日,天壕节能作为项目投资建设运营方与葛洲坝宜城水泥有限公司签署《水泥窑余热发电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合作开发葛洲坝宜城水泥有限公司的1*5000t/d新型干法水泥窑的余热发电项目.
3.
天壕荆门项目根据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分别于2008年4月28日核发的鄂发改能源[2008]399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葛洲坝集团股份公司2*9MW余热发电项目核准的通知》、2010年4月27日核发的鄂发改能源函[2010]226号《关于中国葛洲坝集团申请建设水泥窑余热发电项目的复函》、2010年6月30日核发的鄂发改能源[2010]364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延长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余热发电项目核准期的函》以及湖北省环境保护局于2008年3月21日核发的鄂环函[2008]143号《省环保局关于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水泥厂纯低温余热电站工程(2*9MW)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本项目的建设已经取得发改部门及环保部门的同意.
2010年,天壕节能作为项目投资建设运营方与葛洲坝荆门水泥有限公司签署《水泥窑余热发电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合作开发葛洲坝荆门水泥有限公司的1*5000t/d新型干法水泥窑的余热发电项目.
4.
天壕邯郸(二期)项目根据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9年4月9日核发的冀发改工冶核字[2009]85号《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证》,以及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于2009年1月20日核发的冀环评[2009]37号《关于河北太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4500t/d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技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本项目的建设已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137取得发改部门及环保部门的同意.
2009年12月22日,天壕节能作为项目投资建设运营方与河北太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余热发电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合作开发河北太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1*5000t/d新型干法熟料生产线的余热发电项目.
5.
弘耀项目根据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分别于2007年及2008年核发的冀发改工冶备字[2007]16号、冀发改工冶备字[2007]336号、冀发改工冶备字[2007]337号、和冀发改工冶备字[2008]281号《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冀发改函[2010]254号《关于同意中国耀华玻璃集团公司500t/d在线浮法玻璃生产线迁建工程延长建设期的复函》、冀发改函[2010]592号《关于同意中国耀华玻璃集团公司整体搬迁600t/dLow-E浮法玻璃生产线项目延长建设期的函》、冀发改函[2010]595号《关于同意中国耀华玻璃集团公司800t/d超厚浮法玻璃生产线迁建工程延长建设期的复函》以及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于2009年5月6日核发的冀环评[2009]201号《关于中国耀华玻璃集团公司整体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本项目的建设已经取得发改部门及环保部门的同意.
2010年11月3日,天壕节能作为项目投资建设运营方与秦皇岛弘耀节能玻璃有限公司签署《余热发电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合作开发秦皇岛弘耀节能玻璃有限公司的500t/d+600t/d+900t/d玻璃窑余热发电项目.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独立进行,不存在与他人合作的情况;上述项目的实施不会导致同业竞争.
发行人于2010年10月1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天壕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该办法中建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1381.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已在有权部门备案登记;2.
根据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董事会决议,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3.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未涉及与他人合作的情况;4.
发行人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并已取得项目立项及环评批复,募集资金的运用合法、合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
十九、发行人未来发展与规划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未来五年的经营发展目标是不断革新余热发电技术,巩固在玻璃、水泥行业的优势地位,拓展钢铁、冶金、化工等行业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升品牌价值,增强核心竞争优势和综合竞争实力,在2015年成为中国最具影响力的支柱性节能服务商.
具体来说,细分板块发展目标如下:投资模块:进一步提高水泥行业市场份额;充分发挥玻璃行业的领先优势,成为在玻璃行业余热发电市场具有较大市场份额的标杆性龙头企业.
拓展钢铁、冶金、化工等行业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成为相应行业余热发电合同能源管理领先企业.
持续保持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投运项目最多、总装机规模最大的行业领军地位,争取在2015年投资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总装机容量达600MW.
研发设计模块:巩固核心技术优势,保持现有余热发电技术的持续领先,进一步提高余热利用效率,对钢铁、冶金、化工等行业余热发电技术进行大规模工业化实践.
利用天壕低碳技术研究院整合国内顶级余热发电技术研发力量,加快加强公司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不断推出具有高科技含量的新技术,为公司快速发展提供强劲的技术动力.
建设模块:充分发挥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优势和专业的电力建设团队优势,不断完善工程管理制度体系,一方面确保完成本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程建设任务,另一方面根据整体经营安排和市场需求适当对外开展工程服务.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139运营模块:根据连锁规模的扩大调整完善连锁运营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标准化、信息化水平,保障各项目运营的规范、安全、高效,保障本公司对连锁项目的集中、及时、动态管控.
根据整体经营安排,适当对外开展电站运营托管服务.
经本所律师查验,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未来发展与规划与其主营业务一致.
经本所律师查验,天壕节能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未来发展与规划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1.
发行人与王翊之间劳动争议2010年11月16日,天壕节能原财务总监王翊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书,要求天壕节能撤销2009年11月20日作出的天壕[2009]第059号《关于人事变动的通知》并继续履行与其的劳动合同及承诺,要求天壕节能支付2007年5月30日至2010年11月16日期间的劳动报酬共计296万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74万元,合计370万元.
2010年12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仲字[2011]第608号《裁决书》,裁决撤销2009年11月20日《关于人事变动的通知》(天壕总办[2009]第059号),天壕节能与王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驳回王翊其他申请请求.
2011年1月19日,发行人不服上述裁决,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1年1月28日,发行人与王翊签署《和解协议》,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发行人向王翊支付10万元作为补偿,王翊不再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目前,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140双方正在办理诉讼和解手续.
2.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根据天壕节能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验,除上述劳动争议外,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3.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根据持有天壕节能5%以上(含5%)的股东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证,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4.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根据发行人董事长陈作涛、总经理王坚军提供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证,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本所律师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一)天壕有限境外股权架构的历史演变天壕有限2007年5月30日设立时的唯一股东为节能香港,当时境内外的股权结构如下: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1411.
境外公司的历史沿革根据境外法律意见书,境外四家公司的历史沿革情况如下:1)喜庆控股a)设立喜庆控股为一家于2007年2月16日由EquityTrust(BVI)Limited在BVI依据BVI法律注册成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公司注册编号为1387339.
b)股权配售2007年4月20日,陈作涛、胡帆、王祖锋、王坚军、史庆玺和王翊以配售形式取得喜庆控股的股权.
该等配售完成后,喜庆控股的股权结构为:股东姓名持有股份数(普通股)对价(港元)占全部已发行股份之百分比(%)陈作涛10,75010,75021.
5胡帆4,0004,0008王祖锋13,00013,00026王坚军13,00013,00026史庆玺6,5006,500.
1326%8%5.
5%13%21.
5%26%100%73%27%喜庆控股节能控股资源控股陈作涛胡帆王翊史庆玺陈作涛王坚军王祖锋节能香港100%天壕节能100%境内境外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142王翊2,7502,750.
5.
5总计50,00050,000100c)股权转让2007年8月27日,陈作涛、胡帆、王祖锋、王坚军、史庆玺分别均以1美元价格向王翊转让喜庆控股股份.
该等转让完成后,喜庆控股的股权结构如下:股东姓名持有股份数(普通股)占全部已发行股份之百分比(%)陈作涛9,92519.
85胡帆3,8157.
63王祖锋12,39024.
78王坚军12,39024.
78史庆玺6,18512.
37王翊5,29510.
59总计50,0001002)资源控股a)设立资源控股为一家于2007年3月9日由OffshoreIncorporationsLimited在BVI依据BVI法律注册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公司编号为1391555.
b)股权配售及转让李继强于2007年3月14日以配售的方式以1美元的对价取得资源控股1股普通股,并于2007年4月30日以1美元的对价转让给陈作涛.
3)节能控股a)设立节能控股为一家于2007年2月6日由OffshoreIncorporationsLimited在BVI依据BVI法律注册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公司编号为1384681.
b)股权配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143陈作涛于2007年2月12日通过配售的方式以1美元的对价获得节能控股1股普通股,成为节能控股唯一股东.
c)股权转让陈作涛于2007年3月26日将所持节能控股1股普通股以1美元的价格转让给资源控股.
d)股权配售2007年4月30日,资源控股通过配售方式以72美元的对价获得节能控股72股普通股,喜庆控股通过配售方式以27美元的对价获得节能控股27股普通股.
该等配售完成后,资源控股持有节能控股73股普通股,喜庆控股持有节能控股27股普通股.
4)节能香港a)设立节能香港为一家于2007年2月26日依据香港法律在香港成立之有限公司,注册编号为1111962.
节能香港于注册成立时发行1股普通股,全部由HarefieldLimited认购.
b)股权转让2007年3月27日,HarefieldLimited以1港元为对价将持有的节能香港的全部股份共1股转让给节能控股.
c)增资节能控股于2007年6月8日以2,009,999.
00港元的对价取得节能香港2,009,999股普通股.
2.
节能香港境外资金来源天壕节能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1亿港元,并于2007年8月17日由股东节能香港全部出资到位.
该等注册资本的资金来源为节能香港在境外向德银发行的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144认股权证的1.
5亿港元的债券.
关于节能香港发债以及债券转让、债转股的具体情况如下:1)节能香港发行债券及认股权证a)2007年5月28日,节能香港与瑞信签署《意向性条款与条件摘要》,约定瑞信将向节能香港分两批发放高级别担保贷款.
b)2007年7月27日,节能香港、节能控股、喜庆控股、资源控股与瑞信签署《配售协议》.
该协议约定节能香港发行本金总额为港币1.
5亿,年利率为9.
5%,且到期时间为2012年的有担保债券.
节能控股、喜庆控股与资源控股对此债券提供担保.
c)2007年7月27日,节能控股、节能香港、喜庆控股、资源控股签署《认购节能香港股权文书》,约定节能控股将发行认股权证.
d)2007年7月27日,节能控股、节能香港分别与瑞信签署《债券协议》,节能控股、节能香港以其相关房产、固定资产、账户资金及其他经济权利作为担保,担保节能香港债券.
e)2007年7月27日,喜庆控股、资源控股、节能控股分别与瑞信签署《股权押记协议》,喜庆控股、资源控股将其持有的所有节能控股的股权,节能控股将其持有的所有节能香港的股权质押给瑞信.
f)2007年7月27日,节能香港向瑞信发放了《债券证书》.
2)瑞信向德银转让债券a)2007年7月27日,瑞信签署《转让书》,将节能香港债券转让给德银.
b)2007年7月27日,节能香港向德银发放了《债券证书》.
c)2007年7月27日,节能控股向德银发放了《认股权证书》).
d)2007年7月27日,瑞信、喜庆控股、资源控股、节能控股分别与德银签署《担保权益转让协议》,将瑞信在股权质押协议项下的权利转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145让予德银.
e)2007年8月30日,节能香港、天壕有限与德银签署《股权质押协议》,将节能香港持有的天壕有限股权质押予德银.
但该等股权质押并未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f)2007年12月27日,节能香港与德银签署《关于德银向节能香港追加投资之协议》,双方约定以1.
5亿现有贷款为基础,德银有权认购由节能控股持有之节能香港20%的股权.
若德银于2008年12月31日前向节能香港追加投资2.
4亿,则可额外享有认购节能香港10%股权的权利.
g)2008年10月8日,节能控股向德银发放了《认股权证书》,对认股权证进行修订,德银有权根据认股权证认购由节能控股持有之节能香港的20%的股权.
3)德银将所持节能香港债券、认股权证转让给方圆财务及方圆财务进行债转股a)2009年6月10日,德银签署《转让书》,将节能香港债券、认股权证及其他一切相关经济权利转让给方圆财务.
b)2009年6月26日,节能控股与方圆财务签署《节能香港股份押记协议》,节能控股将其拥有的节能香港股权全部质押给方圆财务.
c)2009年6月26日,节能香港与方圆财务签署《债转股协议》,将方圆财务持有的节能香港债券和认股权转为节能香港100%的股权,同时,方圆财务将废除所有的节能香港债券和认股权证.
d)2009年7月9日,节能控股与方圆财务签署《转让文书》节能控股将其持有的节能香港2,010,000股普通股以10,000港元价格转让予方圆财务.
3.
境外架构的解除2008年11月和12月,德之宝通过股权转让及增资合计取得天壕有限81%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146的股权.
2009年8月,节能香港与刘骞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持有的天壕有限19%的股权转让给刘骞.
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七部分.
至此,节能香港已经不再持有天壕有限任何股权.
境内外股权结构变更为如下:4.
境外律师意见境外法律意见书对前述节能香港债券及认股权证之发行和转让以及债转股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1)各境外公司均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签署其为一方当事人之法律意见文件及履行其在该等协议或文件项下各自的义务,并分别就该等协议或文件的签署及其项下有关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为而24.
78%7.
63%10.
59%12.
37%19.
85%24.
78%100%73%27%喜庆公司节能控股资源控股陈作涛胡帆王翊史庆玺陈作涛王坚军王祖锋节能香港100%天壕节能德之宝方圆财务刘骞其他境内股东境外境内刘骞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147获取所须之批准及授权;2)上述法律意见文件经签署后对协议一方的各境外公司构成合法、有效和可强制执行的责任;3)节能香港就签署上述《债转股协议》履行了节能香港的内部程序,符合节能香港组织章程细则的规定;4)德银将其持有的节能香港债券、认股权证及彼等一切相关权利转让予方圆财务,该转让依据香港法律为合法有效;上述转让完成后,德银不再享有与节能香港债券及认股权证有关的任何权利;5)方圆财务将其持有的节能香港债券和认股权证未偿还总额的债权全部转为节能香港的所有股权,该债转股行为依据香港法律为合法有效;6)依据上述《债转股协议》以及节能香港债券及认股权证持有人登记册,节能香港债券及认股权证已于2009年6月26日予以废除.
依据《债转股协议》,各境外公司为担保节能香港债券而设立并已生效的担保义务已予以解除,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
5.
境内自然人境外投资的外汇登记2007年7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分别为陈作涛、王祖锋、王坚军、史庆玺、胡帆、王翊核发了《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境外公司系合法成立、有效存续的公司;有关境内自然人已经履行了有关境内自然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程序;根据境外法律意见书,境外公司债券转让及债转股的法律行为合法有效,上述转让完成后,德银不再享有与节能香港债券及认股权证有关的任何权利.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148(二)发行人第一次与第二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在2008年11月及12月,节能香港与德之宝共进行了两次关于天壕有限的股权转让,同时德之宝对天壕有限进行了两次增资.
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七部分.
2008年10月及2008年12月,节能香港全体董事同意上述两次股权转让及增资,节能控股亦出具《节能香港股东决定》同意上述两次股权转让及增资.
2009年12月17日,节能控股股东会决议、陈作涛出具之《资源控股股东确认函》均对上述两次股权转让及增资的全部事项(包括不限于交易标的、交易价格、交易程序)予以确认;陈作涛、王坚军、王祖锋、史庆玺、胡帆、王翊均分别出具《喜庆控股股东确认函》,亦对上述两次股权转让及增资的全部事项(包括不限于交易标的、交易价格、交易程序)予以确认.
2009年6月,方圆财务受让德银持有的节能香港的债券后,亦对上述股权转让行为进行了确认,并且放弃对于债券及认股权证相关的债券发行人及债券保证人的一切权利诉求.
根据境外法律意见书,方圆财务对上述股权转让作出的认可依据香港法律为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权转让及增资履行了有关审批确认程序,发行人原股东节能香港的的全部直接间接股东以及债权人方圆财务亦对上述事项予以认可,发行人上述股权转让及增资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关联方珞珈风借用天壕节能子公司及节能香港资金2008年11月,经天壕节能董事会、天壕电建股东会决议通过,天壕电建向珞珈风提供资金3,000万元.
2008年11月及12月,节能香港分别将所持天壕宜昌25%股权、天壕韶峰25%股权、天壕秦岭25%股权转让给天壕有限.
根据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确认上述股权转让价款合计2,100万元.
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部分.
节能香港、天壕节能、珞珈风与天壕电建签署《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约定鉴于天壕节能应付节能香港2,100万股权转让款,节能香港委托珞珈风向天壕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149节能收取该等款项,同时天壕电建将其对珞珈风3,000万元中的2,100万元债权转让给天壕节能,该等债权与珞珈风应向天壕节能收取的股权转让款予以抵消.
2009年8月,珞珈风向天壕电建归还900万元.
2010年4月及7月,珞珈风向天壕节能支付2,100万元,天壕节能向节能香港支付完2,100万元股权转让款.
2009年7月,方圆财务对节能香港向天壕有限转让天壕宜昌、天壕韶峰、天壕秦岭的股权予以认可,亦对珞珈风的上述资金借用行为予以确认.
2010年10月,天壕节能全体股东亦对珞珈风的资金借用行为予以确认.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珞珈风上述资金借用行为履行了有关审批程序并已取得发行人全体股东的确认以及节能香港后续股东方圆财务的认可,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重大实质不利影响.
(四)员工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存在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并经本所律师查验,主要原因包括:A.
发行人及子公司聘用了部分已退休人员,该部分人员无需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B.
部分员工由于延续在原工作单位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不愿意或者暂时无法完成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关系的转移;C.
发行人雇用部分农民工及外省市人员,该等人员考虑到异地就业享受社保待遇较为困难,不愿意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D.
发行人部分新入职员工由于刚入职,社保及住房公积金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E.
发行人部分子公司所在地区未实行生育保险制度,或者未对非户籍人员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导致报告期内部分员工未缴纳生育保险.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150根据发行人及子公司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子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劳动及社会保障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处罚的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德之宝及实际控制人陈作涛先生出具承诺,针对发行人及子公司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缴纳问题,如因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发行人及子公司需要为员工补缴社保,或发行人及子公司因此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包括直接损失或间接损失),德之宝及陈作涛先生将对发行人及子公司进行全额补偿并承担全部责任与损失.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子公司上述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中存在部分不规范的情形,但所涉金额较小,且未导致主管机关的处罚,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愿意承担全部责任与损失,因此,上述情形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重大实质不利影响.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1.
本所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
2.
本所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招股说明书的其它内容,根据发行人董事及发行人、保荐人和有关中介机构的书面承诺和确认,该等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三、结论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1511.
本所律师经查验后认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条件.
2.
招股说明书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
3.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尚有待于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和深交所的同意.
(以下无正文)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152(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天壕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之签署页)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经办律师:张忠:负责人:张学兵孙静:商小路:年月日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153一主要法律法规目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3.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暂行管理办法4.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5.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6.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执业规则(试行)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虚假出资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97号)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180号)9.
电力监管条例10.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154二主要审阅文件资料目录一.
发行人及子公司基本证照、产权证书、资质证书资料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
税务登记证3.
社保登记证4.
天壕韶峰、天壕宜昌、天壕邯郸、天壕和益、天壕前景、天壕安全、天壕东台的电力业务许可证5.
天壕电建的A241015737号的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专业乙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和B2184041108201号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证书》6.
发行人、天壕电建及天壕韶峰的房产证7.
发行人的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专利申请文件8.
部分机器设备购置发票及机动车行驶证二.
发行人及子公司的全套工商资料9.
发行人的全套工商档案(包括设立及历次变更的工商档案)10.
子公司的全套工商资料(包括设立及历次变更的工商档案)三.
发行人的三会资料11.
有关本次发行上市的董事会通知、董事会决议和记录、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回执等会议文件12.
发行人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包括通知、议案、记录、决议等13.
发行人董事会会议资料包括通知、议案、记录、决议等四.
财务资料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1551.
信永中和XYZH/2010A2003号《审计报告》、XYZH/2010A2024号《审计报告》2.
XYZH/2010A2024-3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3.
XYZH/2010A2003-1号《验资报告》4.
信永中和京都中新评报字(2010)第054号《天壕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拟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5.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税收优惠资料6.
天壕节能补缴土地使用税及滞纳金相关材料五.
发行人的制度资料7.
《天壕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天壕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天壕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天壕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天壕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天壕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天壕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天壕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天壕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8.
天壕节能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9.
天壕节能高级管理人员任命及组织机构设置文件10.
天壕节能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发放表六.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料11.
企业发起人的全套工商资料12.
自然人发起人的居民身份证13.
德之宝的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15614.
陈作涛居民身份证、(2011)京方圆港(澳)证字第0007号《公证书》15.
珞珈风的全套工商资料16.
绿洲协力的全套工商资料17.
方圆财务的注册登记证七.
发行人及子公司重大合同资料18.
发行人、子公司与合作方签署的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19.
发行人、子公司与银行签署的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20.
发行人子公司与承包方签署的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21.
天壕韶峰、天壕邯郸、天壕宜昌《动产抵押登记书》22.
房屋租赁协议八.
项目资料23.
天壕宜昌、天壕邯郸、天壕安全项目的《房屋所有权证》24.
天壕和益、天壕前景、天壕韶峰、天壕东台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5.
合作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天壕和益的易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证明;天壕韶峰的湘乡市国土资源局证明,湘乡市兴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及承诺;天壕前景的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人民政府证明,北京太行前景水泥有限公司承诺;天壕贵州的贵州水泥厂承诺书26.
老河口、宜城、荆门、邯郸二期、弘耀项目的立项以及环评批复27.
其他项目资料九.
政府证明文件28.
天壕节能证明文件: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证明函,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淀管理部证明,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企业环保核查证明》,北京外汇管理部证明,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157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北京市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证明,北京市海淀区商务委员会证明函,29.
德之宝证明文件:北京市西城区地方税务局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完税证明,北京市工商局西城分局证明30.
天壕韶峰证明文件:湘乡市工商局证明,湘乡市国家税务局证明,湘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证明,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湘乡市管理部证明,湘潭市商务局证明函,湘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证明函,国家外汇管理局湘潭市中心支局证明,湘乡市环保局证明,湘乡市地方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证明31.
天壕宜昌证明文件:当阳市工商局证明,当阳市国家税务局玉阳税务分局证明,当阳市地方税务局证明,当阳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证明,当阳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证明,当阳市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证明函,国家外汇管理局宜昌市中心支局证明,当阳市安全监督管理局证明函,当阳市环保局证明,宜昌市环保局证明32.
天壕邯郸证明文件:邯郸市工商局证明,邯郸市峰峰矿区国家税务局彭城分局,邯郸市峰峰矿区社会保障中心证明,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峰峰矿区管理部证明,邯郸市安全监督管理局证明,峰峰矿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33.
天壕和益证明文件:易县工商局证明,易县国家税务局证明,易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证明,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易县管理部证明,保定市易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证明函,保定市环保局证明,易县地方税务局证明34.
天壕前景证明文件:北京市工商局房山分局证明,房山区环保局证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房山管理部证明,房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证明,北京房山区地方税务局阎村税务所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北京市房山区国家税务局涉税证明35.
天壕贵州证明文件:贵阳市社会保险收付管理中心证明,贵阳市环保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158证明,贵阳市工商局贵阳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证明,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证明,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证明,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证明36.
天壕安全证明文件:沙河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证明,沙河市工商局证明,沙河市地方税务局沙河城分局证明,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沙河市管理部证明,沙河市环保局证明,沙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证明函,邢台市环保局证明,沙河市国家税务局证明37.
天壕宿迁证明文件:宿迁工商局证明,宿迁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证明,宿迁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证明,宿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证明,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证明,宿迁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证明38.
天壕宜城证明文件:宜城市工商局证明,宜城市国家税务局邓林税务分局证明,宜城市地方税务局税费管理第三分局证明,宜城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证明,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城办事处证明,宜城市安全监督管理局证明函,宜城市环保局证明39.
天壕东台证明文件:盐城市东台工商局证明,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证明,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台管理部证明,东台市安全监督管理局证明函,东台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证明,东台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证明40.
天壕荆门证明文件:荆门市工商局证明,荆门市东宝区国家税务局石桥驿税务分局证明,荆门市东宝区地方税务局税费管理四科证明,荆门市东宝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证明,荆门市东宝区是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证明,荆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证明函41.
天壕平水证明文件:北京市工商局评估分局证明,北京市平谷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所证明,北京市平谷区地方税务局马坊税务所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平谷管理部证明,北京市平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证明,平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证明函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15942.
天壕老河口证明文件:老河口市工商局证明,老河口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证明,老河口市安全生监督管理局证明函,老河口市国家税务局红山嘴税务分局证明,老河口市地方税务局证明,老河口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证明,老河口市环保局证明,老河口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证明43.
天壕兴山证明文件:兴山县工商局证明,兴山县国家税务局证明,兴山县地方税务局证明,兴山县安全监督管理局证明函,兴山县环保局证明,宜昌市环保局证明44.
天壕咸宁证明文件:嘉鱼县工商局《企业信息》,嘉鱼县地方税务局税费管理三科证明,嘉鱼县环保局说明,嘉鱼县国家税务局高铁岭税务分局证明45.
天壕沙河证明文件:沙河市地方税务局沙河城税务分局证明,沙河市人事劳动和社会管理局证明,沙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证明函,邢台市环保局证明,沙河市国家税务局证明46.
天壕芜湖证明文件:芜湖工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证明,芜湖市环保局证明安徽省芜湖市国家税务局证明,芜湖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证明47.
天壕电建证明文件:长葛市工商局证明,长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证明函,长葛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证明,长葛市企业养老保险中心证明,河南省长葛市国家税务局证明,河南省长葛市地方税务局证明48.
天壕秦岭证明文件:铜川市工商局证明,铜川市商务局证明函,国家外汇管理局铜川市中心支局证明,易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证明49.
陈作涛证明文件: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出具的(2011年)京公德外派出所户字00495号《证明信》十.
发行人、股东、董监高及实际控制人的声明与承诺文件50.
发行人声明与承诺5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3-3-2-16052.
发行人股东声明与承诺53.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声明与承诺十一.
查验资料54.
发给专利代理机构的询证函55.
对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出的关联方调查问卷56.
对发行人前五大应收款与应付款的债务人及债权人的函证57.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询证函58.
知识产权局的专利证书副本59.
访谈笔录十二.
其他文件资料60.
招股说明书61.
发行人辅导验收备案资料62.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分别为陈作涛、王祖锋、王坚军、史庆玺、胡帆、王翊核发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63.
境外法律意见书64.
天壕节能原财务总监王翊与发行人劳动争议案件相关资料

PQS彼得巧 年中低至38折提供台湾彰化HiNet线路VPS主机 200M带宽

在六月初的时候有介绍过一次来自中国台湾的PQS彼得巧商家(在这里)。商家的特点是有提供台湾彰化HiNet线路VPS主机,起步带宽200M,从带宽速率看是不错的,不过价格也比较贵原价需要300多一个月,是不是很贵?当然懂的人可能会有需要。这次年中促销期间,商家也有提供一定的优惠。比如月付七折,年付达到38折,不过年付价格确实总价格比较高的。第一、商家优惠活动年付三八折优惠:PQS2021-618-C...

Sharktech云服务器35折年付33美元起,2G内存/40G硬盘/4TB流量/多机房可选

Sharktech又称SK或者鲨鱼机房,是一家主打高防产品的国外商家,成立于2003年,提供的产品包括独立服务器租用、VPS云服务器等,自营机房在美国洛杉矶、丹佛、芝加哥和荷兰阿姆斯特丹等。之前我们经常分享商家提供的独立服务器产品,近期主机商针对云虚拟服务器(CVS)提供优惠码,优惠后XS套餐年付最低仅33.39美元起,支持使用支付宝、PayPal、信用卡等付款方式。下面以XS套餐为例,分享产品配...

柚子互联(34元),湖北十堰高防, 香港 1核1G 5M

柚子互联官网商家介绍柚子互联(www.19vps.cn)本次给大家带来了盛夏促销活动,本次推出的活动是湖北十堰高防产品,这次老板也人狠话不多丢了一个6.5折优惠券而且还是续费同价,稳撸。喜欢的朋友可以看看下面的活动详情介绍,自从站长这么久以来柚子互联从19年开始算是老商家了。六五折优惠码:6kfUGl07活动截止时间:2021年9月30日客服QQ:207781983本次仅推荐部分套餐,更多套餐可进...

工商注册查询系统为你推荐
操作http在线代理怎么样设置代理,让别人看我的IP是别的地方,不是我真实的IP?linux防火墙设置如何使用iptables命令为Linux系统配置防火墙企业ssl证书国内哪些公司是专门做ssl证书的呢?重庆网络公司一九互联重庆本地的网约车平台有哪些?如何识别比较正规的网约车平台?中国企业在线如何查询企业是否可靠?outlookexpressOUTLOOK EXPRESS作用是什么?我想删除它会不会影响系统支付宝调整还款日花呗还款日是什么时候呢internetexplorer无法打开Internet Explorer 打不开了Aliasedinternal
网通服务器租用 pw域名 网络星期一 gateone unsplash 网站保姆 免费静态空间 debian7 服务器架设 asp免费空间申请 135邮箱 爱奇艺vip免费领取 东莞服务器 raid10 帽子云排名 论坛主机 全能空间 腾讯网盘 后门 大化网 更多